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经营管理论文范文

2024-05-08

公益林经营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人们渴望更加美好的生活,社会公益性需求强烈。公园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实现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相应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主要还是回归到公益事业发展中。公益二类公园,为更好发挥社会公益服务职能,需要通过有效的资金管理,满足公园可持续发展,为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学文化及锻炼身体等活动,提供完善的设施及优美的环境。当前,政府对事业单位资金管理的监管力度加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二类公园,因没有经营的压力,资金管理工作相对滞后,存在资金配置不合理,资金使用效率低,甚至有些公益二类公园由于资金活动管控不严,出现资金被挪用或被侵占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公园的发展。如何在保证公园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合理高效实施资金管理工作,优化国有资源配置,是摆在公益二类公园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文章旨在通过分析现阶段公益二类公园资金管理存在的問题,从加强内控管理、营造良好资金运行环境、推动预算资金管理水平、完善内部监督体制等方面展开探讨。

关键词:资金管理;公益二类公园;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

2011年我国推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2012年将改革后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公益类事业单位,细化为两个类别,包括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公园,其公益性的特点突出,因资金收入来源不同,分为两类:资金全部来源财政的公益一类公园;资金部分来源财政,部分需要市场资源配置的或者全部通过市场资源配置资金的为公益二类公园。本文针对由财政和市场配置资金共担的差额预算公益二类公园,探讨其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公益二类公园资金管理的涵义及其重要意义

(一)公益二类公园资金管理的涵义

公益二类公园的资金,就其来源可分为外部资金和内部资金。外部资金主要由财政、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由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资金,可用于公园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行业业务经费及项目支出,其他单位拨入资金则仅用于项目;内部资金则是由公益二类公园自身创造积累形成的,可用于公园经营与发展的各个方面。

公益二类公园资金管理是对单位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进行计划、控制、监督、考核等项工作的总称,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涵盖固定资金管理、流动资金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三个方面。

公益二类公园的固定资金管理,指的是长期性资产的管理,其实物形态表现为固定资产。公益二类公园固定资产全部为国有资产。

公益二类公园的流动资金管理,指的是对具有流动性的货币资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管理。货币资金中财政资金的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政策规定管理和使用。

公益二类公园的专项资金管理,因涉及资金金额较大,要求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使用流程规定,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支配,避免贪污腐败等廉政风险的发生。公园内部积累形成用于项目的资金,例如公园计提的修购基金和文保基金,可用于公益二类公园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因已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要按预算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二)公益二类公园资金管理的重要意义

1. 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资金管理的风险,强调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的把控。要求在执行各项财经制度前提下,严格管控资金运动环节各项活动,通过有效的资金管理手段,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公园资金安全及有效使用,推进财务管理的整体水平。

2. 体现社会公益服务价值

公益二类公园,大多属于财政差额拨款单位,其经营管理归根结底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公园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分配及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落实好政府各项惠民政策及折子工程,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是摆在公益二类公园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点。

3. 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公益二类公园的资产,除部分是国家政府通过不同方式投入形成的,还有一部分是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由于组织收入的过程基本上是运用国有资产进行的,也应当属于国家所有。因此说,公益二类公园的资产全部为国有资产。科学高效的利用国有资产,减少资产闲置及浪费的现象,使资金使用结构更加合理,也是对公益二类公园资金管理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

4. 提高社会公众关注度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水平快速发展,人们对公益事业的需求日益强烈,对公益二类公园的关注和重视程度提高,公园资产状况的透明度也更趋于公开化,对公园资金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公益二类公园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

由于有些公益二类公园内控建设的不完善,存在不健全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其结果表现为: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与单位实际相脱节,从上至下对资金使用没有切合实际的操作标准,制度的可操作性较弱,更有甚者,制度形同虚设,制度的存在仅仅是为了应付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度建设不完善,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最终可能带来资金安全风险问题,不能很好发挥事业资金应有的功效,不利于公益二类公园事业可持续发展,不能更好的提升社会公益性职能发挥其社会效益。

(二)缺乏有效的资金管理环境

公益二类公园由于其社会公益性职能的限制,市场经济的色彩不浓,更注重发挥其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在资金获取及使用方面有局限,其经济效益的发挥,更多的是为了弥补国家供给的缺口,满足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受事业单位体制的影响,有些公益二类公园的领导层和财务人员对资金管理认识不到位,财务资金管理意识淡薄,简单的认为资金管理只是资金的收与付,只要按资金管理流程执行,保证单位收支平衡即可。

(三)预算管理不能更好的与资金管理融合

现阶段,虽然大家已经有对全面预算管理的概念,但实际上大多数公益二类公园预算管理工作还不能达到全面预算。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只注重预算年度当年的资金需求,忽视或很少考虑与其部门的整体发展战略衔接及匹配,资金计划性不强,还做不到事业近期及长远发展的综合统筹;由财务部门主导编制的预算,常常不能做到全员参与,领导认识程度不到位的同时,部门的意识也较为淡薄,不利于发挥单位内部工作的协调效能,不能科学、合理配置单位各项财务和非财务资源,使得有些部门没有直接参与到预算资金管理工作中,造成预算编制偏离实际,预算实施有效性大大降低;预算编制过于粗放,导致不能真实反映各个部门和项目各个阶段的资金需求,预算管理与资金管理不能很好地融合,不利于公益二类公园整体发展目标的实现。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资金管理监督机制

公益二类公园的内部审计工作,是对其单位资金管理实施监督、评价和改进的关键环节,通过完善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社会公益性功能。目前,尚有部分公益二类公园未设置专门的审计部门,单位缺乏有效的内外部资金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尽管部分单位设置有内部审计部门,但对于单位内部资金管理的考核评价也仅仅停留在事后的监督和控制,不能对资金管理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实施内部控制,发挥资金和监督管理作用不强,不利于单位資金使用效益的发挥。

