2018年上半年义务监督员工作总结

2024-06-29

2018年上半年义务监督员工作总结(精选5篇)

2018年上半年义务监督员工作总结 第1篇

2018年上半年义务监督员工作总结

2018年以来,我在区物价监督所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依法行政,加强价格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不断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现就上半年以来的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自觉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个人素质

首先,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机关浓厚的政治学习氛围时时感染着我,我虚心向“业务尖子”请教,通过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多做多练,努力使自己在熟练掌握应知应会的业务和内容。同时,我还自觉学习有关执法办案登记相关政策、法律常识,积累自己的业务知识。

二、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好各项业务工作

在区物价所工作的这半年中,经过领导耐心指导和同事们全力配合,我熟练地完成科室的各项日常工作,期间具体参与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市场价格检查。在元旦、春节、元宵节等节假日期间,重点行业价格、明码标价和不正当价格行为,配合经发局和街道开展了节假日市场巡查,对价格虚高和不符合常规价格进行告诫,规范了市场明码标价,整顿了市场价格秩序。二是深入开展价格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倡导明码实价,对辖区内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指导明码标价工作,要求明码标价全覆盖。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增强价费政策透明度,营造了价格信用建设的良好氛围,三、存在不足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年中我认真要求自己,在工作上在兢兢业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得到了领导的信任和支持,但也发现了自己的一些不足,我决定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会扬长避短,改进缺点。继续加强学习,逐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强化价检工作服务意识,全面做好自己的工作。

2018年上半年义务监督员工作总结 第2篇

2018年上半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所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业务股室的指导帮助下,发挥市场监管工作职能,围绕服务辖区经济发展,规范辖区经济秩序,保障辖区食品安全、药械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真抓实干,攻坚克难,扎实开展了以下各项工作:

一、加强学习,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上半年,**市场监督管理所认真学习、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部署,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领导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积极开展党风廉政风险点排查,提高执法人员反腐倡廉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能力,严格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树立良好的市场监管形象。

二、加强市场主体登记,营造公平市场准入环境,促进辖区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一)、开展市主体登记工作。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细胞,活跃市场经济的根本在于活跃市场主体。**市场监管所坚持法无明令不监管、法无禁止可经营的原则,积极推进职能转变,实施简政放权。截止2018年6月30日,**乡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有544户,登记注册的企业有51户,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3户。2018年上半年,**市场监督管理所新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04户,指导辖区经营户新办私营企业4户,新办农民专业合作社1户。

(二)、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及个体年报工作。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个体工商户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利用多种形式,积极开展辖区2017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乡辖区个体工商户应申报公示452户,已申报公示382户,申报比例84.51%。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信息申报公示24户,现已申报公示23户,申报公示比例95.83%。企业应申报公示51户,现已申报公示50户,申报公示比例98.03%。

(三)、开展食品生产小作坊及食品小摊贩登记备案工作。为规范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护地方特色传统食品,维护辖区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所结合辖区实际,扎实开展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登记备案工作。一是全面摸清现有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的底数和基本情况,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季节性、分散广、流动性大等特点,专门利用小作坊生产时间和赶街天小摊贩相对集中时现场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和基本情况。二是加强宣传,利用告知书、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向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经营者告知相关政策法规及登记备案流程。三是现场监督检查,深入食品小作坊加工现场,提出升级改造意见,指导小作坊提升生产加工食品安全水平。截至6月30日,共核查登记辖区食品生产小作坊11户,备案食品小摊贩15户。

(四)、开展《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本着便利群众的原则,根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辖区《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截止6月30日,共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53户。

三、依法开展市场监管,加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种类安全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一)开展元旦春节期间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为确保元旦春节节日消费安全,根据上级安排部署,**市场监督管理所组织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开展了元旦春节期间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以节日消费量大和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家用电器等为重点对象,以临时性商品推销地、集贸市场、超市作为重点场所,对销售不合格商品、傍名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二)、开展春节前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为确保**春节期间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全乡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辖区实际,近日,**市场监管所联合乡食安办对全乡食品、药品经营者进行了拉网式检查。此次检查,主要是针对全乡食品生产、经营户,以食品小作坊、小摊贩为重点对象,严查食品药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检查中,监督人员针对春节实际,以粮油、米面、熟食、烟酒等应节食品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环节是否符合规范、食品是否过期以及是否存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进行全面的检查,督促生产者严格执行生产规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防不合格食品药品流入市场。在餐饮服务方面,主要检查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证照是否齐全,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合格证,是否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制度及台帐登记制度,餐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餐厨废弃物管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药械安全监管方面主要是以药店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管为重点,严查特殊药品和药品流通环节,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药品和制售假劣药械的违法行为。此次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2人次,车辆6台次,检查食品药品经营户32户。

(三)、开展村级药械安全专项检查。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医疗机构药械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按照上级安排部署,**市场监督管理所联合乡食品药品安全协管站对辖区村级医疗机构开展了药械安全专项检查。此次专项检查,主要对村级卫生室是否存在过期失效药械情况、药械的购进渠道是否合法、药械是否按规定验收摆放、药械的储存条件和养护是否符合规定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并在检查中督促村级卫生室负责人做好不良反应上报工作,同时还在各卫生室张贴了预防野生菌宣传资料。通过此次专项检查,进一步增强了村级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药械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开展不合格化妆品核查工作。根据上级安排部署,**所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化妆品经营户进行了拉网式检查。此次检查,重点检查了经营户是否销售文件所列的不合格化妆品,督促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购进销售对文件所列产品,同时还对经营户所经营化妆品的检验报告书、进货票据、供货方相关资质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30人次,检查经营户36户次。

(五)、开展2018年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为进一步加强**乡保健食品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种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安排部署,**市场监督管理所于近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了2018年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此次专项整治,针对辖区有不法商家以会销形式销售高价劣质保健食品的行为的情况,**市场监督管理所对涉及会销、健康讲座形式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进行了重点整治,主要检查了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经营假冒批准文号或产品来源不明的保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严查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进台账管理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包装、标签、宣传资料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此次专项整治,共出动执法人员10人次、车辆5台次,检查保健食品经营户12户次、农村会销场所5处。

(六)、开展春季学校食品安全大检查。2018春季新学期开学伊始,**市场监督管理所于3月13日联合乡安监站对辖区各中小学校进行了春季学校食品安全大检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本次检查,对辖区中小学校食堂、校园小卖部、学校周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原料购存、食品留样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同时,要求各学校务必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切实落实校长是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此次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6人次,车辆3台次,检查中小学校4家。通过此次检查发现,**乡经过几年的学校食品规范整治,从业人员规范操作意识、食品安全隐患防范意识明显提高。但是因为硬件条件限制,还存在部分学校食品安全设施不符合食品安全规范等情况,**市场监管所会根据此次检查结果,进一步有针对性的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七)、开展2018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化妆品市场的监管,深入排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风险因素,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上级安排部署,**市场监督管理所于近日开展了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本次专项整治重点对辖区化妆品经营户进行了监督检查,主要检查经营户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进台账管理等制度的落实情况,所经营的产品是否是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具有卫生许可批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有备案凭证,包装、标签、宣传资料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等情况.此次专项整治共出动执法人员6人次,检查化妆品经营户8户次,通过此次整治,进一步规范了辖区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

