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概念分析论文范文

2024-07-14

刑法概念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应当一律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还是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现有的规定对这一问题的立场本身也是矛盾的。司法解释的性质所呈现的理想与现实的错位,造成了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困境。从应然与实然两个层面解决这种困境是较好的方案。一方面应当规范司法解释的内容,另一方面,当刑法司法解释属于刑法条文可能含义之内时,应当直接适用司法解释,而当其突破刑法条文可能含义时,为了维护罪刑法定原则,则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关键词:司法解释;溯及力;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

一、问题的提出

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往往是理论研究中的薄弱环节,但事实上它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意义。关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学界研究较多,但是关于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则鲜有涉及。事实上,刑法变动较少,所以,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并不十分突出。相反,刑法司法解释颁布非常频繁,数量巨大,所以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众所周知,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禁止法律的溯及既往。而频频发布的司法解释,如果不妥善地处理好其溯及力问题,将会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风险。

200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对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提出了以下意见:第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实施,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第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以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第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使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第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这个规定的第一条,实际上首先对司法解释的性质做了基本定性。第一,司法解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第二,这个司法解释在法律施行期间都有效,这也就意味着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规范解释,是法律本体的附属,在法律施行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阶段都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个规定的第二条实际上是对第一条规定的进一步阐明。司法解释实施以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这也就表明司法解释对在其实施以前的行为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一律按从新的原则来适用(1)。

然而,这个规定的第三条旗帜鲜明地破坏了这种对司法解释溯及力的理论一致性。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使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这就意味在存在先后两个针对同一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通过以上的分析,关于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的问题慢慢清晰起来。首先,对于这个《规定》本身的效力问题就存在问题。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司法解释本身的定性问题,那么这种定性由司法解释机关本身来做出规定则显然不合理。其次,这个规定本身对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就出现了不一致。正如前所述,对于司法解释实施以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而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则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那么,这种截然不同的规定立法本意何在呢?从现有的材料来看,很难找出支撑这种做法的理由。

二、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具体展开

在刑法司法解释已对此做出实然规定的基础上,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做出进一步应然的讨论,以此从规范进入本体的讨论。

首先,关于实际上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可以细分为三个问题:第一,刑事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公布以前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第二,刑法司法解释对其所解释的刑法颁布以后,自身颁布以前所发生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第三,刑事司法解释对其所解释的刑法颁布以后,自身颁布以前已有司法解释时发生的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1]。

对于第一个问题,上述司法解释没有进行明文规定。《规定》第一条指出,司法解释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第二条指出对于司法解释实施以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二者都没有涵盖刑法规范颁布以前的情况该如何处理。有的学者认为,刑事司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所做的解释,因而其内容不能违背刑法的立法精神和刑法条文中确定的相关基本原则。根据这一精神,由于现行刑法第12 条已明确规定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而其后制定的决定或者修正案以及非刑事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文都没有对溯及力的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刑法又是基本法律,所以现行刑法所确定的有关溯及力原则应该没有任何变化[2]。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基本上是正确的,而且也没有引起争议。但是,在笔者看来,还可以继续深入讨论下去。当依旧刑法需要依法进行追诉时,且新刑法对于该行为的处罚较轻,显然应该适用后一个刑法。但是,此种情况下实际上还存在适用后一个刑法的司法解释的可能性。但是这种可能性可以根据两种完全不同的理由做出:第一,根据《规定》的第一条中“司法解释实施以前”做出广义的解释从而得出。“司法解释实施以前”可以被广义地理解为是刑法实施以前。第二,将司法解释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渊源而得出。当司法解释被当作一种法律渊源来处理的时候,我们进行从旧兼从轻的比较就可以在旧刑法、新刑法、新刑法的司法解释这三者中进行比较。如果司法解释比新刑法规定的刑罚还要轻,那么这种情况下也可以适用新刑法的司法解释。但是在这里我们要注意,虽然结果一致,但是理由却是完全不一样的。前一种理解对“司法解释实施以前”所做的宽泛解释虽然比较牵强,但是仍然是将司法解释当成是法的附属部分;而后一种理解则是将司法解释当成了一种法律渊源从而得出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和第三个问题,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判例均不属于刑法的渊源,不受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限制;相反,刑法解释具有与解释文本即刑法同步的时间效力[3]37。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刑事司法解释生效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且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刑事司法解释原则不应加以适用,除非这种解释对行为人是有利的[2]。

