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与有为议论文

2022-05-17

近日小编精心整理了《无为与有为议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哲学新视界系列丛书之一《道教科学思想发凡》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初正式出版了。它是厦门大学哲学系、宗教学研究所博士生导师盖建民教授十余载心血凝结而成的力作。捧着它,我们能够深切地感受到一种学术思想和人生精神的厚重;透过它那飘着墨香的扉页,我们也能够体察到一位青年学者严谨的学术探索态度。

第一篇:无为与有为议论文

中美贸易战的无为与有为

中国与美国的贸易战,将是持久性的、慢性的贸易战,目前刚刚开始,双方增加的关税不算很高。但未来可能继续提高关税,使得企业难以进入美国市场。对于贸易战,建议:
一、实行“四不”战略

1.不要让贸易战转化为中美争霸之战

特朗普政府让美国再次伟大,最终是要拉开与第二大经济体的差距,占领未来制高点;关税、逆差都是美国制裁竞争对手的手段和方法,并不是贸易战的目的,真正的贸易战是禁止和限制产品进入,禁止投资进入。美国市场对中国的依赖度比较大,不必要用奉陪到底、把对方作为敌人的心态来进行应对。即使美国把我国作为“敌人”“战略竞争对手”,也要清晰,这不是你死我活的敌我之战,而是你多我少的利益之争,要防止美国将过去的美苏争霸转化为中美争霸之战。

2.不要用汇率贬值来应对美国的关税提高

2015年8月人民币汇率贬值以后,引起了市场恐慌,也带来外汇储备减少,增加了央行进行市场干预的压力。2017年一季度以后,人民币升值,央行的干预压力减小,市场恐慌情绪消失。贸易战以来的汇率升值,不仅带来境外贬值预期,也对股市带来压力。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货币,保持汇率的稳定,更有利于市场预期的稳定和金融的稳定。况且,汇率持续贬值,会带来通货膨胀,利率高企,企业成本加大,延缓企业转型升级、走向高质量发展,也不利于解决贸易顺差问题。汇率贬值虽然有利于出口,但会同等幅度降低以美元表示的企业资产、国家金融资产和国家资产的价值,削弱国家竞争力。需要注意的是,美国一直试图把中国确定为汇率操纵国家,特朗普也曾经有过这样的说法,如果人民币汇率大幅度贬值,正好给了美国借口,并因此更大幅度提高关税。而保持汇率稳定,甚至一定幅度的升值,可以增加进口,减少贸易顺差。

3.不要用解决逆差的办法来解决顺差

美国提高关税的实质是招商引资战,颠覆性思路的招商引资政策战。制度的公开透明(找制度不找关系)、确定可控的成本、国内降低所得税、高调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关税等,实际就是吸引跨国公司到美国投资建立工厂。就是增加进口成本或迫使竞争国家降低关税,扩大美国出口。要求盟友增加费用开支等,是减轻美国经济负担,保障美国经济的稳定、创新、增长活力。

贸易战打击全球价值链,这个价值链不是国家之间的,而是跨国公司的。价值链的布局在哪里,跨国公司可以根据成本、价格和利润以及配套、便利等条件,随时调整。因此,关税的实质是吸引跨国公司调整国别投资布局,鼓励企业到美国去设立工厂。加征关税的政策出台后,给予美国企业豁免期,这是给予跨国公司撤资时间,无损失撤资。

美国现在采取的一系列举措,是从解决贸易逆差来考虑的,我国的问题是贸易顺差。如果简单跟随美国提高关税,可能会被美国牵着鼻子走,进了美国的战略圈套。用解决贸易逆差的办法解决贸易顺差,这是南辕北辙。

4.不要用传统的投资信贷刺激来解决贸易战的压力

贸易战必然带来经济下行压力,为保障经济的稳定,人们很容易期望政策宽松,期望投资和信贷扩张,投资扩张就是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信贷扩张就是增加市场资金供给。观察中国的投资资金效率和信贷投放效率已经很低,继续扩张投资和信贷,只能使得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再延后。没有市场压力,就不会有技术创新。要保持一定的市场压力,把稳就业作为第一任务,而不是保增长。中国服务业的就业潜力巨大,医院、教育以及家政等服务业,具有很大的潜力,问题在于要有控制通过金融手段暴富和推高房价的机制,使得人们安心实业和就业,而不是人人都想暴富。投资和信贷扩张恰恰不利于人们安心实业。
二、应对贸易战首先要从金融制度和政策上入手

贸易战有一个时间过程,在经济金融化的时代,贸易战首先影响的是预期和金融市场,影响的是股市、债市、汇率市场,并因此影响企业的偿还能力。股市价格持续性下跌乃至暴跌、债券价格暴跌而利率上升,汇率贬值会形成相互循环,使企业资金紧张,抵押的股票跌破平仓线,带来企业清偿困难;债券价格暴跌和利率上升,会使企业资金成本提高,风险增加,实体经济的链条断裂;汇率贬值会带来国内价格、利润的结构性巨大调整,不利于市场稳定。在去产能、去杠杆及金融市场不稳定的背景下,贸易战会加剧市场恐惧,这在我国4月以来的股市、汇市、债市和企业资金链条上反映的问题已经很突出。因此,应对贸易战,首先要解决好金融问题。

1.稳定股市预期

贸易战,打的是心理预期和市场预期。而预期的基础一方面是宏观经济趋势,另一方面是对市场制度。2015年以来,我国已有多次股灾,根本问题在于缺乏严厉有效的退市制度,企业数据造假、行为造假的惩罚力度不足,对信息不公开和缺乏诚信没有有效的监管和处罚。很多上市公司业绩变脸很快。股市要培养真正有前途、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产业,而非简单地为企业提供融资,股市不能成为企业圈钱的场地。贸易战中,美国股市為什么没有受到很大冲击?就在于股市上留下的都是精华企业。股票发行制度要改革,上市企业必须在国内、国际技术领先,管理制度领先,信用承诺真实。发行上市要审查企业的技术、管理、信用和经济、经营状况,要深入企业内部,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分红,否则定价就要改变。没有利润分红的拿原始股分红。

2.保持汇率稳定和升值

贸易战下,汇率问题涉及国家金融安全,需要采取特殊措施防止汇率持续或大幅度贬值。首先可以宣布退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SDR,SDR本身是金融游戏,它类似我国计划体制下的食堂饭票,食堂饭票具有一定的免费和支付功能,但食堂饭票不能超越人民币、替代人民币。指望SDR成为超主权货币,或者指望以SDR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地位,那是缘木求鱼,是国际玩笑。人民币加入SDR,汇率的干预和窗口指导权就丢失了,得不偿失。事实上,人民币加入SDR以后,不仅没有提高地位、扩大国际使用,反而因为贬值而缩减了市场份额。货币的国际地位主要靠汇率的升值和国家的军事、科技、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及其增长地位来确定的,是靠构建国际支付结算体系来确定的,不靠SDR。

保持汇率稳定应该取消离岸人民币业务和市场。人民币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本身应该趋向统一的资金价格和汇率价格,人为分割市场,制造离岸和在岸两种市场、两种价格,其实是为套利资本服务,在市场波动幅度比较大,或者出现趋势性贬值时,很容易引起资本外逃。因此,国内要取消离岸业务试点,国际上,也不给离岸汇率交易提供清算交易机制,甚至学习亚洲金融危机时期的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关闭离岸金融市场。

为保障正常的人民币资金回流,应允许境外机构(主要是银行和具有外贸外资业务的企业)在境内直接开设人民币账户,享受人民幣的待遇(可以限定范围),流出去的人民币资金利率就不会很低,也不会有套利机构到境外发行什么人民币债券。人民币汇率升值,进口能力和国家、企业资产实力都会大大提高,既扩大进口,又让外资对中国经济更加有信心。

3.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

财政的问题不是减税问题,也不是扩大开支增加赤字问题。对于企业竞争和市场公平来说,最根本的问题是税收减免和优惠以及各种补贴和各种专项资助的规则不细致,减免税和补贴资助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对获得减免优惠和补贴的企业缺乏检查、监督、验收,这带来企业竞争不公平,定价竞争力不公平,乃至到国际上定价不公平。更重要的是,这些减免、优惠和补贴,带来产能过剩,削价竞争,企业缺乏利润积累和创新动力,而过剩产能的出清又依赖财政出资解决问题。

改革财政制度,最根本的在于建立财政资金支持企业经济发展的评估、检查、监督和处罚机制,对减免优惠税、补贴和专项资助,要制定详细的不具有过多自由裁量权的操作标准,时间进程安排,企业做出承诺,没有达到要求的,验收不合格的,要补交税收或退还不扼。虚假申请的,要予以2倍-3倍金额的处罚。要让企业知道,财政的钱不是随便用的。补贴和减免、优惠税收,要建立制度:一是逐步退出机制,补贴金额只补贴到市场盈亏平衡点,每年的平衡点要调整。二是税收优惠和减免、产品补贴,最长不超过7七年,而且逐渐递减,最后取消。三是要改变减免税、优惠和补贴、资助机制,可以考虑将减免税、优惠税和补贴、资助等作为基金进行股权投资、研发投资,成为企业的股权,而且进行业绩考核,从而真正支持有创新能力的企业。企业一旦上市,这些资金退出。这也可以减少财政负担和财政资金支出的浪费。产能过剩和削价竞争就会大大减少,补贴机制正常化,就不会出现骗取优惠减免税和补贴的情况。
三、推进世界贸易组织体制和机制改革

