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基本原则范文

2024-07-16

劳动法基本原则范文第1篇

(云南民族大学 教育学院,昆明650500)

摘要: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顺利转移,可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改善社会经济结构,推动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顺利转移,提高劳动力素质是关键,其中农村教育改革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有强化农村教育改革和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才能有效地实现农村劳动力的顺利转移。

关键词: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教育

农村劳动力转移是指农村劳动力由农业向非农产业、由当地向外地、由农村向城镇的单向转移。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国家现代化和城市化的必然要求与趋势。但是这一转移并不是自然进行的,它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从深层来考察,就可以发现在顺利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农村教育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没有农村教育的发展和农村人力资源的充分开发,没有农民素质的普遍提高,就谈不上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的现代化。

一、农村教育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关系

(一)农村教育与农村劳动力转移观念形成的关系

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观念落后是一个重要原因。农村教育开展得如何直接影响着农村人口思想观念的形成。农村教育不发达将会导致缺乏文化的劳动者存在只能同土地打交道的传统心理,而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劳动者就越容易转变观念,萌发转移的欲望。所以现代农村教育的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在观念上就背弃了传统的农村生产方式及与其相适应的生活方式。他们不再满足于在固定的地方守着土地的传统劳动生活,开始以新的生活方式面对现实,以新的思维审视问题。于是,就有更多的农村青年在农业生产方式现代化不足的条件下选择流入城市。这种迁移是观念的驱使,而农村教育对这种迁移内部动机的形成产生了重要作用。

(二)农村教育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形式的关系

根据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具体情况,农村劳动力转移主要有三种形式:1.就地转移。就是农村劳动力由农业转向非农产业。非农产业的发展客观上需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技能水平的劳动力;2.异地转移。就是农村劳动力向大中城市或发达地区转移的方式。在大中城市[1][2]

或发达地区就业更需要有一定劳动技能的劳动力。只有农村人口获得了知识,提高了劳动技能,增强了对新工作的适应性,才能增大他们在城市中获得工作的可能性,进而促使人们做出迁移的决定;3.“升学转移”。是指农村人口通过升学转化成非农业人口。这种转移方式与教育直接关联,是农村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移的基本途径之一。农村青少年考入中等专业学校或高等学校学习,毕业后成为社会第

二、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接受教育是实现这种转移的首要条件,也是唯一的条件。

尽管这三种转移形式各自的特点、层次不同,但却有一个共同的方面,即教育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农村劳动力顺利实现转移,在其他行业就业或在农业之外创业,就必须接受教育;政府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必须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

(三)农村教育与农村劳动力素质、数量的关系

马克思曾提出“要改变一般人的本性,使他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和培训”。劳动力的素质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速度和规模存在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劳动者素质越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难度越小,转移的稳定度越高,相反,劳动力素质越差,可供选择的就业空间越窄,转移难度越大,稳定度也越低。没有以较高的文化和技术素质为基础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实际上是低层次、低水平、暂时的流动,就业稳定性差,重回农业率高。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农民的全面素质不断提高,具备较强的职业转换和创业能力的转移。农村劳动力转移,从本质上说,就是提高农村劳动力的人力资本水平,从而实现个人收入增加和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一些素质相对较高的农村劳动力率先转移出去后,剩余劳动力素质就更低。

另外,农村教育的发展可以减少农村劳动力数量。农村人口的问题一直就是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一个症结,农村人口的高速增长导致了农村劳动力的高速增长。农村劳动力数量增长过快,必然导致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多。控制农村人口增长的速度和数量、增加对农村青少年的教育时间、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等手段可以实现减少农村劳动力数量的目标。这些都是要通过发展农村教育来实现。

二、农村教育改革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作用

外国的许多经验证明:劳动力素质低下是合理转移的致命障碍。素质低下的劳动力由于缺乏必要的文化知识和技能,只能长期滞留在传统农业领域从事简单的农业劳动。正如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哈比森所言:“一个地区如果不能发展人民的技能与知识,就不能发展任何别的东西。”这句话道出了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农村人力资本是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关键和[4][3]

根本。

(一)发展农村基础教育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全面加速

人力资本是指凝聚在劳动者身上的知识、技能及其所表现出来的能力。这种能力是生产增长的主要因素,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一种资本。教育是人力资本形成的最主要途径。而基础教育对提高劳动力素质有着基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的意义,它能为受教育者提供适合于现代文明社会所需要的最基本的知识与文化,并为学习专有知识和技能奠定必要的基础。其他各种形式的教育必须以基础教育为基点,因为没有较好的基础教育就培养不出具有一定素质的劳动者。因此,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有利于农村人口和农村劳动者基本素质的提高,有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得剩余劳动力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向非农业生产转移。另外,农村人口通过接受基础教育,可以获得大量的外界信息,也有利于改变价值观念,使他们萌发对现代生活的追求与渴望。有助于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

农村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关键在于对基础教育的投入的增加。实现农村人口转移呼唤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农村劳动力的合理转移,必须以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为前提。任何一个国家人力资本的开发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教育投入的多少。教育投入是使隐藏在人体内部的能力得以增长的一种生产性投资。教育投入是提高人口质量的关键, 是人力资本的核心。

(二)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广阔的空间

职业技术教育是在普通教育的基础上把一般性的劳动者进一步转变为某一领域、某一行业以至某一工种的专门劳动者。基础教育是对劳动力进行再生产中的一种基础性的工作。普通教育培养的是作为劳动后备力量的劳动者,着眼于劳动者基本素质的提高。而职业教育是转移农村劳动力促进城市化进程的桥梁和纽带。它对提高劳动力专业技术素质意义重大。要使农村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获得农业以外的就业机会,关键是通过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劳动力的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提升人力资本的质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有序转移。同时,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现代化的进程,也急需职业技术教育为其培养一大批有知识、懂技术、会管理的新型农民。

中等教育的职业化作为一个很重要的新战略,并制定了新的职业化目标。与此同时,为了有效地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政府应该有计划、有目的地将农业学校、林业学校、渔业学校等设在农村。除了普通教育的课程外,学生还要学习一种职业技能,如木工、铁匠、 制造、焊接、建筑、农业科技等课程。

总之,由于在现代社会,生产的技术基础不断提高,生产方式和劳动工艺不断革新,对劳动者的素质不断提出新的要求,要求劳动者不仅必须接受教育,而且必须不断接受教育。[7][6][5]

因此,这就要求农村教育既需要为农业生产培养现代劳动者,又要为面向非农产业发展的需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这不仅对发展农村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还赋予农村教育新的内涵和意义。

参考文献:

[1] 龚敏健,黄晨熹.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特征及趋势分析[J].江西师范大学学

报,2009,42(2):45-53.

