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行为的经济学分析论文范文

2023-12-16

腐败行为的经济学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逆向选择指受众(如消费者、顾客等)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行为选择。在劳动市场领域也存在逆向选择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是否能够真正实现已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的热点,企业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方,其行为对《劳动合同法》 的落实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下企业的逆向选择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企业;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本意上是指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价格下降产生的劣质品驱逐优质品,进而出现市场交易产品平均质量下降的现象,主要是指受众(如消费者、顾客等)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行为选择。在劳动市场领域也存在逆向选择问题。从劳动市场的需求方(资方)来说存在企业逆向选择,是指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驱使下,利用其在劳动市场上的主导地位而采取一系列逃避责任、回避管制行为。

作为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中的又一新里程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劳动合同法》从起草、颁布、实施再到实施之后的一系列过程,掀起了全国性的大讨论,许多企业包括一些知名企业在该法生效前夕做出了大规模裁员、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等行为,本质上就属于与大众意志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制定者所代表的官方意志相违背的逆向选择行为。既然逆向选择行为违背官方意志、损害劳方利益,那么,剖析其产生的原因就至关重要,对于下一步的法制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都具有借鉴意义。

一、逆向选择之立法因素

(一)立法过程缺少充分博弈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从大众的角度看,缺少充分博弈,最终导致投资者与劳动者的双重不满与排斥。在立法之前讨论时,就有学者提出过立法的公平性问题,认为《劳动合同法》应保护劳资双方的平等权利,任何违约方都应承担违约的责任,并赔偿给另一方带来的损失,但这种意见在该法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同时也有学者提出,立法过度偏向某一方时,会让立法失去公正。在各国立法的历史上,许多法规政策出台后的结果往往印证了这一推论。另外,还有部分学者从立法增加了交易成本与劳动成本、不利于增加就业和增强企业竞争力、不利于劳动力本身流动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认为这同样会伤害劳动者的利益。如果在立法之前的博弈中对这些意见的重视度不够,就会埋下企业逆向选择行为的隐患。

(二)法律责任不清,违法成本过低

《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明显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些规定,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对那些采取措施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则更没有具体的惩戒措施。另外,在企业违反劳动法规时,相关的处罚力度不够,甚至没有处罚,这样势必会造成用人单位无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存在,随意侵犯职工权益,最终置《劳动合同法》于尴尬境地。

二、逆向选择之政府因素

(一)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自从《劳动合同法》起草以来,随着对劳动保护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保护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并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企业消极地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仍未得到全面有效的遏制,尤其是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采取的裁员、与老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对劳动保护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关键是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二)政府职能弱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的功能和作用越来越强,而政府的职能和作用则越来越弱。伴随着行政体制改革,政府部门正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演绎着一场推进政府职能转化和弱化的变革。但在弱化的过程中,由于转化不当而造成行政职能的“缺位”现象。对于劳动关系的处理与调整,一旦政府职能弱化至“缺位”,就有可能出现部分企业置职工利益于不顾,置劳动合同法律的规定于不顾,完全从企业利益出发来处理劳资关系的现象。

三、逆向选择之企业内在因素

(一)企业以逐利化为目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要求,已经由计划经济时代政府的附属物向以企业法人财产权为基础,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转型,企业生产的最根本目的是实现利润最大化。为规避企业运行中的风险,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追求下,企业通过“隐形行动”而不完全承担其行为全部后果的情况下,有动机也有可能损害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由此导致了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二)企业社会责任缺失

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指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社会承担的应尽责任或义务。目前,我国公众对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力量还非常薄弱,侵犯知识产权、危害劳工权利等情况在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中屡见不鲜。在当前,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影响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协调发展,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劳工关系增加了诸多不确定因素。

(三)员工是“经济人”

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来看,立法者把“以人为本” 作为立法的出发点,而经济学原理则以“经济人”的假设为出发点,假设条件的不同导致了立法结果的不同。而后者的假设似乎更切合实际情况一些。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员工与企业一样也具有“经济人”的特性。作为“经济人”的员工,在其难以重新谋职业之时,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其必然的选择,这是同样作为“经济人”的企业所不能容忍的,做出保护自己利益的逆向选择行为是其必然选择。在劳动关系领域,由于员工道德风险的存在加上企业对于员工信息掌握的不完全性,使得企业不愿轻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成为可能。

(四)劳工关系领域的诚信交易机制不健全

规范的劳动力市场秩序,有赖于严格的法制,也有赖于国民良好的道德水准和信用意识。从目前劳动力市场暴露出的问题来看,劳动力市场秩序的混乱与企业的恶性竞争、不讲商业道德、信用危机、奉行拜金主义有关,它导致了社会信用整体水平的下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致企业逆向选择便是社会信用水平低下在劳工关系领域的典型表现。信用的缺失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劳动力市场秩序,提高了劳动力市场交易成本,减弱了劳动力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降低了市场效率,而且成为阻碍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人无信不立,市无信则乱。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建立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秩序,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任何劳动合同都应给予企业和员工以诚信和公平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当然,逆向选择的产生涉及方方面面的原因,要徹底杜绝其逆向选择行为是不现实的。然而,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增加企业逆向选择成本、倡导诚信交易等方式却可以有效地约束企业行为。通过降低守法企业的生产成本来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对于减少企业逆向选择行为、构建和谐劳工关系具有更为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魏浩征,魏浩征解读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11月

[2]王思思,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D].吉林大学,2011

[3]敖妙,劳动合同法背景下的劳资平衡[J].唯实,2012(3)

[4]郭丽媛、田毅,企业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动因及其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1(2)

王悦, 回族 , 宁夏银川人,北方民族大学教师,硕士,研究方向:法律经济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北方民族大学校级科研项目(2010Y003)成果之一。

