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论文范文

2022-05-10

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贸易术语论文范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国际商会颁布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以来,国内诸多学者针对链式销售进行了解读,但还存在一些争议。本文拟对链式销售中贸易术语的选用予以探讨,以期对国内贸易商有所启迪并在实务中合理使用,将减少贸易实务中的争议和纠纷。

第一篇:贸易术语论文范文

贸易术语选择探讨

摘 要: 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对于国际贸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重要的意义,这要求买卖双方进行较为全面的考虑,并作出最适合的选择。主要从运输、风险等方面着手,结合实例,归纳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贸易术语;国际惯例

1 国际惯例及其版本

目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有關贸易术语的惯例有三种:一是《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二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三是国际商会所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不同的国际惯例中,有些贸易术语的表示方法是相同的,但各自的含义、规定却有所不同。比如FOB,在《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中都有这个贸易术语,但其解释存在明显的差异。前者的解释是“在运输工具上交货”,而后者的解释是“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因此,在贸易合同中必须注明所采用的贸易术语属于哪个国际惯例。否则,有可能使合同难以履行。

另外,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时,还应注明所使用的版本。国际商会在上个世纪末对《通则》进行了最后一次修订和补充,其中带有实质性内容的变动涉及三种术语,FCA、FAS、DEQ,并于2000年1月1日起颁布生效。实务中,应尽可能地采用《2000年通则》,以适应时代发展之需要。合同中要明确采用这一版本,如注明“CIF INCOTERMS 2000”等。否则可能因为双方使用不同的版本,对各自的权利义务的理解不一致而引起纠纷。

2 货物的性质及特点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品种很多,不同类别的货物具有不同的特点,它们在运输方面有不同的要求,故安排运输的难易不同,运费开支大小也有差异。而且成交量的大小,也直接涉及到安排运输的难度和经济上是否划算。

如果货物需要特定的运输工具,如性质特殊的商品、危险品,而出口企业无法完成时,宜选用F组术语,交由进口商负责安排运输。如果成交量太小而又无班轮直达运输时,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则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并承担较大的风险。所以最好选用由对方负责安排运输的术语。

3 运输因素

3.1 地理条件

进出口双方在考虑贸易术语的选择时还不能忽略自身的地理条件。值得注意的是,贸易术语的使用有其自身规范。适用于水上运输的贸易术语后往往跟的是港口名称,不能为内陆城市,如FOB加德满都或CIF满洲里可能造成合同履行受阻。

实务中,由于各国港口装卸条件不同,运费水平也不一样,有些港口还有一些习惯做法,所以选择贸易术语时,应考虑好国外装卸条件和港口惯例。一般来说,进口货物时,若国外装运港的条件较差,费用较高,则可考虑选用CIF或CFR,若采用FOB术语时,则应争取采用FOBS或FOBT,以便由对方承担装船费用;出口货物时,若目的港条件较差,费用较高,则可考虑用FOB,若选用CIF或CFR,则应争取选用其变形CIF Ex Ships Hold或CFR Ex Ships Hold,以便由买方承担卸货费用。

3.2 运输成本的控制

货物的运费是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大宗货物,其运费在价格中所占的比重更大。因此选用贸易术语时,应考虑货物经由路线的运费收取情况和运费变动趋势。

如果进出口双方中的一方有足够的能力安排运输事宜,且经济上又比较划算,在能争取最低运费的情况下,可争取采用自行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

3.3 贸易术语的变形

合理地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到贸易术语的变形。在《2000年通则》中,对贸易术语变形的形式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已形成了一些常用的贸易术语变形,特别是FOB、CIF和CFR术语。

进出口商应明确贸易术语变形只在租船运输方式下使用,不宜在班轮运输下采用。其中,FOB贸易术语变形是为了解决装船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在上述FOB的四个变形中,前两个由买方承担装船费,后两个由卖方来承担;贸易术语变形是为了解决卸船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在CIF(CFR)的四个变形中,只有第二个是由买方承担卸船费,剩下的三个全由卖方承担。所以,我方在进口时采用FOB术语,应尽量采用FOBS和FOBT,在出口时采有CIF(CFR)术语,应尽量采用CIF(CFR) Ex Ship ’s Hold。

