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分析论文范文

2024-05-23

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税收筹划的方向应当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税收筹划的发生必须是在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之前;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所谓\"税收利益最大化\",包括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内涵,而不仅仅是指的税负最轻。因此,要思考国际经济贸易中税收筹划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国际贸易;税收筹划;问题

一、引言

国际市场变化较快,其设计的行业领域涵盖目前人类已知的全部经济形式,而所涉及的国家也涵盖了全球所有的国家。因此,国际经济贸易体系在运作过程中较为复杂,而其所产生的税收问题也较为复杂,往往涉及到了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国家,给税后筹划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税收筹划概念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叶由西方引入中国,译自 tax-planning 一词,也译作税务筹划、纳税筹划、税务计划等。税收筹划是一门涉及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的现代边缘学科,许多问题尚不成熟,因而国际上对其概念的描述也不尽一致。综合而言,国内外学者对它的理解大体如下:

1.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所编写的《国际税收辞典》一书认为: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通过对经营活动和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达到缴纳最低的税收。

2.印度税务专家N.J.亚萨斯威所著的《个人投资与税收筹划》认为: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享有最大的税收利益。

3.印度税务专家史林瓦斯在他编著的《公司税收筹划手册》中说道: 税收筹划是经营管理整体中的一个组合部分......税务已成为重要的环境因素之一,对企业既是机遇,也是威胁。

4.美国南加州大学的梅格博士在其《会计学》一书中将税收筹划定义为: 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和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少缴税,这个过程就是税收筹划。

5.税收筹划专家赵连志认为: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税收收益。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税收筹划的外在表现就是\"缴税最晚、缴税最少\"。

6.学者盖地认为:税收筹划也称税务筹划、纳税筹划,是指企业(自然人、法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国一地),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企业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和\"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

7.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其编写的《税务代理实务》中,把税收筹划明确定义为:税收筹划又称为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企业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財务管理活动。

二、国际税收筹划的的定义

\"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

国际税收筹划是基于目前高度发展的国际经济贸易背景下所产生的,其主要指的是在跨国经营的企业中,应纳税人利用符合跨国企业所涉及国家的相关税法,对其所应缴纳的税金进行规避或减免等行为。国际税收筹划不仅仅是涉及到了各国家间的税收环境,还涉及到了各国家间税收政策和法律的层面。因此,国家税收筹划工作具有极大的复杂性。在应纳税人缴纳税款时,其应该遵照东道国的宪法精神,但对纳税行为进行合法规避是在国际上被认为合理的行为,但该行为确实是需要利用法律的漏洞来进行,因此也是违背东道国宪法精神的。我国于1978年12月正式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政策,正式开始尝试对外贸易,成为了国际贸易家族中的一员,而在2001年的11月,我国正好加了世界贸易组成,也正式稳固了自己在国际贸易市场中的地位。由于我国进入国际市场的时间较晚,因此我国目前的跨国企业规模相较西方发达国家各知名企业较小,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较为薄弱。因此,为了取得更高的经济利益,各企业都会尽可能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在跨国经营过程中,其不仅仅要进行国际税收筹划,还应该积极利用企业业务涉及国家的相关税法进行税收规避。

三、国际税收筹划的的分类

1.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即表面上符合税法条文但实质上违背立法精神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纳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国家只能采取反避税措施加以控制(即不断地完善税法,填补空白,堵塞漏洞)。

2.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目的的行为。

3.转嫁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调整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

4.实现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的实现,虽然不能使纳税人直接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却能间接地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且这种状态的实现,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与规模扩大。

四、产生税收筹划的原因

1.产生税收筹划的内部原因。企业的经营目的就在于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这也是企业运营者的核心目标。而对于人来说,其难免会产生减轻自身税收压力的方法来增加企业收入,这是一种主观的思想状态,符合目前绝大多数企业运营者的心理状态。因此,在这种心理的影响下,企业的运营者就会想办法对税收进行规避。而跨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后者只经营国内业务,其所涉及到的税款较少,税收项目较为单一。而跨国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所要承担的税款额数远超于国内企业,同时由于其需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进行经济交易,其税款项目涉及的内容也比较复杂。因此,对于跨国企业来说税收筹划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其不仅仅可以帮助企业减小赋税所带来的压力,同时也可以增加企业在跨国经营中获得的利润,而这也就成为了国际税收筹划形成的内部原因。

2.产生税收筹划的外部原因。与内部原因相对应的,国际税收筹划工作的产生也有一定的外部原因,而外部原因主要就是由于跨国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在两个或多个国家质检造成的。其主要表现为八个主要方面:

其一,各国的税收管辖权的差距。这个权利主要指的是各国政府在各自税收领域内所形式的法律权利,其是按照地域和人文特性所制定的,其所规范的权利范围就是该国家的主权领域范围。而不同的国家拥有自己不同的税收管辖权,是需要在该国家主权领域内经营各类业务的企业所必须遵守的。

其二,税收范围差距。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法律要求标准,其税款征收的范围也不相同。例如,有一部分国家仅征收企业的所得税,对于企业资产或资产转移所产生的税费则不予征收,而有些国家则征收这部分税款。另外,就算是不同国家在同一税收项目上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例如所收税款数额不同,税款起征点不同,进而导致了各国间税收的差异。

