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的旅游论文

2022-04-29

小伙伴们反映都在为论文烦恼,小编为大家精选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旅游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我国少数民族的文化和遗产资源非常丰富,但多年来在作为旅游资源开发的过程当中,并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保护的旅游论文 篇1:

论旅游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 要]旅游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旅游产品内容的综合性决定了其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的多样性,旅游产品的商业服务特性决定了其创意的不可专利性。面对激烈的旅游行业竞争,旅游经营者可以采用全面的创名牌战略辅之以商标法律保护、著作权法律保护,以及积极参加旅游市场公平竞争辅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关键词]旅游;旅游产品;知识产权[

作者:刘敢生 傅剑清

知识产权保护的旅游论文 篇2:

民族旅游产品开发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问题

摘要:我国少数民族的文化和遗产资源非常丰富,但多年来在作为旅游资源开发的过程当中,并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文从民族旅游产品的认识入手,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在分析了知识产权本质及其民族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法律关系问题的基础上,结合TRIPS协定之规定,从作者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外观设计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对民族旅游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展开了论述。

关键词:民族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与经营

“我创作一幅蜡染作品需耗时两月以上,而市场克隆只需要一个下午,并且制作工艺完全走样。”这是笔者在2007年5月15日的《贵阳晚报》上看到的一则新闻。被文化部授予中国十大民间艺术家称号的洪福远老师的蜡染作品被他人克隆,而且贵州省知名旅游产品安顺蜡染被大量克隆正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致使昔日“东方第一染”,今日风光不再。曾记得2002年央视“今日说法”栏目也有过这样一个报道:中国北方有一个传说,华北平原的许多人的祖上都是从山西洪洞县的一棵大槐树底下迁移出来的。据此,山西省大槐树艺术书社在山西省社科院姓氏研究中心的支持下,设计并制造出了数十种姓氏鼻祖的不锈钢蚀刻画像,作为旅游商品,在各旅游风景点销售。为了保护自己的商品和市场,该艺术书社将该商品先后作了著作权登记、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后又申请了注册商标。两则报道,均涉及到一个重要的话题:旅游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当旅游产品的商业可利用性及其所具有的价值性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时,对旅游产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也就势在必行。而问题在于:在旅游学界或在旅游业发展的市场竞争中,旅游的知识产权保护并没有引起学界和业界的足够重视。本文选择民族旅游产品作为研究对象,在充分认识民族旅游产品的特征及其结构的基础上,对民族旅游产品这一特殊对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分析。

一、民族旅游产品及其法律属性

产品是指能提供给市场,用于满足人们某种欲望和需要的事物,既可以是有特定物质形态和用途的实物物体,也可以是无形的精神产物[1]。包括实物、服务、场所、组织、计策和思想等。完整的产品有三个层次的基本构成:核心层次,指产品的基本功能与消费者追求的基本利益;形式层次,指产品的存在形态;附加层次,指消费者购买产品时获得的附加服务和利益。

旅游产品是旅游学这个年轻学科的一个基本概念,然而,学术界至今对这一概念都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但从产权角度来看,旅游供给者和旅游消费者对旅游产品的认识应当是一致的,它指的是同一个事物,而不能旅游供给者指的是一个事物,旅游消费者指的是另一个事物。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旅游供给者和消费者才能相互认可二者之间的行为关系。否则,供给者销售的和消费者消费的不是同一个事物,也就无法确认旅游产品的产权,更无从谈起如何去保护旅游产品的知识产权。产权视角下的旅游产品是指旅游供给者提供的、可满足旅游消费者需求的各种事物和要素[2]。比照一般产品的概念,旅游产品也应该包括核心层次、形式层次和附加层次三个层次。处于核心层次的旅游产品,指的是旅游吸引物,这是旅游产品的基础。具体包括:旅游景点、旅游线路、旅游商品及相关的旅游服务的组合。作为形式层次的旅游产品,指的是各种设施,它们为旅游者消费旅游吸引物提供了便利。而作为附加层次的旅游产品,则指的是旅游服务。包括直接面对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如导游)和不是直接面对旅游者而是在后方间接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

