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公共政策论文范文

2024-07-15

宅基地公共政策论文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宅基地使 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 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 村民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的土地。

第三条 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一户一宅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 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外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 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 闲置宅基地、 村内空闲地、 荒坡地、 废弃地;村内有闲置宅基地、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 农用地。

鼓励农村村民按照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中心村和小城 镇集中居住;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的,应当按照城镇建设标 准,集中建设农民住宅小区;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外的,可以 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因采煤塌陷、 地质灾害等原因, 确需迁建农村村民住宅 的,应当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区。

第五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的管 理工作。

建设、规划、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 (镇 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 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 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利用情况调查,查清宅基地用地 状况和具体位置。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建设、 规划、 林业、 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乡 (镇 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宅 基地利用情况调查结果,编制宅基地规划,报市、县人民政 府批准。

宅基地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前,市、县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 式征求有关专家和农村村民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 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其中,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合 并的,应当征得被搬迁、合并的农村居民点三分之二以上住

户的同意。

第八条 宅基地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村村 民意愿,与当地的地理环境、风土人情和地方文化相协调, 体现布局特色、环境特色、建筑特色和文化特色。

第九条 宅基地规划,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包括下 列内容: (一乡(镇 、村农村居民点的分布、人口总数、人 均宅基地面积等用地状况及趋势分析; (二农村居民点宅基地的位置、界址范围; (三拟调整、整治及新建宅基地的布局、利用方案;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十条 经批准的宅基地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所在地乡 (镇 、村予以公布。

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规划,是审批宅基地的依据,未经 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一条 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 度计划。

省人民政府在下达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时, 应 当增设并单列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 点的用地情况和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实际需求,于每年年初

一次性依法办理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宅基地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补 充耕地;未完成宅基地占用耕地补充任务的,相应扣减市、 县下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于每年年初将上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具体地块情况,报 农用地转用审批机关。其中,涉及补充耕地的,市、县人民 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每 年年初申请办理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一并将 上宅基地占用耕地补充情况报审批机关确认。

第三章 审批与登记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要新占宅基地的,应当 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方可建设;在已经取 得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上翻建住宅的,不需要办理宅基地审 批手续。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 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 于分户标准的; (二成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来落户人员或 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人员,没有宅基地 的;

(三 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以及村庄规划,需要搬迁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 形。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 160平方 米; (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 220平方米;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 160平方米;利 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 300平方米。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 宅基地面积标准内,制定具体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委 员会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宅基地使用申请之日起 10日内, 召开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会议。经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使用 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签署同意意见送达申请人,并张 榜公布申请人姓名、理由和宅基地位置、面积。张榜公布期 限为 10日。

第十八条 申请人接到村民委员会签署的同意意见后, 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并提交下列 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户籍登记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所属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宅基地的意见; (四拟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以及界址范围的材 料;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宅基地使用申请之 日起 15日内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 准。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自收到宅基地使用申请后,无正 当理由逾期不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者不签署意见的,申请人 可以直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 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日内进行调查,听取申请 人、 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并提出审核意见, 报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经乡(镇人 民政府审核的宅基地使用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是否批 准用地的决定。批准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自批准之日起 10日内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 续;不批准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自不予批准之日起 5日内将不予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并 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申请人年龄未满 18周岁的;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规划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满足 分户需要的; (四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 用途的。

第二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后 10日内,由市、县人 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将宅基地使用权证 送达申请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并告知申请人所在的村 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自收到宅基地使用告知后 10日内,将宅基 地的具体位置、面积、界址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 予以张榜公布。

第二十四条 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区的,由村 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 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 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作出 准予建设的决定;审查不同意的,作出不予建设的决定并及 时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建设的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 区,其住宅建成后,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市、县人民政府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每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确需重新 选择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可以依法先行使用土地,并自 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原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建、扩 建,但是危房改造除外: (一已经安排新宅基地的; (二原住宅已被列入征地范围的; (三 原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 (四原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 村 (镇 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建筑风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异地迁建住房的,建房户应当拆除 旧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在新宅基地批准后两 年内退出旧宅基地。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其他原因等造成一户有两处以 上宅基地或者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宅基地可以在本 村民小组成员间转让或者退回土地所有权人。

将宅基地退回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所有权人应当给予 适当补偿。不转让或者不退回的,不得改建、扩建原住宅, 土地所有权人对超出规定标准部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 使用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报经原 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 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二因乡 (镇 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宅 基地的; (三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没有继承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自宅基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起超过 2年未动工建设的; (五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收回宅基地,地 上有房屋的,应当比照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符合宅 基地申请条件的,应当重新安排宅基地。

