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细则解读

2022-08-14

第一篇:资管新规细则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

2017年11月17日,由一行三会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在实行净值管理、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合通道,避免监管套利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本次意见稿出现的一些关键词:

破刚兑、控分级、降杠杆、提门槛、禁资金池、除嵌套、去通道。

银行

影响指数:★★★★★

破刚兑、降杠杆、禁资金池、除嵌套的影响比较大,特别是禁资金池,影响很多银行理财产品,特别是一些中小银行的发展。整体影响较大,银行理财产品格局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1. 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② 流动性:在面向公众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在投资范围上会受到较大限制,且不得低于三个月。这意味着,超短期银行理财的时代落幕;

③ 风险控制:禁止设置资金池以新偿旧、滚动发行。对单个资管产品资金采用“三单”(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规定。同一金融机构多只资管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资金规模合集不超过 300亿元。第三方独立托管增加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可设立资管子公司,该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

互联网金融

(影响指数:★★★★)

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

①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将按照互金整顿实施方案进行清理整顿,同时对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行为,也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②智能投顾须有上岗证。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采用机器人投资顾问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相应的投资顾问资质,充分披露信息,报备智能投顾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这意味着智能投顾被正式纳入监管,从事相关业务需要经过监管许可、取得投资顾问资质。然而这对行业来说并不意外。《指导意见》还提到了对报备、信息披露、监控等方面详细要求,并指出要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

信托(影响指数:★★★★)

破刚兑、提门槛、除嵌套、去通道影响较大,特别是破刚兑,深远影响到整个信托行业发展,去通道也会影响很大。整体影响较大,信托行业面临大洗牌。

1. 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2. 除嵌套、去通道: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券商资管(影响指数:★★★★)

控分级、降杠杆、禁资金池、除嵌套、去通道的影响比较大,券商资管通道业务,资金池业务,高杠杆和分级业务都有不少。整体影响较大,券商资管整体发展可能进一步受限。

私募基金(影响指数:★★★)提门槛对私募基金有一定影响,有些私募也参与了分级、嵌套业务业务,但整体业务量不大。整体影响适中。

①提门槛: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 不低于40 万元,且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这可能会直接减少合格投资者数量,相关产品规模也会受到牵连。

②降杠杆: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③ 控分级: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 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④除嵌套、去通道: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    刚性兑付严重扭曲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并且按照监管的意见,以资管业务的名义去做实质上的金融负债,累计到一定程度后,在宏观层面的系统性风险也是非常大的。这实际上它等于是在透支国家信用。

为此,《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这也是打破刚性兑付的核心措施。具体内容上,《指导意见》要求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 此外,《指导意见》还根据行为过程和最终结果对刚性兑付进行认定,具体包括: 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产品本金; 收益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

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等。

净值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有相应的后台系统对资产进行估值,这对于大部分私募机构而言,委托给托管行、券商PB或者第三方服务机构而言是个更好的选择。此外,在募集端,客户往往习惯了预期收益率的产品,对于净值化产品可能需要一段适应的时间。另外,产品募集后私募基金的净值一直在变化之中,在市场下行时,可能引起赎回,这可能会导致股票、债券类私募对市场变化更加敏感。

资管新规二十条对分级产品设计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其中设计到私募基金包括如下三点:

1、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开放式私募;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

2、杠杆比例限制: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3、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以上三点对结构化私募基金都非常巨大。我们以一个产业基金案例为例进行说明

结构设计问题

从结构化的比例要求,由于底层资产是股权投资基金,这个属于单一投资标的,按照资管新规的规定不允许分级。  分级比例问题  《指导意见》要求权益类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实践中一般往往是在2-4之间,这杠杆率明显超过了监管要求的水平。  优先级保本保收益问题 从实践上来看,银行资金往往会要求劣后LP回购,这涉及到保本保收益的问题。对于保本保收益的认定,我们认为可以从如下两点进行分析:

(1)从保本保收益的提供主体而言,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主体:

首先当然是管理人不能为优先级的本金及收益提供任何不亏损的承诺或者担保; 劣后投资人的保本保收益安排我们认为也属于禁止的范围内,这个常见于私募基金,尤其是银行理财资金通过资管产品产于产业基金时,往往要求产业基金的劣后人对银行理财间接持有的优先级份额进行远期回购或者差额补足。

劣后投资人的关联方,这个我们认为同劣后投资人相同,也属于禁止的范畴。这个常见于当劣后投资人由于自身属于上市公司、国企,存在对外负债或者担保的限制,所以往往找一家关联方提供相应的增信措施。 那独立的第三方,如担保公司等等是否属于呢?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则,不过今年12月初基金业协会洪磊的讲话也是明确私募基金不得搞“明股实债”、“明基实贷”,可以预计此后此类将私募异化为借贷的安排在今后将受到监管。 (2)从提供方式来看: 通过提供担保、合同或者口头约定、远期回购等方式承诺本金和收益不受到亏损当然应当认定为保本保收益。

此外,一些变相的担保方式,如常见的差额补足、补仓、份额认缴(常见于私募基金)、优先级优先分配(优先和劣后未同亏同赢)、劣后级原状返还等,我们认为也属于保本保收益的范畴之内。

通过金融衍生品等工具相互结合,如收益互换,对冲未来风险,从而事实上对投资人而言有保本的效果,这个我们应当不属于。但是在运用的过程中,监管需要尤其注意套利空间的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7月份证监会“新八条底线”规定的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并且不享受超额收益的模式不属于分级产品。我们认为,这个不属于“保本保收益”的范畴,但具体要看《指导意见》后证监会制定的实施细则。 除了产业基金这些以权益类投资为主的私募基金外,对于主要投资于场内股票或者债权的私募,由于不能进行分级设计,这大大限制了私募管理人对杠杆的运用。

