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保险业范文

2024-06-03

江西省保险业范文(精选10篇)

江西省保险业 第1篇

一、江西省财产保险市场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关系

1、宏观层面分析

(1) 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带动保险需求的增加。资料显示, 2007年全省生产总值5469.3亿元, 比上年增长13.0%, 连续五年实现12%以上增长。国民经济全局发展为保险业提供了保源。历史经验表明, 经济增长与保险业的发展是正相关的, 国民经济的发展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础。据资料统计, 江西省2007年GDP总量在全国排名19位, 然而其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在全国排名低至25位。对比可知江西省财产保险业的发展落后于江西省国民经济发展的水平, 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江西省财产保险业市场开拓力度不够, 市场空间很大。但是江西财产保险市场发展水平无论从保险密度还是保险深度方面都远远落后同经济水平的其他省。剖析其中原因:一方面, 是由于江西财产保险市场根基薄弱, 同期发展速度与其他省市相比比较落后, 并且人口相对众多, 导致横向比较时出现落后的局面;另一方面, 经济次发达地区的大众保险意识有待提高, 保险产品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的需求。

(2) 国民经济全局发展为江西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金融环境。从资产的比较来看, 经济增长促进了金融资产持有总量的增加, 推动了保险需求的快速上升, 致使保险资产占银行业资产的比重有所上升, 从2003年的2.41%提高到2006年的4.23%, 但“强银行, 弱保险”的格局仍然十分突出。由于资产过多地集中在银行, 使银行承担巨大的金融风险, 不利于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 也不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并且江西省财产保险的发展十分有限, 总资产仅占其保险业总资产的5%左右, 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江西省财产保险市场的拓展空间很大。

2、微观层面分析

(1) 各地市财产保险业发展情况。2006年、2007年江西省各地市财产保险收入均有不同幅度的增长。但是, 江西省财产保险市场中突出的地区保险发展水平差异也十分明显。省会城市以及相对较大的城市占据大量的保险份额, 其平均保费收入超过了全省的60%左右;另外, 其产险业务主要集中在南昌、赣州、宜春、上饶、九江等工业相对发达的地区。但总体来看, 2006-2007年, 江西省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长比较快, 各地区均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 市场前景看好。

(2) 居民生活水平比较 (见表1) 。本文选择了恩格尔系数、城市化率、城乡居民收入等指标大体上对江西居民生活水平进行描述。分析数据发现, 经济次发达省份的各项指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与发达省份相比差距则更加明显, 其恩格尔系数偏高说明了居民消费中食品支出比例高, 这对保险消费的增长是不利的。城市化率低不利于增加公共资源利用效率和获取规模收益及范围经济, 这将直接对保险业的发展产生影响。

(数据来源:根据《江西省、安徽省、陕西省、浙江省、全国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人口统计年鉴》计算得出。)

二、江西省财产保险市场结构分析

财产保险市场结构是指在财产保险市场中, 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数量份额规模上的相互关系以及由此决定的竞争形式。下面采用贝恩德市场结构分类表作为研究江西财产保险市场结构的工具, 分析2002年至2006年间的江西财产保险市场的结构变化。从表1中可以看出, 尽管自2002年来江西财产保险市场集中度在逐年下降, 但是截至2006年底, 市场集中度仍高达88.01%。根据贝恩德市场结构分析方法, CR 4>75%即属于寡占I型结构, 并且截至2006年底人保所占的市场份额高达57.33%远高于市场支配企业所需要的40%的市场份额。江西财产保险寡头垄断性质可见一斑 (见表2) 。

(资料来源:根据2003-2007年《中国保险年鉴》相关数据整理得出。)

三、我国经济次发达地区财产保险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

1、缺乏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我国经济次发达地区普遍存在经济基础薄弱, 产业结构分布不合理的局面。产业结构中第一产业比重发展相对较大, 而对于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速度落后于发达地区, 是导致经济次发达地区保险业发展速度落后的主要原因。其次, 我国经济次发达地区仍面临着城镇化水平较低, 城乡居民收入明显偏低, 农村消费力不足等问题。并且由于保险业正处于起步阶段, 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淡薄, 对保险业的发展形成了阻碍。保险业务过于集中在工业化相对发达、城镇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再者, 我国经济次发达地区法人保险公司几乎为零, 缺少法人保险公司的现象不利于发挥区域优势和对保险市场的规模扩张, 同时不利于深掘经济次发达地区广阔的保险市场。

2、险种结构不合理, 市场有效供给不足

近几年来, 全国范围内车险保费收入一直占据着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很大比重, 在经济次发达地区, 车险保费收入比重过大的现象尤为明显。例如, 在江西、四川等省份车险保费比例超过70%, 并且没有下降的趋势。这导致车险经营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产险业的发展, 前述江西省的数据就已经很好的验证了结论。并且, 在我国经济次发达地区产险公司及大部分都是分公司建制, 保险分公司大都不具有产品开发权限, 直接销售总公司从全国层面出发而设计的产品, 尽管保险公司之间出于竞争的考虑, 推出了较多的保险产品, 但保险产品同质化问题较为突出, 缺乏特色和针对性, 对地方经济的渗透度不高, 不能很好的满足地方的需要。

3、保险市场供给主体偏少, 寡头垄断竞争格局依然明显

从目前的产险市场供给主体来看, 参加产险市场的保险公司数量偏少。截至2007年底, 江西省省级分公司只有8家。同时, 人保财险控制了一半以上的业务, 若加上太保财险、平安财险、大地财险, 四家公司的市场份额高达88.01%, 其他公司的平均市场占比不足3%。这种情况在我国经济次发达地区普遍存在, 这与我国多层次所有制的经济形式及尽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不相适应, 并充分说明经济次发达地区财险市场垄断程度依然偏高, 市场竞争不充分。这种现象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积极性, 且不利于各保险公司树立竞争意识、忧患意识, 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发展。

四、我国经济次发达地区财产保险业发展的突破

1、国民经济发展是我国经济次发达地区产险市场发展的基础

保险是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发展状况对国民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依赖程度是十分明显的。同时保险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 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 政府和监管部门要重视保险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充分发挥保险业的优势, 使其最大限度地为经济发展服务。保险企业要认真研究当前产险新的业务增长点, 紧跟地区经济结构调整步伐, 力争使地方经济的增长点成为产险业务的增长点。并且, 与此同时需要积极引导保险宣传, 通过切实有效的宣传提高公众对保险产品的认可度, 强化国民保险消费意识。

2、扩大产险市场主体阵容, 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我国经济次发达地区, 产险市场的集中程度偏高, 大部分地区依然是寡头垄断的局面, 竞争机制对产险市场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由此, 我国经济次发达地区须积极稳妥地引进新的市场主体, 促进产险市场的繁荣和活跃。为此, 有几点建议:一是继续吸引产险公司来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二是应完善产险机构管理办法, 放宽对设立法人保险公司的约束性条件, 促进法人保险机构在我国经济次发达地区的设立;三是考虑引进外资产险公司进行入股和技术合作, 以便对本地区产险市场竞争起到更大的促进作用。

3、加快经济次发达地区财产保险业改革发展

首先, 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 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 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其次, 通过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参加商业养老、健康等保险, 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和保险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再次, 政府部门还应该引导国民改变传统的思维定势, 不仅仅将资产存放在银行, 而且可以通过发挥保险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 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协调发展, 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再者, 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 协调各种利益关系,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 推进公共服务创新。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R].2006.

