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知识管理论文范文

2024-07-15

旅游业知识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法律手段介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90年代末我国理论界与实践界经过反复讨论而达成的共识,然而过往理论探讨的视角仅停留于相应规范的修补和改造层面,缺乏应有的法理审视。而从法理视角看:价值目标定位是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之逻辑前提;立法指导思想转变是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之依托;法律规范的整合是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的现实途径。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法理

法律手段介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90年代末我国理论界与实践界经过反复讨论而达成的共识,它是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所带来的文化生态变化而产生的保护受到猛烈冲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然要求。不过,学界探讨的都属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之具体法律条文和具体制度设计要求,问题探讨停留此层面难为立法部门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提供系统的理论参考。如何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除必须针对具体法律需求外,还必须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的价值原点和逻辑起点等基础问题,尤其是对具体法律和制度的完善具有统摄作用的价值目标和指导思想,只有这样的全面法理思考才能为立法部门提供有益参考。

一、价值目标的定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之逻辑前提

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体系,它通过将人们纳入法定轨道而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而法律体系作为一个人造的规范体系,是人们为追求和保护一定的社会价值而创设的,立法者总是依一定的价值目标来设立人们行为规范和相应制度。立法者总是先确定一价值目标,然后再编制一套有利于该目标实现的规范体系,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具体适用总是受立法者价值观念支配的。可见,目标统摄体系,是立法的一般规则,因此要针对解决社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而构建法律体系,首先要对立法价值目标予以特别的研究和设计,并以此为导向整合规范。这一基本理论启示我们:法律视角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个首要的也是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确定符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目标,价值目标之定位是法律视角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价值原点和逻辑起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随着对外文化交流不断扩大、国际旅游交往日益频繁而不断为实践界所重视,进而走向法治领域。从其立法演进来看,其动因源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遭毁坏、毁失与滥用等问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猛烈冲击。在我国近年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猛烈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失和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这是全国范围内的一个专门性、规范性文件。而从地方来看,宁夏、江苏在上世纪90年代末针对民间美术和民间艺术的过度滥用和盗用先后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而云南、贵州和广西自治区在本世纪初则针对旅游过程中民间传统文化的毁失等现象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规。而从国外来看,不少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也起源于滥用。非洲和南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立法就是显证。“最初非洲和南美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保护民间文艺的直接动因是对抗民间文学艺术的任何不适当的利用,尤其是对抗那些由域外人实施的、通过民间文学艺术赚钱却不给发源地人们任何回报的利用。”正是这种防止滥用和损毁的直接动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必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首要价值目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和易失传性强化了这一价值目标择选。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物质载体、没有物质形态、不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存在于社会环境之中,非物质是其质的确定性。正是这种非物质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易被人们深刻地认识其本质,局限于智力水平和认识能力的立法者必然会注重保护价值目标。同时非物质性决定它比物质文化遗产容易失传,其保护价值比其他价值更清晰地彰显在实践工作者面前。

但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基本价值目标,而不是唯一价值目标,如果视为唯一价值目标那就极容易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演变为消极被动法而不是积极有为法。其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不仅在于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灭失和滥用,也不在于阻止人们利用那些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根本目的在于人们更合理、更科学地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含有人类基因、累积人类信息和发展可能的非物质文化在传承中得到弘扬。更有甚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价值目标定位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层面所突出的问题是为什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事实上怎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比为什么保护更重要。因为为什么保护只是找到了问题的原因,而没有探求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方法。任何理论问题的探讨,“原因”只是起点,研究的核心在于从起点出发找到解决的对策和策略。这一认识启示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价值目标一个更为重要的方面是开发。保护与开发有机统一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体系的完整价值目标。这一价值目标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源配置的客观要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地位和内在要求相吻合。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地位和内在要求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其价值在于对人类文化形态多样性的贡献与可能的使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应力求于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可持续利用作为立法的基石和价值目标。人们在对待可持续发展资源时,应当尽可能地运用现代技术提供一切先进手段,更好地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利用。其次从资源配置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文化宝库十分丰富的资源素材和难得的稀缺资源。作为稀缺资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在立法时更应对其合理配置,充分挖掘它的潜在价值和转换机制,也即开发式保护。从实践视角来看,如果只注重保护价值而忘了开发价值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变相流失,中国《木兰辞》题材被美国迪斯尼公司拍成动画片《花木兰》在全球范围内获取巨额利润,以及日本、韩国、印度等国家的高科技企业利用中国传统中药方进行开发向全球销售中成药获得成功就是显证。可见,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还得利用科学技术等手段进行合理开发。

一般来说,我国现行的、低层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和突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目标,而对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价值目标缺乏应有的规定,无论从行政法规还是从地方法规和规章中都可以窥见到这一点。2005年颁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显突出保护价值;而在此之前颁布的《传统工艺美

术保护条例》第4条则明确规定:“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部门负责全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这明显只注重“保护价值目标”。地方法规和规章也只有“保护价值目标”,《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5条就反映了这一价值目标,该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领导”。总体上看,我国现有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都将价值,目标定位在“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继承优秀文化传统”视野。这种价值目标定位一方面与就问题而立法相关,另一方面与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认识不足相关。今天随着我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认识之提高及相应实践给我们提供了经验,应当在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体系时明确上述两个价值目标,把它们放到同等重要位置,甚至可适当突出合理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价值目标。

二、立法指导思想转变: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之依托

价值目标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和最高原则,对法律规范的创制和修订具有导向性作用,而这种导向作用现实化、具体化的过程还离不开一定与价值目标相应的立法指导思想所牵引。立法指导思想是促使立法规范与立法价值目标吻合的中介,因此明确价值目标后,只有立法指导思想也进行相应的转变,并与价值目标相契通,才能保证切实有效地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法律完善也同样遵循这一规律。

(一)立法模式应从单-私法保障走向私法与公法相结合的综合保障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法律保护始于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1990年我国通过《著作权法》,将“口述作品”和“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使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了法律保障,同时该法第6条还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就奠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私法基础。可见,立法初始阶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之立法模式定位于私法保障,在随后的立法中,我国依然沿着这一立法模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就反映了这一点。这一立法取向对理论研究影响较深,现在仍有学者主张强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适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他们主张通过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类别之不同确定不同主体以适用知识产权制度,并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类别的不同,结合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全方位立体加以包装保护。也有学者认为将民间文学艺术纳入知识产权保护属世界潮流,我国应遵循这一潮流。“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纳入了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我国应当顺应这一潮流,加快立法步伐。”

适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尽管必要,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决定远非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能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其保护还离不开相应的公法制度。首先,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来看,它内涵丰富,涵括了构成人类文明与文化基础所有有价值的知识与非物质资源,其存在方式多元,对社会发生作用之机制和形式多样。正是这些多样性决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利益关系也具有多样性,它既包括私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涵盖公共利益关系。不同性质的利益关系需要不同性质的法律予以规范,对私利益关系应用私法规范,而公共利益则需用公法保障。其次,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性质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共资源性质,民间文学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被视为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遗产,属“公有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传承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不是由几个民间艺人来传承,而是整个和生活在这一文化空间的所有人都参与了传承,它有机地存活于共同的社区和群体之中。对公共资源予以私法保障尽管可以防止无偿使用,但仍不能杜绝滥用和任意歪曲等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之行为。再次,从保护主体视角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远非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其保护至少涉及到使文化遗产的传播者、收集者和其自身三方主体。传播者与收集者具有多样性,他既可能是族群,也可能是个体,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是国家。正像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不能简单地套用知识产权法一样,传播者与收集者的多样性也决定其权益的保障远非知识产权法所能达致的。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特性,决定还必须对其进行公法保护,从而与现行私法保护结合,形成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综合保护模式。

(二)管理体制上应从多头管理向统一管理转变

如果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在立法保护模式上被忽视,那么在保护体制上则被过份地强化,正是这种强化,形成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众多管理部门。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始于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滥用、灭失、盗用和流失,而具有丰富多样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同时期和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其被滥用、盗用等的具体状态和内容是有差异的。当大量地进行旅游开发时,与旅游业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滥用的严重性将呈现在社会生活中,这时针对问题而立法的法律规章往往将管理权赋予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当社会经济生活中文物的价值被人们所注重,往往会导致与文物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严重破坏,文物管理部门此时担当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职责,也就是在情理之中。当文化的对外交流更加频繁和发展时,传统的表演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容易流失和被盗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此时就成了保护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管部门。当传统工艺美术价值被社会所珍视时,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之责就责无旁贷地落到了负责全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行政部门。这样一个立法过程就形成了众多行政管理部门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权,我国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部门涉及到文化部门、文物部门、建设部门、民族事务部门、旅游部门等等。同时,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也对这一体制给予了认同,《意见》规定,由文化部牵头,建立包括发改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参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级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这就肯定了具有众多管理部门的管理体制。

实践中,众多管理部门管理同一事项必然造成管理职权重叠,产生权力冲突,而在具体管理中就相互推诿,从而难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这不仅是社会管理的普遍经验,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实践所证明。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体制上必须改众多部门管理部门为单一部门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向非物质层面的拓展,是承认民族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特性之内在特质的必然结果,因而从本质上来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文化的多样性和非主流性,此职责完全可以赋予文化管理部门。同时,在我国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过去已经承担了对文化遗产的确认、保护和相应的执法工作,为了统一非物质文

化遗产管理主体,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物质文化遗产管理职责均赋予给文化管理部门。当然,管理主体统一并不排斥其他有关主体在法定的职责内协助文化管理部门做好管理工作。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工作的核心职权——确认权、保护权、开发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监督权等权力必须统一由文化管理部门行使。

(三)立法经验借鉴上更多地注重与国际法制相接轨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特点,它所展现的是一个民族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特有生存方式、生活智慧和思维方式,过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动因大多来自特定族群和团体对保护本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观需要及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公共资源性的认识,因此无论是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还是国家行政法规都具有很强的属地主义,立法中主要针对社会现实存在的问题进行规制,缺乏对国际相关法制的借鉴和吸纳。