有学者对这两种观点的逻辑结构进行了分析。区别适用论采用了三段论的推理方式:刑法应当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大前提;刑法有权解释属于刑法——小前提;刑法有权解释也应当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结论[3]39。而同步适用论采用的三段论的推理方式:刑法应当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大前提;刑法有权解释不属于刑法——小前提;刑法有权解释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故应与刑法同步适用——结论。

通过简单的逻辑推理就可以看出,两种不同观点的关键差别对于司法解释的性质定位不一致。在此处,要得出一个正确的观点首先要明确司法解释的性质。

三、问题的症结——司法解释的性质

首先,司法解释不是法。关于司法解释的定性,首先要追溯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个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5年制定的《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做了如下规定:(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二)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1年制订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从以上立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而进行司法解释的前提是审判工作或者检查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应用”意味着是对法律、法令的阐述,而不是做出超出法律本身一定范围内的立法。

如果我们假设司法解释具有了独立的时间效力,这就意味着司法解释具有了独立的适用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应当考查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如果认为司法解释不是法,那么它如何能得到适用呢?罪刑法定的经典表述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所以,在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适用的只能是法。如果适用的是法,那么意味着司法机关取得了立法权,那么又侵犯了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所以,如此推理,司法解释是不能具有独立的时间效力的。

基于这样的结论,笔者认为,《规定》对于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是前后矛盾的。司法解释作为刑法的一种附属,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的,仍然应该按照新的司法解释来处理。

除此之外,基于这个观点,还可以对一些问题得出相关的结论。第一,在刑法颁布以前制定的司法解释,在刑法制定以后具有何种效力?笔者认为,由于刑事司法解释是对刑法的附属,所以,当新刑法颁布以后,旧刑法自动废除,那么附属于旧法的刑事司法解释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毕竟司法解释是关于审判过程中或者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所做出的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借鉴。应当注意的是,这种借鉴应当不能对被告人造成不利后果,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二,刑法修正案对刑法进行修订的,对被修订的刑法规定做出的司法解释不再具有法定效力,但是其仍可以比照适用。同样,这种适用不能对被告人造成不利后果。

四、应然与实然的错位:司法解释的两难困境

然而,尽管上文已经对司法解释的应然性质做了定位,但是司法解释在现实世界中,又是另外一幅图景。这种应然与实然的错位,恰恰是造成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难题的深层次原因。

作为一种附属的规范体系,刑事司法解释不应当替代刑法成为司法适用的规范主体,而现实的状况恰恰是整个刑事司法是以刑事司法解释为核心建构起来的体系。刑事司法解释不仅成为对刑法解释这样一种附属性的体系而存在,而且还是作为一种相对的规范体系而存在[4]440。刑法修订才短短6年,《刑法》就已经被1部单行刑法、4部刑法修正案、6件刑法立法解释、125件刑法司法解释所包围。长此以往,刑法定就有可能被数量庞杂的立法文件与司法解释所淹没,届时,姑且不论刑法典的中心地位可能被动摇,就是刑法典本身也有可能被虚置、架空的危险[5]。这种现象使得刑法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遭到了破坏,刑事立法的权威性和主体性不复存在,刑事司法的能动性消失,司法人员对刑事司法解释的依赖性大大增强[4]440-445。

其次,众多的司法解释很大程度上具有了抽象性立法的形式特征。例如,《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这些规定同样都采用了类似于法律的表达方式,甚至明确了犯罪构成要件。

