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机构社会保险论文范文

2024-07-13

代办机构社会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国际保理业务是卖方与保理商的一种契约,主要是为赊销(OA)项下而设计的产品。它解决了非信用证项下出口的难题,是一项风险相对可控的业务,与众多的国际结算方式相比,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

关键词:国际保理;赊销;比较优势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国际贸易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国际贸易格局发生了很大改变,买方市场已经形成,特别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赊销盛行。国际保理业务使出口商在避免信用风险的同时提供更灵活的付款方式,价廉高效,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迅速。

1 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信用证结算方式逐步下滑,而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非信用证结算方式正在逐步取代信用证成为主流的结算方式。保理业务正是伴随着非信用证结算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目前,在国际贸易中,L/C(信用证)在欧美发达国家的使用比率已经由20世纪70年代的85%下降到不足20%,其中北美和欧盟分别只有11%和9%,即使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其使用比例也在逐步的下降之中。在欧盟内部,80%的进出口业务都是采用非信用证方式,并采取保理方式收款。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贸易中75%-80%均采用赊销方式。而在赊销贸易下,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和融资需求正是保理业务发展的基础。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保理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统计,截至2008年末,全球保理业务量达1.325万亿欧元,其中,中国业务量为550亿欧元。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量在亚洲排名第二,仅次于日本,但与全球保理业务量相比,份额仅为4.2%(见下表),这与我国作为进出口贸易大国的地位不相称。根据中国海关总署统计,2009年全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达2.2万亿美元,其中出口额1.2万亿美元,进口为1万亿美元。我国对外贸易结算中,信用证结算比例已下降到20%以下,而赊销比例上升到70%以上,这为我国保理业务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今后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前景无限广阔。

2002-2008年主要贸易国家(前10位)国际保理营业额比较单位:百万欧元

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8占比

英国156,706160,770184,520237,205248,769286,496188,00014.2%

法国67,39873,20081,60089,020100,009121,660135,00010.2%

意大利134,804132,510121,000111,175120,435122,800128,2009.7%

日本50,38060,55072,53577,22074,53077,721106,5008%

德国30,15635,08245,00055,11072,00089,000106,0008%

美国91,14380,69681,86094,16096,00097,000100,0007.5%

西班牙31,56737,48645,37655,51566,77283,699100,0007.5%

中国2,0772,6404,3155,83014,30032,97655,0004.2%

台湾7,91916,00023,00036,00040,00042,50048,7503.7%

澳大利亚9,52713,71618,18123,13027,57333,08032,5462.5%

全球724,196760,391860,2151,016,5461,134,2381,301,5901,325,111

数据来源:FCI网站http://www.factors-chain.Com,由作者翻译整理。

随着全球金融海啸的蔓延和影响深化,一方面,收款期的拖延趋势加剧了企业资金链压力,盘活应收账款的“造血”需求越加迫切。另一方面,全球普遍面临企业经营困难将加大收款风险,如何评判、管理买方信用,如何盯住每一单应收账款,如何及时有效地催收欠款与规避收款风险,这些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即便配备专门人才,单靠企业自身在短期内也很难做好,这为专业保理商创造了巨大的业务机会。

2 国际保理业务的比较优势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国际保付代理的简称,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出口方以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向进口方销售货物时,由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共同提供的一项集资信调查、应收帐款催收与管理、信用风险承担和贸易融资等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2.1 国际保理与福费廷相比的优势

保理和福费廷这两种融资结算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出口企业解决了资金上的融通问题。但是由于它们各自的特点不同,这两种融资方式有着贸易领域和融资期限的互补性,风险承担方式也各不相同。国际保理在以下方面存在比较优势:

业务主要功能方面。国际保理业务发展至今,已成为一项国际贸易结算和融资一揽子综合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及评估,对信贷额度内的应收账款承担100%的信用风险责任,代收账款及应收账款管理并定期向卖方报告账务,资金融通等。福费廷业务中出口商将远期汇票或本票让售给债权买方,后者凭进口方银行保证进行票据贴现,业务比较单一、其主要功能是出口融资,是中长期出口信贷的一种形式。

