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离岗范文

2023-09-22

擅自离岗范文第1篇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日渐上涨以及人们对房屋的热切需求,房地产交易市场愈加繁荣,二手房交易也因此颇受青睐,但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不断增多,近来在二手房交易市场因夫妻一方处分共有房屋而引发的纠纷更是不断产生。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夫妻一方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另一方往往以不知情或不同意为由主张处分行为无效。在此种纠纷发生时,如何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笔者试从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出发,结合相关民法理论,对于夫妻一方处分共有房屋的效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

法。

一、几种具体纠纷形式

现实生活复杂多样,此类夫妻一方处分共有房屋引发的纠纷也存在多种形式,归纳起来,

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明确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俩个人。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案例一:张某和李某是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住宅,办理产权证时,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后张某未经李某同意,与第三人朱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得知后,上诉法院,

请求依法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第二,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方,登记权利人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方支付对价,并且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案例二:何某和许某婚后购买商品房一套,但是以丈夫何某的个人名义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所办理的产权证上权利人为何某个人。后何某与第三方孙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孙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后双方依照合同约定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许某以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对此买卖不知情且不同意为由,请求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返还房屋所有

权。

第三,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放,登记权利人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方支付对价,但双方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案例三:高某与李某为夫妻,婚后购买商品房一套,办理房屋产权证时,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妻子李某一人。后李某与第三方范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范某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而后李某以签订合同未经其夫高某同意为由,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范某无奈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合同有效,并要求判

决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是三种比较常见的纠纷形式和相对应的案例,不同的具体案情会引发不同的法律后果,下面笔者就这三种形式,结合案例对于一方处分夫妻共有房屋效力予以分析。

二、对于第一种纠纷情形的分析

对于第一种情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房屋

买卖合同当然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三)登记为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正如案例一所示,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张某和李某两个人的名字,出售的该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张某和李某所共有,张某单独和朱某签定买卖合同,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是,笔者认为,从鼓励和保护交易的角度来说,一般不应轻易将合同认定为无效。在此种情形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订立合同后张某取得其妻李某的书面同意或书面授权,就应当将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如果无法取得李某的书面同意或授权,则该合同当然归于无效;正如案例一中,李某并不同意

出卖该房屋,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因无法取得权利人的追认或同意而归于无效。

三、对于第二种纠纷情形的分析

对于第二种情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买受人是否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也存在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使办理了房屋过过户手续,买受人也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如果权利人主张,应予以返还;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且合同双方已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买受人当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持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是:既然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权属证上登记的是夫妻一方的名字,但实际上另一方对该房屋也拥有所有权,夫妻二人对该房屋是共同共有关系。依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共有的房地产,需要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转让。此处的共有包括登记的和未登记的;依照该条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然无效;虽然该房屋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买受人不能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首先,受让人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其次,虽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也不能依据物权登记的公信力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为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当时登记时就应当登记为夫妻俩个人为权利人,说明登记本身存在错误,既然登记存在错误,登记的公信力也就不存在了,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但是,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共有的房地产的共有人,应当是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的权利人;既然权利证书上登记的一方的名字,则买受人完全有理由相信该登记权利人对该房屋具有完全处分权,并且,双方已经依照该合同约定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法定的转移。根据物权公示制度,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和登记的变更作为权利享有和变更的公示方法;物权登记机关在其物权登记薄上所作的各种登记,具有使社会公众信其正确的法的效力;给予物权登记的公信力,即使登记错误或有遗漏的,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名义人

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然受法律保护;因此,为维护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不能让由支付相应对价的信赖登记公信力的买受人来承担登记机关因登记错误的不利后果。我国目前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否只适用于动产还有待论证,但是,即使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不动产,支付对价的买受人依然可以依照物权公示制度获得保护,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实际上也是一种善意取得的结果;在案例二中,原则上孙某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何某之妻许某要求孙某返还房屋所有权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但是,如果许某确实有证据证明许某在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知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为获得其同意,而与何某串通签订该合同的,则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来主张何某与孙某的合同无效。如果被判定无效,则孙某当然

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此时,孙某并不受物权公示制度的保护,因其非为善意。

四、对于第三种情形的分析

第三种产生纠纷的情形基本和第二种情形类似,唯一不同的是此种情形下仅仅是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此时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成为唯一争议的焦点。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还是当然的认为该合同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片面的说该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依照买受人是否为善意而判定。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根据此条规定,善意取得不适用于不动产;即使善意取得适用于不动产,因为双方并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不构成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应当认定为无效;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共有的房地产,需要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转让。该种情形中因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因此也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该种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涉及到夫妻另一方共有人的物权保护和买受人的债权保护的取舍,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也应该认定该合同无效,保护房屋共有权人的权利。至于买受人的损失,如果在合同签订中买

