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保险论文范文

2023-09-17

外资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一、中国银行业的开放概况

到2006年6月底美洲银行成为中国建设银行的首家战略投资者;7月初淡马锡成为建行的第二个国际战略投资者与此同时花旗银行、汇丰银行、高盛、苏格兰皇家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也纷纷加入到追逐中资银行的行列„„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资银行其强项业务的移植将为中资银行添加鲜活的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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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在此基础上中资银行冲击上市之举还被欺予了更多的期望

据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2005年12月5日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数据截至2005年10月末已有2家境外投资者入股17家中资银行外资投资金额已超过165亿美元占国内银行总资本的15%左右其中在国有银行领域美国银行和淡马锡公司投资中国建设银行54.66亿美元苏格兰皇家银行、瑞士银行集团和亚洲开发银行投资中国银行36.75亿美元;在股份制银行领域亚行、花旗和汇丰银行等投资了交通、光大、民生、兴业、浦发、深发展以及筹建中的渤海银行等总投资额为29亿美元;在城市商业银行领域加拿大丰业银行、澳大利亚联邦银行、荷兰国际集团、德国投资与开发公司、国际金融公司等投资了北京银行、上海银行以及西安市、济南市、杭州市和南充市商业银行总投资额为5.6亿美元

总的看来外资银行在华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1)地域和运营门槛的限制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已经相当广泛地参与中国金融市场竞争;(2)人民币业务开放迈出重大步伐;(3)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比重不断加大;(4)外资银行业务逐渐拓展在许多领域体现出相当的竞争力

二、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带给中国银行业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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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利于促进银行体制改革提高银行业的运行效率

金融业全面开放有助于国内银行服务效率的提高进而有助于金融体系的完善对金融安全起到正面作用第一外资银行的进入将打破垄断增强竞争促使中资银行服务成本的降低和服务水平的提升第二外资银行的进入通过与中资银行的竞争与合作还可以引人新的技术和理念如信用风险管理技术提高中资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国内商业银行深化体制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提升总体竞争力而且有利于促进金融资源的合理有效配臵改善银行业的营运质量提高运作效率根据相关研究证明随着外资银行进人程度的加深虽然国内银行的利差有所上升但利润率、非贷款收益率、费用率均有所下降同时呆账准备率提高从而促进我国本土银行服务效率的提高

(二)有利于中资银行拓展海外业务和建立分支机构

根据的对等互惠原则在允许大量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同时中资银行开展海外业务将会受到较少市场准入的限制这为国内一些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质量较高的商业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争取更广泛的生存发展空间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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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他们走出国门积极拓展海外银行业务扩大地域范围和业务领域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促进业务经营的多元化和国际化从而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增加市场占有率同时中国的银行业也必须遵循国际“游戏规则”即要按国际银行业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惯例来运作这必然促使中国的银行业加快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和提高监管力度及有效性

(三)增强国内银行的资本基础提高抗风险能力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关键点是要彻底摆脱传统体制下留下的种种包袱尤其是不良资产其中不良贷款成为制约中国商业银行提高竞争力最大的“绊脚石”外资的进入不仅能够丰富不良资产处臵的资金来源而且能够为我国不良资产处臵带来新的理念毕竟外资投行在不良资产处臵的技术、方式方法、手段等方面比我国有着更为成熟的经验外资银行的进入或参股国内银行既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资产为国内银行增强资本基础又能大幅度降低处臵成本和信贷风险提高国内银行抵抗风险的能力

(四)有利于提高中国银行业监管水平

中国银行业必须严格遵循国际银行业经营管理的“游戏规则”特别是要根据以巴塞尔协议为准则的国际银行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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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原则及标准和方法进行运作和管理这方面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来说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同时也促使中央银行加强全方位和规范化的金融监管增强监管能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三、金融市场全面开放给中国银行业带来的挑战

(一)对中资银行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形成冲击

外资银行健全的管理和内控制度、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灵活的经营机制以及先进的信息系统和发达的信息通讯设备有助于增强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提高业务拓展和规模扩张的能力同时许多通行的国际惯例和先进方法也是依据发达国家金融机构的成功经验总结出来的而中资银行在这些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和不足

(二)对中资银行的业务形成冲击

外资银行的核心优势就是良好的服务、丰富的产品用服务争夺客户用产品吸引客户对于金融产品的消费者而言无论是公司客户还是个人客户谁的金融产品好谁的金融服务周到、体贴消费者就向谁聚集在产品方面目前外资银行公司业务的重心主要放在融资、国际结算、存贷款、担保、汇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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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近几年外资银行已经向中国市场投放了100多个品种的产品和服务相当于国内商业银行投放品种的3倍以上显示出外资银行在产品研发和创新方面的优势而在个人银行业务方面外资银行善于提供信用卡、私人贷款、按揭、存款及财富管理等服务零售业务创造的利润比重往往超过50%今后外资银行将会进一步充分利用其技术、经验、品牌和人才创新和推广更多的产品与中资银行展开竞争

(三)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下降金融宏观调控难度加大

货币政策是一国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而货币政策的实施需要通过银行部门的传导才能对实体经济产生作用目前在华外资银行的组织形式中外资银行的分行占绝大部分比例由于分行并不是独立的法人外国银行必须对其中国分行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对中国储户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相对于子行与合资行来说较为充分但同时也意味着外资银行分行的经营管理受东道国的约束较少我国的货币政策对外资银行的控制力要弱一些某些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会被部分地抵消

(四)银行业资本流动性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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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业的全面开放管制的放松和大量外资的流入银行流动性激增授信能力膨胀面对这种局面从资产方来看银行管理者扩大资产规模、追求高额风险利润将贷款投向高风险产业或部门如房地产、证券等使这些部门的资产价格迅速上升而这些部门价格的上升反过来又会刺激贷款向这些部门集中形成泡沫造成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一旦泡沫破裂留给银行的则是大量的坏、呆帐从负债方来看国际资本迅速流出时造成对银行提现的压力使银行陷入流动性困境又在国内存款人中间产生“羊群效应”引发大规模的挤提使银行的流动性状况雪上加霜导致银行破产

外资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近几年,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独资化倾向和对行业龙头“斩首行动”引起了民众对于国家经济安全的某些担忧。鉴于此,应理性分析外资并购对于中国的影响,认识到外资并购可能对于国家经济安全的威胁。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不等于排斥外资,更不是保护落后的借口。在中国企业的并购行为面临外国政府为国家经济安全问题而设置的政策工具的挑战和威胁时,中国政府应从中得到启发,积极稳健地建立合理的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律机制,以妥善利用外资促进本国的经济竞争力与发展。