[2]孙祁祥、朱俊生:我国保险业发展评价指标探析[J].保险研究, 2008 (2) .

[3]王力、盛逖:保险业现代化指标评价体系研究[J].中国城市经济, 2008 (3) .

[4]朱文胜: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研究[J].保险研究, 2003 (4) .

[5]孙祁祥、郑伟:中国保险业“赶超发展模式”的反思及新模式的构建[J].保险研究, 2006 (10) .

[6]刘茂山:保险知识经济研究[J].保险研究, 2006 (12) .

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2篇

18日,记者从江西省社保局获悉,江西省2011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出炉,南昌市进贤县等53个县(市、区)纳入2011年新农保试点县,同时,南昌市进贤县等77个县(市、区)纳入2011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县。

据江西省社保局农村社会保险处介绍,自从2009年江西11个县(区)成为首批新农保试点县后,加上今年新增的53个试点县,我省共有77个县(市、区)纳入新农保试点县,新农保试点的实施范围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范围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范围

首批77个县试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南昌市:进贤县、安义县、青山湖区、湾里区、新建县、南昌县

●九江市:武宁县、德安县、彭泽县、瑞昌市、湖口县、永修县、浔阳区、修水县、庐山区

●景德镇市:乐平市

●鹰潭市:余江县、贵溪市、浮梁县、月湖区

●新余市:渝水区、分宜县

●萍乡市:安源区、芦溪县、莲花县

●赣州市:兴国县、瑞金市、南康市、全南县、宁都县、信丰县、上犹县、赣县、崇义县、石城县、安远县、会昌县、定南县、大余县、章贡区、于都县、寻乌县、龙南县

●上饶市:鄱阳县、上饶县、横峰县、万年县、德兴县、婺源县、信州区、余干县

●抚州市:广昌县、崇仁县、东乡县、资溪县、乐安县、黎川县、宜黄县

●宜春市:袁州区、宜丰县、高安市、樟树市、上高县、万载县、靖安县、铜鼓县

●吉安市:吉安县、遂川县、万安县、泰和县、吉水县、青原区、吉州区、新干县、永丰县、永新县、井冈山市政策解读

个人缴费分为十个档次

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按月领55元基础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其中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和1000元十个档次,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同时,政府对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并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据悉,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新农保新增53个试点县

●南昌市:进贤县、安义县、青山湖区、湾里区

●九江市:武宁县、德安县、彭泽县、瑞昌市、湖口县、永修县、浔阳区

●景德镇市:乐平市

●鹰潭市:余江县、贵溪市;

●新余市:分宜县

●萍乡市安源区

●赣州市:兴国县、瑞金市、南康市、全南县、宁都县、信丰县、上犹县、赣县、崇义县、石城县、安远县、会昌县、定南县、大余县、章贡区

●上饶市:鄱阳县、上饶县、横峰县、万年县、德兴县;

●抚州市广昌县、崇仁县、东乡县、资溪县

●宜春市:袁州区、宜丰县、高安市、樟树市、上高县

●吉安市:吉安县、遂川县、万安县、泰和县、吉水县、青原区、吉州区、新干县政策解读

个人分五种标准缴费

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基础养老金

据了解,新农保的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00元/年、200元/年、300元/年、400元/年、500元/年,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15年;

江西省保险业 第3篇

摘 要: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和高龄化趋势的日益显现,老年人长期护理问题开始受到国内学界的关注。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研究进行梳理,并积极借鉴外国先进经验,设计出江西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模式,即实行以政府强制性基本长期护理保险为基本,以商业保险为重要内容,以养老护理救助制度为补充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险模式。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模式

人口老龄化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演变为势不可挡的汹涌大潮,成为所有国家关注的热点与焦点问题。随着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高龄化趋势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越发凸显,尤其是在“未富先老”的国情影响下,已经连续实行35年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导致的“四二一”家庭格局,不但严重冲击着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更不利于我国健康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在江西表现尤为明显。探索建构显著有别于经济发达区域的适合欠发达区域需要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既是长期同步小康的现实需要,又是我国长期护理制度建设和完善,更是江西全面发展的迫切需要。结合江西省现有现状,充分发挥江西省中医药健康产业优势,考虑社会形态疾病谱发状况等影响模式选择的各方面因素,立足于现实,着眼于长远。笔者认为江西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的为:江西省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时应当选择发展社会化模式,建立社会保险形式为主的长期护理保险。

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概念界定

(一)长期护理。长期护理一词是由英文“Long-term Care”翻译而来,关于“长期护理”概念的界定,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在持续的一段时间内给丧失活动能力或从未有过某种程度活动能力的人提供一系列健康护理、个人照料和社会服务项目”[1]。与传统的家庭照护模式不同,长期照护服务具有连续性、专业性、规范性等特点,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失能和失智老人的日常生活照料与医疗护理需求,从而提升老年人晚年的生存质量,让老年人更有尊严地活着。

(二)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是由“Long-term Care

Insurance”翻译而成,其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产生于美国,随后在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相继产生。长期护理保险是发达国家在应对老龄化挑战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个全新险种,是社会福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长期照护费用超出个人和家庭支付能力的风险分担机制的有效办法。

陈杰认为护理保险就是指老年人当生理或心理受到一定程度的损伤导致日常生活无法自理,在短时间内或者相对较长的时间段内,需要他人在日常生活中给予广泛帮助的一种制度[2]。长期护理不以彻底康复为最终目标,它的主要任务在于尽一切的可能持久地维系和增强患者的身体机能,改善其生活质量。任何的社会群体都可以选择购买长期护理保险,但在实际生活中选购长期护理保险的一般为老年群体[3]。

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在有的国家称为老年护理保险或长期护理保险,还有称为长期照护保险,它属于健康保险的范畴。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而进行的制度设计,它充分体现了各国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展现了各国不同的价值理念和文化传统。

结合以上,本文认为长期照护保险指对被保险人因为年老、严重或是慢性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身体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接受长期的康复和护理,对接受他人护理时支付的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简单的说,长期照护保险是将护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系统来支付的一种保险制度。

二、国内外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老年护理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最早

产生于美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就己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老年照护专业。美国老年护理事业的实践与理论研究工作对世界各国老年护理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关于长期照护保险的实践与研究,在国外起步也比较早,一些国家还针对长期照护保险颁布了专门的法律,如德国于1994年颁布的《社会抚养保险法案》和日本于2000年开始实施的《长期照护公共保险计划》等。

不同国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契机不同。美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了解决老年人的道德风险引起的医疗费用攀升的问。美国较早进人人口老龄化社会,无论是社会保险医疗照顾计划还是私人医疗保险均不包含长期护理费用的补偿;医疗救助计划也仅覆盖贫困老年人的一部分长期护理费用。大多数投保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将医院当成护理院,加剧了医疗保险费用的攀升,因此美国开始探讨建立专门的保险制度。日本老年人是通过住院享受长期护理服务,导致医疗保险基金严重收不抵支,因此在2000年启动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德国在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之前,其健康社会保险体系严格区分为“疾病”和“护理”。

不同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融资方式不同。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其覆盖面仍非常有限。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在1995年启动,是德国社会保险中最年轻的分支,其实行“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的原则,由雇员和雇主各承担一半的保费,覆盖面约90%。日本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于2000年正式实施,是社会保险体系的“第五支柱”,由税收和社会保险1:1共同筹资。韩国将全民纳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其保险费被列人国民健康保险框架内,在原健康保险的基础上增收一定比例的护理保险费。韩国与日本在资金筹集方式上类似,区别在于韩国的保险缴费比例和个人承担部分高于日本。

