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师申请条件

2024-06-16

铁路工程师申请条件(精选6篇)

铁路工程师申请条件 第1篇

铁路工程师职称评定评审资格条件及论文要求(试行)

[铁路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标准]具有较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以及与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国内外新理论、新技术及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的先进管理技术,掌握本专业的规程、规范、规则、细则、标准和技术条件,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设计或工程技术研究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研究和设计成果及相应的经济效益,并发表有一定水平或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技术工作的能力,掌握外语和计算机在本专业的应用。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奉献和协作精神。

[申报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在岗从事铁路工程专业(包括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基建、工程、地质、物资、给排水、供电、采暖、通风、建筑、安全监察、电子计算机等)技术和技术管理工作,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素质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

任职期间考核均达称职以上(含称职),如失职造成事故、被处分或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行为,在后2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2.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含3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3.研究生班毕业生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实际从事助理级职务工作满4年;

5.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受聘担任助理级职务工作累计满5年。

对少数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公认成绩显著,确有真才实学符合破格条件的助理职务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破格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中专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实际从事助理级职务工作满8年;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受聘担任助理级职务工作累计8年以上;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者[1]:

(1)在省部级学术会议或报刊上发表过不少于3篇水平较高的论文[2](论文水平应评审会议认可,限于本专业论文);

(2)获得省部级三等及以上,市(厅局)[3]级一等及以上专业技术方面奖励的主要贡献者;

(3)直接主持过中型项目或中型企业的技术工作,成绩显著;或在本专业领域解决过重要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中专学校或市(厅局)级及以上单位举办的半年以上的培训班上讲授过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一门课程或编写过一门课程的教材。

第四条 外语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必须具备在两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个以上印刷字符的能力,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2.在任现技术职务期间或近五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2)出国进修、留学一年以上;

(3)参加国家教委举办的EPT考试成绩80分以上;或在全国工商业出国人员培训外语考试(BFT)中通过(I)级,视为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所要求的外语水平,在有效期内;

(4)取得铁道B级以上外语资格证书,或在铁道部外语培训中心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5)非外语专业人员取得外语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6)公开发表累计达二万汉字及以上译文、译著;

(7)长期在站、段、队、车间等生产第一线基层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1979年及以前参加工作,经本人申请可免试外语;

(8)除从事科研、设计、情报、图书资料及涉外工作的人员外,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实距实际退休时间不足三年的人员。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必须接受继续教育。申报者应该提交任职期间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有效证明[4]。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之二条: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5],参加完成一项公司级及以上单位的科技攻关或生产发展项目(项目应有公司[6]级及以上单位下达的计划、任务书);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制定、编写站段及以上单位本专业的标准、办法、细则、规程、规范;或独立编写站段级及以上单位本专业工作报告二项及以上;

3.熟悉本单位(部门)的生产活动,并解决较为重要的(或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不少于一项;或提出过一项较为重要的(或较为复杂的)经公司级及以上单位认定可行(应有附件)的技术(组织、管理)方案与改造计划;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组织实施一项公司及以上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成果获得成功,并写出完成上述工作的技术总结报告(应有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签认的材料);

5.参加公司级及以上单位本专业的技术、学术会议或组织开展站段及以上单位(部门)的技术活动不少于一次,并参加制定站段及以上单位本专业综合性的重要技术文件不少于二篇;

6.参加公司级及以上单位确定的中型项目或引进技术、引进设备的技术方案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不少于一项,并提出了有价值的建议被主持单位采纳(应有主持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签认的材料);或主持站段级及以上单位的上述活动不少于一项并获得成功;

7.主持完成有一定水平的设计、施工、生产、技术管理任务(是否属“有一定水平”由各级评审组织确认);

8.能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并指导助理工程师(应注明姓名)完成技术任务不少于二项(须有被指导人及其单位签认的材料)。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在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能按本岗位职责和标准完成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和生产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厅局)级科技进步四等及以上奖一项(为获奖等级内额定人员,以获奖证书为准);或获得公司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一项(为前三名完成人,以获奖证书为准);或承担的科研(技术攻关)任务有一项通过市(厅局)级及以上技术鉴定(审查)(为前三名完成人,以鉴定、审查证书为准);或任现职期间的科研成果被公司列为推广项目,且经济效益在10万元及以上(为前三名完成人并有下达的推广计划和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签认的材料);

2.承担的工程设计、施工项目获得市(厅局)级优秀设计三等奖或优质工程二等及以上奖一项(优秀设计为总全负责人及某专业主要设计人;优质工程为主持人、施工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工号技术负责人、项目施工监理人;以上均应有获奖凭证和组织完成设计、施工单位签认的材料);