大国之间发生贸易战表明,目前的国际贸易体制和机制已经不适应当下的国际贸易需求,必须进行改革。我们不主动提出改革,发达国家也会提出改革,甚至退出世界贸易组织,或者要求中国重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主动好于被动。

1.修改和完善WTO机制

国家的经济状况、发展阶段和技术水平、竞争优势不同,仅仅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个标准区分远远不够。国际社会可以考虑改革和完善世界贸易组织的体制和机制。一是进行成员国贸易和投资多等级的分类。分类根据贸易规模、逆差和顺差情况、税率和体制等情况决定,让各个国家自己选择。即将发达国家分为I类和II类,发展中国家分为III类、IV类和V类国家。

二是实行差异化的贸易投资规则。不同的等级,适用不同的贸易规则和对等条件、税率和非关税壁垒、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而且要相互评估、检验和认定行为。不同类别具有自由选择权和进出自由权,也可以实行投票制度决定进出制度。同类别国家之间实行对等开放原则,即同样商品,同样的税率、同样的非关税壁垒、检验、认证通关标准等。如果税率、市场准入规则不同,则实行配额和其他市场开放替代或者补偿。

三是对跨类别开放实行门槛或者过渡条件。每类国家之间的贸易、投资和市场开放规则相同,发展中国家之间跨类的市场开放只适合双边之间,自愿接受上一个类别的,实行最惠国待遇。发达国家不同类别之间的开放也只适合双边,自愿实行最惠国待遇。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跨类协议,一般采取“双边+”的形式,即两边之间的协议,自愿对第三方开放,开放具体内容相互谈判。总体要求是在贸易大体平衡的原则下进行,或者自愿接受一定规模和幅度的逆差和顺差波动。

四是允许区域内设立新的贸易投资机制。但必须是在WTO制度下,即适用WTO规则地方,必须适用成员国。超越WTO规则的,其他成员不能享受,必须谈判加入。比如欧盟与日本的自由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加入必须征得双方同意。亚洲国家或者发展中国家也可以建立自己独立的贸易和投资谈判制度和规则。区分类别在于解决各国自身的难题,使之有一个过渡时间和适应时间。

五是设定过渡期限。不同类别的国家之间原则上五年左右进行指标要求调整,十年内完成对上一个类别的市场开放。当然,如果没有达到相关指标要求的,可以申请不升级类别。

2.完善贸易和投资谈判、监督机制

首先是关税税率设置总体一致和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类别确定不同的税率和税率降低期限,使用零关税税率比例趋势目录,确立非关税壁垒的目录和期限。其次是设立不同类别的税率和零税目比例。同类别国家,税率和零关税税目的比例大体一致,略有浮动。对于关税和非关税以及知识产权等各类问题,同类成员可以谈判,逐项推进,不一定实行一篮子项目。第三是在一些共同的领域实现相同的规则和标准。比如汽车,根据类别实行同等关税税率,不同类别国家间可以有3个-5个百分点范围内的浮动。对于双方税率差异大的同一产品,可以相互不开放。就是说,对等原则在同类国家之间进行。同类国家之间,可以实现通关标准的认同,即一方检验、检疫、认证等通过,另一方即通过,前提是双方有合作机制、有共同监管乃至数据共享或联网机制。这种方法可以逐渐扩大领域。投资市场开放,也必须进行国家分类,不同类别待遇不同,对等的原则不同,双边可以相互去认同。第四,建议WTO设立重大问题标准认定机制和国际产能协调制度机制。WTO应就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让、工业补贴、国有企业、政府采购和环境治理等确立标准区间,设立最高和最低标准,在不同类别国家之间适用,以便利选择。同时统计监督全球行业产能发展和出口影响情况,对引起贸易摩擦过剩产能的处置提出规范制度和处置细则,要求具有某种优势产能的国家在不同类别国家之间进行产能或出口配额限制,防止出现产能过剩导致的企业破产和工人失业。最后,建议WTO设立监督和强制退出机制。WTO应设立调查、评估机构,对成员国执行WTO规则的真实情况,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接受投诉,对公开、透明、承诺等未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在制度上允许采取惩罚性措施和政策,对连续三年评估未达到等级标准的,下退等级,下退等级以后,依然未真实履行的,存在种种非关税壁垒、行政壁垒、行为壁垒的,经过投票,同等级成员超过三分之一的,就强制退出同类成员国。这样可以真正让所有成员都在同一个规则下进行国际贸易。


四、推动国际金融机构出资以及货币结算和清算体系改革

国际金融机构以美元出资也是导致美国贸易逆差的重要原因。只有以非美元出资,才能减少对美元的需求和依赖。任何主权货币都具有信用,但出了国界相互不信任,而信任第三方货币,但第三方货币并不值得信赖。而且,以美元出资,无法做大业务。2017年世界银行贷款余额1820亿美元,亚洲开发银行新业务322亿美元,这与亚洲开发银行预计的每年基础设施建设1.5万亿美元的需求相去甚远。如果这些机构改变资金出资方式,即以本币资金出资,扩大国际机构资本金,让各国都参与进来,就可以改变对美元资金的需求。可以首先在亚投行试点,选择亚投行试点是因为其出资的国家更具有代表性。

1.以本币出资扩大资本金规模

亚投行、金砖银行都是以美元出资的,其总体规模不大。按照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模式发展,亚投行、金砖银行贷款规模达到3000亿美元需要很长时间。而且扩大资本金规模,有关国家必须以美元出资,如果没有足够的美元,成员国就不愿意扩大资本金规模。这样看来,亚投行、金砖银行想做大做强不容易。如果将亚投行、金砖银行从美元出资改变为以成员国本币出资,各成员国以5倍规模等值美元本币资金扩大在亚投行、金砖银行的资本金,亚投行、金砖银行资本金规模各从法定或者初定的1000亿美元扩大到等值5000亿美元,甚至5万亿美元,各成员国就不会因为缺乏美元而感到有压力,也可以迅速做大做强亚投行、金砖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都可以改变出资方式和资金结构。根据英国《中央银行》杂志的问卷调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以本币出资很感兴趣。

2.鼓励企业使用亚投行、金砖银行成员国的本币贷款

为什么商业机构在境内可以实行规模扩大,而中国组建的国际金融机构规模持续难以扩大?问题在于其资金使用机制。建议亚投行在以本币出资以后,亚投行、金砖银行的资金,可以用于贸易融资,也可以用于各种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投资、设备购买等。运用本币资金贷款与成员国商业银行合作,相互开展授信,或当地商业银行参与贷款,或组建银团贷款,监管风险也大大减小。当然,这些项目必须明确,要有政府信用担保,或有本国的商业银行、信用机构参与进行业务担保,政府对项目的风险承担一定监管责任,政府也可以推荐项目和企业。各国金融市场包括债券市场、银行间市场对国际金融机构开放,允许一定额度内的本币资金享受国民待遇。

3.建立成员国本币清算体系

为便利本币出资和结算的便利,应建立成员国间的多币种银行结算体系,以与美元结算体系并存,防范单一美元清算支付结算体系的风险。甚至在区域内、双边之间都可建立起跨境支付和结算体系,这可以避免汇兑风险,也可以避免单边主义利用美元交易协调强制买卖的风险。避免和防止与伊朗石油交易被美国制裁的出路之一就是建立新的清算体系。当然,多币种清算体系的建立,需要成员国之间开放债券市场、货币市场乃至证券等市场,以确保资金的流动性安全。在不能保障金融市场充分开放的前提下,可以相互给予略低于本币出资总规模的市场开放额度,允许额度内的资金到本币成员国市场进行各种投资。
五、创新应对贸易战的政策思路

1.继续深化改革开放

深化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我们需要适应新的形势需要,真正落实改革开放的措施,使改革开放从规划、承诺转变为政策、兑现行为。

首先是要确保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制度的公开公正透明。这也是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我们要遵守,不能再有红头文件、秘密文件去给企业补贴或者政策支持。如果要有,对外资和民营企业要一视同仁;要把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翻译为英文,这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政策法规的出台要有公示、听证、适应期,避免和防止出现今天出政策,明天就执行的情况;要做到让外资进入中国以后,找制度、找法律法规以及办事程序、服务平台就可以解决问题。

其次是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首先在于对侵权、窃取等进行刑事定罪,而不是行政处罚。而且对于知识产权的窃取、侵权的处罚和赔偿,要达到应有的价值,使其不敢为,目前的法规处罚太轻,赔偿太少,需求进行修改。要真正保护知识产权,让创新者能够得到保护,使创新有积极性和安全性。