其三,税率的差距。在税款的征收工作中,税率的差别往往成为了各国间税收差别的主要因素。例如,当征收所得税时,部分国家采用的是按比例的税率进行征收,如德国、巴西等,还有一部分国家是按照累进税率进行征收,例如美国等。就算是采用统一税率模式,其所制定的税款起征点也具有较大的差异。而最高税率更是具有较大的差异,例如德国的最大税率可以达到45%,而黎巴嫩则仅为10%,相差近4倍。同时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越是经济发达的国家其最高税率越高。

其四,税基的差距。税基值得是税收金额制定的基础和依据,根据各个国家现行税收政策不同,可以将税基分为三种类型。其具体包括以纯总收入为基础的税收政策、以企业财产价值总量为基础的税收政策以及以企业经营商品的流动量和金额作为基础的税收政策。通常情况下,当税率相同时,税基的大小对实际应缴纳的税额有着直接的影响。

其五,税收优惠政策的差距。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其对于外资的需求量也不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其急需外资的引入以达到活化国内经济的目的,因此发展中国家较发达国家更愿意接受大量的跨国企业进入,而且会推出更多,更具实惠性的优惠政策,以此吸引跨國企业的进驻,其中主要包括减免税收政策、奖励政策等。而发达国家这方面的优惠政策较少,这也就使得发展中国家对跨国企业的实际收税额较小,更加受到各跨国企业的欢迎。

其六,避免双重征税方法的差别。双重征税现象是指不同国家对同一应纳税人的同一税收款项进行了重叠式的征收,这主要是由于各国家质检税收管理法规出现了重叠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出现对于跨国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严重侵犯了纳税人的权利,同时也不利于地区经济的发展。因此各国都出台相应的政策避免这种情况的发展,但由于各国政策之间具有一定的差距,使得工作执行中会带来一定的问题,而这时就需要跨过企业启动国际税收筹划工作。

其七,反避税制度的差距。各国都会由于自身经济发展原因,需要出台一系列反避税收的方案和制度,但这项制度较为复杂,所涉及的内容较多,因此是一个较大的工程。在各国间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各国对于违法避税行为的处罚力度也不相同,这也就使得跨国企业在税收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

其八,管理水平的差距。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管理工作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管理工作无法落实到位,那么相关的法律法规就会成为一纸空文。而各国间对于税收的管理工作水平差异性较大,发达国家对这方面的重视度较高,管理模式较为完善,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落后,其税收管理工作模式也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导致各国之间差异增大。

五、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国际税收筹划工作对于跨国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有着巨大的影响,其直接影响着跨国企业的经济利益。因此提高企业国际税收筹划工作的力度有利于企业稳定的发展,首先应该在企业内部设立常驻的税收筹划部门,制定出相应的税收筹划方法;其次是对各国的税收政策进行有效地分析,选择出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国家进行贸易往来;第三是建立起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联系网,以保证各国间分公司的信息交流,实时更新当地税收政策数据。

1.税收管辖权规避。企业可以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居民管辖或公民管辖的国家或所得来源管辖的国家发生联系。这就是所谓的税收管辖权规避。

对外投资的企业可以通过避免成为一个国家的常设机构来降低税负。许多国家对企业的“常设机构”的利润是课税的,因此在短期跨国经营活动中,尽量不成为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则可避免向东道国纳税。这种规避可以通过控制短期经营的时间或是通过改变在东道国机构的性质来实现。

2.利用税率差别。由于不同国家规定的税率存在差别,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来投资,也可以将税率高的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据统计,美国跨国公司持有资产总额25%部分分布在那些公司所得税率低于20%的国家或地区,在这些国家资产收益率普遍较高。通常实践中转移应税收入的方法有:

(1)企业可以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信托关系一旦成立,委托人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在法律上信托财产与委托人之间的所有权关系就切断。一般对财产所有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所得不再征税。而且在全权信托中,信托的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也不享有所有权,所以只要受益人不从信托机构得到分配的利益,受益人也不用就信托财产缴纳任何税收。在税收筹划中可以利用这种规定来避税,如果一个国家的所得税税率较高,该国企业就可以以全权信托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设在境外的无税地或低税地的信托机构代为管理,通过创立这种国外信托,财产所有人以及信托的受益人就可以彻底摆脱就这笔财产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的义务。同时,由于信托财产是委托无税地或低税地信托机构管理的,当地政府对信托财产所得一般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税。

(2)企业也可以通过向低税率国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方法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关联企业中实现。实践中跨国公司在税收筹划中这种方法最为常见。

(3)通过组建内部保险公司来转移利润。所谓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會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利用内部保险公司可以进行跨国税收筹划。具体做法是,在一个无税或低税的国家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利润大量转出居住国,使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的内部保险公司账上。 还有其它一些转移应税收入的方法,这些方法在实践中被有效地运用在国际税收筹划中。

3.在税收筹划中注意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在税收筹划中,要注意考虑所选择投资地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根据投资地在存货计价与成本核算、固定资产折旧、各类准备基金的提取等方面税制规定的不同来进行筹划。

4.筹划时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税收优惠是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如: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条款。这种协定本不应使协定签约国之外的非居民企业受惠,但企业可以通过在其中一个协约国内设立子公司,并使其成为当地的居民公司,该子公司完全由第三国居民所控制。这样,国际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该子公司就可以享受。然后该子公司再通过关联关系把受益传递给母公司。在国际税收筹划时,在考虑税收优惠时,要注意税收优惠往往是在经济不发达、劳动力素质低的地区力度更大。

