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网络教育论文

2022-05-16

第一篇:江南大学网络教育论文

大学、大学教育与大学教师

[摘要]大学的逻辑大体上可以被看作是大学、大学教育与大学教师之间所固有的联系。张维迎从大学治理的角度阐述了大学逻辑的基本含义,尖锐而深刻地揭示了当前大学改革与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或深层次问题,提出了以改革学术评价体系、培育大学教师市场、激发大学教师创新精神、提高学术生产力为主要内容的大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思路,极力推行本校博士毕业生不得留校、非升即走和终身教职制度、学科末尾淘汰制度等一系列革命性的治理措施,从而在探索和创新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管理模式方面走出了极其重要的一步。

[关键词]大学;大学教育;大学教师;大学逻辑;大学治理;张维迎

从政府层面的“211工程”、“985工程”到社会公众对于种种名目的大学排名及其排行榜的过分关注,昭示了一个强大的、和平崛起的中国迫切需要代表世界一流水平的高等教育的强有力支撑。在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背景下,建设高水平大学、冲击世界一流大学,使中国跻身世界高等教育强国日益成为时代的最强音,成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根本举措。但是,由于体制的原因、诸多利益在博弈中的难以平衡,更由于改革对于现实利益格局的巨大冲击、传统习惯势力和利益既得者的种种阻挠,任何接近世界一流大学或缩小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差距的改革尝试都变得极其艰难。如今北大的改革,之所以令人深受鼓舞,因为改革者提出了北大是全国人民的北大,不仅仅是北大师生的北大的口号,并着手进行了指引北大向着世界一流大学快速迈进的制度变革,如规定本校博士毕业生不得留校,推行非升即走和终身教职制度、学科末尾淘汰制度,等等。作为这场改革的主要推动者,尽管不可避免地遭到了种种非议,但张维迎不仅有着对于大学理想的憧憬,而且坚定不移地推进了北大的改革。《大学的逻辑》一书,则记载了他参与推进北大改革、完善中国大学治理结构的所思所想和所作所为。这里,张维迎从大学治理的角度所阐述的大学逻辑与大学治理的关系,不仅切中时弊,揭示了当前大学改革与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或深层次问题(如‘近亲繁殖’、‘家族式组织’,‘武大郎开店’和‘官本位’及其所导致的学术评价不公等问题),而且坚持现代大学制度变革的学术趋向,反映了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内在规律。这里,大学的逻辑,用他的话表述,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如果说大学的理念是为人类创造知识,传授知识,传承人类文明,推动社会进步,那么,大学的教师队伍必须是由真正对研究和教学有特殊偏好,最具有使命感、责任心和创造力,最能做出原创性研究成果的学者组成。为此,大学必须有很好的治理结构,其中,教师的聘任和晋升制度是最重要的方面。学术自由、学术评价标准、教授在学校中的权力等,都具有内生性。在现行的教师人事管理体制下,大学变成了‘家族组织’。不废除大学的‘近亲繁殖’,不实行教师岗位的分级淘汰,不引进外部竞争,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大学的行政本位,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大学文化。”[1]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大学的逻辑大体上可以被看作是大学、大学教育与大学教师之间所固有的内在联系。

1关于大学的理念与治理

探讨大学究竟是什么,实在是一个非常有趣的话题,也可以说是常谈常新。因为大学面临的环境在不断变化,社会对于大学的期待也会因时而变,加上各国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政治体制的不同,故人们对于大学是什么的追问,无论就本然状态下的现实际遇而言,还是就应然状态下的理论解读而言,都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差异。尽管如此,所有这些讨论还是有一个逻辑上的预设前提的,即大学是社会所需要的、用来创造知识和传授知识的文化组织或机构。可见,大学的目标和理念构成了大学逻辑的起点。为了实现大学的目标和理念,更好地促进大学教育由应然逻辑向实然历史的转化,就有了一个大学的治理问题。

大学的理念是关于大学性质、目标(使命)和功能的一般性认识。从欧洲中世纪大学作为培养神职人员、律师和官员的行会组织,到以英国牛津、剑桥为代表的古典大学作为“一切知识和科学、事实和原理、探索和发现、实践和思索的高级保护力量”,从哈佛特许状中明确规定大学的使命在于“在各个学科领域发现新知识;保留、解释和重新解释所有现有知识;帮助学生掌握方法、知识、技能和探究问题的习惯,这样他们将会终其一生而不断地追求学问,领导社会向前进”,到德国洪堡提出“研究和为人类创造知识是大学的一个基本功能”[2],以及发端于美国的著名的威斯康辛思想,大学理念经历了由中世纪行会组织向传统的社会知识中心、由传统的单纯传授知识向进一步创造知识和服务社会的不断演变。但是,应该指出的是,万变不离其宗,大学作为独立于社会的政治、经济之外的文化组织的性质却没有丝毫变化。大学在应对社会发展带来的各种变化、不断满足社会对于学术发展的实际需求和拓展自身功能的过程中,不仅保持了其作为社会文化组织的特性,而且固守创造知识、传授知识的核心价值理念,培育了批判、反思和不断创新、追求卓越的大学精神。

