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案例教学方法论文范文

2024-07-27

票据法案例教学方法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被普遍认为与国际通行的票据无因性原则相抵牾,以至要求修法的呼声日盛。然而在当前社会形势下,金融市场仍有待进一步完善,金融秩序仍需强调安全性与稳定性,修法未必是最佳路径。而有效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或亦可使其自洽于票据法体系而无伤法律的稳定性。

关键词:票据法;无因性;法律解释

票据法自1995年颁布之后,被最多讨论的就是其第十条,其中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2004年票据法虽经修改,但此条规定仍岿然不动。

对于该条规定的讨论自1996年票据法甫一施行便已展开,理论界与实务界普遍认为其有悖于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无论是持绝对无因性还是相对无因性的论点,几成共识的论断是: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已与当前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继而建议修法的呼吁也是日盛一日。然而,诚如有学者所言“人们思考和寻找解决办法的指向,首选的是制定和完善相关立法,能否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体系内,通过释法作为解决问题的路径,则很少论及或重视不够。在法律实践中,法律的完善和漏洞的弥补,立法是一个主要的路径,但不是唯一的路径,法律解释在完善法律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应引起重视。”〔1〕

一、票据法的立法进程及“历史解释”方法的运用

法律一经制定,就是历史的产物,都有其一定的历史背景、符合特定的历史条件、基于相关的历史事件、形成了相应的历史资料,而“历史解释”的方法就是从中探明法律生成的历史基础,并以此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2〕

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票据法规是中国人民银行于 1988 年 12 月 19 日颁布《银行结算办法》,它改变了我国的银行结算方式, 开始试行票据制度。但因其属于银行结算业务管理的行政性规章,该文件仅规定了银行监督管理的职能, 主要是强调银行结算业务的安全性,所以将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票据关系缺乏应有的独立性,票据的流通必然局限于极狭隘的范围之内。〔3〕而第一部关于票据制度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它以国际通行的票据法律规范为蓝本,去除了《银行结算办法》中的一些陈旧的、落后的、不适合市场经济的内容。但也不乏未尽如人意之处,其中主要的意见集中在票据法第十条,认为其过分强调了安全性而忽视了经济效率。

对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5年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专门作出了解释:“许多部门、地方和金融机构提出,票据当事人在签发票据或取得票据时,应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票据的人应当给付对价。目前票据使用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有些当事人签发票据没有真实的经济关系为基础,利用票据进行欺骗活动。”〔4〕对于此种解释,一方面我们需要了解当时的经济社会环境:20世纪90年代初,伴随着企业三角债的盛行、非法金融业务的蔓延、恶性通货膨胀的加剧、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当时出现了严重的恶性信用膨胀。作为应对,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因此在立法及政策层面上,考虑到当时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相关制度还未建立完善,交易安全不得不被着重强调,所以顺理成章的,票据法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坚持票据真实性原则。另一方面,立法机关对该条进行格外的“说明”恰恰说明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与现代票据法理论以及我国票据法的基本原则存在矛盾之处。因为不仅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价值问题已为现代票据法理论所肯定和公认。〔5〕在监管机构对票据欺诈活动力所不逮的形势下,这种妥协实际可以理解为一般性法律原则对这种金融监管乏力的救济,或者说是一种“宣示性条款”,尽管其欠缺相关的法理依据。

与此同时,票据法第十条作为一般性条款,其本身并不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性,因为其并没有规定法律后果,所以并不是“法律规则”。质言之,第十条大量的留白并不能说是立法的疏漏,就其立法原意来讲,与其说是希望以此来解决票据欺诈行为,毋寧说是为之后可能要制定的实行性规则预先设立法律原则的依据,其法律效力是隐而不发的。诚然,解决当下的社会问题,或者追求短期的政策目标,毕竟以规章或者法律范畴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更为适宜,而伺问题解决或目标实现,一般性条款中的留白也并不排除能自洽于其他的目标取向。因此票据法第十条可以说是时代的产物,是基于特定的历史需要而遗留下的与其基本原则相矛盾的规定。但票据法作为票据法律制度的基础性规范绝不是僵化的,“第十条”在显示其固有矛盾的同时,也积蓄着其作为一般性条款的张力,这种张力也让它有可能保持灵活度、有空间重新被解读、有条件相容于体系,从而在法律解释中获得与时俱进的生机。

二、票据法的制度体系及“系统解释”方法的运用

票据法律规则作为一个规范系统,任何解释都要置于这个系统之下才能获得准确的理解。这就是系统解释的方法,它要求“正确把握元素与整体之间的关系,使法律文本的含义冲出了被解释的法律文本本身,并通过存在于周围的其他文字、规范、制度乃至事实背景,发现其最为合理的含义。”〔6〕

对于票据法第十条而言,也需要将其置于相关的规范系统中去理解。该条本身虽然在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的问题上显得保守,但在整部票据法中,又有很多地方在坚持无因性的立场。比如:票据法第十一条的表述,真实交易关系的缺乏并不能必然导致票据效力的丧失,而票据法第十二条也没有将无真实贸易关系的票据转让列为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形。此类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贯彻了票据的无因性,但显得不够彻底,留下了一些矛盾之处,也带来了实践中的一些困惑。

所以为了澄清矛盾,中国人民银行及之后所颁行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都强调:“商业汇票经过承兑,即行有效,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不得以交易纠纷或本身承兑的责任,拒绝支付票款。”即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通过保证商业汇票按期付款,进而推动票据承兑授信业务的发展、保障并促进票据流通转让的畅通。而后司法机关也作出回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中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08年该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更加强化了这一立场。此后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基本认可票据关系和基础交易关系分离,基础交易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这一票据无因性原则。

检察机关的有关人员也对票据法第十条进行过文意解释:“票据法对票据流转过程中虽有‘真实交易或真实债权债务’的要求,但其出发点在于要求汇票的背书转让取得要支付对价。”〔7〕他们认为票据行为除了可基于“交易关系”之外,还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法律概念,且包含了买卖关系等在内,这使得票据在流转环节彻底的无因化了。尽管这仅是一种学理解释,但其所反映出的态度和立场也是我们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可资依据的。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下,金融监管部门作为执法机关,对票据市场起着更直接的导向作用,其所引致的事实是:不管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为何,其形式要件早已经有了公认的、且在金融部门通行的标准。

如前所述,在我国这种票据法律规则体系下,票据法第十条实际上已经作为一种“一般性条款”而存在。它势必要保持伸缩性,同时也要遵循一般性条款的法律适用规则,即“禁止向一般性条款逃逸”。同时,上述规范中对无因性的强调,集中在票据的流通环节,目的在于充分保障票据流通性。在对票据法及票据法律体系进行“系统解释”的视域下,不难看到在我国当前的票据法律制度,至少在票据二级市场的流通环节,已经完全认可了票据的无因性。

三、票据法的法律实施及“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

“徒法不能自行”,票据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所要达成的法律目的或目标,需要在具体的经济政策中获得实现。经济政策当然应具备充分的弹性,以保持其灵活性和时效性,但法律作为基础规范须提供相对稳定的行为预期,同时也应该为弹性经济政策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换言之,法律不应该因其自身的稳定性而陷入机械和僵化,以至于成为弹性经济政策的障碍。所以,对票据法的解释还需要结合一定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政策,以此判明如何能够实现其立法目的。这就是“目的解释”的方法,其任务就是“要到法律条文的背后去探寻立法制定该法时意欲达到的法律目的或目标,这些目的或目标也就是立法者希望通过该法的实施所欲达成的社会目标或社会效果。”〔8〕

而我们当前所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是:信用体系的建设仍然滞后,局部金融风险也未完全抑制,依然存在过度的信用膨胀。所以在票据领域中,对于“融资票据”仍然持否定态度。所谓“融资票据”,是指那些单纯为了融资,与实体交易无直接关联的票据。尽管其在现实中大量存在,但在票据法制层面和金融监管层面上并未受到合法性评价,因而我国票据法律制度所承认的依然只有“结算票据”,即对生产、流通等领域的实体交易承担支付结算功能的票据。〔9〕我国在票据立法及金融监管层面早期的态度是:“只要票据是真实的,代表着真实的商品由卖方向买方的转移,那么扩大对这种真实性票据的贴现就是安全的,对这种真实性票据贴现就不会造成信用的膨胀。基于此,当时我国就将没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排除在发展规划之外。”〔10〕这种立场尽管历经三十余年已逐渐式微,但时至今日,依然不能说已经完全失去了其合理性基础。

而与此同时,当前对“融资票据”的法律限制也仅仅局限在票据一级市场的开票环节,在流通、贴现、解付环节,则完全贯彻了无因性原则,不应因其“融资票据”的“原罪”而对其进行限制。并且在银行实务操作中,在汇票到期银行付款之时,银行只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性和持票人的有效证件。也说明我国银行在实务中坚持了票据的无因性,承认票据可以自由流通背书转让。因此,票据法第十条对“真实贸易关系”的强调,其约束力仅限于“融资票据”的开票环节。所以说在政策层面上完全放开对融资票据的管制之前,票据法的无因性原则仍然是相对的。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那样:“结合当前的金融体制来看,第十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对融资性票据的限制。”继而认为:对于在不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甚至是通过提供虚假合同的方式来取得融资性票据,票据法第十条就发挥了效用。〔11〕但正如上文所述,票据法第十条作为一般条款,不可直接在司法活动中被援引。因此,即使该条款应该在融资性票据的管控中发挥效用,也应该是通过具体的金融监管规范去实施此类具体的监管活动。质言之,票据法第十条的法律效力应该是间接的,而不是直接的,当且仅当为有关融资性票据的金融监管规范提供立法依据。尽管也有不少人认为:对融资性票据持否定态度和形势发展不符,应发挥票据的融资功能,允许发行融资性票据。〔12〕但就目前而言,包括金融体系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度恐怕还难以支持,而一旦时机成熟,我们便应该讨论票据法第十条的存废问题,而不是讨论法律解释的问题。

由是可知,有效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亦可使票据法第十条自洽于当前的票据法体系。当下的中国的市场经济,特别是金融市场正处在急速的发展期和急剧的调整期,如何把握好金融创新和金融稳定的关系,如何对效率和安全进行价值平衡,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都将是金融立法者、金融監管者以及金融从业者需要面临的根本问题。同样,票据市场也在这股历史洪流中不断带给我们机遇和挑战,面临着不断发展变化的新事物、新形势、新挑战,我们应当充分运用各种法律方法、及时呼应各方关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所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毫无疑问,这同样是我们金融法制工作应该遵循的重要原则。

〔参 考 文 献〕

〔1〕蒋传光.重视法律解释的作用〔N〕.法制日报,2015-06-05.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86.

