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2023-09-17

税收优惠政策范文第1篇

我国是2006年起全面取消了农业税。而现在的农业税收减免政策所指的农业税收是农产品税。即购买和销售农产品时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减免。

那减免的内容包括什么? 政策明确规定,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以及参与农村流通时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方面的优惠。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提高了个人、个体工商户和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明确了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对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4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到底哪些属于农业产品范围呢? 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上是这么定义的: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其实,“农业产品”也只有在较为严谨的税收法规中作出过定义,而且有所特指,即为列举项目中的“初级产品”;虽然在一些税收法规和税收实务中常有“农产品”一词,却没有对“农产品”作出过明确的定义。所以,要搞清楚两个问题:一是“农产品”和“农业产品”到底是否等同?二是“农业产品”中的“初级产品”又如何理解? 事实上,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使用的“农产品”只是通俗的说法,没有严密和清晰的定义界限,范围比较宽泛;通常情况下,税收法规和税收实务中的“农产品”就是“农业产品”的替代词(相当于“农业产品”的简称),但在具体适用时一定有所特指,如“初级农产品”、“免税农产品”等。“农业产品”是在国民经济领域和法律层面使用的概念,在表述和使用上具有“规范和标准”的色彩,在具体适用时往往也会出现特指,范围较狭隘。简单点说,二者在税收环境中等同,税收环境与其他环境相比较则不一定等同。不少农业生产者就是因为有此误区,而蒙受了利益损害,觉得有些冤屈。 对于“农业产品”中的“初级产品”,税法中使用了分类列举法:如植物类中的茶叶,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是初级产品,但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就不是;花生,未经炒制过的是初级产品,而炒制后就不是;苗木,只要活着就一定是初级产品。所以,在实务中大致可以这样理解:凡是鲜、活、生或者只是经过简单初加工的农业产品往往是初级产品,但到底是不是,仍只能以法规的列举为准。

农业产品的税收优惠关系到经营者的切身利益,但也是把“双面刃”,所以必须清楚明了。

农业产品的税收优惠概括起来就是三句话:农业产品增值税的法定税率为1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句话的意思是: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也就是说,凡是在低税率13%的税目税率注释范围内的农业产品,对一般纳税人征增值税时,一律按13%计算(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征)。

第二句话有三个关键词要读懂:“农业生产者”,即只有“直接从事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才有免税的资格,纯粹从事经销或贩销的就没有免税资格。“自产”,即只有农产品的来源是自己生产的才可免税,外购农产品用于直接销售或加工后销售的都不能免税。“农产品”指符合13%低税率的农业产品。三者要同时符合,缺一不可。在现实中,这句话经常被经营者误读或者曲解。此外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第三句话也有三个关键点:“企业”,因为是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免征、减征,所以特指法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是直接从事列举项目生产的生产企业才适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企业适用其他法规),大致可概括为具有法人组织的国有、集体、各类合作社、股份制、公司等性质的生产性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实际就是前述的“农业产品”范围,经营行为的界定也一样(即“自产自销”),只不过计税依据变成了“应纳税所得额”。“免征、减征”,免征即全免;减征即按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后乘以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征企业所得税。对适用免征、减征的项目,税收法规采用了项目列举法,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概括起来可以这样理解:凡是增值税免征的,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要么全免,要么减半,而且是免征项目多,减半项目少,企业范围在缩小。

怎样才能正确获得农业产品税收优惠? 要正确获取农业产品税收优惠,理解和记住三个要领,并且能做到就行,那就是:纳入税务管理是前提,规范经营、正确核算是核心,按时报备是关键。

纳入税务管理的标志是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开始纳税申报。税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办理税务登记,而且不管是否有税收减免,都要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否则,所有的减免税都不成立。这是一个不能越过的大前提。

对农业产品行业的减免税管理来说,除了上述普遍适用所有纳税人的规定外,还有专门针对方便农民办税的规定,核心是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业产品的税务管理,允许其将纳税申报、税收减免与发票开具三者一次性即时办理完毕。

