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律问题论文范文

2024-05-06

反洗钱法律问题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反洗钱活动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而商业银行已成为洗钱的主要通道,因此,如何促使商业银行有效地进行反洗钱是监管机构工作的重点。本文运用博弈论对洗钱者与商业银行在洗钱与反洗钱中的策略与行动选择进行分析,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监管机构必须采取“强化约束,适度激励,约束与激励搭配实施”的政策选择。在进一步强化约束机制的基础上,对于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商业银行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从整体上提高和完善我国反洗钱工作。

【关键词】商业银行 监管机构 反洗钱 博弈

一、引言

洗钱是犯罪分子将不法收入转变为合法资金的过程,这个过程切断了犯罪行为与收益之间的内在联系,使这些收益能够公开合法的使用。据一些国际组织和专家估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介于6000亿至1. 8万亿美元之间,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的数额不断增加,打击洗钱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有关专家也曾对中国洗钱数量作过评估,认为每年的洗钱规模不少于2000亿元人民币,大体上相当于中国经济总量的2%左右,因此,反洗钱刻不容缓。

在反洗钱问题上,监管机构处于监管地位,商业银行处于被监管地位。商业银行直接面对客户,能较为准确的掌握客户的信息,并有着反洗钱努力程度选择的主动权,洗钱信息由商业银行传递到监管机构的过程中必然会受到某些噪音的干扰而使得信息在一定程度失真。在信息非对称情况下,商业银行会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利己的行为,这有可能使监管机构不能达到反洗钱效用最大化目标。因此对商业银行反洗钱进行博弈分析并提出完善和改进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建议非常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将利用博弈论对洗钱者与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之间在洗钱与反洗钱的策略及行为选择进行分析,提出监管机构应从激励和约束两方面加强商业银行反洗钱。

二、商业银行与洗钱者的博弈分析

(一)商业银行与洗钱者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

下面将针对商业银行和洗钱者在洗钱与反洗钱中的决策进行博弈分析。假定一家商业银行已经在市场上,一个洗钱者想进入这家商业银行进行洗钱,银行清楚洗钱是违法的,在这个博弈中,洗钱者可以选择进入还是不进入,银行业也有两种战略可以选择:默许或是斗争。

如果商业银行与洗钱者建立的博弈是一种完全信息博弈,即假定博弈中任何一个参与者对所有其他参与者的支付函数有完全的了解,博弈树和对应的支付矩阵如图1所示:

在以上的完全信息博弈中,给定洗钱者的策略选择为进入,当商业银行选择默许策略时,得报酬50,当商业银行采取斗争策略时,得报酬0。显然,此时的纳什均衡解为(进入,默许)。

(二)商业银行与洗钱者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

在现实中,洗钱者清楚地知道他们的这一行为是违法的,是有一定风险的,洗钱这会想尽办法掩饰,而对于不同商业银行来说,协助洗钱时是承担着极大风险的,风险所带来的成本也有所不同。洗钱者决定是否进入一个新的银行,但不知道银行的成本函数,不知道银行是决定斗争还是默许。假定银行有两种可能的成本函数:高成本或低成本;对应两种不同情况战略组合的支付矩阵。这里,简单的将成本分为两类,即高成本和低成本。洗钱者和商业银行会根据成本的高低作出不同的选择,博弈树和对应的支付矩阵如图2所示:

图2 商业银行与洗钱者的博弈:不完全信息博弈

由上图可以看出,在不完全信息博弈中,若给定洗钱者选择进入,在高成本情况下,商业银行将选择默许策略,得报酬50,在低成本情况下,商业银行将选择斗争策略,得报酬100,由此可见,高成本时,洗钱者的最优选择是进入,但在低成本时,洗钱者的最优选择是不进入。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即银行知道洗钱者的成本函数,但洗钱者不知道银行的成本函数,故洗钱者的行为取决于在多大程度上认为银行是高成本还是低成本。

假定洗钱者认为银行是高成本的概率是P,低成本的概率是1-P,那么,洗钱者选择进入的期望利润是P*40+(1-P)*(-10),选择不进入的期望利润是0。令P*40+(1-P)*(-10)=0,解得P=0.2,故当P>0.2时,洗钱者选择进入,当P<0.2时,洗钱者选择不进入,当P=0.2时,进入与不进入没有区别。

三、商业银行之间的博弈分析

反洗钱不仅是单个商业银行的事情,它还涉及到不同商业银行之间的配合和影响。如果一家商业银行积极反洗钱,而另一家消极甚至纵容洗钱,那么反洗钱就收效甚微。下面我们用图3来说明:

图3 商业银行之间的博弈

从图形分析可以看到,我们假设甲、乙两家商业银行,其反洗钱的成本均25,当且仅当甲、乙两家商业银行同时反洗钱时才能达到最大化收益(75+75=150)。如果一家商业银行进行反洗钱,而另一家容忍犯罪分子洗钱,那么就会产生反洗钱的这家银行收益下降,成本上升,而容忍洗钱的这家银行收益上升,成本下降,形成(-25,75)和(75,-25)的组合。原因是反洗钱的一方银行必定要对客户采取更为严格的检查措施,采取更为公开的调查,客户隐私可能会有所涉及,这样一来客户就势必不会来这家银行开展业务,银行的客户资源大量流失,自然收益下降。而容忍洗钱的一方银行没有任何成本可言,也自然出现上面分析的结果。

由此看来,博弈矩阵的稳定均衡解是甲、乙两家银行都容忍犯罪分子从事洗钱活动,这样才能使银行自身达到相对的利益最大化。纵容洗钱,而此时,社会整体收益是最小的。因此,两家商业银行看似合理的“理性选择”,实质上导致了“集体行为的不理性”。其实这和上文在完全信息下商业银行与洗钱者的博弈分析的结果一样,即商业银行的最佳选择为默许。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从商业银行与洗钱者的博弈以及商业银行之间的博弈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如果没有监管机构的约束,商业银行的最佳选择为默许,因此,监管机构的介入是必然的。

