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管理论文范文

2023-09-16

投诉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客户投诉回访制度

1.目的

规范客户访问工作,及时验证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确保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质量。 2.范围

适用于验证各项管理服务工作效果的访问工作。 3.制度

(1)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对客户的回访工作,回访工作分为:客户投诉回访、维修回访和客户调查表的回访工作;回访可采取电话回访、上门回访及书信回访等形式。

(2)回访工作可采取同客户交谈、现场查看、检查等方式综合进行。

(3)客户服务中心接到客户投诉时应及时处理并填写《回访客户记录》。通过回访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客户。

(4)客户投诉的回访率为100%。

(5)维修回访的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工作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维修效果。 (6)客户服务中心接到工程部反馈的已完成《派工单》后,应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进行回访并填写《工程维修回访意见表》。

(7)维修回访率为100%。

(8)客户调查表回访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客户意见调查表》中的不满意项进行回访。

(9)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进行一次客户调查后,应及时对客户提出的不满意项

进行整改, 随后对客户进行回访并填写《回访客户记录》。

投诉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制定部门: 发行日期: 修订日期:

花桥人民内二科患者投诉管理制度 内二科 文件号: 2018年6月27日 版本号:1.0 --/--/-- 修订年限:三年一次

NE-C-013

页数:1/2 已修订次数:0次

1. 目的 为切实加强医院的服务监督机制,提高医院职业道德水准和医疗服务质量,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自觉维护病人的权利和利益

2. 范围 全科医务人员

3. 职责 科主任/护士长为科室投诉处理第一责任人 4. 标准

4.1 实行首接负责制,做到谁接待谁负责,及时受理患者任何方式(信函、电话、面谈)的投诉,不得推诿患者,并第一时间上报科主任护士长。 4.2 针对投诉,医务人员需配合科主任/护士长查明原因,经查实属医疗护理活动中的一般问题的,科室负责人员及责任人应耐心、细致的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并就患者及家属提出的各类问题予以适当的答复,以及时化解医患矛盾。

4.3 对患者的一般投诉能答复得尽量当面明确答复,不能当面答复应告知患者答复时间,并上报医务科。

4.4 病人投诉经调查核实,医务人员确实存在过失行为者导致患人身损害者应立即上报医务科及分管领导,按照我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5 病人投诉确认为医疗纠纷的,按照科室及院级医疗纠纷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4.6 奖惩

4.6.1惩罚: 因瞒报、推诿、辱骂等不当行为导致科室投诉升级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科务会开会讨论,科室视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100-1000不等的绩效处罚,屡教不改者送医务科进行脱岗学习。 4.6.2奖励: 因主动沟通、疏导、化解科室投诉者,可减轻当事人相关不当医疗行为的处罚,若无医疗不当行为的,经科务会开会讨论,给予100-1000不等相应的绩效奖励。并作为年终评优优先考虑条件。

编写:张娴

投诉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一、投诉渠道:

(一)医院投诉监督电话、医院电子邮箱,医院公众场所的意见投诉箱,各科室意见薄(本)。

(二)建立院总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接听电话、接待来访、受理投诉。

(三)医院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为综合接待受理、协调投诉科室,其它职能科室受理职权范围内的投诉。

二、受理投诉的部门和范围

(一)院办公室:受理行政事务与管理方面、职工劳动纪律方面的投诉;

(二)党委办公室:受理医德医风方面、职工违规违纪方面的投诉。

(三)医务科:受理医疗质量、医疗纠纷方面的投诉;

(四)护理部:受理护理质量、护理纠纷方面的投诉;

(五)门诊部:受理门诊、体检等方面投诉;

(六)审核科:受理医疗收费记账,医疗物价方面的投诉;

(七)保卫科:受理医院安全方面的投诉;

(八)总务科:受理后勤保障方面的投诉;

(九)药剂科:受理设备管理、药品质量、价格及药事管理方面的投诉。

(十)感染管理科:受理院内感染方面的投诉。

(十一)各系统、各科室受理本系统和科室范围内的投诉。

(十二)其它应该受理的投诉问题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受理。

三、受理投诉条件

(一)投诉者必须是到我院治疗或工作关系过程中,因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患者和合法代理人。

(二)有明确的投诉者(对象),事实根据和具体要求。

(三)投诉者应有文字材料,或本人口诉由受理部门笔录后,投诉人签字盖章后作为投诉材料。电话方式投诉的,投诉人应报出真实姓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受理科室应做好记录。投诉的匿名信件和电话,按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和中纪委对匿名信处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四、投诉的接待与处理:

(一)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实行“首诉负责制”,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受理投诉的部门和办理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公正处理投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推委和回避。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处理,使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共识。

(二)各临床、医技、行政及后勤部门均有义务处理、自行协调解决发生在科室内部的投诉。科室主任是科室接待和处理患者投诉的第一责任人。

(三)建立院、科两级医疗纠纷投诉的登记、讨论和处理记录本及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本,登记投诉事宜的原因、经过、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每月汇总一次。

(四)接待患者投诉时要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解释、说明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要及时通知投诉者,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受理。

(五)科室自行协调解决

1.科室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具体负责与患者或其亲属的协商工作。其他人员不得私自与患者或其亲属接触并对医疗活动擅自做出解释。科主任亲自参与医疗纠纷的接待、处理,应热情接待,积

1 极化解处理。

2.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医疗纠纷或损害的医疗过失行为,应当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患者损害程度,同时报告主管部门。

3.接到患者投诉后科室负责人应立即组织进行病历讨论,分析该患者的诊疗过程有无医疗缺陷或不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诊疗常规的要求完成病历及医疗文书的书写工作,但不得私自修改。

4.科室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对纠纷可做相应处理,但必须将处理结果及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在三日内报医务科。

5.医疗纠纷解决后,科室负责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全科人员对纠纷进行讨论,找出本科室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预防医疗纠纷的再次发生。同时将材料报相关部门备案,责任人写出整改报告,存入个人技术档案。

(六)医院协调解决

1.科室内处理困难,由科室负责人报医务科,医务科报主管院长,重大突发事件可直接报告院长。凡医务人员外出非法从医(含外出会诊、手术未经医务科审批者)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不属于本规定的处理范畴,医院不承担处理责任。

2.科室向医务科提交时须同时附有下列材料:相关医务人员对纠纷经过的书面陈述;科室对纠纷的初步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3.医务科收到科室的上述书面材料后,应当要求投诉人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材料,并负责整理归纳相关资料。

4.医务科及时了解调查投诉发生的原因,积极化解,能够当时解决的问题不推不拖,及时解决。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医院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对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并进行专家论证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5.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职权范围以外的,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汇报。任何部门不得超越权限与患者或家属做任何的处理协议或承诺。对投诉不能成立的,各主管部门仍需向患者及家属耐心解释。如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对于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无理取闹,经劝助、批评教育无效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责任科室负责人、责任人有义务在医疗纠纷解决中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提供真实资料,书写相关医疗法律文书,按时参加鉴定会,协助医院完成举证责任。

7.责任人实行不回避制度,以增强处理透明度,保护医院、患者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责任人确有隐情,需要回避,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医务科方可回避,回避人及所在科室不得对处理结果提出异议。

8.主管院长必须把握医疗纠纷处理的全过程,并给予指导性意见,必要时亲临现场处理,其余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必须服从医疗纠纷处理小组的调度。

(七)追踪改善。

1.投诉处理完毕后,各职能部门均须对投诉情况进行归纳分类和分析研究,发现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督促相关部门、科室及时整改。

2.医院应当定期召开投诉分析会议,分析产生投诉的原因,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加强督促落实。医院工作人员有权对医院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进行内部投诉,提出意见、建议,医院及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有责任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反馈。

(八)处罚。

2 投诉经核实后,可根据事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当事人认真做出书面检查,并在科室备案;向投诉者真诚道歉,取得患者谅解;根据医院奖惩细则进行批评、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

(九)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1.投诉人基本信息;

2.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3.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4.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五、投诉管理机构。

(一)处理医疗纠纷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指挥全院的医疗纠纷处置及责任追究工作。

(二)医疗投诉管理部门办公室设在医务科,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处理医疗纠纷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医疗投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告知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提供法律,政策及诊疗情况咨询,做好受理的相关记录。

3.依法打击各种借机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本院内发生的重大、疑难医疗纠纷及医闹行为,及时报告领导小组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协调处理。维护医院与社会大局的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4.受理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投诉和申请,依法调查、处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与患者及其家属之间发生的各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严重损害患者及家属合法权益的医疗纠纷,努力化解因医疗纠纷引发的各种矛盾。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5.反馈处理意见。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及时向院领导及处理医疗纠纷领导小组报告医疗纠纷管理工作信息。

