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知范文

2024-07-24

关于印发通知范文第1篇

主题

词: 49537152-3-11_B/2012-1226021

公开目录:

本单位业发布日2012年1

2务性文件 期:

月26日

发布机构:

教育体育

号: 〔2012〕62号

各镇街中心校,县直各学校,苍马山景区教管办,各民办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快高层次教干教师队伍建设,为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现将《临沭县教体局名师培养“十百千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17日

临沭县教体局名师培养“十百千工程” 实 施 方 案

为建设一支业务精湛、师德高尚、乐于奉献、结构合理的名师、名校长队伍,充分发挥各类名师在全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过程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特制订名师培养“十百千工程”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现代教育形势下培养名师的新要求、新趋势、新发展,以提高师德水平、教学实绩和科研能力为重点,强化管理,注重培养,强势推进教干教师队伍建设,形成我县名校长、名师、教学能手的教干教师梯队,让高层次教干教师脱颖而出,实现我县名师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二、培养目标和任务

按照“分层培养、逐级提升”的原则,在各层次一线教干教师和教科研人员中,遴选职业道德高尚、专业知识扎实、教学实绩显著、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突出的人员进行重点培养,形成分层合理的教干教师培养团队,通过科研引导、实践锻炼、跟踪培养等途径造就一批专家型校长、学者型教师。并通过积极探索教干教师管理体制上的创新,在中小学教干教师和教科研队伍中,逐步形成积极向上、奋发有为、有序竞争的良好氛围,在全县中小学教师队伍中努力营造人才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的生动局面。

从2012年开始,按照“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育教学的专家”的标准,从全县教干教师和教科研队伍中选拔培养10名名校长、100名名师、1000名教学能手,经过三年的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湛、勇于创新的教干教师队伍。

三、职责

1、立志终身从教,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立德树人,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同行和学生中具有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

2、承担并出色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学任务,能积极为教育教学发展建言献策,名校长所在学校成绩居全县同类学校前三分之一,名校长须结对帮扶1所薄弱学校,名师和能手教学成绩居全校同年级前三分之一。

3、实行开放式课堂教学,必须随时接受其他教师进课堂听课。名师、教学能手所在学校每学期须各安排至少20次、10次开放式课堂教学活动,并做好登记工作。

4、积极参与青年教师培养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任务。主动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含送课下乡)。名师每年至少要承担1次市级或县级示范课,教学能手每两年1次,并积极参与送课下乡活动。名校长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30节;名师、教学能手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40节,名师、教学能手各承担校内示范课不少于6节、3节。名师、名校长三年内培养和指导2—3名骨干教师(青年教师),且成效显著(教学能手1-2名)。

5、积极主持、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实验和教育科研工作,名师、名校长每年至少在市级及以上正式刊物发表或在县级以上教学教研会议上交流一篇高水平的论文、经验或教科研报告。所承担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取得显著成果,并具有推广价值。

6、加强师德修养,更新教育观念,积极参加各种进修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7、著书立说,总结推广教育教学经验。

四、待遇

1、由教体局授予相应的“名校长”、“名师”、“教学能手”等荣誉称号。在新闻媒体宣传其工作业绩,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其社会地位。

2、在评优树先、职称评聘或推荐特级教师等评选量化时,名校长、名师、教学能手分别在总分中加10%、8%、5%。

3、每学年由县教体局发给名校长2000元的培训费,由所在单位发放给名师1000元、教学能手500元的培训费。

4、外出学习、考察和进修的机会原则上提供给名校长、名师、教学能手。

五、培养

1、统一组织研修活动。组织到省内外考察学习或师范院校研修,了解先进的教育理论、教育思想、教育方式方法、教学手段和职业技能,掌握学科教学的最新动态、知识。

2、实行个性化培养方案。引导培养人选结合自己实际,制定特色鲜明的个人发展规划,发展名师人选的潜质、个性和特长。

3、建立教学改革项目引领机制。组织培养人选围绕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的重大问题开展科学研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每人都要结合实际,承担科研及教改课题项目。鼓励、支持其勇于改革创新,不断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撰写论文、著书立说,对其中具有系统教育思想、鲜明教育特色、广泛社会影响的优秀研究成果,予以奖励。

