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账款管理范文

2023-09-17

应付账款管理范文第1篇

当企业收到的发票单价与进货单价不一致的时候,就产生应付账款价差。不同的企业对于这种情形处理的方式不同。有的企业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必须要求企业撤销审核进货单,重新开采购价格变更单,然后再生成进货单,等等。这种处理方式比较严格,可以做到单据内容的统一。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不能够严格的做到这一点。毕竟如此处理的话,会增加很多工作量,而且,对于库存成本也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毕竟,进货单审核与撤销审核,不仅仅关系到库存数量而已,还涉及到库存成本的更新。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ERP系统中,逐渐出现一种专门处理这种业务的价差处理流程。利用这支作业,可以非常方便的就解决企业的这种需求。

价差流程,根据具体的业务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当月结账的价差处理,第二种就是跨月结账的价差处理。下面我先以一家客户的价差处理流程为例,谈谈在价差流程管理中需要注意的地方。

如下面的流程图,如果一家企业,在月底的时候,某张进货单上某个材料甲其进价为10元/件,数量为1000件。而当月供应商送来的发票上,单价为11元/件。后来发现是企业自己采购单价格错误。因为进货单已经审核,再撤销审核、删除进货单、修改采购订单价格不怎么现实,此时该如何处理?

第一步:价差处理需求。

当进货单的价格与发票的价格不一致的时候,就会触发这个价差处理需求。在了解这个流程之前,我们首先需要认识一下,这两张单据价格不一致时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其实,这主要是对成本,包括库存成本、发料成本、产品成本等有连锁的影响。因为在ERP系统中,是根据进货单的金额来统计进货成本,而不是根据应付凭单或者发票金额来影响库存成本。当发票中的单价跟进货单中的单价不一致的时候,必然导致ERP系统中的库存成本与实际成本不一致。如根据上面的这个例子,甲材料进货单中体现的进货成本为10000元,而企业实际支付的是11000元。若不对整个差额进行调整的话,则后续在计算这批产品的成本时,就会少算1000元,从而影响到这批产品、这批订单的利润分析,甚至对后续产品的报价也会有比较大的影响。可见,这个小小的价格差,也会在ERP系统中引起蝴蝶效应。

所以,当出现进货单与发票价格不一致的时候,一定要通过价差处理流程,来调整相关的成本,否则的话,后续很多结果都将出现比较大的误差。

第二步:录入进货单。

仓库部门收到货物的时候,一般不会核对货物的单价。而且,供应商送过来的送货单上往往也不会附上单价。因为有些企业有权限的控制,仓库部门是没有权力看到采购的价格信息的。所以,仓库管理员就直接根据采购单转换成进货单。进货单上的材料单价则直接来自于采购订单的价格。

当采购订单上材料甲的价格错误的填写为10元的时候,仓库管理员无法知晓,所以,在进货单上体现的材料单价也就为10元。此时,当进货单审核的时候,仓库中增加的甲材料的库存存货也就为10元每件。若当月,还发生发料作业的话,就更加复杂了。若采用的是先进先出的话,则按10元每件发出,若采用的是加权平均成本的话,则还需要根据公式进行调整。总之,当进货成本跟实际成本有误差的话,则材料库存金额、发票成本、产品成本等等都会不准确。

第三步:录入应付凭单。

月底,财务根据采购部门提供的对账信息生成应付凭单。在采购员提供的发票、进货单、采购单等单据上,采购员是轻松的指出甲材料的价格有错误,采购单上单价为10元,而发票上单价则为11元,应以发票金额为准。采购员处理起来是方便的,只需要简单的说一声即可。但是,接下来留给财务人员的,可是一个烂摊子。

应付凭单因为是根据进货单逐笔结转过来,因为某笔进货单上价格有错误,所以,这也必然导致应付凭单上金额有错误。为此,财务管理人员首先需要调整应付凭单的金额,根据发票上的金额来进行调整。

在有些ERP系统中,也可以在进货单中先作调整,然后,在根据进货单生成应付凭单的时候,根据调整后的金额来生成应付凭单的,这也未尝不可。不过这里需要注意一点,一般库存存货成本调整是整合在进货单的审核流程中。而进货单审核后,对于进货单的调整一般不会影响到存货成本。所以,对于在进货单上调整的情况,仍然需要按接下来的步骤,调整库存成本。

