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别协商范文

2022-05-18

第一篇:界别协商范文

界别协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

政协界别不是一种固定的组织形态,它是政协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开展活动的基本单元。

政治协商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也是党和政府广纳民言、广集民智、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而界别协商是政协进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把某个或多个界别的委员作为协商主体参与政治协商的一种民主协商形式。根据协商主体的不同,界别协商可分为界别内部的协商、界别之间的协商以及政协界别与党政部门之间的协商。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要求。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职能,界别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特色,开展界别协商是政协进行民主协商的一种重要形式。政协的协商民主与界别优势结合,使界别协商在政协履职过程中尤其是在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的协商中发挥重要作用,是政协工作的一种创新。探索并创建界别协商机制,积极发挥界别协商的作用,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促进政协政治协商创新、推动人民政协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什么是界别协商

协商,就是共同商量以便取得共识。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形态和民主决策机制,具有协商、平等、合法等重要特征,具有对话、磋商、交流、听证、沟通等多种形式。民主协商已经成为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寻求共识、协调行为的一条重要途径,成为人类社会处理政治问题和社会矛盾的一种基本方法。

界别协商就是以界别为单位组织政协委员开展的各类协商建言、协调关系的履职活动。界别协商作为一种正在实践、探索中的民主协商形式,明确其内涵十分重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

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提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唯一由界别组成的政治机构。政协的界别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个党派、人民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在人民政协组织中的具体划分形式,也是政协会议的基本组织形式。政协界别不是一种固定的组织形态,它是政协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开展活动的基本单元。

政治协商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也是党和政府广纳民言、广集民智、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而界别协商是政协进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把某个或多个界别的委员作为协商主体参与政治协商的一种民主协商形式。从一些单位的实践来看,根据协商主体的不同,界别协商可分为界别内部的协商、界别之间的协商以及政协界别与党政部门之间的协商。

二、界别协商的特点和优势

界别协商是人民政协界别的智力优势和组织优势与协商民主的制度优势的结合点和交汇点,这些优势的叠加可以使界别协商在政治协商中发挥更独特的作用。

1.制度优势。界别协商是有其制度依据的。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2

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协商民主以平等对话、协商交流的方式去化解分歧、解决问题,既尊重大多数人的意见,又照顾少数人的意愿,成为选举民主的有益补充,在我国已经成为决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协商是政协委员政治参与的一种途径和手段,界别协商作为民主协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这种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扩大了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进一步拓展了人民民主的范围,为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当家作主权利提供了一种具体的平台和形式。

2.组织优势。中共十八大提出要“充分发挥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最显著的特色,是人民政协区别于我国其他政治组织的显著特征。它几乎涵盖了社会上各阶层的人和组织,不受地域和人口比例的限制,充分体现了“大团结、大联合”的方针和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性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巨大的包容性。政协的每个界别,都广泛联系和代表着各自界别的群众,代言本界别的利益,以界别的形式把群众中分散的、个别的意见和呼声汇成系统的意见,提出共同的意志和主张。人民政协的界别设置,为社会各界充分表达其利益,就重大政治问题进行协商提供了组织保障。政协委员不仅来自界别,也常常以界别为单位开展活动,界别是委员履职的重要载体和平台。这也使得界别协商在积极反映所联系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协调各方关系上具有重要而有效的渠道作用。

3.智力优势。人民政协人才荟萃、智力密集,汇集了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各界别中的委员一般都是在某一领域中拥有较大影响力、较高专业素养和道德修养,具有一定参政能力并能代表本界别大多数群众利益的代表人士。而一些由社会分工和职业形成的界别,如文艺界、经济界、科技界、农林界、教育界、体育界等,其委员更是熟悉本专业领域情况的专家,因此观察问题比较准、分析问题比较深、协商建言的针对性也比较强。这使得界别协商在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时,拥有强大的智力优势和专业优势,特别是能对一些事关长远的根本性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提出重要的意见建议。

界别是政协最显著的特色,政协有着界别的天然禀赋和界别协商的独特优势,界别协商是政协智力优势、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的结合点、交汇点,理应成为政协推进协商民主的立足点。应着力突出界别特色,组织带有界别特点的履职协商活动,全面提升政协的履职水平。

一、认识到位,有力营造界别协商的氛围

在党政领导层面,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应从本地大局出发,将界别协商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相关议事规则,纳入党政职能部门有关工作规则,明确开展界别协商的内容,积极支持、主动参与界别协商,敢于、勤于和善于通过界别协商,倾听界别声音,重视界别协商成果的运用,切实汇聚各方智慧和力量,以促进科学决策。党政职能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政协及界别的沟通联系,建立制度化联系,开展经常性协商,为界别协商活动提供更宽广的空间、更便利的条件。