〔3〕段卫华,胡海涛.票据无因性原则之理论探讨及其立法完善〔N〕.河北法学,2005,(09).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5 年第4号(73).

〔5〕吕来明.票据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124.

〔6〕致远.系统解释法的理论与应用(上)〔J〕.法律适用2002,(02).

〔7〕史卫忠,李莹.银行承兑汇票中介业务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N〕.检察日报,2012-07-27.

〔8〕蒋惠岭.目的解释法的理论及适用〔J〕.法律适用.2002,(05).

〔9〕刘宏华.票据有因性观念的坚守与超越——对真实交易背景规则的辩护〔J〕.法学杂志,2007,(03).

〔10〕严文兵,阙方平,夏洪涛.论开放融资性票据业务及其监管制度安排〔J〕.经济评论,2002,(05):96-99.

〔11〕王璐瑶.浅谈《票据法》第十条的意义与适用性〔J〕.法治与社会,2017,(03).

〔12〕万静.票据法颁布20年问题凸显〔N〕.法制日报,2015-03-12.

〔责任编辑:张 港〕

票据法案例教学方法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企业集团 票据 集中管理

票据作为重要的支付工具之一,在资金配置、流动性管理、风险分散和货币政策传导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经济金融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随着我国企业集团业务和规模的拓展,票据结算已是企业集团资金运营中非常重要的结算方式。

票據结算量在企业集团业务总量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但是大中型企业集团中,普遍存在着成员单位的票据各自保管、信息分散等问题,集团公司不但不能集中票据资源,无法充分发挥票据使用效益,还可能由此引发各种风险。实现票据的集中管理,有利于企业集团对成员单位票据情况的统一管控,提升财务管理能力,也有利于集团内票据头寸的统一归集和灵活分配使用,实现资源共享,全面提高企业集团的运营效率。

一、企业集团票据分散管理中面临的问题

从当前情况来看,企业集团对票据管理的集中程度相差较大,由于管理成本、人员、地域等因素限制,企业集团多采取“谁收票,谁管理”的分散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弊端。

(一)管理成本高

票据分散管理中,票据的保管和使用风险较大。成员单位一般将其存放在保险柜中,一旦被盗或污损,将会给企业造成麻烦甚至损失。同时,很多成员单位由于信息化水平所限,票据信息通过手工记录或用电子表格登记,管理方式较为落后,容易出现信息缺失甚至错误。

(二)利用效率低

在分散管理的情况下,票据一般持有到期,或者背书转让、贴现,没有充分发挥作为准现金的灵活流转功能。另外,如果企业拟背书转让票据,由于票据金额一般不是正好购买原材料或其他商品的价格,有时需要拆分,很不方便。

(三)资金成本高

在分散管理模式下,成员单位面临着票据保证金和贴现利息支出双高的局面,如果选择商业承兑汇票,则流通度低;选择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金要求高。同时,由于票据业务形不成规模,也很难得到商业银行更大力度的服务支持和价格的优惠。

(四)信息共享程度低

由于分散管理,票据信息分散于企业集团的各个成员单位,成为信息孤岛,一方面,集团总部很难全面、深入地掌握整个集团的票据信息;另一方面,企业集团也无法对成员单位的票据实施有效的信用管理和风险监控。

二、票据集中管理模式分析

鉴于分散的票据管理存在的诸多弊端,出于发挥企业集团的整体效应的需要,票据管理方式已经由最初的分散管理方式向集中管理方式过渡。具体来看,目前企业集团票据集中管理模式可以粗略地划分为实物集中管理、虚拟集中管理、内部贴现管理和票据池综合管理四种模式。

(一)实物集中管理模式

票据实物集中管理模式是指由集团公司以行政指令的方式,将本集团各成员单位的商业票据全部集中于集团总部,由集团资金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负责票据收入和支出计划的编制、票据保管和会计记录。成员单位收到的所有商业票据均须按照规定的周期,送交资金结算中心或者财务公司保管,票据支出、使用时,按照集团公司审批流程,到资金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领取。

通过这一管理方式,集团公司可以全面了解各成员单位票据的收支情况,监测票据存量及其增减变化,有效监督票据收支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有效降低票据遗失或者被盗等管理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但是,一方面,实物管理模式管理成本仍较高,票据在总部和成员单位之间流转将产生较大的管理成本,对于存在大量异地成员单位的企业集团来说,成本高效率低,操作难度很大;另一方面,实物票据忽视了各成员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缺乏相关理论和法律的支撑,容易产生集团总部、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与成员单位间的矛盾,也不利于发挥成员单位的管理积极性。

(二)虚拟集中管理模式

票据虚拟集中管理模式实质就是票据信息的集中管理,主要内容是对票据收支信息进行统一归集,以票据信息为手段对成员单位的票据实物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成员单位发生的每笔票据收支,实物仍然由其自行保管,但要将收支信息及时传递给集团公司的资金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

这一管理方式吸收了票据实物集中管理模式的优点,集团公司总部既可以全面地了解票据信息,同时还降低了管理成本,也尊重了成员单位的独立法人地位,避免了计划管理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提高了管理效率。但是,一方面,与实物管理方式相比,信息集中管理缺乏有效的管控手段,如果没有严格的管理体制上和财务制度上的保障,可能造成管理信息迟报、漏报,甚至失控;另一方面,虚拟集中管理对信息系统的建设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于缺乏全面联网的集团来说,如何保证信息的安全、及时传递,存在一定困难。

(三)内部贴现管理模式

票据内部贴现管理模式是指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需要融入资金时,将持有的票据贴现给所在集团的财务公司。与上述两种模式相比,由于充分尊重了成员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和独立的经济利益,采用的是经济手段而不是行政命令的方式,更易于推广。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模式是基于成员单位向财务公司的融资成本低于商业银行,可以实现降低融资成本的目的。

但是,这一方式仍无法突破传统的资金管理理念,成员单位手中的票据无论是持有至到期、背书转让,还是向财务公司申请贴现,或者是在票据到期之前将其给供应商,都不可避免地存在“错配风险”,出现时间、金额或利率上的错配问题,使交易无法达成,从而使成员单位持有大量的应收票据,造成票据资源大量沉淀而无法充分发挥流转功能。

(四)票据池管理模式

与以上模式相比,“票据池”管理模式是指,以未到期商业票据的代保管功能为依托,集票据托管、质押融资功能于一体,是对传统的票据代保管业务的拓展和延伸,它通过对票据资源的灵活运用,盘活流动资金,充分实现了票据资源应有的价值。目前,商业银行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票据池”管理功能。企业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完全外包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提供对商业汇票的鉴别、查询、保管、托收、贴现及质押等一系列专业服务,以降低企业票据管理成本、控制票据保管风险。

“票据池”为企业集团加强票据集中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服务平台。一方面,企业将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商业银行后,就可以绕开票据贴现利率的限制,直接换取银行信贷额度,而无需选择向商业银行申请贴现,从而避免高额的贴现利息支;另一方面,还可以利用银行的网点和信息系统以及专业化管理优势,解决票据集中管理中面临的高额管理成本,降低企业集团的票据业务工作量,更加科学高效管理票据资源,从而使企业将全部精力集中于主业,并有效地锁定经营风险。

三、财务公司“票据池”模式的探讨

结合部分银行推出的“票据池”业务,财务公司应当充分发挥作为集团公司金融平台的职能,将集团成员企业拿在手中的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的大量票据集中管理起来,实现票据的内部流通,在对外支付时,促进整个集团最大限度地使用票据,将现金流尽量在集团内部流转,降低资金短缺企业的融资成本,减少整个集团对外部融资渠道的依赖,提高整个集团的资产质量。

(一)财务公司“票据池”主要功能

通过以财务公司为主导的整个集团的票据池的建设,成员单位除了可提高票据管理水平、增加票据安全、减少劳动量、按需对票据进行拆分和合并外以外,还可以借助财务公司的金融平台,派生出许多经济效益。目前来看,财务公司票据池可以实现的核心功能主要包括:

1.票据查验和保管。财务公司委托提供银行承兑汇票鉴别服务,查验汇票真伪,并向汇票承兑行查询,成员单位在收到银行查验通知后,办理发货,对查验真实的票据,银行代为保管票据,减少了票据被盗抢的风险。

2.票据到期托收。银行定期清点票据、及时安排向承兑行办理到期托收。

3.质押融资承诺。利用财务公司信用,向银行申请授信支持,成员单位可以随时提出票据贴现、质押贷款的申请。

4.理财服务。财务公司将银行票据托收回来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等,为客户提供精细化的理财服务。

5.信息集中管理和查询。财务公司和成员单位在网上可查询票据状态和信息,集团总部可利用票据池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

(二)财务公司“票据池”的建设模式

综合来看,建立财务公司主导,依托外部商业银行的模式,最符合目前企业集团票据管理需求和外部条件。主要操作思路是:整个集团由财务公司牵头选择一家服务好、条件优惠的银行进行合作;各家成员企业就近在该银行的分支机构开设保证金账户并将收到承兑汇票质押给该银行;该银行负责承兑汇票真伪的查询、登记、保管和到期兑付(有的银行甚至可以提供上门取票的服务)。

其中,成员单位将本单位持有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托管到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将票据集中托管到财务公司在商业银行设立的票据池中;票据到期后,财务公司将托管的票据通过银行进行解付,并将解付的票据金额自动转到成员单位活期账户。成员单位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查询本单位票据信息,也可将存入池中的承兑汇票作质押开出新票用于支付;财务公司参与“票据池”的管理和对票据余缺的调剂,发挥类似现金余缺调剂的功能,进而节约整个集团的财务成本。

