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典型案例

2022-07-27

第一篇:企业信用典型案例

2016上海市十大信用典型案例”

2016年11月16日,2016上海十大信用典型案例评选颁奖活动在陆家嘴中国金融信息中心举行。证大财富“个人行为属性信用识别体系 助力个人释放信用价值”案例获选“2016上海十大信用典型案例”之“十大守信联合激励案例”,且是获奖单位中唯一一家互联网金融企业。

本年度信用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以“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为主题。广泛征集信用典型案例,并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推选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最终评选出“十大守信联合激励案例”、“十大失信联合惩戒案例”和“十大优秀案例报送单位”。 上海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创新发展的先行者,在信用规划、法制建设和信用信息整合等方面敢于创新走在全国前列。他强调了此次评选活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主题,“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步步难行”的理念。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项复杂长期的任务,他呼吁大家齐心协力,锲而不舍持续推进,营造更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基于当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现状,信用的价值体现尤为突出。金融的核心是风险控制,而信用体系的完善,不仅有赖于行业监管和信用建设工作,企业也应当不断进行金融服务创新,完善风控管理体系。证大财富基于长期数据积累,研发“个人行为属性”信用识别体系,通过借款人的“消费行为+个人特质”来评估借款人的信用价值,在业内率先推出网购达人贷、保单贷等产品。相对传统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物”的价值评估,证大财富运用“个人行为属性”价值评估的新金融服务模式,形成差异化的信用评估体系,有效地为得不到或不能充分得到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的人群提供补充性金融服务,助力个人释放信用价值。5年来,证大财富为全国80多个城市近百万人群提供借款咨询服务,其中有20多万信用优质者凭借其信用价值成功获得金融服务,总额达170亿元。2016年3月25日起,证大财富正式在全国范围内为人民银行征信记录空白的客户提供服务,截止目前借款咨询服务人数近1700位,金额近1.1亿元。

此外,作为首批实现与央行征信中心旗下上海资信网络金融征信系统直接系统级别对接的企业,证大财富持续深耕征信行业,目前已经携手算话征信、鹏元征信等多个征信机构不断优化信贷风险管理能力,且通过自身的风控经验和数据为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及知名院校提供调研机会和课题研究参考。同时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首批会员单位,证大财富积极配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建设以及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方面的工作,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和实际行动,发挥表率作用,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精神,营造公平诚信的氛围,助力中国征信体系建设。

第二篇: 信用社案例库

1 案例库 省联社实现了由草根金融向正规化、股份制现代银行的转变 11月6日全国地方金融第十四次论坛在北京召开。本届论坛以�6�5聚焦城乡统筹发展金融支持�6�6为主题重点研讨认识新�6�5三农�6�

6、探讨城镇化过程中突出问题解决之道、研究统筹城乡发展金融支持、讨论相关金融监管及政策支持等问题。省联社理事长、党委书记宋文瑄出席论坛并做了题为《科学履行省联社职责 推动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的主题发言。 宋理事长在发言中说山东省联社自2004年6月成立以来根据国家政策和监管要求立足山东实际理清思路积极创新科学管理高效服务有力推动了全省农信社改革与发展。截至今年9月底全省农信社存贷款规模分别达到6762亿元和5118亿元是2003年末的3.3倍和3倍账面利润从2003年的1亿元提高到2009年的50亿元整体发展实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迈上一个新的台阶走上了稳步健康发展的良性轨道。 在工作中省联社主要做到了四个科学把握突出了四项重点。 一是科学把握政策要求找准职责定位。在实践中山东省联社大胆探索不断总结进一步厘清了�6�5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6�6四项职能的具体内涵明确了职责边界。 �6�5管理�6�6就是管宏观和大局、管经营方向、管队伍建设、管风险防控引领农信社贯彻落实好国家货币金融政策、监管要求实现依法合规经营、持续稳健康发展�6�5指导�6�6就是引导推动农信社围绕国家政策导向和市场要求改革产权制度、组织形式提高法人治理水平加快经营机制转换推进业务和内控全面发展�6�5协调�6�6主要是协调农信社法人之间、农信社与政府、部门、企业及其他社会经

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创造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6�5服务�6�6就是在产品创新、科技研发、网络建设、信息咨询、资金调剂、支付清算、人员培训等方面搭建统一的平台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解决单个法人社�6�5干不了、干不好�6�6的困难和问题。四个�6�5厘清�6�6为科学有效履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科学把握改革导向明确履职目标。深化改革根本目的在于推动农信社的稳定健康发展在于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是否有利于服务�6�5三农�6�6是否有利于农信社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既是省联社履职的目标也是衡量省联社履职的基本标准。围绕提高�6�5三农�6�6服务水平山东省联社引导全省农信社坚持服务�6�5三农�6�6的经营宗旨确立�6�5面向„ 三农‟面向社区面向中小企业面向县域经济�6�6的市场定位�6�5跟着农民走围着市场转�6�6积极创新适应�6�5三农�6�6需要的产品和服务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围绕 2 促进持续稳健发展山东省联社引导全省农信社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加快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改革创新步伐提高�6�5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6�6的能力指导全省农信社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速度、规模与质量、效益等各方面关系促进发展质量的全面提升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是科学把握基层实际突出履职重点。基于目前农信社法人治理、发展能力等方面的差距省联社在不干预县级法人具体经营管理的同时将�6�5管方向、管制度、管队伍、管自律、管风险、管平台搭建�6�6作为工作重点着力提高履职的针对性、有效性。一是管方向。在银行化、股份制改革的基础上建

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大方向是主流。服务�6�5三农�6�6是宗旨是基本社会责任。省联社要确保全省农信社任何时候都�6�5不偏向、不出轨�6�6。二是管制度。�6�5无规矩不成方圆�6�6建章立制是农信社稳健发展的根基。省联社要制定基本行业制度指导县级法人完善自身制度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三是管队伍。制度靠干部员工贯彻落实事业靠干部员工拼搏创造。省联社要管好队伍建设提高干部员工素质为农信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力支持。四是管自律。自律是农信社依法合规经营的前提和保证。省联社在把该管的切实管好的同时不事事干预包办代替注重发挥县级法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稳步提高县级法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五是管风险。风险管理能力是省政府衡量省联社履职水平的首要指标。省联社要把风险防范作为履职的重中之重指导农信社全面加强风险管控。六是管平台搭建。农信社实现跨越式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支撑平台。省联社要在资金结算、资金调剂、产品开发、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行业形象宣传等方面为农信社提供全方位的支持服务。 四是科学把握市场规则提高履职水平。山东省联社注重坚持�6�5五项原则�6�6一是差别化原则。各县级法人组织形式不同经营状况、管理能力、风险水平等各异。省联社在履职中要坚持因社制宜、分类管理不能简单划一不搞�6�5一刀切�6�6。二是合规性原则。省联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职责做到依法合规尽责履职。三是规范化原则。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科学制定履职规程做到履职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四是非行政化原则。从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变