在合格投资者标准上,资管新规和证监会《私募暂行办法》的规定相差不大,但也差异,主要有如下点:

1、对于个人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引入“家庭金融资产”概念,并且从金额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人均收入要求从50万元降低到40万元,但新增要求有2年以上投资经验。

2、对于单位合格投资者,净资产1000万元的要求未变,但限定为近1年末净资产。此外,单位主体限制为法人单位,这意味这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的单位被排除在外,但由于最后有兜底性规定,这限制实际上影响不大。 在单只产品最低认购金额上,私募暂行办法统一要求不得低于100万元,而此次资管新规则将固定收益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分别降低到30万元、40万元。 资管新规实施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该到底如何适用呢?私募暂行办法是否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情形呢?我们认为,私募暂行办法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总体上要严于资管新规,在证监会修订《私募暂行办法》之前,私募基金应当遵守私募基金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若今后适用统一标准,对于主要投资于债券的、非标债权的其他类私募基金而言,认购门槛则将大大降低,是一个利好。

另外,对于“合格投资者投资多只不同产品的,投资金额按照其中最高标准执行”目前有不同的理解,我们认为这是降低了购买多只产品的投资金额要求,如同时购买同一管理人发行的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两只产品的,只要认购总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但单只产品认购金额则可以任意分配。

规范资金池:非标资产不得期限错配

此前,银监会明确定义了资金池的特征,即“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和分离定价”,核心是“分类定价”。此次《指导意见》也基本上也是按照此要求去限制资金池业务,但是对于期限错配并未严格禁止,单独作了规定,对标准化资产并未禁止期限错配,只要要求非标不得期限错配。

《指导意见》在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提出“三单”(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产品久期管理,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根据产品期限设定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以此纠正资管产品过于短期化倾向,切实减少和消除资金来源端和资产端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此次资管新规要求规范资金池,允许标准化资产存在期限错配,但对于非标资产而言仍然不得期限错配,并且此次新规对期限错配的规定非常严格,明确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这意味着此前银行或信托通过开放式产品的方式规避禁止期限错配的做法被叫停。

对于私募基金而言,这个规定的影响存在如下几个方面:

1、此前银行理财通过资管计划投资私募基金时,理财资金往往短于底层资产(股权)期限,通过滚动发行的方式对接。这种模式穿透来看,存在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问题,涉嫌资金池运作。

2、对于股权投资私募基金,投资未上市股权只能是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且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为主,LP资金募集的期限以7年(5+2)为主,投资的股权项目再资金募集时间点也不会真正明确回购或其他退出安排,第5年管理人有选择权是否延长2年。现实情况是即便7年到期后仍然有可能会再延长(LP同意的情况下),所以退出时间点不确定是私募股权投资与生俱来的一个基本特征,如果在募集资金的时候就明确退出安排的,恰恰是银行喜欢玩的明股实债投资项目。因此如何确定产品期限是个需要监管予以明确的问题。

3、私募股去基金仅能是封闭式的,这意味着此前,银行理财通过开放式资产池配一些股权投资的操作空间被彻底封杀,包括很多理财资产池投明股实债和产业基金,都将形成障碍。因为封闭式投股权意味着需要真正期限匹配,且须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要求,对多数银行而言非常困难。

4、此次禁止期限错配只针对非标资产,所以标准化资产允许期限错配,也就是说3个月期限的理财产品可以配置3年期的底层标准化资产,尽管很多标准化资产的流动性也并不好,因为未来会引发大规模的非标转标。

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银行资金进入私募模式受限

1、通道业务的去与留

此次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全面禁止了通道业务呢?我们认为不是。此处要求的是不得提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对于一些未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应当是允许的,并未一刀切。

此前,银监会和证监会也都对通道业务发过声,证监会新闻发言曾在2017年5月提及要求禁止让渡管理人责任的通道业务,随后银监会即提出“善意通道”的说法,言下之意即不必一刀切。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在2017年11月份发布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上就对此作了相应的区分,该文件按照设立目的不同,将通道业务划分为“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和“有一定正当需求”的通道业务:

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主要是银行等机构为了规避投资范围、利率管制、信贷额度、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约束,或者信托等机构为了规避证券开户限制、资金来源要求、股东登记等问题,借用通道开展业务,主要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

有一定正当需求的通道业务主要以标准化资产的投资为主。这类业务主要是因为银行自身管理资金体量大,而询价对象有限、交易员数量不够,为此委托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等作为通道。

可见,此前监管部门的通道业务的意见不一,不过从文件规定上来看,对部分未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预留了一定的空间。这个难点在于区分和判定规避监管的边界。

2、消除多层嵌套影响产业基金与银行的合作

和今年2月份的内审稿相比,此次资管新规对于多层嵌套有所放松,允许资管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即仅可以一层嵌套。

目前产业基金的资金很大一部分来自于银行自营或者银行理财,由于监管规则、银行内部风控的限制,银行自营或者理财资金投资产业基金时一般要嵌套一个资管计划。主要结构如下:

根据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的统计数据测算,截至2017年6月末,约有将近15%(约4.2万亿元)的理财资金投向权益类资产。这部分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渠道除了私募基金外,也包括了信托、基金子公司等,但这类投资往往都涉及到两层以上的嵌套,在资管新规实施后,这类模式将受到冲击。