此外,司法解释中超越司法权限度的行为比比皆是。如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11日颁发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同年12月25日颁发了《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2002年3月26日“两高”又联合颁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罪名的确定是个立法问题,理应由立法加以解决而非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解决。“罪状是对犯罪行为的表述,而罪名是对罪状的抽象,是对犯罪的本质特征的概括,是统一刑事体制的主要工具之一。即罪名比罪状的层次更高,而罪名理应也完全能够由立法加以解决。”[6]于是,在现实情况下,由于司法解释的大量颁布及其具有的以上特点,民众对于规范的预见性大大受损。笔者认为,这可能也是主张刑事司法解释具有独立时间效力(也即主张从旧兼从轻)的观点的现实根据。因为,现实中的司法解释经常性地突破刑法条文最大的语义范围,这时,颁布司法解释变相地具有了造法的功能。既然司法解释具有了独立造法的内涵,为了保障国民不被溯及既往地适用法律,所以对于较为贴切实际的做法就是主张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也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至此我们再反观关于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两种观点,实际上是理想与现实各有所侧重的两种立场,都有一定的合理性。换言之,关于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对立,是由司法解释性质理想与现实错位这种乱象所带来的“副产品”。因此,要在根源上解决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就要首先明确司法解释的定位,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严格坚守这种定位。

五、解释论的深思

既然我们已经指出了司法解释现存的这种弊端,那么这种现象是否是解释理论发展的必然?抑或可以避免?对于这个问题,需要对法律解释理论做一个简要的回顾。

西方的法学解释大体上经历了古罗马时期的法律解释、中世纪时期的法律解释、19世纪概念法学的解释以及对概念法学进行批判的自由法运动这四个阶段。曾经有一个时代,人们满怀信心地热衷于认为,必定能够通过精确制定的规范建立绝对的法律清晰性和法律确定性,特别是保证所有法官和行政机关决定和行为的明确性[7]130-131。这种对于立法的过于信任与对于司法能动性的过于怀疑,在思想基础上是一种纯粹的法学实证主义。然而,制定法适用是机械运转的“自动机”的学说被证明为谎言[7]154。法律有其稳定性与权威性,因此,法律不能轻易地被修改。然而,现实社会的情境总是复杂的,法律解释这项工作绝不仅仅是一个逻辑涵摄的结果。耶林的著作《法之目的》的题词“全部法的缔造者是目的”清楚地表明了其新思路,耶林转而坚决反对“逻辑崇拜”,因为法学不是数学。目的思考是决定性的,这提出了目的的主体的问题,因为法的目的不会自动产生[8]。在利益主义法学之后,法律解释学更是有了法律诠释学的转向。20世纪20年代末,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使诠释学经历了从认识论到本体论的根本转向。在海德格尔眼中,理解不是主体的行为方式,而是本身的存在方式,因此诠释学既不是对文本进行淡出理解和解释的学科,也不是指人文科学的普遍方法论,而是对人存在本身的现象学阐释[9]。

伽达默尔的诠释哲学则进一步推进了法律解释理论的发展。伽达默尔哲学阐释学使作为方法论的解释论转变为法律本体论意义上的阐释学法哲学。阐释学法哲学承认,为了正确认识法律规范的内容,解释者需要了解历史上法律的原本意义,但是解释者也不能将自己束缚在立法者原意之中,他必须承认在立法之后社会情势所发生的变化[10]。苏力教授基于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理论做出了更加深入的研究。他通过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经验的和理论的分析指出,司法中的所谓“解释”,就其根本来看不是一个解释的问题,而是一个判断问题。司法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搞清楚文字的含义是什么,而在于判定什么样的决定是比较好的,是社会可以接受的[11]。

