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普法小知识范文

2022-06-22

第一篇:农村普法小知识范文

农村用电小知识

菱塘民族职业中学弹性学制班级培训《电工基础》讲义

农村用电小知识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户户通电”、“家电下乡”等惠民工程的有效实施,农村电气化水平正在逐步提高。电力在给农民群众带来生活和经济实惠的同时,用电安全却存在不少隐患,用电事故屡有发生。据统计,我国农村触电事故是城市的6倍之多。因此,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知识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刻不容缓。

具体来讲,农民群众需要重点掌握的安全用电注意事项主要有以下18个:

(1) 用电要申请,安装、维修找供电所,不准私拉乱接电线。 (2) 自觉遵守安全用电规章制度,低压线路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合理选用熔丝(保险丝)、熔片(保险片)或熔管,严禁用铜、铝、铁丝代替。

(3) 不要在电线底下盖房、堆柴草、打场、打井和栽树,不要在电线和其他带电设备附近演出、放电影,防止触电伤人和起火。

(4) 在电线附近立井架、修理房屋或砍伐树木时要采取措施,对可能碰到的线路设备,要找供电所停电后进行。

(5) 马车通过电力线路时,不要扬鞭,机动车辆行驶或在田间作业,不要碰电杆和拉线。

(6) 不在电线附近采石放炮,不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不准在电杆附近挖鱼塘,不准在电杆上拴牲口,不准破坏电杆拉线,以防倒杆断线。

(7) 电力线、通讯线和广播线要明显分开,发现电线与其他线搭连时,要立即找供电所处理。 菱塘民族职业中学弹性学制班级培训《电工基础》讲义

(8) 晒衣服的铁丝和电线要保持足够距离,不要缠绕在一起,也不要在电线上挂晒衣服。

(9) 教育儿童不玩弄电器设备,不爬电杆,不爬变压器台,不摇晃拉线,不在电线附近放风筝、打鸟,不准往电线、磁瓶和变压器上扔东西。

(10) 电线断落时不要靠近,要派人看守,并赶快找供电所处理。 (11) 小水泵、脱粒机等临时用电设备,不准带电移动,不准挂钩接电,不准使用存股线,不准使用地爬线、拦腰线,严禁未成年人接近带电设备,未经供电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严禁操作电器设备。

(12) 不要用手摸灯头、开关、插头以及其他家用电器金属外壳,有损坏、老化漏电的,要赶快找供电所修理或更换,家用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要妥善接地。

(13) 不要使用不合格的灯头、灯线、开关和插座等用电设备,用电设备要保持清洁完好,灯线不要过长,也不拉来拉去。

(14) 广播喇叭怪叫或冒烟时,要拉断开关,不要带电泼水救火。 (15) 发现树杈碰触导线,要马上找供电所处理。

(16) 禁止私设电网防盗、捕鱼、狩猎、捕鼠和灭害,严禁使用“一线一地”照明。

(17) 非供电所人员不得操作高压开关,不要进入配电室乱动电气设备。 (18) 若发现有人触电,千万不要用手去拉触电人,赶快拉断开关和用干燥木棍、干燥竹竿挑开电线,立即用正确的人工呼吸或胸外心脏挤压法进行现场急救,不能打强心针。

第二篇:农村普法工作汇报

农村普法工作汇报

xxxx县为把“六五”普法工作推向深入,不断增强全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县委、县政府决定从7月至12月,用半年时间在全县范围开展集中法制宣传活动。整个活动由县委政法委负责,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农民、特殊人群、社会公民、宗教场所、企业等方面人群进行分类法律宣传教育。其中对全县25个乡镇的农民法制宣传教育由县司法局牵头组织实施。县司法局根据全县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开展的具体情况,在统筹各乡镇自行组织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决定分别在水晶镇、豆叩镇、土城藏族乡、白马藏族乡进行为期半个月的集中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以总结经

