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资料报审流程

2022-07-11

第一篇:工程资料报审流程

人防工程报审流程

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施工图备案)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07-08-20 点击数:333453来源:

办理机构:北京市民防局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民防局接待窗口

宣武区槐柏树街北里8号北楼一层接待大厅

831161

37、83116177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办理时限:承诺1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 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 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申请表》;

2. 《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单》(复印件);

3.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套);

5. 《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意见书》(可选)。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即时。

二、 备案

标准:

1. 依据《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单》,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人民防空工程专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 告知

工作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入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78 号);

2.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

第50号)。 表格下载

与事项相关的表格下载:

《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申请表》 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易地建设审查)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07-08-20 点击数:406495来源:

办理机构:

北京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民防局接待窗口

宣武区槐柏树街北里8号北楼一层接待大厅831161

37、83116177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办理时限:承诺8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申请表》;

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套(含结构计算书);

4、《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复印件);

5、《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复印件);

6、《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或者《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修改通 知书》(复印件)(可选)。

二、审查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建设项目建筑规模等各项数据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一致;

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相

关内容;

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

及国家和本市相关人民防空工程专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5、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贯彻平战结合的设计原则,符合《北京市防

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92]京防办字第71号)文件精神,并兼顾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使用要求。

时限:18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修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三、核准

标准:同审查标准。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查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入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78 号);

2.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 年第50号)。

表格下载

与事项相关的表格下载: 《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申请表》

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规划设计条件)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07-08-20 点击数:41685来源:

办理机构:北京市民防局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民防局接待窗口

宣武区槐柏树街北里8号北楼一层接待大厅

831161

37、83116177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办理时限:承诺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 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 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申请表》;

2. 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明细表》(可选);

3. 设计单位提供的单体建设项目各层建筑面积指标明细表(可选);

4. 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复印件)(可选);

5. 规划部门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复印件)(可选);

6.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书》(复印件);

7. 拟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设防方案及总平面图(一式四份)(可选);

8. 单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图(一套)(可选);

9.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修改通知书》(复印件)(可选)。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 审核

标准:

1.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建设项目各项指标数据与规划部门同意的设计方案相一致;

3.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面积指标符合《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 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文件精神;

4. 拟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设防方案符合《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

划》、《关于执行〈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编制办

法〉(试行)的通知》([88]京防办字第74号)、《关于人防工程规划建设

的若干意见》([92]京防办字第72号)文件精神及本市相关政策要求,且人

民防空工程平时用途与战时用途相适应,并兼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要;

5. 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

规定》(京防办发[1999]62号)、《关于下发结建工程修建防空警报网点

有关要求的通知》(京防办发[1999]63号)文件精神。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 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 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 告知

工作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入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78 号);

2.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

第50号)。 表格下载

与事项相关的表格下载:

1 .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申请表》 2.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明细表》

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07-08-20 点击数:35700来源:

办理机构:北京市民防局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民防局接待窗口

宣武区槐柏树街北里8号北楼一层接待大厅

831161

37、83116177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办理时限:承诺8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 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 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2.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复印件); 3. 拟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一套);

4. 《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修改通知书》(复印件) (可选)。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 审核 标准:

1.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内容应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中各项内容的要求;

3. 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内容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及国家和本市相关人民防空工程专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4. 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应贯彻平战结合的设计原则,符合《北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92]京防办字第71号)文件精神,并兼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使用要求。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 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 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 告知 工作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入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78号); 2.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 表格下载

与事项相关的表格下载:

《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font=""><="" font="">》

第二篇:工程开个前施工单位需要向监理报审的资料

1. 开工前,施工图纸交底和会审应有文字记录,交底后要整理填写会议纪要,经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各方会签后,方可施工。 2.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在施工单位自审手续齐全的基础上(即有编制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的签名和施工单位公审)由施工单位填写A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报监理单位。