大学的治理是为了实现大学的理念而作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一个好的大学治理结构应该保证始终不移地不偏离大学的核心理念,不偏离基本目标[2]。这里,大学的治理实际上是对于大学教育的治理,涉及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是大学的控制权究竟应该掌握在谁手里?是校长、教师、学生、抑或政府?也即大学的利益相关者中谁应占据主导地位?这是大学领导体制和内部管理体制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二是如何规范和约束大学的掌控者,使其决策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大学教育功能的实现,即维护社会在知识生产、传播方面的公共利益?三是如何选拔最适合的人作为大学教师?也就是学术评价及其标准的问题;四是如何激励大学教师?如果能够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就可以说有了一个好的大学治理结构。以北大为例,在变革大学制度、改善大学治理的过程中,他们以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着眼学术发展及其所需要的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极力推行本校博士毕业生不得留校、非升即走和终身教职制度、学科末尾淘汰制度等一系列革命性的治理措施,将创造对其他方面改革的强烈需求,推动行政和后勤体制、学术评价体系、博士生培养体制、科研资金分配体制、大学决策体制和干部任命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北大的改革及其制度设计,体现了大学的逻辑,因而对于大学治理结构的完善具有典型意义。它提醒每一个大学教师,什么样的行为是鼓励的(如进行规范的研究和学术交流),什么样的行为是必须的(如在匿名评审的一流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专著),更重要的是,它会明白无误地告诉每一个大学教师,不那样做会得到什么惩罚(如up or out等)。这样,无疑会大大促进包括学术市场规范在内的外部制度环境的改善,从而在探索和创新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管理模式尤其是大学治理结构方面走出了极其重要的一步。

2关于大学教育的功能与特点

由大学究竟是什么的探讨,必然引出大学能够为社会提供什么,也即大学教育是什么样的事业的问题。按照张维迎的观点,大学教育是把学生从客户变成自己的产品的事业,即“一方面,我们招来的学生是我们的客户,我们要为他们提供服务;但是另一方面,这些学生成为什么样的一种人才,能创造什么样的价值,又取决于大学教育”[2]。他进一步从知识传授这个角度探讨了大学教育是怎样把客户变成产品、使大学拥有忠诚的客户和自己的品牌的,并对大学教育在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的基本特征进行了具体分析和科学概括。事实上,大学之所以能够作为社会知识中心和独立于社会政治、经济之外的文化组织而长期存在,主要是因为它所从事的大学教育不同于社会的政治、经济等其他活动,具有自身所特有的功能和特点。

大学教育具有将传授知识与创造知识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独特功能。无论是张维迎所强调的把学生从客户变成自己的产品的事业,还是通常所讲的培养和造就社会所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的事业,大学教育都离不开知识的生产、传播和实际运用,且必须将传授知识和创造知识结合起来才能加以实现。这是因为,大学教育中所传授的不是一般性、常识性知识,而是变革思维方式、能够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或获取原创性研究成果的高深知识。在大学教育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过程中,这些高深知识的生产、传播和实际运用则分别是由科学研究、教学和社会服务这三大功能性活动加以完成的。以往大学教育中对教学强调的多一些是应该的,毕竟教学是传授知识、培养人才不可替代的重要途径,但要传授高深知识、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光靠教学传授已有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不断地创造新的知识,引导学生参与知识探索过程、帮助他们了解和把握学术前沿,以便尽可能地将所掌握的高深知识用于社会实际问题的解决或学科理论和知识的创新。为此,就必须加强所属学科或知识领域的科学研究,开展以知识运用和获取社会资源为手段、以实际问题解决或重大理论创新为目的的社会服务。只有把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教学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大学教育所传授的是高深知识,才能保证大学教育所培养的是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或推动知识创新的高级专门人才。可见,围绕高深知识的生产、传播和实际运用,大学教育必须坚持科学研究、教学和社会服务三位一体,从而在人才培养方面明显区别于中、小学等基础教育,而具有了传授知识、创造知识并将两者结合起来以更好地服务社会和培养社会所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的独特功能。