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制定了以《刑法》第191条洗钱犯罪为核心的反洗钱刑事法律规定,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且在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但是,单一的反洗钱法是远远不够的,为了增加商业银行从事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从整体上提高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效果,监管机构必须采取“强化约束,适度激励,约束与激励搭配实施”的政策选择。在进一步强化约束机制的基础上,对于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商业银行,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综合上述分析,可得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监管机构须构建以《反洗钱法》为核心的多层次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建设,特别是在对商业银行监管中要指导其建立起规范可行的行业准则和操作制度,以确保商业银行的行业操守,使其真正积极地参与反洗钱。

(二)基于商业银行在反洗钱中的矛盾心理

对商业银行的反洗钱义务的不作为应大检查惩罚力度,采取重罚制。监管部门为强化反洗钱金融防范,应高度重视惩罚监管,对出现问题的商业银行给予巨额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也同样给予重罚,迫使商业银行严格执行反洗钱,提高其反洗钱的积极性。

(三)监管机构在完善反洗钱约束机制后适时采用分成制

按照一定原则向商业银行分配反洗钱追缴资金,与在反洗钱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商业银行分享反洗钱成果。此外,对于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还可以给予信贷便利以促进其业务的开展。商业银行反洗钱的激励机制将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的反洗钱积极性,从而使其做出符合监管机构目标的行动。

(四)监管机构可运用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成效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行为,提高商业银行的努力水平

例如实行反洗钱评价制度,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效果评估制度,每年定期通报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实行评级制,对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较高等级评价,并将评价等级与监管机构提供的金融优惠政策挂钩,评价等级越高,金融机构享受的金融优惠政策就越多。

综上所述,为了防止商业银行纵容洗钱行为,从整体上提高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效果,监管机构必须介入,采取约束与激励搭配实施的政策选择。在进一步强化约束机制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可以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分享反洗钱成果,获取经济补偿或奖励,从而促使商业银行达到最优的努力水平,把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公众的效益统一起来,真正的积极反洗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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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律问题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本文从反洗钱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博弈分析入手,研究监管的最优化问题。分析得出监管机构必须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约束,否则金融机构就会违规获益;最优事后监管并不能杜鲍违规行为,而只是将违规行为控制在一定的范围:有效反洗钱监管需要额外成本等结论。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实现我国反洗钱最优监管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博弈;委托代理;反洗钱;金融监管

反洗钱法律问题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金融情报机构是世界各国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一项制度创新,在反洗钱体系中起到中心枢纽作用,本文分析了行政型、执法型、司法型等金融情报机构的运作机制和特点,结合欧盟委员会新的反洗钱法案,提出了我国金融情报机构建设的若干启示。

关键词:金融情报机构;类型;启示

建立金融情报机构(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e,简称FIU)是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国际惯例①,也是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7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8条以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简称FATF)、2012年2月发布的《打击洗钱和恐怖、扩散融资国际标准》(简称FATF新标准)第29条)②等规定了各国应当建立金融情报机构,负责接受、分析和移送可疑交易报告和其他洗钱相关上游犯罪方面的信息。埃格蒙特集团是由各国(地区)金融情报机构组成的非正式国际合作组织,其宗旨是促进其成员进行洗钱信息交换和反洗钱专业知识共享,目前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该组织,埃格蒙特安全网络已成为各国(地区)FIU情报交换的主要渠道,是全球最大的情报网络之一。

一、金融情报机构的工作原理

洗钱犯罪活动区别其他犯罪的特殊性在于没有直接可识别的受害者,而且常常利用高科技手段和最新的创新金融工具,进行非面对面的网上支付等复杂的交易方式,隐蔽性强,难于通过监控犯罪主体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多数的洗钱犯罪收益只能通过金融系统存储并迅速转移巨额资金,金融机构便留下并记录了这些资金运动的轨迹,金融情报机构按预设规则对可疑交易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利用开发的监测系统对异常交易进行监测,从而达到发现洗钱线索的目的。金融情报机构的主要功能是接受可疑交易报告、分析情报、移交结论性的金融情报,这是金融情报机构区别于其他反洗钱机构的本质特征。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金融情报机构还可能被赋予反洗线合规性监测、阻止可疑交易、反洗钱培训、相关课题研究以及反洗线宣传方面的职能。FIU的工作流程如图1。

(一)收集接收大额、可疑交易信息

金融情报机构依法收集来自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房地产、珠宝及贵金属销售等容易被洗钱犯罪活动利用的特定非金融行业,以及来自于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异常交易数据和可疑线索,收集交易信息主要包含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交易两类信息,还包括少量的举报信息。FIU的情报收集部门收到以上信息后进行整理、汇总,满足要求的数据导入到交易分析部分析界面的数据库,将收到的可疑支付交易信息汇总并移交给交易分析部。

(二)分析甄别大额、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情报机构内设的交易分析部对所有交易报告的分析可以分为可疑支付交易和大额支付交易报告两个方面,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分析主要是通过建立的计算机分析系统来完成的,大额支付交易报告的分析主要通过交易分析人员自身的信息掌握情况、知识结构、经验、报告本身所带有的疑点进行分析。

(三)移送涉嫌洗线犯罪线索

金融情报机构将经过分析认为有可能涉嫌洗线犯罪的线索直接向执法、司法等部门移送,或金融情报机构根据法律认为必要的部门移送,并确保情报传递的安全。

二、金融情报机构的类型

根据金融情报机构的隶属关系可将其分为行政型、执法型、司法型和混合型四种类型[1]。由于隶属关系不一样,不同类型的金融情报机构除保证其接收、分析和移送等核心职能外,在功能和运作机制等方面均有各自的特点。

(一)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

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是指那些金融情报机构是国家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在执法和司法机构以外的另一个行政机构的监督或行政管理之下。美国、加拿大、法国、比利时、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等国家的金融情报机构就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类型的金融情报机构有较高的行政权力,有些国家的FIU还被赋予部分行政调查和行政处罚权,在报告机构和执法机构之间起到中心枢纽的作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The 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后称FinCEN)是美国的金融情报机构,属于典型的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FinCEN成立于1990年,隶属于财政部恐怖主义和金融情报司,“9.11”事件后,美国国会通过的《爱国者法案》将FinCEN提升为财政部的一个局,是美国最重要的反洗钱职能部门之一。下面以美国的FinCEN为例,分析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的动作模式和特点。

