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police警察

2024-05-10

法律英语police警察(精选5篇)

法律英语police警察 第1篇

高一英语牛津版必修2 Unit1 Boy missing, police puzzled reading教案

更多精彩;英语教师网 英语教师网论坛   译林版牛津高一英语模块二 Unit 1 Boy missing, police puzzled reading Teaching objectives: 1. To help Ss know the way of writing a newspaper article 2. To develop students’ ability of reading a newspaper article 3. To master some useful words and expressions Important and difficult points: The way of writing a newspaper article and the way of reading it Teaching procedures: Step 1  Lead-in: Get students to think about the following questions: 1. Do you really believe in aliens? Why? 2. Show a short video to the students and let them discuss what it is like in their eyes? Today we will come to a missing boy who was said to be taken away by UFO. Let’s listen to the report and tell whether it is believable or unbelievable. Step 2  Reading 1. Listen to the tape and finish A 2. Read through the whole text in details and finish C1&2 (scanning) 3. Fill in the blanks for self-evaluation (scanning) 4. Let Ss finish D according to the text and let them ask more if possible (careful reading) Step 3  Reading strategy This is a typical news story. 1. Do you often read newspapers? 2. What kind of news do you like to read, sports news, entertainment news, economic news…? 3. How do you select the news you like to read, by taking a look at its title or by being attracted by its colorful pictures? 4. Is there anything wrong with the title according to the grammar? (the title is incomplete) 5. What is a complete title? 6. Why did the writer use an incomplete sentence as its title? (brief) 7. Can you name some other features of a news title? (you can also show more titles found in the newspapers at the same time) 8. How to write and read a news article? Step 4  language points 1. ask Ss to ask what they don’t know? 2. make a supplement Step 5  Homework 1. read the news article again to make sure that you can use your own words to retell the story 2. review the new words and phrases in this text 3. finish the exercises in the workbook 4. choose a piece of English news, using the strategy we learned today to take some notes about its title, when, where, who, how, what, why…  

 

法律英语police警察 第2篇

一、警察权的概述

(一) 警察权的概念和内涵

广义的警察权是指有关警察活动的一切权力, 它属于国家基本权力的组成部分, 包括国家关于警察工作的立法权、决策权和执行权。狭义的警察权, 是指法律赋予警察机关及其警察人员实行警务活动的权力, 但其仍然是一种抽象的权力。我们可以这样界定:警察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警察机构和警察人员执行警察法律规范和实施警察事务的权利。它应包含三层含义:

1. 警察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力, 法无明文授权不得为之;

2. 警察权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 由特定的警察机构和警察人员所享有;

3. 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 它体现国家意志, 代表公共利益, 作用的后果由国家承担。

在实践中, 警察权的行使往往是由不同层级、不同种类、不同地域的具体的警察机关来落实。为保证警察权依法、有效、正确得以行使, 就必须把警察权具体化并根据不同内容分散配置于不同的警察机关, 这种被依法定位到警察机关的权力就是所谓的警察职权。

(二) 警察权的内容和特征

简言之, 警察权的内容从性质上可以分为治安行政管理权、刑事诉讼权、武装暴力权和治安情况紧急处置权几大方面的权力;警察权在权能上应包括命令权和指挥权、强制权和执行权及裁决权和处罚权三大方面。警察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 具有国家性、强制性、单方性特征, 但在社会转型后, 警察权具有了新的特征, 如社会性、法定性、互约性、执行性、有限的处分性及优益性。

二、警察权法律控制的必要性分析

警察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世界上的国家无一不对警察权的控制作出规定。下面就对警察权的控制进行理论依据和现实原因的分析。

(一) 控制警察权的理论依据

1. 控制警察权是由警察权的性质决定的

警察权不仅是一种单纯的同犯罪作斗争的行政权, 更是一种服务于人民、保障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秩序的保障权, 存在的目的和意义就在于维护和管理国家和公民个人的利益秩序不受非法侵犯。因此必须对警察权进行必要的控制和约束, 使警察权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 从而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2. 控制警察权是法治的要求

