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会计确认论文范文

2023-12-16

物权法对会计确认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政府逐渐意识到了权责发生制会计确认基础的优势,为了能够更好的配合政府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政府会计系统首次引入了权责发生制,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能够切实提高政府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政府会计系统越来越偏重于对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的运用。本文就权责发生制在我国政府会计的应用进行了研究。首先,文章对权责发生制与政府会计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概述,然后指出了政府会计实施收付实现制所存在的问题,之后对政府会计应用权责发生制的具体实践进行了讨论,最后指出了我国政府会计应用权责发生制引入后的实施难点,并提出了几点措施。

关键词:权责发生制 政府 会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与此同时政府工作重点也在不断变化由对经济直接干预转变为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服务。这样一来,我国财政管理体制就需要通过改革来适应政府日常运营。2001年财政部第63号文件《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正式提出了对权责发生制的引用,这在一定程度上间接说明了政府会计工作开展过程中运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存在着一定不足,引入权责发生制是政府会计工作未来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对权责发生制在我国政府会计的应用研究意义在于使政府会计工作效率迅速提高,为政府全面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供更优质的公共产品服务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权责发生制与政府会计的相关理论概述

(一)政府会计的概念

政府会计是指建立在政府预算管理工作基础上的会计管理系统和手段。政府会计与企业会计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是对中央及地方政府的经济活动情况进行核算、监督、决策,使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够正确对当前政治、经济、社会状况进行合理判断。

(二)权责发生制的概念

权责发生制也可以被称为应计制或应收应付制,这种会计确认基础是以交易或事项本身是否已经实际发生作为确认标准,如果业务收支在本期发生,无论是否收付款项,均在当期进行确认,如果业务收支不在本期发生,即使在本期进行收支,但业务并不在本期发生也不属于本期业务。

(三)收付实现制的概念

收付实现制也可以称为现金制或现收现付制,是指在发生现金收支时对现金收付情况进行确认,在业务发生时但现金收支没有发生时不进行确认。这种会计确认基础实际操作较为简单,生成信息不仅成本较低而且易于理解,能够准确的对现金流量和余额信息进行反映,但是随着政府日常工作方式的转变,业务趋于复杂化,一些经济业务工程项目难以用收付实现制来反映。

二、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对比分析

(一)会计要素影响对比

收付实现制在资产会计科目上既不进行计提折旧也不进行摊销。具体来说,固定资产方面收付实现制始终以固定资产购入时的原始价值为计入价值,但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是存在损耗的,随着年限和使用频率的变化就会出现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背离情况的发生。无形资产方面,虽然我国政府部门无形资产所占比例不大,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无形资产所占比重较原先必定会有一定提升,收付实现制难以体现出无形资产的价值,不利于单位和部门对自身实际资产价值的准确评估。而权责发生制则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提折旧,无形资产则按年限进行摊销;在负债方面,收付实现制借款、付息都按照借款支付金额计入,而权责发生制则是确认所有已经形成的负债并按期计提利息。同时,收付实现制在对负债反映时过于片面只能够对现金流量存在变化的负债进行反映,而对于一些诸如一些工程项目没有在账面中体现拖欠的款项难以如实反映,一旦出现资金链紧张情况,单位部门没有应对措施直接影响其正常运营。而权责发生制则能够在账面中将每一笔债务情况予以体现,准确反映出项目负债情况;在政府收入支出上,政府日常运营资金主要是由财政拨款,收付实现制在经费支出上具有一定随意性,不能全面反映出单位部门工程项目非现金交易情况,因此不能进行有效的收支配比,难以为单位部门业绩考评提供一定依据。同时,收付实现制对担保支出既不确认也不披露,而权责发生制则是在报表附注中对相关情况进行披露;税收与非税收收入方面收付实现制根据实际缴库情况对收入进行确认,而权责发生制则是根据可靠估计数对收入进行确认。

