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问题范文

2024-06-25

未成年人保护法问题范文第1篇

残酷的现实也让我们教育工作者不得不重新思考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保护、奖励和处罚的问题。

2009年11月18日, 在温州发生的绑架劫持人质案件中被击毙的林姓罪犯, 据他的小学教师和初中教师回忆, 此人在读书期间有严重不良行为, 不知道这个顽劣的学生在校期间是否被处罚过, 如果在校时这种严重不良的意识和行为得到教育, 甚而体罚, 一时伤了自尊, 也总比后来被击毙好多了。

在震惊全国的石家庄网吧连环抢劫杀人案中, 主犯赵巨鹏在校期间有严重不良行为, 也不知道他在校期间是否受到过处罚。

……

大多数走上社会即犯罪的年轻人, 在校期间往往都有严重不良行为, 他们在校期间出现严重不良行为的时候是否遭受过处罚甚而适当的体罚, 我们不知道, 也没有人去关心, 但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面对纠集他人结伙滋事, 扰乱治安的未成年人;面对多次偷窃的未成年人;面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索要他人财物的未成年人, 学校是鼓励教育还是处罚呢?

……

再看看国外的教育:新加坡的学校有明确的奖励和惩罚制度, 奖励不吝啬, 惩罚也不避讳, 新加坡对严重违纪的学生有被要求道歉、鞭苔、停课, 甚至开除的处罚。同时也对极少数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提供多角度的辅导和安置。

美国、英国和韩国等多个国家的法律、法规都有关于老师惩戒权的规定。美国规定学生违反了规章制度后, 可纪律惩处, 可罚站、可体罚, 可停学, 可勒令转学, 甚至开除。

英国政府教育部门, 虽然没有关于惩戒权的具体规定, 但在教师体罚学生方面, 一些地方教育部门规定了具体要求, 用鞭子、用皮带有标准, 打手心, 打臀部有要求。

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公布了一项名为“学校规定预示案”的方案, 明文规定教师可在规定范围内对违反学校规范的学生进行体罚。

而反观我国的学校教育, 在2009年, 教育部出台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过程中, 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条例中对班主任用什么方式, 怎么用, 用的度如何, 没有明确规定, 而“适当”一词太模糊, 缺乏科学性, 极不具备操作性。

现实是, 学生对老师的正当处罚有抵触情绪, 轻则学生投诉, 媒体曝光, 重则还对老师进行报复。所以我认为, 我国法律在对青少年进行保护的同时, 还应有一套完善的处罚条例, 对青少年的各种不良行为进行惩戒, 待到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后再给予严惩, 则为时已晚!

更加残酷的现实是, 原本遵规守纪的学生在被欺负后, 无法正常排解心中的怨恨导致犯罪的案例时有发生。

济南市某镇有个姓付的初三学生, 她的同桌小刘经常因为一些小事谩骂她、欺负她。小付为此怀恨在心, 从市场上买了一把菜刀, 在一次晚自习后上厕所时杀害了小刘。

陕西省某技校学生许琳, 也是由于经常受到同学的欺负, 便决定买刀报复。他请假回家要钱时, 看到家里“有些穷”, “心中报复的念头消失了”。可晚上回校后, 同寝室那个一再欺负他的A某同学让他去打水, 他不去, 被骂了一通。于是, 深夜里, 许琳用买来的刀疯狂地向A某同学的头部胸部猛刺……

这些行凶者原本处于受欺负的弱势处境, 理应采取正当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比如请求学校老师帮助, 依法起诉, 通过正当的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尊严。可是,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 哪一个老师, 哪一部法律能够维护他们的尊严, 面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老师束手无策, 法律只有保护, 没有惩戒, 经常被欺负的学生, 要么忍气吞声, 要么在激愤之下失去了理智, 报复, 甚至杀人, 结果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如果付某、许琳等得到了应有的保护, 如果付某的同桌小刘, 许琳的同学, 以及王姓学生受到法律的惩戒, 这样的悲剧还会发生吗?至少也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悲剧的发生吧!

