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兵法与政治的论文

2022-04-24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孙子兵法与政治的论文(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摘要]权利先于权力存在,权力源于权利让渡。权力运行须遵循一定界限和范围,遵守一定规则和程序,保持与权利的相对平衡。在现实社会中,权力对权利的侵犯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权力滥用与异化。鉴于此,廓清其边界,厘清其关系,探析其冲突原因,寻求其平衡路径,强化权利意识,破除权力崇拜,将极大地促进社会和谐。

孙子兵法与政治的论文 篇1:

有勇气“见坏就上”有胸怀“见好就收” 曼德拉与新南非

在官方宣布病危半年多后,曼德拉终于在与死神的搏斗中解脱,离开热爱他的人们驾鹤远行了。他身后留下了一片高声赞誉,而且这赞誉不分左右,不分种族,不分国内外,都堪称热情洋溢。这在主要活动于20世纪的政治人物中可以说是绝无仅有的。

在这个个性十分张扬、价值日益多元的时代,在这个舆论也高度分化的世界上,如果说某些恶魔如希特勒或波尔布特遭到不同倾向的人们的同声谴责还不算太稀罕,那么相反的另一个极端,受到不同倾向人们同声颂扬的圣贤式人物,却似乎只有曼德拉。就连人们经常与之相提并论的印度伟人圣雄甘地,至少在印度的穆斯林中也没有曼德拉在白人世界中受到的赞誉多。

曼德拉不是“学毛著积极分子”

但是不同的人们赞扬曼德拉的角度,还是有明显的区别。这几天我们这里有流行文章大讲曼德拉与中国的“不解之缘”,据说早在他投身解放运动之前的年轻时代就“酷爱读书,尤其喜爱《孙子兵法》”。后来在27年的漫长牢狱中他又坚持学“毛选”,天天捧着雄文四卷“如饥似渴从头到尾认真研读”不辍,以至于声称“我二十多年在罗本岛狱中生活的精神支柱来自中国!”毛泽东之外,据说曼德拉也很崇拜刘少奇,该文言之凿凿地“引用”他的话:“如果从个人修养来说,对我影响最大的是《论共产党员的修养》。刘少奇在书中讲的句句在理,我从中受到极大的激励。”更有甚者,还说曼德拉“在罗本岛坐牢的时候,每逢‘十一’,他和狱友们都会用独特的方式庆祝中国国庆”。如此描述使人莫辨这是说的曼德拉,还是雷锋、江姐或我们过去耳熟能详的“学毛著积极分子”?

说实话,如果曼德拉真是如此,那毛泽东时代的中国对他就太不够意思了。陶短房先生曾提到,当年中国在“反殖反霸”的五六十年代,和“三个世界”的七十年代,“非国大都远不是个耳熟能详的名字”,当年官方宣传世界形势的大厚本工具书《读报手册》和《各国概况》,“前者对非国大只字不提,仅谈及‘南非广大黑人的英勇斗争’,后者也仅将非国大混在一系列‘群众斗争组织’中一笔带过,两本书均未提及曼德拉的名字。不仅如此,从目前寻找到的资料看,毛、周、陈毅等非洲人较熟悉的中国老一代领导人,也绝少提及曼德拉”,这和当时动辄上《人民日报》和《新闻简报》的黑非洲各国斗争领袖的名字,着实不好相比。当年的曼德拉如果真是个“学毛著积极分子”,中国怎么会这样?

不过陶先生把中国忽视曼德拉的原因归之于“南非和中国在这一时期官方联系几乎为零,而曼德拉又于1962年早早入狱”,就未免太简单。他还说“曼德拉的‘剥削家庭’出身,以及他未明确表现出‘背叛出身阶级’的‘革命觉悟’”也使其在中国不被看好,这就更未必了。且不说老一代中共领袖自己基本都是“剥削家庭”出身,对外国民族主义精英就更不会挑剔这个,那些“中国人民的老朋友”有几个是劳动人民出身?即便“文革”时期最“左”时中共也没有把“血统论”用到他们身上。

其实,作为基督徒的曼德拉固然从来不是共产主义者,而且早期他作为黑人民族主义者甚至相当反共,曾经因为南非共产党里有白人而主张把他们从非国大中排除出去,后来由于南非共为黑人解放确实勇敢奋斗并有重大贡献、尤其是通过南非共,非国大得到苏联等“社会主义大家庭”国家的支持,曼德拉才逐渐改变态度,转而视南非共为亲密战友与合作伙伴。但耐人寻味的是,正因为这种合作,使得同为共产党人的中共与他疏远。

被疏远的原因:不够“暴力”又亲苏

中苏关系破裂后,逐渐从分裂走向敌对,到1970年代苏联已经发展为中国的头号敌人。当时中国不仅在国际上联合西方(尤其是美国)对付苏联的威胁,甚至还不断批评西方对苏联过于宽容姑息、搞“绥靖主义”。这样的态度也影响到中国对各国左派政党及民族解放运动的态度。那时中国大力支持的只是他们中的“毛派”,而对于明显“亲苏”的力量,尤其是亲苏的共产党,中国如果不是敌视,至少也是很冷淡的。当时甚至多次出现一些国家右派镇压亲苏的左派而中国并不反感的现象(典型的是智利右派军人政变推翻民选左派政府并杀害阿连德总统,当时不仅各国共产党,就连各国社会民主党人都普遍表示强烈抗议,只有中国不仅从未对这一智利的“内政”说三道四,而且一直与左派血泊中建立的右派军政权保持友好。当时中国国内的宣传中甚至对阿连德政府这一“苏修和平过渡样板的垮台”表现出幸灾乐祸)。对于各国民族解放运动中的内斗,中国也是要么支持其中的“毛派”,要么如果没有“毛派”,也通常是偏向反苏的一方。

当时对于非洲的黑人斗争,中国主要基于两个标准作出判断,其一是毛泽东“反修”的意识形态欣赏武装革命,而不欣赏非暴力运动、谈判和议会斗争,其二是国际政治博弈中,那时的中国喜欢反苏、至少不亲苏的力量,而反感“苏联、古巴扶植的”力量——如在安哥拉不喜欢内图而偏向萨文比,在津巴布韦不喜欢恩科莫而偏向穆加贝。不过这两个标准常常发生矛盾,因为尽管毛泽东在中苏意识形态争论中把苏联说成是反对暴力革命的“三和一少”论者,实际上苏联无论从列宁主义意识形态出发还是从帝国扩张的实用考虑出发都是不择手段的,除了极少数“毛派”和明确的反苏者外,当时非洲黑人运动中的武装斗争通常会得到苏联支持。而且如果说在相邻的朝鲜、越南,中国还可以借助地利与苏联展开不惜代价的“援助竞赛”,在遥远的非洲,国力决定了毛泽东是无法与苏联展开这种竞争的。于是对于苏联支持的武装斗争,中国是基于意识形态予以赞赏,还是基于反苏国际政治战略予以排斥,就不太好做出权衡。