(二)政府会计操作层面影响对比

相对权责发生制来说收付实现制操作起来较为简单,但是利益相关者更认可权责发生制。在信息反映情况上,运用收付实现制只能够以静态的方式对其截止某一时点(一般是年末)的财务状况进行反映,财务报表资产项目的分类和列报过于简化,报表的实际价值并不高。而权责发生制能够更加全面地反映经济业务总体信息,而收付实现制仅仅能够将现金流量情况进行反映;权责发生制相对于收付实现制来说更能够为政府财政战略决策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信息基础。

三、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对比分析

(一)有利于提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准确性

财政部门在对综合财务报告的相关规定中已经几次提出了信息合并范围,从理论角度出发生产综合财务报告最直接的方式是将资产负债表、资金运营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但是在实务中各个单位、部门在会计基础、会计核算方式的选择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这样所得出的数据信息难免也会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异性。特别是在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导致大量财务信息缺失的情况下,政府会计在生产综合财务报告时还需要对经济业务进行估算,不利于推动政府会计、预算和财务报告三者的协调发展。引入权责发生制可以进一步提高综合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有用性,为政府决策的准确制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有利于对财政风险的防控

权责发生制由于是以交易或事项本身是否已经实际发生作为确认标准,所以这种会计确认方式可以直观地反映出将一些负有直接偿还责任债务单位和部门的实际负债情况,便于这些单位部门分析偿债风险时予以考虑,提前安排工作,尽可能地降低财政风险的发生几率。

(三)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使用

2011年国务院对三公经费使用提出了一定要求,要求政府部门必须对自身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公开,以便于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运营成本进行监督。权责发生制的引入可以将单位部门资产购入、使用、报废情况进行及时反映,不仅可以避免由于支付的总价款都作为当期的支出造成支付期的成本过高情况的发生,而且还有利于前后期信息的对比,充分体现出信息的连续性,控制和防范个别单位部门利用收付实现制会计确认基础的漏洞擅自报废或以低价转让资产情况的发生,优化资源配置和使用。

四、政府会计应用权责发生制的具体实践

(一)会计科目的变化

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单位发展L单位对会计确认基础进行了改革,引入了权责发生制用于会计核算。这样一来,L单位会计部门就必须对自身会计科目进行必要调整。资产类会计科目增加了“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取消了“暂付款”;负债类会计科目增加了“应交税费”、“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其他应付款”、“应付政府补贴款”、“应付职工薪酬”等,对原先“暂存款”会计科目进行了细分;净资产类会计科目增加了“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等;收入支出类会计科目调整了科目名称将以前“拨入经费”改为“财政拨款收入”,以进一步会计工作质量,确保全面反映实际运营情况。

(二)具体会计业务核算的操作

本节以资产类科目为例对L单位引入权责发生制后的会计业务处理情况进行讨论:第一,L单位购入一批设备用于日常业务,设备入账金额为120000元,使用年限为5年。单位会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 120000,贷:固定基金—固定资产 120000,借:经费支出120000,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20000;单位对该项资产按月计提:借:累计折旧 2000,贷:固定基金—固定资产 2000;3年后由于设备老化无法使用进行报废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48000,累计折旧 72000,贷:固定资产 120000,借: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48000,累计折旧 72000,贷:固定资产 120000。

五、我国政府会计应用权责发生制的难点及措施

(一)引入权责发生制存在的难点

1.缺乏成熟的政府规范要求。尽管财政部于2014年正式实施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但是这只是一个大方向,政府部门和单位在过渡时仍然存在着具体操作上的问题,由于没有具体细则的支持使一些单位运用权责发生制处理业务、编制报表时存在一定随意性,不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

2.不充分的合规性。由于受到政策、制度、财力、人员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权责发生制的合规性难以得到充分体现,现阶段引入权责发生制只能满足政府对财务信息的一部分要求,如何充分体现合规性信息还有待探索和尝试。

3.配套条件不充分。成熟的成本价值体系是权责发生制合理应用的基础条件,但是现阶段政府资产评估机构项目评估存在一定滞后性,资产管理制度也存在着很多漏洞,一些单位部门资产处置不规范、账实不符现象严重都对全面实现权责发生制产生一定影响。