[2] 李允志.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农村成人教育策略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10,12:189-190.

[3]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75,P195.

[4] 苗瑞卿, 戎建, 郑淑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速度和数量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04,2:45.

[5] 杨葆焜.教育经济学[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P451.

[6] 勒希斌.教育经济学[M].人民教育出版社,1997,P61-70.

[7] 陈月凤.城市化进程与农村职业教育发展[J].科技信息,2009,20:501.

作者简介:李平(1975- ),女,河南信阳人,云南民族大学教育学院讲师。

劳动法基本原则范文第2篇

加快我国饭店业立法的必要性饭店业,亦统称旅馆业;是指为旅客提供住宿、餐饮及多种综合性服务的行业。在我国,饭店业的业态形式包括饭店、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客栈等等。而饭店业立法则是指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调整和规范饭店业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活动。

如上所述,饭店业是为人们在旅行活动中提供住宿、餐饮和多种综合服务的行业,是人们在旅行游览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驿站",在这其中,所发生的社会法律关系是复杂多样的,既有旅馆业主与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有旅馆业者与旅行社等其他业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亦有旅馆业者与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这些法律关系的调整与规范,法律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一种形式。但是,在我国目前专门调整和规范此类法律关系的仅有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同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1998年5月由国家旅游局制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前者更多的是从公安行政管理的角度着重规定了饭店对社会治安的责任;而后者则主要是关于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的规定;从效力层次看,前者属于行政法规,后者则属于部门行政规章。这种状况对于我国目前迅猛发展的饭店业现状来说,是远远不能适应的,也就是说,饭店业及相关方面的立法严重滞后。为此,我认为,加快饭店业立法的必要性主要在于:

(一)适应我国饭店业迅速发展对立法提出的新的需求

自从1978年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旅游业转型为经济产业以来,随着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我国饭店业在产业规模和质量设施以及在经营管理观念等诸多方面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到2000年末,全国共有旅游饭店10481家,比上半年增加3446家,增长48.98%,其中,星级饭店数量增幅高达56.35%全国旅游饭店共有客房94.82万间,比上年增加5.88万间;共拥有床位185.60万张,比上年增加8.61万张。随着我国饭店业的迅速发展,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不断显现。饭店业在直接创造外汇、回笼货币、拉动内需,增加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越来越为社会各界所认识和重视。为此,加快饭店业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饭店业的法律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二)加快饭店业立法是完善饭店业交易秩序的迫切需要

随着饭店业的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张,在饭店经营中法律纠纷也不断出现,原先许多约定俗成的行规受到了质疑和挑战。例如,旅客自带酒水在饭店餐厅内消费是否允许?旅客进房后,在转天12点钟以前未退房的是否应当加收房费等等,而更多的法律纠纷是旅客存放在客房中的财物丢失,饭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如旅客在使用客房内物品致使身体受到伤害,饭店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还如旅客存放在饭店停车场内的车辆丢失,饭店有无赔偿责任等等。这些法律纠纷的发生,不仅给饭店经营者带来极大的困惑,也给旅客造成诸多的烦恼。这些法律纠纷一旦投诉至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起诉至法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法院也一时感到无所适从。因为,如何调解这些法律纠纷,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然而,这些法律纠纷的出现,确实极大地妨碍了饭店业的正常交易秩序。为此,加快饭店业立法是完善饭店业交易秩序的迫切需要。

(三)加快饭店业立法有助于鼓励和刺激饭店业努力创造财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法律本身虽然不能直接创造财富,但是可以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鼓励财富的创造。在饭店业经营活动中,饭店的社会负担沉重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比如,在饭店的经营成本中,水电费的支出是其重头,一般占饭店经营成本的1/3左右。但是,现在普遍存在着对星级饭店的水电收费标准高于居民生活、一般工商企业的现象,至今不能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强力部门对饭店的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使得饭店业主叫苦不迭。据调查,在安徽合肥某酒店,除正常依法纳税外,一年还要上缴多种费用多达109项,总金额超过65万元,名目繁多,令人难以置信。长此以往,饭店不仅不能创造财富,反而会因此萎缩乃至于无法经营。

(四)加快饭店业立法是完善旅游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

中国要建立完善的旅游法律体系,就必须尽快制定和颁行作为旅游业法律体系主干的饭店业法律、法规。在旅游业的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中,饭店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与旅行社业、交通业并称为旅游业的三大支柱,所以,饭店立法是旅游立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从现实情况看,旅行社业的总体资产规模不及饭店业,但是,旅行社已经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条例》,而饭店业方面尚无此类立法,由此,表明了饭店立法是完善旅游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二、我国饭店立法的基本原则饭店业立法的基本原则是饭店业立法精神的集中体现,也是饭店业法律规范中最基本的一般性准则。

饭店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实施行业管理的原则

饭店是在商品生产出现以后产生的,商品交换刺激了人们进行商品贸易和旅游游览活动,住宿的需求大大增加,这就出现了旅馆业。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旅馆业主要是指设备简易,只提供睡眠和食物的社会旅馆,也即世界旅馆业发展初期的客栈。因此,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前,旅馆业是由商业饮食服务部门管理。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旅馆业已经发展到了主要为观光旅游服务的现代新型旅馆时期,这就要求对饭店业的管理也应当作重新调整。目前,对饭店业管理主要是由旅游管理部门和商业管理部门分别管理的,即旅游星级饭店是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社会旅馆业则由商业部门管理。此外,招待所等其他住宿设施由各自的主管部门管理。由此表明,在现实中,饭店业处于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状态。实践证明,这种管理局面是不利于我国饭店业良性发展的。饭店档次比例不合理、地域分布不合理等等即为这种管理现状的表现,而饭店星级评定制度和饭店等级评定制度两套制度并存即是这种管理现状的明证。

为了使我国饭店业的发展健康有序,已经到了结束上述管理局面的时候了。为此,饭店业立法应当贯彻统一行业管理的原则,即应当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由一个部门独立地行使行业管理的职能。如前所述,我国饭店业已经发展到主要为观光旅游服务的现代新型旅馆时期,因此,独立行使饭店行业管理的部门只能是旅游管理部门。

