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制化成人教育论文范文

2024-07-13

我国法制化成人教育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当前,我国高校成人教育还面临着诸多困囿,集中体现在公众价值弱视与社会实践认同并存、顶层设计缺失造成实践探索的盲目混乱、人才培养模式对普通高等教育的机械复制、办学运作过度市场化与价值取向唯学历化共现。对此,需加快探索高校成人教育变革之策,以教育理念转型为先导,树立正确的高校成人教育观;以顶层设计为基础,优化高校成人教育的供給结构;以办学目标改革为主线,由学历导向走向学习导向;以办学模式创新为抓手,由“封闭自主型”转向“开放合作型”;以教学方式转变为手段,探索高校成人教育的“互联网+”模式。

[关键词]高校成人教育 顶层设计 办学模式 互联网+

[作者简介]方亦飞(1983- ),女,浙江金华人,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讲师,硕士。(浙江 义乌 322000)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决定了高校成人教育必须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和人民群众的继续教育需求。对此,需深入分析和研究高校成人教育发展的现实问题,以十九大精神为引领,不断深化高校成人教育改革与转型发展,更好地开拓高校成人教育工作新局面,以崭新的面貌迎接和拥抱新时代。

一、新时代推动我国高校成人教育转型的动力因素

(一)高等教育多元化的竞争压力

2016年,教育部印发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2018年开始,普通高等学校将不再举办本校全日制教育专业范围外的学历继续教育;没有举办全日制专科层次教育的普通本科高校不再举办专科层次的学历继续教育。这意味着2018年及以后,通过成人高考、自考、网络教育途径获取名校专科学历的机会将不复存在,这是国家层面对我国成人教育面临规模持续缩小困境的直接回应。此外,高等教育形式的多元化同样对成人教育的未来发展形成挑战。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办学模式日益多样,独立学院、民办高校、混合所有制高校等新兴办学形式的探索实践方兴未艾,不断发展壮大的新兴教育类型激活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办学机制,改变了以往国内普通高等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二分天下的格局,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的同时,也大大分流了原本属于成人高等教育的生源,一定程度上挤压了成人高等教育的空间,客观上迫使高校成人教育不得不寻求转型发展的新路径。

(二)社会发展变革使高校成人教育面临挑战与转型机遇

社会发展变革进程中,高校成人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面临新的挑战与转型机遇,需要在三方面着力突破:第一,创新办学机制、模式和内容。高校成人教育在管理制度、办学机制、教育模式和教育内容等方面还存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残留,在市场经济愈发成熟的大背景下,需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调整,适应新的时代要求。第二,更新知识体系。新世纪以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迅速发展,并渗透到社会生产和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新产品、新模式层出不穷,要求高等成人教育发展必须跟上时代步伐,加快更新知识体系。第三,调整发展方向,对接国家战略。近年来,为了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速度,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具有重大意义的发展战略,如新型城镇化、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为高校成人教育调整布局、改变发展方向及拓展教育对象提供了良好契机,高校成人教育应积极进行自我调整,主动对接国家战略。

(三)高校成人教育主体自身内在转型动力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市场化办学程度的加深和高等教育发展水平的提高,高校成人教育自身的体制机制弊端日益凸显,加之该领域的改革步伐较为缓慢,使高校成人教育已经难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自身发展也因此受到制约。第一,办学理念偏颇。长期以来,高校成人教育没能在办学理念上与社会生产实践保持一致,存在重规模扩张轻质量提升、重理论知识教授轻实践技能训练、重学历学位认证轻综合素质培养等问题。深究其因,根源在于高校成人教育办学理念偏颇,未能牢牢把握育人的根本定位,导致教育价值大打折扣,没有真正发挥出提高国民素质的作用。第二,教育布局失当。成人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有着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正是高校成人教育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的现实基础。尽管普通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挤压了成人高等教育的空间,但只要各个高校及时调整成人教育布局,及时“转战”非学历教育、职业培训这一广阔市场,就可以扬长避短,形成特色。但令人遗憾的是,很多高校的成人教育战略布局失当,面对教育市场形势的变化仍一味固守正规教育、学历教育,错失了大好的发展机遇。第三,教育质量不高。很多高校在成人教育的日常管理方面轻忽懈怠、考核不严,导致很多接受高校成人教育的学生毕业后职业能力不足,难以满足工作岗位需求,只能在就职后进行二次培训,久而久之,便逐渐在社会上形成了“成人教育就是混文凭”的不良舆论及文凭含金量贬值的现象,降低了高校成人教育的吸引力。

二、我国高校成人教育发展的现实困囿审视

(一)公众价值弱视与社会实践认同并存

尽管我国高校成人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发展历史几乎同步,高校成人教育的社会功能和教育成果也毋庸置疑,但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相较于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一直存在公众价值弱视与社会实践认同并存的矛盾局面。这不仅不利于高校成人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也直接制约着我国整体人力资源素质的提升。一方面,高校成人教育的公众价值长期被弱视,社会认可度低。20世纪末期,随着我国毕业分配制度取消,就业由“国家包办”变成了市场化选择,个人能力与综合素质成为劳动者就业的主要竞争力。从逻辑上讲,全日制普通高校教育与高校成人教育拥有共同的基础,两者都应该得到社会的充分认可,但实际上,由于一些高校对成人教育的重视程度不足,教学纪律松弛,教学管理涣散,考核评估不严,导致教学质量相对低下,毕业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不能完全满足岗位需求,使高校成人教育的社会声誉每况愈下,社会认可度不断降低。另一方面,高校成人教育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继续教育及终身教育需求,在这一层面获得了一定的认同。随着我国现代教育体系的完善,高校成人教育成为未能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劳动者接受再教育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我国高等教育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的重要手段,为社会生产实践和民众自我发展创造了巨大价值。此外,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带来了“知识爆炸”,终身学习、终身教育成为新时代劳动者的客观诉求,高校成人教育作为终身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在需求层面存在着广泛的认同。总之,当前高校成人教育本身社会认可度不足与高等成人教育的高社会需求度之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二)顶层设计缺失造成实践探索的盲目混乱

第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历经多次政府机构改革,主管教育的职能部门多有调整,与之相应的是政府部门在高校成人教育领域的管理职能持续弱化,并逐渐淡出具体事务,只是在“招生人数”“毕业生人数”“培训人数”等有限的管理指标制定和考核上发挥较为明显的作用。尽管高等教育的去行政化改革有利于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有效激发高校成人教育的办学活力,但与此同时,也造成了高校成人教育发展缺乏方向引导和整体规划的问题。在这样的状态下,高校成人教育发展只能取决于全国各地开展成人教育的高校如何去探索实践。由于各个高校对成人教育的重视程度、价值取向不尽一致,导致发展出现盲目性、随意性和碎片化。第二,高校成人教育转型发展中,市场化办学是主要的改革方向。尽管充分发挥市场在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我国教育现代化的应然选择,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市场并非万能的,完全依靠市场进行自我调节和运行的高校成人教育极易陷入混乱、功利和短视的泥潭。实际上,在一些地区的高校中,成人教育的过度商业化已经使其偏离了正确的方向,成为高校成人教育不良社会舆论形成的一大诱因,出现这一局面同样是因为顶层设计缺失所致。

(三)机械复制普通高等教育,办学模式普教化

从教育性质上讲,高校成人教育属于继续教育,与学校全日制教育有着明显的差别;从本质上讲,高校成人教育是平行于普通高等教育的另一种类型教育,两者所指向的教育目的、所发挥的社会功能都不相同。因此,尽管高校成人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通常都是由同一教育主体来实施的,甚至在师资方面有一定的重合,但不可否认,在教学实践过程中,高校成人教育理应有别于普通高等教育,应当体现办学的特色性和特殊性。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当前国内高校成人教育机械模仿甚至完全照搬普通高等教育的现象非常普遍,在一些综合型大学中,成人教育学院就如同一所独立的袖珍版大学,不论在办学模式、教育理念上,还是在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上,都与普通高等教育如出一辙,大大降低了高校成人教育的办学效应。

