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校长培训制度

2024-05-09

加拿大的校长培训制度(精选8篇)

加拿大的校长培训制度 第1篇

与美国非常类似,加拿大也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它的教育体系也是分权制、分治式的,联邦政府不直接管理教育,而由州政府承担管理教育的职能。同样,中小学校长的培训工作也由州政府负责。州一级的政府通常非常重视校长培训工作,他们通过各种立法和相关文件的颁布来影响校长培训工作。例如,作为加拿大经济文化最发达的省份之一的安大略省,在《安大略省教师资格法》中专列校长资格一章,规定未具备一定条件者,不能参加校长资格培训;而在任校长可定期参加安大略省教育部组织的校长发展培训课程的进修等。在教育基本法《安大略省教育法》中设了专门的章节,对校长的培训做了严格而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指出:省教育部负责建立、维护和管理校长培训基地,其费用由省财政支出。第40、41条款分别规定校长的资格和校长资格培训课程的学习申请者的条件。条例规定,校长接受培训是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校长资格培训由两部分课程构成,在完成教师资格课程的基础上,还必须完成校长资格培训课程。校长资格培训课程的学习申请者必须具有下列条件:1.持有法定的大学学位;2.持有安大略省教师资格证书或临时职位证书;3.教师资格证书上注明其对小学、初中、高中三个学段的教育作过集中学习研究;4.有在中小学五年以上成功教学经验,有督学的证明;5.具有法定大学的硕士、博士学位,或完成法定大学等量的硕士学位课程或在教师资格证书上注明专家或荣誉专家的资格等。第44条指出,完成校长资格培训课程的学习者,教育部长在其教师资格证书上注明已取得校长的资格。第45条还规定,学习者具有校长资格,有两年担任校长或副校长的成功经验,顺利完成学业,部长则在其教师资格证书上注明“完成校长发展课程”,可以被聘用为学校校长。

加拿大安大略省在1992年《校长任职资格计划指南》中对校长资格培训从宏观指导与管理到具体的培训内容、措施、步骤等方面都给予充分保障,其中包括校长培训的目标:“校长的领导对于学校的成功是关键性的。处于领导和管理岗位上的人,现在和将来必须发展能保证他们在岗位上有效行使权力的能力。校长面临问题复杂、情况变化和组织竞争等因素的挑战。校长要想在21世纪实行有效的领导,他们的专业知识技能必须为他们管理能力奠定良好的基础。这包括认识周围世界、在复杂环境下积极地管理、开发人力资源、具有战略眼光和善于沟通思想等。安大略省校长任职资格计划的主要目的是为校长进一步发展其有效地领导和管理学校所需要的能力、知识、技能以及应有的工作态度提供机会,并且帮助校长树立终身学习、不断进取的责任感。”

加拿大州级校长标准

《校长任职资格计划指南》对校长的职业品质和各项能力素质提出了要求,指出:作为学校领导人的校长负有在学校创建良好的学习风气,培养学生各种优良品质的责任,为此,校长应掌握以下知识和技能:1.不同的领导模式和领导人、管理者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见识;2.校长不同角色的领会和把握;3.不同的教育技巧及其运用;4.有效地实施课程管理的技能;5.社会变化对学校教育的影响,如何改革学校课程适应这种变革;6.增强课程效果的创新技能;7.激励教职工努力向上和具有责任感的管理方法;8.学校的社会关系及其调适;9.当前教育上的问题和趋向;10.学校领导人必备的领导技能,如有效地作出决定和宣讲决定所需的搜集和分析材料的能力等。

《指南》还规定了校长应具备的职业品质:1.认识校长工作在实行教育法规政策,确定工作重点,尤其是在反种族主义过程中所起的作用;2.理解有关适应变化的学校理论和实践;3.具有修改课程、发挥教职工才干和与家长、社区联系的能力;4.具有贯彻学校一体化计划的知识;5.制定学校目标和活动计划的技能;6.解决由种族歧视而产生的冲突的技能;7.能帮助教师增强多民族观念和对少数民族学生教育的能力;8.有效管理学校应具备的技能。

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加拿大比较强调校长的角色意识和领导技能,要求校长领会和把握不同的角色,掌握与运用不同的教育领导技巧,提高管理的效能。

加拿大的校长培训制度及其特点

1. 加拿大的校长培训制度

加拿大作为实行分权制的国家,联邦政府把校长培训的事宜交给州政府负责,各州分治,但各州还是秉承了一些共同的培训理念。首先,校长培训被定义为“以工作为目标,强调开发和提高学习者胜任的工作能力”。其次,在培训模式上注重学习、实践、反思和提高,成立培训机构,开展以课题研究为主的培训以及形成培训的系列化等。

在这些理念的引导下,加拿大各省高等学校的教育学院承担了主要的培训任务,另外还有特设的学校管理者学院以及中小学校长协会也承担培训任务,各州普遍建立专业负责校长培训的机构。这些机构又通常包括以下附属机构:管理部、网上教育部、研究部和实践部。

按照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只有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师才能进入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这当中包括参加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的教师。加拿大校长培训的课程设置主要在法令、政府文件规定的目标的基础上,根据教师的需要而定,包括组织和行政理论、教育人员的视导、加拿大的教育、选修科目。如中小学组织和行政,教育的社会、经济、法律及政治背景、教育计划及系统分析等。职前培训主要目标有三个:一是期望通过基本理论课程的培训,使学员能掌握学校管理的一般理论知识,发展一般的管理能力;二是通过有关学校管理中各类主要问题和关系的课程指导和培训,使学员能把握管理的一些具体方法和技能;三是通过一段时间的实习,发展学员的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具体实践问题的能力。而在职培训主要培养校长如何带领学校适应当地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需要,努力担当好四种角色,即作为改革者的校长、作为计划者的校长、作为评估者的校长、作为公关者的校长。通过四种角色的教学培养学员计划决策、创新、民主协商、系统管理、科学评估、激励向上、化解冲突、应付突发事件等各种实际能力,从而提高学员整体的综合领导素质。

培训机构的人员会根据学员的实际,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自学、在线交流讨论相结合的方式,改变传统的以灌注知识为主体的教学模式,强调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的主动性,激发学员学习的自觉性,广泛运用讨论法、研究法、问题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分组教学法等适合成人特点的一些教学方法和组织形式,并运用电子计算机及电化教育设备,通过计算机网络、远距离教育、电视等工具开展工作,同时也都有配套的培训场所和生活服务设施。

加拿大非常重视培训师资队伍的建设,对教育学院承担校长培训项目的教师要求很高,一般都要求具有教授职称,要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一些大学也实行了专兼职教师的结合。