受人没有过错,则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笔者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对于共有权人擅自处分共有物的行为效力有所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此时法律适用应当根据上述最高院对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为准;虽然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共有的房地产,需要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否

则不能转让。此处所谓“共有的房地产”并没有明确的说明是登记为共有的房地产还是也包括未经登记为共有的其他共有房地产;再者,即便该条所谓“共有的房地产”包括此种未经登记为共有的夫妻共有房产的情况,也并非必须经共有人书面的同意才可以转让,根据2001年12月24日审议通过的上述最高院对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处并没有要求必须是达成书面的一致意见。根据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可见此种情况下不必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登记权利人也对该房屋有完全处分权。当然,此时并不是所有的处分行为都有效,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区分买受人即第三人是否为善意。以案例三来说,如果范某在签订合同时明知该房屋是高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且高某并未明确同意出售该房屋,则范某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范某的非善意而归于无效,当然这一点需要房屋权利主张人举证证明;如果范某在签订合同时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其通过审查李某所出示的房屋权属证书,且李某并未告知范某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即使告知了,也表明说该高某同意出售,则范某因支付了相应合理对价并未善意,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范某可以请求李某依约履行房屋过户手续,如果李某拒不履行的,则可以依照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在举证责任上,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应推定为该房屋出售行为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如果夫妻一方有相反意见的,应举证证明,比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分居或其他夫妻关系不和睦等其他足以不能认定为非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房屋出售等;首先,夫妻关系是基于婚姻而建立的一种特殊具有很大人身信赖性的关系,如果夫妻关系正常,一方不可能隐瞒另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来出售该房屋;其次,很多在现实生活中,原来是夫妻两个人一致同意出卖该房屋,然后一方签订合同后,发现房价上涨迅速,基于投资心理和欲望的驱使,另一方往往会以自己不知情或不同意为由来主张合同无效,从而达到再以更高价格将房屋另行出售,获得更多利益的目的,此时,如果不区分情况就以该认定合同无效,对于善意买受人来说无疑是十分不公平的;而且也是一种交易

成本的浪费。具体买受人是否为善意,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五、小结

擅自离岗范文第2篇

第二条 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 30 分钟的,必须履行离岗告示手续,并具体说明离岗事由、时间及到岗时间。

第三条 无论公事或私事,离岗人员必须按以下程序履行离岗告知手续。

1 、一般工作人员离岗在半天以内的,必须向科室负责人汇报,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离岗;科室负责人离岗在半天以内的,需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离岗。如批准人不在,应告知机关办公室。

2 、离岗半天以上的,按机关请假制度执行。

第四条 离岗人员离岗后,要在规定位置填写离岗告示,标示离岗时间、事由、到岗时间、联系方式等,提醒服务对象注意。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及机关办公室报告。

第五条 各科室要做好内部工作岗位的衔接,工作时间必须保证有工作人员办理相关公务。本岗位工作人员离岗,必须确定代为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禁止因工作人员离岗导致工作流程中断,影响群众办事。

第六条 机关办公室和监察室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到岗情况的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凡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迟到或旷工处理。同时,对上述违反离岗告知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经济惩戒、政纪处分,并追究直接领导人的责任。

擅自离岗范文第3篇

1.1为了加强员工考勤管理,加强对员工休假和请假及出差管理,严肃规范公司劳动纪律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健全公司内部管理体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考勤是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福利,进行岗位调整、培训、绩效考核、年终奖考核等工作的依据之一,各部门及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

2.适用范围

2.1.考勤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但不包括厂长) 2.2请假出差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

3、考勤管理制度 3.1考勤准则: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考勤管理制度,准时出勤,认真工作,尽职尽责,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旷工等.

