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24-06-13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精选8篇)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1篇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部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和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受建设厅委托具体实施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接受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提高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水平。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造价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许可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其资质标准执行建设部149号令的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八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填报申请表和扫描相关证件,同时向“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审批中心受理人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审批中心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审批。

第九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审批中心申请密码后,登录指定网站的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资质申请,填报资质申请书和扫描相关证件,同时向审批中心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审批中心受理人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审批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况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审批中心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三)审批中心对准予许可的,在“江苏建设信息网”公告许可决定及通知领取资质证书;对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将原因告知申请当事人。

建设厅自作出决定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建设部备案。第十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由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声明的申请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全国造价员资格证书、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工程经济类职称是指工程师、经济师、审计师、会计师、工程或经济系列教授等。已取得造价师注册证书、并有本企业中级职称聘书的可认定为中级职称。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档案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近期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专职专业人员是指与申报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由申报单位办理人事代理合同和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注册在申报企业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专职专业人员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统一按男、女60周岁计算)。内退人员和退休人员比例不得超过专职专业人员总人数的30%。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期缴费的社会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股东出资人中,专职注册造价师人数不低于出资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工作业绩,按照建设部第149号令中乙级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暂定资质期限为一年。一年暂定期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审批中心申请换发资质证书。暂定期满达不到乙级资质条件及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建设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建设部或建设厅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和执业印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应当在新华日报、扬子晚报、现代快报等省级媒体声明作废,并携带声明材料和法人代表签发的申请报告到审批中心申请补办。

第十三条 审批中心应当在颁发咨询资质证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资质许可文件等相关资料抄送省造价总站。获得许可的企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到注册地的设区的市造价管理机构领取企业信用手册。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审批中心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资质延续申请按照本细则第七、八、九、十条规定的程序和申请材料内容上报。

第十五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企业的住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以及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的相关材料报审批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审批中心办结后15日内报建设部备案。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变更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的,应将变更的相关材料报审批中心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办理变更。

企业注册地跨省级区域变更的,需经原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由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变更审核表及相关材料报建设部办理变更。

第十六条 咨询企业申请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一)单位名称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执业印章。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股东会会议纪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三)技术负责人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聘用合同、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及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四)经营地址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变更后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联系人(在变更报告中注明);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五)注册资金及股东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验资报告复印件;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工商出具的股东变更核准通知书;新增专职造价工程师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和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含两个企业的造价咨询部门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合并后的企业工作业绩可以承继两个合并企业的原有工作业绩总和;合并后企业取得资质时间按照原合并的两个企业中取得资质时间较长的一方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或者分立)手续完成后30日内,需向审批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一)各合并(分立)企业的合并(分立)协议;

(二)各合并(分立)企业同意合并(分立)的股东会决议;

(三)合并(分立)后企业的章程和出资人协议;

(四)合并(分立)后企业的工商出资证明;

(五)合并(分立)后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的按第十六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业务承接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六)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若干阶段)的造价管理和服务。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单位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明确风险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和省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规定,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执行《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和建立业务档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绩实行网上报告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业主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一周内,在“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填报合同主要内容;完成咨询任务后15日内在“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填报咨询成果主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先持法人营业执照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到审批中心办理资质验核手续,并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省造价总站办理单项业务告知性备案: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单项业务备案表》;

(二)审批中心办理的资质验核手续证明;

(三)与委托签订的造价咨询业务合同;

(四)在本省境内执业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人事存档证明、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咨询企业在办理完备案的5个工作日内,省造价总站应将备案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

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材料到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单项业务告知性备案。

第二十六条 省外(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省造价总站办理告知性备案: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专业人员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人事代理合同、交纳的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在企业注册地的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常驻专职人员的人数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职技术人员应具有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专职技术人员应具有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分支机构专职人员的人事代理合同、聘用合同、交纳养老保险的凭证必须齐全;

(四)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人员应注册在分支机所在地,并不作为核定总公司资质的人数。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九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30日内应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造价管理机构领取企业信用手册。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接受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商业贿赂、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

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经营活动是否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咨询成果质量;