4 风险因素

4.1 违约风险

选择贸易术语应考虑到客户的资信状况。不同的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的风险是不同的,良好的资信状况是保证按时正常收汇的前提条件,对于资信不好的客户,尽量避免使用FOB条件出口。少数外商与承运人勾结,采用承运人先无单放货,后宣告破产的伎俩骗取我方货物的案件曾屡有发生,使我出口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4.2 船货衔接的风险

合理地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到船货的顺利衔接及货物的安全。出口时宜采用C组的贸易术语,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是由我出口商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订运输合同,这样便于我方根据自己组织货源的情况及时办理租船订舱,尤其采用CIF或CIP时,在出口方负责的国内运输中遇到风险时可获得保险索赔。

4.3 运输途中的风险

国际贸易中,货物一般要经过长途运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特别是当遇到战争或遭遇人为障碍与破坏的时期和地区,运输中的风险更大。实务中,应考虑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以及不同运输路线的风险情况,选择最为恰当的贸易术语。出口时应谨慎选用D组术语,进口时谨慎选择EXW术语。

5 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

在《2000年通则》的13种国际贸易术语中,有些是卖方负责保险手续的办理和保险费用的缴纳,有些则是由买方负责;有些是由卖方办理货物运输并承担运费,有些则由买方办理。各国为了保护和发展本国的运输业和保险业,无不鼓励本国进口采用FOB和FCA术语,出口采用CIF和CIP术语。我国入世以来,服务行业也逐渐对外开放,本国的运输业和保险业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所以,我国进出口商在选用贸易术语时,出于发展本国的运输业和保险业的考虑,应力争进口采用F组的贸易术语,甚至EXW,出口宜采用CIF和CIP术语,甚至D组术语。对于我方出口采用CFR和CPT术语,因为保险由对方办理,但运输合同由我方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故可以发展我国的运输业。选择在我国投保的贸易术语可以增加保险收入,而且一旦发生贸易纠纷,解决起来对我方也会比较有利。

6 与结算方式的搭配

合理地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到支付方式的选择。严格地说,只有F组和C组的贸易术语才适合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因为信用证处理的是纯单据。而在EXW术语下,卖方没有提示运输单据的义务,信用证失去了处理的对象;在D组的术语中,卖方若仅提示运输单据,并不能证明其履行义务完成,卖方还需把货物运往目的地,即交单还需交货,在这种条件下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会导致与信用证规定的买卖双方应的义务发生矛盾;对于C组和D组的术语,因为卖方向买方提示有关单据后,责任即告终结,这正好与信用证的规定相吻合。

在不同的支付方式下选好合适的贸易术语,还有利于资金的融通和周转。比如,若使用的是远期信用证或远期付款交单,我方是买方的话,宜采用CIF或CIP术语,因运费由卖方负担,而买方付款却是远期,有利于资金的融通;若使用的是即期信用证或即期付款交单,我方是买方的话,宜使用FOB术语,因运费到付,买方可以减少开证金额和费用。另一方面,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采用CFR或CIF术语对卖方有利。因为由卖方租船订舱(或代理),可及时将货物装运,以便迅速押汇加快资金周转,如果采用FOB术语,若是买方指定船舶迟到,将严重影响卖方的资金周转,同时会加重利息包租负担。

7 进出口手续的办理难度

在国际贸易中,办理货物的通关手续是进出口双方的重要责任。通常由进口商负责进口通关,出口商负责出口通关。但是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EXW术语进出口通关工作都由进口商负责,而DDP术语项下进出口通关工作都由出口商负责。所以,当选用这两个术语时,负责通关工作的一方必须对对方国家通关工作的政策规定、手续和费用负担等事宜详细了解,如果没有能力完成此项工作,应尽量选用其他的术语,例如,进口商可将EXW改为FCA。

