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2024-06-02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精选6篇)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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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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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缴费单位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无法核定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照当地上年度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 失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所在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托收通知单在每月20日前代为扣缴,转入当地社会保险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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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个人缴费部分由缴费单位发工资时代扣;不能由银行扣缴或者单位代扣的,由缴费单位或者缴费个人在每月20日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七条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属于纳税对象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二)不属于纳税对象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财政补助费和事业收入中列支。

第八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不得拒缴。

缴费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未发职工工资、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本单位及其缴费个人失业保险费的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缴。

破产企业自人民法院作出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在此以前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列入第一清偿程序。被兼并的企业在企业被兼并以前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兼并企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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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县(包括县级市,以下统称县)分级统筹;有条件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市级统筹。

第十条 建立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统筹地区按实际收缴失业保险费的10%向省上交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按季缴纳,并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上交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统筹地区筹措的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应当先动用历年结余;仍不敷使用的,可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调剂。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申请调剂金的统筹地区历年所交的调剂金总额内进行调剂;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缺口部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统筹地区财政按2∶8的比例进行补贴。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筹措的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由省财政补贴,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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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五)失业人员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其收入专户全额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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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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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介绍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之日起按月发放。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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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14个月;累计缴费时间6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可在14个月的基础上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应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期间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依照下列规定核定:

(一)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其国家认可的1986年9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时间;1986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所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单位缴费时间可视作缴费时间;1998年7月1日以后,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方可视为缴费时间。

(二)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失业人员,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其国家认可的1998年12月3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时间;从1999年1月1日以后,所在单位和个人同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方可视为缴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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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失业前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缴。

失业人员在失业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本人当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10%标准发给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失业救济期间患有重病(因打架斗殴、自残、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病的除外),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治疗,可凭医院的医药费用正式发票补助70%医疗补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死亡的除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7个月失业保险金的丧葬补助金;有直系亲属需供养的,一次性按每供养1人发本人生前10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抚恤金,供养3人以上的发本人生前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抚恤金。

第二十三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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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补助。补助的标准依据当地发放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月基数的60%计算,补助的期限按缴费每满1年(未满整年的按整年计算)计发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四章 失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告知其享有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应当在被告知失业后30日内,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

失业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和身份证,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调动社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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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的力量,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等全方位的服务,为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提供帮助。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的,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效果和有关凭证,向职业培训机构或者失业人员支付培训补贴。其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10%。

用于失业人员的培训经费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征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2%。

第二十九条 失业人员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有关凭证,向职业介绍机构支付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8%。

用于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经费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征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2%。

第三十条 缴费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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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按季拨给用人单位;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行组织就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有效证明文件,可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第三十二条 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部门核定后,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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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档案等管理工作;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补助金的单证;

(四)代失业人员交纳医疗保险费;

(五)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七)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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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个人因缴纳失业保险费问题或者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个人或者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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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全部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社会团体是指纳入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或者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专职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保育院、托儿所),民办医院,民办科技、信息、咨询、中介机构,民办社区服务组织及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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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是指纳入各级政府管理或经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事业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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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尾造成事故保险公司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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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保监局关于注销上 http://s.yingle.com/l/bx/7107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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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析(保险法)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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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监会山东保监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 http://s.yingle.com/l/bx/710763.html

 保险理赔所需材料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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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第2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50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和计划生育、煤炭工业、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及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 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应当自参保缴费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之日起15日内,在本单位公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政府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依法给予的补贴;

(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九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登记的业务范围,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业务范围跨行业的,按照用人单位主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确定。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所属行业费率档次内,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难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统筹地区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储备金的提取比例,根据统筹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发生重大事故工伤保险费用占工伤保险总费用的比例确定,一般不超过当年基金征缴总额的20%。储备金滚存结余总额不应超过当年基金应征缴总额的30%。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二条 中央驻晋和省直用人单位的职工的工伤认定,按照属 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的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经报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伤害职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居民身份证等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应当依法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鉴定和确认: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三)停工留薪期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四)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五)旧伤复发的确认;

