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论文范文

2023-09-16

现行法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介绍了上市公司现行财务报表局限性的表现形式,分析了其存在的主要原因,提出了防范上市公司现行财务报袁局限性的措施和改进办法。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局限性;分析

财务报表是企业财务报告的核心,是反映企业一定时点的财务状况和一定期间经营效果、资金变动情况的书面文件,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投资者和债权人做出投资决策的依据。就现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状况来看,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往往是来自于财务报表自身所具有的局限性,或是由人为原因造成报表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经济情况。

1 上市公司现行财务报表局限性

1.1现行财务报表对无形资产确认与披露不完整

按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只确认已入账的无形资产价值,而且是以其摊余成本表示,不能向报表使用者显示无形资产真实信息。不仅会导致错误决策,而且披露不完整、不及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只确认已开发完成或已履行购买手续入账的无形资产,对正在开发研究并很可能成功,而且对企业有重要影响的无形资产信息没有必要的反映和说明。二是现行会计准则只允许企业购买与合并时可以计量商誉,而不允许对自创商誉进行计量与报告,这种商誉定义与实务差异的结果便造成会计账面价值背离了企业实际价值。

1.2现行财务报表缺乏人力资源会计信息披露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人力资源投资的社会效益和它的预期收益远远优于物质投资。现有的财务报表是建立在传统的会计体制下,企业投资于人力方面的支出,不管金额多大,一律作为当期费用,而不是作为资产进行核算,使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数字失真。这样很容易给报表使用者传递一种假象,越重视科技开发和人力资源的企业当期收益越少,获利能力越差,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

1.3现行财务报表未能反映企业全面业绩

现行财务会计收益概念是以权责发生制和收入费用配比原则为基础定义的,损益表中反映已实现并确认的损益,而对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不予反映。在经济活动相对简单,价值变化不大的情况下,该收益与企业全面收益差异不大,财务报告使用者利用这种收益也可做出较为正确的决策。但随着经济活动的复杂化和币值变化的频繁化,那些由于市场价格或预期价格发生变化而引起的未实现损益,因其缺乏客观计量的相关条件或不能通过一些经济事项加以证实而不予确认。

1.4现行财务报表滞后性严重

按照会计期间假设,财务报告是定期编制和披露的。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中期财务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10d内编制完成并披露。这种报告在经济生活较为稳定的情况下,对决策是有用的。信息使用者可以基本准确地预测企业以后年度的业绩,而在新经济时代,科技不断创新,行业竞争不断加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处的环境瞬息万变,导致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风险增大,这就要求企业的财务信息要及时披露。

1.5现行财务报表无法广泛披露非财务信息

现行财务报告披露的是与企业过去交易或事项相关的财务信息,但随着新经济的到来,财务报告不仅要提供财务信息,而且要提供非财务信息。所谓非财务信息是指与企业财务状况无直接联系,但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这部分信息的披露,可以有效地弥补财务信息的不足,帮助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深刻理解企业财务信息。

2 原因分析

2.1企业获取信贷资金和商业信用

随着《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实施和金融企业风险防范意识的不断加强,银行等金融企业为降低风险,一般不愿对亏损和财务状况较差的企业发放贷款,供应商也不愿提供商业信用。

2.2企业调整纳税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税收负担,为达到偷税、漏税或推迟缴税的目的,企业往往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不计、少计或推迟确认收入,虚列、多计或提前确认成本以减少利润,达到少交或迟交税金的目的。

2.3企业运行经营业绩考核

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不仅涉及企业经营情况的整体考评,而且直接影响企业领导的提升、奖罚。为此,企业就有可能对财务报告进行粉饰、包装甚至造假。

2.4企业发行上市股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上市必须符合连续3年盈利。业绩突出等基本条件,才能通过证监会的批准。为发行股票和配股,尽量多地筹集资金,企业会对财务报表进行包装和造假。

3 防范措施和改进办法

3.1 完善财务报表法律体系

我国在规范财务报告方面制定了《会计法》、《公司法》、各种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及监管办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条例,基本形成了财务报告规范体系。但不可否认其间存在一些漏洞,不同行业、不同经济性质、经济主体间的信息披露方法不尽一致,会计主体能通过一些技术手段调节财务报告信息。因此,应进一步制定出系统的、科学合理的财务报告规范体系。

3.2建立全面的信息交流制度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的提供和获取日趋容易,为建立全面的信息交流制度提供了技术基础和信息环境。可以设想某一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几个单位,设立类似于专门报送财务报表的网站,所有需要报告的单位、投资者都可以以登陆网站的方式获得某一单位独一无二的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从制度上根绝财务报表的局限性。

3.3加大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

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置已有法律和规范,在处理处罚上要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力度;要建立起严厉的处罚规定,包括刑事处罚和经济处罚等,增大造假者的“后成本”,使造假者在算经济账时觉得不合算,从而从利益上遏制住了虚假财务报表的蔓延。

3.4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起到事前监控的作用,减少犯错误的机会,降低财务造假几率。健全的内审机制,可及时发现企业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漏洞,避免差错和舞弊行为,减少企业损失。