8 政府政策和习惯做法

在国际贸易中,各个国家为了保护和发展本国的航运与保险业,节省运费、保险费的支出,无不鼓励其商人原则上进口采用FOB条件,出口采用CIF条件。多数发展中国家甚至以立法的形式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我们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考虑双方国家的政策。一般做法是,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出口宜采用CFR或CIF术语,进口采用FOB术语。对于发展中国家,出口可采用FOB或CFR术语,进口则采用CFR或CIF术语。

另外,某些国家和地区有使用某种贸易术语的习惯做法,例如美国习惯采用FOB术语,中东地区的国家则习惯采用CFR术语。为了保证顺利成交,在适当的情况下要尊重对方的贸易习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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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婷.贸易术语的正确使用[J].进出口经理人,2008,(4).

作者:张 璐

第二篇:链式销售中贸易术语的选用

国际商会颁布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以来,国内诸多学者针对链式销售进行了解读,但还存在一些争议。本文拟对链式销售中贸易术语的选用予以探讨,以期对国内贸易商有所启迪并在实务中合理使用,将减少贸易实务中的争议和纠纷。

所谓链式销售,是指在大宗货物交易过程中,销售链始端的卖方先将货物装上船,然后再寻找合适的买方,出售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而买方还可以继续寻找新的买方,同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可以几易其主,多次被转卖。在这种交易中,整个交易就像环环相扣的链条,前一环的买方就是后一环的卖方。

《INCOTERMS2010》在四种适用于水上运输的贸易术语FAS、FOB、CFR和CIF中,增加了链式销售责任的划分,关于《INCOTERMS2010》中链式销售贸易术语适用问题的争议观点有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以FAS、FOB、CFR贸易条件成交,链式交易中会存在保险的真空区,所以,FAS、FOB、CFR贸易术语不适用于链式销售。另一种观点认为,在FAS、FOB、CFR贸易术语下,卖方可以在货物装船前事先投保陆运险来针对货物上船前的保险真空段,同时买方在货物装船前以预约投保的方式来填补保险的真空段。因此,FAS、FOB、CFR贸易术语适用于链式销售。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两种观点进行澄清,对链式交易,贸易术语选用的问题进行梳理。

一、 链式销售中贸易术语的使用现状及原因

国际商会应该是充分注意到链式销售业务的迅猛发展,所以在修订本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时,顺应潮流加入了链式销售的责任划分。贸易实务中链式交易大多数采用CIF术语成交,货物由销售链始端的出口商A安排运输,销售链中端的转售商B实际上不运送货物,其交易过程如下图所示:

那么,为什么实务中大多数链式交易采用CIF条件成交呢?首先,这是链式交易的特征决定的。链式交易发生在货物运输途中,假设转售商B公司以FOB或CFR贸易术语向进口商C公司转售货物,按照买卖双方责任的划分,应该由C公司向保险公司为其所购买的在途货物进行投保。但此时载货船只已经驶离装运港一段时间和路程了,货物在此期间很可能已经遭受了风险被损坏甚至灭失,C公司是无法为其拟购买的在途货物取得可靠、有效的全程海运保险的,所以由买方购买保险的转售交易其实难以进行。其次 ,这是国际货运保险的特征决定的。在国际货运保险中,“仓至仓”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保险责任起讫的重要条款。“仓至仓”条款在FOB、CFR等贸易术语下实际上缩短为“船至仓”。假设出口商A以FOB等贸易条件成交,为防止仓库至装运港船上的风险,出口商A还需要向保险公司另行投保。第三,链式交易可能不止一次地转售货物,采用CIF贸易术语有利于出口商控制货物,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钱货两空的情况发生。

但是,链式交易在实务中确实存在以FOB、CFR、FAS贸易术语成交的情形。在木材和棉花大宗货物的链式交易中,贸易商通常以FAS的条件成交;在国际原油交易中,贸易商通常以FOB条件交易。那么,又该怎样解释在外贸实务中确实存在的以FOB、CFR贸易术语进行链式交易的现象呢?FOB等贸易术语到底能否用于链式交易呢?

