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与管理

2022-08-24

第一篇:出口退税政策与管理

出口退(免)税政策祥解与操作实务

主要内容:

外销收入的确认

免抵退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般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会计核算

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

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会计核算

退关、退运货物相关账务处理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相关账务处理

外销收入的确认

出口货物常用的成交方式:

(1)FOB:是指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2)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

(3)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保险费用。

外销收入的确认

入帐时间及依据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均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

销售收入的入账金额一律以离岸价(FOB价)为基础,以离岸价以外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其发生的国外运输保险及佣金等费用支出,均应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入账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支付给外贸企业的代理费应作为出口产品销售费用处理,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支付国外费用(CIF价计销售)

1、海运费:

货物装运出口后,企业按实际支付的海运费(包括空运费、陆运费)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海运费是指运费单据上注明的海运费,不包括其他费用(如内陆运费、吊装费、口岸杂费等等),单据上注明的其他费用应作销售费用处理。

对以外币支付的海运费,应按支付当日的现汇卖出价折合人民币。

2.国外保险费:

企业按实际支付的保险费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以外币支付的与支付海运费的处理相同。

3.国外佣金:

佣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也是给中间商的一种报酬。生产企业出口付佣方式通常有明佣和暗佣两种。

明佣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所列应收货款的净额处理。 暗佣又称发票外佣金。出口方在收回全部货款后,再将佣金另行支付国外,支付佣金后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7外汇汇率的确定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登记有关账簿。

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内不得调整。

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时

收汇结算时

结汇时银行扣除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处理

8销售帐簿的设置(主营业务收入)

征税出口销售明细账

免抵退税出口销售明细账

免税出口销售明细账

注意:

1、一般采用多栏式账页记载外销收入有关情况

2、内外销必须分别记账

3、按不同征税率和退税率分账页分别核算出口销售收入

4、摘要栏内详细记载每笔出口销售和运保佣冲减的详细情况。

9免抵退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核算,主要涉及:

“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费)——未交增值税”

“应收补贴款”或“其他应收款”会计科目。

1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借方核算内容

进项税额

1、国内采购货物

2、企业接受投资、捐赠转入

3、企业接受应税劳务

4、企业进口货物

5、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

减免税款

已交税金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方核算内容

销项税额

1、 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2、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消费。

3、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或对外投资。

4、随同产品一同出售的包装物,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

5、销货退回

6、以物易物

出口退税

核算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退税额、免抵额

进项税额转出

1、购入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了损失

2、购入的货物改变用途

3、免税货物用等

转出多交增值税

企业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转出

14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核算内容

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 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 增值税)

上交税金: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一般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出口额离岸价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3、次月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的应退税额

4、次月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的免抵税额

5、收到出口销售货物款时

6、收到出口退税款时

例题1:

某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1月出口销售额(CIF价)130万美元,其中有40万美元未取得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预估运保费30万美元,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为823.53元,税额140万元人民币,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7.80。 (答案)

例题2

若该企业2007年2月出口销售额(FOB价)100万美元,其中当月出口有50万美元未拿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当月收到2006年12月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20万美元(FOB价),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为588.2353元,税额100万元人民币,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7.80。 (答案)

例题3

若该企业2007年3月出口销售额(FOB价)80万美元,其中当月出口有30万美元未拿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收到2007年1月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40万美元(FOB价),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为470.5882元,税额80万元人民币,收到2007年1月出口货物货款100万美元。收款当日汇率为7.7。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出口记账美元汇率为7.76。 (答)

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出口额离岸价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减去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3、次月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的应退税额

4、次月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的免抵税额

5、收到出口销售货物款项时

6、收到出口退税款时

例题4:

假设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9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l.本期外购货物5 000 000元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850 000元,上期留抵进项税额150 000元;

2.本期《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1 000 000元,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0 000元,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30 000元;

3.本期收到其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免抵退税通知书》一份,批准上期出口货物的应免抵税额100 000元,应退税额50 000元,应退税额于当月办理了退库;

4.本期内销货物销售额5 000 000元,自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金额4 000 000元(FOB价),

5.本期取得单证齐全退税资料出口额3 00 000元,均为进料加工贸易,并于10月10日前向退税机关申报。该企业内、外销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7%(非消费税应税货物),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13%。 (答)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

1、对外商提供的原辅材料入库时:

2、来料加工货物出口销售时

3、收回出口销售收入款项时

4、来料加工货物耗用进项税额的核算

5、剩余边角余料的处理

例题5:

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2006年6月经营情况如下:

1、一般贸易出口销售额离岸价50万美元(当期单证齐全),出口当月1日汇率8,来料加工加工费收入10万美元,内销产品销售收入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该产品增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2、上期留抵税额40万元,当期取得的电费(生产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为29.4118万元,税额为5万元,当期购进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为17.6471万元,税额为3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该企业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税额并作出相关账务处理 (答)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核算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规定的五种情况,须视同内销征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皮革、一次性木制品等)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出口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公式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核算

102号文

(三)、

(四)情况时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本年出口货物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1、将出口收入计提销项税额(一般贸易)

借:主营业务收入——免抵退出口收入(红字登账)

贷:主营业务收入——征税出口收入(或内销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按出口销售收入计算应纳税额(进料加工)

借:主营业务收入——免抵退出口收入(红字登账)

贷:主营业务收入——征税出口收入(或内销收入)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上交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二)上年出口货物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1、按照出口销售额离岸价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一般贸易)

借:以前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进料加工业务:

借:以前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按照出口销售额离岸价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损益调整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红字)

例题6:

某C 类出口企业在2005年7月份,因同年1月份100万元人民币的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已超过6个月未收齐收汇核销单,应按内销货物进行征税处理;该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其会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免抵退出口收入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征税出口收入85.4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 退关退运货物相关账务处理

(一)本出口货物在本发生退关退运时

1、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冲减当期出口销售收入(按出口时汇率)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2、根据退关退运货物调整已结转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红字)