现行法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型金融环境;金融会计;风险

金融环境直接决定着金融机构的持久发展,没有良好的金融环境,金融机构就难以健康发展,金融环境对金融机构决策运行及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新时代下,我国的金融环境也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综合理财、小额贷款以及微信、支付宝等推出的其他金融服务等纷纷崛起,丰富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内容和发展。[1]在企业发展及运营中,必然会遭遇各种風险,这些风险都会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严重影响。其中,金融会计的风险影响最大,也是其生产经营活动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新型金融环境下,企业会计风险会进一步加大。

一、新型金融环境下金融会计的风险

企业金融会计风险指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采取措施不合理或不科学,而导致多种风险的产生,且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财产损失或信誉损失。在新型金融环境下,我国企业的会计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核算风险

财务核算及监督是会计的本职工作,会计核算的精准性及真实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若会计核算水平低,则会造成数据不准确,给企业带来一定風险。如:银行会计核算,准确真实的会计核算能够反映出银行的运转过程,管理人员也能从此核算中了解银行的业务状况,以准确有效地制定出发展规划及决策。[2]但是,如果会计核算出现问题,致使某环节无法正常运转时则会增加银行的金融风险。

(二)监督风险

在多数企业中,会计并不能发挥其监督及核算职能,其独立性较差,难以及时发现企业经营运转资金中存在的问题,致使其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影响企业领导的决策,影响企业发展,增加其风险性。当然,如果会计监督职能发挥良好,则可有效降低企业资金周转风险和企业运转风险。这是因为,企业会计监督能够及时发现企业会计核算中的错误,并对错误及时上报处理,使该错误问题及时得到解决,从而降低其金融风险。同时,由于会计的监督作用,企业内部部门间的违规违法行为会减少,监督各部门依规操作,从而形成良好的财务工作环境。

我国会计监督职能却普遍弱化,会计监督职能无法正常执行,有些企业甚至架空了会计监督、核算的职能,会计仅能进行简单的收支工作。例如,有些企业管理者为装点门面,向会计下令支钱更换高档轿车、装修办公室或购买高档办公设备等,这些支出的合理性较低,使会计的监督作用下降。当然,也有一些企业会计监守自盗,私自挪用或侵吞企业财产,这些问题的出现使企业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剧,影响其正常运转。

二、企业会计风险的成因

(一)会计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进一步降低了外资进入金融业的门槛,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呈现“繁荣”景象。从表面看,金融市场的变化促进和繁荣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且金融服务及发展水平也得到了提升。然而,事实上,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程度同发达国家存在极大差距,尤其是对于中小型金融机构的管理,中央银行严重缺乏经验。所以,并不能对中小企业潜在的会计风险进行积极防范和遏制,从而加速了发生会计风险的可能性。

(二)金融会计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

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我国金融会计管理的相关法规及政策也相继出台,进而降低了外部因素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风险。实际上,我国金融会计管理的机制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内部控制机制运行效果不明显,整体监管松散,且监管机制不规范。这些硬性缺陷问题致使会计工作授权混乱,混用操作口令现象频繁,账户开立及票据凭证填写不规范,越权承兑银行汇票及会计核算违规等现象时有发生。

三、金融会计风险防范措施

(一)构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及风险监督机制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通常从会计从业人员的防范方面入手,对风险的不可预知性及连贯性重视不够,致使其控制效果不明显。有些金融机构甚至为增加带宽数量不惜纵容会计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操作,内部控制极为松散。为此,金融机构应明确内部控制及监督体系对其自身发展的重要性,同时强化企业文化建设,构建和形成良好的金融从业价值观,为金融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以降低发生会计风险的可能性。同时,金融机构应完善和规范内部控制机制,从经营效果、企业战略、会计财务报告及信息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应的完善体系,坚持审慎独立原则,确保会计核算及其他部门间的独立性,以免出现相互勾结和串通的现象和有效化解会计风险。

(二)健全和规范金融会计制度

在新型即溶环境下,金融机构必须依据市场环境要求,设计出符合新型金融环境的金融会计制度。首先,将金融审慎性原则贯彻到金融会计制度的制定、运作等环节中,为其内部固定资产实际价值的体现提供保障,并有效且合理地做出各种决策。其次,依据循序渐进原则构建金融呆账核销的内部监控机制,2013年我国财政部修订的金融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中规定,若企业面向单户贷款的金额低于一千万元,追索期应超过一年,若一年后仍未收回贷款,处理原则应依据销账案存的原则,以促成自主核销呆账的过程。该措施能够实现核销过程的透明、可控及公开,降低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提高贷款额度,最大程度地减少发生会计风险的可能性,以促进金融会计的健康发展。

(三)培养复合型会计人才

加强复合型会计人才培养和强化人力资源建设,人才培养中应注重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和素养教育,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形成时时提醒,刻刻警醒的局面。同时,加强行业内的沟通与交流,定期聘请金融领域专业讲座,促进行业内的交流学习。此外 ,构建完善而科学的奖惩机制,以调动金融会计工作者的工作创造性和积极性,为防范和降低金融会计风险提供保障。

新型金融环境下,必须优化金融机构的生存土壤,推进改革和完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提高其风险防范及运作水平,最大限度地杜绝发生会计风险,为其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 刘艳玲.如何防范与化解金融会计风险[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7(18).

