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票据增加原因解释

2023-05-20

第一篇:应付票据增加原因解释

应付票据审计

随着商业活动的票据化,企业票据业务将越来越多,应付票据也将成为一个重要的审计领域。应付票据是指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并且,由于应付票据大多是指向供货单位购入材料、商品或劳务时所开出的商业承兑票据,因此,对应付票据的审计需结合采购与付款交易一起进行。

(一)应付票据的实质性程序

1.检查应付票据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如果被审计单位是上市公司则其财务报表附注通帮应披露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单位的应付票据等内容,并按应付票据的种类分项列示其金额。

2.复核带息应付票据利息是否足额计提,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选择应付票据的重要项目(包括零账户),函证其余额和交易条款,对未回函的再次发函或实施替代的检查程序(检查原始凭单,如合同、发票、验收单,核实票据的真实性)。 询证函通常应包括出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额、未付金额、已付息期间、利息率以及票据的抵押担保品等项内容。

4.检查应付票据备查簿:

(1)获取客户的贷款卡,打印贷款卡中全部信息,检查其中有关应付票据的信息与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报表数是否相符。

(2)询问管理人员,审查有关文件并结合购货截止测试,检查应付票据的完整性;

(3)针对已注销的应付票据,确定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偿付;

(4)抽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已偿付的应付票据,检查有无未入账的应付票据,核实其是否已付款并转销;

(5)检查债务的合同、发票和收货单等资料,核实交易、事项交易真实性,复核其应存入银行的承兑保证金,并与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勾稽;

5.查明逾期未兑付票据的原因,对于逾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转入短期借款,对于逾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是否已经转入应付账款,带息票据是否已经停止计息,是否存在抵押票据的情形。

6.检查与关联方的应付票据的真实性,执行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程序。通常,应了解关联交易事项的目的、价格和条件,检查采购合同,并通过向关联方或其他注册会计师查询和函证等方法,以确认交易的真实性。

7.获取或编制应付票据明细表:

(1);标识重要项目。

(2)检查非记账本位币应付票据的折算汇率及折算是否正确;

(3)与应付票据备查簿的以下有关内容核对相符:

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

(4)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二)应付票据的审计目标

应付票据的审计目标一般包括:确定资产负债表中记录的应付票据是否存在;所有应当记录的应付票据是否均已记录;确定记录的应付票据是否为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的现实义务;确定应付票据是否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调整是否已恰当记录;确定应付票据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的列报。

第二篇:应付票据的账务处理方法

应付票据的账务处理方法

例:某企业经有关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有关应付票据的部分经济业务及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1、11月1日,向甲厂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0元,发票等结算凭证单据已收到。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按协议开出并承兑为期一个月不带息的商业承兑汇票117000元连同解讫通知交给了甲厂。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借:在途物资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应付票据 117000

2、12月1日,企业开出并到开户银行承兑为期五个月带息的银行承兑汇票120000元,连同解讫通知交给乙厂,以抵付上月购料所欠乙厂的货款,汇票票面年利率4.8%.同时,以银行存款支付承兑汇票的手续费120元(按票面金额1‰计算)。

借:应付账款——应付乙厂 120000

贷:应付票据 120000

借:财务费用 120

贷:银行存款 120

3、12月1日,收到银行支付到期商业汇票的付款通知,上月开出、承兑的不带息的商业承兑汇票117000元已到期并如数支付票款。

借:应付票据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4、12月末,计算已开出、承兑带息商业汇票的应付利息480元(120000×4.8%÷12)。

借:财务费用 480

贷:应付票据 480

5、次年5月1日,五个月前给乙厂的带息的银行承兑汇票已到期,因本企业无力支付而转作逾期贷款122400(票面金额120000元及五个月利息2400元),根据银行转来的“××号汇票无款支付转入使其贷款户”等有关凭证,作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票据 120480

财务费用 1920[120000×4.8%×(4÷12)]