(二)以前出口货物在本年发生退关退运时

1、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记入“以前损益调整”:

借:以前损益调整(红字登记在该账户贷方)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2、调整已结转的退关退运货物销售成本:

借:产成品或库存商品

贷:以前损益调整(红字登记在该账户借方)

3、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乘原出口退税率计算补交免抵退税款:

借:以前损益调整—出口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红字

借:银行存款(红字)(蓝字登记在该账户贷方)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业务相关账务处理

发出货物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产成品或库存商品

报关出口后:

借:应收帐款—某外贸企业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 贷:委托代销商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支付代理费

借:主营业务费用

贷:应收帐款—某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出口业务核算

主要内容:

1、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基本会计科目的设置

自营出口销售的相关账务处理

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相关账务处理

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相关账务处理

代理出口业务相关账务处理

2、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基本会计科目的设置:

“库存商品”明细账的设置:

库存商品—出口

库存商品—内销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设置:

1、每一品种出口货物单独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

2、内销货物单独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

自营出口销售的相关账务处理

自营出口会计科目设置:

“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

“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

“应收外汇款”或“应收帐款”

“发出商品”

自营出口会计核算:

1、按出口货物离岸价作销售收入处理

2、按购进货物价格乘征退税率之差

3、按购进货物价格乘退税率(出口相关单证已经齐全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1、商品托运出口

⑴出库待运时,

借:发出商品-××商品

贷:库存商品

⑵出口交单时,

借:应收帐款-客户名称

贷: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人民币(FOB价)

⑶结转销售进价,

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商品类别

贷:发出商品

⑷出口收汇时

借: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客户名称

2、支付国外费用

⑴国外运费(如采用CIF价)

借: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红字登记在该帐户贷方)

贷:银行存款

⑵国外保险费(如采用CIF价)

借: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红字登记在该帐户贷方)

贷:银行存款

⑶国外佣金

A.明佣。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所列货款的净额作“主营业务收入”

B.暗佣。

3、出口销售退回

⑴对已同意全部退回的商品,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 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 红字

或贷:应付帐款 (货款已收回)

同时冲销原销售进价,即作: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 红字登记该帐户借方

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补交应退税款。补交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⑵如退回调换商品,不论部分或全部,除应先按上述①作冲转销售成本分录外,在重新发货时,应按自营出口同样作销售收入及成本的帐务处理。

对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补交应退税款,会计分录同上。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更换的货物重新报关出口后,再按规定办理申报退税手续,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⑶如退回的出口货物转作内销处理

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补交应退税款,同时申请《出口转内销证明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补交应退的税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出口企业取得《出口转内销证明单》后,按有关金额计算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会计分录如下:

(1)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进项转出)(红字)

(2)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出口退税)(红字)

(3)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内销)(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进项转出)

例题7:

某公司2006年3月向美国M公司出口甲商品100吨,价格条件CIF纽约,每吨2,000美元信用证方式结算,增值税征税率17%,退税率13%;消费税税率10%。

1、上述商品每吨成本12,000元;交单日牌价1:8.00;结汇日牌价1:8.10;国外运费每吨30美元(1:8.10);保险费率0.8%;销货退回10吨;付国内费用5000元。

2、上述商品出口装运时,对方因故延期来船装运,致使我方多付保管费及利息,因而向对方提出索赔USD2000。当日牌价1:8.00

3、上述甲商品,有10吨质量低于合同要求,对方要求降价20%,计4000美元,我方同意并付款给对方,当日牌 价1:8.10。 (答)

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相关账务处理

一、进口原辅料件的核算

1、根据全套进口单据,作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进口-材料

贷:应付帐款-XX外商

2、实际支付货款根据银行单据,作会计分录:

借:应付帐款-XX外商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承兑手续费或电汇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3、因为进料复出口贸易海关实行减免进口关税及进口增值税制度,本处无须

核算税金。在进口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直接记入“经营费用”即可。

4、进口材料入库,凭仓储协议和入库单,作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进口

贷:材料采购-进口-材料

二、进口料件加工的核算

(一)委托加工方式

1、将进口料件无偿调拨给加工厂进行加工,应提供委托加工合同。

借:委托加工物资-XX加工厂

贷:原材料-进口

2、凭加工厂加工费发票结算加工费的核算:

借:委托加工物资-XX加工厂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进项)

贷:银行存款

3、加工出成品入库的核算:

借:库存商品- 出口

贷:委托加工物资

4、成品出口的核算

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

贷:库存商品-出口

借: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

5、加工成品复出口后申报退税的核算(加工费和原辅材料)

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进项税额转出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出口退税

(二)作价加工的方式

1、作价销售的核算:

进口料件作价销售后,凭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借:应收帐款——XX加工厂

贷:其他业务收入——进料作价销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增值税(销项)

2、结转成本的核算:

借:其他业务支出——进料作价销售

贷:原材料——进口

3、从加工厂收回成品,应取得入库单及加工厂的增值税发票,作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出口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增值税(进项)

贷:应收帐款——XX加工厂

4、成品出口的核算:

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

贷:库存商品——出口

借: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

5、申报作价方式收回产品出口退税的核算:

按出口货物成本价减去进料值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按出口货物成本价减去进料值乘以退税率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三)工艺损耗的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相关帐务处理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

1、发出材料时

(只核算数量)

2、办理出口托运时与自营出口一样。

3、实际出口时

借:应收帐款-客户名称(加工费金额)

贷:其他业务收入-来料加工

4、同时结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成本

发生加工费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付帐款-加工厂(加工费)(或贷:银行存款)

5、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客户名称

代理出口货物的会计核算

一、收到代管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客户-商品名称

贷: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出口——手续费)

二、代办出口托运

借:发出商品-商品名称

贷:受托代销商品-客户-商品名称

三、代办出口交单

借:应收帐款-有证出口-客户(美元人民币)