(三)需关注的风险和对策

1.及时建立集中规则,优化管理流程。财务公司“票据池”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及时建立集中规则,保证集中效果。例如,当成员单位需要资金时,不能自行将票据进行贴现、抵押,必须优先向财务公司提出申请。财务公司通过现金资源、票据资源的统筹运用,满足成员单位的资金需求。

财务公司应建立“票据池”管理流程,明确成员单位需要资金对外支付时的统筹分配策略。例如,首先明确是否有其他成员单位的到期票据,可以提示承兑人付款,通过贷款形式满足其用资需求;其次,如果有其他成员单位的已承兑未到期票据,可以根据票面金额、到期日等的比较,选择合适的票据进行提前贴现或抵押贷款,满足其用资需求;再次,若池内无适合票据,可以在对成员单位的相关业务进行审查后,根据实际支付需要为其签发新的票据。

2.持续完善票据集中管理的信息化平台。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集团已经实行了资金的集中管理,在账户集中管理的基础上建立起了“资金池”。部分的企业集团以信息技术为支点,已经建立了资金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对成员单位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监控。

同样的,票据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资产,也是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重要内容。“票据池”同样需要信息化管理平台。企业集团可以在财务公司的资金管理信息平台中增加票据管理模块,通过对票据收取、背书、抵押、贴现和退票等的在线管理,统一规范票据的相关操作,并及时获取成员企业的票据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快速集中各类不同金额、不同期限的票据头寸,及时进行统筹分配,实现整个集团票据资源高效共享。

3.加强预算管控和风险管理。通过票据池,集团总部可以及时、全面地掌握各地成员单位应收、应付票据信息以及票据收付结算的明细信息。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发挥统筹功能,集团需及时调整和控制成员单位既定的资金需求和使用计划,监督成员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并进行对比分析,同时,加强对票据业务的实时审查,防范和控制风险。

参考文献

[1]陈祖亮.基于票据池的企业集团资金管理模式研究[J].世界华商经济年鉴,2012(05).

[2]林伟新.基于企业票据池的信用承兑业务[J].金融管理与研究,2012(03).

[3]洪立陽.浅析企业集团的票据集中管理[J].中国集体经济,2011(34).

[4]王玉明.财务公司对集团票据管理的模式[J].选择财经界,2010(23).

[5]盛中华.海尔全球化营运资金管理研究[J].国际商务财会,2010(07).

作者简介:陈静(1970-)女,北京人,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资深经理。

票据法案例教学方法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近期,央行积极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大力发展票据融资功能,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此背景下,在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的基础上,选取2008—2019年中小企业板公司数据,利用投资-现金流敏感模型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样本企业普遍存在融资约束问题,而票据签发和融资规模的扩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票据贴现价格的提高则会加剧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为更大程度上发挥票据在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小微企业票据融资模式的创新方向,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商业银行、企业都应立足自身职能和需求,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

关  键  词:票据市场;融资约束;小微企业

DOI:10.16620/j.cnki.jrjy.2020.06.003

一、引言

票據作为金融市场上与实体经济联系最紧密的金融工具,兼具支付结算和投融资功能,能够弥补企业商业信用不足, 促进商品销售和资金流转,降低经营成本,便利交易结算,有助于遏制企业拖欠货款形成“三角债”等风险。经过近40年的时间,我国票据市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市场显著扩张,参与者渐趋多元化,业务模式推陈出新,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完善,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般贷款相比,票据融资具有资金成本相对较低、 抵押条件相对宽松、审批手续便捷、标准化程度高等优势,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传导实施货币政策,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精准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方面起到重要作用。近两年,国家也出台了推进应收账款票据化、供应链金融等方面的系列制度文件,以支持小微企业用好票据工具。然而,目前小微企业在利用票据融资方面还面临着诸多障碍,突出表现在票据流通转让不畅、信息不对称、风险多发以及衍生工具缺乏等问题。因此,疏通小微企业票据融资渠道,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更好发挥票据市场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具有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一)票据市场服务小微企业的研究

在票据市场服务小微企业方面,现有研究主要探讨了票据市场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方面发挥的作用、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

一是票据市场服务小微企业的效果评价。大多数学者认可票据市场在服务小微企业方面发挥的作用,但也指出部分现实原因限制了票据融资功能的发挥。如翟舒毅等(2020)指出,票据作为支付和融资工具能够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但是票据贴现的贷款属性、“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性质和政策环境的影响制约了我国票据市场融资功能的发挥,积极推动标准化票据发展有利于票据市场的完善[1]。任璐(2019)同样也认为票据市场易受到监管政策的影响,并指出票据承兑门槛过高和小微企业资信水平较低的矛盾是导致票据市场难以有效服务小微企业的原因之一[2]。乔青峰(2007)指出我国票据市场的载体是商业银行而非票据专业机构,认为这是我国票据市场市场化程度较低、融资功能未能有效发挥的重要原因[3]。此外,还有部分学者用实证模型探究票据市场对小微企业融资的影响。如Gertler等(2000)利用美国市场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美国票据市场的建立缓解了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约束[4]。国内学者关于这一方面的实证研究较少。

二是票据市场融资功能受限的原因分析。目前我国票据市场虽处于飞速发展阶段,但企业理论的缺乏、信用的把控不严、发展的不平衡、机制的不完善等都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信用风险方面,黄志凌(2015)指出票据具有汇兑功能、支付功能、流通功能、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认为票据融资就是利用票据调度资金, 是通过对未到期票据进行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实现的,对信用风险的担忧阻碍了票据融资功能的发挥[5]。在参与主体方面,黄茉莉等(2013)指出,目前可进入票据贴现市场的主体缺乏多样性,业务同质化明显,贴现承接能力不足[6]。在法律环境方面,杨伟(2007)指出,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其目的是防止企业套取银行信用,造成信用扩张。而事实上,这种制度并未达到有效防止信用扩张的目的,大量融资性票据经过技术操作披上真实贸易背景的合法外衣后进入市场[7]。多数观点认为,长期以来融资性票据的发展受阻,票据功能局限于支付结算,使得持有票据的中小企业被迫通过非正规融资渠道(如处于监管真空的票据中介)获得资金。在政策管理方面,胡昇荣等(2010)认为,票据的承兑签发是信用的产生过程,是比贴现更为重要的环节,但目前票据贴现仍是商业银行贷款统计的一部分,并未对贴现业务量进行单独统计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票据融资功能的发挥[8]。

三是改进票据市场服务小微企业能力的路径分析。如杨俊凯等(2019)建议提高商业承兑汇票比例,大力发展和培育商业承兑汇票市场[9]。唐建新等(2009)认为构建票据信用评级机制,实现票据市场的规范化和专业化,能够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10]。其他学者则分别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提升再贴现政策的效率、建立票据信息披露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建议。另外,有部分学者从国内外票据市场比较的视角出发,提出了改进票据市场服务小微企业效果的建议。如在票据市场管制模式方面,边维刚(2000)根据政府干预程度的高低,将票据市场模式分为放任型票据市场、引导型票据市场和管制型票据市场三类,并指出引导型票据市场模式更适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趋势和方向[11]。许茜茜等(2012)从风险视角出发对中美票据市场做了比较,指出应当加强票据市场法制及信用环境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的双重调节作用[12]。在票据机构经营模式方面,王红霞(2015)对比了国内外票据市场的发展路径, 指出应当大力发展和培育票据专营机构,强化其综合服务商和做市商职能,完善票据市场中介服务体系[13]。

(二)文献评述和本文的创新之处

总体来看,学术界已经对票据市场服务小微企业这一命题进行了广泛的论述,主要涉及票据市场服务小微企业的效果、功能受限的原因及改进路径等方面,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定性分析较多,定量分析不足。现有文献主要从理论角度对票据市场服务小微企业的情况进行评价,缺乏经验数据和实证模型的支撑。二是理论研究丰富,实践讨论有限。 为了解决票据市场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业界不断创新融资服务模式,但理论界对其涉猎有限,对其作用机制及发展方向的探讨尚显不足。

因此,本文以现有研究为前提,利用实证模型验证小微企业融资约束,并检验票据市场在小微企业融资中发挥的作用,在丰富相关领域研究内容的同时,为票据市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建言献策。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 一是创新性地利用投资-现金流敏感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先检验了样本企业是否存在融资约束,然后将票据市场的数量和价格变量纳入模型,系统地评价了票据市场服务小微企业的成效。二是阐述了现有的票据融资创新模式及作用机制,指出了未来可能的创新方向,将理论分析与具体业务实践相结合,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三、 票据市场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实证分析

票据融资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近年来的两会上,有多个委员和代表提出关于票据的提案,其中连续两年有代表提出了“取消承兑汇票”的建议。鉴于此,有必要对票据融资的功能、 作用进行研究,探讨票据市场发展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发挥的作用。因此本文将借鉴关于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相关的研究, 将票据市场变量纳入投资-现金流敏感模型进行实证分析,检验样本企业是否存在融资约束现象以及票据市场是否能够减弱融资约束程度,并结合前文研究,进一步探讨票据市场发挥作用所需的制度、政策、金融环境等外部条件。

(一)变量选取与模型选择

本文的变量选取及定义如表1所示。

本文用来具体衡量企业投资-现金流敏感程度的模型有托宾Q模型和欧拉方程投资模型。前者要求资本市场具备较高的有效性,而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尚有待完善,因此本文以Laeven(2003)发展的欧拉方程投资模型为基础[14],引入票据融资相关变量,建立如下模型进行实证分析。

其中,j表示企业,t表示年份,I表示企业的投资支出,K表示企业的期初资产总额,Y表示企业的营业收入,CF表示企业的现金流量。在引入的票据市场变量中,PJL表示票据规模, 用票据签发量衡量;PJP表示票据价格, 用票据融资加权平均利率衡量;PJS表示票据市场的发展程度, 用票据融资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衡量。此外,?渍表示个体效应,?准表示时间效应,ε表示误差项。