费用计收方面。国际保理业务中收取的费用一般包括以下几项:融资利息、附加费用(主要包括三项:服务佣金、资信调查评估费、银行转账费用),通常按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的保理协议确定的费率收取费用。福费廷业务的费用包括以下几项:选择费、承诺费、贴现利息、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买方的预期利润、其他手续费等),一般由福费廷融资者在分析进出口商交易的具体风险及有关期限后确定各项费用,加总并计算得出一个固定贴现率而报出实盘。国际保理项下的费率一般占货物发票金额的1%左右,福费廷业务的费率一般要高于国际保理费率。

业务手续方面。国际保理业务不须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对汇票的支付进行保证或开立保函;而“福费廷”业务则必须履行该项手续。采用国际保理业务,出口商不须事先与进口商协商,而采用“福费廷”业务,则双方必须事先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2 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相比的优势

坏账担保服务方面。坏账担保服务是出口企业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出口保理业务的坏账担保服务可向出口商提供100%的坏账担保,并于形成呆账坏账即期偿付,不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文件和证明。而信用风险通常仅赔付呆账坏账金额的70-90%,并于形成呆账坏账4至6个月后才赔付。而且索赔手续繁琐,出口商除按期向信用保险机构提供销售统计报表、逾期应收账款清单等,还必须提供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证明以对形成的呆账坏账提出索赔。

获取融资及管理费用方面。出口保理业务有效地解决了企业融资难问题,而出口信用保险却不能以预支方式提供融资,出口保险公司一般要求出口商将全部金额都要投保(即无论哪种付款方式都要投保),在国际上,最高保险费可达全部出口金额的4%,国际保理业务收取的管理费用相对于信用保险费仍然比较低。正是由于在较低的费用下提供了包括信用保险在内的全面服务,保理业务在许多国家的对外贸易中取得优于信用保险的地位。

代办机构社会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7年2月28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号)。内容包括《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全文转载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以下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高等院校、各类学校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

(七)军队(武警部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医疗机构;

(八)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五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营医疗机构须同时取得《营业执照》)并经营满6个月以上;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记录,并经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服务范围执业;

(六)医疗服务场所使用面积和人员配备符合卫生計生部门的规定要求。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医疗服务场所的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3年以上;

(七)医务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执业资格证;

(八)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七)就医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八)营业期间的服务能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信息系统建设、价格收费、财务管理、业务收支、用药目录、医疗服务诊疗项目、各科室服务范围及特色和专长,门诊诊疗人次、门诊次均费用、住院人次人数、每百人门诊住院人次、次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天数、平均床日费用等方面的材料。营业时间超过1年以上的按年度提供;

(九)人员花名册并附职称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材料;

(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查询);

(十一)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十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经办人员,须提供委托书或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三)军队(武警部队)的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定多方参与的评估规则和医疗机构申请协议管理的程序,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可每半年组织评审1次,也可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价的方式开展评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有关管理人员3-7人,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核查,核查人员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评估表格内容,进行量化评分。医疗机构综合评分≧85分以上的,可以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综合评分<85分以下的,允许6个月的整改期,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参保人群的数量、分布、医疗服务需求及医疗机构量化评分结果,与具备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发放“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注册地址、改制、合并、分立、转让时或私营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取得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及变更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停止服务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等级或歇业的,应在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30日内持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定点医疗机构等级材料或歇业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等级或歇业审核备案手续的,停止服务协议。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药品目录管理规定: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范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定点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用品目录明细,并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未经申报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年内有增减药品或变更药品规格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定期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

(二)应当按照《药品目录》中规定的药品名称、剂型、适应证,合理用药,对症治疗。

(三)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西药备药率应达到80%以上、中成藥备药率应达到50%以上。药占比达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将备药率、使用率、药占比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四)使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超出药品适应证和限二线用药范围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五)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中,应分清主辅用药,辅助治疗用药的费用不得高于主要治疗用药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服务协议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规定: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明细,并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未申报的医疗服务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年内有增减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定期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

(二)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进行诊治,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特殊检查治疗的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特殊检查项目部位阳性率应分别达到≧50%、≧60%。

(三)参保人员需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单价200元以上(含200元)、800元以下的医疗服务项目,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审批;单价800元以上(含800元)的医疗服务项目,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审核,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四)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中,应分清主辅诊疗项目,辅助治疗项目的费用不得高于主要治疗项目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服务协议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依法收费”的原则,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规定。

(二)严格掌握各种疾病辅助检查的适应证,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转院治疗,按规定办理手续。