在政协组织层面,应注重加强界别建设,适时调整界别设置和委员构成,把新的社会阶层吸纳进来,增强界别的代表性。注重发挥政协专委会和机关协调、组织和服务功能,有的放矢组织引导开展界别活动,强化界别协商的基础性作用。新一届常州市政协每年都组织一次“委员界别月”活动,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界别加强调查研究,以便把委员个体智慧提升为集体智慧,进一步提高提案的质量。在今年初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经济、民进等6个界别联合提出《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推进“三改”工程步伐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建议》的“一号提案”,建言推进危旧房、城中村、低洼地改造工作,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此提案引起了各方面高度关注,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先后作出批示,市政府还将政协“一号提案”作为今年办理工作的重中之重。7月初,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常州市市区三改工作实施意见》,吸纳了界别委员的意见建议。

在政协委员层面,要增强委员由界别推荐、代表界别群众的意识,切实解决好“不能代表”、“不会代表”、“不敢代表”问题,从而把界别的潜在优势转化为界别协商的现实优势。去年换届后,常州市政协以界别及委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相继建立了8个“委员之家”,鼓励委员利用“委员之家”平台,加强与所代表的界别群众的沟通联系,力争形成常态化、长效性的工作机制。还与辖市区 4

政协联合互动,在乡镇、街道建立“委员工作室”,在社区及相关场所建立“社情民意工作室”,探索建立“界别+社区”的界别活动模式,也取得了较好效果。

二、规范到位,有序探索界别协商的方法

要有顶层设计。今年来,常州市政协围绕推进地方政协协商民主工作进行了广泛深入调研。调研中,不少辖市区政协主席、政协委员、专家学者都谈到,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崭新内容,一方面需要地方基层政协的探索实践,但更需要有顶层设计,需要对界别协商与政治协商及其他民主协商方式的概念、内容、形式和方法作出统一规定。特别是应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关的意见或制度,尽快推动政协章程的修订完善工作,用以指导地方的实践活动。

要有制度保障。各地党委和政协可根据上级规定,提出本地的具体实施意见,重点要明确的是:界别协商的主体是哪些、界别协商有哪些形式、经过哪些程序,哪些内容可以纳入界别协商,用制度的刚性来确定界别协商基本模式和方式,实现协商从随机到常规、从政策性到制度性、从“可以协商”到“应当协商”的跨越。我们建议,围绕政协的协商民主工作可在省及地市级层面形成规范性的制度文件,先试点再全面实施推进。

要有健全体系。界别协商与政协其他形式的协商工作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既需要有统一的规范以体现“共性”,又需要有符合自身特点来突出“个性”,就是要在制度建设中注重其系统性。从当前实践来看,可采用“1+X”模式,来推进界别协商制度化建设。“1”即由各级党委推出政协界别协商工作制度或办法,“X”即由党委或政协推出政协主席、副主席联系界别,政协常委联系界别委员、专委会联系界别、界别对口联系党政部门、界别小组召集人等若干具体制度,形成全方位的、多层次的制度体系。

三、把握到位,有效提升界别协商的水平

要突出计划性。界别协商是政协履职工作的重要内容,应与其他协商民主工作统筹谋划、计划实施、各有侧重。在年初确定全年工作要点时,在全面把握党政工作中心和重点决策部署的基础上,精选优选界别协商议题,并纳入政协全年

重点协商计划,明确界别协商的各项具体安排,积极有效地组织实施界别协商活动。

要注重开放性。界别协商应尽可能坚持公开化,做到协商议题公开、协商过程公开、协商结果公开、党委政府采纳情况公开,还可以吸收部分界别群众代表参与协商。根据不同的议题确定不同的形式和方法,运用座谈协商会、工作交流会、政情通报会、专题咨询会等多种形式,使得界别协商主体多方参与,各方意见建议能够充分表达,实现交融交锋,达成共识,扩大政协界别工作的影响。

要体现实效性。开展界别协商,可以有效汇聚各界别的智力资源,有利于形成一些重大的决策参考意见,特别是行业性、领域性的决策参考意见。在协商履职中,应注意把界别协商与政协其他形式的履职活动衔接起来,增强履职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今年,常州市政协着力围绕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古镇老街古村落保护利用等重点议题开展调研协商,多次组织相关界别针对议题的特定内容进行协商建言,提出了许多有思想深度、可操作实践的建设性建议,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评价,促进了相关重点工作。