三、完善公益二类公园资金管理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资金管理制度是公益二类公园内控制度的一部分,财务内控制度建设是会计内控的关键,是加强财务资金管理制度性的保障,尤其是随着政府对财政性资金使用监管力度的加大,公益二类公园资金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建设与完善,以适应新形势资金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首先,要积极学习渗透理解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条款,尤其是对新颁布的或经过修订形成的内容,针对不符合要求、不切实际、不适应公益二类公园发展需要的财务管理制度,要予以废止,及时调整财务资金管理制度。

其次,调研公益二类公园资金运动的实际情况,及时对不同的资金活动及资金管理流程进行梳理,重点关注资金活动的过程和关键环节,找到资金管理的盲区,把控资金管理隐患关键点,修订补充现有的财务资金管理制度。

最后,为保障财务内控制度在公益二类公园的贯彻落实,积极开展内部宣传教育,使每一位职工知晓并在日常的业务活动中自觉执行制度,避免不合理的资金使用,减少资金管理风险,确保资金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二)法制人,人执法,构建有效的资金管理环境

法可以制约人的行为,人要通过守法的行为来遵从法的严肃性。资金管理的法就是各种财经纪律,淡漠的财经纪律意识,一经触碰,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营造有效地资金管理环境,对于公益二类公园来说,迫在眉睫。

首先,在制度建设和岗位设定的环节上,要做到相互制约、相互牵制、相互监督,不留滋生腐败的死角,保证财经纪律执行的严肃性。资金活动过程中,明确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如何做,怎么做,有明确的指向。

其次,从领导层面,要重视和掌握经济管理和财经纪律知识,只有领导层面重视,才能保证单位的经济工作顺利推进,避免在经济活动中出现大的偏差,同时带来廉政风险。

最后,从财务人员层面,要主动、认真的对财务规章制度及业务知识进行学习补充,提升依法办事的业务执行能力,更好的把控公园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

(三)科学编制全面预算,强化预算执行,提升预算资金管理水平

全面预算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公益二类公园通过预算工作由上至下的宣传布置,推行到每个部门每项业务甚至落实到每个人。通过统筹公园整体发展战略,将其分解到各部门各项业务中,优化公园资源配置,经过精细化测算,科学编制公园细化预算。

预算资金管理工作中,不能随意改变已下达的预算资金的用途和预算批复金额。公益二类公园资金支出要按实际资金预算的内容进行,严格管理每一项经济活动的支出,可以通过会计电算化系统对预算指标的控制设定,科学实施有效的资金控制,提高预算资金执行力度。

公园预算资金支出管理,除满足基本的人员经费和事业发展公用经费外,还需要满足行业业务发展需要。公园行业管理主要涉及绿化养护、园容卫生、护园安保、文化服务、票务服务、科普宣传等业务。近些年,随着国家提出“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发展方向,公益二类公园也在逐步加大行业业务向市场化发展的步伐。预算编制过程中,公益二类公园要充分考虑行业发展需要,与相关业务部门实地调研,结合以往资金需求,合理测算行业定额预算资金,将公园行业业务通过设立项目,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社会化管理,推行市场化行业业务管理,增强行业竞争力,提升公园资金使用效力,更好发挥公园社会公益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项目资金管理,是公益二类公园资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资金使用效率的高低直接决定公益二类公园日常经营活动是否有效,它贯穿资金使用的全过程,包括预算项目的编制和审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监管以及项目完成后的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为有效的降低项目资金使用的随意性,减少资金浪费和滥用,科学有效的预算资金管理尤为重要。首先,结合公益二类公园事业发展长短期规划需要,可以运用SWOT模型,分析公园内外部环境,确立项目,并据此进行数据等资料的分析收集,制定切合实际的公园预算管理体系,为资金的管控提供一定的标准。通过事先确立的预算标准进行项目资金的实施管理,预算标准不得随意变更。其次,在项目资金管理中,项目资金的支出管理是整个管理过程的核心,对于纳入预算管理项目库中的项目,从立项、运行到完成全过程都应该重视项目的支出管理,平衡好项目资金预算与支出关系,发挥预算管理的作用。最后,通过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对已实施完毕的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分析评价,考核项目预算的完成情况,对未完成预算目标的项目分析其原因,对已显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提出解决的方案,避免不良情况再次发生,促进项目资金管理良性循环。

(四)建立有效地内部审计监管,增强资金管理规范性

随着政府对事业单位资金监管力度的加大,每年外部审计逐渐增多,公园内部审计监督建设也被行业部门越来越重视。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要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保证不受公园内部权力和关系的干扰,认真履行审计职责,能够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对出现偏差的行为及时纠正,控制资金流向,发挥有效的资金监管。内部审计监管,可结合公园实际情况,开展资金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定期审计实行常态化,比如票务资金审计、资产盘点审计等,另外可以对项目资金的关键阶段实施不定期审计。加强合同管理,对合同事前审批、事中执行、事后评价,进行严格地监控与分析。对资金使用各风险节点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实时监控可能发生的风险,有效应对,将风险控制在最低。变过去的“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和适时监督,围绕公园的发展目标和年度预算,对资金流向、财务状况变动等情况实施全过程的跟踪和监控,定期检查,及时反馈,防微杜渐,确保预算的严肃性和公园发展目标的如期实现。审计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业务知识学习和职业道德素质培养,通过规范的内部审计行为对公园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有效的审计监督,促使公园各个部门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尽职尽责,提升资金管理效率。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公益二类公园资金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公园事业发展,我们应该重视公园的资金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资金管理环境,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及注重内部审计监督,加强职工财经知识和道德素质培养,不断提升公园资金管理水平,通过资金高效使用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促进公园事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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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臧超.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探讨[J].当代经济,2017(27).