(二)国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现状。我国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的系统性、理论性研究非常少。大多数文献仅限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需求和必要性等方而的讨论,用到的方法多为定性的方法。国内学者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研究首先是从对发达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介绍、分析开始的。甘雨粒认为社会经济的缓慢发展、人口老龄化程度的逐渐加重和家庭核心化的加剧、老年人非健康寿命的延长、女性社会劳动者比重的增加等促使日本护理保险制度的出台。刘艾就日本的护理保险进行了介绍并提炼出了对我国的启示:加快法律法规的建设、严格对护理等级的划分、加强护理人员的技能素质培训、建立规范和完善的护理服务体系。

在对国外发达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建立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构想。戴卫东通过对强制性变迁的“星光计划”、居家养老模式以及“全无忧长护险”的成本一效益分析,得出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模式应为社会保险而非商业保险,并构建出了社会护理保险的“七维三层”框架。

荆涛提出了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分三步走的经典模式:第一步采用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模式;第二步采取社会基本长期护理保险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相结合,商业护理保险为补充保险的模式;第三步采用依靠政府强制实行的全民长期护理保险式。刘静在荆涛的护理保险“三步走”的经典模式基础上,对第二、三步进行了创新一在发展商业性护理保险的同时建立护理救助制度,实现社保与护理保险的互转,从而建立起由各级政府、保险公司与社会公民广泛参与的多层次护理保险制度。贾清显通过构建人口模型、精算模型等技术预测出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及需求,从中得出结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先采取社会护理保险与商业护理保险并行的模式,然后逐步向社会保险模式演进。 戴溥之、孟娜、霍传军认为政府应该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旨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尤其是部分失能老人的生活,这是对那些生理或心理存在缺陷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群体提供的一种服务或经济援助。

何杨,明帮胜,周渭兵认为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考虑保障水平与实际照护成本相适应,并建立科学合理护理等级评估体系,而且政府应该对长期护理保费进行补贴。林宝认为中国未来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该是一个统一的、福利性、普惠性、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强调保基本。江崇光博士认为中国应该学习台湾“十年长期照护计划”,借鉴青岛模式,分两步走,走过渡期模型,先建立中国长护计划,建立健全社会服务网路,再构建长期照顾服务体系和长期照护融资体系,最终形成社会保险体系+商业保险体系+社会救助体系+的组合型长期护理保障体系。

三、江西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设计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观念的转变,希望以传统儒家思想维系家庭代际关系从而解决老年人护理问题显得不太现实。2016年1月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提出:通过对山东青岛、吉林长春、上海等地区采取的护理保险实践总结,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基本思路,下一步,将按照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充分总结已经开展试点探索地区经验,进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开展实践探索。戴卫东学者提出可借鉴欧亚七国的保险经验,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理性的选择,既可以减轻老年贫困与规避国家人口政策风险,又可以开辟“新常态”下的新经济增长点。因此,笔者认为建立有效率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公共支持及监管系统,发展多层次的护理服务体系具有深远意义。

江西省地处中部,由于境内除北部较为平坦外,东西南部三面环山,中部丘陵起伏,成为一个整体向鄱阳湖倾斜而往北开口的巨大盆地,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截至2013年,江西省GDP达14338.5亿元。年末常住人口4522.2万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397.0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8.8%。由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进行的我国“全国城乡失能老年人状况研究”显示,其中2010年末江西省城乡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约39.7万人,占总体老年人的10% 。随着老龄化趋势,需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比例将逐步升高。面对如此沉重的养老负担和护理负担的是家庭养老难以为继和养老服务总量明显不足的现实。

江西省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既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又要符合中国基本国情。在保险对象方面,在制度建立之初,可以采取补缺型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只对特殊群体进行保障。随着制度逐步完善与政府承受能力的增强,可以将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人都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范围之内,参考日、韩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保险享受者的年龄与病种进行限制。可以参考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将参保人配偶与子女也纳入覆盖范围,不再限制年龄与病种,只要符合规定等级,便可享受相应等级的护理服务。

在缴费方式上,学者张晓杰认为当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率已很高,直接单独设置长期护理保险会加重企业和个人负担,可以在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中划分一定比例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并整合零散养老服务补贴费用,逐步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肖云等学者认为资金严重缺乏是困扰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瓶颈,可以通过雇主和雇员缴费、政府补贴及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筹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确保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笔者认为护理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可以从医疗保险统筹金和个人账户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划转,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同时由福彩公益金每年划转进一步充实基金。在保险给付方而,实行现收现付制,按照护理等级来支付护理补偿。以家庭与社区护理为主,护理院等机构护理为补充,实行服务给付与现金给付相结合的方式,护理对象分摊一定比例的护理费用。

笔者认为建立以社会保险形式为主的长期护理保险,即以政府强制性基本长期护理保险为基本,以商业保险为重要内容,以养老保险制度为补充的多层次的长期护理模式。在江西省开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但江西省内部各地的经济发展也不平均,存在一定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尤为明显,该险种只能在经济发达的城镇先行展开其次,城镇地区对于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更为强烈,城镇居民大多是独生子女,并存在工作压力大、休息时间少、医疗护理费用高等问题。借鉴美国、日本将长期护理保险普及到全社会的成功经验,模仿我国普通商业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经营模式,将长期护理保险推广到全社会最后我们还要注意,根据历史规律,经济的发展可能会带来通货膨胀的加剧以及护理费用的增加。

四、结语

江西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以社会保险为主体,以商业保险为补充。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德国最接近,可借鉴德国“长期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的经验,采取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以社会保险为主体,以商业保险为补充,建立保基本、全覆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以社会保险为主体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筹资应以企业和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贴。政府主导长期护理保险的建立,势必要推进公共政策及配套措施的发展,进而培育和完善长期护理服务市场,带动长期护理商业保险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裴晓梅,房莉杰等.老年长期照护导论[M].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10(2)

[2] 陈杰.日本的护理保险及其启示[J].市场与人口分析,2002(2)

[3] 荆涛、阎波、万里虹.长期护理保险的概念界定[J].中国保险,2005 (11)

[4] 荆涛.长期护理保险的概念界定[J].保险研究,2005(5) 43一45

[5] 杨红燕.发达国家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及启示[J].国外医学,2007(1)

[6] 郝君富 李心愉.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设计、经济影响与启示[J].人口学刊, 2010(2)

[7] 戴卫东.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94-231)

[8] 刘静.中国人口老龄化背景下长期护理保险研究[D].辽宁:辽宁大学,2011.

[9] 贾清显.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研究[D].天津:南开大学,2010.