注重现实问题的本土立法指导思想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需求,但在实践上也易产生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首先,在当今世界各国经济文化交往日益频繁的国际社会,一国法制是否与国际社会普遍实践比较接近和一致,已成为衡量此种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程度的主要标志之一,而且越来越成为各国所追求的目标。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看,国际社会不仅有诸如《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和《阿拉伯著作权公约》之区域性国际条约的某些条款对其予以规范,而且也有诸如《伯尔尼公约》某些条款和专门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全球性国际公约对其予以规范。这些公约已涵盖了某些国际社会共同遵循准则,因此为了加强我国对外文化交流,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必须重视借鉴和吸收国际法制中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某些规范和准则,进而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在广泛领域与相应国际法制协调、接近和一致起来,以减少国际文化交往中的法律障碍,增加协调与合作,促进非物质文化对外交往。其次,也更为重要的是我国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2004年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两个国际公约内含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条款或属专门性保护公约。尽管两个公约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手段,但我国加入后就负有在国内法制中适用两个公约的义务。就具体适用方式来看,国际公约在一国的适用包括直接并入适用和间接转化适用两种方式。无论是哪种适用方式都要求在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时注重吸纳两个国际公约的相应规范。

三、法律规范的整合: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的现实途径

价值目标和指导思想的确立体现的是立法价值选择和目标落实过程,它只为相关立法或法制完善提供了价值观念和依据,与价值目标选择的落实及目标模式的实现尚有一定距离,还必须通过此种价值目标为导向创制和整合法律规范来最终实现。

通常来看,反映过往立法价值目标和指导思想的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在法律规范上存在以下缺陷:法律规范位阶较低,缺乏统一立法;保护性条款居多,开发性条款阙如;有的规范内容相互重叠甚至相互矛盾;有的规范过于原则化和简单,可操作性、规范性不强;规范之间相互割裂,未形成统一体系等。这就需要依新的价值目标和指导思想对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进行全面审视,并借助已择定的价值目标和指导思想判定各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的一致性、科学性和现实性,从而决定纠正、删除和补充相应内容,促使规范统一和完善,构成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

首先,法律规范统一和完善是指在一个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内部结构中,应由价值目标统摄指导思想,指导思想统摄规范。价值目标和指导思想变化相应引起法律规范的增删,一方面要删除与价值目标相冲突的规范,另一方面要创制一些符合新的立法指导思想的规范。具体来说,我国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与规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采取例举方式对其予以界定,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则是采取定义加例举的方法。例举式法律条款难免挂一漏万,同时其适应性也会随着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的加深而呈现不足与局限。更有甚者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例举时,我国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将公约以定义方式界定的文化场所例举为第6款,表述为“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这一表述极易被人理解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保护静态物品作为立法的基本切入点,进而难以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相区别。再者,在具体例举时,我国相关法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语言表述与公约也有差异。要体现与国际法制接轨之指导思想则可采取公约之方法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条款设计都是以保持、尊重和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出发点,仅侧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多样性进行保护,基本未涉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开发与利用,因此应增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承传、弘扬、振兴、改造的方式与程序等规定,并增加开发成果归属条款等内容,尤其对开发和发展有特色的民俗旅游等问题进行详尽规定。

其次,法律规范统一和完善还表现为:一方面作为法的规范体系之间不同法律规范能进行有效对接;另一方面法律规范之间不应发生冲突和重叠,不仅次一级规范与上一级规范,而且同一级规范之间都不得重复和矛盾。上述论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采取公法与私法综合统一的保护方法,要建立一套公法与私法兼顾,综合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体系,首先就要做到不同规范之间能够有效对接,具体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适用《著作权法》与《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保护的范围进行全面细致地研究,将那些特定主体享有权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知识产权法保护体系。而对知识产权法难以有效保障的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立法之中,实现立体对接、有效保护。其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体系中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在名称使用上极不统一,如云南省的立法中使用的名称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贵州省地方立法使用的名称则是“民族传统文化”;而福建省和广西自治区在立法中使用的名称则是“民俗民间”。这些不同的名称反映了法律规范的不一致,同时有些用词也容易引起歧义,如“民族”一词到底仅指少数民族还是包括汉族在内的少数民族,这在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时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而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则应改为相应的实施条例。再次,一些诸如将传统工艺美术之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责赋予文化管理部门的法律规范也应按照前述的“统一体制”要求进行修改。

再次,法律规范的统一和完善还表现在各不同功能的规范相互耦合完好,且功能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对保护体制、保护方式和程序、救济条款等内容的规定或过于原则、或流于形式、或简单笼统,适用性不强,缺乏应有的法制价值和功能,且在实际操作中既容易出现无序状态,也容易出现冲突或纠纷,对这些规范也必须按照具有可操作性和确定性的原则进行具体化。

(责任编校:茶山秋泉)

作者简介:汤静(1968-),女,湖南长沙人,湖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讲师。

旅游业知识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作者简介:周佳(1992-),女, 内蒙古乌海人,现就读于渤海大学旅游学院旅游管理专业,大四本科生。

摘 要:辽宁锦州于2001年被评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近年来,该地旅游业发展取得了辉煌成就,并成功举办了2013世界园林博览会。文章基于对锦州旅游业发展现状的了解, 诊断出其在发展进程中存在着景点多而不精、景区规划欠佳,统一管理格局欠缺等问题,并据此提出资源整合、规划先行、管理体系构建等对策,从而促进锦州旅游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旅游业;问题诊断;发展对策;锦州市

旅游业是当今世界发展最为迅速的服务业之一,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世界旅游业的发展也进入了“黄金”时期。进入21世纪以后,国际旅游客源市场逐步由北欧、西欧、北美等地区向亚洲、非洲、澳洲等地区转移,同时,中国作为亚洲地区的代表之一,据专家预测到2020年它将是全球最大的旅游目的地,这也将为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挑战与契机。辽宁沿海经济带地处环渤海地区的重要位置和东北亚经济圈的关键地带,资源禀赋优良,于2009年7月,该区域的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并明确提出了“立足辽宁,依托东北,服务全国,面向东北亚”的战略定位。锦州作为该区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引导地方旅游业朝着健康可持续方向发展成为锦州市亟待重视与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锦州旅游业发展现状

1.旅游产业经济持续增长

锦州市近年来旅游产业经济呈现快速、持续的发展势头,年旅游总收入从2006年的39.3亿元提高到2012年的237.2亿元,其发展速度不容置疑,且以国内旅游为主,而对入境旅游者吸引力逐渐增强(图1)。基于2009年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后,锦州市旅游业也得到了井喷式的发展,这对于锦州市来说是一个非常有利的大环境。

2.旅游产品结构渐成体系

锦州市旅游产品类型较多,内容丰富。为适应旅游者的需要,锦州市积极构建旅游产品结构体系,现已初步形成生态、滨海、宗教等旅游产品,游客可享受多样性且独具地方特色的产品体验。再者,锦州市注重旅游产品结构的优化,通过发展新业态旅游形式,如节事旅游、农业旅游、体育旅游等使得产品结构体系逐渐形成,以吸引各类游客并满足他们的需求。在产品质量上,锦州市竭力打造具有高品质及内涵的旅游产品,例如2013世界园林博览会,提供游客体验别味海上园林与园艺文化的机会。

3.旅游基础设施日趋完善

锦州市旅游业发展基础较好,配套的旅游服务设施也在不断完善。截止2012年末,锦州市拥有星级酒店24家,其中五星级3家,四星级3家,三星级12家,二星级及以下6家,从酒店级别来看,主要集中在三星级层次,说明还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旅行社53家,规模大小不一,主要以小规模经营为主,为今后的资源整合提供的基础与条件。再者,锦州市旅游交通不断完善,现有主要景区的专线客车,景区内也有像电动车之类的环保车,景区之间的交通线路在不断规范化。 二、锦州旅游业发展的现存问题

尽管近年来锦州市的旅游业发展速度较快,尤其是在2013世界园林博览会的带动下发展势头更是强劲。虽然锦州旅游竞争力在辽宁沿海经济带中排名第三,但由于其旅游业发展起步晚、起点低、观念陈旧等缘故,与沈阳、大连、秦皇岛等周边旅游强市相比,差距甚大,这突显出锦州旅游业发展层次偏低、总体水平也不高。固然,锦州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审时度势,更需要自省与反思的态度,找到旅游问题产生的根源所在。

1.旅游景区(点)多而不精

锦州的旅游资源是比较丰富的,拥有39项单体数量,其中包含1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处国家级森林公园、8家国家4A级风景区,1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处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点,2处国家级农业旅游示范点,6家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等。具体来说,地区拥有备受游客青睐的笔架山滨海度假区、北普陀山旅游风景区、医巫闾山森林公园等自然旅游资源,还有辽沈战役纪念馆、北镇庙、崇兴寺双塔、万佛堂石窟、奉国寺、锦州辽塔、青岩寺等人文旅游资源。从资源的丰度上看,锦州旅游景区(点)多而丰富,但从级别上看,现有国家4A级景区有8家(其中2家待评),国家3A级景区7家,国家2A级和1A级的景区的数量占半,可这就缺少5A级景区,尚未形成竞争力强的王牌旅游景区与拳头旅游产品,这又往往会影响到地区旅游经济的整体性发展。

2.景区(点)旅游规划欠佳

我们知道,缺乏合理规划的旅游资源就像一盘散沙,基本无法形成竞争合力。锦州地区内有些景区(点)的规划不够完善,例如辽沈战役纪念馆中轴线的西侧空地杂草丛生,并且在杂草中杂乱地停放着几架飞机的空壳,这与中轴整齐的规划相比较,显得不够专业与科学。一个优秀的旅游景区(点)配备科学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服务系统,然而,锦州的旅游景区(点)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与人性化的服务系统,比如辽沈战役纪念馆内缺乏明确的游览指导,游客进去之后找不到另一个展馆更找不到出口。其实,旅游景区(点)内不仅需要完善解说系统,同时还需要构建即时提供维修的反应系统,有很多景区(点)受到自然或人为的破坏都需要及时修补,例如北普陀山景区内有很多砖石结构的建筑有石块松动的迹象,这对游客产生很大的安全威胁,需要快速维护。该区域内各景区(点)的地理位置上就处于比较分散的状态,难以形成集群效益;而在资源的分类上也没有明确的主题,在给旅游资源的定位上不够清晰,缺乏主题感与十足的吸引力,以上都是景区(点)旅游规划过程中欠佳的表现。

