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政府网范文

2024-03-13

抚顺市政府网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按照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管理、监督相分离。发改、财政、住建、规划、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审计纪律和回避等制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最终依据,建设、施工和其他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监督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有“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为准”的条款。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范围与内容

第七条本市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和投资绩效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土地利用和征收补偿情况;

(六)工程造价情况;

(七)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权属证书办理情况;

(八)投资绩效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和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三章 审计权限与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电子数据;

(三)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审计

证明材料;

(四)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五)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六)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开工批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在文件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的相关文件;

(二)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勘察、设计等有关资料;

(三)项目招投标资料、合同(协议);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监理日志、施工组织设计、图纸会审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有关会议纪要等;

(五)项目造价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六)项目竣工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技术资料和结算资料、竣工验收报告;

(七)项目财务收支账册、凭证、竣工决算报表;

(八)项目内部控制管理有关资料;

(九)项目投资绩效有关资料;

(十)审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送交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任务,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

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审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聘请的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请的相关专业知识人员所需经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抚顺市政府网范文第2篇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5〕246号 【发布日期】2005-08-05 【生效日期】2005-08-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金融业支持自治区经济发展意

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24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金融业支持自治区经济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五日

关于金融业支持自治区经济发展的意见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二○○五年八月二日)

为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加大金融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自治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证全区宏观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组织存款,加大贷款投放,从信贷总量上保证自治区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 为保证2005年自治区生产总值预期增长目标的实现,金融部门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合理发放贷款,全力支持自治区经济发展的需求。2005年,全区金融机构存贷款预计增长18%左右,与生产总值增长率和物价上涨之和基本持平,因此,各金融机构要从资金总量上促进全区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

二、认真贯彻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促进农牧民增收

(一)人民银行要保持支农再贷款的适度投放

2005年,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限额比上年增长6%,支农再贷款累放额计划增长15%。各级人民银行要在认真研究辖区农村经济发展现状、掌握农业生产和农户生产生活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合理运用再贷款,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要通过加大地区间调剂力度,增加对粮食主产区支农再贷款的投入。积极发挥支农再贷款的导向作用,在满足春耕生产合理资金需求的同时,积极促进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牧业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水平,全面提高农牧业经济效益,千方百计增加农牧民收入。同时,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使用支农再贷款的监督检查,严格支农再贷款的投向管理,防止挤占挪用,提高支农再贷款使用效益。

(二)国有商业银行要拓宽服务领域,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

各国有商业银行要通过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项目,扶持龙头企业发展。要简化贷款手续,开辟绿色通道,满足伊利、蒙牛、鄂尔多斯、草原兴发等龙头企业合理资金需求。要积极引导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签发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在认真总结伊利、蒙牛、鄂尔多斯、奈伦等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承兑汇票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对具备签发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其他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户银行要积极引导企业更多地了解商业承兑汇票知识,拓展新业务。对于龙头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商业银行应给予贴现支持,人民银行优先给予办理再贴现。积极支持以“公司+基地+农户”模式,培育和发展乳、肉、绒、草等具有地区比较优势的特色产业,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带动农牧民依托龙头企业,增产增收。积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农业生产水平,夯实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基础。各有关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扶贫贴息贷款运作模式,建立健全发放扶贫贷款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整村推进、培训转移、产业化扶贫”的新思路,做好信贷扶贫贴息贷款发放工作,努力提高扶贫贷款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农资资金供应和相关配套金融服务,通过不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多种金融产品[KG(*9]创新方式,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三)农村信用社要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

农村信用社要以改革试点为契机,大力增资扩股,努力降低不良贷款率,切实转换经营机制。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明确为“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和办社方向,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服务手段,创新服务品种,完善服务功能。继续推广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扩大贷款面和信用村镇数量,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覆盖面力争达到有贷款需求农牧户的70%以上,贷款额达到农牧业贷款额的35%以上,切实解决农牧民贷款难问题;进一步加大资金投放力度,合理确定贷款投向,为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牧区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拓宽支农服务领域,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可开办住房、助学和购买家电、大型农机具等消费信贷业务,为农牧民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要根据当地城乡一体化程度和产业结构的实际情况,原则上以农牧业为主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每年农牧业贷款投放量要达到80%以上;城乡结合部地区要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满足“三农”需求。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浮动利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呼银办发〔2004〕135号)要求,合理确定利率浮动水平,不得“一浮到顶”,减轻农牧民利息负担。