[10] 戴溥之、孟娜、霍传军.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现状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3)

江西省保险业 第4篇

林业具有生产周期长、风险性强等特点, 容易受到各种自然灾害、社会因素和人为因素的破坏和干扰。森林保险是分散农户经营风险、增强林业抗风险能力和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虽然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森林保险试点, 经过30多年的发展, 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已开办了森林保险, 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主要表现为森林保险供给不足和需求有限。因此, 搞好森林保险试点, 建立健全森林保险体系显得迫切和重要, 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体系。欧美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国内森林保险的经营现状表明:政策性森林保险是目前森林保险的一种比较合适的模式。2009年10月, 保监会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体系建设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 明确提出了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基本原则、工作思路及实施步骤, 意在进一步健全政策性森林保险体系。

从2009年至今政策性森林保险在湖南、福建、江西三省试点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这个背景下, 研究试点地区的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认知具有积极意义。农户是森林保险的主体之一, 农户对森林保险的认知直接影响到森林保险的需求, 同时也会对试点地区森林保险工作的开展产生影响。本文着眼于江西省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认知调查研究, 通过对调查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 从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的了解情况、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知和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分散营林风险的认知这三个方面进行研究, 了解江西省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认知情况, 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2 数据来源及调查地区介绍

2.1 数据来源

调查报告数据来源于2011年11月对江西省奉新县的实地调研。调研依据地理位置、社会经济条件和森林资源状况, 采取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 随机抽取4个乡镇, 每个乡镇抽取3个村, 每个村随机抽取11户作为被调查对象, 采取一对一的调查询问方式。共发放问卷132份, 其中无效问卷12份, 有效问卷120份, 问卷有效率91%。

2.2 调查地区介绍

本次调查地区奉新县位于江西省西北部, 辖18个乡镇。全市土地总面积1644.87km2, 总人口31万人。林地面积165.7万亩, 森林覆盖率达70%, 木材蓄积量344.6万亩。全县毛竹蓄积量6725万根。2012年完成生产总值74.7亿元, 财政总收入达9.08亿元[1]。奉新县森林灾害主要是火灾和低温雨雪灾害, 其中低温雨雪灾害最严重。2008年以来, 全县累计遭受4次雪灾, 林地受灾面积5350万亩, 林业损失超过113亿元。

3 调查样本描述性统计分析

本次调查受访者的性别以中年男性为主, 共98人, 占受访农户的81.7%;初中以下文化的农户占受访农户的比例为76.7%, 其中文盲的比例为0.83%, 小学文化的比例为28.3%, 初中文化的比例为55.8% (表1) 。绝大部分农户的文化程度较低。大部分农户家庭林地面积偏小, 100亩以下家庭占77%, 100亩以上的家庭仅占23% (表2) 。农户家庭平均固定总收入偏低, 并且差距较大。同时, 家庭林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都很低, 只占到三成左右 (表3) 。

单位:人

单位:户

单位:%

4 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认知分析

本部分将采用描述性统计的方法, 从奉新县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的了解情况、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知和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分散营林风险的认知这三个方面来分析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认知情况。

4.1 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的了解情况

从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是否了解来看, 了解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农户占受访农户的比例为27.5%, 不了解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农户占受访农户的比例72.5% (表4) 。可以看出, 了解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农户占受访者的比例很低, 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总体了解程度不高。

单位:%

农户是否了解政策性森林保险, 首先取决于能否有机会了解到政策性森林保险信息。目前, 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宣传工作主要靠各级政府进行宣传。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宣传效果取决于两个方面, 一是政府的宣传推广力度以及宣传途径, 二是保险公司的基层服务能力。首先, 政府的宣传力度直接影响到宣传效果。政府在宣传方面如果缺乏积极性, 就会导致有些地理位置比较偏远的地方的农户无法及时获得有关政策性森林保险方面的信息。其次, 选择森林保险的农户面对的是承担森林保险的保险公司, 如果保险公司缺乏基层活动, 农户就无法获得完整的信息, 导致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考虑到自身的盈利目标以及下乡宣传和办保险的成本, 同时缺乏相关的人才, 就会减少基层活动, 导致与投保人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样一来, 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的了解就更少了。

4.2 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知

从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重要性的判断来看, 认为政策性森林保险非常重要的农户占受访农户的比例为18.3%, 认为政策性森林保险重要的农户占受访农户的比例为50%, 认为政策性森林保险不重要和非常不重要的农户占受访农户的比例为15.9% (表5) , 可见大部分农户都认可政策性森林保险的重要性。

单位:%

4.3 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分散营林风险的认知

从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能否有效分散经营风险来看, 认为投保森林保险能有效分散营林风险的农户占受访农户的比例为81.7%, 认为森林保险不能有效分散经营风险的农户占受访农户的比例为18.3% (表6) , 可见大部分农户都认可森林保险在分散营林风险方面的作用。

单位:%

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分散营林风险的有效性的判断可以从某种程度上说明农户森林保险的期望。农户对森林保险作用的期望越高, 就越认可森林保险的风险分散作用。这种期望与农户遭受森林灾害的频率、灾害的严重程度以及经济损失等因素有关。

在样本中, 2003~2010年间, 奉新县3个乡 (镇) 的120个样本中共有112户的商品林受灾, 占样本总体的93.3%, 受灾农户较多。总受灾面积为6733.4亩, 占林地面积的82.04%, 损失总额为2520528元, 参加森林保险的农户的投保林地受灾面积占总投保面积的90%。受灾年份主要集中在2008年, 累计受灾次数为114次。遭受森林灾害的频率越高, 灾害的严重程度越大, 经济损失就越大。对于江西奉新县的农户来说, 大部分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于林业收入, 林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很大。当森林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超过了农户自身的承载能力的时候, 农户更倾向于求助森林保险或者政府救助。

5 调查结论及政策建议

5.1 调查结论

通过对奉新县实地调研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 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总体了解程度不高, 大部分农户在获取政策性森林保险的相关信息方面存在较大困难。政府的宣传力度小、保险公司的基层活动不足以及农户的个人特征如文化水平低等因素会降低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认知度。

(2) 大部分农户都认可政策性森林保险的重要性。信息不对称、农户的文化水平低以及对参保经济成本的判断会影响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重要性的判断, 降低农户的参保意愿。

(3) 大部分农户都认可森林保险在分散营林风险方面的作用。农户对森林保险作用的期望越高, 就越认可森林保险的风险分散作用。同时农户遭受森林灾害的频率越高、灾害的严重程度越大以及经济损失越大, 农户就越倾向于求助森林保险和政府救助。

(4) 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认知不足会增加森林保险的经营困难。

5.2 建议

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认知的不足表明, 加大推广和宣传力度非常重要。为此, 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政府要因地制宜, 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同时政府还要加大推广的力度, 扩大推广的覆盖面积, 要尽量实现全部覆盖, 让各个地方的农户都能获得相关的最新信息。

(2) 政府应加大对商业性保险机构的投入。在财政方面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资金补贴, 保证保险公司能够维持简单再生产, 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森林保险的积极性。政府还要在政策上提供优惠, 如减免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等。同时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允许保险公司进行一些森林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发行, 提高其经营的灵活性。

江西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新标准 第5篇

据了解,此次调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各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同时参照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区域对失业保险金标准适用区域作了相应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适用区域由调整前的五类区域调整为四类区域。二是调整幅度较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平均数为925元,较调整前的平均数670元增加255元,平均增幅达38.1%。

在本次失业保险金调整中,我市的袁州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适用于二类区域,标准从原来的710元/月提高为950元/月;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适用于三类区域,标准从原来的670元/月提高为900元/月;万载县、上高县、宜丰县、靖安县、奉新县、铜鼓县适用于四类区域,标准从原来的630元/月提高为850元/月。

江西省保险业 第6篇

江西省在“十一五”期间, 开创性地建立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两批24个县 (市、区) 纳入了新农保试点, 为第一批试点县 (市、区) 的45万农村老年人发放养老金3.4亿元。在此期间, 通过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年度、计发年度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 妥善解决了20多万城镇大集体、手工业联社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和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险问题;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并展开试点;建立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预算管理制度, 覆盖范围不断扩大。2010年末, 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09万人, 比“十五”期末增长57%, 参加新农保人数达到231万, 参保率85.5% (来源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