本文在研究民族旅游产品的法律属性问题时,为了突出重点和说明问题,我们将视角仅限于专业旅游经营者经营的旅游产品,而不包括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非专业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或商品。确切地说,旅游产品指的是由旅游景点、旅游线路、旅游商品和服务组成的集合体。因而,对民族旅游产品我们不妨可作出这样的界定:是旅游经营者以民族旅游资源为产品生产的基本原材料, 经过加工创造而形成的旅游产品。

值得指出的是,在开发民族旅游产品的过程中,并不是孤立地以民族旅游资源为其产品的构成要素,还应该包括民族旅游资源在产品转化过程中涉及到的其它要素和资源;不仅强调民族旅游资源在景观方面的物化,而且重视民族文化在旅游产品的设施、服务等要素中的体现。民族旅游产品就是这样一种特殊的产品,它以地域文化的整体优势、具体的民族文化景观、渗透在设施、服务中的民族文化审美,甚至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对整体上的地域文化体验,来吸引消费者(旅游者)。这种旅游产品的具体表现形态有:

1. 景观实体形态。包括:(1)民族文化浓缩型人造景观。如西双版纳的民族风情园;大理的南诏文化城;临沧的茶文化风情园等。(2)民族文化原生型村寨。如贵州省贵阳镇山村寨、贵州荔波小七孔、云南泸沽湖。(3)民族文化建筑景观。如哈萨克族的毡房、蒙古族的蒙古包、侗族的吊脚楼和鼓楼、纳西族木楞房、西双版纳傣族的竹楼及德宏傣族民居院落、藏族的碉楼与方形帐篷、彝族的土掌房、维吾尔族民居、宁夏固原地区回族小高楼等等。(4)此外还有民族博物馆、民族旅游商业活动街区、民族度假旅游区等。

2. 精神文化形态。包括:神话、戏剧、绘画、工艺、哲学、宗教等。如云南纳西族东巴文化中的绘画、雕刻、神话,令海内外游客目瞪口呆的底蕴深厚的苗族巫术活动,诸如手能在滚烫的油锅中捞东西而无事,赤脚在赤热的铁棒上走而无妨等。

3. 民族行为形态。包括:(1)民族大型活动与节庆。如蒙古族的那达慕大会;藏族的采花节、雪顿节、望果节、藏历新年;壮族等民族的三月三;白族的三月街、插秧会;苗族的晾桥节;彝族等民族的火把节;傣族的泼水节;景颇族的目脑节;布依族的六月六歌节;侗族的土王节;傈僳族的刀杆节;仡佬族等民族的牛王节;怒族的鲜花节;信仰伊斯兰教诸族的古尔邦节、开斋节等等都含着浓郁的民族风韵。(2)民族礼仪。如大瑶山瑶族鸣枪送客迎宾,以“礼歌会”待客;侗族以“打油茶”待客;苗族以拦路酒迎宾,都别开生面。(3)民族婚俗。少数民族婚俗是千姿百态,有深厚民族色彩。如柳江壮族婚礼以牛车接亲,撒五谷进家门;象州壮族婚礼有烧娘送,敬娘送。(4)民族歌舞。如很多民族都以唱山歌而出名。壮族每逢三月三,都举行盛大的歌节;侗族的琵琶歌;毛南族的罗海歌、欢歌;仡佬族的走坡对歌;坳瑶的大声歌等。少数民族群众不但能歌,而且擅舞,苗、壮、侗、瑶各族人民都喜爱的芦笙舞;其它如瑶族的狩猎舞、瓦鼓舞;京族的跳天灯;苗族的板凳舞;仡佬族的牛筋舞;蒙古族的安代舞、弦子舞;维吾尔族的纳孜尔库姆、多朗木卡姆;哈尼族的白鹏舞;景颇族的弦子舞;藏族的踢踏舞、锅庄舞等。