6.指导、督促、协调各科室的医疗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积极探索化解医疗纠纷的新举措。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医疗纠纷(事故)评析专家组 医疗纠纷(事故)评析专家组职责

1.医疗纠纷管理委员会是医疗事故纠纷的院内鉴定机构,从事医疗纠纷(事故)的评析工作。 2.评析范围:凡发生补偿的所有医疗纠纷(事故);虽无补偿但已严重影响本单位声誉的医疗纠纷。

3.评析内容:纠纷(事故)发生的原因;纠纷(事故)发生的性质;纠纷(事故)发生的结果,可以避免,存在缺陷,不可以避免;应吸取的教训,提出处理意见。

4.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公正的方法进行评析,不许询私舞弊。 5.工作认真负责,不得擅自缺席评析会议。

投诉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以下统称医院能充分理解医疗服务行为本身可能第八条 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置。

第二章 医患沟通

第十二条 医院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三条 医院应当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第十四条 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解释、说明工作,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

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入病历,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

第三章 投诉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十六条 医院应当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受理投诉;

(二)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三)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他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可配置兼职人员。医院应当为投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条件,保障工作人员工作待遇与人身安全。接待场所安装视频摄像和录音装置的,应当做好存查工作。

第十八条 医院主要领导是医院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1名负责人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熟悉医学、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或第三方组织参与医院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

第四章 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二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院显着位置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立网络投诉平台,并安排人员处理、回复患者投诉。

第二十一条 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被投诉部门、科室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科室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二条 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见附件),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匿名投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第二十四条 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并可采取院内医疗质量安全评估等方式,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医院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

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

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对于 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做好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工作。

理日内门的投诉自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医院各部门、科室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一)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四)已经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五)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第二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院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医疗正常秩序。对于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的,医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质量改进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医院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医院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逐步建立投诉信息上报系统及处理反馈机制:

(一)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投诉情况进行归纳分类和分析研究,发现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督促相关部门、科室及时整改。

(二)医院应当定期召开投诉分析会议,分析产生投诉的原因,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加强督促落实。

第三十一条 医院工作人员有权对医院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进行内部投诉,提出意见、建议,医院及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

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有责任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反馈。

第三十二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一)投诉人基本信息;

(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四)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医院应当按照《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做好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本地区医院投诉及医疗纠纷信息系统,收集、分析并反馈相关信息,指导医院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医院主动报告无损害医疗差错行为,逐步建立无损害医疗差错免责报告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院投诉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规范医院投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投诉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卫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医院应当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结合。

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同时要追究医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关于重大投诉事件的报告,未及时组织调查导致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医院未设置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医院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医院及有关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扬。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卫生部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修改稿)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集中治理、健全机制、持续改进”的工作思路,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作为“医疗质量万里行”和“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围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进行集中治理,务求实效。 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实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的医改目标。

二、活动目标

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优化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结构,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有效遏制细菌耐药;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标本兼治的措施加以解决; 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效措施和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持续改进。

三、活动范围

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四、组织管理

卫生部制定整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全国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负责本辖区专项活动的组织实施,督促本辖区医疗机构实现各项指标。

各医疗机构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实现各项指标。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的第一责任人。

五、重点内容

(一) 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责任制。 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第一责任人,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作为医疗质量和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组织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

(二)

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情况调查。 医疗机构对院、科两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开展调查:抗菌药物品种、剂型、规格、使用量、金额,使用量排名前10位的抗菌药物品种,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使用强度、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治疗抗菌药物预防使用率,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

(三)

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技术支撑体系。 二级以上医院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和临床微生物室,配备感染专业医师、微生物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和临床药师,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四)

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明确抗菌药

物分级目录,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五)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管理。

(1)三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0种; (2)二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35种;

(3)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4)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规。

(六)

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1)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

(2)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

(3)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40DDD以下;

(4)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

(5)住院患者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

(6)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七)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估 。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有条件的医院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指导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八)加强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和细菌耐药监测

(1)二级以上医院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接受抗菌药物治疗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30%;

(2)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针对不同的细菌耐药水平采取相应措施;

(3)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向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九)严格医师和药师资质管理。

(1)医疗机构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相关专业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调剂资格。

(十)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

(1)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重点抽查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治疗病例);

(2)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点评结果作为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3)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十一)建立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网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本辖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定期公布本辖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和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督促和指导合理应用抗菌药物。