4、开展读书活动,丰富知识内涵,增强文化底蕴。每类培养人选在任期内,每学年阅读国内外著名教育家、学者著作不少于10部,认真研读,消化吸收,结合工作实际撰写读书反思心得,完成1万字以上读书笔记,并在全县读书交流会上交流。

5、努力为名校长、名师、能手发展成长搭建有效的交流平台。组织开展名校长和名师论坛、教育沙龙、专题讲座活动,为其提供互相展示、学习、交流的机会。鼓励名校长、名师、教学能手积极执教公开课、举办专题讲座等。每类培养人选在任期内要形成有特色的教育教学理论成果,适时编辑结集成名师文库。

6、开展阶段性培养成果展示活动,让培养人选的各种阶段性研究成果得到展示,名校长、名师效应得到辐射发挥。

六、名师管理

1、县教体局将成立临沭县名师培养“十百千工程”领导小组(附件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研室,具体负责名师培养“十百千工程”的组织实施。

2、实行动态管理。每届三年后其称号自然取消,符合条件者可连评连任。

3、建立“十百千工程”培养基金。通过向政府争取、社会赞助和培训经费列支等渠道,筹措一定数量资金,建立名师培养工程经费保障机制。

4、建立名校长、名师工作室。在名校长、名师人选所在学校和临沭教育云平台上均开设以名校长、名师的姓名命名的工作室,实行“师徒制”,以引领青年教师团队。开设临沭名校长、名师博客,加强教育教学交流。

5、实行跟踪管理。建立各类名师成长档案袋。每学年末,由教体局组织人员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任期届满,由教体局组织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的结果,作为连选连任的重要依据。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取消其相应称号,停止其相应待遇,并通报全县:

(1)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骗取“名校长”、“名师”、“教学能手”称号的; (2)师德表现差,有损教师形象的;

(3)不安心本职工作,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4)教学质量差,或考风考纪有问题,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科研任务的; (5)不能认真履行“名校长”、“名师”、“教学能手”职责的; (6)其它应取消“名校长”、“名师”、“教学能手”称号的。

具体评选办法另行通知,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临沭县教育体育局。

附:

临沭县名师培养“十百千工程”领导小组

组 长:陈庆祥 副组长:宋振杰

成 员:高志云 王秀峰 牟胜林 李 雨 陈延松张宗雷

关于印发通知范文第2篇

关于征求考勤等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巡查组:

为进一步规范大队内部管理,稳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深入扎实地开展作风整顿,根据支队要求和部署,结合大队实际,研究和拟定了大队考勤、住勤管理制度。为保证制度合法有效,现向大家征求意见,请各组尽快组织队员学习讨论,于8月25日前将意见归纳汇总报综合室。 特此通知。

附件:

1、考勤管理制度(试行)

2、住勤管理制度(试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考勤管理制度(试行)

一、全员实行考勤签到制,星期

六、日和夜班执勤人员不签到。

二、签到分上、下午的上、下班四个时段,具体时间为上午8:20以前和11:50以后,下午为上班前10分钟和下班前10分钟,过时一律不准补签。因公不能签到,须向考勤管理人说明情况,由管理人注明事由。

三、考勤签到由组负责人负责实施和管理。迟于规定上班签到时间30分钟以内的视为迟到,30分钟以上的视为半天旷工;早于规定下班时间30分钟以内的一律视为早退,30分钟以上的视为半天旷工。

四、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经批准的请假手续。一天以内(含一天)由组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含三天)由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大队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由组负责人、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支队领导批准同意,请假人须将批准的请假条交各组负责人存档备查。按时归队后必须向各组负责人报告销假,超时按旷工处理。

五、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须立即向组负责人和大队负责人电话汇报,经同意后,按病、事假考勤。归队两天内补办请假手续。未补办手续和超时的按旷工处理。