国际贸易中的税收筹划工作是各大跨国公司所必须要做的工作,其对企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更加影响企业的直接经济利益。因此企业的管理者应认真了解各国的税法差距,建立其国际税收筹划部门,详细分析制定出一条适合自身公司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张帆.跨国经营与国际税收筹划[J].中国外汇,2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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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绿色发展;税收制度设计;绿色税收制度;绿色发展理念

绿色发展以效率、和谐、持续的经济增长为目的,其是我国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必然选择。目前,绿色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首选方式。在绿色发展理念的催化下,企业的产业转型、资源配置等以及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消费偏好等均将发生变化,税收制度作为国家用以优化資源配置、调整消费方向的一种重要手段,绿色发展理念必然会对其造成冲击。鉴于此,本文拟在解读税收制度对绿色发展作用机理的基础上,分析绿色发展对税收制度设计的影响,并通过对绿色税收制度设计的优化以促进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

一、税收制度对绿色发展的作用机理

绿色发展对政策(制度)具有敏感性,其受政策(制度)导向的影响。绿色发展作为一种可持续的经济集约式增长,其是同时契合国家意志和国民意志的,符合国家和国民的长期利益。因此,国家具有动机去凭借其对政策(制度)的制定权,以绿色发展作为制定政策(制度)的导向,对经济发展中各参与方的行为进行引导。为了实现绿色发展这一目标,则必须通过一些能够促进绿色发展的目标导向行为提升各参与方的动力和积极性。

税收制度作为国家意志和国家政策的一种体现载体,其必然被选择用以促进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绿色发展理念的有效践行和绿色发展目标的实现,需要在践行者发展观念转变的基础上,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手段,促进经济能够持续地有效率增长。税收制度对技术创新具有引导、调节的作用,且税收制度自身也属于制度的范畴,鉴于此,税收制度不仅可以直接促进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而且,可以通过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间接作用于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

但是,绿色发展所提出的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等要求,对经济发展中各参与方的利益影响是不同的,且不同参与方的利益诉求存在差异,这导致各参与方对实现绿色发展目标的动力和积极性存在差异,甚至某些参与方存在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等情形。为了协调和解决这些问题,需对税收制度进行优化,即对税收制度进行创新与再设计,其在进行设计时应满足企业、消费者等的需求变化,方可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绿色转型的直接和间接双重作用。

二、绿色发展对税收制度设计的影响

绿色发展模式下,经济由粗放发展模式向集约式发展模式转化,发展模式的转变对税收制度设计提出了新要求,需对税收制度进行创新和再设计。绿色发展对税收制度设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对税收制度设计目标的影响

目前,税收制度设计以满足国家财政需要、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以及收入公平分配为主要目标。这些目标之间既相互联系,又存在着矛盾。若为实现某一目标所进行的税收制度设计,可能连带对其他目标产生助推或阻碍作用,因此,在进行税收制度设计时,需要在这些目标之间进行协调与平衡。绿色发展的目标与税收制度设计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等目标相契合,而且,绿色转型与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意味着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税收制度设计的目标将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为主,这可能会以阻碍满足国家财政需要目标的实现为代价。此外,由于绿色转型与发展过程的长期性和阶段性,税收制度设计目标的实现也应具有阶段性。

(二)对税收制度设计主体的影响

绿色发展对税收制度设计提出了新要求,但目前现存的税收制度设计处于不均衡状态,不能为绿色发展提供充足的制度性服务,且即便是现存的一些对绿色发展具有激励效应的税收制度,由于税收环境和税收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性,其所能起到的引导、激励效应也非常有限。科学有效的税收制度设计应是建立在充分了解税收制度服务对象需求的基础上,方可充分发挥其制度性服务的作用。鉴于此,凡是有意识或有义务参与到绿色发展中的主体,其需求均应在税收制度设计中予以充分考虑。目前,税收制度设计主体主要以税法立法机关为主,该机关作为国家意志的践行者,其是税收制度设计的主导者和绿色发展理念践行的主力军。但除了税法立法机关外,诸如企业、科研机构等亦是有意识或有义务参与到绿色发展中的主体,其亦应成为税收制度设计的主体。

(三)对税收制度设计动力的影响

税收制度的创新与再设计是在一定动力的推动下进行的,若缺乏动力,则不会对税收制度予以创新与再设计。绿色发展的内在要求,对税收制度设计提供了新的内动力和外动力。目前的税收制度还不能满足绿色发展的需要,其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还存在着矛盾,而制度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则正是制度创新的动力源,使得税收制度再设计具备了内动力。另一方面,由于绿色发展所能带来的良性效应使得国家具有引导、促进经济绿色转型的动机(意志)。对于税收制度设计主体——税法立法机关而言,其作为国家意志得以体现的重要部门,必然具备对税收制度进行创新的动力。对于有意识或有义务参与到绿色发展中的企业而言,其是制度收益的主要获得者,因此,会主动选择参与到税收制度创新与设计中。绿色发展的内在要求,也使得税收制度设计主体产生了新的制度创新与再设计的动机,税收制度再设计具备了更广泛的外动力。