未成年人保护法问题范文第2篇

王瀚霖看图作文之——救助流浪狗 青岛新世纪市北学校一年级二班 王瀚霖 一个阳光明媚的早晨,万里无云。风儿轻柔地吹着,小树在不停地摇摆.小刚要到公园里散步。他走着走着,突然看见大树底下有一只小狗正无精打采地躺着。小刚连忙蹲下来,看看是怎么回事。这只小狗眼睛闭着,肚子发出“咕噜咕噜”的声音。他想,小狗肯定是生病了。小刚二话没说,连忙抱起小狗,风驰电掣地向医院跑去。到了宠物医院,医生先给小狗认真地检查,他用听诊器检查小狗的肚子,听到“咕噜咕噜”的声音传来。医生笑着对小刚说:“没事的,小狗只是饿晕了而已,不用担心。”小刚听了,别提有多开心了。

这时,医生去狗食仓库里,拿来了小狗最喜欢吃的狗食。小狗闻到了食物的香味,连忙站起来,直接扑了过去,大口大口地吃了起来。小刚和医生看着可爱的小狗,忍不住哈哈大笑起来。后来,小狗吃饱了,对医生和小刚“汪汪”地叫起来,好像在说:“谢谢你们,以后我会报答你们的。”一边叫着,一边跑开了。

未成年人保护法问题范文第3篇

2、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3、见义勇为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研究

4、从未成年人保护看国家监护制度的构建

5、让未成年人保护热线成为维权“直通车”

6、关于《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7、《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8、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路径探索,基于2020年暑期在江苏地区的调研

9、短视频发展与未成年人保护:互联网治理新问题的国际经验

10、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

11、努力开创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新局面

12、困境未成年人保护项目评估报告研究

13、全社会应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

14、未成年人保护等不得、拖不得、慢不得

15、监护侵害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路径

16、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对策

17、“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题研讨会综述

18、浅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法律责任

19、未成年人保护需全社会合力

20、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犯罪的关系

21、盐城大丰:构建多元化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支持体系

22、从域外理念看我国未成年人检察保护的直接性与间接性

23、我国台湾地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述评

24、江苏《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不增加学生课业负担等

25、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

26、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27、《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还是纵容

28、浅析校园暴力中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完善

29、2017年中国十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新闻

30、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31、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健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体系

32、法秩序统一原理下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刑民衔接适用

33、《凡卡》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34、旌心说法:学习!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秘籍

35、最高检副检察长童建明:未成年人保护要专业化与社会化紧密结合

36、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对策思考

37、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公平性若干问题研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38、浅谈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几点做法

39、“无逮捕必要”措施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的应用

40、织密未成年人法治“保护网”

41、陕西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进会召开贺荣出席并讲话

42、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还需落到实处

43、论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44、网络空间中未成年人保护的多元化策略

45、移动游戏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和建议

46、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探析

47、浅析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立法

48、深入扎实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促进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49、把未成年人“保护网”织得更密些

未成年人保护法问题范文第4篇

( 一) 公权力机关未明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

康均心、李娜在《现代法学》中指出在社区矫正过程中要注重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和心理, 未成年人心身尚未成熟, 又极易受到侵害 (1) 。对他们的人权保障更需注重, 但是在实践中, 仍然存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的可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指导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工作, 在很多方面都给了指导性意见。不过毕竟这是我国初步进行的矫正改革, 这部实施办法尚不完善, 在具体操作中还是会出现一些不适应现实社会的地方。虽然其中有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保障条款, 但是未成年人其实会受到诸多方面的侵害, 零星的几条概括条款不足以全面保障其合法权益。再比如其中提到的社区工作人员, 没有具定义什么是社区工作人员, 社区工作人员又对谁负责等, 规定的还是比较模糊的, 这样从管理等级来说, 未成年人的权利如果被这些社区工作人员侵害又该如何救济?