唯有南非是少数的例外。因为非国大本来在卢图利时代是个非暴力组织,曼德拉虽然被白人统治者逼上梁山走上暴力抗争之路,但仍然坚持“以暴力破坏白人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迫其改变为目的,尽量不伤人或少伤人”的“有限暴力”思路,其暴力主要针对“硬目标”(设施、建筑和器物)而非“软目标”(人),这与奉行“一个殖民者,一颗子弹”的无限制暴力革命主张的泛非主义者大会、阿扎尼亚人民组织等激进黑人民族主义组织有明显区别。非国大在“武装斗争”年代里几乎没有公布过“歼敌”战绩,与喜欢夸张杀敌成果的后两个组织相比,在当时的中国看来也更不成气候。而另一方面,泛非大就是因为绝对排斥白人而拒绝与南非共产党合作,才与非国大闹分裂的。作为南非共产党的国际后盾,苏联对之当然没有好感。泛非大既有无限制暴力的意识形态,又有排斥亲苏力量的政治立场,在上述两个方面都更符合当时中国的好恶,因此尽管该组织无论在南非国内还是国际上的影响都远不能与非国大相比,但当时中国对它的好感却明显胜过非国大。

非国大自1950年代以来一直与南非共产党有紧密的联盟关系,并通过南非共获得苏联的“正式承认”(即实际上被视为代表“南非人民”的流亡政府),据说当时非国大60%以上的资金、90%的武器和训练都来自苏联及其盟国。而南非共与苏联关系密切,甚至1989年以前的历次党代会都多在苏联召开,在国际共运60年代的中苏分裂中,南非共持明显的亲苏立场,对当时的中国多有批评。苏联末期改革时代与中国关系正常化后,南非共也与中共言归于好,并且后来还大力推动了新南非与台湾“断交”而与中国建交,但那是对改革后的中国而言。而在意识形态上,南非共直到1990年都仍然把“毛泽东式的马克思主义”与“斯大林主义”相提并论予以批判。因此可想而知,虽然今天两党关系不错,但毛泽东时代中国对南非共是根本谈不上友好的。

曼德拉不可能拿“毛选”当精神支柱

尽管非国大毕竟不同于南非共,曼德拉更是从未说过不利于中国的话,中国与南非共断绝关系期间与非国大也还保持着一些来往,但这种关系明显不如中国与泛非大的关系,则是明显的事实。而且这时与中国有接触的也只是时任非国大领导的奥利弗·坦博等人,长期坐牢的曼德拉实际上很少受到中国的注意。国际上呼吁释放曼德拉的声音60年代起自非洲和东欧,后来最大的声浪转到西方民主国家和联合国等国际社会,并且自1970年代后期起这种呼声一浪高过一浪,而中国也只是在1983年后才跟进的。在这种情况下曼德拉怎么可能一厢情愿地把狱中生活的“精神支柱”寄托于中国,甚至成为狱中的“学毛著积极分子”?

其实南非当局在罗本岛监狱中虽然给“囚犯”们设有图书室,也允许外面捎进一些经狱方批准的书籍,从而使曼德拉们有一定的学习条件,甚至还能以函授方式参加狱外考试和获得学位,曼德拉也确实充分利用这些有限条件,表现了惊人的学习毅力和能力。但要说他可以在狱中“如饥似渴”地学习“毛选”就无异于天方夜谭了。南非当局对送进监狱的书审查甚严,连托尔斯泰的《战争与和平》都被望文生义地认为有政治意涵而送不进去,何况《毛泽东选集》?

当然,在曼德拉1962年入狱前,他是接触过一些有关中共和毛泽东的信息的。因为如前所述,那时他与南非共的一些朋友关系密切,这些人很想介绍他加入南非共,给他提供了不少有关共产主义的书刊,而且那时中苏尚未公开交恶,南非共也还不排斥介绍中共的资料。我们知道曼德拉就是在这个时期看到过斯诺的《红星照耀中国》(即中译的《西行漫记》),曼德拉当时的房东也谈到他发现这个神秘的房客“对有关战争的书爱不释手,并认真钻研,例如毛泽东、格瓦拉、科德尔·哈特的有关著作,以及关于里茨突击队、尤其是克劳塞维茨的著作。”曼德拉出狱后也提到过自己昔日的读书生活,包括提到毛泽东。但这些记载都是在一长串名单里面,并不足以证明毛泽东或其他中国人对他有什么特殊影响。同时,我们现在已经知道曼德拉既不是共产主义者,也不是共产党人(非国大中的南非共成员现在都是公开且可考的),他虽然曾经从非暴力主义转向暴力斗争,但即便是担任“民族之矛”司令的曼德拉,他那种“对物不对人”、“破坏而不杀戮”的“有限暴力”主张与毛泽东的“你死我活”理论也是完全不同的。

至于刘少奇和《论共产党员的修养》,倒是有这么一点空穴来风。1962年南非发生著名的“里沃尼亚审判”:当时曼德拉和“民族之矛”领导机构在约翰内斯堡北郊的里沃尼亚农场地区租了一处房子作为办公处。在曼德拉先期于他处被捕9个月后,里沃尼亚的这处总部办公地也被破获,民族之矛当时的领导层几乎被一网打尽,南非白人当局的警察在这里缴获了曼德拉和这些战友们以及民族之矛组织的大量公私书籍和文件资料,其中就有一本刘少奇的《论共产党员的修养》英文版。在“里沃尼亚审判”中这本书也和其他缴获物一起被当做物证出示,但当时并没有说这本书就是曼德拉个人的——在里沃尼亚同住的民族之矛领导层很多是非国大中的南非共成员,他们拥有共产主义书籍毫不足奇。直到20年后,面对要求释放曼德拉的越来越大的压力,1985年8月白人总统博塔发表辩解声明,其中引用当年缴获的这本书中的一段话:“我们共产党员是现代历史上最先进的革命者……在实现共产主义世界之前,我们必须彻底粉碎敌人并把他们扫出地球。”博塔以此证明曼德拉是个“残暴的共产主义分子”。但正如当时的传媒反驳的:曼德拉并没有讲这段话,这是刘少奇的书中所说,而刘少奇的这本书是不是曼德拉所有,尚且难说,就算是,也不能说它对曼德拉有什么影响,更不能把书中的每句话都说成是曼德拉自己的主张。