(四)政策性银行要发挥支持“三农”的作用

农业发展银行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支持“三农”的政策。一是认真做好粮棉油收购、储备和调入信贷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流通的信贷支持作用。继续做好跨和夏秋粮油收购工作,顺应粮食市场化改革和收购主体多元化的形势,打破所有制界限,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多种所有制企业开展粮棉油业务。对辖内国有粮食企业和粮棉油经营企业组织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做好企业贷款资格认定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积极支持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建设,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支持各类粮食企业与农民签订粮油生产订单,使农业发展银行支持范围向生产环节延伸。二是积极审慎地办好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粮油加工企业和其它粮食企业的贷款业务,加强对粮油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支持。对辖内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分类排队,尽快完成拟开户企业的贷款资格认定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认真做好客户营销和贷款前期的准备工作,重点支持优良客户,对国家和自治区级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要优先扶持。改进贷款审批程序,对效益好、讲信用的优良客户,可实行授信管理,在严格授信的基础上,提高经营行单笔贷款的审批权限和效率。同时,要对粮食仓储和粮食市场体系建设提供适度的信贷支持。三是以客户为中心,改善金融服务。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4〕101号)要求,对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完成改造和重组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发挥其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作用。加强对国内外粮棉油市场的研究分析,坚持粮棉油价格信息定期采集和发布制度,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认真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直补资金的监督拨付工作。

国家开发银行要充分发挥资金优势,适当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力度,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

三、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机遇,调整信贷结构,增加信贷总量

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国家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有关政策导向,抓住机遇,结合实际,增加信贷投放总量。一是要进一步加强与自治区有关综合经济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7户重点工业项目的衔接工作。对符合行业信贷政策、股东实力强、资本金落实、偿债有保证的项目,根据实际需求发放贷款。二是抓住当前国内煤电短缺、价格上扬的有利时机,积极支持煤炭、电力、天然气开发利用以及煤电转化、煤油转化、煤焦冶金加工等重点建设项目,促进跨区域、有特色的重化工基地建设。做好正蓝电厂、岱海电厂、大唐托电等续建项目和准格尔电厂三期、双欣煤矸石电厂等新开工电源项目,包头至乌海等500千伏输变电工程,以及神华煤液化项目等大型煤转油项目的信贷支持工作,促进自治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同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信贷资金要向自治区60户重点企业倾斜,向技术装备先进、投入产出比高、单位能耗少的企业和项目倾斜。积极支持公路、铁路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国道110线高速公路、省际大通道以及东胜至乌海等6条续建铁路的信贷投入,促进省际大通道和乌海至北京高速公路的全线贯通,改善自治区投资环境。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三是围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稀土和医药等自治区有一定优势的新兴产业,加大信贷投入,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四是加大对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信贷投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自治区经济和谐发展。五是增加短期贷款,一方面满足有信誉、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及重点项目完工后的合理流动资金需求,另一方面逐步扭转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占比过高、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防范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四、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金融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做好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一是充分认识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客户和中小企业客户的重要性。随着直接融资的不断发展,许多大中型优质企业将通过上市或发行债券等方式解决其融资问题,中小企业必然更多地成为银行最重要的客户。金融部门必须正确认识与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把握好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合理调整客户定位,增强自身竞争力。二是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信贷管理体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各商业银行要制定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客观评定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的授信,要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制度和标准上要有别于大企业,防止由于信贷授信不及时或标准过高而将大部分中小企业排斥在信贷支持对象之外。要适当下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及各分支行信贷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各级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权,防止由于贷款审批权过度集中或审批环节过多,影响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经贷款审查、评估后,确认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对已经评定为本行优质客户的中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可以试办中小企业专利质押贷款以及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等信贷新业务。要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期限和额度,根据各地区中小企业的不同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防止脱离中小企业生产和流通的实际需要,人为延长或缩短贷款期限,给中小企业增加利息负担和贷款难度。要从中小企业的实际出发,适应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小、频率高的特点,尽量满足其合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三是充分合理利用利率手段,探索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定价机制。对中小企业风险进行合理评估,通过风险溢价来弥补贷款损失,覆盖中小企业风险。四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为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自治区本级和各盟市均已建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多层次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要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向,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在进一步加大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担保专项资金投入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吸纳社会资金(包括民营资本),做大做强担保机构,逐步实现担保机构的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多元化股权和科学化运营。支持中小企业的联保和互保。对经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金融机构应适当简化审贷手续,贷款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同时,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抵押担保登记和公证手续,降低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抵押登记和公证期限。五是积极发展信托融资,更好地发挥其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中的作用。