3.2工作时间

公司执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周一至周六上班,周日休息,正常工作日每天工作八小时:8:00—12:00 13:30—17:30 3.3考勤方式及类别

3.3.1公司采用电子考勤系统(指纹考勤机)进行考勤管理,公司全体员工在正常工作日期间上下班,严格实行指纹打卡(厂长不用打卡).打卡有效时间必须是上班前30分钟内及下班后30分钟内.上班途中请假凭请假

单由行政部签卡,出差人员凭出差申请表由行政部签卡。

3.3.2考勤类别分为:上班、出差、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生育假(产假)、年休、特殊事假、公假等。

3.4迟到、早退和旷工

3.4.1员工未按时到岗或提前离岗,即视为早退或迟到。 3.4.2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不含)次者无全勤奖。

3.4.3凡有迟到早退者,当月累计超过10(不含)分钟以上,即从11分钟起开始按每分钟处罚1元处理且无全勤奖。

3.4.4旷工:员工未经批准或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不到岗的行为视为旷工。有下列情况之一也等同视为旷工:

☆故意不打卡考勤的或打卡考勤不完整(即上下班考勤打卡缺其中之一)

☆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伪造病假证明的;

☆工作时间未经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的; ☆假期已满,未按时上班且没有正常续假期的; ☆超过出差批准期限,未经申请同意而不按时到岗的; ☆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 ☆打架斗殴、违纪等致伤造成无法上岗的; ☆员工辞职申请未获批准擅自离开的; ☆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缺勤的。

☆无故迟到、早退1小时内视为旷工半天,超过1小时视为旷工一天。

3.4.6旷工处罚

3.4.6.1旷工半天扣50元,昨工一天扣100元,扣款从年终绩效奖金中扣除。

3.4.6.2无故连续旷工6天或全月累计旷工8天或1年累计旷工15天的,一律按严重违纪作辞退或除名处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5未打卡/补签卡

3.5.1未打卡情况是指员工在上、下班时或加班后忘记打卡考勤,或者因在公司外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活动等特殊工作原因无法正常打卡的。

3.5.2员工因特殊工作原因未能打卡的,应在事后1个工作日内提交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的《补签卡单》,并在当日下班前送交人事行政部核实;超过1个工作日后补单的,人事行政部将不予接收。 3.5.3参加由公司或部门组织的在公司外的公司培训、会议、活动时,可由组织部门或所在部门统一申请未打卡考勤。

3.5.4员工因个人原因上、下班未打卡的,每一次签卡扣全勤奖10元,因工出差补签卡按正常出勤计算(不扣全勤奖),不补签卡者按旷工处理。

3.5.5员工按正常流程操作,但无法打卡或打卡不被受理的,必须在第一时间前往人事行政部报备,经人事行政部确认后有效。否则,一律视作旷工。

3.5.6故意未打卡的一律视作旷工一天。

3.5.7因考勤设备故障无法正常打开的,经人事行政部确认后有效。

3.6请假考勤方式

3.6.1请事假时间以整点为单位计算且最小单位为1小时,请假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3.6.2病假、年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最小单位为4小时,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8小时计算。 3.7考勤管理

3.7.1人事行政部负责考勤管理工作的制度订立、实施、督导和反馈以及考勤统计和分析工作,不定期检查公司内各部门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

3.7.2公司月度考勤周期为每个自然月份。

3.7.3每月考勤统计由人事行政部统一进行,在每月5日前汇总后提交各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在6日前接受员工申述,人事行政部接到员工申诉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或电话形式告知申诉结果。考勤工资核算最终以各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考勤记录为准。 3.7.4不执行考勤规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例如:迟到早退不打卡申请签卡的行为),经公司查实后当事人将按严重违纪处理。 3.7.5无故缺勤(无考勤记录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期间,一律按旷工处理。 3.8考勤管理员职责

人事行政部行政专员为考勤管理员,全面负责公司考勤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3.8.1 负责公司考勤打卡机的管理和员工指纹打卡手续的办理,按规定及时、认真、准确地记录考勤情况;

3.8.2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考勤记录等考勤原始材料; 3.8.3 如实反映位考勤中存在的问题,并负责员工请、销假手续的报备和异常考勤记录(请假、出差等)的处理;

3.8.4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员工提出处罚意见,并提交行政主管及厂长审批;

3.8.5按时(每月8日前)完成员工考勤汇总及公示,并提交行政主管及厂长核准后报财务部核发薪金。

4.请假管理制度 4.1休假和请假种类

法定假、病假、事假、年休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工伤假

4.2请假手续

4.2.1员工申请任何假期,休假前一日,请假人需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填写《请假单》,按《请假审批流程》请假并获得批准后,电邮审批之请假事项需同时抄送给行政部和厂长,在离开岗位前将批准后的请假单送人事行政部核实备案(电邮请假者同样需写请假单),在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所有员工之请假单最终经行政主管核准后方可录入人事电脑考勤系统。