(作者单位:北京市天坛公园管理处)

公益林经营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本文就我国科技情报(信息)类事业单位改革历程、现状以及科技情报(信息)机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创新,谈一点自己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科技情报(信息);事业单位;体制创新;改革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浪潮的日趋加快,科技情报(信息)机构正面临着国内外市场竞争加剧和科技进步等方面的严峻挑战,新的形势对科技情报服务创新与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传统的公益性科技信息事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科技情报(信息)类机构作为全国科技情报系统的重要力量,也面临着国家和地方事业单位改革的新形势,在功能定位、运行模式、工作方式、组织架构、管理体制等方面面临新变革。只有深化科技情报信息机构改革,寻求发展的途径,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和创新协作,才能实现科技信息事业可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我国共有事业单位130万个,从业人员约3 000万人。无论是从机构数还是从业人员数来看,都是仅次于企业的第二大法人组织,为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2011年3月22日,中央下达《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将在5年内对全国所有事业单位改革完成分类,分类改革序幕就此拉开。 这一部署牵动了3 000多万“事业人”的命运,引起了广泛关注。在这些事业单位中,科研事业单位8 000多个,人员69万,约占事业单位人员总数的2.4%,我国的事业性科研单位长期以公益性服务为宗旨,随着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的逐步深化,其服务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目前,信息服务已成为科技情报类事业单位的主流工作,为大批信息需求者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在目前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信息机构面临的改革方向不外乎3种形式:即政府机构、公益性机构和企业,究竟如何改革?中国政府体系下所属的科技情报信息类科研机构的命运成了大问题。

1我国科技情报(信息)类科研机构发展现状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第一批科技情报机构成立至今,中国政府体系下的科技情报(信息)事业已经走了50多个春秋,积累了丰富的信息资源、信息服务经验和渠道。但与应用类科研机构相比,我国公益类科研机构存在机制陈旧、学科结构老化、人员队伍固化等问题,这严重制约了公益类科研机构创新能力的发挥。在经历了传统体制建立、改革探索、反思和重新定位四个阶段之后,我国公益性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经过改革,我国公益类科研机构学科和人员结构得到优化,新设了一批新兴学科,科技人才层次明显提高,结构日趋合理,科研投入不足的局面有所改观,科研基础条件也有较大改善,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科技产出明显增加。

21世纪初,在经历了改革探索、定位确定和深化改革3个阶段,改革为我国科技情报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绩,从全国科技情报事业发展过程来看,科技情报机构呈现出多头并举、多种发展模式并存的格局,全国各省、地市级科技情报机构在多年的发展中,经过不断探索,形成了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方式,向特色化情报研究方向发展,积极发挥自身特色和区域优势,坚持走特色的发展道路。经过多年改革与发展,在我国传统的事业单位体制中注入了一定程度的市场化管理特征,如法人制度、人事制度、薪酬制度等,机构运作效率也有了较大幅度提高。虽然经过改革与发展,我国科技情报行业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但由于改革目标模式尚未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不健全以及机构内部制度创新束缚等一些因素的影响,目前仍然存在历史遗留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问题,改革还不够彻底,非营利职能不够明确,现代化管理方法应用不多,在经费管理、财务、人事管理和绩效考核分配方式等体制和机制方面还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建立与市场竞争环境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1体制方面的变化

在中国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成立之后,国务院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也相继成立了各自的科技情报研究部门,并逐渐发展到一些地市和县级的科技情报研究机构。据不完全统计,在科技部系统中的科技情报机构就多达700家。然而我国科技情报(信息)研究机构经过了从事业单位,到企业化,再到作为公益性科研机构保留、按照非营利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的3个重要历程变革之后,我国科技情报(信息)类机构在数量上大量减少,大约是原来的1/3左右。

11图1政府体系下科技情报机构数量变化11引自《科技情报机构从事业单位向非营利组织的改革研究》11

2002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体制明确定位为公益性科研机构之后,各中央部委科技情报机构、地方科技情报机构也相继进行转制定位。大多数地方综合性科技情报机构作为公益性科研机构存在。例如:山东省各地市情报所立足于各自情报研究优势,定位于科研型公益性事业单位;江苏省南京市科技情报所在公益性科研单位改革中,经专家论证,其业务定位为公益性;2004年,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经省编办批准,获得财政全额拨款,成为浙江省科技厅下属的惟一一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杭州市科技情报研究所和绍兴市科技信息研究院也都被定位为公益性科研机构;2003年1月,河北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改制为省属非营利性科研单位,并更名为河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2006年8月,河南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施行省属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转制为非营利性科研单位。另外,哈尔滨市科技情报所和齐齐哈尔市科技情报所也在2003-2004年施行了“公益性”定位问题。总之,在省级科技情报机构中,仅青海省科技信息研究所在2000年12月从公益性的事业单位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更名为青海省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上海科技情报研究所作为全国科技情报系统改革的特例,1995年与上海图书馆合并成立“上海图书馆上海科技情报研究所”,走图情结合的路子,做到了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隶属于宣传部,成为真正的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还有一些地市级科技情报机构与该科技系统下的其他事业单位合并,一套机构挂几块牌子,但仍保留其原来科技情报(信息)机构的全额拨款编制,例如:厦门市情报所、无锡市情报所和淄博市情报所;总体来说,大部分省级综合性科技情报(信息)机构均作为公益性科研机构保留,并按非营利性机构统一管理。

从各地科技情报(信息)科研机构改革发展的模式来看,我国95%以上的科技情报(信息)科研机构定位为科研型(软科学)纯公益性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此种模式也是全国大部分省市级科技情报(信息)机构未来改革发展的一个大方向,也是中国政府体系下的科技情报(信息)机构共同的选择。