五、认真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各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开办助学贷款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参加助学贷款开办业务招投标(或议标)工作,中标后尽快与高校签订协议,加快贷款发放进度,保证中标银行与高校签订协议的国家助学贷款及时足额到位。中标银行要在强化风险防范和健全内控制度的前提下,简化操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成本支出,为申贷学生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服务。对于普通高等专科院校助学贷款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参与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的招投标(或议标)工作。积极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试点工作,加强与教育、财政、税务部门的协调配合,研究探索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有效方式,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加快推动自治区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要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制度,拓宽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发放范围,积极推广“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相结合的模式,依托社区信用平台,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覆盖面,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的制度创新,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与信用社区建设的联动机制。注重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小企业在扩大就业中的积极作用。对下岗职工自办或联合创办的小型经济实体,只要合法经营、有发展前景、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项目投资额的30%,可适当降低贷款担保比例,贷款期限可根据企业的生产周期和还贷能力由银企双方协商确定。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等贴近社区的中小金融机构,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高质量的配套金融服务,帮助有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

六、从严控制过度投资行业贷款,防范信贷风险

进一步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从严控制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及房地产等过度投资行业的贷款。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规模小、高污染、资源浪费严重的小电石、小硅铁、小炼焦、小水泥、小煤矿坚决不予支持。各商业银行要对经济周期和行业景气变化进行前瞻性的研究,提高判断市场风险能力,健全风险控制机制,通过调整信贷投向和结构,强化信贷风险防范与管理,防止过度投资导致经济结构失衡。

七、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比重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有关规定,促进自治区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支持优质企业发行上市,重点推进集通铁路、复华保护神科技股份等企业实现在香港等境外市场上市;积极推进包头铝业、霍林河煤业、蒙西水泥、双岐药业等企业尽快发行上市,帮助其解决和协调在审批和发行过程中的困难。对具有发展潜力和规模优势的高科技企业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培育一批竞争力强、运作规范、效益良好的企业发行上市,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提高竞争力。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夯实市场基础,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大做强。坚持依法监管,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辖区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辖区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要抓住国家扩大企业债券融资的政策机遇,扩大中长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规模,严格审核发债企业和融资项目,对所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建立健全资产抵押、信用担保、偿债基金等偿债保障制度,形成企业债券融资规范、效益稳定、信誉可靠的良性循环机制。

八、积极拓展保险新业务,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步伐,不断拓展保险服务领域,创新产品和服务手段,提高保险在国民经济生活中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作用。一是积极开拓农村保险市场,服务“三农”经济发展。保险业要千方百计地融入到农牧民最基本的生活、生产需求中,积极开展涉农保险试点和推广工作。要解决好农牧民养老、医疗问题,逐步建立农牧民养老年金制度。积极发展从事建筑、采矿业的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继续深入开展奶牛保险的研究论证工作,坚持低费率、广覆盖的原则,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条款费率。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模式开办农牧业保险试点,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制度框架。二是积极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责任保险。三是大力发展健康保险和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保险,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四是发展各类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丰富和完善企业财产险、责任险种,积极为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工业企业、名优企业以及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提供各类风险保障。五是积极推动县域保险市场发展。开发适合县域消费,保费低廉、保障适度、方便购买的保险产品,创新销售模式,拓宽销售渠道,挖掘县域保险市场潜力。

九、进一步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要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稳步推进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加快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动建立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管政策和信息的交流,促进辖区金融稳定和安全。金融部门要积极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从组织机构、制约机制、社会舆论等多方面入手,搞好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建设,搭建政府、银行、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平台;定期召开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了解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债权人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问题,维护银行的权利。进一步落实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各种办法,充分发挥金融部门的整体优势,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企业,认真落实“不贷款、不开户、不提供结算、不提供现金”的联合制裁措施。对企业借改制之机,恶意逃废和悬空银行债务或故意不履行合同的,金融机构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依法追究逃废债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支持金融部门依法贷款收息,认真解决个别地区和部门中存在的违法行政、司法不公和判决执行难的问题。对金融工作应坚持正面宣传,为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创造良好的环境。