(三)加强内部收费管理,各项收费记录清楚,主要收费项目公布在明显的位置,接受参保人员的监督。

(四)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以其他名义分解收费项目。

(五)严格掌握各种诊疗项目使用的适应证和禁忌证。参保人员1天内接受物理治疗、中医治疗和民族医治疗的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4项。

(六)控制乙、丙类医药费(包括乙类药品和乙、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在总费用中的使用比例,原则上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甲类医药费使用比例应分别达到60%、75%、85%以上。

(七)使用自费药品、自费项目、高值医用材料、高价乙类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经治医生应当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经参保人员或近亲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参保人员可拒付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向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参保人员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单独建账,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与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医院端结算软件的数据接口,实现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信息的实时传送、实时审核。按要求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账目清单等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配备医疗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定期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和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处理。

第十七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停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1-6个月进行整改: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机抽查定点医疗机构病历样本总费用中存在违规或不合理医疗费占比超过10%的;

(二)特殊检查阳性率低于规定的;

(三)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提供医疗服务或医师超范围执业的;

(四)由非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开具处方、检查单、医嘱并使用医保基金结算的;

(五)无故未及时传输医疗保险相关信息,或传输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六)存在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的;

(七)拒绝、推诿病人住院的;

(八)医疗保险收费系统未能专机专用的;

(九)未经申请,擅自改变收费系统终端设备使用地点的;

(十)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定点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一)有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且年内停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2次及以上的;

(二)虚报医疗费用以减免应由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或以提供现金、实物等经济手段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的;

(三)因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问题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四)将科(诊)室或分支机构以合作等方式对外出租或承包,并为承租(包)科(诊)室或分支机构提供社会保障卡刷卡服务的;

(五)冒名住院、伪造医学文书、虚报医疗费用、转嫁收费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利用医保专用读卡器、计算机及线路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网络接入或代非定点医疗机构套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的;

(七)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或吊销诊疗科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有效证件未通过年度校验仍提供医疗服务的;

(八)使用假冒、伪劣药品,或者擅自生产、使用未经批准制剂的;

(九)不配合、拒绝甚至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监管稽查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

(十)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行为,在社会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造成医疗保险基金严重损失的;

(十一)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自终止定点服务协议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原则上包括日常考核、年度考核、满意度测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医疗费用结算、付费总额控制指标、质量保证金兑付和下年度签约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文件同时废止。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代办机构社会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当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医疗保险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近年来,参保人群的不断增加,醫疗保险覆盖范围的进一步增大,使得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开始暴露出一些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针对上述问题,本研究系统分析了医疗保险基金特征与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优化措施与建议,仅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问题;对策

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为了保障社会保险的资金需求,政府基于立法要求社会统一建立且专项应用于社会保险待遇的资金,包括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等等。医疗保险基金作为社会保险基金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好坏直接关系到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随着我国医疗保险事业的持续发展,参保人数的增长与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拓展,使得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面临的工作量、工作难度均有所增长,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开始暴露出诸多问题,如何加强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就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一、医疗保险基金特征分析

(一)广泛性特征

医疗保险基金本身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保障的群体基本覆盖了各个职业的人民群众,包括农民、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等,同时保障的范围也基本覆盖了各项医疗服务,所以医疗保险基金具有广泛性特征。

(二)专用性特征

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是为了全面保障保险对象医疗服务需求,根据法律法规而筹集的专项资金,除了应用于法律规章制度所明确规定的用途之外,所有地区、单位、部门、个人均不能够挤占挪用医疗保险基金。从上述要求可以看出,专用性也是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特征,通过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能够全面提升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性,能够有效提高医疗保险政策的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群众缴纳医疗保险基金的能动性。

(三)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特征

医疗保险制度在制定的过程中,针对参保人缴费义务、享受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倘若不能够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缴费,自然就无法获得医疗保险方面的保障。所以,医疗保险基金本身具有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特征。

二、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众所周知.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是根据不同的法律政策及对应的人群,分门别类地进行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征收方式、征收途径也呈现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但我国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则并没有跟随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诸多方面不够完善。使得医疗保险基金从征缴、管理、发放整个流程中开始暴露出一定程度的问题,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劳动保障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协调性,数据传递效率不够理想,对账难度明显增加。