2.2机构管理

50年来,我国的科技情报(信息)事业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科技情报研究为我国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情报机构普遍建立,情报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但是发展还不平衡,组织结构还不完善,有些科技情报机构还存在定位方向不明确、主要任务不清楚等问题,没有形成一个自上而下、脉络贯通的科技情报体系。在机构设置上,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因地制宜,各省级情报机构应根据本地特点开展特色情报服务;在经费管理体制上,国家应不断优化科技情报(信息)科研机构经费管理结构,加大经常性事业经费、文献采购经费等稳定性经费投入。因为经费分配体制直接影响经费配置效率和结构,进而影响科研产出的质量和结构,提高科研产出水平是支撑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而提高科研经费配置效率、优化分配结构则是提高科研产出水平的重要条件;在管理体制上,应采取集中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重点问题上要抓住重点,集中考虑,在业务问题上,要发挥各级情报机构的主观能动性,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处理。

2.3业务职能

在业务职能上,按照建设现代化一流科研院所的目标和要求,我国各省、市级科技情报机构进行业务发展的重新定位,着重体现出软科学研究的优势,充分利用自身网络资源和情报网络体系的优势,以省、市政府的经济发展目标,为主管部门、各主要职能部门和相关企业单位提供文献资料、情报调研、政策支持、资料检索、科技项目等各项服务内容。例如: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其业务定位于为国家科技部等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决策支持,为科技创新主体(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提供多方位、全面的信息化服务,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支撑力量,在全国科技信息系统中发挥指导和示范作用;青岛市科技情报所把为科技局服务作为服务的重点,以自身的海洋研究和地域优势为城市建设发展提供服务,为青岛市经济建设发展提出参考策略;吉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以科技情报资源为基础、科技信息网络为平台,主要从事以“科技决策支持”为特色的信息分析研究,从事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全方位的科技信息服务、政策研究与专业调研、科技统计、以及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工作,为科技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服务,成为全省科技信息领域的共享管理与服务中心、学术中心、人才培养中心和网络技术研究推广中心,成为省级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支撑。

2.4分配制度

在分配制度上,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打破原来“大锅饭”的分配平均主义,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在人事制度上,按任务设岗按岗进人,实行双向选择,全员聘任制,建立岗位聘任管理,加大工效挂钩分配力度,实行岗位工资、任务工资和绩效工资的结构工资制;在考核制度上,按照聘任岗位的考核标准,进行定期考核,并采取多种优惠鼓励性政策措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科技情报机构内部的活力。

3我国科技情报(信息)类科研机构存在的重要性与意义我国科技情报(信息)类科研机构存在的真正目的在于提升科技情报研究的创新力,重点培养科技情报人员的情报意识,完善科技情报研究与信息咨询服务,用科技情报研究的成果提高科技人员的科学研究和创新水平,增强科学和技术探索。进入21世纪后,信息业将继续保持并增强作为重要的支柱产业的地位,综合国力的竞争水平在信息产业和信息技术中表现得更为重要。信息资源和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信息安全、信息服务手段和服务内容的提高关系到国家安全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由此来看,科技情报机构的地位将显得越来越重要。

公益性科技情报(信息)研究机构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的关键组成部分,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中央及国务院的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了科技情报研究机构的公益定位,是增强我国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我国科技信息化事业发展的需要,明确支持省级科技情报科研机构公益性科技情报技术研究与科技信息化推广。

科技情报工作是科技发展的基础,国家科技情报系统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科技情报机构存在独特的地位,科技情报机构的功能是不可取代的。作为三大公共图书情报系统之一的科技信息系统,为领导、科研、社会提供有效的科技信息服务,在生产建设第一线的企业服务方面,长期发展以来形成自己的特色。这一地位和作用是任何科研机构和院所都无法取代的。因此,在“科教兴国”的战略中,作为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服务的专门机构,科技信息机构的功能和作用不应该削弱,而应该得到进一步加强。

4加快我国科技情报(信息)科技机构管理体制创新

经过多年改革与发展,我国科技情报机构的服务方式不断多样化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扩展,核心竞争力也不断提高,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已经发生了重大改变,但目前仍有历史遗留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问题存在,我国科技情报(信息)科研机构仍面临着国内外市场竞争加剧和科技进步的严峻挑战,只有不断改革创新,才能增强市场竞争力,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适应政府职能转变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因而,推动科技情报(信息)科研机构公益性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在人事管理、经费管理和绩效考评分配方式等体制和机制方面不断改革和创新,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竞争环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实现公益性信息服务的快速发展,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我国科技情报(信息)类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可以分为以下3种情况:第一,已初步建立起符合科技情报信息发展规律和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第二,由于外部环境等条件的限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处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属过渡转型期。第三,由于干部、人事、财政等管理体制问题还基本处于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体制状态。

改革现行不适应发展需求的体制、机制是科技情报事业发展的必要途径。我国科技情报(信息)科研机构加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需要进一步明确其业务职能范围,改变原有管理模式,建立科技情报服务的创新体制,提高服务效率,推动管理体制结构改革;建立和完善法律框架,健全监督问责机制;深化现代财务管理机制、绩效评估机制建设等现代化管理方式或手段应用。

4.1与时俱进,深化改革,促进我国科技情报(信息)科研机构可持续发展不断拓展新业务范围、培育新业务增长点,业务范围向深度和广度扩展,增加自身活力,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客户的要求,使其适应现代信息化社会的快速发展,形成“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改革传统的科技情报(信息)服务的管理模式,使科技情报(信息)服务人员的才能得到充分的施展,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4.2加强科技情报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加强科技情报队伍的建设,加强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和条件,通过引进招聘高学历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定期组织科技人员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国内外业务活动,提高科技人员的业务水平,培养具有素质优秀的科技信息服务的专业化人才,充分调动专业科技情报信息人才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科技情报机构的竞争力。