在此要强调,现实中,不少农业产品生产者,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大且应当办证的农户,经常误认为反正是免税,办不办证、报不报税没关系,只有到自己要用发票了、急了、没办法了,才去办证,还觉得“规矩”太多,手续太繁。事实上,办证前已经产生的销售是不能免税的,而且还很可能会造成诸如“偷税”等涉税违法问题。所以税务登记是不可省略的步骤。

税收优惠政策范文第2篇

2014年初,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128家重点联系物流企业开展了“2013减轻物流企业负担调查”。从最近公布调查结果看,我国物流行业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尚未形成,物流企业在税收、交通、用地、行政审批、融资、用工等方面负担较重,直接影响到企业健康发展。对比物流各细分市场,运输型企业生存状况尤其严峻,以下是报告摘要,小编为你摘录如下:

2013年,调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6.2%,不仅低于企业成本的增长,也低于同期GDP增长速度。其中,运输型企业收入同比减少10%,仓储型企业收入同比增长8%,综合型企业收入增长15 %。企业主营业务成本同比增长7.9%,成本增长依然快于收入增长。其中,运输型企业成本同比减少7.3%,仓储型企业成本同比增加9.4%,综合型企业成本同比增加16.7%。企业实现净利润同比减少7%。其中,运输型企业实现净利润同比减少39%,仓储型企业实现净利润同比减少10%,综合型企业净利润同比增长12.9%。企业净利润率平均为4.3%,利润水平整体偏低。其中,运输型企业净利润率为2.3%,仓储型企业净利润率为4.6%,综合型企业净利润率为5.5%。

总体来看,物流企业整体负担较重,成本增长快于收入增长,经营效益大幅下滑。造成这种状况的政策环境和管理体制方面的表现主要有:

(一)税收负担增加较多

调查显示,调查企业税收支出平均增加37.3%,远高于主营业务收入6.2%的增长水平。物流业税收支出增长快于营业收入和利润增长,这也是导致企业净利润普遍出现下滑的重要原因。 ——运输型企业税负大幅增加

调查显示,2013年,受物流业全行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影响,90%的调查企业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体制下缴纳营业税相比有所增长,平均增长52.9%。分类型看,运输型企业增值税增长116.2%;仓储型企业增值税增长10.8%;综合型企业增值税增长51.8%。对于税负增长的原因,24.8%的调查企业认为“营改增”税率设置过高;28.0%的企业认为抵扣进项税额少;29.2%的企业认为抵扣发票难以取得;12.4%的企业认为财政补贴政策难以落实。

调查显示,运输型企业税负增加明显,主要原因是“营改增”税率设置过高。在营业税体制下,交通运输业执行3%的税率,且长期实现差额纳税政策,据测算实际税负率在1.88%左右。“营改增”以后,需按照“货物运输服务”税目执行11%的税率,实际税负率在4.2%左右。企业普遍反映可抵扣进项税额偏少,工资、房屋租金、过路过桥费等都主要费用都不在抵扣范围,存量固定资产也不能进行抵扣。此外,实际进入进项税额抵扣的比例更低。如许多地方高速公路加油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北京等先期试点省市对企业税负增加情况进行了财政补贴,这一问题尚未凸显。随着“营改增”在全国推开,这种临时性的补贴政策很难延续,导致全行业特别是运输型企业出现税负增加的问题。由于物流行业较为分散,企业议价能力低,增加的税负难以通过提价转嫁给客户,这对于本就微利的物流行业难以承受。 ——跨区域统一纳税难实现

企业普遍反映,网络化经营是物流业的基本特征。特别是集团型物流企业在各地拥有大量的经营网点,有的拥有数千个经营网点。这些经营网点统一品牌、统一服务,由总部统一管理、统一经营,亟待打破地区封锁,实施跨区域统一纳税。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取消了对物流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的规定。割裂了物流企业的网络关系,不利于及时在企业内部统筹盈亏,增加了集团型企业运营成本和税负。2013年物流业全面纳入“营改增”后,集团型企业又面临不能合并缴纳增值税的问题。由于集团内部集中采购和分支机构专业化运作,极易形成同一企业集团内不同纳税主体间进销项费用严重不匹配。企业为了均衡税负,不得不在内部不同机构之间开票结算,大大增加了税务成本。“营改增”试点办法中对总机构汇总纳税作了规定。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允许中国东方航空及其分子公司合并缴纳增值税,但是多数集团型企业享受不到这一政策。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亟待接续