(四)办学运作过度市场化与价值取向唯学历化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期,高校成人教育通过市场化办学改革满足了多元化教育需求,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不过,很多高校在成人教育领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办学运作过度市场化的问题,如一些高校在成人教育学院日常教育管理中引进企业化管理方式,在专业设置、课程安排等方面完全按照市场的要求来处理,什么专业热门就设置什么专业,教学安排脱离实际教学条件,考核评估也以创收为主要导向,不仅导致高校成人教育违背了教育发展的规律,更使其沦为部分高校获取经济利益的工具,降低了高校成人教育的整体质量,也劣化了发展的内部环境。我国高校成人教育最初的定位是作为普通教育的补充,教育形式主要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考)、网络教育(远程教育)、成人高考(学习形式有脱产、业余、函授等)、开放大学四种形式。在学历堪称稳定就业“敲门砖”的年代,高校成人教育满足了大量劳动者取得学历和学位的愿望,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人力资源市场格局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行业企业的人才聘用观念和标准也与过去截然不同,学历早已经不再是高质量就业的通行证,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才是“后学历时代”人才的核心竞争力,而我国高校成人教育的办学目标仍然停留在唯学历化的层面上,使其发展与人民群众的实际教育需求相脱节,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入学率的持续走低。

三、新时代推动高校成人教育发展的转型路径

(一)以教育理念转型为先导,树立正确的高校成人教育观

第一,变“终结型”教育观为“终身型”教育观。长期以来,我国的高校成人教育可以说一直是以“终结型”教育观为指导的,在这种教育理念下,成人教育被视为一种一次学习即能终身受用的教育过程,学业结束的同时也意味着学习生涯的终结。然而,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知识更迭的速度明显加快,终身教育已经成为当代的基本教育理念,高校成人教育也应紧跟时代的步伐,树立起“终身型”教育观。第二,变“学历型”教育观为“能力型”教育观。我国有着“学历型”教育的传统,尽管“学历型”教育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特殊优势,但是在当今时代,行业变革加速、人才流动加剧、就业形势多变,一纸文凭已经难以保障个体在工作实践中的稳定表现,能力成为用人单位聘用人才的首要考虑因素。在这样的形势下,高校成人教育应与时俱进,及时转变教育观念,树立起以能力培养为本位的教育观。第三,变“创收型”教育观为“创业型”教育观。前文已述,一段时期以来,由于国内高校成人教育办学运作过度市场化,致使一部分高校的成人教育沦为其获取经济利益的工具,造成了成人教育市场的混乱和教育质量的下滑。为此,高校应及时进行自我调整,回归成人教育的育人本质,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趋势,用“创业型”教育观取代“创收型”教育观,推动高校成人教育在新时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二)以顶层设计为基础,优化高校成人教育的供给结构

新时代推动高校成人教育转型发展,必须加强顶层设计,优化教育供给结构,处理好两个方面的关系:第一,要处理好普通教育与成人教育之间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为社会经济进步和人力资源素质提升做出了巨大贡献,在这一过程中,高校成人教育功不可没。不过近年来,国家对高校成人教育的政策扶持力度不足、资源投入有限,导致其发展落后于高校普通教育。现阶段,要推动高校成人教育转型发展,应当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角度出发,平衡好高校普通教育与高校成人教育之间的关系,及时调整两者的结构性布局,加大对高校成人教育的支持力度,从国家层面为高校成人教育發展做好定位,彻底扭转高校成人教育实践盲目混乱的局面。第二,要处理好高校成人教育内部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之间的关系。高校成人教育内部结构的优化是其转型发展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当前我国的高校成人教育集中于学历教育,接受非学历成人教育的途径少、规模小,一方面造成了社会上部分个性化的继续教育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另一方面也限制了高校成人教育的发展空间,不利于高校成人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高校成人教育应及时优化供给结构,在稳步发展学历教育的同时大力发展非学历教育,紧密结合社会经济需求,开展多样化、多元化的培训,形成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高校成人教育特色。

(三)以办学目标改革为主线,由学历导向走向学习导向

改革开放之初,以国家恢复高考为标志,国内支离破碎的高等教育体系开始了重建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释放了大量的高等学历教育需求。然而,由于“文革”造成的学校教育断层,大量劳动者根本不具备重新参加高考的知识储备,也不可能放下工作和生产进行脱产学习。为了给予有高等教育需求又不便脱产学习的劳动者接受再教育的机会,也为了提升劳动者群体的整体素质,在中央政府的直接推动下,我国开展了规模宏大的针对成年人的“双补”(补习基础文化和基本技术)教育。与此同时,国家开始布局发展成人教育,以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高等学历教育需求。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成人教育确立了以学历教育为主要目标的办学模式,高校成人教育也把教学重点放在了学历教育上,并一直持续至今。如今,伴随着改革开放40年来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内的教育发展形势和民众的教育需求也发生了巨大变化,高等教育进入了大众化时代,高校成人教育以学历教育为目标的办学方向理应进行调整,改革高校成人教育的办学目标正当其时。在改革方向上,高校成人教育要适时由传统学历导向向现代学习导向转变。第一,要重新定位高校成人教育的价值取向,学习导向要以发挥教育的育人功能为核心;第二,要重新界定教育对象,将一切具有高等教育需求的成年人都纳入招生的潜在对象;第三,要重新设计教育内容,注重人的全面发展,教育内容要围绕提高受教育者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来展开。

(四)以办学模式创新为抓手,由“封闭自主型”转向“开放合作型”

长期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采取的是一种“封闭自主型”的办学模式,高等教育领域的宏观管理和高校的重大事务决策权掌握在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手中,目标定位、专业设置、课程安排依据学科专业发展的内在逻辑进行设计。在整个教育活动开展过程中,只有政府部门和在校师生直接参与,基本没有第三方力量介入的空间。在这样的局面下,高校被称为“象牙塔”,意为远离社会的“一方净土”。保持高校与社会的适度疏离虽然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学术研究环境和教育学习氛围,保障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但同时也造成了高校办学过于自我的问题,使高等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区隔性和固定性,教育活动与社会实践因此脱节。高校普通教育如此,成人教育受其影响,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要在新时代推动高校成人教育转型发展,必须创新办学模式,走“开放合作型”办学的道路。第一,高校成人教育办学要持续扩大开放程度,积极主动地“走出校门、走向社会”,实施全面、多维、立体的开放,通过开放办学汇聚教育资源,提升办学实力,增强服务功能;第二,高校成人教育办学要积极发展以服务区域社会经济为导向的对外合作关系,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校际合作,建立政府、学校、行业、企业深度融合的人才联合培养机制;第三,高校成人教育办学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与境外成人教育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五)以教学方式转变为手段,探索高校成人教育的“互联网+”模式

新时代下推动高校成人教育转型发展,应积极采用新兴技术和手段,用现代化的组织形式、教学方式、学习方式引领成人教育改革。第一,高校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成人教育学院的信息化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本保障能力,为实施信息化教学创造更好的客观条件。第二,高校要进一步加强成人教育学院一线教师的信息化教学技能培训,督促专业教师熟练掌握信息化教学的工具和手段,持续提升教师的信息化教学能力。第三,高校要进一步加强网络教育资源的开发力度。一方面,搭建校园成人网络教育平台,方便学生远程学习相关资料和课程;另一方面,鼓励教师开发网络教育课程,适当引进优秀的外部网络课程和教学资源,不断丰富成人网络教育平台的内容。第四,高校成人教育学院教师应当积极利用新型的网络社交媒体工具,如借助QQ、微信、论坛等渠道开展灵活多样的个性化教学和碎片化教学,改善高校成人远程教育的体验,提升高校成人教育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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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勇.问题与路径:供给侧改革视域下的高校继续教育转型发展[J].继续教育研究,2017(5).