1.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的运作模式

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的主要职能就是收集涉嫌洗钱信息报告、分析甄别报告信息以及移送涉嫌洗线犯罪线索等,还包括一些反洗钱相关的研究性、分析性服务及培训、咨询、协调事项等。在美国,反洗钱工作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由隶属于财政部的FinCEN负责日常业务监管、行政调查以及行政处罚;由国土安全部、联邦调查局和中央情报局等调查机构负责反洗钱立案侦察工作;由司法部、检察署和法院等司法机构负责执法工作。FinCEN按照适用的法律条件,维持一个政府范围上的数据服务系统,负责来源于金融领域、执法机关和工商业等全美洗钱信息收集,并对情报报送机构进行合规性检查,保证报送数据的质量。借助高科技和电子手段建立的一套人工智能系统将数据分类与研究,审查、甄别出可能与洗钱或恐怖融资相关的信息。FinCEN有完备的数据库,收录了收集到的信息及分析的结果,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均可以随时进入该数据库,查询并获得所需要的信息,作为执法的依据与证据。

2.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的特点

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具有技术性、中立性、专业性等特点,有利于同信息报告主体、执法机构、司法机构及其他的金融情报机构之间的交流和沟通,避免了报告主体直接面对执法机构、司法机构时心理上的恐惧和情绪上的抵触。同时,也提高了移送给执法和司法机构的情报质量。但行政型的金融情报机构没有执法权,在实际动作的过程中,除少数国家的金融情报机构有权在一定时间段内可以暂停交易外,大多数国家的分金融情报机构只基于披露的金融信息难以冻结可疑交易或逮捕嫌疑人,在申请执法措施时可能会有延误,一般也没有赋予法定取证权利,易受行政当局的直接监管。

(二)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

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是一国或地区的金融情报机构设立在执法机构内,英国,德国、新西兰、新加坡、我国香港等国家(地区)的金融情报机构采用这种类型。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可通过执法机关对报送的可疑线索或严重经济金融犯罪进行司法调查。英国的金融情报机构隶属于2006年成立的打击严重有组织犯罪局(Serious Organized Crime Agency,SOCA),负责收集分析与犯罪收益和恐怖融资有关的可疑交易报告,识别犯罪资产,开展对未知犯罪或恐怖活动的先期调查,向执法部门提供线索,并提供协助以打击洗钱和恐怖活动。

1.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的运作模式

执法型金融机构要求各情报报送主体设置反洗钱报告官,报送主体在对客户处理各种金融交易时,应审查这些交易是否有明显的经济或合法理由,尽可能核查这些交易的背景和目的,由报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交易的可疑性。金融情报机构即是情报的收集和管理者,也是情报的使用者,金融情报机构收集到可疑交易信息后,就可以通过金融情报机构系统查询情报,调用详细资料和案件卷宗,对可疑对象进行查询,同时在确定可疑对象之后,就能够及时展开调查。

2.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的特点

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不仅具可疑交易信息情报的收集和分析职能,还赋予了金融情报机构调查、可疑冻结和查封银行账户、传唤证人甚至直接逮捕罪犯等执法权力,能够对洗钱和其他严重犯罪的迹象做出快速的反应。基于主观标准的可疑报告制度增强了情报信息报送机构的主动性,避免了违法犯罪人员针对公开的报送标准进行刻意规避,而且可以节省成本,有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信息的质量。但该类型金融情报机构要求报送机构员工较高的业务素养和执法自觉性,在与情报信息报送主体的沟通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且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往往只倾向于关注调查而不是预防措施。

(三)司法型金融情报机构

司法型金融情报机构建立在国家的司法系统里,并且通常具有检查部门的权限。大陆法系的国家通常会选择这种设置,澳大利亚、塞浦路斯、卢森堡、泰国等国采用这种类型金融情报机构设置。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The Australian Transaction Reports and Analysis Center,AUSTRAC)是根据澳大利亚国会1988年制定颁布的《金融交易报告法》,经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批准设立的,直接向澳大利亚国家司法和海关部部长负责,是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下属机构之一。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属于司法型的金融情报机构。

1.司法型金融情报机构的运作模式

按照法律规定,情报报送主体将大额现金交易、可疑交易及其他相关信息报送给FIU后,由金融、法律、情报、计算机方面的专家和警察局、国家税务局、国家犯罪局、海关等相关部门派驻的专员共同组成一个专门的分析机构,对收集的金融情报进行分析,在主要城市设置联络员,专门负责与当地执法部门的联络,可以对调查上游犯罪的收益和资产的查封与没收、保存及处置,强制中止交易等执法和司法权力。也履行对报送机构进行合规监管的职责。

2.司法型金融情报机构的特点

司法型金融情报机构具有高度独立性,不受政治干预,可以直接交给授权机构去进行调查或诉讼,独立行使自己的各项职能。如查封资产、冻结账户、进行审问、拘留和搜查,使反洗钱工作具有实效性,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和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但类型金融情报机构往往倾向于关注调查而不是预防措施,在与非司法型或非诉讼型金融情报机构交换信息可能会存在困难。要获得金融机构那些未报告交易的数据通常要通过正式的调查程序。

除上述三种类型的金融情报机构外,还有一种混合型金融情报机构,一些金融情报机构结合了行政型和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的特点,还有一些金融情报机构将海关和警察部门的权力结合在一起。丹麦、泽西岛、根西岛和挪威的金融情报机构采用这种形式。

三、我国金融情报机构建设及启示

中国人民银行下设的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是我国的FIU,于2004年4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正式成立,是作为接收、分析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并向有关方面移送可疑交易线索的专门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标准、接收并分析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建立国家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报告分析结果、与境外有关机构信息资料交换等。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属于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内设办公室、研究部、情报收集部、交易分析一部、交易分析二部、交易分析三部、交易分析四部、交易分析五部、调查部、技术支持部、国际交流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13个部门。