4.3加强基础设施和基础数据库建设,构建数字化科技情报服务的环境加大基础信息资源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抓好信息化网络服务平台的建设,提高信息网络整体技术水平;搞好信息资源服务平台建设,为各地科技创新、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信息资源保障;各地政府和部门还应在信息网络资源建设、文献资源、公共技术等方面增大经费投入,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科技情报(信息)类机构向良性循环的新体制发展。

4.4加强各科技情报机构间的交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发挥情报行业的整体优势我国各级科技情报机构之间,通过交流、协同与合作,利用本地信息资源和优势,加强合作,共同建设高效率、现代化的科技信息集成服务平台,实现情报机构间资源共享,做好信息的集成服务;各地市级科技情报机构还应增强与国家、省级科技信息机构的合作,共同创建网络环境下的科技信息工作开放、合作的新模式;还应加强科技情报信息服务业的统一标准规范,与国际接轨,加强国际间科技情报机构的交流合作。

4.5积极推进科技情报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

全面提高科技情报机构内部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引入企业管理机制,按需设岗以岗定责,开展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努力形成人尽其才、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在分配制度上要遵循“效率优先、多劳多得、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工资报酬与个人贡献挂钩的分配机制,在机构内部建立工资报酬与个人贡献挂钩的分配激励政策,促进科技情报信息事业的进步。

总之,如何形成一套完整合理的科技情报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改革成功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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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任编辑:王涓)

公益林经营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荆门市东宝区地处鄂中,北枕荆山余脉,南接江汉平原,西与襄阳市的南漳县接壤,东临汉水之滨,是荆门市主城区所在地,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为县级行政区,2004年省人民政府批准东宝区参照县(市)管理。国土面积1298平方公里,辖1乡5镇2个街道办事处,1个省管工业园,人口34.5万,128个村,39个社区居委会,呈现出“七山一水二分田”的地貌格局。

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以来,荆门市东宝区文化体育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在文化市场管理方面,致力于打造平安文化市场,牢固树立“无事”严防“有事”的忧患意识,重点抓实了执法队伍素质提高、职能部门相关配合和激励业主自我管理等三大防控体系,有效促进了文化市场管理规范和繁荣发展,辖区文化市场管理呈现出无违规执法、无责任事故、无严重违法经营的“三无”可喜局面,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提升人员素质,主动作为,炼就了一支敢于担当的文化市场执法队伍。一是坚持实施执法人员“能力素质提升”工程,创建学习型队伍。严格实施执法人员年度考试制、执法过错追究制、首问负责制、领衔办案制、AB角工作制等工作责任制,促进了人员素质大提升,实现了工作零失误、执法零过错、人员零违纪;二是执法人员全员上岗执法,及时掌握市场实情。局长每年有二个月到一线的执法时间,分管副局长每年有四个月以上的时间上岗执法,执法大队人员每天上岗执法;三是严格考评,天天巡查市场。不分节假日,上至大队长,下至执法人员,每天填写执法日志,每周汇报一次执法情况,每月公布执法考评结果,并一律公开上墙,形成了互比互学的工作氛围;四是开展执法案卷评阅活动,促办案能力提升。实行互晒案卷、评比优秀案卷等办法,促办案水平大提高,能办案、会办案、办铁案成为全体执法人员的基本技能;五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先后聘请10名“二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政风行风监督员和行政执法监督员,并于2009年在全市首创网吧义务监督员管理模式,坚持聘请了17名德高望重的“五老”人员,对文化市场经营业主及执法人员实行双向监督,社会反响良好。

二、加强部门合作,信息共享,形成了优势互补的执法合力。一是主动融入,借力执法。依托区政府法制办、区文明委、区综治委等综合协调部门牵头,文化部门每年坚持开展“扫黄打非”专项行动、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和集中销毁活动等,增强了文化市场执法的震慑力;二是主动作为,强化部门合作。文化部门联合公安、工商、教育、环保等部门,适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打击“黑游戏机室”、查处赌博、超时营业、噪音扰民、非法教辅读物等违规行为,彰显了信息共享、合力共为的优势,增添了文化执法的影响力;三是横向联合办案,破解执法难题。面对办案过程中说情多、执法难的特点,积极争取市执法支队支持联合执法,与其他兄弟县区执法大队横向联合执法等,采取突击检查、限时办结案件等措施,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

三、实行正面激励,诚信为荣,产生了业主不愿违规的内生动力。一是明确业主的市场主体责任。每年对管辖区的业主实行全员培训并与其签订责任状,把安全生产、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等目标要求纳入责任状,让业主切实承担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二是对文化经营场所实行分级管理,采取有区别巡查的办法。凡上年度没有违法记录的场所实行一周巡查一次,对上年度受过处罚的场所实行隔日巡查,对本年内受过处罚的场所实行天天巡查。这样,使业主真正享受到自我约束、遵纪守法所带来的诚信价值。三是成立网吧业、娱乐业、印刷业等行业协会。通过协会内部经常性的培训学习、相互监督和交流,强化了行业自律意识。四是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创先争优。先后开展了“十佳网吧”、“五好娱乐场所”等先进业主评选活动,并予以公开表彰,产生了良好的激励作用。

四、转变服务观念,创优环境,打造了文化产业繁荣的投资洼地。公开快捷的行政审批、公正透明的执法行为、公平优质的服务环境,促进了文化市场的发展和繁荣,据统计,全区现有登记在册的各类文化市场主体362个(含公益性)。特别是近2年来,我局不断强化管理就是服务、规范与繁荣并重的执法理念,有力推动了全区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顺利筹建了东宝工业园中的文化产业园,致和包装、厚东国际(印刷)等文化类企业落户园区,可完成总投资达3亿元。同时投资达8000万元的上清丸、德源石碾米等2项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现产业化,促使具有东宝特色的文化元素转变为经济发展的增长点。