当然,曼德拉并未把毛泽东或某个中国人当成“精神支柱”,这不妨碍他对中国态度友好。正因为曼德拉并非共产主义者(更不会信仰毛泽东思想),所以他尽管与南非共结盟,却对各国共产党人间的意识形态争论不感兴趣,更不会因中苏论战而敌视中国。双方那时关系疏远是因为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有成见,不是因为曼德拉。

今天看来,当时曼德拉幻想“双重承认”当然不对,不过我国有些人以此大骂曼德拉“忘恩负义”,就莫名其妙了。这些人大概听了某种关于非国大当年斗争主要靠中国支持的宣传,又听说曼德拉访华时中国给了援助,就对曼德拉此后又访台感到“恶从心头起、怒向胆边生”。其实如前所述,非国大当年主要靠苏联集团支持,其次是一些非洲国家,而毛泽东时代的中国虽然也向非洲慷慨撒钱(如坦赞铁路等),对非国大的支持却极其有限,甚至比不上支持泛非大。而到曼德拉出狱后的过渡期,他掌权已是早晚的事,各方的讨好纷至沓来,中国答应给的那一千万实在不是个起眼的数。当然曼德拉也不是因为嫌钱少而开罪中国。否则美国给新南非的钱比这多几十倍(仅抗艾滋病援助一项就以亿计),他却和美国的死敌卡斯特罗、卡扎菲等依旧打得火热,甚至在当时美国人最在意的伊拉克问题上偏挺萨达姆,这又该怎么说呢?曼德拉坐牢27年,出来就满世界跑,国际间有些微妙关系他不理解,其实就如此而已。

圣雄还是“新权威”?

对于处在转型时代的国家和民族而言,曼德拉有其特殊的意义。19年前笔者在《“曼德拉现象”的历史意义》一文中提到:时人流行一种转型时期“非常政治”中需要依靠铁腕人物来避免“无序”的“新权威主义”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在诸种矛盾尖锐的转型时期,过于理想化的“激进主义”在野政治会激化矛盾,造成政治灾变,因而是要不得的,要避免转型演变成天下大乱的政治灾变,就需要承认强势的既得利益,并且从这些利益中产生“现实主义的镇制力量”来压住“激进主义”,才能保证转型可以渐进、有序地进行。否则如果任由“激进主义”蔓延,就会欲速而不达,甚至导致以暴易暴的恶性循环。

可以说这样的担忧并非没有道理,在南非,从过去泛非大“把白人赶下大海”的主张,到现在以南非执政党前青年团领袖朱利叶斯·马勒马为代表的一些政治“愤青”要学津巴布韦,以暴力剥夺白人的“复仇主义”情绪,都表明了“激进主义导致灾难”之说并非杞人忧天。问题在于如何防止这种担忧成为现实?南非可以说是成功免除这种担忧的一个范例。但是,南非这一举世公认的成功却不是来源于所谓的“新权威主义”,相反却是来源于以曼德拉为代表的、对恶势力长期坚持抵抗运动形成的雄厚道义资源基础上的宽容与和解精神。

当然,在南非不是没有“新权威主义”的踪影。如果把“新权威”理解为原统治集团中的开明者,与曼德拉言和的末代白人总统德克勒克显然是个典型。如果把“新权威主义”理解为认可原统治权力、并与之配合来压制“激进主义”的社会力量,那么过渡时期曼德拉的主要挑战者祖鲁人首领布特莱齐堪称代表。可是无论德克勒克还是布特莱齐,不仅对南非转型的影响无法跟曼德拉相比,更重要的是他们在转型中的故事与“新权威主义”的说法几乎都是南辕北辙。

按照这种说法,“新权威”最主要的特征还不是“新”,不是思想开明,而首先应该是能够“镇制”住激进对手的铁腕人物。像戈尔巴乔夫那样观念虽“新”却不愿下手“镇制”以至失去了“权威”的人,恰恰是“新权威主义”所不屑的反面典型。而德克勒克恰恰就是“南非的戈尔巴乔夫”,尽管包括笔者在内的许多人认为他也很伟大,对南非和平转型之功不下于曼德拉,他与曼德拉并获诺贝尔和平奖的确是实至名归,但是若按“新权威主义”理论,这种因为“新”而失去“权威”的人物恰恰是该被否定的。

布特莱齐当年倒确实是反对曼德拉式的“激进主义”,愿意认可原白人统治权力、并与之配合来压制“激进”势力的“稳健黑人”之代表,而且他这么做也不完全是甘当“黑奸”、为虎作伥,而是的确有“渐进”摆脱种族隔离的“新”考虑,认为曼德拉式的“激进”只会坏事——这都很符合“新权威主义”的设想。可惜的是他认可“新权威”几十年却未成正果,到了过渡时期他却突然变得无比“激进”,为“祖鲁自治”而不依不饶,拒绝妥协,抵制和解进程,多次挑起流血冲突,扬言发动“起义”,从“见坏不上”一变而为“见好不收”,完全抛弃了“新权威主义”的形象。

为什么会这样?其实这也是人之常情:正是由于布特莱齐当年“见坏不上”,没有积累起一定的道义资源,因而到了民主化启动时他除了以“见好不收”的不依不饶姿态来哗众取宠,就别无他技。而曼德拉之所以能够成功地实行妥协,除了他正确审时度势的政治智慧以外,也是因为他此前为黑人解放已经坐了27年的牢,付出了远超他人的代价。人们可以设想老百姓并非都那么大贤大智,如果是别人主张妥协,人们会攻击他怯懦,攻击他有私心,被收买,可是对于曼德拉谁能这样说呢?拥有这样的道义资源和凝聚力,他还用得着以标榜激进来哗众取宠吗?

