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评定记录范文

2024-05-15

供方评定记录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制度化管理的需要,按照廉洁高效管理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合格分供方开发、选择、考核评价进行规范管理,切实发挥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作用,保证合格分供方队伍持续不断健康发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材料(设备)供应(出租)单位简称为供应方,专业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简称工程分包方,三华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务班组、个人简称为劳务分包方,供应方、工程分包方、劳务分包方统称为分供方。

第二章

合格分供方基本要求

第三条 凡是进入公司《合格分供方名录》的分供方必须遵守公司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服务,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培训,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

合格分供方开发

第四条 合格分供方的开发分多种形式,自荐、推荐、邀请等,都必须按照考察程序,经评估审查合格才能进入合格分供方名录。

第五条 公司分供方由成本控制中心负责开发,考察由工程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成本控制中心等相关经济、技术、法律人员参加,纪委负责过程监督。

第六条 分公司分供方的考察由工程科(或商务科、合同管理科)发起,并组织工程科、预算科、综合办公室、财务科等相关经济、技术、法律人员参加。

第七条 供应方的评价包括:经营资格和信誉、材料(设备)的质量、供应能力、资金状况、财务报表、纳税情况、售后服务等;分包方的评价包括:经营许可和资质证明、专业能力、人员结构和素质、机具装备、施工保证能力(含技术、质量、安全、施工管理)、资金能力、财务报表、纳税情况、工程业绩和信誉等。考察须按《工程分包方考察评价表》 《劳务分包方(班组)考察评价表》 《材料(设备)供应方考察评价表》内容进行,如有其它内容可自行补充,考察资料及分供方提交的资料由组织单位收集保存。 第八条 新开发的分供方通过考察符合要求,且考察评价为“合格”,由考察组织单位按照注册程序要求上报,经审批后由工程部录入《合格分供方名录》并注明新导入。

第四章 合格分供方选择

第九条 合格分供方选择方式

(一)公司所属单位分供方的使用选择,均须在《合格分供方名录》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

(二)凡是通过邀请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选择分供方,应首选优秀合格供应方(AAA)。

(三)凡是相互关联的分供方,每项招标只允许选择其中一个分供方参与投标。

(四)公司所属各单位均不能选择公司不合格分供方、不录用分供方以及处在暂停投标议标资格的合格分供方,以及已经达到承接限定额(数量)的合格分供方。

第五章 合格分供方考核及动态监控

第十条 供应方考核评价内容包括:资格证件、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合同履约情况、抗风险能力、投标组织情况等;分包方考核评价内容包括:资格证件、履约情况及履约能力、劳动力组织能力、配合协调管理能力、施工落实情况(含工程进度、质量及安全)、抗风险能力、投标组织情况等,考核对象:考核在公司承担分供任务的分供方,包括当年完工或正在施工的所有分供方;考核评价时间:每年12月份至次年1月份。

第十一条 分供方自查评价:每年分供方自行进行自查评价,于1将月20日前将分供方自查

1 评价表报送所服务的项目部或分公司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部考核评价:项目部每年对本项目所有分供方进行考核评价,于12月20日前将供方考核评价表报送分公司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分公司考核评价:分公司每年对本单位所有分供方进行考核评价,于12月30日前将《分供方考核评价汇总表》和《合格分供方名录》报成本控制中心。

第十四条 分公司上报的《合格分供方名录》需含本没有承担分供任务原合格分供方和新开发合格分供方,对本考核中未承担分供任务的分供方,由公司成本控制中心统一进行统计汇总审核。

第十五条 公司成本控制中心组织工程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分公司报送的《合格分供方考核评价表汇总表》和《合格分供方名录》进行核查评定,经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于次年1月31日前由公司工程部汇总发布公司《合格分供方名录》。

公司《分供方名录》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六条 合格分供方如发生违法违规、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等不符合公司管理办法和规定的行为,必须在事发当月内填报《分供方动态监控报表》至公司成本控制中心,同时报本级单位的处理意见。

第六章

合格分供方考核评价标准

第十七条 格分供方根据考核评定的分数不同分为优秀(AAA)、良好(AA)、合格(A)、不合格四个层级,其中优秀级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15%。具体分级情况如下:

(一) 综合得分90分为优秀(AAA);

(二) 70综合得分90分为良好(AA);

(三) 60综合得分70为合格(A);

(四) 综合得分60为不合格。

(各考核单位需严格按优秀不超过15%的原责去控制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综合考核评分为四级(外区自主招标或议标为三级)考评制,合格分供方自评、合作项目部考核评价、分公司考核评价、公司考核评定,四级(外区自主招标或议标为三级)考核评价制总分为100分。具体分值权重比例如下(四级/三级):

(一) 合格分供方自评(5分)权重0.05;

(二) 所服务项目部考核评价(40分/55分)权重0. 4/0.55;

(三) 分公司考核评价(30分/40分)权重0.3/0.4;