第四步:应付凭单审核。

当应付凭单审核后,甲材料就产生应付账款11000元,但是,在进货单上显示的进货成本仍然为10000元。也就是说,应付凭单审核后,仍然不会对库存成本进行调整。想想也是,若把进货成本的调整功能集成到应付凭单的审核作业中,那么每次应付凭单审核后都需要去触发“库存成本调整”作业,显然不合理,会大大增加应付凭单审核时的工作量。所以,在ERP系统中,往往在应付凭单审核中,不会集成进货成本调整的功能。而是通过后续的独立的作业,来完成这个动作。 所以,在实际中这里需要注意,若存在价差的情况,当应付凭单审核后、成本调整之前,财务模块中的甲材料的金额与库存管理模块中的甲材料的库存成本就存在着一个价格差。而这个价格差正是我们后续作业需要调整的。若这中间发生财务稽核等事件时,就需要注意这方面的情形。

第五步:生成进货单价差成本调整表。

在月底进行成本调整作业之前,我们需要先生成一份“进货单价价差成本调整表”。在这份资料中,以报表的形式显示当月发生的所有价格差异的事件,并给出了参考的调整结果。如在这份资料中,会显示原先的进货成本是多少,调整后的进货成本又为多少,调增了多少。如果这批材料当月还发过料的话,在还会显示对当月发料成本的影响,以及对最终产品成本的影响情况。

一般来说,最好在月底成本调整以前,先生成这一份报表。因为这份报表给管理人员,特别是产品成本会计,以一个全局的印象。这对于其后续调整、计算成本具有非常大的参考价值。而且,这份报表也可以让采购员看到其后续调整的工作量,让其直观的感受到由于其工作的失误会造成什么样的连锁反应。这也有助于督促采购员更好的作好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采购订单价格错误发生的机率。

第六步:生成进货单价价差成本调整单。

这里我们需要了解一个概念,就是在ERP系统中表与单的差异。在系统中,报表只是一种查询或者简单的统计作用,不会对ERP系统中的账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而对系统数据有实质性影响的都是单据。这主要是因为财务部门在作账时,都需要按照凭证在作账。所以,在省城进货单价差成本调整报表之后,还需要在ERP系统中生成进货单价价差成本调整单。这张单据才是财务做账的依据。在ERP系统中,最终对于成本的影响,也是按照这张单据的金额来的。

生成这张成本调整单,并由专门人员审核后,则工作就完成一半了。为什么说只完成一般呢?这是因为当这张“进货单价价差成本调整单”审核之后,系统只调整了甲材料的库存金额。但是,若这个材料在当月还发料生产了,甚至产品生产完成已经入库或者出货了,则还需要调整发料成本、产品的完工成本等等。这就是一些非常复杂的作业了。所以,在ERP设计的时候,把它独立出来,放在月底成本计价中进行处理。

不过,有些企业也就做到这一步为止。也就是说,不管当月是否存在发料的情况,只调整现有库存的材料成本,而不调整发料成本。当增加出来的库存,就在现有的库存数量上分摊。若在金额误差小的情况下,这种也不亏为一种合理的处理方式。不过,这很容易造成一种意外的情况,即当某个材料已经没有库存,而又发生库存调整作业的话,则就会造成库存数量为0,但是却有库存金额的情况。此时,就需要用户进行手工调整。所以,一般情况下,笔者还是建议用户发料成本也进行调整。

若需要对发料成本也进行调整的话,则在建立“进货单价价差成本调整单”单据的时候,要把它的单据性质中的成本更新码设置为“Y”。只有如此,在月底成本计价作业中,才会对发料成本等后续的成本作业进行调整。

第七步:月底成本计价。

无论是否有价差的需求,在月底,都需要运行“月底成本计价”作业。当用户把进货单价价差成本调整单单据设置成为需要调整成本的时候,在这个作业运行的时候,则系统会考虑进货单价价差成本调整单对当月成本的影响,并重新调整当月的相关成本金额。