六、一般情况下,路政员在接班前两小时和值勤期间不

得请假,特殊情况须按照程序报经领导批准。

七、经批准的调班不视为请假,按正常休假考勤。休假期间,接到大队命令,应及时按要求完成任务或返回大队,若因特殊情况可能延误时间或无法完成命令的,须向领导说明事由,并征得同意,否则,按旷工处理。

八、考勤考核规定:

1、考勤考核每日10分,月底计算考勤率【考勤率=个人得分÷满分(月大310分,月平280分)×100﹪】。考勤率100﹪的为优秀,95﹪以上的为良好,90﹪以上的为合格,90﹪以下的为不合格,80﹪以下的为差等。

2、因病、因事请假的每半天扣1分、扣除5元工资;迟到、早退的每次扣2分、罚款20元;旷工的每半天扣5分、罚款50元;半天内既迟到、早退又旷工的,按旷工处理。

3、每月奖励考勤优秀者220元、良好100元;罚款不合格者100元、差等者220元。

4、对半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三天的人员,报请支队调离本大队。

八、考勤每月经大队负责人审核后,交大队综合管理员一份归档,各巡查组留存和张榜公布一份。

九、其他未尽事宜,按支队相关制度执行。

十、本制度由蚌宁路政大队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大队全体会议决定修改。

十一、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住勤管理制度(试行)

一、工作日期间,全员实行24小时住勤制。行政班为星期一至星期四,巡查班为上班期间。

二、大队负责提供队员的办公、住宿用房及所需的公共用品、设施。不能满足条件的,不得要求住勤。

三、因私事或疾病需要离开驻地,须向组负责人递交离队申请,报告事由和预计用时,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并应在规定时间内返回。组负责人离队须向大队负责人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开。确认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返回的,须重新报告并征得同意,超出当天范围的,按请假规定办理。节假日期间用电话短信方式申请,正常上班后补办书面申请。

四、因私事或疾病不能住勤的,须向组负责人递交申请,报告事由,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组负责人不能住勤的,须向大队负责人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开。节假日期间用电话短信方式申请,正常上班后补办书面申请。

五、住勤期间,所有人员手机应随身携带,并保持24小时开机。

六、住勤期间,应自觉严格遵守大队内务管理制度。

七、住勤考核规定:

1、住勤考核由组负责人负责实施和管理。每月公布得分并存档。

2、住勤考核每日5分,月底计算住勤率【住勤率=个人

得分÷满分(月大155分,月平140分)×100﹪】。住勤率100﹪的为优秀,95﹪以上的为良好,90﹪以上的为合格,90﹪以下的为不合格,80﹪以下的为差等。

3、奖惩办法:优秀档次的,每人每月奖励150元;良好的,奖励50元;不合格的,每人每月罚款50元;差等的,罚款150元。

4、经批准的离队,超出规定时间2小时以内返回,未报告的,每次扣1分;超出规定时间4小时以内返回,未报告的,每次扣2分,罚款10元;超出规定时间4小时以上返回,未报告的,每次扣3分,罚款20元;未经批准的离队按旷工处理。

5、经批准的不住勤,每次扣2分,罚款20元;未经批准的不住勤按旷工处理。

6、其他未尽事宜,按支队相关制度执行。

7、本制度由蚌宁路政大队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大队全体会议决定修改。

关于印发通知范文第3篇

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的规定,为落实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制定了《2009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检查工作方案》),现予印发实施。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照《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抓紧组织有关部门完成2009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自查工作报告呈报国务院,并同时抄送国土资源部。三部局将对各地自查工作进行抽查。各地对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整改,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附件:2009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

二○一○年二月十日

附件:

2009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要求,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坚守 18亿亩耕地“红线”,特制定2009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调查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

二、组织机构

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统计局(以下简称三部局)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在国土资源部设办公室,负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

三、检查内容和要求

根据国发〔2006〕31号和国办发〔2005〕52号文件规定,要重点对以下工作进行检查,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填写附件1-8表,要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通过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将电子数据在线报送国土资源部。