(三)企业的执业行为、职业道德是否规范和符合行业指导规程;

(四)企业咨询合同的规范性和履约情况,企业咨询项目的统计和备案情况;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条件;

(六)实施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七)咨询企业执业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责成企业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部或建设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部或建设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部或建设厅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信用档案管理采用网上电子信用档案和咨询企业信用手册两种方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优良记录、不良记录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咨询企业的优良记录包括:

(一)获得市级以上有关管理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二)咨询成果质量检查评为优良;

(三)获奖的课题研究成果;

(四)有权部门认定的其他优良业绩。

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包括:

(一)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二)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和跨地区经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三)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或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

(四)成果文件无注册造价师签名盖章的,无咨询企业执业印章的;

(五)故意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六)由于咨询企业行为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经营活动和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管理过程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依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部令)的相关罚则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我省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2篇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星级从业人员

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执业水平、执业质量,根据《江苏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0]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省外分支机构)星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第四条 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指导下,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全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评价机构),在同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具体考评工作。

第五条 “星级”从业人员是指在造价咨询行业中工作业绩、职业道德、专业技术水平等方面表现突出,经省级行业协会评定为“星级”造价师或造价员。被评为 “星级”的造价师或造价员,则个人信用状况优良。第六条 申请星级从业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无附表四中的不良行为记录;评价期内本人或其完成项目未被有关部门、管理机构通报批评;

(二)企业对申请星级从业人员的初评分在85分以上;

(三)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专职专业人员;年完成产值达到25万元;

(四)按规定办理了延续注册或验证的;

(五)注册造价工程师取得注册证书满三年且在现从业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或造价员取得中级及以上资格满四年且在现从业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

第七条 星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方法考评。原则上考评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者为“星级”造价工程师或“星级”造价员。

第八条 星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第九条 星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工作业绩、综合素质、咨询成果质量、社会信誉和获奖情况五个方面。工作业绩主要考核近三年内从业人员平均完成的年产值(即本人为企业创造的收入);综合素质主要考核从业人员基本素质、业务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业务理论水平及爱岗敬业精神等;咨询成果质量主要考核从业人员完成工作的规范性、数据完整性及准确性等;社会信誉主要考核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及社会满意度;获奖情况是指良好行为中的各类奖励获得情况。第十条 从业人员星级信用评价依据为:

(一)本人近三年完成的、且经所在执业单位核实的工作业绩(已在本企业管理系统内登记的工作业绩);

(二)本人近三年已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三)近三年有关部门、机构的奖惩文件或材料;

(四)近三年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咨询成果文件包括:编制或审核工程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鉴定等的成果报告及附件。

第十二条 个人工作业绩的考核以网上登记的咨询项目个人业绩为准,合作完成的项目由咨询企业按完成项目的营业收入和每人实际承担的工作量比例综合考虑合理分摊给咨询人员。社会信誉部分的得分,采用所在咨询企业客户调查的结果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证明及考评座谈调查结果综合打分。

第十三条

星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具体程序为:

(一)个人对照从业人员评价标准进行自评分,满足申请条件的提出申请,并向所在执业单位提交相关资料;

(二)咨询企业对本单位提出申请评价的从业人员按评价标准进行初评打分,初评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推荐意见并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向客户发放客户调查表,客户调查表返回后连同申请表(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初评打分表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市造价管理协会(评价机构);

(三)各市造价管理协会(评价机构)根据申请情况组织评价小组到咨询企业进行现场考核打分,现场考核打分结果需经企业负责人和申请人确认签字;

(四)对申请人员考核打分达到85分以上的(含85分),市造价管理协会(评价机构)要组织相关客户进行座谈或现场测评了解申请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服务态度等社会信誉情况;

(五)市造价管理协会(评价机构)根据考核和社会调查情况初步确定信用评价达“星级”从业人员名单并上报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六)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对各市上报星级从业人员的资料进行复核,对各市初评为星级从业人员进行抽查,确定星级从业人员名单;