第三十一条 经登记的宅基地,其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 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住宅建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否按照 批准的面积和用途使用宅基地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 予以公开,供村民小组成员、村民委员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 其派出机构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应当建立宅基地 管理档案,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 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 址等,受理非法占用宅基地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占用宅基地的违法行为,均有权 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举报。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编制、审批、修 改宅基地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 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 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以上人民政 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

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异地迁建住房批准后, 未拆除旧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按规定期限退 出旧宅基地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退还旧宅基地,限期拆除旧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 施。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 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权批准宅基地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 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宅基地的;

(三)违反程序批准使用宅基地的。 非法批准使用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 登记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办理。 第四十条 宅基地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章 附 则

宅基地公共政策论文范文第2篇

一、宅基地退出的历史回顾

1949—1955年,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户拥有宅基地所有权,可以随意租赁、转卖宅基地。1956—1978年,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户享有宅基地上附着物权利,没有买卖权利。1979—1998年,农户对宅基地拥有使用权和继承权,不允许随意买卖和交易。1999—2006年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准出租和转让。2007—2012年,农户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2013年至今,实行宅基地“三权分置”,重申宅基地所有权归于集体,农户拥有资格权,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盘活农村经济。现阶段有关宅基地研究方向大致分为宅基地退出、宅基地确权、宅基地“三权分置”等方面。在宅基地退出中,宅基地退出政策不应是单一的。从各方利益上看,宅基地退出涉及到四方利益,包括地方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市场经济主体。宅基地退出机制表现为正式制度的不完善和治理制度的低效,所以宅基地退出机制需要面对自然条件、经济发展等差异。从宅基地退出模式上看,包括宅基地换资金、宅基地换住房、宅基地换保险、宅基地换社保、宅基地入股等模式。宅基地退出模式应做好规划、监管工作,协调农民、村集体、政府各方利益。本文基于对九台区宅基退出的实际调研,拟在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基础上,找出现阶段宅基地退出政策的不足,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

二、吉林省九台区宅基地退出现状分析

(一)九台区宅基地退出模式

1.“宅基地有偿退出政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九台区“闲置宅基地退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主要模式体现在九台区土门岭镇马鞍山村,马鞍山村的“闲置宅基地退出”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模式由两个方面进行展开。政府+企业+村集体+农户。由政府牵头,由村集体负责沟通企业与农户,将农户退出的闲置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将退出的土地属性改为商用,办理产权,而后将产权入市。期间,土地产权归入市持有者,持有者为村集体,并没有改变土地的性质,农户将闲置宅基地退出并归还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企业(个体)+农户。村集体作为农户和企业的中间联络人,企业为项目规划、出资、宣传,村民将闲置宅基地退出,得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闲置的宅基地回归集体,由村集体与企业签订租赁协议,一般租赁协议为20年,租金年付,由企业在原闲置宅基地的使用面积范围内进行翻修、打造民宿项目,进行旅游开发。

2.“宅基地有偿退出政策+‘增加挂钩’”

九台区其塔木镇宅基地有偿退出的主要模式是“闲置宅基地退出+‘增减挂钩’”,由村集体为实施主体,将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农村废弃、闲置宅基地进行统计和整理,依据法律法规及各地区补偿标准为基础,将闲置宅基地实际价值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由企业出资,对农村闲置宅基地退出进行补偿。形成了由区政府作为监督者、企业为发起者、乡(镇)政府为主要政策落实主体,村集体为政策实行主体,农民为参与者的宅基地有偿退出模式。

(二)九台区宅基地退出政府介入模式

现阶段九台区政府在宅基地退出中有两种介入方式,即作为政策制定者和活动参与者。

1. 作为政策制定者

政府首先扮演政策制定者的角色,在法律上要进行有关宅基地退出各项事宜的制定及颁布,使宅基地退出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在经济领域中积极地将宅基地退出和“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结合,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引导宅基地退出,保证资金上的稳定。在对政策的传达过程中,以村集体为主体进行自上而下的政策传播,引导农户了解宅基地退出的积极作用,减小退出压力。

2. 作为活动参与者

政府在宅基地退出中是一个重要的参与者,在法律上,运用宅基地退出相关法律,使宅基地退出具有合法性、宅基地退出的征收实施办法有序推行、宅基地退出者的利益有法律的武器作为保障。在经济上,监督宅基地退出补偿资金落实到位的情况,保证退出农户的经济利益。政策上,通过村委会使政策公开化,让农户作为参与主体了解政策的概念,明确自身的利益,将宅基地退出政策积极地落实到地方上。在社会保障上,将保护农民利益作为前提,不拖欠宅基地退出补偿款等。

三、吉林省九台区宅基地退出效果评估

(一)实施效果

本文从农户基本信息、宅基地情况、对政策了解程度、对宅基地有偿退出意愿及诉求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如表1。