4.2.2员工因特殊原因(如临时生病或遇突发事件、紧急事故等)无法事先请假的,可电话向部门负责人请假,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电邮通知(如特急情况可先电话通知后补电邮)行政部办理请假临时登记手续,如直属中央香港管理的职员可以致电给厂人事行政部请假,由行政部出电邮代通知其上司,但假期届满后一个工作日内必须补办请、销假手续,未补办请销假手续的,均视为旷工。

4.2.3员工请假或休假期满,没有及时到岗上班或或办理续假手续,超假期间视为旷工。

4.2.4员工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手续未获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从离岗之日起计算为旷工。

4.2.5补单或补假

4.2.5.1为严肃考勤纪律,所有请假、出差等均应事先申请并获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有效,人事行政部原则上不接受事后补单或补假。

4.2.5.2确因工作原因或特殊原因造成无法事先申请的,原则上不得迟于事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出差、未打卡申请手续,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后送人事行政部审核备案。超过一个工作日后补单或补假的,以及非工作原因造成的补单当月超过3次的,人事行政部将不予受理。

4.2.5.3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外出或出差期间无法签署意见时,可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审批后报人事行政部核实。 4.3销假

4.3.1销假:根据已申请的休假时间,在休假结束前(逢节假日顺延)返回工作岗位的,应在返回工作岗位当天内到人事行政部办理销假手续。

4.4请假流程及审批程序

4.4.1《请假审批流程图》见附件。

4.4.2法定假

4.4.2.1根据政府的规定,员工每年可以享有11天的有薪法定假日。月薪人员法定假放假工资按正常上班工资计算,计件工法定假放假工资按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为有利于公司工作安排和方便员工,公司可能会对休假日期进行相应的调整。 4.4.2.2法定假日包括:

元 旦:1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春 节:3天 (春节前后具体放假时间和期限由公司统一安排和规定)

4.4.3事假

4.4.3.1员工请事假期间无工资及无一切补贴、津贴等。

4.4.3.2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而暂被停职、停工,停工期间按事假处理。

4.4.3.3原则上员工请事假一(指自然年)累计不得超过5天,超过5天者将直接影响年终奖,请假累计从第6天起每天扣年终绩效奖金10% 4.4.3.4(指自然年)内累计请假超过15天的,取消其当年年终绩效奖金。 4.4.4病假

4.4.4.1病假必须有镇级正规医院书面证明及药费收据经人事行政部审核后有效,病假不影响全勤奖,病假期间无住医院治疗为无薪;病假期间住医院治疗且能提供治疗住院证明、住院药费收据、诊断证明等可按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80%计算工资

4.4.4.2(指自然年)累计病假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不享受年终绩效奖金. 4.4.4.3人事行政部有权要求申请病假者及时、如实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病历记录、住院证明以及相关费用单据供审核。

4.4.4.4对于滥用病假政策或提供虚假医院证明的员工,经人事行政部查实后,申请病假期间被视为昨工,并取消年终绩效奖金。 4.4.5年休假

4.4.5.1年休假按《年休假管理办法》执行

4.4.5.2年休假工资:月薪人员年休假工资按正常上班工资计算,计件

人员年休假工资按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5生育假(产假)

4.5.1凡在本厂做滿一年以上的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5.2产假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并持有效准生证、结婚证、出生证,如属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超生或无结婚证之产假按事假处理。 4.5.3产假期间工资按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5.4产假当年年终绩效奖金酌情扣减。 4.6丧假

4.6.1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配偶之父、兄弟姐妹死亡时可以请三天丧假。

4.6.2丧假工资按正常出勤工资计算。计件人员按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7婚假

4.7.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三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十五天婚假(含三天法定婚假)。

4.7.2婚假需提前三天持有效证件申请办理假期。 4.8陪产假

4.8.1凡在本厂做满一年以上的男职工配偶生育时可享受陪产假15天,但必须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

4.8.2陪产假工资按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9工伤假

4.9.1工伤假期及工资按法律规定执行,且其治疗费用凭治疗单据按法律规定审核后报销。

4.9.2发生工伤事故者治疗费用达500元以上者取消当年年终绩效奖金。 5.出差管理制度

5.1因岗位业务工作需要或上级委派出差,需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工、形式填写《出差申请表》给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后的《出差申请表》必须在出差前交行政部。