再次是对改革开放政策不兑现和不落实要允许起诉,并进行责任追究。不能把改革、开放政策的落实、兑现变成审批,甚至不落实、不兑现,也没有监督和责任追究。凡是对外承诺的,就一定要落实,而且通过制度、政策和程序去落实。防止出现政策很好,就是落实兑现不了的情况。

最后,要将对外开放从自由贸易区走向自由贸易协定。自贸区是国内开放,不是国际要求的相互协定的开放,而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和投资协定,才是真正的开放。在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上,可以考虑10年内关税税目的85%为零关税,15年后95%,20年后99%;削减非关税壁垒,作出具体承诺。同时,与有关国家签署合作协议,实行通关便利,即通关标准统一,相互检验检疫认同,海关报关双边联网,对有时间要求的农产品、水产品、蔬菜、水果等,在企业相互检验认定、承诺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海关认同,予以快速通过。

2.在贸易制度和结构上做文章

中美贸易战表明,我国原有的以压倒性性价比优势进行自由贸易的模式结束了,从美国获得巨大贸易顺差而支持企业海外投资的模式结束了,我们需要新的贸易模式。

一是轉贸易品为投资品缩小贸易顺差。将本国的顺差出口产品转化为对逆差国的投资,进行产能合作,在逆差国建立企业、工厂,增加就业,减少进口。如果逆差国不接受,甚至限制顺差国的投资,顺差国则必须将出口转化为对第三方国家的出口或者投资,通过国别结构的调整来解决贸易平衡。

二是寻求顺差原因,发现进口潜力。贸易顺差的原因很多,如果存在平均关税税率的较大差异,或在优势能力出口品的关税税率存在巨大差异,可通过谈判解决。比如美国汽车进口关税只有2.5%,中国进口汽车为25%,显然汽车关税谈判是解决逆差的一个重要选择。

三是改变贸易和投资的计价货币。解决贸易逆差顺差的最根本途径就是改变贸易以储备货币计价、结算、融资的方法,适当开放市场。各主权货币在国内都具有货币的功能,为什么出了国界相互就不承认和接受?美国之所以存在巨大逆差,也是因为其他国家获得的美元太多。在当今清算手段和技术条件下,完全可以本币进行计价、结算、融资、投资,而不一定是储备货币,关键在于发展中国家要敢于使用主权货币,在特定的额度内开放本币市场,允许境外机构在境内开设本币账户,享受本币的国民待遇,这样,就可以不必依靠对储备货币国家的出口来创汇,顺差自然减少。

四是强化竞争优势。中国具有美国不具备学不了的竞争优势。如人口多、市场规模大,产业产品配套好,产业链条长,人才充足,交货时间有保障等,中低端产业具有性价比国际竞争优势。我们在这些优势上深入拓展其技术和研发水平,不再搞低价竞争,而是高附加价值、高技术含量的出口,减少产能过剩行业产品的出口,以环境和技术要求等约束国内产能,确保企业走技术创新之路。

五是取消和降低出口退税。我国产能过剩,出口高速增长,与价格低廉有关,也与地方政府补贴和出口退税政策有关。因此,要适度控制出口规模,减少国际贸易摩擦,政府要减少乃至取消对一些行业和产品的出口补贴,逐步降低、取消出口退税。凡是单位出口品价格下降的产品,停止补贴,降低出口退税。

3.做好原始创新

原始创新需要从民族特色和历史沉淀的技术中去寻找并进行突破,这种创新国外没有知识产权保护,侵权诉讼就少。比如中医的药物炮制有各种特殊的方法,这些需要特殊的器械、容器、工具和设备来生产,研发這些技术和设备就是中国独有的。中药配方有很多要求,配方后的各种成分如何检测?这可以在检测和分析仪器中进行原始创新。有些药物的效果突出,成分是什么,如何通过仪器检测和分析出来,这些技术也是中国独有的。中医有望、闻、问、切,这些都是经验,如何把这些转化为技术、设备、仪器,这就是创新,这样就把中国很多传统的中医理论、经验转化为定量化、数据化、可控化、科学化的配方、技术和设备。

不仅是中医,其他很多经验性的东西,手工操作的东西,那些不可言传的经验,都需要善于转化为可测量、控制的现代技术、设备,这方面前景广阔。

(作者任职于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进修部,编辑:苏琦)

作者:陈炳才

第二篇:于无为处见有为

哲学新视界系列丛书之一《道教科学思想发凡》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初正式出版了。它是厦门大学哲学系、宗教学研究所博士生导师盖建民教授十余载心血凝结而成的力作。捧着它,我们能够深切地感受到一种学术思想和人生精神的厚重;透过它那飘着墨香的扉页,我们也能够体察到一位青年学者严谨的学术探索态度。

读《道教科学思想发凡》,可以从中发现许多值得称道的地方。首先值得我们感叹的是盖建民教授在学术研究上对陈旧思维模式敢于超越、于无为处见有为的那样一种理论创新的勇气和能力。长期以来,在我们的头脑中普遍地存在着一种思维定式,似乎宗教和科学仅仅是两种水火不相容的存在,鲜有人能够从宗教的整个机体中去深究其与科学的某些内在关联,挖掘其深层的思想智慧的精华。盖建民教授突破了这一思维定式,站在历史和现实的高处,穿过时间和空间的阻隔,立足于宗教学与科技哲学的交叉点,准确地把握到了道教与科学之间诸多的内在关联,从中引出了一系列足以令人信服而又具有文化哲学价值的学术观点。

在把握大量史实材料的基础上,盖建民教授确证了“道教科学思想”深厚的历史基础和合理的内在逻辑因子,认为中国科学思想的探索,离不开对中国科学与中国宗教关系的把握。道教对中国传统文化曾作出过积极的贡献,它关于自然现象及其奥秘的思想和具体成就在中国科技史上占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道教历来主张寓道于术,以术演道,其方术异常发达。各种内修外养术如外丹黄白术、导引服气、存思、服食、房中、星占、堪舆诸术,都曾与中国古代的医学、药物学、化学、天文地理、算学、养生学发生过多样的联系。道教对中国古代科技影响之深、贡献之大,在世界宗教史上与科技史上都是不多见的。盖建民教授从先秦、秦汉时期的道家、墨学、医药学等思想的流传中追寻到道教科学思想的基因,在以长生信仰为核心的道教宗教义理中查找到其蕴涵的法“自然之道”、重“变化之术”的崇尚科技的元素,从而使得道教科学思想的命题建立在事实分析和理论论证的坚实基础之上。

盖建民教授在书中着力探讨了道门中人的科技思维方法,他条分缕析,从道门中人的文论和活动的诸多材料中提炼出了科学思维和科学研究方法方面宝贵的科学思想,这些科学思想主要从炼制金液还丹、堪天舆地之类的宗教修行实践活动中体现出来,包括了“仰观俯察”、“观变察机”、“参验”、“勤求试之”、“析理入微”、“原始返终”、“由易及难”等等方面。对道教初步形成的科学思维方法与模式所体现出来的科学思想,他并非简单地进行一般性的论述,而是将自己思维的触角延伸到道门中人活动的时代和社会文化背景、知识结构、智力结构以及习惯和方法等等深层进行科学理性的分析,从而认识到其所具有的鲜明的道教特色及其深刻的时代和道教文化的烙印,认识到道教科学思维既是道教科学思想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传统科学思想的一个部分,道教对天地自然的态度和思维方式不仅有助于古代科学的发展,而且其精华也给现代人们以许多启迪,可为现代人们处理好自然、社会与人类的协调发展关系提供某种借鉴。

盖建民教授在书中给我们展现了内容极为丰富的道教科学思想,这也就构成了《道教科学思想发凡》全书的主要内容。在道教天文思想方面,他认为道教崇尚天文之迷就在于其对先秦遗风的传承,对天体的崇拜和敬畏,对求道证道的客观需要,也在于其受“天人合一”与“身国同治”的思维模式和政治理想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他对《丹元子步天歌》“步天识星”的天文学思想、“三垣二十八宿”的星空划分的新思想、缘督真人赵友钦《革象新书》中的天文思想、道教的历法思想都一一进行了精细入微的剖析和客观的评价,并抓住了道教长于“夜观星象”的特征;他对道教术数与传统数学思想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并对《数术记遗》、神秘的“洞渊九容之说”、天元术对道教的影响都进行了评点,也认识到道教术数“以术演道”的算学思想的精髓;他对道教物理学思想进行钩沉,穷究了道与万物之理,穷究了《玄真子外篇》、《化书》的物理学思想及《谷神篇》的道教宇宙论思想,并对赵友钦“小罅光景”实验物理思想作了典型案例研究;他透析了道教外丹黄白术之所以兴盛和持续的思想基础和方法,指出了道教外丹黄白术所包含的中国古代化学思想的萌芽以及化学知识的孕育,概括了道教外丹黄白术“化化不间”的科学思想特质,对道教外丹黄白术为什么未能衍化出中国近代化学的问题,他从中国金丹本身的内在原因出发进行了深刻的反思;道教医学养生是他长期关注和探索的领域,在此,他对道教“尚医”的历史渊源、内在逻辑、伦理基因进行了考析,准确地把握了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道教医学养生思想的历史脉络,揭示出道教医学模式确立的宗教哲学基础和合理内核,并对其现代价值作了客观的评估,他特别指出,现代医学认为,服饵药物,是养生保健、防治疾病的重要方法,道教服食之士服饵的药物,除了部分是由五金八石炼制的丹药外,大部分是天然的草木类药物,其中含有丰富的、人体所必需的各种营养物质成分,一般不含毒性,长期服用比较安全。这些天然的草本药物不仅能有效地补充机体气血、阴阳和亏损,改善这些重要生命物质的质和量,而且还能够充实和调整腑脏组织的生理机能,扶正祛邪,提高机体对恶劣环境的适应能力,达到防治疾病的目的。道教养生方术也与现代社会所崇尚的自然疗法有异曲同工之妙,因而这些都值得去挖掘;盖建民教授还注意到一个被遗忘的研究领域即道教农学思想领域,对道教“重农”、“贵农”思想进行了考原,对道教典籍中的农学思想、“农道合修”的道教教义思想以及“农道合修”的道门隐士活动的意义都进行了分析,并论述了《农学》的道教色彩和《农书》的农学思想特点;盖建民教授还对道教地理学思想进行了稽考,对道教与地理的契合、道教地图学派的情况、道教符图与地图的渊源、《五岳真形图》的地图绘制科学思想及其价值、玄教门人朱思本地理科学思想和方法及其历史地位、丘处机《长春真人西游记》的地理学成就及其价值都作了全面的审视和评述。总之,《道教科学思想发凡》展现给读者的是一个充满大量道教科学思想信息的全新的科学哲学境域,从这些道教科学思想内容中,我们感受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真正魅力。