在农户的基本信息方面,村中长期居住人口年龄以51~60岁为主,青壮年以学生或者外出打工者长期离村。受调研的农户中仅有20%在城市有房产,这表明,宅基地是大部分村民唯一居住地,可以看出,被调查地区宅基地有偿退出后农户妥善安置是重点问题之一。

在宅基地情况中,受调研农户并未存在一户多宅的情况出现,符合一户一宅的宅基地使用标准。这表明,在自愿有偿退出的前提下,大多数农户拥有退出资格,给宅基地有偿退出政策的落实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从农户对宅基地有偿退出的意愿与诉求中看60%受调研农户愿意退出宅基地,40%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其中在不愿退出宅基地的受调研农户中,超过50%的农户表示希望在补偿价格、落户、就业等方面进行合理的补偿。这反映出单一的经济补偿方式在宅基地退出中是不全面的,说明政策在执行中出现没有涵盖的空白部分。

(二)政策评估

1. 政策制定评估

九台区宅基地退出政策在摸清宅基地实际数量、宅基地使用情况、确定宅基地退出地块、制定宅基地退出标准等方面积极落实,使政策合理、有序并且在法律可行的范围内积极的推进。但是,在宅基地退出补偿安置工作方面,只是监督宅基地退出后补偿资金的合理发放,防止拖欠等行为,并未对宅基地已经退出的农户的安置问题出台相应对策,这体现了政策本身的不完整性,这部分关系到退出主体的利益,间接影响了宅基地退出农户的积极性,不利于宅基地退出的推行。

2. 政策实施主体评估

九台区政策的宣传方式是自上而下的,但是在实际调研中发现,九台区涉及到宅基地退出的相关主体有着不一样的表现,以村为单位的一些政策的宣传者,有些人只是了解有宅基地退出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对政策的目的、政策是如何保障农民利益等方面解释不清。这也体现了作为基层的政策宣传者缺乏对政策试行的积极性,对政策学习的不完整性导致在宅基地退出中,遗留相关问题。

3. 政策实施客体评估

政策实施的客体主要包括第三方评估公司和中介单位。在实际调研过程中,发现虽然评估公司按照评估标准进行合理的价值评估,并整理备案,但是有些评估结果是退出农户不愿接受的,有些农户对评估最终价值有异议,评估公司作为第三方参与者,并未对此进行积极的解释,使许多待退出农户对评估公司的信任度不高,增加了宅基地退出的推行难度。

四、吉林省九台区宅基地退出存在的问题

(一)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单一

九台区宅基地退出政策在宅基地退出标准、宅基地退出方式、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等方面出台了详细的政策实施办法,但是在宅基地退出的补偿方面,仅仅只有单一的现金补偿方式,而后续并未对宅基地退出农户在安置、就业、养老等方面进行后续的补充政策,这使宅基地退出农户得不到全面的保障。

(二)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不统一

九台区宅基地退出后补偿资金是由村集体向宅基地退出的农户实际支付的,但是由于经济水平发展不统一,各个村之间的经济补偿标准也各有不同,造成部分地区农户对宅基地退出政策积极性不高。

(三)宅基地退出第三方评估体系不完善

在宅基地退出中,对宅基地价值的评估工作是由第三方评估公司承担的,虽然评估方按照评估指标进行宅基地价值评估。但在评估过程后,没有针对评估结果解决农户对价值评估的异议,这不利于宅基地退出政策的落实。

五、推进宅基地退出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在安置方面,由政府主导对宅基地退出农户在城镇出台廉租房、回迁房等措施,降低宅基地退出农户在城镇购房的标准,减少其租房、购房难度。也可以统一规建中心村或集体公寓,为退出农户提供全面的安置保障。在就业方面,建立农民职业培训中心,对宅基地退出的农民进行新的职业技能培训,并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优先录用,解决宅基地退出农户的就业问题。在养老方面,应该出台相关的养老政策,给予宅基地退出农户养老方面的补贴,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集中的养老社区,这样能减轻宅基地退出后的部分社会压力,降低社会矛盾。

(二)构建政府补助基金

由政府拨款,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助基金,将补助落实到补偿标准较低的村,将补偿标准维持在合理的水平线上,这样可以提高经济发展较差村子的补偿标准,增加农户对宅基地退出的积极性,有利于落实宅基地退出政策。

(三)建立完整的宅基地价值评估体系

在宅基地价值评估中,建立监督和反馈体系。第一时间找出评估期间的问题与矛盾,并出台相应的解决办法,这样能大大提高宅基地退出进程的落实速度,减少时间成本。

摘要:根据对九台区宅基地退出试点的实地调研,梳理现阶段宅基地的退出模式和政府介入模式,分析现阶段宅基地退出试点农户对宅基地退出政策的了解程度、对宅基地退出政策补偿方式的满意度以及农户自身在宅基地退出中实际诉求,对现阶段九台区宅基地退出政策进行评估,找出宅基地退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推进宅基地退出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宅基地退出,政府介入模式,政策评估,九台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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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杨红朝.论“三权”分置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J].安徽农业科学,2019(05):257—260.