(一)耕地保有量变化情况。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2009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检查各省(区、市)2009耕地面积变化情况,重点检查灾害损毁、建设占用、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情况,并对净增减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二)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检查2009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重点检查2009建设占用、生态退耕、绿色通道建设、农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减少基本农田情况;检查补划基本农田情况,包括补划的地类、面积、区位和质量情况。对基本农田净增减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做好扩大内需项目用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8号)要求,检查2009省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情况,特别是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包括规划调整的次数、批准机关、项目性质、涉及的土地面积、地类、区位、备案情况等。对调整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四)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根据《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依据2009年土地利用计划、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2009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重点检查2009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包括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安排使用情况,实际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对当年超计划批地和用地情况作出分析说明。检查补充耕地计划完成情况,重点核实2009年实际补充耕地情况,包括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简称“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以及社会资金用于补充耕地情况,并对未完成补充耕地计划情况和有关资金安排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五)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依据耕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重点检查2009完成法定占补平衡任务情况,包括建设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先补后占,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情况,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情况。

(六)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情况。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的规定,重点检查现有耕地、基本农田建设情况,包括现有耕地及基本农田整理规模及比例、损毁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复垦面积及复垦率等;依据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结果和耕地地力评价成果,考核调整补划基本农田的等级变化、补充耕地及质量建设和保护情况、耕地地力建设、耕地质量监测及相关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七)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开展及本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重点检查省级政府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方面完善制度、实施考核、落实奖惩,以及省级政府与地市级政府分解指标、签订责任书等情况,包括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各级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土地违法违规政府领导干部问责制等情况。检查2008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检查基本农田上图等本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四、检查步骤

(一)省(区、市)自查。各省(区、市)政府于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

内2009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向国务院呈报书面报告,并同时抄送国土资源部。

(二)三部局抽查。三部局以日常监管情况为基础,结合各省(区、市)自查情况,研究确定抽查的重点地区,于4月30日前完成抽查工作。

(三)综合评价。三部局根据各省(区、市)自查情况、三部局抽查情况和日常监管情况,按3∶3∶4的权重,对各省(区、市)进行综合评分。

(四)向国务院报告。三部局汇总检查情况,对全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作综合评价,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综合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形成2009检查报告呈报国务院。

(五)落实整改工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检查与综合评价结果将反馈给省级人民政府。三部局将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存在突出问题的省份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督促省级人民政府落实整改情况,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

五、检查结果的处理

对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在安排2010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给予奖励,并在安排中央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于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纠正,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酌情扣减下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整改不力的地区,由国家土地总督察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关于印发通知范文第4篇

现将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卫办发〔2012〕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整合、细化了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要求和规定,是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对于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从业行为、推进卫生行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行为规范》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二、组织学习,全员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组织全员学习《行为规范》的内容和要求,结合“三好一满意”、医疗质量万里行和创先争优等活动开展,针对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等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切实做到人人参加学习、人人知晓内容、人人执行规范,确保覆盖面达到100%。

三、抓好贯彻,强化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行为规范》的贯彻落实工作,将落实情况与医疗机构的校验管理、等级评审和医务人员的考核、医德考评、医师定期考核、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等直接挂钩,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抓好学习贯彻《行为规范》的同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医务人员,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行为规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严肃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通知范文第5篇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七)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具体格式见附件);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帐户资金情况。

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及相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内部操作办法、内部控制与评审风险管理办法、评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办法、评审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投资评审质量管理技术岗位职责等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同时废止。

附:

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通知范文第6篇

关于印发“陇家福”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家庭发展政

策,增强家庭发展能力,加快推进建设幸福美好新西坡,现就实施“陇家福”工程,已经乡政府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陇家福实施方案通知西坡乡乡人民政府2013年3月17日印发

