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理论质疑论文范文

2024-09-20

物权理论质疑论文范文第1篇

( 一) 不动产物权登记和不动产确权之间的关系

从司法实践来看, 当事人提起确权之诉通常是请求法院判决变更不动产登记簿上产权人的姓名。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权属确定的重要法律依据。一般情况下, 没有发生不动产确权纠纷的情况下, 不动产登记上的权利人就是不动产的实际所有人。一旦发生了不动产物权纠纷, 则该登记只能起到推定作用, 不能成为认定物权权属状况的唯一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 不动产登记作为物权公示方法, 在现实生活中并不能成为物权确认的实体依据。也就是说, 法律对不动产登记簿推定力的规定是一种证明责任或举证负担的规范, 与实体权利的归属并不直接相关①。不动产权属登记并不能对不动产确权产生实质的影响。其原因是: 类似占有与权属的关系, 登记作为公示方式, 其与不动产权属之间无法始终保持一致也有发生分离的可能性②。最高法院在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一条就明确写道: 已经合法占有, 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上的业主。该条实际上承认了未登记的房主依法享有的物权。当事人若已经交付房款, 并实际入住该房, 虽未登记但当事人对该房屋依然是有权占有、事实所有。

( 二) 物权变动和不动产确权之间的关系

有不少意见认为, 不动产确权会造成物权的变动。笔者以为不动产物权的确权只是对真实状态的一种明确, 并不是追求物权变动的效果。从表面上看, 确权可能造成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房主易名, 造成了不动产所有权的改变。但实际上, 不动产物权从来就没有真正归属于原登记人, 可能是登记错误、房产实际所有人借用他人名义等情形造成的。通过不动产的确权只是恢复了不动产归原所有人所有的真实状态。而物权变动则是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事实行为等情形产生的, 是真实所有权人享有的对物的处分。物权变动形成的物权登记状况的改变只是对不动产物权状况的一种公示。

( 三) 不动产物权形成的基础关系与不动产确权

不动产物权的基础关系是指不动产物权形成的原因。因为权利人不可能凭空取得不动产物权, 而是需要通过支付对价、赠与等情形来获取。在进行物权确权的过程中需要当事人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可以说是先有基础关系再有物权确权。譬如不动产实际出资人与不动产登记人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二者因故出现纠纷, 请求法院判决实际出资人享有房产。这类纠纷颇为常见。在笔者看来, 出资人仅仅提供相关的出资证明, 仅仅举证基础法律关系来确认其向登记人支付过购房款是不够的。出资人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佐证自己出资与购房具有直接联系, 否则仅凭二者之间的债权关系如何能推断出不动产的真实所有人。

二、不动产确权案件的实例分析

( 一) 车库确权纠纷的法律分析

随着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攀升, 车库、停车位业已成为重要的不动产。对于车库的相关理论问题, 囿于篇幅, 笔者对此不多加探讨。目前车库的相关法律问题争议大, 目前包括物权法司法解释在内的法律文件对这一问题予以了回避。

对于车库的确权, 笔者认为应当区分来看: 有法定依法定, 无法定依约定。我国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并未要求车库必须登记, 这与不动产登记的滞后性有关。倘若买受人依法依规获取了车库, 当然应予物权法上的保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 开发商在不动产交易中处于强势地位, 应在立法实践中加强对购房者的保护。例如深圳市在2014 年底针对较为突出的车库矛盾颁布了地方性政府办法 ( 征求意见稿) 。该办法明确了: 开发商兴建小区住宅时的配套车库归全体业主所共有; 增建车库可以进行买卖。笔者认为该办法首先满足物权法中车库满足业主需要的规定, 有利于规范车库交易和确权。