宅基地公共政策论文范文第3篇

2015年5月, 中央发布《中国制造2025》, 提出通过"三步走"实现制造强国的战略目标。为加快建设步伐, 国家需要建设一批促进制造业协同创新的公共服务平台, 规范服务标准, 开展技术研发、检验检测、技术评价、技术交易、质量认证、人才培训等专业化服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2017年11月,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公共实训基地是指由政府主导建设、向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等提供技能训练、技能竞赛、技能鉴定、创业孵化、师资培训、课程研发等服务的公共性、公益性、示范性、综合性职业技能实训场所。“鼓励各地整合优化政府、院校、企业与社会组织等各类资源。”

2018年11月, 中央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国办发[2018]117号) , 文件明确“对校企合作推进力度大、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好、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 (区、市) , 优先纳入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建设, 在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等重大项目中予以倾斜支持。”以上文件可以看见, 中央支持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 对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予以充分肯定。

一、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模式

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政府主导, 单独出资建设;二是政府与职业院校合作;三是政府与行业企业合作。这些与政府合作的职业院校、企业必须是长期以来在业界信誉好形象好的, 有专业的技能技术培训场所, 有优秀的师资和技能鉴定团队等条件。本文主要探讨第二种政府与职业院校的合作模式。

二、职业院校申报公共实训基地条件

有意向参与建设公共实训基地条件的职业院校, 需要先进行报送审批, 通过认定的政府将给予一定奖补资助。一般职业院校申报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 已有多年办学经验, 具有较强的

专业优势, 在本区域内被省、市、行业有关部门认可, 已经获得奖励和荣誉称号的。

(二) 有合适面积的实训场所与实训设备

按规定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技术标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省级大型公共实训基地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5000平方米, 可承担15个以上职业 (工种) 技能训练;地市级综合型公共实训基地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8000平方米, 可承担10个以上职业 (工种) 技能训练;县级地方产业特色型公共实训基地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3000平方米, 可承担8个以上职业 (工种) 技能训练。

(三) 有在政府部门组织下的职业技能

鉴定中心, 有长期从事技能鉴定的稳定的考评员队伍, 可以完成教学实训、技能培训、技能竞赛和课程开发等任务的教师队伍。

(四) 有校企合作基础、产教融合成果显著

申报院校应有稳定的校外企业合作基地, 校企之间在学生企业认知、顶岗实习、就业以及其他方面有良好合作基础。

(五) 近年有进行技术传承与创新、“互

联网+”、信息化技术的研究和稳步推广过程, 实训基地具有创新和孵化的成功案例。

三、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方案建议

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建设, 应切实按造“政府主导、院校主体、行业指导、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办学新体制, 建成具备教学、培训、科研、技术交流、创业孵化、师资培训、成果转换、公共职业体验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共性、公益性、示范性、综合性职业技能实训场所, 能在本区域相关专业群的教学和技能培训中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的公共实训基地。本人建议具体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建设:

(一) 引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设备, 成为职业教育教学、培训、科研基地

实训基地可在原有基础上引进先进的专业全自动流水线设备、数字3D打印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设备。经过项目建设, 可以继续更好地为院校学生提供先进的教学实习、生产实训、技能培训场地;可以面向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进行职工培训, 开发“多形式学历继续教育”。同时基地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可以利用信息化技术, 坚持公益性与市场化相结合, 参与互联网职业培训平台建设, 为社会急需的实训项目提供服务。基地应定期组织开展行业技能训练、技能竞赛、技能鉴定活动, 以评促建, 以赛促教。

(二) 校企合作, 提升师资队伍素质

《中国2025》文件中明确指出:提高国家制造业创新能力必须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 发挥行业骨干企业的主导作用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基础作用, 建立一批产业创新联盟, 开展政产学研协同创新……, 加快成果转化。成功的校企合作是互惠双赢的, 为了更好地开发出符合企业实际需要的培养方案, 基地可以聘请行企专家与专任教师联合授课, 参与技能培训、师资培训、校企合作课程和教材研发, 共同培养出符合行业需求的人才, 这样才可以保证校企长期有效合作。同时建议校企通过产教融合项目建设, 从校外引进技能大师进行合作, 也可以进行校内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申报, 将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校内课程教学、校外企业实践基地三个教学平台最大程度的融为一体。