(四) 公司考核(25分)权重0.25。

(五) 分公司考核评价的主管部门、工程部共计60分权重0.6,其余参加部门共计40分权重0.4,公司成本控制中心、工程部共计60分权重0.6,其余参与部门共计40分权重0.4。

(六) 同一个分供方与公司下属不同分公司合作,各分公司考核评价等级不同,但基准在合格以上的,按考核评分的加权平均分值为最终分值。

(七) 首次使用且分供合约尚未完成或履约不到一年的分供方以及在合作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但仍可能继续观察使用的分供方均列为合格。对首次使用的分供方应在《合格分供方名录》的备注栏注明“首次使用”。

(八) 两年以上未与公司发生合作的《合格分供方名录》的分供方应重新考察评定合格后在新版名录内列为基本合格,并在合格分供名录的备注栏内注明“重新考察”,否则取消合格分供方资格并从《合格分供方名录》中删除。

(九) 对外区的分公司(主要是自主招标的或议标)引入的分供方可按三级考评制考评, 其考评结果报成本控制中心汇总进入《合格分供方名录》。

第七章 不合格分供方的处理

第十八条 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分供方的处理:

2

(一)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分供方,取消合格分供方资格,进入不合格分供方名录,两年内禁止以各种名义进入公司承担分包和材料设备供应任务,两年后如果其提出申请则应重新考察评价。

(二)同一个分供方与公司下属不同分公司合作,各分子公司考核评价等级不同,其中一家分公司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公司成本控制中心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确认其考核评价有失偏颇,应给予纠正;经调查核实确认其考核评价真实有效,列入不合格分供方按本办法本条

(一)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供方,一律列为不合格分供方,三~五年内禁止以各种名义进入公司承担分供任务:

(一) 分包工程未完工或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供应未完成,因分供方原因中途退场的。

(二) 所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或环境事故的或合同约定的供应材料设备发生质量不合格的,给公司造成和影响。

(三) 履行过程中或完成后聚众闹事情节严重;发生纠纷未报项目经理和二级机构主管领导或部门调解,即向政府或主管部门上访或向法院起诉的。

(四) 因自身原因给公司增加不良记录,给公司信誉造成影响的。

(五) 因分供方不能按合同履约被业主或我方勒令退场的。

(六) 分供方使用公司明示不能使用的劳务班组、个人。

(七) 其他违反招评标规定、合同约定的情况。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供方,一律列为公司不录用的分供方:

(一) 履行过程中或完成后引发严重法律纠纷。

(二) 冒名顶替或帮助他人弄虚作假参与投标。

(三) 以行贿或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与我方人员、供方人员联合以获得中标资格或中标后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 分供方使用公司明示不能使用的劳务班组、个人,并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引发法律纠纷。

(五) 履行过程中或完成后,由于自身原因发生聚众闹事情节严重,又不报项目经理和分公司主管领导或部门调解,即向政府或主管部门上访或向法院起诉,其分供方和凡是参与人员。

(六) 只要参与工程履约服务的人员,不论其是否为公司的合格分供方,在履行过程中或完成后,出现问题未按程序要求解决,就做出有损公司信誉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七) 所分包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或环境事故或合同约定所供应材料(设备)发生严重质量不合格,自身又不能解决和处理,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

(八) 其他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合同约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下有列情形之一的分供方,停止该分供方1-5次投标机会,并视情节情况降低其合格供应方考核评价等级:

(一) 选择性参加投标或采取不合理报价方式规避投标的。

(二) 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参与或不按时参与投标或投标后不参加询标及定标前竞价面谈。

(三) 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批准,经项目或个人邀请未招标自行先进入施工的。

(四) 中标后无故退场或有选择性退场,中标后不签订合同及中标后由他人履行合同而又不能提供经招标人同意的证明资料。

(五) 履行过程中或完成后,由于分供方自身管理或其他间接原因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按规定另行处罚,间接责任人按本条处罚。

(六) 履行过程中因分供方单方停止施工或供货,经协商约定后仍不能恢复或恢复后再次

3 停止履约的。

第八章

合格分供方的优惠及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同一个分供方与公司下属不同分公司合作,各分子公司考核评价等级不同,经公司考核评价后,按合作项目数量给予总评分增加1-3%贡献奖励系数。

第二十三条 每由各分公司推荐2-3家候选单位,由公司成本控制中心、工程部、财务部等招标小组成员会同公司监察部共同进行评选,在各分公司推荐的分供方中,选出10家最诚信分供方并报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对最诚信分供方,公司将颁发证书并在全司通报、网上公示,并可邀请其参加公司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布的《合格分供方名录》中不同级别的合格分供方享受不同的公司内部准入及优惠:

(一)合格(A) 分供方可参加跨地区、跨单位投标。首次使用的分供方未参与考察评价拟使用单位应重新组织考察评价。

(二)良好(AA)分供方

1.可邀请投标或议标;