我国法制化成人教育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入世在给我国高等教育市场带来严峻挑战的同时,也为我国高校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开拓国际教育市场是政府和高校的共同责任。在政府发挥宏观协调与指导作用的基础上,一流大学承担起开拓国际市场主角的责任,这是我国高校应对入世挑战的主要策略之一。

[关键词]入世 教育产业 开拓国际市场 对策

[作者简介]李兵,厦门大学高教所博士生(福建厦门 361005);袁建辉,湖南大学人文系(湖南长沙 410000)

正如有学者所言,人世的“积极意义在于会以一种外在的强制性的力量迫使我们不得不正视并克服制度上的缺陷,尽管它也可能带来的是阵痛”。笔者认为WTO作为强制性的外力对教育属性的内涵冲击最大。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CATS)及其附件对服务贸易的分类,教育被列为第五类,并分成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其他教育五个子类。CATS还进一步对属于服务贸易范畴的教育进行了界定。GATS第一条规定“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而“行使政府职权的服务”指既不依据商业基础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根据这一定义,我国除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的教育和义务教育之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教育服务贸易范畴。就目前的情况而论,教育服务主要是通过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跨境交付三种服务方式实现的,因此在开拓国际教育市场方面主要是通过吸引国外留学生、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和远程教育等形式进行的,留学生的境外消费是目前国际教育服务的重中之重。在加入WTO条件下,发展教育产业,开拓教育市场已是高等教育的应有之义。而深入探讨旨在消除国际贸易壁垒、为成员提供公平竞争环境的WTO文件,是我国高校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理论准备。

一、WTO文件包含的开拓高等教育市场的良机

教育属于服务贸易的管辖范围,主要受CATS的约束。GATS将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和国内法律规定为一般的义务与原则,而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原则需通过各国在减让表中作出具体承诺来体现,这些原则与具体承诺将直接影响我国高校开拓国际市场。

作为教育承诺的国家之一,我国可以充分利用最惠国待遇原则,为高校开拓国际市场争取更多的权利,使其能在与国外高校的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我国还可以利用透明度原则,使政府主管部门及高等教育机构及时了解其他成员国在高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并向国外教育消费者宣传我国的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及其发展现状。与此同时,透明度原则还有利于我国直接参与有关的高等教育国际化新规则的制定,为我国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争取到更多的权利,从而创造一个相对稳定的、透明的、可预见的高等教育国际化新体制,为我国的高等教育机构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必要的制度与政策支持。CATS还规定了国内法规和资格承认纪律,其中GATS的第7条明确规定“一成员可承认在特定国家已获得的教育或经历、已满足的要求、或已给予的许可或证明”,并鼓励成员方通过谈判和其他方式互相承认学历。我国高校所颁发的学历文凭也将会得到更多国家或地区的承认,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通过不承认或无法获得学历证书所设置的教育服务贸易壁垒,为我国高校吸引更多的留学生和在国外设立更多的教育分支机构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如果说以上分析还只是从宏观层面探讨的话,那么根据服务方式分析各国在开放教育服务市场方面的具体承诺,则是从微观层面来探讨人世对开拓国际高等教育市场的影响。

要开拓国际市场,必须对GATS减让表中的具体承诺范围有较为全面的认识,使高校在开拓国际市场时有明确的目标指向。在国民待遇方面,不同国家对国民待遇的税制措施、补贴和赠与、表示资格和权力资格作出相应的承诺。截至2000年,在市场准入方面,在对高等教育服务作出承诺的21个国家中,有6个对四种服务方式作出了全部承诺。根据不同服务方式,作出承诺的国家数目统计如下:

从这一统计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在承诺开放教育市场的国家中,对境外消费,即以出国留学为主的服务方式基本上是没有什么限制的。在已作出高等教育承诺的国家中,发达国家占将近一半(将欧盟的12个国家作为一个整体计算)。这也就意味着有能力支付境外教育消费的群体相当庞大,为我国吸引更多来华留学生提供了丰富的市场资源。在跨境交付方面,作出承诺的国家也占了大部分,使我国可以在大力发展远程教育的基础上,通过具有中国特色的远程教育为更多的国外消费者提供更为直接的服务。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主要是指高校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尽管目前承诺开放这种服务方式的国家极为有限,但发达国家的高校通过设立“附属学校”、“当地分校”和所谓的“联合安排”等方式,在不少国家或地区为国外的教育消费者提供服务,而且由于多种原因的驱动,在一些国家,外国的教育提供者数量呈上升的趋势。国内一流大学也可以通过在海外设立各种分支机构的方式,为境外高等教育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方式将会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而充分展现其在开拓国际市场方面的活力。深究其中原因,是由于为适应越来越多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需要,兼通中西的“中国通”将成为国外人才市场的一支数目不菲的生力军。而这类人才除通过来华留学培养以外,将有很大一部分由我国设在国外的高校分支机构来培养。

在教育服务方面,我国对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三种服务方式都作出了不同程度的承诺。虽然这些承诺主要是针对开放我国教育市场而言的,但在有限开放教育市场以后,我国高校可以学习西方开拓国际教育市场的有效经验,从而增强开拓市场的能力。例如在商业存在这一服务方式上,我国承诺允许中外合作办学,使高校可以成建制、成系统地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资源,为我国培养更多的熟知国际经贸活动规则和文化教育交流惯例的国际型人才。此外,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可以引进国外先进的名校、名学科、名专业,使我国高校在办学理念、管理机制和开拓市场等方面有一个参照系。这种“外力”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高校的各项改革,为开拓国际高等教育市场提供一个强大的动力。

二、开拓国际高等教育市场是政府和高校的共同责任

以人世为契机,全力开拓国际高等教育市场将是我国高校应对入世挑战的必然选择。入世实际上是一种政府行为,因此在开拓国际高等教育市场问题上,既要使我国一流大学承担起开拓国际市场主角的责任,也应该发挥政府的宏观协调与指导作用。

1.政府的责任

首先,转变政府观念应是开拓国际教育市场的

先导。政府签署人世文件,就意味着政府对世贸组织基本理念的认同与接受,并将忠实履行相应的承诺,这也意味着我国从政府层面接受了教育是一项产业的观念,并将它作为一种产业来发展。这种认同有利于统一政府在对待教育产业这一问题上的思想,并最终落实到制定有助于发展教育产业的政策上,从而为我国高等教育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的软环境。

其次,政府有义务为高等学校开拓国际教育市场创造良好的条件。政府既是WTO义务的法律责任承担者,也是WTO法规向国内解释和宣传的中介者,应主动地向我国高校介绍和传播成员国在开放高等教育市场方面的承诺、政策与法规,以及已开放教育服务市场国家的高等教育发展现状,为其开拓国际高等教育市场提供信息支持。更重要的是,政府应依据GATS中的有关学历认证的条款,通过与发达国家的谈判,争取在成员国之间实现学历、学位、学分相互承认,为我国高校走出国门和吸引国外留学生来华学习创造条件。此外,政府还应在修改有关教育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境外办学的法规条例,使高校在国外办学有法可依。

再次,政府的驻外机构诸如驻外使领馆的文化机构以及中资驻外机构等应协助高校开拓市场,以扩大高校的国际影响。同时,政府还应根据各高校自身的优势以及所预期拓展的市场进行宏观分类指导,使各高校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优势。

2.高校的责任

首先,我国高校应顺应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大潮,主动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高校应学习西方高校在开拓国际市场方面的经验,通过在国外设立高校代理机构、积极参与高校的巡回展览等活动,将高校品牌直接展示在各国的学生面前,以吸引更多的国外学生来华学习。面对目前我国高校不可能在国外广泛设立中介机构的实际情况,应充分利用我国政府的驻外机构如大使馆、中资机构来宣传高校的资源优势、办学特色等。