验、扩大影响、取得实效。并于8月7日开始分别在水晶镇、土城藏族乡开展了集中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活动开展中我们借鉴以往法制宣传教育经验,创新工作方式,丰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内容,采取“十一个一”的举措,目前反映效果十分明显。具体做法是: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方案中明确活动的时间、地点、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内容和组织机构。召开一次集中法制宣传教育动员会。由当地党委书记主持,县司法局领导讲活动具体安排;提出工作要求,村三职干部、社长、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开展一次集中法制宣传、咨询活动。由县级执法部门在场镇上,通过法制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法律知识等形式进行法律宣传教育。进行一次普法业务骨干培训。由县司法局主持,将村三职干部、社区等乡镇普法业务骨干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由县级相关部门集中授课,每人授课20-30分钟,授课内容针对本乡镇辖区内

重点项目、日常矛盾纠纷、经济发展、社会管理中突出问题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讲解。开展一次特殊人群的回访和法律教育。组成工作组,由县司法局带队,分别深入社区矫正人员、邪教人员居住地,召集当地院落群众、村、社干部参加,讲解他们为什么犯罪违法?犯罪违法将如何处置?犯罪违法以后应如何学法、守法,争取早日回归社会。生产生活中有什么困难与问题,并积极协调解决。通过以上活动,达到既教育特殊人群本身,又教育周边的群众的目的。开展一次走村入户法制宣传教育。将县级参加部门分为几个组,分别走村入户进行宣传,讲解典型案例,宣传有关法律知识,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发放一本农民法律知识读本。由县司法局组织编写一本农民法律知识读本。由县司法局组织编写一本农民法律知识读本,结合省、市法制宣传资料,免费给农民发放,基本达到每户有读本。开展一次法律援助。由县法律援助中心人员随普法工作组一

道深入农户了解农民依法维权情况,发现有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按照组织程序,简化手续,立即开展法律援助,使农民合法权益得以保护,并结合法律援助工作有针对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律援助工作过程变为学法、用法的过程。开展一次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活动。由县人民调解中心组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县上工作组一道通过走访群众,了解生产生活中的各类纠纷,乡人民调委会进行汇总,收集情况,由县级相关部门参与了解情况、分析原因、解读政策法律条款、制定人民调解工作方案,集中进行一次大调解,有效化解一批矛盾,构建和谐的邻里环境。开展一次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村社干部、群众收集近期当地发生的阻挠重点项目施工、阻断交通道路、非正常上访等违反社会治安处罚法的人和事,快侦快审快捕,威慑各类犯罪分子,实现普法宣传教育与违法必究的双赢。开展一次法治乡镇、法治村、

法治社区创建活动。2013年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命名一批法治单位,用三年时间,全县25个乡镇、247个村、16个社区全部创建为法治单位,使全县“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全体人民依法办事”得以逐步实现,为实现“平安xxxx”、“法治xxxx”创造条件。在普法中由县法建办牵头对条件允许的村、社区的法治创建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指导,对已申报的村、社区进行一次初验。通过以上活动的开展,变单纯的法律知识宣传为彻底的法治环境治理,让广大群众既增加法律知识,又体会到依法办事的必然性;既从各种案例中看到司法公正,又懂得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需要持久长期地坚持下来,需要有长效的机制来支撑,只有这样,农民的法律知识才能不断增加,法律观念才能树立,法制理念才能增强,依法办事才能真正成为自觉行动。那么,在农村普法工作中应做到以下“五

个坚持”:

1.坚持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我国普法工作中明确提出:普法工作坚持“谁主管、谁普法”,“谁管辖、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而在日常普法工作中,从领导到一般干部群众总认为普法是县司法局、司法所的事,因而普法工作始终靠、等,处于被动地位。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扭转这个工作局面,农村普法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必须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县司法局主要是给予指导、帮助和协调,这些工作具体体现在活动的组织、知识读本的编印、讲课老师的安排、县级部门的统筹等方面,日常工作都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实施。

2.坚持点面结合,整体推进。每一次普法工作不可能把所有法律知识讲解一次,也无法达到全体群众全覆盖。因此,在每一次普法工作中应抓住重点,以点带面,尽量增大教育面和受益面。在抓点时要根据本地的法律普及实际情况以及当地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培养