(八)、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为切实落实市、县安委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市场监督管理所联合乡安监站、乡派出所对辖区内加油站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检查人员通过实地查看企业经营情况和查阅台账,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同时对加油站提出了要求:一是要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要开展好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做好长效机制管理系统的填报工作;三是要确保消防设施设备设置符合安全要求,防范火灾事故发生;四是要严格落实散装汽油实名制制度,杜绝无证销售。(九)、开展企业登记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后抽查工作.为做好2018的企业登记实施住所(经营场所)抽查工作,加强“企业登记实施住所申报制”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上级安排部署,**市场监督管理所于近期开展了企业登记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后抽查工作。此次抽查工作,对辖区涉及的被抽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主要检查了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等情况。

(十)、开展金融广告专项整治。根据上级开展金融广告专项整治的安排,**市场监督管理所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街道,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进行拉网式检查,此次专项整治共出动执法人员6人次,车辆3台次,检查经营户12户次、各类广告30余条,未发现金融类违法广告

(十一)、开展2018中考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为确保考试期间广大师生和考务人员饮食安全,**乡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了中考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此次工作主要对食堂原材料索证索票、食材烹煮加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求学校食堂负责人加强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留样、禁止加工发芽、发青的土豆及四季豆等容易产生毒素的蔬菜、餐饮具保证用前洗净、消毒,对易污染的食品进行严格控制,确保中考期间的食品安全。

(十二)、开展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为确保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餐饮服务经营户开展了食品安全大检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要求餐饮单位认真落实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台账登记制度,做到从源头抓起。并在检查中对餐饮服务单位原材料采购、食品贮存、餐具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了认真检查。此次检查共出动执法车辆3台次,执法人员6人次,检查餐饮服务单位13家,通过检查,有效保障了春节期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十三)、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六项行动”专项行动。为进一步维护辖区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确保人民群众岁末年初、春节、两会期间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级安排部署,**市场监督管理所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开展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六项行动”专项行动。此次行动,以事故易发、多发的特种设备使用领域,包括危化品企业在用特种设备,“五网”建设项目在用的起重机械、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为重点,按照安全生产大检查“四个一律”、“五个一批” 工作要求,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联合查处力度,强化“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同时督促企业将查出的隐患及整改情况及时录入“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

(十四)、开展特种设备大检查工作。根据上级安排部署,**管理所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股指导下,对辖区内擎禹农业发展公司及龙门电站两家特种设备使用企业进行了拉网式检查,主要两家公司锅炉、吊车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明是否齐全等内容。此次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2人次,检查特种设备3台,在检查中执法人员还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要求操作规范,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健全制度,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五)、开展米线专项整治.为规范米线、卷粉生产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的米线、卷粉,根据上级安排部署,**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辖区米线、卷粉进行了专项整治。主要检查了米线、卷粉经营者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作坊登记证,食品摊贩备案卡;食品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货销售、采购渠道,对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规范,要求改善原料质量、生产设备设施、生产环境及运输储存卫生条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在检查的同时,**所还组织了米线、卷粉经营者在内的食品经营者进行了食品安全培训学习,组织经营者学习了云南省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了米线、卷粉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此次整治,共出动执法人员4人次,对辖区9户米线、卷粉经营者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检查,辖区内的米线、卷粉经营者大部份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作坊登记证,但是有部份经营户存在经营卫生环境差等问题,**所已要求经营户认真整改。

(十六)、开展清理重点领域广告整治工作.为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根据上级安排部署,**市场监督管理所结合辖区实际,对重点领域广告开展了清理整治工作,主要以辖区内商业区域、交通枢纽、交通工具、楼宇为重点区域,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医疗、药品、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等广告行为进行了重点检查。通过此次整治,有效净化了辖区广告市场环境。

(十七)、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为确保节日期间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积极配合安监、公安等部门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规范、检查。此次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2人次,检查集贸市场1个,烟花爆竹经营门店6个。

(十八)、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检查。春节来临之际,为保障旅游市场秩序规范,营造健康公平的交易环境,提高游客的满意度,组织人员对温泉景区进行了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景区及周边的餐饮、住宿等食品、卫生、消防安全,主要查看经营户是否亮证照经营、是否存在虚假广告、食品经营户是否做到索证索票、是否持健康证上岗、餐具清洗消毒是否卫生等行为。检查中,执法人员要求经营户必须搞好服务,公平交易,不能以次充好,强买强卖。本次专项检查共出动4人次,检查经营户12户。

(十九)、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检查。6月21日,为落实上级工作要求,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组织开展辖区内电动自行车专项检查。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3人次,检查电动车经营单位3家。

(二十)、开展“12315”消费者维权工作。上半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1件,成功调解1件。

四、积极开展培训宣传,提高辖区群众法律意识。

(一)、开展食品小作坊、小摊贩食品安全培训。为规范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护地方特色传统食品,切实维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所召开了辖区食品小作坊、小摊贩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会。此次培训,主要召集辖区食品小作坊、小摊贩从业人员21人对《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学习讲解,并根据辖区实际,对土榨红糖、自烤酒、糕点等不同食品小作坊登记要求进行了答疑解惑,对食品小摊贩备案相关事宜进行了具体要求。通过培训,辖区食品小作坊、小摊贩从业人员对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有了更深的认识,有效加强了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

(二)、开展预防野生菌中毒宣传,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乡各类野生菌众多,野生菌美味的同时也给食品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为有效预防和杜绝误食有毒野生菌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上级安排部署,积极开展了预防野生菌中毒宣传工作。主要做法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防范意识,采取在餐饮经营场所、集贸市场、村组人员聚集场所张贴宣传画、预警通告、发放宣传单,利用**市场监督管理所微信平台宣传野生菌知识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重点宣传预防野生毒菌中毒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中毒后的处理措施,并与辖区餐饮服务单位签订了预防野生菌中毒承诺书,确保预防食用野生菌中毒宣传工作做到人人皆知,提高辖区广大群众对野生菌的识别、防范水平。

下半年工作计划:

1、继续做好市场主体登记工作、《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小摊贩备案工作。

2、继续开展市场监督检查,加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的检查整治工作。

3、深入开展有毒野生菌防控工作,加强有毒野生菌宣传,力争年内不发生野生菌中毒事件。

4、培育和发展注册商标,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5、积极开展好 “小个专”党支部的活动。

6、完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排的各项工作,及时上报各类报表和材料,加强信息的报送工作。

7、完成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所

2018年上半年义务监督员工作总结 第3篇

2014年上半年, 质检总局组织对59种产品开展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 涉及日用消费品、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等4大类产品, 共抽查了全国4 664家企业生产的4 803批次产品, 检出494批次产品不合格, 监督抽查合格率为89.7%, 比2013年全年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提高0.8个百分点。

不同地区抽查情况

上半年国家监督抽查覆盖了全国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基于抽查产品种类及其产业分布情况, 各地区抽样数量有所差异。东部地区抽查产品数量较多, 共抽查4 202批次, 占抽查产品总数的87.5%;中、西部地区分别抽查了298批次和303批次, 占抽查产品总数的6.2%和6.3%。从抽查省份情况看, 抽样集中在广东、浙江、江苏、福建、上海和山东等6个省 (市) , 共占抽查产品总数的四分之三。其中, 广东和浙江抽查产品数量最多, 分别为1 250批次和911批次。具体情况见下图。