(四)对税收制度设计方式的影响

税收制度的执行具有强制性,当前的税收制度设计主要以强制性设计方式为主。但由于有意识或有义务参与到绿色发展中的主体较多,其影响力较大,且这些主体的行为主要依赖于制度所能带来的获利机会,诱致性制度变迁存在着较大的可能性,对税收制度设计应采用强制性设计与诱致性设计相结合的方式。此外,由于绿色发展的长期性与阶段性,绿色发展对税收制度的要求将呈现动态性,即在绿色发展的不同阶段对税收制度的要求会有所变化,为了使得税收制度的激励效应能够长期得以维持,应根据绿色发展内在要求的变化,对税收制度适时进行创新与再设计,对税收制度应采取渐进化设计方式。还应注意的是,由于绿色发展的践行范围非常广泛,且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不仅依赖于税收制度的协调与促进,还需要一系列其他方面的配套制度予以协调、约束与支撑,税收制度设计不仅要对征税客体进行通盘的考虑,还要注重与其他促进绿色发展制度的协调,对税收制度还应采取整体化设计方式。

(五)对税收制度设计效率评价的影响

目前,对税收制度设计的效率评价主要是从宏观角度进行的,主要考虑效益和公平两个方面,在此基础上统筹考虑各个经济发展参与主体的利益。在绿色发展背景下,还应考虑税收制度设计的微观效率,即从单个制度设计主体的视角进行效率评价。在绿色发展背景下,凡是有意识或有义务推动绿色发展的各个主体,出于税收制度设计科学性与可行性的目的,均应考虑将其作为税收制度设计主体,而这些主体当中,很多在较大程度上是由于收益的诱致才具有动力参与到税收制度设计与经济发展绿色转型之中的,对税收制度设计的微观效率进行评价,不仅是协调各参与主体利益、维护公平的必要手段,亦是分阶段确定税收制度设计目标、激发税收制度设计动力的需求。

三、对税收制度设计的优化

在当前绿色转型与绿色发展普遍达成共识的背景下,基于绿色发展对税收制度设计的影响,现对税收制度设计予以优化。

(一)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的主导地位

税收制度设计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为了保证该目标的实现,需要有一个能够贯穿经济发展始终的核心价值对税收制度设计主体的行为予以引导,以避免各主体的行为导向偏离轨道。绿色发展理念以人与自然和谐为价值取向,注重生态文明建设。在整个税收制度设计过程中,强化绿色发展理念的主导地位,不仅可以使得税收制度设计主体的行为紧扣目标,而且保证所设计出的税收制度的科学性,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创新对经济发展绿色转型的推动作用。根据税收制度设计目标的阶段性,在绿色发展理念的指导下,可将税收制度设计目标分为近期目标、中期目标和终极目标,将近期目标定位为引导、促进经济发展中各参与方的绿色发展行为,并由此激发各参与方的绿色发展意识;中期目标定位为逐步促进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终极目标定位为维持绿色发展的可持续性。

(二)吸纳各利益主体的广泛参与

为了保证税收制度激励效应的充分发挥,除了税法立法机关作为税收制度设计主体之外,凡是有意识或有义务参与到绿色发展中的主体,其亦应成为税收制度设计主体的组成部分。比如,企业作为对各种生产要素进行配置的重要经济组织,不仅是经济发展绿色转型的重要主体,亦可敏锐地把握税收制度所能起到的激励效应,并在激励效应的作用下,会积极从事绿色转型和绿色发展行为。再比如,科研机构作为提供科技成果的重要主体,其研究行为深受税收制度导向的影响,税收制度不仅会影响到其研究方向,而且会影响到其研究行为。在税收制度的激励导向下,科研机构会为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提供理论支撑和技术支持。可以看出,企业、科研机构等能够更直观敏锐地把握税收制度可能具备的影响力,将有意识或有义务参与到绿色发展中的各利益主体吸纳至税收制度设计主体,将有助于提升税收制度的设计效率。

(三)激发税收制度设计的外动力

绿色发展背景下,税收制度设计具有新的内动力和外动力。对于产生于税收制度发展不均衡的内动力而言,由于绿色发展是在制度约束和推动下的被动选择,是人们出于可持续发展的考虑而进行的主观选择,因此,税收制度设计内动力更多地是解释了税收制度创新与再设计的根本原因,而能够实质性地推动税收制度创新与再设计的应是外动力作用的充分发挥。当然,外动力作用的充分发挥是基于内动力客观存在的基础之上的,其需内动力为外动力的产生提供内在要求和根本缘由。基于各相关利益主体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对外动力激发的重要有效手段是利益诱致。绿色发展所能带来的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等利益,是诱致税收制度创新与再设计的重要动力,是一个国家采取绿色发展模式的根本原因。税法立法机关作为国家意志的主要践行者,不可避免地会在绿色发展所能带来利益的诱致下,产生推动税收制度创新和再设计的外动力。而对于企业、科研机构等其他税收制度设计主体而言,通过税收优惠产生的利益也会激发其进行税收制度创新与再设计的外动力。

(四)运用多种税收制度设计方式

由于绿色发展而产生的环境负外部效应,无法通过市场行为进行调节,需通过人为的制度或政策予以调整,税收制度设计属于主观性选择,且税收制度的执行具有强制性,鉴于此,税收制度设计过程中,还应采用强制性设计方式。但是,由于诱致性空间的存在,且税收制度设计外动力激发的重要手段是利益诱致,因此,在税收制度设计过程中,强制性设计方式和诱致性设计方式相结合则是必需的。此外,由于基于绿色发展的税收制度设计的长期性、税收制度影响范围的广泛性、以及为了满足税收制度与其他制度协同、规避税收竞争负面效应、协调绿色税收制度地区差异的需要等,在税收制度设计过程中,还需要考虑渐进化设计方式和整体化设计方式。所以,基于绿色发展的税收制度设计应综合运用强制性设计方式、诱致性设计方式、渐进化设计方式和整体化设计方式等。