贷:其他业务收入-代理出口(收入)-商品名称

同时,结转代理出口进价(出口额——手续费)

借:其他业务收入-代理出口(成本)

-商品名称

贷:发出商品-商品名称

四、出口收汇

借:银行存款

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银行费用)

贷:应收帐款-客户

五、代付国外费用

借: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代付国外费用)

贷:银行存款

六、代付国内费用

代理出口的国内各项直接费用,应凭有关单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代付国内费用)

贷:银行存款

七、结算代理货款

代理出口业务在收妥货物结汇入帐、结算国内外各项费用及应收手续费后,应即按代销合同的规定向委托方结算代理货款,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

贷:银行存款

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主要内容:

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关时的会计处理

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出口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退回消费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红字登记在该帐户贷方)

外贸公司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出口应税消费品发生退关时的会计处理

出口应税消费品在计算消费税退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红字登记在该帐户贷方)

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税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应税消费品因质量问题发生退关时,应补缴已退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例题8

2006年2月某外贸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从某日用化妆品公司购进出口用彩妆品2000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进项税额为34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当月该批商品已全部出口,售价为每箱200美元(当日汇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申请退税的单证齐全。该彩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增值税退税率为5%。要求计算应退增值税和消费税并编制会计分录(单位:元)。 (答)

习题:

某棉纺织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棉纱、棉坯布和印染布,2004年2月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棉坯布不含税价850000元,销售印染布给小规模纳税人含税销售额46000元。出售试生产的毛巾被600条,出厂价每条95元,含税销售额57000元,未收到货款 。

(2)从某棉麻公司购进棉花不含税价420000元,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546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

(3)来料加工出口业务加工费收入40万美元一般贸易出口销售收入额10万美元,(汇率100美元=820元人民币,单证齐全)。

(4)职工食堂购进一台大冰柜,价款28000元,取得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4760元,未付货款 。

(5)从某农场收购棉花108000元,开具普通发票,以现金支付 。

(6)外购染料不含税价26500元,专用发票注明税额4505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

(7)外购修理用备件价款6000元,取得普通发票,以现金支付 。

(8)购进煤炭不含税价8200元,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1066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

(9)支付生产用电费不含税价19882.35元,发票注明进项税额338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

(10)本月发生非常损失,损失印染布成品2000米,实际成本价每米3.2元,外购项目占成本的比例为50%。

(11)春节前,将本厂试生产的毛巾被发给职工280条,成本价每条60元。

(12)该厂按旬计税,上期留抵税额154600元,本月已交税额48714元。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税额;(征税率17%;退税率11%)

(2)根据题中给出资料的先后顺序作相关的帐务处理。

一、销项税额:

1、棉坯布:850000×17%=144500

2、印染布:46000÷1.17×17%=39316.24×17%=6683.76

3、毛巾被:

(57000+95×280)÷1.17×17% =71452.99×17%=12147.01

合计:163330.77元

二、进项税额

1、本期进项发生额:

(1) 17%税率进项税额为: 4505+3380=7885元

(2) 13%税率进项税额为: 54600+1066=55666 108000×13%=14040

合计:69706元

合计:77591元

2、进项税额转出

免税货物用=(1066+3380)×3280000/ (3280000+820000+22735.04+938034.19)=2281.55

非常损失:2000×3.2×50%×17%=544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00×8.2×6%=49200

进项转出合计:

2281.55+544+49200=52025.55元

三、应抵扣税额合计:77591——52025.55+154600=180165.45元

四、实际抵扣税额:163330.77元

五、应纳税额:163330.77——180165.45=——16834.68元

六、免抵退税额=100000×8.2×15%=123000

应退税额=16834.68元

免抵税额=106165.32元

相关帐务处理:

(1)借:应收帐款 1097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38034.1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159465.81 (2)借:原材料 4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54600

贷:银行存款 474600 相关帐务处理:

(1)借:应收帐款 1097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38034.1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159465.81 (2)借:原材料 4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54600

贷:银行存款 474600 (3)借:应收帐款 41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280000

主营业务收入 820000 (4)借:固定资产 32760

贷:应付帐款 32760 (5)借:原材料 9396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14040

贷:现金 108000 (6)借:原材料 26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4505

贷:银行存款 31005 (7)借:低值易耗品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8)借:制造费用 8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1066

贷:银行存款 9266 (9)借:制造费用 19882.3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3380

贷:银行存款 23262.35 (10)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6944

贷:产成品 6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544 (11)借:应付福利费 20664.96

贷:产成品 168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3864.96 (12)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48714

贷:银行存款 48714 借:主营业务成本 49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49200 借:其他应收款 16834.68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6834.68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 品的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06165.32 借:其他业务支出 2281.5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2281.55

106165.32

第二篇: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结合

2007-08-24 12:41:04| 来源:新华网 | 作者:

6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从7月1日起调整部分出口产品的退税率,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产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产品总数的37%.此次调整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抑制全国外贸出口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抑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推动进出口贸易可持续发展,从这次调整的内容来看,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正逐步向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相结合的方向发展。

一、出口退税的税收中性理论分析

税收中性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指国家征税时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尽可能不给经济个体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对所有经济活动按统一的税率普遍征税。理想的出口退税政策应该是彻底的出口退税,这不会对自由贸易产生扭曲效应并且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使出口产品可以与进口国的同类产品承担相同的税负,符合税收中性原则。正是由于彻底的出口退税符合税收中性原则,有利于世界资源配置效率,《关贸总协定》规定"在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不得由于此类产品被免除在原产国或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所负担的税费或由于退还此类税费而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缴纳的间接税予以免征或退还,从而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我国自1985年起开始对出口产品实施出口退税政策,1988年明确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1994年结合增值税制度的全面实施,重申了对出口产品实行整体税负为零的零税负政策,因此可以说,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一开始在设计上是遵循税收中性原则的。但事实上,税收中性原则的内容从来都是相对的,绝对税收中性只是一种理论的抽象,中性原则运用于出口退税制度设计时往往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一)出口优势产品的存在。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是各国依据自己的比较优势参与国际分工,进行国际贸易,当一国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占据相当份额并足以影响甚至控制市场价格后,这种货物就拥有了竞争优势,出口国对该种货物征收出口税,可以调节该行业利润而增加本国税收。如目前我国纺织、家电等行业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他们在国际上的竞争对手大部分都是国内的同行,对这些出口产品适当征税,使其边际成本上升,不会影响到出口,反而会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通过市场的方法培育他们的竞争力,因而,对此类货物就没有必要实行完全的零税率。