法治的根本精神就在于通过宪法、法律、权力、民众和舆论等形式实现对公共权力的制约, 意味着对立法者和执法者的限制, 以确保他们不得不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力, 警察权应当受到控制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3. 控制警察权是现代控权理论的产物

现代政治学认为, 不受监督与制约的权力会自发地向外和向内寻求扩张, 导致越权、滥权和擅权。权力要和责任相当, 权力必须要有监督与制约, 也惟有权力才能制衡权力。越重要的权力, 越需要与之相匹配的权力来进行制约和监督。而警察权力, 因为直接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和隐私等, 其滥用会给公民带来最严重的后果, 因而现代法治国家通常会以司法手段, 由检察官或法官来监督警察权力。

4. 控制警察权是保护人权的需要

当前保障人权和正当程序观念已经深入人心, 成为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必须予以考虑的重要内容。2004年,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 “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了我国宪法。但在现实中, 警察权滥用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屡屡发生, 公民在拥有国家强制力的警察面前, 特别是在被警察采取限制自由的措施之后, 处于弱者地位。所以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理念是警察权应该在有效、有限的范围内行使, 出于对公民权的保护, 应努力避免警察权的膨胀和越界。

(二) 控制警察权的现实原因分析

在我国警察行使职权过程中, 存在着许多违法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 特权意识突出

警察的特权意识从根本上分析在于警察权有的优先性和优益性特征。警察权的优先性和优益性设置的初衷是好的, 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警察权在必要和适当的背景下得到正当和合理的行使, 实现维护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目标。然而优先性和优益性在某种程度上却异化为一种特权观念。

2. 警察权的越位

警察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然而在警察实际行使职权过程中, 越权现象严重。由于警察职权内容越位设置导致的职权繁多和职权层级设置越位导致的职权交叉、重叠, 使警察行使职权时自我授权, 不合理行使权力, 为所不应当为, 越权现象严重。

3. 警察权的错位

警察权的错位突出表现在警察权运行过程中的异化和权力的利益寻租。具体以下几方面:警察权行使过程中刑讯逼供问题屡禁不止, 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警察执法过程中, 滥用收容遣送、收容教育、留置盘问不符合法律规定、违法进行刑事拘留措施及超期羁押等用滥用强制措施问题严重;执法乱成为一种公害。

4. 警察权的缺位

警察权缺位主要表现在当为而不为, 比如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不按法律规定履行职责, 进行立案、破案等。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现实生活中警察权的行使存在很多问题, 为了真正保障公民的权利, 我们必须对警察权进行控制。

三、关于警察权控制的设想

(一) 认真对待公民权利, 坚持人权保障原则

认真对待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是对警察权进行法律控制的逻辑前提。警察权是与公民联系最密切的国家权力之一, 警察权与公民权既相互统一又互为冲突。警察权来源于公民权利, 服务于公民权利, 同时, 二者此消彼长, 警察权过于强大必然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使。因此, 在立法上设定权力时应适度控制警察权。警察权应当以保障权利为其存在的基础, 保持与公民权利相依存的关系, 应当以公民权利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 不得随意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因此,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警察权界限的情况下, 应当对警察权按人权保障的要求进行理解, 对与警察权相关联的所有情况都应做出对公民有利的理解。

(二) 警察执法过程中坚持比例原则

通过对执法手段与执法目的关系的衡量, 以及对两者所代表的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的权衡来评价手段与目的是否合乎比例, 手段是否是妥当的、必要的以及和法益相称的。在执法中应比较行使警察权所获得的实际利益与相对人受到的实际损害是否合乎适当的比例, 相对人受到的损害是否是可以忍受的合理程度。即使为了公共利益不得不侵犯个人合法权益, 也应当给与相应的赔偿。