大学教育具有把利益相关者联系起来、促使大学基业常青的特点。历史上,大学因其所从事的事业对于增进人类知识、推动社会进步的独特贡献,享有着崇高的社会声誉和地位。那么,大学教育又是怎样做到增进人类知识、推动社会进步的呢?研究发现,这是与大学作为社会文化组织的定性定位和大学教育准入制度特别是学术标准的确立分不开的。大学社会文化组织的特性把它与社会的政治组织、经济组织区别开来,也决定了大学教育的学术趋向。比如,在供给方面,大学教育始终坚持学术取向的准入标准,即按照一个人智商的高低、将来会有多大的成就,而不是根据谁出钱多就录取谁的市场经济原则或谁出身好、有家庭背景就录取谁的政治原则,来决定是否提供大学教育机会。在需求方面,大学所提供的大学教育能否吸引学生,不仅取决于大学教育的质量和价格,甚至主要的并不是取决于质量和价格,取决于还有谁在上这个大学,也就是取决于其他客户的质量。与此相类似,任何大学对教师的吸引力也取决于其他教师的质量[2]。就是说,大学教育是一个关联品,注重的是品牌价值。这种品牌不是短期内所能够塑造的,而是通过多年办学积淀特别是优秀校友资源的积累和无数往届毕业生的杰出表现打造起来的。正是大学对于品牌和社会声誉的追求,与教师和学生个人未来发展的成就及其预期、政府促进社会知识生产和学术及文化发展的努力、捐赠者获得的社会声望和个人名声、社会公众包括当地居民得到的由知识生产和传播带来的种种好处,在根本利益上的高度一致性,将上述大学利益相关者联系起来,并融入大学以增进人类知识和引领时代发展为核心价值的文化共同体,为不断提升大学教育的品位和质量提供了持久动力,也吸引了优秀生源和高水平的师资。美国加州大学前校长克拉克科尔做过一个统计,1520年之前全世界创办的组织,现仍然用同样的名字、以同样的方式、干着同样事情的,只剩下85个,其中70个是大学,15个是宗教团体[2]。这一点,足以说明大学教育具有强大凝聚力,不仅能够为大学积聚无与伦比的社会资源和品牌价值,而且也可以培养无限忠诚于大学、服务于社会的产品和客户,从而把利益相关者联系在一起,最大限度地延续了大学的生命,确保了大学基业常青。

大学教育所特有的功能和特点客观上决定了大学逻辑的学术趋向。作为大学逻辑的中介,大学教育主要是通过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功能性活动,在不断塑造大学品牌和社会声誉的过程中把大学利益相关者包括大学教师、学生、管理者、政府和社会其他利益相关者(如校友、捐赠人、投资者、周边居民,等等)联系起来的。这是因为,大家作为利益相关方是可以从大学的品牌和社会声誉中获取实际利益或其他好处的。但是,大学的品牌和社会声誉源于大学为社会所作出的知识贡献、得益于往届毕业生的杰出成就或工作表现,最根本的是要靠大学学术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提高学术生产力的有效途径是搞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促进大学教育的发展。由于包括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在内的大学教育都属于社会文化领域里的学术性活动(以知识的生产、传播和运用为特征,以发展学术、追求真理为目的),区别于社会经济领域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市场竞争中的等价交换为特征,以追求企业经济利益或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也不同于社会政治领域中政府的公共治理和社会管理活动(以公共权力的获取和运用为特征,以争取社会公众支持为目的)。因此,大学教育必须把发展的重点放在学术发展尤其是文化的繁荣和学术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上,把是否有利于学术发展作为推进大学改革、改善大学治理的根本标准,突显大学逻辑的学术趋向和大学治理中的学术主导,从而将大学应然逻辑上的内在要求与大学实然治理中的制度安排尽可能一致起来。

3关于大学教师的选拔与激励

从制度分析的角度看,无论是大学的目标和理念,还是大学教育,都还只是制度设计的范畴。要实现大学的目标和理念,促进和推动大学教育的发展,还必须有一整套的制度安排,也就是必要的大学治理结构,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什么样的人适合作为大学的教师?如何选拔和激励教师队伍?[2]说选拔和激励大学教师非常重要,是因为大学教育的功能主要都是通过大学教师完成的,大学教师队伍在大学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学校的其他所有机构都是衍生工具,是派生出来的而非原始需求。在张维迎看来,保证大学目标和理念的实现,最关键的是教师队伍的质量。只有当教师队伍是由最具有学术兴趣、最具有创造力的人组成的时候,大学才会有真正的学术自由,才会追求卓越,才会注重自己的名声。试用期基础上的终身教职制度是保证大学教师质量的一个有效的制度安排[2]。笔者认为,大学教师的选拔和激励是能否实现大学目标和理念的先决条件,也是大学教育体系及其治理结构的关键环节。由于大学的品牌价值和学术声誉取决于大学教育的水平,大学教育的水平取决于它所培养的毕业生质量,而毕业生质量的高低又取决于大学教师的质量,故选拔最优秀的学者做大学教师、并且激励他们去努力奋斗是大学治理最为重要的工作,也是大学实现核心理念的根本保证。