为以制度化、市场化手段为主从直接具体的管理转变为间接的行业性管理通过政策引导、制度约束、业务指导、示范推动等途径实现行业管理目标。五是寓管理于服务的原则。防止和克服以管理代替服务、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现代管理理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高效的服务实施有效的管理。 3 宋理事长在发言中指出六年来山东省联社科学履行职责着重在�6�5引领方向建章立制真抓实干高效服务�6�6四个方面发挥作用有力地推动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取得了�6�5六大成效�6�6。一是改革发展方向得以全面确立。省联社积极引领全省农信社明确股份制、银行化的改革发展方向制定符合农信社现阶段实际的法人治理指导意见率先制定了监事会运行细则组织开展�6�5机制创新年�6�6活动加快经营机制转换。立足山东农信社实际前瞻性地提出�6�5一二三四六�6�6的发展思路争创一流金融机构的奋斗目标确立稳健经营、稳步发展的经营理念明确风险防范优先、注重经济效益和持续协调发展三项原则坚持面向�6�5三农�6�

6、社区、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加强信用工程、制度规范、电子网络、督查体系、员工队伍和企业文化六大建设。在上述措施推动下全省共有34家次县级法人获得山东省�6�5良好银行�6�6称号。二是服务�6�5三农�6�6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扎实推进信用工程建设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推行贷款证和贷款上柜台。目前贷款证贷款占农户贷款的73农户贷款需求满足率达74。推行�6�5三包一挂�6�6贷款管理模式开展支持万家小企业、百千万农村青年和妇女创业等行动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消

费贷款和社团贷款等业务扩大服务范围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截至9月底涉农贷款余额达3918亿元新增涉农贷款占全省金融机构总额的95以上涉农贷款余额、新增额和农户贷款余额、新增额等指标连续多年居全国同行业第一位。三是创新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在全国率先开发推广了�6�5齐鲁惠农一本通�6�6业务将财政各项涉农补贴通过农信网络直接发放到户被财政部、农业部列入�6�5十一五�6�6规划在多个省份推广。开发了锦绣前程校园卡、齐鲁乡情卡、城市一卡通有效发卡量达到1300万张。开发了大联保体贷款业务探索贷款发放、管理、担保新机制。开发外派劳务贷款解决了劳务输出人员出国前期费用问题。创新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得到教育部的充分肯定。积极开发推广农户、个体工商户、住房、汽车等消费贷款业务探索推行经营权抵押、担保基金担保、建立信用共同体等担保方式扩大了贷款营销范围。四是风险全面防控机制初步建立。以管控风险为核心制定发布行业制度办法500余项。深入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制定风险管理机制建设3-5年规划实施业务条线案件防控机制和�6�5一岗双责�6�6制度有效提高了案件防范水平。实施审计问责制、�6�5查处分离�6�6等工作模式提高了制度执行力。实行大额贷款咨询、定期通报、风险提示、约见谈话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了大额贷款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和分类指导从严控制财务开支和固定资产购建。推行柜员制、会计主管委派制和事后监督系统逐步实现了对高风险业务的有效控制。创新市场化处臵和政 4 府贷款收购、优质资产臵换方式六年来不良贷款余额净下降518亿元。五是队伍素

质整体提高。全面推行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坚持逢进必考拓宽进人渠道建立内部退养、协议离岗和规范临时用工等多途径退出渠道专科以上学历员工比重由2003年的34提高到67。启动�6�5百千万人才工程�6�6三年内培养选拔百名高级专业人才、千名高级管理人才万名专业技能人才。强化高管人员管理六年提拔交流市县高管人员1328人通过转聘调研员、免职等方式调离领导岗位158人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占比由56提高到75。六是改革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想基层所想、急基层所急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在深化改革、资金组织、税费减免、不良资产处臵等方面出台扶持政策。六年来各级政府帮助农信社整体处臵不良资产313亿元减免各项税费65亿元。牵头与其他金融机构、拍卖机构合作搭建中间业务、理财业务、国际业务和不良资产集中处臵平台开发上线�6�5新一代�6�6银行信息系统加入了银联、人民银行的各种清算渠道构建了遍布城乡、连通全国的支付结算体系。六年累计办理资金清算业务2.55亿笔、金额36.8万亿元。省联社灵活有效做好资金调剂业务六年累计为109家县级联社调剂资金1500亿元缓解了部分地区支农资金不足的问题。通过利率调整直接为县级联社让利6.1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困难社发展。 宋理事长在发言时最后指出经过六年的改革发展山东省农信社从一个弱小分散、经营落后、管理粗放、产品单

一、风险突出的银行机构一跃成为全省存贷款规模最大、营业网点覆盖面最广、产品功能日益健全、服务日益完善、风险可管可控的现代化金融机构实现了由草根金融向正规化、股份制的现代银行转变。山东农信也成为�6�5山东60年60品牌�6�6。总

的来看山东省联社较好地发挥了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但是受体制、政策、环境以及队伍素质、经营理念等因素影响省联社在履职中还存在一些困难、问题和不足需要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创新履职思路、方式、途径采取科学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省联社履职推动农信社持续健康发展。 严把“四道”关口 提高客户经理素质 桓台县农村信用联社重视加强客户经理队伍建设从选拔、教育、考核、监督等四个方面强化管理有效提高了客户经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把好“用人关”严防道德风险。联社在选拔任用客户经理过程中既注重考察其市场营销和维护客户关系的能力更注重考察其政治素质、思想道德品质、对信用社事业的忠诚度等。通过竞争上岗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使用思想道德素质优良、职业形象和专业素质 5 良好的员工担任客户经理从源头上防范因用人不当造成的风险隐患。目前共聘任客户经理110名其中大专以上学历98名。 把好“教育关”提高队伍素质。一是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案例警示、合规意识等专题教育活动引导客户经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案件中汲取教训增强法纪意识、廉洁自律意识和合规意识增强遵纪守法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二是组织客户经理开展多渠道、全方位培训根据客户经理应具备的条件和业务不断变化发展的需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业务培训为客户经理搭建一个相互交流、共同成长的平台进一步提高营销服务水平。三是深入学习《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和各类规章制度使其知悉违规操作行为表现形式、相应处罚标准等内容确保依法合规办理信贷业务。