3.获得市(厅局)级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三等及以上奖一项[限于等级内额定人员并有市(厅局)主管部门签认的材料];或获得公司级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一等及以上奖一项(为前三名完成人并有公司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签认的材料);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本专业优秀 QC小组奖一项或集团级本专业优秀QC小组奖二项(均为QC小组前三名主要人员,并有组建该QC小组的攻关计划书和公司级及以上单位上报省部的优秀QC上组申报材料);

4.在运营、维修、施工、组织、管理工作中有二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加装改造项目在公司内推广应用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应有下达的推广计划和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签认的材料);或在生产、管理(组织)中、所承担的工作对保证任务完成、促进安全生产、改善管理(组织)、提高设备质量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经公司及以上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应有公司及以上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签认的材料)。

第八条 论文、著作等条件

在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过专著或译著[7]一部;

2.在市(厅局)及以上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一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应附刊物的封面、目录、统一刊号或准印证号、正文,下同);

3.在市(厅局)级及以上学术团体、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获奖一篇本专业有一定水平或有实用价值的论文(发表的应附封面、目录、统一刊号或准印证号、正文,交流的应附交流与获奖证书及正文;是否有“一定学术水平或有实用价值”由各级评审组织确认);

4.有独特见解水平的与本专业工作相结合的技术报告二篇以上;

5.撰写的技术作业标准、技术管理标准、工程工法、专业部件工艺标准获市(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审批通过;

6.获得国家专利局授予的本专业专利(为第一、第二设计人);

凡是符合本资格条件规定的要求,提交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提出申报,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不予受理评审。

附:本条件的词语特定解释

[1]“具备下列╳╳条件之╳”均规定同一事例不得运用于两个条件,下同。

[2]“论文”指已刊登在CN刊物上的或有准印证号正式出版的或能提供交流及获奖证书的论文。

[3]“市(厅局)”指省铁路集团和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各铁路局,各地级以上市,下同。

[4]“有效证明”指证书、人事职教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5]“主要技术骨干”由各级评审组织根据申报人在实际工作中发挥的作用加以确认,下同。

[6]“公司”指副厅级及以上企业、铁路分局或总公司,下同。

[7]“著作”指有书刊号正式出版的。

铁路工程师申请条件 第2篇

1.1 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本条件指铁路工程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

1.2 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符合工程承包资质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1.3 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驻工地代表人。

1.4 乙方项目经理: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驻工地项目承包责任人。

1.5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的监理。

1.6 总监理工程师: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本工程项目监理总负责人。

1.7 设计单位:铁道部指定的或者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

1.8 工程质量监督站:铁道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其授权的下属工程质量监督站。

1.9 工程:协议条款约定的具体的永久工程。

1.10 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11 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12 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13 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工期天数应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的总日历天数。

1.14 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15 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16 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工程项目施工场地。

1.17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并加盖有效印鉴或签字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1.18 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1.19 变更设计:自设计单位交付施工图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期间对原设计的变更。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 协议条款;

2.2 合同条件;

2.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的纪要、协议;

2.4 招标承包工程中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2.5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6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先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照解决争议的方式加以解决。

3.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和使用标准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铁道部颁发的标准、规范。铁道部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以使用国家和建工行业标准、规范。

4.双方一般责任

4.1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4.1.1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的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4.1.2 甲方代表的通知由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同意并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口头通知,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通知应予执行。乙方认为甲方代表通知不合理,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通知或继续执行原通知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再通知乙方。

4.1.3 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文件、图纸及资料,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可向甲方代表提出迟误的后果。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4.2 乙方项目经理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4.2.1 乙方的要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经甲方代表同意并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4.2.2 乙方项目经理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书面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5.对《协议条款》中有关条款的其他合同条件为:

5.1 第1条工程概况

5.1.1 建设项目名称系指铁道部批复的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名称。工程名称系指乙方承担的建设项目中的某段或一项工程的名称。

5.1.2 工程地点系指工程所在县(含)以上行政区域。

5.1.3 承包范围系指承包地段的起止里程、规模或专业分类项目。

5.1.4 承包方式系指双方约定的,甲方对乙方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概算总包及单价承包等。

5.2 第5条设计文件

5.2.1 在开工前甲方若不能将设计图纸全部提供,应在合同补充协议中写明分期分批,按站前、站后或专业分别列出可提供的设计图纸,以满足乙方施工要求。

5.2.2 甲方对设计文件和图纸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本条写明要求的内容,保密费用由甲方承担。