第二篇:发挥妇联政协界别作用

发挥妇联优势 履行界别职能

安陆市妇联

妇联组织作为党领导下的妇女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大力支持妇联界别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开展工作,既是妇联作为政协参加单位支持政协工作的基本点,也是拓宽妇女源头维权渠道,提升妇女参政议政水平,推动妇女事业发展的切入点。妇联组织如何发挥好自身在政协工作中的作用,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沟通联系,推动女委员履行参政议政职能。 一方面要加强与女委员的交流沟通,通过定期给委员寄发妇联工作简报、妇女工作刊物等资料,邀请委员列席妇女代表大会、执委会等相关会议,帮助委员了解妇女群众的基本情况,及时掌握妇女群众的利益诉求,熟悉妇女工作政策、思路,使委员们能真实地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提高界别的建言水平。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向委员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强化委员们荣誉与责任对等的意识,自觉地加强与所在行业妇女群众的联系,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妇女代言人。另一方面要注重女性人才的培养和储备。既要通过深入实施“女性素质工程”和“女性人才工程”,引导她们提高从政素质,从真正的意义上而不是在形式上推动女性参政议政整体水平的提高,又要重视发现和培养素质较高、德才兼备的女性人才,加强对人才的宣传。尤其要加强选举中的组织宣传工作,提高其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和在群众中的影响力,为她们跨入女委员的行列创造积极条件。

二、创新活动载体,拓宽女委员参政议政的视野。 妇联组织要按照市委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主动为妇女界政协委员开展活动创造条件。要着力为委员们搭建平台、提供载体,鼓励和支持她们积极建言献策,使妇女界的政协工作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推动妇女儿童事业科学发展。妇联组织要有计划、有目的、有要求地开展活动,利用“三八”等节日,组织女委员、女企业家、女致富能手、女干部之间的交流、联谊活动,不断加强她们之间的横向联系,并了解她们的履职情况以促进妇女参政议政。在开展“巾帼建功”“双学双比”“岗村结对” “净化家园文明行动”等妇联特色活动中充分发挥女委员、女能手、女劳模的示范带头作用。组织政协女委员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现状,通过走访慰问,增进与民众的情感交流,增强政协工作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发挥政协女委员、女企业家的人脉优势,召开妇女创业动员会,加大农村妇女劳动力培训转移力度。充分发挥女委员在妇女权益维护、关爱弱势群体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女委员关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推动委员在扶助“春蕾女童”、关爱“单亲特困母亲”、 关心贫困儿童、留守儿童等实事项目中彰显爱心,为他们撑起一片爱的天空。利用委员的影响力,在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妇女发展规划中,以提高妇女地位为宗旨,以优化维权环境为举措,注重源头维权,社会化维权和实事维权,扎实推进妇女维权各项法律的贯彻落实。

三、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女委员参政议政的素质。 一方面,要重视培训工作。妇联组织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女委员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与业务知识,增强女委员的履职意识,提高她们的履职能力。此外,还要鼓励女委员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掌握经济、科技、文化、法律等与履职相关的各种知识,拓宽知识面。另一方面,帮助妇女界委员更多更好地了解和认识形势,为其履职提供依据。通过订阅报刊、编发材料等形式,帮助妇女界委员提高对人民政协的光荣历史、重要地位和独特作用的认识,增强做好政协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帮助委员熟悉和掌握政策,加深对委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履行政协职能的方式、方法和途径的了解,正确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参加政协活动的关系,认真履行好“一岗双责”。在政协活动中,及时把握工作形势和重点,积极反映妇女群众的建议与呼声,努力提出提案、提好提案

四、加大宣传力度,优化女委员参政议政的环境。 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群众基础广泛的优势,加大对妇女参政工作的宣传力度,优化妇女参政的社会环境。要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宣传妇女参政的重要意义,宣传先进性别文化,宣传妇女发展纲要,宣传女性先进事迹和典型,真正形成全社会对妇女参政工作的共识,形成有利于妇女参政的良好社会环境。同时,还要坚持不懈地宣传政治协商制度。采取各种形式,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宣传政协工作和女委员行权履职的事迹等。通过这些措施,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女委员,支持她们依法行权履职的良好风尚。

第三篇:合同诈骗罪的界别认定

内容摘要 合同诈骗罪是新《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而且被立法者归入扰乱市场秩序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类罪中极重要的一个罪名,因为市场秩序的基础与根基就是合同行为的公平、诚实、信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合同诈骗,什么是合同民事欺诈,什么是合同纠纷等等往往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本文通过比较的手法,详细阐述了与合同诈骗罪容易相混淆的一些违法行为的区别认定。首先对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进行了比较阐述,详细区分了二者在主观意图和目的上的不同,二者欺诈的内容及手段的不同,二者所欺诈财务数额的不同以及二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的不同;然后阐述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之间的区别,区分了二者在理论上的界限和实际中的不同;其次阐述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冒充国家机关工