(七)确定为星级从业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将组织复查。

(八)通过网站或媒体公布评选为“星级”造价工程师、“星级”造价员名单,并颁发星级从业人员信用证书。

第十四条 在评价过程中,发现企业在初评中为申请星级从业人员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将取消该企业所有申请人员的星级评价资格,同时给予该企业通报批评,且企业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AA级。第十五条 星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第十六条 星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评价期内发现存在未被记录的不良行为或与申报材料不符的情形,则由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取消称号或重新评价。

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取消“星级”造价师或造价员称号。

(一)因违法行为受刑事处罚的;

(二)发生附件四不良行为,以及在其他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或验证的;

(四)有效期内本人或其完成项目被有关部门、管理机构通报批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重新评价或取消星级称号应通过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星级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各省辖市可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制订非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江苏省工程造价星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申请表 附件2:江苏省工程造价星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及打分表

附件3:江苏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良好行为记录表 附件4:江苏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及影响时限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3篇

作为典型的智力服务型企业, 工程管理咨询企业以知识为核心资源和主要产品, 知识管理的实施是其提高创新能力的关键。分析工程管理咨询行业及河南XB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发展现状, 将知识管理与其工程咨询项目相结合, 以建立工程管理咨询企业的知识管理架构[1,2]。

1 工程管理咨询行业的发展现状

经过30多年的发展, 我国工程管理咨询企业的数量逐年增多, 但是整体实力较弱, 大多数为中小型企业, 大型专业化企业较少。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得出, 我国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数量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增加, 截至2012年, 达到2 235家, 参与统计的该类企业总数为6 630家, 其中专营化企业数量为2 273家, 相比较而言, 甲级资质标准的企业数量所占比例仍偏低, 专营性质的大规模工程管理咨询企业仍较少。此外, 根据不同地区的工程管理咨询收费标准, 传统业务如工程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等收费较低, 收费较高的则是全过程造价控制、经济纠纷鉴定与仲裁等高端业务。总体而言, 工程管理咨询企业需要向更高端和全过程的业务拓展, 才能提高经济收入。河南XB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 注册资本200万元, 专职人员达到130人, 属于典型的中小型企业。公司的业务以团队为基础, 以项目为导向。业务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结算的审核及工程决算的编制与审核等, 目前向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全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与仲裁的咨询业务方向拓展。公司人才流动频繁, 对高水平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内人才需求量大[3]。

2 工程管理咨询企业应用知识管理的必要性

鉴于工程管理咨询企业向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拓展, 为了提高工程咨询服务的质量, 拓宽服务范围, 以满足客户对知识的广泛性需求, 进行知识管理十分必要[4]。

2.1 工程管理咨询企业自身特点的要求

工程管理咨询业是被动地依赖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模式, 由起初的单一概预算业务, 经过阶段性和专业性的发展, 慢慢延伸到工程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 最终形成一条价值链。

其特点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工作面广、咨询过程连续性、与客户紧密相关、与工程紧密相关、产品知识化、隐性知识比重大。工程管理咨询企业的特点, 见表1。

2.2 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要求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强调工程项目各个阶段的服务及各项服务之间的联系, 关注咨询业务全过程的总体目标。要求工程咨询服务对工程项目投资的关键环节进行主动的事前控制, 而非被动地核算及把关。该业务的形成有助于解决分阶段工程管理咨询活动中的纵向信息不对称问题。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自身的特点以及全过程项目造价管理的流程要求工程管理咨询企业进行知识管理。其中, 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有4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系统性, 即该业务形成一个不断与外界进行知识传递与共享的系统, 管理好每一阶段的知识资源, 才能使得系统达到最优状态;二是该业务具有创造性, 要求企业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 将所掌握的知识进行创新, 以满足更加广泛性和个性化的需求;三是专业与经验性, 工程项目日趋复杂, 技术分工越来越细, 因此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要求从业人员具有更高的专业素养和更多的经验积累, 以应对门类繁多的工程项目;四是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系统性决定了其需要较高的组织协调性, 因此, 企业知识资源的内部传承与应用具有较强的重要性。由此可知, 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造价管理即是对项目的各个阶段进行知识管理的过程。图1为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示意图。