国家安全与国家经济安全

对于传统国家安全的维护,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已经作出规定。《宪法》序言、第15条、第20条、第28条都提到了维护国家安全。同时,我国的《刑法》分则设专章规制“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有专门的《国家安全法》。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高度重视通过立法来维护国家安全。但通常情况下,这些法律中的 “国家安全”主要指维护国家政治、军事上的安全。

在明确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相关立法方面,一是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的《反垄断法》第31条:“对外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该法沿用了“国家安全”而未具体提出“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而且反垄断和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有一定的一致性,但基本法理是不同的。

二是2002年4月1日起国务院制定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开始实施。该法令第7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三)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四)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五)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该规定对外商投资于“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作出了一般性的禁止性规定。但是,对于“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及“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三者之间的内容、范围划分以及构成危害的标准,该规定没有给出清晰界定。

此外,还有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它是《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配套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包括了13大类。“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则列举出在这些产业领域中和国家基本安全紧密相关的重点产业,如军工生产、传统工艺品生产、基础教育和新闻机构等。

问题在于,外资准入制度的控制和国家安全审查还不是一回事。经济全球化以及加入WTO的大背景,决定了我国在外资准入问题上需要持中性化的外商投资政策。

中性化外商直接投资政策要求弱化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鼓励和准入限制,对外商直接投资实行国民待遇,减少对国内产业的过度保护,加大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自由度。因此,通过市场准入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是有一定难度的。

另外,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吸引外资,很大程度上是想吸引国外丰厚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例如在《外商投资目录》所列举的鼓励投资类产业中,包括石油加工及炼焦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产业,这些产业对于我国的国家安全也具有重大意义。

而这种“高新技术情结”有可能导致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产业中,我国企业的自主技术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不足,进而影响到民族工业自主创新能力,威胁国家经济安全。

因此,基于其目前价值取向的《外商投资目录》可能无法将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产业列为禁止或者限制,单纯通过外资准入制度来达到国家经济安全审查的目的还是非常有风险的。这也是完善独立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机制的意义之一。

“老字号”与国防安全

在部门规定方面,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06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中第12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该规章明确使用了“国家经济安全”这一概念,并对外资并购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授权商务部同其他部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不过,该规章对“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的具体构成、重大影响的标准、重点行业的范围及其他部门的组成等,还未做出明确规定。

在国务院通知方面,201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对之前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一步细化,是我国积极关注国家安全问题特别是经济领域国家安全问题的具体体现。

该通知将审查范围界定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该通知的下达,标志着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初步建立,但是该通知还不够完善。

首先,在审查机构方面,我国建立了国家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但组成成员和各自的职权分配仍不明确,需要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其次,在审查程序方面,缺少对于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事后监控制度,仅包含事前的审查和审批制度,这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最后,《通知》规定了国家安全审查的内容,但是并未明确国家安全审查的标准,审查标准仍然处于不明确状态。

反垄断与经济安全

综合上述情况,在国家经济安全立法方面,我国存在的挑战是:首先,法律位阶还不高,规定分散,不成体系。

目前中国没有类似于美国的专门的《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即便是提到“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的法规也尚需完善。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规范国家经济安全审查的法律法规较少,且主要以部门规章为主,法律位阶较低。最有针对性的新规定《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是国务院办公厅的一个通知,其法律位阶也不高。同时各个法律规章之间的概念也存在不统一的问题。

比如《反垄断法》使用“国家安全”的概念,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则使用“国家经济安全”。到了2011年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又直接使用“安全审查”的概念。这些概念如何界定、外资并购的实质审查到底是审查国家安全还是审查国家经济安全等问题,都存在法律盲点。

第二,对于国家经济安全的界定不明确。

从上文的分析看出,相关的法律文件多次提到过“国家经济安全”,但是如何界定还没有官方的考量标准。

各国立法对于“国家经济安全”一般也没做出明确定义,以此赋予执法机构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为了实现法律的可预期性,确保相关法律秩序的稳定,各国一般都会界定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的潜在危险因素或不定期发布相关指南等,确保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法律政策的稳定性。

美国通过的《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虽然没有直接运用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但是对于国家安全的考量因素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列举式描述。对此,我国在立法工作中也可以借鉴,保持国家经济安全定义的模糊性的同时通过列举方式尽可能详细地界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在确保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又保证有法可依以及具体执行工作中的稳定性。

第三,容易混淆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与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机制。

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机制具有独立于外资准入制度的必要性。现在有必要明确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机制与反垄断机制的区别。目前国内少数学者存在一定误区,将反垄断机制和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机制混为一谈。事实上两者是相互区别的两种独立机制。

期待“龙头法”

综合各方面对外资审查的立法建议,首先,尽快制定独立的、高位阶的“基本法”或“龙头法”。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看,虽然各国在进行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时普遍采取谨慎态度,以免对吸引外资进入造成不必要的冲击,但是为了能在“对外开放、鼓励外资”和“国家(经济)安全”之间达成有效平衡,相关立法的制备却是毋庸置疑的。

通观我国的相关立法,尽管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下达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规定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审查内容、审查机关、审查程序等,标志着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是该规定是国务院办公厅下达的一个通知,其法律位阶比较低。

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高位阶的独立立法,将分散在不同法律法规中的规范国家经济安全审查的规定进行系统化和规范化。理清基本概念,同时解决不同规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将某些原则性规定给予细化,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其次,细化审查标准。

结合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在保持国家经济安全定义的模糊性的同时通过列举方式尽可能详细地界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结合中国的实际,中国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涉及国防的国内产业、以及国内产业满足国防需求的能力,包括人员、产品、技术、原料等;

并购实体受到外国政府控制或者代表外国政府行为的交易;

非中国人对于能满足国防需求的中国国内产业的并购;

对中国核心基础设施实行的并购,包括但不限于能源资产等;

可能对于中国国家安全领域技术先进地位造成影响的交易;

并购对于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以及产业内部竞争力的影响;

并购对于国内生产率、产业效率、技术开发、产品创新等的影响;等等。

第三,正确理解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法理依据和价值取向,避免与外资准入和反垄断机制混淆。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应该主要限于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敏感性行业和领域,关键是适用于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远发展、国防建设、战略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业,以及其他需要国家统筹规划和综合平衡的重要行业。

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与国家的产业政策、反垄断政策的功能定位存在差异。它们应当各司其职,不造成混淆。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仅仅针对的是特定行业,不是要保护每一个行业的安全,更不需要特别关注某一行业内特定企业的利益。

因此,进行跨国并购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并不是以此为借口,排斥外资并购或者借此保护那些不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或者国内产业,否则会偏离设立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机制的设立目的。