4. 民族商品形态。包括:(1)民族服饰。如瑶族的五彩服装;侗族的芦笙服;壮族的刺绣或镶边服;毛南族的马蹬服等。(2)民族餐饮。如蒙古族的炒米、奶茶、烤全羊;维吾尔族的抓饭、手扒肉;哈萨克族的那仁、马奶子;藏族的糌粑、酥油茶;回族的撒子、三炮台;壮族的花糯米饭、五色蛋、沙糕;白族的乳扇和三道茶;侗族的酸鱼、酸鸭;苗、侗、瑶都喜爱的打油茶;毛南族菜牛肉等。(3)民族工艺品。如壮族的壮锦、白族的大理石工艺品、纳西族的东巴木牌画、贵州安顺蜡染、瑶族的挑绣、毛南族的花竹帽、京族的艺编工艺品、苗、瑶、仡佬等民族的银饰等。

既然我们将视角仅限于旅游经营者经营的旅游产品,那么民族旅游产品的法律属性,实际上就是包括旅游经营者之间、旅游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两个层面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为:旅游经营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向消费者(旅游者)提供可以满足该其特定旅游需求的产品。这种产品本身,既有有形的,也有无形的,旅游消费者(旅游者)需因此与旅游经营者签订旅游合同并向其支付相应报酬。从某种意义上说,旅游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均是围绕旅游活动这一过程来展开,并由此在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消费者以及旅游经营者相互之间形成了一系列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知识产权的本质及其民族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法律关系

对知识产权的概念,郑成思先生认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3]。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也就是1967年于斯德哥尔摩签署的《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公约》中所划定的范围:1. 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2. 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有关的权利;3. 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4. 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 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 与商标、服务标志、商号及其它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 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 一切其它来自工业、科学或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在郑先生看来,尽管有100多个国家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但真正把组织所称为“知识产权”的内容都作为知识产权对待的国家也不多。狭义的或传统的知识产权,则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两部分。其中工业产权中又包含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版权中则包括作者权与传播者权(邻接权)等。除了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理论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之外,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则是在各国的理论界和实践中看法比较一致的。1994年4月,世界贸易组织签订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在TRIPS中,知识产权被界定为:1. 版权与邻接权;2. 商标权;3. 地理标识权;4.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 专利权;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7. 商业秘密。这既不同于广义、也不同于狭义的知识产权范围,而是从“与贸易有关的”角度作出的划定,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当时一些大国需要的反映。

知识产权是私权[4]。私权的神圣性是对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护的基本理念[5]。其私权属性根源于财产权的性质,换句话说,知识产权就是个人对其创造的知识所拥有的财产权[6]。它具有普遍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的一般财产法律特性。普遍性是指任何人都有对自己劳动投资而产生的创新结果拥有某种权利,它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排他性是指权利拥有者排除他人使用资源(如自己的发明)和使用所有权本身的绝对权,以防止他人坐享其成(或搭便车),它体现了法律的效益;可转让性是指权利可以自由转让,通过转让,使权利的价值最大化,它体现了法律的效率。排他性和可转让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它蕴含在一般财产法之中,体现了法律的效益与效率。然而,知识产权又有区别于一般财产的不同特征。首先,它是无形的。这一特征一方面使其很容易脱离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控制,而另一方面又使知识产权所有人在将其知识资产使用权转让后仍可以利用这项智力成果获取利益。其次,具有专有性。即著作者、发明人、设计人、发现人等权利主体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利。再次,它具有时限性。即知识产权仅在一个法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这个期限权利便被终止,这时权利人的智力成果便成为人们可以共享的公共知识或成果。另外,它还有地域性特征。它的获得和实现必须经过国家法律确认和维护,且任何国家通常都不承认外国知识产权法可以适用于本国,所以经一国确认和授予的某项知识产权通常只在该国(地区)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其它国家(地区)原则上不发生效力。但近年来随着技术和经济的全球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合作范围日益扩大,再加上国际性知识产权协议的签订,使得一项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一定的国际合作方式在多国和多地区获得有效保护。