项目的全过程中, 既有来自外界的知识输入, 又有对外界的知识输出。项目的各个阶段由知识联系在一起, 上一阶段的知识输出又作为下一阶段的知识输入, 整个过程都伴随着知识的流动。

河南XB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部设在郑州, 目前在安阳、漯河设有两家分公司, 拥有种类繁多的知识资源, 主要通过公司的门户网站让客户及合作伙伴了解公司的业务与发展概况。对该公司实施知识管理, 将总部及分公司的每个项目活动中涉及的知识分门别类, 建立重要模块的知识库, 便于员工对公司历史经验的学习, 减少知识信息等在企业部门之间传递中的干扰, 同时可以解决企业因员工离职而造成的知识流失, 加强分公司与总部之间的联系, 促进知识分享, 增强公司总体实力。

3 工程管理咨询企业的知识管理架构分析

对工程管理咨询企业进行知识管理的核心目标是:通过系统的知识管理过程, 将企业从外部获取的知识、内部产生的知识传承下去, 使知识能够可持续地被应用, 并作为知识创新的基础, 使知识库更加丰富, 形成良性循环[5]。

3.1 工程管理咨询企业的知识管理架构

对工程管理咨询企业而言, 咨询业务是企业经营的重点, 业务知识以客户需求为依托, 以战略知识为基础, 此外, 日常管理方面的知识又为企业的正常运营提供支撑。建立工程管理咨询企业的知识管理架构要将所涉及的各知识模块包含在内。工程管理咨询企业知识管理架构见图2。

在战略知识模块中, 战略目标是企业长期坚持的发展方向, 规划了企业整体的发展, 具有相对稳定性。企业文化具有内在的指引作用, 工程管理咨询企业可以加强知识管理方面的思想宣传, 鼓励和引导员工之间分享知识和经验, 从而建立起学习型的企业文化, 推动知识管理的实施。行业知识和经济、技术、政治等宏观知识属于企业的外部知识, 对于咨询服务而言, 外部知识帮助引导其发展方向, 使其更有针对性地提升综合实力。业务知识模块属于工程管理咨询企业的核心知识, 也是需要及时更新的知识模块。其他知识作为企业的综合管理知识, 对企业的日常运营具有支撑作用, 且具有较稳定的管理流程。

3.2 业务知识模块

业务知识模块作为工程管理咨询企业的核心知识模块, 包含了大量决定企业盈利及长期发展的重要知识资源, 既有能以文档形式保存的显性知识, 又有可通过视频学习的隐性知识, 可将相关知识绘制成知识地图, 便于员工的搜索和学习。业务知识地图见图3。

从图3可以看出, 项目知识大多属于显性知识, 直接以文本形式保存在知识库中。造价业务知识中, 员工的历史经验及某些技术知识难以用文字表达, 可以通过视频、导师制、知识竞赛的方式来促进交流和学习。客户知识体系也包含隐性知识, 加强相关业务人员与客户之间的语音及面对面沟通, 有助于企业获取此类知识。

3.3 工程管理咨询企业知识管理平台架构

战略知识模块、业务知识模块与其他知识模块共同构成工程管理咨询企业的知识库, 作为企业储存知识的空间同时作为员工学习的知识资源。通过平台的搜索及下载功能, 员工从知识库获取知识, 同时又可以将自身的显性知识、隐性知识以文档、视频等格式上传到知识库, 整个流程形成一个动态的系统, 实现知识库的可持续更新和应用。工程管理咨询企业的知识管理平台架构见图4。

通过建立知识管理平台, 企业可以高效率地实现知识的获取、传递、共享及创新, 尤其是实现对难以文本化保存的隐性知识的管理。工程管理咨询企业可以在搜索专区设置专家黄页, 并提供专家在线答疑功能, 鼓励专家共享宝贵经验, 让员工积极主动地学习。河南XB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通过系统的员工培训、定期组织知识竞赛、安排专家交流会议, 来实现隐性知识的转化。另外, 在工作之余, 组织员工旅游以加强互动, 在各种活动完成后, 上传视频及图片到企业官网, 以供员工学习的同时向外部环境提供了解企业的机会, 有效地为知识管理的实施搭建平台。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物质及精神激励制度, 以更好地推动员工间知识共享。