全球并购将改变世界的经济政治大格局,也将影响到中国的国民经济地位和国家经济安全。有官员认为外资并购带着垄断目的,已危及国家安全,中国企业需要警惕;有专家则表示目前中国经济必须加入全球化才能安全,政府应当大力扶植本土全球化公司;也有人强调国家安全不是政府判断,而是市场,是双方博弈。

其实,这几个论点之间不存在强烈矛盾,其落脚点都在于如何保证一国在保持国家经济独立而不受外国干预的情况下,具有经济竞争力。因此,在崛起成长为大国的路上,我国需要一部有中国特色的、完整的国家经济安全法律体系和审查机制,并建立起有效的组织结构。

唯有通过法治化,将国家安全的审查上升到法律的层面,给予各方当事人通畅、充分的意见表达,使得并购交易在国家经济安全的程序引导下合法进行。唯有这样中国才能在不断向市场化迈进的同时,有效保护国家经济利益。

外资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外资银行的“超国民待遇”

改革开放之初,为鼓励外资流入,我国外资银行税制是按照优惠原则设计的,在实施中,坚持"全面优惠"与"特定优惠"相结合,通过降低税率、税收减免、提高起征点、再投资退税等方式,使外资银行税收负担远远低于中资银行。与此同时,我国通过严格准入条件,限制外资银行经营地域、业务范围来"平衡"外资银行在税负方面享受的"超国民待遇"。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履行承诺逐步放开了对外资银行经营地域、市场准入、本币业务等方面的限制措施,在市场竞争天平的外资银行一侧逐步撤去了若干重要砝码。为增强中资银行整体竞争力,使失衡的天平恢复平衡,在我国银行业逐步走向全面对外开放的宝贵的5年过渡期,我们本应在不违背 WTO基本原则条件下,体现行业扶持特点,给予中资银行必要的税收支持,逐步拉平中外资银行的实际税负水平。

但令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外资银行在税收领域仍享受大量的"超国民待遇",其实际税负远低于中资银行,这进一步扩大了外资银行本已享有的市场竞争优势。

流转税制方面存在差异

外汇转贷业务是当前外资银行当前主要业务品种,可以按利差征收营业税,而中资银行事实上要按利息全额征税。这是由于外资银行外汇贷款一般通过国际融资(包括从本银行集团内部关联企业融资)取得资金后再转贷给境内企业。由于资金来源受国家外债规模管制等因素限制,中资银行外汇贷款一般以自有外汇资金贷放,由此导致中外资银行外汇转贷业务税收政策尽管条文规定一致,但在实际执行中形成差异,中资银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而转贷业务作为外资银行的主要业务,加上外资银行可以通过内部关联交易提高资金成本,规避税收降低税负,故在竞争中优势地位明显。

在适用税种上,一方面中资银行需要缴纳的流转税税种多于外资银行,中资银行除缴纳营业税以外,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资银行免征上述税费。

所得税制方面双重标准

在所得税方面,内外资银行适用不同的税收法律、法规,中资银行适用国务院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银行则适用全国人大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上述两部法律、法规中一些具体规定不一致,导致了中外资银行在所得税税制上存在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中资银行适用税率高于外资银行。尽管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法定最高税率都为33%,但许多外资银行可以享受15%、甚至7.5%的所得税率。与此相对照,大部分中资银行目前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法定基本税率,只有微利的农村信用社才可能享受到18%和27%的低税率。

中资银行税前准许扣除项目远远严于外资银行。外资银行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基本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一般允许据实扣除。例如税法对外资银行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职工福利、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广告费、佣金等几乎无任何限制,基本可以据实列支;而中资银行许多税前扣除项目只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超标部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这方面最典型的差异体现在工资薪金扣除项目上,外资银行工资薪金支出根据财务会计账簿记载可以据实扣除,而现行中资银行适用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上限长期维持在960元,即使根据2006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扣除上限提高到1600元,与外资银行相比仍差距甚大。加上银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比较高,工资扣除的限制对银行税负影响很大,进一步导致中资银行因税负过重而缺乏竞争力。

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税法规定中资银行固定资产残值一般不高于固定资产原值的5%,而外资银行固定资产残值上限为原价的10%,而且在可以递延税款的加速折旧法的适用条件上,现行税法对中资银行的限定也比外资银行更为严格。

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外资银行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远远多于中资银行,导致中资银行所得税负明显高于外资银行。首先外资银行可以享受地区性税收优惠,一是在特定地区设立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而中资银行不能享受这项税收优惠;二是对在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设立外资银行的,允许其在内地新设分支机构时对市场准入条件中的盈利要求实行跨地域合并计算;其次外资银行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一是外资银行将本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以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资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可退还其投入资本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二是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此相对照,中资银行对外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须由当地税务机关出具已纳税证明才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再次,外资银行对外国企业利息所得享受10%的低税率优惠,而且从2000年起享受优惠的地域范围由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等特定地区扩大到全国范围,而中资银行利息所得一律按33%的正常税率征税。

纵上所述,中外资银行所得税税负存在很大差异。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一处的测算,上海市2000年度内资银行所得税实际税负为31.26%,而同期外资银行所得税实际税负仅为15.64%, 二者几乎相差一倍。

呆帐准备计提差异巨大

呆帐准备金税务处理方法是银行所得税的核心问题,尽管世界各国对此具体处理方法不尽相同,但为防止过度征税或者征税不足,一般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即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数量上和时间上同银行贷款损失的实际市场价值或名义市场价值保持一致,允许银行根据实际经济损失在税前列支。

从具体计提方法看,国际通行做法是要求银行按照贷款风险分类结果提取呆帐准备,并允许银行在所得税前列支。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一是与银行监管当局的规定相距甚远,二是中外资银行之间的计提比例也有差异。我国税法规定,中资银行按照提取呆帐损失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计提的呆帐准备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外资银行可以逐年按照年末放款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可以列为当期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应计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对比上述规定,税务部门仅有限度地承认银行贷款一般损失准备金计提结果,对专项准备和特殊准备的计提结果均不认可,且中外资银行的允许扣除比例存在差异,致使中外资银行的利润核算受到一定影响。税法的规定远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提比例,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和公平税负的原则。

完善我国银行税制迫在眉睫

入世五年过渡期在2006年年底结束,今后我国银行服务市场将更加开放,为营造中外资公平竞争的环境,应在完善现行银行税制的大背景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取消外资银行现有的"超国民待遇"税收优惠,对中外资银行实行同等国民税收待遇,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使本已倾斜的杠杆恢复平衡。

完善现行银行财产税制

一是对外资银行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目前在华外资银行基本都坐落于城市市区,与内资银行一样,都从我国城市建设中受益,应当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对外资银行课征城建税;二是取消外资银行机构不适用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对外资银行一并开征教育费附加;三是在此基础上考虑合并内外资银行两套财产税制,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将现内资企业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银行金融机构;四是根据财政承受能力,逐步降低中外资银行营业税税率,并适时调整税基,将现有按照全部利息收入征税改为按利差收入征税。