尽管江西省在养老保险方面成绩显著, 但对于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 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为了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农民工群体养老保险的现状, 笔者及笔者的部分学生对江西省内166名农民工进行了实地调查, 发现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并不乐观。

1 研究方法

本研究使用的数据来源于2011年2月对江西省农民工进行的一次问卷调查。这次调查抽取的农民工来自江西省内各地。因此, 样本的代表性比较强。本次调查采用的是类型抽样, 有效问卷共166份。

2 结果与分析

2.1 被调查农民工的基本情况

调查显示, 在受访者中, 年龄在16~20岁的占受访者总数的9.64%, 年龄在20~30岁的占受访者总数的45.18%, 年龄在30~45岁的占24.70%, 45岁以上的占20.48%。说明, 农民工的年龄成年轻化趋势。

在受教育程度上, 受访者当中小学文化程度的占13.25%, 初中文化程度的占33.13%, 高中文化的占28.92%, 大学及以上的占30.10%。说明, 现在的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

在工作期间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上, 回答签定了劳动合同的有61人, 占回答该项问题人数的52.14%;没有签订的有56人, 占47.86%;另外还有49人没有回答, 这部分没有回答该项问题的人多半为自雇佣者。

2.2 农民工对养老保险政策的了解情况

调查显示, 对养老保险制度很了解的农民工占农民工总数的2.41%, 比较了解的占14.46%, 有一点了解的占57.23%, 完全不了解的为25.90%。具体情况参见表1。

在询问到对办理养老保险的手续的了解情况时, 166名受访者中, 对此十分了解的仅有2人, 占受访者总数的1.20%;基本了解的有37人, 占受访者总数的22.29%;选择不了解有127人, 所占比例高达76.51%。

在问卷中您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熟悉程度如何这一项, 给出该项问题答案的有160人, 另有6人没有给出答案。回答十分熟悉的仅有1人, 占回答问题人数的比例为0.62%;回答熟悉的有14人, 占回答问题总人数的8.75%;回答听说过的有129人, 占回答问题总人数的80.63%;回答其他的有16人, 占回答问题总人数的10.00%。

从受访农民工回答问题的情况不难看出, 无论农民工是否有能力参加养老保险, 单从了解制度的人数比例上来说就决定了这一制度不可能主动地被农民工所接纳, 同时也说明政府在贯彻执行政策和宣传政策方面, 仍存在较大的欠缺 (王立剑、刘佳, 2008) 。

2.3 参保意愿基本情况

从表2可以看出, 有一半多的农民工 (57.6%) 还是希望通过自身或家庭的力量维持老年生活。在希望依靠养老保险养老的53名农民工中, 年龄在45岁以下的有47人, 所占比例为88.68%, 在45岁以上的仅有6人, 占11.32%;说明年轻的农民工还是希望通过依靠养老保险的方式度过老年生活的。

在选择希望依靠养老保险养老的53名农民工中, 受教育程度初中及以下的有18人, 占33.96%, 高中及以上的有35人, 占66.04%。说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意愿与受教育程度有一定的正相关关系, 和已有研究成果相符 (张莹超, 2007) 。受教育程度越高, 参保意愿越强。

在选择希望依靠养老保险养老的53名农民工中, 健康状况不太好的只有2人, 占3.77%。这可能是因为身体健康状况不好的农民工家庭, 看病吃药的花费在家庭消费支出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

在这53名农民工中, 选择对养老保险制度了解程度很了解和比较了解的有15人, 所占比例为16.87%, 这似乎与已有的研究成果不符 (徐琴、鲍磊, 2009) 。这说明, 虽然大部分农民工对养老保险制度不是很了解, 但这并不影响他们是否参保。可能是因为他们已经看到现在年龄达到60周岁的农民工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的缘故。

在这53人当中, 已婚的有23人, 所占比例为43.40%, 未婚的有30人, 所占比例为56.60%。未婚者当中高中以上学历者有22人, 说明未婚者当中大部分为受教育程度较高者, 这与现有研究是相符的。

3 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 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来看, 大约有一半的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说明农民工群体不懂得或者根本不知道维护自己本该享受的养老保险权益。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我们的政府应该加强对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从养老保险政策的了解情况来看, 江西省的农民工对现有的养老保险政策不熟悉, 这也充分说明政府相关部门的宣传力度不够, 在以后的工作中, 还需要加强政策的宣传;从参保意愿情况来看, 仅有大约三分之一的农民工选择的养老方式是依靠养老保险, 情况不容乐观。而在选择依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当中, 绝大部分是年轻的受教育程度较高者。

鉴于江西省目前的养老保险现状, 笔者探索性的给出一些政策建议, 希望能为有关人员提供参考。一是政府相关部门应再次加大宣传力度, 让广大的农民工群体对该制度有最基本的了解, 并能自愿参保;二是要加强养老保险金的透明度, 让广大农民工知道自己缴纳的钱去哪了, 并能够监督养老保险金的去向;三是政府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让广大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对于确实无力缴费的, 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补贴的形式, 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摘要:通过对江西省的农民工群体抽样调查, 发现年龄因素和受教育程度会影响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意愿, 而婚姻状况、对养老保险政策了解情况以及自身的健康状况对参保意愿的影响并不大。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调查数据

参考文献

[1]徐琴、鲍磊, 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行为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江苏五市 (县) 的调查数据[]].南京师大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9 (05) .

[2]张学文、张立, 中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研究述评[J].西北人口, 2011 (02) .

[3]江西省人事厅办公室, “十一五”时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取得重大进展.http://hrss.jiangxi.gov.cn/rbhy/xx.php?id=11851.

[4]张莹超, 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研究—基于京津豫的问卷调查分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 2007 (06) .

关于山西省大病保险运行现状的探究 第7篇

大病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 是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需要自付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补偿的制度, 能够缓解大病患者“因病致贫, 因病返贫”的问题。为了缓解大病患者的经济压力, 从2013年开始, 山西省先在阳泉、运城等市展开了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根据人社厅的数据, 截止到2015年10月底, 山西省11个市已全部启动大病保险, 覆盖范围为所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群。

2 山西省大病保险运行现状分析

虽然山西省已在全省开展了大病保险制度, 但在具体政策实施过程过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 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 筹资能力不足。

山西省采用比例筹资的方式, 从社会成员缴纳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5%-10%充当大病保险基金。根据2011年国务院医改办的抽样估算, 我国大病发生率为0.3%, 若按照50%的支付比例来计算, 其筹资水平平均每人每年应达到45元左右。以太原市为例, 山西省卫计委公布的太原市2015年关于新农合大病保险的统筹资金的标准为每人每年23.5元, 这低于理论上的筹资水平, 会导致大病保险的基金收入严重不足, 根本无法支付大病患者高额的医疗支付费用。

2.2 统筹层次不高。

大病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分散机制, 把多数人的资金集中起来抵御少数人的风险, 充分体现了“大数法则”。从全国范围来看, 到目前为止, 吉林、西藏、青海等省已经实现了省级统筹。由于山西省各市区经济发展不平衡, 医疗保险的筹资能力各不相同, 因此目前山西省的大病保险实行的是市级统筹。山西省低层次的资金统筹使得参保者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不足, 医疗资源也始终无法得到合理配置。因此对于山西省的大病保险来说, 需要进一步从市级向省级以至于国家级统筹层次转变。