(五)注重绿色税收制度设计微观效率评价

税收制度设计效率评价不仅是衡量一项税收制度优劣的重要手段,而且是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税收制度设计的基础。在税收制度设计过程中,基于效益和公平的考虑,应该对税收制度设计宏观效率进行评价,但出于更有效协调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充分激发税收制度设计动力,还需注重税收制度设计微观效率评价。科学有效的税收制度,对绿色发展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若地方政府出于税收竞争、壁垒保护等原因,对当地的绿色发展则会产生消极作用,即税收制度作用的发挥具有空间依赖性,鉴于此,有必要注重税收制度微观效率的评价。对税收制度微观效率的评价,应常规化和制度化,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并根据绿色发展的阶段性,适时地调整效率评价标准,且在制定效率评价标准时,要考虑空间差异的影响。此外,由于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和发展是多种制度协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在对税收制度微观效率进行评价的时候,还需要考虑税收制度协同效應的发挥情况。

综上所述,税收制度在促进经济的绿色转型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绿色发展对税收制度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当前的税收制度存在着不均衡,不能满足绿色发展的要求,需对税收制度设计予以优化。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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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闫明杰,女,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商学院教师,副教授,管理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税收管理、无形资产会计。

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效率 税收制度 因素 分析

1 税收征管效率

税收征管是税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和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的根本保证。税收征管效率是税收征管的重要衡量指标。税收征管效率一般包括税收行政效率、税收经济效率和税收社会效率。税收征管效率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税收征管效率就是税收行政效率,是指国家征税取得的税收收入与税务机关征税支付的费用之间的对比关系,是税收税收征管效率的一个重要方面。广义的税收征管效率是指税收的征管活动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有益影响。税收征管的影响因素主要有:经济税源因素、税收制度因素、税收征管因素、财税管理体制因素和税收法制因素。在既定的外部环境下,税收征管因素是影响税收征管质量的关键因素。税收征管效率衡量的是税收征管过程的投入水平与产出水平之间的关系。在税收征管有效性一定的前提下,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越低,税收征管效率越高;或者在税收成本占实收收入比重一定的前提下,税收征管的有效性越高,税收征管效率越高。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应当尽可能降低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或者尽可能提高税收征管的有效性。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效率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税制建设、税收征管、管理手段、队伍建设、税法宣传、纳税申报等各个环节贯彻效率原则,需要社会各方面长期不懈的努力,特别是需要决策人、征税人、纳税人和用税人从自身的角度出发,树立提高效率的责任意识。

2 税收制度因素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它是国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办法的总和,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财政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二是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简单而严密的税收制度,能使税收征管成本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完善税收法制,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这是推进依法治税的基础。为了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许多国家制订单独的税收基本法,将税收征管的基本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很多国家也注重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有的国家甚至把纳税人的权利写进了宪法。

任何一个国家在建立税收制度时,首先要考虑的是保证它的政府支出需要。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而税收收入却是有限的,它不能不受到一定时期税源的制约,这就要求对二者合理兼顾,以求得需要与可能之间的平衡。同时,社会主义国家和纳税人之间不存在根本利益的冲突,社会主义公有制使国民收入的创造和国民收入的分配都有可能有计划地进行,从而,为国家需要与税源可能之间的平衡提供了条件。税收制度是取得收入的载体,主要包括国家的税收法律和税收管理体制等。从法律角度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从税收制度的形式来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结构简单的税制主要是指税种单一、结构简单的税收制度;而结构复杂的税制主要是指由多个税种构成的税收制度。一个国家要发挥税收的作用,包括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生产、消费、分配和不同经济成分的收入水平等,都必须制定理想的税收制度和有效率的执行税收制度。

3 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管理手段应用不到位

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本身还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要求,信息传递不通畅,影响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数微机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有关信息,因而计算机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征纳情况;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征管业务规程,无法对征管信息进行微机处理。

3.2 收监督不到位

偷税逃税普遍化、社会化,税收差额严重。税收差额是衡量一国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标。当前的突出问题是,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盗窃、伪造、倒卖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法,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受各种利益因素影响,许多企业建有两套或三套账目,在上报经营成果或计算税金时,往往使用虚假账目,形成税收监督的真空。一些没有设立两套账目的单位,在财务核算上也掺杂许多虚假成分,看似规范合理的会计核算掩盖着许多经过处理的问题。虚假的财务核算不仅导致税收流失,还造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的失真。企业负责人的腐败问题在部分地区和企业还很严重。尽管企业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反映在财务上,毫无例外都是化公为私,侵吞国家资财,侵蚀税基。

4 当前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建议

4.1 加大管理力度

分类管理就是针对纳税人方方面面的复杂性和纳税申报方式多样化的实际设立的一种能使税收征管建立在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情况、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基础的一种管理形式和管理方法。由于分类管理是从管好源头开始,所以应从各个方面加强管理,包括将所有纳税户纳入税务登记的范围内,对纳税户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发票领用存表等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计,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日常检查和税源调查工作,切实掌握纳税户的税务登记增减变化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减免缓退情况、违章处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全部纳税事宜的全过程,并能通过管理及时而准确地收集整理、传递各种涉税信息、资料,建立健全纳税户档案。把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作为加强征管的突破口。

4.2 加大税收宣传力度,提高纳税意识

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介开展广泛的税收政策宣传,并着重加强发票宣传;通过当地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分行业召开座谈会,增强从业人员的税收意识;通过印制行业税收宣传资料,有针对性的面向教育及医疗行业、房东、外来建筑安装项目部和房地产项目股东,宣传税收法律知识。同时,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对税收违法进行报道、曝光,发挥税法的监督和震慑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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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肖加元.论税收效率及其评价内容[J].中国证券期货,2011(4):71.