[2] 吴雪林,欧 洋,葛 斌.如何发挥金融会计在金融風险防范中的作用[J].金融会计,2017(9).

[3] 陈秋颖,罗 军.金融一体化、网络经济与金融会计风险防范——以商业银行公司金融业务创新为案例[J].西南金融,2016(7).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成武支行

现行法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教育预算监督和评价演变的过程,1997年以来我国和北京市教育预算监督条例的沿革,以及对国内学者在教育预算监督和评价上做出的研究进行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教育预算监督和评价的现状等进行说明,最后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教育预算;监督和评价;现状和问题分析

A Study 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the 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on the Education Budget in China

FANG Fang

(Capital Institute for Economics of Education,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 China)

Key words education budget; 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pres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一、研究背景

教育预算监督和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其所属的业务机关与财务综合监察机构对财政部门内部和外部所辖的教育部门以及所属的各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计划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和追责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所进行的检查与评价,其中主要是对各项教育财政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以及教育机构财务会计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与评价,并对其中有关的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截占挪用、预算内转外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依法给予适当处理(行政性制裁或移送司法查处),以确保财政预算单位行为的规范化。

(一)制度综述

教育预算作为政府教育财政资金的收支计划,不可避免地涉及教育资金的充足和均衡。我国的教育财政资金存在着相对不足与分配不均衡的问题,如何从教育预算的监督和评价上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学者关注的热点。

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预算包括教育预算的监督和评价在法规和政策中都做出了一定的规定,本文所指的地方以北京市为代表,列举我国和北京市教育预算监督和评价的沿革,如表1所示。

随着国家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国内就有学者把教育财政理论包括教育预算监督问题放在公共财政框架下进行分析。王善迈(2003)提出应在《预算法》等财政法规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原则是公平优先,并在分配方法和程序中提出具体要求,每年财政资金的分配方案要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应修订现行有关教育法规和财政法规中有关教育财政的条款,尽早制定《教育投入法》,完善我国的教育财政法规体系,使教育经费的筹集、负担、分配、使用都有法可依,责任明确,推进教育财政决策的民主化、法制化;应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公共教育财政的决策程序;应规定教育经费预算的经费项目、经费标准,教育经费在预算支出中的比例,以及教育经费在地区和学校之间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在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代表领导的拨款委员会,改变现行财政与教育部门权力过大、财政资金分配不透明的状况。[1]

公共财政框架下的教育预算监督问题集中于如何通过预算强化政府对教育的财政责任,尤其是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财政义务。无论在制度方面的改革,如制定《预算执行条例》或修改《预算法》,还是教育预算监督及评价等程序的优化,目标都是为了硬化以预算形式表现的政府教育投入。

(二)研究综述

肖振红(2002)认为高校预算管理的中心问题主要是赤字预算严重、预算编制失真以及预算分配的不合理;因此,预算管理的重点应在加强其指导性、监督性、可调节性等功能的发挥上给予体现。[2]

陈冰(2004)通过比较中美基础教育预算管理体制,提出尽快落实教育预算单列以促进教育事权、财权相统一;合理安排预算编审时间,实行标准预算周期;提高预算编制与管理的透明度、公开性。[3]

吕春建(2004)以受托经济责任理论和“3E”原则(即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有效性(Effectiveness))为基础,采用占用主体分类法和支出功能分类法,设计财政基础教育支出评价指标体系框架,通过对财政基础教育支出案例分析,对财政基础教育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实效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4]

李丹(2005)分析了我国高校目前预算管理的现状和问题,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对预算管理的认识狭隘,预算编制中存在预算编制内容不全,预算方法不科学,预算管理周期不合理,预算编制时间过短,预算管理缺少约束力,预算控制体系不健全等。[5]

由上可见,目前的教育预算评价缺少绩效思想;尽管有人大的国家监督、审计部门的政府监督以及财政内部的监督体系,但总的看,这些外部监督并未完全解决教育预算的相关问题。我国的政府财政预算(包括教育预算),对社会公众而言几乎是封闭的,公众的参与程度低,缺乏表达意见的途径,预算过程欠缺程序民主,更谈不上听证、辩论,社会公众不知道财政支出的各个预算项目需要多大费用,不知道政府预算是如何分配的,也不知道政府如何使用财政资金,因而社会公众无法对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教育预算监督和评价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这些年,不可否认预算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加强,各级人大设立了专门审查机构,配备了专业审查人员,监督力度不断加大,监督效能显著提高。但是也应当看到,与市场经济下公共财政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期望相比,我国的教育预算监督还存在着不少缺陷和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教育预算监督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充分发挥。

1、教育预算监督法制建设滞后于教育预算改革的具体实践[6]