抚顺市政府网范文第3篇

关于启用公章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铜陵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铜

[2010]22号)文件精神,“铜陵县行政服务中心”更名为“铜陵县政务服务中心”。为了便于开展工作,从下文之日起启用“铜陵县政务服务中心”公章一枚,原公章作废。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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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政府网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或者投资比例虽不足总投资比例的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政府发行的债券、彩票及接受的各类赠款、捐款;

(七)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1 发展和改革、财政、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可以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条 市本级以上或者主要是市本级以上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县、区或者主要是县、区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县、区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市审计机关可以审计由县、区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专业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人员和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和聘请人员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八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审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

第九条 审计机关负责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审计计划中应当确定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方式。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告知被审计单位。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

2 未被列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中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抽审。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实施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审计。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概算是否符合审批文件要求;

(三)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相关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招投标履行情况;

(五)项目建设的财务收支以及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费标准;

(七)项目合同履行情况;

(八)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九)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职责履行情况;

(十)项目所涉及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等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跟踪审计过程中,可以对项目标底控制价进行审计;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各个环节财务政策的执行情况,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

3 及项目分部分项工程的造价控制情况进行专项和阶段性审计,作出审计评价或提出审计建议。

第十三条 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工程量、材料价格、设备采购价格以及设计发生变更且影响工程造价时,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进行结算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将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审计机关。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被审计单位交齐工程结算资料之日起45日内,对单项工程进行结算审计,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施工合同时,应当载明结算完成前预留不低于合同总价款20%(含质量保证金)的待结工程价款。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被审计单位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后开展决算审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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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工程价款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自被审计单位交齐工程竣工资料之日起45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进行跟踪审计、结算审计或决算审计的基础上开展绩效审计,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审计中对与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和财务核算资料。资料包括:

(一)项目的批准文件、立项依据、开工手续;

(二)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施工图(含所涉及的标准图、会审记录);

5

(三)招标文件全套(招标文件,含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纪要等),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全套、合同(包括技术及商务标、综合单价分析表、施工组织设计等);

(四)有关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书;

(五)采用的定额、编制规定及配套的各种调整文件;

(六)乙方编制并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措施方案;

(七)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技术规范;

(八)材料、设备的市场信息和购货合同;

(九)批准的概算书;

(十)经审核的工程结算书或乙方编报、送审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书(施工方、业主方签字认可);

(十一)竣工图(如无竣工图,应提交原设计施工图、施工图会审纪要、现场会议纪要);

(十二)设计变更通知及其附图;

(十三)现场签证单及甲乙双方认可的索赔文件;

(十四)甲方对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清单(即定额中未计价材料、设备的计价);

(十五)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购货合同和结算清单;

(十六)施工的补充合同或协议;

6 (十七)乙方申报并经监理公司审核后的工程进度表、工程量清单、隐蔽工程记录清单;

(十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造价调整文件;

(十九)竣工验收资料;

(二十)施工单位资质证、取费证;

(二十一)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资料;

(二十二)工程的会计财务资料:会计核算资料(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银行对账单、会计凭证、工程物资台账及盘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二十三)主要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家、数量、价值、订货、到货、验收、入库、出库情况;

(二十四)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器具、办公家具清单(包括名称、规格、型号、价值、保管、支用部门);

(二十五)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纸质与电子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反馈意见,超出10日未反馈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审计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7 审计组报送审计报告时,应当将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意见进行复核,经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后,提出审计报告;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应当依法作出移送处理。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组审计结束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抄送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报告列明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超过规定期限,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申请本级人民政府督促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提出审计建议,并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履行项目审批程序,违反项目审批文件,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造成项目预算失控和重大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建设单位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8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予以调整;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或者建设单位暂停支付资金。已经拨付或者支付资金的,建设单位应当全额追回违规资金,属于财政资金的上缴财政部门。

发现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审计机关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补计、补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预留或者未足额预留待结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付出工程价款超过审计结果的,超过部分由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追回;造成严重后果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相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审计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应当向有关部门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并提出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9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索贿、受贿或者谋取接受不当利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等问题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对受理投诉举报问题不认真调查处理,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信息的;

(六)对聘请的专业人员的审计工作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及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抚顺市政府网范文第5篇