(二)部分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财政补贴不及时

医疗保险参保群体的不断拓展,缴费基数持续调整,再加上宏观经济所造成的干扰,扩面征缴难度开始持续增大,医疗保险基金正在面临一定程度的支付压力。上述背景下,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财政补贴资金也呈现为不断增长的态势,而一些地方政府的财力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财政补贴无法及时到位的情况,在进行年终医疗保险基金财政补贴计算的过程中,则是根据参保人数来进行财政补贴收入的计算,同时根据基金收治缺口来进行财政补贴金额的上报,正是因为部分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财政补贴不及时,导致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面临账表不一致的现象。

(三)医疗保险基金核算信息化建设较为滞后

医疗保险基金核算主要是采用收付实现制,对于基金所进行的核算主要是根据每时每刻基金对应的收支情况。从当前医疗保险基金核算工作来看,其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存在较大的滞后性,具体的核算方式仍旧依赖手工记账模式。正是因为医疗保险基金核算信息化建设存在滞后性,导致核算过程中的工作量巨大,会计核算人员被完全束缚在繁杂的记账工作中,本身的核算效率不高,且准确性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与此同时,尽管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工作已经建立一套规范的基金系统平台,但当前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与核算方面并没有进行有效的数据对接,严重制约医疗保险基金核算的效率与质量。

(四)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医疗保险事业近年来的不断发展.各个医疗保险办理部门引入专职人员针对医疗保险基金开展专项财务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水平。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量、工作难度的增加,对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掌握医疗保险知识、财务管理知识等,同时还需要系统掌握信息化技术、软件使用等。但从现阶段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队伍现状来看,大部分医疗保险办理部门中仍旧充斥着抽调人员,且部分财务管理人员的年龄偏大,在信息化技术掌握方面面临诸多困难,严重缺乏综合型财务管理人才。

三、优化措施与建议

(一)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对于当前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应当通过以下两个方面的措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一方面,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针对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优化调整,综合参考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的整个流程,同时结合医疗保险基金发展趋势,建立健全对应的规章制度,使得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能够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来开展,切实提升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相关的配套制度包括资金管理、监督管理、收支审批等等,且需要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针对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进程中人为因素所产生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切实保障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升财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

(二)针对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引入权责发生制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明确提出,社会保险基金財务管理、会计核算一般选择收付实现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部分经济业务或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其充分证明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开始全面采用权责发生制,为有效避免部分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财政补贴不及时引发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面临账表不一致的问题,可以尝试针对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引入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以此来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针对不存在支出压力的社保险种,根据权责发生制来保障会计核算的过程中现行确认,一旦发生支出缺口的情况下,再通过统计财政部门进行针对性的补贴,从而有效保障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账表一致。

(三)基于多元措施推进医疗保险基金核算信息化建设

当前社会已经全面进入到“互联网+”时代,信息化建设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项工作,乃至一个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对于医疗保险基金核算信息化建设来说,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将医疗保险基金核算信息化建设纳入医疗保险事业发展战略中来,通过持续不断的加大投入力度,保障硬件水平的持续提升。与此同时,对于现阶段财务管理软件本身使用效率不理想的问题,医疗保险部门应当尝试开发针对性的财务管理软件,即通过选择资质、技术过硬的软件企业,根据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实际情况定制针对性的财务管理软件、财务管理系统.有效加强票据扫描和上传系统、建设集中报销平台、实现成本大数据化管理。除此之外,管理会计作为当前各个企业发展的重要领域,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同样需要积极引入管理会计,基于自身发展实际、未来发展战略,选择符合自身需要的管理会计方法。需要注意的是,财务会计作为保障管理会计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还需要针对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实施有效的协调,基于规章制度的优化调整,针对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此外,还应当大力推进医疗保险基金信息一体化系统平台的建设,使得业务数据能够与财务数据实现有效的对接,保障广大财务人员能够第一时间了解业务前台基金征缴阐述,掌握基金收支进度,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队伍培训教育工作

要想加强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必然离不开一支专业素质过硬、综合能力突出的财务管理队伍作为支持。综合参考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队伍实际情况,开展针对性的培训教育工作,综合利用在职培训、委培、专家讲座等方式,提升财务管理队伍的专业能力、综合素质。财务管理队伍培训教育的内容不仅仅包含财务管理专业知识,同时还应当纳入信息化技术,帮助现有财务管理队伍知识体系与时俱进;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奖惩体系,针对财务管理队伍实际情况,建立针对性的考核机制与奖惩体系,奖罚分明,在财务管理队伍内容建立良好的交流、竞争氛围,促进财务管理队伍综合素质的共同提升。