3.统一有序的管理格局欠缺

锦州旅游业在旅游景区(点)的管理问题、旅游局的管理问题及旅行社的管理问题最为突出。锦州旅游局的监管不到位,集中体现在导游队伍管理混乱。按照规定持有《导游资格证》(还没有换成IC卡)的导游是不允许带团,可现实中很多导游手里只有“导游资格证”就去带团,更有甚者任何证件都没有也被允许带团,然而,这种监管不力使得旅行社敢用这些导游,尤其到了旅游旺季,这种无证带团现象更为严重,宰客现象也就很难规避。再者,锦州的旅行社实力比较弱且缺乏统一管理。目前锦州的旅行社分布比较散,大多是私人的小型旅行社,有些不到20平米的房子里一台电脑,一部电话、一个传真机、一个计调、一个经理(也可兼职导游)就可以成立一家旅行社,这样的旅行社较难形成品牌诚信效应,最为不利的是这样规模小的旅行社大多自助经营、自负盈亏、散乱分布,缺乏有效的统一管理与科学引导,容易影响整个城市的旅游形象。统一有序的管理格局才能够为锦州地区提供一个长远的发展环境。

三、促进锦州旅游业发展的对策

1.资源整合,打造旅游精品

锦州地区旅游资源类型较为齐全,可按照“颜色”将其分类并进行整合营销。以锦州笔架山风景区、滨海大道旅游观光带为主体的“蓝色旅游”;以辽沈战役纪念馆为核心,黑山阻击战战斗遗址为两翼,锦州牦牛屯前线指挥所及周边战斗遗址等为主体的“红色旅游”;以锦州北普陀山、医巫闾山、森林公园、大芦花、老爷岭为代表的“绿色旅游”;以青岩寺、奉国寺、万佛堂石窟、北镇庙辽金历史及佛教文化为代表的“金色旅游”;以温泉、冰雪旅游为主体,以冬季在农家院吃黏豆包、体验冰雪民俗风情为代表的“白色旅游”,“五色”俱全,锦州方可喊出“五色旅游在辽宁,辽宁五色在锦州”的城市旅游口号来吸引游客。除此之外,对锦州而言,以世博园、笔架山风景区、北普陀山风景区、青岩寺及奉国寺景区等作为锦州地区的旅游精品景点来包装,进而把这些点串成一条精品旅游线路加以营销,这种由点到线,再到面的组合方式将把零散的旅游资源做一个最佳整合来打造高水平的旅游产品。锦州旅游业要将资源优势转化成经济优势,全面促进地区性旅游发展才是关键,并且锦州作为辽西走廊的中心城市,其旅游发展程度直接影响到区域发展,故资源整合,打造旅游精品是发挥其旅游中心城市的前提条件。

2.规划先行,细节赢得游客

“旅游开发,规划先行”,锦州有成为著名旅游城市的潜力,然而,这种潜力除了需要政府、当地居民、外来投资商等各方的努力,还需要科学的开发与规划作技术支撑。锦州地区的景区(点)在规划过程中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旅游理念,追求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细节决定成败”,锦州景区(点)在硬件建设上狠抓景区设施的同时,还应当在软件建设上注重服务的细节,力求游客的最大满意。另外,锦州市政府要加强市政规划建设,完善城市的基础设施和与旅游相配套的服务设施,积极建设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与营造开放友好的人文环境,对于一个外来游客提供便捷的交通和满意的旅游服务,比如设导游服务站、开通旅游专线、专为游客设置的旅游路标等细节至关重要。2013世界园艺博览会是锦州第一次在世界面前的亮相,加上正在规划建设的沿海经济开发带,这些对于锦州来说无疑都是发展旅游的良好契机,锦州需把握住机遇,迎接挑战,规划先行尤为重要。

3.体系构建,加强管理实践

政府监督管理到位,积极制定旅游发展战略体系,做好营销规划,统一管理导游队伍。政府除了履行监管职能,应该制定长期有效的旅游发展战略,并形成战略性体系,这将为锦州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宏观上的指导。政府应当借助不同的旅游形象传播路径实现多样化的目标,提高锦州知名度,例如,湖南卫视的综艺节目《爸爸去哪儿》备受目标观众的喜爱,其拍摄地易形成人们向往的旅游目的地。导游队伍管理应采取统一原则下的多样化操作,首先需要制定严格、有效的管理制度去约束导游的行为,再者需要转变思维观念实现多样化操作。中国导游被看作是吃青春饭,国外导游则是在当地居住了几十年、有着丰富的生活阅历、对所在城市相当熟悉的年长者。面对着未来中国成为最大的旅游目的地国,如果中国有这样的导游就很难适应外国人的需要,其实,这样的年长导游可以是兼职的,而且适合带散客进行游览,这也能让当地居民参与到旅游中去,实现双赢的局面。

旅游企业采取合作方式谋取双赢,旅游景区(点)推出联票制度,旅行社朝着集团化发展。锦州地区景区(点)通过合作就能串联起来,最终达到共赢的状态。旅行社采用连锁经营的模式,连锁容易形成一个集团,在所有的连锁的旅行社中有统一的服务标准、统一的产品标准等,这有利于保证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如果组团社和地接社属于同一集团,那么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的矛盾就会减少,相互更容易合作,旅行社成本也相应降低;一个旅行社集团,更容易打造品牌,形成品牌效应。就锦州的旅行社而言应当合并,将几个分散的小型旅行社合并成一家大型旅行社,整合后其实力大增,提升应对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魏小安,韩建明.旅游强国之路——中国旅游产业政策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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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陈才,于洁.锦州旅游业地域特征与发展对策的初步研究[J].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7(1):71-73.

[4] 张利民,王素珍,栾凤.锦州旅游业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J].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27(5):9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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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慧,夏学英.基于大推进理论的辽宁沿海经济带旅游业发展的路径选择——基于大推进理论的思考[J].发展研究,2012(2):45-48.

[8] 张满林,赵恒德.辽西走廊区域旅游发展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旅游业知识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实现旅游产业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旅游产业和旅游教育有良好的正相关关系。河南省旅游业的产业化正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存在着旅游产业和旅游教育发展不协调的问题。也明显存在着旅游教育滞后于旅游产业发展的问题。本项研究从河南旅游产业和旅游教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入手,选定旅游教育作为旅游产业化的支撑体系之一,这一目前在我国仍相对薄弱的环节加以研究,提出河南旅游产业与旅游教育协调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旅游教育;旅游产业;协调

被史学家誉为“中国天然历史博物馆”的河南省,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中具有战略性的地位。这里孕育了5000年灿烂的华夏文化,轩辕黄帝诞生于此,河洛文化形成于此。中国七大古都中河南就占有洛阳、开封、安阳三座。河南省地上、地下文物资源十分丰富。其中地下文物数量居全国第一位,地上文物数量居全国第二位,馆藏文物占全国的八分之一。以“古”、“河”、“拳”、“根”、“花”为特色的旅游资源,成为河南旅游业发展的优势。旅游业已经成为河南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

实现旅游产业化,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是关键因素之一。而目前河南旅游业发展中明显存在着旅游产业和旅游教育发展不协调,旅游教育滞后于旅游产业的发展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了旅游业的发展。

一、河南省旅游教育的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河南旅游业的发展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但真正得到发展却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旅游教育而言,目前,河南省开办旅游专业的院(校)有近50所,其中举办高等旅游教育的学校近20所,约占40%,中等旅游学校近30所,约占60%。担负着培养高级旅游管理人才的高等旅游院校总的来说数量还不算多,受过高等旅游教育的人才还不能满足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与每年大幅增长的旅游从业人员队伍之间产生了不小的矛盾。

旅游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直接影响旅游业的发展水平和旅游产业化的发展。旅游教育担负着为旅游业的发展培养大批具有专业知识、技术和岗位职业能力人才的重要任务,为到2020年中国成为世界旅游强国提供人才支撑。旅游企业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谁拥有了高素质的人才,谁就有可能在竞争获胜。河南省旅游产业化水平较低,突出问题就是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和水平整体偏低,不能适应河南旅游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旅游业是我国最早与国际接轨的行业之一,具有高起点、高水平、高速度、超前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特征。旅游业已经成为推动河南社会发展、丰富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力量。在吸引外资、赚取外汇、扩大就业、脱贫致富、拉动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河南旅游资源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品位上都位居全国一流水平,但旅游产业的发展在全国处于中等偏下水平。河南旅游教育在全国整体来看,有起步较晚、发展缓慢、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准、旅游教育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旅游企业数量多、规模大,而旅游教育培养的人才数量少、质量有待于提高,即人才供需之间的矛盾突出。

旅游教育在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质量、教学模式、专业实践、师资水平、旅游理论研究等方面难以满足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旅游教育与旅游产业之间衔接不够。河南旅游教育与旅游产业之间的供求关系仍不平衡,二者之间的有效衔接不够,导致旅游人才的有效供给不足,使得我省旅游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有待于提高。集中体现在从业人员的文明礼貌、道德修养、服务意识、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等方面。

二、河南旅游教育与旅游企业协调发展的对策

(一)不断深化教育改革,树立现代旅游教育的新观念

随着旅游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地位的确立、巩固和加强,旅游教育的发展前景也非常看好。河南已经把旅游强省作为自己的发展战略。促进旅游业和旅游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为实现旅游强省提供人才支撑,需要我们树立现代旅游教育的新理念。

要树立“三观”观念,促进协调发展。即树立大教育观、树立开放的教育观、树立素质教育观。

旅游院校在办学过程中要主动争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在政策、人才、资金和物力等方面的大力支持。构建旅游高等教育、旅游中等教育、旅游职业教育和旅游成人教育相结合的立交桥;旅游院校要以开放的姿态走出校门,以至国门,加强与国内、国际有关旅游院校和旅游企业的交流与合作。掌握旅游业发展的最新信息和未来趋势,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在旅游教育发展中的成功经验和成熟理论。旅游院校与旅游企业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促进旅游教育与旅游企业的协调发展;旅游教育不仅要培养学生适应社会生存的基本能力,更要培养学生从事旅游专业的行业素质,特别是强烈的旅游服务意识、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职业习惯。在旅游教育中不仅要体现出能力教育,还要体现出素质教育。在培养目标、教学方法、教材、课程设置等方面紧紧围绕旅游业对人才的需求做文章,围绕提高学生的能力和素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二)积极加强校企之间的合作,促进产学相结合,形成产学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模式