【发布日期】2002-04-25 【生效日期】2002-04-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制定、实施《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利于我市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富民强市”总体目标。希望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我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以及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发挥人民政协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调动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积极性。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注重实效;坚持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确保政令畅通;坚持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密切联系实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强化全局观念,加强部门间配合协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强化工作责任制,服从上级政令,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序列的委、办、局主任、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的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及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此外,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副秘书长若干名,在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分工的工作。

九、市政府序列的委、办、局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会议制度

十、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序列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安排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并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人,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国家、省(部)属单位负责人,市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请示解决或须由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

(七)审定行政区划调整意见、重大工程项目安排等;

(八)讨论须由市政府作出决定给予奖励或处分的重要事项;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及有关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国家、省(部)属单位及市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会议也可根据需要,邀请新闻记者旁听。

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副市长、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履行请假手续。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及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请假,确有原因不能列席会议,须向秘书长履行请假手续。

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需向市委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报告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由其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五、市政府根据需要可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协调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的,由委托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六、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从严控制,一般只开到区县。会议须经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后方可召开。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部署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七、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每年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原则上只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需要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的,需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批。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区县政府负责人出席,市长、分管副市长一般不到会讲话。确需邀请区县政府负责人出席,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到会讲话的,需报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并经市长、分管副市长同意。

八、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具备条件的可以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可直接开到基层,避免层层开会;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

九、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议经费的控制、管理和审核,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会议经费一律不予报销。监察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公文审批制度

十、报市政府审批的文件,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和市长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

一、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以及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二十

二、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

三、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二十

四、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一般工作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工作有交叉,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市长会签后再签发;属于重大事项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凡印发市政府的工作意见、方案、政策措施或报告、请示等事项的,由秘书长审核签发;凡转发部门文件的,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上述文件涉及重大事项的,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

二十

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及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退回报文单位。

报送公文一般不要越级请示和报告,属市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部门之间遇有分歧的问题,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主动会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有关部门不得借故推诿。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应将协商经过、不同意见如实报告市政府,市政府作出决定后,部门必须坚决执行。

二十

六、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及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及各区县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一般不要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二十

七、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需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区县政府发文,也不能要求区县政府向本部门报文。

二十

八、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及各区县政府的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及各区县政府要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的文件简报,应向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凡不在备案之列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十

九、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发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文件不再印发。对市政府的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及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不得照抄照搬,层层转发。

十、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要改进文风,提高文件简报质量。文件简报要简明扼要,增强可操作性、针对性和时效性。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实现公文运转电子化。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办的公文,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属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初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属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市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对市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或不说明不能回复理由的,视同无意见处理。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

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考察工作,要轻车简从。根据工作需要,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随行,其他部门可安排必要的相关人员随行,所到单位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不搞迎送,不要陪餐。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在市内考察工作也应照此原则办理。

三十

二、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及各区县政府召开会议和组织活动,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和参加,确有需要,应当事前报告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审核报批。邀请分管副市长的,由负责联系的副秘书长提出安排意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审定;邀请市长的,由秘书长审核安排,报市长审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及各区县政府不要直接向领导同志发邀请函或请柬。

三十

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及各区县政府安排的接见、颁奖、剪彩、奠基等庆典性活动,不为所属部门、单位、区县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题词、题名。确有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

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出访,须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及区县政府正职出访,须经市政府出国会审会提出意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委书记、市长批准;上述部门的副职出访,须经市政府出国会审会提出意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出访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安排,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

三十

五、市长、副市长参加非经贸性的外事活动,由举办该活动的主管部门向市外办提出报告,经市外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会见港澳人士参照以上规定办理。会见台湾来访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市台办、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及各区县政府不得直接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本部门、本区县的外事活动。

出差(出访)、休假请示报告制度

三十

六、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经同意后,应把出差(出访)、休假的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办公厅。

三十

七、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出差(出访)、休假,需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经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和代为主持全面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市政府总值班室。上述部门的副职出差(出访)、休假,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需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因公务事项外出回宁后,由本人书面或口头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汇报,较为重大的事项向市政府报告。

信访制度

三十

八、为了保持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三十

九、市政府通过市长接待日、市长信箱、政务电话等形式,接受来信来访。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信访工作制度。

十、市长、副市长应当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信访工作中反映的问题。

新闻报道及新闻发言人制度

四十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办公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新闻记者旁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报道,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政府秘书长同意,重大事项须请示市长同意。