不同种类产品抽查情况

日用消费品抽查了29种, 涉及2 399家企业生产的2 534批次产品;工业生产资料抽查了19种, 涉及1 293家企业生产的1 297批次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抽查了6种, 涉及573家企业生产的573批次产品;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产品抽查了5种, 涉及399家企业生产的399批次产品。其中, 日用消费品和工业生产资料抽查种类数分别占总数的49.2%和32.2%, 抽查批次数分别占总数的52.8%和27%。

抽查结果分析

从不同规模企业抽查情况看, 抽查的大、中、小型企业数分别占抽查企业总数的18%、23.6%和58.4%, 抽查合格率分别为96.3%、92.4%和86.6%。与2013年相比, 大、中、小型企业抽查合格率分别提高了1、0.4和0.3个百分点。抽查结果反映出各类企业质量水平均有提升, 大、中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持续领先于小型企业。

从不同区域看, 东、中、西部抽查产品质量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东部地区抽查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为90.2%, 高于国家监督抽查全国平均水平0.5个百分点;中、西部地区抽查合格率分别为87.2%和84.8%, 分别低于国家监督抽查全国平均水平2.5和4.9个百分点。与2013年相比, 东部地区抽查合格率提高1个百分点, 中、西部地区抽查合格率分别降低0.1和4.5个百分点。

另外, 从不同类别产品情况看, 日用消费品抽查合格率为89.2%;工业生产资料抽查合格率为90.3%;农业生产资料抽查合格率为88.7%;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产品抽查合格率为92.7%。工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等3类产品的抽查合格率与2013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相比有所提高, 分别提高1.9、2.4和4.7个百分点;农业生产资料的抽查合格率与2013年相比下降2.5个百分点。

在上半年抽查的59种产品中, 除液化石油气、安全带、隔离开关和拼块地毯为首次开展国家监督抽查外, 其余55种产品是国家监督抽查连续抽查的产品, 占到抽查产品种类总数93.2%。其中, 有35种产品的抽查合格率高于平均水平, 占抽查产品种类数的59.3%;牙刷、笔记本电脑、台式微型计算机、液化石油气、加工中心 (含数控铣床)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杀虫灯等7种产品的抽查合格率为100%;器具开关、手机充电器、拼块地毯和滴灌带等4种产品的抽查合格率最低, 在60%~70%之间。与上次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相比, 55种产品中有23种产品的抽查合格率有所提高, 其中旅行箱包、童车、牙刷、杀虫灯、加工中心 (含数控铣床) 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等6种产品的抽查合格率提升10个百分点以上。

2018年上半年义务监督员工作总结 第4篇

县委办:

根据通知要求,现将我局2018年上半年工作总结暨下半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上半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宽进严管,放管结合,以信息公示、信用监管为核心,全面推进简政放权与市场监管协同并进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

一是落实企业年报公示制度。继续强化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宣传培训,加大督查指导力度,建立年报进度通报制度,有效提升年报工作效率,截止目前,全县2017年企业年报率72.45%,个体工商户年报率72.11%,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率84.55%,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率在全市排名第一。

二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进一步完善细化各成员单位“一单、两库、一细则”建设,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各部门按照要求,将涉企检查结果全部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市场监管涉企执法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截至目前,我局全部14项检查事项,已开展检查事项11项,共计检查企业62家次。

三是扎实做好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逐步实现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长效化、制度化,促进政府部门间企业信息互联共享,强化协同监管,截止目前,共归集公示涉企信息145929条,其中涉企行政许可信息归集130174条,行政处罚信息291条,黑名单信息287条。

四是全面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按照“放管服” 工作有关要求,着重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等突出问题,作为牵头部门,我局成立领导小组,召开推进会议3次,加强与发改、教育、住建、水利等23个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和法制办等的沟通,对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逐项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实施机构等,初步拟定将原83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至58项,清理比例达30.1%,进一步切断中介服务利益链条,促进行政审批增速提效。

(二)主动作为,精准发力,以“调转促”和供给侧机构性改革为主线,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成果丰厚

1.精益求精,质量强县战略得到进一步推进

一是全面加强质量工作,提升质量总体水平。牵头制定《XX县关于进一步实施质量强县战略的意见》,明确强化质量强县推动质量发展的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落实各部门责任,将质量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城市、文化、生态全面进入质量时代。二是实施精品名牌战略,打造XX本土品牌。结合XX实际,围绕紫砂陶瓷、冶金铸造、农产品深加工等我县具有明显特色和比较优势的产业和项目,扎实开展名牌产品评选工作,上半年,已完成2家企业的2个产品辽宁省名牌产品和2家企业的2个产品XX市名牌产品的申报工作,全县新增注册商标15件,目前,全县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到569件,其中农产品商标196件,累计拥有国家地理标志产品2个,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个,辽宁省名牌产品6个,辽宁省著名商标12个,XX市名牌产品12个,XX市著名商标13个。在6月19日召开的XX市质量大会上,我县作为唯一的县区级代表在会上做了经营交流发言,介绍了我县质量强县工作的做法和主要成果,展示了我县 积极构建大质量工作格局、依托质量强县打造品质XX的决心。三是推进标准化立项工作,夯实经济发展基础。辽宁省地方标准项目《地理标志产品 XX紫砂》标准现已初步完成并进入专家评审阶段。XX飞马车辆设备股份公司刹车轮毂、刹车盘、刹车鼓等的国家、行业标准研究制定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2.积极引导,企业融资难题得到进一步解决。认真落实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市分行开展战略合作实施“百亿送贷行动”工作部署,密切协同配合,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采取积极措施,推动“百亿送贷行动”在全县全面启动。多次召开银企恳谈会、对接会、金融业务培训会,积极开展宣传推介活动,力促有贷款意愿的小微企业与邮行的信贷产品对接,提供多层次的信贷服务。截止目前,发放宣传册130册,发放宣传卡130张,举办恳谈会、产品推介会3次,参与企业、市场、个体工商户120余户,累计投放贷款总额1147万元,惠及个体工商户7户、小微企业1户。

3.深入走访,投资发展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持续开展“精准帮扶大走访”活动,广泛征求企业对监管部门的意见建议,深入了解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如实填写帮扶企业调查问卷,认真梳理汇总问题清单,科学研究定制帮扶对策,精准建立“一企一策”帮扶档案。大走访活动开展以来,市场监督管理已走访各类企业近千户,填写调查问卷200余份,梳理意见建议涉及注册许可、生产工艺流程布局、标准、计量、商标品牌创建、融资等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点难点问题15个方面500余条。

4.股所联动,企业转型升级取得成效。分解任务指标,下发“个转企”工作意见和加快推进 “个转企”工作的绩效考评实施方案,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制定“个转企”台账,完成转企升级54户,完 成率在全市排名第一。

(三)牢筑防线,强化监管,以坚守安全底线为目标,“三大安全”监管力保社会稳定

1.围绕热点,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维护百姓饮食安全 一是积极推进食品安全放心县创建工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印发《XX县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召开创建动员大会、工作推进会、进度督办会等,层层分解创建工作指标,层层落实创建工作任务。强化宣传阵地建设,以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户、进企业的“四进”活动和“3.15”“3.31”等活动为载体,开展大型宣传活动,组织专题文艺汇演4场,累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万份,参与人数超过1000人,同时积极利用新媒体平台“XX县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官方微信公众号持续推送食品安全知识及示范县创建相关内容,提高公众知晓率。