西坡乡“陇家福”工程实施方案

一、“陇家福”工程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宏伟蓝图,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的奋斗目标。建设美丽中国和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的着力点是家庭,归宿点是让人民群众过上幸福美好生活。建设幸福家庭,提高家庭发展能力,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贯彻十八大精神,谋民生之利,解民生之忧的现实要求,是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转型发展的创新实践,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举措,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具有重要意义。“陇家福”工程就是通过完善家庭政策,向家庭提供标准化、个性化、多样化和系统化的综合服务,使甘肃每个家庭过上幸福美好生活,实现陇人家庭幸福。

二、实施“陇家福”工程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表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建立健全家庭发展政策,切实促进家庭和谐幸福”的要求,充分发挥人口计生网络优势,着力推动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生育、养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

(二)工作目标

推动西坡婚育文明、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文明理念深入人心;提高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水平,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率;健全有利于家庭发展的经济社会政策,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推动家庭发展,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奠定雄厚基础。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家庭为载体,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家庭发展能力。

坚持统筹协调。整合社会各方资源,促进形成有利于家庭发展的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

坚持部门合作。发挥部门作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通力协作,齐抓共管、互动共建、服务家庭的工作合力。

三、实施“陇家福”工程的主要内容

(一)健全计生“两户”家庭奖励政策

健全家庭奖励政策,着眼于计划生育家庭,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建立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相衔接的奖励政策;健全优生保障政策,利用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发展;健全生殖健康政策,针对家庭需求,为群众提供个性化需求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健全家庭养老政策,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低保、社会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政策;健全家庭扶助政策,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户家庭、单亲家庭、空巢家庭、失独家庭等特殊家庭,研究制定生产帮助、生活

救助和精神慰藉等政策措施。

(二)完善人口计生服务网络

在各村逐步建立“陇家福〃幸福寓所”,形成集婚前指导、孕前健康检查、计划生育、生殖保健、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健康咨询指导等服务功能为一体的服务阵地,根据家庭需求,开展个性化服务。一是面向新婚家庭和再生育家庭,推进免费婚前指导、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二是面向新生儿家庭,积极开展儿童早期教育。三是面向已婚育龄群众,积极开展生殖健康教育。四是面向青少年人群,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青春期性健康教育。五是面向老年人群,提供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咨询、治疗和指导服务。六是面向伤残特殊人群,开展特色服务项目。

(三)开展文明倡导、健康促进、致富发展三大活动

文明倡导活动:拓展宣传教育内容,利用人口计生宣传教育阵地,采取讲座、文艺演出、广场活动等多种方式,为群众提供技能培训、信息交流、文化娱乐、生殖健康服务平台。发挥大众传媒作用,大力传播尊老爱幼、男女平等、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等新型婚育观念,倡导积极健康、负责任的婚育行为,提升家庭幸福指数。

健康促进活动:深入开展“生殖健康服务进家庭”行动,积极开展免费婚前指导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定期组织适龄人群开展青春期知识、性健康知识、心理疏导等方面的教育。免费为群众提供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指导育龄群众知情、自主地选择避

孕节育方法。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健康检查和健康咨询保健服务,促进家庭健康水平。

致富发展活动:通过项目优先、政策优惠、科技扶持、教育培训等措施,提升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确保计划生育家庭在农村低保、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新农合、扶贫开发、子女上学就业等方面的“特惠”政策落实到位。大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积极实施“幸福工程”项目,帮助计划生育贫困母亲发展生产,勤劳致富。

四、实施“陇家福”工程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把实施“陇家福”工程作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的重要举措和有效载体,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方案,精心部署,加强指导,督促落实。

(二)完善机制。建立“政府主导、人口计生牵头、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统筹兼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整体推进的工作合力。

(三)文化倡导。加强婚育文明和家庭文明建设,在全社会营造以人为本、关爱家庭的浓厚舆论氛围,增进家庭文明幸福和谐。

(四)民生优先。把“陇家福”工程纳入民生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重要内容,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投资于人的理念,加大经费投入,为“陇家福”工程顺利实施提供切实保障。

(五)示范引领。坚持试点先行,分类指导,以点带面,点

面结合,整体推进。率先在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和“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联系点,抓好试点,培育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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