(二)实施宏观管理的原则

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由微观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作为饭店业的行业管理部门对饭店业的管理亦应当是宏观管理。宏观管理主要表现为指导、协调、监督,通过立法的方式,使饭店业的经营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那么,何为宏观管理?例如,在现实中,对于饭店数量问题,总是在争论不休,有一种观点认为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饭店的总量进行宏观控制,严格审批限制,以避免出现饭店数量过多过少的问题。对饭店数量的调控不属于宏观管理的范畴。对此问题,我认为饭店的数量问题应当由市场进行调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饭店的建造及其数量应当由市场决定,政府不宜过多地干预,在这方面是有过不少教训的。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要管的是具备何种条件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以及在市场中如何依法经营的问题,同时通过立法去规范饭店的经营行为,确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也就是饭店业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必须体现宏观管理的原则,而对饭店的具体经营活动则不宜过多地进行干预。

(三)饭店经营者与饭店住宿者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饭店经营者与住宿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双方都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饭店经营者和住宿者无论是何人,无论其具有何等身份,在饭店住宿法律关系中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是独立的平等的民事主体,没有高低、贵贱、从属之分,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都必须尊重对方的意志,都必须根据住宿约定提供和接受住店服务。因此,有些饭店在服务推销中提"宾客是上帝"、"宾客永远是对的"等等,应视为饭店的营销措施,或者是饭店对宾客的承诺。但是,在饭店立法中是不宜作此规定的。因为,既然是法律,就应当确认双方民事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不然,假设宾客是上帝,那么,饭店经营者就只能是奴仆了。而奴仆对上帝的任何吩咐,是不能拒绝的。

(四)饭店经营者与住宿者自愿订立住宿合同原则

合同自愿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它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在饭店经营中,住宿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住宿饭店以及选择接受饭店服务;饭店经营者也有权拒绝接受恶意的住宿者进店入住。例如美国法律规定,饭店经营者有权对任何令人讨厌或不受欢迎的旅客拒绝提供住宿服务,但是这种拒绝不应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身残或国籍的考虑。有一种观点认为饭店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无条件地接受旅客住宿。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一观点有悖于订立合同的自愿原则。同样,作为自愿原则,饭店经营者也不得强制住宿者接受其不愿选择的服务,饭店经营者不得拒绝住宿者通常的、合理的服务要求。为此,饭店业立法应体现和贯彻这一原则。

(五)公平原则

公平是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法律的基本目标就是在公平与正义的基础上建立社会秩序。在饭店业立法中,应当贯彻这一原则。饭店经营者和住宿者应当根据公平的理念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营者和住宿者都应当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自己的利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

公平原则不仅应当是饭店立法的一项法律原则,也应当是一项饭店法律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例如当一位住宿者声称自己存放在客房内的财物丢失,但又不能举证时,就不能一味坚持要饭店作出赔偿,饭店也不能因此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而应该根据法律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协商处理此类问题。

(六)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是饭店业立法的基本原则。在饭店业的经营活动中,无论是饭店经营者,抑或是饭店住宿者,在处理彼此关系时,都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滥用权利。例如,饭店经营者应当诚实信用地提供约定的服务项目,收取约定的服务费用等;作为饭店住宿者,也应当诚实信用地接受约定的服务,支付约定的住宿费用,不得逃账、拒付房费。

(七)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饭店业立法应当确立经营者、住宿者在设立、变更、终止住宿法律关系中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对当事人自愿原则的限制和补充。如前所述,在住宿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涉及当事人自己的利益,国家一般不予干涉,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即所谓"自愿原则"。但是,饭店经营者和住宿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也就是说,要受到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约束。因此,饭店业立法中的自愿原则是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的。

(八)确定饭店业经营者与住宿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原则

如前所述,经营者与住宿者同为民事法律主体,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各有各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所以,饭店业立法应当确定饭店经营者与住宿者各自的权利、义务。以达到既维护住宿者的合法权益;又保护饭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饭店业立法的主要内容(一)饭店业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指饭店业立法的目的或者宗旨。

饭店业立法的指导思想问题,是我国饭店业立法所面临的一个首要问题。因为,没有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我国饭店业实际,与国际饭店业接轨的立法指导思想,那么,饭店业的立法就肯定不是一个成功的立法,只能是一个失败的立法。

我国饭店业立法的指导思想应当是加强对我国饭店业的管理,规范饭店业的经营活动,提高饭店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饭店经营者和住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饭店业经营秩序,促进饭店业的健康发展。这一指导思想至少有三层含义。其一是为了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应当指出的是,这种管理是宏观的管理,而不是微观管理,是行业管理,而不是部门管理;其二是既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住宿者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其三维护秩序,促进发展,因为没有秩序,便没有发展。

(二)我国饭店业立法的调整对象

饭店业立法调整的对象是饭店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法律关系,即旅馆住宿法律关系。在饭店业经营中,存在着复杂多样的社会法律关系。例如,饭店经营者与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饭店经营者与住宿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饭店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饭店经营者与旅行社与其他相关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饭店经营者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此外,还有饭店业内部管理与饭店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总之,可以归纳为三种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饭店业立法不能也不可能把上述这些法律关系都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同时,也不能或不可能把每一种法律关系的全部都作为调整对象,例如饭店业中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不仅有饭店与旅游、工商、公安、税务、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还有因饭店业发生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我认为,饭店业立法调整的对象应当是饭店业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之间、饭店经营者与住宿者之间的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饭店经营者与公安部门的关系,饭店经营者与旅行社等相关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则应当由各有关的法律、法规去调整和规范,因为饭店业本身是一个提供综合服务的行业,对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法规,同样也需要综合性的法律、法规去调整。

(三)对饭店业的定义及分类

如前所述,饭店业是指为旅客提供住宿、餐饮及多种综合服务的行业,特别是现代化的大饭店是一个具有多种功能的综合服务场所,拥有客房、餐厅、会议厅、酒吧、舞厅、商店、车队、健身设施等等,涵盖了旅游业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而且从饭店业的业态形式看,除了饭店外,还有酒店、宾馆、旅馆、家庭旅舍、汽车旅馆、招待所、客栈等等不一而足。为此,饭店业立法明确界定饭店业的范围及其分类,准确界定饭店业立法的适用范围,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我国饭店业立法不仅要涵盖各种形态的饭店住宿场所,而且对家庭旅馆、汽车旅馆等简易的旅客住宿场所的准入条件及行业管理均应作出明确的规定。从我国饭店业的现状及其发展来看,我国饭店业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星级饭店,即旅游观光饭店;二是社会旅馆饭店,即没有被评定为星级饭店的旅客住宿场所;三是简易旅客住宿场所。饭店业立法应当对这三类旅客住宿场所的市场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接待设施、服务项目等,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