贷:短期借款 122400

第三篇:票据业务解释

参考:最完美的银行承兑汇票讲解

2014年8月20日 13:22 阅读 75587

什么叫银行承兑汇票:就是A企业去银行开个账户,然后向银行申请说我们企业想开银承,你们银行的给我保证这票子到期那天肯定给下家付款,然后银行会在考察及评估A企业的实力后,让企业存一定量的保证金,然后无条件的在汇票到期那天给收款人付款。可以当现金以经过背书方式在市场上流通。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尚未到期前在贴现市场上转让,受让人扣除贴现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的行为,或银行购买未到期票据的业务。负责帮企业贴现有银行,也有一些货币金融服务机构。通常在本地银行贴现费用比较高,考虑到贴现成本,于是衍生出由金融机构代理贴现。手续比较简便,贴现的利率低于本地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具体程序

1、查询验证企业已背书好的汇票;

2、我公司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款;

3、企业确定款到账;

4、收票;

5、交易完成。

需带物品:需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公司法人章,财务章,公司委派代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名片。

贴现业务受理

1、持票人向开户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市场营销岗位客户经理根据持票人提出的业务类型结合自身的贴现业务政策决定是否接受持票人的业务申请。

2、银行客户经理依据持票人的业务类型、期限、票面情况结合本行制定的相关业务利率向客户作出业务报价。

3、持票人接受业务报价后,银行正式受理业务,通知持票人准备各项办理业务所需的资料。其中包括:

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首次办理业务时提供);

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加盖贴现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

经办人身份证、工作证(无工作证提供介绍信)原件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贴现企业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预留印鉴卡;

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贴现申请书;

加盖与预留印鉴一致的财务专用章的贴现凭证;

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正反面复印件;

票据最后一手背书的票据复印件;

填写《银行承兑汇票查询申请书》;

由客户经理持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和填写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查询申请书》交清算岗位办理查询。

4、清算岗位根据承兑行确定的查询方式,属本行的在系统内网上查询,属他行的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查询书,通过交换向承兑行查询票据的真实性。如承兑行为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的,市场营销岗位客户经理则需另行填写特殊业务划拨申请书,向承兑行所属系统在本地的分支机构支付每笔30元的查询费用委托查询。

5、收到会计结算部门提供的承兑人查复书后,市场营销岗位换人进行电话复查,核对汇票的票面要素,复查无误后通知贴现企业,持贴现所需的资料和已背书完整的承兑汇票前来办理业务。

6、首次办理业务的贴现企业,需持开户资料(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至银行会计部门办理开户(临时帐户)手续。

7、客户经理进行票面初审,检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完整;审核完毕后客户经理填写票据收执,陪同客户将银行承兑汇票移交给票据审核岗位;票据审核岗位在核对票据原件和票据收执后,在票据收执上加盖收讫章,交由客户保管。

8、客户经理对客户提供的票据交易文件进行初审,客户经理填妥《商业汇票贴现申请审批书》并签字,负责电话查复的客户经理在电话查复一栏中签字。营销主管进行复审并在审批书中签字确认。如有特殊情况,则需客户经理在特殊事项说明一栏中注明,并由营销主管签字确认。营销主管复审完毕后,客户经理交各项跟单资料至风险审核岗位,并办理交接手续。

资金申报

客户经理测算业务资金需求,提前向资金营运部门申报预约资金。

票据审查

票据审核岗位对贴现票据进行票面审查。审查完毕后,及时通知客户经理票据瑕疵情况和退票情况,由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商量对瑕疵票据是否出具说明。票据审查岗位在审批书中签字。

票据交易文件审查

风险审核岗位对票据交易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企业贷款卡进行查询。查询完毕后,及时通知客户经理票据跟单资料瑕疵情况和退票情况,由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商量对跟单资料瑕疵的处理方法。风险审核岗位在审批书中签字。

数据录入、贴现凭证制作

客户经理在票据业务系统中录入贴现业务数据,并打印制作贴现凭证。

复核利息,计算实际划款金额

票据审核岗位剔除因票面因素和跟单资料因素无法办理贴现业务的票据后,对剩余的票据根据交易文件审核后均合格的票据的贴现凭证、经有权人签字确认的申请审批表等进行利息复核,并计算本次业务的实际划款金额。票据审核岗位在审批书中签字。