(二)税收优惠政策下的"少征多退".我国目前存在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以及免征本道环节增值税等针对不同性质企业的不同税收优惠政策。政策虽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生产企业直接销售产品给外贸公司出口时不得享受出口退税,但是由于目前企业的经营方式灵活多变,如果这种产品在国内进行多环节生产和流通最终出口,那么就存在多退税款的情况。例如:某进出口公司货物购进的生产企业是非民政福利企业,但是该货物购进单位有大量原材料是从民政福利企业购进,并且开具了专用发票,很显然该货物出口后,在出口环节退税且民政福利企业也享受了优惠政策,这就存在多退税的情况,造成了税款的合法流失和财政收入损失,最终形成政府对出口产品的不合理财政补贴。

(三)征管缺陷。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这就使得一般纳税人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的货物不开票不申报纳税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销货时不开票不申报纳税现象大量存在,破坏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偷税也在所难免,从而导致出口退税过程中存在欺骗和不公平现象。同时,由于政府的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等因素导致政府干预失灵,纳税人和政府总是在征税与偷税、骗税与反骗税领域不断进行博弈,我国目前少征多退和出口骗税严重的情况表明,在出口退税领域所进行的博弈过程中政府仍处在劣势,征收和退税管理还存在漏洞。

(四)不断加剧的国际贸易摩擦。随着我国贸易规模的迅速增长,对外贸易量大幅提升,外贸顺差急剧扩大,2007年上半年我国贸易顺差达到1125亿美元,同比增长83%,这打破了原有的国际经贸格局,不可避免地与一些国家产生碰撞和摩擦。我国遭遇国际贸易争端的领域也由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由以企业为主的微观经济层面向宏观经济政策、体制和制度层面发展,不断加剧的国际贸易摩擦已成为当前影响经济平稳增长的重要因素。在此环境下,实行完全中性的出口退税政策是不可行的,只有对出口退税率进行总量调整,对出口产品有保有压,抑制快速扩大的贸易顺差,减缓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才能确保对外贸易"平稳、均衡、协调、健康"发展。

综上分析可知,一方面税收中性原则严格落实到出口退税政策上,应体现为对出口产品所含的国内流转税进行彻底退税,退税率与征税率完全一致,这应是出口退税机制的理想目标。另一方面税收调控原则在出口退税政策方面,则表现为对征税率与退税率之间存在差异的运用,从而有助于国家特定政策目标的实现,这是各国实行出口退税制度的普遍现实性。

二、近年来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自2004年以来,我国连续四年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2004年初实行新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调整了出口退税政策,确立了出口退税分担机制,普遍调低了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率整体降低约3个百分点;2005年重新确定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出口退税资金的比例,同时先后取消钢坯等多种资源类产品的出口退税,调整了煤炭、锡、钨等部分产品的退税率;2006年大范围地调整了煤炭等部分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行业产品出口退税,同时提高了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和农产品的退税率,并将取消退税率的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2007年进一步取消"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了服装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有升有降,表明国家不再把税收中性原则作为退税政策制定的唯一原则,而是希望通过退税率调整使企业在提高产品结构、增加产品效益方面更加努力,出口退税作为一项政策,其作用的内涵已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已从原来单纯的鼓励出口性政策,转变成了有限制有鼓励的弹性政策。笔者认为自2004年以来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体现出了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高度结合,充分发挥了其潜在的经济杠杆作用。

(一)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有利于缓解中央政府的财政压力。我国自实行鼓励外贸出口政策以来,出口规模迅速扩张,致使我国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大幅增长,年均增长率远远大于财政收入的增长率,出口退税资金需求量逐年增大,给中央财政带来巨大压力。只有对出口产品普遍下调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才能缓解中央政府的财政压力,从根本上解决出口退税资金问题。新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的新机制,引入地方政府退税方面的责任,减轻了中央财政支出,同时近年来的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央财政压力。

(二)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可以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减少贸易摩擦。降低出口退税率,等于提高出口产品的成本,使出口产品的价格提高,从而使进入国际市场后的竞争力下降,会减缓外贸出口的增长速度;反之,提高出口退税率,则起到相反的作用。出口退税率的这一经济杠杆作用实际上与汇率的微调对出口所起的作用是相似的,因此调节出口退税率可以缓解汇率变动的压力,同时避免了汇率变动对其他方面(如货币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当前汇率基本稳定的格局下,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成为适当缓解贸易顺差过大局面的一个有效手段,有助于缓解国际上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稳定了市场,进而也抑制国内经济过热。

(三)出口退税率调整可以调节我国出口的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对出口产品分别制定不同的出口退税率,能够调整出口的产品结构,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可以制定得较高一些,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可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以及那些具有很强竞争力的出口产品则可以多降或取消退税,其目的是通过出口退税杠杆淘汰低端产业,实现资源配置的调整,使资源向所扶持产业方向流动,推动我国出口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调整。

三、出口退税发展趋势

理性的出口退税应是消除出口歧视的中性政策,而不是鼓励出口的优惠和补贴措施。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目标的确立应贯彻中性与税收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在政策设计上力求按消费地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向彻底的出口退税政策靠拢,但在一定的范围内,出口退税可以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成为适度调整外贸出口总量和结构的经济杠杆。

