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行政的必要性范文

2024-06-28

论依法行政的必要性范文第1篇

行政管理的内涵是企业通过行政组织、人事管理、机关管理等方法以企业发展为最终目的的职能性管理。一般包括组织会议、资源管理等。一般意义上来说, 行政管理是推动企业业务顺利进行的保障。

人力资源管理和行政管理两者共同的管理目的都是能够通过企业财力、人力、物力的配置管理来尽可能的将企业的效益最大化。

一、人力资源管理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

(一) 有助于激励员工的正能量, 提高劳动生产率。

一方面, 人力资源可以为员工提供舒适的工作环境, 促使他们在愉悦的状态下勤奋工作, 提高工作效率与企业效益。另一方面, 人力资源管理通过丰厚的薪酬制度和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 为企业的在岗职工提供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激励, 使员工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 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发挥自身优势用于工作上来, 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及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 有利于减少人力资源的消耗, 节省资源。

企业在实施了人力资源的管理之后, 人力资源管理依据企业员工的能力大小以及做事风格、特点对企业人力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 使员工在合适的工作岗位上发挥最大的个人能力, 充分利用自己的特长优势, 促使企业利用有限的资源获得最大的企业效益。与此同时, 还能够通过企业的资源整合, 达到节省资源, 促进企业的长足发展的目的。

(三) 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进一步的建立和完善。

人力资源管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企业的竞争, 说到底, 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要想留住人才, 组建起高效的、具有良好企业文化的团队就需要通过人力资源管理来完成。企业的利润和效益需要通过人的创造来实现, 企业的生产力与效率需要人才对科学技术掌握之后才能得以提高。因此, 人力资源管理通过选拔招聘、培养开发有能力的优秀员工, 组建强大的企业团队, 为企业提供有力的人才技术支持, 进而实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我国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对人力资源管理不够重视。

随着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 很多企业往往只注重眼前的经济利益, 而没有意识到人力资源管理已经从传统的人事管理发展成为现代的人力资源管理了, 忽视了人力资源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这些企业一般不会设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并且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 不注重对企业员工的培养, 只是把员工当作完成工作的机器, 忽略员工的感受, 使员工完全处于被动的状态。这样必将影响员工的工作热情, 降低工作的劳动效率, 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 管理人员学历、综合素质相对偏低。

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 企业对员工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学历相对较低的情况使人力资源管理很是尴尬, 没有规范的经营系统和优秀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现在很多的民企中, 家族式的管理模式还在沿用, 这种模式具有很大的制约性、随意性, 束缚了管理思想和思维模式及知识结构, 缺乏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 不利于企业的长足发展。

(三) 缺少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人力资源需要合理的激励机制才能够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现实中, 很多企业都忽视这一点, 没有设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切实可行的激励管理方法, 影响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此同时, 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方面也存在不足, 很多企业在人才开发方面, 思想保守, 方法老套, 不重视人才的培养, 导致了企业技能人才缺乏的局面。另外, 企业对人力资源的使用、配置不合理, 有些员工在岗位上不能发挥所长, 自身价值不能最优体现。

(四) 缺少完整的员工培训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对企业工作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 但是目前企业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本就不能满足当前时代的发展要求。企业缺少完整的员工培训体系, 直接导致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训的不到位。有些企业虽有员工的培训体系, 也经常对员工进行培训, 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员工的综合素质, 但培训方式和内容还是不能契合企业的发展要求。

三、人力资源管理在行政管理中的务实对策

(一) 转变“物本管理”机制, 加快“人本管理”建设

“物本管理”强调管理工作中的制度, 是制度化管理模式。通过严苛的管理制度和模式化的管理方法来达到管理的目的。所以, 物本管理只为追求利益最大化, 而不会注重工作中的员工“人”。例如, 制定严格的规范制度约束员工的行为, 提倡多劳多得, 对表现好的员工奖励, 对表现差的员工进行处罚。

“人本管理”是以人为本, 通过鼓励、奖励等方法激励员工, 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使其发挥个人的所长而达到管理目的的一种管理模式。这种模式能够提高企业行政管理的效率。

现如今的行政管理更像是物本管理。因此, 由物本管理转变为人本管理将是人力资源管理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力争实现的目标。把人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心, 员工是企业发展中心。要通过人性化的管理模式, 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为企业的发展助力。

(二) 完善选拔聘任制度, 优化人力竞争机制

完善的选拔聘任制度能使优秀的人才通过良性竞争到达企业的领导管理层, 不仅实现了员工自身价值, 而且还提高了领导人员的综合素质。优化人力资源竞争机制, 不仅能促使员工更加注重自我素质的提高和能力的提升, 而且还能够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中的作用。

(三) 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机制, 重视人才开发

现代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人才激励机制。激励的形式很多, 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种: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通过这些激励措施, 最大可能的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 为员工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舞台和空间。让员工在激励的作用下, 逐步实现自己的发展目标, 并愿意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 发挥自己的优势。值得注意的是, 在实施员工激励时要把握一定的尺度, 保证所设定的目标是员工可以达到的, 而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不切实际的目标, 打击员工的积极性。

(四) 建立完善的员工培训体系, 重视文化建设

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员工培训体系, 不仅能够使员工的自身能力和素质得到不断提高, 还能及时发现潜在的优秀人才, 为企业的长足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另外, 加强企业的文化建设能够有效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 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是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人力资源管理在行政管理中要以人为本, 通过有效的措施, 激发员工的主观能动性, 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摘要:从传统的意义上来讲, 人事管理属于行政管理的一部分, 但是人力资源管理与行政管理却不完全相同。本文首先分析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的内涵, 之后阐述了人力资源管理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并针对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及问题提出了几点务实对策, 希望能对读者起到一定的参考和启发作用。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重要性,务实对策

参考文献

[1] 李鑫.事业单位综合科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人力资源管理, 2018 (06) :79.

[2] 周方.浅析当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问题与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 2016 (14) :32-33.