教师是保障人才培养模式实施的关键, 也是课程建设与研发的前提。由于企业技术不断推陈出新, 教师不能与企业技术脱节, 因此基地要加强校内师资培训, 选派教师参加行业及教学指导委员会研讨, 鼓励参加各种形式的专业研讨交流, 定期聘请行业专家联合对外培训授课, 提升教师整体水平, 扩大基地的影响力。

(三) 探索多元化合作途径, 提高创新设计能力

实训基地应在政府引导下进行传统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开展创新设计示范, 加强政策学习, 以数字技术和先进理念推动文化创意与创新设计等产业加快发展, 全面推广以绿色、智能、协同为特征的先进设计技术。通过项目建设, 基地可以开设以传统工艺和文化推广为核心的中国传统特色文化工作室, 以个性化和自主品牌建设为核心的原创品牌工作室;以创新设计和智能制造水平为核心的数字化工作室的探索研究, 在条件成熟时面向行业技术交流, 进行成果转换, 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同时基地可以逐步实现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学有机结合, 建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各环节有机结合的创新创业体系, 并逐步构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和共享平台。

(四) 提高使用率, 成立公共职业体验基地

职业院校与政府合作建设公共实训基地, 通常是以利用院校原有的实训场所、基础设施与师资, 政府给予一定奖补经费进行设备更新的形式, 这种模式大大降低了建设成本。院校学生有机会进入先进设备的场所进行实训, 加强了实践能力, 也提高了基地的使用率。

特别建议基地设立职业体验中心, 应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设备, 面向社会、市民、在校学生和培训机构等普及专业知识和职业体验服务, 成为本地区特色项目之一, 吸引更多人特别是青少年了解不同职业的工作方式, 尽早为自己未来职业生涯定位, 为我国建设高技能人才可持续发展规模奠定基础。科学管理, 激活基地的公共性、公益性、开放性功能。

四、结语

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建设, 提高了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规模, 能避免重复建设和不必要的浪费, 将探索和推动本区域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 它还能够为社会可持续的人才培养计划提供保证。

每个院校都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 我们应结合本院校实际情况, 科学管理, 探索一条适合自己发展的模式和方法, 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新问题, 适时进行必要调整。经过实践, 向主管部门总结汇报经验, 提出建议, 为我国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制造业, 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计划发挥作用。

摘要: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 正在引发影响深远的产业变革。为完善制造业体系, 国家需要建设一批培养高技能人才、促进制造业协同创新的公共服务平台, 为此中央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激励和扶持政策, 其中一项是“鼓励各地整合优化政府、院校、企业与社会组织等各类资源”。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主要有三种模式, 本文探讨其中一种, 即政府与职业院校合作的建设模式。

关键词: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模式,建议

参考文献

[1] 《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改就业规〔2017〕1937号) .

[2] 许书烟.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8 (2) :4-6.

宅基地公共政策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福利性、无偿性的权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无法覆盖广大农村的现实下,它解决了农民的基本居住问题。正是因为保障功能依然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首要功能,因此关于其取得、行使、转让,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都要求必须尊重这一现实,以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构建和谐社会。但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基础发生了深刻变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逐步彰显,在城市郊区和经济相对发达的乡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逐渐盛行,已呈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1 宅基地使用权定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2 宅基地使用权特征

①权利主体是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②权利客体是农村宅基地。③权利取得要经过依法审批。④权利无偿取得。⑤权利无期限限制。⑥权能受法律限制。⑦数量和面积受限制。⑧权利类型为用益物权。

3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

3.1 严格控制宅基地数量和用地面积

①每户农民只能批准使用一处宅基地。②每户农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受到严格限制。③每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后不能再申请批给新的宅基地。

3.2 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且少占耕地

①农民必须按照相关规划申请宅基地建住房。②必须在保护和节约耕地的原则下合理安排农民的宅基地。③必须占用耕地建房的农民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3 依批准拨用,审批应公开、公平、公正

①农民建住宅必须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村委会无偿提供宅基地使用权。②宅基地的分配由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③宅基地的审核要听取当地村民意见,批准后的宅基地应予以公告。

4 宅基地使用权内容及限制

①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不限于居住用途。②宅基地使用权包括有限的处分权,即权利人享有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和出租的权利。③农民转让和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④农民将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不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的成员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和个人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⑤除了继承外,一户农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5 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面临的问题

目前,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农村集体土地的价值迅速提升,随着我国城乡分割的状态逐渐被打破、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将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有了强大的推动力,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的潜在收益日益增加,赋予农民对宅基地的永久性用益物权也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5.1 农民追求财产性收入的要求

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是私有财产,而房屋等私有财产的继承、买卖、交换、赠与等转让方式引起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一户多宅问题普遍存在,造成了土地产权难以明确界定和处置等问题。受价值规律和大量潜在宅基地供需的影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非法流转的局面将不断出现,要求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应随着相关改革的深入有所调整。