(三) 使包括警察权在内的各种行政权纳入司法权的控制之中, 实现公安机关的非司法化

警察权应当受到司法权的控制是宪政的必然要求, 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时代潮流和趋势,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宪法及相关法律文件都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权力分立和制衡制度的设计原理, 司法权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对社会纠纷和争议享有最终的裁决权, 对于警察权的行使, 由司法权予以控制是合乎权力分工和制约理论的。具体而言:1.公安机关所拥有的一系列治安行政处罚权, 如劳动教养权、行政拘留权等都应当纳入司法权之中, 使公安机关变成一种申请权机关而由法官最终决定处罚与否。2.对于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搜查、扣押、窃听等一系列涉及在刑事侦查领域中限制个人财产、自由等基本人权的措施, 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变为由法官令状主义, 使其纳入司法权控制之中。为此, 我们需要确立一系列的司法授权、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机制, 使所有涉及个人基本权益的事项都由中立的司法机构拥有决定权。

(四) 严格贯彻程序公正原则

警察权的行使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 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才能保证警察权行使的正当性。在我国公安机关中, 这种重视正当程序的法治观念相当缺乏, 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认识泛滥。警察实施具体职权, 应符合与其相应的程序要求, 要按照法定程序的一般要求, 如说明理由、表明身份等。除了应当遵守公安机关内部行使权力的程序制度外, 还应遵循行使权力时的法定程序, 如调查、取证、告诫、询问、裁决、执行等程序的规定, 并且对警察权的行使实行监督、申诉、复议、诉讼等制约制度。

对警察权的控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 包含了警察立法、执法行为、执法过程、执法监督等全部链条和环节。警察队伍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树立法律观念、权利观念和平等观念, 规范自身行为, 完善执法程序, 同时其他机关完善执法监督, 给人民群众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只有这样警察权才能真正保障人民安全、维护社会治安, 促进和谐中国、法治中国的实现。

摘要:在二十一世纪, 法治是最时尚的字眼。警察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重要部分, 占领着法治建设的一席之地。警察权与国家生活和公民生活有着紧密的联系, 相当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文明水平。本文就是对警察权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简要论述, 指出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警察权,法律控制,法治

参考文献

[1]卓泽渊.法治国家论.法律出版社, 2004.

[2]高文英.警察行政法探究.群众出版社, 2004.

[3]高文英, 严明.警察法学教程.警察教育出版社, 1999.

[4]张盛国.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程序理论与实务.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5]程艳.和谐社会视野下的警察权控制.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6, (6) .

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法律思考 第3篇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 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警察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正常运转的一个必要因素, 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中, 必然要求人民警察更多地参与到维护社会秩序, 保证公共安全的行动中。

那么, 警察采取这些行为的法律基础在于何处呢?

1.1 法律基础

首先, 宪法是警察介入处置突发事件的基本法律基础。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能发生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实际上也是基于从根本上保障人权的需要。第二, 我国《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了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 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这实际上为警察介入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了法律基础。第三, 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了警察在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依法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包括对人身、财产、公共场所活动的限制。第四, 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为警察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我国《戒严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都有类似的规定。

从上对相关法律的分析中, 我们知道在突发事件的处置中, 警察是不可或缺的力量之一, 但是从我国的法律来看, 警察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规定得似乎不够具体、详尽。而实际情况的多样也要求不能只局限于追求形式上的依法处置, 这样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权力的僵化, 反而使保障人权这一终极目标难以实现。在这里我们可考虑以下三个理论:紧急避险理论;紧急权理论;被允许的危险理论。

1.2 理论基础

1.2.1 紧急避险理论[1]

对于突发事件只是表现为突发性的一般事态, 警察为有效处置而采取的一些缺少法律授权的措施, 甚至可能是和法律规定不符的措施, 但却具有良好的效益, 该措施并不见得不容于法治社会, 也不应轻易地否定其合法性, 其正当性更多地可以从紧急避险理论中获得。

比如, 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一起交通事故, 当事人被挤压在汽车的大杆之中, 流血不止, 情况十分危急。交警赶到现场后, 尝试多种援救方法都无效, 最后只得决定用电焊切割。在切割过程中, 不小心火花蹦到流淌到路面的汽油上, 引起火灾, 将汽车烧毁。当然, 交警也成功地将司机救出。在该案的处置中, 使用电焊切割方法援救, 违反了《消防法》第18条之规定, 但却可以援用紧急避险理论来解释其行为的正当性。