从目前情况看,财政管理和预算监督的法制建设明显滞后,已经严重影响到预算监督效能的发挥。

一方面是已有的文件存在着明确的界定,以至于“缺位”。我国尚未建立一套系统完整、职责明确、依据充分的预算监督系统,预算监督缺乏独立完整的法律保障。尽管我国已相继出台《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各地方也相应出台了预算法案及其修正案等法律法规,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有其自身独特的规范对象,对预算监督仅限于原则性规定,并不完整和系统,对预算监督的职责权限、监督范围和内容、监督程序和步骤等并无详细规定,所以还存在着一定的实质性监督“缺位”。

另一方面是有些法制规定不能顺应当前改革的形势要求。以《预算法》为例,在《预算法》出台之际,我国的经济运行机制和预算管理模式还带有很多计划经济色彩,立法环境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因而,《预算法》的某些环节也未能摆脱旧体制、旧模式的影响。有些条款规定过于笼统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深化财政预算改革、严格预算审查监督和加强预算管理的要求。预算监督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严重削弱了预算监督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影响预算监督效能的发挥。

2、立法机关对教育预算的审查监督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教育系统部门预算就是反映教育部门和各学校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是由各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财政部门审核,经人大审查标准,形成一个学校、一个部门的一本预算。对教育系统部门预算的监督,是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所属学校编制、执行预算和年终决算的一种财政监督管理形式。然而,各国教育预算的监督环境各有不同,因此中西方在教育预算监督的环境上和具体程序上存在着重大的差异。

仅从预算过程来看,西方教育预算监督大多是建立在教育预算编制、审批与执行相对分离的基础上,这与我国有着很大的不同。从编制上看,我国教育预算编制不科学,透明度低,执行中变化大,上级教育系统很难进行实质性监督;从执行上看,上级部门新政策不断出台,学校的教育预算执行稳定性差。[7]

3、教育预算评价信息化程度不高,社会监督作用甚微

教育预算的评价包括教育预算在内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和方法体系,还需要更多的理论和实践准备。

面临全球信息化浪潮及加入 WTO 的双重挑战,我国政府也加快了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进程。财政部从 2000 年开始全面启动了“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于 2002 年正式命名为“金财工程”。“金财工程”的启动将有助于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和效率,推动财政预算管理现代化的进程。但是,我国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还相对迟缓,信息渠道不畅,预算的透明度不高,造成受托人和委托人的信息不对称,有可能导致预算执行过程的不透明、不规范,出现“暗箱操作”的现象。公开是监督的前提条件,有知情权,才能有监督权。目前教育预算管理信息化的现状,受制于较低的财政透明度和有限的财政监督权,社会监督作用难以有效发挥。[8]

三、结论及建议

1、在教育预算监督管理的制度保障上展开呼吁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预算监督的最大特色就是以法律、法规形式规范预算行为,预算管理和预算监督具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并规定了严密的、可操作性强的处罚条款,法律约束性很强。对我国而言,强化教育预算监督工作的当务之急是加快立法工作,呼吁《教育预算监督法》的出台已经迫不及待,只有以一部相对完整的权威性法律对教育预算监督工作的内容、方式、程序、地位和作用等做出详细的规定,对教育预算监督的职能与权限以及各监督主体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加以科学界定,才能真正做到依法监督,依法行政。

许多学者也强调将教育预算监督的管理问题融入法律健全的角度上来考虑。王蓉(2003)认为应完善我国的公共教育预算管理制度,制订《教育预算执行条例》,加强教育预算的法治性、透明性和完整性,以及教育预算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方面的效用。这一举措是建设规范的教育行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9]

王善迈(2005)针对我国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改革问题,提出应建立并完善义务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制度。[10]

此外,由于经济活动有着现实需要,对我国教育预算管理法律、法规中不适应形势发展、操作性差的部分应加以修改和补充。树立预算法律观,通过确立有关管理制度的法律地位,健全完善预算监督立法保障,这是顺利开展预算监督工作的基础。通过有效的法律、法规彻底改变财政监督工作滞后,管而不严的局面,保证和促进教育事业与社会保障健康有序地协调发展。

2、在加强教育预算在各部门、各环节、各阶段的监督上展开讨论

王善迈(2003)提出应修订现行有关教育法规和财政法规中有关教育财政的条款,尽早制定《教育投入法》,完善我国的教育财政法规体系,使教育经费的筹集、负担、分配、使用都有法可依,责任明确,推进教育财政决策的民主化、法制化;应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公共教育财政的决策程序。[1]