我们可以看出,西方的法律解释在理论上具有了本体的意义,而不单纯的只是一种获取立法原意的手段。解释者本身在解释过程中对法的形成就产生了影响,这种认识无疑是深刻的。随着社会发展,那种概念法学的法律解释方法上的弊端将会显现出来,而我们对于法律解释的认识亟待提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仍然要慎重对待理论学说,立足于现实司法实践。诠释学给法律解释学的启示之一是,法律解释不可避免地受到解释者立场、观点、情感以及个人素养等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律解释者有可能超越法律文本进行法律解释,解释的结果是出现一个与原解释文本完全不同的新的“文本”。但是,诠释学的成果尚不能完全颠覆刑法渊源不包括刑法解释的刑法学命题。所以,即使借助于诠释学的研究成果并运用综合判断的方法,也不能无可置疑地得出刑法解释完全或者根本不同于刑法文本的结论[3]39。如果司法解释突破了一定的界限,那么它将丧失司法解释作为一种“解释”本身所具有的性质。解释的限度、范围和方法涉及到司法解释的性质问题。

而我们国家的刑法司法解释也需要遵守这样一种结论。由于解释论本身的内在机能所决定,司法解释不可能仅仅是对刑法条文的简单重复,它有可能做出扩大解释,也可能做出缩小解释。这些解释结论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其需要坚守的底线就是不能突破刑法条文的可能含义,否则司法解释将被异化成为司法权僭越权力范围的工具。

六、结语:寻求理想与现实的折中

面对刑法司法解释理想与现实的错位,以及其所带来的溯及力问题的困境,如何来应对? 笔者的方案是寻求理想与现实的折中。

应对司法解释性质定位的错位,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规范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将其严格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对于明显违背刑法原文的解释,必要时可以启动相关的法律审查程序。

第二,提高立法技术。立法规定的粗疏问题,这里既涉及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涉及立法的技术与能力问题。应该说,相对于个案的具体性而言,任何立法规定都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与概括性,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国立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却把粗疏当作指导思想,这就是所谓“宁疏勿密”[12]。随着民主与法治的发展,刑法较之以前更加注重人权保障的机能,而刑法的明确性在罪刑法定原则中得到了强调。随着民主、法治、人权观念的不断推进,我国的立法理念也要随之发展,而不能规定地过于宽泛,这样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

第三,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职业水平。司法职业的平民化严重削弱了法官解释和运用法律的能力,不得不将法律的解释权进行高度的集中,以试图维护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司法职业的平民化不但是日益严重的司法腐败问题的重要根源,也严重削弱了法官解释法律、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增长了法官希望权威机构对法律进行系统解释的需求[13]。

而对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则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加以应对。我们知道,解释不可能是对文意的简单阐述,因此,司法解释对刑法条文的进一步阐发是必然的。但是刑法用语的可能边界还是应当坚守。因此,我们现有的刑法司法解释应当受到制约,否则这将会带来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入侵所导致的一系列弊端。因此,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应当区分应然与实然两个层面来应对。从应然的层面上来说,司法解释只是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因此,不应当肯定其具有独立的时间适用效力,在本文提出的几种情形中,都应当适用最新的司法解释,因为这等同于适用原来的刑法。而从实然的层面来说,司法解释越权解释的现象常有发生,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则应当贯穿从旧兼从轻原则,这样不但可以规避司法任意造法的风险,而且可以更好地保护民众对于规则的遇见可能性,从而真正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内涵。

注释:

(1)此处所谓的“从新原则”是指司法解释效力的从新,而无意混淆司法解释与刑事立法的概念,此处使用“从新原则”并不意味着承认司法解释属于刑事法律的渊源。下文中将继续使用这些概念,情同此理。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黎志慧.论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的三个问题[J].上海理工大学学报,2004,(4):57.

[2]刘宪权.刑法司法解释时间效力规定评析[C]// 赵秉志,张军.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3年度)第一卷:刑法解释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3]曲新久.论刑法解释与解释文本的同步效力——兼论刑法适用的逻辑路径[M].政法论坛,2006,(2):37.