公益林经营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结合我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对象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对象包括:

(一)补偿对象。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

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集体; 3.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或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

4.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

5.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二)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管理或协调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1.负责生态公益林管护的管护人员;

2.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的省、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部门); 3.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有关协调工作的乡镇政府、村委会。

第三章资金使用及拨付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为损失性补偿和管护经费两部分。 (一)损失性补偿: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75%专项用于损失性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确定的补偿对象。

2.省林业局编制省级损失性补偿资金安排计划(编至县级),送省财政厅审核,由省财政厅将补偿资金下达到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及省级用款单位。

3.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根据核定的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会同有关部门(县级需会同乡镇政府、村委会等),与补偿对象签订现场界定书,明确权利与义务,建立档案资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资料拷贝。

4.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编制细化编列至补偿对象的本区域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具体分配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分配计划表中应分别列明省、市、县下达的计划数。

5.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资金分配计划,委托有条件的银行,开设补偿对象的个人帐户,将损失性补偿资金直接支付到其个人帐户内。 (二)管护经费。包括管护人员经费、管理经费和省统筹经费。 1.管护人员经费: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18%专项用于补助管护人员经费。管护人员经费包括管护人员工资、管护工具的购置费用等。

(2)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规定落实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按本地区实际情况核定管护人员经费标准。

(3)省、市、县(市、区)林业部门编制本级管护人员经费安排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 2.管理经费: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4%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县、乡镇、行政村分别按1.5%、1.5%、1%的比例分配。县级经费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宣传培训及检查验收等支出;乡镇、行政村经费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的协调管理。 (2)县级林业部门编制本级管理经费使用计划,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乡镇政府编制乡镇、行政村管理经费使用计划,报县级林业部门初审,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将资金拨付给乡镇。行政村的协调管理经费,实行报帐制,村凭支出凭证到乡镇财政部门报帐列支。

(3)地级以上市管理经费在本级财政安排的林业事业费中列支,不再从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中安排。 3.省统筹经费: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3%由省统筹。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森林生态环境监测、突发性的森林灾害救助、森林生态科技研究和推广、技术培训、宣传、检查验收以及林业生态县创建等工作。

(2)省林业局编制统筹经费使用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按现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程序支付。

第五条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配计划,应于每6月底前,由省林业局会省财政厅下达。安排给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级林业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逐级下达。损失性补偿资金,必须在本9月底前拨付到补偿对象帐户。

第六条资金分配计划一经下达,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批准。

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七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必须建立认领签收制度。发放时由补偿对象签收,并将认领签收情况造册登记,存档备查;县(市、区)林业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负责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分配情况在各行政村张榜公布,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地方补偿资金。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应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足额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定期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各级林业部门应加强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建立翔实的生态公益林基础数据及补偿对象资料。提供的资料、数据必须真实可靠。由于资料失实而引起纠纷和造成补偿者损失,林业等有关部门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市、县级财政、林业部门应每年检查验收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落实情况,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书面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应不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或骗取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现有的生态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及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农[2000]344号)同时废止。 索 引 号:XZ10-02-2011-000950 分类: 财政 ; 规章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1年12月30日

称: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主 题 词: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文

号: 无

公益林经营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试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有林主及非林业系统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下同)所有森林、林木的采伐经营利用活动。

第二章森林采伐管理体制

第三条森林采伐管理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局)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具有下列职责:

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管理;森林采伐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森林采伐消耗量的审核、统计、汇总;森林采伐调查设计单位的培训、考核与管理;森林采伐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等。

上级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采伐管理工作具

1 有监督、检查等职责。

第三章森林采伐限额

第五条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简称“编限单位”,下同)采伐消耗森林资源的最大限量。凡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林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所消耗的森林资源,要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管理。

第六条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总量控制和分项管理。编限单位采伐消耗的森林资源不得超过采伐限额总量,也不得超过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分项限额量。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集体和私有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以县(市、区)、局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非林业系统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以行业(公路、铁路、部队、城建等)、市(州)、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

第四章木材生产计划

第七条木材生产计划由省林业厅下达。

国有、集体、私有和非林业系统单位之间的木材生产计划不能串用。

抚育采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其他采伐方式计划指标;人工林采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计划指标;楞场、集材道及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可以占用林分相

2 应采伐方式的计划指标(用材林中的近熟林、防护林中的近熟林和成熟林原则上分别占用成熟林和过熟林采伐指标)。

木材生产计划的调整由省林业厅审批。

第八条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依法分配集体和私有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各县(市、区)在分配集体和私有木材生产计划指标时,要根据森林资源状况、采伐迹地更新及造林实绩、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等,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并要采取张榜公布的形式公之于众。

造林大户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只能用于自己造林、自己经营、且形成一定规模的造林者所造林木的采伐,禁止挪用。

第十条森林、林木依法流转后,要及时变更林权并调整森林资源档案。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采伐,按照变更后的权属依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自用材采伐量计划指标占用非商品材限额,该指标主要用于农村居民生产生活及农村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所需木材的采伐。

第十二条烧材按照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

采伐有立木蓄积的薪炭林和经济林,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所消耗的森林资源纳入当地的非商品

3 材限额进行管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除外)。

第五章森林采伐调查设计

第十三条采伐林木要进行调查设计(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调查设计要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完成,并严格执行《吉林省森林采伐更新造林调查设计细则》(试行)、《吉林省营林生产技术系列标准》及有关规定。

