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债务委托代理协议书
债务催收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甲方因与 存在借款纠纷,委托乙方代理债务催收,以合法的方式向甲方之债务人催收逾期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代理内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向债务人 (身份证号: ) 进行欠款催收。 第二条、 催收范围
1、甲方向乙方提供书面资料包括: ①、借条复印件(复印件上备注上内容与原件核对一致,仅用于受托方债务催收使用,与原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于债务清偿之日与原件一并销毁) ②、
。
根据本条第一项的书面资料,甲乙双方确定向债务人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相应利息为 元。在此债权的基础之上,甲方允许乙方在免除债务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债务的范围内与债务人协商处理。(这条就是说的打折的问题) 第三条、 代理费用
1、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代理佣金费用为实际回收欠款金额的 %,大写百分之 结付乙方;分批收回则分批支付。
2、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欠款人、担保人将全部债务款项以下列第 种方式向甲方支付。 ①、欠款人、担保人将全部债务款项直接汇入甲方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兑费用由欠款人或甲方承担; ②、欠款人、担保人将全部债务款项以现金方式交付乙方,再由乙方转交甲方。
3、 该笔业务 天内未经乙方催收而债务人主动还款或其他非乙方的原因而偿还欠款,则该金额从所确定的债务总额中扣除。
4、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催缴的欠款金额结算代理费用,在回款进入甲方帐户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5、 乙方在追讨该笔债务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人工费等)与甲方无关,该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只按照乙方在委托期间帮助甲方收回的款项给付给乙方代理费用,不给付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 代理期间
1、乙方在签定本代理合同后即开始进行实际催收工作,代理期限为 个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超过代理期间,甲方取得的款项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得收取佣金。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应客观、全面、详尽地向乙方陈述案件事实,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2、甲方应依合法约定时间支付代理费用。
3、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监督乙方代理业务的办理进度、办理质量。
4、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有关本案的调查材料代理意见,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5、甲方明确告知乙方在催收债务的过程中只得采用合法的方式,因乙方催收处理方式导致乙方与欠款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及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与解决。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甲方社会和市场信誉。未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减免欠款人部分或全部欠款(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2、除甲方有一定明确方向的建议需求外,乙方还应就受委托事务执行相关的业务问题向甲方进行尽可能全面与详尽的告知。乙方应就提醒通知的各个适当步骤予以建议,就可预见及可避免的不利情况予以防止。
3、乙方不得与欠款人串通(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接受欠款人宴请送礼),损害甲方的利益。
4、乙方应建立业务联系制度、结案报告制度,定期向甲方报告催收情况。
5、本合同结案或合同期满时,不论实际回收金额的多少,乙方都应向甲方书面提供结论性报告。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1、甲方隐瞒重要事实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但由于非甲方原因致使客户产生或将要产生实质性的严重后果如信息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的,甲方对此不承担有关责任。
2、乙方处理受托事务违法,并对甲方产生或将要产生实质性的严重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3、无论何种理由,协议一方决定提前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时,均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和客户资料,以及协议一方要求保密的其他任何事实和材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提醒的通知的报告、记录及意见等材料,双方都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如有违反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应保密的材料或信息非因对方的原因被公开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免责条件
1、乙方在催收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车祸等)导致欠款无法追回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明确告知乙方在催收债务的过程中只得采用合法的方式,因乙方催收处理方式导致乙方与欠款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及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与解决。
第十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及盖章后生效,代理期限届满时自动失效,若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项尚未处理完毕,如甲乙双方认为必要,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合同。
委托方(甲方):
身份证号: 受托方(乙方):
身份证号:
xxxx年xx月xx日 xx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债务催收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的专项债权管理顾问,以合法的方式提供相关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代理内容
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向欠款人进行欠款催收,并可根据案情需要,在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转委托第三方催收。
2、 乙方对该债务在主张欠款依据人民币(大写)元整债权的基础上,允许乙方再让步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整)范围内与债务人协商处理。
第二条、 催收范围
具体欠款人及欠款金额以甲方提供的书面资料为准。
第三条、 代理费用
1、 代理佣金费用按乙方收回的实际金额,并根据债务逾期时间按一定的比例计算支付乙方(含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费用)。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次代理佣金费用为实际回收欠款金额的%,大写百分之结付乙方。
2、 乙方要求欠款人、担保人将全部债务款项直接汇入甲乙双方所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兑费用由欠款人或甲方承担,转委托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 /
4但如该种转委托为依照甲方指示所进行时,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3、 在每个案件结案后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催缴的欠款金额结算代理费用,在回款进入甲方帐户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代理费用。若催收欠款是在乙方账户内则乙方应在扣除代理佣金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余款存入甲方账户。(节假日延顺)。
4、 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整),作为本案前期费用。用于本案的调查取证及差旅等相关费用。该笔费用在成功回款后可在结算时在代理费用中抵扣,该笔费用追款失利也不退还甲方。
5、 本案如需通过诉讼解决,诉讼费、律师费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代理期间
乙方在签定本代理合同后即开始进行实际催收工作,代理期限为个月,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应客观、全面、详尽地向乙方陈述案件事实,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2、甲方应依合法约定时间支付代理费用及前期费用。
3、甲方应对乙方催收事务给予必要协助。
4、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监督乙方代理业务的办理进度、办理质量。