其次,高校应根据自身的优势在开拓国际市场时合理定位。从总体上而言,我国高校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比较的劣势,如何在开拓国际市场中定位成为我国高校的关键所在。现阶段,高校应根据“加强周边,开拓发展欧美,兼顾亚非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外交方针,结合自身的优势与特色,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关系中合理定位,并确定开拓市场的目标,然后充分利用WTO的游戏规则来拓展国际市场。在华人、华侨聚居的国家和地区开拓高等教育市场,将是目前我国高校开拓教育市场的主要目标。因为国外校友和华人、华侨对祖国传统文化有某种程度的认同感,希望了解祖国的语言、传统文化。

再次,在目前情势下,应巩固对外汉语教学、中医药和传统文化等学科在开拓国际市场方面的已有成果。我国高校应改革对外汉语教学,编制适合于进行对外教学的教材以及培训能够熟练运用双语进行教学的教师,提高对外汉语教学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大力推广汉语水平考试(HSK)。更重要的是,我国高校可以依托诸如汉语、中医药和戏曲文学等中国传统文化学科,通过与国外高校合作的方式,在一些国家设立诸如汉语教学中心、中医药教学中心以及中国传统文化教育中心等,直接在国外市场招收海外学生。

最后,我国的一流大学应以自然学科的优势作为未来开拓国际市场的突破点。我国的高等教育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部分高校已经形成了以学科特色、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为内涵的自身品牌。他们不但在人文学科方面有一定的优势,而且在部分的自然学科方面也站在学术前沿,人才培养的质量也完全可以与发达国家的一流高校媲美,已经具备了与世界一流大学竞争的实力。如果这些高校能在专业、课程设置和管理体制等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充分利用入世所带来的契机,就有可能依靠这些强势学科的影响吸引大批学生来华学习,甚至可以通过与国外特别是周边的发展中国家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以灵活多样的合作模式,将高等教育市场向国外延伸,应该说这是我国高校开拓国际市场的新思维。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开拓国际高等教育市场是我国高校应对入世挑战、顺应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的必然选择之一,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水平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高校的发展还参差不齐。因此我们认为承担开拓国际市场的只应是一部分国家重点大学,而不能企求所有的或大部分的高校去开拓国际高等教育市场。否则将会适得其反,还可能会导致国内高等教育市场份额全部丢失的尴尬局面。

(责任编辑:袁海军)

我国法制化成人教育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当前立法工作中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如农民权利缺乏保护、法律难以得到普遍认同,法律形式上的西方化、法律外在于乡土社会、法律法规呈现明显漏洞等,造成了法律进入农村的困难。农村法制建设需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法律必须赋予农民同等的权利,必须尊重传统文化,必须得到人们内心的接受。立法要关注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同质,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法条。

关键词:农村问题;法制建设;立法缺陷

文献标识码:A

我国法制化成人教育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由于新旧两种体制的并存和摩擦、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道德秩序的失范,社会不公现象的产生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不公,无论是在性质、产生的原因上,还是在解决的途径上,与剥削制度下的社会不公都是有原则区别的;社会不公现象的存在,对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不公现象的存在是暂时的,我们对社会主义应该充满信心。

[关键词]社会转型;社会不公;产生原因

[作者简介]焦存朝,河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两课”教学部副教授,硕士,河北石家庄050091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进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转型引起了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使得社会不公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如何看待我国转型期的社会不公现象,这是一个重大而现实的问题,本文想就这一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不公现象的产生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

在我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不公现象的产生和存在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这是因为:

(一)社会转型过程中新旧两种体制的并存和摩擦。我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也就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的过程,新的经济体制的完善以及最终取代旧的经济体制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因此,在我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必然会存在新旧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新旧两种体制的并存和摩擦是引发社会不公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例如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不公,就是由于新旧两种体制的并存和摩擦造成的。先行改革的非国有企业,已经基本上融于市场经济,享有了较为充分的生产经营的自主权,而改革相对滞后的国有企业,尚未真正与市场经济相融合,计划机制仍在很大程度上起着作用。国有企业虽经多次改革,但内部存在的产权不清、职责不明的缺陷并没有彻底消除,从而导致企业经营机制不活,竞争乏力;国有资产无人负责,大量流失。同时,由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国有企业担负着很沉重的包袱。这样,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在竞争中就处在一个不平等的位置上,由此造成了它们在经济效益和职工收入上的差距。

(二)社会转型过程中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要求有完备的法制来调控人的行为。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促成了我国社会利益的分化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得社会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化,这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予以调节。由于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从而导致了法律规范真空的存在。有的虽然已经制定了原则性的规范,但弹性过大,可操作性差,容易造成事实上的越轨行为。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使得社会利益关系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法律的有效调控。这种缺乏法制调整的利益关系最终必然会演化为利益失衡,从而导致社会不公的产生。

(三)社会转型过程中道德秩序的失范。社会转型必然会引起道德观念的巨大变化,传统的道德规范由于受到市场经济的挑战而被怀疑、否定,从而失去了对社会成员有效的约束力。与此同时,新的道德规范还尚未完善起来,社会道德秩序在一定程度上陷于紊乱无序状态。道德秩序的紊乱,影响了一部分社会成员对善恶是非的正确判断,人们无法找到一种约束自身行为、评价各种社会现象的一致性的道德标准。道德困惑使人们的自制力下降,引发了种种不道德行为的滋生和蔓延。一些人只讲个人利益而不讲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只顾个人需要而不顾他人需要;为了个人利益而贪赃枉法,坑害别人,损害国家。道德失范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种不道德行为的滋生和蔓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利益秩序的混乱,这是引发社会不公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我国转型时期的社会不公与剥削制度下的社会不公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我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不公现象虽然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但它与剥削制度下的社会不公是有本质区别的。

(一)我国转型时期的社会不公与剥削制度下的社会不公的性质不同。剥削制度下的社会不公是建立在阶级差别、阶级对抗基础之上的,体现了人们在根本利益上的对立。在剥削制度下,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不论是在经济、政治,还是在其他利益上都是根本对立的,是不可调和的。在经济上,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贫富差别,这种贫富差别是一种阶级差别性的贫富差别,是建立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基础之上的。在政治上,人们之间是一种压迫和被压迫、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社会不公则是建立在非阶级差别、非阶级对抗的基础之上的,体现的是人们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利益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在经济上,全体社会成员都是公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者,都有凭借劳动实现自己利益的平等权力。人们之间虽然存在着贫富差别,但这种贫富是建立在经济上互无剥削基础之上的单纯性贫富差别,是一种不包含阶级差别的富裕程度之别。在政治上,人们相互之间是平等的,没有根本的差别,不存在压迫和被压迫、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

(二)我国转型时期的社会不公与剥削制度下的社会不公产生的原因不同。剥削制度下的社会不公是由当时的社会制度造成的,其最根本的原因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没有或只有少量的生产资料,这种对生产资料的不平等的占有关系,决定了他们在经济上必然是剥削与被剥削这样一种不平等的关系。生产资料的拥有者可以凭借自己手中所掌握的生产资料,剥削和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奠定了剥削制度下人与人之间剥削关系的基础,造成了人们在经济上的不平等,而经济上的不平等又决定和造成了人们在政治、思想以及社会生活等方面的不平等。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社会不公不是由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造成的,而是由于体制、政策的不完善造成的。社会主义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不仅不会引发社会不公,相反它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个根本保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低水平,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以及其他社会体制的不完善,是造成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不公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三)我国转型时期的社会不公与剥削制度下的社会不公解决的方式和途径不同。剥削制度下的社会不公是由于当时的社会制度造成的,要消除这种社会不公,必须借助于社会革命的方式,从根本上消除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和少数人对多数人专政的政治制度。我国社会转型