调查显示,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执行尚有差距。调查企业土地使用税平均减少31.4%。20.7%的调查企业认为物流企业认定范围过小;31.0%的企业认为政策执行还有差距;24.1%的企业认为土地级别进行调整导致减税效应不足;13.8%的企业反映部分地区专业建造并出租仓储设施的企业不予认定为物流企业。

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执行两年多来,受到了行业普遍欢迎。但是,随着政策2014年底即将到期,也面临着后续政策的接续问题。 ——个体运输车辆开票难

企业普遍反映,个体运输司机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这不仅使物流企业抵扣项不足,还导致正常的运输费用无法得以税前列支,增加了企业税收负担。我国公路货运市场较为分散,主要以个体运输司机为主体,个体运输司机基本上为挂靠运输公司或个体经营,具有国家运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物流企业主要通过外雇个体运输车辆、整合社会资源来完成公路货运业务,这也是行业长期发展中形成的市场格局。但是,由于个体运输司机往往没有工商登记执照,无法办理税务登记证,许多地方税务部门以此为由不为其代开增值税发票,整个增值税链条出现断裂,导致物流企业无法取得足额发票进行抵扣,加重了企业税收负担。此外,由于运输车辆24小时在全国范围运营,很难在法定工作时间到指定税务部门开具发票。

(二)车辆通行障碍依旧 ——过路过桥费依然较高

调查显示,企业过路过桥费占运输成本的9.1%。其中,运输型企业过路过桥费支出占运输成本的20.5%。30.6%的企业反映公路收费标准较高,18.0%的企业反映收费标准不统一,28.8%的企业反映超限收费标准不合理,28.8%的企业反映超期收费、延期收费情况依然存在。

企业普遍反映,高速公路和国道从按车型收费改为计重收费,过路过桥吨公里收费标准普遍提高。各地过路过桥费收费标准不统一,有按整车重量、有按过磅收费、有按距离,还有按集装箱收费,企业无法准确测算成本。对于大件运输等超限运输车辆收费标准过高,一些地方采取16倍的惩罚性收费,导致部分大件运输、汽车运输企业过路过桥费占运输成本超过40%,成本结构极其不合理。部分地区二级公路依然继续收费。部分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对于外地车辆,公路收费明显偏高。运送国家重大工程设施的大件物流企业跨区域通行困难重重,国家规定的大件运输许可“起运地负责”和“跨省互认”无从实现。跨省跨区公路仍然以分段收费为主,增加了车辆拥堵和能耗,不停车收费系统在货运车辆中没有推开。还有企业反映公路收费误差较大,排队时间过长,加重了司机与收费站点的矛盾。

——货车进城限行日趋严重

调查显示,我国三线以上城市基本上采取了“一刀切”的限制货运车辆进城的交通管制措施。企业普遍反映,一些城市中心城区部分路段甚至全天“禁货”,严重影响了城市供应的正常满足。一些城市货车通行时间设置不合理,导致货物配送效率大幅降低,加剧了交通拥堵。由于管制路线设计不合理,一些区域出现“上路即闯禁行”的现象。还有一些企业所在地随着城市扩张已经成为货车“禁区”。为规避通行限制,保障城市供应,城市配送企业被迫采用小客车运货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一方面增加了配送车辆和频次,带来不必要的拥堵和能耗,另一方面也面临较高的罚款风险,不利于企业的规范发展。