4 结论

作为典型的知识型企业, 为了迎接内外部环境的变化, 实施知识管理是工程管理咨询企业的必然出路。鉴于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发展程度不够成熟, 且工程技术的进步对咨询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 知识管理的高效实施不乏困难。实践表明, 知识管理在企业的应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尤其是工程咨询行业的企业, 其知识密度大且行业的知识更新速度快, 因此企业必须建立起知识型的企业文化和学习型的组织结构, 使企业的各个部门都参与到知识的获取、传递、共享和创新的整个流程中, 从而建立起企业的知识库, 形成知识在企业内外部的良性循环。河南XB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经应用了知识管理领域的相关方法, 为了全面开展知识管理, 建议该企业强化信息化平台, 加强制度化建设, 激励员工关注知识管理, 进而参与到知识共享和创新中。由于各分公司的业务带有各自的地域特征, 因此总部可以帮助其建立个性化的知识模块, 并将种类繁多的知识资源汇总到公共知识库。

摘要:介绍了工程管理咨询行业的发展现状, 归纳了工程管理咨询企业的特征, 结合实际案例, 从工程管理咨询企业自身特点的要求和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要求两个方面, 阐述了工程管理咨询企业应用知识管理的必要性, 分析了业务知识模块与工程管理咨询企业的知识管理及其平台的架构与功能, 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了工程管理咨询隐性知识的共享与转化, 并提出了工程管理咨询企业实施知识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工程管理咨询企业,知识管理,知识共享,隐性知识

参考文献

[1]李萍.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问题[J].中国招标, 2015 (35) :36-37.

[2]廖礼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发展现状及对策[J].企业经济, 2016 (7) :130-135.

[3]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公报[J].中国勘察设计, 2013 (9) :17.

[4]葛新红, 黄斯涵.跟我们做知识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4篇

【关键词】造价咨询 监督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1999年实行审批制以来,发展很快,尤其近几年,队伍迅速扩大,成为建筑市场一支不可忽视的生力军。

由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质量、职业道德以及对其的管理与监督机制的健全与否,都会对工程造价产生很大的影响,进而影响整个建设市场的秩序。市场竞争机制尚不健全,中介市场的管理制度不科学、不完备以及政府监督管理措施不得力等原因,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社会经营活动中还存在着许多弊端,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也有不少缺憾。

因此,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行为,发展健康的工程造价咨询业,是当前不可忽视的一项工作。 作为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结合日常管理情况,谈一下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目前造价咨询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综合实力亟待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是一门工程技术性很强的专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专业人员应该是以工程技术为基础,兼有经济、法律、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目前从事这一行业的人员普遍知识面较窄,知识结构很难达到这一要求,总体服务质量不高。而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普遍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总体规模偏小。现有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总量上讲不少,但是规模偏小,资金实力、技术条件和技术创新能力都较差,而且人员素质难以令人满意。如不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中,造价工程师、专业人员人数刚刚达标的单位占了很大比重,而在专业人员中,50~60岁的人员也占了相当比重,因此相当数量的造价咨询单位今后根本没有能力自我培养业务创新人才,也很难抵御经营风险。

2、挂靠企业异地开展业务。通过日常的管理可以发现,有些异地执业的公司仅仅是挂靠执业,咨询公司出业务章收管理费,编制费用不按标准收取,预决算编制质量得不到保证,造成的遗留问题甚至纠纷问题得不到解决。

3、经营范围狭窄,业务量偏小。从目前的情况看,不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审价和编标这两项上。但从工程造价改革的方向来看,这两项业务会逐步缩减。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量价分离。在这种模式下,大量的核算工作会集中到施工企业内部的成本核算部门。整个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的重心也从现在的事后审核过渡到事前事中控制。但目前造价咨询公司在事前事中控制中的作用是可有可无的,对于收费,更是无从谈起。鉴于上述原因,我们说在找到工程造价咨询业新的收入增长点以前,我们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来的发展并不乐观。