过程中的社会不公不是由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造成的,而是由于体制、政策的不完善造成的,是一种非对抗性的利益矛盾。因此,要消除我国现阶段存在的社会不公现象,不需要改变我国的社会制度,不能以改变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前提,也不能以改变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为条件,即不能通过社会革命的办法,而只能通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自我改革和自我完善来解决,通过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体制以及其他社会体制,通过发展生产力、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富裕的办法来解决。

三、我国转型期的社会不公现象的存在对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将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公平问题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不公现象如果任其存在和发展下去,将会对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产生多方面的消极影响。

(一)社会不公现象的存在会导致生产效率降低.阻碍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公平与效率在本质上是相互促进的。公平是效率的来源,只有公平才能产生持久的效率。效率的取得固然取决于一系列的因素,但最根本的还是取决于人,取决于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仅来自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更重要的来自人对精神利益的追求,来自人对社会公平的追求。只有在公平的社会氛围中,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才能得到充分的调动和发挥,从而带来经济建设高效、快速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效率来自于公平,任何社会不公只能导致效率的下降。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存在的各种社会不公现象,其最直接的社会后果就是导致效率降低,阻碍国民经济高效、快速地发展。例如: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可以使个别企业在短时间内效率提高,但就整个国家来讲,这种不公平的竞争,只能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打击其他企业通过正当途径提高效率的积极性,导致国民经济整体效率的下降,从而阻碍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

(二)社会不公现象的存在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公平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目标,是人的一种基本需要,这种需要是其他需要所不能替代的。历史学家汤因比曾经说过,人不仅是靠面包过活的,无论人的物质生活可能被提高得多高,也无法治愈他的精神上对社会公平的需要。当人们对于社会公平的需要长期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引起人们对社会的不满,从而引发社会动荡和不安。现阶段社会上存在的各种不公现象,虽然暂时还不会对社会的稳定构成严重的威胁,但如果任其发展下去,积累到一定的程度,最终会导致不可预料的后果。人们对社会不公现象的心理承受力是有限度的,社会不公现象一旦超过人们所能容忍的限度时,就可能引发一部分社会成员采取一些过激性的行为来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

(三)社会不公现象的存在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将会产生消极影响。社会主义社会是有史以来最公平合理的社会。但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现实的社会主义还远没有达到制度所要求的公平程度。特别是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由于法制的不健全,各种体制的不完善,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社会不公现象。这些社会不公现象的产生和社会主义制度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它们不仅不是社会主义社会必然要产生的,相反,正是社会主义所要消灭的。但是,如果我们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铲除这些社会不公现象,人们就容易把它和社会主义制度联系在一起,从而动摇人们的社会主义信念,影响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四、我国转型期的社会不公现象的存在是暂时的,我们对社会主义应当充满信心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一本质表明,社会主义包涵了消除社会不公、实现社会公平的内在要求,决定了我国转型期的社会不公现象的存在是暂时的。

(一)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本质在生产力方面的体现,是消除社会不公的物质基础。公平意味着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合理分配,它要求社会能够合理地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建立和维持合理的利益秩序。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以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雄厚的物质财富为基础。这是因为:国家为消除收入不公而采取调节收入和利益再分配的对策时,离不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强;国家在通过各种社会福利政策来发挥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的作用以达到社会公平时,也必须依赖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可控财富的增加。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在生产力方面的体现。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将会得到满足,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将会不断趋于缓和,社会不公现象也将会逐步被消除。

(二)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社会主义本质在生产关系方面的表现,是消除社会不公的现实途径。阶级剥削和贫富两极分化,是一切剥削制度下社会不公在经济领域的集中表现,也是产生其他领域社会不公的最终根源。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社会主义本质在生产关系方面的表现。社会主义要从根本上消灭一切剥削现象,消除贫富对立和两极分化。虽然我国目前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着剥削现象,但这只是一种暂时的现象。社会主义“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这一本质内在地包含了消灭社会不公、实现社会公平的要求,决定了我国转型过程中社会不公现象的存在只是暂时的。

(三)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是消除社会不公的现实保障。真正公平的社会,既不是人人贫穷的社会,也不是贫富两极分化的社会,而应该是人人富裕的社会。共同富裕既是社会公平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公平的具体体现。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最终目的。社会主义要消灭贫困,最终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富裕,随着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社会不公现象将会逐步被消除,社会公平将会真正实现。

[责任编辑:清水]

我国法制化成人教育论文范文第5篇

[收稿日期]2009-12-01

[作者简介]刘新丽(1969-),女,湖南省城步人,硕士,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教育管理、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

[摘 要]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发展经历两个发展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十年“文革”结束,是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的产生、形成、发展时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现在,是我国对高等教育投资体制进行改革与探索的历史时期。在两个不同的阶段,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呈现出鲜明的特征。为深化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的改革,应在投资决策上做到事权与财权统一;建立健全教育投资法律体系;规范各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行为,加强经费管理。

[关键词]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回顾;前瞻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政府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点出发,高度重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把对教育事业的投入作为一项基础性投资,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最起码的物资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以下两个重要的发展阶段。第一个重要的历史阶段,指从新中国成立到十年“文革”结束,这一阶段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的产生、形成、发展时期。第二个重要的历史阶段,指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现在,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高等教育投资体制进行改革与探索的历史时期。在两个不同的阶段,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呈现出鲜明的特征,为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的深化改革,提供了丰富的可鉴经验。

一、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

建国初期,为了恢复与发展国民经济,集中一切力量把生产搞上去,也由于受前苏联经济模式的影响,我们逐步建立起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特征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

特别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改造基本完成后,我国经济体制高度集中统一的特征尤为突出。其基本特征集中表现为:权力高度集中,中央政府是资源配置的主体,指令性计划是国家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强调集中统一。社会经济及其他各项事业是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中央制定各项指令性计划指标按行政隶属关系层层下达。在财政分配上,采取统收统支的政策。所有的事业投资都由中央集中掌握,各项事业投资从一开始就实行“计划定、财政拨、银行管”的方式。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就是在这种单一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其基本特征是,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投资渠道单一。

从建国初到“文革”前,由于国家财政体制的调整,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尤其在拨款方式上,又有所变化。

第一,1950~1953年,我国高等教育投资实行由中央财政统一拨款的形式。1950年3月,政务院两次做出决定,统一国家财政收支,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即设中央、大行政区、省三级财政机构管理国家财政。1953年,大行政区撤消,同时建立了县(市)一级财政,构成了中央、省、县(市)新的三级财政。相应地,教育投资也形成了三级预算和拨款。同年,高等教育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1953年度“教育支出”预算的联合通知》规定:“各教育行政机构应根据中央规定的财政系统,严格执行三级财政制度。凡属省市(直辖市)级和县级教育支出预算,一经确定后,除因上级决定变更任务或领导关系外,均不得互相流用。”在这一时期,各级教育行政机关根据中央规定的财政系统,严格执行三级财政制度。具体到高等教育投资,则由中央财政统一拨款。

第二,1954~1965年,我国高等教育实行“条块”结合,以“块块”为主的拨款方式。1954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解决经费问题程序的通知》指出:“为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今后各省(市)教育厅(局),如有发生经费不足,预先报请省政府统一考虑解决,如省政府解决有困难时,则由省政府转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考虑,不得条条上达。”1958年教育事业权力下放以后,有些地方出现了大量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的现象。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于1959年11月批转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条条”“块块”相结合,以“块块为主”的精神,密切联系,加强协作,共同管好教育经费。要求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在编制教育经费预算和核定下级教育经费时,应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拟定。各级政府在下达经费预算指标或批准下级政府预算时,应将教育经费单列一款。这一时期,由中央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由中央财政拨款;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主要由地方省地(市)财政拨款。