对教育部门预算的监督,一是监督改变原来交叉预算的方法,将不同性质的教育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这些资金的部门或学校。如教育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奖学金、布局调整和危房改造资金等都属于教育经费。改革后,将监督学校是否将它们进行预算细化,编制的依据是不是合理。在使用过程中,监督资金是否到位,是否有被挪用、被挤占等现象,改变过去事前无监督,事中监督薄弱,事后监督罚款的做法。加强跟踪监督,把监督和检查有效结合起来,将财政监督置于财政改革与管理的全过程中。避免在预算编制上的粗糙、不科学、不准确,做到监督前置。二是在使用环节上监督。凡是财政拨款的预算款项,是否由国库直接集中支付到教育部门或直接支付到教职工的个人工资账户上,有没有被教育部门或学校截留、挪用、挤占等现象。减少教育主管部门对下级学校单位的二次分配环节,减少主管部门在资金分配问题上的暗箱操作。三是对教育部门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的监督。无论哪个学校的预算内、外资金的所有收、支都纳入预算管理。财政监督部门应自觉对教育部门该项预算进行全面监督,监督预算外资金是否进入专户管理,有没有“小金库”和账外账现象,避免预算外资金的流失和体外循环,杜绝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漏洞。四是对违法、违纪问题查处工作的监督。改变过去对事不对人的现象,对虚报预算的责任人和部门主要的分管领导,建议行政管理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

3、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基础上展开评价工作

完整的教育预算监督和评价体系不仅要求有教育部门自身的监督,还要充分发挥社会民众、新闻媒体监督的力量。社会公众是政府预算的终极委托人,政府预算的目的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只有使社会公众有机会了解预算,参与预算的编制、审查和执行,把政府预算真正置于全体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才能提高政府预算功效。可以将行政听证制度引入到教育预算决策当中,以赋予公民参与权,保证教育系统高效公正地行使行政权。此外,还应当建立教育预算公告制度,对广大社会公众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机制,利用社会公众的舆论来对教育预算决策进行监督,可以很好地解决教育预算信息不透明的问题。同时,还应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教育预算监督中的作用。各类新闻媒体是教育预算信息和社会公众相联系的重要渠道,可以对同教育预算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宣传和讨论,吸引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参与,也可以对教育预算执行中出现的不利于社会公众的现象进行曝光。

参考文献

[1]王善迈,袁连生,刘泽云.我国公共教育财政体制改革的进展、问题及对策[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6):5-14.

[2]肖振红,段联峥.对当前高校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的思考[J].经济师,2002(07):104-105.

[3]陈冰.中美基础教育预算管理比较[J].外国中小学教育,2004(12):16-25.

[4]吕春建.财政基础教育支出绩效评价研究[R/OL].(2004-11-15).http://www.mof.gov.cn/news/20050301_1825_4426.htm.

[5]李丹.论我国高等学校预算管理[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2005.

[6]张俊英.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预算监督模式的几点设想[D].吉林:吉林大学行政学院,2007.

[7]袁星侯.中国政府预算制度演变与西方经验借鉴[J].决策与信息(下半月刊),2006(05):21-23.

[8]成刚.公共财政框架下教育预算制度研究[J].教育财会研究,2006(06):7-10.

[9]王蓉,等.努力构筑我国公共教育财政体制(下)[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3(03):77-82.

[10]王善迈,曹夕多.重构我国公共财政体制下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5(10):25-30.

(责任编辑:赵友良)

收稿日期:2007-11-27

作者简介:方芳,1983年生,女,汉族,安徽安庆人,北京师范大学首都教育经济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教育经济学。

现行法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新问题开始出现。其中关于检察监督制度的规定就是一个突出问题,显著表现为检察机关检察监督不力。因此,如何解决检察监督不力的问题,就成为民事检察监督完善的重点问题。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地位;完善;构想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对我国的法制建设、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无疑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该法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新问题开始不断出现。诸多的法治概念和观点以及具体的法律制度都进入到了被重新审视的阶段。在这其中,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就是一个突出问题。

一、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现实问题

我国立法对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的监督虽有明确的规定,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立法上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适用上的障碍,陷入了法律监督制度运作上的难解的困境。这主要表现为:

一是检察机关重侦查、轻监督的思想影响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致使从事民事检察的人员积极性不高,不愿监督。受功利主义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民事检察监督不如查处职务犯罪成绩明显,致使工作安排和考核力度都逊色于侦查工作,表彰民事检察监督与查办职务犯罪相比更是凤毛麟角。

二是监督对象仅限于生效判决、裁定,监督面太窄。特别程序、执行程序、破产程序均不发生检察监督的问题。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强制措施的适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的适用等也缺乏检察监督。这样的规定,既不利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也不利于保障诉讼主体的权利,从而影响了检察监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全面发挥。

三是事后监督,难以预防枉法裁判的发生,达不到监督之目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进行监督,即事后监督。那么,立案阶段、庭审阶段和执行阶段如何进行监督呢?显然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仅靠事后监督,并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监督手段只有抗诉,①方式单一、作用有限,监督力度不够。主要有:1.抗诉事由不尽合理。《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抗诉的理由,这五种理由在适用中多是粗线条,不具体明确,实践中很难把握。当事人以此申请再审时,举证困难或根本不能举证。2.我国民诉法没有规定检察机关的抗诉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是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超过两年将不能提起再审。但是没有对检察机关的抗诉限定一个时间,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对生效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何时提起抗诉都可以。那么就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当事人在判决、裁定生效的两年内没有向法院申请再审,通过检察机关抗诉而获得再审。所以检察机关的抗诉没有时间限制,从某种意义上说使民诉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所设置的期限形同虚设。