此外,从行业情况来看,大部分理财投资的分级产品优先级份额,并且往往存在份额远期回购、差额补足等安排,因此这类模式这还设计到结构化设计、杠杠比例和优先级保本保收益等问题。这个我们下文中进行详细分析。

第二篇: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解读资管新规

自2004年中国银行发布第一支理财产品至今,资管市场已经建立和发展了14年。资管市场也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尤其是2012年后,资管行业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机遇期,资产规模迅速增长。但是在快速增长过程中,资管行业也积累了很多的风险和问题。突出表现在:刚性兑付、多层嵌套、监管套利、期限错配等方面。并且随着资管规模的不断扩大,风险在不断累积。尤其是非标业务的过快增长,已经引发了监管的关注。2017年一行三会联合外管局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又称“资管新规”),后在经历半年的讨论和酝酿后,2018年4月修订后的资管新规正式落地。这是一份对于资管行业具有重要影响意义的规范文件,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资管新规的出台始于风险防范,全文也在重点强调如何通过防范和化解风险实现资管行业的转型。本文即是从风险防范的视角解读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出台背景

资管新规的酝酿直至最后的正式颁布实施是在中央反复强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强化金融监管的背景下推出的。

从宏观层面来讲。中央在2015年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就提出了“三去一降一补”。之后去杠杆防风险被反复提及。2017年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总书记提出,:既要防范“黑天鹅”, 更要防范“灰犀牛”,充分反映了本届政府对于金融风险的关注和重视。2017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未来三年的工作重点,就是打好三大攻坚战,其中放在首位的就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因此在这个背景下出台风险监管的政策是有政策背景的。

从行业层面来讲。资管行业近年来有了高速增长,全市场资管规模由2012年的23.4万亿元增长到了2016年底的102.6万亿元,年均增长44.7%。经过近20年的发展,资管业务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风险。

第一,刚性兑付。以银行理财为例,根据wind统计数据显示,净值型产品占比6.5%,在所谓净值型产品中,还存在大量的调节收益,给客户刚性兑付的产品,实际的净值化产品的占比更低。刚性兑付会产生很多问题。一是扭曲了资金配置的价格, 提高了融资成本;二是偏离了代客理财的本源,不能实现客户风险收益自担的原则,导致风险在银行体系内累积。

第二,监管套利。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原有的监管体制不能适应资管市场的发展。资管市场中,存在大量为规避监管而设置的通道和委外业务。多层嵌套导致的问题就是投机频繁,资金成本不断被抬升;同时由于层层嵌套,实际的杠杆水平远高于监管要求,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将会是系统性的风险,对金融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会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资金池运作。产品之间相互倒仓,期限错配,收益相互调节。资金池运作将不同产品之间的风险不断累积,难以核算实际风险。同时期限错配,一旦产品运作中出现问题,引发的将会是整个资金池的风险。

四是,脱实向虚。除了大量的通道和委外业务,还存在大量的同业投资,并且这部分的占比越来越高。以同业存单的发行情况为例,2016年底同业存单在债券发行中占比59%,2017年底为64%。大量资金脱离实体经济,相互空转,产生的后果:一是抬高了融资成本,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愈发突出。二是,同业空转导致风险相互传染,层层累积,也会引发系统性风险。

因此,无论是宏观政策指引还是行业发展的现状,从防范风险的角度来看,发布资管新规都势在必行。 资管新规:如何防范风险

资管新规是基于防范风险和规范资管行业发展而出台的,那么在防范风险方面资管新规有哪些着力点呢?

风险分层

新规要求资管机构应当“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要建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其实是要求对客户、产品乃至投资标的进行区分。具体而言是要实现客户分层:将客户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类,加强适当性管理,向客户销售与风险承受能力想匹配的产品;产品分层:将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按照投资方向界定了产品的特征;资产分层:将投资标的分为不同的类型,对投资范围进行了清晰界定;委托投资分层:新规规定资管公司可以将本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其他资管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相当于委托其他机构代为投资,但是对于不同的产品委托机构不同,其中公募产品的受托机构必须是金融机构,私募产品可以是金融机构和私募基金。

客户分层实际上是按照客户的资产规模区分了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然后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产品,按照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投资风险差异的标的资产。或者资管机构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投资,但是也是按照风险偏好的差异委托不同的产品。风险区分和甄别有利于实现风险与投资收益相匹配的模式, 为打破刚兑提供了基础。(见图1)

风险隔离

新规前的资产管理模式由于对风险没有进行隔离,导致风险在投资者与资管机构、自营资金和代客资金、不同产品、不同资管机构之间传染和不断累积,最终的结果就是无法对风险水平有清晰的判断,从而极有可能在一片风平浪静的表面下面暗潮涌动,一旦发生风险,产生的危害是巨大的。

新规通过净值化实现了客户的投资风险与资管公司的投资风险相互隔离,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资管公司开始回归代客理财的本职;通过建立资管子公司,真正实现了资管部门与母公司之间的独立,避免了风险由代客资金向自营资金的?鞯荩?使资管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通过产品的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避免了风险在不同产品之间的相互传染,资管公司以往采取的通过资金池相互调节收益的做法被严格禁止,并且配合三方托管, 彻底实现了不同产品之间风险的隔离;通过禁止多层嵌套,防止了资管公司之间为了规避监管将投资风险层层转包,使得风险不断累积的情况。同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标和股权等高风险投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降低或有偿债风险。同时配合功能监管,避免出现监管套利的问题。(见图2)