第三,“文革”时期,我国教育行政管理失控,教育投资管理秩序被打乱。在国家领导人的亲自过问下,我国教育投资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出,并带帽下达。这样,高等教育经费才得以勉强维持。但由于教育经费投入的基数太低,办学资金严重不足。据有关部门计算,仅1966~1978年我国教育事业费欠账就达93亿元;1958~1978年教育基建少投资107亿元。这样,使我国教育事业在发展过程中遭受严重挫折。在高等教育领域,很多学校停办,未关门的学校也由军管会控制,整个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被打乱,高等教育投资体制的发展与完善无从谈起[1]

综上所述,从新中国成立到“文革”结束,我国教育投资体制从初步确立到不断发展,基本形成了与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适应的计划体制格局。其基本特征表现为投资渠道单一,即单一的政府投资。全国各级各类教育投资,无论是教育事业费还是教育基本建设费都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特别是高等教育,所有经费投入都是由国家财政拨款。在建国初期教育资源匮乏的情况下,这种体制有利于国家对高等教育事业的集中统一领导,集中有限的财力尽快培养出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各种高素质人才,基本上适应了当时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曾起过积极的历史作用。但是,这种投资体制在其运行中也暴露出许多弊端。

其一,投资不稳定,随意性大。由于原高等教育体制实质上是单一的政府投资,就难免受到财政收入的多寡所限制,其额度往往随着国家财政收入的波动而波动;同时又由于教育投资法制建设不健全,教育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在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和高等教育投资在教育总投资所占的比例等,尚未确定具体的指标;再加之国际国内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形势也时有变化,使得我国教育投资在总体上很难做到持续稳定增长。

其二,由于教育投资实行统收统支,无偿使用,无偿拨款,掩盖了教育投资是一种生产性投资的属性。致使长期以来在社会上形成这样一种观念,认为教育投资是一种消费性投资,是一种纯社会福利性或公益性投资。这种观念忽视了教育投资的生产性,以及深远的战略意义,危害深重,致使我国教育事业在其发展过程中资金紧缺,高等教育尤其如此。

其三,这种从上到下按行政管理体系分配资源的方式,也使人们养成了一种“等、靠、要”的依赖心理,不去思考如何为发展壮大高等教育事业,寻求筹措教育经费的新途径,探索提高经费管理和利用效益的好方法,从而严重制约了人们拓宽教育投资渠道,管好、用好教育经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以上种种迹象表明,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必须改革,只有改革,才有出路。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的重大变革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始终高瞻远瞩地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把发展教育事业作为经济建设、科技进步,乃至全民族素质提高的基础性事业。在教育事业投资的认识上,实现了由一般性支出到战略性重点投入的重大转变,在实践上探索出了一条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新路子,并且在一系列重要的教育政策、法律、法规中,对教育投资及其体制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在这样的大好环境下,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也得到不断完善。

1.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历史背景

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不是孤立地展开,而是与整个国家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有着广阔而深厚的社会历史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从1979~2006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以每年近10%的速度增长。近几年虽然有所下降,但每年仍以7%~8%的高速度增长,并且提前实现了原定2000年“翻两翻”的战略目标。居民人均收入比改革开放前增长了好几倍。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都上了一个新台阶,促进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发展。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方面使社会对各种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增加;另一方面也刺激了富裕起来的公民个人对高等教育机会的需求,社会各界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日益高涨。这种需求推动了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也为高等教育投资渠道的多元化奠定了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也不断深化,要求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做出相应的改革。

在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所有制结构趋向多元化,资源配置方式也从计划调配转向以市场调节为主。与此同时,中央对地方实行简政放权,过去高度集中统一的中央集权制逐渐为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新体制所代替。这一时期,国家对财政体制也进行了重大改革,从1980年起实行“分灶吃饭”的新体制,使地方政府在财政方面的权限得到一定程度的扩大。为了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财政职能,适当提高国家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从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经济、政治、财政体制上的改革,明确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有利于调动中央、地方政府及全社会办学的积极性,使高等教育投资渠道多元化成为可能。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教育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革。单一的由政府包揽办学的体制逐渐被多元化的办学体制所代替。对高等教育的管理逐步实行中央与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方法。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得到一定程度的扩大,高等教育不仅在数量规模上迅速扩大,而且在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高等教育体制上的这些变革,从各方面牵动并影响着高等教育投资体制。作为高等教育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高等教育投资体制自然融入到改革的洪流中去。

2.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1985年5月,国家颁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拉开了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历史新篇章。《决定》第一次提出保证教育投资“两个增长”的原则,即中央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同时提出,在高等教育阶段,对计划外招收的少数自费生采取交纳一定数量培养费的办法,且要改革奖学金、助学金制度。

1993年2月,《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正式颁布,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出发,确定建立我国教育投资新体制的基本思路,即要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税、费、产(校办产业)、社(社会捐集资)、基(教育基金)等渠道的教育投资新体制。提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到本世纪末,达到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的目标。同时,把《决定》中提出的,保证教育投资“两个增长”的原则增加为三个,即增加了“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这一条。具体到高等教育投资上,要求改革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全部负担的做法,逐步实行收费上学制度。同时规定,要改革对高等学校的财政拨款机制,充分发挥拨款手段的宏观调控作用;在国家和地方预算下达的教育经费外,学校可依法筹集办学资金。不久国务院又颁发了《〈纲要〉实施意见》,针对教育投资中财权与事权相分离的现象,提出“为实现事权与财权的统一,要进一步改革经费管理制度”,同时要“加强对各级政府教育投入水平的监控”,“要把重视教育,保证必要的教育投入,为教育办实事,列为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树立教育投资是战略性投资的观念,合理调整投资结构,在安排财政预算时,优先保证教育的需求,并切实做到《纲要》提出的‘三个增长’”。高等教育要逐步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为主的体制,逐步扩大省级政府的教育决策权和统筹权,调动省级政府投资办学的积极性。

《决定》、《纲要》及《〈纲要〉实施意见》中关于教育投资的主要内容被写入1995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教育基本法的形式确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教育投资体制。

199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颁布,对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即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资。为适应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有关部门还及时制定了《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以规范高等学校的收费行为。至此,一个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辅之以多渠道投入的高等教育投资新体制已基本形成。

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教育投资体制,加大教育投入力度,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保证;再一次重申要逐步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4%的目标。中央决定,1998~2002年5年中,提高中央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这充分体现了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决心,也是近年来中央政府在增加教育投入方面的一次重大举措。在对教育投资的认识上,实现了从一般性投资到战略性投资的重大转变。与此同时,还提出要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各级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本级财政中教育经费的支出。要改变教育是纯福利事业,教育投资是“非生产性”投资的观念,切实依法加大教育投资力度。第二,要进一步完善财政教育拨款政策和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明确政府、学校、个人和社会对各级各类教育不同的投入责任,拓宽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增强教育事业发展的实力。第三,从各地实际出发,积极运用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增加教育投资,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办学和捐资助学。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强化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2]

3.我国高等教育投资新体制的基本特征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对高等教育投资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在实践过程中,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经过改革与完善的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其一,投资渠道多元化。投资渠道的开辟,扩大了高等教育资金来源,调动了社会各界投资办学的积极性,从而改变了多年来,高等教育由政府包办的单一投资局面。

其二,高等教育投资,实现了由一般性支出到战略性重点投入的转变。不仅改变了过去那种教育事业是纯福利性、消费性投资的观念,而且认识到教育事业是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提高全民族素质、迎接知识挑战乃至事关国家民族命运的基础性事业。从而高等教育投资也是一项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性投资,并重视对高等教育的投入。

其三,高等教育投资体制不断完善。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政策、法律、法规。这些重要的教育政策法规,对教育投资包括高等教育投资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政策的连贯性和发展性。