统一现行银行所得税制

首先,应对内外资银行所得税税率进行统一调整。在调整过程中顺应国际上企业所得税税率普遍下降的趋势,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其次,取消内外有别的所得税制体系和减免税政策,对扣除项目、资产和财务处理办法作统一规定,实现内外资银行均采用同一税种,适用同一部税法,统一计税依据和税率,取消单独对外资银行给予税收优惠的做法,以此平衡内外资银行所得税负担,鼓励公平竞争。

第三,在税收优惠方面,实行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方式。一是逐步改变区域优惠为主的政策模式,二是不再按中资、外资划分,而应按照银行不同业务种类区别。在此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对一些具有发展前景,符合政策鼓励范围的银行业务如离岸业务给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较低的税率,给予较多的税前扣除,鼓励其快速成长,三是未雨绸缪,及早着手研究金融创新产品和衍生工具的所得税征收问题。

完善呆帐准备金税前扣除制度

只有呆帐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真实反映银行资产的风险状况,才能保证银行持续稳健经营。现行呆帐准备金的税务一是根据税收中性原则,对中外资银行贷款损失给予的税收减免,应该既包括所得税减免,也包括营业税减免。为此,在营业税营业额中,扣除各种贷款损失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金、专项准备金和特种准备金;二是允许中外资银行根据贷款五级分类标准计提的专项准备金免缴所得税,以此鼓励银行及时、足额计提专项准备,并以专项准备核销呆帐;三是改革贷款损失认定方法,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加强税务和银行监管部门配合,对贷款损失超过专项准备的部分,由银行监管部门认定贷款损失是否属实,税务部门根据监管部门的认定给予相应税收减免。这种制度安排既可使银行呆帐核销行为得到有效控制,又能使银行贷款损失得到及时核销,有利于实现税收中性和减少挂帐,降低运营风险。

(作者单位:王刚,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吴畏,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外资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随着全球经济的逐步復苏,跨国投资开始企稳回升。与此同时,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尤其是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加剧了美欧利益体系针对中国的贸易摩擦,在此背景下,确保竞争领域海外企业购并的正常化被提到了国家政策制定者案头。

4月13日,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积极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笔者认为,该《意见》的出台,可以优化我国利用外资的结构,促进内外资的公平竞争,更好地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而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和近期政策的开放,资本市场也将迎来新一轮的外资并购浪潮。

“调结构”催生外资新政

2010年,外部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和我国经济体系的结构性矛盾,迫切要求管理层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因此,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充分利用外资,是推进经济复苏、确保可持续发展的必然抉择。

实践证明,中国利用外资适应了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近几年,我国企业实际利用外资的金额呈持续增长态势(见图1),外资对中国的经济增长、对外贸易、产业升级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等多个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工业产值、税收、出口分别占全国的28%、22.7%和55.9%,直接吸纳的就业达到4500万人。同时,中国作为世界主要制造基地和快速增长的消费市场,外商在中国的投资也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促进了自身的发展。

但是,目前我国利用外资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的发达省份(见图2),且集中在制造业、房地产等行业。因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

A股市场上,早在1994年,北旅就开始了“招赘”外资收购的动作,但在加入WTO前,我国基本上对外资并购持谨慎态度。自2002年后,A股市场开始向外资开放,国家陆续制定了相关政策,规范和鼓励外资并购。

当前,随着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强化,A股上市公司作为人民币资产具备长期升值的潜力,A股市场对于国际产业资本无疑最有吸引力。因此,上市公司是外资并购的首选标的。同时,由于上市公司一般都是效益较好的知名企业,拥有大量的无形资产,跨国公司并购上市公司将更容易获得市场份额、品牌优势和知名度,能更好地融入中国市场。

从整体上讲,外资并购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规范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但绝不是引入外资万事大吉。而且并购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股权转让、收购融资等诸多方面,以及中介机构、上市公司等参与主体,同样存在市场风险和市场竞争,需要各方共同构建良好的外部环境。

据统计,从1951年到1975年25年间,180家美国跨国公司通过收购外国公司而建立的5914家国外子公司中有35.5%失败。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具有外资背景的上市公司的负债水平、资产流动性等财务指标要好于上市公司整体平均水平,但并非个个业绩都表现突出。外资具有品牌、资本、技术和管理等优势,这些优良资源能否被很好地吸收和利用,也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另外,外资并购中还可能存在诸如恶意收购、国际游资冲击、中小股东利益受损、并购与垄断相伴相生、外资所受让股权如何流通等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在把握投资机遇的时候保持审慎态度。

外资并购:“斩首”还是“帮手”?

近年来,外资确实加快了对我国内资的行业龙头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的并购。外商通过龙头企业在国内良好的品牌效应、销售网络、强大的人力资本,在很短的时间内对该行业形成垄断的格局,迅速占领国内大部分的市场,这样就会对本土的其他竞争对手造成严重打击。

而且,外商有了一定的基础后,还会不断对该行业的其他竞争对手进行并购,逐渐完成它对该行业的绝对垄断。例如,美国凯雷并购我国机械工程行业巨头徐工机械、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等。

而其他的强强联合型并购,可以实现外资和内资企业互惠双赢。通过观察最近几年我国资本市场发生的外资并购案例,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斩首式”并购

此类外资并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消灭国内竞争对手,进而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典型案例包括众所周知的1999年的南孚电池重组,2003年柯达并购乐凯。这里笔者介绍其他两个案例。

德国FAG并购西北轴承。2002年,德国FAG公司并购西北轴承。然而,并购后的前两年,FAG公司有意不对合资公司进行技术改造和有效管理,架空中方管理人员,造成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此后,由于中方没有能力再继续增加投资,德方便出资买下中方剩下的49%股份,由此合资公司变成了德方独资公司。此后,在德方的积极努力下,西轴的产品迅速通过了美国和英国认证,进入了国际市场。FAG公司不仅成功消灭了中国的竞争对手,而且还借助西北轴承的原有优势,占据了中国的市场份额。

达能收购乐百氏。2002年3月,法国达能集团收购当时中国市场饮用水领域的王者广东乐百氏集团,控股92%。一年后,乐百氏创业元老全部出局。此后公司业绩不断下滑,在2005和2006年相继亏损。而“乐百氏”这个知名的民族品牌逐步丧失影响力,目前基本退出了舞台。

“帮手式”并购

当然,也有一些外资并购最终帮助内资企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内资企业借助外资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在产品和渠道等多方面走向国际化,我们称该种并购是“帮手型”。法国SEB集团收购苏泊尔、帝亚吉欧收购水井坊、中华映管借壳闽闽东等属此种类型。