一、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 合同欺诈行为以其性质上来划分有两种情况:即具有非罪性质的合同民事欺诈与具有刑事犯罪性质的合同诈骗。二者在特征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又交织在一起,极易将二者相混淆,因此将二者加以区分界定,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新的统一合同法中,并没有合同欺诈概念的规定或阐释,但是,一般认为,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律性质上的区别:合同刑事诈骗属刑法调整范畴,而合同民事欺诈属民法调整范畴。一般地,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达到较大的,是刑事诈骗,数额未达到较大的,是民事欺诈。当然,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应从以下四方面考察: (一)二者的主观意图或目的不同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主要是欺骗他人为错误意思表示并与之订立合同,欺诈人再通过履行所签订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合同,实现其非法获取对方一定经济利益的目的。因此,欺诈人在为欺诈行为之时,其本身有履行所签虚假合同的意思,而合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虽然也有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合同之目的,但这不是欺诈人真正目的,其真正目的是以所签“虚假合同”为掩护;或者以此合同的所谓合法形式骗取对方的信任,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可知,合同刑事诈骗人对其与他人签订的“虚假合同”毫无履行之意,而且也根本不准备履行,只是利用此合同实现诈骗他人财钱的目的。[!--empirenews.page--] (二)二者欺诈的内容及手段不同合同民事欺诈的内容,一般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者对合同标的质量等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等,并且手段比较简单而且传统,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而合同刑事诈骗的内容,除此之外,还有精心设计的前后矛盾条款,或者是不易识别的模糊条款,特别在合同条款的拟定上显得十分认真与仔细,以表现出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并以此诱人上钩。在手段方面,合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往往不是一个人,而是两个或多人的合伙欺诈,其手段也是多种多样,五花八门,比传统的欺诈手法更难识别。 (三)二者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人所获得的不法利益,仅限于所履行的“已签合同”的范围,其数额也不过是以劣充优或有瑕疵标的物与正品标的物之间的价格差额,且数额一般较小,而合同刑事诈骗行为人以所订合同为掩护,所骗取的非法财物之数额(如预付款、定金、质保金等) 少则数万元,多则几十万元或上百万元,甚至还有上千万、上亿的。 (四)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民事欺诈之法律后果,如当事人之间无争议,可以有效。如双方产生纠纷,可允许被欺诈人行使追认权使之有效或行使撤销权而使其无效。其后果只引起民事责任。而合同刑事诈骗的法律后果,因欺诈人的行为本身,既符合民事欺诈的特征及构成要件,同时又触犯了刑律,因此欺诈人要负双重法律责任,即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合同刑事诈骗有未遂的法律后果时,其行为人应负未遂的法律责任,而合同民事欺诈则不发生未遂的法律后果2。