在外贸实务中我们应避免一个误区,即误认为贸易术语能够解决货物买卖中的一切问题,但实际情况并非这样。例如,在FOB贸易术语下,订立运输合同原本是买方的责任,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又规定“但应买方的请求,或以商业习惯而买方未适时作出相反指示,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也可由卖方订立运输合同。”这种情形说明,贸易术语使用时可以做一定的变通,只要在实践中不会产生纠纷。FOB、CFR术语未把办理保险作为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义务,CIF术语也只规定卖方只有投保最低限度险别的义务,同时,订立保险合同主要是买方的意愿,因此,使用不同贸易术语时,关于保险的问题实践中也存在变通的情形。

那么作为转售商B来说,只要在转售合同中和进口商C约定,由转售商B代办保险,风险和费用由进口商C承担,链式交易中其实可以使用FOB等贸易术语。但是这种做法并非前述的第二种观点。前述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在FOB等贸易条件下卖方可以在装船前事先针对货物上船前的保险真空段投保陆运险,同时买方在货物装船前进行预约投保来填补链式交易下的保险真空段。但是转售交易中,转售商B也不知道何时转售货物,而预约保险是要以出口商A的装船通知来使保险生效,那么如果转售尚未进行,不知道谁是进口商C,出口商A该向谁发装船通知?而如果转售合同还不存在,进口商C又如何去预约保险呢?所以笔者认为,提出用预约保险的做法有失偏颇,除非是货物运输前已经确定的链式销售,但是链式销售既然可以几易其主,那么这种情况只是特例,不能作为链式销售使用FOB等贸易术语时解决保险问题的通常做法。

二、 贸易术语的选用与链式销售合同条款的关系

(一)运输条款的拟定

《INCOTERMS2010》对链式交易中销售链中端的卖方的装运义务作了一段说明:链式交易中,货物通常由销售链始端的卖方安排运输,作为销售链中端的卖方无需装运货物,以“取得”运输途中的货物来履行装运义务。“取得”意味着销售链中端的卖方须向买方证明他已获得船边交付或船上交付的货物。《INCOTERMS2010》将“取得已装运货物”作为销售链中端的卖方装运义务的一种替代条件列入贸易术语(FAS、FOB、CFR、CIF)的规则中。

链式交易中,销售链中端的卖方如何证明“取得已装运的货物”?那就是掌握具有物权凭证的全套运输单据。在贸易实务中,具有物权凭证特性的运输单据有:海运指示提单或不记名提单、铁路运输中的承运货物收据、指示抬头或不记名抬头的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因此,针对意欲进行在途转售的货物,销售链中端的卖方和销售链始端的卖方应该在合同的运输条款中列明对运输单据的要求,首先明确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应具有物权凭证的特性,可以用于转售;其次由于不记名提单的流转极不安全,所以应该尽量选用指示抬头、指示背书的提单和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链式交易如果以FOB贸易术语成交,卖方还要注意防范买方和无船承运人相勾结致其钱货两空。根据现有的海上运输法律,提单的当事人是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使用FOB术语时,买方或卖方都符合作为托运人的条件。假定某笔链式交易以FOB术语成交,由B安排运输,B选择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签发货代提单给A作为物权凭证,货代提单中B为托运人,在货物运输途中, B就可以以提单托运人的名义指示无船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指定的收货人C,而不必通过向A支付来取得提单,这时A虽控制着作为物权凭证的货代提单,然而货物却已被C提走。即使A向法院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也会被法院以无权起诉为由予以驳回。所以,以FOB术语成交,应该明确提单以谁为托运人,如果不涉及货代提单,而且B的资信好,基于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B作为托运人未尝不可。如果使用货代提单的话, A应在合同中明确以自己作为货代提单的托运人,如果对无船承运人的资信不了解,卖方应拒绝货代提单,要求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出具海运提单。或者虽然以FOB术语成交,但在合同中规定由A来安排运输,防范B和无船承运人相勾结,使A陷于货、款两空的局面。使用FAS术语的情况与此类似。