(十二)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监测情况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进行排序,对于未达到相关目标要求并存在严重问题的,召集医疗机构第一责任人诫勉谈话,并将有关结果予以通报。

(十三)严肃查处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

(1)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应当视情形依法依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取消处方权、降级使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科室,医疗机构应当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撤销科室主任行政职务。

(3)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处理;问题严重的,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责任。

六、活动方式

(一)认真排查梳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自查自纠工作贯穿始终。

(二)重点抽查——卫生部组织检查组对全国部分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抽查和飞行检查。

专项检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检查。卫生部结合 “医疗质量万里行”和“三好一满意”活动组织对专项督导检查。

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发现的严重问题予以处理。

投诉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科室关系,保护医患双方、全院职工及科室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所称投诉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医院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所提供的医疗、护理及内部工作方面等服务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各种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行为。本机制包含的投诉分为外部投诉(就诊患者或其陪同人员投诉)和内部投诉(科室之间投诉、工作人员之间投诉或科室与工作人员之间投诉)两类。

第三条 医院投诉的处理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投诉有接待、处理有程序、结果有反馈、责任有落实。

第四条 医院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在日常工作和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各类行政法规及医院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尽量避免发生投诉、纠纷、甚至事故。 第五条 凡为获取经济利益或出于其他不正当目的,通过歪曲事实,甚至采取极端行为进行的投诉均视为恶意投诉。医院投诉管理部门将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告知投诉方医院的态度或意见,必要时可通过医疗鉴定或法律渠道解决问题。

第六条 如出现威胁医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干扰医院正常工作等超出正常投诉范围的行为时,应立即通知医院保卫科和当地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 若投诉内容涉及其他单位、公司和供应商等责任时,交由医院对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公司和供应商共同处理。 第八条 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任何部门、科室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投诉人。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投诉,应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并将投诉及处理情况报告投诉管理办公室;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及时上报投诉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九条 医院各部门、科室及工作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投诉管理办公室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条 设立投诉管理办公室,行政隶属医院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投诉处理程序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部投诉和内部投诉的处理。发生投诉、纠纷甚至事故时,应当遵照本办法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条 外部投诉和内部投诉由医院投诉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登记、调查、答复等工作。遇重大或复杂的违规违纪事项、投诉或纠纷由办公室提交院办公会,由院办公会做出相应处理或指定相应部门受理,最终处理结果在投诉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对科室或个人主动上报并及时、妥善处理的投诉,可免予处理,并根据处理效果给予管理指标加分。

第四条 凡由投诉管理办公室受理的投诉,除直接处理完毕以外的,其他投诉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访投诉人。 第五条 投诉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会议,对投诉进行分类整理,分析较为集中的投诉,确定管理环节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通报相关部门并报送相关院领导。

第六条 被认定的有效投诉以及相应的处理结果,由投诉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被诉科室或被诉人。对认定的有效性不服的,于接到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管理办公室提出复议,并负责举证。复议结论应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诉科室或被诉人。

第七条 被诉科室或被诉人的处理由质控科提交院务会讨论,确定最后处理意见,处理结果需全院通报的由办公室负责以书面形式下发全院各科室。

第八条 投诉上升为医疗纠纷或事故的参照《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投诉调查和处理的材料由投诉管理办公室负责整理、统计及归档。必要时,可将投诉调查和处理的影印材料交由对口行政管理部门保管。

第十条 现有的门诊投诉流程保持不变,涉及业务科室和各职能科室业务范围的,由投诉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和职能部门共同解决。由门诊办公室、业务科室和各职能科室自行解决的投诉或纠纷,当月月底前上报投诉管理办公室归卷。

第三章 投诉性质分类

一、重大投诉:影响大,情节严重的投诉。对这类问题医院将重点管理、追踪和处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构成重大投诉:

(1)严重医疗质量问题,并已造成不良后果者;或虽未造成不良后果,但引起患者极大的不满,造成恶劣影响者; (2)患者直接向媒体、上级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者; (3)服务态度恶劣,恶语伤人,甚至与患者争吵引起的投诉; (4)严重违反医德医风规定造成的投诉;

(5)非医疗因素导致的不良后果(如患者滑倒致骨折、触电、自杀);

(6)由于医务人员过错造成经济赔偿的投诉。

二、一般投诉:除重大投诉、恶意投诉和不实投诉外的投诉为一般投诉。

3.无效投诉:包括恶意投诉、不实投诉和无法立案的投诉,这类问题不启动相关管理制度问责且不计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