应付账款管理范文第2篇

企业在长期的存续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类问题:如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造成应收账款的坏账;同时,有一部分供应商在供货之后,当年催要货款无果,以后由于该单位解散或业务员更换等原因,未及时催要货款或催要后债务人未付款,造成应付账款的长期挂账。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在应收账款的权利时效内进行函证或书面催款并有相关书面证据的情况下,该笔应付账款应继续挂账;如不符合前述条件,则属于“长期挂账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

一、“长期挂账无法支付”核销缘由

“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一般是指超过三年以上尚未支付且无法支付及不须支付的应付账款。“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应进行财务核销,理由如下:

一是税务要求。税务稽查对公司的“应付账款”是必须要重点检查的项目(特别是长期有余额且金额较大的)。检查方法是抽取其中大金额的款项,弄清来龙去脉,看是否存在将应计入销售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的款项,挂在应付账款。

二是审计要求。应付账款的审计实质性程序中也要求检查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原因,关注其是否可能因债权单位撤销或其他原因无法支付;关注账龄超过3年的大额应付账款,是否已作披露,并检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是否偿还。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解释,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缺乏偿债能力或利用应付账款隐瞒利润;并注意其是否可能无需支付。对确实无需支付的应付账款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

二、“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转销核算依据

(1)所得税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

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1项至第8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的规定: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人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另外从实务处理的角度出发以及比照其他相关的准则如债务重组所得计入“营业外收入一债务重组利得”,以及制定新的会计准则尽量应与现行税法趋同,减少纳税调整事项的角度出发,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作为企业的利得计人当期利润。

三、“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转销账务处理

“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转销时,借记“应付账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无法支付的款项”。

由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列入其他收入的应付款项为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所以须取得确实无法支付的各项证明。债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且债务人取得债权人符合下述条件的相关依据时,即可推断为为因债权人缘故

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首先,就明确债权人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条件。根据财税[2009]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在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下,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次,债权人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提供相关依据。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相关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8)其他相关证明。

另外,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

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以此类推,当债务人取得债权人符合上述六种情况的相关证明时,即可推断为为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同时提交税务局相关证明进行审查、备案,审查通过后可列入营业外收入。

四、“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涉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以后支付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各地对此也有延续以前政策的处理规定,如:《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七条关于应付账款、坏账损失的确认问题规定,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超过三年以上),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已经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的应付账款在以后支付的,可在支付税前扣除。超过三年是指合同到期后的下一起的连续三年。

再如,《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8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9]20号)第十一条关于长期挂账未付的应付账款核销的有关问题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

应付账款管理范文第3篇

当企业收到的发票单价与进货单价不一致的时候,就产生应付账款价差。不同的企业对于这种情形处理的方式不同。有的企业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必须要求企业撤销审核进货单,重新开采购价格变更单,然后再生成进货单,等等。这种处理方式比较严格,可以做到单据内容的统一。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不能够严格的做到这一点。毕竟如此处理的话,会增加很多工作量,而且,对于库存成本也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毕竟,进货单审核与撤销审核,不仅仅关系到库存数量而已,还涉及到库存成本的更新。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ERP系统中,逐渐出现一种专门处理这种业务的价差处理流程。利用这支作业,可以非常方便的就解决企业的这种需求。

价差流程,根据具体的业务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当月结账的价差处理,第二种就是跨月结账的价差处理。下面我先以一家客户的价差处理流程为例,谈谈在价差流程管理中需要注意的地方。

如下面的流程图,如果一家企业,在月底的时候,某张进货单上某个材料甲其进价为10元/件,数量为1000件。而当月供应商送来的发票上,单价为11元/件。后来发现是企业自己采购单价格错误。因为进货单已经审核,再撤销审核、删除进货单、修改采购订单价格不怎么现实,此时该如何处理?