在突发事件的处置中, 要衡量警察行为的正当性, 应当考虑的是整体上、总体上显现出对公共秩序的维护、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等方面的效果与价值, 但就局部的、个别的强制措施而言, 有的时候可能很难就能断定和衡量其保护的利益与侵害的利益之间的大小。

1.2.2 紧急权理论

对于紧急状态, 在传统上一直有紧急权 (emergency power) 理论来阐述。就是, 为有效应对高度危机状态, 可以允许宪法上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表达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以及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全部或者部分地暂时失效。在学术史上曾认为紧急权能够解释在紧急状态下可以采取独立于宪法之外的措施, 并将其合理性诉诸“国家理性”。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第69条规定紧急状态的问题。但是, 这种立法仍然无法完全克服立法机关预测、规制能力有限和滞后问题, 因此, 有必要完善公开承认和事后批准的制约机制。[2,3,4]

1.2.3 被允许的危险理论

警察处置突发恶性事件的行为应视为被允许的危险。

突发恶性事件不同于一般事件, 其对公共安全的威胁程度、情况紧急程度及受社会关注程度较一般突发事件更为严重。突发恶性事件不同于一般事件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处置活动具有高风险、高难度, 处置过程难免造成包括人质、群众和警察的伤亡, 属于风险事件。因而, 处置这类事件不采取冒风险的方式很难达到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 即实施危险行为是处理这类事件的必然选择。在处置突发恶性事件中, 允许警察在尽到谨慎行为的注意义务的前提下, 在可能造成适度危险的范围内采取措施, 是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

2 警察处置突发事件应当遵循的原则

应急状态使警察拥有更多的紧急处置权, 对于公民权利的限制也多于正常时期, 如果处理不好, 很容易造成滥用职权和不必要地侵犯公民权利的后果;从另一方面看, 也可能造成推卸紧急处置权的情况。因此不能仅仅满足于这些权力具有法律根据, 而且还应当在行使这些权力的时侯尤其注意遵守特定的法律原则。

2.1 公共利益原则[5]

处置突发事件中需要对一些人的权利甚至相当多的人的权利进行限制, 这种限制的必要条件是具备法律根据, 但仅此一项还不够, 它还必须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这一原则的现实作用在于防止个别官员假借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实现打击报复、保护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诸如借抗击“非典”为由拦路设卡, 强行收取消毒费的做法, 就违背了这一原则, 因而是一种表面上具有法律根据 (符合法律形式要件) 而根本违背法律原则和精神 (不符合法律实质要件) 的非法行为。

2.2 适度和必要性原则[6]

它要求警察所采取的限制公民权利的强制性措施一定要有一个合理的度的界限, 同时这些措施在合理的度的范围内是必要的。度的把握应从三个方面考虑:即符合客观情况的需要, 具有相应的科学依据, 其强度不能超过必要程度。在应急状态下采用这一原则的时侯, 合理的度和衡量标准必须符合紧急状态时期的形势和客观条件, 而不能简单地根据正常状态下的标准来衡量, 也不可采用绝对等量的公式为标准, 必须允许一定的公差度, 以避免出现因为担心超过必要的界限而放弃应当履行的职责, 从而造成更大危害后果的现象。

2.3 效率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警察在获得突发事件的信息和线索后, 要迅速组织处置力量, 果断正确地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控制事态发展, 使事件的影响和危害性降到最低。突发事件在发生后, 如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置, 不仅会浪费人力物力, 而且事态可能会加以蔓延、泛滥, 造成更大的影响和损失。为保证处置工作的效率, 就要求警察要及时准确地掌握信息, 做好预案, 把握时机及时有效地处置。

2.4 解决社会矛盾原则

我国公安机关不同于其他国家的警察部门, 中国的警察也不同于其他国家的警察。公安部周永康部长提出, 中国的公安机关不仅要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更重要的是要依法维护稳定, 切实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这是中国公安机关和外国警察机关最大的不同。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处于一线位置, 往往起着主力军作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 要积极协助和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努力减少纠纷, 及时舒缓冲突, 妥善解决矛盾, 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及社会安全事件等对社会的震荡。