(二)引入权责发生制的措施

1.制度层面进行完善。财政部应当积极收集引入权责发生制后各个地区单位实际操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反馈,通过可行性研究制定并完善相关法规内容,明确会计业务具体操作细则,使政府会计工作有章可循,这样不仅能够增强会计业务处理的统一性,而且还能够为政府会计工作有序进行奠定坚实基础。

2.制度层面进行完善。首先,相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政府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不仅要为其讲授最新的会计业务法规和处理方法,而且还要提高其对权责发生制会计确认基础价值的认识,转变其消极套用制度的不良思想,提高其应用此会计确认基础的主观能动性;其次,政府单位部门的决策者也要积极配合权责发生制的引入工作,不仅要主动去学习权责发生制下会计业务处理方法,而且还要对其他部门提出一定要求,确保其全力配合会计部门的工作。

3.完善配套条件。财政部门要重视客观环境,不仅要不断调整、健全、完善政府资产评估机构项目评估内容,扩大评估范围,而且还要采取一定措施严惩一些单位部门资产处置不规范、账实不符现象,监管力度的加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权责发生制的全面引入创造良好的环境,进而加快政府会计确认基础改革步伐。

结束语

我国政府会计工作已经趋于复杂化,以往的收付实现制已经不能满足政府会计工作需要,要想从根本上构建一个完善的会计体系顺利开展政府会计工作必须从基础工作出发引入权责发生制。这项工作不仅是当前我国会计体系改革的一个热点,同时也是一个难点,其并不仅仅是技术上的改革,而是意味着政府会计职能上根本性转变。本文针对权责发生制在我国政府会计的应用进行了探究,认为引入权责发生制更能够促进政府会计工作效率的提高,为政府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柳宇燕.我国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的思考[J].会计之友.2011(2).

[2]李宏仁.刍议政府会计引入权责发生制的有效对策[J].知识经济,2013(4).

[3]王金秀.论我国新一轮政府权责发生制会计改革[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年(8).

物权法对会计确认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不断的深化会计与税制改革,此过程中,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尤其是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相继实施后,二者在确认计量上的差异出新。在此背景下,本文首先分析了采取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接着探讨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确认计量的比较,旨在总结出二者的差异,为二者差异的协调提供参考。

【关键词】财务会计;税务会计;确认计量;比较

一、前言

在企业管理中,会计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分类上看,企业会计包含比较多的类型,且每种类型都具备不同的依据。对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来说,会计准则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是其存在的依赖,而对于税务会计管理工作来说,税法为其开展的依据,由于在依据上的差异,这两项工作也具有不同的目的,由此导致确认计量时区别的存在。企业应正确认识二者在确认计量方面的区别,以便于有效的开展会计工作,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的效果。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

1.财务会计目标

财务会计各项工作的开展以会计准则为基础,在整个财务会计系统中,财务会计目标的地位十分重要,会计要素的构建、会计计量的开展等均需要以目标为出发点。一般来说,关于财务会计目标的理论有两种,一种为受托责任理论,此种理论的产生背景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者经营管理资源时,委托经营者进行,经营者通过对资源的有效管理及运营,保值的同时实现增值的目的,同时,经营者还承担着将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如实的报告给所有者的义务,由此看来,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如实反应即为财务会计的目标;另一种为决策有用理论,该理论中,将对决策有用的信息提供给信息使用者为会计目标。

西方各个国家在研究财务会计目标时,多认可决策有用论,即财务会计的首要目标即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与外国相比,我国对财务会计目标的研究开始的比较晚,但关于财务会计目标理论,我国学者提出了众多的观点,比如决策有用观点、双重会计目标观点、提高经济效益观点等。直至2006年,我国发布并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该准则中对财务会计目标做出了明确的描述:企业应编制财务报告,报告中包含相关的会计信息,如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呈报给财务报告使用者,依据其中的会计信息,将经营者履行责任的情况反映出来,便于使用者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