(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和确认事项。

第十八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鉴定: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再次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再次鉴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

(三)工伤职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居民身份证等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再次鉴定的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或者复查鉴定结论复印件。

第二十条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和确认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的,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和确认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和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用人单位派人陪护。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按月支付陪护费。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以复查鉴定结论为依据,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经复查鉴定,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伤残津贴以复查鉴定结论作出之日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护理费以复查鉴定结论作出前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

第二十三条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因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调整时间和幅度参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进行。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年发生工伤的,经办机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其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经办机构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有本人工资的,以本人工资为基数;难以确定本人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第二十八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十九条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三十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聘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聘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人事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充参保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二)编造住院、康复、配置辅助器具事实,制作虚假病历、档案的;

(三)将不符合基金支付的药品或者诊疗、康复服务、配置伤残辅助器具项目纳入基金结算的;

(四)采取其他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伤保险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工伤保险基金;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第3篇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成效

赣州市发展散装水泥工作起步较早, 市散预办成立于1985年, 承担全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职能。《条例》出台前, 由于法律法规缺失, 严重影响了全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 存在几个突出问题:一是县 (市、区) 散装水泥工作机构设置不全。部分县 (市、区) 未能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有的挂靠在建设局下属单位, 有的设在经贸委, 职责不明确。一半以上的县 (市、区) 持等待观望态度, 未开展实质性工作。二是“禁现”工作举步维艰, 预拌混凝土发展缓慢。由于缺乏法律法规和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加之“现场搅拌”传统根深蒂固, 严重制约了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发展。2007年, 全市推广散装水泥126万吨, 生产预拌混凝土19.96万立方米;拥有散装水泥车43辆, 散装水泥罐131个, 散装水泥发放库28座, 综合发散能力200万吨;市中心城区建成投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只有4家, 且生产经营状况不佳, 生存相当困难。三是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不到位。县 (市、区)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基本以代收为主, 没有一家进入行政服务大厅统一收费。2007年, 全市仅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09.75万元, 专项资金基本未能发挥对散装水泥发展的调节促进功能。

《条例》出台以来, 全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步入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赣州市散预办2008~2009年连续两年被省工信委评为全省散装水泥工作先进单位;2009年、2011年分别荣获中国散协表彰的“全国散装水泥统计工作先进单位”。

(一) 推广散装水泥节能增效明显。

《条例》实施五年来, 全市累计推广散装水泥1986.83万吨, 节约包装费49 670万元, 节约包装袋纸12万吨, 折合优质木材65万立方米, 节约电力1390万度, 节约扎口棉线7947吨, 减少水泥损失99万吨, 同时还大大减少环境污染, 减少粉尘排放20万吨,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3880吨, 节能减排增效明显。

(二) 预拌混凝土产能、产量大幅提高。

2012年, 推广预拌混凝土426.5万立方米 (其中市中心城区284.82万立方米) 。截止2012年12月底, 全市已建成投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有33家, 年设计生产能力达到1500万立方米, 其中:市中心城区16家, 生产能力775万立方米/年;截止2013年6月底, 全市已建成投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有48家, 年设计生产能力达到2315万立方米, 其中:市中心城区18家, 生产能力850万立方米/年。全市有搅拌运输车560台, 臂架泵103台, 地泵23台, 车载泵38台;散装水泥车55辆, 散装水泥罐283个, 散装水泥发放库42座, 综合发散能力达1188万吨。

(三) 预拌砂浆发展已经起步。

为加大砂浆“禁现”力度, 促进预拌砂浆发展, 我们正在研究制定《赣州市中心城区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初稿征求各方意见已经完成。目前, 全市已批准立项的预拌砂浆企业有8家, 建成投产的企业有1家。

(四) 专项资金征收政策逐步落实。

《条例》实施后, 18个县 (市、区) 均成立了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16个县 (市、区) 已开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绝大部分县 (市) 已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行政收费大厅统一收费, 征收管理规范有序, 征收金额持续增长。2012年, 全市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786.8万元, 比2007年增长2.8倍, 其中市本级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303.67万元。