(四)饭店业市场准入的核准规定

所谓饭店业市场准入核准规定,是指饭店行业管理部门对各类饭店住宿场所规定一定的条件,只要业者具备了规定条件,行业管理部门就应当核准其进入市场,经营接待旅客业务。应当说明的是,这种核准制,不同于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制。例如根据现行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旅游行政管理对旅行社设立申请实行的是审批制,即便申请设立者具备了《旅行社条例》规定的条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旅游业的发展需要等规定作出不同意设立的决定。而饭店业准入的核准制则应当是只要业者符合饭店立法规定的条件,行业管理部门就应当准其进入市场。

在饭店业市场准入的问题上,有一种观点主张对饭店的建造、改建、扩建等事项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我认为,在计划经济条件和单一的公有制条件下,对饭店的建造实行严格的审批制是必要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政府就不宜过多地干预投资,实行严格的审批制了。政府要做的应当是根据饭店业市场供求情况,发布行业景气指数,行业投资建议,引导饭店业投资等等。

(五)饭店业经营的基本规则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饭店业立法对饭店经营行为作出基本规则规定,并非对饭店的具体经营方式作出规定,例如前厅如何接待旅客、客房如何整理、餐厅如何翻台等,这些都是属于饭店的具体经营方式,而是对饭店的经营行为制定最基本的准则。这方面的经营准则主要有:

1.住宿验证登记规则

我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旅馆接待旅客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我国饭店业立法应当将此规定为一项基本的经营规则。但是,应当提出研究的是,接待境外旅客住宿,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这一规定。我认为,这一规定带有浓重的闭关锁国色彩。然而,我也无意对此作过多的评论。在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后的今天,建议可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即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应当验证登记,而且饭店必须保存旅客登记册以备有关部门查阅。例如美国纽约州法律规定,饭店业者必须将旅客登记册保存三年以备有权部门或个人查阅。因为,在当今中国,海外来华人员逐步增多,如果仍然沿袭这一做法,不仅饭店业者不胜其烦,且公安部门也管不胜管。

在住宿验证登记规定上,有些地方规定,访问住宿客人的人员也必须验证登记,更有甚者,在饭店的大堂或电梯旁或楼层服务台专门设一个来访台,对来访者也实行验证登记。这是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属于旧体制下的遗留物。同时,这也不利于饭店的经营,属于对住宿客人隐私权的侵害。

2.明示告知规则

所谓明示告知规则,是指饭店业经营者应当把旅客有权知晓的事宜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旅客。例如埃及饭店业法律规定,旅馆经营者必须在醒目之处明示其旅馆类别、价格表等。在我国,饭店业立法应当规定,饭店经营者应当将该饭店的等级、类别、客房价目及计价时间、餐饮及各种服务收费标准、客房使用事项等凡是旅客有权知晓或要求旅客知晓的各种事宜以明示的方式,在醒目之处告知旅客。因为这是住宿旅客的权利,是经营者的义务。

应当指出的是,近年来普遍认为,凡是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均属单方行为,是无效的,这种认识是不妥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店堂告示、通知、声明、格式条款都是合法的,关键在于其内容是否公平合理。如果告示的内容是公平合理的,那么此类告示就是有效的。反之,如果其内容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则其是无效的。

3.规范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规则

饭店是一个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因此,正确地使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是十分重要的。目前,在星级饭店中已经普遍推行了一整套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实践表明,使用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无论是对住宿者,还是对其他饭店服务消费者都起到极好的消费标识作用。同时,它对于提高饭店服务质量,规范饭店经营行为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4.诚实信用服务规则

饭店业是一种服务行业。因此,诚实信用地为住宿者及其他消费者提供约定的服务至关重要。固然,有些饭店在经营活动中提出以低星级的饭店,为旅客提供高星级的服务。但是,实际上二星级饭店由于不具备五星级饭店所拥有的设备设施,因此,在硬件服务设施上是不可能给旅客提供高星级的设备设施服务的。在这其中,就存在一个诚实信用服务的问题。因此,我国饭店业立法应当规定饭店必须提供诚实信用服务的规则,即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欺诈旅客,提供虚假或有名无实的服务。

5.保护旅客人身、财物安全的规则

这是一项至关重要的规则。人在旅途,安全第一。保护旅客人身、财物安全是饭店业立法必须确立的一项规则。这项规则包含的内容主要是饭店必须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设置安全保卫机构,切实有效地履行安全保护职责。安全保护的具体体现主要有消防安全,客房及公共活动区域安全等等。应当指出的是,确立保护旅客人身、财物安全规则,并不意味着旅客一旦发生人身、财物受到损害,饭店就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与公安机关有义务保护公民的人身、财物安全,但公民的人身、财物受到损害,公安机关不是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是一个道理。

6.损害赔偿规则

如上所述,旅客在饭店消费期间,由于不同的原因,其人身、财物受到了损害,饭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近年来时有发生的一个问题。饭店立法应当确立的损害赔偿规则是,由实施损害行为和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没有证据证明饭店实施了损害行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饭店有过错,而损害事实确实发生在饭店内的情况,则可由饭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这种赔偿不是无限的,而应当实行限额赔偿责任。这是国际旅馆业的通行做法,也是符合法律公平原则的。具体的限额赔偿计算方法可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以及结合当地的物价,饭店的房价和服务价格确定。实行限额赔偿既照顾了旅客的利益,也使旅馆避免承担近乎损害行为人的责任。

7.尊重和维护住宿者个人隐私权的规则

饭店住宿者一旦租用了客房后,从法律层面分析,该住宿者就拥有了该客房一定时间的使用权。该住宿者有权依照饭店明示告知的范围使用该空间,有权拒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服务,有权要求饭店提供合理合法的服务。为此,饭店经营者对房客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就显得尤其重要。由此,严格地讲,如果房客没有要求饭店提供清理客房服务,饭店就应当尊重房客的这一权利。当然,饭店经营者应当将住宿旅客的这一权利明示告知旅客。

总之,饭店经营还有很多经营规则,例如依法经营规则、依法纳税规则等等。但是,上述7项规则应当是饭店立法者着重研究确立的。

(六)饭店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极为广泛的概念。饭店立法研究的是法律权利和义务。所谓法律权利,顾名思义,就是法律上的权利或法定权利,是指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所具有的某种权能。而法律义务,则是指法律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