[4]林维.刑法的权力解释[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5]李立众.刑法一本通[M].第九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

[6]陈兴良,周光权.困惑中的超越与超越中的困惑[G]//陈兴良. 刑事法评论第2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88.

[7][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M].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30-131.

[8][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M].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66.

[9]林维.刑法的权力解释[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137.

[10]郑永流.出释入造——法律诠释学及其与法律解释学的关系[J].法学研究,2002,(3):23.

[11]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J].中国社会科学,1997,(4):29.

[12]陈兴良.我国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的反思[J].法学,1992,(1):11.

[13]袁明圣.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探微[J].法商研究,2003,(2):7.

责任编辑:刘玉邦

刑法概念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小学数学 概念教学 教学策略

概念体现了客观事物的本质特点。小学数学教学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让学生学习相应的基础知识,作为基础知识中最基础的知识的概念来讲,对其进行学习、理解、把握,跟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与计算能力密切相关,也跟学生数学学习兴趣的培养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存在联系。下面笔者对怎样进行小学数学概念教学进行分析。

1.注重直观性的操作,让学生创建概念的表象

我们认知客观事物的最直接的来源就是感知,这种认知过程尽管是简单的,但是能够收获知识。小学生思维的主导是形象思维,为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以思维分析作为视角,启发学生在思维情境中创建深刻、清晰、准确的表象,如此不但有助于学生思维的发展,而且有助于学生进一步把握概念知识。例如,教师在讲解长度、重量单位“厘米”、“分米”、“米”、“克”、“千克”等的时候,可以借助直观实物,以及与学生固有的知识和熟悉的事物相联系,从而让学生创建概念的表象。并且教师能够要求学生以量、称、掂的方式建立固有的概念认知,再加以抽象,最终实现概念的内化。

2.由生活实际中渗透概念

小学生认知事物的一般规律是由特殊至一般、由感性至理性、由具体至抽象,低年级学生的思维主导是形象思维,而到了中高年级阶段,在持续拓宽学习视野、增加知识累积的影响下,会逐步过渡为抽象思维。然而,学生的逻辑思维从某种意义上要求一些实际生活中的事物作为支撑。换言之,教师的概念教学务必立足于学生的实际生活。例如,教师在讲解长方形概念的时候,教师能够借助学生实际学习和生活中的黑板面、书面、课桌面、饭盒面等,要求学生仔细观察,因为学生已经学习了角、线段、直线的知识,所以启发学生对几何图形进行抽象比较容易。学生在观察之后,不难发现长方体的特征是:长方形的四个角都是直角、长方体的对边相等、长方形的边数是四条,从而让学生明确长方形的概念是四个角都是直角、对边相等的四边形。

3.重视概念的应用,增强学生应用与理解能力

在小学数学概念教学中,若教师仅仅是一味地讲解概念知识本身,则较难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主动性,也难以使学生学习和把握。有效的概念教学模式并非要求学生记忆概念,而是让学生灵活应用概念知识对一些实际问题进行处理。为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可以重复、单调、乏味地教授概念知识,而且是有效地统一实际生活与概念知识,根据一些实际案例进行教学,从而让学生进一步学习和理解,以及推动学生灵活地应用概念。例如,教师在教授有余数的除法这一部分内容的时候,能够设置下面的应用题:红旗小学的30名小学生要去参加春游,而要想把这些小学生送到目的地,出租车最多可以坐4个人、面包车最多可以坐7个人,那么需要怎样选择租车方式呢?如此的问题与学生的生活很接近,可以引起学生的自主思考。学生在进行思考之后,提出了两种方案,一是30÷4=7……2,需要租8辆出租车;二是30÷7=4……2,能够租5辆面包车。以此作为基础,教师让学生探究其他解决策略。在学生互相探讨之后,能够给出一系列方案,像是租4辆出租车和2辆面包车等。如此一来,有效统一了应用题及概念,能够使学生在解答过程中升华感性认知为理性认知,从而让学生的理解更深入,增强学生的应用能力。

