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管理论文范文

2023-09-16

范围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一.仓库管理员岗位职责

1、按时上下班,到岗后巡视仓库,检查是否有可疑现象,发现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下班时应检查门窗是否锁好,所有开关是否关好;

2、认真做好仓库的安全、整理工作,经常打扫仓库,整理堆放货物,及时检查火灾隐患;

3、检查防盗、防虫蛀、防鼠咬、防霉变等安全措施和卫生措施是否落实,保证库存物资完好无损;

4、负责物资的收、发、存工作,收货时,对进仓货物必须严格根据已审批的请购单按质、按量验收,并根据发票记录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价格、金额填写入库单或领料单,并在货物上标明进货日期。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坚决退货,严格把好质量关;

5、验收后的物资,必须按类别固定位置堆放,做到整齐、美观;

6、原材料仓库对于蔬菜、水果、鲜活、水产等严格把好质量、数量关,对不够斤两的物资一定不能验收,要起到监督作用;

7、发货时,一定要严格审核领用手续是否齐全,并要严格验证审批人的签名式样,对于手续欠妥者,一律拒发;

8、物品出库或入仓要及时输出库单或入库单,随时查核,做到入单及时,回单及时交给供应商,做到当日单据当日清理;

9、做好月底仓库盘点工作,及时结出月末库存数报财务主管,做好各种单据报表的归档管理工作;

范围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从三鹿三聚氰胺事件,到上海福喜食品案,食品安全问题受到了百姓的广泛关注。食品安全关系百姓民生,关系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及安全。频频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刺激人们紧绷的神经,人们不禁疑惑,还有什么能吃,还有什么敢吃。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能为百姓的餐桌安全提供一层保护,能让百姓吃着放心。本文从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对我国构建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必要性;可行性

绪论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食品安全关系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食品安全关乎民生,保障民生是政府职能的根本所在,也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发展的基础,是公民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前提。在我国现有的经济环境中,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能够分散企业风险,保护受害者及时获得赔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减轻国家负担。

一、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 国家法律法规方面及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于2014年5月14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送审稿第65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在食品安全领域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2015年2月2日,由中国保监会、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初步建立,相关试点工作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

(二) 保险公司方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长安责任保险公司等多家保险公司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方面有积极的探索,目前我国市场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保险产品多达30余款,2000年-2013年保险行业责任保险原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原保费收入的比例在3%左右。①

(三) 生产企业方面。我国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投保率不足10%,并且投保的企业主要是餐饮类企业,以及单位食堂、学校等,与此形成对比的是中小企业投保较少。而发达国家的投保率为50%以上。

(四) 消费者方面。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提高,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

(五) 各地试点情况。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已有四川、山东、河北、湖南等省份相继试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二、我国发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

(一) 生产企业方面。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食品安全风险一直存在,如果企业不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企业将面临巨额赔偿责任,不利于企业的持续经营。企业有转移食品安全赔偿责任的需要,有转移损失危险的需要,有稳定生产或经营的需要。通过保险公司对投保企业相关方面的监督,使生产企业增强风险管理意识。

(二) 消费者方面。食品安全问题对人的身体健康有致命损害。强制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通过保险公司的专业化运作以及保险分散风险、分摊损失的功能,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受害者能够及时获得必要赔偿,有利于防止伤害的扩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

(三) 政府方面。食品安全问题容易带来巨大经济损失。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受害人可以及时获得赔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减少经济损失;投保企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三、我国发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可行性

(一) 保险公司不断发展,具备承保能力。财产保险原保费收入从2000年的598万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6212万亿元,②我国保险行业不断发展,承保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不断在提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经营中的经验可以借鉴。

(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具有正外部性。生产企业投保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可以及时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赔偿,有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投保企业也将面临较小的损失,便于其继续经营;有利于社会稳定,减轻政府负担。所以发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对各方面都有积极影响。因此,政府应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这样有利于降低损失,有利于生产经营的继续和社会稳定。