1.饭店经营者的主要权利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饭店经营者作为工商企业,拥有的权利主要有:依法进行市场促销开辟客源市场的权利;依法销售客房和餐饮服务的权利;依法进行多种经营的权利;依法签订经营合同的权利;依法取得经济效益和分配经济收入的权利;依法保护饭店名称专用权的权利等等。此外,饭店业立法还应当明确规定饭店依法维护其利益的权利,例如对酗酒滋事、聚众斗殴、影响饭店经营者正常经营的;有欠账、逃账行为历史的;有无正当理由拒付房费的;违反饭店规定、携带宠物入店及传染病、精神病患者和违法犯罪嫌疑人,饭店经营者有权拒绝其入住和提供服务;还例如对客人在饭店消费期间,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损坏饭店服务设施设备的,饭店经营者有权要求其赔偿。

饭店经营者的上述权利,不仅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立法精神的,而且也是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符合的。例如1981年11月在尼泊尔加德满都由国际旅馆业协会制定的《国际旅馆法》均有此类规定。因此,在饭店业立法中明确规定饭店业经营者的上述权利,也是适应我国加入 WTO的需要。

2.饭店经营者的主要义务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饭店业经营者的义务主要有: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依法经营;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保护旅客的人身、财务安全;提高饭店的服务质量;按照约定承诺的项目、标准向旅客提供服务,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宿;不得拒绝旅客提出的合理的服务请求;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服务设备设施和生活用品,并告知正确的使用方法;尊重和保护旅客的个人隐私权和住宿空间的私密性,不经旅客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旅客房间,但旅客对服务人员的征求意见没有回应或明确知道客人正在发生紧急危险时除外;为旅客放置贵重物品保管设备承担责任并明确告知客人,但旅客申明自己保管除外;应当尊重旅客的人格尊严和民族习惯,不得有伤害旅客人格尊严的言行等等。

3.旅客的权利

饭店业立法所称旅客的权利是指旅客与饭店订立合同并预付定金或支付了服务费用后所获得的权利,主要有:有充分使用饭店服务设备、设施的权利,有得到约定服务的权利;有明确知晓服务收费及应知事宜的权利;有拒绝打扰和因合理、合法的原因拒绝饭店服务人员进入房间的权利;有获得安全消费的权利;有选择服务项目和服务方式的权利;有公平交易、拒绝饭店经营者强制交易的权利;因饭店经营者的原因,其人身、财物受到损害,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有对饭店经营者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及对饭店服务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等。

4.旅客的义务

如同前述,饭店业立法上所称的义务也是指旅客在饭店消费期间所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有:应当遵守饭店合理、合法的各项规定;应当自觉爱护和正确使用饭店设施、设备;应当依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应当保持使用场所清洁、卫生等等义务。

(七)饭店业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基本原则范文第3篇

摘  要:本文从新时代劳动教师的概述、劳动教师专业结构概述,分析劳动教师、劳动教师专业结构的内涵和劳动教师与学科教师专业结构的差异,并从专业精神、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专业技能等四个维度去培养提升劳动教师的专业结构。

关键词:劳动教师;专业结构;培养与提升;路径

新时代劳动教育已成为当今中小学教育的热点,全国各地的中小学都在如火如荼的开展探索和实施,作为劳动教育的主体:劳动教师,其专业结构水平和培养提升显得尤为重要。

一、新时代劳动教师的概述

新时代劳动教师是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行素质教育,促进学生五育并举,全面发展,开展劳动教育的主体,是学生开展劳动的指导者。劳动教师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综合实践活动和技术教育教师

从事综合实践活动中劳动与技术教育部分的教学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育经常学经验,是新时代劳动教育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力量。

(二)专兼职劳动教师

学校设立至少一名专职的劳动专职教师,主要由与劳动学科相近的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科学、美术等老师担任;另外,可以由学校行政、班主任、副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等担任不同学科的教师担任兼职劳动教师,也可以利用少先队、共青团、党组织以及学生社团等各方面的力量,合力开展劳动教育实践活动

(三)校外劳动专业人员

学校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劳动模范、劳动工匠、农技师、学校的花匠,充分利用家长及当地人力资源,聘请相校外关行业专业人士担任劳动实践指导教师。

二、劳动教师专业结构概述

(一)劳动教师专业结构内涵

查找有关的文献得知,我国学者和专家对劳动教师的专业結构已有一些研究,大家虽然使用不同的名称,如“劳动教师专业素质结构”“劳动教师核心素养”“劳动教师专业特质”“劳动教师专业素质”等,其实是对劳动教师专业结构的表述不同。

通过对劳动教师专业结构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之后,选取了一些较具代表性的学术观点(参见下表)。

较早前,教育部下发“关于印发《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2)1号),两个教师标准都把教师专业标准的基本内容分为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三个维度。结合劳动教育教师的特点,笔者试从专业精神、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技能四个维度去构建劳动教师的专业结构。

1.劳动专业精神

劳动教师首先要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师表,严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开展协作与交流,尊重学生的人格;其次,应拥有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热爱劳动的专业精神,教师是学生的榜样,教师的言行举止都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劳动教师要培养中小学生具有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热爱劳动的价值观。

2.劳动专业知识

劳动教育专业知识是从事教师从事劳动教育所必需的专门知识,包括基本的学生发展知识、广博的科学、人文知识、系统的劳动专业知识和坚实的劳动教育专业知识等四大方面。从事劳动教育的教师要掌握经典的劳动教育基本理论与经典思想,在劳动教育教师培养与培训过程中要将劳动教育的经典著作、经典理论、经典思想作为劳动师专业知识的重要来源,作为劳动教育教师教育课程的核心知识,还要有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论、党中央和各级行政部门有关劳动教育的文件政策,如教师要熟悉教育部《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纲要(试行)的通知》《广州市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等文件、政策。

3.劳动专业能力

劳动教师的劳动专业能力包括劳动课程资源开发能力、劳动课程规划设计能力、劳动教师课程实施评价能力、劳动教师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能力、课堂管理的能力、劳动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教师人际沟通合作的能力和劳动教育评价、反思创新的能力等。其中,劳动教育要与综合实践活动融合,综合实践活动的考察探究可以成为劳动教育的内容,因此,劳动教师要有较好的教育科研能力,能够通过课题研究,指导学生在劳动教育中开展主题探究活动。

4.劳动技能

劳动技能主要指教师在指导学生开展劳动教育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劳动素养。教师的劳动技能主要表现在:一是能清晰地讲解劳动的意义、价值,以及劳动的知识技能;二是能正确、规范地使用劳动工具;三是能熟练掌握劳动技能, 即能熟练掌握所指导的劳动项目的流程和技能;四是示范操作要科学规范,即能按照技术规范和流程进行示范操作,做到科学规范。