签批

客户经理将已填写完整的申请审批表交授权签批人或最高签批人签批。

合同盖章

客户经理填写用印单,将已填写完整的贴现协议书同已签批的申请审批表交风险审核岗位盖章。

支付流程

客户经理将依据填写完整并经过最终签批的申请审批表和贴现协议书一并提交资金调拨岗位,资金调拨岗位根据交易合同上的户名、开户行、帐号及申请审批表上的实际划款金额填写资金调拨通知书。

票据审核岗位向客户收回已加盖转讫章的票据收执,清算岗位根据资金调拨通知书填制会计凭证,并向客户划付资金。

业务办理完毕后,客户经理将已加盖转讫章的贴现凭证第四联和一份已填写完整的交易合同交给客户。

信贷台帐登记

业务办理完毕后,由风险审核岗位负责信贷台帐的登记和到期收妥资金后销账的工作。

贴现是指票据贴现机构以完全背书的形式购买企业持票人能证明其合法取得、具备真实交易背景、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行为。

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一般情况下,银行及金融机构会审查下列文件,贴现申请人应予提供。

一、资格类文件

1、贴现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首次办理业务时提供)。

2、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介绍信或工作证。

4、贷款卡(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密码。

二、银行承兑汇票及其跟单资料

1、银行承兑汇票正反面复印件。

2、交易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3、相关的税务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

4、企业应提供上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即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通过贷款卡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能查询到该企业上的财务报表,视同该报表已符合规定,即贴现申请人只需提供即期的相关报表。

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文件,由贴现机构制作统一格式。

1、贴现申请书。

2、贴现凭证。

贴现金融机构内部流传文件,由贴现机构制作统一格式

1、票据收执。

2、查询查复书。

3、贴现审批表。

4、贴现协议书

银行计算贴现利息

贴现利息是承兑汇票持票人以未到期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同意给予现款,但银行要根据贴现率和承兑汇票的剩余天数,计算并从汇票金额中先行扣收一部分款项,这部分被从承兑汇票金额中扣收的金额就是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是指汇票金额(即贴现金额)减去应付贴现利息后的净额,即汇票持有人办理贴现后实际得到的款项金额。

按照规定,贴现利息应根据贴现金额、贴现天数(自银行向贴现单位支付贴现票款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止的天数)和贴现率计算求得。

票据贴现利息的计算方式:

贴现利息=票据面值x贴现率x贴现期

带息票据的贴现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x贴现率x贴现天数/360

贴现天数=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1

贴现利息公式: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日贴现利率

票面金额-贴现利息=买断实付金额

月贴现率=年贴现利率÷12

日贴现率=月贴现利率÷30

实际付款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举例

汇票金额10000元,到期日2006年7月20日,持票人于4月21日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年贴现利率3.6%,则贴现利息=10000*90*3.6%/360=90元,银行在贴现当日付给持票人9910元,扣除的90元就是贴现利息。(注意:年利率折算成日利率时一年一般按360天计算,故要除以360)

贴现利率一般要比贷款利率低得多,而且贴现的办理手续比贷款简单,能满足企业资金急需时的融资要求,汇票也具有较高的流通性,银行也比较愿意办理贴现业务。

目前银承票据市场上,关于贴现方式出现很多术语,很多客户经常咨询操作方式,为了通俗易懂,现在只简单笼统介绍一下:

1、企业自贴票:申请贴现企业需在贴现行提供开户手续,购销合同发票等,当天出款,利率偏高。(主要作用企业自己直接拿到银行去贴现)

2、带票直贴:持票企业只需要提供一张真实有效的承兑汇票,利率优势,无需其他任何手续资料。比如今天下午5点钱,给合作伙伴发票面做查询,不管距离多远,只需要第二天票进银行,中午出款或者次日出款。。(主要作用于不急着要现金,但不想花太多利息的银行承兑汇票)

3、当天出款:提前先发票面,票进银行,票离不离手,不离视线,贴票公司做手续,全程银行柜台及银行摄像头下操作,当天一定出款。(主要作用于急着要现金,但又不想花太多利息的银行承兑汇票)

4、查复打款:查询回复后打款,回复即打,半个小时左右出款,不做手续,票不离手,占用直贴行资金,利率略高于前种方式。(主要作用于不是买票方与卖票方一起在银行看着银票在银行柜台开出来,已经在个人或企业逗留的银行承兑汇票。)