( 二) 矫正队伍的职业化水平和专业化程度不高, 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人权得不到可靠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者一般包括志愿者为代表的、社会辅助人员、社区居委会成员和以司法助理员、各地派出所干警为代表的国家基层公职人员 (2) 。但是这样的组合, 他们在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权时是可能存在漏洞的。比如从国家基层干警或者基层的司法助理来看, 本身有着法律基础, 但是社区矫正毕竟是作为一种刑罚方式, 是需要执行力予以维护的, 基层司法助理很难得到这种执行力。而派出所干警可能被赋予执行力, 但是还要保障对未成年的心里辅导和教育。基层干警学历无法与专业教师相比, 对未成年犯的文化教育、成人教育或者劳动技能教育方面会有所欠缺。在偏远地区的农村当然依靠农民来担任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 农民因为经济条件的制约, 司法服务意识欠缺, 很少能有农民自愿参加社区矫正工作中。实践中, 在农村中的社区矫正工作往往由村干部担任, 但是村干部的本职工作繁杂, 没办法全心全意投入司法矫正工作中。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人权保障途径

刑法作为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直接关涉公民的基本人权, 人权保障是刑事法治理念的基础性要求 (3) 。

( 一) 加强教育宣传, 强化人权意识

加强对人权的宣传教育、普及人权保护观念, 这就要说到理念的创新需要思想的启蒙, 而思想的启蒙需要依赖教育, 人权思想的启蒙同样需要依赖人权教育, 通过人权的教育提高全社会权利保护意识和尊重人权的意识, 强化大家的人权观念, 使全社会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念, 弘扬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理念。

( 二) 建立教育基地, 为保障人权打下坚实的基础

建立教育基地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方便接受心理矫正和教育。教育基地为他们量身打造再教育计划, 不至于让他们脱离社会, 丧失受教育的机会。本来未成年人就应该学校接受教育, 但是误入歧途, 国家不能就此放弃他们。所以建立教育基地, 能让他们重新学习, 开展新的生活和工作, 不至于陷入与社会脱离的尴尬局面, 防止了给社区矫正人员造成心理偏差, 减少了被社会抛弃的挫败感, 避免了引起新的社会问题。

( 三) 加强心理辅导, 帮助其形成对权利的正确认识

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必不可少, 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 虽然犯过之后有极强的悔罪表现, 能很好的总结经验教训, 但是不可避免的会给他们的心理造成创伤, 带来心里阴影。还要给他们打预防针, 避免重复犯罪的可能。社会上纷繁复杂, 未成人一次两次可以抵住诱惑, 但是无法保证长期“清白”, 很可能再次被犯罪分子利用, 和他们沦为同道中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 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应当附带对未成年人心理辅导的项目, 这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引导犯罪的未成年人认识到自身存在的心理问题, 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 矫正不良的心理因素, 培养健康乐观的人生态度和世界观, 有勇气正视自己的缺陷和不足, 敢于面对困难和解决问题, 健康向上的对待生活。

摘要:近年来, 未成年人犯罪比率不断提高, 未成年人犯罪群体成为犯罪群体中的组成部分。未成年人自身具有特殊性, 本身心理发育不健全, 不能完全判别是非。同时, 社会不良气息对他们的腐蚀性比较大, 当他们权利受到侵犯时不知如何维护, 一气之下容易选择暴力行为甚至极端的暴力行为, 把自己推向了犯罪的道路, 同时也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本文将从现状出发, 对社区矫正与人权保护的关系进行分析。

关键词:社区矫正,人权保护,未成年人

参考文献

[1] 周湘斌.社会工作充权视角下的释犯社区矫正政策分析[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 2005 (4) .

[2] 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1:491.

[3] 赵秉志.全球化时代中国刑罚中的人权保障[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社会科学, 2006 (3) .