5.2 经济体制变革与城市化进程加快的要求

大规模城市化进程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农村人口城市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城镇人口下乡也成为一种趋势。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户将会通过继承、房屋买卖等方式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另外一些城镇居民因工作、休闲等原因需要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向集体外流转,不仅加剧了供求双方的矛盾,更不利于农村的进一步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

5.3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

随着各种土地使用权主体通过流转来获得相关土地收益的主观愿望越来越强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自发交易将越来越多。根据市场需求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以实现农民的土地收益,已经成为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创新的重大推动力量。

6 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的建议

6.1 修改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法律条文

现行有关法律条文应该取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把宅基地使用权规定为农民的一种财产权,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流转,允许流转形式多样化,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合作建房等。同时,法律还应做出禁止性规定,防止利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牟利。

6.2 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分配机制

宅基地使用权必须优先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其次才可以转让给其他农民或城镇职工,而流转收益则主要归原使用者所有。对于农民宅基地实际占用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在土地流转后应将超占部分的收益全部上交集体经济组织,以切实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土地收益。城镇职工购买农民宅基地的,应该补办征地手续,若改变了土地原用途增值的,要将增值收益上缴国家。

6.3 建立规范有序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既要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交易信息网络,为交易双方搭建平台,也要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使每一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都可以参照国有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模式进行竞价。通过引进市场机制和价格体系,可以平衡宅基地的供需矛盾,实现农民的合理收益。

宅基地公共政策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如果社会实践基地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与认知能力的主要途径,后勤管理就是社会实践基地对外展示的一个重要平台,也是社会实践基地内部精神风貌的体现。伴随着现阶段社会教育理念的不断发展,社会实践基地的重要性也逐渐显现出来,后勤工作在学校整体建设中也逐渐受到重视。因此,后勤实践管理人员需要把握住时代发展的浪潮,逐渐完善自身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强化社会实践基地的教育职能。

关键词:社会实践基地;后勤管理;完善措施

后勤工作对于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要求很高,不仅需要其具备坚定的政治思想觉悟,也需要能够掌握必备的工作技能,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实践基地对于后勤管理职能上的要求,方便教学实践工作的开展的同时,让学生能够在后勤服务中得到良好的体验。

提高后勤人员的服务意识

后勤服务职能主要是为实践基地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必要的物质条件,做好后勤工作能够有效确保教学实践基地各项职能的切实发挥,能够为参加实践活动的学生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务。因此,只有有效提升后勤人员的服务意识,后勤部门才能努力实现真正优质的服务,为学生各方面素养提高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后勤的管理功能受到后勤工作人員自身服务意识的限制,最终影响服务质量。众所周知,要改善管理体制,首先需要建立和完善必要的规章制度,要运用现代管理手段,所有这些都要求后勤管理人员能够有效地调动其自身的服务意识,能够让课程的开展更加具有可信性。要想提高后勤人员的服务意识,除了进行政治思想方面的培养外,更需要通过行政以及经济手段来激发出后勤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同时,学校领导重视后勤工作,能够促进并逐步完善后勤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

加强后勤人员的管理能力

社会实践基地中的后勤管理人员需要掌握当前基地工作开展的需求以及自身能力水平的差异,能够及时实现后勤管理部门与学生实践活动部门的统一发展,广泛寻求科学合理的改进意见并进行错误纠正,这对于提升后勤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在这一过程中,能够实现对于各种意见的积极采纳,提升各个部门对于后勤管理工作的满意程度,并且需要科学合理地建立运作体系。期间,制定根据后勤工作需要作为设置职位的基本依据,结合职位所需的能力要求作为内部员工考核的基本依据,尽可能实现清晰准确的职责,实现个人能力的不断发展,并以此进行工作考核,以确保内部员工始终处于最佳的后勤工作状态。最后,社会实践基地中的后勤管理人员需要能够不断提高自身发展水平,实现自身短板的补足。这其间需要加强后勤管理人员的相关能力培养,强化工作人员的信息化操作水平,能够实现对于信息技术设备的全效利用,助力后勤服务工作的开展。

后勤管理中实施精细化服务

过去,社会实践基地的后勤管理有些粗放,其具体的分工相对模糊,导致工作效率大大降低。不但费时费力,还很难获得理想的管理和服务效果。这就需要能够与时俱进,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将大数据添加到信息技术中体现后勤管理的精细化本质。在社会实践基地中,每一批学生离开后,后勤部门需要对于相关设施进行统计。传统的方法是后勤管理人员在纸上重新注册,这消耗大量的人力资源,效果不理想,工作效率低下。在新形势下,可以引入大数据来改善物流管理。