除此之外,新规还要求实现资管业务与其他业务、资管产品与代销产品、资管业务操作与其他操作之间的相分离。新规的政策措施目标在于实现风险隔离,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风险揭示

新规要求资管机构要向投资者明示产品类型和投资比例,披露产品净值及其他与财务管理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披露信息的要求是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资管产品投资关联交易方的证券的,还需要建立健全审批评估机制,并充分披露信息。对于不同的产品,新规要求信息披露的标准也有差异。

另外资管机构需要核算产品净值,经外部机构审计,上报金融监管机构。新规还要求建立资管产品统一报告制度,建立从产品成立到产品终止完整的信息报告流程,覆盖产品标准、数据格式、募集信息、基本信息、资产负债信息等内容,并定时报备的规则体系。对于计提风险准备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监管部门。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对投资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让投资者对投资的产品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同时,让监管机构对资管产品及投资动向有准确的判断。(见表1) 风险限制

新规对于风险的直接限制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限定投资杠杆,其实允许金融机构主动负债,但是必须限定在合理范围内;二是设定产品分级比例,限定了低风险资金流入高风险投资的比例,三是控制投资集中度,就是防止将所有鸡蛋放到同一个篮子中;四是设定行业禁入,禁止直接投资银行信贷资产,隔断了自营和理财资金的风险传染,禁入投入法律禁止行业,则要求投资内容满足合规性要求;五是计提风险准备主要是为非正常运作出现的意外提供了保障,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另外这里的风险计提仅仅是为操作风险而非信用风险提供保障。(见表2)

风险限制措施提高了金融机构低于风险的能力,避免金融泡沫无限制地扩大,也限定了风险爆发时产生的连锁反应。 资管新规:短期阵痛

资管新规有利于防范风险,长期来看对于促进资管市场健康发展、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都有积极作用。但是资管新规实际上是从负债端到资产端、客户端到投资端等方面对资管市场的重塑。资管新规带给资管市场的短期阵痛必然是巨大的。具体而言,可能会产生以下短期的风险。 负债端风险:青黄不接

如果说以往的投资模式都是由资产驱动负债,新规实施后则是负债驱动投资。净值化转型、打破刚兑肯定是未来的大势所趋。但是净值化产品的转型不仅考验资管机构,同样也会考验投资者。自2004年光大银行发行第一支理财产品以来,到2017年末,资管市场共发行理财产品257700支,募集资金173.59万亿元。根据普益标准数据的统计显示,其中净值型产品的发行数量较去年上涨了56.27%,但占比也仅仅为0.6%。中国理财网披露的数据显示,2018年第一季度,净值型理财产品占银行当期发行理财产品的1.6%,其中大多数还是外资银行的产品。由此可见,虽然资管市场的发展已经十多年了,但是投资者对于净值型理财产品的接受程度仍然较低。

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自新规发布之日到2020年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发行的产品需满足新规要求,存?m产品要逐渐减少规模。2020年后,不符合新规要求的存量产品不得存续。其实这个任务还是非常艰巨的。如何能够在老产品逐步退出时,保证新产品能够续接上,是保证资管市场稳定发展的当务之急。如果不能实现新老产品的交替,资金出现青黄不接情况,必然导致对金融市场的重创。然而,如何引导投资者逐步接受净值型产品不但是金融机构的问题,也是关乎整个资管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稳定的大事。一是要坚定信念,认识到净值化转型是大势所趋,并且最终会利好资管市场,必须坚定执行;二是资管机构要加强产品研发,研发的产品不但能够满足监管要求,更能迎合投资者需要, 为投资者提供丰富多样化的产品选择;三是资管机构要控制投资节奏,根据产品募集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节奏,防止发生流动性风险问题;四是加强投资者教育,让投资者真正树立买者自负的理念,接受理财产品市值的正常波动。 资产端风险: 调整转型

对于投资端而言,新规要求不能期限错配,降低了期限错配的风险;新规约定了投资的杠杆和份额分级的上限,降低了投资的负债风险;新规对投资非标业务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在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方面更为严格,有利于投资市场的非标准化转标,优化资产结构。以上一系列措施的实施长期来看对于优化资管市场结构、降低投资风险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短期对于投资市场仍然会产生冲击。

第一,非标业务面临转型。截止到2017年底,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占比为16.22%,非标业务投资虽然由2013年的27.49%逐步下降,但是占比依然较高,如何在过渡期内顺利实现转型是急需解决的问题。第二,杠杆水平需要降低。按照新规的要求,开放式公募、分级私募产品杠杆率不得高于140%,封闭式公募、一般私募产品杠杆率不得高于200%,而之前通过通道和多层嵌套,实际杠杆水平远超监管要求,这部门资金的回流对金融市场必定会产生一定的冲击。第三,通道业务面临调整。新规强调两点,规避监管的通道服务坚决禁止,在满足资质、标准、流程等之下可以再投资一层资管产品。通过前期“三三四十”检查,通道业务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是存量规模仍然很大,去通道也面临很多压力。第四,信息披露要更加完善。新规要求资管产品向上要识别投资者,向下要识别底层资产,并且对于不同类型的产品提出了不同的披露要求。尤其是对于公募产品而言,要坚持穿透原则。这对于资管机构的信息系统和人员配置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有效应对资产端转型带来的风险,一是要严格按照新规要求调整投资策略,积极整改,步子可以放慢,但一定要坚持正确方向;二是循序渐进,稳步推行。冲击是肯定会有的,但是要坚持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因此,稳妥推进,有序进行是保证转型成功的必要原则。总结成一句话:步子要坚定,也要稳妥。