换言之,正是当年的“见坏就上”勇于赴难,使得曼德拉现在可以“见好就收”展现理智。这其实是具有普遍意义的道理。这样的例子也不仅见于曼德拉。在过渡期谈判中以德克勒克为代表的白人开明派一方面愿意废除种族隔离,另一方面却担心黑人“多数”选出的政府会对白人“少数”实行报复,因而反对按一般民主制规则实行多数党组阁,而要求新南非的宪法规定多数党必须和少数党分享权力、联合组阁。多数非国大人士都不接受这种违背一般民主规则的条件,致使谈判一度濒于破裂。这时南非共主席、黑人解放运动中著名的白人老战士乔·斯洛沃提出了打破僵局的“夕阳方案”,即目前的临时宪法可以写上权力分享,到下届政府则应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正式宪法,由民意决定是否继续实行权力分享——如果不再继续的话,一届政府的实践也应该可以打消白人担心“报复”的顾虑。这个意见被双方接受,和解和民主进程遂得以完成。

这个对白人再让一步的“夕阳方案”由斯洛沃这位白人共产党员提出来并被主要由黑人组成的非国大接受,是耐人寻味的。可以想见,如果是一般白人提出这种方案,一定会招致黑人的反感。可是斯洛沃是谁?他作为一个白人理想主义者不仅早年就投身于黑人解放,而且在非国大的非暴力抗争遭到镇压时积极支持曼德拉改取暴力反抗的激进方针,并参与组建民族之矛,担任了其参谋长。几十年来他为黑人解放也付出了惨烈代价,妻子被暗杀身亡,自己多次坐牢,此时也已积劳成疾。他以自己的终生奋斗赢得了黑人战友们的信任和尊敬,谁敢说他提出“夕阳方案”是为了取悦白人而不利于黑人?

如何避免以暴易暴

事实上,“见坏不上,见好不收”是一种相当普遍的人性弱点,前者有利于专制(并不仅仅有利于“新权威”),后者导致以暴易暴的可能(并不仅仅是“理想主义”才导致这种可能)。人们往往不敢反抗那只准拥护的政府,而同时又不愿拥护那可以反对的政府。这种“该激进时保守,该保守时激进”的毛病是一种跨文化的政治畸形病。而能够有“见坏就上”的勇气,或者有“见好就收”的宽容,都是难得的,同时具有这两种性格的人,就更不是任何民族都可遇的,而曼德拉最可贵的,正是这种“见坏就上、见好就收”,既敢反抗一个只准拥护的当局,又能宽容一个可以反对的对手的这样一种精神。

当时在南非,能够阻止复仇主义灾难、恢复理性、妥协与和解精神的,可以说只有曼德拉。当然德克勒克等人也为此付出了不懈努力,但是,当哈尼遇害后在电视上出面呼吁人民保持理智与冷静的,不是德克勒克而是曼德拉;谴责自己一派中的恐怖主义者并支持警方予以处置的,是曼德拉;表示尊重反对派并声称“如果非国大领导的政府不能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你们可以推翻它”的,是曼德拉。正是曼德拉,在节节胜利的日子里勇敢地承认自己的组织在过去为反对种族隔离制度的斗争中犯过侵犯人权的过失,并主持非国大成立调查委员会,公布本组织侵犯人权的行为。事实证明,这种坦诚的态度不仅无损于、而且大大提高了非国大的声望。

因此可以说,和解进程是理智与道义的统一,“和解”、“妥协”与“非暴力”这些概念不仅具有技术意义,而且具有形而上的意义。这些概念不仅意味着以柔克刚的斗争技巧,而且意味着社会公正的恢复。

从学理上人们也许更重视思想上的分歧,然而在南非过渡时期的政治实践中,人格形象似乎比思想更重要。在不少转型期的国家中都可以看到这类现象:例如印度的圣雄甘地,如果仅从其思想看,人们不难批评他反对工业化、主张自给自足、禁欲主义等等,然而不是他的这些思想,而是他的人格力量在现代印度的创建中起了众所周知的作用。捷克总统哈维尔对西方式的议会政治与市场经济都持有极为尖锐的批判态度,然而正是他作为公正象征的人格力量极大地推动了捷克摆脱旧体制,向市场经济与议会政治转轨的进程。

曼德拉、甘地、哈维尔他们在思想上五光十色,但都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点:他们不仅个人道德操守高尚,有“圣者”风,而且都为反抗压迫历经磨难,坚定不移,因而成为维系人心的正义化身。另一方面,他们不仅有深刻的人文关怀,而且有多元化的广阔胸襟,富于理性与妥协精神,能容纳反对派,主要以其道德感召力而不是以权势对社会起到整合作用。“圣雄”(mahatma)这个印度人对甘地的尊称意为“伟大的”,人格伟大而不是权势强大,的确是圣雄的特征。

与此相反,人格伟大而又权势强大的是“圣君”,如伊朗的霍梅尼。他们也在反抗压迫的历程中表现出人格魅力,然而却不具有宽容精神。一旦成功,神化的人格便转化为神化的权力,从而成为新的压迫者。人格不高但权势极大的,即《三国》中曹操煮酒所论的那种纯粹“权力精英”意义上的“英雄”,我们也不陌生。尤其是人们对理想主义与乌托邦厌倦之后,对不带“浪漫主义”色彩的“现实主义镇制力量”更来了兴趣。人们认为,在一个历史积怨很深而人民文化素质又较低的社会里面临转型危机时,需要这样一种理性而保守的“新权威”来防止社会无序化,抵制“革命崇拜”。

这些说法也许在理论上颇引人入胜,然而在南非,我们却看到了一幅不太符合上述设想的图景:一直反对“革命崇拜”的布特莱齐在转型危机到来时大谈“起义”,作为“现实主义镇制力量”的南非当局面对社会失序一筹莫展。而曼德拉这个“激进分子”,正是靠了其在“革命”中形成的人格感召力,成功地以道义呼唤理智,使得他当历史出现理性变革的机遇时,反而比一直反对“革命”的布特莱齐更有能力制止“革命”的发生,达成和解、妥协、分享权力的“大团圆”式结局!

当一个社会原有的权威整合机制已经失效,而新的民主整合机制又未建立起来时,靠什么避免无序呢?恐怕很难指靠对“革命崇拜”的谴责(我并不是说这种谴责没有学理上的意义)。从逻辑上看,要解决这个难题无非只有靠社会上原有的非主流组织资源,以及道德凝聚力资源,而在前一种资源缺乏时,后一种资源就尤为重要。如果两种资源都没有,那么无序状态和人们所害怕的“暴民政治”就难以避免——我们不要忽略一个简单的事实:“暴民政治”并不是只有理想主义的“革命者”才能煽起,它完全可以表现为毫无理想色彩的“乱世英雄起四方,有枪便是草头王”的局面。在非洲的索马里等国,不就是这种状况吗?(未完待续)

作者:秦晖

孙子兵法与政治的论文 篇2:

和谐社会视域下权利与权力的内在冲突及其平衡策略

[摘 要] 权利先于权力存在,权力源于权利让渡。权力运行须遵循一定界限和范围,遵守一定规则和程序,保持与权利的相对平衡。在现实社会中,权力对权利的侵犯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权力滥用与异化。鉴于此,廓清其边界,厘清其关系,探析其冲突原因,寻求其平衡路径,强化权利意识,破除权力崇拜,将极大地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 和谐社会 权利 权力 冲突 平衡策略

胡锦涛总书记在建党90周年的“七一”讲话中指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行使权力就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决不能把权力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各级干部都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私,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1]习近平同志也曾提出:“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2]他们的讲话不仅抓住了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实质性问题,而且促使人们深入思考中国共产党人在权力观问题上的经验教训。执政为民是权力使用的基本要求。因此,权力应属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决不能把权力变成牟取少数人或个人私利的工具,更不能用权力侵害公民的权利。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用好手中的权力,尊重公民的权利,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一、权利与权力内涵

1.权利和政治权利。

“权利”在中国古籍中指权势或财物。《荀子》记载:“接之以声色、权利、忿怒、患险,而观其能无离守也。”[3]《史记》指出:“陂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于颍川。”[4]在西方,“权利”即right,有“正当的或某种资格”之意。亚里士多德把“权利”定义为:“正义的观念是同国家的观念相关的,因为作为正义标准的权利,是调节政治交往的准绳。”[5]近代以来,因人权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争取政治平等的思想武器,故西方对于权利问题的研究较深入,定义也较多,代表性的有:(1)权利天赋说。洛克认为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天赋。但出生只是赋予人的生命使其成为自然人,并不天然地赋予其权利。故此说没有揭示权利的社会本质。(2)权利利益说。此说认为权利是受到法保护的利益,使得权利有了现实的物质和精神内容。然此说认为的利益脱离了特定的社会关系使其走向权利意志且权利并不等同于利益。(3)权利平等说。此说认为权利意味着政府对人民的平等关心和尊重。可此说没有说明权利的内容和平等的基础。虽然西方学者这些观点从不同角度定义权利,但并没有深刻阐明权利的本质。

对于社会生活中权利观念的形成,格林说:“没有这种承认或者承认的要求,权利就不可能存在,权利是而且必须是不仅作为社会的产物,而且有自我意识的社会的产物:人们已经察知其共同利益并共同具有这种意识,所以人们愿意并且能够共同协调他们的行为。”[6]只有在人与人组成的社会和生产关系中才能形成权利,孤立于社会中的个人无所谓个人权利。所以,权利“是社会产物,是社会的产儿,而不是自然的个人的产物”[7]。权利产生的根源是社会成员或社会群体的利益要求和利益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利益的分配关系。马克思强调,权利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因此,权利总是有其具体的社会历史内容,与当时社会经济结构和文化水平相联系。

可见,权利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及其体现的利益关系中,权利主体主张其由社会公共权力确认和保障的利益的一种资格。在现实性上,它体现为个体权利与集体权利即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利。

政治权利是权利的一种类型,是社会成员参与和影响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具有权利的一般属性。从权利形成的利益基础来分析,政治权利形成的基础是共同利益。社会成员以权利方式主张的利益中,包含对其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诉求。就其内容而言,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包括利益主体间共同利益的实现和利益主体间不同利益的共同规范,两者一起构成了共同利益。就其范围和层次而言,在社会生活中,这些共同利益体现不同范围和层次的现实要求,如阶级利益、集体利益和阶层利益等。因此,要求并且得到政治权力确认和保障其主张共同利益的资格的单个社会成员,成为政治权利的基本主体,其权利为个人政治权利。而要求并且得到政治权力确认和保障其主张共同利益的资格的群体,成为政治权利的群体性主体,其权利为群体的政治权利即集体政治权利。公民政治权利主要有生命权、平等权、自由权和政治参与权等。

因此,政治权利是指在特定的社会关系及其体现的利益关系上,政治权利主体主张其由政治权力确认和保障的共同利益的资格。在现实性上,它体现为个人政治权利与集体政治权利即私人政治权利与公共政治权利;在政治生活领域中,其表现为私域与公域,对应在利益上就是私益与公益。

2.权力和政治权力。

在中国,“权”有两个基本义:一是衡量审度,如孟子说:“权,然后知轻重。”[8]二是制约能力,法家《管子》讲:“夫欲用天下之权者,必先布德诸侯。”[9]在西方,“权力”即power,指一种能力或力量。近代以来,西方思想家对“权力”下了诸多定义。霍布斯认为,权力的行使是有动因的。马克斯·韦伯指出,行为者在交往中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其他行为者的可能性。拉斯韦尔强调,权力这是借助制裁背离拟行政策的行为来影响他人的决策的过程。其共同之处是把权力看成一种力量且具控制和影响的作用。但它们没有指明权力的来源和基础,因而没有揭示出权力的本质。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道:“我设想,人类曾达到过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据此,社会契约论为我们理解权利权力关系提供了线索。卢梭指出,“那就是:每个集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10]他认为,公共权力的产生是个体权利集中的结果,是社会个体在缔结社会契约的过程中全部让与权利形成的。通过这种让与和集合,人类获得了一种高级的权利——共同体的权力。它的产生,意味着人类社会已经完成了自然状态向政治状态的转变。卢梭的论述解释了人类从自然状态下的个体到政治状态下的人民的转化,完成了权利到权力的证明。

可见,权力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权力主体为了实现自身的目的,通过一定的方式,制约或支配权力客体行为的能力。在现实性上,它体现为个体权力与集体权力。

恩格斯指出:“辩证法在考察事物及其在观念上的反映时,本质上是从它们的联系、它们的联结、它们的运动、它们的产生和消逝方面去考察的。”[11]根据这一精神,探讨政治权力的本质,应该从政治权力形成的逻辑过程入手。

政治权力是权力在政治领域的特殊表现,是一切权力中最重要的权力。政治权力形成的基础在于人们的利益。利益是凝聚社会力量的核心,为实现自身利益,利益主体尽可能地调动其有效资源并凝聚成特定的实际力量来活动。利益主体是多范围、多层次的,有个人、集体、集团、阶层、阶级、民族和社会力量之分。政治权力形成的重要条件在于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利益内在矛盾的运动,促使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结成社会利益关系,而这种利益关系的存在和发展,又促使不同利益基础上产生的各种社会力量之间形成特定的力量对比关系。在这些特定力量的对比中,相对强大的一方对另一方构成制约关系,成为政治权力的主体,其拥有的力量便是政治权力。政治权力是从社会权力中分化出来的一种特殊权力。其主体主要是指国家或政府。