2.5 统一领导与分工协调原则

突发事件发生后, 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 警察的处置行为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与其他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3 警察处置突发事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1 警方与媒体的良性互动

在今天的社会中, 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形式出现的大众传媒的影响力正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强势。有人干脆称传媒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外的所谓“第四权”[7]。公安机关在处理突发性事件过程中, 绝对不能忽视媒体的作用, 要与媒体建立一种良性的运作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为事件的解决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

目前在我国, 警察可以说做到了与媒体的基本的沟通, 比如信息公开制度, 召开新闻发布会等, 但存在一个非常典型的问题:面对突发性事件, 公安机关在与媒体沟通时经常犹豫“该不该公布真相”、“何时公布”以及“公布到何种程度”。最好的做法应该是“尽快地公布真相, 并且在媒体找上门之前, 先找他们”, 这是已经被实践证实了的经验。这样做的原因在于:在突发性事件中, 媒体受制于消息来源的情况较平时严重, 在事件发生初期媒体对于真相与事实皆不清楚, 对于如何报道自己也还捉摸不定, 新闻框架方向不明。反过来说, 在事件初期公安机关是很容易掌握社会情绪, 让媒体报道随其“起舞”的。公安机关这时应该发布“迅速且正确的大量信息”方能遏止谣言和猜测的产生。在危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和媒体的良性互动应从正确的定位和权责认知出发, 以更积极的态度建立相互支持合作的关系。

3.2 警察应急处置工作引发的法律责任归责问题

评判者在事后对警察的处置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判断时, 必须根据警察在特定情势下的情况判断, 而不能根据事后的判断。警察必须有权按他们当时的收集到的情况来行事。判断警察应急处置工作是否合法必须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时的情况判断, 而不能根据以后发生的事情判断。当然, 采取处置措施的依据必须是合理的根据而不能仅凭主观臆测。

3.3 警察应急处置中注意与社会共治

突发事件发生后, 警察要与非政府组织共同应对社会危机。社会越发展, 越复杂, 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就越明显。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要将各方面的资源充分动员起来, 从个人到社会团体、群众自治性组织 (比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充分调动起来, 以更好的控制事态发展, 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S

摘要:突发事件的发生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人民警察, 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中应当起到应有的作用, 成为参与恢复社会秩序和安全的重要力量之一。人民警察的应急处置行为却又不可避免地造成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比一般情况下更多的限制。我们有必要对其行为的正当性、遵循的原则、行为的内容等问题进行认真的思考。

关键词:突发事件,处置,法律思考

参考文献

[1][2]余凌云.警察预警与应急机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40, 41.

[3]田宏杰.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M].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85-86.

[4][德]弗兰茨·冯·李斯特, 编著.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久生, 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402.

[5][6]王晨光.应急状态下行使紧急处置权的原则[OL].http://www.bjpopss.gov.cn/bjpopss.asp.