大学创造并传授知识的特性,决定了大学的教师队伍必须是由真正对研究和教学有特殊偏好、最具创造力、最能做出原创性研究成果的学者组成,并享有充分的学术自由。对此,张维忠一针见血地指出,大学不是一个给人提供铁饭碗的地方,而是提供给那些最具有思想、最具有开创精神的人去创造的地方。大学教师的选拔,目的是选一个优秀的学者,讲师、副教授都只是一个过渡,是一个试用阶段[2]。笔者认为,大学教师的选拔实际上是一个选择、试用、最终确定优秀学者人选的过程,涉及包括学术评价在内的一系列问题,而决不仅仅是一个岗位聘任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制度安排问题。为了能够将最为适合的人选拔出来,除了设置准入条件、任职资格、选拔程序之外,还必须确定相应的专业标准、实施规范而又公正的学术评价,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学术评价及其标准问题。一般而言,学术评价只能由同行来做,不可能靠外行。因为,一个学者的研究做得好不好,只有和他从事的学科专业领域相同或相近的人,才能说得清。但是,同行评价需要解决好“武大郎开店”(不愿意别人超过自己)和“近亲繁殖”(把自己培养的学生留在身边)这两个制约学术发展的前提性问题。为此,规定本校博士毕业生不得留校,确立学科末尾淘汰制度、非升即走和终身教职制度就成为目前比较好的制度安排。此外,学术评价本身还必须有一个同行认可的专业(学术)标准。一个教授有没有成就,学术界都有杂志,有学术会议,大家都是看得见的。学术成果信息的这种透明化为公开招聘、到学术市场上去选人提供了可能性。问题在于,目前学术评价体系中无论是内部评价还是外部评价,都是“外行评内行”,尤其是内部评价体系中学术评价主要由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而非由相关领域的学术同行做出,直接导致学术评价的标准因过于注重易操作性而片面强调学术成果数量、忽视了质量要求。因此,充分利用大学外部的学术市场,制定一个同行认可度较高的专业标准,从而建立一个相对客观公正的学术评价体系就显得日益重要。事实上,学术市场的基本功能就是将可以观察(甚至不可观察)、但不可证实的学术贡献,通过学术市场上的在实行匿名评审制度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等市场评价手段,变得可以证实,从而形成对一个学者的学术贡献相对客观公正的评价。事实上,Tenure track制度恰恰发挥了学术市场的上述功能,其合理性一方面在于向每一位申请人明确地发出信号:有望成功的申请人必须首先通过在同行公认的权威匿名评审期刊公开发表文章等方式,向同行充分展示自己的学术实力;另一方面,则在于使包括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内的所有同行形成相同的预期:在众多的申请人中,具备哪些条件的申请人才可能授予终身教职。上述制度可以使无论同行,还是申请者本人都对自己的学术成果形成客观评价,而最终使每一位真正有实力的申请人“确定地”获得终身教职,因而是目前比较好的选人制度。

大学教师的激励是大学的治理能否促进学术自由发展的根本保证。激励大学教师,主要靠大学之间自由、充分的竞争,最根本的是要有一个能够激发人的创造力、鼓励公平竞争、形成学术争鸣的学术环境。当前,对于学术发展最大的伤害是官本位及其行政主导下缺乏学术上的公平、自由竞争。学校的官本位,除了激励制度扭曲外,还与学术规范和学者水平有关。如果没有好的学术规范,学术成就不能有效比较,评价一个人是否优秀的标准只能寻求学术之外的标准。毕竟,官本位还有一个序列。一般来说,学术水平越低的人,官本位思想越严重,因为低水平的学者在学术上竞争不过别人,就会拼命找一些其他的关系来压制别人,如靠行政级别来提高知名度。如果大家水平都低,社会上就只能根据职位来推定学术水平,大家就会拼命去争当“官”,这样更没有人热心搞学问了。事实上,一个组织越是水平低的人多,就越是着迷于内部权力斗争。与此相反,高水平的学者通常很自信,更喜欢以自己的创造和学术上的成就来衡量自己的地位,对当官反而不太容易看得上。可见,高校的官本位不利于学术发展,只会把大家的精力引向内部权力斗争及其所关注的分配问题,而不是激励大家创造价值。只有自由、充分的学术竞争,加上客观、公正的学术评价,也就是一个好的学术环境,才能使优秀的人才获得公正的评价和充分的学术自由,使其忙着去创造价值、为社会做出更多更大的知识贡献,从而确保越优秀的学者就越能得到好的待遇和高的职位。一句话,学术上的自由、充分竞争,不仅为学者提供了创造知识的激励,而且会引起人才流动,进一步激发每个人的创造力,从而有利于促进学术生产力的提高和大学理念的实现。

综上所述,无论是大学的目标和理念,还是大学教育的功能和特点,抑或大学教师的选拔和激励,都充分说明大学作为社会的文化组织是为真理而生的,它存在的理由就是为保存被实践证明为真理的知识,并不断追求真理、探索新知,以推动人类进步和社会文明。大学的价值在于创造知识、传承文化和保存文明。而大学价值的实现,则离不开热心大学教育、从事知识创造和传播等学术活动的学者,这需要有一个能够选拔一流学者充任大学教师、并激励和保证他们不断提高学术生产力的大学治理结构。毕竟,大学不同于企业,不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或价值取向,而是以学术发展为价值取向,并始终以大学理念即社会所赋予大学的社会知识中心地位和社会文化组织特性作为学术发展的逻辑起点,以大学教育即知识的生产、传播和运用作为学术发展的主要内容,以大学教师即热心大学教育、能够创造知识和传授知识的学者作为学术发展的依靠力量。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大学治理,主要是以学术自由、思想自由、价值中立作为大学治理的根本原则,以大学自治、校长治校、教授治学作为大学治理的制度保证,以培育大学文化尤其是学者个人的学术声誉、事业心、使命感和团队协作精神作为大学治理的最高境界。可见,大学的目标和理念决定了大学教育的功能,但它们都不可能自动实现,而是通过大学治理结构、最终由大学教师加以实现的。因此,大学必须以追求真理、推动社会进步作为立身之本,大学教育必须以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作为根本任务,大学教师必须以创造知识和传授知识作为终生追求,这便是大学的逻辑。概言之,大学的逻辑是学术的逻辑,是推动社会文化繁荣和学术发展、促进大学能够始终维护社会在传授知识、创造知识和保存文明等方面公共利益的内在要求。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大学的逻辑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

[2]张维迎.大学的逻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13,6,8,10,5,48,31.