所以,政治权力是指在特定的社会力量对比关系中,政治权力主体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和原则而拥有的对其他政治权力客体的实际制约力量。其本质上是公共力量制约关系并由此形成特定的公共权力或国家权力即公权力。

二、权利与权力的内在关系

基于社会契约论的假设,可以推导出这样的结论:权利先于权力而存在,权力源于权利之让渡。权利中蕴含着权力因素,当权力从权利中分离出来之后,权力便具有了独立性。政治权利是在特定的社会利益关系中形成的,是本源;政治权力是由公民通过社会契约赋予的,是工具。权力的运行要遵循一定的界限、规则和程序,保持与权利的基本平衡。正确认识和把握两者的内在关系,对于防范权力腐败尤为重要。现实中,两者有一致性关照又有矛盾性冲突。其一致性表现在:

首先,权力是权利的体现。因为个体的力量是很微弱的,公民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结成并通过某种特定的力量去占据社会的统治地位,从而获取权力并依据它来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利益。实践证明,只有在权力保障之下,社会才能获得稳定的秩序,权利主体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社会政治生活才能按照特定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规范运行,从而保证权利得以实现。另一方面,权利是权力的前提。权力最初来源是基于个体权利让渡、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的权力最初源于人民革命的力量,源于人民的权利。

其次,权力向权利回归。一是在既定的权力与权利的划分与配置上,社会随着民主的发展,对不再需要的权力加以削减而转化为权利;二是公民为扩大权利而不断地进行各种形式的斗争,迫使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向公民“返还”权力而转化为权利。另一方面,权利向权力转化。在民主法制社会中,公民个人将属于自己的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委托给自己的代表,当所有受委托的权利在代议机关中通过合法的程序集中起来并达到法定数量的时候便转化成了权力,这种通过社会契约而形成的权力一旦上升为国家意志,便成了一种强制性的制约力量,即政治权力。

再次,从价值功能角度看,权力与权利表现为“手段”与“目的”的统一。公民权利是至高无上的,具有终极目的和最高价值;而权力是派生的,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完成特定任务的一种工具。从权力配置方式看,民主选举是实现公民权利与权力一致性的基本媒介。权力配置的核心是实现权力资源配置由人治模式向法治模式转变。从干部任用形式看,应由“少数人从少数人中选择少数人”的自上而下的“安排干部”变为“多数人从多数人中选择少数人”的自下而上的“选择干部”,以实现权力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权利与权力间的“应然”状态应是平衡和谐的,现实中,“实然”与“应然”之间常常相左,冲突有:

在政治实践中,权利与权力的获取往往要通过斗争的形式,所谓斗争是指权利与权力转移、转化和配置比例的重新确定,通过斗争以某种方式更加合理地划分与配置权利与权力。一般说来,在特定条件下,一个社会的政治权限总量(即政治权利与权力之和)是一个定量,如果没有生产力的较快发展和基于这种发展而形成的社会资源的较大增长,一个社会的政治权限总量就不会有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权力的扩张只能以相应的压缩权利来实现;反之亦然。同理,两者在权限配置的数量关系上也是一个定值,如果国家行使的权力在政治权限总量中所占的比重越大,则公民行使的权利所占的比重就越小;反之亦然。

在政治生活中,权利和权力的具体内容和实现形式是不同的。权利表现为自下而上、由里及表的影响力量,权力表现为自上而下、由表及里的控制力量。这种“控制”所产生的强大权力很容易对“影响”所形成的弱小权利造成侵害。在政治权限总量既定的前提下,政治权力不适当地加强,或者政治权利不适当地扩张,都会导致两者的不平衡,破坏各自的发展,危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权利与权力冲突及其平衡策略

1.剖析冲突原因。

权利与权力的冲突表现有: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公共权力与公共权利、私人权力与公共权利和私人权力与私人权利冲突等。现实中,多表现为公共权力对私人权利即公权对私权的侵犯。因此,这里主要探讨公权与私权间的冲突。

两者冲突的根本原因源于权力异化与滥用。两者的冲突发端于对公民权利的藐视,过程于对政治权力的经营,毁灭于对群众基础的丧失。权力腐败的一种表现是权力异化。亚里士多德说:“人们要是其权力足以攫取私利,往往就不惜违反正义。”[12]权力本身具有国家强制力,谁拥有了它,常常能将其滥用为“私权”,进而能更好地为自己的私利服务。这种权力主体的自私性,又是权力极易被滥用的原因之一,使得一部分权力蜕化为社会的异己力量,反过来侵害公民权利。原本是为人民服务的权力变成了压迫人民的权力,原本是人民的公仆变成了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这是权力异化的典型现象。另一种表现是权力滥用。现实中,一些执法者在执法中总有“宁左勿右”、“宁严勿宽”的违法作为,加上传统的权力崇拜、等级观念影响,长期以来,使得中国社会“权力的发达与权利的萎缩并存,权力对权利的践踏与权利对权力的依附并存,民众对权力的膜拜与对权利的漠视并存”。由于崇拜权力,使得权力对于权力的滥用者来说具有很大的诱惑力;由于漠视权利,使得权利常常成为权力行使下的牺牲品。因此,由权利让渡而来的权力一旦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极易被异化或滥用,形成一种凌驾于权利之上的物质力量来侵害公民权利。

公权存在的目的是什么?应该是为全社会成员提供服务。国家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诞生的,并不存在专以追求利益为目的的国家。公权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持是必要的,否则人类个体为了个人利益就会陷入霍布士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之中,整个社会就会变成一个动物世界。但如果一味地追求公权发展,而忽略社会成员的私权,那么两者冲突必然加剧,社会动荡不可避免。私权为公民自由参与民主政治提供了安全的制度空间。面对强大的公权力,私权为个性的自由、成长划出一片独立的领地。正所谓“最贫穷的人在他的茅屋里也可以对抗国王。茅屋可能是摇摇欲坠的:它的屋顶可能会晃动,风可能会进来,雨也会进来,但英国国王却不能进来,国王的所有权利也不能跨过这破屋的门槛”[13]。私权就是这道门槛。有了这道门槛,人们便可以在不同层面上批评政府,自由表达意见,以达成冲突的和平解决和公共事务的决定;有了这道门槛,科学和学术就可以免于政府的检查,使科学家和学者能极力追求新知和真理;有了这道门槛,个人的价值观和宗教信仰得以尊重,任何形式的政治集权主义将最大限度地避免。一旦逾越了这道门槛,意味着公权对私权的侵害,独立的领地和自由的真义当不复存在,民主的多样性和自治力就被践踏,个人权利也就荡然无存,社会便处于弱肉强食的森林法则中。因此,约束公权,尊重私权,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极其重要。

2.实现平衡策略。

权力滥用和异化主要因为用权者的僭权和失职与法律的不健全,这是造成私权公权失衡、侵害公民权利、危害社会稳定的根本原因。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呢?