四十

二、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陪同上级领导考察,会见内宾,出市考察访问等,需要新闻报道的,按事前经批准的方案进行。

四十

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由市外办会同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落实并审核报道内容;涉及台、侨事务活动的新闻报道,由相关部门会同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落实并审核报道内容。

四十

四、市政府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组织和主持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及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须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涉及重要事项须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抚顺市政府网范文第6篇

【发布文号】龙政办〔2008〕147号 【发布日期】2008-07-11 【生效日期】2008-07-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龙岩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龙岩市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

见的通知

(龙政办〔2008〕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在岩企事业单位:

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龙岩市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龙岩市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纠风工作会议、省纪委八届四次全会、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及市纪委三届四次全会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08年我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以人为本、改革创新、纠建并举、统筹推进,着力在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防治不正之风上下功夫,确保新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已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政风行风建设取得明显进步,民主评议和政风行风热线工作不断深化,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市场价格调控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的通货膨胀,是今年中央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要依法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格控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调整,重点对部份重要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其他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进行必要的监管,坚决纠正不顾大局、不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加强价格监管政策的行为,严肃查处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确保物价稳定和群众基本生活需要。治理价格控制难点问题,继续加大对教育、医药等乱收费的治理。严肃查处价格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对合谋涨价、串通涨价、停供限供、囤积居奇、或变换手法、变相涨价以及捏造、散布虚假价格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要坚决依法严惩。同时,及时做好价格的监测、调控和物品的储备、投放等工作。由市物价局牵头负责。

(二)认真抓好中央和省各项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

重点围绕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教育、卫生和惠农方面投入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中央和省财政资金及时拨付、按规定使用,督促各级政府落实相应配套资金,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克扣、挪用各项惠民资金的行为。确保中央和省里各项惠民政策措施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

由市农办牵头负责,逐项落实中央和省里各项惠农政策的实施,确保各项惠农资金真正惠及农民,确保各项种粮政策、补贴真正惠及粮农。由市教育局牵头负责,重点在春、秋开学之际,对扶持教育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学校各类收费情况开展检查监督,年底集中进行点评整改,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乱收费情况严重的地区和单位,列为重点监控对象,抓住不放,戴帽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严肃查处。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深入开展行风评议,巩固去年专项治理成果,防止医院“红包”现象反弹,重点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疫苗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这二项资金如数落实到特定对象。各县(市、区)要集中精力,强化措施,切实整改。其他方面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三)深入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对涉农乱收费问题开展综合治理,严格清理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建立健全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度。继续贯彻执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以及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坚决纠正和查处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坚决纠正和查处涉农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问题,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坚决纠正和查处新农村建设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强拆强建、盲目建设等损害农民利益问题。坚决纠正和查处农村土地承包、征占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地中损害农民权益的突出问题。要完善重点监控办法,深化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工作,建立健全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由市农业局牵头负责。

(四)强化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总体要求是“专款专用,确保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到人,专职负责,严格制度,严密监管。

强化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工作。规范社保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加强基金征缴和对财政专户的监督,完善政策制度,实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确保基金安全,确保其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群众。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负责。

强化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工作。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做到应缴尽缴,公平合理,方便群众提取和使用,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发挥更大作用。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违规运作、缴纳和挤占、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加强管理机构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由市政府办牵头负责。

强化对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公开地发放到位,真正发挥资金应急济困的作用,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强化对扶贫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确保资金真正用在扶贫开发项目上,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由市老区扶贫办牵头负责。

(五)坚决纠正公共服务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正之风

认真解决公共服务行业利用特殊行业管理优势限制和侵害消费者权利、设置服务陷阱、推行强制服务、指定消费、搞价格欺诈以及乱收费等损害群众消费权益问题。督促供电、供水、电信、金融、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行业研究提出纠正损害群众消费权益的不正之风的治本措施。由市工商局、纠风办牵头负责。

(六)坚决纠正行业协会侵害消费者权益和企业利益的不正之风

规范行业协会的服务和收费行为,坚决纠正一些行业协会利用行政权力强制要求入会、摊派会费、搭车收费、指定服务、擅自制定应由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违规收费以及设立“小金库”、乱收滥支、坐收坐支等问题。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七)认真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消费者权益和企业利益的问题