(三)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可以有效转嫁风险。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受害者一般可以从以下途径获得赔偿和救济:一是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但是如果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不愿赔偿或者无力赔偿,那么受害者会迟迟得不到赔偿。而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后,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责任保险能有效提高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能力,并且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能够起到风险分散和损失分担的作用。

四、对我国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政府方面。制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构建和发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础。只有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才能激励食品生产与销售企业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去转移其责任风险,才能建立并有效运行责任保险制度。采取严格责任原则。采取惩罚性赔偿原则,增加企业违法成本,使其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注重食品安全,避免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有利于企业进行事前风险防范。

(二) 保险公司方面。一方面保险公司需要在经营能力方面自我提高。由于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的是投保企业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在承保能力方面需要在其他险种不断发展的同时,增强自身的经营能力。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积极与与政府部门合作,建立食品安全数据库。保险公司与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部门合作,根据历年来食品安全事故的数据,建立数据库,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产品的设计提供数据支持。

(三) 生产企业方面。增强风险管理意识。生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风险一直存在。生产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使企业中的每一个成员,上至企业管理层,下至车间工人,在风险管理制度规定的框架内做好本职工作,严格按照生产规程进行操作,增强自身的风险意识,注重产品质量安全,增强企业的诚信意识,真正为百姓提供放心、安全的食品。

(四) 公众安全意识方面。消费者应主动学习食品安全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媒体可以利用宣传栏、报纸等媒介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引导消费者和企业树立食品安全意识。

结语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现状,分析了我国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认为我国应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我国应以政府立法推动,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其中,生产企业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并严把食品安全、质量关,消费者应增强维权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这样才能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还百姓食品安全。(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周春梅,发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J],商,2013,(11)。

[2]李宁,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要点分析[J],现代养生,2014,(7)。

[3]荆赛红,浅析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可行性[J],商,2013,(10)。

[4]杜波,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J],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2013,(1)。

[5]李晗,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若干问题探析[N],食品科学技术学报,2013,(5)。

注解:

①数据来源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相关数据整理得到。

②数据来源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相关数据整理得到。

范围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通强制保险”);指被保险机动车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和被保险人以外的被害人。赔偿责任限制内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强制责任保险。

关键词:立法目的;公益机制;制度缺陷

一、交强险的公益性

从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我国交通强制保险的公益性主要体现在“四个特征”上,即非盈利、强制、无责和救济性。

(一)交强险的非盈利性

(1)保险公司从事强制保险业务,以“无利可图,无损失”为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采用统一保险条款和基本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整体无损益的原则审批。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增加保险费率。保险费率大幅度调整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2)保险公司强制保险业务的财产状况受社会监督。国家规定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经营,分别核算。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对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进行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交强险理赔以不超过本次事故经济损失为限。投保人缴纳交强险保费不能从中盈利,被保险人和受害人也不得从交强险中获取事故损失以外的理赔。

(二)交强险的强制性

(1)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投保风险险。为确保强制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强制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业务。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投保人申请保险时,应当选择有资格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选定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延迟保险。

(2)保险公司不得取消强保险合同。除被保险人未履行重要事项的真实披露义务外,保险公司不得终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3)所有在路上的车辆必须保证支付强有力的保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的车主或经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农业机械)(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事故责任。对不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检查。

(三)交强险理赔的无责性

(1)不管被保险车辆是否有过错都要理赔。被保险机动车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人身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失的,除被保险人的故意原因外,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在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负有强制责任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内。

(2)强制保险不免除规定。在第三方责任商业保险中,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规定的责任限度内计算赔偿额的,按照下列扣除率免除:扣除小事故责任率为5%,同等事故责任扣除率为10%,重大事故责任扣除率为15%,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扣除率为20%;违反安全装载规定,扣除率提高10%;保险事故发生时,指定驾驶人将保险机动车用于非指定驾驶人的,扣除率提高10%;投保时约定的驾驶区域,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的驾驶区域外,免赔率提高10%。但是,在强制保险的情况下,这些案件都不会被赦免。