(一)进一步深化增值税制改革,实行规范、中性的增值税制。出口退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因此出口退税的调整要与增值税的政策同步进行。我国目前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与世界上标准的增值税存在很大的差距,这种差距的存在必然影响出口退税制度,使其很难达到彻底的出口退税原则。因此在增值税的改革中要尽快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准许将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进行抵扣,消除重复征税,保持增值税的中性,使产品出口时全部进项税能得到退还;对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消除不同税种带来的税收负担差异,做到真正的税收公平,对劳务出口同样要实行退税政策。

(二)扩大出口退税的范围。首先是目前出口经营权实行备案登记制,私营企业、个体户都可以从事进出口贸易,但按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个人出口的货物还无法办理退税;其次,对出口企业从事的出口业务都应一视同仁,准予享受出口退税待遇,生产企业为扩大出口以及完成合同的需要,有时需收购非自产货物直接出口或与生产货物配套出口,现行政策不予退税,直接影响企业经营,影响企业出口积极性。因此,应对个人自带货物出境、个人从事贸易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产品准予退税。

(三)充分发挥出口退税调整外贸出口总量和结构的杠杆作用。要保持我国经济长期稳步增长,就需要靠内需与外需"两部发动机"一起转,积极开拓外需,扩大出口,需要政策制度的支持,出口退税政策在这一历史条件下,其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我们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出口退税的税收调控作用,在退税率的调整中要有所侧重,要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提高或不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的退税率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以逐步调整出口产品的结构,由劳动密集型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转变,实现工业制成品出口由初加工到深加工的转换,这是我国外贸发展的关键,也是增强我国产品国际竞争力的要求。

第三篇:出口退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2009年08月14日 10:29 [来源] [我要投稿]

(一)一般规定

1、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2、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及执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无生产实体、仅从事出口贸易业务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出口的货物,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并可退还购进出口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出口产品属应征消费税的,可退还产品中已纳的消费税。

4、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上述生产企业出口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免征消费税。

(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

1、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从二〇〇二年一月一日起按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2、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4、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5、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5、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四)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6、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7、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五)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退(免)税

1、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可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法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1 年以上; (2)年创汇额3000 万美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 万美元以上); (3)从未发生过骗取出口退税问题;

(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市,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西藏、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自治区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和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2、生产企业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符合条件的,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帐等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退税部门可据此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企业在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应及时向所在地退税部门提

供,退税部门应对企业的退税凭证,包括纸制凭证(如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相关电子信息,进行逐笔复审。复审无误的,予以核销已免抵退税款。复审有误的,多免抵退税的予以追回,少免抵退税的予以补齐。

企业超过出口合同约定的时间未收汇核销的,退税部门对已免抵退税款一律追回,并通知企业主管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征税。

(六)中标机电产品退税

1、为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暂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

2、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其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中标机电产品的范围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机电进出口商品目录》为准。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括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予以办理退税。

3、为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决定,对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即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视同政府贷款,用该贷款建设的项目,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准予退税。

4、生产企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七)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退税

1、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术、零部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

2、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下同)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退税率按国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3、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依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列明的完税价格,下同)×适用退税率

其中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中使用的二手设备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 设备原值- 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二手设备如是1994 年1 月1 日以前购进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购货发票列明的金额/(1+扣除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扣除率为购货时的货物征税税率。

(八)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退税

1、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3、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申请办理修理修配收入的退(免)税手续时,需提供其与外商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及其他规定的凭证,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修理修配收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加工费和材举费之和为准,退税率按被修理修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4、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计算免、抵、退税时,修理修配收入以生产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

5、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应单独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

(九)对外承包工程退税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资料。

(十)援外出口货物退(免)税

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是指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到受援国兴办合资企业或合资合作项目,因项目投资带动国内设备物资出口的货物,以及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向受援国提供我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的货物。上述援外企业必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具有使用上述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企业。

援外优惠贷款是指中国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对外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质、含有赠与成分的中、长期低息贷款。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之间的利息差额由中国政府对指定的金融机构进行贴息。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政府指定的对外提供优惠贷款的金融机构。

援外合资合作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原则协议的范围内,双方政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中国企业同受援国企业以合资经营、独资经营、租赁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实施的项目。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管理的,提供给援外企业用于援外合资合作项目的具有偿还性质的援外政府基金。

(十一)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退(免)税 自2002 年1 月1 日起,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十二)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退(免)税

1、对2002 年5 月1 日以后,国内生产企业与规定的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规定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晶,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2、“国内生产企业”是指:国内实行独立核算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所有生产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规定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之间的销售,也同样享受此项政策。

(十三)保税区货物退(免)税

1、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本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2、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保税区内进料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

3、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4、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

(十四)出口加工区货物退(免)税

1、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

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尸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2、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3、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区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4、自2002 年9 月1 日起,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水、电、气应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退税税率

水、电、气的退税率均为13%,如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十五)海关监管仓货物退(免)税

1、对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的凭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2、自2004 年12 月1 日起在深圳、厦门关区的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的试点实行“国内货物进入出口监管仓库,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简称“入仓退税” 政策)。

(十六)国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 型试点)退(免)税

1、国内货物进入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2、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 型试点)内的货物进入内地的,视同进口,海关在货物出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 型试点)时,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视同进口的货物办理进口报关以及征、免税,或保税等验放手续。

3、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对多家物流企业实施保税仓储管理的封闭的海关监管区。

物流中心外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物流中心外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物流中心外企业”,指外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

4、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的,或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境外企业后,境外企业将货物运入物流中心内企业仓储的,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5、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6、对物流中心内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物流中心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7、对物流中心企业之间或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区港联动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十七)保税区与港区联动退(免)税

1、保税物流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实施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

2、对保税物流园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本办法所述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及委托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报关出口的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3、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区外企业的退(免)税申请后,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805 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退税。