把好“考核关”提高履职水平。一方面加强客户经理业绩评价进一步完善客户经理绩效考核机制把客户经理遵守各项制度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客户经理的工资、绩效收入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的控制和业务指标完成情况紧密结合起来切实调动和发挥客户经理合规操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结合专业部门的定量考核和人力资源、纪检监察、内控部门的定性考核意见对客户经理的政治素质、廉洁自律等行为表现进行综合评价。 把好“监督关”防范信贷风险。一是严格按照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的有关规定对在同一服务区域范围内从事贷款工作满三年和需要交流的客户经理实行定期轮岗。二是加强客户经理履职行为的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定期通报。三是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对贷款客户实行定期走访制度通过走访客户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对客户经理进行提醒。发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及时予以调整。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客户经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四字要诀”规范服务 全面提升农信社形象 为维护正常金融市场秩序规范提高金融服务水平5月份以来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严格按照银监局和省联社的要求扎实开展了“维护市场秩序、优质文明服务月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 加强组织领导求“快”。该行一是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活动的部署落实、宣传发动等工作各支行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二是研究制定了《维护市场秩序、优质文明服务月活动实施细则》明确了活动指导思想、具体要求、活动安排等落实了工作职责强化了问责追究。三是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疏通了发现、梳理、解决问题的渠

道。通过自查发现并整改问题点6个有效提高了服务质量营造了良好的活动氛围。 6 上下联动宣传求“精”。该行在第一时间部署召开了“维护市场秩序、优质文明服务月”活动动员大会通过层层动员调动起全员的工作积极性并激发了客户的参与热情。为促进干部员工全面掌握银行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实现合规经营该行制定了活动月学习方案规定每个工作日下午600-700为集中学习时间重点学习《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规定强化员工素质。同时该行加大宣传力度先后印发活动月宣传海报及宣传册2000余份悬挂宣传条幅38条张贴服务承诺60余处城区内网点电子显示屏24小时滚动宣传使该项活动深入人心。 结合业务发展求“效”。该行紧紧把握当前业务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强化“四个结合”切实做到维护市场秩序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一是与加强行业自律相结合。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和公平竞争的正气严格执行各项银行监管法规和省联社泰安办事处制度要求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狠抓合规文化建设。二是与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相结合。制定了适宜的市场营销策略明确市场定位、细分目标市场牢固树立品牌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服务投入拓宽服务渠道改善服务流程改进服务效率优化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以更加细致周到的金融服务来拓展业务。三是与树立正确的经营模式相结合。积极推行集约化、精细化发展严格按照资金实力、信贷投放计划和监管要求科学把握信贷投放的力度和节奏努力实现资产负债结构的合理匹配和均衡增长。四是与“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相结合。加大

普及金融知识工作的力度通过报纸、营业场所媒介及各类宣传材料向社会公众和广大金融消费者宣传和普及金融知识客观公正地介绍各类金融产品。通过金融知识的普及使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现代金融常识和行业规范要求共同敦促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创建更加优良的金融环境。 加强监督问责求“严”。为确保活动月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该行领导小组采取网点巡视、电话询问、调阅监控录像等措施全面加强现场和非现场监督检查。同时实行日通报制度对活动月发现的问题该行及时以通报的形式下发至各网点主动曝光以促进问题的及时有效整改。该行面向社会群众公布了投诉电话和监督指示牌因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服务不到位遭投诉的员工经活动月工作领导小组查实后严格问责实行逐级负责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至经济处罚等处分且一律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防范五类风险 做好仓单质押业务 7 博兴合行为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缓解中小企业因库存商品积压造成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状况针对当地贸易公司占比大、部分企业资金流动性强、固定资产占比低且不易变现的现状积极探索、大胆尝试为山东金太阳矿业有限公司成功办理第一笔700万元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博兴合行重点从五个方面防范风险确保新业务稳步推进。

一、严控仓物风险。仓单项下质押物的正确选择是仓单质押贷款控制的首要风险关系到质押物的变现偿债能力。经过调查研究该笔质押贷款选择在陶瓷业适用广泛、近期价格处于上涨趋势且质量稳定、易于保管和处置的工业基础原料锆英砂作为质押物将仓物风险降至最低。随着业务范围的推广

将选择具有类似特征的钢材、棉花、化工产品等基础原料和待销售名牌家电作为质押物扩大质押范围。

二、严控“三单”风险。为防范化解风险要求仓单质押必须具备“三单”即仓单、质检单和保险单。仓单由经过考查具有仓储资质和监管经验的京博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保管人员和合行监管人员及借款企业共同签订质检由国家认可的权威检验机构山东工业陶瓷研究设计院进行检验且有合行人员参与抽样仓物则参加了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财产保险列明第一受益人为合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考虑到户外仓储的可能同时增加了盗窃险必要时增加反担保措施要求贷款企业或个人增加保证担保或将资产抵押给仓储公司将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

三、严控贷款期限和质押比率风险。仓单质押贷款期限严格控制在仓单有效期内且不超六个月该笔贷款的仓单有效期和贷款期限均为五个月贷款到期日不超仓单到期日有效防止了随着时间推移产品价格波动和质量发生大幅变化引起的风险。同时规定如分期提货贷款到期日不超过提单分期提货的日期。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确定贷款质押率为66.7控制在最高不得超过70的范围之内增强了质物的偿债能力。

四、严控协议、合同签订风险。按照博兴合行仓单质押贷款具体操作方案取得“三单”后与出质人、监管人共同研究、完善并签订了“三方协议”——仓单质押监管协议及质押借款合同、仓单质押借款合同。在整个协议、合同签订过程中确保三方到场有关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完善相关手续控制风险发生。

五、严控仓物保管、价格波动风险。在建立驻企客户经理制度的基础上合行对质押的仓储物质和管理情况每月至少进行1次实地

检查并及时登记《质押仓单项下货物检查表》确保风险隐患得到及时暴露、整改仓储公司则采取远程监控和现场监控相结合方式确 8 保了仓物安全。同时建立了仓物价格跟踪制度设立仓物价格波动登记表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跟踪和预测确保市场价格波动不跌于质押生效时价格的5否则要求借款人追加保证金或追加新的质押物。 由于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可采取包括流动资金短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综合授信、银行付款保函等多个品种的多种融资形式具有快捷、简单、高效、灵活特点且资金流伴随着物流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其风险较易控制。此项业务的成功开办在缓解县域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同时有效促进了仓储公司企业的快速发展增强了博兴合行的市场竞争能力真正实现了合行、仓储公司和企业的“三赢”。 如何提高现场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目前农村信用社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审计监督职责越来越重要任务越来越艰巨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经济责任审计时效性强、要求高、难度大如何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完成审计任务成为摆在审计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重要课 未雨绸缪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一是做好知识上的准备。审计人员要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和新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自已的各类知识储备“高人一筹”才能在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从一定高度上认识和分析问题最终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在每一个审计项目开始前审计人员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了解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被审计单位制定的相关制度、运行方式和操作规程遇到新问题便可迎刃而解。二是做好工作上的准备。一方面要做好审计前的调

查工作。审前调查工作要做细、做好结合审计项目的性质、目标和要求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查看有无可利用的审计档案等资料搜集与之相关的制度依据做到心中有数才能保证以后阶段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对所掌握的内容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找出审.