旅游教育担负着培养面向旅游企业第一线、掌握岗位职业技能和能力的高级实用型管理和服务人才的重要任务。把旅游教育推向旅游企业生产和服务中去,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旅游企业对人才需求的标准和要求。旅游教育在以“必需、够用”为前提的理论教学思想的指导下,应加大实训教学的比例,加强实践环节的教学。紧紧依托旅游行业,充分利用旅游企业的设备设施、条件场地、管理经验、技术力量、人才、资金、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为旅游教育服务,为旅游教育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条件。旅游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应注意利用旅游院校在理论研究、师资水平、学生生源等方面的优势,加强校企之间的密切合作,达到资源共享,共同促进旅游业的迅速发展。这种产学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是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区别所在,是实现旅游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

此外,还要强化实践环节的教学,不断提高旅游教育的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形成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高水平的师资队伍。

旅游产业化是旅游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的关键。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仅有20多年的历史,相当一部分旅游资源没有被利用起来和发挥作用,资源优势没有变为产业优势,旅游产业化水平还很低。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河南省更是如此,这与旅游资源大省的地位极不相称。河南省委、省政府已经把旅游业列为河南“十五”期间重点发展的行业之一。而要托起河南旅游业发展的明天,旅游教育是旅游产业化进程的关键支撑因素之一,是河南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影响要素。只有教育发展了,旅游业的发展才会更有希望。只有旅游教育与旅游企业协调发展了,旅游产业化的速度才会加快,河南实现旅游强省的目标才会变成现实。

参考文献

1.何光暐主编 《新世纪 新产业 新增长》[M] 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0年版

2. 张红专 《创新旅游教育 办出专业特色》[EB/OL] http://www.studa.net/2009-10-10/ 2009-4-14

旅游业知识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文章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法,分析潮州古城在旅游发展的规划决策中,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研究发现:就网络中心性而言,整个利益相关者网络向某一点集中的趋势较小,但以专业知识参与的规划专家团队、掌握资源的潮州古城管理委员会及其属下的旅游发展公司,以及作为重要“中介”的街道办中间中心度最高,而居委会、古城居民、非旅游类商户处于边缘地位;就网络结构洞而言,利益相关者网络存在一定的结构洞,其中,当地社区作为最庞大的东道主利益相关群体,却与其他利益相关者联系较少;就网络密度而言,利益相关者之间没有形成全网关系,处于核心地位的潮州古城管委会及其属下的旅游发展公司的密度较低,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的联系还不够密切。因此,在旅游规划决策中要加强边缘利益相关者,如当地居民、居委会、一般商户的中心性,提高整体网络的网络密度,建立桥连接,使利益相关者网络实现良好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

[关键词]社会网络分析;旅游规划决策;利益相关者;潮州古城

[文献标识码]A

Doi: 10.3969/j.issn.1002-5006.2016.12.014

引言

Mitchell曾提出,“社会网络是连结一系列人、事物或事件的特定类型的关系”,这一系列人、事物或事件称为“能动者”(agent)或“节点”(node),能动者之间的各种关系称为“联结”(tie),这种“联结”往往会对规划决策产生重大影响[1]。旅游规划决策是一项涉及众多相关群体的规划决策,它本质上是各利益相关者通过利益协商与权力博弈后形成解决旅游发展问题共识的动态过程。在该过程中,以各利益相关者群体为节点,以因交换信息、解决矛盾、协调目标和共享资源等而建立的各种正式或非正式关系为联结,共同交织成了一个多重、复杂的社会网络——旅游规划决策网络。该网络具有怎样的关系结构以及联系的紧密程度等,密切关系着规划决策的方向。本文研究采用社会网络分析法,以潮州古城为例,剖析其在旅游规划过程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结构,探究这种社会结构对旅游规划决策过程的影响情况。

社会网络分析法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西方社会学研究,它着重从关系结构、社会网络等来揭示社会现象的本质,现已发展成为一项社会科学研究范式,并被应用于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社会科学研究中。然而,在旅游研究中,社会网络分析法的应用却较晚,直至20世纪80年代,才有西方将此方法应用于旅游资源管理研究,随后的相关研究领域有所拓宽,但主要集中在旅游目的地结构、旅游政策网络、旅游企业成长和知识管理 等[2]。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西方旅游决策由集权式的官僚方式向多元利益相关者共同合作与决策的方向转变,各利益相关群体围绕旅游决策 形成的关系网络也逐渐引起西方学者的研究兴 趣[3-4]。Pforr分析了澳大利亚北部地区旅游规划的交流网络,认为利益相关者由于在旅游政策网络中所处位置不同,对决策结果的影响力会有所差异,其中,政府机构和地方旅游协会是规划的核心行动者,可以左右决策的最终结果[5]。Scott等对比传统旅游决策和网络化旅游决策方法,得出后者比前者更民主、更透明以及更具参与性的结论[6]。但网络化旅游决策是把双刃剑,基于共同目标的共识有助于信息共享,但参与者拒绝接受他人观点时会削弱网络效力[7]。此外,部分参与者仅代表自身的利 益[8],但他们的利益未必与当地旅游发展方向相一致,这就可能导致旅游决策的偏差。最后,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往往需要正式政策的跟进才能顺利开展,即网络目标的实现离不开政府参与[9]。总体上,国外相关研究倾向于用网络分析对决策结果进行回顾性描述和解释,对于在旅游决策中具有特殊地位的政府如何进行授权,网络决策合法化、网络的发展变化等问题的研究还有待探索。

随着社会网络分析法逐渐成为国外旅游研究的热点之一,我国学者也开始运用该方法对我国的一些旅游现象展开分析,主要集中在旅游线路[10-11]或旅游流网络结构[12-14]、旅游空间结构[15-16]、旅游空间经济关系[17-19]、旅游网站[20]等领域,这些研究着重于对宏观的、显性的地理空间结构展开研究,而对于旅游发展中涉及的人及其社会关系的研究却极少。当前,伴随旅游快速发展而爆发出来的各种问题,很多是由于没有处理好利益相关者而引发的。王素洁[21]已开始关注目的地利益相关者和旅游规划决策,但总体上,现阶段学者们尚未从社会网络视角给予旅游规划决策足够的关注。旅游发展涉及许多不同利益相关者,随着人们权力意识和参与意识的增强,以往的集权式旅游决策也将向多元利益者合作的方向发展变化。旅游规划决策中,不同利益相关者会左右决策的制定与落实,同时这些利益相关者并非孤立的,他们会就旅游发展进行相关的合作或博弈。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已在我国实践尝试,但对这些利益相关者构成的复杂社会网络的研究却相对滞后。本文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法,以潮州古城旅游规划决策为案例研究,期望探索决策网络在规划决策中的影响,并为其他相关研究提供借鉴参考。

1 研究设计

1.1 研究方法

1.1.1 社会网络分析法

社会网络分析法是一种跨学科的,对社会关系进行分析的一套规范和方法,主要目的是探查和分析行动者之间的社会纽带模式[22]。它以数学中的社群图法和矩阵代数方法,分析社会网络中的点和关系,其中,点代表行动者,关系即是行动者之间的联系。本文关注的是旅游规划决策中的利益相关者网络,其中,各利益相关者是点,他们之间就旅游规划决策所建立的正式工作联系为研究的重点关系。

根据网络类型,社会网络分析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个体网、局域网和整体网。个体网是由一个核心个体和与之直接相连的其他个体构成的网络,旨在研究个体网诸多结构性质,以及个体与其他个体之间的关系。局域网由个体网加上与个体网络成员有关联的其他点构成,局域网的边界和相关研究由研究的具体问题来确定。整体网是由一个群体内部所有成员及其间的关系构成的网络,旨在分析整个网络的关系结构[1]。本文尝试揭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结构,从而对旅游规划决策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解释,因此本研究采用整体网的研究范式,对旅游规划决策的利益相关者关系网络展开分析。

1.1.2 指标选择

整体网的社会网络分析将行动者集合为一个整体,对这个整体的构成、关系模式展开研究。在本研究中,选取网络中心性、网络结构洞、网络密度作为测量指标。

网络中心性(entrality),指的是某个个体或者组织在社会网络中相对于其他行为者而言,所处的地位,或者说其通过网络结构所获得的权力,常被用来考察行动者取得或控制资源可能性的结构属性。本研究选用的具体测量指标是点的中间中心度(betweenness centrality),测量的是个体对资源控制的程度。

网络结构洞(structural holes),是由社会学家 Burt用来表示非冗余的联系,他认为“非冗余的联系人被结构洞所连接,一个结构洞是两个行动者之间的非冗余联系”,也就是说,结构洞能够为其占据者提供获取“信息利益”和“控制利益”的机会,从而获得竞争优势[23]。结构洞的主要考虑指标有:(1)有效规模(effective size),即一个行动者的个体网规模减去网络冗余度;(2)效率(efficiency),即一个行动者的有效规模与实际规模之比;(3)限制性(constraint),即一个人在自己的网络中拥有运用结构洞的能力;(4)等级度(hierarchy),即限制性在多大程度上集中在一个行动者身上。

网络密度(network density),包括整体网密度和整体网中的“个体网密度”。整体网密度等于网络中“实际存在的关系总数”除以“理论上可能存在的最多关系总数”。实际的关系数量越接近于网络中的所有可能关系的总量,网络的整体密度就越大,网络中所有成员的关系越紧密,该网络对其中行动者的态度、行为等产生的影响越大。整体网密度的计算公式如下:

[D=2Lg(g-1)] (1)

式(1)中,D为密度,L表示网络中线的数目,g 为网络中节点的数量。

整体网中的“个体网密度”计算方式与整体网密度类似,是某一个行动者的“实际存在的关系总数”除以“理论上可能存在的最多关系总数”。

1.1.3 案例地选择

潮州古城位于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上一直是粤东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其独特的潮州文化、潮州建筑、民间工艺和民俗构成了潮州古城独特的旅游吸引力。21世纪以来,潮州古城通过修复广济桥、牌坊街,大力发展旅游业,已形成一定的旅游规模,是粤东旅游的重要旅游目的地。潮州古城集聚了潮州最优秀的旅游资源,其旅游发展一直被当作城市旅游发展的重中之重来考虑。然而,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潮州古城在全国的知名度仍然不高,旅游发展的层次和带来的收入十分有限。调研发现,潮州古城虽然有十分优秀的旅游资源,但由于旅游规划决策中存在复杂的社会关系,许多良好的规划都不能得到落实。旅游发展需要政府、社会、市场的有效协调,但在潮州,不仅政府、社会和市场三者之间存在博弈和矛盾,即使政府内部、古城范围内不同街道之间也存在互相抢夺资源的情况,这归根结底是没有充分考虑和协调好各方利益群体,这也是很多社区类型旅游地遇到的问题和困境,潮州古城是该类型代表。