根据投资-现金流敏感模型的相关理论,企业的内部管理者和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外部融资成本的提高,企业无法从外部获得足够的资金,只能依赖内部现金流进行投资,因此投资-现金流敏感系数可以用来衡量企业的外部融资约束程度。也就是说,若企业不存在融资约束,即其投资行为符合理论上的最优路径,则β1>1,β2<-1,β3≥0,β4<0。若β4>0,即企业的上一期现金流的增加会导致本期投资支出的增加,表明企业存在外部融资约束。将变量PJL(票据规模)纳入模型时,若β5<0,则表明票据市场的发展能够缓解企业投资对内部现金流的依赖,减轻其融资约束。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主要研究票据融资对中小企業融资约束问题的影响, 研究样本为2008—2019年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考虑到样本的一般代表性,参考相关研究将如下企业剔除:(1)金融类公司;(2)资产负债率大于1, 即资不抵债的企业;(3)ST、*ST类公司;(4)部分财务数据不完整的企业;(5)观测值为负的企业,可能是由于企业重组或兼并收购等形成的异常值。经过筛选,最终得到了455家企业构成的平衡面板数据进行投资-现金流敏感性模型的实证分析。其中,样本企业的财务数据来自WIND数据终端,票据融资规模、加权平均利率、票据融资余额占贷款余额的比例等票据市场相关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历年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三)回归结果与分析

1.描述性统计

本文运用Stata14对主要变量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其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中国中小企业的投资支出,即企业当期购置固定资产等支出占当期总资产比值的均值为0.0802,是大于中位数0.0565的,这就表明选取的上市中小企业样本中大部分公司的投资支出是右偏分布。从营业收入来看,通过该指标的标准差、 最大值和最小值之间的差距,可以断定选取的样本公司之间的营业收入存在很大的差异。 而通过对企业现金流的描述性统计分析来看,其均值和中位数之间的差距不大,而最大值和最小值之间有很大的差异,这就意味着样本中的上市中小企业的财务结构较为多元化。

组内标准差是指在时间t, 样本值与按个体计算的样本均值的差异,它反映个体在时间上的差异信息;组间标准差是指个体的样本均值与总体均值的差异, 它反映不同个体之间的差异信息。从企业财务数据的标准差可以看到,造成投资支出和现金流的波动方面,企业个体间的差异影响,要小于时间因素影响,表明企业投资支出和现金流更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接下来的实证分析也证实了这点。

2.实证分析

针对动态面板模型,本文运用系统GMM方法对模型进行估计。 模型实证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2—4列分别是以票据规模、 票据价格和票据结构为被解释变量的结果。从解释变量系数看,三个模型中(CF/K)j,t-1的系数(即β4)均为正数,证明样本企业的投资支出与其现金流存在正相关关系,即企业面临着外部融资约束。而(CF/K)j,t-1×PJL,即票据签发额与企业现金流交互项的系数为负,说明票据签发量的增加,即票据市场的发展能够改善企业的融资约束问题。(CF/K)j,t-1×PJP,即票据融资价格与企业现金流交互项的系数为正,说明票据贴现利率越高,票据融资越困难,企业的融资约束问题越显著。(CF/K)j,t-1×PJS,即票据结构与企业现金流交互项的系数为负,说明随着票据融资在全部贷款中占比的提高,企业的融资约束能够得到缓解,同样证明了票据市场的发展能够改善企业的融资约束问题。也就是说,票据签发和融资规模的扩大都能降低企业的融资约束水平,而票据贴现价格的提高则会加剧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

同时,为增强模型结果的可靠性,在系统GMM估计中对模型设定的合理性和工具变量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其中,AR(1)结果的P值均为0,AR(2)结果的P值分别为0.073、0.169和0.104,表明在5%显著性水平下,AR(1)拒绝原假设,AR(2)无法拒绝原假设,即差分后的残差项存在一阶序列相关,不存在二阶序列相关。过度识别检验Hansen Test检验的结果也表明使用了合适的工具变量,由此可以认定设立的模型是合理。

3.小结

通过我国票据市场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資约束影响的实证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研究结论:(1)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约束问题。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 本文仅选取上市中小企业作为研究样本,但非上市的小微企业中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更甚,因而可以认为我国小微企业面临着较高的融资约束现象。(2) 票据市场的发展能够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来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由于承兑银行多数是出票企业开户行,对企业资金运营情况有较好的掌握,可以对企业资金偿还能力做出合理的预期及判断,从而能在较大程度上降低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企业的外部融资能力得以加强,投资-现金流敏感性有所减弱,因而融资约束得到缓解。此外,由于票据持票人不仅可以追索其直接前手,而且对所有前手均有追索权,这对规模较小、信用度不高的小微企业来说,意味着可以通过票据对商业信用进行补充,降低了交易对方对信用风险的担忧,也对缓解融资约束有重要意义。

实证研究的结果证明,票据市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缓解了企业的融资约束。因此,要想更好地发挥票据市场在服务小微企业中的作用,需要通过票据融资模式创新、完善票据信息披露制度等途径,进一步降低信息不对称,完善票据市场,使其融资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四、票据融资模式创新的主要方向

为了充分发挥票据的融资功能,解决小微企业在利用票据融资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各级政府部门和商业银行合力创新票据融资模式,在满足不同交易主体需要的同时,也开拓了票据市场的广度和深度。票据融资创新模式的主要方向包括供应链金融、资产池业务、票据线上贴现服务、标准化票据、深度票据网等方面,利用制度创新、金融科技等手段实现票据融资的流程再造和功能优化,降低融资过程中的银企信息不对称水平,缓解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难题,提高票据融资效率,打击票据中介乱象,在发挥和增强票据的融资功能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为票据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发展提供了思路。

(一)依托供应链金融开展商票保贴保押服务,以核心企业带动小微企业融资创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传统应收账款质押类业务, 需买方配合确权,沟通成本较高,为解决这一弊端,银行将供应链金融与票据结合,推出了商票保贴保押产品,通过对核心企业承兑的商票附加“信用背书”,解决商票流通性较弱的问题,上游企业可将其灵活变现或持有到期。基于供应链场景产生的票据天然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合规优势, 银行通过与核心企业合作,借助和依托核心龙头企业的信用,为其上游链条中的小微企业提供商票保贴保押服务,能够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满足小微企业便捷融资的需求。以中信银行潍坊分行为例,金融机构为有意向的供应链核心企业在不占用综合授信额度的前提下,创设专项虚拟授信额度,核心企业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签发商票,并按合同金额支付给上游“白名单”供货商,供货商收到商票后可通过线上办贷系统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商票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与商票期限结构匹配,贷款到期时核心企业兑付票款,贷款结清(见图1)。

为推动供应链商票质押融资业务顺利开展,中信银行潍坊分行面向核心企业“白名单”链上客户,量身定制推出“票据贷”“政采贷”专项信贷产品,融资质押率达94%, 高于其他一般抵质押物20个百分点;利率低至4.95%,较同类型贷款利率低1.73个百分点。截至2020年8月,中信银行潍坊分行已储备核心企业14家, 已完成规模供应链9家, 授信4.15亿元;累计向102家民营小微企业发放商票质押贷款1.36亿元①。

除金融机构自发依托供应链金融开展票据相关业务外,中国人民银行、票交所等部门也以各种举措推动供应链票据业务发展。 上海票据交易所于2020年4月24日上线了供应链票据平台,该平台依托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与各类供应链金融平台对接,为企业提供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承兑、背书、到期处理、信息服务等功能②。随着系统的开发完善及制度环境的渐趋成熟,供应链票据贴现及标准化票据业务也将有序开展。

(二)运用资产池开展票据融资,满足小微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缓解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难题

银行为满足企业统一管理、统筹使用所持金融资产的需要,建立了集资产管理与融资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称为资产池。企业将纸票、电票、商票等资产全部或部分质押给银行,银行根据质押资产类型、金额(承兑机构类型、票据池保证金余额)等核定质押池融资额度,在质押池融资额度内,企业可灵活办理各项表内、外授信业务。企业可将暂时闲置、难以变现或变现成本高的金融性资产入池,通过超短贷、信用证等产品实现线上定制,随用随还,有效替代传统的票据贴现、质押贷款等融资模式,实现企业资产余缺调剂,可帮助企业减少约20%的对外融资。

传统信贷市场已经将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用作融资担保品,而票据池的担保标的物则是市场的存量票据“池子”,不是或并不总是锁定单一票据。这种模式不仅以集约担保方法突破了原有担保制度框架的担保范围,还创造了另一种全新的担保理念——“或有担保”。银行通过建立票据质押池,得到“或有担保债权”,双方既可以凭此办理实际的融资业务,也可以作为预期的或有融资权利。只有在发生具体融资业务时, 企业才对票据做质押背书。因此,票据池质押模式以集约担保与“或有担保”形态实现了担保制度与理念的新突破。同时,票据池担保范围内的融资品种不受限制,可以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等业务,客户可根据不同融资品种的市场利率情况随行就市。该模式下,一经建池,银行与客户均新增了确定可得的信贷资源,降低了融资实现的不确定性,提高了双方的边际收益率。

(三)利用金融科技赋能票据融资,提高融资办理效率,解决小微企业融资慢的问题

商业银行通过开发多样化线上贴现产品,提供快捷贴现服务,如工商银行的“工银e贴”、中信银行的“信秒贴”、招商银行“票据大管家”、广发银行的“e秒贴”等,这些快速贴现工具的落地应用有助于激活企业账户里的未贴现票据,解决小微企业融资慢的问题。目前,票交所的电子化票据普及程度较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提供在线服务,解决过去无法服务的小微企业零散的需求。

以工商银行“工银e贴”网上贴现业务为例,该产品突破了贴现业务只能在线下办理的束缚。一是突破空间限制,企业开通“工银e贴”功能后,只要打开企业网银就能随时随地在线办理;二是突破时间限制,每个工作日8:00至20:00均可提供线上融资服务;三是资金分秒到账,全流程无人工干预自动放款,贴现资金实时到账,帮助企业迅速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免除风险隐患①。

(四)标准化票据增强票据融资功能,促进市场规范化,解决融资难问题

近两年, 中国人民银行引导市场机构积极探索,创新开展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试点,受到市场广泛关注和认可。在总结试点工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于2020年6月28日印发了《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公告[2020]6号),自2020年7月28日起实施。标准化票据将票据作为基础资产打包后,在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充分发挥债券市场定价机制透明、 风控管理成熟等优势,提高交易规范性, 拓宽了中小企业票据融资渠道,更好契合金融机构资金交易特点②。从长远来看,标准化票据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票据市场规范发展,提升市场深度,更好地发挥票据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供应链金融中的作用。