2004年,我国建立了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加大了各部门反洗钱的协调和打击力度。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完善了刑事没收制度,标志着我国反洗钱的系统网络初步建成。但从我国反洗钱的实践分析,情报中心的中心地位尚未得到充分体现,反洗钱的整体效率有待提升。2013年2月,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新的反洗钱法案,该法案包括《有关防止犯罪团伙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洗钱与资助恐怖主义的指令》和《有关跟踪资金转移活动的规定》两个指令(后称欧盟反洗钱指令Ⅳ),对打击洗钱犯罪、腐败以及逃税犯罪法律进行了重要补充。《欧盟反洗钱指令Ⅳ》体现了FIU在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性,强化了其职责、权限,包括要求客户及其资金活动信息透明,以便能够准确判断资金的性质、客户记录保存、成员国FIU之间的合作等[2]。

分析比较世界各国金融情报机构的类型特点及其运行机制,对我国金融情报中心的建设可有以下启示:

(一)立法明确反洗钱金融情报中心的法律地位,细化职责

《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后称反洗钱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从法律层面我国FIU职能主要有:收集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整理分析交易信息,提交分析结果、开展情报交流四项。实践上还存在着三大问题:一是FIU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没有细化;二是没有独立的调查权,主体作用受到一定制约;三是其接收的信息不完整,反洗钱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依赖金融机构报告的信息是不够的,FIU应该是整个反洗钱体系的信息中心。

借鉴《欧盟反洗钱指令Ⅳ》,可在反洗钱立法中明确FIU作为反洗钱工作信息中枢的法律地位,信息情报的收集范围应涵盖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交易报告。同时,赋予FIU独立的调查权,强调FIU调查职能的重要性,增强FIU在反洗钱中的主动性。同时,赋予FIU特殊情况下采取紧急行动中止交易的权力,避免洗钱可疑交易的持续。要求FIU加强案例库的研究和建议,强化FIU战略分析职能。在信息披露制度设计上采取主动披露与查询制相结合,在打击犯罪的前提上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指导原则,并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二)创新义务主体报送规则,加强FIU和报送机构的互动

有效的洗钱可疑交易情报收集是反洗钱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发现和报告涉嫌洗钱活动的情报线索是金融系统反洗钱的核心任务。我国要求各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行为,并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各金融机构在进行可疑交易的计算机自动分析时,基本上都是采用在现有业务系统加规则过滤系统的方法,根据以往洗钱案件的一些规律和监管机关的制度条款,将那些符合判别规则的交易数据过滤出来加以报送, 这一基于预设判别规则的做法虽然易于实现,但在实践中产生了高数据报送量与高误报率、预设标准易于为洗钱分子规避、无法自动适应洗钱形势变化、缺乏对上报数据的解释能力等一系列的问题[3]。因此,可借鉴《欧盟反洗钱指令Ⅳ》的规定,将义务主体报送原因和内容修改为“账户+资金性质”模式,提高报送主体向FIU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触发原因的可操作性,重新规范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增强可操作性。同时,还要对报送主体受理来自FIU的查询进行规范,以便提高分析效率。

(三)贯彻“风险为本”反洗钱国际标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体系

“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国际标准要求根据风险状况及程度配置反洗钱资源,包含对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两个层面的要求[4]。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下,应当审视哪些区域或领域更具洗钱威胁,分析哪些产品或服务类型存在薄弱环节,识别哪些客户洗钱概率更大,要求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对风险和危害程度的判断,灵活地选择实施与风险程度相应的反洗钱措施。对于反洗钱监管部门而言,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要求其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有深入和完整的了解,对金融机构所面临的洗钱威胁有全面的认识;能够运用合理的方法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并将评估认为存在较高风险的金融机构确定为监管资源分配中需要优先考虑的部分;制定和优化制度措施,提示其他金融机构风险,防范风险的蔓延。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通过上述措施,优化资源配置,确保以有限的资源实现洗钱危害最小化的目标。FIU要不断地优化交易报告系统,发挥监测系统的统计分析功能,通过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分析方法,开展对国家、区域、产品等洗钱风险的分析和预测,为金融机构提供风险预警[5]。

(四)构建有效的反洗钱协调机制,建立信息交流与共享的层级结构体系

由于洗钱犯罪跨境、跨国的特点,凭借一国的力量打击洗钱犯罪效果是有限的,世界各国已经普遍认识到反洗钱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开展国际合作逐渐成为各国执法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中心之一。反洗钱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金融部门外,还涉及商务、民政、邮政、海关、司法、财政、税务、公安、司法等部门或领域,处于反洗钱中心地位的FIU必须加强和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及时、有效的交流,才能达到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目的。当然,反洗钱的主战场在金融领域,FIU要加强同金融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系,提供可疑交易监测有关信息、技术、调查等方面的支持。因此从反洗钱协调机制而言,应该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1.FIU反洗钱的国际合作。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积极开展了双边和多边反洗钱国际合作,坚决支持国际社会及组织制定的反洗钱标准,主动履行反洗钱义务,参与反法钱国际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大,在国际及区域性反洗钱合作领域发挥越来越积极的作用。签署、批准和执行联合国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国际公约和决议,积极参与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国际合作框架,全面参与FATF各项工作,在司法合作方面,先后与多个国家签署了有关警务合作和打击犯罪方面的合作协议、谅解备忘录和纪要,并多次协助国外有关机构和人员到我国境内进行反洗钱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得到了有关国际社会和组织充分肯定。今后要更进一步地加强法律层面的国际合作,参与政府间高层会谈,通过外交途径或其他方式交流洗钱犯罪信息、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措施和技术等,根据FATF反洗钱标准对各国金融情报交换的要求,利用埃格蒙特集团情报交换的技术平台,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FIU进行金融情报交换与共享。还包括同国际刑警组织的警务合作、刑事司法互动、引渡、技术援助等方面全面合作。