培训到一定程度就需要考核,考核完全是开放状态,注重实际能力。安大略省是由教育部制定评估体系,各市、学区具体承担对校长的评估职能。北约克市教育局教育委员会由14位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教育委员组成。教育委员组成考核小组,由督学具体负责评估工作。各校校董会根据教育部的评估体系,结合学校实际,拟定具体评估指标体系,由校董会与督学结合对本校校长进行评估。评估校长,最主要是看其是否能根据社区发展的需要和教育局的目标,拟定工作计划,是否达到教育局规定的目标,是否达到自己学校的发展目标。每三年进行一次规模较大的评估,每年进行一次规模较小的评估。评估校长分六个步骤:(1)校长自我评估。(2)督学制定计划,做好评估准备。(3)确定评估的重点内容。(4)对校长工作进行评估。(5)校长与教职工对话。(6)巩固成绩,改进工作,促进发展。在校长和教师的参与下撰写评估报告。评估重点内容有:(1)校长的管理能力、水平。(2)是否从学校特点出发进行管理。(3)质量管理。(4)教职工的学术水平、学生学习水平。(5)与家庭、社区的联系。(6)处理问题的情况。为了保证对校长和学校督导工作的有效性,安大略省还有相应的督导资格认证计划和培训大纲。考核一经通过,就由培训机构开出相应证明,以便任职。

2. 加拿大校长培训制度的特点

从以上关于加拿大校长培训制度的陈述可以看出,其培训制度呈现出以下一些特点,即校长培训法制化、校长培训机构专业化、培训内容的挑战性和方法的多样性、技术手段现代化、评估工作制度化以及培训师资规范化等等。

加拿大的养老金制度简介 第2篇

一、加拿大退休收入系统

加拿大的退休收入系统分为三部分,即:老年保障计划、养老金计划、个人存款及原单位福利。养老金的标准约为本人工资的70%,政府和社会提供退休金的41%(老年保障计划22.7%,养老金计划18.3%),2006年人均享受老年保障计划和养老金计划约为16840元。

二、老年保障计划(OAS)

老年保障计划是加拿大国家退休金制度的基石之一。从1952年开始执行,由加拿大政府管理,基金来源于国家税收,覆盖全体国民。按月向加拿大老年人发放。它分为基本的老年保障金、保证收入补贴金、配偶津贴和鳏寡津贴。

1、老年保障金。享受老年保障金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年龄达到65岁;二是满18岁后在加居住满10年以上。其中,在加居住满40年的享受全额。1989年新的立法规定,年收入53000加元以上的,每超出1元交回15分。年收入在84000加元以上的,不再享受老年保障金。

2、保证收入补贴金。此项目以家庭收入为基准,向享受老年保障金、但总体收入比较低的老年人发放。每年根据其收入情况,本人申请可领到相应数额的补贴金,年收入达 1

到15000加元的不予补贴。与老年保障金两项加起来,可保证80 %以上的老年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上。

3、配偶津贴和鳏寡津贴。配偶在60—64岁之间,未享受老年保障金的人,可申请配偶津贴; 60—64岁之间丧偶的孤寡老人可申请鳏寡津贴。目前大约10万人享受此项补助。年满65岁时停止发放该项补贴,因为65岁即可申请领取老年保障金。

三、养老金计划(CPP)

加拿大养老金计划于1966年正式执行,由加拿大政府负责管理,具有强制性,凡年满18岁已参加工作的雇员,必须参加养老金计划。养老金计划基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缴费。每年在填报税表时向养老金计划管理部门缴费,截止2005年加拿大滚存基金约为980亿元。

2006年雇员的缴费基数为38600元,缴费比例为本人收入的4.95%,应缴纳1910.70元,雇主缴纳同样的比例。自谋职业者全部个人缴纳,即9.9%,全年应缴纳38600元。缴费比例分段计算,雇员年收入低于3500元的不缴费;雇员年收入高于42100元的,高出部分降低征收的比例。

当雇员退休、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后,由雇员或其家人申请领取退休金和各项福利金。

加拿大对退休年龄没有严格的规定,每个人都可工作到自己想退休的时候。但从实际情况看,多数人都选择61—6

2岁左右的年龄段退休。养老金的计算,一般是以40年的工作经历为基数,其中允许将15%的工资低的年限去掉,妇女生育和照顾7 岁以下儿童的时间还可以多扣除一些工资低的年限,然后,根据有效工作年限,按平均工资的一部分发给。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因退休时间的早晚而有所区别,60岁申请退休的,养老金要扣减一些,超过65岁申请退休的,养老金增加一些,加减比例每月为0.5%,一年为6%,2006年每月最高的可享受到844.58元,最低可享受到466.67元。

另外,养老金计划还包括残疾人福利、生存者福利(死亡抚恤金、丧偶抚恤金、子女抚恤金)。

三、个人存款和原单位福利

1、个人登记退休储蓄计划

一个人退休后,能得到原来工资70%的收入,就能满足生活的需要。所以,老年保障金和养老金计划的设置都将此作为了参数。如果个人认为前两项收入达不到这个水准,或想生活得更好一些,就可通过个人登记退休储蓄计划来弥补。

这项计划的主要特征为:一是政府予以鼓励,缴费期间享受免税,领取时须按规定纳税。据了解,个人投入登记退休储蓄计划的资金,一般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18%,政府予以免税。二是要予以登记,这笔钱只能到退休时才能领取,因而锁住了一大笔资金;三是缴费的投资组合由个人决定,风险由个人承担。

2、原单位福利

(1)原单位(雇主)可自愿制定的退休金计划, 但必须到省养老金监管部门进行注册,,注册时需要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明确设立计划的法律依据以及各项相关内容(如缴费率、投资渠道、待遇享受条件、待遇计算方法等)。所建立的计划要同时能满足加拿大联邦税务局和各省税务局的要求,还要严格遵守与养老金有关的法规。一经注册,就必须保证执行法律设定的最低标准。

(2)利润分享计划

利润分享计划既不同于注册的养老金计划,也不属于储蓄计划,而是一项由雇主拿出部分经营利润作为缴费而建立的保障计划。雇员分享雇主利润,必须在到达退休年龄时才能领取待遇。该项计划同样要遵守加拿大联邦税务局的税法,其缴费上限由加拿大联邦税务局设定,雇主所缴费用可享受减税待遇。

索小建

加拿大的校长培训制度 第3篇

摘 要:环境会计作为企业开展环境经营的风向标,近年备受世界各国的关注。环境会计制度的构建有利于环境会计的实施和发展。通过对加拿大环境会计制度的分析,揭示其在环境成本与负债、环境绩效报告方面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阐述对我国构建环境会计制度的启示。

关键词:加拿大;环境会计制度;启示

0 引言

环境会计的研究以F.A.Beams(1971)的《控制污染的社会成本转换研究》和J.T.Marlin(1973)的《污染的会计问题》为起点。1983年,世界银行在进一步修正了现行的会计体系,增加了环境相关要素,并建议各国建立一套与联合国国民会计体系相配套的环境辅助账户,客观上要求各国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制度。加拿大环境会计制度的实践,处于领先地位。然而,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会计制度不够完善,借鉴他国环境会计制度的先进经验,实施环境会计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加拿大环境会计制度的分析,阐述对我国环境会计制度构建的启示。

1 加拿大环境会计制度的内容及其实践

加拿大作为英联邦的成员国,在会计制度上保留着英国传统的特点,又受到美国的影响,制定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环境会计制度。