正当法律程序与警察行政权的行使 第4篇

正当法律程序在英国被提出, 在美国经历200 多年的司法实践被证明其良好的作用, 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定义我们可以知道正当法律程序是在公权力下更好的保护私权利, 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让公民充分表达自己意思,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是保障私权利一项高效公平的制度。它不仅有效防止了公权力的滥用与错用, 也更好给公民一个维护自己权利的空间, 从这一角度我们不难看出, 这是保障人权, 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正当途径。正当法律程序最初源于”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和”对他人做出不利行为要事先告知、说明理由和听取申辩”的”自然正义”原则 (Natural Justice) , 之后其内涵扩展到包括公开、公正、公平和参与等现代民主程序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主要在司法领域被使用随着法制的不断改革与发展, 逐渐的被应用于行政领域以及其他公权力当中, 当然正当法律程序也渐渐成熟, 更加有力的证明它自己独具特色的法律效果。我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发展滞后到1996 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中, 正当法律程序才在行政领域得以体现, 虽然该发首次将听证制度引用到行政处罚当中, 但是比起西方发达国家我们差的还很远。正当法律程序运用是司法机关对于公权力的监督与限制。警察是行政权力行使的主体之一, 并且警察群体是接触社会人民最多的政府人员, 警察的行政事务与人民的权利息息相关, 真因如此, 警察更需要在工作中保障人民的自由、生命与财产, 用更加合理公平的方式行使权力, 服务人民。正当法律程序最初的主要形式和途径是告知、说明理由、听取申辩和公职人员在与所处理事务有利害关系时回避, 这和警察所从事的职业工作内容贴近, 并且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或本世纪初德国、意大利、韩国、香港以及台湾等近50多个国家 (地区) 纷纷效仿美国采用正当法律程序运用到行政权力中, 建立公开的阳光政府。所以警察行政权力应该自正当法律程序下行使是一个必然选择。

二、警察行政权在正当法律程序下行使的必要性

警察作为执法人员, 更应该懂法守法。从自身拥有权力来说警察的权力主要是自由裁量权与刑事侦查权, 对于案件的处理和群众的事务调解起到重要的作用, 同时他们相应也有相对自由的权力, 如果没有很好的监督与限制体制就会容易造成权力被滥用, 腐败现象的层次不穷。另一方面事实已经表明了, 近些年随着国家法律体制的不断完善, 警察队伍的不断扩大, 行政体制的重组与合并, 国家需要一个高效廉洁的体制, 人民更需要一个阳光公平的人民警察队伍。再加上近些年出现了一些警察滥用、错用权力, 给警察队伍造成不良的影响, 紧张了人民群众与警察的关系。美国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在几百年的实践中, 美国历经了从刑事到行政、从程序性权利到实体性权利、从特权到权利的变化, 其保护标准也包括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中的理性基础检验、严格检验标准和中间层次检验标准, 以及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中的还原立法者意图、利益均衡、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等判断方法。陪审团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米兰达规则和沉默权都是正当法律程序在刑事领域运用的典范。这些制度都是更好的保证公民的权利, 使得公民有充分的自由表达自己的想法, 让公安机关合理合法的行使权力, 使得行政权力更好接受公民的监督, 使得公民充分享受自己的权利。警察需要在立案侦查的时候需要用证据说话, 不能用刑讯逼供的手段引诱嫌疑人认罪, 更不能用自己的权利徇私枉法, 除了教育之外更有效的手段是学会借鉴用法律的手段进行监督与限制, 将正当法律程序运用于警察的行政权的使用中。

三、美国正当法律程序下警察行政权的经典实例

在美国隐私权是体现公民自由权最为重要的权利, 保护好公民的隐私权成为体现人权的重要途径。非法证据排除作为隐私权被刑事司法权侵害最有效的救济方式, 其包括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与自白与“不被非法搜查与扣押的权利”及“不自证己罪特权”结合, 构成刑事诉讼法中隐私利益实现与国家权力控制的完整制度体系。警察以违法方式实施搜查、扣押所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 非出于“自愿”的刑事犯罪被告人对其涉嫌犯罪事实的自白不具有证据能力。比如米兰达原则, 警方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前都要告诉他所具备的权利, 提前告诉犯罪嫌疑人所具备的权利, 更加体现出人权这一特色, 人在没有被审判机关宣判之前他是无罪的, 他又委托律师辩护以及自己辩护的权利, 从警方抓获的过程中我们不难看出美国的警察是很注重程序的运用。目前我国的警察队伍还没有将正当法律程序运用到实践中去, 但是我们可以适当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等西方国家是如何运用到警察行政权的行使中的。

警察队伍是我国执法部门, 更是为人民服务的机关, 在依法治国的中国, 我们需要不断的规范警察队伍执法的方式方法, 从立案侦查到证据的收集, 再到嫌疑人的审问, 警察队伍需要怎样有效的破案, 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等问题都值得我们去思考, 去研究。美国、德国、意大利、香港等国家 (地区) 都将正当法律程序很好的运用于监督限制行政权, 我们要有信心看到他们的成功之处, 结合我们国家本身的特色真正的将正当法律程序与运用于我们的警察队伍中去。