《道教科学思想发凡》宏观结构精巧灵动,细部论证精细入微,九个方面论述的布局互相呼应,浑然一体,让我们体察到了整个道教科学思想发展的内在逻辑和清晰脉络。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哲学系)

作者:江 峰

第三篇:契约主义国家观与有为政府

〔摘要〕 契约主义视角为认识国家的性质以及确定政府的基本职能提供了一个基本分析框架,不仅可以从起源学上挖掘国家和政府的本质,而且可以通过演化过程揭示国体和政体多样化的现实形态,进而可以系统剖析在不同时空下政府应该和实际承担的功能。显然,以公共选择学派为代表的流行契约主义国家观采用了个体主义分析思维和理性經济人分析框架,从而得出了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一致的政府失败论,并由此规定了政府的“守夜人”地位。但从本体论而言,契约主义并不否定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功能,只是强调政府对契约规则的遵守;相应地,如何确保政府做该做并且做好该做的事需要建立一整套相对完善的宪法政治体系。因此,基于本体论的契约主义,我们发现政府其实是一种宪法政治意义的有限政府或曰信托论的有为政府,而决非自由放任的最小政府。在不同社会环境下,政府应承担的职能的内容以及职能的实现方式都存在显著不同,政府需要因地制宜地承担起应有的职能,由此便导向了真正的“有为政府”。

〔关键词〕 契约主义;国家;最小政府;有为政府;宪法政治

〔基金项目〕广东省创新团队项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基础与政策体系”(2016WCXTD001)

〔作者简介〕朱富强,中山大学岭南学院、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广东 广州 510275。

一、问题的提出

由林毅夫的新结构经济学的激发,目前经济学界以及社会实务界围绕产业政策和政府的作用界限展开激烈争论:绝大多数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人坚持有限政府,众多非主流经济学人则倡导有为政府。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人坚持有限政府的基本原因在于它根基于理性论的契约主义:一方面,将契约主体设定为理性经济人,其逐利行为可以导向社会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将政府视为由经济人或利益集团组成的稻草人,利用权力最大化个人利益的行为将损害社会。那么,契约主义的国家观果真只能导向有限政府吗?其实在很大程度上,这种契约主义的国家和政府观根基于非常片面的理性假说,并且适用于政府主要承担统治职能的早期社会。相反,如果深入社会契约的本体可以发现,国家根本上是一个集中民众自愿转让的个人自由和权利同时提供相应安全保护的有机组织,政府则是国家共同体为服务于全体公民而成立的功能性机构。由此,基于契约主义视角的分析同样可以导向有为政府,但关键是需要建立一套保证政府及其代理人“尽其职”的规则和机制。有鉴于此,本文致力于对各种契约主义的国家观作一系统梳理和比较,一方面深刻考察流行的理性论契约主义及其所导向的有限政府观,另一方面深入剖析本体论的契约主义进而为有为政府夯实理论基础。基于从本质到现象的研究路线,对国家和政府的本质、现状以及成因展开全面而系统的梳理和剖析,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界分有为政府、有限政府和最小政府的内涵,更有助于构建合理的契约组织以及社会行动应该依据的规则,从而有助于提高政府有为作用的效果。

二、基于契约主义视角理解的国家性质

一般地,对国家性质和政府功能的认识可以基于:(1)保守主义,看重现存的规则,从现实状态中理解国家的性质和功能;(2)演化主义,重视规则的变迁,从历史演化中理解国家的性质和功能;(3)契约主义,关注规则的形成,由共同体的个体参与者推导国家的性质和功能。显然,基于契约主义视角分析国家的好处是:(1)有助于从起源学角度探究国家和政府的本体,因为在探究国家这种组织形式何时开始出现、满足了人们的何种需求、在什么原则上建立,从而集中关注国家成立的原初目的的同时,也有助于探究国家的内在本质;(2)有助于广泛探究国内外最为流行的国家学说,其中既包括提出公民契约的启蒙学者如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普芬道夫、卢梭、孟德斯鸠、康德以及穆勒等,也包括关注宪法政治契约和道德契约的现代学者布坎南、哈耶克、罗尔斯、德沃金、柯亨、哈萨尼以及高蒂尔等。

自格劳秀斯出版《战争与和平》一书以后,学者们大多偏爱“自愿的服从契约”。不过,流行的社会契约论也存在明显的局限:它以平等的自然主体为基础,而自然主体基于理性和自利的考虑是怎样通过一纸契约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同时,不同学者所持的社会契约观之所以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对契约权威性的理解不同。实际上,如果考虑契约的主体特性以及契约的内容范围,可以大大拓展契约主义思维的分析功效。一方面,就契约方地位而言,这涉及对社会主体的特性认知,是同质平等还是异质不平等;另一方面,就契约权内容而言,这涉及对不同权利属性的认知,是可转让的还是不可转让的。很大程度上,也正是由于这两方面的特征存在明显差异,因而有了迥异的国家观和政府说流行于世。为此,基于契约主义视角并区分契约的不同形态(包括契约程序、契约内容以及契约主体等),可以深层次地挖掘国家的性质以及政府的功能,进而根据环境变动界定市场和政府在不同时空下的功能承担和作用范围。

契约主义往往从起源学上探究国家性质。在社会形成之初,理性的孤立个体为了维护自身的安全而让渡一些权利,组成一个互惠协作的共同体,即国家的形成源于成员间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的原初目的。这规定了国家的本质:国家是在一定领土范围内集中了人们所自愿转让的个人自由和权利并提供相应安全保护的组织,而不是独立于成员个体存在的有机体。公共选择理论由此认为,国家的性质以及其他全部的规范性价值都需要从个体角度进行定位,而没有自己独立的目标和行动。〔1〕基于契约主义的理解,政府的基本功能体现为国家共同体为服务于全体公民而成立的功能性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单方面执行公民基于契约达成的规则。卢梭指出:“政府就是臣民和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这个中间体以前是国王,现在则是总统、首相等,“他们仅仅是主权者的官吏,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着主权者所托付给他们的权力,而且只要主权者高兴,它就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2〕

然而按照契约主义所理解的国家的内在本质和政府的应有功能是一回事,现实世界的具体表现又是另一回事。例如,大众直接参与公共决策的自治城邦可以视为契约主义国家的一种典型,但后来共同体之间的征伐和战争使国家的规模不断扩大,不仅被征服者共同体中的成员失去作为公民的地位,即使征服者共同体中的绝大多数成员也失去了公共决策的权力。按照霍布斯流派的契約主义观点,当越来越多的个人权利被转让给国家之后,国家及其政府机构便逐渐累积起越来越大的力量,进而衍生出独立发展的目标和轨迹,变成一个个孤立个体所无法影响而只能屈从的怪兽“利维坦”,这即是国家的异化。相应地,在现实世界中,政府及其代理人获得权力后也会逐渐摆脱订约者的约束,并反过来压迫、剥夺订约者的自由和利益。

因此,基于契约主义以及异化观的思维,我们不妨对国家下一个简单定义:国家是规模巨大的一群人在一定领土范围内为实现其共同目的而结成的利益共同体或协作系统,同时现实世界中又因为被一小撮强力团体所占有和支配而蜕变成主权者。这个定义给出了国家的两大特点:(1)涵盖了国家的本质特征和现实呈现;(2)暗示了国家形态的演变过程和发展趋势。相应地,政府也可以被定义为:国家组织为实现订约者的某种共同目的而创设的一种功能性机构,同时在现实世界中又往往会脱变为少数人攫取私利的工具和暴力机关。基于这一分析框架,可以从起源学上挖掘国家和政府的本质,通过演化过程揭示国体和政体多样化的现实形态,这不仅可以剖析国家和政府的现实形态与其内在本质背离的根源,而且可以解释各种流行的国家观,审视政府的功能,并促使其变革与完善。