当然,并不是说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就尽善尽美了,我国高等教育投资领域还存在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方面要继续加强规章制度的建设,对教育投资行为加强管理、规范和监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又要不断开辟教育投资新渠道,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基本保证。要建立一个既能“开源”,又能“节流”,更能“高效产出”的,充满生机活力的高等教育投资新体制,还有待于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的深化改革[3]

三、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未来趋向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和国家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事业的发展。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里,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将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走规模、结构、质量协调发展的道路。在稳定高等教育规模的同时,继续提高整个高等教育的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加大建设高水平大学的力度,向建设高等教育强国迈进。这一宏伟目标的实现,除了要有一定的政策支持外,还需要大量的资源投入作保障。与此同时,也需要在高等教育管理制度和投资体制上进行不断探索和创新。

而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投资行为和制度建设还很不尽人意。一是多渠道的投资格局虽然已经形成,但是敦促各渠道经费按时足额到位的机制远未完善,监督、激励机制还未形成。二是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上,很大程度上还延续着计划经济时期的拨款方式,各种以“计划”、“工程”、“项目”等为名义的拨款,仍然不能做到在兼顾公平的前提下,体现各高校之间的竞争实力和资源利用效率。如何构建起一种兼顾公平、体现效率的投资体制是当务之急,也是我们今后努力的方向。为此应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第一,让高等教育的事权和财权得到真正统一,增强高等教育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党的十七大报告把教育排在民生工程的首位,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强调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质,加大财政对教育投入,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最大限度地体现教育的公平。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教育事业包括高等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但是,在财政支出预算和经费管理上,多年以来存在事权和财权不统一的问题。按照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各级财政支出预算既难以反映教育经费需求总量,也得不到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高等教育事业费预算并不是根据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制定的,而是按一定比例从同级财政收入中切出一块,并未完全考虑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因此,要建立由教育管理部门主导、高等学校参与、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高等教育投入决策机制,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和监督[4]。在高等教育经费预算编制、审议和执行中,充分听取教育管理部门、高等学校、社会各界对高等教育投入的意见和建议,使高等教育的事权和财权得到真正的统一,提高财政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并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基本保证[5]

第二,出台专门的教育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使我国高等教育投资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正常局面。尽管《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没有对投资主体的权力和义务进行法理性界定,同时缺乏明确的实施细则,多年来高等教育投入没有按照“三个增长”的原则得到完全落实。究其原因:一是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由于财政收入有限,对高等教育的投入难以保证;二是教育投入专门法的缺失是教育投入不到位的根本原因。因此,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加强教育投资立法,在出台教育投资专门法的同时,出台专门的实施细则,对投资主体的职责、权力做出具体规定,使我国高等教育投资走上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正常轨道[6]

第三,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使有限的资源能得到更加科学合理的分配、利用,使优质的教育资源能够发挥更大的辐射、示范作用。目前的转移支付形式有上及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结算补助和专项拨款等,还有地方的经费上解,转移形式多样,不够规范,透明度较差,人为操作因素较大,不能很好地发挥宏观调节作用。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出台相应的法律条款,明确各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职责,规范各级政府间的转移支付行为,提高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加大中央政府对地方转移支付中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所占的比重,在税收返还中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差异,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扶持力度,使有限的教育资源得到更加科学合理的分配,充分发挥政府在教育经费分配中的宏观调控作用[7]

第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既兼顾公平,又能体现质量和效率的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新的高等教育投资体制的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在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基础上,充分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要克服“综合定额+专项补助”的粗放式分配方式。在经费分配中,要充分考虑不同层次高校办学的实际需求,把人才培养的质量作为重要的分配指标。为此,要成立专门的拨款中间机构,加强对高校进行教学质量评估,把评估结果与经费分配有效结合起来,鼓励高校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从而建立起既兼顾公平,又能体现质量、效率的高等教育投资新体制。

总之,在投资决策上做到事权与财权统一,是建立科学、高效的高等教育投资体制的前提;建立健全的教育投资法律体系是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得以完善,投资行为得以落实的根本保证;规范各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行为、加强经费管理,是使有限的经费得到科学分配的有效途径;而建立在公平、公正基础上的民主、科学、高效的高等教育投资新体制,是我们改革、创新的方向和要努力实现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新中国教育行政管理五十年[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68-74.

[2]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中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世纪报告[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112-136.

[3] 刘新丽.重视高校投资问题,推进投资体制改革[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11):80-85.

[4] 胡耀宗.公共性视角的高等教育财政研究路向[J].大学教育科学,2010(2):52-55.

[5] 王寰安,张兴,包海芹.中国高等教育拔款模式改革研究[J].江苏高教,2003(2):9-12.

[6] 陈立鹏,刘新丽.中国教育法律解读[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155-157.

[7] 李建发,郭鹏.大众化高等教育财政政策及改革[J].教育与经济,2004(4):38-42.

(责任编辑 黄建新)

我国法制化成人教育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新时代文化发展思想是重塑当前时代文化发展思想的思想指导,又是推动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同时也是人类新型文明伟大实践的宝贵成果。推动和完善新时代中国文化法制建设不仅是政治发展的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文化内核要求。完善新时代文化立法, 促进“文化润养”下人的全面发展,同时也为世界文化和谐发展提供中国智慧。

关键词: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价值意蕴

党的十九大标志着新时代文化发展思想的初步形成。它既是重塑新时代文化发展思想权威指导,又是推动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同时也是人类新型文明的伟大实践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源自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熔铸于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创造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1]新时代文化发展思想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进行了有机的结合。它是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塑造了中国精神文化气质,为美好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文化基础,有着极其深刻的政治和时代背景。

一、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的内涵阐释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到:“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既是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引领者和践行者,又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应该而且一定能够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在实践创造中进行文化创造,在历史进步中实现文化进步!”[2]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立足当代中国现实,结合当今时代条件,在我国已有的文化法制建设基础上,不断地完善文化立法的具体内容,以促进新时代文化发展。新时代文化发展思想的主要特征是批判继承中国传统文化、融合并发展中国近代红色革命文化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所形成的新时代文化。它是中国进入新时代在文化建设上的宣言,是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文化观念设计,是对文化领域里的时代思维范式、战略目标等的总结。新时代文化发展思想为中国新时代文化建设提供了基本思路与根本遵循。因此,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的内涵可从两个方面进行阐释。

(一)新时代文化发展政治要求

从政治要求的角度上看,完善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是对我国文化事业进行的科学判断与凝练,是新时代发展的要求。新时代是一个时空概念,是研究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的现实起点,标志着社会文化全局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与此同时,新时代是一个政治要求,奠定了中国文化发展新的法制基础,为文化法制建设注入了新的法制元素,使文化引领、文化发展、文化目标等概念有了新的逻辑阐释。中国共产党执政之所以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就在于中国共产党自始至终就拥有强有力的文化引领力量。

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赋予了文化实践行为更多的政治内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件之一。文化法制建设是国内外多方面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其中既有国际局势的风云变幻,也有中国社会的全面改革转型;既是对世情深刻变化的认识,也是对国情深刻变化的研判,更是对党情深刻变化的考虑。究其根本,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美好生活对文化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立足于现实又高于现实的新时代文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科学化提供了逻辑遵循。因此,进一步推进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正是文化实践活动的时代需要。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日新月异,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与此同时,中国的发展成就也引来一些西方国家侧目,“中国威胁论”的陈词滥调炒作不绝于耳。面对新的历史发展形势,不断拓展和完善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是面对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机遇与挑战和坚定中国文化发展的步伐的时代要求。这就使得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在中国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进程中被赋予了新的政治使命。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抛弃了或者背叛了自己历史文化的民族,不仅不可能发展起来,而且很可能上演一幕幕历史悲剧。”[3]