2.3 保障水平偏低。

一个地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的高低, 可以从其起付线和支付比例两个指标来考量, 大病保险的起付线能决定了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 而支付比例则规定了大病医疗费用的报销水平。

山西省规定的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线为1万元, 与甘肃、青海、宁夏等省 (其中甘肃和青海省为5000元、宁夏省为6000元) 来说仍然偏高, 山西省大病保险的高起付线使其只对于少数产生巨额费用的患者有保障作用, 限制了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的范围, 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从支付比例的方面来看,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 山西省的支付水平 (1万至5万元、5万至10万元、10万至20万元、20万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部分, 分别按照55%、65%、75%、80%、85%的比例支付) 虽然在不断提高, 但与部分规定了具体支付比例标准的省份相比仍然不足, 山西省的支付区间划分更细。因此山西省还需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险的支付水平, 充分保障参保人及时就医, 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在大病保险实施过程中, 山西省还规定了40万元的最高支付限额, 即封顶线。虽然山西省为了防止参保人因重大疾病产生的巨额费用而“因病致贫, 因病返贫”, 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以进行50%的二次报销, 但是对于产生巨额医疗费用负担的患者来说, 这种报销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封顶线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患者的支付能力, 限制了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

3 关于山西省大病保险实施现状提出的建议

目前山西省大病保险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筹资水平低、统筹层次不高、保障水平低等方面, 对此, 笔者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措施及建议。

3.1 统一筹资标准, 建立多渠道的筹资机制。

山西省大病保险目前尚处在起步阶段, 面对筹资水平低、筹资能力不足的问题, 山西省应统一并提高筹资标准, 建立一个多渠道的筹资机制。第一, 山西省要尽快实现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的统一, 逐步消除城乡之间资源配置的不平等现象, 协调城乡发展;第二, 将比例筹资与精算定价相结合, 并逐步提高筹资比例, 即增加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资金的比例;第三, 根据山西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结余状况, 适当提出一部分作为大病保险的补充资金, 减轻参保者的缴费负担;第四, 充分利用社会各界的力量, 发挥社会捐助的作用, 充实大病保险资金。

3.2 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

由于山西省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 目前大病保险实行的是市级统筹, 统筹层次较低。对此, 山西省应该综合各个地区大病保险的实施情况, 建立省级的风险调剂资金, 逐步由市级统筹提高到省级统筹, 解决山西省人民看病贵, 尤其是看大病贵的问题, 实现各个地区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3.3 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在保障水平方面, 第一, 山西省应综合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与患大病所需支付的高额费用情况等多种因素, 适当降低大病保险的起付线, 从而扩大保障对象的范围;第二, 山西省要进一步提高参保者发生大病风险后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 增强报销力度, 防止参保者“因病致贫, 因病返贫”;第三, 提高甚至取消封顶线, 一方面简化了工作程序, 另一方面有利于减轻发生巨额医疗费用患者的经济负担;第四, 提高各地区和各级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 避免患者“小病大医”。

3.4 加强医疗保障各项制度的衔接。

山西省要建立一套统一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的有效衔接。当参保者发生大病风险时, 首先由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来保障支付, 超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费用的部分, 由大病保险按照规定比例支付。对于家庭困难的大病患者, 可按规定申请大病医疗救助以支付高额医疗费用。

摘要:大病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 是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需要自付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补偿的制度。这篇文章在分析山西省目前大病保险运行现状的基础上, 针对其筹资能力、统筹层次以及保障水平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及措施。

关键词: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统筹层次

参考文献

[1]吴海波.大病保险筹资与控费机制改革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 第33卷第5期, 2014-05.

江西省保险业 第8篇

一、文献综述与研究内容

森林保险具有与其它农业保险相同的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性和正外部性等特性, 这些都是导致森林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1]而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政府的制度供给, 即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2]其中涉及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模式选择和财政补贴等重要问题。[3]王华丽、陈建成[4]通过对森林保险的经济属性界定、资源配置效率和政府财政补贴的经济学分析, 认为如果政府不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财政扶持, 必然导致森林保险需要不足同时供给有限, 造成市场失灵;潘家坪[5]曾经通过森林保险费率问题的理论与实证研究, 发现森林保险费率过低会使保险人无利可图, 而费率过高又会制约林地经营者的投保行为, 并认为森林保险必须依靠政府财政扶持才能解决这一矛盾;郑志山、周式飞[6]认为在森林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这一矛盾体中, 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险的需求方, 而在于森林保险的供给方 (保险公司) 。

归纳起来, 国内针对森林保险的研究主要是以外部性、公共物品、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剩余或公共财政等理论为基础, 运用供需曲线模型进行局部均衡分析, 回答为什么要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 应当如何开展的问题;[7]或者结合某一省份森林保险实践, 遵循问题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逻辑框架。[8]但文献中缺少结合不同省份的经验研究, 并且在巨灾风险分散方面, 多数文献主要是在发展森林保险建议中简要提及。

二、森林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

森林保险作为林业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 在有效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起到较为重要的作用, 其效用可以为社会所共享, 同时森林保险产品又具有购买价格, 因此它属于非竞争性且排他性的准公共产品。这类准公共产品理论上可以由政府部门提供, 也可以通过市场机制由私人部门提供。但是, 我国林业产业的弱质性、森林灾害的复杂性和森林资源的效益外溢性等特性, 决定了要发挥森林保险对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障作用, 就必须以政府介入的森林保险模式为主导, 这也是国外森林保险实践经验的总结。[3,9]

从1984年至今, 在我国森林保险实践历程中主要出现过4种制度模式, 其中3种有政府介入, 即商业保险公司主办并由林业部门配合的协保模式[3,9]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对福建、江西和湖南省的费率厘定情况如表1所示。

从多级政府财政保费补贴程度看, 目前中央财政对森林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较为欠缺, 保费补贴比例总体较农业保险偏低。政府财政对农业保险和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如表3[11]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践历程中, 北京市更接近国际经验做法, 其特点是在规定赔付率以内由保险公司赔付, 而超赔部分由政府承担赔付责任, 政府采用直接购买再保险和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 (按上年农业增加值的1‰提取) 两种方式分散巨灾风险。[12]就我国森林资源分布特点来说, 林业大省往往是经济实力较弱的省份, 并且由于森林巨灾、大灾具有风险系统性强和破坏性严重等特点, 存在巨灾保险市场失灵问题, 因此中央财政的介入是有效分散森林巨灾风险的关键因素。在以上理论与实践分析的基础上, 结合相关文献研究, 提出两种森林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以供参考。一种机制是由中央财政建立专项森林巨灾保险基金, 并将再保险的责任交给中国再保险公司, 由其为商业保险总公司提供森林保险再保险服务, 具体操作流程 (如图1) 。[13]

另一种森林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是由中央财政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 对商业保险总公司实行专项使用、亏损补充、盈余滚存的运作方式。巨灾风险准备金设立额度下限, 如果准备金低于额度下限或被击穿, 由中央财政预算进行补充。如果当年森林保险的赔付率超过规定比例, 商业保险总公司申请启动准备金。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主要资金来源渠道是中央财政的转移性支出和保险总公司在丰年、平年时按一定比例计提的保费收入, 也可以考虑以森林生态补偿为突破口, 利用税收杠杆向社会公众征收生态环境保护税的方式。对于经济实力较强的省份也可借鉴福建省的做法, (6) 由省级财政建立风险补偿金, 以提供对巨灾风险的分层保障, 有效降低省级保险公司的赔付率, 这样有利于缓解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 也有利于减轻中央巨灾风险准备金的负担。