二是创新举措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制作一板两盒,为较大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和示范街餐饮单位制作两板,以基层所为单位,逐户免费发放、逐户规范使用、逐户指导填写悬挂,目前,已发放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板4200块,发放法规资质盒和食品销售管理盒6000个。召开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行政约谈暨培训工作会议,签订了《辽宁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者)保健食品安全承诺书》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加大违法打击力度,有效规范了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行为。

三是强化重点领域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开展节日期间食品安全、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春季学校食堂(托幼机构)及其周边、校外托餐机构、中高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农村食品市 场安全等专项整治15项,检查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2685户次,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34处,检查送货车56台次,食品批发经营者45户次,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131份,共查办食品药品案件28件,查看各类不合格食品药品142公斤。

四是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坚持问题导向,统一安排部署,明晰靶向、合理计划,针对群众日常消费量比较大的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加强人员培训,突出重点场所、重点时段和高风险领域,集中力量进行检查抽查,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消除群众疑虑。目前,已完成各环节监督抽样290批次,完成快检586批次。

2.突出重点,强化“三品一械”监管,守卫公众生命健康安全 一是开展重点领域专项监督检查。加强对药械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突出重点领域,强化专项整治,先后开展了药品流通领域非法渠道购销药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医疗器械、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等专项整治5项,检查医疗机构310家次,药品经营企业65家次,查办各类涉药涉械案件27件,有效震慑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做好监督抽样和飞行检查工作。完成药品监督抽样26批次,完成15家药品零售企业的飞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药店下达整改通知书。

三是实施药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管。按照统一部署,完成119家药品经营企业、45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风险分级,并在监管中按风险级别实施相应的检查计划,目前共监督检查药店72家,检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15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8份。

四是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截止目前,共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55例,其中新的、严重的16例,一般的 39例,可疑以来器械不良反应事件7例。

3.抓住特点,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保障群众生产生活安全

(1)明确责任分工,全面提升监管工作效能。一是建章立制,为监管工作筑牢基础。制定《2018年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要点》《2018年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对全年重点工作进行了总体安排部署。二是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帮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持有有效证件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作业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与41家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签订《2018年重点监控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使用单位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义务,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2)树立底线思维,扎实开展安全监察工作。积极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先后开展了岁末年初两节两会期间安全隐患大排查、春季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重点行业领域特种设备专项整治等行动,截止目前,共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77家,检查各类特种设备86台,发现各类安全隐患23处,发现各类问题80项,下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6份,落实整改74条,极大的消除了安全隐患。

(3)着重强化宣传,营造和谐共治氛围。一是利用“3.15”“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开展宣传。期间共设置宣传展板7块,发放宣传材料2000份。二是开展特种设备知识进企业活动,为全县72家电梯使用单位制作电梯安全管理5项制度、为锅炉使用单位制作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为6家涉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印制安全管理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涉氨特种设备 运行记录、涉氨制冷单位系统运行记录等,得到一致好评。

(四)合理规范,有效整顿,以保障公平有序为主责,竞争发展的市场秩序得以维护

1.巩固打传规直双创建成果。继续巩固打传工作格局,保持高压态势,落实防控措施,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截至目前,建立志愿者队伍12个,开展宣传14次,设置宣传板报58次,发放宣传材料2万份,排查化解2处疑似传销隐患点。

2.突出网络市场监管执法。积极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是全面开展网络经营主体核查工作,入库网络经营主体42个。二是深入开展办标亮照工作。通过网上、现场宣传指导,全县企业网站共申领电子标识18个,审核通过17个,亮照9户。三是加强对交易平台的监督管理。深入到紫砂网库、阿里巴巴农村陶宝、绿农网上商城等交易平台,开展“送法进平台”活动。

3.净化广告市场秩序。一是规范广告经营、发布行为,构建广告监管新机制。强化对全县各主要街道、各乡镇集贸市场等重点区域在墙体、展示牌、建筑围挡等媒介上发布的广告以及通过车体、LED屏幕、印刷品、产品包装物等形式发布的广告进行清查,做到监管上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共监测甄别各类广告97次,未发现有违法广告内容。正式启用XX县广播电视媒体广告监测系统平台,全天24小时对以上媒体平台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提升广告监管工作效能,截至目前,监测各类广告信息260条,处理10条疑似违法广告信息,监测互联网平台发布的广告130条,未发现涉嫌违法广告的发布内容。二是开展农村广告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对其辖区内发布的食品、农药、兽药、饲料、种子、种畜禽、种苗和养殖广告进行检查,规范广告发布,净化广告市场。4.强化产商品市场监管。先后开展了节日市场、烟花爆竹市场、集贸市场、农资市场、中高考用品市场、钢铁、水泥等重点产品、人民币鉴别仪等专项执法整治,共检查各类市场157个次,检查各类生产经营主体345户次。

5.截止目前,共查办各类案件62件,有力震慑了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

(五)注重引导,强化意识,以维护保障民生为宗旨,维权惠民效能不断提升

1.消费维权便捷高效。以高效便捷为核心,加强消费维权体系向一体化建设,加强对消费维权工作的培训和检查督导力度,建立12315“五进”消费维权服务站25个。2018年,回复各类投资咨询602人次,受理投诉举报及消费纠纷案件100件,案件回复率和满意率均为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11万元。

2.消费引导广泛深刻。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和新媒体等宣传平台和3.15、食品安全月、安全生产月、在职党员进社区等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新《消法》,发布消费警示,引导消费者安全理性健康消法,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0000余份。

3.“守重”评选贴近民意。完成省级“守重”企业年审3户,结合“五个一工程”建设,新创市级“守重”企业2户,培育市级“守重”企业梯队3户。

4.检验检定科学精准。截止目前,共检定计量器具1411台件,其中加油机245台,台秤42台件,电子秤27台件,电子汽车衡36台件,压力表772块,天平56台件,电流电压表124台件,定量灌装机5台件,烘箱17台件,血压计87台件;检验锅炉7台,其中内部检验4台,运行检验3台;受理监督检验7台,监检结束2台;检验压力容器32台;检验液化石油气钢瓶745只;校验安全阀 152只,为百姓放心使用计量器具和特种设备提供科学支撑。

(六)强基固本,从严管理,以提能增效为保障,基层履职基础坚实有力

1.全面强化从严治党要求。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压实“两个责任”,制定岗位履职责任清单,签订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切实加强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增强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同时,积极开展岗位廉政教育,通过理清权力目录、查找风险点、发布廉政提醒、观看警示教育片、开展廉政约谈等方式,提醒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正确看待手中权力,提升服务意识,弘扬新风正气,不断适应当前经济社会新发展。以好的党风带政风促行风,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

2.持续深化干部队伍建设。开展“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和解决“办事难”专项行动,以“重强抓”和解决“办事难”问题为抓手,重点解决干部职工事业心和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机关“中梗阻”等问题,提升服务群众工作能力水平,打造一支素质高、作风硬、敢担当、有作为的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在全系统营造“应办、速办、能办、即办”的工作氛围。不断加强机关工作纪律,严格落实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外出公示牌制度和办公室工作制度。进一步强化作风建设,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着力开展机关干部作风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整治工作时间擅离职守、串岗聊天、玩电脑游戏、办事效率低、服务态度差、慵懒散等问题,杜绝吃拿卡要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现象,向一切损害营商环境建设的庸政懒政怠政问题说“不”。