5、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有关本案的调查材料代理意见,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未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减免欠款人部分或全部欠款(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2、除甲方有一定明确方向的建议需求外,乙方还应就受委托事务执行相关的业务问题向甲方进行尽可能全面与详尽的告知。乙方应就提醒通知的各个适当步骤予以建议,就可预见及可避免的不利情况予以防止。
3、乙方不得与欠款人串通(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接受欠款人宴请送礼),损害甲方的利益。
4、乙方应建立业务联系制度,定期向甲方报告催收情况。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1、甲方隐瞒重要事实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但由于非甲方原因致使客户产生或将要产生实质性的严重后果如信息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的,甲方对此不承担有关责任。
2、协议一方决定提前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时,均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信息、资料,以及协议一方要求保密的其他任何事实和材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提醒的通知的报告、记录及意见等材料,双方都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如有违反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应保密的材料或信息非因对方的原因被公开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条、免责条件
乙方在催收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车祸等)导
致欠款无法追回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及盖章后生效,代理期限届满时自动失效,若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项尚未处理完毕,如甲乙双方认为必要,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合同。
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年月日
第三篇: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用
委托代理协议
滨州市盛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郭佃兴认定工伤仲裁一案,委托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张云祥为甲方与陈桂兰、郭培州申请认定郭佃兴工伤纠纷案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进行和解。
六、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缴纳代理费3000元缴纳方式和期限如下:先行缴纳2000元,案件结束后缴纳1000元。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裁决时至。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乙方: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
签订时间: 2009 年6月日
签订地点:
第四篇:委托代理协议书
本协议由: 公司(或个人)(以下简称甲方)和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共同订立:
一、特别条款
1.1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为:
1、
2、
1.2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 1.3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为下列( )项: A:一般代理
B:特别授权,即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
1.4律师费及其支付
双方商定,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本案件的报酬按下列( )项计算: A:乙方通过非诉讼完成上述委托事项的律师代理费为 元,此款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三日内支付乙方。
B: 乙方通过诉讼完成上述委托事项的律师代理费为 元,此款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三日内支付乙方。
此外,乙方在办理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查询、审计、鉴定、诉讼、执行等官费,以及其他因办理本案而发生的交通、旅宿、通迅、文件快递、打字复印等一切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甲方为此先行支付乙方 元整,多退少补,此款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三日内支付给乙方。
二、一般条款
2.1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2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诚实合作,向乙方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信息,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如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 (3)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
(4)无论何种情况,甲方向乙方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
1 业纪律的规定。
2.3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乙方应当勤勉尽责,维护甲方最大利益; (3)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4)乙方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
(5)乙方就本协议约定的律师费以外,无权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但是如确有需要律师代缴代付予其他机构的费用除外;
(6)乙方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2.4费用支付
如果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律师费,应当承担滞纳金。滞纳金按甲方应支付款项每日万分之六计算(滞纳金=应付款项×0.06%×延期支付天数)。
2.5保密
(1)乙方对于甲方的相关信息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甲方秘密。
(2)甲方依本协议获得乙方提供的 的资产等信息仅限于本次非诉讼或诉讼、执行使用,不可以向其他关联方(包括利益冲突方和非利益冲突方)披露。
2.6协议的解除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因一方原因使本协议不能履行致使另一方利益受损,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2.7修改
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 2.8争议的解决
乙方与甲方之间就律师事费发生争议的,在协商不成之下,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9签署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第五篇:委托代理协议书
甲方:江阴华滨自控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志刚,董事长
乙方:德州德城金盾之光法律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赵伟华,主任
因江阴市体育中心项目北京华悦建业工贸有限公司及北京城建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在合作期间有债务纠纷需要向甲方支付,甲方应收账款为892679元,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委托追款协议如下;
1、甲方在北京华悦建业工贸有限公司享有债权892679,如乙方两个月内使甲方收到该款892679元(含通过江阴市建设局及重点工程办公室使甲方收到该款),甲方即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92679元(乙方免开律师服务税票)。
2、如甲方收款后3日内不向乙方付款,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付清余款外,还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6万元。
3、在甲方不付款时乙方有权通过德州德城法院管辖受理本合同纠纷。
4、乙方收款方式如下:
收款人:仝吉红
银行卡号:6227 0022 7008 6042 132
开户银行:建行德州市德城区支行营业部
5、如甲方未在两个月内收到上述款项,但是也未书面取消乙方的代理关系,本协议依然有效。
6、本协议双方均有义务对本协议内容保密,如泄露给双方法定代表人之外的第三方应当赔偿合同对立方利益损失10万元。
7、担保人为甲方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8、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江阴华滨自控仪表有限公司担保人:
代理人:
乙方;德州德城金盾之光法律服务所
代理人:
2012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