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法律基础论文

2022-05-15

本论文主题涵盖三篇精品范文,主要包括《实用法律基础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摘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正在不断向世界知识产权大国转变。有关实用艺术作品不同国家的法律保护实践有所不同,我国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存在理论不清晰、立法缺失等问题,这导致司法实践在处理相关问题时相当棘手。

第一篇:实用法律基础论文

规范·基础·实用

十多年前,不少人向教育部反映,社会上,特别是各级学校中,存在“外语热、母语冷”的现象。小学生学习外语和母语用的时间差不多,但从初中到高中、大学以至研究生,学生学习母语的时间逐步减少,进入大学阶段(中文等专业除外),甚至根本不学母语,主要学习外语。因为社会上不少部门和单位对求职者或升学者都要求提供英语四、六级考试的成绩,而对母语水平则没有要求。这种现象,极大地冲击了母语的学习。当时,教育部领导希望国家语委和有关部门也制定一个类似的母语考试办法,促进国人特别是在校学生对母语的学习,由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和考试中心负责落实。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和考试中心2008年在北京怀柔召开会议,讨论落实汉语水平等级考试的标准和办法。此后,邀请全国有关方面专家,经过两年多的研究,制定了一份汉语水平考试标准,并于2011年在上海、江苏、云南、内蒙古进行了一次“汉语综合应用能力水平测试”的试测。对这次测试,社会反响很大,媒体也好评不断,只需进一步完善,即可全面推广。

我们这本《现代汉语应用规范词典》,就是当年在怀柔会议上确定编写的,目的是为参加汉语水平测试者提供一本实用的工具书。这本书既要全面贯彻国家有关语言文字规范标准,覆盖汉语水平测试的知识内容,还要便于自学。会议责成国家语委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编委会承担这项任务。于是,我们成立了一个专门的编写组,制订出编写大纲,写出样稿后,又经汉语水平考试的专家委员会两次讨论审订,之后才正式开始编写,前后经五年多时间的编纂,几易其稿,又经语文出版社辞书部同志审改,现在终于得以呈现在读者面前。

这本词典的任务,即全书的宗旨是贯彻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总的目的是增强群众的语言能力,提升国家话语权,提高国家软实力,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为早日建成小康社会服务。这充分体现在词典的三个特点中,即规范性、基础性和实用性。

规范性。规范性是语言作为社会最重要的交际工具的必然要求。规范也就是标准,全国使用的语言文字有了统一的标准,就会方便相互交流,不会产生歧义和误解,大大有利于语言发挥交际和沟通的作用。这是现代信息化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振兴中华、建设世界性强国的基础工作。语言必须规范,但群众贯彻国家语言文字规范,不是依靠规范文件,而是主要靠字典、词典引导。显然,字典、词典在语文规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规范性首先体现在所收的字和词上面。本词典收字严格按国务院发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字表中的字全部收录,不多收也不漏收。收词方面只收普通话中的通用词,不收方言词或没有通用定型的新词语等。如果有异形词存在,我们只收规范的词形,不收异形词,严格按照国家异形词规范的标准处理。如:只收“唯一”,不收它的异形词“维一”“惟一”。

严格贯彻国家有关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语文工作的总纲。本词典附录列出了《常用语言文字法律及规范标准》表,共列举了22项常用的语文规范,从汉字的字形、字音到结构分析,从词形到注音及标点符号使用等,都列出供读者参考。正如前面所说,群众贯彻国家规范标准不是查对规范条文,而是要求字典、词典把这些条文落实到每个字词上去,群众使用规范性字典、词典,可以达到规范使用语言的目的。本词典严格贯彻有关规范精神,把这些规范落实到词典内容中去。

对一些容易用错、读错或不合规范的现象,用加“提示”的办法(用“小手”表示)帮助解决。词典中有3000多条这类提示。如“凹”提示“统读ao,不读wa”(“统读”指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规定的读音)。字形方面的提示,如标明“负”上边不是“刀”。又如异形词“交代”和“交待”,现在规范写法应是“交代”,因此在释义后提示“不宜写作‘交待”’,在“交待”后不释义,直接标注“现在一般写作‘交代”’。