机构调整风险:职能转变

关于机构调整的问题,新规有两段描述:一是主业不包括资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资管子公司;二是金融机构应当将资管产品委托第三方独立托管。按着目前的要求,成立资管子公司对于某些管理资管产品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而言,具有很多优势。比如托管费的问题和不同监管标准的问题。但是成立子公司同样面临很多的挑战。

一是,销售渠道和销售网络的问题。对于银行而言,原来的资产管理只是行里的一个业务部门,资管部门可以借助银行?S富的销售渠道和网络,获取资金来源。一旦资管子公司成立,首先面临的困难是资金来源。原有的渠道能否继续借用,如果可以的话,销售费如何分成和管理。

二是,人员配置和人员管理的问题。资管公司的成立必然对原有架构产生挑战。销售管理、系统开发、客户维护、信息披露、产品运作等都需要配备相应的人员,这对资管公司而言都是重要的挑战。除此之外,机构的变革也会对现有人员产生冲击, 如果处理不当,必然会导致现有人员的大量流失。三是,母子公司协同发展的问题。如何在借助母公司渠道、网络、人员等资源的同时,正确处理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最大程度地实现协调发展,对资管公司而言也是巨大的挑战。

面对机构调整带来的风险:一是,成立资管子公司不是资管机构的必选项,资管机构要权衡利弊,择优而行。二是,一旦成立资管子公司,要实现新旧机构之间的稳妥过渡,既要避免人员的流失,也要积极引进人才,充分调动新老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三是,正确处理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市场管理的方式,在借力母公司资源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也要合理定价维护好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

资管新规的出台与当前防范系统风险的背景相契合,也终结了十多年来资管行业的无序扩张。资管新规将资管行业纳入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体制下,对于金融监管是一次非常有意义的探索。

资管新规通过风险分层、风险隔离、风险提示及风险限制, 在现有的监管框架下,实现了对资管行业统

一、分类、有序的管理,长期来看,对于化解资管行业杠杆不清、监管套利、频繁投机等问题都有积极作用,有利于资管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但是资管新规对于资管市场而言不啻于一场深刻的变革,在变革中会产生各种预料到和预料不到的困难和风险,如何化解这些风险, 不因处置风险而产生更大的风险,不但考验监管机构,同样也考验资管机构、投资者等市场所有的参与者。正如新规所言,在这轮改革中要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把握好工作的节奏和次序,好的政策还需要好的实施。

本文受到了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理财产品‘刚性兑付’成因、影响效应及监管策略研究(ZR2018QG005)”的资助,在此表示感谢。

本文为作者的学术思考,不代表所在单位观点。

(作者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部)

第三篇:《资管新规》配套细则,对私募基金影响几何?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央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资管新规》意味着大资管统一监管时代正式到来。原文来自君华汇。

为明确《资管新规》具体操作问题,2018年7月20日,央行、证监会、银保监会分别发布了《资管新规》配套细则。

其中,央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资管新规执行通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征求意见稿》”),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

一、对私募基金募资的影响

1、理财产品投资私募基金受限

《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示资产之外,其他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资管新规》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答记者问》”),私募基金属于“非金融机构”[1]。因此,银行理财产品(无论是公募理财产品还是私募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非金融机构发行的私募基金。

此前,银行理财资金通过信托计划或资管计划认购私募基金LP份额的交易架构在实践中较为常见。《资管新规》第二十二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资管新规》项下“私募银行理财产品—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交易模式是否合规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金融机构发行的私募基金,根据《资管新规》的穿透监管精神(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前述交易模式可能违反监管规定。

根据投中研究院的数据统计:《资管新规》施行后,今年上半年国内VC/PE市场基金募资态势低潮持续。国内VC/PE完成募集基金数量为425支,同比下降19.51%;完成募集基金规模341.2亿美元,同比下降74.59%。[2]《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落地后,将进一步增加私募基金的募集难度。

2、理财产品投资股权收益权

《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第八条[3]规定:私募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具体如图1所示),《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此前,实践中存在银行理财资金通过资管计划受让私募基金LP份额收益权的案例,具体如图2所示。

就银行私募理财资金通过资管计划受让私募基金份额收益权,从而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是否合规,我们理解,《资管新规》禁止多层嵌套,即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前述交易模式下,银行私募理财资金通过资管计划受让基金份额收益权,从而实现将理财资金投资于私募基金,仍可能存在多层嵌套;但在此情况下,是否可以允许多层嵌套,有待进一步探讨。

3、理财产品可投资的私募基金

《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禁止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金融机构发行的私募基金,但是,规定了例外情形:即投资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保监会于2018年06月29日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后,实践中“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相继设立,如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建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作为银行理财委外的受托方,对该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另,根据发改委联合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资委于2018年1月19日共同印发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52号)(“《债转股通知》”),“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依法依规向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

二、过渡安排

《资管新规执行通知》中的过渡期安排对《资管新规》进行了柔性处理,如: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适度提升金融机构整改自主权;调整过渡期内部分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方法;合理调整有关参数,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给予“老产品”较长的宽限期。具体如下表所示:

第四篇:资管新规应对策略

监管新规密集出台

资管业务回归本源势在必行

一、新规剑指银行委托贷款和非标资产业务

银监、证监密集出新规,字字剑指委贷业务、非标资产。那么,委托贷款和非标资产业务具体指的是什么?《办法》就委托贷款定义进行了具化和规范化,“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委贷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其自身不承担信用风险,通过收取手续费方式获利。一直以来,委贷业务由于其灵活性、低门槛,规避监管政策等原因颇受追捧,但委托人相对于银行专业信贷业务来讲,风险控制及审批流程存在较大缺陷,而且委贷的常态化可能使非贷款机构变相经营或从事贷款业务,触底监管底线,直接导致金融风险的加剧。