四、结语

综上所述,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是一项系统、动态、复杂的工程,其必然需要密切跟随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进行动态的调整,才能够有效保障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最终效果。这就需要我们正视当前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基于问题制定针对性的优化措施,基于制度完善、信息化建设、人才培养等多种措施,全面提升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效率与质量,为我国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董永.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核算的不足和改进建议[J].经济研究导fi-J,2019(20):180-181.

[2]韩书英.浅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9(19):114+119.

[3]李来朋.医疗保险基金会计与财务问题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9(9):257.

[4]姚永晋.浅议我国当前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问题[J].纳税,2018(12):43+46.

[5]薛燕青.基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效运转的相关研究[J].现代商业,2017(36):191-192.

[6]孙茂晓.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中的财务管理策略[J].经贸实践,2017(20):259-260.

作者简介:

崔新民,山东省无棣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山东滨州。

代办机构社会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7)05-000-01

摘 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管理着如此庞大的基金收支和结余规模,加强和做好监督审计工作势在必行。本文从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审计(以下简称“内审”)组织体系等七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为解决好这一问题提供了一种切实可行的思路。

关键词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 内部 监督 审计

社保机构作为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机构,与财政部门共同受权承担着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等工作。以2015年为例,本年度参加基本养老、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人数分别为8.58亿人、6.66亿人、1.73亿人、2.14亿人、1.78亿人;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4.6万亿元、总支出3.9万亿元,基金累计结余达4万亿元。管理着如此庞大的基金收支和结余规模,加强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和经办机构的监督审计工作势在必行。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2013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首次列入预算报告,接受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监督。但上述监督审计工作仅是从社保机构外部进行,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实施人员专业程度不够,不能有的放矢地实施监督审计工作。二是上述监督审计工作仅仅是事后进行,无法进行事前、事中控制。三是不够深入,仅限于例行监督和抽查、抽检,无法实现全流程、全方位监督审计。因此,建立健全社保机构内审体系势在必行。

一、建立健全内审组织体系

为实现内审目标,必须建立健全内审组织体系,通过有效地配置和使用经办机构资源来确保实施。内审组织体系一般由三部分构成:内审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内审的决策、协调和考核等工作;内审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内审的工作实施,内审单元,主要由社保机构内设机构内部实施。内审决策机构负责人一般由社保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内审办法的制定与实施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办法。二是做好风险点的排查、监督和动态化管理。以每项工作节点为排查目标,排查出潜在风险点,评估风险等级,制定防控措施,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监督,并做好风险点的动态化管理,及时更新监控目标和措施。三是做好内审的实施。首先,将日常基金支出业务,全部纳入事前监督,做到原始凭证、支出汇总表、业务信息系统数据、银行付款金额“四位一体”审核。其次,对日常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进行专项审计。对整个业务流程进行全方位、无死角审计。

三、具体工作流程

至少由两名以上内审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内审范围、内容及要求。现场检查或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对审计出的问题进行取证。根据审计情况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后报内审决策机构。内审决策机构批准后,对审计出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督促落实纠正审计出的问题。

四、审计结果分类和应用

对审计发现问题,由监督审计科按问题影响程序分为A、B、C三大类。A类问题指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或对社保基金造成严重影响的问题。B类问题指因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而发生,但可以通过业务纠错程序解决的问题。C类问题指工作人员非主观故意造成的一般业务问题。

对A类问题,除按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组织、行政处理外,由本中心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发生A类问题的内设机构,取消全体工作人员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内设机构负责人给予组织、行政处理。对B类问题,取消当事人年度评先选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列入重点审计监查对象,内设机构负责人向社保机构领导班子作检查。对C类问题,当事人发生1次的,由分管领导诫勉谈话;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的,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列入重点监督审计对象。

五、存在问题

一是权威性不够。从根本上来说,内审日常工作机构的权威来自于经办机构负责人的授权,一旦无法得到足够的授权,监督审计工作将无法真正发挥作用。二是对内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较高。由于社保机构内审人员主要来自于经办机构,与本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和业务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无较高的职业道德,将不可避免地损害内审业务的中立性。

六、解决思路

一是加??社保机构内部审计法规建议,使这一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二是社保机构负责人要足够授权,大力支持内审机构开展业务。三是加强内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职业道德修养,同时,加强轮岗交流和对违法违纪人员的惩处力度,内审真正发挥出应有作用。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 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5,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3] 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158号.