法国SEB集团收购苏泊尔。苏泊尔最初是一家以炊具制造为主、集研究开发、生产、营销为一体的股份制民营企业。法国SEB集团是全球最大的小型家用电器和炊具生产商,在家用电器领域拥有世界领先的技术与知名产品。SEB收购苏泊尔主要目的是想占领中国的市场份额,利用苏泊尔的营销网络优势和即有的市场份额,将自己的小家电等产品利用苏泊尔进入中国市场。2007年并购之后,借助于SEB集团在全球50多个销售公司和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销售网络,苏泊尔提高其炊具及小家电产品的全球市场占有率。同时,SEB集团也将大量增加对苏泊尔的产品采购订单,促使苏泊尔规模迅速扩大,规模效益日益凸显。

帝亚吉欧收购水井坊。水井坊与帝亚吉欧联姻,其目的首先是要在世界范围打造中国白酒国际品牌;其次是为了加快国内白酒市场建设,缩小与国内骨干白酒企业的差距;再有是为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帝亚吉欧计划提高水井坊的生产水平,希望使其达到欧洲、美国相关标准,为日后出口做准备,这将有助于其打开国际市场,提升水井坊品牌价值和市场份额。可以说,与帝亚吉欧联姻是水井坊走向国际化的最好方式。

中华映管借壳闽闽东。2009年,中华映管利用其在大陆的福建华显、华冠光电、华映视讯、深圳华显4家企业各约75%股权,置换入“闽闽东”。这四家企业均为中华映管旗下生产液晶显示模组企业。中华映管收购闽闽东进入A股市场,一方面是因为台湾面板厂目前供过于求,而大陆市场则存在着潜在的巨大需求,另一方面则是看中中国A股市场的活力。

“控制式”并购

此外还有一类并购,其目的主要是占据国内的资源,主要表现形式是外资企业收购上游资源。例如,嘉士伯收购啤酒花主要原因是啤酒花有着生产啤酒的重要原材料。在并购之后,嘉士伯也可能会占据原材料的制高点,在啤酒行业占据话语权。而啤酒花则会利用嘉士伯的技术和管理优势,进一步巩固其区位垄断优势。随着西部开发和西部消费的升级,啤酒花有望在嘉士伯的支持下迎来良好的发展契机。

笔者认为,外资并购的目的是筛选投资标的的重要标准。“帮手式”并购的内资企业在外资的帮助下,可以获得较大的盈利空间和成长性,具备长期投资价值。“斩首式”并购属敌意收购,其目的是消灭竞争对手,此类被并购的上市公司不具备长期投资价值。而“控制式”并购企业的投资价值应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若被并购的企业能够发挥其在产业链上的优势,利用外资的优势实现自身的发展,则此类企业具备成长性和投资价值;若被并购的企业完全被外资掌控,成为外资战略发展的傀儡,则不具备投资价值。

挖掘外资并购主题机会

根据外资并购概念上市公司的市场特征,并从外资并购潜在信息的预测、上市公司的选择到操作策略方面,笔者建议投资者密切留意外资并购主题的四大特征:

一是投资价值的长期性,由于外资并购注重长远的战略目标,对公司技术、管理、业绩的提升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而在二级市场上个股的运作周期将会较长,如佛山照明、苏泊尔;二是个股行情为主,外资并购题材的广泛性以及并购个案的复杂性,决定了未来市场很难形成外资并购板块的群体上扬走势,但在外资并购相对集中的行业和地域上可能出现联动,以个股发展为主的市场特征将较为明显;三是信息相对公开,外资并购的信息披露相对公开,并购的确定性相对较大,受操纵的可能性相对降低;四是外资并购概念往往与区域振兴政策、地方国资整合进度密切相连,如啤酒花、水井坊、深深宝的市场表现就是如此。

从区域上来看,外资主要集中在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沿海发达地区,因此从短期来讲,可以关注这些区域的外资控股上市公司。长期来讲,由于此次政策的重点是引导外资向西部地区转移,因此西部地区具备资源优势、市场优势和技术优势的企业具备长期投资的价值。

從行业来看,新兴产业和大消费类行业应是关注的重点。一方面,政策明确提出“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因此,国外产业资本在新兴产业上具有一定技术优势,结合国内的市场和低成本,将有利于新兴产业拓宽融资渠道,实现资本和技术的有效结合,推动相关新兴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大消费行业一直是外资青睐的对象。金融危机之后,我国经济结构的矛盾更加突出,国家要改变经济增长的方式,从依靠投资和出口转移到拉动内需上来,外资控股的大消费类行业也会伴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升级分享到消费带来的利益。

(作者为华泰联合证券研究所分析师)

编辑:邱玉琴 omnicourage@gmail.com

相关链接

我国对外资参股、控股上市公司的相关政策

◆2002.11.04《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要内容:允许某些行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2002.11.0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明确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投资范围包括“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等人民币金融工具;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2002.11.08《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主要内容: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保证国家经济安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注重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不得导致市场垄断;明确对国有企业改组方式和程序、定价机制等问题做了具体的规定。

◆2003.03.07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主要内容:对外资并购的原则、程序、审批作出了相关规定,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资本运作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2006.07.31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方式调整为由收购人选择的要约收购方式,赋予收购人更多的自主空间,降低了收购成本;通过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实行统一监管体系,维护市场公平;监管部门由过去的事前审批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加大持续监管的力度。

◆2006.08.08《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主要内容:强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要求外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纳税;加强了对境内企业通过海外注册公司反向并购国内企业的监管。

◆2010.04.1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主要内容: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

◆2010.04.14 拟推国际板

主要内容: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徐权表示,国际板“年内有望推出”。上交所和证监会正在就国际板的推出问题进行讨论。

外资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一、当前国际投资领域出现的趋势性变化

(一)投资自由化仍是各国投资政策的主流

目前由于各国处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对投资自由化的接受程度不尽相同,但多数国家总体上认同投资自由化的目标,自由化的范围和领域都在日趋扩大,近年来的外资立法实践普遍朝着市场化和自由化的方向发展。金融危机后,投资自由化虽然不断受到形式多变的保护主义的冲击,但各国投资政策的主流仍然是自由化,因为在经济衰退背景下,世界各国需要通过进一步自由化来推动经济发展。