二、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措施

(一) 广泛宣传《条例》。

采取积极措施, 多渠道、全方位宣传贯彻《条例》, 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一是印制了《条例》单行本, 并迅速分发到各县 (市、区) 、市直有关部门、散装水泥企业及房地产开发商。二是与赣州电视台联合摄制宣传片, 在赣州电视台连续播放“禁现”专题新闻, 宣传国家、省、市预拌混凝土推广应用方面政策与措施。瑞金、南康、上犹等县 (市、区) 也开展了专题宣传, 为全面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营造舆论氛围。三是每年6月组织各县 (市、区) 开展以“禁现”为主题的节能宣传周活动, 采用悬挂横幅、短信群发、发放宣传资料、街头咨询、电视、电台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宣传活动。四是将《条例》在赣州市散装水泥网站上发布, 方便相关企业和社会各界上网查阅。五是在《散装水泥》《中国建材报》《中华建筑报》《赣南日报》《赣州晚报》等国家、省、市报刊杂志发表宣传本市散装水泥工作文章100余篇。

(二) 加强政策引导。

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 引导促进散装水泥事业加速发展。一是颁布《赣州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根据省政府88号令要求, 2007年市政府出台了《赣州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赣市府第51号令) , 2008年10月市政府又出台了《关于市中心城区严格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赣市府字[2008]261号) , 严格“禁现”规定, 全面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二是制定《条例》贯彻实施意见。2008年9月, 原赣州市经贸委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的通知》 (赣市经贸资字[2008]157号) , 进一步明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的职能, 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工作机构网络。三是逐步健全县 (市、区) 配套政策。瑞金、南康、赣县、上犹、于都、会昌、龙南、定南、宁都等9个县 (市、区) 政府先后出台《城市规划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 有力地推动了县 (市、区) 预拌混凝土的发展;四是积极研究预拌砂浆政策。今年5月组织着手起草《赣州市中心城区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并发放到市规划建设、公安交警、城管、质监、财政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目前已完成意见征求, 正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审议, 颁布实施。

(三) 扎实推进“禁现”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禁现”规定,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深入持续推进“禁现”工作。一是规范执法。对“禁现”执法, 制定了统一的法律文书, 规范执法检查程序, 赢得了执法对象的肯定。同时, 通过自学和聘请专家讲课等形式, 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 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二是严格执法。加大对市中心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查处力度, 特别是加大了对“禁现”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农民公寓”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2012年, 对中心城区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禁现”执法检查, 对86家建设单位进行了97次行政执法检查。同时, 各县 (市、区) “禁现”工作也有声有色, 如瑞金市加强了对工业园区、市政工程“禁现”执法力度, 近年开展执法检查96次, 下发整改通知书17份, 及时纠正违规行为。五年来, 全市各级散预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开展“禁现”执法检查3193次, 进入司法程序纠正违规行为62起, 现场纠正违规行为300多起。三是部门联合执法。加强与规划建设、质监等职能部门的联动, 形成执法合力, 如南康市散预办将部分监督检查处罚权委托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行, 取得了较好效果, 目前, 该市已建成投产预拌混凝土企业5家, 各企业产销两旺。

(四) 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

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力度。2007年7月, 市本级专项资金征收纳入了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报建审批必经程序, 彻底纠正了过去随意减免的现象, 专项资金征收做到了规范化、法制化。同时, 指导、督促县 (市、区) 积极落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政策, 16个县 (市、区) 依法开征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其中15个县 (市、区) 将专项资金征收列入了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报建审批必经程序, 专项资金征管逐步规范, 资金效应不断增强。