2、有些造价咨询企业内部管理混乱,队伍不稳定,兼职挂名多,基础管理薄弱,对从业人员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从业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风险意识淡薄,责任意识差。有些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之便谋求私利,串通施工企业高估冒算,严重损害了建设单位的经济效益;有些咨询企业人员业务素质较低,项目编审时错算、漏算、重复计算,造成咨询成果质量准确程度不高。

这些现象无疑对造价咨询市场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二、我们目前采取的一些管理手段: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出台,把造价咨询单位纳入了管理法制化、行为规范化的轨道。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一些基本行业管理制度,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尚未严格执行。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我们的监督管理工作存在一些缺憾。一是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仍需加大力度。由于历史的原因,不少造价咨询单位原先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各自为政,目前虽然已脱钩,但人们的思维一下子没有转变过来,遇到问题,尤其是出现违规违纪现象时,还是习惯于求助于原来的娘家或往其推脱,使得造价管理部门难以采取严厉措施,相应的惩戒力度比较薄弱,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二是行业协会缺乏权威,目前还无法或不愿对严重违规的单位或个人“清理门户”、逐出本行。一些造价咨询单位虽然名为中介,但似乎又是委托方的代言人;名为公平、公正、独立,但又处处维护委托方的利益,形成谁委托谁受益的现象。这些现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制约机制、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功能严重缺乏造成的。

因此加强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以进一步促进企业规范行为,推动工程造价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1、加强造价咨询企业公平竞争,以道德舆论为支撑,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督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秉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2、建立规范健康的造价咨询市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诚实守信,规范经营,行业协会积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评价工作,稳步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为社会了解和选择咨询企业提供参考。通过不良行为记录等警示制度,营造健康的工程造价市场环境。3、加强造价咨询企业技术指导与监督。造价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备查制度,对造价咨询成果监督检查常态化、日常化、规范化。

新的形势要求工程造价监管人员及从业人员不但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自我提高跟上时代的步伐,而且要用完善的法规和科学加以引导,规范和保障造价咨询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提几点建议: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协会的服务引导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

1、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仍需加大力度,严格准入和清出制度。

2、需进一步建立工程造价咨询诚信管理和发布体系,逐步健全违规处罚、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咨询公司日常造价咨询成果的检查。对扰乱市场的咨询企业违规行为给与处分,处分与年检挂钩,直至取消其资质或执业资格。

3、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及责任赔偿制度要建立公开不良记录的制度,处罚信誉不良的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或严重失误的,由造价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利用造价信息网络等媒体在“黑名单”上予以公布,并在年检时给与处分,直至取消其资质或执业资格。此外,还可由行业协会根据造价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履约纪录、营业记录、资信情况等进行信用评级,以促进造价咨询人员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认真的完成工作任务。

5、强化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要实现有效管理,就要求我们制定的标准要适当,要具有可操作性,要管就管到实处。现在的资质年检制度应该引导造价咨询单位不断引进先进的高科技管理手段和工作手段,培养他们面对日益激烈竞争的能力。同时,要做好配套服务工作。在普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后,造价咨询单位将对造价信息有更高的要求。但目前造价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发布都还不能满足市场需要,在手段和方法上也不能完全适应造价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的要求。工程造价信息网虽已初步建立,形成了一些框架,但各造价咨询单位一级却近乎空白。因此,要下大力气去完善这一工作。当然,造价咨询单位本身也要加强信息的积累和搜集。只有这样,才能不断适应高速运转的信息化时代,在今后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5篇

常 州 市 建 设 局

常价房(2005)50号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物价局、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现将《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

[2004]4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三日

江 苏 省 物 价 局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苏价服(2004))483号

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物价局: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20日起施行。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管理办法》(苏价工[1997]60号、苏建定[1997]49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结合我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