作者:毛锦茹 张博文

第二篇:国外大学生创业教育给我国大学生创业教育的启示研究

【摘要】现阶段我国社会各领域已经充分认识到国内大学生创业教育事业发展的滞后,当前大学生创业教育事业的整体水平已经难以满足社会发展要求,因此,我国创业教育事业在发展中依旧要向国外发达国家虚心求教,国外创业教育的整体规模、质量是我国创业教育所不具备的,所以我国应进一步加大对国外发达国家创业教育体系的研究,以便于推动我国创业教育事业在发展中可以上升至一个新的水平层次。本文深入探讨了国外创业教育事业发展中给我国创业教育带来的启示。

【关键词】国外大学生 创业教育 经验 启示

1.前言

现阶段美国、日本以及法国等经济发达国家均具有十分完善的创业教育事业,其主要体现在上述几个国家的毕业生创业率最高可以达到毕业生总人数的30%左右,相比而言,我国大学生创业率仅仅能达到毕业生总人数的1.5%左右,这也充分暴露出我国大学生创业教育事业在发展中存在严重的滞后性,这一问题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我国社会经济在未来的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应引导国内大学生创业教育积极向国外发达国家进行学习,并不是将国外一些成熟的创业教育体系照搬回国内,而是要结合国内大学生自主创业需求来对其进行本土化和创新实践,确保我国大学生创业教育水平可以迈向一个更高的水平层次。

2.国外大学生创业教育的经验总结

2.1创业教育体系

当前创业教育体系总体发展十分完善的国际有美国、日本以及瑞典等国,其主要体现在这些国家的创业教育基本贯穿了整个国民教育体系,美国作为一个创业氛围十分浓郁的发达国家,正因为大学生创业教育体系的先进性,才使很多国民都具备极强的自主创业意识。美国创业教育体系中不仅将大学生、研究生作为其主要教育对象,在初级教育阶段和中级教育阶段也开始施行了较为正规的创业教育,以美国高级商学院联盟为主导的一些院校均建立了高度成熟的创业教育体系。瑞典创业教育已经覆盖除小学以外的所有国民教育体系中,学生自初级教育阶段便要接受专业的、系统的创业教育;日本受到西方文化影响于20世纪50年代将创业教育引入国内,其在近20年的发展历程中不断总结、借鉴、吸收国外创业教育,使其形成了当前国际上水平较高的创业教育体系。

2.2创业教育组织

对于我国教育系统来说是创业教育工作中培养潜在创业者的主要阵地,但是对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来说其教育系统不仅是最大的创业教育机构,同时在教育系统内部也衍生出了大量专职、兼职的创业教育机构,并且其在管理机构与服务机构等方面的建设也十分完善。例如,当前美国由不同层次的教师组织和学生组织来组成了其十分完善的创业教育组织,这些创业组织不仅为国民创业教育提供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同时也要担负着创业教学信息交流、教学方法创新等多样化的相关研究。英国政府通过设立全国大学生创业委员会来指导和推动国内创业教育组织的发展;日本横滨国立大学、庆应义塾大学等均创立了不同的创业教育模式,这些创业教育模式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均具有先进性、系统性这一特征。

2.3创业教育课程

我国大学生创业课程的教育内容、教育模式以及教育方法论等,均是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直接引入或套用的,这些创业教育课程在具体实践中很难满足国内大学生自主创业需求,而国外已经走入成熟阶段的创业教育体系有效推动了创业教育事业的发展。例如,国外创业教育课程不仅重视对学生创业技能的培养,同时也十分注重对学生创业意识、创业态度、创业知识等息息相关内容的培养,并且其比国内创业教育课程更加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例如,美国相关机构调查数据显示,其创业教育课程总数已经超过了2000门,在课程体系上涵盖了创业构思、创业融资以及创业管理等多个领域;英国大学生创业项目通过多种形式来给予参与自主创业活动的大学生进行专业指导,并且其还为参与创业教育培训的大学生提供与创业者直接交流与讨论的机会,在该种模式可以有效推动英国创业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

2.4创业教育支持

现阶段很多发达国家在创业教育支持体系建设方面已经十分完善,可以包括为大学生创业教育提供资金、政策、服务、舆论等方面的系统支持,例如,美国科尔曼基金是全美第一个为创业教育事业发展而提供资金支持的组织,英国主要采用提供发展债券的方式来为创业教育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并且通过启动高等教育创新基金等方式,来推动各大高校内部积极开展大学生自主创业活动;日本国会通过颁布《大学生技术转移促进法》,以法律法规形式来推动日本国内大学生自主创业事业的发展;新加坡政府每年都会为各大教育组织开展创业教育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3.国外大学生创业教育给我国大学生创业教育的启示