二、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完善之构想

任何一种制度是、且只能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而作为制定基础或背景的社会经济、运作环境以及人的意识等又开始处在永不停息的情势变化中,立法之初难以估计和预料社会生活的迅速发展。因此,不管设计者或制定者具有多么远的前瞻性,其设计或制定的制度都不可能逃脱滞后的命运,以辩证观看,这也正是人类社会得以向前进步的原动力之一。孟德斯鸠说过:“任何一个有权力的事物都容易产生腐败,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真理”。这句话恰恰揭示了检察监督制度产生的初衷并反映了完善其立法的迫切要求。因此,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只有不断革新与完善,才能更好地为司法实践保驾护航,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所以,民事检察监督改革势在必行。

(一)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检察机关亦可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介入民事诉讼,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其中包括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和对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的监督。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受民事诉讼基本结构制约的法律地位。有学者精辟地提出:民事诉讼是诉讼法和实体法共同作用的“场”。②民事诉讼结构则是对这个“场”的最恰当的描绘和规制,体现了“场”的空间范围,也体现了各诉讼主体在“场”中的位置及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结构是指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③在民事诉讼结构中以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为基本结构,在其中不仅允许法院作为与原告、被告保持一定距离的第三者的角色,并且要求法官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一个中立者,从而使民事诉讼结构在原告、被告、法院这三个角色间形成了一个稳固的支撑结构,人们常把这种结构称为“等腰三角形”的结构。在这种诉讼结构中必须存在而且只能存在三种最基本的诉讼职能,即原告方的控告职能、被告方的抗辩职能以及法院居中裁判的职能。这种三角形的诉讼结构的稳固性要求,即不能缺损其中的某项诉讼职能,也不能以其他某种职能取代其中的某项职能。从民事诉讼结构的权利构成分析,在诉讼结构存在两种基本权利即审判权和诉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但这种监督权在民事诉讼结构中无论如何是不能、也无法取代审判权的根本地位的,否则民事诉讼将失去其基本性质和特征。从维护诉讼结构的稳定与平衡角度分析,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维护诉讼秩序负有天然的职责,其通过行使诉讼监督权对审判权和诉权形成监督与制约,使诉讼结构保持其固有的稳定与平衡。

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与其监督者身份相适应的称谓莫过于王桂五先生提出的“国家监诉人”。④首先,这一称谓能够直接反映出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也能直接反映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实际地位。其次,这一称谓还反映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超然地位,即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独立于法院和双方当事人,是独立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一定的法律地位需要一定的权利来保障,作为监诉人,这种法律地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应享有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所有诉讼权利,如调查取证的权利、从法院取得必要的法律文书和调取案件卷宗的权利、获得参诉通知的权利、参加法庭审理的权利、对法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意见的权利及在法庭结束前有权发表出庭意见的权利等。同时,检察机关在参与民事诉讼过程中还应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主要是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的诉讼主导地位、服从法院诉讼指挥等义务。

(二)检查机关对民事诉讼全过程监督应该具体化

检察院应该对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实行监督,包括审判过程、判决结果、强制措施、回避申请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但是没有对检察机关的抗诉限定一个时间,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对生效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何时提起抗诉都可以。那么就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当事人在判决、裁定生效的六个月内没有向法院申请再审,通过检察机关抗诉而获得再审。所以检察机关的抗诉没有时间限制,从某种意义上说使民诉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所设置的期限形同虚设。在不影响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前提下,应该赋予人民检察院较为灵活多样的实在的监督权力和手段,如赋予检察机关发现错误权(包括调卷权、旁听权、调查权)、纠正错误权、提请惩戒权、立案侦察权等。

1.民事检察的立案监督

立案是进行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法院实施此项监督。具体讲,一是当事人起诉后,法院不予立案,而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且属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向人民法院发出“立案通知书”,人民法院接到通知书后应当立案。

2.民事检察的庭审监督

开庭审理民事案件,是民事审判活动的集中体现和核心,人民检察院对庭审实施监督有利于防止错案发生。对参加庭审监督的方式有两种,即申请出庭监督和法定出庭监督两种。

第一种,申请出庭监督。即当事人接到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后,在遇到“如有事实和理由认为可能影响公正裁判行为发生时”可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理由,申请人民检察院出席民事审判法庭实施监督,是否准许有检察院决定监督的方式。

第二种,法定出庭监督。此类规范是审判权和检察权既相结合又相制约的体现,故由法律统一作出规定。诸如以下几类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以前应向人民检察院发出出庭通知书,检察院应当出庭实施监督: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行为的纠正;②争议标的额巨大的经济案件;③重大涉外案件,如涉外知识产权、人身权等;④大型国有企业破产案件;⑤本辖区人大常委会认为有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

3.民事检察的执行监督

执行监督,就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调解决定的执行活动实施监督。方式也有申请监督和法定监督之分。申请监督由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是否实施由检察院决定,法律对申请的事由不宜作统一规定。法定监督,只限于人民检察院出庭监督的案件和抗诉后改判案件的执行两种情况。