未成年人保护法问题范文第5篇

(一) 被害人

一般来说, 犯罪案件发生之后, 人们可能更多地将目光集中在犯罪行为本身以及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身上, 而忽视了对其对立面———被害和被害人的关注。这并不难理解, 因为此时人们关心的是如何才能以最快的速度将犯罪行为人抓获归案、绳之以法, 以彰显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20世纪中叶以来, 一些学者开始关注被害与被害人的问题。被害人或称受害人, 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即危害结果的但受者。[4]这种危害结果包括物质和精神上的。

(二) 未成年被害人

关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不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有所不同, 如在日本,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二十周岁的公民, 在美国, 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目前在我国,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范围较广, 当中既应包括婴儿、儿童, 还应包括部分青少年。[5]未成年被害人, 即指上述遭受不法侵害的未成年人群。相比成年被害人, 他们被害的可能性及承担的被害后果更大、更严重。

二、未成年人被害类型及原因简要分析

未成年人相比成年人, 他们在生理、心理上具有自身特点:如在生理方面, 未成年人身体的各种器官正处于发育阶段, 比较脆弱:在心理上, 由对成年人的依恋感、依赖性比较强到心理上渐趋成熟, 依赖性逐渐减弱, 情感逐渐丰富, 心理开始变得复杂。通过对近几年来未成年人被害情况的分析发现, 其遭受的侵害主要集中在人身伤害、财产侵害以及与性相关的侵害等方面。

首先, 抢劫、盗窃、伤害等财产侵害案件多发。未成年人年龄小, 身心发育不成熟, 加之一些家长为了便于与孩子联系或出于攀比、虚荣等心理, 给学生购买价值较大的智能手机、ipad等贵重的电子产品, 甚至让孩子携带较大额的零花钱, 这样一来就为那些心怀叵测的人提供了施暴的机会。

其次, 针对女童的性侵害案件逐渐增多。犯罪分子利用父母外出务工, 而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或由家中年迈老人看护之机, 用一些小礼物接近并取得被害人信任后, 对她们实施性侵。

再次, 校园暴力和家庭暴力导致未成年人被害不可忽视。一段时间以来, 校园暴力屡有发生成为沉重的话题。主要原因, 一是学校在处理和防范上有疏漏, 缺乏处理这类突发性事件的经验和能力。二是实施暴力行为的学生法律意识淡薄, 意识不到其行为的后果和责任。三是学校管理跟不上, 对学生管理不严, 导致学生中抽烟、喝酒, 早恋等现象滋生。四是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 好学生受追捧, 差学生放任自流, 出现问题后处理方式除了记过、处分就是开除。而在家庭中, 如出现家庭关系失和、生活压力大、家庭残缺等问题时, 父母就会拿孩子当出气筒、泄愤目标或报复工具, 引发家暴。

三、未成年被害人的被害性

被誉为“被害人学之父”的德国犯罪学者汉斯·亨梯 (Hans Hentig) 在自己著作中, 把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看成是一种动态关系, 他认为, 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不是机械的、静态的关系, 而是一种互动的关系。司法实践表明, 任何犯罪总是致罪因素与受害因素错综交织的互动结果。换言之, 被害人在被害前、被害中和被害后都可能存在着一定的被害性。这种被害性包括可能引发其成为被害人的原因、被害条件和相关因素, 如被害的诱发性、易感性、受容性等。

(一) 被害的诱发性引发被害“催化”

被害的诱发性是指被害人由于自身刺激的行为而招致犯罪人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驱动力。这种被害的诱发性也可理解为被害人催化模式。未成年人在处理问题时冲动、鲁莽、不计后果, 甚至故意以出格的语言如炫富、恶语相激;过激的行为如武力挑衅、衣着暴露等激起对方的“愤怒”情绪和犯罪意念, 从而促使、“催化”了加害方实施侵害的进程。比如未成年人之间因口角引起伤害事件, 或者“交女朋友”问题与他人发生矛盾而被打伤等等。

(二) 被害的易感性传递“被害信息”

被害的易感性是指被害人在犯罪侵害前容易接受加害者的诱惑或容易成为加害者选择为侵害对象的特征。这种被害的易感性也可理解为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如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 脱离父母的有效监管, 便采用利诱、威逼等手段, 骗被害人说带其去吃好吃的或者说带其出去玩耍, 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另外未成年人社会阅历肤浅、容易轻信他人、财物保管大意, 生活方式不健全等, 也在无形中传递给犯罪行为人一些“可利用”的信息, 使其在毫无意识、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沦为被害人。