在信息管理的基础上,可以对相关数据实施云计算,并建立了规范、系统的后勤管理流程,以便于随时进行查询、变更和审计,从而提高了动态精细化的后勤管理水平。特别是在社会实践基地的后勤物资管理中,物资的采购和供应是社会实践基地有序执行各项任务的基础。后勤人员必须处理许多工作来保证。在大数据的支持下,设备、教学日用品、办公用品、床上用品、卫生清洁工具等材料的分配或某些材料的购买可以很容易地进行,从而使物品数据的生成变得更加容易匹配基地的动态信息,以确保相关材料的购买符合需求。如采购教学易耗品,后勤人员可以根据准确的数据确定如何合理分配每个小组实践所需的物料,根据有关物料使用寿命的数据信息准确地掌握各种物料的用途,并根据数据提示及时更换物料,以提高工作开展的效率。

后勤管理中寻求效益性与公益性之间的平衡

对于后勤管理而言,不能够片面去追求后勤工作的效益性,这样会导致社会实践基地教育职能的流失,迷失了学生实践活动的初衷,但是过多的公益性也并不能够满足社会实践基地的基本需求。所以后勤管理人员需要结合上文所阐述的大数据系统来进行后勤工作效益性与公益性之间的平衡,帮助后勤部门能够不断明确自身定位,坚定工作开展的方向。后勤工作人员可以利用大数据来对学生所喜爱的实践项目进行分析,基于学生喜好分析,分门别类,给教学部门提供准备的信息,提早准备实践活动所需的各类用品,这样在满足学生的实践活动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实现资金的合理利用,避免浪费现象的出现。

综上所述,后勤管理是社会实践基地对外展示的一个重要平台,也是体现社会实践基地内部精神风貌的重要窗口。因此,后勤人员需要把握住时代发展的浪潮,助力与学生活动活动的良性开展,发现自身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修整、完善、提高,不断地在工作过程中强化自身的服务意识,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实现后勤工作的精细化开展。同时,后勤管理人员能够将工作进行效益化与公益化的平衡,保证社会实践基地的教学实践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周基燕. 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的思考[J].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9(3):19-20.

周正湘. 对新形势下高校后勤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J]. 才智,2014,(30):203-203.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滕头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宅基地公共政策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已成为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众所周知,车辆是城市轨道交通中最重要、最关键的设备,因此车辆的运行安全和维护管理备受关注。为了提高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装载量和运行可靠性,本文根据可靠性作为中心维修和国家维修的先进理念,对车辆维修进行了分类,阐述了维修内容,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维修保障措施。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基地维修;模式改革

前言:城市轨道交通是我国城市居民最重要的交通工具之一。随着大城市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选择轨道交通的人越来越多。因此,轨道交通车辆的安全稳定运行已成为当前我国城市交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如何提高车辆维修质量,提高维修管理水平,简化维修成本,是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维修管理的基本目标。

一、修程和维修方式

(一)修程

根据当地铁路运营公司和不同车辆制造商的要求,大多数城市轨道交通的维修过程包括日常、月度、年度、大修和安装维修。除上述例行保养程序外,须对需要特别保养的车辆,以及在假期及特别运输时间表内,即在客流高峰期,列车的主要部件应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以确保高峰运输期间的稳定运行。

(二)维修方式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维修主要包括独立维修、联合维修和承包维修三种方式。自主维修顾名思义是指地铁运营商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来跟踪车辆零部件的维修情况;由于城市轨道交通模式的差异,某些特定系统要求车辆制造商进行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维修技术培训,以便在维修管理方面进行合作,这被称为合作维修;外包就是将昂贵和技术复杂的故障系统和设备维修以及相关的外包维修合同签署,一些重大的修理工作也可以通过外包完成。

二、管理现状

随着城市轨道交通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现代技术维修设备被应用于城市铁路的维修系统中。整个维修管理系统正朝着技术化、系统化、信息化的方向发展。尽管信息系统可以有效地提高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效率,但由于各系统之间缺乏信息共享渠道,严重影响了设备运行成本的提高。

(一)缺乏及时的信息分享

由于维护管理系统下的多个子系统具有不同的管理重点,各子系统之间缺乏实时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导致管理粒度和纬度不同,只能通过手动方式交换部分数据。这种情况大大降低了维修管理的效率。由于发展时间的不同,铁路轨道交通系统的运行技术也有很大的差异,各系统之间难以形成有效的集成,信息不能正常地在其他系统间流通,而且各系统对业务的处理相对缓慢。

(二)维护资源存在调度问题

在当前的运营管理模式下,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维修管理已开始进行先进的年度规划和分配,但目前的总体分配只是针对某一特定资源或业务进行优化资源配置,不能从宏观调度的角度来确定维修资源的整体运营水平或维修业务水平来解决调度问题,因此很容易造成当前运营资源和地方资源优化。