一批普法骨干,化解一批矛盾,重点教育一批人,打击一些违法的人和事。

3.坚持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与法治创建工作相结合。法律宣传教育是法治创建的基础,法治创建是法制宣传教育成效的体现。因此,在法律知识进村、进社区活动中,既要开展法律知识的普及,又要进行办板报专栏、流动播放法律知识、张贴标语等形式的宣传,还要帮助村、社区组织建立普法机构,落实普法人员,创造普法工作条件;要指导他们建章立制,规范日常工作的行为;要帮助他们依法办事,整理档案,把创建法治村、法治社区作为重要抓手做好做实。

4.坚持普法与执法治理相结合,让人民群众从案例中学到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针对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法制意识落后、解决问题不依法办事、日常行为有违法的现象进行集中的整治和打击,使人民群众懂得法律知识,知晓违法行为,感到法律的威力。

5.坚持协作配合,形成普法工作合

力。农村普法是一个综合性工作,要增强工作的实效性,必须整合县级各执法部门的资源,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县法建办是统筹组织机构,每一次普法工作,司法部门的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必须及时跟进,县级各执法部门必须各尽其职,各尽其力。

第三篇:农村普法宣传实践报告

一、暑假社会实践活动基本情况

主题 :普法宣传

参与者 :**

时间:8月2日-8月3日

地点 :保定市北市区

方式 :问卷调查,媒体宣传

现将此次实践活动的有关情况报告于下„„

二、正文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省第八次党代会、省八届二次全会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在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积极发挥作用。为了促进新农村建设又好又快的发展,加强法制宣传,进行普法教育非常必要。鉴于此,我决定利用暑期社会实践深入农村基层,开展“普法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知识、法制观念,依法行事,以实际行动为广大农民和新农村建设服务。

(一)主要过程

2012年8月2日 ,我通过了村干部的同意在村里实践了此次活动,同时也想通过亲身体验社会实践让自己更进一步了解社会,在实践中增长见识,锻炼自己的才干,培养自己的韧性。

上午10点,在村干部的帮助下,我向部分村民分发了关于一些法律常识的调查问卷,调查结果发现大部分人法律意识都比较淡薄。 然后我通过媒体广播向村民们介绍了一些劳动合同法、婚姻法、消费者权益法、继承法等。

期间,恰好有电影下乡活动,通过我的努力,他们同意播放与法律相关的电影,让村民们更进一步的了解了法律的作用。

(二)体会

在这次调查的过程中,我发现村民和乡政府的意见分歧很大。在国家征地政策的传达中,村民没有充分理解国家的意图。在交谈中,可以感觉到村民的抱怨情绪,在他们其中很多看来,土地就是他们的命根子,他们有世世代代都靠土地吃饭的想法,感觉国家征地就是断了他们的路,断了子孙的路,而没有长远的眼光,想到寻求新的发展。而对于国家给出的农村医疗保险,他们的想法也存在着误区,没有看到医保对其未来的保障作用。总的来说还是思想意识没跟上,乡

政府和村民的沟通工作还存在着问题。我们能做的就是向村政府、乡政府及时反映情况。作为第三方我们有与当地农民沟通的优势,可以更好的宣传国家的政策和做好相关土地法的知识普及工作。

总的来说,农民的法律意识相对较淡薄,也对法律知之甚少,这和文化水平对其的限制有一定的关系。普法不是一天两天的事,要让其具有法律意识这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作为祖国新一代的建设者,我们有能力也有义务承担起这个责任,我们将与当地村政府建立起长期合作的关系,定期到当地进行普法宣传,把工作做细,落到实处,真真切切的关系民生,服务“三农”。

通过这次活动,我也翻看了关于法律的书,对于我来说也是一次法律知识的增长。虽然这次社会实践很短暂,但我觉得很有意义。农村的房子是越修越好了,农民的日子也是越过越好了。可是农民对于法律意识还是相当淡薄的。虽然我知道这次法制宣传对于他们起不到多大作用,但至少我们在尽力引导他们,尽力打开他们思想上的那扇门,相信他们今后会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问题及建议

由于自身知识的局限性,虽然找了大量法律知识的相关资料,但不能对村民们言传身教。其次对于与村民们的沟通方面还存在的一定问题,由于文化程度的差异在交谈的过程中导致的障碍时有发生。不过即宣传了法律知识有利农民维权,也增强了我的社会使命感。我希望政府和相关部门多组织一些普法宣传活动,为广大农民群众建起“法律通道”。

署名:**

报告完成时间:2012年8月7日

第四篇:普法知识问答答案

1、什么是宪法?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

歌、国徽和首都等重要内容。

2、宪法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答: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3、宪法的根本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2)宪法法律效力的最高性 (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4)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实施的特殊性

4、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宪法的基本原则

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

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5、宪法的作用是什么?