腐败行为的经济学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文章運用李嘉图的“谷物模型”分析了腐败问题的本质、成因,借鉴国内外的有效做法,提出了针对我国实情的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腐败;谷物模型;寻租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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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行为的经济学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目前我国存在较为严重的学术失范与学术腐败现象,已经对社会构成严重危害。有效遏制学术失范与学术腐败,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并完善一套行之有效的学术行为约束机制,构建学术失范与学术腐败“防火墙”。主要应从权力约束、利益约束、责任约束和社会心理约束四个方面建立健全学术行为约束机制,及时检讨修正学术行为,促进学术健康发展。

关键词:学术行为;约束机制;防范学术腐败

学术不端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我国目前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学术失范和学术腐败情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学术共同体的有关规范不够科学,缺乏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不能有效遏制学术界不良风气的蔓延。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建立并完善一套行之有效的学术行为约束机制,及时检讨修正学术行为,促进学术健康发展。所谓学术行为的约束机制,是指对学术、科研人员系统行为进行限定与修正的功能与机理,主要包括权力约束、利益约束、责任约束和社会心理约束。具体来说,就是在坚持学术自主与学术自由的基础上,各级管理机构及学术共同体应科学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制度和规范建设,完善评价机制和奖励系统,积极开展学术批评,从正面积极引导,发挥各个学术环节中“守门人”的监督和防范作用。

一、学术行为的权力约束

学术权力一般可以理解为组织或个体影响学术决策的能力。一般来说,学术权力是一种影响力,并不等同于正式的职权,未必就是由某种特定的职位所赋予的特定的权力。①学术权力的形成与运行有着自身的规律与合理性,其运用应以学术自由为前提和基础,遵循学术管理的特点与规律,有程序的约束和规制,避免学术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绝对性、无序性和随意性。

当前,学术权力的滥用及其造成的严重危害是有目共睹的。当权力缺乏制约的情况下,权力被滥用成为必然。失去约束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当学术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时,某些小集团或个人利用所谓的学术权力掌控学术的发言权,垄断学术评审的话语权,他们站在学术的制高点,给学术造成很大伤害。当今高校的学术腐败,多数都与学术权力滥用有关。因此,学术界要尽快建立起有效的学术行为的权力约束机制。

权力约束是双向的。一方面,要利用权力对系统运行进行约束。另一方面,要对权力的拥有与运用进行约束,以保证权力的有效运行和正确使用。学术行为的权力约束机制的形成,要求各级管理机构担当相应的管理职责,积极发挥学术共同体的职能,建立有效的学术规范和评价标准,监督这些规范和标准的贯彻执行。目前,教育部对于高校、科技部对于科研单位必须承担起督导与纠察之责。因而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对于学术不端,无论是剽窃作假,还是枪手提刀,均需专案负责,‘一查到底’,才算是恪尽其责”②。

改变目前学术不端行为泛滥的现状,还需要对现有的学术体制进行改革。要逐步实现大学去行政化、学术去官僚化以及变革数字化评价机制,淡化大学、科研机构、出版社、基金会等与学术有关的机构的行政色彩,代之以专家治校(院)和行业自治的原则,这是保证学术良性发展、建设高水平大学的必由之路。③目前,建立完善、公开、透明的学术权力行使规则,在学术评价活动中引入独立的第三方学术评价和裁判机构,应该是规范与监督学术权力、有效预防学术腐败的最为现实的做法。

二、学术行为的利益约束

利益约束是约束机制极为有效的组成部分,故常被称为“硬约束”。利益约束也是双向的。一方面,以物质利益为手段,对运行过程施加影响,奖励有助目标实现的行为,惩罚偏离目标的行为。另一方面,对运行过程中的利益因素加以约束,其中突出表现为对分配过程的约束。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时期,功利主义、拜金主义的存在导致学术道德的滑坡,而学术成果与待遇、奖金、地位、名誉的联系过于紧密,学术违规行为的犯规成本过低,缺乏有力的惩处措施,更加剧了学术违规行为的频发。已故中国科学院院士邹承鲁曾在中国科协2003年学术年会上就“严肃对待科学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这一主题作大会特邀报告,他一针见血地指出:“违反科学道德的表现形式虽然各不相同,但其核心问题都是企图不劳而获或少劳多获。”他列举了当前学术活动中违规行为的种种表现,包括伪造学历和工作经验、剽窃他人成果、篡改原始实验数据、在自己并无贡献的论文上署名、为商业广告做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等等。这些学术违规行为无不是为利益所驱动。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学术活动赏罚机制是完全必要的。

奖赏机制包括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两个方面。表扬与批评可以看做是精神激励的重要形式。对于当代先进学术典型要大力宣传和弘扬,对于负面典型进行严肃的批评,形成一种诚实守信的学术研究舆论氛围。在物质激励方面,主要是做好奖酬激励和关心照顾。对于那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操守、潜心治学、取得一定成就的科研人员,给予晋升职称、授予学术头衔以及其他各种物质奖励,并给予生活上的关心照顾,不但使其获得物质上的利益,而且使其获得尊重和归属感。同时,对于那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处罚,增大其学术违规成本。

近年来,为了激励学术发展与创新,国内许多大学和科研机构均有发表论文的奖励条例。实施科技奖励制度是建立有效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的重要举措。但是激励应当与约束相辅相成,若片面强调前者而忽视后者,就可能会使一些人在激烈的竞争当中,采取非正当的手段去获取稀缺的科研资源及名誉、地位。目前,一些变相的学术欺诈行为如课题套课题、一稿多投、著作内容重复出版等正是一些人在竞争中为获取利益而采取不正当手段的反映。这些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治理,就是因为缺乏完善的制约机制。这种状况长此以往,对中国学术水平的提高和基础研究的深入都将带来极为不利的负面影响,同时对青年一代科学研究人员也将起到恶劣的消极带动作用。④因此,要建立利益约束机制,就要积极倡导建立完善、科学的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学术评价制度,突出学术评价的创新导向。完善学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评价考核制度,建立符合学术发展规律和学术人才成长规律的评价指标体系,从根本上解决重数量、轻质量的评价倾向。在学位论文答辩、学术论文发表、学术著作出版、科研项目立项及评估、学术职位的评聘与晋升、院士增选、科研成果及科技工作者的表彰奖励等方面,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科学评价制度和评价机制。建议实行隐去作者姓名及单位的双盲评审制、国外同行专家评审制、一票否决制、回避制等一系列具体措施。