森林采伐调查设计单位的资质由省林业厅认证,并核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调查设计人员经培训、考核后,由省林业厅核发《岗位资格证》和调查设计人员名章,实行持证、持章上岗。

第十四条伐区调查设计资料是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法定资料,必须使用《吉林省森林采伐更新造林调查设计系统》完成。伐区调查设计资料要经过资源、生产、监督等部门进行会审,并由局长或主管局长、资源科(处)长、生产科(处)长、调查设计队(处)长、监督办主任、调查设计负责人、设计人员以及调查设计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

伐区调查设计资料的有效期限为两年(24个月),过期作废。

第十五条楞场、集材道单独进行设计,其与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地及建设工程项目征占用林地

4 林木的采伐,按照技术规程中的皆伐或更新皆伐进行设计。

农村和城镇居民墓地内的林木及农村居民生产生活需要木材的采伐(出材量5立方米以下),调查设计可以不受技术规程的限制。

第六章林木采伐审批

第十六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十七条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权限核发:

省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非林业系统单位采伐林木,由省林业厅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市(州)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含森林经营局)和非林业系统单位采伐林木,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县(市、区)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非林业系统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采伐林木,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的更新采伐,由省公路管理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其中,属于非公路部门所有的林木的更新采伐,要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铁路护路林的更新采伐,由沈阳铁路土地管理局审

5 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部门所属林场林木的采伐,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城镇属于城建部门所有及经营管理的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城建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部队自营林木的采伐,委托沈阳军区林果管理局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申请采伐林木的林权证明或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由具有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使用《吉林省森林采伐更新造林调查设计系统》做出的伐区调查设计资料;上采伐更新验收证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等。采伐病虫害林木要出具相应级别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报告;采伐建设工程项目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必须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对征占用林地项目的审核同意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文件(《土地使用证》等)。

采伐林木不进行伐区调查设计、没有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或人员完成的伐区调查设计、伐区调查设计不合格以及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文件资料不全、权属不清或存在林权争议,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九条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机关要依据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禁止超限额、超计划以及超过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期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越权发证。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一小班(地块)一证制。

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采伐期限一般为60天,最多不得超过90天。在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采伐的,要申请办理延期采伐审批手续。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必须使用《吉林省林木采伐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人员要持有省林业厅颁发的《岗位资格证》和专用名章。发证人员变动,要收回发证人员专用名章,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机关要健全和完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台帐制度。

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发证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林木采伐许可证保存期限为叁年,三年后连同伐区调查设计等相关资料由发证机关集中销毁。

第七章森林采伐伐区拨交

第二十一条伐区在采伐作业前,要严格执行伐区拨交制度。

伐区拨交要逐级进行,并实行现地拨交。拨交伐区时,资源、生产、监督等部门的管理人员和采伐者共同到现地进行伐区现场的定位、复界、复道、复号,确认采伐边界和采伐木,向采伐者交代林木采伐的有关规定,转交林木采伐许可证、拨交证、作业证、伐区调查设计资料等。同时,拨交人员要作好拨交记录,相关部门签署拨交意见,建立林木采伐管理台帐。

伐区拨交要在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进行,采伐者要持证采伐,禁止先采伐后拨交或无证采伐。

第二十二条伐区拨交实行“拨一号、采一号、清一号、验一号”制度。前一个伐区(小班)验收不合格以及出现的采伐作业质量问题没有得到纠正或处理时,不得拨交新的伐区。

禁止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期限拨交伐区。

第八章森林采伐作业

第二十三条采伐作业要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伐区调查设计及有关规定进行。

采伐作业要实行山场检尺制度,对采伐作业小班实行采伐株数、采伐量、出材量的计数、检尺和统计汇总。当采伐面积、采伐株数、采伐量、出材量等有一项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数量时,要终止采伐作业。

第二十四条采伐过程中出现的架挂木、砸伤木、迎门树要予以伐除,但要保留相同数量的应伐木,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二十五条采伐作业要实行现场跟踪监督检查制度。采伐作业时,资源、生产、监督部门和管护承包人必须深入采伐作业现场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对采伐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森林资源管理和监督部门要责令采伐者停止采伐作业,由发证机关收回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整改或处理,直到纠正为止。

采伐作业结束后,对照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调查设计和实际采伐量,由采伐者、资源、生产、监督部门和管护承包人共同签字验收。

第九章森林采伐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森林采伐检查验收分为采伐前的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和采伐后的伐区作业质量验收。检查验收标准按照《吉林省森林采伐检查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伐区调查设计质量的检查按照“谁发证、谁检查,谁设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除由调查设计单位进行自检外,资源、生产、监督等部门要联合进行检查。对调查设计不合格的伐区,要重新进行设计。

检查的比例:县(市、区)、国有林业局和森林经

9 营局对所属国有林场检查的比例不得少于设计小班数量的5%,对集体(含个人)检查的比例不得少于10%,对非林业系统单位检查的比例不得少于50%。市(州)对所属县(市、区)国有林场检查的比例不得少于设计小班数量的2%,对集体(含个人)检查的比例不得少于1%,对国有林业局检查的比例不得少于1%,对森林经营局检查的比例不得少于3%,对市(州)属非林业系统单位检查的比例不得少于30%,对县(市、区)属非林业系统单位检查的比例不得少于20%。

省林业厅派驻各地(局)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对国有林业局、地方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非林业系统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检查的比例不得少于设计小班数量的1%。

检查结果要由被检查单位和检查单位签字盖章,形成检查报告,作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依据。达不到检查比例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伐区作业质量的验收按照“谁发证、谁验收,谁采伐、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伐区验收实行逐级验收制度。采伐作业结束时,采伐单位或个人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书(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资源、生产等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的比例:国有林场(林业工作站)验收率要达到100%。县(市、区)、国有林业局和森林经营局对所属国