3.1建立科学、完善的创业教育体系

现阶段国内大学生创业教育的主体以各大院校就业指导课堂教学形式为主,虽然有一部分学生有机会参与KAB、SIYB、YBC等创业教育项目,但是在我国高等教育之前的创业教育依旧处于真空状态,所以对于我国大学生创业教育事业来说要进一步推动其教育体系的完善,要将创业教育工作有效贯穿于大学阶段之前、大学阶段以及大学毕业以后,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拉近我国创业教育水平与国外发达国家之间的距离。

3.2建设多级创业教育组织

现阶段我国各级创业教育组织机构的整体分布方面过于分散,在整体发展水平方面也难以适应当代大学生自主创业需求,很多创业教育组织在发展中过于依赖高校就业指导机构,在专职教师队伍建设方面也没有形成规模化,这种过于分散的创业教育组织难以形成良好的竞争力。因此,我国政府要扶持具有技术优势的高校内部创业教育组织机构快速发展,使这些创业教育组织在发展中可以形成面向市场的专业化的创业教育组织,并要成立创业教育管理协会的方式来对各级创业教育组织进行审核、监督以及管理。

3.3研发适合国情的创业教育课程

虽然国外成熟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具有系统性、先进性等特征,但是并非所有国家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均适合我国国情要求,再加上在传统教育理念的影响下创业教育课程过于注重理论教育,严重忽略了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之间的有机结合,因此,我国创业教育组织要在国家宏观政策引导下汲取国外相关领域成熟经验进行创新。各大高校要结合创业教育需求来开展不同层次的创业教育课程,在教训内容设置方面要重视案例教学、模拟创业实训教学等,只有推动创业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之间的融合发展,才能将我国大学生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提升至一个新的水平层次。

3.4加大创业教育的资金、政策支持

我国当前国情下很难有国外基金会一样的组织来为大学生创业教育提供充足资金,所以就创业教育资金支持方面政府依旧要扮演主要角色,政府财政不仅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方面的扶持力度,同时也要通过宏观政策来为创业教育营造一个良好环境,并要主动引导社会力量来支持各级高等教育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工作,只有政府、社会以及高校等多方面的共同参与才能推动创业教育的快速发展,确保中国大学生创业教育事业在未来发展中可以上升至国际一流的水平层次。

4.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创业教育组织、创业教育体系、创业教育课程以及创业教育支持等方面十分落后,国外发达国家的整体创业教育事业发展已经进入高度成熟阶段,均对我国创业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很多发展经验与启示意义,所以我国大学生创业教育事业在发展中应注重国外成熟经验体系的引进和创新。

参考文献:

[1]胡松年.国外大学生创业教育的发展与特点[J].高教发展与评估.2010(4)

[2]王青山.国外大学生创业教育的启示及借鉴[J].实证研究.2012(10)

[3]梅强.日本大学生创业能力培养策略及启示[J].高校教育管理.2013(4)

作者简介:

陈霞(1962.9-),女,汉族,湖南湘潭市人,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干事,政工师,研究方向:大学生就业、自主创业等。

作者:陈霞

第三篇:大学生法律信仰与大学法制教育

[摘要]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知识的多寡与法律信仰的强弱没有必然的正比关系。高校《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存在着重知识传授而轻信仰培养的倾向,造成学生学而不用,知而不信。因而,必须改革法律教学,凸显作为“两课”解决信仰和思想问题的特点和优势,将法律信仰置于大学法制教育的核心地位。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制教育《法律基础》课

伴随着时代脚步,中国的改革正以空前未有的深度和广度波澜壮阔地展开,法律在改革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之一。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依法办事,首先要提高国人的法律意识,因为“任何法律的制定、遵守、执行都离不开一定社会的法律意识的指导和支配,列宁曾把法律意识视为法制建设的核心环节,因而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的强弱对法制建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 。为了解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以便根据其实际层次水平和需求,改进法制教育,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提高教学效果,在教学过程中,笔者以调查问卷形式,对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进行了调查了解。调查对象均为学过《法律基础》课程的在校非法律专业学生,调查结果基本反映了目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一、被调查者对法律的认知状况