( 二) 共有房产确权纠纷的法律分析

在一些地方农村, 村民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在宅基地建设房屋, 往往面临着房产的确权纠纷争议问题。根据法律规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且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之前有不少拥有城镇户籍的人出于各种考虑前往农村购买宅基地受到了法律政策的严格限制, 即使购买了房屋的产权也成为问题。因而有城里人与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共建房屋, 出资出力希望能共有房产的部分所有权。那么, 出资兴建房屋并约定可以共有房产的当事人能否确认自己对房屋是共同所有? 南通市中院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件, 该院法官撰文指出: “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向外 ( 包括城镇居民) 流转, 但并未禁止农民向城镇居民出卖、出租自有住宅、房屋”, “法律关于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流转的规定, 并不当然否定宅基地上房屋交易流转的效力。”③笔者不赞同该文作者的观点。因为我国在不动产领域奉行的是“房地一体主义”, 虽然房主征得了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得以合作建房, 理应享有部分产权。但由于我国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房主之间的建造行为业已违背了立法的本意, 倘若将宅基地上的房产允许城镇户口的人所有实际上是变相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如果他人确实出钱出力建设房屋, 理应按照债权债务关系对当事人进行补偿, 而不是让其享有房产的部分所有权。

三、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确权制度

( 一) 完善不动产确权的立法配套工作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实践来看, 一些有争议性的不动产确权情形因为争议较大, 立法采取了回避态度。诸如上文提及的车库确权, 在不动产登记条例制定时就有学者呼吁进行相应立法。还有大量存在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 官方的态度很明确就是该房产建设违法, 不登记也不发证, 事实上未对这些房产进行确权。由于没有明确的立法文件进行规范, 一有政策上的风吹草动就会激起一些小产权房转正的“利好消息”。这样一来只会增加小产权房问题解决的难度。实践中各地也有对小产权房拆迁的动作, 有些地方对房产所有者甚至还给予补偿。④笔者认为既然认为该房产违法就不能对其进行补偿, 否则就有承认原房主对房产的所有权的嫌疑。

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 各地正在大规模的进行各类不动产的登记清理工作。不动产的登记是不动产确权的重要依据。不动产登记只是物权的公式方法用以产生相应的公信力, 而不是物权取得与否的决定性依据。由于司法实践中有不少这方面的误区, 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进行明确的宣示。当然随着不动产登记的不断推进, 立法者可以从中汲取经验教训, 为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做出准备。

( 二) 高度重视农村不动产登记确权工作

城镇的不动产登记和确权较为完备, 但农村的不动产登记确权实践中问题较多。随着不动产登记全面展开, 这一问题日益得到广泛关注。首先, 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状况并不明晰, 集体土地实际上归村民小组所有, 但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规定的并不明确, 职能被村委会所取代。其次, 目前集体土地上的职能特别是财产上的职能被限制的过多, 包括上文提及的宅基地案例, 农村土地及其附属物在流转过程中障碍重重, 发挥不了增加农民收益的效能。通过组织实施好不动产登记, 为不动产的确权打下基础, 同时也可为日后政策和法律上进一步开放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打下基础。做好确权登记工作, 可以让只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在法律上得到充分保障, 防止农民对土地的权益被随意侵夺。

摘要:目前, 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 不动产的登记确权特别是农村不动产登记确权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本文针对实践中出现混淆登记与确权之间的关系、对基础法律关系把握不到位等情形进行有针对性的阐述。同时对于权属确定出现的一些问题还会结合法理和实例进行探讨研究。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确权,基础关系

注释

1程新文, 司伟.权属登记与不动产物权确认:法律效果与程序选择[N].人民法院报, 2016-3-2.

2吴光荣.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权属确认的实体与程序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 2014 (10) .

3周舜隆.农村宅基地上共建房屋的产权归属[J].人民司法, 2010 (22) .