(二)劳动教师专业结构与学科教师专业结构比较

《中小学教师标准》的专业结构是对中小学各学科教师专业情感、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等方面的通识要求,由于颁布时还没有《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因此,《中小学教师标准》未能完全体现目前国家要求五育并举形势下对劳动教师的要求。笔者通过研究,比较了劳动教师与学科教师专业结构的差异(参见下表)。其中,学科教师是指从事语文、数学、英语教学等以知识传授为主的学科教师。

三、劳动教师专业结构培养与提升路径

(一)加强思想教育,培养劳动教师专业精神

首先,学校要切实加强劳动教师的思想教育,既要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社会主义重要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师德师风学习,武装劳动教师的头脑,促使劳动教师自觉为人师表,依法治教,关爱学习;其次,要加强劳动教师劳动观念、劳动精神的培养,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学校可以邀请劳动模范、劳动大师为劳动教师现身说法,树立榜样,激发劳动教师终身从事劳动教育的热情,促进劳动教师拥有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热爱劳动的专业精神。

(二)加强理论学习,提升劳动教师专业知识

在学校层面,要加强教师理论学习,组织劳动学科组学习系统的劳动专业知识和坚实的劳动教育专业知识,学习《教育部中小学劳动指导纲要(试行),通过知识测试和过关的方式促使劳动教师认真学习劳动教育理论;其次,劳动教师要自觉学习经典的劳动教育基本理论和经典思想,积极阅读劳动教育的经典著作、经典理论、经典思想,撰写读书笔记,劳动课后写教后感,以此提升劳动教师的专业知识。

(三)加强队伍建设和校本培训,提高劳动教师专业能力

学校为提高劳动教师的专业能力,要做到:一是重视师资配备,形成“专职+兼职+家长导师+特聘大师”的劳动教师结构;二是建立强大的劳动学科组,以主抓劳动的行政或劳动带头人、骨干教师担任科组长;三是大力开展校本培训。“请进来”,邀请专家到校讲座;“送出去”,派出劳动教師参加劳动学科教研活动;四是以课题研究促进教师成长,鼓励教师积极申报劳动课题,以课题为抓手,促进教师研究、劳动技能和教学水平的提高;五是加强劳动教师的信息技术与学科融合的水平,重视能力提升工程2.0项目,在劳动课堂中充分运用38个微能力点,提高教师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六是以项目实施促进教师成长。如学校可通过参加劳动实验教材实施、非遗文化手工活动、劳动教育结对共建、市区教研活动、片区调研、工作室教研活动、组织教师参赛等各种平台促进教师提高劳动专业能力,使劳动教师快速成长。

(四)加强劳动素养训练,提升劳动教师专业技能

学校要加强对劳动教师劳动素养的训练。一是组织劳动技能操作培训班,到农田,到饭店,到工厂,到公司,到家庭去学习各种的劳动技能专业知识和技能实操;二是劳动学科组要组织开展指导学生开展劳动教育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劳动素养培训,如讲解劳动知识技能;正确、规范地使用劳动工具;熟练掌握劳动技能和规范的示范操作要领等;三是劳动教师要自觉主动投入到劳动中,通过对各种劳动的学习和亲身体验,提高劳动技能和劳动素养,提升劳动专业技能。

参考文献:

[1]冯光国.新时代劳动教育教师的专业特质[J].中小学课堂教学研究,2021(8):68.

[2] 刘本剑.小学教师专业素质结构探析[J].基础教育研究,2014(10):16-17.

[3] 康晓伟.劳动教育教师:专业核心素养与发展路径[J],人民教育,2020.24.

[4] 王飞.中小学劳动教育教师来源、素养结构与提升路径[J].教师教育论坛,2021(2):19-22.

[5] 王红,向艳.新时代劳动教育教师的专业素质结构研究[J].教育发展研究,2021(22)62.

[6] 任平,雷浩.德国劳动教师教育课程体系:结构·特征·经验——以慕尼黑工业大学劳动教育专业为例[J].外国教育研究,2021(7):29.

劳动法基本原则范文第4篇

一、法律上对劳动者的界定

在我国法律上, 劳动者是法律主体之一, 是通过法律来赋予劳动权利与义务的自然人, 但由于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立法理念和立法宗旨不尽相同, 因此, 在不同的法律中, 劳动者的含义也不同。在我国的法律中, 劳动者的含义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 宪法中的劳动者含义

在我国宪法上, 对于劳动者的定义并未直接做出阐述, 而是在各项条文法例中间接表现出来, 在我国2004年修正的宪法中, 对劳动者的定义主要有:第一种是指相对于剥削阶级的阶级群体;第二种是指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人群, 例如农民、城市劳动者等, 在我国宪法的第8条和第42条中对此有解释;第三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人群, 我国宪法的第43条和第44条对此有解释。

(二) 社会保险法中的劳动者含义

社会保险法主要阐述的是被雇佣者与雇佣单位的关系,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保险法的保障人群范围正在不断的夸大, 并将公务员、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加入其中, 增加了受保障人员数量, 更好的帮助了社会稳定。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 保障对象是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同时, 也包括了退休后的劳动者, 除此之外, 劳动这的分类具有很多种, 例如:国家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员工等等, 根据劳动者所参与保障的险种不同、以及劳动者所在地域的保险政策不同, 又可以分为更多的种类。

根据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 (2004年) 的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指劳动者, 这里的劳动者指的是职工和雇工, 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各种劳动形式的劳动者, 雇工是指与有雇佣权利和资质的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非确定期限以及劳动形式的劳动者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二、两大法系对于劳动者的含义解析

世界各国对劳动者的含义解释都是因地制宜的, 且政策不同、国情不同都会影响劳动者含义的界定, 总体来说, 可以归纳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种, 接下来, 本文将重点阐述劳动者定义在两种不同系别中的区别。

(一) 英美法系中劳动者的含义

英美法系对劳动者的含义解释的产生是以美国和英国作为主要主体的, 在美国和英国中, 劳动者被称为employee, 它起源于主人与仆人的老式说法, 听从主人的吩咐的人群即劳动者, 还有一种含义是指独立工作者, 也叫自雇劳动者, 即为自己工作, 没有雇主, 后者不存在劳动权利和劳动争议处理等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 所谓的主人和仆人的概念逐渐被淘汰, 取而代之的是雇主和被雇佣者, 但雇主不再控制被雇佣者的所有行为, 只是发布思路或某项决定, 对于执行情况, 雇主不再有权进行控制, 因此, 英美法系对劳动者的含义解释已逐渐停止使用。