4.在概念教学中渗透发展的观点

小学数学概念教学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逐渐完善与深化的。例如,针对减法的概念教学,在一年级的时候,教师仅仅需要让学生以剩余作为视角进行把握,对减号进行认知,之后再讲解减数、被减数等知识,然后是让学生以两个数相差多少作为视角把握减法的概念。在二年级的时候,教师能够让学生求比一个数少几和演算减法作为视角去把握减法的概念。在三年级的时候,让学生由减法的关系中,对减法的概念和意义进行把握。因此,数学概念的教学要求在相应的时期形成相应的认知,不可以超出学生的认知,需要坚持时期性的原则,只有如此,才可以让学生真正有效地把握概念,延伸与拓展概念知识。

5.通过比较和分析,让学生更进一步地把握概念知识

一方面,由概念的内涵对概念之间的不同进行把握。事物的本质特点就是内涵,其是跟其他事物进行区分的关键所在。务必满足两个要素:一是本身务必有这种特点,不然会与这种事物的范畴相悖;二是可以区分其他事物跟这种事物。像是教师在讲解长方体概念的时候,长方体的本质特点是长方体的所有面都是长方形,其属于一个六面体,只有满足这两个特点的才是长方体,这是其跟其他六面体进行区别的根本所在。另一方面,由概念的外延区分概念。外延就是体现的表象之和。像是平行四边形的外延是菱形、正方形、长方形等,教师在进行讲解的时候需要引起注意。如此一来,有效统一概念教学的内涵和外延,能够让学生更进一步地把握概念知识,从而形成完善的概念体系,也有利于学生思维能力的发展。

结语

在小学数学概念教学中,教师应当与学生的现状,数学概念的特点,以及学生的生活实际相联系,实施多样化的教学模式。只有如此,才能切实提高概念教学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张晓明.浅谈数形结合思想在小学数学中的应用[J].学周刊,2014(33).

[2]刘霄剑.浅谈小学数学中数形结合思想的应用[J].语数外学习(初中版下旬),2013(02).

[3]钟莉.以“形”助明理以“理”促提升——以“分数除以整数”教学为例谈数形结合思想的应用[J].小学教学参考,2014(35).

刑法概念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数学概念具有较强的抽象性和逻辑性,是小学数学学习的基础,也是小学数学教学中的难点。基于问题设计的小学数学概念教学,有助于突出小学生在概念教学中的主体地位,提高概念教学的实效性,从而提升小学生的数学学习能力。本文将对小学数学概念教学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就问题设计的小学数学概念教学的策略,希望能夠为相关教学工作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问题设计;小学数学;概念教学;策略

数学概念具有抽象性和符号化的特点,对于以形象思维和直觉思维为主的小学生来讲,理解和记忆存在一定的难度。利用问题驱动进行数学概念教学,能够让学生置身于问题情境中,对数学概念的本质具有深刻的理解,从而提高概念的教学效率。

一、数学问题在小学概念教学中的作用

(一)数学问题对学生起到引导作用

小学生在数学概念学习中通常遵循着从问题到理论,再到过程的循环、螺旋式上升的程序,随着问题的不断深入,学生对数学的理解也将会逐渐加深,因此,数学问题对学生数学概念的学习具有引导作用。而且,数学问题能够让学生具有明确的学习目标,让学生带着问题对数学概念加以思考,从而提高小学生数学概念的学习效率。

(二)数学问题能够促进学生思维发展

数学问题能够引导学生走向数学的纵深,让学生在思考教师提出的问题是,改善自身的思维品质,逐渐实现形象思维向抽象思维的过渡,加快小学生数学思维发展进程,从而对具有抽象性和符号化的数学概念具有更深刻的理解,并且在问题驱动下逐渐提升数学学习能力。