(五) 扶持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

本着以服务企业为根本, 加强政策引导、服务和管理, 积极引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一是加强政策引导。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 强化政策引导, 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提升行业经营能力, 我们每年组织有投资意向个人及已建成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单位外出学习考察, 进行市场调研, 学习先进地区企业建设与管理经验。二是积极为企业服务。积极为企业申报省级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 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认定, 为企业做强做大提供政策支持。2012年, 全市20家预拌混凝土企业通过省工信委认定。五年来, 市散办多次举办企业技术人员培训班, 帮助企业提高技术人员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2012年3月, 举办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业技术培训班, 宣贯《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邀请实践经验丰富的混凝土专家讲解预拌混凝土知识, 培训企业技术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70余人。同时, 还组织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人员参加了省散协举办的内部试验室检 (试) 验人员培训班和试验室主任培训班。五年来, 共举办培训班10多期, 共计800人次。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 多次组织召开企业座谈会, 研究产品推广应用、企业无序竞争等问题, 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企业生产和经营上遇到的各种困难。三是加强资金引导。五年来, 市本级财政共核拨了56万元专项资金补助10多家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 企业, 帮助19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争取省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助485万元。为规范申报省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补助工作, 近日,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申报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市财企字[2013]27号) , 明确申请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条件、程序、规范和加强审批管理。

(六) 加强产品质量监管。

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源头监管, 正在筹建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时监管系统, 通过数据专线采集设备, 实现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线每一盘搅拌配合比和搅拌时间等的全程监控和预警, 对混凝土质量实行动态监管和追踪。市财政已批复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拨款近200万元专项用于该系统建设。同时, 加强监督检查, 市散预办每年定期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1~2次质量监督检查, 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的思路和举措

(一) 加强监督管理, 全面推进散装水泥工作。

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纳入全市工信工作目标任务考评的重要内容, 在抓好市中心城区工作的基础上, 加强对各县 (市、区)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指导各地根据城镇建设情况, 积极有序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满足建设需求。协调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 制定落实《条例》的措施文件, 全面推进散装水泥工作深入发展。

(二) 加强舆论宣传,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公益广告、简报、咨询台等各种舆论工具, 全方位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宣传工作, 用典型实例的图文和数据, 宣传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节约资源、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等优越性, 突出抓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以及《条例》颁布五周年的宣传活动, 抓好赣州市散装水泥信息网建设, 建立建言平台, 对违反政策法规行为实行舆论监督。

(三)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实现“禁现”目标。

严格执行“禁现”的规定, 在城镇规划区内, 加大对设计单位和建筑工地违规设计和现场搅拌行为的执法检查频次。加强政策法规学习, 明晰行政执法职责, 规范执法操作程序, 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力争2014年中心城区内预拌混凝土应用达到100%以上, 县 (市、区) 城镇规划区预拌混凝土应用达到95%以上。积极将推散工作向乡镇和农村延伸, 增加投资添置散装水泥流动罐和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网点, 为农民建房、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使用散装水泥提供方便。

(四) 规范专项资金征收管理, 引导扶持企业发展。

把依法征收专项资金摆在散装水泥工作的重要位置, 进一步抓好专项资金征收政策的落实, 各县 (市) 尽快将专项资金征收纳入政府建设项目报建并联审批程序, 在当地政府办证中心实行一站式综合收费, 并将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进一步发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杠杆作用, 建立健全规范的散装水泥应用后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制度, 建立和完善散装水泥工作奖励制度。

(五) 加强技术培训, 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继续定期举办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技术人员和实验室检测人员岗位技术培训班, 通过技术培训和专家辅导交流等方式, 加强行业技能型人才的培养, 提升关键岗位人员的理论及实践水平, 提高企业生产技术水平, 增强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能力, 提升产品质量, 降低成本, 增加企业效益。

(六) 强化服务意识, 当好企业的“娘家人”。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第4篇

关键词:森林保险;巨灾风险;保险费率;保费补贴

中图分类号: F840.66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2-1302(2015)03-0417-03