(二) 大陆法系中劳动者的含义

大陆法系对劳动者含义的解析是依据自然人的人格属性做基础的, 在大陆法系中, 劳动者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根据他人的决定提供具有人格的从属性劳动, 这里所指的人格从属性是指劳动者在接收到雇主的指挥、决定后提供劳动服务的行为。例如:劳动法中第5条规定:本法称受雇人者, 谓劳动者及使用人, 学徒亦包括在内。无劳动契约关系, 基于特定他人之委托, 为其计算而给付劳动者之人视同受雇人。由此可见, 相对于英美法系对劳动者的定义更具有实用性且更符合当代社会对于劳动者的定义。

三、结语

劳动者是劳动法的主体, 与劳动关系和劳动权属于同层的重要词汇, 整部劳动法的构成都离不开这三个词汇, 劳动者的含义是决定劳动法意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以说劳动法在本质上是为劳动者特定的一套法律, 然而, 我国的劳动法中劳动者的定义并不够严谨。本文就此问题展开讨论, 并从宪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劳动法三部有关劳动者的重要法律法规中对劳动这的含义进行分析, 充分结合国内外的相关法律, 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上对劳动者的定义详细阐述, 以期对我国的劳动者定义提供帮助。

摘要:目前, 我国劳动法上对于劳动者的定义存在异议, 这为在社会中劳动者权利和义务裁定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本文就此问题展开讨论, 并从宪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劳动法三部有关劳动者的重要法律法规中对劳动这的含义进行分析, 同时, 本文充分结合了国内外的相关法律, 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上对劳动者的定义详细阐述, 以期对我国的劳动者定义提供帮助, 并切实的帮助劳动者获得应有的权利保护。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者,定义解析

参考文献

劳动法基本原则范文第5篇

2016年5月3日上午,在郑州市康德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康德公司)销售部上班的周昕刚到办公室,就接到人事部打来的电话,通知她因不服从领导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即日起被公司解雇了。对于自己突然被开除的原因,周昕心里十分清楚。

那是两天前临下班的时候,负责销售的副总经理马军走过来,让周昕跟他一起出席晚上的酒宴,说要宴请一个重要客户。那几天,周昕正处于生理期。她一直有痛经的毛病,陪客户就要喝酒,这种状态下她怕自己不能应付。于是,她推辞说:“马总,我这几天身体不舒服,能不能不去?”马军以不容商量的口吻说:“不行,今晚的客户很重要,我怕蔡娜(另一女员工)一人顶不住,才叫上你的!”周昕怕惹上司生气,只得从命。

酒宴设在一家豫菜酒楼,客户是一个膀大腰圆的山东大汉。宾主落座后,马军让服务员给每个人面前的杯中倒满酒,然后举杯道:“尊敬的王总,欢迎您莅临郑州,按我们当地的待客规矩,先干为敬!”说着,他把杯中酒一饮而尽,周昕旁边的同事蔡娜也把杯子里的酒干了,看到周昕有些迟疑,马军严厉地瞪了她一眼,周昕只好饮尽了杯中酒。空腹再加上身体状态不佳,一杯酒下肚,周昕就有些挺不住了。喝了“见面酒”之后,马军想说合同的事情,王总摆摆手说:“只要酒喝得尽兴,合同不成问题!”马军会意,他随后提议:“王总,按郑州的规矩,我们每人要向客人敬三杯酒!”王总笑着说:“哈哈,你们合伙欺负我一个,那我也不怕,只管放马过来!”

看着马军、蔡娜轮流向王总敬酒,周昕叫苦不迭,她心里清楚,照自己这种状态,敬完王总三杯酒,她就得瘫倒。周昕借口去卫生间,悄悄给丈夫打了个电话,让他5分钟后打电话给她,说家有急事,好借故离开。待周昕回到酒桌上,轮到她向王总敬酒了。她只好端起酒杯和王总碰了碰,硬着头皮喝下,顿时感觉嗓子、胃里火烧般难受,看着她皱眉喝酒的样子,王总有点不满意,对马军说:“马总,这大妹子喝酒不爽快啊!”周昕正强忍着不舒服准备敬第二杯酒的时候,手机响了起来,丈夫电话里“焦急”地问她:“儿子发烧了,你能不能尽快回家?”周昕挂了电话,连声说:“马总、王总,家里有事,我得先走一步了!”马军不满地说:“你回家也行,把剩下的两杯酒喝了再走,这也是对客人的尊重!”周昕急于脱身,没听从马军的命令,她连声对大家说:“实在抱歉,我得先走了!”说完背起包就离开了房间。临出门前,周昕听见王总对马军说:“马总,你这下属不给你面子啊!”马军打着圆场说:“她家里有事,走就走吧,咱们只管喝尽兴就行!”

“陪酒不尽心”竟被解雇

那天,从酒店“逃”回家,周昕回想自己在酒桌上的表现的确有些不妥,可身体毕竟不适,大不了过后向马军解释一下,道个歉,也就过去了。没想到的是,她却因此接到了被辞退的通知。周昕很震惊。丈夫前不久失了业,儿子读高二,明年就要上大学,正是用钱的时候,失去这份工作,家里的经济状况会更加窘迫。仅仅因为身体不适,不能尽力陪客户喝酒就被解雇,这让周昕很是委屈,决定找马军解释一下,求他网开一面。这样想着,周昕敲响了马军办公室的门,马军一看是她,马上沉下脸来,打电话喊来助理,和他耳语了几句。助理把周昕领到走廊里,对她说:“你的事情马总已经向老板汇报了,老板也同意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现在你有两条路:要么主动辞职走人,多发1个月工资;要么被解雇,档案里写上‘不服从领导安排,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

看到被辞退的结局不可逆转,周昕没有接受马军助理的建议,她想静下心来考虑一下再说。孰料,下午她又接到了人事部打来的电话,催她去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周昕看到上面写着:“因你工作中不服从领导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公司领导层研究决定,自2016年5月3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主管催促她签上自己的名字,并通知她把手中持有的公司固定资产(笔记本电脑)、办公室钥匙等交还人事部,其工资、保险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31日,要求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个人档案、社会保险转出手续。