基础性。语言是一个精密的复杂系统,内容十分丰富。本词典只能反映汉语言文字基础的知识,满足汉语能力水平测试的需要,因此,词典中的内容都是基础性的。但掌握了这些知识,可以达到相当高的汉语水平。

收字只有8105个。这相对数万汉字总量来说数量不大,但这些字代表了现代汉语通用规范字的范围,这是国家的标准。就以读《毛泽东选集》来说,它只有3002个不同的字,还不到本词典收字的一半。我们收的都是常用字和通用字,因此肯定能够满足一般语文生活应用的需要。

收词只有4万多条。我们10多年前编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收词8万多条,本词典收词数量少了一半。这是因为本词典只收基础性的、常用的词语,重在要求读者掌握它们常用的含义和用法。在词的释义上,也重在常用义,对罕用义不一味求全。为了达到便于读者自学以进一步提高和丰富词汇量的目的,我们在不少字头后设有“组词”内容,即将这个字能构成的詞分别排在释义末尾,读者可以较方便地增加词汇量。

实用性。本词典重在知识的应用,重视让读者学会运用词典中的知识。学好我们的语言文字,把语文知识变为语文应用的能力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我们在词典的功能和内容安排上反复研究,对语文应用中的疑难问题,或常见的语文差错采取了提示、辨析和示范等有助于提高应用能力的措施,尽量让读者能正确使用学到的知识。

同义、近义词用法有提示或辨析。如“象”和“像”(1229页),辨析这两个字时,首先指出“象”不是“像”的简化字,这是两个不同的字。它们的区别在于“象”是自然界人或物的形态,如“景象、天象、印象、假象……”,“像”是“指以模仿、比照等方法制成的人或物的形象……”。这就帮助读者分清二者的不同用法。对这些常见又易混易错的词语,读者很喜欢这类提示、辨析,他们觉得能解决实际问题。

某些词有潜在的深层含义或特殊用法,对此专门辨析。如“挥霍”“浪费”(484页),前者主要指毫无顾忌、毫无节制地任意花费;后者侧重使用不当,无益地消耗人力、财物等。前者语意较重,后者语意较轻。前者的对象是物质财富,后者的对象可以是物也可以是人。这样简明扼要地分析,可以帮助读者大大减少两个词使用不当的情况。这类辨析,词典中共有2000多条。

多音字集中排列,便于区别和正确使用不同的读音。如“转”(1508页)列出了zhuan、zhuan、zhuai三个读音。这与一般词典将“转”字的三个读音分散排列不同。多音字读音原则是音随义转,即不同的意义有不同的读音,如“转向、转动、转文”。词典分别注出三个读音的不同含义和用法,便于读者学习掌握。

普通话中必须读轻声或儿化的才标注轻声、儿化,并分列词条。如“地道didao”和“地道didao”,读轻声和不读轻声意义不同,才标注出轻声。“气氛”在普通话中可读轻声,也可不读轻声,一概不标轻声。“白面”和“白面儿”、“冰棍”和“冰棍儿”,儿化和不儿化意义不同,列为两个词条,分别标注儿化和不儿化。也就是说,轻声和儿化凡没有意义区别的,一律不标轻声或儿化,这样既方便群众掌握,也便于学习普通话,同时符合社会的语言规范。

本词典先后有二十多位来自语文教育和语文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编写工作。大家目标很清楚:一定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指导,以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目的。因此,必须严格贯彻规范,把国家规范标准认真落实到字词的应用中,以提高全民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意识和能力。国民语文素质的高低,不仅影响个人能力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其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小康社会的建成,影响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关系到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和国际竞争力的增强。我们花了这么多的时间和精力,就是要把这本词典编好,让它为汉语水平测试、为全民语言文字的学习和语文素质的提高,发挥积极的作用。

这本词典,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来说,更有特殊的意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在深化教育改革中,要重视培养学生的五种能力,即“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这里面不仅明确强调了语言文字能力,我们还应该看到,除“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外的其他四种能力都离不开语言文字的应用,都要以语文能力为基础。语文能力的高低,必然影响学生对其他知識的学习和个人的成长。我国著名语言学家、教育家吕叔湘先生为《语文世界》杂志创刊题词时,写下了被大家反复引用的名言:“学好语文是学好一切的根本。”可以说,重视语言能力的培养,就为其他素质能力的提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最近语文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要大大增加语文学科在整个教育过程中的作用和分量。