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现代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拥有并寻找超越其对手的资源,而市场主体配置资源及实现产品的价值交换已经由货币的直接给付向信用经济发展,信用经济其实质仍是债的对价交换形式,通过债的对价形成了市场主体与其利益相关方价值链的延伸。基于税收上的债权实现,税法应设想当债务人以消极方式履行债务行为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实践中很有必要通过扩展债的效力以达到修复断裂的债务链条,以便税收之债得到的实现。

關键词:代位权;可行性;公法之债

1税收债权的特点

税收债权相对于普通的民事债权具有以下特点:

1.1税收债权优先于一般普通债权受偿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一般而言,税收债权具有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权能,当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发生冲突时,法的价值应倾斜于公共利益的天然偏爱,这也不难发现税收债权区别于一般普通债权的价值优位。

1.2税收债权不具有一般债的协商机制

税收债权基于国家职能具有强制征收性、债权数额的固定性、债权征收的无偿性。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税务机关和债务人就债的履行一般不具有协商的基础,即便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减免税,但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及部门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民商事债权一般可以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行任意处分,通过协商达到消灭债的死亡基因功能。

1.3税收债权不具有民事债权的一般让与性

税收之债属于公法之债,其债权主体只能是国家,即除中央与地方政府、税务机关之间及税务机关和特定机关之间以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税收债权的受让人。这说明税收债权转让其受让主体的限定性,而民事债权转让只要符合一般债权转让的条件,同时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有利于从市场中发现对价,这或许是税收债权不可让与的短板。

2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债权实现意味着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债务承担意味着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当债的履行出现瑕疵时,基于债的相对性,债权人一般可通过债的现时义务诉求于法律强制执行。这种法律意义上的执行效果并不是完美的,债务人自身履行债务除了受其现实偿债能力影响外,还受未来经济利益流入预期的影响。当债务人以市场主体进行价值交换时,债的对价链条具有延伸性及其身份的置换性。税收债权应放置于社会背景下,考虑公债的强制性,税务机关有必要突破债的相对性,通过代位权制度肩负着其应有的使命与作为。笔者认为通过市场主体价值交换形成了债的链条,达到扩展债的效力促使国家税收之债得到实现,这或许是税收债权所具有的能动性体现。

3从诉讼角度行使税收代位权需注意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但税收代位权制度在实践中并不能完全适用民法上代位权,基于税收代位权审判的实践,笔者认为需注意如下几点问题。

3.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方式的问题

关于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学界一般存在直接行使代位权和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税务机关直接行使代位权会增强税务机关清缴欠税的力度,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但税务机关直接行使代位权也很容易造成债务人权利受侵害,这种方式缺乏有效的制衡和规制因素。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有利于法院审查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对税务机关不法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有效地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3.2税收代位权客体的问题

所谓代位权的客体,是指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对象,也就是税务机关的代位权应针对债务人的哪些债权行使。民法上的代位权一般局限于金钱上的给付,基于税收债权实现关乎社会产品分配格局,考虑到市场经济主体其债权的利益存在跨时间配置的特点,笔者认为,税收代位权客体应有所扩大,不应仅局限于民法上有关金钱给付,而应适当地扩大财产利益及具有货币等价的金融资产。

3.3税收代位权的诉讼管辖的问题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该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上明确了民事审判中代位权的行使要件,但就代位权诉讼涉及的法院管辖性质并无约定。关于税收代位权诉讼程序管辖的问题,由于一般地域管辖涉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实体法律关系认定,程序较为复杂。基于有利于税收代位权实现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代位权诉讼法院管辖应以特殊地域管辖为适,例如选择税务机关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

3.4税收代位权诉讼中调解的问题

公法与私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公法领域一般不容当事人间进行调解。税收债权具有其自身特点,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减免税。当行政机关面对纳税人(债务人)经济利益减少时,税务机关不能对债务人进行非难。笔者认为应借鉴民事协商机制,融入必要公法领域的调解机制以满足现实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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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伍丽萍,周军霞.税收代位权的必要性与危险性.审计与理财,2009年第11期.

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必须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本文立足我国国情,借鉴西方国家经验,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税收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 环境 税收制度 构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开发利用自然的能力不断提高,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不断地遇到挑战,保护人类生存环境被摆在了重要议事日程。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必须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如何更好地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把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协调起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税收对于环境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必要性

环境污染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表现为个人为其活动所付出的私人成本小于该活动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包括生产的外部性和消费的外部性。另外,大气、水等环境资源由于其不可分割性导致产权难以界定或界定成本很高,在性质上属于公共物品,具备公共物品的一个或多个特征,包括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等。这些特征使得人人都想成为“免费搭车者”,结果必然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由于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市场本身并不能解决外部不经济和公共物品问题,需要政府进行干预。