调查显示,各地城市普遍采取发放通行证的办法限制货运车辆进城。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通行证满足率在30%以下,二三线城市通行证满足率较高,平均在75%左右,但也有逐步收紧的趋势。25.3%的调查企业反映通行证数量不足;33.3%的企业反映通行证申请困难;11.5%的企业反映通行证管理混乱;25.3%的企业反映通行证区域设限,城区与郊区通行证不能通用。企业普遍反映,在通行证审批和发放工作中,各地申报程序所需材料不同,受理部门不明确、管理不规范、程序不透明,“灰色地带”较多,增加了企业的申报成本,也创造了“寻租”空间。此外,通行证基本为临时性的,需要年年申报,加重了企业运营负担。 ——公路“乱罚款”屡禁难止

调查显示,运输型企业公路罚款占运输成本的5%-8%,部分大件运输、汽车运输等超限运输企业公路罚款占运输成本的15%-20%。27.1%的调查企业反映公路执法政出多门、标准不一。28.0%的企业反映自由裁量权过大,随意性强。22.4%的企业反映公路执法监督管理不严,缺乏问责和处罚机制。22.4%的企业反映存在“只罚不纠”现象。汇总显示,公路罚款理由主要有一是闯禁行和禁区、二是客货混装、三是非法改装。一旦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些地方执法部门指定拖车公司和修车公司。这些公司漫天要价,物流企业无从选择。

企业普遍反映,公路执法部门主要有交警、路政、运管、城管等部门,此外还有高速公路、环保、工商、卫生、动物检疫等部门和单位,执法部门过多,企业无所适从。对同一项违法事实处罚标准不统一。例如“超载”行为,交警罚款理由是“超载”,按照简易程序最高罚款200元;路政罚款理由是“超限”,最高罚款3万元;城管叫“超重行驶公里”,最高罚款2万元;运管叫“超越许可”,最高罚款1万元。一项违法事实罚款相差150倍,且不同部门执法结果不能互认,普遍存在“重复罚款”现象。由于没有统一的执法标准和完善的执法监督,企业不得不采取“私了”、“不开票”等方式逃避执法。

(三)交通运输企业苦苦支撑,通过政策扶持突破困境

很多企业集体逃离注册地,将注册地点选择了有财政扶持的地区,笔者也了解了一下天津武清地区的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税收优惠政策范文第3篇

(一)严把政策落实关。一是按照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标准,逐户核对落实,确保福利企业达标,为日常税收管理奠定基础。二是严格核对残疾人员比例,基层税务机关应加强与民政、残联等部门的协作,对区域内的残疾人员情况严格普查,建立残疾人电子档案,及时进行电子数据比对,消除 “一人多挂”现象。要对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既要审核残疾人员的残疾证、残疾人员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岗位工种安排、工资表以及残疾人员签字情况,还要审核企业在职人员的数量,以及工资发放情况,准确掌握和控制残疾人员占企业总人员的比例。三是严格审核残疾人员上岗率,按照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规定残疾人员上岗率标准,逐户核对,定人定岗,管理到位。

(二)严把日常监管关。对福利企业实行分级负责、层层监管,税收管理员作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第一责任人,应从以下方面加强监管:一是建立福利企业监管台账,不定期深入企业,对企业的生产规模、资金来源、经营状况、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以及各种涉税资料等逐项核查,并记入监管台账实行动态监管。二是加大评估检查力度,调查落实福利企业房产价值、占地面积,生产经营情况,准确测算税负。对低于税负的福利企业纳入评估范围,实行税负警戒线管理;对低于税负警戒线的福利企业列为重点评估对象,有偷税嫌疑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三是加强福利企业日常管理。实行残疾人签到考勤制度,对有条件的福利企业可实行电子考勤,考核残疾人员上岗情况,考勤资料归档备案。四是随时掌握残疾人员的变化情况,对已到退休年龄或不能上岗的残疾人员予以调整,确保残疾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标准。五是要求企业建立残疾人员工资储蓄账户,使残疾人员的全部工资均通过工资储蓄账户支付。税务机关根据拨付工资的银行付讫单,掌握残疾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维护残疾人员的合法权益。六是加强福利企业用工合同管理,企业必须与招收残疾人员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报劳动部门备案,并给残疾人员缴纳政府规定的“五金”;按照 “一户式”管理要求,建立台账。七是规范财务核算,督促纳税人建帐,积极与财政等部门配合,强化会计人员的培训辅导。