第三篇:农村信用社典型材料事迹

近几年来, 县农村信用社工作在市县行业管理部门的正确领导和监管下,以“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和全市信合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以促进业务发展为目的,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坚持一手抓改革,一手抓经营管理,经过全县广大信合员工齐心协心,奋力拼搏,克服持续干旱等诸多困难,促使全县农村信用社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有力地支持了地方农村经济的发展。

截止年初,全县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达到9741万元,较去年年初净增1684万元,完成年计划1500万元的112.3%,其中:储蓄存款余额8831万元,占各项存款总额的90.7%;股金余额1090万元,其中:资格股394万元,投资股696万元。各项贷款余额达到11681万元,较去年年初净增563万元,累计发放各项贷款8760万元,累计收回各项贷款7547万元,不良贷款绝对额较去年年初下降522万元,占比下降6.1个百分点,不良贷款余额为2599万元,占各项贷款总额的22%,实现各项业务收入1013万元,同比多收137万元,实现社社盈余,净利盈15万元,完成年盈余10万元的150%。

究其原因,农村信用社一班人马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加大组织资金力度,不断壮大经营实力

存款始终是农村信用社生存发展的源泉,全县农村信用社按照“总量就是实力,份额就是地位”的发展思路,切实改变过分依赖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不良做法,促使存款工作快速增长。

信用合作社一班人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根在农村、服务农村、贴近农村的优势,发扬老信合人的“背包银行”精神,转变服务理念,转变工作作风,以真情回报客户,赢得信赖,赢得存款。

他们还结合县域条件、经济环境状况、业务发展等实际,区别对待,逐社逐人下达任务。营业部、城关、柔远、悦乐社人均净增存款35万元;元城、五蛟、城壕、南梁社人均净增存款25万元;其他社人均存款15万元,并建立了组织资金激励机制。尤其是上年存款严重下滑的悦乐、林镇、城关3社,今年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行动起来,扭转了存转下滑的局面,存款分别较去年年初净增了113.3万元、46万元和199万元。

在搜集信息方面,他们及时捕捉信息,细分客户群体,紧盯科技致富能人,个体工商户、驻地油田单位,与他们广交朋友,急客户所急,想客户所想,竭诚为客户服务,发展了一批黄金客户,不断壮大资金实力。

在积极争取涉农单位资金方面。各社加强与地方党政、人行、财政局的联系,得到理解支持,使各乡镇单位帐户开立到信用社。同时,代理了全县19个乡镇的粮食直补资金兑付业务和11个乡镇的退耕还林(草)补助款项。将74.04万元直补资金和1000多万元补助款及时兑现到农民手中,受到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双满意。另外,加快电子化建设,开办了联社营业部等7个网点的综合门柜业务,5月23日成功开通大额支付系统,支付结算手段大大改善,赢得更多的客户。

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发送支农服务

他们不失时机,全力以赴抓好支持春耕生产和抗旱工作。去年年初,各信用社以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为契机,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扶持“三农”的相关政策,合理调整淡旺季信贷工作重点,抓难点、保重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水平。首先,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及时掌握信贷投向和资金需求状况;其次,抓住深化改革的有利时机,积极拓宽组织资金渠道,壮大支农资金实力,提高信贷资金自给能力,不断扩大农户贷款面。累计发放春耕支农贷款3489万元,帮助农民购买地膜670吨、化肥2900吨、种子55.3吨;农机具6584台(件);发放抗旱贷款140万元,维修自流渠道4条,清理渠道34公里,维修电力提灌站20处,购买喷灌机、水泵255台,购买柴油620吨,既保证了春耕生产资金需求,又确保了抗旱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加大了基地建设扶持力度。在保证春耕生产和抗旱资金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各信用社在草畜基地建设上,坚持走“广种草,舍饲养,小群体,大规模”的发展路子,发放贷款2476万元,支持农户种植紫花苜蓿8.05万亩,发展舍饲圈养户6830户,其中舍饲养羊4580户,暖棚养牛2250户,大家畜饲养量已达到5.7万头。同时,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中南部悦乐、城壕两社重点支持了10万亩洋芋基地建设,东部山庄、南梁、林镇三社重点扶持了10万亩白瓜籽、玉米带状种植基地建设,北部五蛟、元城等5社重点扶持了1.64万亩优质杏、0.42万亩苹果和20万亩小杂粮基地建设,西部王咀子、上里塬两社重点支持了1万亩黄花菜基地建设,使农村经济结构得到全方位调整和优化。

针对 80%以上的农户住在偏远山区,居住分散,生产生活条件差,增收困难的基本县情,县委、县政府从 年开始实施以围庄整地、围庄造林、围庄种草和围庄打窖为主的“四个围庄”工程,逐步改善农村基础条件,解决山区群众吃粮、饮水、花钱问题。各信用社积极采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共发放1178万元贷款,支持山区群众围庄整地36.94万亩,户均15.4亩;围庄造林2397万株,户均915株;围庄种草42.88万亩,户均17.8亩;围庄打窖6.24万口,户均4.2口。目前,全县已有11560户群众实现了四项整体达标。同时,全县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323万元,支持“双培双带”工程702户,支持科技特派员项目贷款户28户。

及时安排了“百千万”活动。首先,按照分局要求,紧紧围绕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及时制定了“百千万”活动实施意见,主动向县政府请示汇报,得到大力支持,并以华政办发[ ]31号文件进行批转,推广全县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遵照执行。其次,在借鉴陇南武都联社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在南梁乡进行了试点,在试点工作中,依据地理、环境、交通、项目等因素,协助该社搞了“三查一档”、“授权授信”、“三收一扩”、“五增一降”、“三送一贷”和各项责任的落实工作,并通过市局考核验收。在开展“百千万”活动的同时,又狠抓元城信用村镇创建工作,经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开展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入本文来自转载请保留此标记。户建档、信用等级评定、核发《贷款证》等工作,使元城信用乡镇于XX年12月9日命名授牌。目前,全县已创建信用乡镇2个,信用村15个。

落实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

在落实清收目标,加强考核管理方面,联社将不良贷“双降”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同检查,根据票据兑付计划,制定全年清收目标,按照“时间到,任务清”的序时同步原则,将任务按月分解到社,并与各基层社签定清收责任书,清收任务完成情况与责任人的工效挂钩考核。