我们期待国家汉语水平测试能在原有基础上尽快完善,实施推广,为全民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高语文素质开创一个新的局面。殷切地期望广大读者对这本词典提出宝贵意见,使它更加完善。

作者:李行健

第二篇: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研究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正在不断向世界知识产权大国转变。有关实用艺术作品不同国家的法律保护实践有所不同,我国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存在理论不清晰、立法缺失等问题,这导致司法实践在处理相关问题时相当棘手。本文以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为研究核心,界定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及特征,分析实用艺术作品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保护现状及问题,探讨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旨在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处理实用艺术作品纠纷提供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模式;必要性;法律保护建议

0 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精神方面的享受,然而我国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体系不完善,不能有效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利,导致实用艺术作品的违法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对于完善实用艺术作品相关立法的呼声日渐高涨。本文基于我国基本国情,为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做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提出合理建议。

1 实用艺术作品概述

1.1 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

实用艺术作品是“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艺术作品”[1]。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没有形成统一观点。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实用艺术作品的含义,其可以归属于艺术作品,是创作者对艺术的思想表达,同时它也融合了实用功能,是实用功能与艺术表达完美结合的人类智力成果。它不仅具有审美价值还有实用功能,因此,只要具有欣赏价值,且能实现人们的某种实用需要,就可称为实用艺术作品。

1.2 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特征

基于上文对实用艺术作品概念的界定,下文进一步从实用艺术作品的特征深入理解其内涵。根据《著作权法》对作品共有特征的阐释及实用艺术作品的有关立法规定可知,实用艺术作品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实用艺术作品具备实用性与艺术性。这一特征是其区别于其他类似作品的本质特征。实用性是指物品能在实际生活中为人所用,具有实际使用价值,而不仅仅是单纯地满足收藏或者观赏需求。艺术性是指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审美价值,要求其能带来感官上美的享受。总之,实用艺术作品能够满足公众的日常生活需求,并能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同。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结合不仅使其为人们带来了美的享受,同时也为传统产业的发展带来了蓬勃生机。实用艺术作品必须同时具备实用性和艺术性,缺少其中任何一种特征都不能被称为实用艺术作品。

实用艺术作品具备独创性与可复制性。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对独创性进行具体规定,也没有统一的定论。创作使一种脑力劳动,需要创作者不断运用自己的智力,没有脑力活动参与的作品不具备独创性[2]。具体来说,独创性要求创作者独立创作作品,创作出的作品应具有新意,而不是对其他的作品的抄袭或篡改,这也是实用艺术作品创作的要求。创造性指创新意识,创作者要在其作品中加入个性元素,展现自己的个性。可复制性是指一件作品能够通过复制的形式加以表现,不仅包括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也包括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以及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对具有可复制性的实用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具有正当性,如果只是意识形成的创意,没有对其进行加工形成可以复制的实体,法律是无法对其进行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需要具备可复制性,要能在现实生活中被使用、被接受,这样才能接受法律保护。

2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模式

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特征,其中,艺术性处于优先地位。近年来,我国加入了许多国际公约,其中,部分公约强调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但对保护的方式并未作统一要求。各国在遵守公约的基础上,会根据本国的国情对实用艺术作品采取不同的法律保护模式。在我国,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主要法律保护模式有两种,其一是著作权保护,其二是外观设计保护。在我国现行语境下,此种双重保护模式与法国所要求的绝对双重保护模式有极大差別,只有同一客体在赋权环节同时符合两种权利各自要求的条件时才能实现[3]。其中,著作权保护强调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保护重心在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并非保护创作者的思想;而外观设计不仅强调保护作品的美感,对作品设计的新颖性亦有极高要求,其重点在于工业再现性。然而,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学者对是否将著作权保护以及外观设计保护的双重保护模式作为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模式持不同观点[4]。在笔者看来,实现从单一保护到双重保护,符合当前国际社会对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要求。双重保护能够使作品被赋予两项以上的权利,可以使实用艺术作品权益得到更为全面的保护,是公平正义的体现。

3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3.1 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认识不清