第四章

处罚措施

一、对于重大投诉的停发三个月绩效工资

二、对于一般投诉一次罚款500元。二次投诉停发一个月绩效。

投诉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文件)精神,为了提高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服务质量,规范客户投诉(信访)处理工作,提高服务效率,保护客户利益,提升客户满意度,维护某某农商银行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明确职责,建立统

一、高效的投诉处理程序和严密有效的投诉管理机制,构建客户与某某农商银行之间和谐共赢的良好关系,实现“服务一流”的目标,促进某某农商银行各项业务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二章 客户投诉处理原则

第三条 执行首问责任制的原则。第一时间接受客户投诉者,应先受理、后处理,尽可能地减少中间环节,注重时效。

第四条 遵循谁的客户谁负责的原则。与客户投诉内容相关的部门应主动承担和处理投诉,不推诿、不扯皮,依据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最大限度满足客户的正当需求。

第五条 遵循公开透明、及时规范的原则。公开客户投诉处

理办法,使客户清楚了解投诉程序、渠道、方法及预计处理时间,某某农商银行内部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处理投诉的流程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 遵循信息保密、资料保存完整的原则。在整个投诉处理过程中,加强对投诉客户身份和投诉资料的保密和保管,避免损害投诉客户和某某农商银行的利益。受理投诉的所有记录及有关资料必须保存完整,建档、归档、以备查阅。

第七条 实行总结与改进原则。认真研究分析客户投诉内容,积极改进金融产品、流程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

第三章 客户投诉处理流程

第八条 客户投诉(信访)接待程序。

(一)上门投诉(信访),第一接待人(部门)必须询问具体投诉(信访)内容,并亲自陪同投诉(信访)人到某某农商银行监察室按相应程序进行登记。监察室能够给予答复的,进行现场答复;不能给予答复的、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或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接待和处理,任何环节不得有推诿现象。

(二)对所有投诉(信访)事项,无论是否现场答复,均由监察室在第一时间报告某某农商银行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分管领导不在时,应立即报告主要领导和分管业务条线领导,受理报告领导应立即对投诉(信访)事件在《某某农商银行客户投诉(信访)登记簿》意见栏批注明确落实意见。

(三)投诉(信访)事件的第一受理人不得借故搪塞、推诿,

不得作不明确的答复,不得因此致使事态扩大化。

(四)监察室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每天浏览一次政府信息网站,涉及有损某某农商银行形象的信息及投诉(信访)举报事项,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九条 客户投诉(信访)处理渠道。

(一)电话投诉:监察室接到客户投诉后,及时填写《投诉(信访)转办单》,必要时可进行录音,对涉及社会知名人士、热点敏感话题、涉及金额超过5万元和可能对我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的重大投诉。由投诉处理受理部门及时反映到被投诉单位,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被投诉单位负责处理和回复客户,同时将处理结果填入《客户投诉(信访)处理结果报告单》报送监察室。

(二)意见薄(箱)留言投诉:各营业机构负责人应每日查看意见薄(箱),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选择合适方式回复客户并归档。

(三)网络投诉:由监察室指定专人每日查看网络投诉情况,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投诉(信访)转办单》发送被投诉单位,被投诉单位及时处理、回复客户,并报告处理结果。

(四)上门投诉:按首问责任制由监察室填写《客户投诉(信访)转办单》,及时发送被投诉单位,被投诉单位处理、回复客户,并报告处理结果。

(五)信件投诉:由监察室受理并填写《客户投诉(信访)

转办单》,以最快捷方式下发至被投诉单位,被投诉单位处理、回复客户,并报告处理结果。

(六)媒体投诉:由监察室负责受理、核实,及时向媒体做出回应,并进行记录和归档。

(七)上级主管部门转来的投诉:上级主管部门以各种形式下转的投诉,均由监察室受理,由监察室填写《客户投诉(信访)转办单》,及时转发被投诉单位,被投诉单位迅速处理、回复客户,并将处理情况逐级报告。

(八)政府部门转来的投诉:按首问责任制由监察室受理,填写《客户投诉(信访)转办单》,按相关投诉处理流程处理。

第十条 处理客户投诉(信访)的时限规定。

从接到客户投诉到回复客户(含回复转来部门):一般投诉(工作失误、服务态度、内部管理)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投诉(服务产品、服务渠道、违规操作)七至十个工作日完成。