第一步:价差处理需求。

当进货单的价格与发票的价格不一致的时候,就会触发这个价差处理需求。在了解这个流程之前,我们首先需要认识一下,这两张单据价格不一致时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其实,这主要是对成本,包括库存成本、发料成本、产品成本等有连锁的影响。因为在ERP系统中,是根据进货单的金额来统计进货成本,而不是根据应付凭单或者发票金额来影响库存成本。当发票中的单价跟进货单中的单价不一致的时候,必然导致ERP系统中的库存成本与实际成本不一致。如根据上面的这个例子,甲材料进货单中体现的进货成本为10000元,而企业实际支付的是11000元。若不对整个差额进行调整的话,则后续在计算这批产品的成本时,就会少算1000元,从而影响到这批产品、这批订单的利润分析,甚至对后续产品的报价也会有比较大的影响。可见,这个小小的价格差,也会在ERP系统中引起蝴蝶效应。

所以,当出现进货单与发票价格不一致的时候,一定要通过价差处理流程,来调整相关的成本,否则的话,后续很多结果都将出现比较大的误差。

第二步:录入进货单。

仓库部门收到货物的时候,一般不会核对货物的单价。而且,供应商送过来的送货单上往往也不会附上单价。因为有些企业有权限的控制,仓库部门是没有权力看到采购的价格信息的。所以,仓库管理员就直接根据采购单转换成进货单。进货单上的材料单价则直接来自于采购订单的价格。

当采购订单上材料甲的价格错误的填写为10元的时候,仓库管理员无法知晓,所以,在进货单上体现的材料单价也就为10元。此时,当进货单审核的时候,仓库中增加的甲材料的库存存货也就为10元每件。若当月,还发生发料作业的话,就更加复杂了。若采用的是先进先出的话,则按10元每件发出,若采用的是加权平均成本的话,则还需要根据公式进行调整。总之,当进货成本跟实际成本有误差的话,则材料库存金额、发票成本、产品成本等等都会不准确。

第三步:录入应付凭单。

月底,财务根据采购部门提供的对账信息生成应付凭单。在采购员提供的发票、进货单、采购单等单据上,采购员是轻松的指出甲材料的价格有错误,采购单上单价为10元,而发票上单价则为11元,应以发票金额为准。采购员处理起来是方便的,只需要简单的说一声即可。但是,接下来留给财务人员的,可是一个烂摊子。

应付凭单因为是根据进货单逐笔结转过来,因为某笔进货单上价格有错误,所以,这也必然导致应付凭单上金额有错误。为此,财务管理人员首先需要调整应付凭单的金额,根据发票上的金额来进行调整。

在有些ERP系统中,也可以在进货单中先作调整,然后,在根据进货单生成应付凭单的时候,根据调整后的金额来生成应付凭单的,这也未尝不可。不过这里需要注意一点,一般库存存货成本调整是整合在进货单的审核流程中。而进货单审核后,对于进货单的调整一般不会影响到存货成本。所以,对于在进货单上调整的情况,仍然需要按接下来的步骤,调整库存成本。

第四步:应付凭单审核。

当应付凭单审核后,甲材料就产生应付账款11000元,但是,在进货单上显示的进货成本仍然为10000元。也就是说,应付凭单审核后,仍然不会对库存成本进行调整。想想也是,若把进货成本的调整功能集成到应付凭单的审核作业中,那么每次应付凭单审核后都需要去触发“库存成本调整”作业,显然不合理,会大大增加应付凭单审核时的工作量。所以,在ERP系统中,往往在应付凭单审核中,不会集成进货成本调整的功能。而是通过后续的独立的作业,来完成这个动作。 所以,在实际中这里需要注意,若存在价差的情况,当应付凭单审核后、成本调整之前,财务模块中的甲材料的金额与库存管理模块中的甲材料的库存成本就存在着一个价格差。而这个价格差正是我们后续作业需要调整的。若这中间发生财务稽核等事件时,就需要注意这方面的情形。

第五步:生成进货单价差成本调整表。

在月底进行成本调整作业之前,我们需要先生成一份“进货单价价差成本调整表”。在这份资料中,以报表的形式显示当月发生的所有价格差异的事件,并给出了参考的调整结果。如在这份资料中,会显示原先的进货成本是多少,调整后的进货成本又为多少,调增了多少。如果这批材料当月还发过料的话,在还会显示对当月发料成本的影响,以及对最终产品成本的影响情况。