答:

一、 确认和巩固作用 宪法是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它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

二、 限制和规范作用 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机构如何组成、这些机构有哪些职权、这些职权如何行使等内容,把国家机构的活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不仅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避免或减少冲突和内耗,而且使各国家机关权责分明,运行有序。

三、 指引和协调作用 指引作用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范围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效力最高,思想基础贯穿着民主的基本精神。协调作用是宪法对于整体社会的作用,宪法通过调整各种社会行为,不仅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章可循,而且也使各个方面相互之间形成良

性和谐的互动关系。

四、 评价和宣传作用 宪法的评价作用具有广泛性、集中性、最高性。宪法的宣传作用表现在它对于提高公民的思想意识,特别是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具有

极为重要的影响。

6、我国现行宪法是什么时候通过并施行的?

答:现行宪法是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施行,它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

7、宪法的修改程序是怎样的?

答: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全国人大修改我国宪法。具体的修改程序,按照《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

8、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任务是什么?

答: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间部分指出: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9、我国的国体是什么?

答:国体是国家性质或者国家阶级本质的反映,它确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体问题也就是谁掌握国家统治权的问题,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首要问题。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可见,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10、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这一规定充分表明: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其与无产阶级专政在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上是根本一致的,具体

说来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

政的根本标志。

2、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

3、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是相同的。

4、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也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消灭剥削,消灭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由上述四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存在着根本上的一致性,因此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二)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 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方面的结合。对人民实行民主是指全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享有各项权利;对敌人实行专政是指统治阶级依靠暴力对其对立阶级所实行的专政。二者的关系

进一步体现为:

1、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

2、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

11、我国的政体是什么?

答:所谓政体是指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

我国宪法规定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这是因为,虽然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作为国家权力集体所有者,不可能人人都直接行使权力,而必须选举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1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2.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3.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5.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13、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动员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

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50多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的经济、政治与其他方面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我们的国家比较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克服各种困难的可靠保证。必须坚定不

移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4、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什么?有哪些基本内容?

答: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制

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

派是亲密战友。

第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坚持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第三,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

胆相照,荣辱与共。

第四,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

15、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各自治机关都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政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

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

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

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1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答: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

例。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

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

2、变通执行权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财政经济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

的照顾和优待。

凡是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

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

方的原则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

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

言文字为主。

5、组织公安部队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17、什么是特别行政区制度?

答:特别行政区是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在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按照“一国两制”方针设立的实行高度自治的行政区域。相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些普通的行政区域来说,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一套完全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为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等不同的历史遗留问题而由 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的,是“一国两制”构想的具体化。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些规定,为我国

设立特别行政区提供了宪法依据。

18、特别行政区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主要包括:(1)特别行政区是我国行政区域设置中的一个新的区域类型。(2)其与一般行政区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所实行的基本生活制度不同。(3)其享有高度自治权。(4)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基本生活制度的决定权属于国家

最高权力机关。

19、什么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直接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主要包括“三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等基层群众自治体系。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典型特征:直接民主和自我管理,它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路径,增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和实效性,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民主素质。

20、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

答:我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它是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二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它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经济形式。三是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个人及家庭成员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四是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21、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在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及混合所有制经济

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22、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

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从事个体劳动和经营的所有制形式。它是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归劳动者所有和支配。 私营经济,是一生产资料私有何雇用劳动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所有制

形式。

外资经济,是我国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吸引外资建立起来的所有制形式。它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境外资本部分,以及外商独资企

业。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

23、我国的分配制度是什么?

答: 我国现行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的分配制

度。

24、国家通过何种途径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答: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25、我国国家机构的构成是怎样的?

答: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构由下列国家机关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同时,我国的国家机构,按其类别可分为五部分: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

26、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有哪些?

答: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有:

(一) 民主集中制

(二)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三)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四) 责任制原则

(五) 精简和效率原则

2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

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

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按照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

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

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

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9、国务院行使哪些职权?