4、保税物流园区内企业销售货物、出口货物及委托加工货物,其税收政策及税收管理办法比照国税发[2000]155 号文件执行。

(十八)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免)税

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第四篇: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广东出口企业的影响分析

徐林清 暨南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副教授、经济学博士

[摘要]中国财政部从2007年7月开始大幅度下调了出口退税率,短期内将会使广东相关出口企业的出口成本增加,利润率下降。一些基础薄弱、长期以来靠出口退税维持生存的中小贸易企业甚至可能会被淘汰。但从长期来看,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有助于抑制出口的过快增长,减少贸易摩擦,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从而为广东外贸及经济增长提供良好的秩序和宽松的环境。企业必须顺应这一趋势,适时地调整产品结构,充分挖掘企业内部空间,调低生产成本,通过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来提高出口商品的销售价格,同时开拓市场,发展多种贸易形式。

[关键词]出口退税,广东,出口企业,外向型经济

一、引言

出口退税是指当产品销往国外时,可以凭海关的证明要求政府退还已经征收的间接税额,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中间产品进口关税等。出口退税是一种被各类国家广泛采用的贸易政策,世界贸易组织明确规定出口退税不应视为出口补贴。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是避免出口国和进口国对同一产品的双重征税,同时,由于各个国家的间接税税率不同,因此只有当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时,才能保证国际竞争的公平性。

中国从1985年开始实施出口退税政策,曾经多次对这一政策进行调整,其中除了20世纪末为了应对亚洲经济危机的影响大幅度调高退税率外,其余几次都是向下调整。中国财政部于2007年6月19日宣布,从2007年7月1日起大幅度调低出口退税率,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过大的贸易顺差带来的各种问题。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二是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三是将少数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府曾经在2006年9月和2007年4月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过较大的调整,对部分产品调低和取消出口退税。不到一年时间内,政府多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而且调整幅度越来越大,涉及范围越来越广,给整个出口产业带来了较大的冲击。

1

广东经济是典型的外向型经济,地方生产总值对外贸进出口的依赖程度很高。2006年广东外贸进出口额达到5272.24亿美元,其中出口额达3019.54亿美元,相当于全国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广东的外贸依存度高居全国首位,进出口增长对GDP增长的弹性系数大大高于全国的水平。外向型经济的特点使广东对国家外经贸政策的调整十分敏感。那么,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到底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广东经济运行,调低退税率将会对哪类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压力,同时又会对广东未来的经济走向产生如何的影响?这些问题都非常值得探讨与分析,为使企业更好地冲减政策调整带来的压力,增强其对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本文拟从微观与宏观两层面来分析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企业的影响,并提出一定的对策措施。

二、微观层面影响分析:部分行业短期内会陷入利润困境

从理论上看出口退税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和保证国际竞争的公平性,但从事实上看它是一种提高本国产品国际竞争力和鼓励出口的重要手段。根据严才明对中同1994-2005年的数据分析,综合退税比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出口增长率将提高0.515个百分点,可见出口退税对出口有明显的激励作用。出口退税率又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战略和进出口现状对退税率进行调整。显然,如果提高出口退税率,出口企业出口成本就降低,利润就提高;而调低退税率则使企业的出口成本增加。所以从微观层面看,这次出口退税率的大幅度下调必然会使相关出口企业出口成本提高,利润空间将被压缩。

对照这次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清单,涉及出口金额规模大、涵盖出口行业范围广是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政策出台给广东外贸带来的最明显影响(见表1)。短期内广东受影响较大的产业包括纺织服装业、皮革及相关制品行业、塑料制品业、家具行业、石材及陶瓷行业、水泥行业、机械制造行业、化学工业、有色金属行业等。政府从2007年6月1日开始对部分钢铁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已经使钢铁产品出口增长受到抑制。广东的纺织服装业是广东的一大优势出口产业,但这一行业平均利润率就不到4%,这退税率虽然仅下调2个百分点,但却使行业平均利润下降一半以上。上述这些行业的产品在广东均属于大宗出口商品(单税号产品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其中部分行业利润空间本来就比较小,有些行业甚至仅仅靠退税来维持微薄的利润,因此下调退税率将使其受到较大的冲击。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受此次退税率下调影响金额最大。数据显示,1-6月,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涉及调低出口退税率项下商品总值为283.3亿美元,占同期广东调低出口退税项下商品出口总值的46.4%;私营企业出口195.3亿美元,占32%;国有企业出口102.7亿美元,占16.8%。“般贸易和加工贸易商品出口所受影响各占一半。1-6月广东一般贸易出口占广东出口总值的29.7%。其中调低出口退税项下商品总值为288.3亿美元,占同期广东调低出口退税项下商品出口总值的47.3%;加工贸易项下同类商品出口292.8亿美元,占48%。此次涉及调整商品的主要出口市场集中在美国、香港、欧盟和东盟。2007年1~6月广东调低出口退税率项下出口前4位市场分别为美国、香港、欧盟和日本,出口金额分别168.9亿美元、136.2亿美元、96.2亿美元和24.2亿美元,4者合计占同期调低出口退税率商品总金额的69.8%。

总的来说,退税率调整将会使出口企业成本上升,利润下降,抑制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受退税率下调冲击大的行业可能会出现一次“洗牌”过程,这些行业内的一些中小出口公司基础较弱,多年来靠压价竞销,其利润仅限于若干个百分点的出口退税,退税率下调将使他们首先出局。还有一些产品结构比较单一的小公司,如果恰好其产品的退税率下调幅度较大,则其生产经营活动将难以为继。外贸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生产型的外贸企业,有完整的采购、生产加丁及出口的产业链,出口退税率下调后,他们可以从各个环节人手,通过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来消化退税率下调带来的影响,甚至可以通过压低原材料采购价格等方式转移负担。另一类是专业的外贸公司,这类公司从其他企业购进货物,然后转手出口。这类企业虽然比重不是太高(广东省内不到四分之一),但因其产业链较短,如果不能有效降低收购价格,则其利润就会与退税率同比例减少,因此这类企业受出口退税率下调的影响最大。