(3)强制保险规定保险公司将支付救助费用。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在被保险机动车失窃抢救期间造成交通事故的,或者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酒后驾驶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范围内提前缴纳救助费。交通保险限额。

(四)交强险的救济性

国家规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不能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员处以罚款。依照规定承担责任;依法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员追缴的资金;以及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当通过水果等方式设立。救助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伤亡人员丧葬费机动车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应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费用中的部分或者全部应当先由救助基金支付。

二、交强险的“外部性”问题

在一个国家的治理上,不但环境保护会出现外部性问题,其他方面也会出现外部性问题。特别是在福利国家、福利领域更容易产生外部性问题。因此,在一些体现公益性的领域应当合理地界定公益的范围,将公益性体现在一些合理的边界范围内。

作为集中体现公益性的交强险在立法的时候就缺乏一种经济思维,体现出一定的外部性。我国现行的交强险致命的缺陷在于公益性过度,超出了其应有的限度,保险受益人的非特定性,导致受益人不明确,实际上就是交强险的产权不明晰,从而导致外部性。也就是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以后,不分青红皂白,只要损害后果发生,交强险就在限额内理赔,不足部分,才按照过错进行分责,那么会让一些人放松安全意识。交强险的公益性完全可以通过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办法处理,即对于那些没有支付能力的受害人,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或者由公安交管部门发放救助金的方式实现,而不是不管受害人的支付能力强弱一律由交強险理赔。

三、如何避免交强险的外部性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规定》第八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当按照第一强制责任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赔偿每一起交通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合同。该规定明确,保险受益人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的财产权利,从而减少外部性的出现。然而,由于第76条1款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不够明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般认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8条规定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的。优先权原则是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8条。

为了避免交强险的外部性,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个关于交强险的司法解释,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的具体内涵,理性地看待交强险的公益性,明智的做法是避免缴纳交强险的外部性问题,并采取了“强制保险条款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第8条的规定。

参考文献:

[1]陈维斌,庄敬华.浅议交强险公益性的完善[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4(s1):31-36.

[2]曹景海.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公益性研究[D].贵州大学,2009.

[3]张利宏.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1.

范围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合并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所要面对的一大难题,而合并范围的划定又是合并会计报表所有问题中最重要的。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实施,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问题将会成为实务操作中的难点和重点,同时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问题对利润问题至关重要。本文拟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作以下探讨。

关键词: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

合并会计报表是将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而编制的会计报表,所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首先需要界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明确合并范围是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至关重要的前提。所谓合并范围,一般是指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编报的子公司的范围。

一、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根据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能够由母公司控制的所有被投资企业,即所有的子公司,包括境内和境外从事各种经营业务的子公司,都应当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所谓控制是指能够统驭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以此取得收益的权利。在我国,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具体包括:

1 母公司占有大部分的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权益性资本从本质上说是指对企业拥有投票权、并可以对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的资本进行参与,如股份制企业中的普通股,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投资者出资额等。

2 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资企业。可以这样理解,母公司与其被投资企业之间存在着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该被投资企业就可以被母公司所管理与控制,并被作为子公司被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1)通过与该被投资企业另外的投资者相互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企业超过半数表决权。这种情况的本质是母公司与另外的投资者一起对某企业进行投资,母公司可以直接与另外的投资者签订协议,受托管理并对另外的投资在该企业中的股份进行控制,从而在该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上具有该被投资企业超过半数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与协议,可以对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进行管理和控制。通常这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在被投资企业的管理规章中,能够体现母公司对其财务和经营政策实施控制的权限与范围。