林业是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的弱质产业,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讲,林业资金需求大、周转慢、效率低、经营生产周期长、容易受自然灾害影响[1]。而我国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高,灾害损失大,并且国内没有完善的减灾机制。林农资金来源有限,经济实力弱,经营规模小,没有能力承受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需要依靠政府财政支持。但是过多的财政补贴会给地方政府造成沉重负担。因此,为了增强林農抵抗风险能力,保证林业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2009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我国森林保险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从最初对森林保险理论初步探讨与试点实践,到挖掘森林保险发展过程中的功能及问题分析,从以市场角度研究森林保险市场机制构建与体系完善,再到对森林保险发展制约因素及解决方法进行深度剖析,森林保险研究至今共经历了4个阶段[2]。在政府政策支持下,无论是农业保险还是林业保险都有了较大发展。许多学者针对全国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进行了大量研究,而对森林保险效果评价研究相对较少。本研究针对江西省森林保险实施具体情况,在分析江西省森林保险模式与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总结江西省在实施森林保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就江西省森林保险工作如何更好地开展提出相关建议。

1 江西省森林保险发展历程

江西省于2004年开始实行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并将森林保险作为配套改革实施。到2007年底,以明晰产权、确权发证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基本完成[3]。2007年10月,江西省在26个县开展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试点工作,启动森林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试点;2008年9月,林木火灾保险试点扩大到全省;2009年4月,江西省成为首批被列入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的3个试点省份之一,全省公益林实行森林火灾险统保,部分县市开始以乡为单位进行商品林火灾综合险的有益探索。在江西省的100个县(市、区)中,有70个是重点林业县。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开展,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社会投资造林的积极性被极大地调动起来,森林面积和质量都有大幅度提高[3]。

2 江西省森林保险发展模式与运行机制

江西省森林保险工作由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与江西保监局、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共同组织实施,以“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为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财政部门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 监督管理、结算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林业部门为森林保险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险公司共同制订森林保险政策,并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建立联合工作机制;保险监管部门对森林保险工作进行监管;保险公司提供森林保险业务的宣传、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4]。江西省现行森林保险试点方案主要内容如表1所示。

与2010年以前相比,目前施行的《方案》有以下变化: 一是保险责任范围扩大,国家和省级公益林由实行林木火灾险变为实行林木综合险;二是调整保险费率,公益林由保险费率为0.1%的林木火灾险调整为保险费率为0.2%的林木综合险;三是对财政保费补贴比例进行调整,国家和省级公益林补贴由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各承担50%。

从2009年至2012年,江西省森林保险参保面积有了显著的增长。截至2010年底,江西省共参保林地面积 572.097 239万hm2,其中公益林340.17万hm2(公益林已全部参保),商品林231.927 239万hm2,承保面积占全省有林地面积的65.47%,参保面积位列全国第一。到2011年底,参保总面积达864.432万hm2,其中公益林全省统保340.17万hm2,商品林大幅增长至524.262万hm2。

3 江西省森林保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江西省森林保险有较快发展,参保面积、保费收入和保险赔款都有显著提高,但随着试点范围不断扩大,试点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3.1 林农有效需求不足

林改后形成的小规模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森林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降低了林农对林地的预期收益[5]。在作物保险市场中,政府支持是平衡保险供给与需求的桥梁与纽带,是调节市场供需不平衡的重要力量[6]。但是江西省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及县级财政保费补贴总比例只占60%,林农承担40%,相对于低预期收益,保费成本较大,林农不愿参保;免赔率与起赔点高,以泰和县为例,泰和县保险公司确定免赔率10%,免赔面积10 hm2,低于10 hm2的按照10%免赔。林权改革后实行分林到户,因而林农经营的林地规模小,林地面积基本上都在免赔率以下,如果发生自然灾害,损失得不到赔偿,势必会降低林农参保积极性。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易导致逆向选择问题,再加上道德风险的存在,保险公司想持续盈利就必须提高保费水平,而保费增加会抑制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

3.2 森林保险产品单一

江西省目前3类森林保险产品——林木火灾险、林木综合险、公益林综合险都是以自然灾害类型为依据确定的,并没有将投保标的物具体生长情况作为参考;不同地区的林木种类存在差别,林地的经营风险也有较大差异,林农在保险产品保障水平需求上也各不相同,保险产品制定“一刀切”的做法既没有考虑区域差异性,也没有考虑林农需求多样化与差异化[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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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地方配套资金压力大