一般来说,最好在月底成本调整以前,先生成这一份报表。因为这份报表给管理人员,特别是产品成本会计,以一个全局的印象。这对于其后续调整、计算成本具有非常大的参考价值。而且,这份报表也可以让采购员看到其后续调整的工作量,让其直观的感受到由于其工作的失误会造成什么样的连锁反应。这也有助于督促采购员更好的作好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采购订单价格错误发生的机率。

第六步:生成进货单价价差成本调整单。

这里我们需要了解一个概念,就是在ERP系统中表与单的差异。在系统中,报表只是一种查询或者简单的统计作用,不会对ERP系统中的账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而对系统数据有实质性影响的都是单据。这主要是因为财务部门在作账时,都需要按照凭证在作账。所以,在省城进货单价差成本调整报表之后,还需要在ERP系统中生成进货单价价差成本调整单。这张单据才是财务做账的依据。在ERP系统中,最终对于成本的影响,也是按照这张单据的金额来的。

生成这张成本调整单,并由专门人员审核后,则工作就完成一半了。为什么说只完成一般呢?这是因为当这张“进货单价价差成本调整单”审核之后,系统只调整了甲材料的库存金额。但是,若这个材料在当月还发料生产了,甚至产品生产完成已经入库或者出货了,则还需要调整发料成本、产品的完工成本等等。这就是一些非常复杂的作业了。所以,在ERP设计的时候,把它独立出来,放在月底成本计价中进行处理。

不过,有些企业也就做到这一步为止。也就是说,不管当月是否存在发料的情况,只调整现有库存的材料成本,而不调整发料成本。当增加出来的库存,就在现有的库存数量上分摊。若在金额误差小的情况下,这种也不亏为一种合理的处理方式。不过,这很容易造成一种意外的情况,即当某个材料已经没有库存,而又发生库存调整作业的话,则就会造成库存数量为0,但是却有库存金额的情况。此时,就需要用户进行手工调整。所以,一般情况下,笔者还是建议用户发料成本也进行调整。

若需要对发料成本也进行调整的话,则在建立“进货单价价差成本调整单”单据的时候,要把它的单据性质中的成本更新码设置为“Y”。只有如此,在月底成本计价作业中,才会对发料成本等后续的成本作业进行调整。

第七步:月底成本计价。

无论是否有价差的需求,在月底,都需要运行“月底成本计价”作业。当用户把进货单价价差成本调整单单据设置成为需要调整成本的时候,在这个作业运行的时候,则系统会考虑进货单价价差成本调整单对当月成本的影响,并重新调整当月的相关成本金额。

应付账款管理范文第4篇

企业在长期的存续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类问题:如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造成应收账款的坏账;同时,有一部分供应商在供货之后,当年催要货款无果,以后由于该单位解散或业务员更换等原因,未及时催要货款或催要后债务人未付款,造成应付账款的长期挂账。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在应收账款的权利时效内进行函证或书面催款并有相关书面证据的情况下,该笔应付账款应继续挂账;如不符合前述条件,则属于“长期挂账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

一、“长期挂账无法支付”核销缘由

“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一般是指超过三年以上尚未支付且无法支付及不须支付的应付账款。“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应进行财务核销,理由如下:

一是税务要求。税务稽查对公司的“应付账款”是必须要重点检查的项目(特别是长期有余额且金额较大的)。检查方法是抽取其中大金额的款项,弄清来龙去脉,看是否存在将应计入销售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的款项,挂在应付账款。

二是审计要求。应付账款的审计实质性程序中也要求检查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原因,关注其是否可能因债权单位撤销或其他原因无法支付;关注账龄超过3年的大额应付账款,是否已作披露,并检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是否偿还。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解释,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缺乏偿债能力或利用应付账款隐瞒利润;并注意其是否可能无需支付。对确实无需支付的应付账款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

二、“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转销核算依据

(1)所得税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

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1项至第8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的规定: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人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另外从实务处理的角度出发以及比照其他相关的准则如债务重组所得计入“营业外收入一债务重组利得”,以及制定新的会计准则尽量应与现行税法趋同,减少纳税调整事项的角度出发,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作为企业的利得计人当期利润。

三、“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转销账务处理

“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转销时,借记“应付账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无法支付的款项”。