摘要:警察行使行政权究竟与正当法律程序有什么关系, 警察又该如何将正当法律程序运用到工作中这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这不仅仅是对于公权力的限制与监督更是宪法与历史的选择, 现在中国的警察队伍不断壮大, 制度不断的完善, 但是落实和践行正当法律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这阐述, 第一方面主要是介绍正当法律程序如何在历史演进中与行政权力相结合;第二个方面介绍为什么警察的行政权需要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第三个方面主要介绍正当法律程序运用下警察行政权行使的优势与没有采取正当法律程序下中国警察队伍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警察的行政权,两者结合的必要性

参考文献

[1]李响.《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司法审查中的运用及其启示》[J].广西南宁.2009 (4) .

[2]沈国琴.《正当法律程序与警察行政权的行使》[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 (3) .

[3]王媛.《美国宪法上正当法律程序研究》[J].山东大学.2014.

[4]马玉丽.《美国宪法正当法律程序研究--从程序到实质的演变》[J]山东大学.2015

[5]王媛、齐延平.《论美国的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J]法学论坛.2013 (6)

法律英语police警察 第5篇

关键词:《人民武装警察法》,法律性质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人民武装警察法》 (以下统称《武警法》) , 这无疑对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于武警部队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对于这部法律的法律性质, 就如同武警部队的“非警非军”的性质一样, 在学理界以及实务界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既有归属于军事法的呼声, 也有归属于行政法的主张。笔者认为这部法律虽与军事法、行政法有很大联系, 但更应将其界定为属于独立于二者之外的部门法, 只不过性质更偏重于行政法而已。

一、界定为属于独立的部门法的原因

虽然在《武警法》中可以看到诸多军事法与行政法的规范, 但是, 《武警法》还是有自身的独特之处的, 也正是这些独特之处决定了将其界定为属于独立的部门法。其与军事法、行政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维护的利益性质不同

军事法是调整军事社会关系, 主要针对解放军这一主体, 维护的是国家的军事利益;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法律关系, 主要针对行政机关这一主体, 维护的是社会利益;而《武警法》调整的是武警勤务关系, 针对的是武警这一主体, 维护的既有军事利益也有社会利益。同时《武警法》中所调整的国家和武警部队的关系、武警部队和地方国家机关及单位、个人的关系、武警部队内部的关系也是军事法和行政法所不能涵盖的。

2、赋予主体的权力性质不同

军事法赋予军事主体的是军事权, 包括军事指挥权、军事行政权;行政法赋予行政主体的是行政权;《武警法》赋予武警部队的权力, 既有军事权、行政权, 也有刑事司法权。

3、实现各自职能的方式、方法不同

军事法实现其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职能多是依靠武装力量的军事手段;行政法则是利用行政手段;《武警法》则兼具二者的手段。 (具体到使用的武器种类、使用规范等都不同)

二、偏重于行政法的原因

我们以《武警法》的调整对象—武警勤务关系的构成要素作为理论工具来分析为何《武警法》更倾向为行政法。

1、主体的偏行政性

一部法律规范的主体性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法律性质, 如《警察法》主要规范的是警察, 而警察属于公务员, 故《警察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武警法》主要是规范武警的行为, 而对于武警的性质, 理论界达成以下共识:在担负国家赋予的对内安全保卫、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时属于警察, 具有行政性;在协助解放军执行对外抵抗侵略、保卫国家安全任务时属于军人, 具有军事性。这样我们从《武警法》中规范的武警是执行任务的性质来对武警的性质进行界定, 便可进一步确定这部法律的法律性质。然而无论从立法初衷还是条文表述, 我们都可看出, 《武警法》主要规范的是武警执行对内安全保卫任务, 此时的武警履行的职责与警察相似有些甚至相同, 故其更偏重于行政性。鉴于对武警的军事权与刑事司法权都有所表述, 故不能单纯将该法界定为属于行政法, 而应采取偏重说。