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保护权利拥有者的权利,目的就是能够使权利拥有者的投资能得到回报,以避免搭便车者坐享其成。因此,知识产权是权利创造者与使用者之间的一种平衡,就民族旅游产品而言,其主要涉及的是旅游经营者相互之间因行业竞争而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民族旅游产品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我们将知识产权纳入国际保护的合作范围,根据TRIPS协定之规定,民族旅游产品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有版权(作者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外观设计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

1. 关于民族旅游产品的作者权问题

在民族旅游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有许多环节都涉及到作者权的保护。比如说,民族旅游线路的名称设计;民族大型活动与节庆旅游的旗帜、会标、吉祥物图案;民族旅游广告用语及图案设计;民族旅游美术摄影作品;民族旅游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民族地方特色的工艺品、活动用品等开发为主形成的旅游产品都能够通过作者权法予以保护。

作者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在现行法律中,作者权也称之为著作权或版权。伯尔尼公约要求各成员国至少保护翻译权、复制权、表演权、无线广播与有线广播权、公开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和制片权等的经济权利;同时还要求保护署名权和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我国的民法典知识产权篇也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与旅游产品关系密切的集中于文字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图纸和地图、示意图等。旅游经营者在民族旅游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常常因著作权发生纠纷的事件有很多,诸如:旅游经营者在委托他人创作作品时常因无合同约定或约定权利归属不明确而发生纠纷;旅游经营者自己设计的作品被其他人或企业复制、仿冒、使用而发生侵权纠纷;旅游经营者未经作者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而发生侵权纠纷。等等。文中提到的知名旅游产品安顺蜡染就是一种典型的民族地方特色的工艺品,它体现了作者的创作劳动。作者通过独立的构思,运用自己的能力和技巧,借助一定的材料表达自己的思想或情感,从而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行为,这是作者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中的一种。事实上,旅游经营者所生产和经营的绝大多数民族旅游产品,都可以与作者权的法律形式来保护其经济和精神权利,当然,旅游经营者在防范他人侵权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作者权。

2. 于民族旅游产品的商标权问题

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二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我国《商标法》根据使用领域的不同,将商标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4 大类。其中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是不同的两个类别,由于民族旅游产品具有很强的服务特征,所以商标局在审查旅游经营者的申报时,大多是将其归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9类“旅行安排”或第43类“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等服务商标类别中,并在旅游服务领域受到保护。

注册商标是旅游企业获得相应市场竞争专用权的前提。因为作为创建旅游商标的主体—旅游企业(政府也可以是主体但不能参与经营),在创建自己的旅游商标时,不是仅仅推出某一种旅游产品,而是涵盖所在企业的主要产品系列,企业可以运用商标的知名度和衍生功能不断开发新产品,组织新客源,从而实现横向代理的网络经营乃至纵向控股的连锁经营。所以,在民族旅游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商标保护对于旅游经营者树立自己独特的企业形象和发展壮大企业自身,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再说,由于我国对于服务商标与企业名称实行的是完全不同的两套法律管理制度,企业名称由注册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辖,不论在异地相同的行业是否有与该企业相同的名称,只要在同一注册登记机关所辖地不同名就可以使用,所以其排斥性是相对的。而其商标 (包括服务商标)则由国家商标局在全国的范围内统一注册管理,在全国同行业范围内不允许有相同或者相似,其排斥性是绝对的。因而,只要旅游经营者将其商标使用在营业场所招牌或其他显著位置;标志在服务设备、设施上(如交通工具、工作服饰、消费用品及商品包装) 或用于广告宣传上(如报刊、电视、广告牌、宣传单等媒介)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其他旅游经营者是不能在旅游服务领域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的。不过,根据法律规定,商标专用权是提供不跨类别保护的,核准在服务领域使用的商标,在商品领域通常是不能享有专用权保护的。当然,驰名商标除外。