另外,有必要在立法上确立检察机关抗诉的期限,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完整性、严肃性,建议将期限定为六个月。

三、结语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监督职能,这无疑是民事诉讼立法上的重大发展。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以往仅是在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中发挥其监督制约作用,现在检察院也可以在民事审判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这无疑使审判监督机制趋于完善。但是,这样的完善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并不是能够一蹴而就的,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实际,承前启后,使之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不断推进司法公正的司法效率的实现。这当中,势必会面临多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所以它不仅需要检察部门的努力,人民法院的配合,还需要学者的呼吁以及广大民众的支持。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必将不断得到完善,最终呈现出一个合理而有序的新局面。

[注释]

①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至188条对检察监督的方式做了规定,将抗诉作为其监督手段。

②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③梁书文.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④王桂五.试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J].人民检察,1988,(11).

[参考文献]

[1]梁书文.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2]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黄娟娟,女,广西警官学校教师。

现行法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虽然现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在维护医院总体经济利益、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医院财务管理水平,使医院财务管理更具科学化等方面。都比1999年以前的老制度更加优越。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文章就现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医院 财务 会计制度 问题 建议

现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是从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2003年卫生部出台了一套新的会计科目,未出台新的制度。实践证明现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从维护医院总体经济利益、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医院财务管理水平,使医院财务管理更具科学化等方面,都比1999年以前的老制度要优越。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医院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1 管理费用的分摊不够合理。管理费用是医院为医疗业务提供劳务以及组织管理全院业务发生的间接费用。现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按医疗、药品部门人员比例逐项进行分摊。采用这种方法分配后,医院的公共费用已完全摊入医疗、药品成本中,人为加大了医疗、药品的成本费用,使医疗、药品成本不实,隐瞒了医疗、药品的真实结余。笔者建议,按照医院现行有关制度的要求,医院实行成本核算,将管理费用中能够分配到有关业务科室的辅助性费用(如按水表、电表核算出各科室的水电费等),会计人员根据成本组提供的费用分配表直接分配计人医疗、药品成本,对于其他不能直接分配计人医疗、药品成本的管理费用,应作为期间费用,它是医院为开展医疗业务活动而支出的公共费用,按照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直接进入当期损益,这就需要在业务收支总表中单列管理费用项目。这样核算的结果既能使医疗科室和药品部门明确自己的费用,达到成本核算与会计核算的统一,又能使医疗收支结余和药品收支结余得到真实的反映,还能让医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通过会计表报上进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分析其支出构成情况,管理效率,是否浪费或节约,督促医院增收节支,减员增效,不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 发放的奖金没有对应的入账科目。目前,大多数医疗单位实行的是科室核算,效益工资。但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医院会计制度》没有奖金科目,2003年卫生部出台的新会计科目中“人员支出一奖金”项,明确规定为事业单位发放的作为年度考核奖金的第13个月工资,医院真正发放的体现医务人员多劳多得的奖金仍没有规范的会计科目来核算,对此问题各医院支出渠道不统一,不利于人员支出的统一汇总,不利于上级主管部门掌握真正的奖金发放数额。建议制度应根据当前各医院实际运行情况,明确规定把医院发放给体现医务人员多劳多得的奖金数统一汇总到“奖金”科目下。

3 “在加工材料”科目列支的人员经费在年度分析中没有体现。按照医院现行有关制度的要求,医院自制药品和制剂的核算收集到“在加工材料”科目进行核算,自制药品和制剂的核算应包括制剂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等人员支出,而在填制会计报表时没有“在加工材料”收支明细表,且“医院基本数字及财务分析表”中所反映的各项支出明确规定各项支出为“医疗收支明细表”和“药品收支明细表”对应项之和,这样一来,从事制剂生产这部分人员的经费支出就没有统计在“医院基本数字及财务分析表”内,而相应的人员数却包含在其中,这造成报表所反映的指标不实,有关财务分析不科学。建议增加“在加工材料”收支明细表,改动“医院基本数字及财务分析表”的有关要求,把从事制剂生产的人员经费支出统计进入报表,使“医院基本数字及财务分析表”能够真实、全面、正确的反映医院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及有关经济指标。

4 药品差价率的计算不尽科学,医疗过程非病人用药的成本结转影响药品差价率的真实性。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对药品实行统一的零售价核算,这在财务及报表上的反映是比较清晰的,给药品的实物管理和账务管理带来了方便。但由于医疗业务的特殊性,在开展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医院的药品不仅直接提供给病人。在其他环节也要使用药品,如科室领用的消毒药品、特殊岗位医务人员的保健药品、科研用药品等。这些药品的使用实际是医院的消耗而并非销售。由于医院药品实行零售价结算,使这类药品也反映了药品进销差价,因此,已实现的药品进销差价中也包含了这一部分非销售药品所实现的进销差价,这使得药品差价率的计算不尽科学,也必然导致计算出药品差价率高于国家规定的情况,不利于物价部门对医院药品作价的考核。建议药品的核算仍应分药库、药方不同价格记账,药品购进入库时,均按实际购进价人账,对于科室领用的非销售给病人的药品以实际成本价作支出,不反映进销差价;对于药房领用的销售给病人的药品则以零售价进药房。这样不仅使药品差价率的计算更加科学,而且药品科目的核算也符合《事业单位财务准则》第十九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构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和二十三条“各种存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的规定。