2.可行性

对外部性的政策调节,一般有以下几种:税收、补贴、出售污染许可证和规制,在这些可供选择的方案中,没有一种方案能尽善尽美,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困难的技术问题。但是,征税或销售污染许可证比起补贴和直接规制来,更可能取得有效的成果。在拥有世界上管理得最完善的财税系统的荷兰,有证据表明税收已经大幅度降低了几种污染的数量。

二、我国环境税收体系现状

我国目前对于环境保护主要实行征收排污费制度。我国的排污费制度最早于1978年提出,1979年试行,是一种超标排污收费制度。这种排污费是由环境部门征收的,属于收费性质,征收阻力很大;并且只对超标排放的污染收费,如果企业现有的污染排放低于允许排放的水平,企业对其外部不经济行为便不承担任何费用;此外还存在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率低的问题。从我国目前的环境税收体系来看,严格意义上来说,中国并不存在纯粹法律意义上的环境税,只是在税制中包含了一些与环境资源有关的税种。如:增值税对资源的综合利用有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消费税规定,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汽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资源税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他的如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等也有一些有利于环保的规定。但从总体上来看,现在有利于环保的税收优惠方式比较单一,主要限于减税、免税等一些税收优惠措施,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针对环境保护的调控力度不足。另外,这些优惠政策过于零散,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三、借鉴西方国家经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税收制度

1.国外的环境税状况

发达国家的环境税收制度是随着环保意识的日益高涨,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全球政治变化而逐渐发展并成熟起来的,市场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对改变排污者行为起到了很大的经济刺激作用。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空气污染税。对废气征税较常见的有对二氧化硫排放征收的二氧化硫税、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二氧化碳税。(2)水污染税。废水包括工业废水、农业废水和生活废水。许多国家针对废水排放征收水污染税。(3)固体废物税。固体废物按来源可分为工业废弃物、商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各国开征的固体废物税包括一次性餐具税、饮料容器税、旧轮胎税、润滑油税等。(4)噪音污染税。噪音污染是指排放的音量超过人和动物的承受能力,从而妨碍人或动物的正常生活的一种现象。噪音污染税有两种:一是固定征收的噪音税;二是根据噪音排放量对排放单位征收的噪音税。(5)森林砍伐税等有关生态保护的税收。另外,税收环保政策还包括对环保产品购买费用的税前列支和出口退稅等方面。可以看出,近几年来,环境税已成为发达国家环境经济管理手段中发展最快的一种。

2.我国环境税收体系的基本构想

环境税收又称生态税收、绿色税收,指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环境政策目标,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强化纳税人环境保护行为而开征的多个税种和采取的一系列税收措施,所组成的一个特殊税收体系。它以税收的形式对环境资源予以定价,并将其价格计入企业和个人利用环境资源的成本之中,实现外部成本的内在化,从而达到减少有害于环境的消费和生产的行为的目的。

(1)开征环境税。这里的环境税指为实现环保目的而专门征收的税收,也就是狭义的环境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开征环境税要协调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入手。目前,应列入环境税征收范围的税种应包括:①特殊产品税。主要是对工业企业生产的有害环境产品征收的一种税,如一次性泡沫餐具、塑料包装袋、杀虫剂、农药、毒性化学品等。这一税种主要是针对个人污染环境的消费行为,通过对企业生产有害环境的产品征税,提高其生产成本,进而提高个人消费成本,通过价格信号引导人们使用或消费绿色产品、无公害产品,从而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②排污税。主要是对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及其工业垃圾征收的一种税。对此类行为课税,我国既有征收排污费的经验作为基础,也有大量的国外经验可供借鉴。③噪音税。是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的噪音污染征收的一种税。

(2)改革资源税。资源税对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具体包括七个税目,分别是: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现行资源税存在以下一些问题:①征税范围过窄。征税范围基本上只限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没有征税,对于其具有生态环境价值的森林、草原、水、河流、湖泊、地热、草场、滩涂等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缺乏税收调控。因此造成了对这一类资源的过度开采、过度消耗,从而造成严重的浪费。②课税税额过低。目前资源税的税额是按照1994年资源品目制定的,应税资源品中最高税额60元/吨,最低税额0.3元/吨,执行的税额偏低且多年以来很少调整,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及保护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③课税依据不合理。纳税人无论开采多少资源,只有在销售或自用后才缴资源税,直接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应从以下方面改革资源税:①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不可再生的资源全部列入征收范围,将水和森林等可再生但影响环境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并入资源税征收。从世界各国资源税的征收情况看,资源税税目可涉及矿藏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地热资源、动植物资源等。②提高税负水平,体现差别税率。对于纳入资源税范围的应税税目,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点以及企业自身的开采成本、行业利润等因素来计算课税税额,同时依照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向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征收高低有别的税额。全面提高资源税单位计税税额。③改变课税依据,提高利用效率。自然资源被开采后,无论资源开采企业是否从资源开采中获利,资源都会遭到破坏,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因此,资源税的课税依据应当是开采企业或个人所开采资源的储量,而不仅仅局限于已获利的被开采资源。

(3)在现有的一些税种中增加环境保护条款,完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增值税中,可规定企业购置的用于消尘、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企业所得税中加入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条款,如企业环保设备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对生产环保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对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加大对节能设备和环保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等等。另外,针对不同的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以充分体现环保税收政策针对性、目的性、灵活性的特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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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龚辉文:《当前中国税收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结构多元化,税收管理各环节要求越来严,社会执法监督不断加强,税收执法难度越来越大,一线工作人员的执法风险越来越高。该文试从税收执法风险的主要表现入手,并对执法风险存在的原因从外部环境、人员因素、内部管理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对基层地税分局如何降低税收执法风险进行探讨,并从争取地方党政领导支持、完善税收执法内控机制、提升执法人员素质等方面,对化解执法风险提出建议。