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三项清理”工作,清理了内部职工贷款,共计清理出职工及关系人贷款29户88笔101.9万元。逐户逐笔建立了台帐,制定了清收措施,落实了清收责任。对合同期内的23户79.7万元贷款,要求各责任人在期限内收清;对逾期的6户22.2万元贷款,要求各责任人限期清收。

联社还对公职人员贷款进行了清理清收。按照省政府文件、银监分局和财政局联合文件要求,多次向县政府进行了请示汇报,县政府下发了《关于清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知》,采取在 有线电视台专题报道8次,印发宣传材料1万余份,悬挂横幅10多条,出动宣传车20辆(次),对各拖欠户均下发了贷款催收通知单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动员,营造了清收氛围。对清收对象,分单位、分类别逐社逐户进行了清理,按单位、按社抄列了清册,建立了清收台帐。共计清理出649名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或为他人担保贷款1055万元。坚持“谁贷款、谁归还、谁承担连带责任”的清收原则,把清收任务靠实到每位工作人员的身上,在县上督促国家公职人员偿还农村信用社贷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紧密配合下,采取限期归还、电话预约、上门清收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办法进行清收。截止XX年12月底,全县共计收回行政单位拖欠贷款1户4万元,公职人员贷款148户202万元,占清收计划414万元的49%。

第四篇:信用卡诈骗罪案例

2002年4月26日,杜某在某机关办公楼走廊地面拾得信封一个,内有户名为刘某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存折和取款密码。当晚,艾某在中国建行某办事处的自动柜员机上输入密码后取款100元。随后,杜某将该卡可以取款的情况告知艾某,两人共同在本地另三个银行营业处的自动柜员机上先后用该卡取款共计14600元。15日后,失主刘某发现装有龙卡及存折的信封丢失,挂失时被告知卡内存款已经被人支取,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半月侦查将两人抓获,追回被提取的现金14700元并发还失主。公安机关对杜某与艾某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实施逮捕。

「审判」

本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杜某、艾某犯诈骗罪。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两名被告人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退回案件并建议补充证据。检察机关随后再次提起公诉,指控两名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对于本案有的还提出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在两次开庭审理中,被告人的辩护人以两名被告人没有实施假冒合法持卡人或伪造证件等诈骗行为、被告人拾得并用于取款的龙卡为储蓄卡而非信用卡、虽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和目的但却没有拒不交还的情节等理由作了无罪辩护。法院采纳了其辩护意见,对杜某、艾某判决宣告无罪。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两名被告人也未提出上诉,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分 析」

本案事实比较清楚,认识分歧在于对杜某、艾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本文认为,应当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和犯罪构成理论,对被告人杜某、艾某的行为进行分析并作出正确定性。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来看,杜某、艾某的行为不具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构成要件,因而不能定性为诈骗罪;其用于取款的龙卡不具有信用卡属性且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因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由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已经将持卡提取的款项如数退出,不具备拒不交出这个必要构成要件,也不能构成侵占罪。根据刑法第3条“法律无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规定,对被告人杜某、艾某应当宣告无罪。

首先,杜某、艾某的行为不具有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要件。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犯罪的一种古老的犯罪。针对改革开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新刑法将原刑法规定中的诈骗罪、盗窃罪、抢夺罪分别作了规定,又根据诈骗犯罪的方法和手段的特定性,将诈骗罪分离为集资诈骗罪、金融支票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并分别进行了规定。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各种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蒙蔽被害人,使其产生错觉并“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诈骗行为人。诈骗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虚构事实,即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二是隐瞒真相,即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索取被害人的财物。与其他被害人“自愿”并亲自或委托他人将财物交给诈骗行为人的行为方式相比,本案以储蓄卡通过自动柜员机提取现金的方式具有其特殊性。银行设置自动柜员机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储户取款,卡密码应当视为储蓄款所有权人与银行之间对取款人合法性识别标准的一种约定。自动柜员机输出规定数量现金的唯一条件是输入的密码正确,对前来取款并输入密码正确的将一律视为合法持卡人,即银行储蓄卡以密码为唯一识别标准,只要储户输入正确的密码,自动柜员机就应当按操作者的指令输出一定数量的现金,其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对自动柜员机能否按指定数额输出现金是没有作用的。如储蓄卡的合法持卡人密码泄密且储户未及时挂失,银行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本案被告人杜某、艾某在持卡取款过程中,只需要按信封内记载的密码操作即可按需取款,而不需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或银行的信任。如将“冒充”合法持卡人解释为隐瞒事实真相,将可能对储蓄卡所有权人委托其他人代替其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的情形也以诈骗论处。实质上这种情形只是储蓄卡持卡人对所有权人的卡使用上的代为行为,“冒充”与“代替”只是词语褒贬与合法与否的差别,而不能判别是否属于诈骗。同时“冒充”是对人骗取信任而言,而不能对自动柜员机发生骗取信任的效果。因而本案被告人杜某、艾某的持卡取款行为不具有诈骗罪的行为特征,不能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p#副标题#e#

其次,杜某、艾某用于取款的龙卡不是刑法所规定的信用卡。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最早源于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4条规定。新刑法修订时,除增加了关于恶意透支的解释外,其他未作变动或修改。根据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本罪规定在刑法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位置分析,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本意,不仅在于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不可侵犯性,而且还在于维护以信用卡使用及其支付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活动秩序。从本案认定的事实来看,被告人杜某、艾某的取款事实不可否认地具备“冒用”的行为特征,但关键在于龙卡是否信用卡?“信用卡是指由银行或公司签发证明持卡人信誉良好,可以在指定的商店或场所进行记帐消费的一种信用凭证[①].”信用卡不仅可以用于提取现金,而且更重要的它还是可以代替现金或支票使用的支付工具。本案被告人杜某、艾某取款所冒用刘某的龙卡,只是银行储蓄存折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属于仅用于存入或提取现金的储蓄凭证,不具在指定商店或场所进行记帐消费的功能,也不能进行透支消费。被告人杜某、艾某持卡取款行为,充其量只能构成对刘某财产所有权的侵害,而不能对刑法所指信用卡的使用及其支付秩序造成危害。根据刑法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对信用卡不可作扩张解释。龙卡既非信用卡,显然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因此,对被告人杜某、艾某持卡取款的行为不能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