(3)拥有任免董事会等如同权利机构的大部分成员的控制与管理权。这种情况可以理解为,母公司通过任免董事会的成员进而获得并达到控制被投资企业的决策权。

(4)在董事会及如同权利机构工作会议上有超过半数的表决权。这里是指,母公司可以对董事会等权利机构的会议进行控制,进而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进行有效的控制。

二、不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尽管子公司超过半数的权益性资本是归母公司管理并进行控制,不过也有许多特殊复杂的一些因素,致使母公司无法合理的实施控制行为,或者说在一定限度内限制了对其子公司的控制权。对于这种情况,母公司在进行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把子公司划分到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外:

1 已准备关停并转的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这类子公司或者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管理和控制,或者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母公司对这类子公司的控制权受到了限制。

2 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在宣告清算整顿期间,应当按照整顿方案进行整顿,并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整顿的实施。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受到了限制。

3 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宣告破产后,必须设立清算组。在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即由清算组接管,并由清算组行使管理和处分权,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等。

4 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这种情况是指,母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但属于短期投资性质,准备在短期内出售。所以,该子公司不必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5 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所以,母公司也只承担对子公司投资额以内的有限责任。因此,没有必要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6 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不能够完全按照自身的需要和意图来调度和使用子公司的资金,母公司的控制权受到了限制。

三、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和一般程序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一般程序可分为两步:第一步是编制合并工作底稿;第二步是根据合并工作底稿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其中,编制合并工作底稿是最关键的一步。合并工作底稿的编制程序如下:

1 将母公司和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的数据过入合并工作底稿。

2 在工作底稿中将母公司和子公司会计报表各项目的数据加总,计算得出个别会计报表各项目加总数额,并将其填入“合计数”栏中。

3 编制抵消分录,抵消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购销业务、债权债务和投资事项对个别会计报表的影响。

4 并会计报表各项目的合并数额。根据所有者的贷方发生额度的大小,在项目的数额上减去借方的发生额,对所有权益的各个项目通過计算得出的合并数额。通过对各个项目的合并数额,可以反映某一阶段的经营成果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

合并工作底稿编制完成后,将合并工作底稿计算得出的各项目的合并数额,过入各合并会计报表,即可得出整个企业集团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利润分配表。

参考文献:

[1]史玉光:新会计准则下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务实.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

[2]张莲玲:金融企业会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范围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本文主要采用比较法的研究,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保险人告知义务的介绍比较借鉴,以此来完善我国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关键词】保险人;告知义务;解释说明义务;通知义务

时下保险行业市场流行的这样一句话“投保容易,理赔难”,这充分体现了保险业所面临的困境。尽管最大诚信原则仍然拘束着投保方,但是各国保险法对待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之后的法律效果,态度日趋缓和,对保险人承担的告知义务要求越来越多。

一、保险人告知义务的概述

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依据内容的不同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合同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另一个是督促投保方履行义务及法律效果通知义务。由于保险合同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作为普通民众的投保方对各种保险用语的含义了解不深,往往因为认识偏差而引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保险人基于合同的诚实信用,应当对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和保险术语的含义及法律效果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以便投保方明白,即保险人的解释说明义务。投保方作出某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该行为将产生严重影响合同效力的后果时,保险人想主张解除合同的事先必须通知投保方,促使其在一定的宽限期内履行某种义务,即所谓的保险人督促投保方义务履行及法律效果通知义务。