首先,学术史上尽管有很多学者基于契约主义视角认识国家,但为何他们的国家观会表现出某种对立呢?这个问题涉及对达成契约时的状态的设定。一方面,如果设定契约各方的原初地位具有明显的不平等,个人权利的受让对象便是处于强势地位的自然主体,此时,受让方转化成一个最高政治和法律权威的实体,从而使国家具有主权者的性质。另一方面,如果设定契约各方的原初地位具有大致的平等,个人权利的受让对象便是一个新成立的社会组织,这将导向裁判型国家,此时并不存在一个最高政治和法律权威的实体,而是存在一系列相互制衡的权力中心。相应地,正是基于对自然状态下人类地位的不同假设,人们对国家的性质也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1)裁判型国家被视为“善”的化身,是为全体人民服务的,传统儒家便持这种国家观;(2)主权型国家被视为“恶”的渊薮,是特定群体谋取私利的工具,西方社会大致持这种国家观。显然,基于权利受让方地位这一维度,可以进一步区分主权型和裁判型两类不同的国家,并通过对这两类国家性质及其演变的分析,了解和考察政府的本质功能及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实际行为。〔3〕

其次,既然国家是基于社会契约形成的,个人为了保障和维护其在契约中的权利进而同意建立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但现实生活中为何政府及其代理人却往往反过来控制人们的行为呢?这便涉及组织的异化问题。事实上,人们在授权给政府的同时,也需要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但是,这种契约是不完全的,因而制约机制会缺乏效率。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建立起掌握着统治权的政府,它有可能不愿意把自己的权力局限在当初授权的范围内”;而且,政府及其代理人为了追求自己的私利,还会“采取独立行动修改或改变个人拥有的权力。” 〔4〕我们容易发现有关国家观的两种悖像:(1)尽管儒家将国家视为“善”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明显形成“官”“民”的二元社会阶层,国家成为“官”对“民”进行专制的工具;(2)尽管西方社会将国家视为“恶”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明显形成相互制衡的政权结构,“民”可以对“官”进行强力监督。当然,要真正理解这两种背反现象,需要对两类国家权力结构的变化进行了解,并由此分析它对国家演化的影响。

最后,人类历史上通过契约达成国家组织的例子非常少,国家的形成与契约主义学说似乎没有多少关系。一方面,从历史的经验看,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起源于暴力、征服以及剥削过程而非自由契约的结果。事实上,现代契约论者基本上也没有人假定人类社会是起源于一个原始契约的社会,或者认为现代社会仍然是由契约维系的。另一方面,即使社会契约存在,它所约束的也应该仅仅是原始订约人,而不能延伸到作为后辈的第三方。事实上,每一代人都拥有续签或者拒签契约的权利,这导致基于契约组成的国家和制定的规则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由时代不断修订的。既然如此,契约主义国家观又有何意义呢?高蒂尔认为,“契约论本身所关注的是人与人之间、社会与其成员之间社会关系的基本理据,而不是这些关系的原因。要证明权利与义务、制度与实践的合理性,就必须把这些关系看成是契约性的并证明这些假象的契约性基础的合理性。”〔5〕所以很大程度上社会契约更应该被视为一个理想之物而非历史事件,但这种理想之物为社会组织和制度的假设提供了参照。罗尔斯认为,正是基于一种假设的契约所订立的社会规范体系,人们“都能够认为他们的社会安排满足了他们在一种最初状态中将接受的那些规定,那种最初状态体现了在选择原则问题上那些被广泛接受的合理限制。”〔6〕

可见,从契约主义视角审视国家具有重要意义:(1)为观察现实的国家形态和社会制度提供了一个参照系;(2)为改进现实的国家形态和社会制度提供了一个标准。关于这两点,布坎南的说明是:(1)以契约主义规定的规范和规则审视所观察到的现存国家,可以对其合法性进行批判并加以改进。按照契约主义观点,包括对人身权利的规定在内的政治秩序的规则,只能从作为政治组织成员的个人之间所达成的协议中合法地推导出来,但是,现实世界中,个人权利往往由政府界定,甚至政府及其代理人的行为会篡改个人权利,这显然违反了契约精神。同时,无论是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还是德沃金的“资源平等观”,抑或柯亨的“福利机遇平等观”,都是基于特定状态下推出的契约主义结论,这些论断也成为我们审视和改进现实制度的重要依据。(2)以基于契约主义达成的社会价值和规范审视现存的规则,可以对其合法性进行批判并加以改进。按照契约主义的观点,规则的制定需要遵循一致同意原则,这不仅需要花费巨大的契约成本,而且还会遇到阿罗困境(阿罗不可能定理),因而现行规则不是基于契约达成的。同时,由于国家及其政府在发展中异化,使个人权利在现有规则中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在此情况下,如果政府能够“仿佛”以契约的方式进行改进,便可以获得合法性,这即为建构性宪法政治改革。实际上,卢梭等人也强调,如果存在某个拥有法律权威的政治秩序,那么社会契约即是它的支撑物。

三、理性论的契约主义国家观和政府失败论

基于契约主义的国家观将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建立在成员对它认可的基础上,假定个人意志的一致性同意为权威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的依据。相应地,契约主义国家观也采取个体主义分析思维,其基本分析单位为选择者、行动者和行为人。也即,在契约主义国家观中,政府不再被视为一個在民众之前高高在上的神话般的机构,而是一个由政治家和民众等组成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成员也在追寻一些相互冲突的个人目标。正是基于契约主义的视角,布坎南发展了公共选择理论,并称为“政治过程的个人主义理论”或者“一种个人主义的政治理论”。〔7〕那么,个体间究竟是如何达成一致同意的呢?这里,公共选择视角下的契约主义国家观又假定人们的选择遵循某种明确的线路,这就是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选择分析框架。每个成员根据自身偏好并基于最大化原则达成契约,构成国家的基本形态以及政府的政策基础,因而被称为理性论的契约主义国家观。

首先,很大程度上,流行的契约主义国家观是理性选择分析框架从经济学延伸到政治学所产生的结果。在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指引下,现代主流经济学逐渐将经济学思维和方法从传统经济领域拓展到社会政治领域,试图以理性选择理论重构政治学的分析基础,不仅以理性选择理论分析和解释各种市场行为,而且以理性互动理论对法律等社会制度进行设计和完善。但经济学帝国主义在政治领域的拓展之所以比在其他社会文化领域的拓展都更为顺利和成功,其原因主要在于经济学和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具有相似的特性。(1)两者都研究冲突、竞争和斗争的关系。其中,经济学研究经济领域的竞争和冲突,政治学研究政治领域的竞争和斗争;相应地,两者都采用工具理性思维,运用和发展理性选择学说。(2)两者都研究由众多人数参与的大数规律。其中,经济领域的市场行为可以看成相互独立的,政治领域的投票行为对其他人的影响也是同等的;相应地,两者都遵循匿名而独立的行为原则,且根基于冷淡的经济人假设。鲍尔斯和金蒂斯认为:“经济学和政治学措置选择者,但对意志的形成缺乏关切;社会学、人类学和心理学措置处于意志形成过程中的学习者,这个过程居于选择的逻辑之外。或许正是出于这个原因,经济学的极大化模型立即受到政治科学的欢迎,但尚未大举侵入其他社会科学。”〔8〕

基于个体主义分析思维,新古典经济学倾向于将个人权利置于公共利益之上,进而基于阿罗不可能定理等,认为孤立和自利的个体无法形成共同的目标;相应地,一个公正的社会不应促进任何特定的目的,而应保障每个个体追逐其自己的目的。同时,基于经济人假设和理性选择思维,新古典经济学将政府及其代理人定性为“恶棍”,会利用一切资源追求特殊个体或集团的利益;相应地,一个良性的社会不应该赋予政府及其代理人太多的权力,反而应该时刻提防政府对人民的潜在危害。进一步地,基于个体主义和理性分析相结合的思维,新古典经济学“将无形的手”的原理精炼化:如果放任个体追逐他们的利益,将会导向社会普遍的善。至于现实世界中暴露出来的市场失灵,新古典经济学归咎于信息不完全等市场客体缺陷,而这种缺陷可以通过信息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予以解决,并成为现代政府的主要职能。承袭这一思维,流行的契约主义观认为,政府只不过是一个无意识、无偏好的稻草人,却由经济人或利益集团组成,所以为政府做决策的政治家和官僚追求的只是自身利益,因而会产生官僚主义的弊端。