江西省公益林实行全省统保,保费补贴由国家财政与省级财政各承担50%。国家财政对商品林补贴30%,地方财政承担70%(其中省级财政占25%,县级财政占5%,林农自己缴纳40%),这样对省县级政府与林农经济实力要求较高。地方配套资金压力大也是由于过度依赖国家财政支持,没有拓宽其他林业资金来源渠道,也没有充分发挥出林业或农业专业经济组织分担地方资金压力的作用。

3.4 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不完善

我国保险业务起步晚,分保能力不足、市场主体单一、市场规模小,国内再保险市场与国际再保险市场联合不紧密,再保险市场分保能力有限。江西省当前还没有比较完善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只是从保险公司保费收入里面计提一定比例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并且巨灾保险产品种类少,覆盖面窄,巨灾造成的损失主要依靠政府与保险公司补偿。依据国际经验,单纯依靠政府或保险公司根本无法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应该是由政府、公众、保险机构及再保险机构多方参与来分散巨灾风险损失压力[8]。

3.5 費率厘定不合理

我国地域辽阔,地形与气候都复杂多样,即使是在同一省份内,不同区域灾害风险也有区别。而目前江西省在全省范围内采用同一费率,不能科学体现地域之间风险差异。与科学厘定费率相比,我国试点省份现阶段实行费率低于科学厘定费率最低水平[8]。而且我国现行森林保险费率厘定没有以科学的费率区划为依据,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9]。

4 政策建议

4.1 提高不同类型林农的有效需求

主要有以下2类林农可以形成有效需求:一是有参保意愿但无参保能力的林农,二是无参保意愿但有参保能力的林农。第1类林农无能力参保主要是因为投保成本较大,自缴保费相对较多。针对这类林农,政府一方面可以通过增加林农可支配收入来提高其参保能力;另一方面,也可通过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比例来降低林农自付保费负担。第2类林农不愿参保主要是由于对森林保险认知程度不够,没有参保意识,针对这类林农,政府及保险公司应该加大宣传力度,使林农了解森林灾害损失严重性与森林保险重要性,普及参保能够享受到的政府各项优惠政策[10]。

4.2 建立森林保险与林权抵押贷款互动机制

政策及制度的实施并不是独立的,而是相辅相成、互相影响的。因此,可以尝试将森林保险政策与林权抵押贷款政策相结合,通过林权抵押贷款的优惠政策来刺激林农森林保险需求,同时通过对林地投保来分担信贷风险。具体来说,对于参保的林农,以政府信用作为担保,在贷款优先权、贷款金额及还款时限等方面享受优惠。这样既利于提高林农参保积极性,又通过贷款方式盘活林农经营资金,在提高林农支付能力的同时也分散了信贷风险[1]。

4.3 创新森林保险产品种类

供给影响需求,保险公司保险产品过少会降低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林农的风险偏好也是影响林农需求的重要因素。在保险产品的制定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林农需求差异,依据地区灾害发生规律、树种、树龄、灾害损失程度等因素设计多种森林保险品种,实行差别化的森林保险产品及产品组合,以供林农选择。由于林地规模、林地质量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林农购买森林保险的偏好存在差异。而目前江西省实行的森林保险保障水平单一,林农不能依据自身风险偏好做出选择,这会在很大程度上抑制林农参保积极性,降低保险需求;单一保障水平的森林保险政策也容易导致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严重阻碍森林保险有效发挥保障作用。提供多种保障水平,并对不同保障水平的林地进行差别补贴,有利于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类型林农需求,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促进森林保险良性发展[11]。

4.4 拓宽林业融资渠道

拓宽林业融资渠道是增加林业投资、解决林业建设资金不足、促进林业发展的关键[12]。因此,森林保险工作的开展除了需要依靠国家财政支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也至关重要。江西省商品林的主要融资机构为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各类信用社。对于具有商业营利性质的商品林,可以通过资本市场,吸收民间资本,吸收保险基金,加大信贷扶持,创新信贷模式融资,并合理利用外资。与商品林相比,公益林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更应该以国家财政为主进行投资经营。可以通过政府发行国债、征收森林生态效益税或能源税、利用碳税和碳汇等新型市场工具融资[13]。