二、域外保险人告知义务介绍

(1)英美法系保险人告知义务。英美法系国家是判例法国家,他们的保险法主要是由判例法和制定法构成。关于保险人条款内容的解释义务,由于涉及各种保险条款的情形比较复杂,制定法很难做出规定,通常是由法官作出判例法来阐释的,对于保险人“催促义务履行及告知法律效果的通知义务”美国各州保险制定法一般均有强制性的规定。谈到这里就不得不提合理期待和疑义不利解释法则,它们作为保险人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指引着法官在保险纠纷中作出正确的裁判。一是合理期待法则的法律意义在于维护投保方的利益,实现保险交易的公平和实质自由。包括缔约程序的形式公正和合同内容的实质公平两方面。合理期待就是为了规制保险人的滥用特殊地位的行为,防范道德风险,消除合同关系中的不公平交易,真正实现合同关系的实质公平。保险人对那种不合情理而令人意外的除外条款在订立合同时不予告知和说明,就构成程序上的显失公平。合理期待法则在赢得赞扬的同时,也遭到了批评。一方面合同原理所主张的明示合同条款必须严守和执行被合理期待理论的过分偏离。“合理期待”的内容不确定,赋予了法官更大的主观随意性,容易出现法官滥用权力之嫌。又因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为了提高公司利润,故意提高保险资费水平,加重了社会保险成本负担;另一方面保险业对合理期待法则的回应是减缩业务范围,千方百计地在缩小保险责任范围上去设计起草保险条款。二是疑义不利解释法则。当合同条款的意思出现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从而发生疑义,应当作出不利于合同条款提供者的那种解释。这是因为在个人消费保险领域,保险人由于具有专业的保险知识和经验,其地位和能力远远优于投保人。根据衡平法的一般原则,保险领域的外行人对保险条款产生于疑义时,通常作出对外行人有利的解释。根据投保方的身份不同适用疑义不利解释法则的效果也不同。通常情况下,对于作为个人消费者的投保方相对于专业的保险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法庭一般适用疑义不利解释法则对投保人作出有利解释。而作为公司等商业组织的投保方,由于其自身的条件很容易于获得律师、保险经纪人等专业人士的咨询意见,对保险合同出现的疑义条款,法庭一般不愿适用疑义不利解释法则对其作出有利解释。美国有些州将保险条款疑义区分为明显疑义和隐藏疑义,在区分明显疑义的法庭对疑义解释规则作了限制,认为订立合同时就合同条款语言表面凸显的模糊不清,投保方有进一步询问并澄清的义务,否则法庭将拒绝适用疑义解释法则为非起草的投保方提供救济。但是对疑义解释法则的限制又有例外,就是当投保方通常不具有就合同讨价还价的谈判能力,即处于弱势地位时,就不能要求其对明显的疑义条款负有进一步询问并澄清的义务。(2)大陆法系保险人告知义务。一是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要求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对合同中的格式保险条款负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只有当相对人理解条款内容并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格式条款才能订入合同。但在德国对于保险人的这种提示和说明义务也存在例外。如果保险人使用的格式条款已经获得保险监管机关的核准和许可,保险人可以不对保险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其理由在于保险监管机关核准意味着该保险条款经过了一次行政规制,对格式条款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审查并得以认可。二是保险期间保险人法律效果的通知义务。在德国在保险立法及其学说的协同作用,逐渐形成了体系完整的保险期间保险人一般性法律效果的通知义务。凡在保险期间,投保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某项义务时,将产生合同被解除等法律上的不利效果,保险人在取得解除权前应履行通知义务使投保方明白其行为会产出的法律效果。其法律渊源源自保险合同法的规定和制定法外通过判例及学说的发展形成。

三、我国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告知义务的现状

在我国关于保险人是否负担告知义务存在着争论,曾经有些学者一度认为告知义务只专属于投保方,我国新保险法的第17条保险人的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说明了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不是单方的而是双方均有的义务,保险人也应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和保险上的必要事项对投保方负告知义务。在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少数诚信不良的保险机构为完成“高保费、低赔付”的年度指标,经常滥用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合同特别解除权。在明知投保人存在告知内容不实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为了多收保费,故意假装不知道,当发生理赔时,保险人又以投保人告知不实为由,拒赔或单方面行使合同解除权。那么,怎样才能制止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成为保险人告知义务研究的重中之重。