2.FIU与国内相关机构的合作。我国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人民银行与公安部反洗钱会商机制、海关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反洗钱信息通报机制等在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3.FIU与报送主体之间的合作等。2004年4月19日,成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领导小组,具体协调我国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在内的整个金融行业的反洗钱监管工作,建立了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机制。2004年6月16日,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小组制定了《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小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年度例会,通报金融机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等相关情况,建立健全了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反洗钱工作协调的制度基础和运行机制,提高了我国反洗钱工作效果。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参照反洗钱工作部际会议制度模式,建立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反洗钱协调机制,有力推动了各地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通过加强反洗钱监管信息的通报与分享,提升反洗钱监管的整体有效性。为了提高反洗钱监管工作水平,丰富反洗钱监管手段,中国人民银行借鉴国际反洗钱监管的成功经验,建立了反洗钱对话机制。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过程中的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对话的具体要求。对话机制的建立搭建了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制度化的信息沟通渠道,有利于监管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也利于反洗钱监管部门了解相关信息,使金融机构能够深入地了解监管政策意图,提高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责任编辑: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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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立新.中国反洗钱战略(2013—2018)的升级转型及其实施机制的建立[J].管理世界,2013(9):1-8.

反洗钱法律问题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近年来,洗钱行为日益猖獗,加大了相关机构特别是基层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难度。建立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反洗钱工作机制,从根本上打击、预防洗钱犯罪是大势所趋。本文从分析基层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职能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了强化反洗钱职能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能;问题

反洗钱是一项社会性相对较强的工作,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面临各种困难和问题,从某种程度上制约着反洗钱水平的整体提高。因此,要想增强反洗钱职能,需加大对反洗钱问题的探究力度,并制定有效地改进措施。

一、基层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职能存在的问题

1.机构设置不合理

当前,基层人民银行多将货币发行部门作为管理现金的主要部门,反洗钱职能多由国库和会计部门承担。这种情况无法适应专业化的反洗钱工作,无法共享监测信息并整合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反洗钱效果。同时,人员编制也受到严重限制,无法全面开展反洗钱工作。

2.监测手段滞后

(1)反洗钱信息系统滞后,缺乏相对有效的监测手段。现阶段,基层部分金融机构尚未开发出反洗钱监测信息系统,不利于实时监测分析业务数据,造成大量数据丢失。比如: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有着不同的识别标准,有的认为需遵循谨慎原则上报,有的则认为只要满足可疑需求,就要上报。这种情况下,除会丢失可疑的犯罪线索外,还会产生大量的垃圾信息。(2)反洗钱监管职能不够完善。当前的反洗钱手段更加趋向于智能化、科技化,而基层人民银行的反洗钱手段仍停留在相对传统的可疑交易审查上报,对传统方法的沿袭间接增加了反洗钱方面的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3)反洗钱领域有待拓展。基层人民银行对反洗钱工作缺乏监管经验,需提高对大额可疑交易进行分析的水平。另外,随着金融工具的创新,各交易支付手段得以发展,交易流程日益复杂,也提高了反洗钱监管工作的要求。

3.履行反洗钱部门的组织协调、环境待改善

基层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能决定了反洗钱工作特性,但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海关部门等,在此方面尚处于发展阶段。要想真正实现信息共享,需要做大量的工作,短期内无法形成合作机制。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能的投入成本和银行盈利目标相冲突,缺乏反洗钱工作动力。尤其是银行业务竞争力持续激烈的现阶段,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极有可能增加客户、存款流失量,使部分银行放松反洗钱工作规范的执行。由此可见,当前的反洗钱工作是基层人民银行的单兵作战,给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增加难度。

4.缺乏专业人才

反洗钱工作多要求基层人民银行有工作经验丰富、懂法律、懂结算甚至外语的复合型人才,便于及时、有效的分析和判断可疑交易。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各基层人民银行普遍存在缺乏反洗钱专业人才的现象。

二、强化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能的措施

1.建立管理机制,统一管理反洗钱

若基层人民银行和各反洗钱机构能够集中在一起,由一个专门机构负责监管、协调和情报收集等工作的话,就能够满足统一监管的需求。同时,合理调整国库、会计等部门的职能及成立专门的反洗钱部门都能够从根本上集中力量打击洗钱行为。

2.提高反洗钱监管能力,严查违法行为

首先,基层人民银行需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增强人民银行对反洗钱工作执法的威慑力、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以及加大客户信息的调查力度。其次,适应信息化的发展形式,提高反洗钱监测系统的技术性。在整合支付结算、反洗钱监测分析、国际收支等系统的基础上,积极主动的开发反洗钱监测体系,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对可疑交易的判断能力。再次,开发适合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现场检查系统,提高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能。

3.强化部门合作,建立联手治理机制

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中心的协调机制,形成强有力的反洗钱会议制度,推动反洗钱工作开展。首先,人民银行牵头建立涉及商业银行、证券部门、保险部门和支付机构的反洗钱网络,建立协调机制,共享信息资源。其次,增强和有关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和交流,保证反洗钱工作顺利进行。

4.落实储蓄存款实名制

实名制是各金融机构预防犯罪的主要手段,基层人民银行需强化实名制认知,业务办理时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个人业务办理时,让其出具身份证件,核对姓名、身份证号等,针对客户日后业务中需要修改的要素,按照银行规定及时存档。对代理他人开个人账户的,按相关规定认真核对双方身份,并登记处理。对单位客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让其提供合法文件、证件复印件,确定客户的经营范围、注册名称、财务状况等,账户开立时安排单位负责人办理,对授权他人办理的业务,还需出具授权书、身份证件。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能在保证银行业务合理、规范的同时,将犯罪行为扼杀于萌芽中。

5.提高反洗钱人员的工作素质

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各商业银行、证券机构、支付机构和保险机构等,要想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需加强信息交流,及时评估信息的准确性,强化信息交流,维护银行、客户关系;适当调整、充实反洗钱队伍,建立由计算机、金融等专业人才组成的执法队伍。同时,强化对反洗钱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要求每位反洗钱工作人员充分了解、运用反洗钱工作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全面掌握洗钱手法、特征、表现等,更加适应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全面、深入的培训反洗钱关键岗位员工,重视一线员工的可疑交易、客户识别培训,增强反洗钱职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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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潘雅丽.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培训工作探讨[J].河北金融,2014,22(9):48,58. [3]唐佳密.关于改进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探讨[J].吉林金融研究,2014,19(7):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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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胡则宇.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问题研究[J].中国经贸,2015,30(9):85-86.