对于目前学术违规成本太低、得利远远大于受罚的利益损失的情况,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处罚制度与标准,增加处罚的威慑力。各级管理机构应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范各种学术行为,明确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责任。这是加强科研诚信建设、预防和惩治不端学术行为的重要手段。学术惩戒的方式,主要应遵从学术研究的特点和规律,借鉴先进国家惩戒学术腐败和学术不轨的做法,以教育部、科技部出台的各种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定等行政法规为依据,建立健全一种上下一体严密的学风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给经济与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术造假和学术腐败行为要给予相应的民事、刑事处罚,加大学术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做到防治学术腐败,有案必究,严惩不贷。

三、学术行为的责任约束

腐败的根源往往是缺乏相应的及时有效的责任追究。强化责任约束是预防、治理腐败的重要手段之一。责任约束主要指通过明确相关系统及人员的责任来限定或修正系统的行为。有效防治学术腐败,需要建立相关制度体系,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学术行为的责任制约。

首先,要实现有效预防腐败,必须建立相关的制度体系。这里最重要的是培育诚信、独立的学术共同体。公正、独立的学术共同体,有利于形成和谐、民主的学术研究风气和机制,促进学者和团体道德的养成和自律,同时也会使学术权力受到共同的监督和相互制约。学术共同体应在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制定完善的学术行为规范,促进学术科研人员遵守学术诚信规范和科研伦理规范,在学术界树立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奉献的学术风尚。应加快建立由教育部、科技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及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组成的学术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职责是指导全国学术界学术诚信建设工作,研究制定科研诚信建设的重大政策,督促和协调有关政策和重点任务的落实。应加快编制国家层面的、可操作和可核查的学术诚信规范指南,加强对我国学术规范建设的引导。学术诚信规范指南应明确其基本内涵,明确学术诚信的规范体系及主要内容、规范的管理责任以及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和处理程序中的规范责任等。

其次,加强教育引导,提高科研人员的道德自律水平。自律意识、学术诚信是开展学术研究、维护学术道德的基础。广大学术工作者应在科学探索的过程中,以诚实守信和严谨治学精神走在社会道德的前列。因此,要教育引导广大学术科研工作者修身正己、自我约束,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勇于担当学术责任和义务,正确行使学术权力,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维护科研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和人格尊严,成为优良学风的维护者和弘扬者。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学术科研工作者的责任与义务意识,提高其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的自觉性。

再次,建立健全学术科研活动承诺制度是加强学术行为责任约束的一项重要举措。要促使学术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在申请和承担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等科研活动中,签署遵守有关学术诚信规范的承诺,加强对履行承诺的监督,将学术科研人员履行承诺的情况,记入学术诚信档案。应建立健全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制度,推动政府有关部门、科技管理机构、科研机构以及学术团体建立健全专门机构和制度,依职权和程序受理有关科研不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使学术诚信建设接受学术界和社会的监督。通过学术科研活动承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加强对学术失范的监控和惩处力度,强化学者的职业道德责任。

最后,要保持学术的公正和纯洁,必须要有一个运行良好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是为了使广大学术工作者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近年来,教育部、科技部以及各类基金委员会建立的学术监督机制,对有效防治学术科研不端行为产生了初步的效果。例如,教育部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作为高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指导和咨询机构,同时出台《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对推进高校学术研究的监督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学术监督体制建设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有许多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如丹麦的“反科学欺诈委员会”和美国的“学术诚信办公室”,都是专门独立的学术行为监督机构,可以独立受理申诉、调查核实和实施制裁。我国不仅需要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学术惩戒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与惩戒标准,同时需要设立常设的、有约束力和调查权威的专门的学术监督委员会,严格调查学术不端行为。专门化的监督体制一定会有效地规制学术活动,从体制上阻止学术腐败的发生。

四、学术行为的社会心理约束

学术行为的社会心理约束,主要是指运用教育、激励和社会舆论、道德与价值观等手段,对学术科研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

首先,进一步加强学术科研人员的学术价值观教育,积极引导和激励学术科研人员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要积极引导广大学术科研人员坚持科教兴国、创新为民的价值追求,倡导广大科研人员自觉尊重、维护和实践科研活动的职业道德,使学术规范逐渐内化为科研人员自身进行科学活动的行为准则及价值取向。应激励广大科研人员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作为科学研究的直接目标和动力,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通过引导激励,增强广大科研工作者学术行为的道德自律水平。

其次,加强媒体和公众舆论监督是有效防治学术腐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手段。这里所说的舆论监督包括社会舆论和学术批评两方面。第一,学术行为作为社会文化生产活动的一部分,应该受到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的约束,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的监督。正确的社会舆论对学术道德建设的引导、评价和监督的正常进行具有促进作用,能形成学术道德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形成学术道德运行的社会舆论机制。因此,要充分发挥媒体、网络和学术团体的监督作用,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使大家对坚持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抵制什么,是非清楚,旗帜鲜明。⑤通过媒体的关注和监督,最终达到科研人员自律与他律的有效结合,从而实现对学术行为的制约。第二,在学术界内部,需要开展正当、有益的学术批评。正常的、认真严肃的学术批评是保证学术良性发展的重要机制,有无高水平的学术批评是判断学术环境和学术风气好坏的根本标志。⑥可以说,良好的学术批评制度与风气的建立与形成,对于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和预防学术腐败行为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学术批评的宗旨是客观、公正地对他人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观点进行评议,通过讨论,明辨是非,激励创新,修正错误,维护学术正义,促进学术进步和学术建设。客观公正的学术批评是学术自由和学术进步的防腐剂和催化剂,也是对学术行为的一种有效监督。科学合理的学术批评必须遵循一套各学科或学术共同体所认同和遵循的学术规范。目前这种学术规范有些已经制定并付诸实施,有些正在制定或正在完善之中。另外,开展正当的学术批评,只能从学术的立场、用学术的语言加以探讨,必须发扬学术民主,防止学术批评活动变味甚至扭曲,防止学术批评变成无端人身攻击和发泄私愤的工具。因此,在学术界应积极倡导一种坦率、正直而善意的批评风气,形成一个宽容、开放而严肃的批评环境,使真正有价值的学术成果受到关注,使学术腐败行为得到遏制。