1.1 加拿大环境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

1.1.1 环境成本的分类与核算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CICA)于1993年将环境成本分为两大类:环境对策成本(也称环境措施成本)和环境损失成本。前者指与企业环境经营活动对策的相关成本,后者指企业对造成的环境污染而支付给受害者或第三方的赔偿、进行恢复等的相关费用,包括由于受害所支付的赔偿金与罚金等。其分类的特点体现在以下方面:①明确了环境成本的概念。该国的环境成本具有差额的并非完全成本,即为执行环保对策而追加的一种完全独立于传统企业成本之外的环境成本。②以企业收益的增减变动为标准。环境对策成本是与企业的收益直接配比性质相关的费用支出。环境损失成本是与营业外支出性质相符的,与企业经营联系较少的一种损失。

该国环境成本的核算,如研究开发费用可作为递延费用,可进行摊销,但在每个会计期间都要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其余的应记入专属费用。如企业未达到环保指标应付的罚款、环境事故的赔偿金等作为环境专属费用直接列支。

1.1.2 环境负债的分类与核算 环境负债是指在企业经济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使企业承担的、需要以资产或劳务进行支付的,包括环境负债和或有环境负债两方面。通常与环境成本共同体现企业在环境方面的耗费,属于对未来环境成本的一种损失估计。

环境负债通常以一定金额表示,用现值估计法、现值法、现行成本法等计量方法进行估计,其进行核算时应当综合考虑法律法规、潜在的责任方及其财务状况、应用技术及通胀率等因素,合理估计其价值以合理披露相关信息。

1.1.3 环境绩效报告

加拿大的《环境绩效报告》,是在对美国及欧洲大陆的环境信息披露方式总结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环境会计制度的特点,为企业编制单独的环境绩效报告提供的一个概念框架。该框架从识别环境信息用户的角度出发,选择适合企业的环境绩效指标,结合企业与会计报告中的要素,来制定公司的总体战略、环境效益目标,在建立环境管理系统、进行环境绩效分析、征求第三方意见后,最终进行环境信息的列示。其内容包括:能源利用率、人力资源管理、土地资源、废弃物填埋处理成本、采购行为、搬运、废弃物管理、水资源保护、材料或能源消耗、环境负荷影响,以及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成本等。

1.2 加拿大环境会计制度的实践

1.2.1 社会各界间的合作 ①建立了环境保护的一系列行之有效法律法规。所有企业成立之初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规,无论是废水、废气的排放,都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标准安装过滤装置,且要经过严格审查才能发放经营许可。②所有参选政党的执政纲领都应有对环境保护方面的承诺。使其在政党竞选活动中,不管是联邦、省政府选举,还是市政府选举,都有着对环境保护方面的措施和承诺。③舆论媒体的保证监督。为迎合民意,对任何破坏、污染环境的行为媒体及时曝光,对政府及企业起到了有力的监督作用。④民众强烈的环保意识和维权意识。若有企业的经营活动给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就有民众将其告上法庭,使其承担责任。

1.2.2 落实“绿色计划”活动 “绿色计划”是该国联邦政府经过全国范围广泛征求意见后,于1990年12月发布实施的一项环境行动计划。其目的是强调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该计划反映了政府解决国内、全球环境与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基本立场,以及应采取的对策与措施。

1.2.3 CICA及其他各界团体的积极配合 CICA(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的缩写)于1994年与加拿大标准协会(CSA)、国际可持续发展协会(IISD)、加拿大财务经理协会(FEDC)共同完成了《环境绩效报告》。该协会负责环境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相关的出版物,如《环境成本与负债》、《环境绩效报告》等。

2 对我国的启示

2.1 提高对环境会计制度的认识 加拿大统计局在经济核算体系(SNA)的基础上,采用与SNA相符的原则,并结合环境核算相关内容,利用经济核算数据,通过实物量、价值量两种方法,建立环境经济核算体系。我国已经确立“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战略目标,因此需要将环境会计制度贯彻到企业内部,出台与此制度相匹配的核算程序,先让一部分企业进行试点,有步骤地开展环境会计核算,继而带动其他企业的开展。

2.2 明确我国环境成本与环境负债的会计科目 据我国企业环境会计实务调查显示,与企业生产相关的环境支出55%列入了管理费用;15%进行了产品成本的核算。事实上,我国大多数企业基本上没有将发生的环境费用或支出列入专门的科目,而计入了与产品相关的成本之中。我国应借鉴加拿大的经验,在对生产成本与营业外收支核算的基础上,对环境成本与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

2.3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绩效报告制度 加拿大的《环境绩效报告》针对其会计信息提出了可供参考的选择模式,并通过有效的价值管理,来达到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目的。针对我国企业的实际,借鉴加拿大的经验,鼓励企业采取多种形式的环境报告信息,在现有的企业环境报告、环境计划、环境绩效的报告之外,还应增加企业的总体战略、环境管理系统、环境绩效分析、第三方意见、资源能源生产与排放指标的对比分析、绿色采购、废弃物管理及其对环境的影响、遵守环境相关法规等信息。

基金项目:本研究为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L14DJY057);辽宁省教学改革项目(项目编号:20121-1);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JG14DB209);辽宁科技大学2014年考试方式试点改革课程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欢迎(1992-)女,新疆石河子人,辽宁科技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本科生。

加拿大体育教师的从业制度 第4篇

在加拿大(这里主要谈安大略省简称安省)体育即生活的理念深入人心,体育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这种意识的形成不仅源自家庭教育,更来之于教育行政部门、社区、学校等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推进策略。作为体育教研员,笔者更加关注加拿大在师资培养(教师入职资格、入职程序及职后培养)方面的一系列做法,这些做法从制度层面,既有效保障了职前师资的质量,又有效促进了职后教师的自我专业发展,值得借鉴。

一、教师的入职资格

安省拥有自己的教育部,公办校的学生就近入学。在安省要想成为一名体育教师,必须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首先,无犯罪记录。此条件为“一票否认”。安省各市均成立了教育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每年进行从教人员犯罪背景调查,以确保和学生相处的教师们没有犯罪记录,一经发现有任何犯罪记录,将会被永远取消教师资格。在安省,公立学校的教师均需具备会员资格,每年必须向安省教师学院支付一定的会员费,教师学院具有管理约束教师的权威。学会的要求比法律的要求更高。所以,在加拿大教师普遍被重视,教师的社会地位很高,享受准公务员待遇。

其次,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证。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标准为:必须完成三年制本科课程,然后再修一门教育课程——被称为本科+师范课程。即部分想做教师的学生,想取得体育教师资格证,除了修完普通的本科课程外,还必须加修体育课程(如:历史+体育、地理+体育等),相关课程包括理论(如:教学法、项目计划、发展理论、教师法等)和体育学科教学法及体育学科专业知识、技能等。从2014年9月开始,选修师范课程的时长从1年变为2年,师范专业的学生必须到学校里实习(一般要到两所学校进行实习)。实习时间至少80天以上,学校会配有专门的教师进行指导,指导教师将会对实习学生的表现作出综合评价,并且形成报告;学生在大学的指导教师也同样会对他们的表现进行评价,形成报告。大学里会有相关人员进行考查评估。这些报告对他们将来的就业申请至关重要。本科课程和加修的教育课程,两个课程须同时毕业,学生完成教师项目之后将会获得教育本科证书(即教育学本科学历)。毕业之后,他们可以向安省教师学院申请资格证书。该证书对全省教师适用,并具有约束他们的效力,如果你搬到外省,那么须得到外省教育部的教师认证才行。