被投诉单位接到《客户投诉(信访)转办单》或《客户投诉(信访)督办单》后,立即由相关负责人(非当事人)进行沟通处理,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不完的,要向投诉受理部门报告原因,同时应向客户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客户投诉(信访)处理结果要求。

被投诉单位在处理完客户投诉后,填写《客户投诉(信访)处理结果报告单》,在规定时限内向某某农商银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投诉事由及调查核实情况、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应吸取

的教训及整改措施、客户对处理结果的满意程度、处理时间、经办人和联系电话。

第四章 客户投诉处理方法

第十二条 客户投诉(信访)的界定:凡客户提出的涉及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产品的意见和建议,均为客户投诉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 客户投诉分类:工作失误、服务态度、内部管理、服务产品、服务渠道、违规操作、金融犯罪、匿名投诉。

对工作失误、服务态度、内部管理等问题引起的投诉,被投诉单位要迅速调查了解情况,确属本单位责任的,被投诉单位和当事人应主动向客户道歉,取得客户的谅解,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和酌情处理;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赔偿。

因服务产品、服务渠道问题引起的投诉,以产品管理、渠道管理部门为主,在当事部门协助下做好处理工作,要认真倾听客户意见,属于权限外的,向客户作出耐心解释,并积极向上级反映。

对违规操作问题引起的投诉,由相关部门界定违规性质,做出处理意见。

对金融犯罪的举报,由监察室调查核实。

对匿名投诉,属于善意投诉的,被投诉单位要认真查实,改进工作,备案留存;属于恶意投诉的,要分析具体情况,有理有

节妥善处理,维护某某农商银行声誉。

第十四条 对非我方责任的投诉处理。

客户对某某农商银行有关规定不理解或因客户操作不当而出现的投诉,被投诉单位要将有关规定和流程向客户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和说明。

第十五条 对新闻媒体投诉的处理。

被投诉单位或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农商银行领导报告,防止多头联系,要立即做好工作,争取新闻媒体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发生负面报道;未经领导同意,其所属部门或机构网点不能擅自与当地媒体联系并发表评论;对已刊登(播出)的,要认真查清事实真相,采取一定方式挽回影响。对于省(市)级,中央新闻单位的投诉、曝光及报道苗头,应立即向省联社安康办事处报告,不得拖延。

第十六条 对引起经济纠纷投诉的处理。

客户投诉的内容如涉及到经济纠纷,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监察室首先要向某某农商银行领导报告,并及时与农商银行法律顾问联系,寻求解决方式。法律顾问应按照国家政策和金融法规,详细了解投诉的全过程,分析案情,研究策略,提出具有法律保障的处理办法,以确保某某农商银行利益。

第十七条 对客户首次投诉未得到满意答复再次投诉的处理。

被投诉单位应认真分析客户再次投诉的原因,组织有关人员

对投诉情况再次核实,在处理过程中进行跟踪。属支行、分理处责任的,按上述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属客户责任的,由有关人员对客户再进行耐心的解释说服工作,客户还是无法接受的,向上级报告,由上级客户投诉管理部门协助解释。

第十八条 对客户在投诉之后以提出撤诉的处理。 受理部门要向客户进行核实、弄清是客户本人主动要求撤诉还是受到某种压力而提出撤诉。如果是客户本人主动提出撤诉,则将有关投诉资料归档,注明客户撤诉的原因;如果查实是投诉人被威胁等因素而引起投诉人撤诉,则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第五章 客户投诉管理

第十九条 某某农商银行管理客户投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监事长,负责处理投诉部门为监察室,确保投诉处理渠道畅通。

第二十条 对重大投诉问题,应及时向省联社安康办事处及安康银监分局报告,取得上级领导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 客户投诉处理人员的素质要求。 1.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 2.评议规范,为客户提供耐心、细致、周到的服务; 3.具有良好的个人心理素质修养,综合协调能力强,对突发事件有较强的应变能力,敏捷的思维和应对各种不同投诉(信访)情况的处理技巧;

4.态度诚恳,做到耐心倾听、抓住实质,正确和巧妙地应答;

5.熟悉某某农商银行各项业务,了解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客户投诉的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监察室要对投诉情况进行统计量化分析,按投诉内容进行分析报告,提出改进业务流程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各营业机构负责人和信访工作人员对受理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信访调查中,信访工作人员违反调查工作纪律、调查不认真,导致调查内容严重失实的,视情节或后果,给与批判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某某农商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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