实践中,法院经常会混淆“实用艺术品”与“实用艺术作品”“美术品”“工艺美术品”等概念,这些概念并没有得到明确的区分。有学者提出,区分这些概念可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进行多次调查取证,减少主观影响,尽可能实现概念辨析的客观化[5]。但司法实践中,围绕实用艺术作品概念的审判往往根据主流观点或者是法官的主观意愿衡量,造成被告在抗辩时缺乏法律依据,虽然案件最终能得到公正的审理,但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内容不能依据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审判,会造成被告对审判结果的不满,加大了司法工作的难度。因此,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规定,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矛盾与冲突,提高司法审判的公信力。

3.2 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法律规范的缺失

梳理我国相关立法的规定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制度仍处于空白状态。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认识通常是从日常观念出发,没有较为明确的标准。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文化需求进一步增加,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立法进程却远滞后于社会发展。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依据的空白和制度保护体系的确实定然会带来相应的后果:一方面,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导,学术界以及司法界对于实用艺术作品与其他相似概念的界分、如何区分认定标准等问题不能达成明确共识,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分歧和混乱;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人员将实用艺术作品不加区分地纳入特定的保护范围,容易造成对此类作品艺术性要求的提高,这不仅影响了我国实用艺术作品创造者的创作积极性,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利,而且会严重阻碍我国实用艺术作品产业的发展。

3.3 国内外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期限不统一

《伯尔尼公约》中明确规定,各个国家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年限不得低于25年。我国作为有责任有担当的大国,一直认真履行公约中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相关规定。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国仅针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达到了25年最低年限这一保护标准,却未强调如何对本国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在处理这类问题往往会以美术作品的保护年限标准即50年的保护年限来保护实用艺术作品,换言之,我国从作品的审美价值以及独创性来衡量实用艺术作品是否具备美术作品的保护标准,从而进行保护[6]。两者的保护期限并不相同,标准的混用导致在相关司法实践中,实用艺术作品适用的保护期限标准不同,影响了司法权威。

4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第一,基于公平原则进行。《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超国民待遇的规定一直颇受争议,规定中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制为自作品完成之日起的25年,这仅对他国创作者的实用艺术作品施加法律保护,没有对本国创作者的实用艺术作品予以法律保护,造成了外国实用艺术作品超国民待遇的尴尬境地,严重损害了创作者的权利,违反了公平原则。

第二,弘扬民族文化。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对传承中华民族文化具有重要作用,与人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实用艺术采用群众性的艺术表达形式,时刻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同时也在日常生活中为人们提供了方便。例如,中国三大名折扇之一的榮昌折扇,既能作为夏季拂凉的工具,又能作为装饰的艺术品,是人们日常使用的佳品,彰显了中华民族劳动人民的智慧。

第三,加快立法进程。人们对实用艺术作品需求的增加,为实用艺术作品的经营者带来了丰厚的利润。部分经营者为获得更多收益,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企图通过非法手段牟取利益。而审判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在审判中形成统一的处理意见,加大了司法处理实用艺术作品纠纷的难度。

5 完善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的建议

5.1 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

实用艺术作品同其他类似的知识产权概念难以分辨,导致立法上的实用艺术作品定义含糊不清。“实用艺术品”与“实用艺术作品”概念的区分是最为常见的问题,实用艺术作品相比实用艺术品更为广泛,前者包括所有具备艺术性和实用性的物品,同时抛开实用性来说,其具有更强的艺术性。需要严格区分“实用艺术作品”与“实用艺术品”,用法律手段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明确保护。实用艺术品与实用艺术作品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不应忽视两者的区别而将实用艺术品纳入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范围进行保护,应区分实用艺术作品与实用艺术品,明确各自的概念,通过其他法律法规对艺术性不强的实用艺术品进行保护。

5.2 完善实用艺术作品相关法律保护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需求,但难免会出现一些漏洞,然而目前立法层面还无法为实用艺术作品单独立法。因此,当前仍然要沿用著作权法的法律保护模式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并将外观设计保护作为辅助,这符合当下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能促进工业化大生产的发展,推动进经济的快速发展[7]。