其次,基于个体主义方法论和理性选择思维,流行的契约主义论者大多承袭了新古典经济学的政府失败论。事实上,新古典经济学反对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和市场行为,认为政府的经济干预通常基于特定的目的,从而注定是有害的。这种观点很大程度上为流行的契约主义国家观所承袭。契约主义先驱卢梭承认“尽管政府这个人为共同体是另一个人为共同体(国家)的产物,而且在某种方式上还只不过具有一种假借的和附属的生命;但是……政府虽不直接脱离其创制的目的,却可能依照它本身建制的方式而或多或少地偏离这个目的。”〔9〕相应地,无论是米塞斯、哈耶克、罗斯巴德、诺齐克、弗里德曼、卢卡斯还是国内的一些新古典自由主义者都积极主张“最小政府”,并将其职能大致局限在:(1)建立军队以保卫公民不受外国的侵犯;(2)建立警察以保护公民不受其他公民的伤害;(3)建立整套法律体系和司法机关以确保契约履行。布坎南从公共选择视角进一步发展出立宪主义经济学,其基本思想在于政府应该尽可能地不干涉公民的事务和经济活动,而对个人自愿选择的生活和行动应该提供支持、保障,包括:(1)建立有效的法治体系,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不干涉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不可用强制手段迫使一些公民帮助另一些公民;(2)建立自由的市场经济秩序,个人在这种制度下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而不受国家和社会的干涉,国家不能以强制手段禁止人们从事推进自身利益或自我保护的活动。

事实上,边沁的功利主义国家观强调政府需要基于社会福利最大化原则进行行动和改革,而现代契约主义经济学和宪法主义经济学的国家观却强调政府的守夜人角色,从而导向了最小政府。一方面,阿罗和森等人的社会选择理论发现,个人理性选择汇总将会产生悖论,从而进一步强化政府失败的思想。例如,阿罗不可能定理表明政府无法提供一个社会福利函数以符合所有人的利益,边沁功利主义原则当然也无法得到贯彻。另一方面,布坎南等人的公共选择理论也认定,庞大的政府和官僚机构必然被特殊利益集团操纵。布坎南等人曾质问:什么东西能够保证政府做出的决策恰好符合集体偏好的结构?即便这些决策是好的,有什么东西能够保证政府行动的结果符合立法者的初衷?因此,基于契约主义视角的公共选择提出了一种“政府失败理论”,这一理论完全比得上产生自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的福利经济学中提到的“市场失败理论”。在较为早期的探索中人们就发现,当根据理想化的标准检验市场在资源配置和分配上的效率时,以私人所有权为基础的市场体制在某些方面显现为“失败”的;在后期的探索中,人们通过公共选择理论看到,当依据理想化的标准检验政府工作的效率和公平性是否令人满意时,政府和政治组织在某些方面也显现为“失败”的。〔10〕

可见,不同于功利主义思维,流行的契约主义基于相同的经济人假设和理性选择分析框架,对政府行为、规则和宪法政治的分析都得出了与新古典经济学基本一致的结论。事实上,诺齐克在论述国家的诞生时便运用“无形的手”进行隐喻,而“无形的手”与主流“契约”均来自市场经济。诺齐克对此强调,“任何比最低限度国家具有更多职能的国家都无法得到证明。”〔11〕问题是:政府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果真只能扮演消极的守夜人(nightwatchman)角色吗?只能承担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少数功能吗?事实上,新古典经济学及其派生学说之所以力主限制国家和政府的作用,主要源于两方面历史背景:(1)早期的国家和政府主要承担统治功能而非经济功能;(2)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对象是统治阶级而非弱势群体。正是基于这一实然现状,新古典经济学及其派生学说不仅将国家视为一个主权者,而且将国家主权者视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恶棍”。但现代国家及其政府的实然性质已经发生巨大改变,政府所承担的职能远非前现代所能比。同时,流行的契约主义国家观之所以反对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基于两方面的哲学观:(1)承袭西方社会的伦理自然主义取向,将所有的社会关系视为似乎(as if)是契约性的,让社会契约论通过一种理想的、非真实的解释从而使社会关系的存在合理性化,但正如高蒂尔所指出的,这种“社会契约论将不再是一个理论框架,而是他们作为社会思想和实践的意识基础”,即作为意识形态而存在。〔12〕(2)将个体及其独特的人类特征视为优先于社会的,政府行为则根基于所攫取的强权而不是基于契约达成的规则;同时认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约定才可以称为人间一切合法维权的基础”。〔13〕显然现代社会中任何政府的权力都必然受到某种约束和限制,从而可以保障它做该做的事。

四、本体论的契约主义国家观及其政府功能

流行的理性论契约主义往往得出政府失败的结论,问题在于这一结论合理吗?这需要回到本体论上进行分析。本体论视角的契约主义表明,国家本质上并不是利益享有主体,而是一种为增进所有成员利益而达成的公共机构。因此,国家本质上没有“性恶”和“性善”之说,相应的政府也不是所谓“恶棍”,反之,它是国家组织服务于全体成员的一系列功能的承担者和执行者。按照高蒂尔的看法,自然状态可被定义为“当且仅当其中的任何两个人都按照各自选择的行为准则采取行动这样一种情形”,社会则是指“当且仅当其中的任何两个人都按照共同选择的行为准则采取行动这样一种情形”。〔14〕从根本上而言,契约主义所强调的是人民通过某种程序达成共同行动的规则,这些规则由国家或相应的政府机关监督执行。也即,按照契约主义的思维,应该从个人权利和社会价值出发探究政府的作用,探究政府可以提供哪些属于由个人难以自我满足的需要,而不是先验地将政府及其代理人定性为“恶棍”,并将其功能局限在最小范围内。相应地,在目前各种纷扰的对立学说中,将政府和市场之间进行功能划界,需要从起源学角度挖掘国家的本质,并由此对政府的性质和功能进行界定,然后根据社会环境的演化探索不同时期的政府功能。

首先,基于契约主义的实质精神,政府确实应该承担广泛的经济和社会功能,而不只是扮演“守夜人”角色,例如,赖纳特对国家作用的规定是:(1)最广泛意义上,国家是制度的提供者,从而为社会和市场竞争提供一个公平的规则环境;(2)履行收入分配的职能并作为一家“保险公司”发挥作用,从而实现分配正义和补偿正义;(3)促进经济增长,从而不断提升人们的福利水平。〔15〕事实上,斯密意义上的政府功能远非局限于“最小政府”,但基于人们需要的轻重缓急以及社会发展的阶段差异,政府对社会经济功能的承担存有主次和轻重之分,其主要职能是:(1)政府最基本的功能在于维持社会秩序,主要体现为保护公民安全、维护自由市场和完善法律秩序,这也是现代主流经济学所强调的“守夜人角色”;(2)政府进一步的功能体现为保护和促进人们需要的满足,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品供给和收入再分配等,这是市场机制通常失灵的地方;(3)政府更进一步的功能在于保障社会经济安全,主要体现为控制相当一部分的国有企业或公共资本以此为民生保障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而这一功能是维护社会正义和分配正义的需要。同时,政府的上述职能在不同时代的重要性也存在不同,一般而言,上述三个层次的职能会随着社会发展逐渐拓展。

不幸的是,由于政府的异化以及受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影响,在一些基本的“守夜人”功能(如维护社会大众的安全和制定公平正义的规则)尚未得到有效承担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却拿着纳税人的钱到处搞产业园区开发、房地产投资、企业控股等,导致政府职能颠倒。正是由于政府存在“乱为”,成了新古典经济学人极力反对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依据。

其次,本体论的契约主义国家观在承认和倡导政府承担广泛社会经济功能的同时,并不妨碍契约者对政府机构及其代理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事实上,只有在受到监督的前提下,政府机关及其代理人才会更好地承担其应尽的职责,才能尽量避免“好心办错事”,从以下两方面可加以说明:(1)由于认知能力的有限性、激励机制的不完善以及信息机制的不对称和不完全,政府在执行其功能时有可能偏离社会目标或者无法顺利实现社会目标,尤其是在政府直接主导国有经济运营过程中往往会因父爱主义而产生软约束问题。(2)现实世界中的国家和政府已经不是原初的国家和政府,也不是理想状态的契约主义国家和政府,而是被严重异化了的国家和政府;相应地,现实社会中的绝大多数规则,无论是在制定还是执行方面都没有经过成员的一致同意这一过程,只是由日益独立的政府机构及其少数代理人负责制定,而这些代理人往往有其自身利益。

基于上述原因,政府行为同样存在失灵的问题,有时甚至比市场失灵更为严重,这已经为新古典经济学、奥地利学派以及新制度经济学等所详尽刻画。不过,问题的关键是,我们不能由此否定政府应有的功能,相反,需要做的是采取措施抑制和緩和这些政府失灵,促使政府做它该做的事,并且做好该做的事。一般而言,这需要一整套规则的监督和制约,其中最根本的是建立一整套宪法政治体系。布伦南和布坎南认为“所有的立宪规则,都可以被解释为对潜在的权力的限制。”〔16〕在很大程度上,弗莱堡学派的主要功绩在于采用立宪和规则、原则型构了一种有效的竞争秩序。而推进宪法政治体系的完善、成熟,需要权力平衡和制衡体系的社会基础,权力制衡体系不仅有利于平衡民主与自由之间的关系,而且可以更好地贯彻社会共同治理机制。从这一意义上,法律和宪法政治体系的建立并不是先验地规定政府的守夜人角色,而是为了保障政府的真正有为而不是乱为和不为。