(五)运用金融科技,创新票据中介模式,解决票据中介违规问题

为切实支持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通过票据实现融资目的,提升票据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度,推动票据交易的价格发现,山东省临沂市探索建立了深度票据网,并着力推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积极探索了票据市场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机制和模式③。

一是建立信息发布和交易撮合机制,降低票据融资交易成本。票据交易渠道窄、信息不通畅是小微企业通过票据渠道融资面临的最突出问题。在这方面,深度票据网在缓解供需信息不对称和畅通交易渠道上下功夫,构建了便捷的信息发布和有效的交易撮合机制。依托该票据网,任何一家持有电票的企业均可实现票据转让和票据融资需求的信息发布。 目前, 深度票据网累计注册企业用户超过4000家,大型票据投资机构1000多家,实现票据融资需求信息发布总额480亿元,累计发布票据总量45万笔,单笔额度10.7万元。在交易撮合方面,深度票据网力求通过市场化竞争机制,实现票据融资的成功对接。深度票据网将单家企业融资需求面向全国各地的买方发布,形成“一对多”竞价机制,实现买卖双方的高效匹配④。

二是建立“商业票據+供应链融资”机制,拓宽供应链企业融资渠道。深度票据网首批探索为临沂鑫海科技、奥德集团、金锣集团等15家企业提供商票服务+供应链融资方案,通过引入上海资信、东方金诚等评级机构对出票企业进行外部评级,提升商票信用度; 通过对企业及其供应链企业财务人员、法务人员、采购人员等进行商票业务培训,提升供应链小微企业利用平台开展票据融资的能力。截至2020年5月末,奥德、金锣、鑫海集团所签发商票通过平台流通2.7亿元,平均票面金额在50万元,融资成本低于市场成本2~4个百分点, 为55家供应链小微企业节约财务综合成本近1000万元①。

三是建立价格发现机制,推动小微企业降低票据融资成本。小微企业在票据交易中往往面临交易渠道窄、缺少公允价格的突出问题,对此,深度票据网从多个层次设计安排公开透明的价格发现机制。在单笔业务中, 该网随时公示票据卖方的票据类型、票据量、发布价格及成交价格,通过公开透明的业务撮合,充分反映市场供需,发现市场均衡价格。在商业票据试点企业层面,每日专栏披露试点企业商业票据成交价格指数,并同步披露全国商票价格指数,为票据供需双方提供价格参照。在金融机构层面,设立包含国有银行、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等不同类别机构在内的报价专栏,向企业和中介机构披露票据贴现价格。通过一系列安排,有效揭示了市场价格,防范了中介机构和企业控制票据价格,促进票据业务公平开展。

五、完善票据市场,服务小微企业的政策建议

本文利用投资-现金流敏感模型, 实证分析了票据市场服务小微企业的成效,系统阐述了未来票据市场可能的创新方向。 为推动票据市场健康发展,优化票据融资环境,更大程度上发挥票据在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作用, 地方政府、 监管部门、商业银行、企业都应立足自身职能和需求,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

1.修订完善票据法的有关条款,赋予票据融资功能。目前,我国《票据法》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的有关条款制约了票据市场的发展。实务中已经存在较多以融资为目的的票据签发,利用票据进行融资是企业的客观需求。 目前60%以上的银行承兑汇票均为中小企业签发,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等方面考虑,中小企业更倾向于通过签发融资性票据获取资金。同时,融资性票据也可以有效减少票据中介带来的各类风险。因此建议降低贸易背景审查要求,正视并承认票据自身的融资性功能。

2.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打击逃废债务行为。一是加强信用秩序建设, 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完善社会信用制度,规范社会各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为银行全面、真实掌握客户的信用状况提供保证,加大对失信企业的联合制裁力度,优化票据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二是监管部门督促各金融机构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持续简化信贷审查审批所需环节、材料,降低审批用时,推动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改善。

3.运用好再贴现工具,降低商业承兑汇票融资成本。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精神,调整再贴现的利率和适用票据标准, 引导优惠资金支持小微、民营和绿色企业等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再贴现支持力度,通过杠杆撬动作用,提高商业银行对商票的认可程度,拓宽商票贴现渠道,切实降低商票贴现利率。根据调控需求,进一步提高再贴现整体投放规模,切实解决再贴现办理难点、总额限制,在做好小微企业票据融资支持的同时,加大对民营企业和绿色企业的支持力度。同时,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电子商业票据的宣传、推广工作,让更多企业了解、熟知、运用电子商业票据。

4. 创新开展票据业务, 切实降低票据融资成本。一是督促指导更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善自身内控机制、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创新开展票据业务,如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保兑、保函、保贴等业务,挤压票据中介盈利空间,切实降低持票企业的融资成本。二是银保监部门进一步强化商业银行收费监督管理。强化收费行为检查监督,严禁重复收费、乱收费,督促商业银行公开公示收费价目,杜绝涉及小微企业的乱收费行为。

5.积极参与信息公开披露,提高商票信誉度和认可度。 商票签发企业要增强信用管理意识,积极申请参与上海票据交易所组织的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或结合上海票交所信息披露内容,通过金融科技搭建第三方信息披露平台,借鉴证券、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经验,及时、真实、充分、客观地披露经营信息、征信信息、评级信息、商票信息等,提高企业商票透明度,增强企业商票支付流通和融资能力,降低供应链融资成本,增强市场风险识别能力。同时,鼓励披露外部信用评级结果,提升企业商业信誉。

6.提高金融科技水平,优化票据流通流程。强化金融科技创新力度,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改进信贷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线上审批等,优化票据签发、贴现流程,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开展商票保贴业务,拓宽商票融资渠道。

参考文献:

[1]翟舒毅,周文婷.关于票据融资支持实体经济的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20(2):62-68.

[2]任璐.对票据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分析及思考——以吉林省通化市为例[J].吉林金融研究,2019(4):21-24.

[3]乔青峰.中外票据业务经营模式的比较与启示[J].金融会计,2007(2):29-34.

[4]GERTLER M,LOWN C S.The Information in the High Yield Bond Spread for the Business Cycle:Evidence and Some Implications[R].NBER Working Paper No.7549,2020,5.

[5]黃志凌.应该重新认识票据与票据市场的功能[J].征信,2015(10):1-3.

[6]黄茉莉,陈文成.我国票据融资市场存在的问题、原因与解决建议[J].上海金融,2013(6):88-91.

[7]杨伟.发展我国融资性票据市场的对策研究[D].南京:南京理工大学,2007:7-10.

[8]胡昇荣,朱国陵.我国票据融资业务发展研究[J].宏观经济与金融,2010(9):8.

[9]杨俊凯,黄铎,贺兆,等.培育商票市场纾解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题[J].西部金融,2019(11):52-56.

[10]唐建新,陈冬.金融发展与融资约束——来自中小企业板的证据[J].财贸经济,2009(5):5-11.

[11]边维刚.国外票据市场模式比较及中国的现实选择[J].南方金融,2000(8):24-26.

[12]许茜茜,汪欣.中美票据市场发展中的风险比较[J].经济管理,2012,34(2):125-132.

[13]王红霞,曾一村,汪武超.票据市场:国际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J].农村金融研究,2015(7):7-11.

[14]LAEVEN L.Does Financial Liberalization Reduce Financing Constraints[J].Financial Management,2003,31(4):5-34.

Key words: bill market; financing constraint;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责任编辑:李丹;校对:龙会芳)

票据法案例教学方法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空白票据是出票人预先签名于票据,而将票据上的其他应记载事项全部或部分空缺,授权他人补充完成的票据。空白补充权的行使使票据空白之处得以补充完全,是空白票据签章人授予补充权人享有补记票据空白事项的权利。本文从从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理论概述、补充权的取得方式以及行使规则和效力等方面浅谈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相关问题,以期对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理论发展和实务应用有所裨益。

关键词:空白票据;空白票据补充权;票据法

一、空白票据补充权概述

所谓空白票据,是指出票人预先签名于票据,而将票据上的其他应记载事项全部或部分空缺,授权他人补充完成的票据。因为空白票据欠缺了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致使票据的记载事项不完全,违背了票据的文意性和要式性。在空白事项被补充完全之前,票据因欠缺有效构成要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空白补充权的行使使票据空白之处得以补充完全,票据从而具备有效要件,持票人才能据以行使票据权利。故此可以认为,空白补充权决定了空白票据的效力以及票据权利的行使。这里的补充权人包括空白票据的初始取得人或其后正当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85条、第86 条第一款分别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这表明我国开始承认空白票据的合法性。这是《票据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空白票据的理论基础

所谓空白补充权的理论基础,实际上是空白补充权人之所以享有补充权的法理依据。目前,有关空白理论基础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四种:(1)委任说。这一学说认为空白票据并非票据,只有当持票人基于委托关系将空白票据补充完整后才具有票据的效力。(2)代理说。此说认为,行使空白补充权,非以补充权人的名义,而是以空白签章人的名义进行的,此乃空白票据的签章人与补充权人之间有授受代理权之故,空白补充权的本质乃为代理权的授予。(3)契约说。该学说认为,空白票据的出票人将这一空白票据交付给收款人,双方会就空白补充权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可将这一过程看做是空白票据的当事人间订立关于票据补充权契约的过程。(4)授权说。该说认为,空白补充权是空白签章人授予补充权人的权利,但并非民事代理权的授予,不产生法律行为代理的效力。

笔者以为空白票据的补充权不同于委托权,空白票据在形成之时已经具备了票据的效力;也不同于代理权,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而补充权是补充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补充票据的行为;同时也不同于契约说,契约说的观点缺乏理论依据:在空白补充权授予之前,空白票据授受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着协议的过程,也即空白签章人与补充权人对补记的内容、时间、方式等事项进行协商的过程,从这个角度来看,契约说的观点似可取,但是契约说是双方在授予补充权之前,就补充权的内容等事项达成的合意属于他们之间的内部关系,而空白补充权的授予,则是由空白签章人单方作出的法律行为,它与双方协议的内部关系是可以分离的。因此,笔者主张“授权说”,从名义上分析,空白授权票据是基于票据出票人的授权而产生的,称之为授权票据名正言顺;其次,补充授权是空白签章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在出现授权不明或者授权错误时,应当由授权人自己承担责任。