论依法行政的必要性范文第2篇

内容提要……………………………………………………………………………1

一、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

二、基层工作依法行政必要性的因素分析………………………………………2

(一)基层工作者是关键因素……………………………………………………2

(二)基层行政单位是重要因素…………………………………………………2

1、隐瞒政策、有法不依 …………………………………………………………3

2、有职无责、制造麻烦 …………………………………………………………3

3、暴力执法、职权过用 …………………………………………………………3

(三)、基层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4

1、忽视权益 ………………………………………………………………………4

2、暴力抗法 ………………………………………………………………………4

3、私欲至上 ………………………………………………………………………5

4、“绑架”群众……………………………………………………………………5

三、基层工作依法行政的影响……………………………………………………6

(一)、有利于提升国家、地方政府的公信力 …………………………………6

(二)、有利于化解基层干群矛盾 ………………………………………………7

(三)、有利于推进社会文明 ……………………………………………………7

(四)、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7

内容提要

基层工作依法行政是我国依法治国的根本性保证,是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稳定、树立政府威信、保证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措施,基层依法行政已经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了极大的关注。然而,基层工作作为国家整体发展战略中最基础、最重要且最具有广泛性的工作,是国家与广大人民群众交流沟通的前沿保障,在广大干部群众中,也有很大一部分人存在着法不责众、理大于法、私利高于一切等传统思想观念,最终导致社会有失公平公正,制造了大量的不稳定因素。若想根治这种不良现象,只有坚持基层工作依法行政这一个途径。

关键词:

基层工作

依法行政

社会稳定

基层工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一、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实际意义上出发,归根结底就是“利益”分配的问题,在诸多问题中,90%以上的基层社会矛盾来自于利益分配的不平衡、不合理。这些“利益”存在的形式多种多样,其中有一部分是人民群众自身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保障,存在不公平公正的问题;有的是基层政府工作人员通过贪污、索贿、滥用职权、隐瞒、欺诈等等不法形式利用手中的职权聚敛的“利益”的问题;有的是部分群众利用受贿、人情、威逼、胁迫等等方式诱导、利用政府工作人员为自己谋私利开绿灯、求保护,已到达自己谋利目的的问题;还有一部分群众,在自己的利益达不到自己理想的需求时,利用其“弱势”群体的“优势”制造各种麻烦事件,他们利用炒作、无理取闹、滋扰政府工作等各种恶劣的行径,要求政府给予其一定的“利益”保障正常生活的问题。在中国维稳政策持续推进的今天,这群人更加有恃无恐,频频利用各级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忍耐态度,无限度的“敲诈”、“勒索”相关政府部门,导致目前社会风气严重扭曲,各类恶性、群体上访闹事事件频频发生,更有甚者,他们居然因为一己私利发动群体事件,还美其名曰“法不责众”蛊惑人心,最终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

二、基层工作依法行政必要性的因素分析

(一)基层工作者是关键因素

在基层工作存在的所有问题中,都与基层工作人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宏观发展政策调控下,他们一方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衡量政策落实的标准,是传达、推进、落实政策的执行者,另一方面向相关上级部门反映辖区人民群众的实际生产生活情况,

2 是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是桥梁和纽带。在这个“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上,他们肩负着国家对人民群众的关怀和爱护,肩负着人民群众的福祉和权益,肩负着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和期望。但是,也正因为这个原因,使得一部分人利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以自己的“利益”为核心,以手中的权利为手段,侵占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一类人的存在是引发基层社会矛盾的关键所在,他们无视法律法规,随心所欲的运用权力,是导致基层诸多问题的关键性因素。

(二)、基层行政部门是重要因素

1、 隐瞒政策,有法不依

由于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有相当一部分的政策法规已经做了相应的调整,很多惠民、利民的政策相继出台。因此有不少在以前收费或者可以收取一些相应费用的法律条文也已经废止了,但是仍有部分地区的执法部门,在国家政策调整后,依然沿用修改前的政策、法规向人民群众收取所用费用。沧州就发生过这样的案例,一位唐女士车辆肇事后车辆被依法暂扣,本该有执法部门承担的车辆鉴定、车辆停车费等费用,却要求由唐女士支付,因唐女士恰巧了解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引发了这场执法部门“乱摊费用”的事件。这场事件中,恰巧因唐女士懂得相关法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有车一族中,又有多少人清楚这样相关的法律呢,在这件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人民群众的无奈,不但面临着车辆肇事相应的处罚,还要承担高额的停车费用,可见老百姓确实在执法部门面前的弱势,执法部门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公信力严重流失,随着事态的发展,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矛盾也会日益增加。

2、有职无责,制造麻烦

近几日,网络上“证明我妈是我妈”类似的帖子席卷而来,特别是得到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的关注后,更加是网络上人们热议的话题,这类问题的实际意义在这里不做客观的评价,就单单开证明这件事而言,就充分体现出了如今的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态度和作风。在“证明”事件中,我们可以直观的感觉到职能部门对于人民群众的不信任,而在不信任的基础上还夹杂了推卸责任的明显意图。就“证明”而言,我们先不考虑开证明的难度,就其准确性而言,在当今社会,要证明的单位能否确定其内容的准确性,如果无法证实,那么索要证明的意义又将如何。在基层单位,类似于索要这类证明的单位不在少数,他们总给这类要求冠以“政策就是这样制定的”的理由,让人民群众在这无谓的“证明”中辛苦奔波。

3、暴力执法,职权过用

暴力执法,在如今的社会中已经是非常常见的现象,随着网络信息的普及,全国各地暴

3 力执法现象层出不穷。例如:2012年6月16日,绥化市因3名交通辅警发现当地居民吴笛骑摩托车没带头盔,遂上前询问,不当执法,引发双方发生厮打,导致大量民众围观;当事人撤离现场后,民众对交警执法不满将警车掀翻。2013年7月13日昆明城管暴力执法引发群体事件,导致双方发生群体互殴事件发生,在斗殴期间城管部门还利用其执法优势企图阻止舆论导向。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路见执法人员粗暴执法,拍照曝光,本是法律赋予公民应有的权利,执法人员本应有接受社会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雅量,而在这过程中,竟然把路人打到住院,这到底是谁授权城管这样做的?有法律人士称,城管的“执法权”在一些地方高达300多项。然而,在300多项权力中,竟然没有经过一部法律的授权。而为其“授权”的单位其实级别最低:当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说,其权力的“许可证”是红头文件。对于执法部门经常性的暴力执法,央视也通过不同的媒体平台做过报道,但不可否认的是,暴力执法的前提是暴力抗法,在这一问题上,我们不可将责任全部归咎于执法部门,但是以暴制暴终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利用法律手段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才是基层执法的真正内涵。