5.3 第7条7.9“申请项目开工报告”按《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办理。

5.4 第11条11.1“在确有必要时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中“确有必要”系指:

5.4.1 在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5.4.2 由于乙方某种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乙方应对其负责的必要的暂停施工;

5.4.3 由于施工现场气候条件恶劣导致的必要停工;

5.4.4 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了本工程及任何部分的安全所需的停工;

5.4.5 计划调整。

5.5 第12条12.1工期延误原因及责任中:

5.5.1 不可抗力是指因突发战争、军事征地、**、罢工、空中飞行物体附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特大的风、雨、雪、洪水、泥石流、地震、雷击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5.5.2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是指依据《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铁建〔1996〕13号)划分的四个等级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5.6 第14条工程质量检查中:

5.6.1 质量保证体系:乙方为了实现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建立的质量管理组织结构、制度和措施等。

5.6.2 工程质量:在国家和铁道部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5.6.3 不合格工程:既包括不符合设计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或铁道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工程,也包括低于协议条款中约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

5.7 第15条隐蔽工程检查和签证中:

5.7.1 隐蔽工程系指一项工程主体结构中必不可少的,竣工后无法观察检查的,需被复、掩盖的分部、分项工程。

5.7.2 本条“甲方代表”系指甲方监察工程师或甲方派驻工地的技术负责人。

5.7.3 重点工程系指按(80)铁基字665号《关于试行〈铁路基本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重点工程,或甲方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的重点工程。

5.8 第17条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5.8.1 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可不使用本条款的规定。

5.8.2 承包方式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以及铁路通信信号等专业材料设备,甲方须自行采购的,应使用本条款规定。

5.9 第21条验工计价

5.9.1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实际工程量报告,甲方代表在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若不通知,甲方计量结果无效。

5.9.2 乙方应为甲方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甲方自行计量有效。

5.9.3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5.10 第22条工程款支付

工程款的支付应按铁道部和建设银行的规定,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研究,明确工程款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支付的方法等。

5.11 第23条竣工验收

依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和铁道部(84)铁鉴字第180号《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5.12 第24条竣工决算

国家组织验收的大中型项目,在工程正式验收后,竣工决算在6个月内完成并报铁道部计划、财务、建设司,鉴定中心及使用单位。其他建设项目,在工程正式验收后,竣工决算应在3至6个月内完成,并报铁道部财务司、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伊朗铁路客车技术条件探讨 第3篇

随着国家推出“一带一路”走出去的大战略, 铁路装备也必然大踏步走向海外, 不仅动车组等高铁产品会占领国外市场, 而且国内成熟的25T型等客车也会出口到伊朗等发展中国家。

伊朗于1927年开始按照UIC标准对国家铁路网进行改建, 因此伊朗现行铁路大部分按UIC标准建造维护及运营。而目前伊朗车辆的状况基本不能满足160km/h运营的需要。国产25T型客车是国内铁路市场一个成熟的客车产品, 运营时速可达160km/h, 因此, 将25T型客车重新设计出口到伊朗是一个双赢的选择。

伊朗铁路虽然同中国铁路一样, 都采用1 435 mm的标准轨距, 但伊朗铁路符合欧洲UIC标准, 与国内满足GB和TB的铁路在轨道、车辆以及运营维护方面都存在不同。本文将对伊朗铁路客车的技术要求进行简要介绍。

1 主要技术参数

符合UIC标准的伊朗铁路在很多指标上与符合GB和TB的中国铁路不同, 周边环境特性也均有差异, 因此对车辆的要求也不一样, 主要指标如表1所示。

2 主要性能

满足UIC标准的伊朗铁路客车与国产25T客车主要在车辆限界、走行部、制动系统、车钩及缓冲器、空调等方面存在差异。

2.1 车辆限界

伊朗铁路车辆限界符合UIC505《铁路运输车辆机车车辆构造限界》规定, 而25T型客车满足车辆限界GB146.1—83以及建筑限界GB146.2—83。如图1所示, 通过比较UIC505—1与GB146.1规定的静态限界可发现, 无论是高度还是宽度方向, UIC505规定的限界都要小。因此, 在25T型客车基础上设计新型车辆时, 需要对车辆重新校核并做相应的修改。