由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列入其他收入的应付款项为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所以须取得确实无法支付的各项证明。债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且债务人取得债权人符合下述条件的相关依据时,即可推断为为因债权人缘故

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首先,就明确债权人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条件。根据财税[2009]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在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下,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次,债权人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提供相关依据。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相关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8)其他相关证明。

另外,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

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以此类推,当债务人取得债权人符合上述六种情况的相关证明时,即可推断为为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同时提交税务局相关证明进行审查、备案,审查通过后可列入营业外收入。

四、“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涉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以后支付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各地对此也有延续以前政策的处理规定,如:《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七条关于应付账款、坏账损失的确认问题规定,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超过三年以上),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已经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的应付账款在以后支付的,可在支付税前扣除。超过三年是指合同到期后的下一起的连续三年。

再如,《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8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9]20号)第十一条关于长期挂账未付的应付账款核销的有关问题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

应付账款管理范文第5篇

公司对外应收应付款项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应收应付款项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的经济利益,强化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财务对外应收应付款项审批流程,提高财务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应收款部分

一、 公司对外应收款项是指因公司开展对外业务而产生的应收帐款及因其他事宜产生的应收往来款项。

二、 公司开展对外业务产生的应收款项,由公司负责该项目的负责人负责该应收款项的催收工作,公司财务应积极地予以配合。

三、 公司因其他事宜产生的应收往来款项,由该应收款项发生时的经办人及审批人负责该应收款项的催收工作,公司财务应积极地予以配合。

四、 公司财务每月10日前清理一次公司对外的应收款项,发现有到期应收款项5日内通知该应收款项的负责人。敦促其及时催收。

五、

(二) 应付款部分

六、 公司对外应付款项是指因公司开展对外采购业务而产生的应付帐款及因其他事宜产生的应付往来款项。

七、 公司因业务需要发生对外采购业务时,须由该项业务的经办人填写《付款通知单》,填写完毕后部门经理审批,部门经理审批完毕后报负责审批的公司领导审批,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经办人方可拿经公司公司审批过的《付款通知单》到公司财务申请付款,公司财务部见到《付款通知单》经核实无误签字后,出纳方可对外付款。

八、 公司因其他事宜产生的应付往来款项,须由该项业务的经办人填写《付款通知单》,填写完毕后部门经理审批,部门经理审批完毕后报负责审批的公司领导审批,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经办人方可拿经公司公司审批过的《付款通知单》到公司财务申请付款,公司财务部见到《付款通知单》经核实无误签字后,

第 1 页 共 2 页 应收款项的负责人离职时应上报公司总经理,重新确定应收款项的负责人。 原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对外应收应付款项管理办法

出纳方可对外付款。

九、 当月预算内需要支付的应付款项应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行政部负责人在支付每笔应付款项时进行审批。

十、 当月预算外需要支付的应付款项应报总经理同意后,由总经理授权相关人员审批。

十一、 负责审批的相关人员出差时,应及时授权相关人员相应的审批审批权限。

原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1年07月02日

应付账款管理范文第6篇

第三条、建立应收款内部管理报告制度。

1)、分管应收帐款的财务人员在每月20日前对上月帐中的应收帐款进行清理,并根据工程(租赁)合同及项目应收帐款进行应收帐款帐龄分析,对拖欠工程款、质保金(工程合同超过2个月)及时理出清单,由合同签订执行项目负责人提出解决办法,报总经理备案。

2)、分管其他应收款的财务人员在每月10日前对上月未按公司规定归还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帐中的应收帐款进行清理,对不按规定及时还款的个人扣发当月工资,并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时催收。

3)、负责收款的部门或负责人在接到催收通知后, 24小时内返回收款时限及措施,对所有超期应收款,限期开展收款工作。 4)、申请付款的部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是清理追收应收帐款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发生因清理追收不力,造成坏帐甚至造成损失的,应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损失巨大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5)、工程项目质保金的收回需统一汇入公司总部账户,如需支付该项目外欠款,由项目列计划经财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进行拨付。设备租赁部回收款项需统一汇入总部账户,费用支出列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再行拨付,坚持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支。

第四条、对于预付帐款应严格管理。

1)、预付账款应按照合同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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