反洗钱法律问题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 博彩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发展过程必然会出现一些这样与那样的问题。本文从洗钱的界定、特征和发展趋势入手, 分析了博彩业的洗钱问题,通过探讨反洗钱及博彩业反洗钱的迫切性,结合现阶段我国博彩业反洗钱方面存在的问题, 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构建博彩业反洗钱体系的设想。

[关键词] 博彩业;洗钱;反洗钱

[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世界赌博爆炸与中国的金融利益——博彩金融管理研究”(批准号:70473076)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卢宇荣,厦门大学应用经济学流动站博士后,江西师范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金融理 论与政策;(江西 南昌 330022)

张亦春,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荣誉博士,厦门大学国家级金融重点学科学术总带头 人,研究方向为金融理论与政策。(福建 厦门 361005)

一、洗钱与博彩业

1.洗钱的界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从金融角度将洗钱定义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为犯罪资金的转移或存储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个账户作支付或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全球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将洗钱定义为:凡隐匿或掩饰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均属洗钱行为。

我国《刑法》第191条将洗钱定义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尽管对洗钱的定义不同,但各国或国际组织在对洗钱活动本质的理解上基本达成了共识。所谓“洗钱”,就是指将严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清洗为表面合法所得的行为,俗称“洗黑钱”,就是将“黑钱”清洗为“白钱”的犯罪行为。

2.洗钱的特征和发展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洗钱活动作为一种常见的犯罪,也呈现出不断蔓延的态势。国内外洗钱活动的主要特征和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主要特征:一是预谋性:洗钱往往是有预谋、有计划的犯罪活动,洗钱犯罪分子一般都是经过精心策划,不仅明知或应知是犯罪所得,而且每一步都有明确的部署、目标和报酬;二是特定性:洗钱针对的特定资金或资产,几乎全部来源于各种严重犯罪所得,如走私、贩毒、偷税骗税、贪污贿赂、金融犯罪等严重犯罪;三是隐蔽性:为了变违法所得为表面合法所得,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洗钱活动非常隐蔽;四是复杂性:为了改变犯罪所得的原有形式,消除可能成为证据的痕迹,为犯罪所得营造假象,使犯罪所得与合法所得融为一体,迫使采取的洗钱过程更为复杂化,以达到外表合法化的目的。

其发展趋势:一是严重性:洗钱活动逐步与上游犯罪相分离,与金融产品紧密结合,发展成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并对金融安全、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二是多样性:洗钱活动出现多种多样的方式,日益呈现出多样性,如利用投资贸易,借用金融服务,利用空壳公司,伪造商业票据,使用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中介机构等方式洗钱;三是专业性:利用计算机等高新技术,利用金融、财务、会计、律师专业服务洗钱,一些专业人员如金融人员、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参与洗钱过程,使现代洗钱活动更具专业化;四是跨国性:随着经济全球化、资本国际化及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为洗钱活动提供快捷方便条件,洗钱活动的范围迅速扩展,日益具有跨境、跨国性质。

3.洗钱与博彩业。厦门大学张亦春教授认为,金融学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外延又不断扩展和交叉的动态开放的综合性学科,其内容始终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博彩业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才在全球迅速兴起的一个新兴产业。至2002年,它的世界“产值”(博彩企业毛收入额)已达到9000多亿美元,成为世界第四大产业。随着国际博彩业的发展,其涉及的赌资外流和“洗钱”问题都关系到了我国的金融利益和金融安全,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

博彩业曾被称为“罪恶的行业”,近年来却得到了迅猛发展,截至2001年,全世界有109个国家或地区承认博彩业合法化。经过多年的争论和实践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博彩业作为推动当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的产业来发展。近年来,博彩业的发展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国际化、全球化趋势。1988年博彩业合法化的国家只有88个,到2001年则增加到了109个,世界上83%的岛屿存在不同形式的博彩,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博彩业的发展。传统的博彩业集中在发达国家或地区,如拉斯维加斯、大西洋城和澳门等这些管制较少的地方。但发展中国家,以南非的约翰内斯堡和土属北塞浦路斯为代表,尤其是东南亚金融危机后,泰国、马来西来和印尼也都大力发展博彩业以拉动本国的经济增长。二是专业化、技术化趋势。博彩业的发展与现代科技的发展联系越来越紧密。博彩业利用现代科技革新博彩手段、创新博彩项目、丰富博彩工具,博彩业的科技含量不断增加。博彩业技术化程度的加强便其产品更具娱乐性和趣味性。具体表现为网上博彩和电子化博彩的发展和普及。三是产业带动作用突显。博彩业的发展与旅游、娱乐、餐饮等行业紧密相联,相辅相成。一方面,博彩业的发展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相关产业的发展又促进了博彩业的繁荣。世界各博彩区都争相发展与博彩业相关的产业。

由于博彩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其他行业所没有或很少出现的问题,其中洗钱问题就是博彩业经营中出现的一个严重问题。博彩业的非法活动和违法经营相对较多,许多博彩公司和中介机构为了谋取利润最大化使其非法经营所得合法化,会通过各种渠道洗钱。尤其是在许多国家都规定网上博彩是非法的,所以更需要通过洗钱来实现使其收入。