二、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别认定 新的统一合同法中没有合同纠纷的概念规定,但是,一般认为:合同纠纷,指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各自合同权利的过程中,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或另一方对合同权利的实现有异议,从而使双方间的合同关系处于矛盾化、紧张化或激烈化的一种不正常状态。合同纠纷是一种因违反合同或对合同有异议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源一般是当事人有重大误解或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 划清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对于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与及时、正确并有力地打击诈骗犯罪活动,有重要意义。 (一)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界限的理论标准 关于划清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界限的标准问题,一直是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在这个难题上惟一可以依据的是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答(试行)》(以下简称《解答》)。该《解答》对划清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界限的标准上主要有以下几点规定: 第一,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虽经过努力,但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同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按诈骗罪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经过对方索取,已将所骗财物归还的,可以在量刑上从宽。[!--empirenews.page--] 第三,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用夸大履行能力的方法,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为履行合同作了积极的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按照《解答》的上述规定,是把履行合同的能力作为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标准,其主要是:(1)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欺骗对方的以合同诈骗罪论处;(2)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为了签约获利,夸大自己的履约能力,最后未能完全履约的,以合同纠纷处理。但在实践中对这两者往往很难划清,如以“一定货源作诈骗的诱饵”与“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如何划清;有的无货源(即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但签订合同后,积极寻找货源,设法履行合同,是否构成诈骗? 本人认为,仅以“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这一客观标准来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是不全面的,因为不考虑欺骗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属纯客观主义,与我国刑法上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认定标准相违背,易产生不正确的客观归罪结果。因此,划清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界限的标准,应是主观意愿与客观能力相结合并相统一的标准。 合同纠纷[1][2][3]下一页 (包括有效的与无效的合同纠纷),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已确定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产生的。但从主观上看,当事人有履行合同的愿望,不想无偿占有他人财物,而是希望通过实际履行合同而获得利益,因而在客观上表现为当事人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并通过其实际履行能力履行合同义务。而合同诈骗则不同,它是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也就是说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只想利用合同这种形式骗取对方的信任,以达到无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以在客观上,诈骗人不会积极履行合同,即使诈骗人有某种履行合同的表现,其目的也是以做做样子的假象骗取对方的信任,最终还是要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因此,合同诈骗所产生的纠纷与真正合同的纠纷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二者虽然都被合同纠纷的外衣所掩盖,但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主观故意的目的与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及积极行为,则是两种行为的本质区别,同时也是划清二者界限的标准3。 (二)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限的实践标准 上文中论述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与理论标准,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四点: 1.看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指合同的当事人有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与一方或数方签订大大超过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那么行为人签订合同的主观目的往往是为了骗取对方财物。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般都具有履约能力,即使在履约能力上有某种程度的欺诈,也是以具有大部分履约能力为前提条件的,只是对其履约能力有一些夸张而已。 判断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不能仅看签约时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客观实际条件。有时行为人在签约时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条件,但在合同履行期内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和经营收入,或者第三者提供帮助,能找到确实可靠的货源或资源,同样应认为具有履约能力。但是,这些因素必须是确实可靠的,而不是一种动摇不定的虚假的可能性。让我们看一个骗取预付款的合同诈骗罪案例:被告人韩某1984年12月底,受开发总公司经理王某的委托,为该公司办理业务,被告人韩某明知该公司根本没有钢材却对某市企业公司业务员张某谎称可以为其提供钢材,并与张签订了1份200吨钢筋的供货合同,骗取该企业公司预付货款人民币20万元,从中提出现金1.5万元,据为已有4。这个案例中的谎称许诺就是一种动摇不定的虚假的可能性。[!--empirenews.page--] 2.看行为人有无履约行为。合同双方都是通过履行各自的义务,去行使各自的权利,以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如果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只想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获得某种利益,那么这种利益的获得就是不正当的。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后,他的精力就用在怎么样把合同定金、预付款或合同标的物骗到手,一般不去为履行合同作努力,即使有一些履行合同的行为,也不过是为了掩人耳目,决不是诚心诚意地按合同规定完全彻底地履行合同,履行一小部分合同的目的是为骗更大的钱财作掩护。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一般都是积极认真地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即使在签订合同时有某种程度的夸大其履约能力的欺诈行为,但在合同签订后,往往是想方设法,尽各种努力去履行所签合同。即使作了种种努力仍不能履行合同,这也不是行为人的本意,行为人是想通过履行合同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决不是想非法占有对方财物。 3.看签约后财物的流向。一般来说,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一旦依照合同的约定取得标的物,或者对方给付的预付款、定金之后,当事人都会把它们投入正常的经营活动之中,为在合同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作努力。而对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来说,他们把签订合同看做是骗取财物的一种手段,他们签订合同的着眼点就在于骗取对方的货款、货物或者定金和预付款。因此,一旦他们取得对方的款物,就会将它们用于非正常途径,根本不会把这些款物用于履约行为中去。犯罪分子往往把骗到手的款物挪作他用,或者供个人大肆挥霍,甚至用于拆东墙补西墙的连环诈骗当中。有些行为人虽然也把款物的一部分花在履约行为中,却将大部分的财物挪作它用,其目的还是为了敷衍对方,以掩盖其骗取财物的真正目的。 4.看行为人事后是否真正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的事后态度,也是区分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诈骗故意的重要标志。一般来说,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因自己的过错而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一般不推卸责任,会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来减少对方的经济损失,或适当赔偿对方的损失。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人,则不管其行为给对方造成了多大的损失,决不会主动积极地采取措施来弥补,而是编造各种借口搪塞,或者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敷衍了事,或者干脆携款潜逃5。 本人认为,区分“先小后大”的合同诈骗与有部分履约能力的合同纠纷,关键要看部分履约后的后续履约行为、财物流向以及事后态度。“先小后大’’的合同诈骗履行了小额合同后,再无后续履约行为,而有部分履约能力的合同纠纷虽事前夸大了履约能力,但履行了小额合同后,想方设法找货源找资金履行整个合同;“先小后大”的合同诈骗在大额财物一旦到手即将它挪作它用或大肆挥霍,而有部分履约能力的合同纠纷在大额财物得到后,积极将之用于履行整个合同,以赚取商业上的合理差价:“先小后大”的合同诈骗在被对方当事人发觉或起诉后,百般推卸责任,甚至携款潜逃,而有部分履约能力的合同纠纷一般能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或退赔对方财物。[!--empirenews.page--] 此外,本人认为:只要案件已被法院受理,且确成立为合同诈骗罪,在受理到宣判期间,无论当事人双方应如何愿意私了或犯罪人有补救退赔行为,都应判决为合同诈骗罪,但可以从轻处罚。