1.1.4 数据收集

(1)总体目标

根据对潮州古城的实地调查发现,潮州古城旅游规划决策中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当地社区、政府机构、旅游企业、旅游者、压力集团1、自然或人文旅游资源,共6类。由于自然或人文旅游资源不具备主观能动性,因此可排除在外。另外,虽然旅游者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但在我国的现实中,几乎没有旅游者参与旅游规划决策的情况,且旅游者的出现要滞后于旅游规划,所以在规划决策阶段无法获得旅游者的真实意见,所以本研究也将其排除在外。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旅游者不能参与决策,但旅游企业出于招徕旅游者的目的,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旅游者的利益代言人。因此,本研究关注的利益相关者可以分为当地社区、旅游企业、政府机构和压力集团四大类。

社会网络分析法着重对社会关系展开分析,无法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展开调研。本研究借鉴其他学者在进行社会网络分析时主要采用的抽样方法——参与法2和滚雪球法。首先,本研究通过查阅《潮州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潮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潮州市各级政府有关工作报告,运用参与法确定潮州古城旅游发展规划决策的部分核心行动者。其次,运用滚雪球法邀请核心行动者推荐与他们日常工作关系密切或他们认为对旅游规划决策非常重要且有影响力的其他利益相关者。随后访谈被推荐者,并请他们进一步推荐,不断重复这一过程,直到没有新的被推荐者。最后确定的利益相关者群体构成了潮州古城旅游规划决策网络。最终的调查结果显示,潮州古城旅游规划决策网络的目标总体包括了4个大类20个子类的利益相关者(表1)。

(2)样本选择

理想的整体网资料收集是进行总体调查,但潮州古城旅游规划决策网络中部分利益相关群体的总体规模过大,难以进行总体调查,且个体间同质化非常明显,亦无须分别进行调查,因而采取从总体中抽取代表性的个案样本的方式,如小商户、社区居民等;对于规模较小的,且个体间存在较大差异的群体,则采用总体调查。本研究选取样本的原则是,当一类利益相关者总体规模小于30时,采取总体调查;当规模大于30时,采用便利抽样。实际调查中,旅游产品经营商户、餐馆或餐饮店、非旅游类经营商户和潮州古城居民采用随机抽样调查,其他相关利益群体采用总体调查(表1)。

(3)调查方法

本研究采用调查问卷的方法展开调查,主要用于收集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的关系数据,及其自身的属性数据,包括三类结构性问题:第一类问题调查潮州古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结构,构建利益相关者网络结构图,得出有关网络指标,通过询问被访问者“在过去一年里,您或您所在的单位在潮州古城旅游开发中,与哪些组织有合作行为或共同成员?”得出关系结构。第二类问题询问被访问者认可的潮州古城旅游规划决策利益相关者。第三类问题调查规划决策网络中各类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力1。

问卷调查从2015年3月开始至7月结束,历时5个月,主要通过直接拜访被访问者,发放纸质问卷并进行现场回收的方式收集,同时通过面对面访谈、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调查。在对有关组织进行调查时,本研究在该组织的核心领导层或居于领导职位的成员展开,并提醒他们填写问卷时要基于组织视角而非个人视角。

2 研究结果

本研究共发放问卷263份,回收问卷225份,回收率为85.6%,剔除填写不完整或答案前后矛盾的无效问卷30份,有效问卷195份,有效率为86.7%。目前,分析整体网络关系数据最常用的软件有UCINET,本研究运用UCINET6.0对潮州古城旅游规划决策中的利益相关者网络结构进行分析。

2.1 关系矩阵及关系结构

社会网络研究要求将属性数据转化为关系数据,基于收集的数据本研究构建规模为“20×20”的“行动者-行动者”关系矩阵,该矩阵为“0”“1”二值矩阵。需要强调的是,在样本中,酒店或客栈、旅游产品经营商户、餐馆或餐饮点、旅游景区、旅行社、居委会、街道办、非旅游类经营商户、潮州古城居民这9类利益相关者中只要有一位受访者表示与其他利益相关者有联系,在关系矩阵中就可以表示为两类利益相关者有联系,但本研究并非针对某一具体个人的特殊选择,而是在大样本调查中,寻找整体的共性和规律性,因此,对这9类利益相关者进行了二值化处理,通过对这9类利益相关者关系矩阵进行标准化处理,取标准化后数值的中位数作为临界值,对大于或等于临界值的数值取“1”,小于临界值的数值取“0”,据此得到本研究网络分析的关系数据(表2)。

运用UCINET6.0画出潮州古城利益相关者网络拓扑图,通过拓扑图直观体现各子类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时,为使4大类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在图中直观体现,本研究用同一类型符号对同一大类的利益相关者进行标示(图1)。

2.2 网络中心性

潮州古城旅游规划决策中,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模式特点:整个利益相关者网络的标准化中间中心势是0.181,这说明这个网络向某一点集中的趋势较小,不存在一个绝对强势群体在主导旅游规划决策;相关专家或旅游研究机构的点中间中心度最高,这说明具备专业知识的专家团队对旅游发展的影响十分重大,拥有资源的旅游发展公司、管委会、房管局、文物旅游局的中间中心度也较高,对旅游规划决策有重大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街道办虽然不掌握旅游资源,却是古城居民、居委会与核心利益相关者的重要“中介”,对社区参与旅游有着重大影响,因而其中间中心度也比较高;旅游类和非旅游类商户、酒店或客栈、餐馆或餐饮点、古城居民、居委会处于外层,中间中心度小,这些利益群体大多个体规模小,相互之间也没有形成紧密联系,因而没能形成有影响力的组织,对决策的影响小;最后,处于中间层的是旅游景区、旅行社、规划局、区旅游局,以及工艺美术协会,其中,景区和旅行社掌握一定旅游资源,规划局、区旅游局拥有一定的政治权力,工艺美术协会拥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这些利益群体中间中心度居中,他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古城的旅游规划决策产生影响(表3)。

2.3 网络结构洞

潮州古城旅游规划决策中,利益相关者网络总体上有着较好的沟通和联系,四大类群体间没有出现明显的结构洞,但在当地社区这一大类利益相关者的子类之间却存在结构洞,尤其古城居民和非旅游类商户这两类利益相关者几乎不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联系。此外,他们在所有利益相关者中,受到的总限制性达到1,等级度也达到1,这说明他们虽然是潮州古城最大规模的东道主,在旅游规划决策中却被边缘化(表3)。另外,当地社区作为古城旅游发展中最基础的利益群体却与最核心的古城管理委员会之间发生关系断裂(图1)。这些结构洞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潮州古城旅游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当地社区的旅游参与度较低,另一方面是管委会及其属下旅游发展公司刚成立不久,还未充分整合古城旅游资源。必须注意的是,一个具有众多原住民的社区发展旅游,当地社区这一大类利益者是不容忽视的,只有充分提高他们在利益相关者网络中的地位,使他们能够参与信息传播和沟通,并与他们共享资源与利益,才能有效引导居民参与旅游发展,促进非旅游类商户进行商业转型,从而减少旅游发展的摩擦力,不仅提高旅游规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也使旅游规划更加容易落地。

2.4 网络密度

潮州古城旅游规划决策利益相关者的整体网密度为0.3632,这说明总体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行为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在跨大类的利益相关者之间,旅游资源共享、信息沟通和联系的程度较低。从利益相关者网络中的网络密度可以看出,处于核心地位的利益相关者,如潮州古城管委会及其属下的旅游发展公司网络密度不高,这虽然一定程度上是因为这两者成立时间短,还未对潮州古城的旅游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但也说明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的关系仍是比较疏远的,增加了决策执行的难度,阻碍潮州古城旅游发展。不过,酒店或客栈、旅游产品经营商户、餐馆或餐饮点、文物旅游局、区旅游局、民间工艺美术协会这些重要的旅游业类的密度相对比较高,可见经过多年的旅游发展,在民间已经形成了相对较好的合作网络(表3)。

3 结论

旅游业是一个关联性极高的产业,旅游发展过程中涉及众多类型的利益相关者。在对潮州古城旅游规划决策中的利益相关者网络的研究中,可以看出,一个良好的决策网络应具备两个特征:第一,旅游规划决策中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应就旅游发展决策问题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和联系网,通过正式和非正式交流,使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都存在适当的中介,从而保持网络整体的联通性。第二,网络中的利益相关者群体之间保持较高的紧密度,从而增强网络成员的凝聚力。为此就需要完善旅游规划决策的利益相关者网络,使网络更加完备和联通。

首先,对边缘利益相关者进行赋权,提高其中心度。尤其是居委会和当地居民,作为旅游地东道主群体,在旅游规划决策中却被边缘化,这不仅会破坏旅游政策的公平性,而且往往会引起旅游发展中游客与居民的矛盾。居委会是基层管理机构,沟通了居民与其他利益相关者,提高其中心度,不仅能听到来自基层的声音,也会使规划决策更容易获得理解。当地居民则可以通过政治上、经济上的赋权,提高他们在旅游规划决策中的地位,政治上,给予居民更多的旅游发展话语权和投票权,经济上,与他们分享旅游发展的利益,将他们的个人权利和利益与旅游发展紧密相连。