再次,杜某、艾某不具有侵占罪“拒不交出”的构成要件。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侵占罪这种犯罪形态,源于199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根据《决定》精神,侵占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合法持有的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转为己有或擅自处分,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②].”根据新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将保管物、埋藏物、遗忘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因而,此“侵占罪”不同于彼“侵占罪”,《决定》所指侵占罪已由新刑法确定为职务侵占罪。刑法除对侵占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对象具有明确界定外,司法实践中的其他立案和定罪标准基本沿用了职务侵占罪的规定。“普通侵占罪的性质和危害近似于盗窃罪,侵占拾得物的性质和危害则近似于贪污罪。因此,……对普通侵占罪的起点数额应参照适用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侵占拾得物罪的起点数额则可以参照贪污罪现行起点数额[③].”本案杜某在某机关办公楼走廊地面拾得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显然为所有权人刘某的遗失物,如杜某拾得后未为取款的恶意占有行为,仅对储蓄卡的持有还不能认定其行为违法。当杜某与艾某持该卡共同在银行自动柜员机的取款数额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后,两人的行为才转化为非法侵占。但侵占罪是以“拒不交出”为必要成立要件的,否则就会形成拾得他人遗失物即为犯罪的观念。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1995年《关于办理公司、企业负责人受贿、侵占和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对“拒不交出”、“拒不退还”主要采取了时间界定方式,即“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文义理解,这种界定应当包括三个解释,一是被告人的归还或退还应当是一种主动行为,而非通过司法机关的搜查、查封等途径所缴获;二是被告人的归还或退还以超过三个月或提起公诉前为时间界线,超过该时间界线的应当视为拒不归还或拒不退还。三是提起公诉前的最后期限,应当理解为法院受理立案之日之前。因此,可以认为该规定主要强调的是归还或退还的时间界线。本案被告人杜某、艾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时已经将所取款项退还,虽然并非出于本人的完全自愿,但确实是被告人在三个月内或提起诉讼前以自己的行为所交出和退还,而不是公安机关通过搜查、或查封等其他途径所缴获。被告人杜某、艾某持卡取款的恶意侵占行为,由于其在公安机关全额退款的弥补,使之侵占罪的定性也不能成立。 #p#副标题#e#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侵占罪是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法院对本案的宣告无罪判决和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只能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或信用卡诈骗罪。如认为被告人犯侵占罪,应当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告知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刑事自诉。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后,被害人以侵占罪另行提起刑事自诉的,同样也只能得出宣告无罪的结果。而本案存款损失已经通过公安机关追赃挽回,被害人此时已经没有提起刑事自诉的必要了。

「结 论」

遗失物并非无主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不明的应当收归国家所有。综观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诉讼过程,被告人杜某、艾某拾得刘某遗失的龙卡后,明知遗失人姓名却仍然实施了提取数额较大款项的行为。与侵占他人遗失的数额较大的财物且不予退还的典型侵占罪相比,本案被告人持卡取款这个特殊情节更能体现被告人对他人财产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是不可否认的。因而本案被告人杜某、艾某尽管被法院宣告无罪,却无权要求国家赔偿。假设本案未经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和追赃,两名被告人是不可能将非法获取的14700元予以退还的。此时,本案两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且应当依法定罪量刑。但是,因侵占罪属于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对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面临着两个问题:

一是刑事自诉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难以落实。本案幸得公安机关“错误”地定性为刑事诈骗,才得以立案侦查并将两名被告人抓获归案后及时挽回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如公安机关在被害人报案后即认定本案性质为侵占,那么被害人只能通过刑事自诉寻求保护和救济。在根本不具备调查取证能力、也不知侵占其合法财产的为何人的条件下,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是不具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其结果必然是被驳回起诉,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

二是司法机关履行侦查职责的程度难以界定。依国家权力的法治理念,对于公民而言,法无明令禁止就意味着有权;对于国家机关,法无明确授权就意味着无权。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侵占罪案既然为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当然为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自诉案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侦查机关可以完全一推了之,问题在于如何确定侦查活动界入此类罪案的深度。 #p#副标题#e# 本文认为,刑事诉讼法设置管辖制度的宗旨在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而言,具有案情简单、情节轻微和被害人具有证明能力等特点,法律并不完全排斥司法机关的依法干预。如被害人因受到强制、恐吓而无法告诉的,检察机关和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同时,案件已经公安机关侦查且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刑事诉讼。因此,对于被害人确无能力调查取证的侵占罪案,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报案进行侦查,查明侵占犯罪事实和获取相应的证据后,如果可以确认其性质为侵占,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自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由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申请向公安机关调取证据。

信用卡诈骗案例

来源:未知 作者:l 日期:10-07-13

【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虎丘检察院;被告:洛某

2007年4月16日,骆某在拖欠他人巨额债务无力归还的情况下,向民生银行信用卡营销中心申请办理白金信用卡。在向银行提交证明其资产状况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实际未能履行)等文件后,银行向骆某核发了一张白金信用卡。两天后,骆某又再次提供虚假收入等证明材料向招商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在随后的几个月中分别通过刷卡消费、ATM机取现及向他人支付费用后在特约商户处刷卡套取现金等方式,使用民生银行的白金信用卡透支299306.34元,使用招商银行的信用卡透支150518.81元。骆某将这些钱一部分用于归还债务和日常消费使用,另一部分用以偿还先期的透支。但是随着雪球越滚越大骆某渐渐的无力偿还。银行多次催收,骆某仍不归还透支的款项,并化名潜逃至外地躲避债务。直至2008年11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骆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利用虚假信息骗领信用卡,然后恶意透支以填补之前的亏空,最后导致构成犯罪的情形,案情较为简单,条理也较为清晰,在分析时需要梳理如下线索:

性质认定:即信用卡诈骗罪的含义及构成要件的认定。

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次,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再次,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亦即年满16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人;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一般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表现行为有四种,分别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和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其中,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而恶意透支则是指为了将透支款项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的透支行为。

事实认定:即本案中被告人洛某的行为界定。

在本案中,被告人洛某利用虚假的资产证明骗取了不同银行向其核发的信用卡,然后通过刷卡消费、ATM机取现及向他人支付费用后在特约商户处刷卡套取现金等方式大肆透支信用卡上金额,用于自己日常消费和填补之前亏空,其本身并不具备偿还的主观意志。在银行催收账款以后,仍然不予归还,并且采取了潜逃至外地躲避债务的行为,可知其透支行为是恶意透支,且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三个构成要件,故本案法院的判决是适当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信用卡作为持有人信用的体现,是现代消费领域出于成本和效率的考虑所催生的产物,它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使人们摆脱了现金支付周转不足和携带不便的困境,但是信用卡在我国毕竟属于新兴事物,门槛较低,导致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故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首先,在消费使用时,签单前要注意核对单据上记载金额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切不可签署金额空白或者填写未完全的签账单。签帐单要妥善保留,除了以备日后查核外,也可避免被仿冒使用。

2.其次,若发生错误或者交易取消,一定要当场将错误的签单撕毁,如果商家使用的是电脑联线刷卡终端,务必要求销售员开立一张抵销签帐单以抵销原交易,再重新进行一次交易,或取得商家的退款证明。

3.最后,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及身份证,丢失后应当立即挂失,避免他人拾到后冒用或者恶意透支。信用卡注销后,应当及时剪断该卡,以免因为冒用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总而言之,信用卡是方便生活的工具,也是个人商业诚信的记录,除了预防他人冒用的情形外,更应当树立自己的诚信意识,及时还款,不要恶意透支。

第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陈荣明信用卡诈骗案

【提示】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之一,但何谓恶意透支?它与善意透支有何区别?