三、空白票据补充权的取得方式

基于对空白补充权授予方式的不同主张,理论界对空白票据上补充权存在与否的认定标准也有不同的学说,可总结为以下三种:其一“主观说”。该学说认为,空白补充权是否存在以及补充权范围的认定,应以空白签章者是否在票据上作出明确意思表示为标准,或以有无授予空白补充权的协议为标准。其二“客观说”,又称“默示授权说”。该学说认为,空白签名人即使没有使他人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补充的意思,但从票据证券本身的外观上如认为有转化为完全票据的可能性,仍应认为是空白票据。其三“折衷说”。此说认为空白签章人作成并将空白票据交付收款人的过程本身就是创造票据权利的过程,只不过这种票据权利是附条件的票据权利,其所附条件为:收款人必须同时享有空白补充权。在空白票据被补充完全之前,应以补充空白事项为行使票据权利的停止条件;空白补充权的行使使票据权利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票据权利方可生效。

笔者不倾向于客观说和折中说,支持主观说。首先,主观说以出票人的意思表示或协议为授予空白补充权的条件,这就保证了空白补充权不会被恶意的持票人利用,保证了出票人的利益。同时,在出票人签发或转让票据时,只要将授予空白补充权的意思表示记载于票据上或另发补充授权书,一并转让即可,不会影响到票据的流通使用,也不会影响到善意持票人的利益。

四、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对空白补充权法律效力的规定,只有第86条:“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这可以看作是对空白支票在补充权行使之前的法律效力的规定;而对于空白票据在补充权行使之后的法律效力,尤其是补充权滥用时对善意持票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我国票据立法则没有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借鉴国际票据公约和国外票据法的成功经验,对空白补充权的法律效力问题做出完整规定。

首先,应当在规定空白补充权行使之前的法律效力的同时,规定空白票据在补充权行使之后的法律效力:空白票据在补充权人依授权行使空白补充权之后,成为完全票据,持票人得依票据文义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曾经欠缺应记载事项为理由,对持票人主张票据无效。然后,我国立法还应当补充规定空白补充权发生滥用情况时,空白票据的效力:其一,空白签章人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对取得票据时无恶意也无重大过失的善意持票人,空白签章人不能以补充权滥用为由进行抗辩。其二,空白签章人可以对抗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持票人取得票据时知悉补充权滥用的事实,或者应当知悉但因重大过失未能察知从而取得票据的,空白签章人可以滥用补充权并附加恶意或重大过失为由对其提出抗辩。其三,空白签章人可以对抗滥用补充权人。补充权人滥用补充权之后,又成为该空白票据持票人的,空白签章人可以滥用补充权为由对其抗辩;补充权人滥用补充权之后将空白票据交付他人的,空白签章人可基于授权而对其追究民事责任。

五、结语

空白票据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经济效率的要求,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律设立了空白票据制度。如今我国票据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少之又少,因此,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期待一部全新的票据法,使票据法对市场经济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于永芹:《论空白票据的空白补充权》,当代法学,2005(3)。

[2]孔秀琳:《空白票据补充权若干问题探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8)。

[3]张以标:《空白授权票据补充权的法律效力分析》,研究生法学第20卷第1 期,2010(2)。

[4]李垚葳:《论空白票据补充权》,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科版)第30卷第7期,2009(7)。

[5]刘婷:《浅论空白票据补充权》,法制博览(法学研究)2012(10)。

[7]谢石松:《论空白票据的有关法律问题》,现代法学,1996(6)。

[8]刘丽丽:《空白票据补充权研究》,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7。

票据法案例教学方法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证据;证据法; 基本现状; 立法方向

一、证据法

1、证据是证据法的逻辑起点。证据的定义和属性决定了举证、查证、质证和认证的范围、方向和标准①。这属于证据法的主要原理。目前,我国关于证据的学理定义不胜枚举,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学说。

2、证据法是指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目前,在中国,有关证据的法律散见于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司法解释中,中国的司法界曾尝试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但至今仍未成功。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是否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问题上,存在不少争议。

二、证据的基本分类

1、书证、物证 是以书面文字和具体物品等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为了判决罪行或与罪行有关的物品是物证。它是证明或追踪犯罪的罪行细节的物品。物证一般都能看得到、摸得着的,其表现形式都是多种多样的,都是客观存在的。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或存在状况来发挥作用。能够以文字、图形、符号等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就称为书证。

2、证人证言 是知道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陈述的内容具有主观性,需要司法人员对其进行确认。当证人无法出庭时,证人可用书面形式将其证言提交法庭,而且鉴定结论的法定形式就是书面形式。

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说明,它应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的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3、视听资料 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能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4、鉴定结论 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由于其本身特点,决定了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随着科技的发展,这种证据在破案过程中应用的较为广泛。

5、其他几种证据也有较为广泛的使用,在破案的过程中也尤其重要。

三、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1、证据裁判原则,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2、自由心证原则,是指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法律不预先做硬性的规定,而是由法官本着良心和理性,根据调查和辩论中形成的内心确信予以认定,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3、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

四、我国证据法的基本现状

第一,我国证据制度的立法过于原则。

内容粗陋是我国证据制度的一个鲜明特点。在我国,并没有对证据制度进行专门立法。有关证据制度的规范散见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典,有关司法解释以及个案批复中。其中《刑事诉讼法》占了8条,《民事诉讼法》占了12条,而《行政诉讼法》仅有6条。

第二,证据理论研究匮乏。

虽然学界近年来对证据理论的研究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与证据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证据理论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应该明确的是,证据理论是证据制度发展的重要动力,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证据理论研究的匮乏对于作为社会存在的证据立法及证据运用而言,是一个灾难。

第三,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定位存在问题

证据制度的定位问题是证据立法和证据运用的首要问题。主要是指该证据制度性质如何。在我国,实行的是實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其基本精神试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灵魂,是普遍的真理。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是也就是实事求是的衍生义。这样的定位,对于操作性,实践性非常强的证据制度而言,似乎过于宽泛。当然,这符合我国证据理论研究肤浅的实际情况。但以模糊、宽泛的问题规避证据制度准确的定位问题,这在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环境中,极易使过于理想的证据制度模式“走样”。这就需要我们解放思想,打破旧观念,老框框,确立准确,科学的定位。

五、我国证据法的完善及立法方向

(一)、加快我国证据立法的步法。

针对我国目前证据制度存在地问题,关键是要进行专门的证据立法。

1. 证据立法的第一步就是要对我国的证据制度进行准确的定位

在现代,无论是法国的自由心证制度,还是英国以证据规则限制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制度,或者是部分吸收证据规则的证据制度,其背景都是自由心证。从根本上讲,虽然我国不少学者将我国的证据制度定位于“客观真实”,但我国目前证据制度基本上也应归于自由心证的范畴。我国庭审方式以职权主义为主要特点,即使在庭审方式改革之后,一般也赋予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及主动权。

2.创设科学、严密的证据规则体系。笔者主张吸收英美法系中证据规则的合理因素,在我国现有的证据规则基础上,设立有关取证、采证,查证,认证的一系列证据规则,形成具有内在逻辑性的证据规则。

(二)在证据立法中规定举证期限制度

1、设立举证期限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降低诉讼成本。民事诉讼基本目的就是尽快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设立举证期限制度后,有利于调动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使当事人举证主要集中于某一阶段,从而既使双方当事人避免了长时间的讼争,同时也节省了法院重复开庭的诉讼成本投入,这对于实现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同时,设立举证期限制度以后,使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由尽其可能地提供充分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从根本上保证了当事人能就对方的请求主张和证据进行充分的准备及辩论。防止当事人利用证据进行突然袭击。从而为双方当事人创设了进行诉讼行为的平等机会。当然,这有可能对实体公正产生不良影响。但是完全、绝对的实体公正本身也并非是否设立举证期限制度所能解决的,这是不同的问题。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对精神文明要求越来越高,为了确保我国公民的法律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建立完善的证据法制度迫在眉睫,且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何家弘主编.《新证据法学》

[2]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

[3]高家伟主编.《证据法原理》

[4]申君贵、陈岚.《证据法学》

[5]陈浩然.《证据学原理》

[6]汤维建.《关于证据属性的若干思考与讨论》、《政法论坛》

[7]毕玉谦主编.《证据法学》

[8]吴宏耀、魏晓娜.《诉讼证明原理》

票据法案例教学方法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在证据法学基本范畴之系列中,首要的范畴就是“证据法学”本身这个概念问题。论者结合历史研究和语义分析,对“证据法学”作为一个范畴的称谓选择、基本含义、学科归属以及主要内容体系进行了研究和阐述。选取“证据法学”这个称谓是正确的,证据法学是指对证据运用(证明)的立法和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的法学学科,其理论体系应当完整地包括基础论、证明论和证据论三大板块。

关键词:证据法学;证据法;诉讼证明学

证据法学是法学当中的一门摘要分支学科。但是,对于其学科称谓以及基本定义和学科归属及其内容体系,在学术界是有一定的分歧的。这种学科称谓的不一致和内容体系的不科学会阻止这门法学学科的健康发展。有鉴于此,笔者对此做一个相对完整的阐述。

一、作为学科称谓的语词选择

对于证据法学的学科称谓,法学界主要有三类语词表述:

第一,称“证据学”。把这门学科称为“证据学”大致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逐渐淡出。进入21世纪后虽仍有使用,但所占比例不多。例如:1983年5月,群众出版社出版的“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中有一本是巫宇甦主编的《证据学》。此本教材是中国改革开放后第一本证据法学统编教材。1991年5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中有一本是陈一云主编的《证据学》。该书影响比较悠久,2000年11月出第二版、2008年出第三版时仍然使用“证据学”的名称。2001年7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教材”中有一本是樊崇义主编的《证据学》。2002年3月,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了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宋世杰的一本专著,名称是《证据学新论》。