5.2出差申请内容包括:出差事由、具体事项、计划出差时间、行程路线安排、工作内容及预算费用,明确出差任务,以电子邮件形式审批的须补充书面《出差申请表》并由厂长代签后交人事行政部存档。

擅自离岗范文第4篇

第二条 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 30 分钟的,必须履行离岗告示手续,并具体说明离岗事由、时间及到岗时间。

第三条 无论公事或私事,离岗人员必须按以下程序履行离岗告知手续。

1 、一般工作人员离岗在半天以内的,必须向科室负责人汇报,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离岗;科室负责人离岗在半天以内的,需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离岗。如批准人不在,应告知机关办公室。

2 、离岗半天以上的,按机关请假制度执行。

第四条 离岗人员离岗后,要在规定位置填写离岗告示,标示离岗时间、事由、到岗时间、联系方式等,提醒服务对象注意。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及机关办公室报告。

第五条 各科室要做好内部工作岗位的衔接,工作时间必须保证有工作人员办理相关公务。本岗位工作人员离岗,必须确定代为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禁止因工作人员离岗导致工作流程中断,影响群众办事。

第六条 机关办公室和监察室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到岗情况的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凡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迟到或旷工处理。同时,对上述违反离岗告知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经济惩戒、政纪处分,并追究直接领导人的责任。

擅自离岗范文第5篇

离岗创业协议书

甲方:(单位全称)

乙方:(职工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创业项目: 创业意向和方式: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工作的通知》(XXX发【20XX】X号)文件精神,经乙方本人申请,甲方研究决定,同意乙方离岗创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为三年内期限的离岗创业协议。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年 个月。

二、双方承担的权利义务

1、甲方停发乙方工资,保留其人事关系。正常晋升其档案工资,保留其享有专家评选、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等权利。

2、甲方应派工作人员于每年或乙方创业期满到乙方创业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核,并将其在创业单位的表现作为考核和创业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3、乙方违反有关规定的,甲方视情况终止离岗创业协议,责令其返回单位,并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4、乙方未按要求办理终止离岗创业手续及要求辞职继续创业的,甲方应依照有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5、乙方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甲方要及时审核其离岗创业期间的情况,办理返岗手续,恢复其工作和工资待遇。

6、乙方要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考核,按时报告创业情况和履行约定情况。

7、乙方由甲方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创业单位管理为主。

8、乙方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离岗创业协议书约定和所在创业单位规章制度,严禁借机吃“吃空饷”、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9、乙方创业期满前或期满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或辞职创业的,应提前1个月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10、乙方离岗创业期间应缴纳的单位部分及个人部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按照文件规定进行缴纳。

11、乙方每年为甲方提供200万元的科研经费,双方合作成立联合实验室,按照学校规定合理统筹使用。

12、甲方聘用乙方为阳光学者讲座教授或企业家导师,乙方不定期返校做指导讲座。

13、在离岗期内,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终止离岗创新创业,并书面提出返回甲方工作的申请,甲方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30日内按照其专业技术等级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双方恢复履行原聘用合同,从批准回甲方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落实核发绩效工资等相关待遇。

三、在协议期限内,一方如需变动、补充、解除协议,应提前10天通知对方,如有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四、甲乙双方要严格遵守本协议,如违反协议规定,责任由违反协议方承担。

五、甲乙双方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国家有政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及遇有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全称)盖章 乙方: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擅自离岗范文第6篇

时间勿勿,我到机场安检旅检已经工作了五年了,正是在这里我开始踏上了社会,完成了自己从一个学生到社会人的转变。在安检,我学会了忍让的面对事物,细致的剖析人生。离开安检非我所愿,这里有我最好的老师和最要好的同学,更有对我无微不至关怀的同事。

然而,工作严重的超时、超负荷运转让我的身体无法承受,现已多处存在多处病患,已经达到影响我工作、生活。“同工不同酬”的单位体制,让我对自己将来的发展前景堪忧,更对法律对单位的作用产生了质疑。员工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也无人保障的局面,让我等空嗟叹的时候,更多的只是无奈。走出校园步入社会,面对日益高涨的物价而收入却不涨的情况,让我难以维系将来的生活。

我真心的感谢单位领导一直以来对我的信任,感谢身边同事对我的关心和帮助,很荣幸自己成为过单位的一员,我确信在单位的这段工作和学习的经历和经验将成为我一生宝贵的财富。

上一篇:祝福语春节快乐范文下一篇:农村党员转正申请书范文

精品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