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祖镇便民中心办事公开制度

2024-05-25

马祖镇便民中心办事公开制度(精选4篇)

马祖镇便民中心办事公开制度 第1篇

马祖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办事公开制度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增强政务服务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政府政务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属于镇便民服务中心受理范围的许可、审批和相关便民服务事项。

二、具体公开内容

1、窗口部门分管领导、窗口首席代表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2、本部门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等具体内容,以及与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相关的其他信息;

3、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行政决定或公告;

4、与窗口服务有关的办事制度、服务规范、管理制度等;

5、其他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具体公开方式

便民服务中心及其各窗口部门根据政务信息的内容、性质、要求等,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项目调整及审批形式等信息,由镇便民服务中心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村广播站、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镇便民服务中心大厅等方式予以公开;

2、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文书范本等信息,各窗口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在对外办公窗口予以公开;

3、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及结果,应当以当面告知、书面告知、电话通知、便民服务中心等方式及时向当事人公开;

4、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镇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部门制定的与行政审批有关的窗口办事制度、服务规范、管理制度等,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镇便民服务中心大厅、政府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5、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和重要信息,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镇便民服务中心大厅、政府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6、设置、工作职责、领导分工、部门窗口设置及对外办公电话等信息,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镇便民服务中心大厅、政府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对外公开;

7、投诉电话、咨询服务电话等信息,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镇便民服务中心大厅、政府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8、便于公众知晓的对外公开形式。

四、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失职追究制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引起以不作为为由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等不良影响或引发严重后果的,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马祖镇便民中心办事公开制度 第2篇

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行为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马祖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并由便民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执行。

一、仪容仪表

要求:服务整齐,仪表端庄

1、窗口服务工作人员应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办事公正,体现国家公务员良好的修养和素质。

2、窗口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挂牌服务,着装要大方、整洁(按规定着装)。

3、窗口工作人员要姿态端庄,自然大方,坐姿端正,站姿挺立,接待服务对象时应面对服务对象,且要面带微笑,自然真诚。、禁止留怪发型,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夏季不着汗背心、短裤、吊带裙和穿拖鞋上岗,男同志不留胡须,女同志不浓装艳抹。

二、文明用语

要求:文明礼貌,态度和蔼,语气亲切,表达清楚

1、与服务对象交谈时须口齿清楚、条理清晰、言简意赅、用语文明,提倡讲普通话。

2、接听服务对象电话时,应使用“您好,政务大厅××窗口,请讲”,“您有什么事?”,“我能转达吗?”,“请稍等一下”,“请您再说一遍”等文明用语,禁止强行中断或挂止电话。

3、接待服务对象时,应使用“您好,您要办什么业务”或者“请您到×号××窗口办理(指明准确位置)”等文明用语。

4、为服务对象办理业务时,应使用“请稍等”,“请填写xx”,“请您听我详细解释一下好吗”,“请到××窗口缴费”,“您的手续已办好,请核对”,“请保管好您的资料”,“请您×月×日来领取证照”等文明用语。

5、服务对象办完业务离开时,工作人员应使用“请慢走”,“再见”,“谢谢您的合作”等文明用语。

6、服务对象提出意见或建议时应讲“谢谢您,欢迎您监督和帮助”,受表扬时应讲“不用客气,这是我应该做的”。

7、禁止使用“不知道”、“下班了,明天再来” “有牌子,自己看”,“没看我正忙着吗!”等伤害感情、激化矛盾的语言,严禁使用不文明或污辱性语言,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办事者争吵。

三、服务态度

要求:主动热情,态度诚恳,行为文明,服务周到

1、言行举止要和善、谦恭、庄重、得体。

2、微笑热情服务:面对服务对象时应面带微笑,自然真诚。

3、实行“三心”服务,即“热心、诚心、耐心”,接待服务对象时要主动热情招呼,接受咨询或意见要冷静倾听,耐心细致解释,合理化建议要诚心接受,不能冷落、争辩。

4、有声服务:服务对象来时有迎声,询问有答声,离开有送声。5、做到六个一样: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来早、来晚一样接待。大件、小件一样对待。

四、服务纪律

1、严格遵守中心考勤制度,准时上下班,按规定请销假。

2、严格办事程序,按照时限要求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无特殊原因不得逾期。

3、上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聊天、用餐、吃零食、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不得长时间会客和在窗口内会客,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