逐步实现市场中介组织与所谓的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彻底脱钩。坚决制止和纠正市场中介组织进行价格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搞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培育品牌市场中介组织,依法保护市场中介组织的正常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的市场中介组织。重点抓好对工程造价机构、房地产交易机构、招投标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重点是:严把准入关,要在签发营业执照时对市场中介组织的资质实行严格审查;把好年检关,通过设区市工商行政部门之间的交叉检查、上一级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抽查、复查等措施加强监管,先从规范省级市场中介组织开始,逐步规范全省的市场中介组织;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相通报各自对市场中介组织的审查情况,对缺乏诚信的市场中介组织要依法共同进行限制,设立黑名单,压缩其违法违规活动空间,直至淘汰出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积极推进市场中介组织监管立法进程,探索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

(八)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

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督促各级政府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确保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等政策的落实。基本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任务,加大高中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力度。继续实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等。严格教育收费审批权限,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监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的相关标准,完善学校资金使用公示制度、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要抓住拨付、开支、自我收费三个环节。严格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禁止任何部门和学校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和开办有偿补习班,严禁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收费问题。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与所在地学生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免收借读费。由市教育局牵头负责。

(九)继续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措施,积极促进城镇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健全,完善医保结算办法,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就医难问题。全面推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积极推进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强化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监管,确保群众用药安全。继续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落实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健全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严格落实公立医院院长行风建设责任制,大力推行院务公开,加强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医,坚决纠正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进一步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

(十)深入开展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在巩固2007年清理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配合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对所属单位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着力解决活动过多过滥问题,努力实现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及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并制定长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由市纠风办牵头负责。

(十一)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

认真落实中央和省里有关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的要求,严格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节庆活动,严格控制公共财政资金的投入。加强对各地党政机关举办或参与举办节庆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借举办节庆活动滥用财政资金、浪费公共财政资金等问题。坚决纠正利用行政权力拉赞助、搞摊派、增加基层和群众负担的不良风气。由市纠风办牵头负责。

(十二)继续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

积极探索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源头治理的措施,巩固全市公路基本无“三乱”成果。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认真执行“治超”的政策,加强对超限超载和超速的规范管理,清理涉车、涉船收费,加强农村公路督查,切实保障绿色通道畅通。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

(十三)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各行业按照中央关于加强作风建设、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纠建并举、“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严格落实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各部门各行业要建立、完善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推进部门和行业的文明诚信建设和道德规范建设。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部门和系统的内部监督,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要针对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要从改革体制机制、解决利益驱动问题入手,逐步建立靠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继续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和人民满意的政府部门活动,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加强正面引导。

要围绕纠风专项治理,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着重开展对新增加专项治理项目涉及的单位、与民生关系紧密的部门和行业以及基层窗口单位的评议。政风行风热线工作要以关注民生、改进作风为主线,从解决具体问题入手,不断创新形式,扩大覆盖面和参与面,提高问题的办结率和群众满意度。要特别注意发现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注重正面引导,加大对政风行风建设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着力建立科学规范的行风评议评价体系、运行方式和结果运用机制。由市纠风办牵头负责。

(十四)其他

继续开展企业减负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由市文化与新闻出版局牵头负责)、认真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负责)、清理“特权车”“人情车”(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等。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今年是纠风工作攻坚决战之年,专项多、任务重、难度大,很多项工作都有完成的时限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今年纠风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高度,把纠风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按时完成任务。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组织有关方面抓好落实。相关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参与,确保完成任务。派驻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纠风工作。各级纠风工作机构要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全国纠风工作会议新部署的9项工作,7月中旬前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并制订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二)改革创新,源头治理。要着力实现“三个转变”:一是纠风专项治理实现从事后查处为主向推进改革、源头治理转变;二是政风行风建设实现从以开展创建活动为主向纠建并举、制度创新转变;三是民主评议和政风行风热线实现从以扩大规模为主向规范运作、注重质量转变。各地、各部门、各行业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同时,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大胆探索,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办法开展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防治各种不正之风。

(三)加强督查,抓好落实。要把定期督查与经常性的明察暗访有机结合,作为推动纠风工作的重要手段,贯穿于全年工作的始终。每项专项治理工作都必须开展督查,尤其要加大对关系民生的中央改革措施和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举一反三,堵塞漏洞,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对督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认真研究治本措施,推动制度创新。要依法依纪纠正不正之风,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要坚持原则、一查到底、严格责任追究,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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