注释

①王华丰:《论高校的学术权力》,《高教探索》2005年第2期。

②许章润:《教育部无权坐视学术腐败》,《东方早报》2009年8月10日。

③⑥蒋寅:《治理学术腐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思路与对策》,《社会科学论坛》2009年第9期。

④李占军:《中国科技界亟须推行学风教育——访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邓鲁先生》,《科学时报》2005年3月1日。

⑤周济:《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全面推进高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中国教育报》2009年3月16日。

责任编辑:随 园

腐败行为的经济学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根据贝恩公司发布的《2012中国奢侈品市场研究报告》, 2012年度, 中国大陆奢侈品市场出现持续增长, 年增长率在大约7%, 考虑汇率因素, 以欧元计量的增长率则高达20%。并且, 中国的奢侈品海外消费增速高达31%。目前, 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奢侈品消费国, 仅次于美国。2013年, 中国大陆奢侈品消费仍会高速增长。

2. 奢侈品的概念及特点

奢侈品是对商品性质的描述, 而奢侈性品牌是一种文化现象。亚当·斯密曾指出, 奢侈品是“是不属于必需品的物品”。在经济学的立场上, 奢侈品是指品质与价值之间关系的比值呈现最高的产品, 其需求富于弹性, 即弹性数值大于1。其收入增加比小于需求的增加比值, 即指随着收入的增加, 需求量也随之增长, 且收入的增长幅度小于需求量的增长幅度。

从以上的概念中, 我们可以得知, 奢侈品具有稀缺性、贵重性、相对性、可替代性等特征。

3. 我国奢侈品消费增长的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壮大, 居民收入大量增加。在其他条件既定的前提下, 收入增长导致消费者的预算线向右实现平行移动。相应的预算可行集增加。在预算的空间范围, 消费者可实现任何商品组合的有效需求。一旦超出预算的空间内, 情况则相反。假使商品价格不变, 收入增长, 预算线右移, 这样就行成了新的预算可行集。消费者将会选择更高效用的预算空间内均衡点。所以, 奢侈品的需求是随着收入增长而增长的, 消费者的收入增加为奢侈品的需求增长奠定了物质基础。

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的划分, 以及经济学的效用理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 必需品的组合带来的效用逐渐降低, 那么在心理因素的作用下, 其自我衡量的总的效用提高会通过奢侈品实现, 这是基于奢侈品提供给消费者的主观上的效用最大化, 进而实现人的自我实现需要。人们在享受奢侈品的使用价值同时, 还能实现其消费带来的优越感和尊贵感。奢侈品需求的增长, 人的心理因素是不可忽视的。

人总是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 尽管奢侈品消费是一个很小的群体, 可是按照帕累托法则, 社会财富的80%被20%的人占有。占据社会主要财富的小众, 往往是社会的精英, 主导者社会文化、经济和知识等领域, 而大多数人的生活状态又是积极的, 所以在向往、追求和模仿之下, 奢侈品就会刺激人们的占有欲望。

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 “礼尚往来”、“人情”等因素, 也影响着奢侈品的消费。在奢侈品的消费增长中, “送人情”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

4. 当前我国奢侈品消费的问题

目前, 我国奢侈品的消费处于起步阶段, 其消费结构较为单一, 集中于服饰、名表和香水等有形商品的消费, 由于人们急切地想获得社会认同, 所以有形商品更为具有价值的可见性, 而无形商品则不具有此项功能。奢侈品的消费对文化内涵、服务质量以及艺术性等不够重视。这是我国奢侈品消费的起步阶段造成的。

我国的奢侈品消费的主体呈现年轻化的特征, 根据有关组织的统计数据显示, 我国的奢侈品消费主体年龄在20—40岁之间。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中, 构成需求的条件有两个, 即消费的欲望和支付能力的具备。而我国奢侈品的消费者年轻化, 是超越支付能力的提前消费, 因此并不能因为消费市场的增长, 而视为需求的增加。这也不符合经济学中“经济人”的理性假设。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源在于, 消费的心理不成熟, 在过度的追逐之下, 形成了消费的畸形。

另外, 我国的奢侈品品牌建设落后。时至今日, 国内具有影响力的品牌还没有出现, 这使得大量的消费者的消费流向境外, 如前所述, 2012年中国消费者的境外奢侈品消费增长了31%。这主要归结于境外的奢侈品价格较低, 品种丰富, 质量有更健全的保障, 此外, 境外完善的奢侈品市场也吸引着中国消费者。

5. 应对奢侈品消费的措施

(1) 发展本土奢侈品品牌, 增加奢侈品种类。拉动国民经济的三驾马车, 即投资、消费和出口。消费的增长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发展本土奢侈品品牌, 可以极大的促进消费, 增加就业。根据基数效用论, 单一的消费品种使得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迅速发挥作用, 基于这一规律, 我们必须发展本土奢侈品品牌, 创新奢侈品产品, 使其多元化的发展。

(2) 国家发挥引导作用。我们知道, 奢侈品是富有需求弹性的, 国家在消费的引导方面就要慎重课税, 以免形成大量的境外消费。另外, 政府和行业要倡导健康的消费理念, 抛弃畸形的消费行为, 培育理性、绿色的中国奢侈品消费市场, 造就理性、成熟的消费者。