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使文化发展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政治属性。坚持文化法制建设的政治性是中国共产党做文化战略决策的基本原则。文化法制建设的政治性体现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国共产党凭借政治优势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从全世界各个国家的历史发展来看,意识形态建设对国家的发展轨迹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决定了一个国家前进的方向及其发展道路。换言之,一个国家无论建设什么样的文化,都必须毫不含糊地掌握意识形态建设的主导权。这也是新时代文化发展思想的政治逻辑、政治伦理和政治原则,以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变色。“文化”作为思想上层建筑的重要内容,确保国家“文化安全”是政府不能忽视的重要工作内容。

(二)文化法制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文化内核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是在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与建设、党的执政与国家治理规律的深刻认识基础上,对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性建构。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文化内核,其所涵盖的理想信念、文化价值引领深刻地影响着人民群众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认同。新时代文化思想恰恰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体现了民族文化的强大凝聚力与创造力。因此,形成国家治理的文化認同法律机制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

政治治理代表着一个国家治理能力的水平,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是当前中国政治治理的现实需要。在影响政治治理成效的多种因素中,文化思想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政治治理既是人类思想意识与行为活动的产物,又反过来不断影响和塑造着人们的思想意识与行为活动。十九大通过决议再次提出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政治对于人们婚丧嫁娶、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的同样会产生影响。政治对于人们社会生活的影响,亦成为新时代社会生活文化主要特征之一。

在经济治理方面,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表现出不平衡与不充分的特征。当前,中国经济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在前进的道路上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必将越来愈大,这就需要改革引领者不但要具有一往无前的勇气,更需要有敢于担当的精神、吃苦耐劳的精神、勇于付出的精神。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将这样一个个精神的“集合体”变为社会成员的“精神坐标”。在文化法规的指引下,改革者、建设者们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必将获得更加强劲的精神动力保障。

社会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是关键一环。当前的社会治理主体呈现多元化、多层次化的特征。因此,要实现社会治理设定的理想目标,不仅仅需要社会法律制度的规范,更需要社会文化、价值理念上的契合。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4]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发挥着整合力量、凝聚共识的作用,发挥着对社会多元文化、多元价值认同的整合作用,以实现塑造引领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与促使社会公民形成主流价值观的目标。

二、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的价值意蕴

历史的发展证明,建立完善的国家文化发展法律体系是确保人类社会文明前进的强大推力和保障,同时也是现代化社会的重要标志和根基所在。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坚持开放和包容的态度,不断推动中华文化现代化,在创新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实现“文化润养”下社会成员的全面发展、为世界不同文化融合提供中国智慧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时代价值。

(一)创新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

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指出:“马克思主义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始终站在时代前沿。马克思一再告诫人们,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是教条,而是行动指南,必须随着实践的变化而发展。”[5]这要求我们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上,要不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这也是文化法制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也正是遵循继承与发展的原则,以马克思主义文化观作为根本指导,根据中国国情和外部形势,建构符合中国国情的文化建设法律体系。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不但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的思想宝库,更在法律层面确保了马克思主义文化思想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从时代任务上说,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是站在时代和全局的高度,对文化兴国战略进行的全方位、多角度法制规范与引导,是基于前瞻性的国际视野及国际形势所进行的科学分析基础上形成的。它的产生和出现是对中国梦何以实现的解释与回应,体现出了文化建设的最新逻辑框架,同时也从实践上为做好文化安全建设提供了基本原则,有助于从根本上为国家的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提供法制保障。

从历史发展角度看,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是确保马克思文化观、列宁文化观、毛泽东文化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理论在文化引领核心地位的法律保障。文化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源泉,体现了一个民族的灵魂和精神,更是一个民族文明程度的彰显。亨廷顿曾指出:“文明是对人最高的文化归属,是人们文化认同的最广泛范围,人类以此与其他物种相区别。文明既根据一些共同的客观因素来界定,如祖先、语言、历史、宗教、习俗、价值观、体制,也根据人们主观的自我认同来界定。”[6]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促进了中国文明的发展,确保中国文明能够凝结民族意识,同时铸就国家强盛,使中国文明正以崭新的面貌崛起呈现于世。

从方法论分析,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坚持“人本主义”原则,目的是“服务人民”;新时代文化法制应对多元文化的要领是“兼收并蓄”、“取长补短”;对待宗教的政策是“信仰自由”,方针是“积极引导”;新时代文化法制手段运用为“注重艺术,春风化雨”;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作风展现的是“实干创新,加强监管”。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红色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坚持了“辩证扬弃地继承”、“创造性转化与发展”、“反对教条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相结合。

(二)确保“文化润养”下人的全面发展

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是以马克思唯物主义文化观为指导,以满足人民的文化需求为根本宗旨,是推动社会全方位进步、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性指向。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为社会个体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精神润养,这也是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重要的价值体现。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通过激发新时代社会道德建设,凝聚文化共识,确立新时代社会的“精气神”,从而极大地推进公民素养的持续提升,使社会个体得以全面发展,以确保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根本目的就是让文化发展成果更多的惠及人民群众,使“文化”成为人民群众幸福生活的“精神滋养”。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应着眼于“以文化人、以文育人”,从法制角度确保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物质与精神满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社会成员个人成长发展方面,一部分社会成员价值追求、社会价值理念偏离现象逐渐显现。在各种社会思潮的影响下,如何进行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确保创造出具有感召力的文化作品,加强人民对本国文化的认同感,更好地借鉴和吸收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合理内核、继承并发扬革命文化的坚毅品质、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这是新时代文化观对生活成员个体的现实需求,也是文化法制建设的价值所在。

(三)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为世界文化和谐发展提供了中国智慧

历史悠久的中国文化不但支撑大国崛起,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不同文化融合发展上逐渐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文化来源。文化法制建设中所体现出的“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的发展原则为破解世界发展难题提供了重要启示。

一个民族不能离开属于自己历史原点,否则会导向历史虚无主义;民族文化是由历史演进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化性格和文化基因决定的。中华文化具有相当大的包容性,以和为贵的价值取向、和合文化思想等等,是中国儒家传统思想的精华,集中体现在儒家提倡的仁爱、和谐、诚信、中庸等伦理思想中,强调克已复礼和已所不欲勿施于人。[7]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中的容忍并不意味着不分是非,革除传统文化中落后、愚昧、腐朽的部分文化势在必行。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坚持用创新方法,创造性地改变陈规陋习,大力继承与弘扬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要求的传统良风美俗,通过中国价值的重塑来实现超越,形成大国国民的价值观。一直以来,“中学为本,西学为用”的思想促使我们不断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和民族的优秀文化,使之为我们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关于文明的未来走向,亨廷顿认为文明冲突将取代意识形态和其他形式的冲突,强调以文明承载形式的国际冲突将成为未来世界冲突的焦点。这种观点低估了文化之交流合作甚至融合的可能。习近平则明确指出“文明没有高下、优劣之分,只有特色、地域之别。文明差异不应该成为世界冲突的根源,而应该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这是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的基本价值遵循。

新时代文化法制体现了建立在以“仁”为本之上的“律已”的道德要求。它作为调节不同文化间关系的一条准则,使得不同文化得以和谐相处。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是在把握世界发展格局变化趋势下提出来的新时代中国文化发展方略,蕴含了中国文化“有容乃大”、“和而不同”的博大精深的智慧,体现了大国的文化发展理念,具有永恒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对不同文化的认同同样可以转化为物质利益,以促进国家合作;道德层面的共同性促进各文明和平交往,相互学习彼此的文化,以产生共同的认识。完善新时代文化立法,推动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无疑为世界文化的和谐发展提供了中国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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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349+163.

[5]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5.

[6](美)缪尔·亨廷顿,著.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M]刘绯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9:22.

[7]李亚欧,欧娜.试析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对中国“和平崛起”的启示[J].学理论,2010(05):13-14.

责任编辑  姜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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