答:按照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

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

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

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

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

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30、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特点?

答:从总体上讲,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

一致性四大特点。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一)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

(二)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

(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

而是可以实现的;

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 (二) 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 (三)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31、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答: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公民享有下列基本权利:(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6)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7)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10)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1)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

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32、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答:在我国,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4)劳动的义务;(5)受教育的义务;(6)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7)依法纳税;(8)夫妻双方有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父母。

33、我国公民享有平等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说任何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一律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违法和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享有超越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

基本原则。

34、我国公民享有的监督权包括哪些内容?

答:我国公民享有的监督权包括:

1、批评、建议权;

2、控告检举权;

3、

申诉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五篇:普法知识试题答案

一、 填空题(16分)

1.《物权法》所称的“物”,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法律规定的权利。

2.所有权人对物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 3.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4.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 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5.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6. 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 董事会 审议;没有设立 董事会的 的,由 总经理办公会 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臵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 。

7.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二、 不定项选择(正确答案至少为一项,共26分)

1.出资人对企业法人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其对企业享有的是出资人权利,具体体现为(ABD )

A, 参与重大决策;B,选择管理者;C,制定规章制度;D,资产收益。 2.《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企业改制”包括以下情形(ABD) A,国有独资企业改成国有独资公司;

B,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C,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D,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关联方”指(A) A,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

C,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D,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D)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A,2;B,3;C,4;D,5。

5.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ABCD) A主债权及其利息 B违约金 C损害赔偿金D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6.下列不属于国资监管机构任免或者建议任免范围的是(BCD) A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B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C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D国有参股公司的副总经理

7.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需要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是(ABCD)

A合并、分立B对职工进行表彰奖励 C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D发行债券

8.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ABCD)。

A、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B、为关联方提供担保;C、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D、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9.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ABCD) A、国有独资企业

B、国有独资公司

C、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D、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10.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臵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臵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D) A、批准B、表决C、公布D、通过。 11. 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B)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A、专业人士 B、企业工会 C、职工代表

D、职工个人 12.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AD)担任。 A董事长 B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 C监事会主席 D经理

13.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AB)的无效。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公司章程 D规章

13.根据宪法规定,下列哪个(些)国家领导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C) A、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B、国家主席 C国家军委主席 D国务院副总理

14、以下哪些国家领导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ACD) A、国家主席

B、国务院总理 C、中央军委主席

D、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15、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那个(些)选项是正确的?(D )

A、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次选举前选民资格都要进行重新登记。 B、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D、法院对于选民名单意见的起诉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 C、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 16.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D)决定。

A、董事会B、监事会C、股东大会D、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三、 判断题(10分)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3.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4.国有财产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5.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国家出资的企业,一律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7.关于担保物权,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物权法》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的,适用《担保法》。(×)

8.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9. 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10.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四、 名词解释(10分) 1.善意取得(《物权法》)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该项制度叫做善意取得。 2.累积投票制(《公司法》)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几种使用。

五、 问答题(20分)

1.《物权法》规定哪些属于国有财产?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哪些情况下合同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 案例题(18分)

××公司系某省国资委持股45%的国有资本参股公司。2008年7月6日,某省国资委决定转让该45%股权(其他老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委托乙评估公司实施资产评估。××公司董事长(由某省国资委建议任命)A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要求评估公司乙故意隐瞒了××公司的一处房产(价值2亿元)。最终,该45%股权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由丙公司竞得。

1.如果××公司A董事长是某省国资委任命的,请问董事长A的行为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A) A.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给予处分,由某省国资委建议免职

B.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可 C. 依法给予处分即可 D. 依法予以免职即可

D. 终身不得担任,但可以担任董事

2.如果董事长A系其他自然人股东推荐的人选,是否承担法律责任?(B)

A.不承担法律责任

B.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C. 依法给予处分

D.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给予处分

3.假如受让45%股权的丙公司与董事长A,以及评估公司乙均有勾结,应如何处理?(A) A.该交易行为无效

B. 由丙公司再支付2亿元

C. 由丙公司再支付9000万元 D. 该交易行为仍然有效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描写桃树的片段范文下一篇:毛泽东读过的书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