5、见票买断:银行或企业现金买断,根据票的情况查询或不查询,票不离手,款到交票,价格与查询回复出款基本持平或略高,急用钱谨慎客户选择。(主要作用于买票方与卖票方一起在银行看着银票在银行柜台开出来,没有在任何个人或企业逗留的银行承兑汇票。)

6、光票:有两种意思。第一种是指无购销合同,税票。第二种是指票据上面除了出票人与收款人没有第三方企业背书的票。

7、背书:是指转让过程中票据收益企业在票面反面背书栏加盖企业财务章与法人章的行为。

8、打三方:除了款打票面出票人(企业)与收款人(企业),以外其它所有收款公司的行为都是打三方,不管有没有在票据上面背书。

瑕疵票的判断标准

1.微小瑕疵票据

(1)背书章和被背书章相符,但背书位置偏离,压框或完全出背书栏框外。

(2)背书公章和私章外框重叠。

(3)票据正面记载事项或背面被背书栏未使用黑色或蓝色。

(4)被背书书写不规范,辨认字迹困难,但无明显错字。

(5)刻制的背书人名称印章加盖时字样颠倒。

(6)票据正面非必须记载事项存在瑕疵,且未得到承兑行认可。

(7)粘单使用不规范。

①未使用两联式粘单,“背书人签章”字样印制成“被背书人签章”字样或无“背书人签章”字样。

②粘单未按照标准规格制作,造成骑缝章压框。

③没印“粘单”字样。

④印刷“粘贴单”字样。

2.一般瑕疵票据

(1)票据纸张缺乏完整性,缺边,缺角,但不影响票据正反面要素的验审。

(2)背书章,被背书位置进入相邻栏内超过1/4范围。

(3)背书印章或骑缝章色浅模糊

(4)粘单撕过重贴,但骑缝章与被背书连续且被背书无涂改现象。

(5)同一栏中背书章重复加盖或背书人名称重复书写。

(6)背书日期不符合逻辑规则,前后不连续或存在涂改现象。

(7)背书章与被背书不连续,票面已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做更改,但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

(8)出具的承诺函不规范。

(9)粘单发生断裂,使用玻璃胶重新粘贴,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

(10)票据记载事项为复写纸或机打非黑色或蓝黑色,且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的。

(11)金融机构背书无汇票专用章,且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的。

3.重大瑕疵平票据

(1)票据有污迹造成正面要素或反面背书难以辨认。

(2)汇票票面有破损或撕裂。

(3)被背书添加或涂改,有错字,漏字,自造字现象。

(4)背书或骑缝漏盖公章或私章。

(5)同一背书人连续重复转让背书。

(6)背书或骑缝章因叠章造成字迹难以辨认,或背书盖章存在模糊不清,缺损。

(7)骑缝章加盖未骑缝,且粘贴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和前一手背书人都未出具书面承诺书。

(8)骑缝章与背书人签章有重叠。

(9)背书用章不规范,或银行未使用汇票专用章且责任人未出具承诺函。

(10)第一手背书章与收款人名称不符或背书人与背书章不符。

(11)被背书人名称简写。

(12)机打式票据因出票人或收款人名称过长,由经办人手写补全,且承兑行未出具书面承诺函。

(13)票据存在其他影响背书连续性的重大瑕疵问题。

4.不合格票据

(1)伪假票据

(2)无效票据

①票据要素缺失。

②出票人的签章与出票人名称不一致。、

③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书写不规范或有涂改现象。

④票面记载到期日早于出票日。

⑤大小写金额不一致。

⑥付款期限长于6个月。

(3)权利障碍票据。

①票据正面或背书人签章栏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

②已做成“质押背书”的票据。

③已被人民法院公式催告的票据。

④票据正面加盖承兑银行结算专用章。

⑤背书栏已记载“委托收款”字样或加盖过银行的结算专用章。

⑥非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应注意事项

第一点出票方与收票方:全称与章印是否一致

第二点:出票日期与汇票到期日期

第三点出票日期与到期日期一定要是大写,一到十月前面一定要加零。

第四点:金额书写一低要大写并且书写规范。

第五点:票面所盖印鉴一定要齐全并且清晰规范。《财务章或者公章、法人章(盖章或者签名)