4.5 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农业已经建立政府财政支持、封顶赔付、购买再保险等巨灾风险分散模式,有部分省市已经形成比较规范的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江西省可以在借鉴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模式的基础上,从运行机制和政策环境两方面完善当前实施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从运行机制来看,江西省首先要建立畅通且多样化的巨灾风险准备金筹资渠道;其次要科学使用巨灾风险准备金,依据省内不同区域灾害发生规律及损失程度来计提及使用巨灾风险准备金;最后要由市财政对巨灾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进行科学管理。从政策环境来看,江西省可以通过出台相关规范性意见,为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提供法律保障;建立运行监管机制,在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运行过程中,对巨灾风险准备金的规模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14]。除了完善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还可以借鉴国外建立林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经验,通过资产证券化分散林业巨灾风险,把林业保险市场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上[15]。

4.6 分区域厘定费率

正确的费率厘定应该建立在对全国林业巨灾风险区划之上。林业风险区划既是正确确定保险责任、科学厘定保险费率的先决条件,又是实行区域费率、均衡负担、充分发挥森林保险保障林业生产的必然要求,更是国家科学管理林业风险的需要[16]。在林业巨灾风险区划的基础上,依据各个区域的灾害发生率及损失、林地质量、林农风险偏好等因素,实行差异化费率[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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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 圻,褚四文,高 跃,等. 林权抵押贷款:银行惜贷现状与证券化模式研究[J]. 农业经济问题,2013(5):70-76.

[2]廖文梅,彭泰中,曹建华. 农户参与森林保险意愿的实证分析[J]. 林业科学,2011,47(5):117-123.

[3]石 焱,夏自谦,方怀龙. 江西省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 江西林业科技,2009(1):47-51,54.

[4]江西省林业工作站.江西省森林保险总结[R]. 南昌:江西省林业工作站,2010.

[5]何 玥,秦 涛,王雪平. 基于江西省铜鼓县森林保险研究报告[J]. 林业经济,2010(10):34-37.

[6]王志刚,黄圣男,钱成济. 纯收入、保费补贴与逆向选择对农户参与作物保险决策的影响研究[J]. 中国软科学,2013(6):30-38.

[7]邓 晶,潘焕学,田治威,等. 我国农业保险与森林保险财政补贴政策比较[J]. 江苏农业科学,2013,41(12):426-428.

[8]张长达,高 岚. 我国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制度探讨[J]. 农村社会保障,2011(5):83-86.

[9]冷慧卿,王珂君. 我国森林保险费率的区域差异化——省级层面的森林火灾实证研究[J]. 管理世界,2011(11):49-54.

[10]宋曉梅,陈 荆,潘焕学. 森林保险财政补贴研究[J]. 江苏农业科学,2013,41(12):437-439.

[11]王尔大,于 洋. 农户多保障水平下的作物保险支付意愿分析[J]. 农业经济问题,2010(7):61-69.

[12]徐 燕,张彩虹. 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融资渠道研究[J].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1):59-63.

[13]沈义力. 江西林业投融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J]. 江西社会科学,2012(6):79-83.

[14]王德宝,国 柱. 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研究——以北京为例[J]. 金融纵论,2010(8):19-23.

[15]王红珠. 论我国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J].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2):43-47.