其次,还要加强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的联系,通过增加“桥”的数量,减少利益相关者网络的结构洞,强化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并增加网络密度。在旅游规划决策阶段,不同群体之间更加紧密和频繁的沟通,能有效地降低误解,并使规划更符合各方的利益,这会使规划落地阶段更容易实施。因此,通过强化不同相关利益者之间的联系,使网络逐渐靠近理想网络结构,从而使旅游决策能体现最大多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社区旅游发展不同于一般旅游景区发展,大量的原住民,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由于地缘和血缘而形成的复杂社会关系,使得规划决策不能仅由少量的人员来决定,而是要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相关群体的权利、利益和意见。本文基于社会网络视角对潮州古城旅游规划决策中的利益相关者网络展开研究,不仅可以为潮州古城完善规划决策、促进旅游顺利发展提供指导,也可以为其他社区旅游发展的利益相关者研究提供参考。更为重要的是,本文的研究方法为旅游利益相关者研究提供了一种可借鉴的新的系统性思路。虽然本文仅对潮州古城进行案例研究,但任何一个社区的旅游发展,都必然涉及许多利益相关者,这些相关者并非孤立的,他们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因此在旅游规划决策中,应当将其考虑在内。

最后,本研究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利益相关者的合作选择会受到其自身属性,如性别、年龄、经济条件、受教育程度等的影响,也会受到当地旅游资源特征、经济发展状况、社会观念的影响。受限于研究方法,本文没有对影响因素展开深入研究,而是着重于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的合作关系。未来的研究可以进一步考虑上述影响因素对利益相关者合作行为的影响,亦可以针对特定的利益相关者子类展开相应的研究,这些都是有价值的研究方向。

致谢:潮州古城旅游规划专家组成员张补宏老师、周锐波老师、林旭青规划师和陈健健规划师等为本研究提供帮助,潮州古城领导小组也为本研究提供了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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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知识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高职新教师实践性知识的建构是一个个体性与公共性相互作用的发展历程。“合法的边缘性参与”模式下“个体参与、共同体共享、行动中反思”为其实践性知识的建构提供了理论基础与实践支撑,可渐进而顺利地实现新教师由“边缘体”到“中心体”的身份转变,为其成为专业型教师奠定基础。

关键词:合法的边缘性参与;高职新教师;实践性知识;职业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职教育的快速发展,每年都吸纳了大批的新教师。新教师作为高职教育的一支生力军,在理论层面上所储备的知识足够丰富,而在实践层面上所形成的知识(即实践性知识)却相对薄弱。高职教育面向社会和企业生产、管理第一线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仅仅依靠教师丰富的理论性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储备足够扎实的实践性知识,并能将这些知识运用到理论课堂与实践教学中去,“后者比前者更重要(处于主要位置),发挥更大的作用”[1]。

无论对学校还是教师本人实践性知识都是非常重要的智识资本,直接影响高职院校的发展、学生能力的培养及教师自身的职业发展。要发展这种知识,涉及社会、学校、企业、领导等各个因素,但教师个体的主动融合与创新是其实践性知识建构的关键。莱夫和温格的“合法的边缘性参与”为新手教师的实践性知识生成提供了一个较为适切的视角。

一、高职教师实践性知识的内涵及其构成要素

(一)高职教师实践性知识的基本内涵

关于教师实践性知识,国内外学者提出了各自独特的观点。英国艾尔贝兹认为,教师实践性知识是“教师以独特的方式拥有的一种特别的知识,是高度经验化和个人化的,以个人的价值、信念统整他所有的专业理论知识,依照实际情境为导向的知识”[2];康纳利和克兰迪宁基于个人经验认为,教师实践性知识“存在于教师以往的经验中,存在于教师现时的身心中,存在于未来的计划和行动中,并贯穿于教师的实践过程,有助于教师重构过去与未来以致于把握现在”[3];国内学者陈向明认为:“教师实践性知识是真正信奉的知识,并在其教育教学实践中实际使用和表现出来的对教育教学的认识。[4]”“通过对自己教育教学经验的反思和提炼所形成的对教育教学的认识;对其教育教学经历进行自我解释而形成经验,上升到反思层次,形成具有一般性指导作用的价值取向,并实际指导自己的惯例性教育教学行为。[5]”

高职教育侧重对学生研究能力和工程实践能力的培养,教师既应具备普通学术教育层面上的知识,还应具备运用所掌握的知识进行熟练操作,并对特定实践操作情境中出现的问题能从专业层面上予以分析和解决;并能指导学生实践应用,以及对其进行优劣检测与考核。因此,高职教师的实践性知识蕴涵的专业性与实践性更强,在教育信念、知识内容、实践操作、教学组织、课堂管理等方面体现实践战略视野和职业思维,其教学方法和手段具有开放性、应用性和创新性,适应现代高职教育发展新形势的需求。其内涵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在理论基础上,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一方面坚持实践应用先行,另一方面以问题解决为灵魂。高职教师的实践性知识强调在经验与反思中通过各种载体生成,并必须符合高职教育发展趋势,且有着改进实践、服务学生的意向。

第二,在知识结构上,高职教师实践性知识内涵更为丰富。既包含了普通学术教育层面的知识,也包括在实践操作层面上所用到的知识,是最能体现高职教师专业特质的知识,离不开实践操作,且应用性强。教师不仅要能传授基本理论知识,还要熟悉生产过程,尤其能进行实际操作,能从专业层面上分析和解决特定实践操作中的问题,并能指导学生进行操作练习和生产实习。

第三,在知识特征上,高职教师实践性知识既具有情境性、经验性、默会性等基本特征,还有自身的特性,即信息的整合性、生成的动态性、知识的实践性及技能的应用性等。其中,整合与动态性是高职教师实践性知识的基本特征;实践性是其本质所在;应用性是其价值体现。

第四,在组织运行上,高职教师实践性知识以问题解决为核心,以教学为平台,在经验与反思中通过具体行动生成,并多元渠道体现其实践性与应用性。以教学为平台是指以真实问题存在为基础,这个存在对教师的施教或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由此实现教学目标,为学生的发展服务。

(二)高职教师实践性知识的构成要素

高职教师作为一个特殊的教师群体,其实践性知识应符合高职办学特色、适应高职发展需要,体现高职教师专业性特质,在结构上至少应该具备四个要素:知识主体、问题情境、行动中反思、信念[6]。

1.知识主体

高职教师不同于普通专业教师,不仅仅是实践性知识的拥有者,更是践行者,需要将所具备的学科知识与职业知识重新整合并应用到教学中去。其来源有高校毕业生、普通高校或中小学调入者、聘请的企业一线技术人员等,每个人具有与他人不同的个人特质及自身独特的知识[7]。因此,高职教师的实践性知识是学校与企业、个人知识与集体知识、学术知识与实践操作的整合与创新,它既有个体性,又有社会性,其建构过程是个人与社会相互作用的历程。

2.問题情境

高职教师实践性知识的产生与使用无法脱离教学情境中所发生的教育教学事件,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性与情境导向性。高职教育的很多课程,如旅游管理、数控加工工艺等课程需要现场模拟或操作演示,这时,实践性知识对教育情境中教学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教学目标的制定是否明确、教学方法的选取是否有效、课堂事件中能否做出瞬间判断和正确决定等成为衡量该知识是否有用的重要指标。

3.行动中反思

高职教师的实践性知识具有很强的行动性,只有现场模拟或操作中“做出来”才能得以充分体现其意义与价值。而在“做”的过程中,教师需要不断地反思、改进,才能将陌生的问题逐渐变得熟悉,从而得以解决,并形成新的认识,离开这一切,其实践性知识就如空中楼阁。因此,新教师需要在他所进行的教学实践中身体力行,对自己的行为及产生的结果做及时反思监控,才能使自己的实践性知识得以发展、完善。

4.信念

高职教师实践性知识是以问题解决为核心,如教育教学中零件的拆装、程序的制作等问题的解决基于对外在事物正确把握的基础上,通过“行动中的反思”被实践证实为有效或正确,从而形成内部信念——这些信念一旦形成并被“奉以为真”,教师就会在未来的教学中将这种方法进行迁移,对教师今后的教学有行动导向作用。

二、高职新手教师实践性知识现状

1.研究对象与调查方法

由于高职教育教学情境的丰富性、教学问题的复杂性及教学技术的灵活性,新手教师对实践性知识并未有充分认识。这里以罗定职业技术学院新教师(参加工作近三年)为例,通过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从教育信念、教学问题的解决、自我反思等几个维度了解和把握该院新手教师教学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为促进新教师的实践性知识提供范例。

2.研究结果分析

本次调查中,被调查的新教师共34人,共发放问卷34份,回收29份,回收率85.3%。学历层次研究生占72.4%、本科生27.6%;师范毕业占55.2%,非师范毕业占44.8%。专业涉及音乐、美术、计算机、会计、程序设计等。

(1)教育信念。高职新教师的教育信念是基于个人原有的理论性知识及个人经验,形成对高职教育及教学的认识,通过后续的教学行动被验证为“相对正确”,并能对将来的教学活动有潜移默化的影响。(见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新教师中41.4%的选择这一职业是出于喜爱,44.8%的是因为“工作稳定,有保障”;而满意度方面,27.6%的教师对这份工作非常满意,48.3%的教师比较满意,不满意的为0。他们普遍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未来社会将需要更多“能进能出”、“下得去上手快”的技能应用型人才,这些观点符合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反映了他们对高职教育的认识比较明确。然而,有些新教师也谈到,目前高职教育尚未完全被社会接纳与认可,学生的基础差,学习热情不高,“有机会可能会走”的想法在新手中较普遍。可见,新教师的教育信念有待于提升。

(2)教学问题的解决。高职新教师教学问题的有效解决,既涉及普通学术教育层面上的知识,也涉及实践操作层面上所应用到的知识。从教学过程的几个维度出发进行调查,结果详见表2。

从统计结果可发现,新教师都不同程度地肯定这些因素的影响,而超过一半的选择“影响大”的因素是:对教材的掌握、教学组织、课堂管理、课堂学习气氛等,从侧面反映了他们在日常教学中遇到许多现实问题,这些问题能否有效解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实践性知识的掌握程度。访谈中了解到很多教师“很想上好课,也很努力,可结果却不如人意”“迷茫”等。一位合格的新教师除具有专业理论教学能力外,还要有本专业工程技术实际操作能力,并能指导学生的实践操作,可见实践性知识的有效建构直接影响新教师教学问题的解决。

新教师实践性知识的提升有环境的外在因素及个人的内在因素,而个体主动参与的心态与行动是其关键因素。基于此进行调查,结果详见表3。

调查结果表明,40%以上的新教师认为培训、深造“帮助很大”,30%~40%的认为行家指导、师傅带教、同伴互助的“帮助很大”,而认为科研项目、集体备课、教学结束后小组讨论、教研组集体研讨“帮助很大”的不足20.0%,说明这些途径对发展新教师实践性知识的空间受限。