四、规范我国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告知义务

(1)在我国人身保险合同制度日益完善的现阶段,有必要在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中增加一项,即在合同生效的半年或一年期到期之前,保险人有义务将已知的被保险人(保险标的)身体健康状况书面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请他们核对投保单上告知内容以及身体检查报告书的内容,如果出现漏告、误告的,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变更保险合同条款。如果保险公司如不履行此项告知义务的,就视为“弃权”行为。今后,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则不能再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不实”而拒赔。(2)我国保险法虽然设置了较严格的违法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方面仅规范了一项“未说明条款不生效力”的法律后果。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时应当承担诉讼中的举证倒置责任、过失不告知的违约责任以及故意不告知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然而,从涉及的保险人告知义务范围和内容来看,保险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立法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仅仅规范了保险人应承担的相应民事法律责任,还不足以制止保险人为赢利而故意不告知、滥用合同抗辩权和解除权、欺诈保险消费者的行为。(3)针对目前少数保险公司的不诚信现象,监管部门应当出台相关规章,严厉追究保险人商业欺诈的行政责任,包括对公司进行罚款,暂停违规公司相关领域的经营资格,以及对责任人及主管人员进行行政警告、吊销业务许可证等。对于故意不告知、欺诈投保人金额较大且情节严重的保险公司或责任人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保险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经营秩序,从而增加广大保险消费者对我国保险业诚信经营的信心。

参考文献

[1]李春彦,李之彦著.保险法告知义务及其法律规制[M].法律出版社,2007

[2]崔建远著.合同法原理[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3]潘红艳等.论保险人调查义务[J].当代法学.2007(4)

[4]王雪杉.论保险法中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7(15)

范围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2、审美教育的内容本质和原则

3、论音乐审美教育在职业学校音乐教学中的作用

4、地方文化与美育课程资源开发刍议

5、中学语文教学与审美教育

6、论崇高在审美教育中的地位

7、浅谈语文教学中的审美教育

8、儒家美育观与当代大学生美育实践

9、谈当前几个美学理论问题的论争

10、谈职业中学语文审美教育的实施

11、大学生性审美现状与对策

12、素质教育过程当中大学生音乐审美能力提升的对策

13、新时代大专院校美学教育浅析

14、高校美术类专业学生审美素养的提升策略

15、大学语文课程建设中审美教育重要性研究

16、初中语文审美教学研究

17、中学地理审美教育实施策略研究

18、在小学语文教学中渗透审美教育

19、如何求真寻实是现世一思

20、论美容整形科护士的美学修养与审美教育

21、关于高校音乐审美教育的理性思考

22、理工科大学美育的途径及意义

23、将审美教育纳入思想品德教育范畴的可行性分析

24、消费时代的审美幻象及高校美育审思

25、“爱美之心”在篆刻教学中的作用

26、谈语文教学与学生素质培养

27、浅议蔡仪的审美教育思想

28、新课标下高中语文审美教育施教策略研究

29、试论审美理想教育在当代大学生教育中的重要性

30、语文学科人文教育的思考

31、语文教学中美育的实施

32、试论当代音乐审美教育的新内涵及其社会意义

33、新媒体时代对中学生进行审美教育的必要性

34、浅议生态美育与语文课程改革

35、核心素养视角下的小学语文审美能力培养摭探

36、音乐欣赏中要渗透音乐要素

37、初中美术教学中的审美教育

38、中学语文文学名著阅读教学中的审美教育探析

39、农村中学语文教学中的几点思考

40、绘本教学中的审美教育

41、初中小说审美教学探讨

42、以灾难为题本才的美术教育的问题与思考

43、在初中语文教学中怎样加强美育的教学

44、审美教育在职业学校美术教学中的作用分析

45、叙事学的文化研究与审美文化研究

46、音乐审美教育的新内涵及社会功能

47、浅谈中学语文课堂教学中的审美教育

48、审美教育与感性的解放和培养

49、新时期中职美术教育与审美能力培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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