[4] 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山东省政府令第第220号.

代办机构社会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社保经办机构作为直接接触服务群众、服务民生的重要民生保障服务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服务体系的服务能力直接关系到政府形象和群众公信。因此,在社保经办机构的管理方面,应该把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作为关键内容,认真研究分析影响社保经办机构服务质量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措施,进而促进社保经办机构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

一、当前社保经办机构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社保经办机构主要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成立的,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社会保险制度执行机构,承担着社会保险各项业务。对于社保经办机构来说,服务质量是第一位的,但是当前一些地方社保经办机构服务体系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需要提升。

当前,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服务的专业化水平还不够高,虽然现阶段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及时性等方面有了较大的提升,但是在利用专业知识向服务对象答复有关的政策咨询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再加上现阶段对于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不到位,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服务效果。

(二)社保经办机构的服务流程仍然相对较为烦琐。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简政放权,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但是在社保业务经办方面,有的社会保险经办项目涉及到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因此社保经办服务的业务流程仍然存在着简化的空间,需要对社保经办服务流程进一步优化完善。

(三)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基础需要强化提升。

当前在社保经办机构的服务开展实施方面,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就是社保经办机构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渠道需要进一步畅通,尤其是一些社会保险项目的办理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参与,但是在沟通协调渠道上还不够畅通。同时,在社保经办机构信息系统的运用方面,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孤岛问题。

二、提高社保经办机构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分析

(一)针对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开展强化资源整合。

影响社保经办机构服务质量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因素就是缺乏系统整合。因此,强化社保经办机构服务体系建设,在社保业务办理方面,应该加快推进社保业务办理的进程,加快推进社保业务办理的窗口整合、信息整合、流程整合、制度整合,通过强化资源整合,加强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内容的整合,尤其是将社保、工伤保险、机关事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就业部门失业保险等经办机构强化归口整合,这样不仅可以节约行政资源,同时还可以大幅提高服务效率。

(二)优化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流程。

提高社保经办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还应该注重对社保经办机构服务流程的系统整合。首先,应该对社会保险业务相关的规定进行系统的清理整顿,尤其是清理一些可有可无或者是可能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必要负担的各项烦琐环节和规定。其次,应该尽可能地确保社保业务办理流程的独立运行,避免社保业务办理过程中受到各方的干扰,提高业务流程办理效率。第三,还应该推进社保业务办理的标准化,重点是推进社保业务受理的标准化,完善社保经办机构对外办事告知,明确申报条件、收取材料等来确保业务受理的标准化。同时,还应该推进业务审核的标准化,确保社保经办业务审核严格按照标准程序来执行,提高业务审核办理的标准化水平。

(三)强化社保经办机构人员队伍建设水平。

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是社保经办机构服务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必须重视全面提升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首先,在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配备选择上,应该注重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来选择符合社保经办业务需要的复合型专业化人才。其次,应该注重加强对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组织开展社会保险领域专业的培训,重点针对社会保险征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等方面的主要政策及工作实务进行系统的培训教育,促进提高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水平。

(四)提高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办理的信息化水平。

全面提升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首先,应该加快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对有关的社会保险数据信息进行全面整合,解决社保经办机构的信息孤岛现状,为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开展提供良好基础条件。其次,应该加快推进社保经办信息化,推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方式,并注重运用各种先进手段,推进充实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内涵,通过打造功能健全完备的社保经办业务系统,提高社保经办业务办理水平。

(五)推进社保业务办理创新完善。

在社保经办业务的办理方面,还应该加快推进业务办理的创新。比如可以探索新型的社保业务预约办理模式,明确预约办理的业务范围、预约对象范围、预约的基本原则要求、预约的形式以及预约时间安排、预约注意事项,通过预约办理的方式,提高社保办理业务的效率,提升社保业务服务质量。比如,可以探索社保业务办理下沉,把社保业务办理延伸到社区,使群众可以在社区范围内办理社保业务,进一步提高社保业务办理的便捷性,提高社保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结语

影响社保经办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的因素多种多样,在社保经办机构的服务改进优化方面,应该注重理顺社保经办机构管理体制,整合服务资源,优化服务流程,强化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服务方式,进而促进社保经办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升。

摘要:社保经办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果, 直接关系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本文针对社保经办机构服务, 首先简要介绍了社保经办机构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并就提高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水平进行了详细介绍。

关键词:社保经办机构,服务情况,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1] 牛文海.基层社保经办机构亟须深化改革[J].经济师, 2014 (03) :292.