(3)自我反思。教师教学后的自我反思是一种使教学经验更有意义的行为,“具有实践取向,表现在对实践反思,在实践中反思,为实践而反思”[8]。(见表4)

统计显示,48.3%的新教师认为进行反思对自己的教学实践帮助大,34.5%的认为帮助比较大,但也有3.4%的认为帮助并不大,可见,教师的反思有待继续提高。由于实践体验匮乏,新教师的自我反思应经常化、习惯化,明白自己该怎么做、为什么这样做,并反复检验教学效果,以推动实践性知识的发展。

三、“合法的边缘性参与”:高职新教师实践性知识的构建

鉴于新教师教学活动中各方面的表现,有效建构其實践性知识并将这些知识运用到理论课堂与实践教学中去是新手教师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个知识的建构过程必须与一定的学习模式相契合才能高效,情境学习理论中的“合法的边缘性参与”可形象地展示新教师这一知识的建构历程。

1991年,美国的莱夫和温格在《情景学习:合法的边缘性参与》中提出“合法的边缘性参与”这一学习理论。“合法”是指新手“参与”共同体活动的“资格”,新手只有具备了这种“资格”才有可能被共同体所接纳。“边缘性”不单纯指“外围的、不那么重要的”,而是意味着置身于由共同体所定义的“参与”领域中,一种多元的、多样性的、或多或少地投入和包含于其中的存在方式[9];而“参与”是学习者真实投入到共同体的实践或社会活动中。“合法的边缘性参与”是做为一个整体概念存在,它所引出的是“充分参与”而非“中心参与”,从“边缘性参与”到“充分参与”是新手向熟手或专家型转变的重要学习路径。但它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学习理论,具有开放性、动态性、灵活性与适应性,不仅可用于莱夫和温格的助产士、裁缝、屠夫等各种学徒制案例,还可对其进行局部创新,与其他理论知识或技能的学习相契合。基于此,认为“合法的边缘性参与”可被应用于高职新教师的实践性知识建构中。

(一)“合法的边缘性参与”应用于高职新教师实践性知识建构的可行性分析

1.“合法的边缘性参与”的应用基础是新教师的身份属性及职业特点

教师从入职开始,便具备了身份的“合法性”,即“参与”资格,能够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的学习,但由于是新人,最初感觉是被边缘化或“不被重用”。学习者主动“参与”校内外各种知识的学习,并能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准确而熟练地完成特定任务,这是新教师实践性知识学习的具体途径和形式,也是关键成分。

2.“合法的边缘性参与”的应用理念是它能够被包括新教师实践性知识建构等诸多领域所灵活应用

“合法的边缘性参与”具有灵活性与开放性,能与各类知识体系运行规律相结合形成一定认知原理及行为规则。教师实践性知识作为知识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运行需要具备一定客观环境,“合法的边缘性参与”可为其提供实践情境、组织形式、习得途径和反馈等,使其在动态中与开放中持续运行。

3.“合法的边缘性参与”的框架体系突出以人为本,其本质是开发人、发展人,符合新教师的发展需求

“合法的边缘性参与”模式下的新手教师实践性知识养成过程中,无论是教师本人还是教学对象的学习与成长都突出了教学内外人的中心位置,满足了人的发展需求,是新教师获取实践性知识的价值体现。

(二)“合法的边缘性参与”:高职新教师实践性知识的建构

“合法的边缘性参与”为教师实践性知识的建构提供了理论基础与实践支撑。新教师的实践性知识在“个体参与、共同体共享、行动中反思”的交互性的作用下呈螺旋式上升,其教育信念与教学行动会随着参与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进化着,直到“受到共同体内从业者的接纳,与后者(充分参与者)发生相互作用”[10],建构公共化基础下的个体性实践性知识,从而逐渐实现其“边缘体”向“中心体”的身份转变。

1.个体参与

个体参与指“(在某些活动、事业等中)拥有一部分、参加一部分或者与他人分享”,是高职新教师实践性知识建构的先决条件。莱夫和温格认为:学习不是通过实践中传递的知识或者复制他人的作品,而是学习者在共同体的学习型课程中通过向心性的“参与”而发生的[11]。对新教师而言,个体的参与包括课内外或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其中以学校课堂教学为主要形式。由于经验缺乏,新教师最初只能“边缘性”或“不重要性”地参与共同体的部分活动,这意味着他们已“置身于由某个共同体定义的参与领域中多元化的、多样性的、或多或少地投入和包含于其中的存在方式”[12]。这时,在信念支持下不断培养和增强参与意识,能为个体实践性知识的建构做好思想层面的准备。

教师应自觉增加参与的广度与深度。首先,主动参加高职院校组织的各类“岗位定向”培训活动,这些活动大多是针对本校教师专业技能或实操能力等方面的匮乏而开展的,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如各种技能的培训、相关证书(如会计证与程序员等)的考取,由此提高自己的素质并构建自己的实践性知识。其次,积极申请参加一些提升学历或丰富经验的活动,如学历进修班、校外的实习实训基地或基层企事业单位等场所的观摩学习,到企业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等第一线锻炼,通过“做中学、学中做”的工学交替促进实践性知识的动态发展;若条件允许,可到重点院校进行对口专业深造,如罗定职业技术学院近几年委派相应学科的教师到北京大学等重点院校做访问学者,并相继派出骨干教师到英国、香港等发达国家或地区进修学习,以此促进教师掌握和恰当运用实践性知识的能力。而积极参与各类校本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如观摩课、专题讲座、教研活动、科研项目等),可加强与优秀的、有经验的教师或同伴的交流学习,来促进个人实践性知识的更新。

2.共享共同体

共享是教师实践性知识建构的重要条件。由于实践性知识的隐蔽性、默会性与非系统性,难以用言语或符号直接表述,这时共同体的共享就显得格外重要。而实践性知识的建构并不是孤立的、封闭的,教师应保持开放的心态,加强资源共享,接受一些好的、新的教育信念与教学方法。当然,这里的“共同体”并非一定有可见的社会性界线,而是意味着在这个活动系统中学习者分享自己对该活动系统的理解,并为教师共同体及个体的发展提供社会意义服务[13]。

教师实践性知识的共享主要发生在教学场域,同时教育信息网站、高职教育教学论坛、优秀教师博客等交互性网络技术同样可成为知识生成与共享的场地。新教师在教学中遇到困惑或发觉自己做的不够好时,可通过加强与共同体其他成员的协商与对话,共享一系列结构性学习资源(如教学过程中的教育信念、教学方法、操作技能、教学用语、讲解技巧等)。值得一提的是,新教师在共享这些“经验库”时,需要足够的参与“投入”,在“看中学”“学中做”“做中享”交互发展,看他们如何将个人实践性知识巧妙应用于教学之中,并将这些优秀教学经验转化为自己的实践性知识。在这个共享过程中,与优秀教师、企业外聘教师、同伴之间的“结对”“传帮带”等正式或非正式交流合作都可以成为获取知识的方式。共享不仅能促进新教师将所获得的实践性知识内化解决现实问题,还有助于这种知识的传承与更新。

3.行动中反思

当教育学理论和研究作为有意义的信息和资料指导教学决策的时候,它们提供的不总是绝对的、确实的和快速的遵循法则[14],因此,教师们应调动以往可行之经验与反思,从系统角度对原有知识结构进行重构。波斯纳提出“经验+反思=成长”的教师成长公式,认为“没有反思的经验是狭隘的经验,至多只能形成肤浅的知识”[15]。如果没有这种批判与反思,事情的对与错、是与非就会缺乏自己的理性判断。这种基于日常教学活动的思考,是一种思考教育问题的方式,其实质就是在教学场域中对教学行为及效果批判性地考察并不断修正的过程。

“反思不仅仅是教师个人的事情,教育权威人士、学校校长、其他教师、管理人员以及大学教授等,都应对教师的反思给予支持、合作,没有这种支持合作,教师的反思很难进行”[10]。“合法的边缘性参与”在行动中为新教师的反思提供了环境支持,学习者在教学情境中通过“边缘性的参与”,对共同体在教育信念、情感、教学行为与施教策略上(如教学方法、教學策略、课堂管理、语言组织、技能操作、与学生关系等)所形成的差异进行思考,重构自己对教育理论和实践的看法。在反思过程中,教师应对教学中的关键事件尤其是对自己影响较大的事件(如课程内容、授课方法或授课过程中的精彩之处及存在问题)予以关注与记录。关键事件的记录过程为事后回顾、反思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原始素材,是教师对过去教学经历的一种归纳、概括、反思、评价和再理解,这就是一种反思。同时,新教师应制定计划,定期对自己的教学活动做总结性思考,及时更新自己的实践性知识,使片段性的、碎片化的经验经常化、系统化。当然,新教师实践性知识的建构必须在正确的信念或观念引领下,对隐含于日常教学背后的教育信念及教学行为应予以价值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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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东菊)

旅游业知识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本文从竞争环境、发展现状、存在问题、总体评价四个方面对甘肃省旅游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发展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以此加深旅游企业对核心竞争力理论的认识与理解,为研究核心竞争力增强对策起到理论铺叙作用。

[关键词]核心竞争力;旅游企业;甘肃

核心竞争力是伴随知识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个新概念,是传统竞争概念的深度发展。它帮助企业创造出独有的、可以实现赢利的可持续竞争优势,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持续发展。甘肃省旅游企业长期以来发展不足,关键是缺乏企业核心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难以与国内外其他大型企业相抗衡。

一、甘肃旅游企业竞争环境分析

改革开放30年,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政策,促使中国旅游企业实现了四个转变,即政治性向经济性转变,领导决策型向市场服务型转变,单一国有经济向经济成分多样化转变,封闭式经营向开放式经营转变。在这一大环境下,甘肃旅游企业也发生了实质性转变,进入蓬勃发展阶段。

(一)甘肃旅游企业发展的宏观环境

1.政治、法律环境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着力建设一个经济发展快速、政治民主文明、法律规范有序的环境。加入WTO后,经济自由化从货物贸易领域扩展到服务贸易、与贸易相关的投资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本着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者兼顾的原则,我国提出树立“大旅游、大市场、大产业”的观念,并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旅游行业,完善服务装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多元开发旅游产品,形成了生态旅游、休闲度假、红色经典、农村体验、康体保健等新型旅游,全面提高了旅游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将旅游企业培育成新型支柱产业、龙头产业或先导产业。