物权理论质疑论文范文第2篇

一、人力资本理论的提出及其主要观点

二战后, 西方国家的经济快速增长, 其原因很难用传统经济理论做出充分说明, 在此情况下, 舒尔茨提出了人力资本理论, 在1960年美国经济学年会上, 他发表了题为《人力资本投资》的演讲, 用“人力资本”这一概念对经济发展的动力做出解释:“国民产量的增长比较土地和按人时计算的劳动量以及能再生产的物质资本的增长更大, 这种情况已经普遍可见。对人力资本的投资大概就是这个差额的主要说明。”他认为, 人力也是资本的一种具体形式, 劳动者“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和技能”, “大半是投资的产物, 而这种产物加上其他人力投资便是技术先进国家在生产力方面占优势的主要原因”。认为“工人平均实际工资的显著增长, 大部分来自这种向人力资本的投资”, “通过向自身投资, 人民能够扩大他们得以进行选择的范围, 这是自由人可以用来增进自身福利的一条道路”。他主张通过加强人力资本投资, 可以提高人口质量, 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 提高国民收入。舒尔茨还对发展教育、医疗保健以及人口迁移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建议和方案。在《教育资本构成》和《高等教育的资源配置》等文中, 舒尔茨表达了他对教育的理解:“我主张把教育当做一种对人的投资, 把教育所带来的成果当做一种资本, 因为教育已经成为受教育者的一部分, 所以我将其称为‘人力资本’。”“由于教育是一种人力资本投资, 因此在制订计划和筹措资金方面的关键经济概念应当是投资的收益率。”

继舒尔茨提出人力资本理论之后, 又有贝克尔、丹尼森等学者对该理论进行了补充和发展, 用经济数学的分析方法对人力资本的效用进行衡量。人力资本理论的提出虽重视到了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很明显, 该理论背后的阶级意志不言而喻, 就其理论整体而言, 它反映的是以资本为主体的价值观念, 它把人力资本投资说成是“自由人可以用来增进自身福利的一条道路”, 而“自由人”自由的前提是什么呢?是以不能自主选择所处的经济关系为前提的, 是以处于被雇佣的经济地位为前提的, 是以不得不适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生产力发展趋势为前提的, 是以服从于资本统治、资本所有者发财致富为前提的, 是以遵循资本主义所谓的理性规律为前提的。若以这样一种理念来指导社会经济乃至教育的发展, 必然导致劳动及教育的“异化”, 使劳动者的能力专业化、单调化、片面化, 使劳动不再是劳动者主体的自由行为, 而成为被迫的一种活动, 使其服从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效率主义”、“工具主义”;使教育的经济功能不断强化, 而教育在文化道德方面的传承作用逐渐弱化, 最终使教育偏离其本质, 偏离马克思提出的“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目标。

二、“劳动力”≠“人力资本”

人力资本理论将劳动力纳入资本范畴, 从表面上看, “劳动力”与“资本”, 似有相通之处, 即劳动力所有者可以通过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从而获得更多收入, 劳动力所有者可以与资本所有者共享剩余。从而, “劳动力”或“人力”, 与其他资本形态一样具有资本的属性, 即带来更多收益。基于这一点, 舒尔茨将“人力”看做资本的一种具体形态, 称为“人力资本”。但这只是虚伪的表象, 经济范畴的本质往往被虚假地甚或颠倒地表现在经济过程的表面, 稍加推敲, 便知其谬误。

首先应该明确究竟什么是资本?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揭示了资本的本质:“资本不是一种物, 而是一种以物为媒介的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资本”不是从来就有的, 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它产生的前提是劳动力成为商品, 即以劳动力的买卖为前提, 它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而出现的一个经济范畴。资本的本质在于增殖, 即不断榨取剩余价值。资本只能靠无偿占有雇佣劳动者的无酬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而使自己增殖。因此, 资本的增殖不是来源于资本所有者自身的劳动。人力资本理论将劳动力视为资本, 则意味着劳动者收入的增加, 或人力这一资本的增殖是来源于人力资本的投入, 即劳动力所有者自身, 这明显就是一种谬误。劳动力是不可能作为资本的一种具体形态而使自身获得价值增值的。我们也可以用反证法来简单说明, 其后再做进一步的论证。

假如劳动力是资本, 它必然具有资本的增殖性, 那么劳动力的所有者就能够凭借自己的劳动力这种资本的所有权获得相应的价值增值额, 即剩余价值。而资本存在的前提是资本雇佣劳动的经济关系, 难道可以说工人自己雇佣自己, 自己占有自己创造的剩余价值吗?绝不可以。如果说雇佣劳动者劳动创造的包括剩余价值在内的全部价值都归自己所有, 那么资本所有者将一无所获, 但事实却不是这样!如果说雇佣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分享剩余, 那么劳动者是通过自己的劳动而占有自己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 在劳动者与其收益之间就不能构成资本雇佣劳动的经济关系, 就不具备资本这一概念存在的前提。因此, “劳动力”不能被称作“人力资本”, 劳动者也绝不会成为自己的资本家。