关键词:执法风险 表现 原因 对策

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行政执法机关,肩负着“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近年来,江西省地税部门坚持把依法治税作为工作的灵魂,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如何防范基层执法风险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

1 基层分局执法风险存在的主要表现

(1)税务登记中存在的风险。受理阶段主要表现为漏征漏管、未按规定受理税务登记或遗漏重要登记事项、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核实阶段主要表现为未在规定时间内核实、采集信息资料,实施日常税收管理;采集、核实房产、土地等税源信息不准确、完整。税种鉴定阶段主要表现为鉴定税种、税目不全,税率不正确,纳税期限、征收方式不恰当,预算级次错误;房产、土地、车船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涉税信息变更未及时准确核对等等。

(2)组织收入中存在的风险。基层分局在税源不充足的情况下,为完成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任务,往往采取预收、空转、引税等方法来确保税收任务的完成;在税源充足的情况下,为了下一年任务好完成,有税不收,延压税款,这些都埋下了执法隐患和税收风险。

(3)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风险。

①受理申报环节:主要风险是未按规定受理纳税申报,影响税款征收;对纳税申报资料不齐全、逻辑错误等问题未审核纠正;对逾期申报,未按规定进行处罚或不予处罚。为逃避执法过错追究和追求高申报率,征收期末税收管理员突击“零申报”或替纳税人“零申报”,造成了执法风险。

②税款征收环节:一是核定征收环节。征收方式鉴定、税额核定不公开、不透明,未坚持“公开评税、公正定额、公平税负”,系统核定征收方式与实际征收方式不符,税款征收随意性大,容易造成税款损失。二是减免退税环节。纳税人减免、退税资料弄虚作假,不真实、不齐全,随意受理或不受理审批申请,税务机关资料审核不严,实地核查不到位,违规审批,造成税款流失;未及时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减免税申请不答复、不批准,或者谋取不当利益,导致审批错误、税款流失带来执法风险。三是欠税追缴环节。税务机关对存在欠税的纳税人未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措施执行不到位造成税款流失;基层分局为规避对新增欠税指标的考核,往往对个别困难企业采取缴多少税款就申报多少税款的方式,导致税款征收滞后或流失。

③纳税评估环节:一是全年无评估工作计划,未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指标进行纳税评估,应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而没有发现,造成税款流失;二是在徇私舞弊,隐瞒发现的问题,帮助企业不缴、少缴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三是為谋取私利故意夸大涉税问题;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瞒报评估真实结果;故意不移交案件;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未按规定对纳税人评估认定的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造成税款流失。

2 基层分局执法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

(1)外部环境引发的执法风险。当前,部分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税源相对匮乏,完成税收计划和坚持依法治税成为了地税工作的主要矛盾,基层分局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往往采取预收、空转、引税等手段,由此引发的执法风险最终由税务机关承担。

(2)人员因素引起的执法风险。一是执法人员风险意识欠缺。少数税务干部对由于税收执法行为不当可能导致的风险和后果没有充分认识,对在执法过程中如何避免风险的发生缺乏有效认知,风险防范控制措施不力。二是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少数税务人员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足,习惯于传统的工作思维和征管方式,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想当然”现象,凭经验执法、凭习惯执法。三是执法人员廉政意识不强。有一些税务干部缺乏法制观念和廉政意识,在执法过程中心存侥幸,抵制不住人情、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利用手中权力谋取个人私利。

(3)内部管理原因引发的执法风险。一是执法监督力度不够。目前,税务系统的执法监督体制主要以事后监督为主,而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很难发挥应有作用,特别是税收执法各岗位之间以及执法过程中各环节之间缺乏严密的相互监督和制约,对税收执法权力缺少过程监控,从而易引发税收执法风险。二是把握政策不准,政策执行不到位。当前税收文件出台后,相关解释及具体贯彻实施意见的配套文件跟不上,基层收到文件后凭个人理解去执行,税收政策执行出现偏差,引发执法风险。

3 化解基层分局执法风险的建议

(1)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外部环境。一是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切实找出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潜在的税收增长点,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理解与支持,解决收入任务计划与依法治税的矛盾;二是加强与司法部门联系,形成税收执法合力。知法才能不犯法,邀请专家进行法制讲座,开展税检共建活动,建立工作联络制度,切实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沟通、协作与配合,积极取得检察、纪检等司法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利用好政府信息交换平台,深化税收管理,降低税收管理不到位带来的风险。解决涉税信息不对称,征收管理不到位带来的执法风险问题。

(2)完善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化解权力风险。一是强化风险分析评估,找准内控机制的着力点。完善内控机制是有效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关键。二是固化风险点执法行为,规范日常执法。三是建立征管、稽查与法制互动机制,搭建良性互动平台,深化税收执法监督,降低税收执法管理风险。

(3)加强教育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素质。通过观看法制教育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典型案件分析等方式,不断强化对干部职工的法制和警示教育,引导基层执法人员时刻树立依法行政意识,知法、懂法,克服执法行为中的侥幸和麻痹心理。进一步加大税收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内容和执法程序,具备良好的执法基础素质,切实提高全体干部职工预防执法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邓保生.防范税收执法风险读本[M].江西人民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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