二、教师入职程序

安省教育部下设有72个公立教育理事会(即教育局),都有自己的聘用程序。要想成为一名正式的教师,必须要过申请、面试等“六关”。具体申请资格及申请程序如下:1.本科的成绩——各科平均分在B+以上(约85分以上),只有优秀的毕业生才能申请做教师;2.执教的经验:申请者必须有两所学校、80天以上的实习经历;3.志愿者的经验:每个求职者必须具有在社区指导学生进行各类体育活动或竞赛的志愿者工作经历;4.书面报告:学生要书面申请,说明为什么想当教师,为什么想来教学生;5.正式的面试:在初步的资格审核通过后,求职者还必须过面试关;6.推荐信:学校会打电话给实习的或过去工作过的学校,询问过往的任教情况。推荐信很重要,若前面的学校评语很差,你将很难再找到工作。

三、教师入职后的从业要求

在安省,小学无专职体育教师,任何人都可以代上体育课,因为他们认为小学生可以有更多的兴趣选择的可能性,没有必要过早地从事某一专项方面的运动;但中学必须是专职体育教师(入职要求很高)。一般每位体育教师每天3~4节课,每一节课的时间长达1小时或75分钟,课余训练、组织学生竞赛等均属自愿、义务劳动。在安省,最受欢迎的运动是冰球、棒球、足球。

同时,安省规定:教师上课不能光讲课,必须要有互动与交流。体育教师上课很有挑战性,必须博学多知、学会包容兼教。仅就多伦多市教育局而言,全市学生人种、肤色、语言呈多元化状态,如:南亚占27%、东亚占15%、白人占29%、黑人占10%、混血占9%、中东占4%,东南亚占4%,拉丁美洲占2%。其中,使用英语的占44.4%。不同种族的语言、文化、宗教、饮食、男女生交流的方式会有很大的差异,尊重不同学生的种族习俗及文化差异,给体育教师上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安省,网上会有每位教师的背景资料。大部分教师会在暑期接受培训,从其他教育学院获得更多的资质,取得相关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对小学、中学教师均开设课程,每门课程的收费最高为700加元(培训费自理,但家庭困难的可在获得相应证书后,向委员会申请报销一部分),取得不同的证书后将会得到加薪,如果在同一学科获得了三个证书,即会被认作是该学科的专家。这个制度促进了教师的自我再教育,加拿大的教师专业发展意识因有制度的保障已然成为教师个人的事。

在安省,教师也要接受考核。校长有责任对教师的表现进行总结和评估,见习教师工作的第一年里要接受两次考核,而有经验的教师每五年接受一次评估,如果教师的表现不尽如人意,那么校长可以随时对其工作进行考核。对于教师的考核评估都是为了促进他们的进步,如果考核后,教师没有任何进步(或者有了犯罪记录),教师的合同将被终止。教师每年与学校签一次合同,很多教师都未能保住他们原来申请到的职位。

现在,安省教育领域的竞争也非常激烈,因教师的待遇及社会地位很高,教师供大于求,很多毕业生无法获得职位。所以他们会在社区做义工,一边从事义工工作一边找寻工作。这样的义工经历又为其找到下一个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加拿大教育制度 第5篇

加拿大大学的教学和科研质量在世界上久负盛名。所有大学在各个学科上都保持着高质量。加拿大大约有一百所大学,而且提供免费的中小学教育。低年级课程科目相同,高年级课程有较大弹性,所学科目会有所不同。学校有学生顾问协助学生规划未来。学校还组织各种社团活动,让学生在各方面综合发展。加拿大的高等教育可分为社区学院、大学及研究所,外籍学生及新移民通常要先修语言课,大学课程通常为3-5年。全加拿大有88所大学及200多所社区学院。这些学校的入学资格由学生自定。学生分别向大学申请,没有全国性联考。硕士课程方面,学生入学必须具备相关学科的大学程度.加拿大共有65所公立大学,所有公立大学都长期稳定地受到加拿大政府的财政支持,并受到加拿大政府的监控和管理,因此,公立大学拥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充足完备的教学条件和教学设施以及高水平的教学质量。加拿大法律规定只有公立大学可授予学位(学士、硕士及博士),在加拿大公立大学的学历、所修的课程和学分在世界各地都普遍得到承认,可以转学分。

加拿大的高等教育体系分为大学,大学学院和大专学院。各大学全日制学生人数多的可达35000人以上,少的则在1000人以上。此外,大多数大学都招收大量的非全日学生和成人进修生。许多大学都设有各种各样的课程,并可颁发从结业生到博士的各种学位。学费则根据所在省份,就读学校和所学课程而有所不同。大学的学年一般从九月至五月。大学学院将加拿大大学和学院的最优秀传统合为一体,在有益于学习的校园环境中为学生提供基础扎实的应用课程和学术课程。可供学生选择的各类课程应有尽有,其中包括作为第二语言的英语课程。加拿大有175所社区学院,这些学院是加拿大社区协会的成员,使用各种不同的正式名称,包括“专科学院”,“大学学院”和“普通及职业教育学院”(法语简称CEGEP)。加拿大学院分属12个教育管理系统(包括10个省和3个地区),但所有这些学院都负有一项主要职责,即满足工商业和公共服务部门的培训需要,同时满足职业中学毕业生和成年人的教育需要。有些技术或职业专科学院属于私人所有和私人开办,其主要目的是通过一段时间的密集学习,让学生走上就业市场。这种学院的课程设置十分广泛,教学重点在于实用技能,具体专业领域包括商业,电脑和文秘技能等。上述学校虽属私人所有,但需要经过省政府部门批准和制约,以便保持其教育水准和质量。此外,职业专科学院在学费设置方面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加拿大矿业管理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6篇

1.1 矿业税收及优惠政策

公司所得税、采矿税以及资本税是加拿大矿业税当中最为主要的。加拿大在矿业方面制定的税收制度不仅考虑到矿业税收的特殊性, 还将税收对象细分为一般企业和个人。优惠的税收制度不仅促进了矿业投资, 还增加了矿业生产带来的投资效益。按级别来分, 加拿大矿业税收分为联邦企业所得税、省级企业所得税和省级开采税或权利金三个等级。

加拿大税收优惠体现在多个方面, 包括资本成本补贴、资源补贴以及加工补贴等优惠。由于矿业投资具有较高的风险, 可以通过从收入中扣除选厂设施、矿山开拓以及用于矿山开采机器的投入, 利用资本成本补贴, 有效减少矿山所需缴纳的联邦所得税。资源补贴是由于资源具有有限性的一种消耗补贴。

1972年以前是按经营利润的33%扣除, 1990年后则将比率改为25%, 直接从矿山开采经营的收入中扣除抵扣额。加工补贴优惠是指根据经营活动内容和地点的不同, 提供相应的补贴。如果只从事选矿工作, 补贴率为8%;含冶炼工作, 补贴率为12%;含精炼工作, 补贴率则为16%。在安达略省的北部从事精炼和加工工作, 补贴率则高达20%。