作为社会特殊上层建筑现象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2] 刘旺洪教授认为其内容应包括三个有机部分:一是法律认知,这是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二是对法律的感性价值体验,包括法律的情感、愿望和态度;三是理性的思维,即系统的、理论的评析和阐述,它是法律意识的最高表现 [3] 。在调查问卷中,“你对开设《法律基础》这门课的态度”,选择喜欢的占83%;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选择是一种宣传的占17%,是不可能实现的占13%,经过努力最终可以实现的占70%;“假如你是秋菊,是否会像她那样讨要说法?”63%的人选择会;“你骑自行车时会在晚上或无人时闯红灯吗?”回答会的占73%;在交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上,33%的学生认为应主动交纳,是公民的义务;“当你作为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23.3%的学生会采取自认倒霉的消极手段;对于“法不责众”46.6%的学生认为其正确;对私自拆看他人信件是否属于违法,有10%的学生认为其不是,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学生认为这无非是好奇也没有别的目的,是小事,谈不上违法。通过对调查结果的综合分析,笔者发现:第一,绝大多数学生对《法律基础》课很喜欢,对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且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他们虽没有接受系统、专业的法制教育,但他们还是会通过各种途径来了解、学习法律,有50%的学生经常观看法制节目,56.7%的学生通过电视、广播、书报杂志学习法律,在空闲时间还会与同学、朋友讨论当前法律的热门话题。第二,学生比较关注国家颁布的新法律,尤其关注有关教育、经济、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动态,也有一些学生比较关心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说明学生对法律的关注多来自于自身的需求,渴望通过学习了解法律、法规,以更好地解决自己的实际问题。第三,调查结果还表明,高年级学生比低年级学生、理科比文科、有打工经历的学生比没有打工经历的学生更重视法律,且法律需求有所不同,高年级学生一般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基本上都与自己专业和将来发展方向有关,有打工经历的学生更渴求了解诸多有关合同、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第四,有相当一部分学生虽然法律知识懂得不少,然而现实生活中,其行为往往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守法的自觉性较差,形成“学而不用”,“知而不信”现象,如作为消费者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仍有一部分学生会采取自认倒霉或过激的暴力手段;73%的学生会在无人时闯红灯,67%的不会主动交纳个人所得税;在个人利益、亲情和法律面前,更多学生会选择前两者。自认倒霉的消极行为并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过激的暴力手段也并不能很好解决问题,甚至会事与愿违,社会上曾出现的挥锤砸空调,牛拉“大奔”跑等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但问题并未因此而圆满解决。纳税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但迫不得已时才交纳;现实生活中曾因选择个人利益、亲情等而触犯法律,最终受到法律制裁的现象屡见不鲜。第五,有少部分学生认为法律与自己所学的专业相距较远,学好专业课就行了,只要不违法,法律就与自己没关系,对法律不太感兴趣,因而对《法律基础》课不重视,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二、对我国现行法制教育的反思

高等教育已成为中学应试教育的延续,似乎教育的目的就是帮助学生拿到各种证书,师

生都对分数十分看重,这一作法对高校“两课”这类思想信仰培养教育课来说是十分有害的。作为两课组成部分的《法律基础》课如今已成了各部门法的大杂烩,内容庞杂,教材越编越厚,成了《法学概论》的翻版,由于教学课时少,内容多,教师授课要么蜻蜓点水,要么疲于奔命,一系列知识点的罗列、堆积,师生间缺乏交流,一些课堂讨论、典型案例、社会现象分析等也因课时限制而不能进行。直接导致的结果是学生法律知识不少,但只是记在笔记里,划在书上,没有培养起对法的信仰,形成“知而不信”现象。如2002年发生的清华学生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据媒体报道刘的法律课成绩不错,业余也自学过刑法等,这一事例是当前高校法制教育与现实脱节的鲜明例证,也映照出《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的弊端,需认真反思。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当代大学生作为社会的精英部分,都懂得一些法律知识,有的甚至法律知识还较丰富,而面对具体问题时,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法律意识较强,能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对自己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极力维护,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就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二类是有法律知识,且了解法律规定,但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些社会问题如司法腐败等现象,使其对法律产生误解,一些大学生犯法并非因为不知法,而是知法犯法,把法狭隘地理解为一种工具,而非追求的目标,认为法就是条文,而忽视了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即秩序、自由、效益、平等、人权、正义等。三类是思想简单、易冲动,感情用事,往往丧失理智,根本不考虑法律规定及行为后果。

对现行大学法制教育的成果我们应充分肯定,通过大学期间法律课程的学习,绝大部分学生提高了法律素养,意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以及依法治国的意义所在。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其一,作为大学生必修的《法律基础》课,是高校法制教育的主要环节之一,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目前已成为《法学概论》的缩写本。教授者,犹如蜻蜓点水;学习者,往往疲于应付。前者,匆忙赶进度,只能是简单的知识点罗列、堆积,案例分析、社会现象分析等都无瑕顾及;后者,死记硬背,应付过关考试。师生都苦不堪言。其二,社会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司法腐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等,使部分学生对法律产生了不信任感,认为即使有健全而完善的法律体系,在中国也很难贯彻实施,法律只是限制守法人的行为,对更多的违法者来讲是无用的。其三,《法律基础》课作为两课的有机组成部分,不仅仅是传播法律知识的普法课,而主要应是以法律知识为载体,确立学生法律信仰的课程。但现实教学中往往只被认为是普法课,教师非常努力地为学生灌输法律知识,而忽视了更为重要的信仰教育即培养学生对法律的信仰。把法律素质的高低等同于法律知识的多寡。而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发现法律知识的多寡与其法律信仰的强弱没有必然的正比关系,被认为法律知识最贫瘠的农民中常有一些不计成本打官司的“倔犟人”,他们数年如一日锲而不舍地维护、追求法律公平和社会正义,有些人因控告腐败官员受到打击报复但矢志不渝,实令人钦佩和感慨;而一些烂熟法律知识于其心的执法者、司法者却常常曝显出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丑闻。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