3. 关于民族旅游产品的地理标志权问题

地理标志是识别商品地理上的原产地。旅游经营者在民族旅游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旅游地名的决定权、特有产品名称及原产地名称使用管理等问题。

民族旅游地名通常是根据旅游地的行政区划来决定的。但是,在涉及到民族名人故居以及民间传说等问题的时候,作为一种旅游产品的旅游地名往往容易产生争议。而且这种争议要做出明确的判断一时间还比较困难。

在知名民族旅游地通常有相应的特有产品,而该特有产品也会有比较独特的名称,例如文中提到的安顺蜡染。一些包含地方传统制作工艺特色的产品是与产地紧密相连的。这些标示商品的产出地并表示商品与某种特定地理条件或者传统技术有关的区别标志,如贵州茅台酒、安顺蜡染、东巴木牌画、吐鲁番葡萄、天山雪莲、长白山人参等,被称之为“原产地名称”。许多国际公约对制止虚假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均做了具体的规定。在我国的一些旅游景点(包括民族旅游景区),不少旅游经营者借助原产地名称,大量假冒生产和出售不具备地方特色技术的产品,引诱游人上当,也严重冲击了生产传统工艺产品的企业。

4. 关于民族旅游产品的外观设计权问题

许多国际公约对独立创造的、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外观设计提供保护。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合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一项外观设计要符合以下要求:(1)它是对某种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2)它是对产品的二维造型、一维平面图案以及色彩搭配的设计。(3)它富有美感,能给人以美的愉悦。(4)它可以经由生产过程大量地复制生产。前述作为旅游产品的各姓氏鼻祖的不锈钢蚀刻画像,除了作了著作权登记和申请了注册商标之外,该艺术书社还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在许多民族旅游产品诸如民族大型活动与节庆旅游的旗帜、会标、吉祥物图案的设计以及民族地方特色的工艺品设计中,都可以采用类似的作法。

5. 关于民族旅游产品的专利权问题

专利,是发明、设计人依照国家专利法将其发明创造方案向专利局申报后,经过专利局审查后所授予的一种专有使用的权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在旅游生产与经营者活动中,有不少旅游工艺品 (纪念品) 是可以申请专利的, 还有一些产品的外观包装也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只要某旅游企业为其生产的产品申请到专利后,其他旅游企业就不能仿冒,这对保护产品所在企业的利益有好处。

需要指出的是,旅游线路和景点的设计与创意不能适用专利法保护,尽管这些旅游产品的开发积聚了旅游经营者为此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和艰苦的思维劳动,因而具备了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明显特征,但该创新行为所建立的是一种新的服务模式或规则,其构成要素是各种旅游资源、设备和人员相互作用下形成的对整个旅游项目的合理搭配与控制,实质是行为人探索商业活动的客观规律所得到的认知以及对该认知的相应表述,也许将其归属于思想概念的表达类知识产权(如著作权)更为合理[7]。我们应当对这类旅游产品创新的非专利保护性有充分的认识。

6. 关于民族旅游产品的商业秘密问题

我国的民法典知识产权篇对商业秘密的解释是:没有或不容易被通常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人们所知晓或获得的信息,而且控制信息的人采取了相关的保密措施,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商业秘密具体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两大类。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但在民族旅游产品的生产与经营过程中,旅游经营者为争夺客户,不惜采取非法手段盗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的行为。

结语

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有55个少数民族。在民族漫长的历史发展长河中,积淀了非常丰富和优秀的民族文化和遗产资源。多年来,旅游经营者在对其开发的过程当中,逐渐在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但民族旅游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其内涵的宽泛性决定了其法律保护的复杂性,及其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在中国竞争激烈的旅游市场中,旅游经营者如何根据市场信息,结合知识产权的排它性和可转让性的特点,合理的利用知识产权对自己的旅游产品加以保护和经营,不仅有助于实现自己的经济效益与效率,而且有利于形成一个公开公平的旅游竞争秩序,从而为旅游业的和谐发展、为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正常运行,营造更好的环境。

参 考 文 献:

[1] 张 洪,张 燕,倪亦南. 从开发角度认识旅游产品和旅游资源[J].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 (6):4.