其三,本体论的契约主义国家观之所以主张政府承担更为积极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是以政府及其代理人的活动遵循社会契约为前提的。一般而言,基于社会契约达成的规则即为法律制度以及宪法政治体系等正式制度安排,这既是对公共活动范围的界定,也是对政府职能和责任的规定,更是对政府及其代理人行为的制约。即使原始的由全体人民参与的社会契约已经为现代专门的立法机构所代替,按照契约主义精神,设计宪法政治或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也在于防止掌握公权力的人的潜在机会主义行为。鉴于此,需要深入考察人性中“恶”的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破坏行为,尤其是因权力集中而潜含的破坏作用。布伦南和布坎南认为:“霍布斯的论点的意义在于,在设计制度时应当把‘经济人’牢记在心,对于利他主义,就像良好的风俗一样,可以赞赏,却决不可当作‘假设的基础’”,“唯有从‘经济人’推导出来的社会冲突与合作模型,才适合于我们的宪政主义思考。”〔17〕

很大程度上,将经济人分析框架作为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也是笔者与布坎南等人共同的看法:制度设计需要以经济人分析框架为基础。事实上,如果政府及其代理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够无私地、完美地行动,那么就不存在对政府施以宪法政治限制的逻辑基础。〔18〕只不过,与布坎南等人不同的是,笔者强调,经济人内涵的核心应该在于“自利”,凸显每一个人的“为己”本能;但是,这种“自利”更多地体现为“以义生利”,而非“见利忘义”,即注重通过增进而非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方式以最大化自己的利益,这是市场经济得以发展的根本基础,也是当初斯密提出的“自利人”的根本内涵。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又不能将经济人分析转化为“恶棍”假说并以此舍像对政府的信任和期待。相反,受过良好现代教育的政府官员也具有很强的亲社会性,他们大多希望在公共领域实现自身的抱负。至于后来滋生的大量贪腐行为,根本就是权力逐渐膨胀并且缺乏有效制约的结果。显然,一个组织良善的社会需要将政府官员的功能承担和行为监督结合起来,从而使“为己利他”的行为机理得以真正贯彻。

最后,本体论的契约主义国家观强调政府的功能承担,但绝不倡导所谓的无限政府和统制经济。因为,国家和政府仅仅是个人自主行动的补集,只有个人能力之外的事情才会诉诸于公共权力。同时,无限政府和统制经济以不切实际的动物人和道德人为基础。其中,指令接受者是没有能动性和自主性的动物人,能够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命令;指令发布者则是没有个人私利目的的道德人,能够时刻按照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决策,不过很大程度上两者都是不现实的,从而构成了新古典经济学否定中央计划和统制经济可行性的依据。事实上,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构想基于“社会存在决定人们意识”的哲学思维,它相信通过社会环境的改造能够重塑人性。一方面,马克思相信,物质极大丰富的共产主义社会将不再有异化,因为各种形式的创造性劳动不仅可以改变社会环境,也可以改造人自身,从而使人性得到充分的发展,成为完全自主而且会关爱他人的新人。问题是,尽管人性具有可塑性,但是人性的改变却并非易事。分析马克思主义者埃尔斯特认为,共产主义新人假设忽视了个人的自我实现和集体的自我实现之间的冲突,忽视了个人之客观的自我实现和主观的幸福感之间的可能冲突,忽视了个人的全面发展和真正具有创造性的人专心于一种活动这一特点之间的冲突,忽视了过分冲动的问题,以及对付这种冲动的人可能导致过于刚强的性格的危险。〔19〕另一方面,承袭柏拉图的理想国思想,马克思倾向于将当政者视为高度理性的哲学王,不仅具有极高的道德自律,而且具有无私的奉献精神。由此,马克思学说在人性设置上发生了“惊人的飞跃”:从传统经济学意义上的自利人转变为甘做人民公仆的道德人。在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制度构设中,往往缺乏对当政者的有力监督和约束,乃至在现实中当政者会化身为控制人民的巨兽“利维坦”;同时,一旦失去了有效的制度约束,上位者的行为容易肆无忌惮,导致整个社会的人性更趋扭曲。

事实上,马克思的道德人假设需要非常高的条件,而现实世界很难具备。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奥尔曼指出,“没有类似的证据用这样或那样的方法来证明他(马克思)对共产主义中的人的看法……这不是一个人们被特殊环境影响的问题,而是一个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这种环境如何创造新人的问题。而且在过去的人类历史中,没有什么事情允许我们根据确定性的程度说明人的习惯来自那些像马克思想象的那种非同寻常的环境。”〔20〕同时,人性发展本身是一个漫长的演化过程,它深深地受制于社会环境及其变化,如果忽视这种历史性而试图以未来人性创造新社会,反而欲速不达。西蒙指出“在我们这一个世纪,我们看到了两个伟大的国家,中国和苏联,努力产生‘新人类’,但结果只是认识到‘旧人类’是自私的,关切他或她的经济福利或家庭、家族、种族或地区的福利”。〔21〕有鉴于此,诺思指出“马克思理论的缺陷正在于:它仰赖于人类行为的一个根本性变化来实现结果,而我们没有任何理由相信这样的变化会发生(即使是在社会主义社会有了70年历史后的今天)。”〔22〕但同时,我们也绝不能将所有社会个体都视为由本能驱动并且时刻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相反,应该认识到人具有亲社会性,会关注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例如,科姆认为,民主就是人民管理,其中假定每一个投票者都知道应该怎么管理他(她)的国家,进而,投票者不但知道他的政府应该给他做些什么,而且知道还应该给其他人、其他民族,乃至后代做些什么,每个投票者的脑子里都有某种国家利益和一般福利条件要求等概念。为此,科姆一方面承认许多人将政府仅仅当成服务个人私利或他们阶层利益的工具,但另一方面却否认这是一个通则。〔23〕

可见,按照本体论的契约主义国家观,政府应具有这样的特性:(1)拥有广泛的社会经济职能,而不是局限于“守夜人”的最小政府;(2)承担的功能是有限的,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大众的约束,即政府具有双重性。从功能承担的积极角度而言,可以称为“有为政府”;从行为制约的消极角度而言,可以称为“有限政府”。而这种“有为”和“有限”相统一的政府同样可以基于个人主义和自利人的分析框架得出。这可以通过两方面展开说明:(1)因为人是自利的,这就为政府的存在及其积极功能提供了基础。麦迪逊指出“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够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24〕事实上,基于契约建立规则的根本目的在于抑制个人的私利行为,使个人的行为选择符合社会的利益。高蒂尔强调,社会契约不单纯是一个为了个人利益而做出的承诺,还是一个认可其他契约方利益的承诺;社会契约不仅增进这个人或那个人的利益,还增进所有人的利益。因此,在有效契约条件下,一个人出于自我利益的考虑会履行承诺的道德义务。从这个角度而言,无论是早期霍布斯等人的理论还是现代经济学中的人性假设都无法与契约论相容。〔25〕(2)正因為人性具有社会性且是不断演进的,因而需要重新审视流行的静态契约观。流行的契约主义将人类个体视为与社会相分离的并且先于社会而存在的,即人类的特性不是来自社会存在,相反,自然状态为人类行动提供了潜在动机;但是,作为一个社会化的动物,人在本性上是社会的产物,且这一本性在契约不断订立和重订的过程中逐渐得到发展和展现。事实上,社会契约本身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不断演进的,也不可能通过各方同时履行各自的承诺实现,而是需要一连串的行为,其中还需要有一部分人先行践约。这意味着,在订立契约过程中个体的特性和行为并不是先验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否则,如果视人类个体为生来具有社会性,便不会为形成社会而一起共同订立契约,也就不能以契约论的术语为社会提供合理辩护。〔26〕

五、尾论:最小政府、

有限政府还是有为政府

契约主义视角为认识国家的性质以及确定政府的基本职能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也为国家的改造和治理提供了一个基本思路,同时还为界定市场和政府之间的作用边界提供了一个有益的依据,即不能先验地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立起来,应看到两者的互补性并努力促成两者的共生和演进。按照契约主义的分析进路,并不必然要求有一个“守夜人”政府,相反,政府可以获得个人实现自身利益的能力以外的广泛空间。事实上,人民之所以通过契约组成国家并设立政府,关键在于有一些物品依靠私人的自发行为无法提供,或者没有效率,譬如,卫生、医疗、教育和其他基础设施等公共品的提供,维护社会正义或纠正市场不正义的收入再分配问题,以及维护社会长期平稳发展的产权界定等无不如此。穆勒指出“在试图列举必要的政府职能时,我们发现,必要的政府职能要比大多数人最初想象的多得多……为什么除了利益特别明显的情况外,政府即人民的集体力量只应保护人们免遭暴力和欺诈,而不应保护人们免遭其他罪恶,如果政府只适宜做人们做不了的事,那么即使对于暴力,人们也应该以自己的本领和勇气自己保护自己,或求人或雇人提供这种保护,就像在政府无力提供保护的地方人们所实际做的那样;对于欺诈,则各人有各人的高着来加以对付。”〔27〕而基于一致同意达成的规则也并不必然如布伦南等所主张的单一比例所得税率一样,相反,更倾向于尽可能减少运气的影响,从而实施促进矫正正义和补偿正义的税收政策。事实上,罗尔斯、德沃金、柯亨等人在“无知之幕”下都得出了类似的社会秩序的结论,高蒂尔甚至认为理性的人可以通过协商、讨价还价达成道德观点上的一致意见。〔28〕