1.2 矿业活动融资

加拿大矿业的融资方式主要是捆绑式融资;小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大公司利用部分的矿业生产利润建设矿山。矿业融资一般都是将以上三种融资方式综合起来, 从而避免以上任何一种形式的单一使用。

加拿大设有专业化的证券交易市场, 确保各小型矿业的股票能够进行交易。其中, 多伦多股票交易所作为全球最为著名的股票交易所之一, 也为该国的矿业项目提供了融资渠道和场所。而TSX Venture交易所则是为一些勘察公司和小型矿业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开设的, 它不仅有利于矿业公司的融资活动, 还能通过其独有的两层制的融资系统满足不同矿业公司对资金提出的需求。

1.3 矿山的安全情况

在加拿大, 矿山的安全状况受到联邦政府以及各省政府的极度重视。加拿大政府在管理矿业时, 本着确保人员健康和矿山安全的原则, 发挥了政府应有的职责。加拿大宪法规定, 政府的责任是确保矿山安全, 保持劳动力的健康。因此, 在加拿大指定的有关矿山的法律当中, 明确指出了有关煤炭矿山安全和健康的各项问题以及操作规则和程序等内容。

2 加拿大矿业管理制度

2.1 管理制度

加拿大为加强矿业管理, 设立了矿业管理部门, 分为联邦和省两个级别。联邦政府不仅负责联邦投资的有关政策和立法以及联邦矿产征税, 还需对全国矿产品的生产进行勘查和检测。联邦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即联邦自然资源部, 主要管理国有企业的矿业活动;在国有土地或海域上的矿业活动;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等。省政府矿业管理部门则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勘探, 矿山的建设管理以及改造和关闭的全部过程。虽然加拿大矿业管理部门分为两级, 但这两级部门之间需要统一协调, 合作行动, 在统一协调处理矿业政策问题的基础上, 分别履行各自的职责, 执行立法, 严格监督。

2.2 矿业权获取和转让的相关规定

获取加拿大的矿业权, 必须经由各省政府的批准。持有自有矿公证书, 就可获得矿产权。只要个人是年满18岁的加拿大公民或者公司, 均可获得自有矿公证书。相关矿业活动的程序性规定如下:

(1) 申请普查证:年满18岁的加拿大公民或公司都可向联邦政府或省政府申请探矿权。而私有土地则可通过协商, 获取进入权力。如果发现资源丰富, 投资回报高的目标地区, 则可继续申请下一程序。

(2) 矿地声明:矿地声明是对有前景矿区地探矿证持有者进行矿地下桩或圈定的必要声明, 从某种角度上来说, 矿地声明属于一种非专利声明。它的意义在于, 可有效协助声明持有人进行评估工作或给予声明持有人采矿租约的权力。在向社会公布详细情况前, 评估工作的有关结构需要向矿产登记人报告。评估面积的收入必须达到政府每年规定的最低勘探收入。

(3) 开采租约:开采租约有两种方式, 一是转让, 二是自行开采。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开采租约时必须进行矿山环境的评价以及对矿山闭坑时复垦的规划。矿山环境和矿山的复垦计划是加拿大政府最为关注的事, 想要顺利进行开采租约, 每一项审查需要联邦政府和省政府的批准。

2.3 法律执行和监督管理

加拿大矿业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其严格的法律执行和监督管理是密不可分的。有关矿山的法律执行和监督是由矿山检察官或是区域检察官执行的。加拿大对矿业颁布了明确的法律, 因此, 检察官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时, 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对任何违反有关矿山法律的人, 都要给予惩罚甚至将违法人的矿山关闭。在检察官执行法律和监督的过程中, 如果被发现滥用职权等不法行为, 不仅会受到给予纪律处分, 遭到开除, 还有可能受到联邦刑事调查。

3 加拿大矿业制度对我国矿业制度的启示

3.1 优惠的矿业税收

在加拿大, 对于矿业, 政府颁布了多种优惠政策, 通过实施税收优惠的措施, 有效降低加拿大矿业可征税的基数, 这也是加拿大成为全球矿业税率最低国家之一的原因。加拿大矿业的税收制度针对矿业高投入和高风险的特点, 允许投资者快速回收对矿业的投入。呈阶段性的税负和相应的优惠政策, 都鼓励矿业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精加工和深加工等等。

3.2 高效的政府服务

加拿大政府本着服务优先的原则, 及时给予矿业投资者帮助。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省政府都会提供其收集的有关矿业信息的资料, 以便投资者做出更好地判断。对于投资者在进行矿业投资过程中, 出现的问题也会积极给予解决, 为其扫除障碍。针对投资者的各种问题不仅会耐心地一一解答, 还会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需求, 提供相应的信息和技术帮助。

3.3 严格的法律执行和监督管理

加拿大针对矿山安全方面, 制定了具体的有关法律, 并设有专门检查矿山的管理部门, 且矿山检察官或区域检察官对于矿山要进行定期检查。严格的法律执行和监督管理, 针对的不仅是矿业管理情况, 更对的是确保矿山能否安全运作, 以确保劳动力的健康。而在我国, 对于矿山安全方面并没有建立相应的检查机制, 且检查人员缺乏专业素质和责任心, 这也是我国矿山多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且我国对于矿山的年度安全监察报告也没有十分重视, 不仅导致了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 且也找不到相应的负责人员。

4 总结

在矿业管理制度方面, 我国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向加拿大矿业的管理制度学习。不仅需要确定有关矿业的具体方针, 颁布矿业相关的优惠税收政策, 还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的立法和监督, 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参考文献

[1]何金祥.加拿大矿业投资与管理政策给我们的启示.国土资源情报, 2006 (4) .

[2]姚金蕊, 任清宇.美国、加拿大矿业管理制度及启示.矿业快报, 2006 (1) .

加拿大的校长培训制度 第7篇

新的时期,网管中心对我国网球运动的宏观发展进行了评估并指出,教练员培训将是我国网球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美国网协主席大卫·波特也强调,教练员水平是制约我国网球发展的最大瓶颈。

1999年,我国开始引进国际网联教练员培训制度,经过十年的努力,教练员的整体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不足。虽然教练员培训是一个宏伟工程,它的强大需要多种因素的支持。但从世界眼光来看,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模式无疑是网球发达国家的共同特点。加拿大网球教练员培训的管理系统在体制上与我国体育管理体系颇为相似,其经验可供参考。比较中、加两国在网球教练员培训和认证方面的特点,有利于成功探索适合我国的网球教练员教育体系。体育项目的发展必须以受过专业培训、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教练员的良好能力为基础。尤其对于网球这样个体化特征较强的项目,教练员在团队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2 对比

2.1 教练员培训与资格认证概况

加拿大网球教练员培训和认证工作于1970年开始形成系统,在其联邦政府、省、地方政府和单项体育协会的多方合作下建立的国家教练员认证体系是独立掌管教练员培训工作的官方机构并负责其全国66个体育项目的教练员培训和资格认证。1971年,加网球教练员协会以及国家教练员认证系统在网球教练员培训项目上开始合作并建立了网球教练员资格认证网络系统。该系统在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上与我国的举国体制颇为相像,在培训的组织结构、技术等级划分、课程设计、考核方式、再教育体制及职业发展等方面都已系统化、规范化,体现了网球发达国家在制度上的领先。