(三) 被害的受容性导致“服从”被害事实

被害的受容性是指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的一种顺应状态。如一些被性侵的女童, 由于受到犯罪人恐吓、威逼、利诱, 不敢向父母、老师说出实情, 直至被察觉到时往往已多次被侵害, 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还有部分被害者, 由于自身年龄、身高、力量与对方相比处于劣势, 或有什么把柄抓在犯罪人手中而不得已顺从。

四、加强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必要性

从实践来看, 无论是我国现行立法还是司法, 均侧重于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保护, 而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被害预防和保护则相对薄弱, 还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

(一) 尽快出台具可操作性的保护性法律

尽管我国不少法律中都有相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条文, 但大都比较笼统, 缺乏可操作性。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 不得虐待儿童, 但如果虐待发生了怎么处理, 又如何才能被发现, 究竟虐待到什么程度司法机关才介入, 如果儿童的监护人被处理了而其他监护人又缺失的情况下, 该儿童应由谁来监管?这些问题不明确实际上就意味着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未落到实处。

(二) 建立健全援助机构

针对未成年人的侵害往往给被害人精神上带来的伤害要远远大于物质和身体上的伤害, 如无法克服的恐惧、担忧、耻辱或者被亲友嫌弃等感受, 久而久之, 会造成他们的性格变得孤僻和封闭, 严重的还会出现精神萎靡、举止失常、神情恍惚等等。因此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保护就显得尤为必要。未成年人援助机构在西方普遍存在。而在我国由于缺乏职责明确的救助机构, 致使未成年被害人无处诉说心中的伤痛, 也无人倾听他们的心声。更没有人对他们进行心理干预以及法律咨询。

(三) 加大救助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 被害人只能就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和身体伤害损失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提起赔偿诉讼。据了解, 我国未成年人被害后, 能够通过司法程序获得的赔偿非常有限, 并且还常常“兑现”不了。这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被害人受到侵害后, 不愿意到司法机关报案, 而是选择忍气吞声或者“私了”。有些因家境困难而请不起律师的被害人甚至会因此失去最大程度获得被害补偿和救济的最好时机。

(四) 加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

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他们受到年龄、知识水平、认知等诸多因素的制约, 非常容易成为犯罪人加害的对象。这就需要社会为他们建立起强有力的保护体系, 除了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以外, 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家庭、学校、社区等微环境, 对未成年人进行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 训练他们防范和求救的各种技能、方法, 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摘要:近年来, 不管是在学校、家庭还是在社会上, 未成年人沦为受害人的案件时有发生。作为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由于受到自身身心发育不成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形成及判断、处理问题能力欠缺等诸多内外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他们普遍缺乏防范意识, 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 屡屡成为他人加害的对象, 合法权益遭到严重侵犯。如何有效地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社会各界怎样才能为他们打开一张保护屏障, 如何才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被害是值得全社会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被害人,被害性,保护,必要性

参考文献

[1] 公安部政治部编.犯罪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

[2] 袁梦, 章依群.从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看未成年被害人的自我保护问题[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10.

[3] 吴鹏.我国未成年人被害预防问题研究[D].上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7.

[4] 许章润.犯罪学 (第二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5.

未成年人保护法问题范文第6篇

2011年6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并于8月份印发。该《纲要》确定了健康、教育、福利、社会环境、法律保护5个发展领域及各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以落实儿童优先的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和身心健康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点评】儿童正处在人生的幼弱时期,身心发育不成熟,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弱,容易受到各方面的侵害,需要对儿童的各项权利给与特殊的保护。同时,儿童作为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着祖国的未来、国家的富强,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和保护。《纲要》将健康摆在儿童发展的首位给予特别关注;特别关注儿童教育问题,确保儿童平等接受教育;要求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少年儿童的关爱。

2、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

2011年8月19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强调,要站在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兼顾、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结合的原则,明确职责任务,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协调配合,推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各项政策全面落实。

【点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一环,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解决流浪未成年人问题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社会任务,让流浪未成年人有家可回、有学可上、有事可做、有病能医,还需要做艰苦细致的工作。随着城乡低保、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故而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以及义务教育、扶贫开发等政策的深入实施,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源头防控工作有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政策保障。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还要进一步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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