(二)保险条款的拟定

《INCOTERMS2010》虽然在FOB等贸易术语中加入了链式销售,可是对链式销售中风险的转移并没有另行界定。那么,链式销售无论以FOB、CFR还是以CIF成交,按《INCOTERMS2010》的规定,灭失或损害的风险在货物装上船后即转移给了买方。这意味着,如果货物在途转售,进口商C将不得不承担转售合同生效之前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失。对于在途销售的货物风险的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规定:“对于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如果可以界定风险货损发生的时间,这一原则是可以适用的。但如果无法界定风险货损发生的时间,上述一般原则就无法适用。为此,《公约》第68条又规定了一般原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与货物装上船的意思统一,此处“情况”的规定使《INCOTERMS2010》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在途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取得了一致。鉴于这些规定,以FOB等贸易术语转售货物时,如果由进口商C去购买保险的话,就会在实务中无法操作。所以,链式交易如果选用FOB等贸易术语,应该在合同中约定由卖方代为投保,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要求卖方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买方,买方就可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承担整个运输途中的风险。

三、链式销售中贸易术语的适用性及选用策略

《INCOTERMS2010》在FAS、FOB、CFR和CIF四种适用水上运输的贸易术语中,增加了链式销售责任的划分,那么对于链式销售而言,还能不能选用其他贸易术语呢?在贸易实务中,常用的贸易术语有六种,可以分成对应的两组:一是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FOB、CFR、CIF;二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FCA、CPT、CIP。从它们的对比中不难看出,只要转售商能够按照约定取得相应的指示抬头的国际多式联运提单,适应多层次转卖货物的单据流转要求,做好投保事宜的约定,这些常用的贸易术语理论上也可适用于链式销售。

但是应该看到,由于在多式联运领域的法律还极不统一,而且以FCA、CPT、CIP术语成交,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出具,这和前面提到的货代提单性质相同,在一定程度上风险比较大,《INCOTERMS2010》中也存在对某些术语风险转移的界定并不明确,因此,链式交易如果使用FCA、CPT、CIP,该怎样拟定合同的条款,还需要结合外贸实务做进一步研究,就链式销售中贸易术语的选用下策略。

第一, 熟悉交易国的贸易习惯做法。《INCOTERMS2010》是国际商会对世界各国贸易习惯做法的确认和提升,但显然不可能把所有国家、地区、行业的习惯做法都纳入其中。另外,国际贸易活动并不是只受到国际惯例的约束,还会受到国家、地区、行业习惯做法的约束。例如:木材、棉花、原油贸易的主体大多是国际上的跨国公司,交易通常采用相关贸易协会统一制定的国际标准买卖合同格式,而且一般以英国的买卖法为准据法,同时提供相关的仲裁制度解决纠纷。出于贸易习惯的延续,贸易商延用FOB贸易术语。因而,了解并尊重交易国的贸易习惯做法也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把握合同的商订与履行的具体环节。国际贸易术语所规范的贸易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虽然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并没有提供一个完整的合同,它所规范的仅仅是交易双方在货物交付过程中有关事项、风险、费用和责任划分,不是合同的全部义务。对于贸易术语未涉及、未作明确规定或与贸易实务相冲突的问题,就需要依据法律或公约,在销售合同中另行做出具体、详细约定。同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该注意加强同有关单位的协作、配合,把各项工作做到精确细致。

第三,密切关注实务领域的发展变化。国际商会对INCOTERMS的修订,反映了国际贸易惯例一定要顺应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的大趋势。INCOTERMS的每次修订,注重广泛吸收国际贸易相关领域专家和从业者的意见。我国贸易界的学者和从业者在密切关注实务领域的发展变化的同时,可以把外贸实务中的情况经商务部、中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等机构向国际商会提出,以期在未来的修订中,能对INCOTERMS文本条款的明确性、合理性的改进做些有意义的工作。