(三)数学问题有助于构建思维情境

小学生在学习数学概念中离不开环境带来的影响,在教师构建的问题环境中,学生将对问题进行分析,借助问题的引导,学生将会激发探索兴趣,增加学生对数学概念深入挖掘的动力,从而对数学概念的本质具有深入的理解,达到数学概念教学的目的。

二、基于问题设计的小学数学概念教学策略

(一)设计问题情境

1.结合生活实际

数学概念是对数学规律的高度概括,具有一定的严谨性和抽象性。小学生年龄尚小,抽象思维能力尚处于不断发展中,因此,对于数学概念的理解和记忆需要借助于教学情境的影响,加以形象化理解。教师可以结合小学生的生活实际,构建问题教学情境,利用问题对学生加以引导,从而提升小学生对数学概念的理解。

教师利用学生生活中经常接触的事物,对数学概念加以形象化的说明,并用提问的方式循序渐进地将学生引导到本课的教学主题中,引导学生对生活化的事物进行观察,对数学概念加以理解,从而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

2.结合已有经验

小学生在学习新的数学概念时,往往需要将原有的经验与新知识联系起来。教师可以利用学生数学知识学习和认知特点,注重在概念教学中将新老知识的结合起来,设计问题教学情境促进学生对新概念的理解。

例如:在进行“直线”概念教学前,学生已经掌握了“线段”的概念,了解了线段的特点,因此,“线段”已经成为小学生已有知识。教师可以在学生了解“线段”特点的基础上进行提问,引导学生学习“直线”的概念。

教师:刚刚我们已经学习到了“线段”的概念,哪位同学能够说出“线段”的特点?

学生:“线段”有两个端点,是一条直的线。

教师:回答的非常好,线段具有两个端点,那么直线具有什么特点呢?

教师在引导学生找出原有知识“线段”的特点之后,利用提问的方式引导学生将直线和线段进行比较,从而找到已有知识和新概念之间的区别,进而加深学生对“直线”的理解。

(二)设计问题串

基于问题设计基础上进行小学数学概念教学,教师可以根据概念教学内容的需要设计一连串的问题,让每个问题贯穿起来,对学生进行思维的引导,进而让学生在循序渐进、由浅及深的思考过程中,对数学概念加以理解和掌握,突破概念教学的难点。

例如:在进行人教版四年级数学“平行四边形和梯形”教学中,教师可以出示长方形和正方形、平行四边形和梯形等图片,利用问题方式引导学生对原有知识进行回顾。

教师:“在这些图片里,有我们学过的图形码?”

学生:“正方形和长方形。”

教师:“正方形和长方形具有什么特点?”

学生:“四个角都是之间,对边平行。”

教师:“你们看另外两个图形什么特点?”

学生:“一个只有一组对边平行,一个虽然对边平行,但是四个角不是直角”

教师:“你知道这两个图形都叫做什么图形吗?”

学生:“梯形和平行四边形。”

教师在本课教学中用到了一连串的问题,利用问题方式,将学生从已有知识层层深入地引导到新概念上,而且,每一个问题都直指概念的关键词,都能让小学生距离新知识更进一步,这样的问题串能够让学生的思维保持连贯性,让学生在逐层解答问题中体验到概念学习的乐趣,从而提高学生对数学概念探究的积极性。

三、结束语

数学问题在小学数学概念教学中能够对学生起到引导作用,教师在实际教学中,需要注重生活元素和原有经验在问题设计中的合理运用,在培养学生数学思维的同时,让学生对数学概念的理解层层深入,从而提高小学数学概念教学效率。

参考文献

[1]陈蒲汉.基于数学概念的本质设计问题串[J].数学教学通讯,2018.

[2]徐良平.小学数学概念教学中的问题分析[J].数学大世界(中旬版),2017:42.

[3]李华萍.基于问题驱动教学的小学数学概念问题设计策略[J].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与研究,2019:105-105.