2.2 列车走行部

大部分25T型客车走行部采用SW-220K型、CW-200等转向架, 动力学性能满足于中国标准铁路要求。SW-220K型转向架是在SW-220的基础上, 根据160km/h运营要求由四方股份公司重新设计而成。伊朗铁路轨底坡为1∶20, 轮对内侧距为1 360mm, 轨道横截面符合UIC60。针对伊朗铁路, SW-220K型转向架需要做以下设计改造:

2.2.1 车轮踏面

SW-220K型转向架车轮踏面采用LM型踏面 (符合TB/T449—2003) , 而伊朗铁路要求采用S1002型踏面 (符合EN13715—2006) , 因此需对车轮踏面重新镟修。

2.2.2 轮对内侧距

SW-220K型转向架轮对内侧距为1 353 mm, 需要计算调整轮对内侧距, 使其符合伊朗铁路要求的轮对内侧距1 360mm。

2.2.3 制动杠杆倍率

需要重新计算并调整制动杠杆倍率。

2.3 制动系统

不同于25T客车, 伊朗铁路客车制动满足UIC540、UIC541等标准。客车制动系统为双管制动系统, 由电空制动控制部件、电空分配阀、防滑器、螺旋手制动机、转向架基础制动设备及其他辅助设备组成。电空制动需要完全满足UIC541-5《制动—电空制动 (ep制动) 电空紧急制动超越控制 (EBO) 》。主要有以下特点:

2.3.1 电空分配阀

车辆采用符合UIC540《制动机—旅客列车、货物列车空气制动机》和UIC543《制动机—无动力车辆制动装置的规定》的电空制动阀, 型号主要为克诺尔公司的KE型分配阀。该阀由阀座、分配阀、中继阀、紧急制动加速器和电空控制部件组成。

2.3.2 防滑器

防滑器一般采用符合UIC541-05—2005《制动-各部分结构的技术条件车轮滑行保护装置》的克诺尔公司MGS2型防滑器。

2.3.3 手制动机

手制动机一般采用符合UIC543的螺旋传动手制动机。螺旋传动手制动具有制动力大、传动简单、效率高的特点, 可以满足施加手制动时车辆停放在35‰的坡道上的要求。

2.4 车钩及缓冲器连接系统

国内25T型客车采用符合GB的密接式车钩或托梁式15#车钩, 车钩高度880mm。为与伊朗机车及救援车辆连挂, 客车必须采用符合UIC520《货车、客车及行李车牵引装置》的链子钩, 车钩高度 (1 040±5) mm, 缓冲器需符合UIC528《客车缓冲器》, 高度 (1 060±5) mm, 间距1 750mm。

2.5 空调系统

伊朗铁路大多处于海拔不高于2 000m、多风沙、环境温度-25~50℃的地区, 而国内铁路车辆运营环境温度为-45~40℃, 最大湿度为95%, 青藏地区最高海拔达5 072m。所以, 国内列车空调系统都是基于国内环境设计, 为满足伊朗铁路高温、干燥、多风沙的气候特点, 需要对空调系统制冷量、新风量等重新计算, 并对风机等进行优化设计。

2.6 车端连接系统

伊朗铁路要求车辆端部连接满足UIC648《机车和带司机室拖车车头上电缆和空气管道的连接器》, UIC648规定了列车供风、供电以及通讯、控制等管路、电缆电线的连接方式和位置。UIC648规定的连接器及管路位置、数量与25T型客车完全不同, 为了与伊朗机车及救援车辆连挂, 需要根据UIC648重新设计车辆端部连接。

3 维护维修

国内客车的维护维修以客车质量可靠性为基础, 以使用效率为优先, 实行以走行千米为主、时间周期为辅的计划预防维修制度。客车的使用寿命一般为30年, 根据里程和时间划分, 维护维修修程分为A1、A2、A3、A4四级修。

25T客车以走行千米确定各级修程检修周期循环, 如图2所示。

25T客车以走行时间确定各级修程检修周期循环, 如表2所示。

同样, 伊朗客车也根据里程和时间划分, 但是维护维修修程分为包括不定期修在内的九级, 分别为T1~T9九级修。

伊朗客车以走行千米和时间确定各级修程检修周期循环, 如表3所示。

4 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发现, 满足UIC标准的伊朗客车在限界、走行部、制动、车钩、空调、车端连接以及维修等方面与25T型客车不同, 因此出口伊朗的25T型客车, 需要针对以上几方面进行设计改造。

参考文献

[1]贺世忠, 张建全, 陶功安.印度新德里古尔冈地铁车轮踏面选择分析[J].电力机车与城轨车辆, 2012 (6) .