作者:孙婧

第三篇: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贸易术语的教学探索

【摘 要】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或交货条件,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在中职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中,贸易术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去诠释贸易术语,让学生更好地熟悉、理解和掌握其内在的意义和作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

【关键词】国际贸易实务 贸易术语 综合教学

贸易术语是可用文字表示,也可以用由三个英文字母组成的国际代码表示,它一方面表明交易条件,另一方面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因素。贸易术语的正确使用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有利于解决履约中的争议。现就笔者的教学实践,谈谈在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中有关贸易术语教学的方法。

一、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贸易术语的概述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贸易术语的教学,一般宜将零散的知识点归类讲解,化散为整比较好。在讲解时,把教学内容分为贸易术语概念与说明两个部分,按照“装运条件、支付条件、核算、保险条件、商检条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进出口合同”八大模块来进行教学,让点、线、面各层知识连成一个整体,让学生通过系统学习,全面了解国际贸易实务知识。

(一)贸易术语简述

贸易术语用简洁明了的方式来说明货物在交接过程中的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贸易术语是长期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可用文字表示,如“装运港船上交货”,也可以用由三个英文字母组成的国际代码表示,如,FOB,用简洁的字母向大家诠释了5个国际贸易的关键性问题:(1)卖方的交货地点,交货方式。(2)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3)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以及通关过境的手续。(4)由谁承担办理上诉事项时所需的各种费用。(5)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有关的单据等。

(二)贸易术语包含的5种关键性问题

贸易术语与装运条件密不可分,涉及运输方式,装运时间,装运港(地),目的港(地)和运输单据等内容,涉及5种关键性问题。

1. 贸易术语与运输方式的关系

由于国际贸易中常用的适用于海洋运输的FOB,CFR和CIF术语,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的FCA,CPF和CIP术语,都是凭货物单据交货。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装运上运输工具,取得货运单据,并将其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就算完成交货任务。如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出口方必须自付费用,同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同时负责租用适航的船舶或向班轮公司订必要的仓位。

2. 贸易术语与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关系

如果使用装运港交货类的价格术语,装运港同时也是货物的交货地点。采用CIF,CFR出口对目的港选择时应注意国家政策,国外装卸港口的具体运输和装卸条件等问题。

3. 贸易术语与备货通知,派船通知和装船通知的关系

按照FOB条件成交的合同,应由买方派船接货,为保证船货衔接,在合同中应订上卖方备货通知和买方派船通知的条款。至于装船通知则是反映在FOB和CFR条件下,卖方将货装船完毕后,必须迅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办理保险和准备接货,这是卖方的一项法律责任。

4. 贸易术语与运输单据的关系

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发货人交来的货物后,签发给发货人的书面收货单据,在FOB,CFR,CIF,FCA,CPT,CIP情况下,它是卖方凭以证明他已履行交货义务的重要凭证。

5. 贸易术语与装船费用,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

例如,大宗商品按FOB贸易术语成交时,买方通常采用租船运输,由于船方通常多按不负担装卸条件出租船舶,买卖双方最容易产生的问题是装船费用、理仓费用、平仓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为了明确这些费用的划分而产生了贸易术语的变形,如,FOB Liner Terms,FOB Trimmed等。这些变形在风险、责任划分上和正常的FOB贸易术语没有任何的区别,只是在支付费用上有某些变化。

(三)贸易术语和作价方法、价格条款内容、支付条件的关系

贸易术语和作价方法、价格条款内容、支付条件关系密切。在国际贸易中,支付条件的内容包括支付金额,支付货币,支付票据和支付方式。

1. 贸易术语与作价方法的关系

固定作价通常是指规定货物的单价,也就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明确地规定具体的价格,如,每吨300元FOB大连。

2. 贸易术语与价格条款内容的关系

单价一般由四个部分组成,即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价格术语,如,每吨330元FOB连云港。