[2] 蒋明红.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J].人事天地, 2013 (5) :11-15.

代办机构社会保险论文范文第6篇

保险四级机构是指地级以下的县(区)级机构,是保险公司直接获取保费的基层机构。虽然四级机构在公司管理链中处在末端,但却是公司价值链的最前沿。突破四级机构管理瓶颈,对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四级机构存在的经营管理瓶颈

保险公司四级机构的特点是:机构规模小、地域分布广、分散独立、高等人才难以招揽。从管理意义上说,目前四级机构还有许多瓶颈,主要包括:

一、经营管理理念相对陈旧,与保险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存在差距。主要表现是“五重五轻”:一是重规模轻效益的思想还比较严重。受保费任务压力的影响,四机机构往往强调保费规模多,重视经营效益少,把保费任务完成是否作为衡量工作优劣的第一指标,效益观念相对比较淡薄。特别是初创时期的小公司,更是以规模扩张为第一要务,不计成本、不讲效益地追求所谓的高速度。二是重发展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这是保险四级机构的通病。“收到保费就是娘”,只要保费到位,管理可以让位。忽视对员工队伍管理和内控建设。三是重队伍扩张轻素质提高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人员引进了不少,部分员工也确实有一定的业务资源,但由于不重视员工引进后的培训教育,致使队伍整体素质多年没有大的提高,影响了公司乃至行业形象。四是重制度约束轻思想教育的现象还比较常见。大多数基层领导都会利用制度实施管理,但忽视思想教育对员工潜移默化的教化作用、引导作用和启迪作用,使企业文化的牵引力相对减弱。五是重经验管理轻管理创新现象比较普遍。不少基层领导固守多年的管理经验,视野不开阔,思想不解放,在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上没有创新,致使基层管理工作长期在低水平徘徊。

二、经营管理素质相对低下,与现代企业制度的推广和建立存在差距。主要表现是:一是学历层次低。多数基层领导没有受过全日制学历教育,文化水平相对偏低,对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内在原理和科学的管理方法还了解不多,管理理论水平相对偏低。二是管理技能差。拍脑门、拍胸脯、凭感情、凭经验实施管理的现象多有存在,科学管理、流程管理、目标管理、智能管理、保单成本管理的意识比较缺乏;不懂得运用现代手段进行管理。个别四级机构的领导甚至连电脑和网络都不能熟练使用。三是控制能力弱。在当前规范市场经营的大背景下,部分四级机构存在对人员、队伍管控不到位,甚至存在违规经营问题。近期,某公司员工在上级三令五申强调规范经营的情况下,仍然实施系统外出单,人为制造“阴阳单”,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影响。这些都是管理上的失控表现。四是执行能力弱。监管机构、总公司、分公司的指示不能不折不扣地贯彻到位,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游击作风、山头作风在一些四级机构还相当严重。五是组织计划不周。对保费、费用等预算能力还比较弱,公司经营不够精细。

三、管理制度和手段相对落后,与企业和市场的规范运作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授权管理不够落实。层级观念和授权意识还不够清晰,没有真正落实按级授权制度,造成各级权限不清或越权现象。一些四级机构越权操作,违规展业,出现了擅自与客户签订合作协议、擅自抬高展业费用等违规违纪问题。二是管理职责不够明确。一些四级机构没有建立完备的人员岗位职责,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的问题比较突出。总、分、中心支分公司对四级机构的管理职能还存在许多不科学的方面。宽严失当、赏罚不明的问题时有发生。三是制度保障不够科学。一些公司还没有形成完备的制度保障体系,管理的随意性、自发性、分散性比较严重。如某公司一些四级机构不按公司要求招聘人员,搞事实用工;将营销员当正式员工使用;长期拖欠一线人员的“三险一金”等。这些都是缺乏制度保障的表现。四是信息化手段不够得力。从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层面来说,目前的信息化管理已经比较落实,但

