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移送公安机关范文

2024-06-15

请求移送公安机关范文第1篇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请求移送公安机关范文第2篇

一、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在相互移送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移送制度不健全,移送案件渠道不通畅。虽然有较多案件需要相互移送,但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之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较为完整的案件移送制度,造成移送案件少或不移送,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处理。

2、移送案件数量极少且呈单向流动。检察院自侦部门初查的案件,绝大多数当事人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违纪行为或违法行为,但实际移送的不多;纪检监察部门查办的个案数量大,移送案件到检察院的构成犯罪案件更是微乎其微。

3、移送案件不及时。这使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错过了最佳战机,因纪检部门已查处过,嫌疑人已有防备心理且采取了相应的对抗措施,使案侦工作困难重重,增大了破案阻力。

4、保密性不强。如果保密工作做得不好,会导致办案阻力大、办案质量不高,甚至不能破案,影响相当严重。

5、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少。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在移送案件后,移送机关即将案件作结案处理,对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关心,不要求反馈信息;而受案单位在查处后,也不注重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移送单位,导致移送单位不知处理情况。

二、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相互移送案件的制度完善

1、建立健全制度,形成移送案件机制。移送案件制度应全面具体,有移送原则及具体操作程序,内容涵盖移送原则、移送案件条件、移送案件范围、移送案件时间和方式、移送案件赃款处置、移送案件反馈时间及方式等。

2、移送案件应坚持四个原则。有案必送原则,应移送的案件必须移送;及时原则,纪检监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应由检察机关办理时,应及时移送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也应在初查或侦查结束时及时移送给纪检监察部门;保密原则,移送案件后要加强保密,对外宣传要经受案单位同意;处分原则,对于应当移送的案件,不移送的,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3、移送案件的范围、方式。移送案件应当将移送案件所涉及违纪或违法案件事实部分的证据材料全部移送,以便受案单位了解情况,及时开展工作。

4、检察机关要适时介入纪检监察部门的案件调查。纪检监察部门在审查重大举报案件材料或发现有重大情况时,应及时同检察机关联系,请检察机关适时介入,了解案件情况,或组成联合调查组,但按各自的程序、职权开展调查,以便检察机关开展工作。

5、赃款移送及利益分配。对于移送案件涉及赃款的,应将涉案赃款全部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赃款上缴财政返还后,应将移送部分应得办案经费,划拨移送单位。

6、纪检监察部门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后,应于检察机关侦查结束后,才对有关人员作党政纪处分,才可对外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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