5.3 统一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

目前法律尚未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进行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应坚持50年的保护期限。首选in,国际公约中规定各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至少为25年,并没有规定保护年限的上限,25年只是最低要求,而实用艺术作品的上位概念“作品”的保护期限为50年,因而实用艺术作品应与其他作品类型保持一致,享有50年保护期。其次,实用艺术作品虽具有实用功能,但不能因此忽视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成分,只给予艺术价值能够与美术作品相媲美的实用艺术作品25年的保护期是有失偏颇的。

6 结语

当前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的作品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大。我国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立法规定不清晰以及司法实务操作不规范造成权利人无法及时维护其权利,我国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立法研究较晚且后期发展不完善,无形中挫伤创作者的创作热情,阻碍了实用艺术作品的发展。因此,要通过探讨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把握实用艺术作品的特征,分析实用艺术作品在当前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规范操作,尽可能地填补法律的空白和漏洞,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维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平衡。

参考文献:

[1] 杨慧.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及其消解[J].财经法学,2018(04):125-136.

[2]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33.

[3] 阮水清.论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J].传播与版权,2020(02):162-164.

[4] 徐晓雁,张鹏.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艺术品著作权竞合冲突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4(08):84-89.

[5] 贾薛飞.实用艺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分析:以美国普通观察者法为借鉴[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9,40(7):72-74.

[6] 张宪.中美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的路径[J].法学评论,2020,38(02):175-184.

[7] 高阳,陈静.论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浙江理工大学学报,2019(05):544.

作者简介:周育如(1993—),女,广东揭阳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作者:周育如

第三篇: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出版思考

[摘要]出版业作为人类文明的传承者,对农民工这一群体缺少关注,造成了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出版边缘化的困境。本文结合农民工生存现状、农民工法律书籍出版现状,对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出版的可行性、有益性进行探讨。

[关键词]农民工 法律图书 出版 思考

出版业作为人类文明的传承者,对农民工这一群体缺少关注,造成了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出版边缘化的困境。本文结合农民工生存现状、农民工法律书籍出版现状,对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出版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有益性进行探讨。

一、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的出版现状

近几年,关于农民工法律问题的图书不少,但大多是关于农村法治理论探讨、农民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村民自治法律问题探索等法律学术图书。这些学术论述都是从现代化这一宏大叙事的角度加以展开,微观方面却鲜有涉及;主要注重对理论的追求,忽略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只适合于学者、决策者阅读,而非农民工阶层可以接受,可以说陷入 “学者写书,学者读;自己写书,自己看”的恶性循环之中。

虽然我国的宪法普遍规定了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国家和社会为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提供了物质和法律上的保障,但是作为公民一分子的农民工由于受到自身文化素质的限制,对这些所谓高深的理论根本无法理解,就算是勉强学习接受,对于他们自身现状的改变也几乎毫无用处,图书内容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就更无从谈起。因此,农民工对于这些书籍就鲜有接触。这种“只唯上不唯下”的法律学术图书对法制社会的促进意义不足,现实需要的是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的大量涌现。

二、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出版的必要性

“新工人阶层”的农民工处在城市和农村两种文化的边缘状态,难以被两种文化中的任何一方所接受,这就造成了他们自身文化的适应问题。面对快节奏和制度化的城市生活,面对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并受到侵害,他们感到惶惑与无助,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而出版物的社会功能和现实情况的需要,要求我们为农民工做好服务,点亮他们的“心灯”,出版他们需要的法律实用图书。

图书的本质属性是“积累智慧,美化生活”。当下,作为社会“边缘人”的农民工急需智慧的积累,他们需要补充法律等专业知识,从而拥有与城里人竞争的资本。否则,农民工就只具有非竞争性的资本——体力,而竞争性的资本——法律等专业知识则无从获得。农民工的生活也需要美化。在物质生活上,他们想知道如何在现有的经济条件下,能够更好地进行调节,更有利于身心的健康;在精神生活方面,由于他们游离于城市人交际圈之外,他们的空闲时间只能无聊打发;当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害后,怎样维护,如何寻求解决等,这些都要求我们从各个方面加以努力,去帮助他们。我国的法律、规章浩如烟海,作为出版工作者要急农民工之所急、想农民工之所想,努力为他们多出实用书,承担起出版工作者应负的社会责任。

三、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出版“三难”的误区

目前,出版社一般都不愿意出版涉及“三农”的图书,特别是有关农民工法律实用方面的书籍。大家普遍认为此类农村图书的发行和农村图书市场的开拓有“三难”:

一是作者写书难。有些专家作者写惯了长篇大论,经常引经据典,从古到今,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全面地分析,而对农民工普法方面的书缺乏研究。原因不在于他们水平不够、知识面不宽,而是他们不知道如何写才能够适合农民阅读。另一种情况是,有些专家作者不愿意写实用类图书。在以学术成果论英雄的今天,大家都以出学术成果为荣,大搞“理论建设”,而实用类图书谁都能做,显现不了自己的理论水平,对于提高自己在业界的地位毫无帮助,因此是“非不能也,乃不为也”。

二是编辑出版难。自从我国对出版业进行改革以后,多数出版社为了提高经济收益,对编辑部门或编辑人员实行绩效考核,而“三农”图书利润较低,编辑的积极性不高,造成这类图书编辑出版难。

三是图书发行难。因为“三农”图书利润低,加上乡镇发行网络缺失,即使有好书,农民也难见得到、买得到。这也就降低了出版社对此类图书出版的积极性。

由于农民工问题是“三农”问题的一部分,因此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的出版也深受这所谓的“三难”之害。笔者认为,以上针对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出版存在“三难”问题有一定的误区:

第一,作者写书难,根本原因就是错误地以为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太低,对于作者所写不知所云,而作者也不知道该用多浅白的语言进行写作。其实,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文化素质水平虽然比当地居民的要低,但大多远远高于一般的农村农民。

第二,编辑出版难问题在于经济利润太低。但相对于一般农民,农民工的经济收入要高得多,他们有支付日常买书花销的能力。日常大量的闲暇时间需要打发,与人竞争的资本需要积累,维权的知识需要获得,现实中的客观要求和经济的承受能力都可以保证农民工购买图书。

第三,图书发行难主要在于发行渠道不畅通。与一般“三农”图书的销售渠道相比,农民工图书的销售渠道就在城市,对于图书发行商来说,利用现有的城市发行渠道就行,销售渠道有了,图书发行也就不难了。

四、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出版的有益性

1.有利于加强农民工维权意识,维护农民工权益

近年来,虽然我国基本上形成相对健全的保护农民工的法律、法规体系,各地也基本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社会保险制度、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劳动监察制度以及法律援助体系等,但作为劳动者,许多农民工不了解有关的法律,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在市场竞争中,农民工有时自愿以牺牲自己的保障为条件进行廉价的竞争,在被侵权时茫然无知且手足无措。因而,除了要加强他们的安全和法律教育,还要告知他们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方法,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另外,他们在维权中还要逐渐意识到一种权益应与另一种权益相结合,不仅要保护自己被损害的经济权益,还要保护自己在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子女上学、工资、休假等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益。而这些权益的诉求就需要大量的法律实用图书。

2.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由于依法维权需要付出的成本太高,程序繁琐,处理时间过长,因此许多农民工不知道如何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例如在陕西山阳县27名患矽肺病的农民工的维权历程中,被多个部门推来推去,始终不给解决,致使有的农民工甚至选择暴力手段或极端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跳楼、爬塔吊等。这些恶性事件不仅直接威胁农民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直接影响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稳定。通过对农民工进行普法宣传,让他们懂得保护自身权益,而不是在被侵权之后辗转呼号、流泪流血,这对于维护城市治安、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是相当重要的。

3.有利于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进程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包含人类法律思想、行为及其实践各个领域的多方面进程,其核心是人的现代化。我国农民工具有复归性,即农民—农民工—农民的转变,这个转变的过程正是他们自我实现现代化的过程。由于家人的生活预期和自己的生活预期,决定了大多数漂泊在外的农民工需要进行身份与职业的复归。思想与文化是可以相互影响和感染的,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得到增强,待他们回到家乡后,他们的法制观念、维权意识会回馈乡村,从而促进我国农村的法制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这种促进作用是农村直接普法所不能替代的。因此,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的出版,不仅是满足农民工的当下之需,也是一项利在千秋,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事业的必然要求。

(作者单位:泸州医学院)

[1]秦国荣.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2]刘怀廉.中国农民工问题[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3]卢海元,走进城市: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4]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5]佘国满,杨能山,佘国华.农民法律顾问[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

作者:庞琳 曾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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