[2] 肖佑兴. 论旅游产品的产权[J]. 企业经济,2006 (4):95.

[3] 郑成思. 知识产权论(第三版)[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4-63.

[4] 石广生.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二)[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84(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

[5] 吴汉东. 关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再认识[J]. 社会科学,2005 (10):58.

[6] 张乃根. RIPS协定:理论与实践[M].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9-25.

[7] 刘敢生,傅剑清. 论旅游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J]. 旅游学刊,2004 (3):38-39.

(责任编辑:廖 建)

作者:夏德根

知识产权保护的旅游论文 篇3:

我国旅游广告词现存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 要:本文搜集和研究了我国各省级行政区的旅游广告词,并指出我国旅游广告词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能解决目前我国旅游中广告词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旅游业的高速发展。

关键词:旅游;广告词;现状;问题

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2013年中国旅游业实现旅游总收入

29475亿元,比上年增长14.0%,远高于GDP增速。旅游业是世界上发展最快的新兴产业之一,发展旅游业是中国扩内需、发展第三产业的重要内容。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在发言时说,预计到2015年,旅游业增加值占全国GDP的比重将提高到

4.5%,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将达到12%,每年可新增旅游直接就业50万人左右,旅游业对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的积极作用将越来越明显。

本文作者以“旅游”为主题词共搜到232015条记录,以“广告语”为主题在中国知网上共搜到6814条记录,以“旅游广告语”为主题共搜到16条记录;以“广告词”为主题共搜到3022条记录,以“旅游广告词”为主题共搜到1条记录,说明目前对旅游广告词的研究还较少,同时基于旅游广告词对地方经济的巨大推动作用,研究旅游广告词仍有较大的学术和经济价值。

广告词,又称广告语,指通过各种传播媒体和招贴形式向公众介绍商品、文化、娱乐等服务内容的一种宣传用语。旅游广告词目前还没有专家和学者对其进行界定,笔者认为旅游广告词是指通过各种传播媒体和招贴形式向公众介绍旅游城市、旅游景区、旅游商品、旅游文化等服务内容的一种宣传用语,以便能更好的产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一、我国旅游广告词现存问题

(一)违反商业道德。有的旅游企业或旅游城市认为,做旅游广告就是应不走寻常路,要无所不用其极,哪怕是违反社会公德,也要语出惊人,吸引大众眼球,刺激听众耳膜。当语言形式有正面和负面两种解读方式时,负面的解读会更引人注意并给人以更强的心理刺激,而正面的解读会被掩盖。发布者辩称说他们使用的是广告词的正面意义,但这显然是在打擦边球,是为了吸引眼球而不择手段地玩弄词语,可以说是对言语道德底线的冲击。

(二)形象定位不准。例如河北省—大好河北、新世纪,新河北;江苏省—美好江苏、江西省—风景独好;新疆自治区—新疆是个好地方;青海省—大美青海。这几个省的导游广告词虽然都强调“大”、“美”、“好”等元素,但到底在哪些方面体现出大美、大好呢?这些广告词既没有体现出当地的文化内涵、也没体现出本地的某个风景名胜,可谓是概念空洞,听众听完后不仅感觉是宣传地在自吹自擂,还会因其没有特色而很快遗忘掉。

(三)繁杂难记。例如天津市—近代中国看天津;敞开天津门,笑迎八方客;内蒙古自治区—美丽大草原,激情蒙古风;张家界市—境界张家界,止于神奇;潘多拉太远,张家界很近;阿凡达的故乡,神仙居住的乐园;兰州市—黄河明珠,山水城市,丝路重镇,水车之都。据测,广告的最佳字数为4-8字,太少了不便于描述产品,太长了人们不便记忆。