第二,称“证据法学”。“证据法学”作为学科称谓大致始于20世纪90年代,进入21世纪后得到普遍的使用,几乎成为该学科的统一称谓。其发展历程中的主要教材有: 1999年5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中有一本是江伟教授主编的《证据法学》。2000年9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中有一本是卞建林教授主编的《证据法学》,该书2002年的修订版、2007年的第三版还是称《证据法学》。2004年1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学新阶梯”教材中有一本是何家弘、刘品新合著的《证据法学》。2005年1月,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博学·法学系列教材”中有一本是陈卫东、谢佑平主编的《证据法学》。2008年4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中有一本是孙彩虹主编的《证据法学》。2009年9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系列教材中有一本张保生教授主编的《证据法学》。

第三,其他称谓。证据法学该门学科的称谓语词除开上列“证据学”和“证据法学”外,尚有诸如以下一些语词:(1)称“证据理论与实务”,如法律出版社1992年10月出版的“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试用教材”中有一本刘金友教授主编的《证据理论与实务》。(2)称“诉讼证据学”,如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5年9月出版的华东政法学院教材中有一门是胡锡庆主编的《诉讼证据学通论》。(3)称“诉讼证明学”,如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6月出版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中有胡锡庆主编的一本《诉讼证明学》。(4)称“证据法要义”,如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出版、毕玉谦主编的“国家法官学院法官培训系列教材”之一《证据法要义》。

在上述三类语词中,就使用频率和使用期限来说,“证据学”和“证据法学”是相对普遍的称谓。那么,应当选取哪一个更符合这门学科的本质属性呢?对此,著名证据法学家何家弘先生在其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新编证据法学》 [1]中指出:在我们看来,重新确立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首先要完成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的理论转型。也就是说,我们所要建立的应当是“证据法学”,而不是那种笼统的“证据学”。“证据法学”与“证据学”,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意义却相去甚远。从形式上看,将诉讼和仲裁活动中有关证据运用的学科命名为“证据法学”,这实际意味着承认这一学科的法学学科归属,将其从纯粹的经验论、逻辑学、认识论甚至政治化的理论束缚中解脱出来,从而以法律程序的视角观察、研究证据问题,使证据规则真正成为程序法的一部分。而从内容上看,“证据法学”较之以往重点研究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证据学”不同,应当将有关证据运用的法律规则作为研究的重点问题。

他还进一步指出[1] :由于将本不完全属于认识活动的诉讼和仲裁过程都实际视为认识过程,因此,中国研究证据资格、证据搜集和审查等活动的学科并不具有完全的法学学科性质。换言之,中国并不存在典型意义上的“证据法学”,而只有所谓的“证据学”。从目前“证据学”的理论体系来看,这门学科尽管也涉及到证据的法律资格、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程序以及司法证明机制问题,但总体来讲,其中涉及的主要是大量的逻辑、经验和认识规律的混合知识,而很少有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则的分析和归纳。这导致有关证据规则的研究在中国并没有与诉讼程序和仲裁规则联系起来,而流于一般意义上的证据分析。这种“证据学”研究带有较为明显的一般性和通用性,可以适用于诸如历史研究、科学实验、医生诊断、新闻调查等一系列的证据运用活动。

江伟教授也不赞同使用“证据学”这个学科称谓。他指出[2]:我们认为,从广泛的意义上来说,“证据”是一个中性词,是指一切“能够证明某事物的真实性的有关事实和材料。”根据这种理解,证据不仅存在于执法领域,而且广泛存在于科学研究领域。科学界提出某种设想,同样需要证据;日常生活中,人们提出某种观点和要求,也需要证据。因此,“证据学”不能充分体现执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特殊性,而证据法学则能满足上述要求,因此我们赞成“证据法学”的命名。

当然,还有许多学者也不主张使用“证据学”这个名称[3]。笔者认为以“证据法学”替代“证据学”作为该学科的语词称谓,其好处有二:第一,使得这门学科的属性更加明确,它属于法学,而不是属于历史学、自然科学。第二,这样可以使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理论基础等的构建更为科学,最大程度地摆脱意识形态的影响。

当然,由“证据学”而变更为“证据法学”也不意味着有关证据运用的哪些经验的、逻辑的、认识的知识应当完全抛弃。毕竟,证据问题、证据运用就是为了认识、查明案件事实而存在的。尽管它是法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个方面,需要回归法学,注重法律本体。但是,法学本身,尤其是解决社会纠纷的那些法律科学,其应用性、实务性是至为明显的。所以,笔者既主张我们要强调证据法学的法学属性、不能脱离它的法学属性;同时也反对脱离证据法学的应用属性、不主张完全抛弃经验的、逻辑的、认识的,甚至是自然科学的知识。

二、作为学科称谓的基本含义

如何界定作为学科称谓的“证据法学”?它的概念和研究对象是什么?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种学说是纷繁复杂,笔者撮其要者条陈如下:

第一,巫宇甦教授主编的第一本证据法学统编教材中没有列出明确的证据学或者证据法学定义,但是却有类似的表述:“中国法学体系中陆续出现了一些新的学科,证据学就是其中之一。”“中国证据学研究的对象,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重点是研究中国的证据制度和人民司法机关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证据学的任务主要是:对中国有关证据的基础理论、立法上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运用证据的经验,进行比较系统的论述;同时,对于历史上和当代的剥削阶级国家的证据制度和学说,也进行必要的比较研究。”[4]

第二,陈一云主编的《证据学》指出:“证据学或诉讼证据学,是研究诉讼过程中如何正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范的学科,所以又称为证据法学。它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学科。”该教材还指出:本学科的研究对象,具体地讲,包括以下三个部分:(1)司法机关在诉讼中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2)有关运用证据的各项法律规范;(3)有关诉讼证据的理论。证据学对上述三个方面的研究,应以中国人民司法工作的实践经验、现行的证据法规范作为重点 [5]。

第三,刘金友教授主编的《证据理论与实务》指出,“证据学,又称证据法学,是研究诉讼过程中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如何正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真相的规律和有关法律规范的学科,它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3] 该书关于证据法学研究对象的表述同陈一云主编教材观点。

第四,胡锡庆主编的《诉讼证据学通论》主张,“诉讼证据学,就是研究在诉讼过程中,如何正确地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以实现诉讼任务的学科,它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学科。”[6] 该书关于证据法学研究对象的表述也同陈一云主编教材观点。

第五,江伟教授主编的《证据法学》详细阐述道:“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证据法现象及其规律的法学学科”。“属于法学学科体系中的一个比较年轻的成员”。“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证据法现象和证据法一般规律。证据法现象是指在诉讼中存在的关于证据的问题和现象,如证据的种类和表现形式、执法程序的结构和模式、法律规定,执法人员的观念,执法实践的需要等等。证据法现象的特点是生动、具体,具有个性,因时间、地点、案件、国家不同而不同。证据法现象是证据法学研究的材料。”“证据法一般规律是指蕴涵在证据法现象之中的普遍的、稳定的原理和原则。原理和原则是证据法学研究的结论,其特点是抽象、稳定,具有普遍性。证据法的一般规律不受案件和国界的限制。应当认为,证据法规范是证据法一般规律和原理的法律化,而证据规则是证据法一般规律的集中体现。”[2]

第六,何家弘教授主编的《新编证据法学》则主张:“证据法学是研究司法、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相关事实的规律、方法以及证据法律规范的学科,亦可称为‘证据学’。”具体而言,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与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明规律;(2)与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明方法;(3)各种法律法规中的证据规则;(4)古今中外的证据法律制度;(5)古今中外的证据法学理论 [1]。

第七,卞建林教授主编的《证据法学》主张,“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证据法学,作为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具体而言,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与证据和证据运用有关的法律规范;(2)与证据和证据运用有关的司法实践;(3)诉讼证明的方法、规律和规则;(4)古今中外的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 [7]。

第八,樊崇义先生主编的《证据学》说,“证据学,是研究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其他法律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学科。”证据学研究的对象和具体内容应有如下几个方面:(1)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2)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3)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4)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5)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6)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及证据理论 [8]。

第九,陈卫东、谢佑平主编的《证据法学》又是一种表述:“证据法学是以诉讼中有关证据取得(即通过调查证据方法取得证据资料)与证据运用(即运用证据资料证明待证事实)的法律规范、立法及司法实践、规律方法、理论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具体而言,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与证据取得和证据运用有关的法律规范;(2)与证据取得和证据运用有关的立法、司法实践;(3)与证据取得和证据运用有关的规律、方法;(4)与证据取得和证据运用有关的理论;(5)古今中外与证据取得、证据运用有关的法律规范、立法及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 [9]。

第十,张保生教授主编的《证据法学》在概念问题上最为简洁明了;“证据法学是一门研究事实认定的法律学科”。“简而言之,证据法学是一门研究证据法的学科。”“证据法是诉讼活动及其他相关法律活动中规制事实认定的法律规范”[10]。

除了上述列举的以外,还有许多不同的定义和表述。笔者之所以不厌其烦地条列这些定义和观点,是要通过简单的对照来发现各自的学说观点有何相同、又有哪些不同,进而为如何抉择提供参照。笔者以为,准确界定“证据法学”,必须区别好、处理好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借鉴“法学”的定义,尤其是各“部门法学”的定义。因为谁也没有否认证据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部门,那么法学的定义应当可以适用于它,其他部门法学的定义应当可以为其所参照。那么,什么是“法学”?最基本、最常见的解释是:法学,以法律、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 [11]。在部门法学的定义中也有许多科学简明的概念。例如,陈光中先生主编的《刑事诉讼法》教材就指出:“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分支学科,有着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理论体系,其研究对象包括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实践和刑事诉讼理论”[12] 。谭兵教授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主张:“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称为法律学,简称法学。”“所谓民事诉讼法学,是指对民事诉讼立法和民事诉讼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民事诉讼立法和民事诉讼实践”[13]。

第二,厘清运用证据进行证明活动的实践、对证明进行规制的立法、对证据立法和实践进行的理论研究这三个不同层次的社会存在的关系,即它们的区别与联系。其实这三者之间是一个互动的关系。可以图示如下:

第三,区别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古代和国外的证据制度、证据理论是研究当下证据制度时进行横向与纵向比较的素材和方法,还是必须有的学科研究对象?笔者认为,这些只能是研究时进行比较的知识点和基本素材,不宜作为一个研究的对象。

第四,解决一个广狭义的问题。在上述各种概念里,明显地存在着广狭义的区别。广义的证据法学研究所有法律事务中的证据运用问题,包括诉讼领域和非诉讼领域;狭义的证据法学之研究诉讼法律事务中的证据运用问题,故又称诉讼证据法学[14]。

在上述四个问题解决之后,笔者认为,对证据法学可以下这样一个定义:证据法学是指对证据运用(证明)的立法和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的法学学科。它的研究对象包括:

第一,有关证据运用(证明)的法律规范,即证据法、证据规则;第二,有关证据运用(证明)的法律实践,即具体而生动的事实认定活动;第三,有关证据运用(证明)的理论见解。

这个定义首先确定证据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它必须遵循法律和法学的特点,它不同于自然科学中的证明。其次,这个定义确立证据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有关证据运用或者说证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这种立法和司法实践更多地是侧重于当下的国度和时代。古代的立法和实践、国外的立法和实践仅仅是比较研究的素材和知识点。再次,这个定义强调证据法学作为一门学问的理论抽象性。证据法学不是简单的立法注释和司法辩护,它是一种理论自觉,它必然有理论的探索、理论的争鸣、理论的碰撞和理论的发展。最后,这个定义不是局限于狭义的诉讼领域的理解,而是把证据运用活动放置于所有法律事务中的。只要有法律事务、只要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明活动,证据法学就应当对其相应的立法和司法进行理论概括、进行理论研究。

三、证据法学的学科归属

证据法学的学科归属,是同证据法的归属紧密相连的问题,从语义的角度讲,就是证据法学的上位概念问题。证据法学刚建立之初,有人对它是否属于独立的学科存有争议,但现在这一点是毫无分歧了,证据法学是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但是,对于它归属于何种更高位阶的法学学科,学界是有争议的。

第一,归属于法学。这属于通说,绝大多数学者都主张证据法学应当是法学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子学科。当然,具体的表述以及证据法学与相邻学科是何关系,分歧的观点还是存在的:巫宇甦先生认为,“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学研究广泛开展,中国法学体系中陆续出现了一些新的学科,证据学就是其中之一。”“作为法学的一门学科,证据学所研究的对象并不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或是一般科学研究中用作证明手段的那些证据,而是刑、民事诉讼中用来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证据学与其他法学学科是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的,特别是和一些邻近的学科,如诉讼法学、犯罪侦查学以及刑法学、民法学等,更有密切的联系。它和这些学科的关系,可以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4] 陈一云先生指出:“证据学为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虽各有不同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但都有一定的联系。”他认为,证据学与诉讼法学、犯罪侦查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法医学,有联系,有区别 [5] 。何家弘教授分析道:“证据法学的学科性质,是指证据法学内容所具有的基本属性,以及证据法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归根结底,证据法学的性质是由证据法的性质所决定的。由于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法律的一种基本分类,所以证据法的性质问题主要表现为它究竟应该属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的问题。”“证据法学应该成为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1] 。刘金友教授主张:“目前,证据法学是学科或者是课程,尚有不同意见,主要是证据法学作为学科,其研究成果和深度与广度尚欠丰满。”“将证据法学确立为独立学科,有助于深化证据法的研究,这种意见也值得重视。”“至于能否被公认为法学的分支学科,要经过实践和科研的长期检验才能得出结论。”[3]

这些表述都肯定或者倾向于证据法学是归属于法学的一个独立分支学科。但是,对于它与证据法的关联度、对于它和哪些邻近学科有联系、对于它是否必然成为一门学科则有些不同的表述。

第二,归属与诉讼法学或者程序法学。这属于少数说,绝对主张证据法学就是诉讼证据学的学者往往认为证据法学应归属于诉讼法学或者程序法学。严端先生曾指出过:“有人说证据法学是诉讼法学中最重要、最复杂的部分,有人说证据法学是与程序法学、实体法学三足鼎立的独立学科,而我认为,证据法学,是一个在程序法学母体中孕育、成熟并最终必然与之分离的学科。在新世纪来临之际,中国的证据法学,随着独立的证据立法的必然进行,将作为独立的法学学科而存在。”[15] 严先生这段话有三层含义:首先,他告诉我们,有人主张证据法学是归属于诉讼法学的。其次,他认为证据法学是在程序法学母体中孕育、成熟并且最终会与程序法学分离。最后,他认为证据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必须随着证据立法的独立而出现,也只能随着独立的证据立法而存在。

笔者认为,在理解证据法学的学科归属时没有必要把证据法的归属与定性和证据法学能否成为一个独立学科相混淆、相等同、相并列。这种观点实质是注释法学的某种体现,认为一门法学学科必须有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典,否则该学科就不能存在。笔者主张纵使没有独立的证据法典也不影响证据法学作为一门独立法学学科存在。江伟教授就曾旗帜鲜明地说过:“证据法学是法学学科,属于法学学科体系中的一个比较年轻的成员。关于证据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待进一步研究;但是,无论证据法是否能够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证据法学都是法学学科体系的独立的成员。”[16] 因此,笔者认为没有必要把证据法是否独立与证据法学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相牵连。其实,就算要牵连的话,证据法也未必就一定是归属于、包含于实体法或者程序法的,宋世杰教授也指出过:“国外有人把实体法、程序法与证据法作为鼎立之三足,这不能说没有一定的道理。”[16] 这就表明,以证据法没有独立、证据法尚包含于程序法或者实体法为理由来主张证据法学也不能独立、也没有独立,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并非所有国家都主张证据法是包含于某程序法或者实体法的。尤其是在英美法系,证据法是一个独立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部门。中国受传统大陆法系的影响,认为证据法是包含于诉讼法之中的,进而主张证据法学也应当包含于诉讼法学之中。这种见解不完全正确,也不完全符合国际情形和中国法律制度改革发展的未来趋势。

要而言之,法学界必须抛弃从属于立法实践的不良倾向。不能有一部法典就创设一个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没有一部独立的法典就怀疑一个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存在。法学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法学是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理论概括,但法学绝不是立法的简单注释或司法的一般维护。

四、证据法学的内容体系

证据法学作为一个法学分支学科的称谓,它的具体内容或者说内涵构成,就是指该学科的理论体系。对此,似乎是一个比较一致的问题,毋庸赘述。其实,分歧和值得探讨之处还是存在的。具有代表性的体系化构成有:巫宇甦主编《证据学》(1983年5月)分绪论:证据学概述;第一、二、三章:古今中外的证据制度介绍;第四、六、十至十七章:证据总论、证据分论;第五、七至九章:证明概述与证明过程。陈一云主编《证据学》(1991年5月)分绪论:证据学概述;第一编,史论:介绍古今中外的证据制度;第二编,总论:介绍证据总论,证明及要素论;第三编,分论:证据分论。江伟主编《证据法学》(1999年5月)分第一篇,绪论:介绍证据法,证据法学;第二篇,证明论:介绍证明,证明要素,推定、司法认知,证据规则;第三篇,证据总论:介绍证据,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第四篇,证据分论:介绍各种证据。何家弘主编《证据法学》(2000年3月)分第一篇,导论:介绍证据法学概述,理论基础和证据制度的历史;第二篇,证据论:证据总述,各类证据;第三篇,证明论:证明总述,证明过程:取证、举证、质证、认证,非诉讼领域的证明。

通过上述列举的几种有代表性的体例,可以看出大约自21世纪后,证据法学的内容体系基本上固定为三大块:绪论、证据论和证明论。笔者主张证据法学的理论体系应当包括三大块:

第一编,基础论。本编内容有:第一章,证据法学概述;第二章,证据法概述;第四章,证据规则;第五章,古今中外的证据制度;第六章,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第二编,证明论。本编内容有:第一章,证明论概述(总论);第二章,证明对象;第三章,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第四章,证明过程;第五章,证明标准;第六章,证明方法。

第三编,证据论。本编内容有:第一章,证据概述;第二章,证据类型(种类和分类);第三章,物证;第四章,书证;第五章,人证;第六章,科学证据。

对此体例,略作说明如下:

第一,关于基础论。基础论是证据法学的基本知识,介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规则、简要历史和若干理论基础。

第二,关于证明论。笔者认为,证明论应当放置于证据论前面,因为证据不过是证明的手段而已,是属于证明的一个要素。证明论包括总论(概述)和分论两个大部分。总论介绍证明的概念、种类、特征、基本要素等知识。分论围绕证明的六大要素介绍其中的五个要素。证明活动的六大要素是:证明对象(客体);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证明过程(取证、举证、质证、认证);证明标准;证明方法(包括:证据的证明方法和非证据的推定与司法认知方法;证据方法中的经验法则、逻辑认知、科学知识);证明手段(即证据)。

第三,证据论。证据论实际也划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总论介绍证据的概念、特征、种类、分类等知识;分论是介绍具体的证据种类,笔者主张简化证据的种类划分,把它分为物证、书证、人证三个部分。考虑的科技发展在诉讼证明中的作用,以及人类证明手段的发展进步,把科学证据作用独立一章加以集中说明。

参考文献:

[1]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40.

[2]江伟.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9-30.

[3]刘金友.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3.

[4]巫宇甦.证据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1-12.

[5]陈一云.证据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8-12.

[6]胡锡庆.诉讼证据学通论[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5:1.

[7]卞建林.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6.

[8]樊崇义.证据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2-11.

[9]陈卫东,谢佑平.证据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3-9.

[10]张保生.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1-50.

[11]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K].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371.

[1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3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7-8.

[13]谭兵.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1-32.

[14]魏虹.证据法学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2.

[15]刘金友.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严端先生“序言”).

[16]宋世杰.证据法学[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24.

By Evidence Legal Science Discipline Name and Ownership

QIU Ai-min

(Yangzhou UniversityLaw school,Yangzhou225009, China)

Key words: evidencelegalscience;evidenceact;lawsuitcertificatestudy[责任编辑 吴 迪]

上一篇:个性化护理健康教育论文范文下一篇:案例教学教育心理学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