(三)、基层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1、忽视权益

在中国基层社会中,农民占打比例相对较大,在很多惠民政策落实到基层后,因为信息闭塞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很多农民得不到应有的权利和利益,其中有一部分人,由于憨厚朴实的本性和与世无争的性格,导致他们对于出自己劳动之外的一切收获都视为不正常收入,对于这些收入,他们总是避而远之,有“拿人手短、吃人嘴短”的传统社会观念,所以他们宁愿自己收入低,也不远去触碰这些本该属于他们的合法权益,加上部分基层官员在落实这部分群众的合法权益时,总是冠以“照顾”他们的名义,导致对于他们对于这部分该享受的权益更加避而远之,以免自己欠下“人情债”。还有一部分人,明知道自己可以享受一些权益,往往因为自己怯于与地方官员打交道,而自愿放弃自己应得的权利,在他们的观念里,与地方官员打交道唯一的途径是是否有“人情关系”,如果自己的亲友中,没有人与地方官员有“关系”,那么无论自己有多大的困难或者应该享受什么样的待遇,对于他们自己来说等同于没有一样。他们没有信心去赢得自己该得到的东西,也没有能力去争取这些本该属于他们的东西。不仅如此,还有部分群众有一种畸形观念,在他们的观念里,想要得到一定的“好处”,一定要给地方领导“行贿”,才能把想要办的事情办成,在算计成本过后,认为办事的成本远远大于想要争取的“利益”时,他们会果断选择放弃,失

4 大于得对于普通群众来说,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2、暴力抗法

在舆论导向一边倒的谴责“城管打人”、“过度执法”等等事件的时候,我们通过逆向观察不难发现,这些暴力执法的前提是很大一部分的群众在暴力抗法,很多媒体和网络拍客为了博取人们的眼球,断章取义,歪曲事实,让人们只看到了暴力执法而忽视了暴力抗法的一面。最近发生在黑龙江省庆安县火车站的一起铁路警察枪击旅客事件,在网络上持续的发酵,各种批判之声四起,大批的媒体和网友不断的搜集所谓的证据,指责警察枪击平民,造成平民死亡,而且导致“受害人”的老母亲和三个孩子失去照顾,令人同情。随着事件的发展和一面倒的舆论,当地司法部门出示的调查结果被无视,甚至庆安县政府对于死者母亲和孩子的照顾都被视为为了掩饰真实状况而做出的补偿措施。随着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此事件的重视和调查,事情的真相逐渐清晰,5月2日,黑龙江省庆安县丰收乡农民徐纯合,与其母亲权玉顺携3名子女去大连金州走亲。12时许,徐纯合在庆安站候车室进站入口处故意封堵通道,致使40余名旅客无法进站,扰乱车站秩序。保安人员制止无效后,到公安值勤室报警,民警李乐斌接报后前来处置,对徐进行口头警告,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徐纯合不听劝阻,辱骂并用矿泉水瓶投掷民警,对民警辱骂并用拳头击打。当民警取出防暴棍制服徐过程中,徐先将其母向民警方向猛推,后又将自己6岁的女儿举起向民警抛摔,至其女落地摔伤,徐趁机抢走防暴棍,抡打民警头部。危急情况下,民警取出佩枪,对徐口头警告,徐继续用防暴棍抡打民警持枪的手,在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民警开枪将徐击中。在整个事件过程中,火车站有全程的监控录像为证,值班民警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并没有违规情节,最终事件发展为枪击事件的原因就是徐某的故意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和暴力抗法。在出现类似的事件后,人们往往同情弱者,在广大群众的心目中,生活在社会底层的群众就是弱者,他们的权益往往会得不到保障,但是从庆安枪击事件我们不难看出,有很大一部分暴力事件的背后,是普通群众对于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无视,是“暴力”事件的根源。

3、私欲至上

“小农意识”是很多人用来形容农民的生活、生存理念的,但是这并不是农民所独有的,而是大部分生活在社会基层的人民群众共有的“意识”,他们要为自己的生活精打细算,维持生存、努力致富。但是在当今社会上有一部分人,他们的生存和致富理念并不在于精算自己的生活,而是用另一种极端畸形的手段来不劳而获,他们的存在一度给社会带来极大的麻烦,制造了很多不稳定因素。他们利用暴力侵占、盗窃等手段抢夺国家资源,达到自己致富的目的,把国家资源私有化当做是他们最快的致富途径。多年来,在大庆市屡禁不绝的偷油

5 事件,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偷油者多是普通群众,明明知道偷油属于违法行为,但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他们无视法律的约束,不断的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弄几个钱花。他们的目的很明确,但也因为自己的短视,而导致了自己失去了更加宝贵的自由,他们过度的想要通过简单的途径来获取更多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私欲,不惜以身试法,挑战法律权威,侵占国家资源,且知法犯法,这不能不说是贪念、私欲在作祟,他们得到的要远比失去的少的多。

4、“绑架”群众

在中国广大的基层人民群众中,不乏高智商、高情商的“精英”人群,他们为了达到他们谋利的目的,往往使用“绑架”法律的手段,这类人群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他们使用的手法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方式。一种是用“糖衣炮弹”的方式腐化领导干部已达到他们的目的,在这种人的观念里,没有任何的领导干部可以经得住“金钱”、“人情”的诱惑,即使有部分领导坚持依法办事,但经过这部分人“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多数人最终没有防守住自己的执政底线。另一种人则是抓住领导干部不愿将矛盾扩大化的弱点,在争取利益的过程中,歪曲基层政府政策落实的真正涵义,煽动群众,组织大量人员集体上访、闹事,许多群众不明就里,碍于与组织者的关系和从众心理,跟风参与,最终导致群体事件的发生。特别是一些群众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思想,越来越多采取各种极端行为发泄不满情绪,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冲击党政机关,扰乱办公秩序。为了迫使政府和有关部门解决其问题,许多群众较多地采取在政府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前聚集、静坐。少数群众情绪激烈,甚至强行冲击政府机关,打伤政府工作人员,砸坏办公用具和交通工具,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二是堵塞铁路、公路等交通要地,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2014年香港“占中”事件,不但在国际给中国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而且导致香港国际大都市形象大打折扣,香港部分地区交通瘫痪,商铺歇业,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500亿港元。三是极易引发暴力,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在发泄不满时,常常难以控制其情绪,往往形成大规模的械斗,或与政府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发生冲突,从而造成较大规模的人员伤亡。这类事件的组织者非常清楚,组织群体事件,自己参与其中,一来可以到达自己的目的,二来可以不用承担责任,在他们心中“法不责众”是中国基层领导普遍的工作做法,只要是群体事件,最终处理的力度是很轻的,如果对于这一大群人采取强制措施,会造成严重的社会**,所以,他们肆无忌惮的“绑架”群众,制造违法事件,来达到目的。

三、基层工作依法行政的影响

(一)、有利于提升国家、地方政府的公信力

基层工作面向的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是基层政府落实国家政策最广泛的人群,基层工作依法行政,在极大程度上,是向广大人民群众诠释国家、政府对于人民群众赋予权力的合理运用。在网络信息爆炸的时代,基层工作是否和中央保持一致,已经是非常明确的,对于基层工作的合理、合法性,已经不再是秘密。对于广大的人民群众而言,基层工作只是国家政策落实的窗口,窗口是否具有公信力,将直接牵动着国家的形象,为此加强基层工作依法行政,对于国家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形象和公信力是必要要措施。