三、法律信仰应是大学法制教育的核心

信仰是一个牵扯法学、心理学、社会学乃至伦理学的概念。翻阅有关书籍,人们不难发现,信仰总是与某种主义联系在一起。《辞海》是这样解释“信仰”一词的: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最高准则。” [4] 谢晖教授说:“所谓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仰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动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 [5] 高校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如何,直接关系到我国能否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 [6] 高校法制教育首先应注重培养学生正确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培养法律信仰,法律信仰应是法律意识中的较高层次,是法制教育的核心。“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7] 。只有信仰法律,才可能守法。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守法仅是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律信仰的灵魂。守法精神要求的是主体不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众所周知,当苏格拉底被指控违反城邦宗教、渎神和腐化青年等罪而被判死刑时,他虽有机会出逃,但仍坚持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道德信念,最终以身殉法。无数先烈不惜抛头颅、洒热血,就是因其信仰共产主义。因而,培养法律意识、法律信仰是法律实施的根本途径,是依法治国和建立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法律基础》课作为高校法制教育的基本途径之一,其课程特点决定了仅仅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授是远远不够的。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即使法律知识很丰富,如果没有形成和培养守法的精神,形成法律信仰,在实践中也可能出现知法犯法,千方百计规避法律的事件,使法律形同虚设,丧失其权威和尊严。因而,要提高法制教育的效果,最重要的是要树立和培养法律信仰,知法是前提和基础,自觉守法即信仰法才是我们真正追求的目标。因为信仰是人类永恒的本质,是人类的情感寄托,是人类最高的意识形式,是人们行为的强大动力和力量源泉。它不仅仅是主体对法律的主动认同,而且崇尚法律,并以法律为生活准则,以实现法治为理想。对法的尊重和信仰应当内化在人们的世界观中,法律教学应着力培养学生的人格平等、自治自律的精神,培养学生作为一个法治社会公民的基本素质。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说过,法律教学要确立民主思想教育与专业知识教育并进的原则,离开了民主、自由、人权这样的基本目标,法律知识就会苍白无力,法律教学中要大力渗透现代法律精神中的人文因素。一些大学生犯法并非因为不知法,而是知法犯法,把法律狭隘地理解为一种工具,而非追求的目标。认为法就是条文,而忽视了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即秩序、自由、效益、平等、人权、正义等。一些学生损人利己,在于不懂得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一些学生不敢追求个人幸福与尊严,在于不懂得追求幸福权是基本人权之一,一些学生对自己的义务冷漠麻木,逃避责任,在于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法网并非无情,法也不是折磨人类的厉鬼,而是增进我们自身福祉的天使。因此,法中的基本道德内涵应当作为学生人格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近年来我国立法工作的加强,许多法律都正在并将要制定出来,可以想象,如果立足书本知识的传播,这门课就更加不堪重负,如果能把培养学生法律信仰和法治精神作为这门课的主要任务,传播人权、平等、自由、理性、秩序等法的基本价值观,把具体的法律知识精心“裁减”,作为讲授法律信仰的载体,教师教学中就会游刃有余,否则很容易照本宣科。同时,《法律基础》作为法制教育课,立足解决学生法律信仰问题,也符合国家开设该课的初衷和“两课”的总体要求。

要培养法律信仰,首先应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基本情况和发展趋势有足够了解。根据教学对象的知识基础与主观需求,把握授课时的深度和广度,满足学生的实际需要,有的放矢。其次,改革过去教学重教学结果而轻教学过程的现象。再次,要重视对教材内容的处理。教师要对教材的内容进行提炼,有所为有所不为,处理好学生自学与课堂讲授、精讲与泛讲的关系,将内容化繁为简,将书讲“薄”。最后,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授课前教师要创造问题情景,问题的提出要立足于启发学生思维、锻炼学生分析能力。教学中要旁征博引、内容丰富、重点突出,能够透视社会现象,使课堂充满知识感和现实感。在举例时,要重视现实社会问题对于学生法律信仰的“激活力”和“杀伤力”。要重视教师自身作为法律人的人格魅力对学生的感染,重视言传身教。重视对学生的课外自学指导,通过作业来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扩大学生课外阅读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通过和学生交流、沟通,摸准学生思想上的困惑,以便发现教学中的疏漏。考试应主要考察学生理解分析能力和综合素质,考核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应为信仰教育这个中心教学目标服务。

中国法治之路应是一场精神革命,这一精神革命的关键在于树立法律信仰。只有信,才会有孜孜以求,才会有不惜一切、前赴后继的努力,不断向理想的殿堂和目标迈进。因此,法律信仰应是大学法制教育的核心。

注释:

[1]列宁全集[M]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中文版109.

[2]孙国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24-248.

[3]刘旺洪.法律意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1.

[4][5]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6.

[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81.199.

[7]哈德罗·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三联书店,1991.“译者序言”.5.

作者:李洁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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