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企业,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详见附表),价格浮动幅度不超过3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收费,由基本费和追加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费以“送审工程项目造价”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追加费以“项目核减(增)额”为基数按5%的费率计算。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委托方应按咨询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提供符合《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要求、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时间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咨询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权限范围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20日起施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6篇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7篇

以下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一)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七)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八)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九)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1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章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2]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5日建设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十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暂不适用于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尚未进行改制的单位。

办理程序

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内资企业初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5)股东出资协议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有职称的,提交职称证书复印件;

(7)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8)注册造价工程师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需附退休证明材料复印件;

(9)造价员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员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需附退休证明材料复印件;

(10)人事代理(托管)协议及《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人事存档证明》复印件;

(11)《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及本社保缴费发票复印件;

(12)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2.内资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升级、延续,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复印件(乙级暂定期届满申请延续的,提交近一年完税资料;申请升级及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提交近三年完税资料);

(3)企业营业收入含工程造价咨询以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料复印件(申请甲级资质的提交)。

3.企业申请经济性质变更或分立的,除第1、2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企业股份中含有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4.外省市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迁入北京,除第1、2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材料;

(2)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现工商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5.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的,除提交对应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投资方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相关业绩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新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起成立年限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审查

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对于由建设部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对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论工程咨询企业如何实施知识管理 第8篇

随着信息全球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 我国咨询行业的竞争环境更加激烈和动态多变, 企业生存压力不断加大。具体情况如下:

1.相当一部分工程咨询公司还没有意识到知识管理的重要性, 甚至有些公司对知识管理的概念都不了解;还有不少公司对知识管理理解片面, 认为知识管理无非就是文档资料管理而已, 混淆信息和知识的概念, 把信息管理简单等同于知识管理;还有些公司缺乏战略思维, 认为现阶段企业还能盈利, 不必考虑知识管理。

2.另一些工程咨询企业的管理者意识到了知识管理对企业的价值, 购买了相应的KMS系统, 前期的动员培训都很到位, 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文化和激励机制, 最后知识管理沦落成知识管理操作人员的任务, 而没有全企业人员的参与。所以现在还在局部试点阶段。

3.第三种企业是在全公司推动知识管理, 将知识管理作为公司战略的重要部分, 从知识管理中获得巨大收益, 增强了企业竞争力。

总之, 观望的企业最多, 他们还不知道如何做, 是不是要去做;试探的正在增多, 这个数量不小, 他们取得了不少经验和教训;实施的企业数目不多, 管理者都是那些比较有前瞻行眼光, 而且真心想把企业做好的人。

二、工程咨询企业实施知识管理的模式选择

根据国外信息咨询企业实施知识管理的成功实践, 知识管理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模式:显性知识模式和隐性知识模式。所谓显性知识模式是指知识与知识开发者的剥离, 以使知识独立于特定的个体或组织, 然后再经过仔细提取, 编码处理并存储于数据库中, 以供人们随时反复调用的策略。因此可以这样认为, 工程咨询企业在进行知识管理实践的过程中应首选隐性知识模式。

但也应该看到, 这两种实施模式往往是交叉使用的, 不能把它们简单地割裂开来。这一转化的核心是通过知识的编码手段实现知识管理, 将经过精心编码的知识储存在数据库中, 企业员工都可方便地再利用, 以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完善公司管理, 增加效益。实际上, 麦肯锡咨询公司和波士顿咨询集团是以隐性知识模式为主的, 而安永公司则是以显性知识模式为主。它们都在知识管理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三、工程咨询企业实施知识管理的具体措施

1. 构建知识管理信息平台。

工程咨询公司的知识可分为内部知识 (动态知识和静态知识) 、外部知识。动态知识是指从生产、搜集、储存到分析、利用的各个环节中的知识。在工程咨询公司中主要指项目知识。在项目前期, 主要有项目前期策划和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等方面;在项目建设期, 主要有项目设计、监理、全过程招标代理、全过程投资控制等方面;项目运营期, 主要有招商、销售策划和物业管理咨询等。建立项目知识库, 按照项目的运作过程对项目进行全程信息跟踪, 为管理项目的基本信息和相关文档提供系统收集整理, 可以使管理者和咨询师便捷的对有关信息进行加工、使用。静态知识可分成四大类: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体现企业内在发展动力的资产 (如企业文化、管理技巧等) 、体现人力资源的资产 (员工的知识、能力、经验) 。企业的知识管理应该包括上述各个方面。