(二)、有利于化解基层干群矛盾

基层发生干群矛盾的起因,多发于基层群众,在引发干群矛盾前,基层群众反应的问题多具有合理性,而是在基层干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存在违规、渎职等行为,导致矛盾激化,最终发展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基层工作依法行政,可以约束基层干部强化工作职责,依法办事,在面对基层群众的问题上有理有据,让群众明确其反应问题的症结所在,化解群众怨气,有效解决问题,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发生,维护干群关系稳定。

(三)、有利于推进社会文明

基层依法行政,最直观的效果是推动了社会文明的进步,在当今社会,各种不文明现象层出不穷,严重的扰乱了社会风气,给社会文明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些问题的发生,都发生在普通群众的正常生活中,比如随地吐痰、乱丢垃圾、违反交通规定等都是不文明现象的缩影和前身,以至于国人在出国后依然我行我素,导致国人形象受损。基层工作者对于此事缺乏一定的责任心,如果相关部门的工作者能够依法对这些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这对于社会文明进步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对提升社会文明能够起到关键性作用。

(四)、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享受公平公正的待遇,是每一个普通群众的最基本的愿望,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人民的收入水平随着个人能力的差距也在逐渐的拉大,导致很大一部分人滋生了违法致富的想法,他们通过各种违法手段获取财富,严重的扰乱了社会公平这一基本原则。对于这类人群,他们需要得到的就是法律的严惩,而对于受害人群,应该得到保护,只有维护每一个公民该享受的公平待遇,人民生活会更幸福,社会秩序会更稳定,国家发展会更健康。这也是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最终目的。

论依法行政的必要性范文第3篇

死刑, 又称生命刑、极刑,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式。作为一种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手段, 其存在有相当长的历史了。死刑是以在实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方式来达到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这种手段的极端性、毁灭性、不可逆性, 与只有一次的珍贵生命形成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人们对这种矛盾的不断深化的认识, 以致质疑这种生命极刑的存在的合理性。自从贝卡里亚提出废除与限制死刑以来, 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的争议已经达两个多世纪了, 时至今日, 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在中国仍然是存在一个广泛争议的问题。

二、死刑保留论者的依据

不过, 既然死刑已经存在了, 那么就必有其存在的理由, 让我们先看看死刑保留论者的理论依据: ( 1) 死刑体现了传统的伦理正义和报应观点。死刑本身具有公正性的体现, 从中国的“欠债还钱, 杀人偿命”到“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再到西方的“凡流人血的, 他的血必被人流……” ( 《创世记》第9 章) 再到“以命抵命, 以眼还眼, 以牙还牙, 以手还手, 以脚还脚, 以烙还烙, 以鞭还鞭” ( 《出埃及记》第21章) , 这些都是人类最原始、最淳朴的正义取向。 ( 2) 死刑是惩治犯罪最有功效最明显的手段方法。在理论和现实生活中, 死刑这种手段对犯罪行为人以剥夺生命的方式对潜在可能的犯罪行为人产生巨大威慑力从而阻却减少犯罪的可能性和功效是真实有效明显的, 也是其他手段不可比拟的。 ( 3) 死刑是预防个别犯罪最强极端的手段。死刑的适用直接剥夺了犯罪行为人的生命, 也就断绝了此个体再有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 4) 作为极端处置方式的死刑在适用上必然是慎之又慎, 在仍适用死刑的国家都必然有一整套配合适用死刑这种处罚手段的完善的严密的法律程序和措施, 以避免错判错杀和实现救济, 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审理和判决的正义。 ( 5) 依旧普遍存在的暴力犯罪和“同态复仇”观念的遗存是死刑废止的现实和情感阻碍。民众对犯罪行为人因畏惧极刑而放弃犯罪是有期待的, 死刑仍是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的保留手段, 同时, 死刑可以满足广大民众对报复犯罪的情感需求。 ( 6) 死刑是相对而言低风险高效率的处罚手段。在必要且相当的情况下, 生命刑比自由刑在防止再犯和避免逃避刑法方面的的结果效率要高。自由刑的执行要动用高成本的社会资源, 要有地方关, 有人管, 还得有基本生活物资, 还要面对越狱、规避法律的可能, 而死刑相对而言就显得低风险高效率。

三、死刑废除论者的依据

尽管死刑保留论者提出了如此多理由认为应保留死刑, 但是, 仍然有许多学者认为应废除死刑, 那么, 他们又有什么理由呢? 有人说,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认为死刑并不具有强大的威慑力, 并指出, “有的国家时常发生拦路抢劫, 为消除这种祸害, 它们便发明了车轮斩杀刑; 这个刑罚的怖, 使抢劫暂时停止。但是不久以后, 在大路上拦路抢劫又和从前一样了。”英国学者边沁也主张限制死刑的适用, 他认为, 应该将死刑改为终身监禁, 在他看来, 最给人恐惧的是持续的痛苦, 而不是瞬间即逝的残忍场面, 故终身监禁的威慑作用比死刑大。 ( 1) 对暴力犯罪造成的生命侵害, 用死刑这种手段作为对价, 不是应对侵害的正当报应。被侵害者的生命和损失不会因为对侵害者处以死刑而得到重生和弥补。这种与事无补事后死刑是国家意志的杀人, 是大多数人情感的宣泄, 在客观事实产生的损害是双重的, 是滥用公权力的表现, 背离了理性合理的刑罚。 ( 2) 死刑在预防广大民众犯罪的作用一般。正如犯罪行为人犯罪不一定是不畏惧死刑, 而广大民众不犯罪也不全是因为死刑的震慑, 而是遵循内心的善良的指引。死刑对犯罪的一般预防的这一功能并未真正实现。 ( 3) 作为极刑的死刑是与保障人员和刑罚目的背道而驰的, 当今社会各个国家都反对刑讯逼供、肉体刑罚等不人道的做法, 更何况是死刑这种漠视生命不可往复的极刑。 ( 4) 虽然慎用死刑的观念深入各个国家的法治意识, 但实行起来仍无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是执行死刑无法弥补缺憾和不可调和的矛盾。死刑的不可逆转性, 是推行废止死刑的有力原因。 ( 5) 死刑讲求的是因果报应, 这种同态复仇的理论已与现在文明渐行渐远。