2.可垮单位、跨地区参与投标

(三)优秀( AAA)分供方

1.直接邀请其参与投标,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原则。

2.可直接进入公司各单位参加分包工程或大宗物资设备供应投标。

3.获得表彰的优秀分供方直接邀请议标。

4.在市场供应大于求时公司首先保证优秀分供方获得任务的连续性机会。

第九章 合格供应商注册

第二十五条 招标系统合格分供方网上注册要求:

(一)工程分包方注册需“上传的证明文件”(注:打*号的设定为必传项,否则设定申请人无法提交):

1.营业执照*

2.资质证书*

3.纳税证明*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法人身份证*

6.联系人身份证

7.注册建造师证

8.安全员证

9.业绩证明

10.资金证明

11.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二)劳务分包方注册需“上传的证明文件”

1.负责人身份证*[上传时系统提示:包括身份证正反面]

2.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

3.社保证明或新农工社保等相关证明

(三)供应方注册需“上传的证明文件”(注:打*号的设定为必传项,否则设定申请人无法提交):

1.营业执照*

2.纳税证明*

3.审计报告(财务报表)*

4.法人身份证*

5.联系人身份证*

6.资金证明

第二十六条 其他合格分供方(未通过网上注册)要求: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提供复印件交考察评定的组织单位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合格分供方(未通过网上注册)按公司文件规定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管理架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意识及遵循情况、供货信誉、服务质量、履约率等,评审合格,经主管领导批准,进入公司《合格分供方名录》,分供方信息必须在签订合同前在综合项目管理系统中录入。

第二十八条 合格分供方无论何种选择方式的,双方在订立合同或协议书前,由需用单位在综合项目管理系统录入,否则合同或协议书不能进行评审程序不签章发放。

第十章 合格分供方工作流程指引

第二十九条 合格分供方投标指引

(一)在公司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符合条件分供方可电话或到现场向招标组织单位(部门)经办人报名,经过资格审核通过后,招标人通知分供方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到指定地点交纳投标保证金,熟悉招标文件、了解现场、提出疑问、参加现场答疑,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作出承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投标文件并密封盖章(手印)。

(二)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及未参加现场答疑,参与了投标均视为响应招标文件及答疑。

(三)对合格分供方按规定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于特殊情况在工程开标前先进场施工的,该项目投标时仍需按规定参与投标,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按规定未入选中标候选人的无条件退场,其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量价格,按该项目招标时所确定的中标价格结算。

(四)为配合公司或各分公司承接任务承担部分投标报价任务的合格分供方,需与公司签订无偿配合参与投标报价的意向书。如果公司承接任务成功,其配合报价部分工程仍按规定进行招标,配合参与者可直接参加投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 第三十条 合格分供方中标候选人指引

(一)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内部开标后,按招评标工作管理细则评选出的中标候选人,须按招标组织人的要求,按时到达开标现场对投标报价进行澄清,并参加定标前的一次或一次以上询标竞价过程,最后必须对合理价进行确认;特殊情况候选人或委托代理人不能到场需事先经招标组织者同意,允许以电话现场连线沟通。

(二)对候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能到达开标现场,其电话不通或信号不好,无法进行报价澄清、询标竞价和对合理价进行确认的,均视为自动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 合格分供方合同指引

(一)招标人经过评标定标后,按招评标工作管理细则确定的中标人,中标的分供方在接到招标人中标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与招标组织签订合同,合同须与招标文件中的版本和条款一致(包含答疑纪要)。

(二)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未签订合同又不能说明原因或想改变原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均中止其中标资格,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合格分供方价格变更指引

(一)合同履约期间合格分供方,由于招标文件与现场实际不相符合,或市场发生变化等方面的合理诉求,按照实际情况提交书面报告,由所合作的项目经理部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给出书面意见,报分公司主管部门,主管部门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给出书面意见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报成本控制中心配合核实,公司审核批准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反馈。

(二)合格分供方的所有合理诉求,均需按照相关的程序和流程依法合规进行,在履约中未

5 报相关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及公司进行调解和处理的,即向政府上访和起诉引起法律纠纷,一律进入不合格分供方,两年内禁止进入公司。 第三十三条 合格分供方合同履约指引

(一)合格分供方必须按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行使权力,在履约过程中出现的招标方违约,合格分供方可向项目经理部提出,也可向分公司主管部门、主管领导提出,如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时,可向公司主要监督管理部门(纪委监察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成本控制中心等)实名(匿名)反映或报请。公司在相关的管理制度中会明确对失信或不诚信的人和单位进行处罚并会逐步提高失信成本。

(二)合格分供方任何行为均不能违背合同,不能利用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的漏洞采取行贿或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达到个人的目的,任何损坏公司利益、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均一律列入不合格分供方,三至五年内禁止进入公司,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履约过程中或完成后引发法律纠纷;履约过程中或完成后聚众闹事情节严重;发生纠纷未报项目经理和分公司主管部门及领导调解,即向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上访或向法律起诉的,一律进入不合格分供方。

第十一章 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成本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附录

附录

1、

工程分包方考察评价表

附录

2、

劳务分包方(班组)考察评价表 附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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