三、合同诈骗罪与其他罪的区别 (一)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都属于诈骗罪的范畴,从新旧刑法的规定对比看,一般诈骗罪的规定就是原来的诈骗罪的规定,只是为了便于区别其他特别形式的诈骗犯罪,才将原诈骗罪称之为一般诈骗罪。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诈骗罪从属于一般诈骗罪。两罪有许多相似之处,如行为人都以骗取对方财物为目的,客观方面都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等。尽管如此,两罪毕竟属于不同性质的犯罪,具有以下明显区别:1.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一般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侵犯的只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而在犯罪的归类上属于侵犯财产犯罪。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而且更主要的是侵犯了国家的合同监管制度,是性质相对更为严重的一种犯罪,因而在犯罪归类上划入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依据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必须与合同有关,即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而一般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则没有这种特殊限制,无论是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在什么事情上,行为人只要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骗取了对方财物,即可构成本罪。3.犯罪主体不同。一般诈骗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而合同诈骗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在实践中多数表现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4.认定两罪的数额标准不同。一般来讲,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的标准要高于一般诈骗罪6。 (二)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上一页[1][2][3]下一页 ,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的欺诈性犯罪,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1.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尽管两者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且都包括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但侧重点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合同监管制度;而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则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2.两者发生的场合不同。合同诈骗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而贷款诈骗罪发生在行为人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过程中。3.两者侵害的直接对象有所不同。合同诈骗罪直接侵害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贷款;而贷款诈骗罪侵害的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在法条的规定内容中有包容交叉之处,即法条竞合的现象。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由于贷款合同相对于一般合同是特殊合同,所以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诈骗罪,相对于合同诈骗罪是“特别法”,二者法条竞合时,优先适用贷款诈骗罪。如:以钱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为了骗得一笔巨款逃往国外,伪造一个担保合同,以某市经济开发区股份有限发展公司的名义,向某合作发展银行申清贷款。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审查不严,同意了钱某获得20万元巨额贷款后即逃往国外。在这个案例中,以钱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其行为既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又是用欺骗手段骗取了银行贷款,因而同时触犯了刑法有关一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规定,产生了法条竞合现象。对钱某等人的行为,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empirenews.page--] (三)合同诈骗罪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骗罪在基本犯罪行为方面都是用欺诈方法,但是两种犯罪在以下几个方面却有本质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信誉。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对象只限于公私财物;后者侵犯的对象除了公私财物之外,还包括荣誉、地位、职务、爱情等等。3.主观目的不同。前者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后者以谋取某种非法利益为目的。4.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采取合同欺骗方法,将公私财物骗归已有;后者是采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方法进行诈骗。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别人签合同以骗取他人财物的,其行为既触犯了合同诈骗罪,又触犯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在这种情况下,冒充行为是手段行为,签约行为是一种中间阶段的目的行为,二者具有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按照通说的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按合同诈骗罪从重处理。 (四)合同诈骗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有密切的关系。实际犯罪中常常交织牵连,但两罪的区别是明显的:1.两罪的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监管制度和公私财产权,而后者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2.两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取隐瞒事实、虚构真相的欺骗行为,而后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3.两罪的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后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两罪的犯罪目的不同,前者的犯罪目的是为了利用合同诈骗财物,后者的犯罪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得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以利其他 犯罪(不一定是为了诈骗财物)。在司法实践中,常有行为人为了实现诈骗财物的目的而采取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手段来进行犯罪的情况,这属于刑法理论上所说的牵连犯。本人认为:当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行为已经完成,但合同诈骗行为尚处于准备阶段或者刚开始实施即被发觉,合同诈骗罪的性质和危害尚未充分地显示出来,合同诈骗犯罪的证据还不够充分时,对于此种情况,按照既遂行为吸收未遂行为的原则,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较为合适;如果行为人的合同诈骗行为已经终了,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骗到财物或者没有骗到主观上所希望骗取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就应当适用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以合同诈骗罪的未遂论处。[!--empirenews.page--]