同时,由于人们在不同时空下的追求存在不同,每个人在其追求的目标与能力之间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脱节,因而按照契约主义的观点,不同时空下个体所赋予国家和政府的权力和责任将不同。这意味着,无论是市场还是政府所承担的功能都不是固定不变的。穆勒指出,“政府的职能不是一成不变的东西,在不同的社会状态而有所不同”。〔29〕显然,这种演进观要求我们必须深入剖析时代特征以便更好地界定市场和政府的作用范围,摒弃当下盛行的非此即彼的一元主义观。事实上,顾准很早就指出,“说人类是万物之灵,说人是由上帝创造出来的,说人类的终极目的是建立一个地上的天国等等,那是早期人类的认识,已经由现在更进步的认识所代替了……一切第一原因、终极目的的设想,都应该排除掉。而第一原因和终极目的,则恰好是哲学上一元主义和政治上权威主义的根据。”〔30〕顾准所针对的是早期社会主义的政治说教,但这同样适合于现代主流经济学的说教。因为很大程度上,正是一元主义观的说教给大众的思想打上了先验的烙印,从而造成目前经济学界各种对立的立场。

就现代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而言,它基于先验的经济人分析思维,认定政府及其代理人倾向于追求个人利益,必须加以约束和限制,从而导向了有限政府;进一步的,在信息不对称以及权力不受监督的前提下,政府及其代理人有充分的自由追求个人的利益,所以必然出现政府失败,从而导向了最小政府。但显然,新古典经济学的“政府失败论”以及“最小政府”所依据的假设仅仅适合于权力高度集中的主权型国家以及高度专制的政府;相反,在权力得到制衡和监督的现代社会,各国政府及其代理人的逐利“自由”都是明显“有限”的。卢梭强调,“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31〕很大程度上,卢梭重视的公意内含在公共舆论之中,而公共舆论是未经反思的舆论。显然,这种原初状态的舆论要上升为社会政策,需要经历一个批判和争鸣的过程,再经过一定的程序生成制度,从而规定和制约政府的行动。因此,在现实社会中,政府及其代理人逐利的“自由”往往受制于公共舆论及其衍生而来的制度和规则。布坎南写道:“我们必须重新设计我们的规则,调整我们对规则的思维方式,其最终目的是限制政府能够造成的伤害,同时为政府的有益活动留出空间。……出色的比赛既取决于出色的运动员,更取决于完善的规则。对于我们大家来说幸福的是,如果我们首先理解了规则的理由,那么,我们就有一套规则取得一致,这总比我们在谁是我们喜欢的运动员上取得一致更容易一些。”〔32〕因此,即使政府及其代理人与普通大众一样具有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动机,随着宪法政治体系的建立和成熟以及监督体系的完善,将促使政府及其代理人的行为符合公众利益。这也是委托-代理理论所主张的。

同时,新古典经济学之所以持“最小政府”信念和主张有两大渊源:(1)承袭启蒙运动时期的无政府主义以及古典经济学的“利维坦”国家观,将国家视为一小撮人维护其统治的暴力机关;(2)对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人类社会实践的反动,包括社会主义国家的直接计划经济和凯恩斯主义的相机抉择政策。按照契约主义观点,国家的形成、政府的组织以及规则的确立都是公意的结果,体现了人们的共同利益;相应地,政府及其代理人也应该依据既定的规则进行治理,而那些违反规则的行为则应该得到约束和限制。因此,即使像诺齐克这样的自由至上主义者也不会主张废除国家,而只是反对无政府主义。当然,承认国家的存在及其承担经济职能的必要性,并不否定国家及其政府行为也会带来“恶”。康德很早就指出,一群理性的人往往一方面要求建立捍卫自我以及共同利益的法则,另一方面又试图使自己成为例外。同样,阿克顿也曾强调,“权力会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33〕因此,必须关注共同体的权力归属,建立某种“宪法政治”或制度以制约权力。

很大程度上,马克思经济学和凯恩斯经济学主要关注和重视政府的“应然”职能,从而相对忽视政府及其代理人的“实然”行为对契约和规则的违反。出于对这一事实的反动,新古典经济学转而对政府的经济功能持否定态度,要求政府只能遵守一个稳定乃至不变的规则,从而导致政府行为与不断变动的社会环境相脱节。问题是,即使现实世界中出现了严重的政府失灵,也不应由此简单地否定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应有的功能,而是应努力健全政府。柏克指出,在一些人看来,“任何政府,不管其歷史多么悠久,也不管其管理多么合乎正义、多么仁慈,只要与他们的这些人权不合,就别想安稳!在与政府进行论争时,他们总是在资格问题、名义问题上纠缠不休,而不是就权力是否滥用问题展开争论”。〔34〕柏克针对的虽是19世纪末的法国革命者,但同样适合于当前的市场原教旨主义者。究其原因,这些市场原教旨主义者不探究权力的滥用以及监督机制的构建问题,停留在政府有用还是无用的争论上,从而导致迄今为止的大多数经济政策变得空泛。事实上,在不同社会环境下,政府应承担的职能内容以及职能的实现方式都存在显著不同,而政府必须因地制宜地承担起这些应有的职能,由此也就导向了真正的“有为政府”。

总之,不能简单地将政府与市场对立起来,而是应该对政府的基本功能以及政府的作用范围进行系统的认识和界定。尽管在过去的三四十年里,新古典自由主义以及新古典经济学取得了支配地位,成为某种主宰性的意识形态,乃至流行的契约主义也沦为解释市场有效性的一种工具,但从本体论角度,当人们通过契约而自愿转让其某些个人权利之时便已赋予了国家和政府相应的社会经济职能,相应地,我们致力探索的只是如何保证这些职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从本质上,契约主义所要求的是一种宪法主义的“有限政府”或信托论的“有为政府”,而决不是自由放任的“最小政府”;“有限政府”强调政府行为必须受到监督,“有为政府”强调政府要“尽其职、成其事”,而“最小政府”则主张政府放弃经济职能。显然,在探究和认识市场、国家以及政府之间的关系时,不能为基于特定表象的各种噪音所干扰,而应该以批判理性主义的思维挖掘其本质,同时需要遵循从本质到现象的研究路线。

〔参考文献〕

〔1〕〔4〕〔17〕〔32〕〔美〕杰弗瑞·布伦南,詹姆斯·布坎南.规则的理由——宪政的政治经济学〔M〕//宪政经济学:第二部分.秋风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23-26,30,71,169.

〔2〕〔9〕〔13〕〔31〕〔英〕盧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76,81,13-14,132.

〔3〕朱富强.国家的两种基本类型及其现实理解:基于社会契约角度的分析〔J〕.制度经济学研究,2009(2).

〔5〕〔12〕〔14〕〔26〕〔美〕高蒂尔.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契约〔M〕//莱斯诺夫,等.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308,308,315,312.

〔6〕〔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1.

〔7〕〔10〕〔美〕詹姆斯·布坎南.财产与自由〔M〕.韩旭,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105,102.

〔8〕〔美〕鲍尔斯,金蒂斯.民主与资本主义〔M〕.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162.

〔11〕〔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356.

〔15〕〔美〕赖纳特.国家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M〕//霍奇逊主编.制度与演化经济学的现代文选:关键性概念.贾根良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34.

〔16〕〔18〕〔美〕杰弗瑞·布伦南,詹姆斯·布坎南.征税权——财政宪法的分析基础〔M〕//宪政经济学:第一部分.冯克利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0,5.

〔19〕〔美〕埃尔斯特.理解马克思〔M〕.何怀远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83.

〔20〕〔美〕奥尔曼.异化:马克思论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概念〔M〕.王贵坚,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290.

〔21〕〔美〕西蒙.西蒙选集〔M〕.黄涛,译.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448.

〔22〕〔美〕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杭行,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83.

〔23〕Colm G.Comments on Samuelsons Theory of Public Finance〔J〕.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1956(38):408-412.

〔24〕〔美〕汉密尔顿(或麦迪逊).第五十二篇〔M〕//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64.

〔25〕〔英〕莱斯诺夫,等.社会契约论〔M〕.刘训练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159-160.

〔27〕〔英〕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下卷〔M〕.赵荣潜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367.

〔28〕Gauthier D., Morals by Agreement〔M〕.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

〔29〕〔英〕穆勒.代议制政府〔M〕.汪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7.

〔30〕顾准.顾准文集〔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336.

〔33〕〔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侯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342.

〔34〕〔英〕柏克.自由与传统——柏克政治论文选〔M〕.蒋庆,王瑞昌,王天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67.

(责任编辑:张 琦)

作者:朱富强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人才队伍建设论文下一篇:如何学好英语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