博彩业的“洗钱”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以洗钱为目的的赌博;二是以赌博为目的的洗钱。无论是属于哪一个方面,中国的法律都认定其是非正当行为,其赌资都需要通过非法的渠道流出境外。除私人进行现金走私或利用地下钱庄进行有组织专业化的现金走私外,赌资外流的主要渠道都是通过金融体系进行的。通过银行体系的洗钱方式主要有以下渠道:一是境外博彩企业的在华商务机构以其合法账户为赌客办理资金划转;二是利用银行卡转移或透支赌资,即通过借记卡或信用卡;三是使用假身份证件开设虚假账户,向境外转移赌资;四是利用空壳公司作虚假交易转移赌资;五是赌客通过旅行社以高额团费的方式裹带赌资外出。这5种方式都是通过中国境内的银行系统向境外洗出赌资的,而赌资的源头有合法的“白钱”,也有贪污、贿赂等“黑钱”。其共同之处就在于都是以欺诈的手段实现银行的体系内洗钱。

二、反洗钱与博彩业

1.反洗钱的界定。反洗钱是与洗钱相对而言的,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将反洗钱界定为,是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911”事件之后,国际社会更加深了对洗钱犯罪危害的认识,并把打击资助恐怖活动也纳入到打击洗钱犯罪的总体框架之中。

2.博彩业反洗钱的迫切性。博彩业是一个特殊的产业。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博彩产品具有特殊性。无论是赌台、老虎机、轮盘赌、还是跑马、跑狗、六合彩等博彩游戏,都具有结果不可预知或不可预测的特性,都是用来以满足赌客赌瘾这一心理需求的特殊产品。二是博彩产品定价的特殊性。博彩产品的价格在实际中表现为赔率、抽成率、输赢概率等各种数学形式,而其实质是赌场根据一定的百分比从总投注额中所做的扣除,它等于在一定时间内所有赌客输给赌场的钱。由于赌客到赌场赌博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行为——一种以货币为玩具的特殊的消费行为,而这种消费行为对价格的敏感率远低于其他消费市场,所以博彩产品的价格弹性较低。世界各国近年普遍开赌的现象就是对博彩业高收益的最好注解。三是博彩业是一个有着巨大社会成本的产业。博彩所造成的社会成本涉及赌博犯罪、因赌博犯罪而产生的司法成本、工作时间和劳动效率损失、失业、破产、自杀、健康成本、家庭成本、个人财务成本、社会服务成本和贫困等诸多方面。由于赌博的“原罪”性质,我国一直采取“禁赌”的政策。除博彩业本身会造成巨大的社会成本之外,与博彩业联系在一起的赌资外流和洗钱问题也已经对我国的金融利益和金融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

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赌博洗钱等经济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例如,2003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对收集到的居民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数据进行筛选和分析,发现8位居民的交易存在疑点,对其进行跟踪调查后发现部分当事人存在伪造身份证并有非法买卖外汇交易的前科,最终认定这8人均涉嫌从事非法买卖外汇交易。并于2003年8月27日移交杭州市公安局,称之为“8.27”专案,后经侦察审讯证实这是一起澳门赌资洗钱案。澳门的赌场放贷公司在向大陆赌客放贷后,直接派人来大陆收回赌债;收债之后,为便于将赌资携带出境,再就地将收回的人民币资金通过大陆的外汇市兑换成大面额港币,并经由珠海等口岸出境后流向澳门。该案件是我国利用外汇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破获的一起重大跨境洗钱案件。

三、博彩业反洗钱体系的构建

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赌博洗钱等经济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完善和细化反洗钱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并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也都于2007年施行。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必将为反冼钱工作的稳步推进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石。

但现行的《刑法》中未对洗钱罪予以规定,现有的《反洗钱法》也未对博彩业涉及的洗钱活动明确规定,只是以“等犯罪”三个字一带而过。中国作为一个禁赌国家,于理于法都有必要把以赌博为目的与以洗钱为目的的赌博均视为洗钱行为。特别是面临世界各国普遍开赌的包围,中国只能靠自己的法律来遏制境外赌博及由此引起的赌资外流和赌博洗钱的问题。除了打击个人的现金走私和地下钱庄的有组织地下现金走私外,更要重点打击通过银行系统进行赌博洗钱活动,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中国的金融利益损失。因此监管当局在《反洗钱法》的配套制度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博彩业洗钱的问题,制定博彩业反洗钱的工作指引。

2.完善银行业反洗钱机制。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就提出了防止罪犯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原则声明,指出防止洗钱第一位和最重要的防护措施在于完善银行自身的管理制度。而洗钱者利用银行的现金、转账等支付结算、贷款、外汇、保管箱等业务,使非法所得合法化,客观上使银行成为整个“洗钱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和洗钱的有效掩体,甚至成为洗钱的机器。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和实施预防洗钱活动的核心主体,只要银行履行好反洗钱义务才可以使博彩业的反洗钱工作事半功倍。

《反洗钱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而且,商业银行追求利润的前提是合法合规,不损害社会和国家利益,不损害公平竞争的秩序。

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和执行确实可能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减少其经营利润。目前,让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的两项主要措施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和加强监督检查及处罚力度。例如2005年在反洗钱监测方面,对于金融机构的违规操作共处以5000万元的罚款。为了更好地调动银行系统参与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和实效,可以考虑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设立反洗钱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反洗钱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金融机构和个人,实现监管部门与被监管部门的良性互动。

3.健全反洗钱监管体制。金融监管当局应有步骤地将反洗钱监管领域从银行业扩大到证券、保险、信托等行业,督促引导相关机构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和履行反洗钱义务,逐步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覆盖整个金融领域的反洗钱监管体系,有效控制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

鉴于博彩业洗钱活动的特点,反洗钱监管还要扩展到对旅行社、地下钱庄等为赌博洗钱活动这些非金融行业的监管上,特别是对这些有组织的职业性洗钱活动应以重罚。对于个人赌博资金走私的监管则应和海关加强联手。

4.加强国际反洗钱合作。经济的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给洗钱活动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性,博彩业洗钱也呈现出跨国化趋势。为严厉打击洗钱活动,我国政府作出了努力,签署了一系列的反洗钱公约并切实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由于我国是禁赌国,博彩业反洗钱活动往往涉及到我国港、澳地区和国际合作的问题,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对博彩业洗钱进行有效的控制。对于博彩业反洗钱的国际合作,要早日加入FATF等反洗钱国际和区域性组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博彩业反洗钱情报交流;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国外执法部门在打击博彩业反洗钱犯罪活动中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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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熊一坚]