2013年《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将“委托贷款”列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简称“非标资产”),非标资产相对于标准化资产具有收益较高、透明度低、形式灵活、流动性差等特点,但非标业务容易引发资金池、期限错配等监管风险,银行非标资产业务存在规避贷款管理、不能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系银行业监管重点核查的领域。

二、新规对银行委贷业务的限制性规定

1、限制委托人主体范围

新规:“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解读: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贷款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贷等机构均无法作为委托人通过商业银行向特定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2、限制委托人资金来源

新规: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一)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

解读:本条规定一发,大资管业务项下任何受托资产管理产品都不能再发放银行委托贷款,譬如信托计划、银行理财、私募基金等募集的资金将不能通过银行委贷的方式向融资人融资。所以,委托人再发委贷,手里的钱必须是实打实的“私房钱”了。

3、限制委托贷款资金用途 新规: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二)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三)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

(四)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

解读:新规进一步限制了委托贷款资金用途,资管产品嵌套、“明股实债”等规避政策的融资方式将受到监管,部分行业如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通过银行委贷的方式获得资金支持,从而变相规避监管政策也被纳入监管范围。

4、加强风险管理

新规:商业银行严禁以下行为:

(一)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

(二)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

(三)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四)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

(五)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

(六)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七)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八)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解读: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应加强委托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的分业管理,不得超越委贷业务监管规定权限,实质上承担主动管理职责、承担委托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不得通过各种形式改变委贷业务实质,增加银行业风险。

三、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重点

期末将至,银监会通过《通知》向各金融机构划重点。以下几点势必是2018年银行业大考的必考题。

1、信贷资产违规投向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领域 包括不限于:违规将表内外资金直接或间接、借道或绕道投向股票市场、“两高一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特别是 “僵尸企业”;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债务融资,放大政府性债务;违规为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落后企业提供授信或融资。

2、违规向房地产领域融资

包括不限于自身或者借通道向房地产企业融资支付土地购置费或信用担保;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企业融资;不合规发放个人首付贷款;消费贷款流向房产领域等。

3、违规开展理财业务

包括不限于:理财产品间未实现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违规开展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信贷资产,直接或间接对接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融资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等。

4、违规开展表外业务

包括不限于:违规开展跨业通道业务,利用各类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委托贷款等,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或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

5、违规开展合作业务

包括不限于:违规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或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违规直接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等。

四、新规对私募基金的影响

私募基金非标投资是以往非常普遍的募集资金运营方式:一类是“股 债”投资,另外一类是债权投资,其中的债权投资方式大同小异,主要是委托贷款、明股实债、股东借款和直接借款、受让存量债权等几种方式。此外,还存在通过嵌套信托,借助信托发放贷款的结构。

1、银监证监合力出击委贷业务。

《办法》的出台对私募基金委贷业务可谓打击深重。《办法》出台后,委托人受托管理的资金不得再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委贷路径被毙掉。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基金业协会也随银监会之形、和银监会之声,出台《备案须知》。其中明确将以下“投资”排除在私募基金范围之内,不予备案:

(1)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

(2)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的;

(3)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2、明股实债、明基实债或将难以幸存

2017年12月,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私募基金投资峰会上的发言值得寻味:一些机构充当信贷资金通道,通过单一资产对接或结构化设计等方式发行“名股实债”、“明基实贷”产品,变相保底保收益;“基金与信贷是两类不同性质的金融服务活动。从基金的本质出发,任何基金产品都不能对投资者保底保收益,不能搞名股实债或明基实贷。”监管文件虽未明确出台规定,但该发言不失为一种倾向与趋势。

洪会长余言未久,保监会“率先发难”。2017年12月2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7〕282号),严格禁止保险资管计划采用类似“明股实债”的投资操作手段。资管计划投资收益应与被投资企业经营业绩挂钩,不得

(一)设置明确的预期回报,且每年定期向投资人支付固定投资回报;

(二)约定到期、强制性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

由此可见,监管对于非标业务的监管力度只可能是有增无减。

五、各路监管新规合击下的非标业务出路何在

新规一出,众生哑然。那么,密集新规之后,非标业务之路在何方,个人认为可能的路径或有:

1、走合规信托贷款通道

当前信托贷款还属于一条合规之路,但信托回归本源之声也从未间歇,加之之前银监对信托公司限制非标业务、规范银信合作、严控信托通道业务政策的出台,走信托贷款通道之路还能持续多久,将来政策如何也存在不确定性。

2、债权或收益权转让

密集新规下更加考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动管理能力,需要更合规的设计交易结构,比如通过构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让债权或债权收益权,再由融资方或第三方回购的方式收回投资。此外,还可以借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理公司进行协助进行债权资产的管理、回收等。

3、有限合伙向特定公司进行股权增资,然后发放股东借款,由特定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4、金交所债权融资计划等工具

对于部分已经确定了合格投资人作为资金来源的融资主体,可以通过类似【北金所】这样的平台,备案发行非公开挂牌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5、有限合伙向保理公司增资扩股,并发放股东借款,保理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受让债权收益权。

第五篇: 资管新规政策探讨及影响分析——咬文嚼字读“新规”