六、结论与启示

江西省保险业 第9篇

国外学者较早关注管理人员的胜任力, 长期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Mc Clelland研究发现, 各类管理者共同需要的胜任力有两种:个体内部的优秀特质和个体对工作群体进行组织的特征, 管理者至少在一方面表现优秀才能获得成功。基于行业、部门、管理等级的情景差异, Spenece博士探索了一般管理工作者的胜任力, 显示所有管理类工作具有相似性。国外对营销人员胜任力的研究集中在通用型市场类从业人员上, 最具代表性是1989年Spenece建立的市场从业人员通用胜任力模型。

国内学者也逐渐开始对管理人员胜任力进行理论研究, 并付诸实践构建了针对不同行业背景和管理层次的管理人员胜任力模型。彭剑锋将市场类通用胜任力划分为目标与行动、帮助与服务、管理、影响力、认知和自我概念六个基本族系。魏钧、张德认为商业银行客户经理胜任力包括把握信息、拓展演示、关系管理、自我激励、参谋顾问和协调沟通六大类。吴孟捷、安鸿章构建了职业营销经理胜任力模型, 并对其有效性和实用性进行了验证, 将其划分为管理效率、领导力、组织与协调、个人特质4个维度。

国外对胜任力的研究已经发展成为一个较完善的体系, 但其成果是否适合中国的具体情况, 仍需在本土化的过程进行探讨和甄别;国内从致力于研究通用型胜任力到探索不同行业、等级、岗位的具体胜任力, 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更加细致具体, 但针对销售人员和组织基层管理人员的研究相对不足, 具体到寿险行业更是匮乏, 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与应用价值。

二、胜任力内涵

Mc Clelland研究发现通过学校表现和能力测验选拔员工的方式不具备预测性, 他首次提出了胜任力概念:任何可以被测量或计数并能显著区分优秀绩效者和一般绩效者的个体特征、。此后, 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胜任力进行了研究, 也因此目前对胜任力的界定尚未达成一致, 主要有两种观点:特质观理论认为胜任力是个体潜在的、持久的特征, 它与一定工作或情景中的、效标参照的、有效或优异绩效有因果关系。行为观理论将胜任力看作是特定情景下对知识、技能、态度、动机等的具体运用, 即胜任力是个体相关行为的类别。

尽管诸学者定义胜任力的侧重点各有不同, 但也存在一些共识:胜任力与工作绩效密切相关, 并能够通过预测行为反应方式预测未来的绩效;胜任力能够有效鉴别组织中的绩效优秀者与绩效一般者。基于此, 本文对胜任力的定义为:能将某一工作中的高绩效者与一般绩效者区分开来的动机、特质、自我认识、态度、价值观、知识、技能等个体特征。在具体的组织环境和工作情景中, 个体是通过对这些潜在特征的组合与运用, 表现出一系列外显的、可测的行为, 从而产生高绩效。

三、问卷编制与调查

基于团队管理职责, 寿险业基层销售经理对内扮演决策规划者、培训激励者、执行监控者、协调联络者和领导建设者角色;基于市场开发职责, 对外扮演联络者和谈判者角色, 分析认为时间管理、专业化、学习与发展、团队合作、执行力、自我调节、语言表达、同理心、资源共享、市场导向、沟通协调、洞察力、控制力、影响力、成就欲、激励、韧性、主动性、决策能力、培养他人、计划性、排除疑难、敬业、自信、诚信、规范行为、系统思维、以客户为中心、信息收集与分析、灵活性与适应性共30项能力对寿险业基层销售经理完成角色职责作用重大, 以此为题采用李克特标准化量表形式编制问卷, 通过测量基层销售经理与每一项胜任力行为指标等级的对应情况, 获得其对各胜任力具备程度的数据。

选取基层经理除外的团队其他成员人均保费收入、基层销售经理除外的团队其他成员人均客户数量、、基层销售经理个人原保费收入三项指标, 等量加权进行考核。从中国人寿山西分公司选取200名基层销售经理按上述绩效标准进行考核, 取成绩前100名作为绩效优秀者, 后100名作为绩效一般者。共发放问卷200份, 收回185份, 回收率为92.5%, 删除无效问卷25份, 保留有效问卷160份, 有效问卷回收率为80%。

四、统计分析

(一) 差异显著性分析

为了分析所测量的30项胜任力在绩效优秀组和绩效普通组之间的差异, 对绩效优秀组和绩效普通组在各胜任力上的得分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若T检验结果达到显著水平, 则表明该胜任力能够有效区分高低绩效;若T检验结果未达到显著水平, 则该胜任力不具备鉴别性, 从而舍去。统计分析发现, 优秀组和普通组在8项胜任力上不存在显著差异:执行力、自我调节、市场导向、沟通协调、决策能力、自信、规范行为、系统思维;优秀组和普通组在22项胜任力得分上存在显著差异:专业化、学习与发展、团队合作、同理心、资源共享、语言表达、洞察力、影响力、成就欲、激励、主动性、培养他人、计划性、排除疑难、敬业、诚信、时间管理、以客户为中心、信息收集与分析、灵活性与适应性、控制力、韧性, 即这22项胜任力能够有效预测山西省寿险业基层销售经理的绩效。

(二) 因子分析

1. 可行性检验。

利用SPSS10.0统计软件对问卷进行KMO和Bartlett检验, KMO值为0.751, 说明样本充足度基本达到要求, 适合作因子分析。同时Bartlett球度检验给出的相伴概率为0.000, 小于显著性水平0.05, 拒绝Bartlett球度检验零假设, 即认为本问卷及其各因子组成项目的构建效度好, 适合做因子分析。

2. 因子提取及命名。

因子分析过程中删除因子载荷量小于0.50的项目;提取的因子中包含的项目小于2个, 也作为剔除项目的一个标准。因子分析提取了4个一级因子、18个二级因子, 依次分别命名为市场开发、人际交往、团队管理、个性特质和动机, 见表1。计划性在市场开发因子载荷为0.535, 分析认为计划性对于团队管理工作更为重要, 因此将其调整至团队管理维度;灵活性与适应性在团队管理载荷量为0.512, 但与团队管理的其他几个要素不具有共性, 因此人为规划到个性特征和动机维度。

(三) 预测性回归分析

多元线性回归的目的在于预测, 即从多个变量中找出对效标变量最具预测力的变量。将山西省寿险业基层销售经理18项胜任力得分作为预测变量, 将其考核成绩作为效标变量, 依次选取胜任力进入回归模型。

由表2可知, 18项预测变量与考核结果的多元相关系数为0.851, 决定系数为0.824, 分析结果进一步确定了既定胜任力对山西省寿险业基层销售经理取得良好绩效的预测性。

β统计量表示各单项胜任力对绩效预测的有效性, 由高到低依次为:专业化、诚信、培养他人、洞察力、成就欲、主动性、同理心、学习发展、团队合作、激励、客户中心、资源共享、信息收集与分析、灵活性与适应性、影响力、敬业、计划性、语言表达能力。