(二)世界主要经济体加速以自己为核心的FTA网络构建

面对金融危机和主权债务危机的双重打击,各国逾加重视通过推动自由贸易以增加出口,而WTO在贸易谈判方面的重要性减弱,各成员国出于自身利益需要,开始把精力投入开放水平更高、谈判难度更小、互补性更强的自由贸易区上来,主要贸易和投资大国都在追求区域贸易和投资安排的主导权。从自由贸易区发展现状来看,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数量不断增加,二是功能不断充实(包括综合贸易功能、商务功能、金融功能等),三是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以TPP为例,其核心议题不仅包括以往大多数自贸协定中的降低商品关税、促进服务贸易等,還涵盖安全标准、竞争政策、技术贸易壁垒、食品安全、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绿色增长和劳工保护等综合性制度安排,全球贸易和投资新规则的雏形已然显现。

(三)投资开放安排主要通过FTA进程

自由贸易协定涵盖投资内容已是全球化发展的基本趋势。现行的自贸区协定中,大都包含了投资自由化内容,在提高市场准入、增加政策透明度,取消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限制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但程度有所差异。绝大多数FTA协议保留了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进入的规制权利,实行的是有限的准入前国民待遇。

投资自由化的主要举措就是放松投资准入的限制,准入前国民待遇因而成为实行投资自由化最关键的措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已逐渐成为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新趋势,世界上至少有77个国家采用了此种模式。但由于涉及到国内产业政策、国家经济安全等多方面因素,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实现了完全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因此,在FTA中,通过不同的承诺方式,都留下了一定的政策空间。

从目前的情况看,投资开放涉及限制的行业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或可能对自然资源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领域,这类产业基本上属于禁止开放的领域,被排除在投资自由化之外;第二类是本国相对于外国人不具竞争力的领域,第三类是国民经济中支柱产业。目前,各国对第二类和第三类产业拥有较大的裁量权,FTA中不适用于准入前国民待遇的行业(负面清单)或例外产业主要涉及后两类。

(四)新一轮工业革命将改变全球投资格局

当前,新一轮工业革命正在深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及新材料应用深刻改变着全球制造业的生产模式和产业形态,国际分工更为精细,最终将重塑比较优势,改变全球产业分工与投资格局。世界各国已开始积极采取对策,规划新产业革命背景下未来的产业定位,构建自身的持续竞争优势。发达经济体试图通过发展先进的制造业数字化技术,继续保持在制造业价值链上的高端位置和全球经济主导者的地位。新兴经济体则积极推进产业升级,探索新型发展道路,力图改变产业链下游地位,成为新一轮产业革命的主导力量。随着产业转移、要素重组和全球供应链集成方式的改变,国际投资的流量、方向、结构等也将随之发生变化。

(五)配套、连锁产业转移加快

跨国投资更趋系统化,从传统生产环节转移转变为生产、流通、服务等多环节转移。产业链的连锁转移使单个企业之间的竞争演变为全球生产体系或全球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凸显产业集群的重要性。跨国公司因此更看重东道国的配套能力、产业链、企业群和其它投资软环境要素,更注重区域的整体竞争力,有产业特色和配套产业基础的大型开发区将成为承接产业链转移的主要载体。

(六)主权财富基金潜力巨大

目前,主权财富基金在全球FDI中所占比重仍相对较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关研究表明,截至2013年,全球主权财富基金管理的资产规模达到3.4万亿—5.8万亿美元之间。由于资金来源于国家,主权财富基金实力均较为雄厚,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跨国公司将面临实力更强的政府投资基金的竞争,西方国家对主权财富基金的疑虑也在上升,想通过增加国内和国际监管规则以限制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

二、我国投资自由化的推进格局

(一)仅承诺外国投资者准入后国民待遇

准入后国民待遇适用于投资建立之后阶段,主要涉及外国投资者拥有或控制的企业在东道国的运营,在国内法的适用方面提供非歧视待遇。上世纪80年代以后,各国的国内立法和投资条约开始明确规定外资准入自由问题,美式双边条约样本首先将国民待遇扩大使用于投资准入阶段,多边投资文件也开始采用明确规定投资准入义务的立法方法。目前发达国家间在投资领域相互给予国民待遇已基本没有异议。在实践上,也有些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如越南、墨西哥等;印度在开放方面一直比较谨慎,但在与新加坡、韩国、日本已签署的自贸区协定投资条款中都包含以负面列表方式实施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这说明更高层面的战略考虑主导了这些国家在该议题上的立场。

我国于1982年与瑞典签署第一个双边投资保护协议(BIT),至今已签署150多个此类协定,除美国等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对华投资的国家均包括在内。我国在1996年以前签订的大多数BIT延续了传统的关于投资准入的谨慎立法模式,未提及国民待遇,只规定了“公平、公正”待遇。1996年以后,我国开始采用“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即“混合平等”或“相对平等”的待遇,优惠和歧视交叉使用。近年来,我国与东盟、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秘鲁和哥斯达黎加签订的FTA中,已包含单独的投资章节,其中承诺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国民待遇,但这种国民待遇事实上仅限于准入后的经营活动阶段,对于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问题予以回避。

目前,我国以《外商投資产业指导目录》的方式,对鼓励、限制和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做出了规定,无对外承诺清单,原则上不承担外资准入阶段国民待遇义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我国进行外商投资管理的最基本的规定之一,有关的审批权限划分、政策制定等都以此为基础,但由于三类同时列举,无法确认是“正面清单”模式、还是“负面清单”模式,另外,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没有提到的是否就是“允许类”,缺乏权威的法律解释。

(二)与大国的投资关系起伏不定

近年来,我国一直面临着保护国内市场和推动别国开放市场之间的利益均衡,既不宜过于强调“东道国留权”,也不能太过侧重“投资者保护”。同时,来自美日韩谈判“高水平”投资协定的压力也在不断增大。已经签订或正在谈判的自贸协定,由于内容单一,开放水平较低,对双边贸易与投资的促进有限,效应大打折扣。

由于美欧日与其他国家的自贸协定中都包括高水平的投资自由化安排,对我国的吸收外资产生了间接抑制作用。目前,我国吸收的外商投资中,来自美欧日等发达国家的仅占10%左右,并呈高度不稳定状态。缺乏高层次的双边投资协议对我国的对外投资也造成了一定制约,一些国家,在所谓“对等”原则下对我国的海外投资实行了某些差别待遇甚至是歧视待遇。这说明我国虽已成为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的大国,但还未融入国际资本流动的主流,而只有与全球投资体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经济大国建立高水平的投资关系,才能在新的全球贸易投资规则中,占据有利地位。

(三)在特殊安排下试点准入前国民待遇

在产业对外开放过程中,我国对外资开放的首先是属于竞争性产业的一般加工、制造业、劳动和资源密集型产业和一般服务业,对一些重要产业与行业则实施渐进原则,国家对关键产业的对外开放掌握控制权和审批权。20世纪90年代中期前,我国对外资的管理集中体现在生产经营阶段,加入WTO后,政府对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制大量减少,目前外商投资进入后的国民待遇已基本实现。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环境已初步形成,政府管理层的理论认识水平和实践把握能力,以及企业竞争力等都有了大的提高,与目前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要求相比,投资自由化已显滞后。