当美国已经开始出现专业化运作的并购投资基金之时,中国改革开放的大门还尚未开启;当欧美发达国家的资管行业经过70多年的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的今天,中国只用了20多年的探索,伴随一系列配套性政策措施的出台,在摸索中前行,在跌跌撞撞中成长,如今中国的资管行业不仅自身获得了长足发展,而且成为促进创新创业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中坚力量。然而,在面临着广阔的发展机遇的同时,在不断走向市场化的进程中,中国的资管行业也显现出在不同层面的多种问题。金融的核心就是收益和风险的关系,在资本市场的逐利性占据上风的时候,风险把控往往被忽视,这就要求国家监管部门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市场参与者,规范市场行为。

一、资管新规的“前世今生”

1资管新规的历史沿革

2005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拉开了资产管理的黄金十年。在宽松货币政策的刺激下,居民的理财需求爆发。在此阶段,“三会”分别就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专项立法,期间共发布近200个法律文件。

2010年以后,在分业监管的大背景下,单个行业体系内的标准规制可能是审慎到位的,但是放到整体金融体系内,存在不同的标准规则和执法口径,由于“一行三会”的信息不对称,受到严格监管的机构会选择监管宽松的机构进行合作,变相突破监管限制,达到监管套利的目的。

监管真空滋生了严重的监管套利,其中资金池操作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产品多层嵌套导致风险传递却无法被有效识别、刚性兑付使风险仍停留在金融体系。而影子银行使得资金主要流向了投机、产能过剩、杠杆投资等高息领域,推高了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增大了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今年4月27日,央行等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按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进行监管。

2理解资产新规的三个维度

1、政策总体思路及原则

(1)总体思路

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政策秉持了“防风险”的总基调,核心目标在于最大程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对资金池业务、刚性兑付、多层嵌套、通道业务、非标业务等重点领域的措施依然严厉。

(2)五大原则

此次资产新规的出发点是风险控制,核心是统一标准,为整个政策的制定奠定了基本色调。

一方面,要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过去资本市场存在脱实向虚、资金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金融产品设计过于复杂,脱离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这一根本目标的各种问题,新规的制定无疑是要重新摆正金融机构在市场中的角色和作用,采取有效监管措施,降低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另一方面,有效的监管不能是“眉毛胡子一把抓”,要有的放矢,有重点、有层次地辨识问题、解决问题,还要辩证地看待问题,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当然,任何一个政策都势必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波动,因此推进政策的实施应当是采取审慎的态度,设置合理的过渡阶段,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2、政策适用对象即监管对象

(1)金融机构

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2)资管产品

证监会体系下接受监管的资管产品主要包括私募PE/VC、券商资管、券商直投及基金专户;银保监会体系下接受监管的资管产品主要包括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及保险资管。

资产新规首次对标准化债权资产先进行明确的定义,再规定凡是标准化资产之外的债权资产都是非标准化债权,这种定义的方式和此前的银监会8号文定义方式差别非常大,也就是以后只要是债权,要么是标准,要么就是非标,不再有非非标这种说法。

特别要说明的是资产证券化ABS业务,人社部门的养老金产品,创投基金/政府产业投资基金不适用此次资管新规。另外,私募投资基金适用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适用资管新规,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3、监管要求

(1)去刚性兑付

刚性兑付偏离了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干扰了市场定价,不仅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还弱化了市场纪律,导致较为严重的道德风险,因此打破刚性兑付已成为共识。与2月底的内审稿相比,此次新规政策强调“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而且明确了刚性兑付的处罚措施。

(2)去嵌套通道

实践中因各种原因,需要进行嵌套以满足市场参与者的各种要求,比如通过嵌套实现不同市场的多样化资产配置,或是方便上层投资者后续退出,亦或是实现间接投资等等。但与

此同时,由于行业间监管标准不统一,产品多层嵌套的问题日益凸显,增加了产品复杂程度,导致底层资产不清,拉长了资金链条,抬高了社会融资成本;而且,大量分级产品的嵌入,还导致杠杆成倍放大,加剧了市场风险。对此,新规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要求监管部门对资管业务实行平等准入,促进资管产品获得平等主体地位,从根源上消除多层嵌套的可能性。同时,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让资管回归其本职。

3去杠杆

资管产品的杠杆理论上分为两类,一类是负债杠杆,即产品募集后,金融机构通过拆借、质押回购等负债行为,增加投资杠杆;一类是分级杠杆,即金融机构对产品进行优先、劣后的份额分级,优先级投资者向劣后级投资者提供融资杠杆。在负债杠杆方面,新规对开放式公募、封闭式公募、分级私募和其他私募资管产品,分别设定了140%、200%、140%和200%的负债比例上限,并禁止金融机构以受托管理的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在分级产品方面,新规禁止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进行份额分级。在可以分级的封闭式私募产品中,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均不得超过2:1。

4牌照化管理

结合金融工作会议和十九大精神,牌照化要求是金融监管大势所趋。任何形式的资管业务都需要取得相应牌照,这一举措一方面很可能影响基金直销前置模式,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打着智能投顾旗号的各家金融科技公司也会受到冲击。

5去资金池

部分金融机构在开展资管业务过程中,资金来源短期化、资金运用长期化,通过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方式,对募集资金进行资金池运作。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多只资管产品对应多项资产,每只产品的收益来自哪些资产已无法辨识,因此风险也难以辨别和衡量。同时,将募集的短期资金投放到长期项目,加大了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一旦难以募集到后续资金,容易发生逾期、坏账、借旧还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新规禁止开展或者参