(三)严把税收减免关。对符合标准的福利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予以审批,减免税情况向社会公开。对年审不过关,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福利企业,税务机关要停止审批,对不应享受而已经享受的,要依法追回。同时强化执法内部监督,如果发现执法人员在福利企业管理上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管理不到位造成税款流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四)严把部门协调关。为了保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劳动保障、民政、工商、残联等部门的联系,建立长期的信息互通制度,搭建服务平台,依法支持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共同富裕做出积极贡献。

税收优惠政策范文第4篇

一、免税

1.加热修井原油免税。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条例第7条)

2.灾害事故减免。纳税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所在省级人民政府酌情免征或减征资源税。(条例第7条)

3.中外合作油田免税。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应按实物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国税发[1999]55号)

4.青藏铁路建设自用砂石免税。对青藏铁路建设工程单位为建设青藏铁路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财税[2003]128号)

二、减税

1.北方海盐减税。从1994年1月1日起,辽宁、天津、河北、山东、江苏5省、市所产的北方海盐,由每吨25元,减按每吨20元征收资源税。([94]财税字第96号)

2.江苏海盐减税。从1996年1月1日起,江苏海盐由北方盐每吨20元,改为按南方海盐每吨12元征收资源税。(财税字[1996]24号)

3.铁矿石和有色矿减税。从1996年7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财税字[1996]82号、财税[2002]17号)

4.四川天然气减税。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的资源税,其适用税额为每千立方米13元。(财税字[1996]24号)

5.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税额调整。从2003年7月1日起,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税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财税[2003]119号)

6.石油税额调整。河南石油勘探局的原油税额减按每吨8元;胜利石油管理局的原油税额调整为每吨14元;新疆石油管理局和塔里木石油会战指挥部、吐哈石油勘探开发会战指挥部的原油税额调整为每吨24元;西北石油管理局和吉林油田管理局的原油税额调整为每吨12元。

7.天然气税额调整。重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税额每千立方米10元;四川德阳新场气田开发公司、德阳联益公司和成都龙星公司的天然气税额调整为每千立方米8元。

8.煤炭税额调整。大同矿务局煤炭每吨1.6元;淄博矿务局所属许厂煤矿、贷庄煤矿、葛亭煤矿每吨1.2元;内蒙古全区非统配煤矿和伊克昭盟境内的煤矿每吨1.5元;陕西榆林地区境内的煤矿每吨1.5元;黄陵市非统配煤矿每吨1元。

三、税额抵扣

税收优惠政策范文第5篇

(一)、农产品优惠政和农产品范围界定

1、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正式实施。对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明确: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2009年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3、农业产品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考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八)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九)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四)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

(二)其他农业产品税收优惠

1、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1999]198号)

(4)对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从2008年12月1日起,对黑大豆(税则号1201009200)出口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2008]154号)

2、饲料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料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摘自财税[2001]121号)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摘自国税函[2003]1395号)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摘自国税函[2005]1127号)

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摘自国税函[2007]10号)

3、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摘自财税[2001]113号)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继续执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摘自财税[2001]76号)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摘自财税[2002]89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摘自财税[2007]83号)

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摘自财税[2004]197号)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摘自财税[2005]8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2007]171号)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1)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3)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摘自财税[2008]56号)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9]430号) 注: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摘自财税[2007]7号)

4、农民专业合作社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摘自财税[2008]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5、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以下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继续免征增值税。(摘自[2009]141号)

注:财税[2006]103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财税[2007]133号,国税函[2007]128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废止。

6、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规定,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所称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7、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2008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自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二、营业税

1、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正式实施。新营业税法对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明确: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而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的规定,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的要求免征营业税。

3、从事现代农业服务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业项目所得减、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2008年11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针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免征“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具体范围进行了界定,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附具体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税收优惠政策范文第6篇