一是切实制约监督权力。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让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和平衡;另一方面,作为民主法治社会中的权利主体,要敢于监督和斗争;同时要发动社会群众监督。公民监督权力意识的增强有助于预防腐败工作的推进,监督权利行使得越充分,预防腐败的效果就越明显;还要努力探索、创新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的多样性,让监督更全面,更具体,更深入人心,更有力度,切实保障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是积极加强宪政建设。落实宪法规定,提高政治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实现宪政下的民主监督和民众参与。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来源于对权力的放松而不是集中,来源于对权利的尊重而不是漠视,来源于“权力回归社会”的事实。“苏东剧变”这一重大历史事件,向后人一再昭示着一个真理,切实尊重公民权利,严格限制公共权力,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不二法门。

三是建立服务型政府。中国传统社会,政府主要是承担政治统治的职能,现代文明社会要求政府更多的是承担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即“小政府,大社会”。以服务为导向的政府,应多为社会服务,将公民个人权利放在首位,从服务大众的角度出发,为社会成员提供更为有效和高质量的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四是强化公民权利意识。现代公民要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当权利受到侵犯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神圣的权利。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和政治参与机制对于维护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可能的不正当行使也十分重要。人民参与政治活动的途径,只有通过健全和完善政治参与机制才能实现。在此基础上,一旦出现损害公民权利的事件,完善的权力救济制度可以对公民权利予以及时补救。实现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理性平衡,只有承认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先在性,才能根除人们固有的漠视权利的观念。

五是完善行政公法制度。健全行政组织法,明确权力和权力之间的界限,防止公权重复干预和多头管理对私权造成的多次侵犯。规范公权行使方式,各级行政职能部门要仔细、谨慎地运用公共权力;掌握公共权力的人特别要明确公权与私权的界限,防止过度执法或执法过度,把握好执法中的政策问题。国家机关权力再大,如果行使程序是公正和严格的,那么对私权即使侵害了也不会太大;即使公权很小,如果行使方式没有程序制约,那么也会给私权造成重大威胁。所以,要完善行政程序制度,加快制定行政程序法。要将行政责任法制化,明确各级行政首长的责任,实行问责制,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责任政府。

六是尽快颁布民法典。私权的保障是由私法和公法共同来完成的,没有私法对私权的内涵和外延作出规定,没有私法对私权存在空间作出界定,公权擅自闯入私域、肆意践踏私权就更为便利。以民法为核心内容的私法划分了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边界,既接受国家的保护和必要的干预,又抵制国家公权的恣意妄为。完善的私法是私权保护的利剑,然而中国的私法制度很不完善,民法典至今仍未颁布,私法制度的缺失,造成私权保护的乏力。因此,中国要尽快制定民法典,以法典的形式全面地将私权法定化、规范化和系统化。

七是培育保护社会组织。它可以有效消解和制约公权的独断专行和任意专横,实现社会利益的协调,构建和谐社会。一方面,它们有独立发展的趋势,要求政府尽量少干预而维护其自治,扼制国家权力职能和范围的过度扩张;另一方面,它们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民主政治参与,形成公民社会中权利意志的独特表达渠道,向公权主体提出权利实现的要求,使政府在决策过程中的随意性受到限制。社会组织通过参与公权力的产生和分配过程,使集权增长受到扼制,使社会自主自治权利得到扩展,从而抵消了国家权力的强制性控制,保障公民社会的自由和权利。

此外,谁来监督监督者?监督者受监督,这是现代文明社会中监督机制的完善和制度设计的进步。法律一经制定并付诸实施便滞后于社会,因为社会是活生生的、发展的和超前的。法律与社会的不同步性使得法律不完全适应现实社会;可滞后的法律又不能朝令夕改,这就为不法之徒钻法律漏洞提供了机会。因为在监督过程中,监督者利用手中的公权力恣意妄为,并在利益的驱使下很可能与被监督者串通、合谋来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安全和利益。从这个意义说,监督监督者就显得尤为必要,这不仅是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也是对监督者行使公权力的约束和防范,更是对民主法治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的加强和推进。

我们相信,只要在这些方面切实做好并真正取得进展,社会在文明、有序的状态中获得运行,私权与公权在理性中实现平衡,私益与公益在共处中得到兼顾,具有权利保障实际内容的和谐社会就一定能真正鲜活地呈现在我们面前。○

参考文献:

[1]《人民日报重要言论汇编》,人民日报出版社2011年版,第13页。

[2]《学习时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0年10月18日。

[3]张觉:《荀子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263页。

[4]司马迁:《史记》第九册,中华书局1982年第2版,第2847页。

[5][苏]涅尔谢相茨:《古希腊政治学说》,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92页。

[6][英]格林:《政治义务原理讲演集》,剑桥大学出版社1968年版,第45页。

[7][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和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4页。

[8]杨伯峻:《孟子译注》,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2页。

[9]孙向东:《管子·韩非子·孙子兵法·三十六计》,中国社会出版社1999年版,第80页。

[10][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2、23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59页。

[1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22页。

[13]秦立彦:《面对国家的个人——自由主义的社会政治哲学》,泰山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

责任编辑 张荣辉

作者:陈风云

孙子兵法与政治的论文 篇3:

浅探学校国防教育与素质教育的相互关系

摘要国防教育与学生的素质教育具有紧密的关系。随着教育的不断深入,进一步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是教育面临的重大问题。实践证明,加强国防教育有利于促进学生素质教育,以实现高素质人才的培养。

关键词国防教育素质教育关系

实施素质教育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教育领域进行的一项最深刻的改革。学校国防教育的目的和特性,学校国防教育与素质教育之间的联系,都涉及到国防教育与素质教育的有机结合,涉及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研究他们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全方位地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深入探索国防教育在学生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教育具有深远的意义。