3.继续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能力培训教育。继续坚持“输血”和“造血”两手并举,制定了《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全员培训与 重点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开展法律法规和政治理论专题培训活动,目前,共组织各类专题培训20学时,培训人员754人次。

4.深入开展精准扶贫工作。今年以来,我局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确立的“3+N”脱贫攻坚思路,落实帮扶措施,加大扶贫项目建设力度,突出重点,精心谋划,扎实开展精准扶贫工作,实现光伏电站、特色种植、畜牧养殖三大产业全覆盖。首先是光伏发电。2017年建成100KW光伏扶贫电站,2018年5月14日已并网发电。预计月收入1万元,户年均收入700元。第二是特色种植业。建有冷棚30个,均为尖椒制种,预计棚年收入10000元左右。种植酒高粱100亩,裸地南瓜、西瓜制种总计70亩。参与贫困户38户,亩均收入5000元,60亩育苗基地,种植槐树20亩、杨树20亩、柳树20亩、预计每亩纯收入2000元,年收入预计12万元。合作社留发展基金4万元,壮大村集体经济,余下8万元均分给162户贫困户,户均增收490元。第三是养殖产业。其中养牛户102户350人(其中金融贷款户28户,借贷款共计84万元),养牛359头,每头牛纯收入5000元;养羊户10户30人,养羊180只,每只纯收入500元;大棚户38户70人,户均纯收入15000元;剩余12户23人无劳动能力、无项目低保户,实现低保金外加合作社分红1190元。全村务工人数为72人,据测算目前预脱贫村建档立卡户人均收入超过5000元,通过比干劲奔小康活动的开展,贫困户上项目积极性高涨,有一大部分贫困户叠加上项目,其中有2个项目的72户,3个项目38户,4个项目及以上15户,收入远远大于此人均水平,实现了贫困户稳定脱贫。此外,为贫困村争取项目资金,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在村路两旁安装60基路灯;打井2眼,灌溉面积300亩,灌溉管路配套3000米,机井配套线路15000米;苇子沟乡级公路 护坡工程700延长米;计划一事一议巷道4500延长米;进行河道治理2000米。

5.加大力度推进非公党建工作。把阵地建设作为推动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基础工程来抓,今年上半年,我县新建党组织9个。目前,本地个体私营(私营企业主要是小微企业)中,已建立党工委、党委、党支部、党小组共2个,有党员21人。参加“三亮”活动的党组织3个、有党员18人,亮出承诺党组织3个,举办非公党建工作培训3场次,用党建工作点燃企业发展引擎,呈现出支部带企业、党员带职工,党建工作与企业经济共发展的良好局面。

6.持续推动“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新建就业安置基地1个。新建高校毕业生就业基地1个,提供就业实习见习岗位1926个;新建立培训基地1个,举办培训班2场次,参与培训697人,促进就业 586人。举办各类招聘会1场次,参与企业86户,达成了就业协议197人。本地帮助企业进行融资的企业有8户,实现融资3800万元。

二、下半年工作计划

下半年,我局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聚焦大服务机制建设再精准,推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 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大力激发市场活力。不断深化涉企证照改革,继续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持续提高登记便利化水平,加强企业登记注册的统一管理。

2.围绕“五个一工程”,切实优化职能服务。要继续做好“五一个”园景区企业的服务工作,依托工作职能,全力支持“五个一”企业加快发展,加大走访力度,深开展精准帮扶兴企服务,持续深入推进“商标兴企”“合同帮农”“金融服企”“检验助企”等各项便民利企服 务工程。

3.聚焦小微双创,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做好助力小微企业成长壮大工程,逐步破解我县小微企业成长中的融资难、盈利难、转型难问题,扎实做好“个转企”工作,争取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着力做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打造本地化小微企业服务系统。

(二)围绕大质量机制建设再提升,推进质量强县持续深入 1.夯实质量基础工作。持续做好“技术帮企”工作,突出标准引领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声明公开比例,强化地方标准制定,团体标准发布,不断扩大标准的影响力,运用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技术基础,助力创业创新,助推企业发展。

2.加强质量强县建设。抓好《XX县关于进一步实施质量强县战略的意见》的实施,落实质量强县责任,加大“省级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力度和“市长质量奖”争创力度,高标准完成XX紫砂省级知名品牌示范区创建任务。

3.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紧紧依托我县区域特色,做好省市名牌产品的培养、推荐和评选工作,提升县域产品品牌附加值和软实力。

(三)强化大监管机制建设再创新,推进信用监管持续完善 1.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推动实现监管信息共享,为实现协同监管、联合惩戒、信用管理、社会共治打下坚实基础。做好抽查工作,按照比例要求开展不定向抽查工作,抽查结果100%公示。探索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通过一次抽查、多方联检,提高监管效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2.加强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和联合惩戒。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下大力气提高涉企信息归集的政府部门总体覆盖率,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涉企信息做到应归集尽归集,应公示尽公示。不断加强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强化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管理和应用,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不断巩固信用约束成果。

3.强化重点领域综合执法。一是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二是深化打击传销工作,保持“无传销县”荣誉。三是加强网络市场监管执法,提高“以网管网”效能,推动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四是加强广告监管执法,演练整治违法广告,规范和引领广告业健康发展。五是加强商标监管执法,深化“双打”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六是加强合同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霸王条款”、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七是加大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力度。

(四)加强大安全机制建设再牢固,推进三个安全监管持续有效

1.加大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力度。要进一步提高监督检查的力度,继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风险分级分类监管,继续推进餐饮示范一条街和示范超市建设。重点开展假药、假酒两个专项整治行动,继续做好食品药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要突出农村、城乡结合部、食品“三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等重点强化专项整治,加大涉食涉药重大案件的查办力度,严防发生食品药品重大安全事故。

2.全力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发挥食安办综合协调、督查督办职能作用,坚持以保障食品安全为中心,以提升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为目标,落实成员单位各项责任,强化基层监管 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应急体系建设,加强示范街、示范店创建,以点带面形成示范引领,加强监督抽检和专项整治力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知晓率。

3.提升特种设备监察效能。持续推进实施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突出监管的科学性,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继续深入开展针对特种设备薄弱环节的专项整治,提高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运行质量和覆盖面,做好车用气瓶站控系统建设推广工作,实现联网试运行。

(五)巩固大维权机制建设再突破,推进消费环境持续向好 1.加强综合维权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综合维权体系,提高维权效能和水平。完善“诉转案”机制,从投诉举报中梳理提供案件线索,以执法办案强化消费维权。发挥消协组织作用,加大消费纠纷调处力度,积极化解消费矛盾,消费诉求的受理率、调处率、反馈率均达到100%。

2.深化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围绕百姓关注热点,深入开展“质检利剑”“红盾护农”“红盾质量维权”等执法行动,强化生产资料市场、成品油市场、生活必需品市场等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坑农害农、消费欺诈等侵权行为。

3.强化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引导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首问负责、赔偿先付、无理由退货等制度,强化消费侵权行为查处。

4.强化消费教育引导。充分利用大众媒体和网络宣传《消法》,发布消费提示警示信息,引导科学、理性、安全消费,深化“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推进社会维权共治。

(六)落实大保障机制建设再规范,推进基层履职能力持续加强 1.认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全系统要把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落实“四个服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要位置。