3. 贸易术语与支付金额的关系

通常情况下在实际业务中,支付金额就是合同规定的总金额。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支付金额同合同规定的总金额有时是不一致的,其中的一个原因是某些在订立合同时无法确定的附加费用,如CFR,CIF合同中规定的“任意港”的选港附加费,港口拥挤附加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包装费用等,这些商定由买方负担的附加费用,一般均不订入合同的金额,而要由买方连同货款一并支付。

4. 贸易术语与支付方式的关系

选择支付方式应考虑贸易术语因素。使用CIF,CFR等属于象征性交货的术语时,卖方交货与买方收货不在同时发生,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是以单据为媒介,就可以选择跟单信用证的方式。在买方信誉较好时,也可采用跟单托收,但在使用EXW,DES,DEQ,DAF,DDU等属于实际交货方式的术语中,由于是卖方或通过承运人向买方直接交货,卖方无法通过单据控制物权,因此不能使用托收。

(四)贸易术语和核算的联系

1. 贸易术语与出口报价核算的关系

出口报价核算主要是FOB,CFR和CIF三种价格条件的核算。

2. 贸易术语与佣金计算的关系

佣金的发票金额是指FOB价的发票金额,如果以其他贸易术语报价,则应改为FOB价。

3. 贸易术语与盈亏核算的关系

出口商品盈亏率计算中,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是指出口商品的FOB价格按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出口创汇率中,计算外汇增值率时,“进口原料外汇成本”统一以进口原料的CIF价为准,而“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以FOB价为准。

(五)贸易术语和保险条件的联系

1. 贸易术语与投保的关系

明确由何方负担投保,如果交易按CIF或CIP贸易术语成交,卖方一般要在装运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并从保险公司处取得保险单据。以CFR和FOB价格条件成交的合同投保是买方的责任,因此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手续。

2. 贸易术语与保险责任起止

货物若按CIF价格条件成交,由出口方办理投保,则其保险责任适用“仓至仓”条款。但是,货物若按FOB或CFR术语条件成交,由进口方办理投保,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海轮前的保险责任,只负责货物在装上海轮后,直到抵达目的港收货人的最后仓库为止的风险。

3. 贸易术语与保险金额的关系

①保险金额,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CIF货价另加10%计算,这增加的10%叫保险加成,也就是买方进行这笔交易所支付的费用和预期利润。

②保险费,在我国出口业务中,CFR和CIF是两种常用的术语,保险费是按CIF货值为基础的保险额计算的,两种术语价格应按公式换算。如果FOB进口货物,则按平均运费率换算为CFR货值后再计算保险金额。

③保险单据。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常用的保险单据主要有两种形式,保险单和保险凭证。保险单俗称大保单,它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的正式凭证。在CIF合同中,保险单是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的单据。

④在洽商保险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应尊重对方的意见和要求。有些国家规定,其进口货物必须由其本国保险。对这些国家的出口,我们不宜按CIF价格报价成交。经托收方式收汇的出口业务,成交价应争取用CIF价格条件成交,以减少风险损失。

⑤保险索赔,按CIF价格成交的货物,卖方虽应负责办理投保手续并支付保险费,但对于货物装船后发生的损失,卖方不负责代替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一切索赔手续均应由买方自理。

(六)贸易术语与商检条件的关系

按FOB,CFR或CIF贸易条件成交,货物于装船越过船舷后,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但货到目的港(地)之后,买方有权复验。如发现品质,数量(重量)和包装等不符合规定,卖方仍有责任。

(七)贸易术语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关系

成交方式就是指这笔买卖所使用的贸易术语,成交方式栏的填写应根据发票和合同上显示的实际成交方式对应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如,成交方式代码3,成交方式名称FOB。

(八)贸易术语与进出口合同履行的关系

我国绝大多数出口合同都采用CIF或CFR贸易术语,并且一般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故在履行这类合同时必须切实做好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验,报关,投保,装船和制单结汇等环节的工作。在进口业务中,使用FOB价格条件较多,只有少数使用CIF和CFR价格条件。