从我国发展的需要以及与国际接轨来看,未来我国的外资政策应按照“中性外资政策”的框架来构建,核心是国民待遇、公平的政策环境和竞争机会、规范的市场监管体系等。由于我国已经在多边和双边投资协议中承诺了外商投资进入后的国民待遇,并且已经在外商投资法律政策调整中加以实施,所以今后的重点在于准入前国民待遇。

准入前国民待遇将对我国的投资环境和与大国的投资关系产生积极影响,但由于实行全面的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时机尚不成熟,因此,可以考虑在特殊安排下试点准入前国民待遇。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影响有多大主要取决于条款的具体内容和承诺清单及在多大范围内实施。

三、渐进式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

(一)确立投资自由化与保护的尺度

一般来说,对外资能否给予准入前国民待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及企业的竞争力。国际竞争力的强弱是衡量开放与保护的尺度。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最重要的是解决国内产业的保护问题,不管是采取“肯定式清单”还是“否定式清单”都需要通过专业技术能力对各类产业进行梳理和评估。做好产业国际竞争力的调查与评价工作是基础性工作,需要高质量的信息和持续研究,在充分评估政府监管、调控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水平的基础上,确定产业开放的底线。此外,还需定时发布产业国际竞争力动态,为调整准入前国民待遇方案提供支持。

(二)选择合适的承诺和减让方式

准入前国民待遇并不是全部承诺或全部不承诺的问题,有很多可选的方案,在性质、模式和职能方面各不相同,适用的目标也不同。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研究,准入前国民待遇是在全面的准入后国民待遇的基础上再加上准入前的国民待遇,有两种承诺方式:原则上不承担义务+肯定性清单类型,原则上承担义务+否定性清单类型。

正面(肯定)清单方式,即在列表中列出适用准入前国民待遇的产业,能实现有选择的自由化。从保留政策空间的角度而言,正面清单方式一般被认为“相对安全”,因为承诺方只需开放那些在减让表中明确列出的部门和产业。正面清单中也可列出东道国希望在所承诺的部门保留的不符措施。

负面(否定)清单方式是指准入前国民待遇承诺适用于所有产业,除非在列表中明确予以排除(被排除的产业列表即负面清单)。单纯采取“负面清单”(未列入表中的就完全开放),能形成非常重要的透明度效应,但编撰这类清单比较困难,需要投入大量资源识别和排除所有潜在的不符措施,需要对产业进行艰难的评估,需要通畅的部门协调机制,最后有可能会像《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一样, 形成一份冗长的文本,而且也可能因开放力度过大,一时难以适应。

列表方式一般有两种:复合式和其它方式。复合式需列出所有不符措施的细节和范围,包括经济部门、具体产业、涵盖的活动、与那项义务不符、所涉及的政府层级、对措施的描述、与此类措施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条文。其它方式仅需列出不符措施的名称和涉及那个部门。

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目前编撰负面清单对我国来说颇具挑战性,原因包括:一是缺乏足够的专业技术能力和高质量的信息对国内产业的竞争力作出判断,因为无法找到一些科学和明确的分析方法与指标,相关部门在政策制订的过程中比较谨慎;二是国内特殊利益集团形成对政府保护政策的依赖,难以平衡其诉求;三是负面清单方式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行政部门自行量裁的空间,削弱行政权力;四是负面清单管理与国内现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衔接难度会更大些,后续的监管压力也比较大。

(三)维护外资政策的灵活性

当前我国产业发展处于不稳定不成熟状态,产业政策也处于不稳定不成熟状态。随着形势的变化,有的产业会逐步放开,有的产业会施加限制,也可能会对新出现的敏感部门或新的经济活动领域施加限制。这种宏观调控使例外产业难以锁定。在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也可以设置相应的一些保险闸,减小可能的冲击,如从整体上限制准入前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将某些要素排除在外,如特定的投资领域(文化、教育、公用事业)、特定的投资类型(股权投资、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特定的政策领域(税收措施、竞争法规)等,但设限的领域和措施应客观、可操作,不应泛化,否则试点准入前国民待遇就没有意义了。

四、完善實施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制度环境

(一)法制和管理体制保障

准入前国民待遇并非等同于简单的市场开放,准入门槛低只是构成良好投资环境诸多因素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已,东道国有效的政策和制度改革是将投资自由化带来的积极影响最大化的前提。投资环境直接影响着生产要素的质量、成本、分配和使用,也直接影响企业的成本和效益、政府的绩效以及公共服务的质量。只有在更加开放的过程中进一步改善经济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人文环境和生活居住环境才能对国际上的优质资本产生足够的吸引力。

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涉及中央和地方法律政策的一致性问题等,应及早安排,争取给予国家层面的法制保障。目前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方面的立法过于滞后,不但没有反映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也没有反映公司法理论研究已经取得的成果。我国现行的关于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大多早在30年前就已制定,从立法理念到立法技术乃至制度设计都明显滞后于我国的外商投资实践,迫切需要构建高质量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目前政府、企业、学界对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融合归一已取得非常大的共识,条件已基本成熟。

(二)探索外商投资管理新体制

外商投资设立“三资企业”,看似市场主体自治行为,但最后经济责任的承担者实际上是国家。各个国家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保障交易安全,无一例外都在外商投资领域加强国家干预。另外,外商投资在主观上不可能顾及我国产业结构、区域结构的合理化,所以外资行政审批和国内特许行业需要行政审批一样,监管是国家宏观调控必不可少的手段。但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对传统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管理程序和内容的透明度带来了挑战。

我国外资审批制度包括设立审批和变更审批两种类型,其中设立审批又包括立项审批与合同、章程、协议书等的审批。目前的外资审批制度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以审代管。由于政策制定与监管职能集于一身,且限于人力和专业技术力量不足,又缺少健全的、程序化的监管,政府外资管理部门往往陷入纷繁的审批工作之中。一旦完成审批之后,对外商投资企业运行状况则缺乏准确的掌握,二是不适度干预私权。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的类型日益增多,诸如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解散、股权确认、股权转让、股权质押、股东盈余分配等纠纷在涉外商事纠纷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等环节均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交织在一起,使外商投资企业纠纷复杂化。