与这类资金池业务,并且指出应合理确定资管产品所投资产的期限,以此纠正资管产品短期化倾向,切实减少和消除资金来源端和运用端的期限错配问题,以此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

6穿透核查

首先,向上穿透资金来源,对合格投资者进行严格界定。公募产品投资受到严格限制,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私募基金产品投向更自由,产品更灵活,也就意味着更大的潜在收益和潜在风险,因此只针对合格投资者。此次新规对合格投资者门槛再增新要求,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新设“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的要求;另外,以合伙/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的,要穿透合并计算;对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笔金额30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其次,向下穿透底层资产,对各渠道资金的投资范围进行了严格划定。对于公募基金,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对于私募基金,不得通过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计划、受让资产收(受)益权等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对于银行理财资金,不得投资非标资产以及通过理财业务向房地产领域提供融资。同时,新规鼓励资金投放于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

7其他监管指标

在资金的投资集中度方面,新规也作出了明确说明。对于单只公募产品,投资单只证券/证券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管产品净资产的10%;同一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产品,投资单只证券/证券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证券基金的市值的30%。对于单一上市公司,新规也为其设定了股本比例指标:同一机构全部开放式公募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流通股的15%;同一机构全部资管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流通股的30%。

二、资管新规的政策影响

(一)资管行业迎来全新起点

1资管业务转型

在新的资产管理时代,功能监管成为主线,资产管理机构、产品、投资者将要回归于各自的本源。各类资管机构的职能会逐步清晰化,以资源及能力禀赋形成区分,产品形态会简化并形成多维分类,以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求,资管产品的资金将逐步实现长期化、低成本费用化、原始资金个人化及投资资金机构化运作的特点。

2资管机构职能变迁

在过去多年形成的资管行业格局中,由于监管套利、监管竞争以及业务拓展的需求等因素,不同资管机构呈现出产品发行同质化,机构职能模糊化、交叉化的特点。比如商业银行表内外资金运用的交叉、直销与代销的交叉,部分银行还存在产品设计、筛选、销售等环节混合运作。再比如通道业务,券商资管、基金及信托所从事的基本是同质化业务,产品资金来源均以银行和理财为主。而此次在新规去资金池、去嵌套、去刚兑的一系列要求之下,促进了各类资管机构重新审视、培育并发扬各自所长,并最终形成相对清晰的职能分工,直销、代销、主动管理、信贷等职能划分更加清晰明确,提供的金融服务也就更加专业。

3营销模式转型

资管新规后,各金融机构之间比拼的是主动投资管理和销售能力。毋庸置疑,净值化时代,比拼费率的价格竞争虽然简单有效但已是强弩之末,简单的收益率评价已不再适用。销售人员必须深入了解客户需求,由“单一产品导向”向“综合配置服务”转型。在这一转型过程中深入了解客户是根本前提,完善产品评价从而构建组合是具体实施关键,两者缺一不可,所以深化服务、更好的连接客户与产品两端才是未来产品营销的制胜之道。

(二)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我们一再强调此次资管新规的核心是打破刚兑、破除多层嵌套、清理理财乱象、降低杠杠,为资管业务正本清源,以防范金融风险,强化金融对实体的支持力度。这有利于引导资金进入正规理财产品,保护资金安全,短期来看,清理违规理财资金可能引起市场波动,但长期来看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非常有利。

作为纲领性文件,资管新规的出台意味着后续配套细则也将开始逐一发布和落地,严监管真正从纸面落到实处。然而,金融生态的重塑必然不可能无痛,但整体来看,此次新规的出台更注重平衡风险对经济和市场的影响,利于监管的平稳落地。

三、资管新规后,下一步关注什么?

(一)松紧结合,矛与盾的博弈

“松”最主要体现在过渡期由原来的一年半放松到接近3年,即到2020年年底,因此市场普遍预期在经过长时间的消化之后,资管新规的内容已经被市场所熟悉,政策真正落地后,带来的冲击可能比较小。

不过,资管新规也有“紧”的方面,比如在对非标的定义上,比原来更为严格。标准化债权的定义是“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比原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市场”要更为严格,这会使得非标的体量进一步上升,加大金融机构处理非标资产的难度。

因此,渗透到资管行业的各个细分领域以促进其专业化的“矛”与政策为其准备的缓冲期的“盾”,谁的力量更强大,谁带来的市场影响占主导,要交由市场来验证,但我们相信相关监管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政策水平,在其指引下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本市场的规范运行。

(二)银行理财的转型或将面临挑战

在净值化管理方面,目前只允许封闭式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新规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目前市场的理解是存量的货币基金可以继续使用摊余成本法计价,但未来会鼓励使用市值法。去年的基金流动性新规还规定,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基金,需要受到风险准备金的约束。从欧美国家的经验来看,一旦改为市值法,吸引力将大幅下降,然而鉴于我国货币基金过去取得的巨大成功,银行理财是希望复制这类型产品的。那么问题就来了,银行理财是否可以发行摊余成本法的类货币基金产品?这一点目前也并未明确,有待未来细则进一步补充说明。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对于银行理财的转型,依然是一个比较大的挑战。

(三)未来金融监管政策的导向预期

随着关注度最高、且最为重磅的资管新规落地之后,金融监管政策最密集出台的阶段已经告一段落,未来出台的金融监管政策可能是局部的修补,这可能也意味着“金融监管”这一词频的下降和关注度的降低,因此市场需要寻找新的主线和新的预期差,比如,转向经济基本面和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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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元立方金服

作者:刘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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