(三)缺乏更高级别的维护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维修管理主要集中在“人”上。目前我国轨道交通车辆维修管理在人员素质、维护管理控制等方面,还缺乏一套标准的维修点维护体系。

(四)材料消耗量过大

由于缺乏标准的流程标准,工作流程过于繁琐,整个维护管理系统缺乏科学合理的基础,导致各子系统独立设置服务管理站,浪费大量人力,没有任何材料,是非常不可取的。机械设备的检修分为磨损检修、腐蚀检修和裂纹检修。

三、维修内容

(一)磨损维修

磨损维修是指通过电镀、喷涂、刷镀、油漆等方法修复车辆零件或零组件的表面品质和几何构造,使其回复到良好状态。腐蚀修复是对零件或组件进行电镀,插入,除锈,堆焊,截断或焊接,以恢复其原有强度。裂纹修复是指利用电磁和超声波探伤技术,其中电磁缺陷技术用于检测铁磁部件,声波损伤技术用来检测非金属磁性部件后,通过磨削、旋转等方法检测裂纹来消除裂纹。

(二)电力系统的检修

电力系统故障检修分为五大类:车顶电气检修、客室电器检修和司机室电气维修、起落架电气维护和下拉式电源检修。架空电力检修包括汽车下的受电弓检修和轻型轨道检修、避雷器检修以及轻轨小车、空调机检修。孔径大修是指对车架、连接线、船头与吊链接触压力的测量、滑块厚度的测定、对底架电气性能固定程度的检查、照明性能大改以及各种控制单元和转向机柜的检测。

为了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的维护管理水平,确保轨道交通系统的稳定运行,必须建立一套高效、完善的维修管理制度。传统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封闭式管理、开放式管理和文化分离管理。

四、建立维修管理模式

(一)建立专门的维修管理模式

城市轨道交通是随着城市经济和人口的增长而发展起来的,维护管理模式的专业性实施是不可阻挡的趋势。根据轨道交通车辆不同部件维修所需的不同专业技能,建立相应的维修支持部门和管理部门,进行一对一的技术维修,提高维修效率,同时提高车辆的维修保养质量。专业维修管理模式的应用可以是指在总部统一指挥下的维修模式,也可以分为不同的维修组进行复杂维修。该模式灵活多变,维修效率高,质量好。

(二)建立综合维修管理模式

综合维修管理模式是摆脱传统的单体维修和抢修模式,将维修、抢修结合在一起,满足现代维修的专业、综合管理模式。采用开放式合作检修管理模式,注重常规检修与应急检修相结合,提高应急管理能力,能有效解决城市轨道交通的应急问题,满足故障特点,具有较高的机动性。

五、轨道车辆检修规范

(一)检验和维护检验规范

检查通常在运行3天后进行。主要通过视觉、手工测试、静力测试等方法对汽车零部件、车身外观、客房内部及门等进行检测。在检查期间,应当指出,在车辆完全切断后,进入高压部件必须花三分钟时间。

(二)月维修检查和维护规范

一般在运行三个月后进行每月维修。使用视觉,手动,静态和动态测试来检查车辆的停电,固定电源检查,和测试线路。通过阻尼线和更换装置可以确定各紧固件的松紧程度。

(三)再检查和维护规范

再检查通常在3年或30万公里的作业后进行,以先后顺序为准。再检查的检查步骤比前兩种更为复杂,其中包括大件的大修、车架和步行部件的检修、电机的维修和制动装置的改造。车辆保养管理是一项复杂的检验工作。

(四)全面检查和维护的规范

全面检查通常在车辆运行6年或60万公里后进行,以较早者为准。整个检查的检查步骤比复查步骤更加全面。拆卸、清洗、维护、更换、修理、装配和调整所有部件是车辆维修管理中最全面的检查。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在总结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维修管理的基础上,根据维修的目的、时间和维修日期对城市轨道车辆的维修进行了详细分类,简要介绍了各种维修类型的功能和性质,并对其维修内容做了分析,提出了车辆检修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交通的“大动脉”,是保证城市经济发展和建设的关键。建立高效、稳定、科学的城市轨道交通维修管理模式,有利于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稳定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对提高运营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维护管理方式的探索和研究,为促进和推动铁路交通的发展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因此必须要重视对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段与综合基地维修管理模式的改革研究,进一步推动城市发展。

参考文献:

[1]冯小良.城轨交通轨道维修与管理模式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4(15):71-72.

[2]邓化.城轨交通轨道维修工作内容和管理模式的探讨[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10):150-151.

[3]胡媛媛.珠三角地区城际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模式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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