反洗钱法律问题论文范文第6篇

磐安地处浙中, 属经济欠发达地区, 通信相对闭塞, 普遍认为反洗钱离自己较为遥远。客户整体文化水平偏低, 对反洗钱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随着丰收借记卡业务的发展, 加上城市居民反洗钱意识和警惕性提高, 反洗钱工作向农村地区延伸, 面对新形势, 如何做好反洗钱工作是农商银行当前工作的重要使命。

2 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 磐安农商银行高度重视反洗工作, 根据反洗钱内部控制指引, 逐渐构建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组织架构, 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配备了专职人员, 积极配合人行开展反洗钱相关工作, 取得较大成效。磐安农商银行开展存量账户排查中发现, 异常账户逐年增加, 在制度建设、身份识别、队伍素质、技术手段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主要体现在:

2.1 部分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完善, 不利于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

随着新业务品种的不断推出, 对新业务中的反洗钱风险控制措施较少, 如未将洗钱风险与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其他风险统筹考虑、缺乏发现可疑交易与黑名单报高管审核机制、对新开办业务产品的风险研判现金关联度指标设计有待完善、反洗工作要求未分解细化至每一个业务环节和操作岗位等。

2.2 制度执行力不足, 影响反洗钱工作成效

一是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排查发现大部分外地客户, 职业信息为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 对异常客户进行交易分析, 未见持续识别相关提示记录、更新记录, 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二是等级划分有效有效性不足。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中未对国内特殊地区进行全面考虑。三是无法有效识别高风险客户。随着农商银行业务品种、服务手段、结算渠道电子化, 未能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业务产品评估标准。

2.3 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阻碍反洗钱履职

反洗钱具有专业性, 尤其对可疑交易的甄别, 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数据分析能力。农商银行反洗钱人员多为柜员兼任, 且流动频繁, 工作经验欠缺, 职业敏感性不够, 多数为在系统规定时限任务操作, 未进行有效人工甄别和分析, 上报的可疑交易、排除的异常交易理由不充分。如磐安农商银行28个网点, 80名反洗钱工作人员, 具有中级职称仅占5%, 均为近三年入社员工。

2.4 技术保障与系统存在缺陷, 未能实现信息共享

人行出台Ⅰ、Ⅱ、Ⅲ类户管理制度, Ⅰ类开户进行了限制, 因农商机构每个县均属法人机构, 致使客户可在每个法人机构开立账户, 银行卡、电话银行、POS机、手机银行等“非面对面”交易方式的普及, 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客户交易真实用途审查更趋困难。反洗钱系统对可疑交易报告标准设定较为宽泛, 对公客户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录入未实现机控, 存在同一客户有多个客户号的情况。

3 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3.1 健全组织管理架构, 落实三个层面的主体责任

要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牢固树立“风险为本”工作理念, 从顶层、管理层、基层三个层面出发, 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管、管理部门、各部门责任, 形成高层重视、中层执行、基层落实的良好氛围。合规部门定期回顾和审查内控制度, 确保各项制度体现最新的监管要求和本行的业务实际, 各项工作落实到每个业务环节, 融入每个业务流程。

3.2 不断完善反洗钱制度, 使反洗钱工作有据可依

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 磐安农商银行改制时, 结合自身业务特点, 对相关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2017年制定了《反洗钱、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等11个反洗钱制度, 2018年3月制定《加强银行卡后续管理措施》, 至此关于反洗钱的相关制度逐步完善, 使反洗钱工作更加有据可依。

3.3 加大开户环节审核力度, 源头上控制洗钱风险

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工作, 要加大开户环节审核力度, 严把客户准入关。对使用他人证件开户、一人多开、多地开户等情况, 核实代理关系, 分析判断代理理由、账户多开的合理性;对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的客户开立银行卡, 并开通网银、ATM转账等非柜面渠道业务等可疑情况, 要结合实际情况重点关注, 加强分析识别,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风险监控。

3.4 加强分析异常账户, 推进存量账户清理

加强银行卡账户交易分析, 重点梳理存量客户异常客户, 排查一人多卡、多卡绑定一手机、持卡人年龄与用卡情况不相符、取现时间集中在某段时间、外地客户无法取得联系、资金来源相同且通过电子渠道转入后通过境外取现等各类型的风险客户, 深入分析银行卡发卡、用卡等情况, 开展持续监控, 限制非柜面交易、终止服务等专项控制, 及时调整风险等级, 提高风险等级划分的有效性。

3.5 以考核为手段, 保障机制运行平稳

为客户办理金融交易时, 对客户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进行核对识别, 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每年一次进行反洗钱业务审计, 将账户管理、身份识别、对账等内容列入会计辅导内容, 检查结果作为委派会计主管每月绩效考核依据, 反洗钱考核纳入年度综合经营考核, 提高全员反洗钱工作质量。

3.6 优化系统设置, 提高监测技术水平

要进一步优化反洗钱系统监测指标, 积极运用监测模型, 建立以客户为单位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 保证客户身份信息唯一性, 实现风险等级因素智能判断, 增加监测的实效性和时效性;强化人工分析排查, 有效整合客户尽职调查和可疑交易分析, 记录合理的排除或者上报理由, 报送有价值的可疑交易线索, 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3.7 线上线下齐宣传, 营造良好氛围

加大反洗钱资源配置工作, 做好呀培训, 重点关注监管新政关注点、自助化设备带来的洗钱风险, 以风信子微课堂为载体, 开展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小班化学习, 提升员工履职能力。有重点地选择政府大型宣传活动现场如尖山皇城湖马拉松现场、新城区一年一度的药交博览会宣传, 普及反洗钱知识。同时利用丰收驿站、LED显示屏、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对公众引导, 营造良好氛围。

摘要:近年来, 非法集资、境外取现、经济诈骗等案件在农村地区呈上升趋势, 农村地区反洗钱工作相对薄弱。农商银行是农村地区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力量, 本文对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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