既然是国民待遇,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看,企业的设立运营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即可。外商投资与国内法人或个人投资申请成立企业一样直接登记注册企业,但对于特定产业或项目仍进行准入前审批。但要注意两点,一是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过程中行政审批权和私权之间的关系,二是将外资准入管理与反垄断审查、并购安全审查相结合。取消对一般性外商投资的审批制度,只对特定领域、特定项目的外商投资(限制类外商投资、投资金额较大或涉及国家宏观调控行业、国家专项规定项目、并购项目、股份制公司、投资性公司、创投公司等)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保证公平市场竞争等角度进行准入前的审批。

重构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度,理顺立法应该是根本。三大法很大程度上是围绕着审批权构建的,在三大法修订之前,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制度进行根本性的变革,应该说空间有相当的局限性。

(作者系商务部研究院副研究员)

外资保险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银行是一国经济和金融活动的中心。加入WTO,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外资银行的进入会给我国银行业带来较大的冲击,本文通过分析外资银行进入对中资银行的影响,提出了提高银行业竞争力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竞争力 银行体系 外资银行进入

我国银行体系与西方国家差别很大,这突出表现为利率还处于一定的管制,股份制银行较少,银行业的垄断性很高,金融市场总体上滞后,汇率还受政府控制,资本项目还没有实现完全兑换。自建国以来我国没有发生过金融危机,只在最近几年有金融机构倒闭、重组事件发生,这并不意味着银行效率很高,相反,它反映的是我国银行受到更多的保护、有国家作为最后贷款人和管制导致利润收入可以部分消化各种扭曲和低效率造成的成本。随着加入WTO,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各种类型的竞争全面引入,如何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降低风险、保持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这在当前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一、外资银行进入的理论分析

外资银行的进入是一个需谨慎看待的问题。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核心部门,外资进入有可能控制本国经济,但是经济运行的现实又使得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加快引进外资金融机构,主要的原因是:借助外资银行竞争和示范效应,提高本国银行的经营效率;通过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加快国内银行业的改革,增强国内金融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增加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渠道。

Claessens,S.,Demirguc-kunt和Huizinga.H.(1999)对1988-1995年间80个发达和新兴市场国家的外资银行和本地银行进行分析,得到的结论:在新兴市场国家,银行业开放的程度与银行机构的脆弱性呈负相关关系。例如东南亚国家的新加坡、香港特区的银行业开放度越高,银行机构的质量也越高。印尼和泰国银行的开放度较低,银行机构质量也较差。因此,开放银行业将提高银行机构的质量、提高银行稳健性;在新兴市场中,外资银行的盈利水平较高,且刚刚进入时,本国银行盈利水平普遍出现滑坡。

这些结论表明尽管外资银行的进入短期内对本地银行会构成巨大威胁,但长远看,能激励本地银行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本地银行的健康成长。

二、外资银行进入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外资银行在中国的经营发展十分迅速,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外资银行的营业机构进一步增加,从2002年至今,外资银行营业机构从177家增加到211家,平均每年增加11家之多,截至2006年底,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从业人员达16724人,注册的外国独资和合资法人机构共14家。其次,在华外资银行的资产发展明显加速。2006年,外资银行的在华资产总额达到1033亿美元,和2003年相比资产总额增长了1.3倍,平均年增长32.7%。(表1) 再次,外资银行的服务品种日趋多元化,业务呈多样化较快发展态势,包括:人民币存贷款、外汇存贷款、人民币理财、外币理财、外汇资金兑换、企业现金管理、国际结算、消费信贷等等。

外资银行在中国飞速发展,这种发展归根结底在于外资银行的竞争优势突出。

外资银行的竞争力突出表现在战略上:一方面,外资银行主要分布于在投资回报率高、利润丰厚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中心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大连、厦门、天津等地;另一方面外资银行通过参股各种资产优质的中资银行(见表1),利用他们广泛分布的网点、分享中国经济普遍发展的好处,更分散了经营风险。在高速增长的同时,外资银行保证了资产质量和严格控制了经营风险,不良贷款率不断降低,资产质量明显高于中资银行。截至2006年第四季度,在华外资银行不良贷款余额37.9亿元,不良贷款率只有0.78%,远远低于国有商业银行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期水平(见表2)。

其次,外资银行在中国开展业务,具有资本、技术、产品和管理上的优势。与中资银行产品简单、开发慢等不足相比,外资银行针对高端客户的贴身服务,理财产品研发和上市速度快,个性化、多样化产品组合,都使得企业更倾向于选择更具有竞争优势的外资银行合作。

外资银行的进入会从市场结构、经营方式、管理方式、业务品种等方面给中资银行带来长远的影响。中国的金融业发展较晚,很不成熟,要在短短几年内,实现银行业和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压力之大,速度之快是罕见的。市场和环境的变化将会使中国的银行业相当脆弱,国有商业银行不再享受政府的保护且缺乏竞争优势,如果不能及时调整结构、提高经营效率,与外资银行各方面的差距将越来越大,届时银行潜在的经营问题和风险会被放大,直接影响到银行业未来的稳健运营。

短期内,外资银行的进入会稀释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造成国有商业银行盈利好的高端客户、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和高素质金融人才的流失,这些必然对我国银行业的盈利水平造成冲击。但从长期来说,外资银行的进入迫使本地银行彻底改革成本结构、业务范围和质量,同时引入外资银行参股,也能够提高银行内部管理水平和外部监管能力,这可以从整体上提高本地银行效率,促进本国竞争环境、监管和信息披露质量等方面的改善。

三、提高我国银行体系竞争力、积极应对外资银行挑战

在面对外资银行这一强有力竞争者带来的困境和挑战,我国的银行业又该如何呢?

首先我们应该看到,目前和将来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经营、保持银行业稳健运营的关键都在于提高竞争力。一方面,外资银行的飞速发展主要是因为中国逐渐取消了歧视性业务和地域限制,但其在市场中获胜的关键却是竞争力;另一方面,我国银行业存在的问题归根结底都集中到竞争力差上面,主要表现在:国有化程度太高、结构不合理、治理结构行政化、监管宽严失度、经营管理水平落后、资本金补充渠道较少。

第二,要认识只有通过改革和重组进行调整和完善,才能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使中国银行业不断向多元化、市场化、法制化和国际化发展。具体:

⒈继续深化银行业体制改革,与境外投资者加大合作力度,允许外资参股和合营,积极利用外资,积极引进外资管理层和管理经验,增强中资银行的竞争力。这样,国有商业银行可以直接获得外来资金,减少政府对银行注资的财政负担, 更加方便的学习国外经验和先进技术水平,提高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以降低风险、保持银行稳健运行。

2.积极推进业务创新,发挥比较优势。创新是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更是提升持续竞争力的主要保证,中资银行要有清晰的战略定位和核心业务,在此基础上来提高自身产品研发能力。

4.加强商业银行的自身管理,具体从金融机构内控的强化、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改善着手来加强外部金融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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