2.税务会计目标

税务会计工作的开展以税法为基础,因此,其目标的确定也应基于税法。我国的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后,必然会形成税务会计这一产物。随着经济管理体制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完善,这些因素共同作用财务会计,促使其分离出税务会计。1987年,美国开拓性的研究了税务会计理论,并推出《收入法案》,在该法案中明确指出,税务会计的目标包含狭义与广义之分,从狭义上讲,企业在开展经济业务时,收入与费用应何时确认为与纳税有关的工作即为税务会计的目标,而在广义方面,企业开展经济业务过程中的收入与费用是否与纳税有关的确定为税务会计目标。

关于税务会计目标,我国学者也形成了比较多的研究成果,有的学者认为,出于企业最终财务利益实现的考虑,应具体的划分税务会计目标,其中,基本目标是指企业经济活动与税法规定相符合,具体目标是指将税务会计信息提供给使用者,以便于正确的进行税务决策,并保证涉税利益最大。也有学者指出,税务会计目标具有双向性的特征,即为纳税双方提供服务。“以税法为准绳”为税务会计执法性的体现,由于纳税人为税务会计信息的真正使用者,因此,税务会计主体才是纳税人。由以上叙事可知,双重性为税务会计目标的特征,一方面,决策有用信息应提供给税务管理当局;另一方面,还应提供给纳税企业管理当局。

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确认计量比较

1.相关性原则的比较

财务会计之所以要应用相关性原则,主要目的是对企业会计信息作出约束与规定,以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避免虚假、错误会计信息的存在。在相关性原则的约束下,财务报表使用者可有效的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会计核算目的的满足为会计信息的价值所在,而这也正是相关性所强调的。此外,财务会计信息还应关联于企业财务报告、相关决策等,并保持一致,以便于通过会计核算及管理工作,促使会计管理人员详细的了解会计报告,预测、决策财务会计管理,保证财务会计工作高效、优质的完成,实现企业的良好发展。因此,财务会计确认计量中,相关性原则作用重大,可指导财务会计工作的开展,并保证工作顺利、有效的进行。

与财务会计相比,税务会计与其之间的区别非常大,主要区别在于税务会计开展确认和计量工作时,前提表现为支出与其收入必须相关。税法的相关规定中,企业有两方面的相关收入,一方面,企业支出付出的目的必须为经济利益,与此无关时,不能扣除支出;另一方面,企业支出能够促使企业经济利益的显著提升,如广告费,理论上来看,应全额扣除此种支出,但为了避免企业偷税行为的存在,税法中设置了相应的扣除标准。总之,税务会计扣除时,支出必须与其收入直接联系,以保证国家税收工作良好的开展。

通过比较这两种会计的相关性原则发现,确认计量过程中,存在的差别比较大,应认真对待,避免错误的发生,保证确认计量的准确性,提高会计工作效能,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2.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比较

开展财务会计核算工作时,应以会计准则为依据,在确认、报告及计量中,核算会计业务的依据为权责发生制,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及及时性能够有效保证。对于财务会计来说,确认和计量工作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确认企业收入过程中,确认和计量工作应当在收入发生当期开展,提前开展或延后开展均不允许,由此,才能将企业当期收入准确的反映出来;另一方面,在税法会计中,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开展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工作。但在实际实践过程中,单纯根据权责发生制进行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工作时,可能会发生比较多的问题,比如货物销售采取分期收款方式时,考虑纳税必要资金,税法中规定,确定收入的实现以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为依据,此时,即不适合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工作应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企业税务会计核算工作仅根据权责发生制开展时,将会严重的影响其经营与管理,甚至出现违规行为,增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隐患。因此,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工作开展过程中,应以企业收入与支出的实际情况为参照,详细核算应纳所得税,实现准确、合理的纳税,尽量避免纳税问题的存在,保证国家税收安全。