四、中国应该保留死刑

如此看来, 两种意见都有其道理, 正可谓旗鼓相当。下面我就这个问题谈下本人的一些认识。

刑罚的作用在于通过对犯罪分子的处罚以达到防止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这就要求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比, 其所受到的刑罚必须大于其犯罪给其带来的好处, 因此, 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正是居于这样的考虑, 其制定的法律才能达到其预期目的。死刑作为一种直接剥夺犯罪分子的刑罚, 对犯罪时有一定的震慑作用的, 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犯罪。但由于其方式较为残酷, 因此, 近代以来, 随着人权理论的兴起, 出现了大量提倡废除死刑的专家学者, 他们提出了大量的理由来说明废除死刑势在必行。我认为, 按照目前的发展方向来看, 死刑的废除确实是历史的必然, 但就目前的中国的国情来说, 还不具备这种情况。

( 一) 历史传统的影响

我们必须看到的是, 目前提倡应废除死刑的基本上限于理论界和学界的专家学者, 而社会上大多数其他民众仍然是难以接受的。我国是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的国家, 封建时代的一些刑罚思想已经根深蒂固的植入了民众的思想, 古代的“杀人偿命, 天经地义”, “杀人者死, 伤人者刑”, “以眼还眼, 以牙还牙”等至今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由于至今为止广大民众普遍没有受过较高的教育, 其思想无法达到和那些专家学者相同的高度, 也就无法接受废除死刑的提议。在他们看来, 杀人就必须偿命, 否则就是不公平, 这是和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分不开的。“无论是奴隶制王朝, 还是封建王朝, 极端的专制, 都使得统治者极端的不信任人民, 用酷刑镇压人民的反抗几乎成为他们必然的选择: 重重盘剥之下、长期战乱之中, 人民一贫如洗, 除了生命他们一无所有, 当人连生存都成为一种奢求的时候, 自由也就显得微不足道, 正因为如此, 自由刑对贫苦大众似乎一直没有太大的威慑力, 财产刑对于那些一无所有的人而言根本就没有任何执行的可能性, 这进一步激发了统治者用酷刑、死刑耻辱刑去压制老百姓。三千年的中华文明史, 给中国人留下了极其恶劣的法律意识, 尽管时过境迁, 但重生命、轻自由的习惯仍牢牢留存于民族的血脉之中。” (1) 所以, 我们经常会看到, 当某个犯罪分子罪大恶极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时候, 社会舆论就会表现出一种愤愤不平的倾向。如果国家一意孤行, 坚持废除死刑的话, 必将承受极大的压力, 而且难以得到普遍的服从, 民众只能是以“外在观点”来看待法律, 这样的法律在施行过程中就会遭到巨大的抵制力, 司法也会失去其权威, 这会导致社会的极度不稳定。

( 二) 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下的选择

我们必须看到的是, 首先提倡废除死刑的是那些欧美发达国家, 像欧洲, 目前只有极少几个国家仍然还保留死刑, 其余国家都已废除了死刑。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欧洲的经济和文化均已发展到了一个相当高的程度。文化程度高, 民众相对会比较理智、文明, 犯罪的可能性就低; 经济发展程度高, 社会保障制度健全, 就少了很多因为经济原因犯罪的; 另外, 欧洲的其他各种制度均已比较完善健全, 这使其更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基础。而反观中国的现状, 虽然经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 经济文化有了较大的发展, 但必须承认的是, 中国的发展是相当不平衡的贫富差距悬殊, 还有许多地区的人民仍然过着极度贫困的生活, 他们甚至连温饱都还没法解决, 他们没有受过什么教育, 在他们思想中, 往往还存在着“杀人偿命”的想法, 对于那些专家学者的提议是还无法理解的。总体上而言, 我国的国民素质也还较低, 犯罪的现象依然很严重, 主张废除死刑的主要理由还是处于保障人权, 但是, 在一个社会还不是很稳定的情况下废除死刑, 就以故意杀人罪而言, 废除死刑保障了他们的人权, 但是, 那些被害人的人权又如何来保障呢? 另外, 还有很多人认为贪污贿赂这类经济犯罪也应该废除死刑, 但是我国目前贪污贿赂现象异常严重, 一旦废除死刑, 贪污腐败的现象是比更加严重。因为我们都明白, 在中国没有真正的终身监禁, 所谓的无期徒刑也并非真正的无期, 大多数十多年后就刑满释放了, 这样的刑罚威慑力和死刑明显无法相提并论。因此, 可以说, 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基础。

再者, 目前,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建设时期, 各种矛盾还比较突出, 对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犯有必要依法适用死刑。毕竟, 死刑作为一种直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对犯罪分子还是有较大的震慑作用的。至于那些提出废除死刑的专家学者提出的死刑没有明显的震慑作用的观点, 我认为是有失偏颇的。任何一个珍爱生命的人, 都会对死刑有畏惧心理, 从而尽量控制自己不去犯罪至少不去犯那些严重的罪行。正如西南政法大学陈忠林教授说的“至于说死刑对遏止腐败没有太大效果是站不住脚的, 生命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宝贵的, 说一个人宁愿用其他东西来换最宝贵的东西, 就是违背最基本的常识”。同样的, 死刑对于其他犯罪也是如此, 因为生命是最宝贵的。他们举出的一些用于支持其废除死刑的例子, 我认为也是没什么说服力的。比如说秦、隋滥用死刑, 均二世而亡。其实, 说起来, 秦、隋二世而亡的原因绝不是如此简单的, 很多历史事件有必然也有偶然, 比如杜牧说的“东风不与周郎便, 铜雀春深锁二乔”。况且, 保留死刑绝不是要滥用死刑, 任何事情都有个度, 超过了这个度即使再好的制度也会往相反的方向发展, 正所谓物极必反。

( 三) 当前民意的影响决定了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民意不能都成为法律, 但法律绝不能无视民意。无论对于什么社会、什么国家而言, 民意都是至关重要的。西方的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就是人们通过契约建立的, 他们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力给国家, 让国家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利益, 国家是公民公共意志的体现, 如果国家违背了公共意志, 公民有权推翻它。当今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意志是国家意志的基础, 决定了法律制定、修改应当遵循主流民意, 而不能违背了社会普遍的是非善恶观, 只有这样, 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 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即便是中国古代的专制统治者尚知道“得民心者的天下”的道理, 知道“水能载舟, 亦能覆舟”当前, 绝大多数民众都不赞成废除死刑, 每当有学者提出废除死刑的时候, 都会引起一片骂声。

( 四) 当今中国废除死刑的代价太大

中国目前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虽然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已居世界前茅, 但是平均到个人的话就很少了。一些西方国家之所以废除了死刑是因为他们有与死刑威慑性相当的刑罚, 例如终身监禁, 而中国没有。有些人会说, 中国也可以实行终身监禁。但是, 想一想, 假如中国真的把所有的死刑犯都改为终身监禁, 加上那些无期徒刑的, 那么建造监狱, 看守犯人, 犯人的医疗费以及老年犯人的养老费用等支出会大量提高, 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沉重包袱。很明显, 在目前我国连社会公众的民生问题都难以解决的情况下是难以负担得起的, 而如果国家无法提供这些资金, 完善设施, 那么或许会有犯人因为条件设施不够完善而死于狱中, 果真如此, 必将又产生出新的人权问题, 因此, 目前的中国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物质基础。