加拿大网球教练员培训细分为等级培训、已获技术等级资格的再培训、高级教练员讲师培训、体能教练培训、网球医疗与康复师培训、社区指导员培训、俱乐部执教培训、俱乐部管理岗位培训以及妇女、残疾人网球教练员培训等。培训类别的划分主要依据教授对象的不同并明确了各个类别和层次教练员的职责、权限范围。根据加拿大网协、教练员委员会的规划,从2008-2013年期间,认证系统将培训2000名等级教练员,争取让10万网球人口受益。

相比之下,我国网球教练员培训起步较晚,早期以体育学院学历教育、附带短期岗位培训的形式为主。90年代初期,我国开始重视教练员培训并在1992年至1999年间进行了以沈阳体院为依托的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为中国网球教练员培训系统奠定了基础。

随着女网的历史性突破,网协于1999年引进国际网联的教练员培训体系,加快了我国的网球教练员水平发展。如今,我国教练员的培训由网协全面负责,在参照国际网联教练员培训等级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网球发展情况和长远计划对教练员培训进行了规划。目前,教练员培训面向社会各个阶层有志于从事网球事业的人,其培训信息可在网协官方网站查询。经过最近几年迅猛发展,我国教练员培训工作已慢慢规范化、系统化。然而,与加拿大教练员培训体系相比,我国在社区指导员、在培训和特殊人群教练员培训等方面还需更加完善。

2.2 宏观管理体制

成立于1970年的加拿大国家教练员资格认证系统(National Coaching Certificate Program,NCCP) 是加拿大教练员协会、联邦政府、省、地方政府以及60多个国家和地方单项体育协会多方合作组成的、专门的教练员培训及资格认证项目,其职责涵盖国内66个体育项目的教练员培训、资格认证和管理工作。在提高所有教练员执教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的目标指导下,该体系提供了从社区指导员到高水平职业教练再到残疾人教练等不同类别的各层次教练培训和认证。20世纪90年代后期,为了应对网球发展的国际变化,NCCP进行了结构重组。在教练员培训方面,从强调“教练员知道什么”转为“教练员能做什么”。新的NCCP体系中,培训与认证的各项工作都以满足严格定义的网球参与者的需求为基础。

网球教练员的培训和资格认证由加拿大网协教练员委员会与NCCP合作进行管理。网协只负责培训的宗旨和计划,具体的培训过程则由NCCP全权管理。其具体方式是,根据年度认证计划,国家网协及10个省的地方网协派专业人员、教练员讲师对参与者进行培训与考核,NCCP向学员颁布资格证书并注册,从而通过教练员资格网络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的高效管理。所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拿到资格认证的教练员都只能并必须在加拿大网协教练员官方网站上注册。另外,任何达到接受培训和认证资格并且想参加教练员培训的参与者也能通过该网站进行资料查询,并且能够在网上缴纳教练员培训费用。

我国教练员培训在新时期由网协全面负责,在国际网联的协助下,形成了网协指引方向和宏观控制,省、市体育局负责本地区教练员岗位培训和组织中、初级培训班工作、有关专业院校承担培训任务的条块结合、纵横交叉的管理体系。教练员岗位培训由各中心和省、市体育局专人负责,从组织上保证了教练员培训工作的开展。

然而,目前我国的教练员注册仍主要以手工操作为主,教练员直接在各省市、地方注册。教练员所在地如没有注册申请单位则直接到中国网协办理注册。手工操作注册工作繁重,易出现错误,并且造成培训单位与教练员的脱节,二者之间缺乏联系与交流。目前,网协出台了新的教练员注册管理方案,要求所有获得资格证书的教练到当地或者中国网协注册。这标志着我国的网球教练员管理迈向了新的高度。比较而言,加拿大在教练员注册管理方面已经规范化、制度化,主要表现在其建立了全国通用的教练员网络系统,实现了电子管理,这方面可为我国提供参考和借鉴。

2.3 教练员培训等级体系

加拿大教练员培训系统将培训分为二个类别并对欲获得资格认证的教练员规定了准入性的网球技术水平门槛如图所示。教学型教练员(instruction stream)包括业余Ⅱ级和Ⅲ级2个层次,主要负责不同年龄层业余网球爱好者、俱乐部网球会员、业余巡回赛选手以及初学者的网球教学工作,他们通常是俱乐部的专职或兼职教练,日常工作职责包括制定年度和周期训练计划、实施训练方案、设计日常训练方法和手段、评估训练效果、组织俱乐部赛季和年度比赛、管理网球团队以及处理训练突发情况等一系列专业技能。

竞技型教练员(competition stream)包括执教水平逐级递增的竞技A、B、C、D四个层次,相当于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主要负责高水平青少年球员、国家队球员以及职业球员的训练和比赛工作。每个层次教练员的教授对象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获得竞技B级认证资格的教练主要负责训练12-15岁的青少年球员。他们的职责包括制定长期和年度训练计划、评估技术水平、制定职业发展规划、伴随球员参加职业巡回赛等。

与此同时,NCCP严格规定,任何等级的教练员必须通过社区指导员和业余Ⅰ级2个基础型的培训和认证课程并顺利获取资格认证后方能进行更高层次的培训。但根据教练员水平的不同和执教经验的差异,其又制定了灵活的培训政策如认证加速政策(Acceleration)。加速政策允许具有丰富经验的前职业球员、教练员在通过少量的基础型培训课程后便能参加高层次的资格认证,避免了培训成本的浪费和资源的重复。为了顺利完成认证加速,教练员必须参加为期半天的培训课程并将包括执教经历证明在内的加速申请提交至省属的网协审核通过。可见,加速认证使得社区指导员、教练员和前高水平运动员在已有的知识和经验上选择性地吸收培训内容,避免了资源的浪费和重复,满足了教练员的个人需求。一旦完成加速课程,教练员便能获得当前等级认证的额外证明。

在我国,国家网协于1999年逐步引进国家网球联合会的教练员培训系统,从培训内容、技术等级划分、考核形式以及培训方式上都经历了积极的变化。目前为止,中国网球协会教练员培训分为等级培训与专项培训。等级培训是为从事网球教学、训练的人员取得执教资格和晋升进行的培训,包括4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即国际网联三级教练员)。专项培训是等级培训的补充,是参加培训的教练员为继续提高水平而参加的再教育,主要通过召开专项技术研讨会、组织观摩比赛、国内外专家专题讲座以及组织优秀教练员参加国家网联和亚洲网联教练员培训班等形式开展。

资料来源:加拿大网球教练员官方网站

2.4 教练员资格的维护及再培训机制

加拿大网协认为,网球选手需要通过训练不断地提高竞技能力,同样,发挥基础性作用的教练员更应该保持对项目最前沿的认识,不断地提高自身执教能力和业务能力。NCCP不仅关注教练员的培训和认证,从某个角度来说,他们更加强调教练员的再教育和知识更新。实际上,NCCP的建立正是着眼于教练员对于项目发展的贡献,成立了一个全国范围内专门负责教练员教育和培训的官方机构。正是通过执教培训和资格认证这一平台,为加拿大各级教练员提供了终身学习和实践的资源与机会。