第六点:票面必须具备的要素:出票人和收款人全称,账号,付款行全称,收款人开户行全称。付款行行号和承兑协议编号一般应该必备,如果不写,也可以收。但是付款行行号票面如有,必须和汇票专用章上的行号一致。票面不得有任何涂改,与错别字。

第七点:票面要素必须填全,票号,出票人全称,出票人账号,付款人全称,

收款人全称,收票人账号,受票人开户行,行号,到期日,出票日,汇票金额的大小写及必须的印鉴。填写大写汇票金额时:首字必须紧贴在人民币大写字样,面必须加整。

第一点:背书必须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出票行又没有出证明的,那么票就是无效票。

第二点:背书书写和所盖印鉴一定要清晰,正确,印鉴要齐全。名章与单位章不能重叠,压边,不能全部载边框外,背书书写一定要清楚,尽可能千万的不要连笔,最好事正楷,不然又的银行挑毛病认为是错字,不予兑现或兑付。

第三点:带粘单的背书特别要注意骑缝章,骑缝章一定要盖在骑缝处,千万不能一个章盖在骑缝处,另一个没盖在骑缝处,如果碰到汇票专用章是钢印的。背书印鉴应该尽量避开钢印处。

第四点: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章印印鉴一定要齐全。

票面或背书如出现错误,必须出具证明。否则票据无效。出的证明必须具备的要素:

1:所有证明必须加盖证明单位“行政公章”。

2:抬头填写票面付款行全称。

3:把票面要素填全:票号,出票日期,出票人全称,收款人全称,到期日,出票金额等。

4:出错原因:把出错的原因写清楚,措辞尽量委婉,谁出的证明,即使不是该单位出的错,也谢该单位出的错。

5:证明上必须由出具证明单位注有“如因此差错所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我单位承担”字样。

6:如果是印鉴不清原因出的证明,除盖证明单位行政公章外,还必须加盖证明单位与票面所盖印鉴相同的印鉴。

收取汇票时主要应注意以下事项

票面必须注意的事项

第一点:汇票票面必须整洁,字迹无涂改,票面无破损。

第二点:票面及背书正确的盖章方式,是在票面及背书框中央空白处加盖印鉴章印,要清晰,印章内的字不得有缺损。

第三点:银行承兑汇票如因印鉴章模糊,需盖续章的,原则上续章仍需要盖在框内空白处,若因框内空白盖不下第二枚章,印鉴章超出框外,则印鉴章需与背书框的下框线相交,背书人印鉴章不得选育框外。

第四点:银行承兑汇票印鉴章不得盖在被背书人一栏,印鉴章不得超出上框线。

第五点:银行承兑汇票被背书人抬头必须书写正确,且字迹工整,并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必须有连续性,就是说被背书人的抬头必须是下一个背书框中所盖财务章处的抬头。

第七点:如果承兑汇票带有后附证明的,不收。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一点受理票据业务

承兑汇票是否过期,承兑汇票是否挂失止付(在票据交易前,必须先了解该票是否已经被查询过,查询过几次,分辨票据的真假,什么时候出的票、什么时候到期,有无背书,几手背书,有无粘单,几张粘单,票据有无瑕疵,)

贴现金融机构产生的背景

关于兑现:银行承兑汇票在未到期,在银行走贴现流程中,贴现银行必须要求企业在该(贴现银行开具一般户)做贴现用,并授予一定的贴现额度以及提供真实贸易背景的(购销合同)与真实有效能证明贸易合同真实性的等值(增值税发票),四者一不可。

贴现开户:去银行开户需要的时间在3到5个银行工作日左右,时间来不及。

税票合同:企业在贸易过程中为了降低要交纳的税额,一般都不会开税票(17%)因为不能提供税票,就算有贸易购销合同也没用

额度:银行在考察和评估企业实力后会授予企业一定的贴现额度,如果授信额度为1000万/每月,当超过这个额度时,银行就会终止予贴现。

而且因为企业贴现量不大的原因,贴现利息会很高。

综合以上原因于是就造成了贴现金融机构的产生,他们会在不同的银行开贴现户以保证足够的贴现额度,把分散的企业手中据集中到一起以量大的优势拿到银行优惠的贴现利率,有专用来贴现的公司来提供有效的购销合同与税票,解决了企业因为各种原因不能自己直接去贴或者降低企业直接去贴的时间与贴现成本。