五、我国限制死刑的举措

如今我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限制死刑的适用: ( 1) 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只有少数条文规定了死刑, 而且只适用于犯罪性质特别严重, 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特别重大, 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 ( 2)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刑法典规定, 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不适用死刑, 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还规定: 对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不判处死刑, 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 3) 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规定: 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除外, 都应当一案一报, 逐级复核, 最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执行没命令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后, 才能将死刑犯交付执行。 ( 4)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我国独创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 简称死缓制度, 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2011年2 月最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 八) 还取消了13 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些制度有效地限制和减少了死刑, 因此, 可以说我国并不存在滥用死刑的制度。

当然, 由于死刑的不可挽回性, 有时候是有可能因为错判而导致不可挽回的错误的。现实中, 也确实存在着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后过了好几年才发现真正的凶手另有其人的现象, 但我认为不能因噎废食。这些问题即使无法完全避免, 但是可以通过其他方法尽量减少的。例如, 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健全死刑案件的程序控制, 尽量减少因程序性问题出现的错判、误判; 可以在立法中尽量减少那些犯罪性质不是那么严重、取消其死刑民众不是那么难以接受的死刑;尽量排除死刑犯案件审理中的主观性, 对于存在疑点的案件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等。

六、结语

对于死刑, 由于其直接剥夺人生命特殊性, 存在着极大的争论, 关于死刑存废的各种理论都有其合理性和不合理性。总之,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 基于死刑的效益性和公正性而言, 对于一些特定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保留死刑是必要的, 但随着国际人权理论的发展, 死刑的废除又似乎是大势所趋, 但对于死刑的存废的各种观点都是一种主观的判断, 相信随着人类认识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人类对死刑的认识也会不断深化, 有待于我们继续探索。就目前而言, 中国仍有保留死刑的现实必要, 在中国, 废除死刑的时机还不成熟。

摘要:自从1764年贝卡利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以来, 对死刑存废的争议日益激烈, 随着国际人权理论的发展, 废除死刑似乎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主要呼声。纵观当今世界, 全球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 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也已废除了死刑, 发达国家中只有美、日保留了死刑。这些年, 围绕死刑存费的问题, 我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专家学者与社会公众众说纷纭, 莫衷一是。立法机关居于现实立场, 专家学者立足于普世价值和国际司法改革的大趋势, 社会公众则根据本土文化和社情民意。从我国目前的现实出发, 综合考虑法理、文化传统、社会舆论等, 笔者认为, 我国目前应保留死刑, 但可以限制其适用, 在兼顾我国本土文化背景和法治需求的基础上, 与时俱进, 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

关键词:死刑,历史传统,社会状况,限制举措

注释

论依法行政的必要性范文第4篇

一、人身关系的概念

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不同,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 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财产所有权关系、租赁关系、买卖关系等。而人身关系则是以人身为宿体, 与人身不可分离, 以人身利益为内容, 体现的是精神上的利益,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而形成的人身关系。如因人的姓名、名称、名誉、荣誉而发生的关系, 因发明、发现以及因创作出科学、文学、艺术作品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的人身权利义务方面。徐国栋教授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将人身关系细化为人格关系、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他认为“人身”中的“人”可分为人格关系和人格权关系, 前者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法律能力, 后者规定了具有权利能力主体的不可分离的法益。[2]人格是一种源权利, 人格权是它的派生权利之一。

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

民法高度重视对人身关系的调整, 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立法处理上应更为大胆, 彻底颠覆传统民法的理念, 将人身关系前置于财产关系, 对于我国弱势群体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人作为社会群体的组成部分, 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西方一直倡导的人权, 也是需要我们学习的地方。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又废除了几种死刑, 这无疑从另一侧面体现出我国正在逐步重视人的作用。

弱势群体在社会经济和结构中处于不利地位, 位于社会结构某一或某些层面的边缘或底层, 在社会的资源的占有上处于弱势, 需要法律予以特别关注。这些人往往更需要社会的关注以及保护, 去年公交车纵火案, 飞机场爆炸案都是由于政府对这些弱势群体的关心程度不够所导致的。因此在民法中需要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只有这样才可以起到关心弱势群体, 有利于社会和谐的作用。

从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 我国的弱势群体按照成因可分为三类: (1) 生理原因所形成的, 如妇女、儿童等;他们大多都是出于弱者, 权利易受到侵犯。 (2) 社会经济原因所形成的, 如失业者、农民工等;由于他们的工资较低, 在社会底层, 人们所嘲笑的对象, 做着苦力但是工资确很低。 (3)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所形成的, 如汶川地震中的难民。[3]19世纪英国晚期历史法学派集大成者梅因曾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 到此为止, 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个人由对集团的依附转变为自由意志, 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通过订立契约去确定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不再受控于家族意志, 获得契约行为的正当性, 个人最终替代集团取得真正的民事主体地位, 即所谓的契约正义。[4]然而也有学者认为, 也要“从契约到身份”。

徐国栋教授认为我国民法学界在“身份”这一概念的认识上比较狭隘, 在很大程度上将其圈定在“亲属关系”的范围之内, 这种认识使得我们往往忽略了之外的其他身份, 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弱势群体。法律应当对代表着弱势群体“身份”给予特殊的保护。[5]

由此可见,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平等, 自然人在家境、个人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 法人也在规模和资金等方面存在差异, 与国外其他国家相比, 我国民法还调整了一些本该由行政法调整的国家财产关系和公产关系, 对于此等关系的当事人地位是不平等的, 不少学者主张将《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平等主体”的限制语去掉。正是基于以上原因, 民法对于人身关系的调整, 对于指代弱势群体的“身份”的保护, 在强者和弱者之间以合法的形式订立契约, 以谋求法律对于社会资源的合理性分配, 这也正是“从契约到身份”理论的意义所在。

凸显人身关系在民法调整对象中的重要地位, 也是民法本位的体现。民法首先应是普通民众之法, 应当关怀中国最普通百姓的法益。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方面的人格利益, 是人之为人所必不可少的权益, 是关乎每一个普通民众生存和发展的切身利益。民法的以“民”字开头, 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民法的本位。民法的权利本位是以人为本理念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6]