四、合同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若完全具备了某一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为犯罪既遂;若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该犯罪的行为状态,为犯罪未遂7。合同诈骗罪也存在未遂的犯罪形态。因为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在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过程中,必定要经过起意、准备、实施、完成的过程。意外情况的发生、对方当事人的“警醒”等各种原因,均可导致犯罪分子所预期的结果难以得逞,这些未完成的犯罪形态就是犯罪未遂。 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不仅要实施客观要件规定的行为,而且必须产生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基于合同诈骗犯罪属于结果犯,它的犯罪既遂与未遂应以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与否作为区分标志。合同诈骗“未得逞”,是指犯罪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诱骗对方签订、履行合同后,尚未能实际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我们主张,“是否实际获得对方当事人财物” 是区分合同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根本标志。这是因为:只有行为人实际获得对方当事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才能说明行为人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已经达到,其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具备了合同诈骗罪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产生的危害后果足以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既遂;若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能将对方当事人财物实际获得,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即将达到而没能达到,则为犯罪未遂。比如合同的履行是通过银行转账的结算方式进行时,犯罪分子只有从银行取出了贷款,犯罪才告既遂,否则只能是未遂(但犯罪分子已能自由控制转账或能以支票、汇票、信用卡消费的,应是既遂)。犯罪分子在先行占有他人财物的情况下进行诈骗,诈骗行为实施终了,并且造成了被骗人错误认识的,应是犯罪既遂,如果虽然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未造成被骗人错误认识的,当属犯罪既遂。 综上所述,尽管与合同诈骗罪容易混淆的违法行为很多,但它们之间仍有明显的区别。在以后的实践中,我们首先应当从本质上去区分,把违法和犯罪区分开来,其次再从基本特征上去比较,分析行为人签定合同的目的、手段、欺骗程度、履约态度、处置财物的方式等。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实践中的案件是各不相同的,我们的法学理论也是不断发展的,我们不能用死的理论来作为评判分析案件的永恒依据,我们必须不断发展我们的法学理论,进一步分析与合同诈骗罪易混淆的违法行为之间的相似相异之处,为司法活动提供更加准确的评判标准,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参考文献:1 赵秉志 新刑法教程(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524页。2 马忠勤 履行合同中的法律问题(M) 中国检察出版社 第275-276页。3 王作富 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245-246页。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例大全(M) 沈阳出版社1991年版 第495页。5 现代法学(M) 1997年第5期。6 张介玉 新刑法与市场犯罪(M) 西苑出版社1998年版 第117页。[!--empirenews.page--]7 高明暄 刑法学原理(M)(第二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311页。

第四篇:加强政协界别建设 提升履职整体水平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要根据界别的特点和要求开展活动,充分调动各界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认真探索发挥界别作用的方法和途径”。这既是对人民政协自身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充分发挥界别作用,提高政协履行职能的整体水平提出的新要求。回顾近年来我市的政协工作,我认为切实加强人民政协的界别建设,应着重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一、夯实基础,突出素质建设。加强政协界别建设,首先要提高委员的自身素质。换届四年来,我们在委员素质建设方面,突出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强化学习理念。通过印发《学习参考资料》和赠阅政协报刊等方式,组织和推动委员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关于治国理政特别是有关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学习政协章程,把握政协方向,提高理论素养,增强参政议政、服务大局的能力。二是创造知情条件。通过寄送《政协全年工作要点》、印发政协会刊和结合委组活动的开展,通报政协主要活动安排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相关市情,积极营造知情问政的环境,为委员多知情、知实情、多出招、出实招创造条件。三是激活参政意识。通过建立委员联系制度,以及在政协会刊、网站开设“委员风采”、“委组活动”、“提案之窗”等栏目,不断强化委员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珍惜委员的地位和荣誉,牢记委员的义务和责任,积极对本界别所涉及的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挖掘以各个界别为单位、以自身优势为依托履行参政议政职能的潜能。

二、搭建平台,拓展活动空间。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活动平台,是界别特色作用得以发挥的基础,也是界别活动的生命力所在。搭建活动平台,一靠组织,二靠载体,三靠服务。我们的做法主要是七个方面:一是以界别设置委员活动组,结合本界别实际,从党政领导需要的、群众关心的、自身力所能及的课题入手,制定出界别活动制度和工作计划;二是在拟定市政协工作要点时,统筹考虑如何发挥界别的作用,充分利用调研、座谈、视察、建议、反映社情民意等多种活动形式,尽可能扩大界别和委员的参与面,使不同界别的优势充分展示,使各个界别的委员有事可做,有劲可使;三是主席会议定期讨论界别活动组工作,安排界别活动组组长列席市政协常委会议,直接参与和感受政协常委会与市委、市政府专题民主协商的过程,并以界别名义提出建议和意见;四是组织界别活动组共同参与或独立承担相关专题调研活动;五是以界别组织委员开展“走门串户,联系群众”活动,深入农村、社区、企业、家庭走访联系,搜集和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提案;六是密切与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为委员参加政协活动和在基层发挥作用提供方便和保障;七是强化政协机关为界别开展活动的服务意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三、依托优势,增强议政效能。界别的优势,最显著的就在于委员来自基层,来自不同党派、不同阶层、不同行业,构成并充分体现着政协组织的广泛代表性、包容性和位置超脱、渠道畅通、联系广泛的优势;界别的特殊作用,最突出的就是肩负和发挥着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联系各界别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增进各方面的大团结、大联合,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和谐环境。鼓励、引导各个界别的委员依托自身优势履行职能,我们坚持做到“三有”:一是对各个界别的活动内容有不同的要求。比如,我们要求中共界委员争当好公仆,创建好环境;要求经济界委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为地方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发挥才智;要求农林界委员心系“三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积极履行委员职责;要求宗教界委员爱国爱教,除恶反邪,带头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等等。二是对委员立足岗位发挥作用有量化的工作要求。多年来,我们一直重视抓好“三个一”活动,即要求每一名委员立足本行本业,利用自身条件,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全年至少参加一次政协组织的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提出一件有质量的提案,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以“有责有为”的自身价值体现“合格称职”的委员称号。三是对界别活动组和委员履职情况有必要的考评。主要通过开展“先进活动组”、“优秀委员”、“优秀提案”、“优秀社情民意信息”、“优秀调研报告”等创争、评选和表彰活动,不断激发委员履行职能的意识和热情,不断增强界别活动组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不断提升政协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四、建立制度,规范履职程序。重视制度建设,不仅是政协组织自身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界别活动形成规范化、程序化,从而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的有力保障。一是相关活动制度。换届以来,围绕界别和委员作用的发挥,先后制定了《关于发挥政协界别作用的意见》、《进一步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的意见》、《委员活动组简则》、《委员视察简则》等规章规则,使得各个界别开展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序运行。二是分工联系制度。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界别活动组分别委托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进行组织;其他界别活动组分别由本会办公室和各专委会负责联系;主席、副主席按照分工及时了解相关界别的活动情况,指导和推动界别正常开展活动。三是总结交流制度。坚持每年召开一次界别专题会议,总结交流活动情况和工作经验;利用政协会刊,介绍宣传相关界别活动组参政议政的做法和成果;适当开展界别间联动互动活动,形成互相学习、互相促进、互相推动的履职氛围。四是工作反馈制度。对于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组织承办单位上门答复;对于社情民意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个人;对于在协商、调研、视察、走访过程中发表的建议意见一经采纳及时作出通报。