摘要:在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之下, 世界奢侈品的消费需求冷淡, 然而在中国奢侈品市场在不断增长。本文介绍了奢侈品的现状、内涵和特点, 站在经济学的立场之下分析了中国奢侈品的消费增长原因, 以及奢侈品消费出现的问题, 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奢侈品,消费行为,经济学,分析

参考文献

[1] 张梦霞.奢侈品消费动机解构的实证研究[J].中国零售研究, 2010 (7)

[2] 李飞, 胡凯.奢侈品消费外流的成因与对策研究[J].国际贸易, 2011 (4)

[3] 吴红梅, 田明华, 刘宇含.基于奢侈度的奢侈品定义及管理研究[J].商业研究, 2011 (8)

[4] 陆志俊.中国人奢侈品消费的个人感知动机和非个人感知动机研究[D].复旦大学, 2009 (5)

腐败行为的经济学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 摘要 ] 中国环境服务业应走市场化发展道路。文章首先借鉴国内外学者对市场化测度的研究,为中国环境服务业设置了一个市场化测度标准;然后根据测度标准,为推进中国环境服务业的市场化进程提出了一些思路。

[ 关键词 ] 环境服务业;市场化;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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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服务业的内容和市场化的要求

环境服务业是环境保护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环境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整个环保产业市场的发育状况。美国的环境服务业产值份额占据了整个环保产业的半壁江山,维持在52%左右。中国环境服务业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90年代开始快速发展,目前环境服务业产值占环境保护产业总值的10%左右。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在制订的《环境服务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中对环境服务业进行如下界定:环境服务业是指为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提供的相关服务活动,包括从事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的水污染防治,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污水处理、城市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国家环保重点工程相关的环境技术开发、环境咨询、环境信息、环境工程建设、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环境监测、环境审核、环境贸易、培训与教育等服务。

由于我国环境服务业起步较晚,并面临多方面因素制约,环境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很低,全方位的服务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我国环境服务业的主体如污水处理、废物收集和处置、河道和湖泊治理等服务主要由政府提供。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在《环境服务业发展报告》中指出,目前我国环境服务业的市场化程度相当低,处于民营化和市场化的萌芽时期。

市场化就是市场机制在一个经济中对资源配置发挥的作用持续地增大,经济对市场机制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和增强,市场机制从逐步产生、发展到成熟的演变过程(陈宗胜,1999)。该定义表明市场化是经济制度由政府管制型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在政府管制型经济制度下,政府广泛干预经济活动,压制了市场的作用;价格管制导致价格偏离其真实水平,不能发挥传递信息、提供刺激和收入分配的作用,从而导致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企业失去独立产权主体的地位,市场竞争和利益机制的激励作用被减弱,导致企业经营效率低下。所以,改变政府管制型经济状况向市场经济转变是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环境服务业发展应坚持市场化方向。

二、环境服务业市场化的测度标准

由于市场经济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演进、变化着的经济体制,市场化在不同的阶段会有不同的内容,不同的行业在市场化的具体形式上也存在着许多差异,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标准去衡量市场化发展水平。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环境服务业的市场化程度相当低,还处于市场化的萌芽时期,因此,有必要借鉴其他行业的市场化理论和实践经验,为环境服务业的市场化设置一个测度标准,目的是指导环境服务业的市场化进程。

在全球贸易领域,源于对“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界定,世贸组织和欧美国家都对市场经济设置了基本评价标准,这些标准被认为可以用来对市场化进行测度。国内也有不少学者对市场化的测度做了研究,设置了大量反映市场化的指标,其主要目的是促进中国市场化改革进程。笔者借鉴国内外专家学者对市场化测度的研究,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去测度环境服务业的市场化。

1. 政府行为规范化。市场化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政府角色重新定位。首先是政府按计划配置经济资源,转变为由市场配置经济资源。主要表现为政府的财政支出占整个生产总值的比重减少。其次是政府对企业的控制和干预减少。主要表现为企业管理者更加关注市场波动情况,与政府部门和人员打交道的时间减少。另外,企业税外负担减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规模减小和效率的提高都应是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标志。

2. 非国有经济的发展程度。在市场化改革以前,国有企业在各个行业中都有占主导地位。市场化改革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市场导向的非国有企业取得了重大发展,使得市场调节在行业经济中的比重迅速提高。因此,环境服务业中非国有经济的发展程度是衡量环境服务业市场化的重要标准。非国有经济的发展程度可以从非国有经济在环境服务业的总产值、总投资、总就业人数中所占的比重反映出来,该类比重越大,说明非国有经济发展越好,市场化程度越高。

3. 价格由市场决定的程度。大多数行业经过多年的市场化发展,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已经由市场竞争决定。但是,在某些行业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企业垄断和价格协议,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在环境服务业,由于环境的公益性,政府一直以来对环境服务的价格实行严格的规制,并通过国有企业垄断着环境服务的供给。所以,未来环境服务价格由市场决定的程度将是环境服务业市场化改革的重要评价标准。

4. 法律制度环境和市场秩序。法律制度环境的改善是市场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司法的公正、透明和效率直接关系到能否保证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一般用每亿元总产值中经济案件发生率和消费者投诉率来近似地衡量市场经济秩序的好坏。经济案件发生或消费者权益投诉过于频繁说明生产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法律保护,市场秩序不良。