NCCP认为,教练的再教育议题必须通过制度化的政策得以确定。NCCP和CTA明确规定,所有层次教练员在获取等级资格后必须在短时间内参加更高级别的教练员等级培训课程并为此建立了教练员教育激励制度(Coaching Excellence Policy)来克服教练们(尤其是初级教练)一劳永逸的职业观,以此来督促已经获得资格认证的教练员主动管理职业发展,重视执教技术和知识结构的更新。CEP政策于20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通过教练员认证网络系统将参加培训的教练员分为两类,即资格激活与非激活。其规定:欲获得资格激活的状态,教练员必须在某一执教等级上取得完全的认证资格并必须是职业网球协会的正式会员。欲保持认证资格的激活状态,各级教练员则有以下两种选择;(1)在取得特定等级的认证资格后立即参加更高层次的资格认证课程(或是参加另一个类别的培训课程)。每一个层次认证资格的到期时间为如表所示:(2)参加以下规定的职业发展课程的任何一种:由加拿大网协主办的教练员峰会;职业发展系列课程或是旁听之前参加过的认证课程(仅在这个认证课程内容被更新的情况下生效)。每个层次的过期时间为

注:F(flexible)表示加拿大最高层次的职业教练员的培训没有特定的规定,而是根据球员的参赛情况酌情考虑。

这一制度的实行可使加拿大网协清楚了解执教的、持有各级资质教练员的数量和基本情况,有利于训练监督、考评以及培训、再培训工作的统一进行。同时,所有已获得资格认证的教练都成为加拿大网协的会员,并享受如下待遇:

— 教练员将获得加拿大网协各级协会和巡回赛共同承认的、相应级别的教练员资格证书;

— 具有参加再培训资格;

— 免费拥有加拿大网球教练员会员并参加每年的教练员研讨会;

2.5 培训内容体系

优秀教练员的培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理、科学的培训内容和手段的中介。NCCP注重各级别教练员培训内容体系的合理性和实用价值,其将很大的培训力度花费在提高教练员的处理问题能力和业务能力上。具体而言,其培训内容体系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技战术包括技战术诊断、比赛策略及体能训练、项目发展现状和趋势、网球科学研究;心理培训包括心理训练、沟通技巧等;管理技能包括俱乐部赛事运作、职业训练和比赛计划制定、职业生涯规划和风险管理、巡回赛团队管理以及运动风险管理等;其他培训内容包括运动急救基本技能、职业道德等课程。

其中运动急救课程受到特别的重视,尤其在竞技教练层次更是如此。职业网球近年来的年度赛程更加紧密,球员受伤的案例屡屡发生却难以制止。但关键问题在于,除了赚取奖金能力得到保障的优秀球员能够雇佣贴身的医疗康复师,大多数球员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寻求医疗帮助。这一任务越来越明显的被教练员部分的承担下来。因此,加拿大教练员的各级培训课程中非常重视损伤医疗技能的培训,高级别的教练员本身就已经是半专业的医疗人才。

不同级别的教练员培训教材区别很大,因人而异,考虑到了网球参与者的特定需求。相比之下,我国的培训教材太过注重专项技术的教授;另外,加拿大率先建立了教练员教育实施网络系统,丰富了其培训实施方式,包括课堂讲授、远程教育、实习实践、研讨班、小组讨论、自学以及远程教育等方式。

3 结论与建议

3.1 等级培训系统性有待完善

我国培训项目的专项理论及技术实践课系统性差。教练员培训首先强调的是“系统性和针对性相结合,突出针对性”的原则。目前多数教练员等级培训(特别是短训)的专项理论及技术实践课教学突出了针对性,但系统性普遍较差,很多内容多以专题的形式传授给教练员,甚至是零散的经验交流。这不仅给各个等级的培训带来衔接上的困难,同时也会影响教练员对整个训练过程的系统认识。

3.2 培训内容过于单一

鉴于我国的网球基础,目前教练员的培训并没有为参与者设定技术水平的准入门槛。因此,参加培训的人员来自不同行业,文化底蕴、技术水平都不一样,他们的需求就必然不同。然而,培训的内容、考核要求、授课方式中却没有加以区别。初、中、高级培训考核方式、培训形式千篇一律,没有突出不同级别教练员培训的特点和需求差异。

不同级别的培训在教材内容、考核方式等方面应该有所区别。初级教练员的培训要考虑到特定的网球参与者对象,满足他们的需求,多注重实际操作能力。高级教练员培训在考核方式上要更加严格,因为他们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国家网球的宏观竞争力。通过考核的教练员要多给与额外待遇,组织出国学习,积极开展研讨会等。

3.3 基层教练员培训

我国网球教练员队伍中有半数以上是初级教练员或是没有获取资格认证的教练员,学校网球教师多是通过学历教育接触网球,一般没有经过系统的网球教练培训。而提高网球后备人才的数量和质量、增加大众网球的参与度必须依靠广大的基层网球教练员,因此,提高初级教练员的执教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网协作为网球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从宏观上进行规划、管理和协调,采取积极、鼓励措施,逐步清除妨碍进行大规模教练员培训的各种不利因素,在保证培训质量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增加青少年、初级教练员培训班的数量和质量。

3.4 注重讲师的培训

教练员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运动员的训练和比赛水平,而对教练员培训的效果又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教练员讲师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目前,我国的教练员培训讲师大多是国际网联受聘的讲师,培养中国自己的高级培训讲师势在必行。对教练员讲师的培训应采取多种方式,如继续聘请网球发达国家的讲师来我国进行集中授课,每年组织若干教练员讲师赴国外进行实地考察学习,以提高对网球发达国家教练员培养理念、指导思想的进一步理解和把握。

3.5 规范教练员的资格、注册、考核等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的注册制度,通过注册和其他相关的规定,健全持证上岗制度,只有具有相应级别证书的教练员才可以执教。防止退役运动员不经培训直接执教,杜绝不合格人员执教。科学、严格的考核制度是督促教练员进行知识更新和自我能力提高的重要措施。在培训过程中应严把考核关,对不合格的教练员不予以资格认证,不予以注册。

参考文献

[1]中国教练员培训委员会代表团.加拿大、美国教练员培训体制及特点[J].中国体育教练员,2006,(2):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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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段保同.主要发达国家教练员教育体系的研究[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2008,6.

[5]邵伟德.中、外教练员岗位培训若干问题的比较[J].中国体育科技,2001,37(5):47-49.

[6]吴东方,汤起宇.试论我国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的可持续发展[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3,37(2):152-155.