如此纷繁复杂的结构, 光靠人脑是无法完全消化和储存的, 必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将其编码化, 把隐含的经验知识转变成易加工、可交流的数字化的知识。知识管理的实现必须以恰当而先进的信息技术的选择与应用为前提, 其运行也必须以技术框架为基础。涉及的信息技术主要有:Internet、企业内部网 (Intranet) 和外联网 (Extranet) ;数据库管理系统 (DBMS) ;存贮结构技术 (Storage Architectures) 、元数据技术 (Metadata) ;推技术 (Push Technologies) 、拉技术 (Pull Technologies) ;群件技术 (Group-ware) 、数据挖掘技术 (Data Mining) 、共享技术 (Sharing Technologies) 、联机分析处理技术 (Online Analytical Processing, 简称OLAP) 、中间件技术 (Middleware) 等等。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选择、购买或开发合适的技术, 对工程咨询企业而言, 企业知识管理系统应当包括企业知识门户网站、知识地图、视频会议系统、电子邮件系统、E-learning系统以及智能检索系统。其中应注意把握的原则是:任何信息技术的主要作用都是促进和帮助人们交流, 而非储存知识。

2. 建立知识管理激励机制。

知识管理的激励机制主要包括:知识运行机制、知识明晰机制、知识绩效机制、知识奖惩机制。

知识的绩效机制包括:员工知识成果的稽核制度、专家和计算机知识评价系统等。知识奖惩机制, 包括具体的奖励措施和惩罚措施两个方面。奖励措施包括加薪、升职、知识署名、知识培训等。其中, 知识署名是对于比较成熟的知识贡献成果 (例如一套成功的咨询项目实施经验) , 可以以相应员工的名字命名, 这种方式能很好地激发员工的工作自豪感, 也便于在企业员工中进行推广和共享;知识培训则是另一项较好的激励措施, 许多国际著名大公司都有选拔并资助员工到优秀大学攻读MBA学位的制度, (事实上, 知识培训是知识内隐化和企业外源知识内部化的重要途径之一, 得到培训后的员工更容易做出新的知识贡献, 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惩罚措施则包括减薪、降职、辞退等。

3. 设立知识管理专门机构。

该机构通常称为知识管理委员会, 承担制定管理计划和协调企业的各种知识管理活动, 以支持企业知识管理的实施。在委员会中, 要有负责知识管理活动的企业领导人参加, 因为企业领导人的支持是知识管理活动成功的保证。

知识主管的角色应该具备的条件和素质有:首先, 知识主管必须富于创新精神和主动性。他们对企业事业的发展和员工创造性的发挥感到兴奋, 他们把自己看作开创一面崭新活动的建设者并因此自豪。他们具有战略家的眼光, 十分清楚地看到运用知识管理来重塑企业组织的重要意义。其次, 知识主管又富于实干精神并具有持之以恒的品格。他们明白总裁心目中的大局和目标, 也能将其转变成行动和现实。他们善于倾听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并择善而从之。其三, 知识主管作为技术专家必须了解哪些技术有助于知识的获取、存储、探索, 尤其是共享。其四, 知识主管应当善于鼓励人们集体开发知识和共享知识, 通过实验进行学习以及为承担风险做好准备。

四、结束语

知识管理是一门对知识进行管理和运用知识进行管理的学问。它的任务是要管理好智力资本, 运用集体的智慧提高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尽管知识管理在中国的工程咨询业内的系统性应用还不广泛, 但随着工程咨询市场的成熟和规范, 知识管理必将在工程咨询企业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知识经济时代, 知识已成为关键性的生产要素, 只有善于创造、传播、共享、应用知识并不断创新的企业, 才能成为竞争的最后胜利者。

参考文献

[1]王书贵:现代企业的知识管理及成功因素分析[J].中国软科学,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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