(四)不谐音。例如河北省—大好河北;新世纪,新河北,新感受;温州市——诗画江南,山水温州;动感温州,畅意江南;张家界市—境界张家界,止于神奇;潘多拉太远,张家界很近;阿凡达的故乡,神仙居住的乐园。这些广告词既不押韵又无特色,较难被消费者接受和推广。

(五)不押韵。例如无锡市的旅游广告词是“太湖佳绝处,毕竟在无锡;寻梦霞客故里,纵情山水无锡”。这个广告词既长又不押韵,并且还出现了重复,记忆起来比较困难。

(六)践踏成语。例如有自行车广告打出“乐在骑中,骑乐无穷”、 矿泉水广告的“口服心服”、 台湾某洗衣机广告“闲妻良母”、 某牙刷广告“一毛不拔”等,给人们尤其是对中小学生造成对成语的认知混乱,长此以往,人们记住了错误的成语或随意乱用成语,这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七)内容雷同。在上述广告词中有呼和浩特、杭州、金华、义乌、海南、普洱、香港的七个旅游广告词中含有“天堂”的字样,呼和浩特、周庄、南海、桂林、贵州的五个旅游广告词中含有“魅力”两字,此外,有三个“浪漫”,更有19个旅游省或市的广告词中含有“山水”两字。雷同频率较高。

(八)言过其实。广告词中应慎用“最”“天下第一”等高级比较词句,否则出现消费者到达目的地后景致不能满足其心理预期,导致消费者产生心理落差,从而产生被广告语欺骗的感觉,尤其对新开发的旅游景点,更要慎之又慎。

(九)无美感。广告主要借助声音、画面和文字来传播信息,部分广告词在用字、用词上没有注重审美,因而平淡无奇,甚至近乎粗俗,让人反感。

(十)无情感。人是情感 “动物”,会交流,有思想,感情丰富。《心理学大辞典》中认为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产生的态度体验,如果旅游广告词描述的内容没能满足大众某方面的需求,是无法激起大众消费的情感的。

(十一)无内涵。内涵不是表面上的东西,而是内在的、隐藏在事物深处的东西,需要经过探索和挖掘才可以看到。科学界下的定义是:主体里的瘾魂、个性、气质、精神被我们用情感的概念,创作出来的一切属性之和。

(十二)品牌意识弱。有些景区花了很多精力或是花了不菲的代价请专家学者研究出了好的广告词,因为没有申请工商注册、形成品牌保护,没用多久就发现其它景区也用了同类的广告词。株洲用"古、绿、红、蓝"四字来描述当地的旅游资源,四色代表炎帝农耕文明为代表的历史人文旅游、以绿色生态山川为代表的休闲度假旅游、以伟人足迹和革命故地为代表的红色旅游、以现代蓝色文明为代表的工业旅游。同样在网上也能查到很多地方也以“古、绿、红、蓝”四色来形容当地的旅游资源,巽寮湾、港口海龟自然保护区的蓝色,平海古城、多祝古民居的古色,高潭革命老区、平山百丘田的红色,永记生态园、南山漂流的绿色。此外醉美贵州、醉美甘肃等也完全相同。

二、对策建议

(一)职业道德性。旅游时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正确、积极的旅游宣传会引导人们文明旅游,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向前发展,产生正能量,能错误的舆论引导不但不能促进当地的旅游发展,反而会给旅游的发展带来障碍,因而旅游宣传不能违背道德的底线,否则会适得其反。

(二)主题定位性。旅游广告词中尽量确定1-2个主题,要么重点宣传某个景点,要么重点宣传某种文化或是宣传某种情感,不能泛泛的标榜“大”和“美”。

(三)简洁性。笔者将上述广告词让40人通读两小时,两小时后进行了闭卷问答,结果能完整答出来的基本是8字以下的导游词,因此旅游广告的字数最好控制在4-8字为宜,应对要传播的旅游信息进行高度浓缩。如果实在是要超出8字,最好让广告词间有一定的内在联系。