2.经济环境因素

旅游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支柱之一,受到经济环境的重要制约。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央行准备金率的提高、投资方向的驱动,甚至石油价格的变化,都会对旅游业的发展产生影响,形成互动链条。甘肃省把旅游业发展纳入重要的引进项目,极大地推动了旅游企业的发展。

3.社会文化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综合实力大大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人民生活水平整体提升,生活质量大幅提高,已形成世界上规模最大、增速最快、潜力最大的旅游消费市场。

4.技术因素

现代旅游企业的管理手段和营销方式发生了导向转变,从产品转向需求,顾客价值的创造和满意度的提升成为企业服务的主要目标。作为旅游服务的重要媒介,网络促使传统旅游营销手段发生变革。信息技术在现代旅游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应用,大幅拓宽销售渠道的深度和广度,扩大资金来源,降低促销成本,完善服务质量。

(二)旅游企业发展的行业环境

1.旅游消费者

旅游需求满足的是消费者心理、生理和精神的需求。人们只有在生存需要得以满足后方能产生旅游消费意愿。旅游者选择消费时,首先要收集相关信息,比较综合因素,参考其他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决定自己消费行为的实施。改革开放以来,甘肃省旅游企业发展迅速,出入境旅游者和国内旅游者人数逐年提高,对本区GDP贡献率较大。从甘肃省旅游市场结构分析,可以总结以下特点:第一,就客源市场结构而言,民族地区旅游景点吸引游客以本省及国内邻近地区最多,海外客源市场以港、澳、台地区和日本游客居多,其次为东南亚、北美等国家和地区的游客;第二,从年龄结构看,以20~40岁的中青年和已婚但无子女者居多;第三,从旅游目的地看,以到甘南和临夏相关景点的游客居多,到其他相关民族自治县的次之。根据这一发展现状,甘肃旅游企业的客源市场短期内应以本省及临近省区为重点,进一步开发港、澳、台和日本等地市场,同时,积极开拓国内外的文化、科技考察团及休闲旅游团等高层次、大规模的市场。

2.供应商

一方面甘肃各类旅游企业数量众多,但规模较小、层次不高。参组团旅游者所占份额较低,仅为19%左右,供需不均。而出入境和国内旅游批发商往往通过选择地接团和压低旅游价格的方式降低成本。同时,部分批发商拖欠团款,加剧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本省处于西部落后地区,第三产业发展相对迟缓,旅游价格易受其他因素影响,波动较大,缺乏稳定性。

3.潜在竞争者

国家宏观政策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差异化、资金渠道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使得甘肃旅游企业潜在竞争对手不断增加。外部企业的涉入给本来就实力薄弱的省内旅游企业形成了严重的冲击。目前,甘肃省由于旅游企业制度还不规范,市场秩序略显混乱,规模较小,组织松散,产品质量不高。多数企业内部机制相对落后,管理水平不高,未形成竞争力强的集团作战。所以,尽管甘肃旅游发展迅猛,但大多数旅游企业的规模、管理、实力、业绩远不及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游企业,也无法与用现代企业制度构建的、管理先进的旅游企业竞争抗衡。同时,甘肃旅游企业还未形成竞争机制,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员工良莠不齐,综合素质相对较低,短期行为意识根深蒂固,缺乏长远发展战略和目标,对品牌、质量、信誉、形象的重视程度普遍不高。

4.旅游市场

改革开放以来,旅游已成为居民追逐生活质量,满足精神追求的时尚与潮流,产品的开发向人文化和独特性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促使甘肃旅游企业立足市场,改进促销宣传手段,变化服务方式,降低旅游成本,加强企业竞争力。在现代营销理念的指导下,以企业文化、服务产品的多样化和独特性吸引消费者,在激烈竞争中抢占市场份额。

二、甘肃旅游企业发展现状分析

从上世纪80年代发展至今,甘肃旅游经历了三个重要阶段:一是上世纪80年代,旅游作为一种外交手段,专项于外事接待,资源开发和产品培育层次很低;二是上世纪90年代,旅游业逐步发展成为一个新兴产业,但产品开发仅依托于地域文化、人文景观和历史遗存,结构欠合理、产品单一;三是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甘肃旅游产业进行了结构性调整,企业管理现代化、产品服务多元化、宣传渠道信息化,研发出一批具有浓郁地域特色的旅游新产品,开发出一系列精品旅游线路。

(一)甘肃旅游资源优势

1.人文旅游资源异彩纷呈

甘肃旅游资源以人文旅游为主要特色,内涵丰富。古迹与建筑类资源占总资源的42.2%,人文旅游资源占绝对优势。其中,世界文化遗产2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4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26处,馆藏文物总数达42.85万件,其中珍贵文物11.0985万件;国家历史文化名城4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7座。

2.自然旅游资源得天独厚

地貌景观类、水域风光类、森林生态类资源占总资源的17.8%,其中国家地质公园4处,国家级水利风景区7处,国家级森林公园15处,省级森林公园55处,绝大多数已开发成或正在开发成生态旅游景区。

3.民族风情多姿多彩

甘肃省有可识别的民族44个,其中43个是少数民族,各民族分布在不同的生态环境中,适应和利用各种不同的自然资源,创造出各具特色的传统民俗文化,民俗风情类资源占总资源的16%。旅游业是文化特性很强的产业,文化成为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而民族文化以其独特的文化魅力和吸引力使之成为不可或缺的、丰富多彩的、充满情趣的旅游资源。

4.特色旅游资源种类众多

甘肃省建立起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区3个,农业旅游示范区3个,通过国家旅游局的正式验收,成为首批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区。而其他工农业旅游项目正在开发,前景广阔。

(二)甘肃旅游资源劣势

横向比较,甘肃旅游缺乏强劲竞争力,企业创造的经济效益在全省GDP中所占的比重甚微,远未将独特的天然资源转化成市场优势,大多数旅游资源缺乏纵深和多样化的市场开发,旅游发展后劲明显乏力。旅游产品单一、老化,丝绸之路的黄金段在甘肃境内,但全省至今还无一在全世界叫得响的丝绸之路旅游品牌,除了敦煌莫高窟知名度较高外,其他景区、景点如藏深闺,外人知之甚少。实际上,甘肃蕴藏着巨大的旅游发展潜力,沙漠、戈壁、森林、高山、草原、牧场、冰川、雪山、丹霞地貌、生态农业等丰富独特的自然景观,对国内外旅游市场都 有极大的吸引力。目前,这些潜力的开发尚处空白或初级阶段,尤以甘肃独特的自然风光为主体的专项旅游产品培育十分欠缺。现有景区缺乏好的项目,游客参与度普遍较低, 娱、购环节薄弱,尤其对民俗风情这样有很强参与性的产品的深度开发还远远不够。

三、甘肃旅游企业竞争中存在的问题

(一)旅游资源分散,促销力度不够

甘肃旅游资源分布在东西长、南北窄的狭长地带上,景区过于分散,资源密度较低,在全国省市区中列17位,地形复杂,交通不便。而且旅游的旺季主要集中在4~9月份,旅游淡季过长,造成旅游的可入性差。同时,宣传手段相对落后,促销方式缺乏创意,使得许多景点鲜为人知。部分地区传统观念也制约了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为此,要推动民族地区旅游企业的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首先,要转变观念,树立起市场导向意识;其次,要政府、社会、群众高度重视共同参与,集中全部力量共创民族特色旅游形象。

(二)旅游景点单调,开发程度低

甘肃省大多旅游景点基本上仍处于观光的最低层。旅游资源认识滞后,忽视了特有文化内涵的挖掘,使民俗文化开发既缺质又缺量,形成了一流资源、二流开发、三流产品的现状。

(三)求胜心切,淡化了原生态文化的保护

甘肃旅游资源最大特色是文化,保持文化的原生态、多样性和独特性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源泉。当民族文化被同化和渗透时,就将意味着文化特色的消失,而文化成本的付出将是不可逆的。为此,要严防旅游资源开发时的小利大失。

(四)综合实力薄弱,缺乏合理规划

甘肃省旅游市场监管力度不够,管理混乱,行业多无序发展;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缺乏高层次营销管理人员;服务定位缺乏差异化,服务水平质量不高;旅游设施不健全,部分地区还存在安全隐患;大多数旅游企业有待制定合理的整体旅游资源发展规划。

四、目前甘肃旅游企业核心竞争力总体评价

(一)企业技术能力

技术能力整体低下,旅游产品(服务)创新能力和制造能力提升不足。相当部分民族传统文化资源的数量、质量、类型和分布尚不清楚,已开发的又利用不充分,没有形成特色和规模效应,这样势必降低企业的总体形象,进而影响该地区企业的发展。旅游产品(服务)以传统为主,缺乏创新,企业未能给当地经济带来“乘数效应”和联动效益。

(二)企业战略能力

战略能力有待提高。甘肃具有多元文化兼容的文化特征,旅游战略选择应以自然禀赋为基础,以文化为核心,以服务和产品为载体。然而本地区旅游从业人员忽视民族丰厚文化底蕴的挖掘和展示,以眼前经济效益为目的,盲目开发,以量代质。

(三)企业营销能力

营销能力尚未充分体现。对销售网络与渠道未建立起系统有效的控制,产品(服务)营销能力急需提高。旅游服务缺乏规范,接待设施有待完善。

(四)企业组织能力

组织能力急需加强。企业资源有待合理配置,领导能力、资本运作能力、资源管理能力有待提升。如今,只有企业转变观念,科学管理,树立市场导向意识,才能有效地保障组织能力的加强。

(五)企业界面能力

界面能力尚需培育。信息技术在企业内外部各界面的交流和沟通效率,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决策、技术和管理效率。只有在企业运营中提升职能专业化、信息黏滞、目标差异和文化冲突等问题的协调解决能力,才能有效促进企业技术优势向市场竞争优势的转换。同时,良好的企业界面能力有助于缩短产品研发周期,降低成本,降低环境因素带来的创新不确定性。为此,有效提高企业运营中的信息化水平,将极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效率,提升企业决策的准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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