胜任力冰山模型指出, 不同层次的胜任力对绩效的预测性有显著区别, 自上而下胜任力重要性愈来愈强。冰山上层的知识、技能层面对绩效的贡献度有限, 而位于中层的自我概念层面重要性稍强, 冰山最底层的个人特质、动机等要素对绩效预测的有效性最强。本部分研究结论整体符合这一结论, 诚信、培养他人、成就欲、主动性等个人特质和动机要素预测性最强;同理心、学习发展、团队合作、客户中心作为自我概念方面的内容, 重要性次之;信息收集与分析、计划性、语言表达能力等基本的技能重要性最差。

五、结论与展望

(一) 结论

确认了山西省寿险业基层销售经理22项胜任力;对其进行因子分析, 发现其存在4个维度:市场开发、团队管理、人际交往、个性特征和动机;对经过因子分析之后的山西省寿险业基层销售经理18项胜任力进行了预测性回归分析, 对其预测有效性进行了赋值、排序。

(二) 展望

囿于各方面条件限制, 不能在全省范围内大量抽样, 样本选取方式不够严谨, 影响了样本的代表性, 并可能降低研究结论的正确性, 同时也限制了研究结论在更广泛地区的推广。基于此, 在以后的研究中应当使样本选取的方式方法更加严谨, 使样本的容量和结构进一步优化。

研究结论需要通过实践中进行验证, 但受时间、经费等条件限制, 这方面工作并没有进行, 结论的正确性有待进一步检验。

摘要:界定胜任力内涵的基础上, 对寿险业基层销售经理进行角色职能分析, 据此编制胜任力测评量表实施调查并对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通过差异显著性分析发现绩效优秀组和绩效普通组在22项胜任力上存在显著差异, 采用因子分析法将其划分为市场开发、团队管理、人际交往、动机与个性特质4个维度, 并通过逐步回归分析对其预测有效性进行了赋值、排序。

关键词:寿险业,基层销售经理,胜任力,差异显著性分析

参考文献

[1].McClelland, D.C.Testing for Competence R ather Than for Intelli-gence[J].American Psychologist, 1973 (28)

[2].Spencer, L.M.Competence at Work:Models for Superior Performance[M].NewYork:John Wiley&Sons, inc.1993

[3].龚劲锋, 王益宝.胜任力研究综述与展望[J].经济论坛, 2009 (16)

[4].时勘, 王继承, 李超平.企业高层管理者胜任特征模型评价的研究[J].心理学报, 2002 (3)

[5].章国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者胜任力模型研究[J].管理世界, 2005 (8)

[6].王重名, 陈民科.管理胜任力特征分析:结构方程模型检验[J].心理学报, 2002 (5)

[7].杨湘怡.企业中层管理者胜任力模型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 2007

[8].李虹.中层管理者工作胜任力研究[D].北京:中国科学院, 2001

[9].彭剑峰, 荆小娟.员工素质模型设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10].魏钧, 张德.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客户经理胜任力模型研究[J].金融论坛, 2007 (6)

江西省保险业 第10篇

关键词:大学生,医疗保险,现状分析

一、大学生医疗保险发展现状

2008年10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各高校大学生按照学校的归属地, 通过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来筹集基金, 支付大学生在门诊和住院就医时产生的医疗费用, 用以减轻因疾病而给大学生带来的经济负担。大学生医保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 保障期限从当年的9月1日开始至次年的8月31日为止。杨凌区大学生医保缴费标准如表1所示:

二、大学生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 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

学校对医疗保险的宣传不够, 大部分学生只知道自己通过学校组织, 缴纳了保费, 参加了医疗保险, 而对于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法、保障范围、报销比例等内容均不清楚。

(二) 大学生医疗保险不具有强制性

大学生医疗保险推行比较成熟的国家, 大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或制度规定在校大学生必须参加医疗保险。而我国的大学生医疗保险采取自愿投保的形式, 参保率相对较低达不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1. 缴费金额单一, 缺乏灵活性。

2012年杨凌区大学生医保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270元, 其中个人缴纳20元, 财政补助250元。缴费标准的单一性, 造成学生在投保时没有自主选择的权力, 不能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身体状况选择合适的医疗保险。

2. 制度不完善, 导致道德风险。

为避免道德风险, 社会医疗保险一般不允许重复购买。大学生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 但是一部分农村同学已经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而这一部分同学在同时又在学校所在地参加了大学生医疗保险, 这就产生了重复购买社会医疗保险的行为。如果审查不严格, 这部分同学在就医后, 医疗费可能会重复报销, 因而导致道德风险的产生。

3. 参保学生对医疗保险的利用不高, 报销人数少。

调研数据显示, 在生病需就诊时, 有45.5%的同学选择非正规医院进行就诊, 只有54.5%的同学选择到正规医院就诊。而选择到正规医院就医同时又通过大学生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同学仅为12.3%。由此可见参保学生对于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利用并不高。

4. 大学生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有限。

大学生医疗保险报销时, 按照生病类型和就诊医院等级, 报销比例一般在50%~90%之间, 也就是说大学生本身要承担10%~50%的医疗费有些药品和检查项目被排除在报销范围之外, 这部分药品和检查项目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也需要学生自己负担。而且, 学生往返医院的乘车费用及住院期间的膳食费也需要全部自费。

三、完善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建议

(一) 加大对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宣传力度

大学生对于医疗保险的了解程度是影响其参保的重要因素, 学校应加强对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宣传, 可通过相应主题报告会、宣传单、宣传栏等方式普及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相关知识。其次, 应对高校各年级辅导员进行有关大学生医疗保险方面的知识培训, 使辅导员熟悉相应内容、规则及流程, 因为辅导员在日常生活中与大学生接触较多, 当学生遇到有关医疗保险方面的问题时, 辅导员可给予积极正确的引导。

(二) 提高校医院的医疗水平和医疗人员的服务质量, 降低校医院收费标准

校医院是大学校园中最为方便正规的医疗诊所, 但是很多大学生对于高校校医院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的评价不高, 因而在生病时不选择到校医院就诊。提高校医院的医疗水平和医疗人员的服务质量同时降低校医院收费标准, 不仅能够保证生病学生在第一时间接受专业正规的诊疗, 而且可以提高学生对校医院的评价和信任度。

(三) 提供可选择的多层次缴费水平, 增加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灵活性

各高校应根据学生自身的经济条件和身体健康水平, 提供多层次的缴费水平, 增加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灵活性及可选择性, 使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符合自身条件保障水平, 将提高大学生对医疗保险的满意度, 进而提高大学生的参保积极性。

(四) 以法律或制度形式规定在校大学生必须参加医疗保险

大学生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 应该强制参保, 但是我国则规定大学生自愿参加医疗保险。无法保证大学生医疗保险的覆盖率, 不能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或规定, 强制参保, 对于一部分家庭比较贫困的大学生, 应予以减免保险费或提供补助金, 确保每人名学生都参与到大学生医疗保险中, 享受同等待遇。

(五) 扩大大学生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大学生因重大疾病住院就诊的概率较小, 一般选择校外小型门诊进行感冒、发烧等小病的治疗, 考虑到目前大学生的就医现状, 政府应作出相应调整, 增加对于小型门诊就医的报销比例。即使在正规医院就诊, 住院期间的饮食费用和往返医院的车费及部分药品和检查的费用也不包括在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之内, 政府应建立专项基金, 对家庭贫困学生的这一部分花费进行补助, 保障其得到及时的治疗。

参考文献

[1]彭美华, 朱才华.关于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基于成都市六所高校的实证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10, (02) .

[2]赵莹, 刘旋.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以四川大学为例[J].政经视点, 2012,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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