【案情】

被告人:陈荣明,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原系江苏省南京市天梯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职员。2002年9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1998年三四月间,被告人陈荣明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持其牡丹卡、太平洋卡先后在江苏省无锡市和常熟市、上海市、浙江省杭州市、广东省深圳市和东莞市等地,采用小额取现、刷卡消费等手段,恶意透支190笔,共计透支数额181008.82元。

【审判】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荣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荣明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辩解;其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陈荣明用太平洋卡透支后,发卡行并未向其催收,其行为不属恶意透支,此事实不构成信用卡诈骗。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荣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荣明用信用卡透支后,发卡行并未向其催收,不属恶意透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荣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规定限额达到数额巨大,为逃避追查而潜逃在外,故被告人的行为属恶意透支,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02年12月18日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陈荣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陈荣明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

【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如何认定信用卡诈骗中的恶意透支。

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最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曾经出现,但在罪名的使用上一直沿用普通诈骗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此种情况一直延缓到1995年《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颁行为止。1997年《刑法》也将信用卡诈骗列入其中。《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有4种情形:(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很显然,本案被告人陈荣明的信用卡诈骗是属于第4种情形,即恶意透支。笔者下面就结合本案简单阐述一下如何认定信用卡的恶意透支。

透支的信用卡的一大特色功能,是指持卡人在发卡机构信用账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时,经发卡行批准,允许其以超过信用卡余留资金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的活动。善意的透支,既有利于持卡人的方便使用,又有利于增加银行的利息收入。但是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信用卡的这一功能,骗取银行资金,将其非法占为己有,这也就是所谓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诈骗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客观行为往往被表面的民事法律关系所掩盖,与善意透支相混淆,因此准确地认定信用卡恶意透支对区分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罪与非罪具有重大意义。

1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主体是信用卡的合法持卡人。所谓合法持卡人,是指直接向银行申办并核准领取信用卡的人,也即享有该信用卡使用资格的人。如果非持卡人包括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与持卡人合谋,互相串通和勾结,为持卡人恶意透支活动提供帮助的,则是共犯。非合法持卡人不能构成、不能成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主体:如行为人使用盗窃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则以盗窃罪论处;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作废的、捡来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则以诈骗罪论处。本案的被告人陈荣明在任张家港市海德镀层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分别向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申办信用卡,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在依法核准后分别发给陈荣明牡丹卡和太平洋卡,被告人陈荣明是两张信用卡的合法持卡人,构成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主体。

2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信用卡账户中没有备用金,或备用金不足的情况下仍继续透支,且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如果是因为过失造成透支,则不构成恶意透支。行为人的主观思想是靠客观行为反映出来的,其特征一般有以下几点:

(1)透支超过限额包括每次在限额内透支但累计超过了限额;(2)透支款逾期未还又继续透支;(3)透支数额有规律或在短时间内大量透支。本案被告人陈荣明在1998年三四月间,在其特丹卡上仅余98.64元、太平洋卡上仅余1.11元的情况下在授权范围内,先后至上海市、广东省等地采用小额取现、刷卡消费等手段实施了其透支行为,其中牡丹卡透支146笔,透支额132793.74元,太平洋卡透支44笔,透支额48215.08元。在发卡行发觉后准备向其催讨款项时,陈荣明即潜逃在外,躲避侦查,其一系列的行为无不反映出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符合恶意透支的主观要件。

3 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侵犯的客体是银行财产所有权及社会主义的金融管理秩序。本案被告人陈荣明的行为完全符合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客体要件。

4 信用卡恶意透支从客观方面看,表现为行为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并且在发卡银行催收的期限内拒不归还的,或逃避追查的。超过规定限额,是指超过信用卡章程中规定的透支限额,而不是每一次的透支数额,只要信用卡透支后账户的余额超过限额,就构成超过限额透支。超过规定期限是指超过信用卡章程规定的允许透支的期限,期限是针对限额内的透支而言的,超过规定限额的透支,则谈不上有透支期限。透支超过限额或虽未超限额却超过规定期限,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属于恶意透支。所谓“数额较大”,是指刑法意义上的数额较大,这是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这里的数额较大是人民币5000元,如果信用卡恶意透支达到人民币5000,则构成犯罪,反之,则不构成犯罪。另外,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还必须具备一个要件,即经发卡行催收仍不归还或逃避追查。本案被告人陈荣明透支共达181008.82元,大大超过了规定限额,且事后为了逃避追查,潜逃在外四年有余,其行为完全符合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客观要件。

有人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陈荣明潜逃在外逃避追查,就不存在“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这一要件,其行为就不构成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太教条、太死板,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所以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写进去,主要是方便界定恶意透支的范围,更清楚地反映出行为人内在的主观恶意,使司法实践有直观的衡量尺度,便于操作。如果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在规定期限内归还了透支款,就说明持卡人透支是非恶意的。

但行为人恶意透支后,为了逃避银行催收而潜逃在外,只能更加反衬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其社会危害性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更大,如果就此认定行为人不构成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显然是不合法理的,也不利于打击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规定了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5000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催收后仍未归还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一般也是如此操作的。

发现ATM机上的信用卡而冒用取款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2008年08月22日 14:56:17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裁判要旨:行为人发现他人遗忘在自动取款(ATM)机上的信用卡处在自动取款状态,便冒用该卡取得大额现金,此行为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行为,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情] 2007年12月14日下午,商某到建湖县城湖中南路县农业银行森达分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转账后,没有将农行金穗卡从自动取款机上取出就因事离开。不久,被告人龚建荣准备在该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商某的信用卡处在自动取款状态,就冒用该卡在银行取款机上取得现金17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商某。

[审判] 建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建荣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建湖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龚建荣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龚建荣认罪态度较好,并退清全部赃款,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