三、推进中国环境服务业市场化的思路

1. 改变政府供给模式。长期以来我国环境服务主要由政府提供,私人资本极少进入。公共经济学将人类社会需要的各种物品和服务划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一般认为,环境服务业的很多内容在消费上不具有排他性、在生产上不具有竞争性,属于公共物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环境服务必须由政府供给。西方公共物品市场化理论将公共物品的供给过程划分为“供应”和“生产”两部分。所谓“供应”,主要是针对资金的提供而言的;所谓“生产”,则强调怎样进行具体的产出活动。该理论主张政府和私人进行合作,由政府负责公共物品的“供应”,私人则负责“生产”的具体活动。在西方国家的环境服务业市场化实践中,私人和政府合作模式被广泛使用。具体的形式有服务外包、管理外包、租赁合同、特许经营等等。值得注意的是,环境服务业中也有不少具有私人物品性质的环境服务内容,它们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可以实现只对付费者提供服务,而将不付费者排斥在消费之外。该类环境服务由于在消费方面不存在市场缺陷,由政府提供不仅不会提供效率,反而会造成财政资金的巨大效率损失。因此,具有私人物品性质的环境服务应采用市场提供模式。另外,很多学者都同意,物品在消费上的排他性基本上是一个技术问题。随着技术的日趋发展,原来在消费上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会变成具有排他性的物品,或者排他成本会降低,比如从无线电收音和无线电视到需要缴费才能使用的有线收音和有线电视,网络行业也已成为私人部门能够有效供给并赚取利润的行业。从西方国家环境服务市场供给的历史发展过程看,很多原先只有政府才能供给的环境服务,现在私人部门也能供给,因为其收费障碍已经排除,受利润驱动的私人部门已有积极性参与提供。

2. 改革国有企业使其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消除垄断。消除国有企业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对国企改制使其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是各个行业市场化进程中的重点工作。环境服务业也面临同样的国企改革要求。目前我国环境服务业的主体是国有企业。近年来环境服务业实行的将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化运营、采取管理合同和服务合同形式让民营企业参与经营等都是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有效尝试。要消除国有企业垄断局面,只是从国有企业自身的改革入手是不够的,还需要政府通过放宽行业行政准入制度、改变所有制歧视政策,来吸引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培育市场竞争机制。

3. 扶持非公有企业的发展。非公有企业的行为本身具有很强的市场化趋向,在市场化刚开始的初期,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扶持非公有企业的发展。非公有企业的发展主要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投资收益回报机制不健全;二是风险分担机制没有建立。非公有企业追求的是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在提供环境服务后收回收入弥补成本是其最关心的问题。对于在消费上具有明显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私人物品性质环境服务项目,非公有企业在提供服务后,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收回收入应该很顺利。但是,由于在某些地区收费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并且政府对环境服务实行低价格控制,所以长期以来存在着收回的收入难以弥补成本的问题。政府应尽快建立起全面的收费体系并且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采用财政补贴来保证非公有企业的合理利润。另外,对于在消费上缺乏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公共物品性质环境服务项目,由于服务受益者不够明确,或者是收入回收的成本较高,需要政府通过收费制度创新或法律强制力帮助非公有企业收回收入。由于环境保护的社会公益性,政府对环境服务项目实行严格的准入规制和报酬规制,因此,环境服务项目的运营会受到来自市场和政府两方面的约束,面临着市场约束和政府约束带来的两方面的风险。市场约束带来的风险可能通过市场有效分散,理性的投资者对此能有所把握。但是在政府规制框架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约束的波动可能带来巨大的风险,通常私人投资者会对此束手无策,该类风险会成为私人资本进入环境服务业的重大阻碍。因此,通过在政府和非公有企业之间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使私人投资者在项目建设经营期内具有一个安全的保证,是扶持非公有企业发展的有效手段。政府可通过提高环境服务价格、高低盈利项目捆绑经营、财政贴息和税收减免等方法来增强项目盈利能力,从而间接分担项目风险;在特殊情况下,政府还可承担部分本应由投资者承担的市场风险来直接降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程度。

4. 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中国正处于政治体制转型时期,民主监督制度尚不健全,尚未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制度,也没有严格的审计制度。在监督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进行公共物品市场化改革,就很难避免“暗箱操作”、“黑箱操作”现象。另外,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在市场化过程中,规避不正当竞争、绩效评估、责任机制、监督机制等都依赖于法律加以规范。目前在公共物品市场化过程中出现的公共工程质量低劣、政府官员受贿腐败,工程层层转包获取回扣、招投标流于形式、不公平竞争等现象正是我国公共物品市场化缺乏法律规范与保障的反映。所以,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是保证环境服务业市场化改革顺利进行的关键步骤。

5. 利用加入WTO后的有利因素加快市场化进程。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环境服务业逐步全面对外开放。市场开放给环境服务业带来多方面的有利影响。一是有利于增加外资对我国环境服务业的投资。由于目前环境服务业获利能力较弱,吸引资金存在困难,引进外资有利于解决该行业的资金短缺问题。二是有利于增强我国环境服务业企业的竞争力。吸引世界著名的环保企业以合资的形式参与我国的环境服务项目,有利于提高我国相关企业的管理、服务及技术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三是有利于加快环境服务市场的法规体系建设。WTO在长期运行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相当完善的规则、惯例和制度,我国加入WTO以后必须接受。从这个意义上讲,WTO框架下市场的开放可促进该市场法规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但是,由于我国的环境服务业刚刚起步,竞争能力不强,环境服务市场开放后,环境服务业受到很大的竞争压力。尤其是外国环境服务企业将凭借其强大实力争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设计施工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等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又有较好收益的项目。不过我们必须认识到,加入WTO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长期有利的国际环境,从长远看,为我国企业争取到了在国际市场上发展的平等权利和广阔的空间,短期的冲击可以看作是为获得长远利益而付出的代价。我国环境服务业应抓住加入WTO后的有利因素加快自身市场化进程,同时有效地参与国际环境服务业合作,拓展我国环境服务业的发展空间。

[ 参考文献 ]

[1]陈宗胜等.中国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2]樊刚,王小鲁等.中国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报告[J].经济研究,2003,(3).

[3]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服务业发展报告[R].2006,(7).

[4]李启家.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与创新(重大项目成果报告摘要)[R].中国环境法网:http://www.riel.whu.edu.cn.