那么“劳动力”是什么呢?劳动力可以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 劳动力才成为商品, 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就在于它能创造出比自身更大的价值, 而这部分增值额最终被资本家无偿占有, 劳动者只能凭借劳动力所有权获得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即使随着教育投入的增长, 劳动者素质的提升, 资本家和雇佣劳动者都可以得到更多收益, 那也绝不能用“人力资本”的范畴来解释。因为教育培训费用本身就是劳动力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客观要求, 也是社会发展必然要求。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速度越来越快, 劳动者只有不断加强自身的素质培训, 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水平, 才不至于因缺乏必要的劳动技能而成为低收入阶层或陷于失业。随着社会发展, 教育培训费用在劳动力价值中所占的比重会不断增大, 由此劳动者的工资的上涨也是必然趋势。可见, 教育投入的增加必然使劳动力商品具有更大价值, 使劳动者获得更高收入, 通过教育培训的投入而获得的收入的增加, 是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 是劳动者必要劳动的报酬, 而不是什么增值额。这是劳动力价值自身形成的过程, 而不是“人力资本”创造剩余价值的过程, 而且只有劳动者将劳动力投入生产过程, 通过素质技能的发挥才能实现价值的增值。如果劳动者不参加生产活动, 花费再高的教育费用, 劳动者具有再高的素质技能, 恐怕教育投入也获得不了回报。因此, 决不能将“劳动力”和“人力资本”画等号, 将二者混为一谈。

三、人力资本理论的实质

“人力资本”是一个不科学的范畴, 根源在于人力资本理论对“资本”的认识是不科学的。人力资本理论将资本看做是能够带来收入的要素, 它把资本视为一个具有一般性的普遍的永恒的经济范畴。由于教育培训的投入使劳动者的素质提高, 从而可以为劳动者带来更多收入。人力资本理论完全是从投资能够带来更多收入这一表象出发来认识问题的, 而未考虑这种收入的来源, 未考虑作为资本应具有的本质属性。

从资本的本质属性来看, 资本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能够为资本所有者带来增殖的价值。“人力资本”这个概念若成立的话, 它也绝不像舒尔茨所讲的“劳动者变成资本家”, 其真正的所有者一定不是劳动力所有者, 而是属于资本所有者, 在他们眼中, 劳动力就是一种生产要素, 就是一种以人力形式存在的资源, 就是一种能够为他们带来增殖额的资本。通过教育投资, 便可以提高这种要素的生产效率, 提高这种资源的效能, 增强这种资本带给他们的增殖能力。劳动力或人力只有在一定的经济关系下才成为资本, 脱离了这种关系, 它也就不是资本了。人力资本理论试图混淆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界限和关系, 有意忽视资本对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占有关系, 掩盖了剩余价值的真实来源。舒尔茨讲:“人们已经获得了具有经济价值的大量的知识和多种技能, 从这个意义上说, 他们已经变成了资本家。”很明显, “人力资本”这个概念掩盖了剩余价值创造的过程, 掩盖了劳动者阶级与资本家阶级之间的差别。人力资本理论恰恰反映的是在资本雇佣劳动的这样一种社会经济关系下资本所有者的观念。

摘要:人力资本理论重视到了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但对该理论不加批判地引用和借鉴, 是对资本、劳动力等经济范畴的本质认识不清, 其理论总体上反映的是资本所有者的意志, 本质上是以资本为主体、以服务于资本增值需要为目的的一种理论。

关键词:人力资本,劳动力,资本,增殖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资本论 (第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

[2] 马克思,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

[3] [美]西奥多·W·舒尔茨, 吴珠华等译.论人力资本投资[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1990

[4] 吴宣恭“.人力资本”概念悖论分析[J].经济学动态, 2005 (10)

[5] 谢富胜, 李安.人力资本理论与劳动力价值[J].马克思主义研究, 2008 (8)

上一篇:应用科学管理论文范文下一篇:企业情绪管理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