三、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特点

关于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特点, 学生将结合民法的性质和民法的基本原则谈谈自己不成熟的看法。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特点首先是平等。正如前文所提, 一些学者主张将《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平等主体”的限制语去掉, “平等”的不是主体, 而是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方式。[7]民法通过赋予当事人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地位, 平等的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 从而以平等的方法调整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特点其次是自愿, 即意思自治。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对于民事关系, 国家往往扮演旁观者的角色, 不做过多干预, 以保证其自由度。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意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调整相互间的关系。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法》的体现尤为突出。

最后, 民法对于遭受侵害的人身关系的调整采用的是补偿的方法, 通过迫使侵害人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的方式使遭受侵害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这和民事责任的概念相关。民事责任通常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侧重于补偿, 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 不同于刑事责任所侧重的惩罚。

四、结语

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法律提倡和保障的主要内容, 在现如今我们更应该将人身关系的重要性熟悉, 并了解其重要作用。并且应渐渐转变其与财产关系的地位, 使得那些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并不是给有钱人玩的游戏, 它更多的应该为人们所利用, 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 不可以仅仅为那些有权有势的人谋求福利, 那些社会边缘人所需要的帮助和救济才是更加需要我们所关注的, 只有平衡好这两点之间的关系, 才会使社会充满正能量。那些报复社会的边缘人员并非本质上是坏的, 而仅仅是由于他们在这个社会中找不到了公平正义存在。因此才会想到保护社会的引起社会关注这一下下之策。笔者认为,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民法将调整对象放在人身关系上已经指日可待。

摘要:我国民法深受前苏联民法的影响, 尽管我国现行民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正, 将二者的地位由不对称变为平行, 但仍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后。中国未来的民法典, 不仅要调整人身关系, 还要将其置于财产关系之前, “认真地寻找丢失的人格”[1]。本文主要阐述的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重要性及其特点, 以便人们更好地了解人身关系在民法调整中的地位。

关键词:民法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必要性,特点

参考文献

[1] 徐国栋.民法的人文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67-88.

[2] 徐国栋.再论人身关系[J].中国法学, 2002 (4) .

[3] 白桂梅.人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193.

[4] 胡启忠.契约正义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12-16.

[5] 徐国栋.“人身关系”流变考 (下) [J].法学, 2002 (7) .

[6] 魏振灜.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0.13.

论依法行政的必要性范文第5篇

然而, 笔者认为, 在网络环境下, 著作权, 尤其是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仍然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这首先是由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决定的。

1 合理使用制度完善了著作权制度, 使著作权法体现了法律的基本价值, 即正义性价值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人们愈来愈认识到信息对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由于信息的无形性特征, 权利人对信息的利用并不能阻止其他人利用同样信息;同时, 信息一旦公开, 权利人便无法掌控信息, 信息的理想价格便为零, 这对信息市场是一个毁灭性的威胁。这时, 法律首先依据财产法的基本原理授予信息产品以垄断性的财产权, 便产生了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但新的问题出现了, 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 而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于是权利限制的观点便被提出, 而合理使用制度正是最重要的权利限制之一, 它平衡着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利益关系。而私力救济手段在阻止非法入侵, 保护权利人应得收益的同时, 也阻止了原本对作品的合法的利用, 这种做法无疑是不利于作品的传播和社会发展的。私力救济手段使得利益的天平在新一轮平衡的基础上又倾向了作者、传播者和相关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及其合理使用制度所体现的公平、平等等正义性价值是私力救济手段所不能达到的。

2 技术保护措施是著作权人在网络时代保护自己权利的重要手段, 同时它与合理使用制度也不存在根本的冲突

技术保护措施是指用来防止或禁止侵犯法律规定的任何著作权或相关权、或侵犯数据库特别权利的任何装置、产品或装入装置、产品中的零部件。美国和欧盟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或正在建立有关技术措施的保护制度。很多国家 (包括我国) 国内法以及相关国际条约都对著作权人采取技术保护措施 (私力救济) 予以肯定、对其他人的规避行为予以禁止。

但是法律并非禁止所有规避行为, 而只是禁止那些构成对版权侵犯、未得到法律或者版权人许可的行为。如美国1998年DMCA法案第1201条明文规定了七项禁止规避的例外, 其中包括非赢利性图书馆、档案馆和教育机构的例外;反向工程的例外;加密研究的例外, 这有利于阻止技术措施对合理使用的限制。而且美国DMCA法案对行为的禁止目的只是为了有效地控制对作品的接近而没有涉及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 合理使用是有关侵权的辩解, 而不是规避技术措施的辩解, 只有访问获得授权后, 传统的不侵犯著作权的辩解, 包括合理使用才可以完全适用。因此, 在网络环境下, 著作权法及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仍然有存在的必要性。著作权制度判断了对哪些享有作品能够享有著作权, 可以使用技术保护措施予以保护。合理使用制度判断了他人在网络环境中合法地取得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后, 在哪些范围内可以不经权利人的许可并无须付费的条件下使用作品。

3 网络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 它应当遵守合同法、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当然也应当符合合理使用制度

网上著作权作品通过网络合同进行交易, 即著作权所有人对自己的作品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对象提出要约, 表明自己许可他人使用自己作品的条件。利用者同意著作权人要约进行承诺, 在支付对价后可通过电子手段获得所需要的信息。也就是说作品通过程序化地允诺使用条件而获得了流通的性质。

有的学者担心, 一旦交易条件由著作权人决定下来, 如果这些条件违反著作权法的原则, 比如侵害了合理使用制度, 该契约是否有效。然而, 笔者认为, 网络合同本质上就是一种格式合同, 它应当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 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 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 要订立格式合同, 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网络合同完全符合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 它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 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 也违背和动摇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因此, 各国立法中都对格式合同进行了限制。如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其中就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的规定。所以, 如果网络合同中存在损害公众利益的条款, 比如侵害合理使用的空间, 禁止购买者对作品进行讽刺性模仿或批评, 该条款应当无效。因此, 在网络环境下, 合理使用制度仍有其存在的空间, 数字加密和数字合同一起并不能成为著作权的替代物。

摘要:著作权法及其合理使用制度所体现的公平、平等以及正义性价值是私力救济手段所不能达到的, 著作权法及其合理使用制度并不会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而消亡, 实际上也不能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而消亡。

关键词:合理使用制度,技术保护措施,网络合同

参考文献

[1] 周长龄.法律的起源[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3.