[ 责任编辑:李国燕 ]

腐败行为的经济学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当前我国司法腐败形势仍非常严峻,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原因也较为复杂,是司法体制机制缺陷、司法环境和司法人员素质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在对策上, 要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完善反腐败法制和强化监督制约等举措多管齐下,才会达到良好的效果。

关键词:司法腐败;监督制约;队伍建设

司法是人们寻求社会正义的最终途径,是保证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近年来,诸如重庆法院执行窝案、最高院前副院长黄松有涉嫌受贿案、湖南省高院前院长吴汉振受贿案、辽宁省高院前院长田凤岐受贿案、阜阳市中院三任院长“前腐后继”案等司法领域的重大案件,都说明司法腐败已经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在2014年1月8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一、当前中国司法腐败的现状及表现

(一)当前中国司法腐败的现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披露的数据来看,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总人数从1993年度的1 804 人,逐步攀升到1998年度的峰值4 771人,在经过五年的高位盘整后,自2006年开始回落到 2 700人左右。① 20世纪90年代司法腐败犯罪形势一度恶化的局面目前总体上得到扭转,但相对其他领域,其绝对数量虽然走低,但相对比例却在提高,其占职务犯罪总数的比例一直维持在6%以上,且有上升的势头,说明司法腐败已经成为职务犯罪相对高发的领域,腐败形势非常严峻。

(二)当前中国司法腐败的表现

当前,我国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索贿、受贿

这是目前最严重的司法腐败,也是反腐败的重点。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打官司“托关系,找熟人”已成为约定俗成的规矩,而部分司法人员也不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以“关系、人情”为依据,以“金钱”为准绳,把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

2.以罚代法

这在刑事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为了私利或小集体利益,以罚金刑代替自由刑,甚至有的公安机关可以将严重的刑事案件终结在侦查阶段,罚款了事。

3.以权卖法

在实践中,有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置人民利益于不顾,以权换钱,以权换利,甚至成为地方黑社会势力的保护伞。

4. “吃”、“拿”、“卡”、“要”

部分司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当事人吃、拿或者勒索钱财,以填自己腰包。

5.参与搞地方保护主义,司法呈现地方化的不良倾向

这方面在行政诉讼和执行领域表现较为突出,部分地方法院偏袒作为被告的地方政府机关,拒不配合、不协助其他地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甚至以武力阻挠外地司法机关执行。

6.乱收费

有的司法机关为了解决经济困难,千方百计乱收费,将一些不必要的开支转嫁在当事人身上。

7.用人上的腐败

在用人上不是任人唯贤、唯才,而是任人唯亲,在个别地方出现司法机关在招考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时解决优先照顾司法人员子女亲友的问题。

8.衙门作风、官僚主义泛滥

部分司法人员对当事人态度冷漠、专横,作威作福,所以老百姓说,司法机关有“四难”: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

以上是司法腐败的种种表现,当然在此不可能一穷而举,而且这些表现之间也不是各自孤立的,往往相互联系,互为表里。

二、当前中国司法腐败的原因分析

司法腐败的原因较为复杂,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司法腐败是司法权力运作主体、对象、制度、环境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司法体制机制存在缺陷

从司法制度和司法运行机制看,法律上存在的漏洞和体制上的弊端为司法腐败的产生创造了制度基础和条件。这方面的缺陷,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地位不独立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没有司法的独立就不可能有公正的司法。孟德斯鸠说:“如司法与立法、行政不分离,则无自由可言。”正因如此,在现代西方社会,对司法独立都较为重视,往往视之为“法治的真谛”。我国虽然这一思想在宪法中也有所体现,但由于现实的原因,实际上难以实现,司法权出现了地方化的倾向。

2.司法机制不科学

我国司法机制的不科学,主要是司法的行政化,具体表现在:除了军事、海事、森林等专门的司法机关,其他都是对应行政区划来设置的,司法人员的管理也是以行政方式进行的;建立了由普通法官到副庭长到庭长到副院长到院长的权力等级体系,根据部、局、处、科等行政级别确定法官、检察官待遇的位阶体体系;在很多司法程序中,还是以行政命令决定。司法的行政化,导致权力集中、管理落后、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不高等体制性弊病。

3.监督机制不完善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并且也已被大量的事实所证明。目前,我国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基本上还是以党的监督、人大监督为主, 监督不及时,监督面也较小,以致司法腐败行为被发现和受到惩治的概率较小,这就造成腐败者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的可能性增大。

4.司法保障机制不完善

这里所谈的司法保障机制,仅指司法人员的物质保障。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社会地位、名誉、威望都远较文官高得多,待遇也远比文官丰厚。而在我国,司法人员的薪金取决于地方财政,许多经济不发达地区,司法人员工资低,司法人员生活难以保障。这容易导致司法人员可能因为生活的困难而“为五斗米折腰”,拿手中的权力换取钱财,出现司法腐败。

(二)司法环境不够理想

司法环境是司法腐败得以滋生的温床。司法环境,指的是司法运作所处的环境,它是一个动态的多元环境,主要包括政治制度、经济体制、传统思想和价值观念等等,在此,笔者仅从法律意识这一角度谈一谈当前中国缺乏一种“尚法”的精神。

封建社会作为一种制度已经不复存在,但经过两千多年的积淀,由它形成或渗透的社会文化、心理习惯、价值观念等在现代社会中却依然存在,导致当前中国不崇尚法律。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它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就权力阶层说,摆特权,耍威风,官僚主义;另一方面,就民众来说,在观念上仍生活在一个充满了人情的人伦社会上,不习惯生活在一个由他们看来是来自西方的冷冰冰的法治社会中,他们更乐意于用传统的道德规范去维系和调整现有的社会关系。

有些案件当事人为了胜诉或取得较大的权益,在打官司时“托关系、找熟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不再相信法律的公正、司法者的公正,而是将胜诉的关键建立在“关系”、“熟人”的基础上,于是千方百计直接或间接地接近办案司法人员,请客、送礼甚至行贿。