二、三款的规定,以被告人龚建荣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龚建荣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即被告人龚建荣的行为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解决以上争议,应首先从概念上区分一下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客体为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其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等方法,使与其信用卡交易地位相对的当事人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陷于认识错误,因而自动地向行为人或者指定的第三人交付数额较大的资金或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其客体为受刑法保护的财产性的权利,其客观要件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私财物秘密地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达到法定数额或其他定罪条件的行为。由此可见,盗窃罪与诈骗罪最关键的区别是,盗窃罪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而诈骗罪是被害人基于有瑕疵的认识自愿处分财产。 对本案的处理,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理由主要有:信用卡是一种支付凭证,占有他人的信用卡在很大程度上就意味着占有了他人的财物。本案被告人在自动取款机上发现他人遗忘的信用卡处在自动取款状态,就利用该卡在银行取款机上取得大额现金。本案虽然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但结合刑法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规定的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要件,必须是被害人产生了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而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取款机不可能产生认识错误,也就不存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使他人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陷于认识错误,因而自动地向行为人交付财物的行为,相反,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的行为,故此种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理由主要有:就本案而言,表面看来与刑法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特征不符,但行为人从取款机中取钱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虽然行为人是从不具有人的灵性的ATM机上取款,但是ATM机能为客户服务,是建立在人为设置的程序基础上的,按照信用卡的有关规定,只有持卡人本人才能使用此信用卡,ATM机为客户服务亦需验证身份

后进行,对于ATM机,客户的密码即等于客户的身份,客户输入密码进入程序其实就是验证身份的过程。因此,此时行为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实质上是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而使用他人密码支取款项,与冒充他人身份占有财物无异,主观上具有冒用意思,将财物骗到手,在客观上积极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非法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使银行取款机的电子识别系统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钱款,至此信用卡所承载的经济利益发生了转移,没有该欺骗行为,信用卡所代表的财产权利就不能成为现实,故本案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龚建荣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行为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特征,认定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更能体现刑法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本义。

第五篇:农村信用社员工典型发言材料

农村信用社员工典型发言材料--励精图治焕新颜

我叫***,是沽源县联社西辛营信用社的主任。两年前,我临危受命,被派往西辛营信用社负责。当时这个信用社是个名副其实的烂摊子,不仅因为所辖的脑包沟代办站发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而全市“闻名”,而且这是一个严重的资不抵债社。2005年末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3510万元,各项贷款

余额仅915万元,其中不良贷款占比高达52%,累计挂账亏损354万元,当年亏损19万,资不抵债金额450万元。内部管理混乱,职工人心涣散,业务萧条冷落,信用社经营举步维艰。两年来,我带领职工真抓实干,励精图治,用700多个日日夜夜的辛勤和汗水,换来了西辛营信用社面貌的根本改变:2008年底,各项存款纯增2739万元,余额达到5526万元;各项贷款增加2749万元,当年投放、当年到期的贷款收回率达到98%,不良贷款占比下降到8.7 %,全年实现利息收入403万元,信用社历史性的实现了盈余。

一、以人为本抓队伍

2007年初我到西辛营信用社后,通过翻阅资料、调查走访,发现制约西辛营信用社发展的最大症结在于内部职工人心涣散,无心工作,导致服务质量低,老百姓不买帐,近40%的存款都流到了外地;而在贷款管理上有人放、无人收,经营效益差。因此,凝聚职工人心、焕发集体力量成了我任职后烧的第一把火。我开始逐个找职工谈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主动融入到职工的生活中,想职工所想,帮职工所需。在我实实在在的真诚感动下,职工们开始将心思慢慢地放回了工作上,信用社的工作开始有条不紊的运转。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了强化职工的责任意识,我将岗位职责进行细化,将经营指标逐项分解,把任务、责任、考核、奖惩都落实到人,有责问责,有功加冕,有效提升了职工的竞争意识和工作积极性。2007年上半年,各项业务出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三项指标在联社考核中得了满分和奖励,职工们既看到了希望,又拿到了奖金,信心更足了。为了实现精细化管理,规范操作流程,我坚持从严要求,不放过落实制度的每一个细微环节,逐步培养锻炼职工严谨缜密的工作态度和作风。为了提高职工业务素质,我在全社开展了业务“扫盲”活动,不定时地对大家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2008年,在全社职工中认真开展“六种意识”和 “五应”的学习教育活动,将这些要求认真落到实处,在严格要求自己、为职工作表率的同时,对职工提出了更加细致、更加严格的要求,职工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敬业精神得到了进一步提高,队伍更加团结,人心更加凝聚,业务操作和内部管理更加规范。

二、真抓实干谋发展

西辛营信用社担负着3个乡42个行政村、101个自然村的金融服务工作,涉及农户7100多户,人口25420多人,辖内最远的村有60公里,而且还有部分村在坝下。信用社原本是农民自己的银行,最可信赖的朋友,可是由于种种原因,西辛营的父老乡亲已经对我们失去了信任,他们宁肯多走几十里把款存到别处也不愿存到我们信用社。面对这种怪现象,我带领职工走村串户,深入群众,整整两个月时间,我和信贷人员都吃住在村里。每到一个村,我们都要和村干部及部分群众座谈,宣传信用社的功能、服务宗旨,征求对信用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群众作出服务承诺,同时动员老百姓存款、主动偿还信用社贷款。我们有一名下乡的女职工,孩子还小,几天不见就喊妈,无奈只能把孩子带上到村下乡,跟着我们跑进跑出。正是这种实干的精神和真诚的举动,抹去了脑包沟案件在当地人心中的阴影,重新唤起了群众对信用社的信任,业务萎缩的局面也逐渐打开,老百姓又愿意把钱存到信用社了。仅2007年上半年,就新增存款1165万元。功夫不负有心人,我和职工终于再次为西辛营信用社树立起了“诚信”这面旗帜。

为了搞活经营,提高效益,我们按照上级的信贷管理要求,不断加大支农力度,积极挖掘优质客户,适时增加贷款投放。有时为了一个客户,信贷人员要往返几十里,连续跑上两三个来回。2008年新增的1600万元贷款中,有75%是信用社主动营销出去的。对于一个只有六个人的信用社来说,工作量和工作强度是可想而知的。但职工们豪无怨言,他们都说,是信用社的发展后劲在激励他们,是社主任的实干精神在带动他们,尽管辛苦,但乐在其中。经营思路的调整和工作作风的转变,很快带来了信用社和地方的双赢局面。一方面,信用社存贷款规模不断扩大,不良贷款逐年减少,经营效益日渐提高;另一方面,一大批种养殖户、个体私营户在信用社的扶持下涌现出来,有力带动了当地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2008年辖内农户人均收入达到2800元

,比上年增加了300元。乡亲们都说,现在的西辛营信用社真正地成了老百姓最可信赖的朋友。

在西辛营信用社工作的这两年,对我而言是一段平凡而不平庸的经历,它像是一本书,从中我读到了什么是奉献,什么是成功,读懂了作为一个信合人的责任和义务。它更像一把火,点燃了我对工作的热情,更燃烧了我对事业的激情。平凡的工作因此而有了星辰

般耀眼、钻石般璀璨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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