加上贴现机构只要企业直接过去在银行工作日随时都能能贴现,所以很多企业都愿意找贴现机构贴,或者直接给贴现机构买断。

第四篇:票据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

一、受理和管辖

第一条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第六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1 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第七条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二、票据保全 

第八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

三、举证责任

第九条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依照票据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持票人有责任提供诉争票据。该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持票的合法性应当负责举证。

第十条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 2 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的,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

第十一条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权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向受理法院提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宣告破产裁定书或者能够证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破产的其他证据。 第十二条在票据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票据当事人应当在一审人民法院法庭辩论结束以前提供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上述举证期限以内提供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票据当事人在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隐匿票据、故意有证不举,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  

四、票据权利及抗辩

第十三条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第十四条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三)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四)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3 第十六条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二)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第十七条票据出票人或者背书人被宣告破产的,而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者承兑,因此所产生的追索权可以登记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为债权人。

第十八条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第十九条票据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第二十条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第二十一条票据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通知是否逾期,以持票人或者其前手发出书面通知之日为准;以信函通知的,以信函投寄邮戳记载之日为准。

第二十二条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所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第二十三条代理付款人在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公告发布以前按照规定程序善意付款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以已经公示催告为由拒付代理付款人已经垫付的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4 

五、失票救济

第二十四条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五条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六条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第二十七条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八条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九条失票人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公示催告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票面金额;

(二)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 (三)申请的理由、事实;

(四)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 (五)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

第三十一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

5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

第三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三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因债务人拒绝付款或者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失票人因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遭到拒绝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为与失票人具有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的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

第三十七条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十八条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外,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第三十九条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 

六、票据效力

第四十条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九条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票据当事人使用的不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票据的, 6 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认定,但在中国境外签发的票据除外。 第四十一条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一)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二条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第四十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九条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或者票据载明的金额、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或者违反规定加盖银行部门印章代替专用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 对此类票据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更改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当事人请求认定汇票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银行汇票无效。

第四十五条空白授权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未对票据必须记载事项补充完全,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绝接收该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票据的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7 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票据上其他签章效力的认定。 

七、票据背书

第四十七条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

第四十八条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第四十九条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五十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第五十一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

第五十二条依照票据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押行为无效。 第五十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四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

第五十五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

8 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第五十六条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其非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与向自己开立存款帐户的银行申请贴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持票人有恶意或者与贴现银行恶意串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违反规定区域出票,背书转让银行汇票,或者违反票据管理规定跨越票据交换区域出票、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的,不影响出票人、背书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票据责任。 

第五十八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第五十九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依照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付款与按照规定的期限付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八、票据保证

第六十条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票据保证无效的,票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

九、法律适用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有关行政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第六十四条票据当事人因对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有关行政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对票据法施行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票据纠纷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票据法。 

十、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一)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

(二)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出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第六十七条依照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者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十八条对票据未记载事项或者未完全记载事项作补充记载,补充事项超出授权范围的,出票人对补充后的票据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票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 10 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

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十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一)未依照票据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以及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履行审查义务而错误付款的; (二)公示催告期间对公示催告的票据付款的; (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付款的; (四)其他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

第七十一条票据法第六十三条所称“其他有关证明”是指:

(一)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三)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四)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第七十二条当事人因申请票据保全错误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因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支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票据欺诈犯罪嫌疑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提供给有关公安机关,但票据纠纷案件不应因此而中止审理。

第七十五条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1 

第七十六条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由于出票人制作票据,或者其他票据债务人未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应当按照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持票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情形而接受的,可以适当减轻出票人或者票据债务人的责任。

第五篇:2016三公经费预算增加原因

2016年度“三公”经费预算增加原因

2015 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0万元,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2万元,因中心成立于2014年8月,增加的原因是2014年10月中心新进人员2名,2016年6月中心新进人员2名暂未预算三公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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