关键词:股价指数;货币政策;货币供应量 

1 变量选取和模型构建

一是货币政策。主要指标为货币供应量,货币供应量和股票价格之间的关系虽没有定论,但大多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关系。而且自1996年以来,政府开始把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主要控制指标,每年提出货币供应量(M1和M2)的预期目标。通过货币供应量与股价之间的关系分析,也可反映出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在此,我们选取M2作为货币供应量指标。二是宏观经济环境。一般可用GDP相应指标来表示,但由于GDP只有季度数据,月度数据不可得,而本文主要分析2006年至2007年股价的变化情况,时间段较短,季度数据不够,因而我们采用了另一些相关的指标代为表现,包括反映居民生活水平的消费价格指数CPI和房屋销售价格指数RES。之所以选取这两者作为解释变量在于两者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居民的生活水平,进而体现出宏观经济环境,特别近两年CPI和RES成为人很十分关注的指标,颇具代表性。三是股票市场本身。股票成交量对股市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将它引入模型自然无可厚非。

至此,我们建立如下模型,包括线性模型和非线性模型,总体回归方程如下:CISH=C+M2+RES+CPI+STV+ε

LOG(CISH)=C+LOG(M2)+LOG(RES)+LOG(CPI)+LOG(STV)+ε

其中,CISH:上证股票综合指数,由每月末的收盘指数得到;

M2:广义货币供应量; CPI:消费价格指数;RES:房屋销售价格指数; STV:上证A股成交金额。

2 回归模型分析

我们选取了自2006年1月至2007年8月共20组数据,数据来源:金融界网站数据中心和搜狐财经历史数据。运用EVIEWS软件采用OLS方法对模型进行参数估计。根据拟合优度,参数显著性水平及自相关性等各种检验,选取了以下方程作为分析对象:

CISH=-32846.920.024558M2+156.0565RES+98.91914CPI+2.32STV

N=20, R2=0.9749, Adjusted R2=0.9683, D.W.=1.8517, F=145.8596

CISH=-34926.3+0.0281M2+259.9868RES+2.36STV

N=20, R2=0.9737, Adjusted R2=0.9687, D.W.=1.8344, F=197.0963

LOG(CISH)=-59.0654+3.9049LOG(M2)+3.1036LOG(RES)+0.1414LOG(STV)

N=20, R2=0.9863, Adjusted R2=0.9837, D.W.=1.8091, F=384.2491

从以上回归模型的结果,我们大致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货币供应量M2与股指CISH呈正相关关系,M2每增加1亿元,股指上升0.028个点,M2每增加1%,股指上升约3.9%。

(2)房屋销售价格指数RES与股指CISH也呈现出正向关系,RES每增加1个点,股指CISH

上升259.99个点,RES每增加1%,股指CISH上升约3.1%。

(3)上证交易所每月成交金额STV也是股票指数变动的一个主要因素,成交额每增加1亿元,股指增加约2.36个点位,成交额每增加1%,股指增加0.14%,这个影响是很显著的。

为了进一步研究这几个变量之间的关系,我们采用了VAR模型。在进行VAR模型分析之前,先要做单位根检验,检验结果表明,CISH对数的一阶差分,M2对数的一阶差分,CPI对数的一阶差分和M2的一阶差分都是平稳的。于是用EVIEWS对LOG(CISH),LOG(M2)和LOG(CPI)进行VAR模型估计。结果表明,对于股指CISH,上期的货币供应量的变化率对其影响是显著的,并且系数为正,说明货币供应量的增加将使股价上升;上期物价CPI的变化率对其也有一定的影响,且也呈正向关系。这与我们之前所得到的研究结果相同。

接着是脉冲响应图。

结果显示,M2的变化不能引起格兰杰的股指变化的可能性为0.04815,表明货币供应量的变动是推动股票市场发展的原因;而股指CISH变化不能引起M2变化的可能性高达0.84699,因而我们认为只存在货币供应量对股票市场的单向影响关系,这和大多数的研究结果类似。3 原因分析

3.1 货币供应量

货币供应量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影响股指:

(1)流动性过剩。

流动性过剩,通俗地说,就是资金比较充裕。而现在我们所说的流动性过剩就是指有过多的货币投放量。这些多余的资金需要寻找投资出路,于是便流向了股市、房市等投资领域,带来了投资过热(经济过热)的现象。而造成流动性过剩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中国不断推升的贸易顺差,而紧缩银根并不能改变中国贸易顺差的地位,于是美元储备越来越多,国家不得不向经济体系发放人民币,这就造成了流动性过剩。当过多的资金流入股市,而新股上市的速度跟不上资金的增加速度时,在供需关系的推动下,大量的资金追逐相对少数的股票,就会带来股价的上涨,即出现了由经济过剩带来的股票市场的流动性过剩。

(2)人民币升值。

人民币升值一方面标志着以人民币计价的资产全线升值,那么以人民币计价的股票当然应该上涨。另一方面,人民币升值加上对其进一步升值的预期会对国际资本,尤其是投资性资本产生巨大吸引力,吸引它们流入购买以人民币计价的资产,而在股市尚未完全开放的中国市场,房地产及金融券商便是金融资本短期内流入的最好投资平台。于是,金融资本在短期内流入,这无疑会增加国内资本市场的货币供给,增大M2,进而刺激股票市场行情上涨。具体关系为:人民币升值→热钱流入→M2增加→股市上涨→吸引更多热钱流入→加大人民币升值压力。

3.2 通货膨胀

近年来,CPI不断创下新高,尤其是今年8月份CPI指数更是达到6.5%,创十年来新高,更显现出明显的通货膨胀趋势。央行近两年虽不断加息,但加息幅度不大,至今为止,一年期存款利率还不到6%,无法改变银行存款负利率的现象。另外,加息主要是对于工资影响的物价产生效果,而导致此次CPI上升过猛的主要因素来自国际,而不是国内。国际粮价上涨,推高整体CPI,属于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加息会抑制需求,但现在供求没有问题,所以加息对抑制通胀的效果不会很显著。通胀的压力加上在牛市的背景下,投资股市的回报率远远高于存款利息,使得居民更热衷于投资于股市来获取更高的收益,所以加息并不会使居民将资金从股市撤出而转存银行。

3.3 楼市

房价的居高不下推动房地产板块一路上升,进而对股价也有一定的影响。

3.4 市场预期与货币政策的滞后作用

最后,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对于央行的如此频繁地采用货币政策,市场已经习惯,甚至预期的加息幅度还大于央行实际的调整幅度,外加货币政策具有滞后效应,所以央行采取的这些紧缩性货币政策对市场来说,就像是温水里煮青蛙,就算有作用,也不会立刻反映出来。

4 政策建议

(1)改善社会资源配置结构和贸易结构,逐步减少或取消外资企业在中国享有的各种优惠政策,增强本土企业的竞争优势与竞争能力,使出口主要由低成本低价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向高技术高附加值的资本密集型产品过渡,建立公平合理的国内与国际经济环境。

(2)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调整金融市场结构。

第一,鼓励合法合规资金进入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鼓励和扩大企业通过发债方式筹措资金,改变现今散户撑盘的局面,培养机构投资者,使之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

第二,加快批准上市公司的数量,增加投资者的选择,这样集中炒股热钱也会相对减少。第三,完善市场的资源配置与金融秩序,建立统一有效的全国资本市场和多元化的市场风险配置机制。

(3)通过加薪等手段提高居民收入,以缓解通货膨胀的冲击,并通过冻结房价来解决三大资产(人力资产、金融资产、实物资产)价格失衡和配比失调问题。

参考文献

1]胡月晓.货币政策与股票价格关系的全息经济学解释和启示.[J].西安财经学院学校,2007,

(1).

[2]叶冬梅.宏观经济因素对于上海股票市场影响的实证研究.[J].财经界,2007,(2).[3]黄秀海.宏观经济因素对股市脉冲效果的分析.[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7,(1).[4]陈健,陈昭.股市价格和货币供应量关系的实证研究[.J].中央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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