三、四级机构特别是四级机构信息化管理还是个瓶颈,信息化手段在管理工作中运用不到位。

突破四级机构经营管理瓶颈的对策

上述问题有共性的,也有个性的,如何突破这些瓶颈,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突破思想瓶颈

有思路才能有出路。只有树立正确的经营管理思想,才能确保经营行为沿着正确的轨道向前发展。突破思想瓶颈,关键是要树立科学发展观,着力强化以下五种意识:一是质量意识。作为保费的进口端,要为公司把好业务质量的第一道关口,努力提高业务品质,坚持摒弃“捡到篮里便是菜”的错误观念。要加强承保政策培训与指导,让员工明白哪些业务该做,哪些业务限制做,哪些业务不该做,使“把关”成为员工的自觉行动。二是核算意识。就是要学会算账经营,把保费、费用、手续费、赔付率、经营外收入等指标摆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统一核算;把总收入与总成本统筹起来,把预算与过程监控结合起来,确保公司各项指标在可控范围内向前发展。通俗点说,就是要做到边发展边算账,防止指标失控。三是效益意识。树立“发展有效益,承保有利润”观念,一切工作围绕效益这个中心,通过大力发展业务和严格控制成本,确保利润的最大化。四级机构要在思想认识上实现由“展业团队”向“展业盈利团队”的转变。四是竞争意识。就是要敢于参与同业竞争,在保险市场全方位开放,保险主体不断增多,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大背景下,要敢于与狼共舞。特别是中小公司的四级机构,更要自立自强,通过顽强拼搏,为自己在市场上赢得一席之地。五是规范意识。就是要严格按照《保险法》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业务,对照70号文件认真查找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逐一加以纠正,带头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要在资金、费用、数据、单证、条款费率、理赔等各环节严格按照保险监管部门要求进行管理,确保经营行为的依法合规。

二、必须把引进和培育摆在并重位置,努力突破素质瓶颈

重点是抓好四个方面:一是要引进高素质人才。作为基层单位,要重点引进三种人才。即优质业务的展业人才、科学严格的管理人才、资源丰富的社会人才。通过引进高素质人才,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展业能力,打造过硬的一线团队。二是要加强培训。对员工进行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特别对新推出的业务要做到“条款下发培训到位”,任何新条款均必须进行培训。同时要抓好职业操守、依法合规、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三是要重视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对学历高、业务精、有潜质的员工要重点培养,该提升的提升,该推荐的推荐,为他们提供提升职业平台的通道,增强公司的发展后劲。四是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和员工价值取向的培养。要通过开展争先创优、文化体育、集中教育、参观游览等活动,宣导企业的主体意识,展现企业的文化内涵,培养员工热爱集体、诚实守信、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精神。

三、必须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努力突破制度瓶颈

一是要加强基础制度建设。这一点对新公司尤为重要。要建立业务管理、财务管理、行政管理、考勤考评、奖励惩处等各项制度,使员工行为处在制度的约束和管理之下。二是要健全过程管控机制,增强自我约束的能力。重点是加强业务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过程化管控。就业务发展而言,要健全从承保到理赔全过程的管控机制,从展业洽谈、意向投保、风险评估、签单承保到出险理赔的各个环节,都要有规范的管控措施;就财务管理而言,要加强费用、手续费、单证等各个环节的管控;完善财务审批手续,引进和推广信息化财务管理模式。要做到每一个环节都要有制度约束,每一个具体事项都要有管控措施,把制度落实到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把管控体现在日常工作的各个细节。三是完善考核激励机制。要建立以保费业绩和业务质量为核心的考核机制,从时间上讲,要建立月度、季度和年度的考核,保证每个时间段使员工处在考核当中;从内容上讲,既要考核保费进度,又要考核赔付指标;既要考核保费、利润等硬指标,又要考核个人素质和个人表现等软指标。要把激励机制与员工的成长相结合,实现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公司价值有机结合,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四是强化执行力。重点是强化统一法人制度和授权经营原则。要强化组织纪律观念,任何人都不能做“特殊公民”。对监管部门和总、分公司的指示要全面贯彻、坚决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四、必须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方式,努力突破发展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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