3. 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认真执行,不得随意改动,需要改动时,须重新报审。

4. 总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应报送A3《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料。

其中包括:

①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 ② 分包单位的业绩。

③ 分包单位的内容和范围。

④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 测量放线成果要报审,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要报审。 6. 工程开工条件具备后,总包填写A1《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报监理审签。 7. 工程需要的主要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应由监理单位进行质量认定,并报审。

① 原材料、构配件的生产许可、准用、备案证明。 ② 出厂证明、技术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③ 在使用前需要进行抽检式试验。

④ 对主要的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必要时应到生产厂家实地考察。 8. 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填写A4 《报验申请表》,提前一天报监理,未经验收,并在隐蔽工程检查记录上签字认可后不可进行隐蔽施工。

9. 施工过程中不论谁提出工程变更、必须按要求填写C2 《工程变更单》,并经会签后方予施工。 10. 施工单位应报送季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以及相关的物资、装备需求计划并填写A1《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11. 监理资料均采用统一表式。

工程准备阶段安全工作:

1. 审查总承包单位资质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并确认承包单位专职安全员的配备并对其资格进行审查。

2.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 3. 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

4. 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资格,两年复审一次,不得超期使用。

5. 施工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

6. 施工单位应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配件、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7. 施工承包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一些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① 土方开挖工程 ② 摸板工程 ③ 起重吊装工程 ④ 脚手架工程

8. 施工承包单位应作为逐级安全交底工作,包括:总包对分包的进场安全总交底,对作业人员按工种进行安全操作规程交底,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 9. 开始前安全要验收。

① 验收条件:a.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审完毕。

b.工程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已建立完善并运行。 c.生活区,现场安全设计等已建立完善并进行。

② 验收内容:a.按照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实际到位及运行记录。

b.安全生产协议书,班组成员安全教育,交底记录。

c.组织设计审批手续齐全,有关开工前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d.生活临时设施、用电安全等检查,现场基本布置,进场施工机械合格证明或相关资料检查。

③ 验收结果:a.符合要求,准许工程开工

b.不符合要求: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第三篇:消防报审流程

消防设计审核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报审所递交窗口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详细内容请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一栏);

(六)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消防施工验收

一、消防验收范围。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申报

二、验收所递交窗口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消防开业检查

一、消防安检所递交窗口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实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验收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第四篇:消防验收报审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清单

一、

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消防队领取)。 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红皮)。 3.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文件(如外墙保温检测报告)。 5.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提供一份复印件并查看原件)

二、

1、建设、设计(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消防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资质等级证明;(复印件一份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查看原件)。

2、建设工程验收消防产品登记表。

3、如果不是法人代表来消防机构申报材料,需要提供制式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竣工图纸(加盖设计出图章及建设竣工章)

1、建筑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布局含盖室外管网图、平、立、剖、);消防自动工程竣工图、水、电、通风图(包括:平面、系统图、施工详图等图纸和说明书、设备表、材料表等技术文件以及消防设计变更)

第五篇:消防报审需要资料

一;整套蓝图加盖设计院报审专用章. 二;设计院写的设计文件加盖设计院报审专用章及公章 三;设计院的资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设计院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单位盖公章 五;规划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六;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价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建设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审核范围: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第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专家评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上述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审核期限:

一般工程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 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16个工作日内完成;

1000平方米以下的装修工程审核时限为8个工作日,1000平方米以上的装修工程审核时限为16个工作日。

但是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管辖分工

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防火监督部相关业务处负责下列情况的消防设计审核: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

(二)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居住小区配套公建;

(三)建筑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工业建筑(含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储罐、技改项目和化工装置);

(四)国家级、市级重点工程;

其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符合以上四项标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分别由其辖区消防支队负责。

(五)其他有必要由防火监督部相关业务处负责的重要工程。

二、上述情况之外的建设项目,按照监督管辖和分工,分别由各区县消防支队、消防监督处(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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