3.重要性原则的比较

所谓重要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方法与程序的选择工作时,应该对经济业务性质充分考虑,并以特定经济业务影响经济决策的程度为依据,以保证选择的合理性。企业中,部分业务的确认计量工作应按照重要性原则开展,要谨慎选择确认计量方法,尽量将其对企业的影响降至最低。财务会计开展确认计量工作时,企业的财务管理及现金流量状况均能够通过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反映出来。同时,管理财务管理及现金量期间,企业管理成果、经营决策、经营效益也应全面的体现出来,以能充分的运用确认计量工作,发挥财务会计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不过,税务会计在开展确认计量工作时,不仅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要能够通过财务管理活动体现出来,税法规定更应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反映出来,确认计量在税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开展,企业经营状况、管理状况、业务情况、规模大小等均不考虑。无论在何种企业,在税法面前都是平等的,均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开展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工作。以上就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重要性原则方面的区别,企业会计开展确认计量工作时,应准确的把握二者的区别,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四、结论

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作用都十分重要,财务管理人员应认真对待二者在确认计量方面的差异,以正确的方法开展确认计量工作,提升工作效果,从而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效果,促进企业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马梦超.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收入确认与计量上的差异比较[J].商场现代化,2016,(02):196-198.

[2]裴新利.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披露边界的比较及启示[J].商业会计,2012,(15):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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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梦宇.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计量属性的异同及协调机理研究[J].财政研究,2015,(04):109-111.

[6]王雪岩,宋奇慧.论税务会计的计量原则以及与财务会计的区别[J].现代商业,2013,(29):214.

物权法对会计确认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会计收入税务制度

一、税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收入确认与计量分析

收入的确认、计量与报告是会计核算长期关注的问题。在新的收入准则中增加了利得的定义、公允价值计量以及在利润表中增加较系统的项目来反映未实现收益等内容。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较好地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也要求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无庸置疑,《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在制定时所依据的会计理念、计税差异、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等作了大刀阔斧的改革,通过对施工企业会计收入确认与计量对税务制度的处理方式的调查可知,《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无法避免的困难和问题。现着重在对实现原则进行重新考察,进而提出具体的收入确认方案。新的收入准则将收入划分为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具体说来,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由原准则的四项增加为五项,主要是将原收入准则的最后一条“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细化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两条。新的收入准则对年底还没有完工的劳务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实现,确认原则由原准则的三个条件发展为四个条件。完工百分比的确认需要一个判断。公式

(1):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公式(2):完工进度=累计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X100%。不管运用公式(1)还是公式

(2)都离不开职业判断。合同预计总成本需要估计,累计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也需要估计,因为这个已完工作量是指施工单位自己计算的形象产值还是指已被业主和监理都认可的工作量,这需要判断。而此两者在时间上的不同步,常常导致金额上的不同,因此不同的人可能产生不同的判断结果,从而计算出不同的完工进度。即使经监理及业主认可的计量工作量和施工企业自行计算的形象工作量都比较公允的话,但是按照目前建筑业的状态,这两种工作量最终还是存在着不确定性。因为到了最终工程结束审计时,仍存在着增减工程量的情况,因此以这种方法确认的完工进度不仅不能恰当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而且还直接导致计算收入的不准确。我国所得税法律或法规未明确规定收入实现的条件,仅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法规中,规定了相关的纳税义1

务发生时间。如: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我国内资施工企业所得税条例和外资旌工企业所得税税法虽然都没有收入实现的一般规定,但对几种特殊的收入规定了确认的方法。在施工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践中,往往“以票管税”,对收入的确认。往往以开具发票作为税收实现的标志。按照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归纳以上税法的规定可见,税法确认收入强调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是否收取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力,而并不要求“交易中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就与新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有较大的差异。另外,税法对收入的确认还有一些特殊规定,这些规定也与新的收入准则明显不同。比如,按照税法的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纳税人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房地产施工企业在收款时就要确认为收入交税。出版施工企业预收书报款,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与税务制度差异分析

收入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收入的口径和收入的确认两个方面:

(一)收入的口径

现行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的口径大致存在三个层面上的差别:第一层面是一般含义上的差别。会计上的收入是指施工企业销售施工项目、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税法上的收入对于流转税来说与会计含义基本相同,而对于所得税来说则完全不同,如施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七项,属于广义的收入概念;第二层面是施工项目销售收入或劳务服务收入上的差别,会计上的施工项目销售收入或劳务服务收入都是指施工企业对外销售施工项目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税法上的应税收入既包括施工企业对外销售施工项目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还包括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确认的应税收入,如现行增值税规定的八种视同货物销售行为应确认的应税收入以及会计上大量的非货币性交易和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应税收入等,消费税、营业税、

所得税等税种也都有视同销售的规定;第三层面是销售额的差别,会计上的销售额是指销售施工项目、提供劳务取得的价款,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而税法上的应税销售额一般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两部分,其中价外费用部分包括代垫款项和代收款项等多方面的内容。

(二)收入的确认

在收入确认处理的原则上,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充分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在收入确认时赋予施工企业较大的自主权。在许多情况下,收入的确认缺少量化标准,主要依靠施工企业以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经验和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税务规定对收入的确定,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在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规定中,对收入确认的范围、收入确认的依据、收入确认的时间等方面都作了较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在对收入确认的处理时二者产生了较大的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1.销售施工项目收入确认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施工企业销售施工项目收业销售施工项目收入的确定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当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能确认收入;税务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不考虑纳税人收入的风险问题和继续管理权问题。对收入和成本的计量问题,税法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强制性估计收入和成本的金额。

2.劳务收入确认的差异。在对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时会计制度和税务规定是一致的。当劳务收入跨年度时会计制度和税务规定对收入的确认是有区另U的。税务规定不考虑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不考虑施工企业的经营风险,对纳税人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应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资产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差异。会计制度规定,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收入的确认需要遵循两个原则,不符合要求的收入不能确认;税务规定不考虑谨慎性原则,对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资产使用费实际上也是一种租赁费)。

4.利息收入的确认差异。会计制度规定,符合两个条件的收入就可以确认;税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利息收入中到期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施工企业所得税。

三、几点建议和思考

(一)会计制度的完善要考虑与税法的协调问题

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协调是一个相互的、双向的过程,会计制度的改革与税法的修

订往往是前后相继,但是就如同会计先于税收出现一样。常常是会计制度的改革要先行一步,因此会计制度一定要关注税收监管的信息需求,考虑与税法的协调问题。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会计信息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承担着为宏观经济管理服务的职能,服务于税收就是其中之一。这也要求在会计制度的修订完善过程中要考虑会计对税收的信息支持作用。采用更为先进的债务法核算,披露更多与所得税相关的信息,这些都是有助于反映更多税务信息,有助于协调会税差异的规定。

(二)增加涉税信息披露

我国上市公司目前披露的涉税(主要是所得税)信息比较少,披露方面的不足,再加上纳税申报表的非公开性,使得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无法充分了解施工企业与税款征收相关的信息,更无法理解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税务信息的非公开性也使会税关系、会税差异的相关研究面临很大的数据障碍,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研究难以进一步深入,这些都不利于我们有效地协调和缩小会税差异。令人感到高兴的是,新的《施工企业会计准则18号一所得税》增加了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与所得税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对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做出解释;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这些规定一方面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另一方面也必然会有利于会税差异的协调。

(三)在不损害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

会计政策指的是施工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及施工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的选择、实行和调整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会计制度给了施工企业自由选择会计政策的空间。使得会计政策的选择情况千差万别,但是税法所具有的公正性、权威性、严肃性决定了它必然在会计政策上对施工企业实行严格限制,进而与会计制度产生矛盾,形成大量的纳税调整问题。有鉴于此,会计制度可以尽量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规范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的差异调整方法,简化税款计算,但前提是不损害会计信息质量,不影响会计目标的实现。比如新准则取消了存货结转的后进先出法,而税法原本就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有所限制,这样原先可能存在的会税差异也就自然消失了。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S].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2006-02-15

[2]李海波.新编税务会计[H].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

[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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