周昕入职康德公司8年,怎么也算得上老员工了,仅仅因为未能陪客户喝酒尽兴,就被冷酷地开除,并且还这么急着把自己逼走,这让她悲愤不已。看到人事部其他员工用同情的目光看着她,只好咬牙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了字。第二天晚上,周昕接到了平时与她关系较好的一个同事打来的电话,安慰她的同时还告诉她一件事:周昕走后的第二天,马军召开销售部员工会议,并拿周昕举例,说她不服从领导安排,陪客户喝酒不尽心,导致合同没能签下来,给公司造成了不小的损失,现在行业竞争激烈,每个销售部员工都要以周昕为戒,不然职位有可能不保。会后,销售部同仁大都认为,把签不下来合同的过错归咎于周昕是不公平的,而且公司的开除决定有些过分,建议周昕为自己讨个公道。

自学《劳动法》终胜诉

周昕随后找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周昕,现在一些公司开除员工的理由很奇葩,他接触到的案例就有因未婚先孕、不接受加班、认不全同事等被辞退的,公司这样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像周昕遭到这种不公平的对待,应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律师的解释让周昕心里有了底,更让她感激的是,律师还赠给她一本2008年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以及近期出台的《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告诉她法律上对劳动者有许多保护条款,让她回家好好研究一下。

通过学习劳动法相关规定,周昕发现,公司解聘她存在许多违法之处:譬如,公司解聘员工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对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根据工作年限,还应获得每年一个月的双倍经济补偿等。周昕对与自己有关的法律法规吃透以后,在律师的指导下起草了《仲裁申请书》,并于2016年6月28日向郑州市上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以康德公司违法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仲裁委裁令康德公司补偿她入职8年每年1个月共8个月工资补偿的两倍。

上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立案后,郑州市康德公司出具仲裁答辩书,答辩书辩称,周昕属于销售人员,因岗位特殊,陪客户喝酒也是工作的一部分,因其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表现懈怠,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该员工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由于康德公司不同意调解,上街区仲裁委于2016年8月2日下达裁决书,裁决书称,被诉方康德公司未能与客户签订合同,原因是多方面的,并非申请人陪酒不尽心所致。况且申请人当时正处于生理期,且有痛经习惯(附医院证明),不宜喝酒。在贸易洽淡过程中,销售人员下班后陪客户喝酒并非其工作内容,把陪客户喝酒不尽心归结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更属不当。康德公司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申请人请求获得赔偿的诉求理应得到支持。因此,裁令康德公司赔付申请人8个月的双倍工资共计48673.5元。

裁决书下达后,康德公司如期履行了对周昕的经济补偿。如今,已经找到新工作并充满自信地迎接新生活的周昕建议大家多学些劳动法方面的知识,一旦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劳动法基本原则范文第6篇

---------总经理助理兼行政人事经理

各位领导:

广东华杰实业有限公司自1999年成立以来,在企业的不断改革、不断发展中,始终将员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有效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相继成立了工会组织和党支部,负责对公司的各项劳动保障执行情况进行跟进和监督,以期根本上保障员工的切身利益,让每个员工都能把公司当作自己的家,发挥员工的主人翁精神,使员工的发展和公司的发展融为一体。

一、公司积极按照《劳动法》及最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大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并与进入公司的每一位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二、发挥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工会组织依法完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企业建会率和职工入会率,充分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在全公司营造崇尚和谐、追求和谐的浓厚氛围;着力完善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等各项制度,有力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现今,在华杰工作的员工都感觉到工会是一颗温暖的心,在这里生活开心,学习顺心。

三、建立和谐员工关系构建和谐企业

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的经营理念。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新的劳动法规,人力资源部门经过调整和过渡,转变管理理念,树立以人为本,民主管理的主导思想,企业建立了新型的企业员工关系,遵照“规范有序,公平合理,合作互利”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原则,树立“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把员工看成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充分尊重员工个性与才能的发挥。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吸收知名企业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逐步完善了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按照法律规定,对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竞业禁止以及违约金等事项进行相应的约定,明确了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权力和义务,通过有效的约束,既提高了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也以合同形式确保了员工合法权益的实现。公司每年都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吸纳一定数量的员工,我们都根据《劳动法》,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

制定公平合理的薪酬制度。以薪酬激励人才,公司紧密结合企业实际,根据不同的劳动岗位,在设计员工薪酬时,采取物质方面的薪酬激励的同时,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态度,劳动成果和工作业绩,实行一定的褒奖表扬和物质奖励。通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经济实力,把公司的整体利益与员工的个体利益相结合,制定了相对合理,相对公平的薪酬制度,使员工一直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在工作中心安,气顺,劲足。

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在员工职业培训中,注意突出“三个中心”即以岗位培训为中心,以技能培训为中心,以生产培训为中心。做到学有所值,学有所用。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对内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对外树立良好的社会形像。公司每年都要有计划地开展各项文体活动,利用节假日进行各类文艺演出,让员工自编自演,用身边的人和事,对员工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寓教于乐,大力宣传先进典型事迹,弘扬民族文化,增强集体主义和集体荣誉感,促进企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营造一种文明和谐,积极向上,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工作和生活坏境。企业得到了发展,树立了“致富思源,回报社会”的思想,几年来,公司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先后为学校,敬老院,残疾人和受灾群众捐款数十万元,展示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受到社会的一致好评。

保障职工的精神文化权益。开办有电视厅、培训室、网吧、图书室、宣传学习栏等文化阵地。职工书屋,现有图书1000多册,公司计划再用1-3年的时间,累计投资100万人民币,建成藏书10000册。网吧现有可上网电脑100余台,配有2名工作人员从事日常管理工作。 康乐设施乒乓球,台球,健身器材等齐全。

保障职工的安全卫生权益。安全防范措施完善,用品齐全,并建立一般性的卫生设施和提供简便的医疗保健,无论何时小病可以通过公司的医疗设施处理。

提高住宿条件。投资近千万元精心装修的宿舍大楼正式投入使用,宿舍楼参照酒店标准装修,配置空、电视、热水器等用电器,并

装有互联网宽带端口,在各项软硬件设施上加大投入,为在华杰工作的员工营造优越的环境,并及时收集整理基层员工的反馈意见,对现有的条件不断加以整改完善。整改后的宿舍区里,洁白如雪的墙面,深红色的走廊扶手,明净如水的玻璃,碧蓝的窗帘,整齐统一的床铺、书桌、衣柜等,极大地提高了宿舍的美观度、舒适度。

员工问题无小事。始终坚持解决员工问题不过夜,及时了解员工生产、生活中出现和存在的问题,员工工资准时、足额发放。

华杰一直把处理好社会、企业、员工等之间的关系作为企业发展的重点来抓,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当作一项事业去开展。“一握华杰手,永远是朋友”表现了华杰人絷情真诚的性情,“一人进华杰,全家华杰人”则反映了华杰大企有大爱、海纳百川的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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