[2]李洪.出口伊朗客车空气制动系统简介[J].铁道车辆, 2015 (1) .

[3]孟繁辉.出口伊朗UIC标准铁路客车电空制动系统设计研究[J].铁道车辆, 2015 (3) .

铁路工程师申请条件 第4篇

【关键词】高速铁路网;客流输送模式;特征;选择

随着我国交通网络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人民对于交通网络的需求量越來越高,这也就给我国的高速铁路交通网络提出了挑战。虽然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均加大了对于铁路交通网的建设工作,但是与日益增加的需求量相比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不能单纯只加强对于交通网络的扩展建设,还应该对高速铁路的客流输送模式进行正确的选择。

一、高速铁路网络及其客流的概述

高速铁路网络与普通铁路网络有所不同,其主要承载的是各类高速铁路列车,我国的高速铁路网络的发展虽然较为落后,但是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规模,并且还在不断的完善过程中。

(一)高速铁路网络的类型

高速铁路网络与普通铁路网络有着极大的区别,因此其在类型上也有着一定的差异。一般情况下,对于高速铁路网络的分类主要是依据铁路的修建类型进行区分的,包括两大类,分别是通道型和城际客运型。其中通道型高速铁路网络主要指的是连接在各省省会、直辖市以及各大型城市之间的高速铁路,例如京沪、京广、京哈等铁路,将这些铁路组成的运输网络就成为通道型高速铁路网络。而城际客运型网络主要是在人口密度较大、城市经济较发达、城市间活动较为频繁的各城市之间建立铁路网络。这种铁路网络与通道型铁路网络有着一定的区别,它一般运行的城市较多,设立的中转站较多,能够为短途的旅客提供较大的方便。

(二)高速铁路网络的特点

高速铁路网络的特点与普通铁路网络也有着一定的区别,首先,在车站方面,高速铁路交通网络采用的是更加先进化的服务理念,同时给旅客提供的候车环境也与普通铁路交通网络不同。另外,对于车站设立地点的选择上也并不是采取各地均设站的标准,而是在客流量较大、经济发展较快、铁路网络较为发达的城市设立中转车站。其次,高速铁路的线路建设也与普通铁路有所不同,其主要采用的是双线电气化供能技术,同时铁道的修建也采用的是无砟轨道和无缝轨道技术,实现了铁道的高稳定性工作。第三,高速铁路网络中所选择的列车也是目前我国最先进的列车种类,其车身抗阻力能力较高,材料质量性较高,并且能够在满足高速行驶的前提下节省能源。同时列车内的座椅、通道、供水设备等都选择的是最舒适最先进的技术,保证旅客不断提升的服务要求。

(三)高速铁路网络客流的分析

在高速铁路网络中,根据不同的条件可以将客流分为不同的种类。其中,根据旅客出行的距离进行区分,可以将客流分为短途、中途以及长途,其中短途旅客一般乘车时间不会超过两个小时;中途旅客的乘车时间一般在2-6小时之间;而长途旅客一般乘车时间要超过6小时。而根据是否跨线可以将客流分为本线客流和跨线客流,其中本线客流的旅客在同一条高速铁路上即可完成旅途;而跨线客流的旅客则需要通过中转站进行跨线乘坐才能够到达目的地。按照客流量的多少可以将其分为大站客流和小站客流,其主要就是根据中转站内客流量的多少进行却分。另外,高速铁路网络的客流还有着自己独有的特点,其中主要包括客流量较大、旅客出行距离较远、跨线客流量较大、客流结构较为复杂、客流密度分布不均匀等特点。

二、客流输送模式的特征

铁路运输过程中客流输送模式的特征主要是与旅客是否需要转乘有关,其主要分为直达型客流输送和转乘型客流输送。其中直达型客流输送较为简单,其主要就是需要注意铁路运输网络中单一路线的通常程度,保证旅客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目的地。而换乘型客流输送就相对复杂,其不仅需要考虑旅客所乘坐的列车在线路上是否能够通畅运行,还要考虑个中转站之间列车到站、换乘时间上的配合,保证旅客在换乘过程中能够及时赶上换乘的列车。

三、高速铁路成网条件下客流输送模式的选择

在对高速铁路成网条件下的客流输送模式进行选择时,应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分别是铁路企业的运输收益和旅客出行费用。其中,从铁路企业的运输收益角度出发,就是以运输收益为最优先条件对客流输送模式进行选择。这里所提到的运输收益主要基于最大程度满足客流需求量和旅客服务需求的前提,在计算时可以利用旅客车票的总收入减去铁路企业固定资本和变动成本的总和,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对整个高速铁路运输网络进行模拟分析,将每一个时间段旅客流量的基本数值输入到系统中,利用模糊理论方式对铁路企业的收益进行计算,并将计算结果最优的客流输送模式进行对比,选择最佳结果。