论依法行政的必要性范文第6篇

1 酒店情感管理的必要性

1.1 酒店产品的主要特点与情感管理

第一, 酒店服务包含人的情感因素。因为酒店的服务有许多是直接面对客人的, 酒店要求员工在为客人服务时始终保持微笑, 热情, 彬彬有礼的态度, 这就要求酒店员工特别是与顾客广泛接触的基层员工在付出劳动和知识之外还要付出情感劳动, 使顾客真正感受到宾至如归的感觉。

第二, 酒店服务产品生产和消费的同时性。服务员生产服务产品的同时也是顾客消费的同时。员工的情感表现对于顾客的感知和满意度有重要影响, 员工在工作中应表现积极情感。

1.2 酒店基层员工工作的特点与情感管理

第一, 复杂程度不高。酒店基层员工工作有许多为简单的体力劳动, 而且在酒店经营淡季的时候, 酒店有的部门如客房部一般安排员工做计划卫生等重复单调的工作。

第二, 酒店基层员工工作要求员工的忍耐性好。如在餐饮服务中, 难免碰到十分挑剔的顾客, 当挑剔的顾客一次次不满提供的菜品而对服务员横加指责时, 服务员也必须保持温和彬彬有礼的态度。这要求员工的压抑情感的能力比较强。

第三, 劳动强度大。比如在餐饮部、客房部等部门服务员工作强度较大。一般的酒店要求客房部员工一天打扫十四间客房, 特别在酒店经营旺季的时候, 酒店住客率高, 生意繁忙, 这时客房部员工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 他们在劳动强度较大的打扫客房的任务之外, 客房部员工还必须为顾客提供其他服务。在酒店经营的旺季, 酒店可能要求员工取消休假去加班, 可能连续十几天没有假期休息, 过度加班是员工十分逃避和厌恶的事情。而不少酒店中有一不成文的规定, 加班少于两个小时不给员工计算加班工资, 这对员工是十分不公平的。这容易引起员工心理不平衡的情感。

第四, 协同性。酒店员工在为客人提供服务时, 需要部门内部以及部门之间的良好沟通和协作。如需要在房间用餐的顾客要求客房服务员为其联系餐饮部送餐, 客房部员工则需要和餐饮部员工进行沟通, 共同完成客人的这项需求任务。要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酒店员工在工作中必须共同协作, 这需要酒店内部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融洽的人际关系。研究表明, 积极的情感易使个体与他人建立积极的人际关系。

1.3 酒店基层员工的特点与情感管理

第一, 酒店基层员工普遍呈现年轻化的现状和趋势。由于青年自我意识的发展, 自尊心增强, 一部分人具有隐藏自己内心情感的倾向。酒店若忽视他们情感状态, 容易对员工造成情感伤害。

第二, 酒店基层员工一般尚处于职业生涯发展阶段的前期。员工自我实现的心理需要要求其职业生涯有更好的发展。

第三, 员工的工作成熟度和心理成熟度是不同的。这就导致拥有不同工作成熟度和心理成熟度的员工的心理需求是不同的, 他们对于领导风格的要求也是不同的。

第四, 酒店基层员工以女性占多数。酒店基层女性员工扮演的社会角色使得她们有时在工作中和家庭生活中遇到冲突, 酒店应加强对女性员工工作和生活上的关心, 创造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

1.4 酒店制度管理的特点与情感管理

第一, 等级森严, 一级管一级, 不可越级管理和上报。员工容易产生一种疏远感和受雇佣感, 进而形成强大的心理压抑, 漠视酒店的经营发展。

第二, 酒店制度管理缺乏情感色彩。酒店制度管理一般通过员工手册来宣传酒店的管理制度, 而翻开员工手册, 其大多条款是对员工行为规范的规定, 若违反规定则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而对于员工的奖励激励条款则十分稀少, 没有任何感情色彩, 使员工在心理上产生一种紧迫和受管制感。

第三, 开罚单惩罚基层员工。酒店制度管理中动辄用罚单来惩罚员工过失和控制成本, 使员工承受的压力大, 心理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一线员工工资本来就低, 这种开罚单的制度管理方式无疑让员工心理产生不平衡感。

2 酒店基层员工情感管理的基本途径

2.1 酒店基层员工招聘和培训期间的情感管理

(1) 招聘易于进行情感劳动的员工:酒店的服务产品需要基层员工付出情感劳动, 要提供优质的服务必须要有优秀的员工。酒店应根据各个基层岗位的特点, 对各个岗位员工的素质、性格的要求招聘员工。

(2) 培训酒店基层员工的情感劳动:酒店基层员工进行成功的情感劳动需要经过一定的培训, 特别是深层表演这种形式的情感劳动。

2.2 酒店基层员工在职期间的情感管理

(1) 尊重和肯定酒店基层员工: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 任何人都有被尊重和肯定的需要, 尊重和信任员工是情感管理的基础。尊重和肯定员工, 不仅体现在对员工的尊重, 对员工人格的尊重, 也体现在对员工工作的肯定和对员工意见的尊重。

(2) 加强与员工之间的情感交流与沟通:酒店在情感管理中, 管理者要对下属充满热情, 以情感人, 用亲切的“情”与员工进行情感交流, 用“情”沟通, 在沟通时要注意青年员工的自尊心强、易冲动等特点, 要注意关心基层女性员工的工作及生活上的困难。

(3) 为酒店基层员工制定职业生涯发展计划:人人都有自我实现的心理需求, 大多酒店基层员工的自我实现需求体现为职位的晋升。而酒店金字塔型的管理层级结构使酒店不可能有许多管理岗位的设置。酒店应积极实施情感管理, 了解员工需要晋升的需求, 帮助员工制定职业生涯发展计划, 并进行相关培训, 帮助员工实现职业生涯的发展。

(4) 建立合理的薪酬体系:根据亚当斯的公平理论, 员工的工作动机不仅受其所得到的绝对报酬的影响, 而且受相对报酬的影响。酒店应建立合理的薪酬体系, 可以实行绩效工资制, 根据多劳多得的原则, 进行薪酬分配。

(5) 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对影响员工的情感起着重要作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包括合理设计工作程序, 提供合适的工作工具和构建和谐的工作氛围等。

(6) 培育企业文化以增强基层员工对酒店的情感:文化是情感的基础。一个组织拥有什么样的文化, 就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员工有什么样的情感。进行文化变革, 引进培育先进文化是酒店的重要任务之一。酒店应培育大家庭式的企业文化, 酒店关心员工的成长, 员工关注酒店的发展, 建立起酒店与员工的深切情感联系。

酒店情感管理对于酒店基层员工的情感劳动、酒店服务质量、顾客满意度、酒店的经济效益以及酒店基层员工的满意度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

摘要:酒店是劳动密集型企业, 酒店基层员工在为客人提供服务时需要进行情感劳动, 因此酒店基层员工的情感管理对酒店有重要意义。通过对酒店基层员工情感管理的现状及必要性加以剖析, 发现酒店产品主要特点、酒店基层员工工作的主要特点、酒店管理者、酒店制度管理的不足等等因素对酒店基层员工的情感都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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