4、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损害中心信誉和政府形象,勤政廉洁,优质服务,树立人民公仆的良好形象。

大佛镇便民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第3篇

民政保障窗口

服务项目:城乡低保办理、农村“五保”办理、困难救灾救济、临时困难救济、老年证办理、残疾证办理、医疗救助、优抚对象申请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殡葬改革

办事流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

办理条件:凡本镇范围内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所需资料:申请书;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相片一张;邮政账号复印件一份;收入证明;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办事程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居)委员会公示(7天以上)→公示无异议村委(居)会填写相关资料(立办)→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集中审核(15个工作日内)→公示(7天以上)→公示无异议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批准后资金上卡直发

二、农村“五保”办理

办事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办理条件: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所需资料:申请书;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相片一张;邮政账号复印件一份;收入证明;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办事程序: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委会组织评议同意并公示→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组织调查→镇政府审核并公示→县民政局审批→发放五保供养金

三、救灾救济

办事依据:民政部关于《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流程》、《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办理条件:因遭受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的受灾户,重点是无自救能力的重灾户、特困户、五保户等

所需资料: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审查证明

办事程序:个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审查→驻村干部→镇政府审核→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临时困难救济、救济条件:

1、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

2、突发自然灾害造成困难的对象;

3、因疾病导致的特困户。

所需资料:

1、本人申请;

2、村民小组评议;

3、村委会意见书。

办事程序及时限:对象持本人申请→村民小组评议→村审核→驻村干部审核→民政服务窗口受理(立办)→分管领导、镇长审批(立办)→民政服务窗口登记(立办)→财政所领款(立办)。

五、老年证办理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四川省保护老年人权益若干规定》

办理条件:本人户籍在本镇内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人 所需资料:本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免冠红底一寸彩照一张

办事程序: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和一寸彩照一张→县民政局老龄办公室办理

六、残疾人证办理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办理条件:经县人民医院鉴定,符合残疾人条件

所需资料:本人申请、免冠二寸彩照2张

办事程序:个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村(居)委会审核→镇残联审核→县人民医院鉴定→县残联审批发

办理时间:每个月18日县人民医院鉴定

七、医疗救助

办理条件:低保、五保人员、住院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者

所需资料: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薄复印件一份、入(出)院证(复印件)、住院发票复印件(加盖医院鲜章)、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医疗保险报销住院补偿审核表复印件(加盖医院鲜章)。

办事程序: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初审→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八、优抚对象申请定期抚恤金、补助金

办理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收入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因公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抚养人;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在学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因公病故军人的子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患慢性病和精神病的要有原部队团以上卫生医疗机关出具的病情材料证明,本人档案和退伍证均有记载,退伍后接受当地民政部门指定区以上医院的检查,确属部队带病(原部位)退伍,并因原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原领取精简下放职工补助费的在乡复员军人,补助低于在乡复员军人标准的,采取差额补助的办法,补足到同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

办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所需资料:当事人书面申请书;当事人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复员军人、在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供家庭收入情况;补差对象提供单位月工资证明

办理程序:当事人持相关资料→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审查并填写《优抚对象定期定量审批表》→报县民政局审批→核发定期抚恤金、补助金

九、殡葬改革

马祖镇便民中心办事公开制度 第4篇

(一)(村民、居民建住宅申请用地需提供材料)

一、申请

申请书中要详细说明家庭结构、建房理由、占地类别(水田、旱地、菜地、未利用地或其它)、占地位置、所占土地由谁管理使用(使用权)。村民由村委、村民组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证明;居民由社区或工作单位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证明。

二、户口薄及身份证

三、村民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核实村民住房原土地登记状况。村民、居民改建住宅均要提供原土地使用证。

四、征占地协议

村民占本人承包地、承包山林、荒山的提供《承包合同》即可,否则应有征占地协议。居民必须有征占地协议。村委、村民组承包土地者均要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以上材料要如实提供,进入国土所档案。严禁弄虚作假,否则不予受理,经审查后方可发放建房用地审批表。

五、泾洋国土所领取土地审批表。

摘抄: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出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城市郊区和建制镇每户不超过134m2,平川每户不超过200m2,山区面积不超过267m2。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服务咨询:6738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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