2.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要位置。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做到知行合一、表里如一,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不折不扣地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和战斗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层层压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内监督,强化纪律观念,让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认真践行“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严肃查处违纪问题,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完善问责制度,强化责任担当。

3.加强行风政风建设。要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着力防止“四风”问题反弹,重点在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上下功夫。要切实担负起系统行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坚决杜绝“慵、懒、散”现象,加大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力度,重点查处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吃拿卡要、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等问题,不断推动作风建设向基层延伸。牢固树立服务振兴发展的理念,积 极、主动、热情为各类市场主体服务,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不断优化XX的营商环境。

同时,围绕市委“一个目标、五项任务、十项重点工作”,结合县十四届二次党代会和县十六届一次人代会确定的任务目标和我系统实际,扎实有效推进“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和解决“办事难”专项行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和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崭新的作风和形象来准确把握市场监管发展大局和中心工作,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狠抓落实,全面提高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为县域经济发展振兴做出贡献。

4.扎实推进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结合监管工作新常态,坚持把非公党建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继续开展“三亮”活动,提高非公党建“两个覆盖”范围,引导发挥非公经济组织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两个作用”,强化党对非公经济的领导,引领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力促XX经济转型升级。

5.全力做好项目建设工作。增强做好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项目建设招商引资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首中之重,迅速在全系统内掀起全员参与的高潮,系统每个人都要积极主动、有所作为,切实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确保完成县委政府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目标。

6.持续做好脱贫攻坚工作。强化驻村扶贫工作力度,巩固和扩大脱贫攻坚成果,组织好党员结对帮扶工作,确保帮扶村按期完成脱贫目标。

2018年上半年义务监督员工作总结 第5篇

案例一:象州县中学学生食堂工程。建设单位:象州县中学,项目负责人:韦政坚;施工单位: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汉池;监理单位: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卫忠明。

(一)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未提供页岩砖、水泥、砂子的试验复检报告,现场未提供土工试验记录及电渣压力焊试焊报告,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3.0.3条、第3.0.6条的规定。

二是混凝土试块管理混乱,未及时送检。5月18日制作的标准养护混凝土试块,至5月21日仍未送检;二层楼板浇注混凝土日期为4月3日,混凝土试验报告中试块成型日期为4月5日,违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第六条的规定。

三是未提供上部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记录;缺检验批原始记录,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3.0.3条、第3.0.6条的规定。

四是当地监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要求对混凝土模板单层支撑进行整改。经复查,现场整改不彻底,回顶不规范,容易造成梁板开裂。

五是部分构造柱留槎不合格,主筋搭接区的箍筋未加密,部分拉结筋间距达600mm,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8.2.3条的规定。

六是现场砂浆搅拌站计量设备无法正常使用,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4.0.8条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在建工程与学校食堂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现场采用安全网隔离,无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2.3第5条第1款的规定。

二是施工主要出入口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非施工作业人员随意进出施工现场,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2条第1款的规定。

三是总配电箱未安装总隔离开关,线路混乱,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2.2条第1款的规定。

四是未认真按照5月17日象州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发的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案例二:金秀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桐木门市部、教材仓库危房拆除重建项目。建设单位:金秀瑶族自治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唐爱武;施工单位: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钟星明;监理单位:广西正峰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梁应球。

(一)建筑市场主要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施工单位将桩基工程分包给个人,与个人签订协议,将款项转给个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的情形,涉嫌违法分包。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主体工程已经验收,未能提供页岩砖、水泥、砂子复检报告和砂浆试验报告,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3.0.3条、3.0.6条的规定。

二是斜屋面梁箍筋未设置135°弯钩,平直段长度不足,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1.1条、5.3.3条的规定;斜屋面框架柱锚固长度不足,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5.2、5.5.3条的规定。

三是现场发现4月2日的同条件试块未按时送样,检查同条件试块送样记录,分别发现累计温度达到872°、787°、721°才送样,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C.0.1条的规定。

四是楼梯间模板支架立杆直接架在钢管上,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6.1.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五是混凝土构造柱未按规范及图纸施工,先砌砖未绑扎构造柱钢筋,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8.2.3条的规定。

六是卫生间部分墙体未设置混凝土翻边,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8.3.1条的规定;部分砌块外观尺寸较差,砖墙表面不平直,有砖块开裂脱落现象,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5.3条及《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第6.2.14条的规定。

七是一二层部分砌体留置直槎、未正确留拉结筋,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924-2014)第10.2.7条的规定。

(三)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现场临时用电混乱,线路沿着外架敷设,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7.1.2条的规定。

二是悬挑工字钢预埋拉环采用螺纹钢,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3.5.2条的规定。

三是模板支撑系统违规采用叠层搭设的施工方法。

案例三:防城区春江嘉园31#楼。建设单位:广西防城港市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许明东;施工单位:上海宝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徐雪文;监理单位:南宁品正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黄培洪。

(一)建筑市场主要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给个人(将31#楼模板工程分包给蔡罗生),有多笔民工班组工资直接付给蔡罗生,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的情形,涉嫌违法分包。

二是施工单位未提供其他物资采购、设备租赁费用支付凭证,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七款的情形,涉嫌挂靠。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施工单位未提供桩基础验收报告,未进行基础分部验收,违反《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8.0.1条的规定。

二是施工单位未提供钢筋复检报告,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2.1条的规定。

三是剪力墙暗柱竖向钢筋搭接区箍筋未加密,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第5.5.2条的规定。

四是砌体灰缝局部不平直,灰缝厚度不符合要求,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9.3.5条的规定。

五是现场为梁柱同时浇筑,但未提供经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违反《关于严格限制梁板墙柱混凝土同时浇筑施工工艺的通知》(桂建管〔2014〕42号)的规定。

(三)安全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未能提供模板专项施工方案,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8.0.4条的规定。

二是未能提供悬挑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1.0.3条的规定。

三是架体与建筑物间距大于150mm无防护,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7.3.13条的规定。

四是施工电梯未正确设置接地线,违反《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第13.4条的规定。

案例四:钟山县大东九龙湖(一期)工程。建设单位:广西钟山大东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骆益发;施工单位:广西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潘峰昌;监理单位:广西隆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秦八息。

(一)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现场主体已施工至10层以上但未能提供地基验槽、地基基础验收报告和隐蔽记录,违反《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8.0.1条的规定。

二是局部墙柱出现蜂窝、麻面、涨模等质量缺陷未进行处理,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2.2条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8.9.3条第1款的规定。

三是砌体工程部分构造柱拉结钢筋未按规定设置,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924-2014)第6.2.5条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未能提供重大危险源清单及相关治理措施、检查整改记录,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4〕34号)第三点第二条的规定。

二是楼层临边、楼梯边未搭设防护栏杆,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2条的规定。

三是楼层预留洞口无防护措施,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2.1条的规定。

四是电梯井竖向洞口安全防护门不符合要求,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2.2条的规定。

五是悬挑外架工字钢悬挑层未完全封闭,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4.4条第3款的规定。

六是脚手架作业层未按要求满铺脚手板,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7.3.13条第1款和第9.0.11条的规定。

七是后浇带钢筋无防锈措施,且未在后浇带底部设置回顶支撑,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8.6.8条的规定。

案例五:岑溪市碧桂园一期工程。建设单位:岑溪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彬;施工单位: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张昊;监理单位:广西梧州天威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海柱。

(一)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部分钢筋原材无出厂合格证明和进场复检报告,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2.2条的规定。