以上八大模块的教学连在一起就构成了国际贸易实务的整个流程。它们彼此相连,又相互独立。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各个知识点之间的衔接,让它们成为一个关联的整体,全面提高学生的认知和理解能力。

二、国际贸易实务教学过程中,针对贸易术语可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

贸易术语在进出口贸易实务中是密不可缺的一部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教学过程中,可运用以下的教学方法指导学生学习和掌握贸易术语的知识和实践技能。

(一)讲授法的运用

教师用语言来讲解知识、要领和方法,如,装船通知,卸货费用,海洋运单,货款支付方式,各种提单等内容。教师在讲授时应突出重点和难点,细分讲解,解除疑难,语言要准确精炼,通俗明白,有吸引力,富有启发性。

(二)分类归纳教学法的运用

教师将零散的知识点归类讲解,即化散为整,通过分类归纳教学法的运用,让点、线、面各层知识相结合,将既有相连性,又有独立性的教学内容连成一个整体,层层深入,层层递进,经过系统的学习,让学生对国际贸易实务知识有更为全面的了解。

(三)多媒体教学法的运用

运用多媒体课件辅助教学,直观形象,富有动感,通过文字,图片,动画的展示,丰富课堂的教学内容,激发学生的兴趣,更好地掌握方法与技巧,有效地提高教学效率,加深学生对理论教学内容的理解。

(四)对比教学法的运用

对概念相近类似,知识点有关联的内容进行对比教学,如,(下转第78页)(上接第75页)《2000年通则》的13种贸易术语的归纳对比表;备货通知,派船通知和装船通知的比较学习;支付方式中,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的异同等。通过对比教学,可以比较清晰地让学生了解和掌握各种相邻,相近知识点的相同和不同点,重点和难点,加深理解,增强记忆。

(五)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案例教学是一种通过模拟或者重现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场景,让学生把自己纳入案例场景,通过讨论或者研讨来进行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教学中既可以通过分析、比较,研究各种各样成功的和失败的经验,从中归纳出某些规律性的结论或原理,也可以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或者他人的思考来拓宽自己的视野,从而丰富自己的知识。案例教学法的优点:(1)鼓励学生独立思考。(2)引导学生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3)重视双向交流。

(六)模拟实训教学法的运用

在课堂教学中模拟进出口贸易交易的场景,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进行各种业务的模拟练习,在练习中提高学生的沟通能力,制单能力和专业的服务技能。

(七)练习布置法的运用

布置与教学内容相关联的练习题,巩固学生的学习效果,提高分析问题,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举一反三的能力。如,保险费的计算,各种提单,支付票据的填制。

(八)技能竞技比赛法的运用

在学校举行的技能竞赛月中,组织进出口交易磋商比赛,进出口贸易业务流程比赛,各种支付票据的填制比赛,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九)参观学习交流法的运用

教师不定期地带领学生到进出口贸易的厂家,外经贸部门,进出口贸易货运码头参观、了解、学习,开阔学生的视野,增加丰富的外贸知识和实践技能。

(十)补充更新法的运用

社会在不断进步,国际贸易实务的知识也在不断地丰富和充实,这就要求教师要不断地学习和开拓进取,对教学内容进行相应的更新和补充,丰富课堂的教学资源,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让学生尽快地适应毕业之后的定岗实习工作。

在国际贸易实务教学过程中,通过对贸易术语的系统了解和学习,经过各种教学方法的辅导和实践,可以让学生对国际贸易实务有全面的认识,加深对贸易实务的理解,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解决国际贸易实务各种专业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成为一专多能的实践技能型人才。

【参考文献】

[1]肖文,应颖.国际贸易基础知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费景明,罗理广.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3]廖力平,廖庆新.进出口业务与报关[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2

【作者简介】黎 茵(1978- ),女,广西梧州商贸学校讲师。

(责编 卢建龙)

作者:黎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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