二、医院财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 对药品收入实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缴”的管理办法不科学。现行《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对药品收入实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缴”的管理力日去,由财政和卫生主管部门核定医院药品收入总额,超出核定部分的收入上缴卫生主管部门。而具体办法在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差,各地对核定的药品收人比例和上交比例规定不统一,还有的地方规定按药品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上缴卫生主管部门,这使得收支结余不实,不能真正反映医疗机构的经营成果。现行《医院财务制度》实行这一办法的初衷是抑制医院药品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和总额,迫使医院降低药品费,减轻人民群众的药费负担,但这一管理办法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建议政府从药品购进的源头上加以控制,同时控制药品流通环节的加成率,对医院零售药品实行最高限价,杜绝医院高价药、高回扣的经济行为,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药品价格虚高问题。另外,药品收人在我国医疗机构收入中所占比例过高,这与我国目前医疗服务补偿机制不完善是分不开的,政府需要采取新的措施,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补偿机制,真正规范医疗机构经济行为,努力解决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实践证明,对药品收入实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缴”的管理办法既不能规范医院用药行为,也不能真正减轻群众药品费用负担,是不科学的。

2 医院修购基金提取不足,且使用范围不能准确反映医疗成本,使收支结余真实性受影响。现行《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医院修购基金按固定资产原值,根据各类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提取修购基金。已经超过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修购基金。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大部分公立医院,特别是各行政区域内最大的综合性公立医院,如各省、市、县人民医院基本上都是解放后即成立的医院,历史悠久,大部分建筑物及设备已经老化且原值较低,按照制度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数额不多。但是,由于其所处地位的重要性及医院自身发展的要求,近年来需改善基础设施、更新设备仪器特别是需要增添大型的医疗设备,而政府的投入远远不够,大部分资金靠自筹解决,且从提取的修购基金中列支,这样一来,修购基金积累数較实际需要就相差甚远。另外,现行制度规定:超过标准的固定资产修缮费应在修购基金中列支,这又为本不该减少修购基金,而应列为费用的修缮开支,开辟了另一条列支渠道。其结果不但影响了医疗成本的真实性,造成虚假的收支结余,也使得本就不足的修购基金缺口更大,很多医院都发生了修购基金贷方出现红数现象。建议取消修购基金明细科目,参照企业设置“累计折旧”科目,真实反映医院周定资产净值和净资产。

总之,针对今后医院的发展和两个制度的改革,探索出一套适合医院持续发展的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使《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更趋科学化,是目前广大卫生经济工作者应积极探讨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 新编医院会计,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2 《注册会计师》辅导材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3 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9。

4 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1999。

(作者单位: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河南卫辉453100)

(责 编:贾 伟)

现行法论文范文第6篇

近年来,贵州省大方县响水乡在农业科技推广上认真把好“三关”,促进了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农民人均占有粮食、纯收入保持了较快增长。

一是选择市场关 目前,农民在接受农业科技时考虑的已不单是产量提高多少,而更多的是如何使产品价格更高、速度更快地卖出去,这恰恰是现行农业技术推广中经常被忽视的重要环节。一些地方在选择农业适用技术时,只着眼于推广规模、生产成本,对引进品种、改进栽培、增加总量很关心,而对如何选择市场考虑得不多,市场因素还没有真正成为决策的前提。有个村曾大力推广1种蔬菜品种,这种蔬菜单株重1.5千克以上,然而这种蔬菜口味不佳,销售困难,结果丰产后大部分都烂在了地里。之所以会这样,其原因在于,种植这种蔬菜面积过大和市场不接受这个蔬菜品种。

二是加强集成关 农业技术推广不单纯是科技行为或经济行为,而是政府行为、科技行为、市场行为和农民行为的有机统一,因此,加强多方集成是农业技术推广成功的关键所在。乡镇行政部门要从促农增收的高度积极组织发动,搞好宣传动员,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农业技术推广;要做好政策引导,因地制宜做好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要认真处理矛盾,协调各种关系,确保农业技术推广的顺利进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要在农业科技的配套推广上狠下功夫,不能单打一;要有始有终地做好跟踪服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强化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特别是要提供有效信息,帮助农民了解市场;要强化责任意识,一心一意为农民服务。

三是化繁为简关 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经济效益显现速度较快的和可以物化的具体农作物栽培技术,农民比较容易接受。当前的着力点应当是围绕提高农业科技到位率、入户率,在不改变技术效能的前提下,想方设法把推广的农业技术化繁为简,让文化水平较低的农民也能一学就会,从而提高农业科技的普及率和应用率。

(作者联系地址:贵州省大方县响水乡农业服务中心 邮编:55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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