也有些人为了日后“办事方便”,对司法人员进行“先期投资”。他们平时想方设法与司法人员套近乎,拉关系,以图日后涉及法律事务时能够“办事方便”、“得到照顾”,有些司法人员也放松了警惕,认为他们不是当事人,接受他们的“请”、“送”无所谓,殊不知这些人所预期的收益是以司法权力为基础的,正是看中了司法人员手中的权力,才会进行“投资”。

(三)司法人员素质仍有待提高

从司法权力运作主体看,司法人员素质低下是司法腐败产生的重要因素,司法人员素质与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关系,司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司法水平的高低,二者成正比例关系。

在国外,对司法人员的任职资格、选任方式和选任程序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任用检察官、法官,首先应具有律师资格,并且具有一定年限的执业经验要求。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检察官、法官任职资格条件的要求本身比较低,我国现有司法人员高学历人员少,另外,部分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差,享乐主义、特权思想占了上风,腐朽堕落。

四、当前中国司法腐败的防治对策

有司法就有司法腐败,这就注定了遏制司法腐败是一个持久的连续过程,也是一个综合的社会系统工程。所以要想单靠几项措施就一劳永逸、轻而易举地消除司法腐败是不现实的。因此在对策上,既要从宏观实施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综合治理,又要从微观在司法运行的各个环节消除弊端、植入免疫基因,只有这样,才会达到良好的效果。

(一)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

1.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把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推进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加以规定,表明了党中央对于司法改革的高度重视。按照公报的要求,需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以及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会议要求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在全会提出的“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基础上,笔者认为不妨借鉴我国大军区设置及中国人民银行设置改革的经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独立运作、垂直管理的司法体系,司法机关的级别仍为四级,保留现有最高司法机关,打破现有依行政区划建立的高、中、基层司法体系,跨省、区在全国范围内设立高级检察院、法院(以各设7-8个为宜),跨地、市设立中级检察院、法院,跨县、区设立基层检察院、法院。这样,既可以有效防止地方行政的干预,又可以减少司法机关的设置,裁减冗员。

另外由国家财政列出司法专款,并保证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逐年有一定的提高,并且保证司法经费来源的唯一性以及要保证专款专用,司法经费仅用于司法运作开支。

由全国人大设立专门机构或司法部对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合格且志愿到司法机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单独考核,合格后进入国家检察官学院和国家法官学院进行不少于2年的培训,合格后由主管机构颁发司法官员任职资格证书,方可进入司法队伍,纳入全国司法人员人事编制,并由最高司法机关在本系统内统一任命和调动。院长、检察长等司法行政领导职务,也由最高司法机关在本系统人员中选拔,报全国人大任命。

2.改革具体司法规则

合理配置司法权力,明确公、检、法、司各方权力范围,公安机关只能是侦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只能是司法执行机关,无权对案件进行实体性的处理。

改革合议制、审委会和检委会制度,推行办案法官和检察官责任制,让法官、检察官能够自主公正执法、司法,同时也会使主办法官、检察办理官冤假错案受到法律的追究。

(二)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回答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目前的现实情况,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在职人员业务培训

根据司法人员的现状,将众多素质低下、不合司法职业任职资格要求的人员在短时间内全部清除出司法队伍,是不现实的。只有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以期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素养,然后让他们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如果在一定年限内,仍不能达到任职资格要求,则应淘汰出司法队伍。

2.提高任职资格要求、严把进人关

要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必须从抬高司法机关的门槛入手,严格司法人员的资格和资历条件,走精英司法之路。《检察官法》和《法官法》对此已做出了相应的调整,笔者觉得仍不够合适,认为应限定在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因为司法工作到底是一项特殊职业和专业化很强的工作,需要受过法律教育的人来做。同时把好进口关,规定只有经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合格,再经考核和培训,才能担任检察官、法官职务。

3.强化思想政治教育

加强司法人员和法学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打牢政法队伍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着重提倡他们不断加强自我教育,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和道德水平,增加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三)完善反腐败法制

遏制和消除司法腐败,法制是保证。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司法人员收入申报和公开制度

在司法系统率先改革,司法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必须依法向有关部门申报收入数额,进行准确登记,然后由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当司法人员离开原职时,必须公开其收入、财务帐目,并由审计师依法进行审计;对司法人员违法所得或来历不明的财产,必须严肃查处,予以没收,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制定反腐特别法

我国现有的反腐规定散见于刑法、行政经济法规或部门规章中,立法上的不系统、不协调及某些缺乏强制力的规定,给反腐倡廉的深入开展带来诸多不便。为此,应尽快制定一部反腐特别法,对贪污贿赂、刑讯逼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等腐败犯罪行为作出系统而又具体的规定,运用统一的法律规范对之加以控制。

(四)强化监督制约

只有建立以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为主的监督体系和机制,实施有效监督(既要有程序的,也要有实体方面的),方能有良好效果。

1.继续完善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制定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各系统的监督规章,各司法机关内部设立监督机构来监督本系统、本单位的工作。二是通过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

2.重点加强社会监督

司法具有民主性的特征,应当受到来自社会的监督。社会监督分为两块: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对于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笔者认为,现在关键是制定相应规则,并予以制度化,保证监督渠道畅通,并健全保护机制;对于新闻媒体的监督,当务之急是以立法的形式赋予新闻媒体适当权利、规范媒体的报道行为。

反对司法腐败、推动司法效率与公正,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我们期盼着伟大祖国能够遏止司法腐败,走向民主、文明和法治,在民族复兴的道路上谱写辉煌的篇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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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千帆.重启司法职业化改革[J].人民论坛,2013(4):7.

[3]盛宏文,魏娜.司法腐败的基本特征及预防对策——基于1990-2010年相关数据的实证分析[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8):97-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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