2

还需注意到的是,在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正式实施不到一个月后,中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了新的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共计1853个十位商品税号,占全部海关商品编码的15%,同时规定对列入限制类的商品将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新政策于8月下旬正式实行。因为此前出台的退税政策调整基本上不涉及加工贸易企业,因而可以认为这项政策是对退税政策的一个补充。从实际效果上看,因为广东省贸易结构中加工贸易占较大的比重,这一政策的实际影响可能比退税政策的影响更大。加工贸易企业应对这一政策调整的主要策略是通过协商调整产品价格,通过价格调整将部分损失转移给上游或下游企业。部分企业可以考虑将相关生产环节转移到中部和西部地区,因为中西部地区企业综合运行成本仍然要低于东南部地区。条件较好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以此为契机,适时地改变产品结构,将资本投入到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生产环节中去。

三、宏观层面的影响分析:信号意义多于实际影响

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会对广东部分企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使广东出口增长速度减缓,但从整体来看,此次政策调整更多的是信号意义,并不会对广东经济带来太多实质性的负面影响。

首先,从广东的出口商品结构上来看,机电产品及高新技术产品占绝对大的比重。2007年1-6月,广东机电产品出口1121.3亿美元,占同期广东出口总值的67.5%,占同期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总值的53.6%。其中涉及调低出口退税率项下的机电产品出口金额为192.7亿美元,占同期广东机电产品出口总值的11.6%。但此次涉及调整的机电产品税率变化的范围相对较小,涉及调整的商品出口金额所占比重明显低于服装等传统大宗出口商品。此次调整从短期看,对部分机电产品出口会有一定影响,但影响相对较小,从长远看,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出口企业的竞争力。

其次,从广东省出口的主体结构上看,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65%左右,其他所有制形式在广东省出口总额中的比重不到四成。而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可以享受到各种政策优惠,其对出口退税的依赖程度并不高。而真正对出口退税依赖程度较大的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其在广东出口总额中的比重并不大。所以,退税政策的调整对广东的影响整体来说并不会太大。

再次,从贸易方式上看,广东省2006年一般贸易增长迅速,与上年同期比增长50%,出口额为800亿美元,但这仅仅相当于广东省出口总额的30%左右,广东省加工贸易出口额仍占出口总额的70%。广东省加工贸易的比重不仅远远高于全国的水平(55%左右),也高于江苏、浙江等长三角发达地区(60%左右)。对于加工贸易而言,由于加工出口过程中的进口原材料部分为免税,不涉及出口退税问题,只有国内采购的原材料部分和加工增值部分涉及出口退税,因此影响程度相对较小。因此,相对来说,广东出口企业受出口退税影响的程度要低于全国其他地区。

最后,广东省多数“两高一资”企业及其他出口企业对于政府调低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早有预期,行动上亦有一些前瞻性的应对措施,在某种程度上提前减轻了政策的冲击力。例如广东的纺织企业除了对长期合同仍维持原价,自身消化退税率下调成本外,在与外商签订新合同时,都已部分考虑到出口退税率下调、棉花价格上涨、人民币升值等因素的变动,并以提高出口产品价格的形式来适度转移出口成本。

四、退税率调整政策的利好因素

出口退税率下调和征收出口产品关税的效果是十分类似的。从理论上分析,如果调低出口退税率,则生产者来自出口的收益会随之减少,如果这一收益低于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收益,则生产者会转而在国内销售。内销的增加会降低国内市场上该产品的价格,并使产量降低,最终市场会在内销收益与外销收益相等时达到均衡。这时,相对于退税率调整以前,国内价格降低、消费量增加(消费者剩余增加)、政府财政

3 支出减少,但企业产量降低、出口量减少。如果仅从短期及经济角度来看,政府减少退税会有一个净福利损失,因为生产者剩余损失要高于消费者剩余和政府财政支出的减少。当然,如果该国是一个大国,则因为出口减少,使该国的贸易条件得到改善,贸易条件改善所得甚至会超过价格扭曲的损失,从而使该国获得一个净收益。

中国在很多领域已经是一个在国际市场上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大国,退税政策调整使出口减少,有可能改善中国的贸易条件,从而完全有可能获得一个福利增量。即便在另外一些领域中国的进出口不足以影响国际市场价格,退税率下调也有可能使整个国家有一个净福利损失,但由于中国区域发展的不平衡,这种损失的分布也将是不均匀的,一些地区仍然会从这一政策变革中获益。例如对于广东来说,降低出口退税率可能包含着更多的正面意义。广东省的出口企业多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珠三角地区的出口占广东省出口总额的95%),而从整体来说,珠三角出口企业的素质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如果说降低退税率是一次产业大洗牌,那么广东企业相对来说仍是胜出者。

如果这一政策的实施能够减少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对广东来说也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中国连续12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针对中国的其他类型贸易摩擦也显著增加,仅2006年一年就有25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两反两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保)调查86起,涉案金额超过20亿美元。而近年来广东是遭遇此类贸易摩擦最多的地区之一,企业饱受其苦。虽说反倾销被很多国家当做贸易保护的重要武器,但之所以中国企业屡屡遭遇此类诉讼,与中国企业之间恶性价格竞争有很大关系。这次退税率下调的一个重要的政策取向,就是要减少因产品价格过低造成的贸易摩擦,如果这一目标能够达到,将有助于建立一个良好的国际贸易秩序和良性竞争的环境,对广东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从更长远的观点来看,政府一系列贸易政策的实施,会使中国贸易失衡的状况得到缓解,有可能会在较大程度上解除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出口退税率下调的影响是局部的、暂时的,但人民币升值的影响是全面的和长远的,所有的出口商品都会受到影响。2006年以来,人民币升值速率加快,很多珠三角企业已经明显感到出口价格优势已经越来越不明显。对于广东这样的外向型经济大省来说,较低的本币汇率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主要目标就是缓解过大的外贸顺差,如果最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对广东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将是有益的。