10 有林场验收的比例不得少于采伐作业小班数量的5%,对集体(含个人)验收的比例不得少于10%,对非林业系统单位验收的比例不得少于50%。市(州)对国有林业局验收的比例不得少于采伐作业小班数量的1%,对森林经营局及直属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验收的比例不得少于3%,对非林业系统单位验收的比例不得少于30%。

对验收合格的伐区,核发《伐区验收合格证》;对不合格的伐区,要限期进行整改,并停止审批或拨交新伐区;对不按规定进行伐区验收以及违反作业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采伐作业,甚至出现滥伐等重大问题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外,要停止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市(州)及省林业厅派出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对所属县(市、区)和国有林业局的伐区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比例自行确定。

第十章森林采伐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森林采伐的监督检查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除日常的监督检查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资源和生产等部门对采伐单位(含个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以及采伐迹地更新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的标准按《吉林省森林采伐检查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各级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代表派出单位对驻

11 在单位森林采伐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驻在单位在森林采伐上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要及时提出监督建议,限期整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派出单位报告。

第十一章森林采伐作业记录与统计

第三十一条森林采伐要建立《林木采伐管理台帐》,对审批、拨交、采伐、验收等情况进行记录,为日常管理、森林采伐消耗量统计和调整森林资源档案等提供依据。

《林木采伐管理台帐》的建立要及时、准确,禁止弄虚作假。

第三十二条森林采伐消耗要进行统计。森林采伐消耗统计分别权属进行,经逐级审核、汇总,并经各级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签属审核意见后,于每年的3月末前报省林业厅。

年森林采伐消耗量统计数据必须真实、准确,禁止瞒报、漏报。

第十二章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未经省林业厅批准,擅自调整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

2、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木材生产计划以及违反有关规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3、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4、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按采伐量计算,超过木材生产计划总采伐量或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采伐量5%;

5、采伐有立木蓄积的经济林和薪炭林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6、不按技术规程及有关规定进行伐区调查设计或伐区调查设计弄虚作假;

7、超证采伐(扣除允许误差5%)、超强度采伐、串树种(径级)采伐、越界采伐以及改变采伐方式;

8、《林木采伐管理台帐》的记录以及森林采伐消耗量统计弄虚作假。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公益林经营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为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公益

林包括:

(一)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路林、护岸林;

(二)特种用途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三条本乡域内公益林的规划、区划界定、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办法。

第四条乡林业站是本乡公益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所、农业、水利、旅游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工作。

第五条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管护。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相衔接,形成乡村主要人口聚居区的公益林生态圈。

全乡公益林面积不少于森林面积的35。

第七条公益林区划界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集中连片、合理布局;

(二)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

第八条下列区域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应当纳入公益林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5公里内的区域;

(二)江河两侧:从河岸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的区域;

(三)水库周围:小水库周围从林缘起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的区域;

(四)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垦荒地带;

(五)主要公路线两侧一定范围。

第九条公益林的界定应当本着自愿原则,由乡人民政府与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协商签订界定书和管护协议书,作为公益林登记和执行经济补偿的依据。

林地纳入公益林区划范围的林权权利人不愿意界定为公益林的,乡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限期绿化、限制采伐等措施。

第十条乡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林建设,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公民义务植树造林计划。

乡林业站负责组织公益林区划界定范围内的宜林地植树造林。

第十一条公益林地植树造林使用的种苗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供。

公益林的林地造林应当以选种乡土阔叶树种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的混交林。

实施公益林地植树造林应当保留林地上原生植被,禁止炼山。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乡林业站和乡政府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要对已经界定的公益林实行登记,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公益林林区主要通道或周边明显位置设立公告牌和标志。

第十三条不得征占用公益林进行工程项目建设,但国防、防洪、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公益林的除外。

第十四条禁止采伐公益林林木。确因工程项目建设、林分更新改造或卫生伐需要采伐的,须按公益林的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林分更新采伐应当采用择伐方式,择伐强度不得超过15,择伐后的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6。

第十五条公益林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采石、采砂、采土;

(二)建坟立墓;

(三)采挖树蔸,破坏植被;

(四)在禁火区吸烟、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四)移动或者损毁监测仪器、公告牌、标志等护林设施。

第十六条禁止采挖公益林区内的古树名木、珍贵树种向林区外移植和销售。

第十七条乡林业站负责组织营造公益林生物防火林带。

第十八条各村应当扶持公益林周边居民开发和使用生态能源。

乡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镇建设发展,对居住在重要生态区位的居民逐步实行生态移民。

第十九条乡林业站及各村委会负责统一组织公益林管护,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人。

第二十条乡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公益林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公益林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支出:

(一)公益林规划、区划、界定;

(二)公益林林地造林、公益林护林基础设施建设;

(三)公益林的防火、病虫害防治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四)聘用护林人员;

(五)对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经济补偿;

(六)因保护公益林实施的生态移民安置。

第二十二条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公益林林权权利人每年给予适当的

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村领取的公益林经济补偿费的使用和支出情况应当向村民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益林林地炼山的,责令其采取措施扑灭山火、停止炼山行为,并可处过火面积每平方米1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乡政府或林业站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开垦对森林、林木尚未造成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对森林、林木造成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和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建坟立墓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被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乱采滥挖树蔸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四)在禁火区内吸烟、烧香、点烛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五)在禁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故意移动或损毁监测设施、公告牌、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采挖公益林区内古树名木、珍贵树种向林区外移植、销售的,由乡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不按时足额发放或者克扣、挪用公益林经济补偿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乡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公益林被采伐的;

(二)超越职权批准征用或占用公益林地的;

(三)骗取生态公益林专项资金的;

(四)违法审核建设项目征用或占用公益林林地,致使公益林面积减少的;

(五)对破坏公益林资源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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