第五篇:充分发挥界别作用不断提高政协工作水平

中宁县政协副主席

庞立忠

充分发挥政协界别作用,是对提高政协履职水平的新要求。只有以突出界别特点、特色为抓手,才能把发挥委员主体作用落到实处,才能不断提高政协履职水平。

一、进一步增强界别意识,发挥好委员主体作用。

突出委员主体作用,就是要在工作中使委员的界别意识更加增强,活动的界别特点更加突出,建议的界别特色更加鲜明。要通过界别的组织和安排,把本界别委员的积极性更好地调动起来;通过大会发言、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各种履行职能的方式,使全体委员更加广泛地参与到履职活动中来;通过界别这个联系社会各界的渠道,使民情、民智更加通畅地反映上来;通过界别这个连接各行各业的纽带,使委员的聪明才智和专业特长更加集中到各自所熟悉的领域和所关注的问题上来。通过对一些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用制度来规范和引导界别活动。只有这样,委员的界别意识才能增强,与界别群众的联系才能增多,界别履职活动才能增加,才能更加有效提高委员履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正确把握好界别与专委会和委员之间的关系。

一是要把握好界别与专委会之间的关系。专委会是以界别为基础组成的政协工作机构,界别活动一定要强化以专委会为依托的意识,当好专委会联系委员的桥梁和纽带,服从专

1 委会的指导和协调。界别活动是专委会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主要表现形式,专委会在安排工作时要充分考虑界别的特点,主动与界别联系沟通,了解和掌握界别活动的情况,提供帮助和服务,使专委会工作更加突出界别特色。二是要把握好界别与委员之间的关系。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是各界别协商产生的,委员的主体作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界别这个渠道发挥出来。

三、突出界别特点、特色,服从服务于党政中心工作。

一是要突出界别特点、发挥界别特色。界别是有特色的组织,开展界别活动要体现出不同的特色。每个界别的工作领域不同,专业不同,特点也不同。组织界别活动时,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最大限度地发挥不同界别的特色和优势。开展界别活动最核心的一点,就是要通过丰富多彩的形式,使每个界别的优势和作用都得到充分发挥,使政协组织的影响不断扩大,使政协委员的形象不断提升。二是要增进团结、发扬民主。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发挥界别作用,同样要突出和体现这两大主题。从本质上讲,政协开展界别活动的目的,就是要加强政协委员与本界别群众的联系,通过界别及时了解和反映社会各个阶层的基本情况,反映各界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政协的每个界别都是一根团结各界、协调关系的纽带,每个界别都是一条发扬民主、听取意见的渠道。因此,要进一步强化这根纽带,通过界别活动,

2 团结各方面的群众,化解各方面的矛盾,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要通过界别工作,听取不同群体的呼声,反映不同方面的意见。通过丰富多彩的主题实践活动,促进一批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解决。三是要服从服务于党政中心工作服务。服从服务于党政中心工作是政协履行职能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开展界别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在安排界别活动时,必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来组织和开展活动,尤其要注重选择一些具有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要问题,组织本界别的委员深入调研,积极参政议政,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同时,组织界别活动要与政协常委会的整体安排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在政协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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