五、企业的应对策略

贸易政策的调整目标就是创造一个有利于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宏观环境。企业要必须主动地适应这一政策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产品结构、营销策略及赢利模式,以尽快消化政策调整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一,企业要全面、客观地评估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企业的影响,顺应国家政策导向,适时调整出口战略。对于在这次退税率下调中受到较大影响的企业,应当认识到这次政策调整的导向意义。近年来政府已经多次调整外贸政策,表明政府已下定决心解决长期以来的外贸失衡问题和由此引致的流动性过剩、人民币升值压力及贸易摩擦问题,进而优化对外贸易结构,最终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但仅仅是调整退税率也许并不能完全奏效,可以预见,政府必将采取一系列相关措施来保证上述政策目标最终得以实现。事实上,若干天之后,政府就出台了针对加工贸易的新政策。以后政府除了继续调整退税率及加工贸易禁止性商品目录外,还将在环境、资源、劳动力使用等领域出台新的措施,进一步提高高污染、高资源占用和低附加值产品生产和出口的成本。所以,从战略上讲,企业必须顺势而为,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速出口产品的结构调整和升级换代,提升对资源性产品的深加工和精加工水平,从而提高出口

4 产品的附加值,发展技术含量高、能获得国家出口退税支持的产品,走高档化、精品化和白有品牌的产品路线,尽早实现由出口数量导向向出口效益导向的转变。

第二,充分挖掘企业内部空间,调低生产成本。出口退税率的下调使出口企业的贸易成本增加,挤占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广东企业应尽可能地挖掘与扩延内部空间,要树立成本节约意识,在设计、采购、施工、生产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成本控制,将政策调整带来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第三,通过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来提高出口商品的销售价格,同时增强国际议价能力。出口退税涉及的是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而间接税是可以通过价格机制来转嫁的。如果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需求弹性比较小,可以通过适当调高产品价格的方法弥补退税率降低的损失,而产品价格调高的同时如果质量也得到了提升,则其国际竞争力并不会因此而下降。如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需求弹性比较大,则企业可以寻求更多内销,通过内销来规避国际市场风险,并化解政策造成的负面影响。对于专业的贸易公司,可通过与国内供货商协商降低进货价,使政策带来的损失由多方利益相关者共同承担。这类企业应该尽快建立自己的出口加工基地,打造自己的品牌,延长产业链,增强抵御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如果以上这些路子都走不通,则意味着企业必须做长远打算,适时地调整产品结构和经营模式,必要时甚至要考虑改变投资方向。

第四,出口企业应开拓市场,发展多种贸易形式。企业要通过对外投资,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拓展发展空间,开拓国际市场,以多种形式扩大销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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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购房退税政策

365地产家居网 杭州讯 2008年,中国楼市迎来严寒时期,中央和地方陆续出台“救市新政”来刺激楼市。2008年,杭州市政府推出《关于促进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州救市政策正式开始实行。

时隔三年,房产市场处于政府政策重磅调控阶段,原先所有的“救市”、优惠政策早已取消,但对于在08年、09年买房的购房者,或许会有疑问,当时购买的房源是否还可享受退税政策?具体办理到哪里办?怎么办理?……

今天,小编特地向有关部门咨询了解了相关情况。

什么是退税政策

2008年10月14日,基于当时的楼市现状,杭州出台了《关于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在该意见中,关于购房税费补贴的描述如下:

“实行购买商品房契税、印花税补贴。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个人购买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内普通商品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所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实行存量房交易税收补贴。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买卖个人普通住房的,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根据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在2009年1月10日,杭州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于购房补贴方面,制定了新的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在市区首次购买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将给予房款总额的1.3%的购房补贴;在市区仅有一套住房,在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售住房,并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给予房款总额1.3%的购房补贴;因房屋拆迁(含危旧房改造)选择货币安置的,在市区购买普通住房给予超过货币补偿款部分1.3%的购房补贴。上述住房补贴政策以家庭为单位认定,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在2010下半年,随着楼市的逐渐回暖,楼市出现供不应求现象,于10月11日,杭州市政府发布《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共有22条内容,该《意见》第五条同时规定:停止执行购房补贴政策,恢复征收房地产登记等相关收费。

因此,购房补贴房款总额1.3%的政策享受期间为2010年1月1日—2010年10月11日。 申请条件是怎样的?

由于政策发布时间为2008年10月14日和2010年1月10日两次,具体内容也不一样,因此申请也因情况而异。

1、购房时间在2008年10月14日到2009年12月31日,杭州地区(包含余杭区)套内面积在140平以下,可享受退还契税80%的优惠。

2、购房时间在2010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杭州地区(不包含萧山、余杭)套内面积在140平以下,可享受房款总额1.3%的购房补贴。

怎么办理:

在退税政策的办理上,主要分为余杭地区和杭州主城区两类。

杭州主城区:

退税地址:庆春路155号,中财发展大厦一楼。

咨询电话:8724111

1所需资料:

1、房产三证原件

2、“浙江省契税专用缴款书”和“杭州市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专用票据”原件

3、身份证原件

余杭地区:

退税地址:余杭良渚农税:余杭良渚大桥南。

咨询电话:887718

51所需资料:

1、房产三证原件

2、“浙江省契税专用缴款书”和“杭州市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专用票据”原件

3、身份证原件

特别提醒:在办理退税政策的时候,必须本人办理,若是夫妻则可代办,但必须出示结婚证。 小编结语:虽然目前房产退税、补贴政策早已取消,但对于在那段期间买房的不少购房者来说,目前正是交房的高峰期,上文的介绍或许能给购房者些许帮助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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