1 国防教育与素质教育的涵义及主要内容

所谓国防教育,是指国防领域里的教育现象,即按照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和安全,防御外来侵略和颠覆的目的和要求,对全体公民的品德、智力、体力等方面,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教育的活动。其本质是在培养建设和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四有新人”,并不仅局限于国防建设本身。国防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国防理论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法制教育、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国防知识教育、军事体育教育等方面。国防教育的重要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国防教育是关系到国家生死存亡和民族荣辱的大事,最能在青年学生中引起强烈的心灵共鸣,激发出强烈的爱国热情。因此,国防教育是爱国主义教育最有效的方法,也是培养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效途径,更是作风纪律养成、身体素质锻炼的全过程。国防教育具有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综合的教育。(2)国防教育不仅是一个教学、训练的过程,也是一个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品质培养、作风纪律养成的过程。(3)由于国防教育实施方式的特殊性,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实践,它对学生的影响教育是极为深刻的,是终生受益的,是高校其它课程所无法替代的。教育的本质是育人,是为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人的整体素质得到系统完善的提高。

所谓素质,指人在先天生理条件的基础上,受到后天教育和环境的影响,通过个体自身认识和实践养成的一系列比较稳定的基本品质。它包括思想道德、文化知识、意志品质、创新意识等方面。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如何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已经成为当前高等教育改革面临的大问题。素质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奠基工程,实施素质教育是当前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的紧迫任务和主课题。素质教育的方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一个有效的途径就是国防教育。实践证明,国防教育能够加强和提高学生全面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科学素质、劳动技术素质和身体心理等方面素质,是增强学生素质的重要途径。

2 国防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关系

素质教育是一种教育思想,教育观念,而不是一套具体的教育方案。实施素质教育,重要的是在素质教育思想的引导下,探求最佳的方案、措施。而国防教育则是通过一定的战争观、国家安全观、利益观以及国防的知识,对全体军民施加影响,培养公民的防卫观念和崇武精神,自觉维护民族利益,保卫国家安全,防止外来侵略的活动过程。素质教育的实质是对人的全面发展教育,那么,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就必须围绕“全面发展”来设计方案。在这里有两个方法问题是值得注意的:一是应重视各学科教育功能优势的互补性,要对所设置的课程进行总体设计,整体优化;二是在进行课程设计和优化时,对课程内容要进行选择和比较。当我们按照这个思路,努力探求实施素质教育的最佳方案和措施,认真的把素质教育与国防教育联系起来思考时,我们就会发现,国防教育确是实施素质教育中的一种不可替代的有效方法。它不仅有教育功能上的特殊优势,而且,它所传授知识,所培育的国防观念,又是一个公民必须具备的最起码、最重要的素质。高校学生军事理论课的开设是素质教育的一个内容,国防教育目前在高校主要体现在学生的军训工作方面,军训工作包含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两个方面的内容,但基本的目的是增强学生的国防意识和综合素质。这也是对素质教育的促进,它为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奠定了基础。军事理论课是高校国防教育的重要阵地,可以促进学生政治上的成熟。“作为学校教育的一种特殊形式,国防教育在培养和提高学生素质方面发挥着其他教育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国防教育也是为国防建设培养人才,为军队培养预备役军官和储备高素质后备兵员的战略举措。”

3 国防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作用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突飞猛进的世纪,也是各国间的科技、人才和综合国力激烈竞争的时代。为实现“科教兴国”的伟大目标,高等学校在本世纪的综合国力的竞争中负有重要的使命。“全民国防教育是新时期我国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等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包括为国防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具体体现,是教育外部关系规律的客观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国家的这些基本法律规定和决定,把国防教育与全面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有机动联系起来,为各级各类学校搞好国防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国防教育不仅具有“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提高全民国防意识”的国防功能,而且,它对于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全面发展,具有很强的综合育人功能。

首先,国防教育具有较强的德育功能。国防教育的直接目的是培育公民的国防意识、增强国防观念。国防意识的核心是爱国主义精神,国防教育的内容与国家的安危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密切相关。这种有关国家和民族的荣辱兴衰、生死存亡的大事,最能在青年学生中引起强烈的心灵共鸣,激发出他们强烈的爱国热情。可见,“国防教育是爱国主义教育最有效的方法,也是培养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效途径”。

其次,国防教育有利于促进学生智育的发展及进取心和责任心的培养。在国防历史教育中,近代百年的国防耻辱史最能震憾学生的心灵,前后不同的盛衰历史,用铁的事实阐释了不进则退的道理。在讲授毛泽东军事思想时,从人物讲起,在潜移默化中让学生明白什么是淡泊名利,不计得失,无私奉献的人格魅力;在讲授《孙子兵法》关于孙武的战略战术指导思想时,让学生在“备战、慎战”、“视卒如婴儿”的精神中了解“仁爱明礼、诚信友善”的道德风范;在讲授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理论时,指出和平与发展的重大意义,促使学生树立“自强不息,刻苦钻研,奋发图强,报效祖国”的坚强决心和崇高的理想信念。在军事科技学习中,当今世界的军事热点最能吸引青年学生的注意力,谁主沉浮是青年学生关注的焦点,引导学生研究高技术局部战争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理解“面对高科技的挑战,落后就意味着挨打”的深刻含义,借此激励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通过学习军事科技真正能让学生体会到不进则退,甚至是不进则亡的紧迫性,从而激发大学生昂扬奋发的进取心。通过军事理论教育,激发学生爱国情怀,把学生个人的成长成才、人生价值的实现与国家的发展、民族的复兴联系起来,从而培养大学生的社会责任心,使学生感觉到爱国就要从身边事做起,从完成好学业做起,个人成才发展就是爱国,为国争光就是人生价值的最大实现,从而使自己成为胸怀社会的有用人才。

第三,国防教育有利于学生身体素质的发展。军事技能训练具有很强的体能和运动技能的锻炼功能,集中军训期间不仅使学生掌握了基本的军事技能,而且有利于学生锻炼体魄,增强体质,促进身体的发展。从特殊性看,以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国防教育,对于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培育具有其他学科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军事教育与普通教育最大的不同点是,军事教育在对受教育对象的培养过程中强调“自觉性和强制性的辩证统一”。一方面,要端正受教育者的学习动机,调动积极性,启发自觉性,从而自觉接受教育,自觉搞好训练;另一方面,还要靠强制的力量,达到教育训练的标准,实现教育训练的目标。这种强制性,有利于受教育者在十分艰苦的条件下磨练自己,有利于受教育者树立正确的苦乐观,从而有效地培养他们百折不挠的意志、坚韧不拔的毅力和不畏艰难的精神,军事教育在这方面的培养作用,是高质量人才所必须具备的高素质。

总之,军事理论课不仅是传授军事知识,培养军事技能的过程,同时也是培养学生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和正确的人生观的过程。军事理论教育与素质教育既有区别,又有内在的联系。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军事理论教育是素质教育的一个内容,同时也对素质教育起到了促进作用,它为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奠定了基础。

作者:薛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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