二是楼面施工层楼板上、梁内有大量的混凝土碎屑未及时清理,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8.3.1条的规定。

三是构造柱预埋筋预留位置偏差大,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8.2.3条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高大模板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即施工完毕,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是未能提供公司季度检查的记录资料,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是楼层临边未搭设防护栏杆,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2条的规定。

四是外架上钢管、扣件等材料未及时清理,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6条的规定。

五是电箱、电缆线沿外架敷设,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7.1.2条的规定。

六是悬挑外架工字钢悬挑层未完全封闭,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4.4条第3款的规定。

七是施工层承插式钢管模板支架扫地杆、水平杆未连续设置,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6.1.9条第3款的规定。

案例六:凭祥市高级中学学生食堂工程。建设单位:凭祥市教育局,项目负责人:黄祖飞;施工单位:广西凯业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浪;监理单位:广西恒硕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覃刚烈。

(一)建筑市场主要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无法提供项目部人员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五)款的情形,涉嫌挂靠。

二是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大宗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合同及采购款、租赁款的支付凭证,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七)款的情形,涉嫌挂靠。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混凝土构件出现漏水、蜂窝等质量缺陷,随意修补,无修补方案,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8.4.1条的规定。

二是现场砂浆搅拌无计量设施,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4.0.8条的规定。

三是构造柱马牙槎留置样式及尺寸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8.2.3条的规定。

四是局部构造柱钢筋有漏设、偏位现象,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8.1.1条和第8.3.4条的规定。

五是箍筋弯钩未设置135°弯钩,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3.3条的规定。

六是部分墙体灰缝不平直、厚度不均匀,局部厚度超过20mm,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9.3.5条的规定。

七是二层有一幅墙体长度超过5m未设置构造柱,门边墙体长度小于240mm未进行优化处理,违反《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第6.3.4条的规定。

(三)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屋面局部结构施工处与外架搭设不同步,外架内立杆与建筑间隙大于150mm处缺少防护,连墙件严重不足,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7.3.12、7.3.13、6.4.1条的规定。

二是屋面大于1500mm洞口未封盖,1#楼梯防护栏杆与外架拉结,3#楼梯及休息平台无临边防护栏杆,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1.2、4.1.2条的规定;物料提升机出口处临边防护不到位,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第4.1.4、4.1.5条的规定。

三是现场围挡不连续,无大门,无企业标识;现场材料堆放凌乱、无标识,安全标志牌和警示牌缺失严重,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四是现场配电箱无接零保护,无标识,无系统接线图、无分路标识,电箱门缺重复接地电气连接,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5.1.1、8.3.1条的规定。

案例七:凌云县百坎易地扶贫安置点工程。建设单位:凌云县振凌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周国威;施工单位为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项目经理:吴长周;监理单位:广西中竞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黄通慧。

(一)建筑市场主要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无法提供部分项目部人员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五)款的情形,涉嫌挂靠。

二是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大宗材料及材料采购款、设备租赁款的支付凭证,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七)款的情形,涉嫌挂靠。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5#楼5-15轴X5-U轴框架柱纵向受力筋严重偏位,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5.3条的规定。

二是4#楼部分伸出地下室顶板的柱钢筋未设置定位箍,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5.3条的规定。

三是施工混凝土试块未按规定放置,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C.0.1条的规定。

(三)安全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外脚手架与主体不同步,内立杆与建筑物间距大于150mm且无防护措施,连墙件设置数量不足,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3.7、6.4.1、7.3.13、9.0.11条的规定。

二是立杆自由端长度大于500mm,封顶杆缺失,可调顶托伸出长度大于200mm,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1.9、6.9.1条的规定。

三是现场两处主电缆分别沿一层内架和金属围挡敷设,配电箱无熔断开关,无接地保护,无配线图,无回路标示,箱内违规装设插座,使用二芯线,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7.2.9、5.1.1、8.3.1、8.1.2条的规定。

四是钢筋设备无保护接地,不符合TN-S系统,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19条的规定。

五是两栋临时活动板房宿舍防火间距为1m,违反《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3.2.2条的规定。

案例八:桂林市荔浦县新坪镇初级中学综合楼项目工程。建设单位:荔浦县新坪镇初级中学,项目负责人:蒙绪伟;施工单位:广西嘉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德胜;监理单位: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国福。

(一)建筑市场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劳务分包单位未能提供项目现场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凭证,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五)的情形,涉嫌挂靠。

二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提前开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未提供砂浆配合比,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4.0.5条的规定;无计量设施,已施工到5层砌体,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4.0.8条的规定。

二是构造柱箍筋弯钩弯折角度及平直段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5.3.6条的规定;纵向钢筋普遍偏位,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中表5.3.3的规定;构造柱上下端、纵向钢筋搭接处箍筋未加密,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4.8条的规定。

三是卫生间翻边等混凝土结构存在蜂窝、麻面等外观质量缺陷,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2.1、8.2.2条的规定;翻边高度小于200mm,部分卫生间翻边不连续,局部缺失严重,违反《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第4.10.11条的规定;楼梯板实测厚度局部达到190mm(设计为120mm),门窗洞口过梁实测厚度约80mm(设计值为150mm),楼梯框架柱上下层明显偏位(约偏100mm),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3节位置和尺寸偏差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允许的偏差要求。

四是使用圆孔多孔砖,违反《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13544-2011)的规定;砌体马牙搓留置形式错误,马牙槎尺寸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8.2.3条的规定;拉结筋入墙长度实测最小处约150mm,部分预留拉结筋长度约750mm,均不符合设计要求(设计入墙长度不宜小于1000mm),部分拉结筋间距大于700mm,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9.3.3条的规定;砌体砂浆灰缝不饱满,局部有假缝现象,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9.3.2条的规定;纵横墙交接处留阴搓未预埋拉结筋,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5.2.4条的规定;阳台栏杆砌体与拉结构造柱间未设置拉结筋,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8.2.3条的规定。

(三)安全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大部分主节点未设置小横杆,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2.3条的规定;作业层未满铺脚手板,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2.4条的规定;大部分立杆底部未设置垫板,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3.1条的规定;大部分横向扫地杆缺失,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3.2条的规定;拉结点间距大于规范要求,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4.2条的规定;剪刀撑设置不规范,搭接长度不足1m,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6.2条的规定;外架内立杆与主体间距大于150mm未进行封闭,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7.3.13条的规定;未提供钢管、扣件等材料进场检验报告,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8.1.1、8.1.4条的规定;外架搭设无验收资料,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8.2条的规定;混凝土泵管固定在架体上,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9.0.5条的规定;未挂设密目式安全网且局部安全网破损、脱落现象严重,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9.0.12条的规定。

二是屋面悬挑板利用外架作为受力体系,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第6.3.6条的规定。

三是无电阻测试记录,无电工巡查记录等资料,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3.3.1条的规定;设备无接零保护,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5.2.1条的规定;电缆线直接在外架上敷设,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7.2.9条的规定;电箱无标识、无分路系统图,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3.1条的规定。

四是楼层、楼梯临边防护严重缺失,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1、4.1.2条的规定;井架平台两侧未设置防护栏杆,无防护门,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4、4.1.5条的规定。