而以旅客出行费用作为参考条件进行客流输送模式的选择,其主要包括旅客在乘坐列车的过程中所差生的车票费用、乘坐时间、换乘时间、自由度等多个时间价值的综合。在对这种方式进行计算的过程中,如果时间价值的费用大于旅行时间费用、换乘时间费用以及选择的自由度费用,那么则视其为换乘方案的最优模式;反之则为直达方案的最优模式。然后根据软件模拟的客流输送模式下个方案的费用对比,选择出旅客花费最好的客流输送模式。

结语

随着我国高速铁路网络的逐渐发展,在未来其一定会取代普通铁路网络成为人们出行的首选。而在其发展成熟之前,应该向就目前高速铁路网络条件下的客流输送模式进行科学的选择,保证在未来铁路运输交通网络的建设中能够更加满足铁路企业和旅客的要求,实现客流输送的最优化。

参考文献

[1]徐行方,杨学军.高速铁路运输组织相关问题的研究[J].交通与运输,2010(08).

[2]王爽,赵鹏.快速客运网列车直达与中转方案选择条件分析[J].系统工程,2011,29(03).

[3]江峰,杨锐,占曙光.中长途高速客流组织模式决策影响因素研究[J].铁道运输与经济,2013,35(07).

助理工程师申请条件及要求 第5篇

评定助理工程师(初级职称)很好评,只要符合条件,持相关资料,填表上交就成了。

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对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公务员就不行)

2、初定职称级别及条件:(不同学历评定时间不一样)

(1)中专毕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员级职称” ;初定“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四年,可再初定“助理级职称” ;

(2)大专毕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员级职称”;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

(3)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

(4)硕士学位获得者,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可初定“中级职称” ;

(5)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职称” ;

3、需提供材料:

(1)拟申报职称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员级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张;

4、申报程序及手续:

(1)对拟申报职称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文凭查验,发放《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表》空白表;(2)本人填写《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二份;

(3)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将有关材料报市人才市场。

(4)市职称办审核后,下发任职资格文件和资格证书。

友情提醒:

(1)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应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方能初定职称;

(2)实行全国资格考试的专业(如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必须是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本专业毕业生才能初定职称;

(3)不符合初定职称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参加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结业证书后按审批程序办理职称申报手续;

(4)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技人员,应参加全国考试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不直接办理职称初定;

(5)本人所写的工作小结须真实、全面地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情况,字数一般不少于800字。

高级工程师职称申请条件_常州 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在科技创新、成果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机械工程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设计、产品开发、生产工艺、新技术推广应用、标准化与科技情报信息、技术管理、技术改造、计量检测、产品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产品营销、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并在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

(三)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四)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五)能对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二)完成对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三)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方案的制定、设计,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四)完成本企业主导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五)完成高性能、高技术的关键部件或技术密集的复杂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六)完成本专业的重大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

(七)承担或主持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并获批准、发布、实施。

(八)完成对重大项目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九)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成套工程项目国内外投标、承包、施工、验收任务。(十)完成大中型企业中精密、大型、稀有、关键设备等复杂设备维修工作的全过程或重要成套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十一)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并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技术管理及相关任务的主要完成者,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三)负责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并通过鉴定或验收。

(四)负责完成2项技术难度较高和复杂的机械产品或关键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负责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或3项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推广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经验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负责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确认的定型或优秀产品,并转化为生产力。

(七)取得发明专利1项,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提出1项科技建议,为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九)负责制定的本行业或大、中型企业发展规划、计划,经实施取得显著效益。

(十)负责完成1项国家、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及1项产品标准的制定,或3项企业主导产品标准的制定,并获批准、公布,用于生产实践。

(十一)负责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或3项市(厅)级以上重大项目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对实际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三)为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有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已不作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机械专业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等原件。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5.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6.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7.了解:知其大意。

8.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对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9.专业文章:指将本人在解决专业技术问题中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以具体技术实例的处理分析。

10.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11.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宇。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2.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13.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4.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5.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6.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17.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18.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5万字以上。19.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20.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星火奖、火炬奖等奖励项目。

21.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22.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

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23.直接负责(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提出意见。

24.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25.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8.本条件所指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须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其程序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下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3)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填入“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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