(四)谐音性。例如唐山一新唐山,心体验。甘肃省—传奇丝路,醉美甘肃。一些成功的诗歌“东边日出西边雨,道是无晴却有晴”、“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烛成灰泪始干”也是成功运用谐音的典范,如果运用的恰到好处,会起到一箭双雕的作用。

(五)须押韵。例如杭州市—上有天堂,下有苏杭。秦皇岛—长城滨海画廊,四季休闲天堂。天津盘山—早知有盘山,何必下江南。这些押韵的广告词朗朗上口,便于记忆。在旅游广告词的编制中,笔者认为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押韵,然后才是其它技巧的运用。

(六)慎用成语。例如山西省一晋善晋美,就是利用成语尽善尽美的谐音让人巧妙的记住了这句广告词。但从语言道义上来讲,这些成语改变了原来成语的字形或字意,易造成青少年对成语运用的混乱,因而应慎用。

(七)创新及特色性。广告词要有创新,不能人家整了个天下第一,你就牵强个天下第一,人家弄了个天堂广告词,你就又整个天堂广告词,人家打了个山水城市或是浪漫之都,你又去宣传同样的内容,这样不但没有创新,反而会让人们联想起比较物,最后得出逊色的结论,从而产生负面影响。广告词还应体现地方特色,这是别人无法复制的,也是与众不同的地方,应大力挖掘。

(八)留白性。广告语不能说得太满或言过其实,就像绘画中的留白艺术一样,要留有余地,让消费者对旅游目的地有更多的想象空间。成功的案例如重庆酉阳桃花源的广告词“世界上有两个桃花源,一个在您心中,一个在重庆酉阳”,可理解为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理想的桃花源,酉阳这个桃花源不一定是你心中向往的那个桃花源,但这个桃花源一定有你心中那个桃花源的影子。

(九)审美性。好的广告词不仅仅追求字词的雕琢,更注重声音、画面和文字的和谐统一,力求三者的完美。

(十)情感性。例如广告词“恋一张床,爱一个家”、“梦洁,爱在家庭”、 “妈妈洗脚(公益广告)”等都是情感广告词的经典,在旅游广告词中应抓住消费者的情感进行宣传,力求引起消费者的共鸣,促成旅游消费。“深圳市—每天给你带来新的希望”、“泰山—登东山而小鲁,登泰山而小天下”就能给人带来拼搏、奋斗的激情,是很容易引起大众共鸣的优秀广告词。

(十一)文化性及感召性。旅游时文化的载体,文化是旅游的灵魂。“荆州市—楚国古,三国名城”、“曲阜市—孔子故里,东方圣城”、“洛阳市—千年帝都,牡丹花城”、“开封市—七朝古都水映菊,寻梦北宋到开封”都带有较强的文化色彩,“天津盘山—早知有盘山,何必下江南”、“重庆非去不可”则带有较强的主管感情色彩,具有较强的感召性,都是较好的范例。对大多数的旅游广告词而言,缺少的是带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更缺少的是对当地精神风貌的一种宣传。

(十二)加强品牌保护。可将某些经典广告词申请注册,以防其它商户偷袭自己的创作,但目前对这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较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均可作为商标注册。注册商标审查标准认为:“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它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短语或句子,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寻求保护。例如耐克公司著名的广告语“just do it”就是注册商标,“抓住它,别让它轻飞走”等都获得了注册商标。

总之,目前各省市的大小景点都在做自己的旅游广告,广告词内容不一,形式多样,各地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审核和管理,各文化机构和部门应多出谋划策,适时调整和引导,创作出更有利于当地旅游发展的优秀广告词,方能促进旅游业更快更好的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 郭晓兰.在规则之内自由驰骋——谈广告词写作原则[J].商业研究,2001(05)

[2] 沈锡伦. 创新还是冲击——对于某些广告词的思考[J].语文建设,1990(06)

作者: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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