五是施工现场安全标识缺失,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1.4条的规定。

六是吊笼门未安装齐全,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4.1.8条的规定;停层防坠装置失效,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6.1.3条的规定;钢丝绳夹数不足,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5.4.6条的规定;防护棚设置长度不足,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6.2.3条的规定;附墙撑杆采用钢管代替,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8.2.2条的规定;楼层门未安装,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6.2.2条的规定;手柄控制线过长,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7.0.5条的规定;违规使用摩擦式卷扬机,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5.1.7条的规定。

案例九:柳州市柳江区金御华府1#商住楼项目。建设单位:柳州市春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李言科;施工单位:广西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郑惠哲;监理单位:广西广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罗仁堂。

(一)建筑市场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提前开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是施工单位未能提供项目部组成人员的社保关系、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凭证,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五)的情形,涉嫌挂靠。

三是施工方与劳务分包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有包人工包机械设备内容,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七)的情形,涉嫌违法分包。

四是未能提供项目大宗材料(模板、钢材、商品混凝土等)的支付凭证,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七)的情形,涉嫌挂靠。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未能提供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8日的“正菱”牌P•O42.5水泥进场复验、报验资料,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7.2.1条的规定;M5水泥混合砂浆配合比报告注明使用P•O32.5水泥,现场使用P•O42.5,且一处搅拌现场无砂浆配合比牌及计量器具,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4.0.5条的规定;现场有标识为SG、JG,直径18mm等多种规格钢筋,未能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及进场复验报告,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5.5.1条的规定。

二是五层主体墙柱部分钢筋的电渣压力焊焊包不饱满,未能提供该检验批的焊接试验报告,违反《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第5.6.2条的规定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5.5.5条的规定。

三是卫生间翻边未一次浇筑成型,未能提供混凝土试件的抗压试验报告;地下室顶板混凝土与地下室墙柱混凝土分开浇筑,未提供不同强度梁柱节点混凝土试件抗压试验报告,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7.4.1条的规定;地下室顶板面筋保护层过厚,局部厚达80mm,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表5.5.3的规定;楼梯施工缝截面形式设置不正确,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8.6.3条的规定。

四是砌体灰缝厚度不均匀、不饱满,局部竖向灰缝厚度超过30mm,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9.3.2条的规定;构造柱箍筋间距、加密范围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5.4.6条的规定;柱箍筋弯钩弯折角度、平直段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5.3.6条的规定;门洞预制过梁入墙搁置长度为100mm,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拉结筋入墙长度实测约900mm,未按设计要求沿墙全长贯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五是缺一层楼板的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抗压试验报告,现场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未标注具体结构部位,违反《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附录C的规定。

(三)安全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作业层未满铺封闭,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2.4条的规定;部分悬挑工字钢末端与锚杆间距不足200mm,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10.5条的规定;安全防护架体未高出作业面1.2m,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7.3.12条的规定;外架内立杆与主体间距大于150mm未进行封闭,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7.3.13条的规定;部分外架未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人员在主体周边可未经安全通道随意进出,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9.0.12条的规定。

二是未采用两层模板支撑体系,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6.1.2条的规定;部分顶托伸出长度大于规范要求,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6.1.9条的规定;模板支撑扫地杆未连续设置,封顶杆缺失,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6.2.4条的规定。

三是作业层外架悬挂移动电箱,电缆拖地敷设,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7.2.9条的规定;楼层开关箱有“一闸多机”现象,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1.3条的规定;配电箱无编号、线路系统图、责任电工姓名及联系电话,用途不清,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3.1条的规定;钢筋弯曲机、钢筋调直机均未采取保护接零措施,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9.1.1条的规定。

四是电梯井预留洞口周边未设置防护栏杆,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2.2条的规定;部分楼层及地下室顶板临边未设置有效防护措施,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1条的规定。

五是施工现场基坑边坡直接开挖无任何支护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专项施工方案要求采用锚杆支护),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11.3条的规定。

六是塔吊基础积水且无有效的排水措施,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第3.1.2条的规定;未设置回转限位造成主电缆打结,违反《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12)第6.3.4条的规定;未安装幅度牌,违反《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第C11.21条的规定;未配置灭火器,违反《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12)第4.6.4条的规定;起重力矩限制器动作时未能切断起升方向电源,违反《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12)第6.2.1条的规定。

案例十:广西南丹金海涉农产品仓储交易中心。建设单位:广西南丹金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黄辉广;施工单位:广西凯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黄天材;监理单位:广西达成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蓝海。

(一)建筑市场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开工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能提供项目经理黄天材、技术负责人冼福荣、质量员莫仁堂、安全员陈颖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证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七款的情形,涉嫌挂靠。

三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能提供主要建筑材料、设备采购或租赁的合同和支付凭证,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七款的情形,涉嫌挂靠。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未提供二层梁柱节点混凝土试压报告、电渣压力焊试焊报告,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3.0.3条的规定。

二是地基验槽记录、地基与基础验收记录签字盖章手续不全就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是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位置与实体结构位置不符,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8.5.9条的规定。

四是抽测楼板负弯矩钢筋保护层厚度大于规范要求,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E.0.4条的规定。

五是部分楼梯施工缝存在夹渣现象,部分构件存在蜂窝、麻面现象等较严重缺陷,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2.1条的规定。

(三)安全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楼层、楼梯间临边无防护拉杆,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2.1条的规定。

二是模板支撑体系缺三向剪刀撑、横向封顶杆,局部立杆落在未固定的简支横向钢管上,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及作业平台钢管支架构造安全技术规范》(DB45/T618-2009)第5.2.3条的规定。

三是安全通道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无安全标识,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

四是外架拉结不符合两步三跨要求,外架与建筑物间距过大无防护,违反《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6.1.1条的规定。

五是利用外架作为模板支撑,违反《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第11.2.1条的规定。

六是施工用电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及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无重复接地保护线,电箱及接线端子无标识、无接线图,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1.1、8.1.3、8.1.11条的规定。

七是检查未见落地式卸料平台搭拆专项方案,现场搭设构造不符合规范要求,用临近模板支撑架立杆作为卸料平台水平系杆拉节点,分别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6.1.1、6.3.1条的规定。

案例十一:年产15万吨锑金属及综合回收异地搬迁技改项目。建设单位:河池市生富冶炼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何正军;施工单位:广西乘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邓瑜萍;监理单位:广西方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韦凯。

(一)建筑市场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能提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采购或租赁合同及支付凭证,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七款的情形,涉嫌挂靠。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未提供钢筋检测报告、混凝土检测报告,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5条的规定。

二是未提供地基验槽记录、地基与基础验收记录、主体结构验收记录,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是现场混凝土存在钢筋外露、偏位现象,无修补方案,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2.2条的规定。

四是柱箍筋的弯钩角度和平直段长度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规定,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3.3条的规定。

五是墙长超5m未设置构造柱,违反《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13.3.4条的规定。

六是砌体灰缝有透明缝现象,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5.1.12条的规定。

(三)安全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外架拉结点少于“二步三跨”要求,未按要求满铺脚手板,违反《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6.1.1条的规定。

二是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7.3.12条的规定。

三是外架基础未硬化,扫地杆设置错误,外架立杆间距实测达2.1m,违反《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9.0.3条的规定。

四是所有楼层、楼梯无临边防护栏,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1条的规定。

五是公司季度检、项目周检等检查资料均未提供,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六是施工用电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及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无重复接地保护线,电箱及接线端子无标识、无接线图,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1.1、8.1.3、8.1.1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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