[16]周 延,郭建林. 农业巨灾保险风险区划及费率厘定问题探讨[J]. 现代财经,2011(10):32-43.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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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出台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32号令)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04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黄智权

004年6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工商户本人可不参加工伤保险。本人自愿和雇工一起参加工伤保障的,可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100%—300%为缴费基数缴费。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30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的15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职工有权采取各种合法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第六条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七条 本省的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条例》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市全市统筹。目前实行县级统筹的设区市应当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全市统筹。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管理。经办机构根据预算按月将收缴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并按规定申请拨付资金。工伤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一)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及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生活护理费;

(二)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劳动能力鉴定费;

(四)工伤预防费;

(五)工伤认定调查费;

(六)职业康复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设区市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储备金应当按本设区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总额的20%提取,逐年积累,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5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用于本设区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参保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超过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50%时,超出部分由储备金支付。对由储备金支付的部分,经办机构应当编制支付明细表,经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垫付,所垫付资金由今后提取的储备金逐步归还。

第十二条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凡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工伤认定证》。

第十三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病历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十四条 县(市、区)不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其所辖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所在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

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到医疗机构核实工伤职工的医疗诊断情况时,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将依法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达到伤残等级的,还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因工伤残证》。

第十七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照《条例》规定,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八条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由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报告经办机构。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经办机构视伤情确定是否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十九条 职工因工致残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待遇申请表;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工伤残证》;

(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材料;

(四)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当视不同情形,向经办机构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待遇申请表;

(二)职工因工死亡认定书;

(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材料;

(四)供养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六)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证明;

(七)供养亲属系在校学生的,应当提供由在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八)供养亲属系收养子女的,应当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复印件;

(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经办机构应当受理。

第二十二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其年龄(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者等于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次为40个月、34个月、28个月、22个月、16个月、10个月的本人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减10%;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二)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次为12个月、11个月、10个月、9个月、8个

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十三条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按前条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工伤待遇。该职工可根据当地规定参加或者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符合失业保险规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四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有关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计算到75周岁,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自一次性缴纳后的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二)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患有无法治愈的职业病等特殊病情的伤残职工,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后,也可由用人单位按其上年度治疗职业病的实际费用为标准,计算到75周岁,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其今后治疗职业病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因工死亡职工的有关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其供养亲属,或者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由经办机构定期继续支付。计算时间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配偶和父母计算到75周岁;未成年人计算到18周岁。

第二十六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未中止的,发生工伤后,按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境外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七条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规定的程序履行有关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并按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工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本人。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当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按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办理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离岗或者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职工离岗或者退休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停缴工伤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应当依法追缴。未缴或者停缴工伤保险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用人单位确有困难无力按时缴费的,经经办机构批准可缓交,但缓交期不得超过3个月。在缓交期内,经办机构应当继续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在《条例》施行前已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已经认定为工伤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按原规定执行,定期工伤保险待遇低于《条例》规定的,按《条例》规定执行;在《条例》施行后认定为工伤的,按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第6篇

“五保供养”

江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江西省政府令第165号

《江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已经2008年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吴新雄

二○○八年一月十三日

江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正常生活;

(二)财政供养为主;

(三)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不断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统计、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上报和供养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告、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工作。

第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捐助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程序和审批期限,依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停止其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一)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

(二)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三)年满16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且有劳动能力的。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停止其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八条 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第九条 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为其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的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畴内按规定给予补助,不足部分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支出。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就医,公办医疗机构和其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其中的门诊患者免收普通挂号费、肌肉注射费和小换药手续费,对其中的住院患者减半收取“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和三级护理费。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分散供养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村民负责办理。丧葬费用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2个月供养标准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核销。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其就读的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其实行费用减免并提供相关补助;其他必要的费用,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支出,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考取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院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予以资助。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价格等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其中,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须先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福利彩票公益金、无明确捐赠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可以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第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审批确定的名单按月足额拨付,其中集中供养的,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通过金融机构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集中供养形式或者分散供养形式。鼓励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选择集中供养形式。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村民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资金、项目和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小城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按照当地农业人口和乡镇分布等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现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乡镇闲置基础设施资源进行整合利用,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民政部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其服务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内部民主管理制度,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对财务收支、生产经营、膳食安排等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管理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土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开展农副业生产,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条件。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农业、渔业、畜牧兽医、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安全保障、环境卫生、医疗护理等方面的服务管理制度,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对其合法的私有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收益归其本人所有。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的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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