[7]John Bales,The Status of Coach Education:Towards A GlobalFramework.2007 ICCE Global Coach Conference Theses,2007

浅谈加拿大家庭儿童税收优惠制度 第8篇

家庭税收作为传统以个人为纳税主体的税收征收方式的重要补充手段,在加拿大社会生活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加拿大税法中家庭可以大致分为两种情况:基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而组成的家庭和基于习惯法事实婚姻关系而组成的家庭。以家庭作为纳税主体兼顾了税收公平、税收中性、税收简化这三个影响税收公平性的因素,符合加拿大国家发展需要。

税收公平因素具体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部分。横向公平是指凡是相同纳税能力的人应该交纳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是指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该交纳数量不同的税收。以家庭作为税收单位很好地契合了两种平衡,有效地矫正了由于以个人为纳税主体带来的税负不合理的现象。

税收中性原则要求税制不能扭曲纳税人的社会活动和经济选择,不能影响到纳税人的决定。例如:选择学习或是就业,选择结婚或是同居,以及是否选择要子女等等。加拿大家庭儿童税收优惠政策对家庭的定义充分尊重了纳税人的选择权,便于纳税人自由、自主地选择生活方式。

税收简化原则是衡量税制效率的一项重要标准,也是国际通行的税收发展方向。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税收正是本着简化手续、降低成本的原则而设计实施的。原本2到6个自然人个体(加拿大对“家庭”的默认解释是两个成年人及其4个子女)需要分别申报纳税,现在只需要填报一张统一的家庭纳税申报表格,有效地节约了税收社会成本,达到了简化税收的目的。

二、加拿大家庭儿童税收优惠具体措施

加拿大的税收法律庞杂而繁琐,针对家庭及儿童的税收规定也很多,其中为有子女的家庭提供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法规大致可以分为两部分,加拿大儿童税收优惠项目(CCTB)和加拿大社会儿童抚养优惠项目(UCCB)。

(一)CCTB项目

加拿大政府通过CCTB项目来具体实现对加拿大中低收入的有子女家庭进行税收减免和税收返还,从而达到帮助他们培养18岁以下的儿童的目的。CCTB向全体符合条件的加拿大家庭提供最基本的税收减免优惠;作为补充,CCTB项目还包括两个子项目,即:国家儿童补助项目(NCBS)和国家残疾儿童补助项目(CDB)。CCTB项目是加拿大最基础性的家庭儿童税收保障项目,2003年至2004年间加拿大政府通过CCTB项目,总共向310万个家庭和他们的560万个子女提供了总数为55亿加元的税收优惠,约占加拿大有子女家庭的82%。CCTB项目由加拿大税务局全权负责管理,每年的七月CRA都会给CCTB下发“儿童补助通知”,其中包括未来12个月内CCTB将要收到的儿童补助的详细内容。

1. NCBS项目

NCBS是指由加拿大国家儿童福利组织代理加拿大政府实施的加拿大儿童社会福利补助项目,该组织是唯一与加拿大联邦、州和领地政府合作建立的独立伙伴组织,简称NCB。该组织的建立是为了帮助、防止并且减少儿童的贫穷程度;保证有孩子的父母能够外出工作从而保持家庭的良好境况;统筹规划政府的受益政策,避免和减少政府工作内容的重复和交叉。NCB组织具有两大基本职能:一是为有子女的低收入家庭每月支付税法规定数额的资金。二是向有子女家庭提供由州或者领地政府计划并实施的儿童补助项目和服务,使这些家庭的各项基本生活权利得以实现。在NCB的积极努力之下,加拿大政府已经加大了投入,并通过NCB组织为这些有子女的低收入家庭提供补助,不论其是否有正当的收入来源。州和领地政府对于NCB的补助采取灵活的弹性政策,使得社会援助金与儿童补助金在总量上基本一致。这些社会援助金调整机制允许州和领地政府向更多有子女的低收入家庭进行补助,或者对既往补助家庭投入更多的补助和提供更周到的服务。加拿大政府是通过向“加拿大儿童税收优惠系统”进行补助来资助NCB组织的活动。这个额外的支付项目叫做NCB补助项目。该项目通过补足由CCTB支付的余款来资助有子女的低收入家庭。自1998年NCB项目被引入加拿大以来,加拿大政府通过CCTB和NCB补助项目,稳步增加对儿童和他们所在家庭的基础投入。在税收优惠的基础上,NCB补助又向加拿大有子女低收入家庭提供额外儿童补助。在2005年至2006年,加拿大政府通过NCB补助总共提供了34亿加元,发放给150万个家庭和他们的170万个子女,占全加拿大有子女家庭总数的40%。2006年至2007年加拿大NCBS补助的最高限额已经提高到每年1 945加元的水平。

CCTB税收优惠项目及NCBS补助项目都是针对过去一年全年收入低于20 435加元的家庭而设定的,对于年收入低于20 435加元的加拿大家庭可以得到CCTB的全额补助,并且可以得到包括NCBS项目在内的针对家庭子女的额外补助。家庭中第一个孩子可以每月最多得到266.67加元,全年总计3 200加元的补助;第二个孩子可以每月最多得到247.92加元,全年总计2 975加元的补助;第三个孩子可以每月最多得到248.33加元,全年总计2 980加元的补助。

2. CDB项目

CDB项目是一项针对肢体和智力长期严重损伤的18岁以下儿童的免税措施,该措施最多可以为残疾儿童的抚养家庭提供每年2 351加元的补助,该项目隶属于CCTB项目之下,并由加拿大税务机关为其提供资金,按月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补助金。那些符合条件的家庭在享受CDB税收优惠的同时不得再使用加拿大政府规定的其他形式的针对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加拿大政府也对残疾儿童的伤残程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只有那些确实伤残比较严重而且要长期处于伤残状态不能被短期治愈的伤残儿童才属于该项目补助范围,加拿大税法以逐一列举的方式加以具体说明。

CDB补助的数量是根据申请人的年收入数量对应计算的。符合CCTB规定条件的家庭需要抚养伤残子女的可以申请CDB补助项目,对于年收入低于36 378加元的有一名子女的家庭可以得到全额CDB补助。随着子女数量的增加,家庭年收入的限制会略有升高。对于家庭年收入高于限额的家庭税法规定相应降低补助标准,降低的额度是家庭年收入高出部分的2%至4%,直至扣除完全。

(二)UCCB项目

UCCB项目即“联邦保姆补助”项目,是一项新设计的加拿大家庭援助计划,该计划用于平衡在家照看孩子的家庭与外出工作家庭的收入差距,通过政府直接的财政支持来鼓励父母外出工作并雇佣保姆来照看孩子。子女6岁以前都可以享受该项补助,每月每个孩子将被支付100加元的保姆补助。该补助独立于CCTB之外运行,加拿大家庭可以同时享受CCTB和UCCB,同时,UCCB收入计入家庭年应税收入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加拿大税务局代表加拿大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部向UCCB支付每年所须的费用。

享受UCCB补助的加拿大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必须和孩子一起生活,而且孩子必须未满6岁。其次必须是照顾孩子的主要责任人,并负责抚养该孩子。这一规定意味着你有责任负责提供孩子的日常活动需要,保证孩子在需要的时候及时就医,需要的时候安排保姆来照看孩子。第三必须是加拿大的居民。

以上几项主要家庭儿童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全部由税务局具体负责,上述项目的运转、维护和监督也是由税务人员来完成。这些项目经过多年的运转修改已经成为加拿大税收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加拿大社会生活中正在发挥着应有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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