2、权利 (力) 义务的偏行政性

《武警法》规定了武警享有“警戒区验证权”、“武装巡逻查验权”、“征用权”、“驱散权”、“优先通行权”等多项行政职权, 而仅规定了“使用警械武器权”、“军事侦察权”两项军事权和“搜查权”这一项刑事司法权, 可见行政权是远远多于其它两项权力, 故权利 (力) 行政性较强。权利 (力) 的偏行政性决定了权力的相对人所应承担的义务也是更侧重于行政义务。

3、客体的偏行政性

(1) 行为。包括武警在执行各种任务时的作为与不作为行为, 由于主要是执行对内安全保卫任务, 故任务的性质决定了行为的更偏行政性。

(2) 物。包括武警勤务关系主体控制和利用的一切物质财富, 有武器装备、军费、个人财产等, 这些物本没有特殊性质之分, 但由于其主要是武警用于行政目的, 而不是主要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或者其它民事目的, 所以可以将其视为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

另外从以下几方面对《武警法》更偏行政法的观点也可以作为佐证。

(1)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举行的分组会议上, 马海福委员对于审议《武警法 (草案) 》提出建议:在草案第一条补充立法依据内容, 在制定本法前增加“依据宪法、国防法等法律的规定”的内容。然而在最后定稿的条文中却未加入此内容, 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就是国防法是军事法的龙头法, 如规定依据国防法制定, 则此部法律就很自然地应被归入军事法的行列。但立法者很显然注意到这部法律里面涉及的行政性是远远大于军事性的, 故未采纳此条建议。

(2)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武警法》纳入行政法的行列, 另外此法与行政法律规范的衔接涉及的法律规范较多,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等。

三、对武警行政权的理解

很多人对《武警法》偏重于行政法产生质疑, 主要是对武警部队的行政主体资格以及享有的行政权不解。由于武警部队的武装力量性质, 决定了其享有的行政权不是纯粹的行政权, 是以军事打击权作为直接后盾的行政权, 下面对武警部队所享有这种特殊的行政权的特点予以阐述:

1、权力来源

武警部队作为特殊的行政主体, 其享有独立的行政权力, 主要来源于《武警法》的授权。《武警法》颁布以前, 武警部队执行任务很多情况下是依据一些内部规范或者根本没有法律依据, 这就给其行使权力带来很大的不便。但是《武警法》颁布之后, 武警部队执行相关的任务特别是做出某些行政行为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如第7、10、11、12、13条的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等也对武警部队执行相应任务时所享有的行政权进行了规定。

2、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

《武警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对于武警部队实施了违法行政行为并造成国家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时是否应承担行政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由于武警部队被依法赋予实施相应行政行为的权力, 每一项权力的行使都可能违法造成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另外任何一个权力主体都不能只享有权力而不承担违法行为引起的责任, 因此武警部队应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对其行为进行监督, 相应的机关要对检举、控告及对武警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调查, 及时予以处分, 《武警法》的第六章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武警部队也有义务接受国家行政监督的控制, 对于有权机关的执法监督、检查有义务予以配合, 对监督机关做出的决定有义务执行。但是由于武警部队的军事管理行政以及军事属性, 使得其不接受地方审判机关的管辖, 所以武警部队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法律关系的主体, 这一问题可能会随着军内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而有所改变。

3、行使行政权力的目的

由于武警部队性质与普通的行政组织不同, 不是专门的行政机关, 这也导致了武警部队所享有的行政权是异于一般的行政权。虽然行政相对人对武警做出的行政行为有服从的义务, 但是武警做出的对相对人行为的一些权利限制并不是最终的处分结果。在协助其他国家机关履行职权后, 既不对相对人的行为定性, 也不做出最后的处理, 而是要将相对人移交享有最终处分权的机关处理。即武警部队行使行政权并不以最终制裁为目的, 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

综上所述, 笔者主要从《武警法》所规定的武警的职权等方面来论证这部法律的法律性质, 即属于独立的部门法, 但偏重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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