刑法概念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总目标,对于依法治理也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烟草专卖管理在我国长期处于一种垄断管理的状态,针对行政许可在烟草专卖管理中的适用,进行了以下的分析,主要从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的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分析行政许可在烟草专卖管理中的适用的体现。在我国近年来,烟草行业快速发展,同时也带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作为我国经济来源的渠道之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烟草行业的兴起也给人民的健康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因此,要严格把控烟草买卖,这也是我国将烟草专卖垄断的主要原因之一。对烟草专卖进行管理,能更好地将行政许可应用于烟草专卖管理的适用中,严格把控烟草专卖管理的发展。

关键词:行政许可 烟草专卖管理 适用

1 主要概念分析

1.1 烟草专卖

烟草专卖的含义在于国家对烟草事业进行统一的生产、销售,包括雪茄、烟丝、卷烟等在内的烟草的生产、销售,并且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垄断管理的主要方式,如果在这一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规定,是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受到相应的处罚的。

1.2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内容一般来说是国家禁止的活动,对一定符合条件的人解除禁止,主要是为了满足社会生产生活的要求,允许这部分公民进行特定的活动,同时也享有某些特定的权利。并且这种许可行为也是需要申请的,如果没有人申请,行政机关是不会主动许可这部分这些行为的。

行政许可主要涉及到法律规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准许公民进行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需要进行特定的审查,颁发相应的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确认公民可从事某种活动。行政许可的设定,是在遵循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和特点的基础上进行的,对于发挥公民、法人代表等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维护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 行政许可适用的主要法律效力

2.1 证明力

行政许可适用的法律效力之证明力,主要是指烟草经营者需要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和执照等,这些相关证件经过审批颁发之后才能证明其经营的合法性,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烟草经营者才能进行烟草的生产、销售等工作,而且在这一过程中受到法律的保护,证明自己的权利是合法的有效的,保证了烟草经营合法正规的运行。

2.2 确定力

行政许可适用的法律效力之确定力,主要是说,在行政部门为烟草经营者颁发经营许可证、执照等证件时就确定了烟草经营者进行烟草管理的权力,这些证件一旦颁发就确定了其经营的性质,是无法随意进行更改的。如果要进行更改,必须是烟草部门行政主管的法定程序做出了更改的决定,相应的行政主管才能通知经营者进行证件的撤销、变更,这样的处理流程保证了这一行为的有效性,即使出现问题也能做到有据可依,有法可查。

2.3 约束力

在烟草专卖领域,相关的许可证、执照等赋予了烟草经营者相应的权利,同时也赋予了相关的义务。这些证件规定了经营的范圍和方式,也规定特定的公民和法人代表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一旦超越这个范围,公民和法人代表将会承受同样的法律责任,付出相应的代价,这也正是行政许可适用的法律效力的约束力的主要体现。

3 行政许可在烟草专卖管理中的适用的具体体现

3.1 办理烟草专卖的准运证

烟草专卖品的准运证的办理程序体现了行政许可的证明力,对于相应申请烟草专卖的经营者,烟草专卖局会要求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对这些材料进行专业的审查,筛选出符合承办条件的经营者,对其发放相应的证件,并允许准运证的办理。对于一部分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及时通知结果,并且告知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资格。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烟草专卖准运证的办理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计算机网络的兴起,为这些相关证件的办理提供了便利,不仅提高了效率,而且证件的签发流程也更加规范,省去了很多人力物力,也是行政许可适用在其管理中的体现之一。

3.2 依法行政许可的基本要求

行政许可是在法律允许的条件进行的,有其中五点基本要求,一是事实清楚,主要表现为清楚了解所要查证的烟草专卖经营的每一个环节,充分考虑细节问题,然后再确定烟草专卖经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证据确凿,主要是说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要确保有更多的人证、物证,能够说明目前的问题。三是定性准确,这一点主要是参考烟草专卖的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相关行动是合法还是不合法,这样才能有效进行下一步的处理。四是手续完备,主要是说烟草专卖所必需的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需在审批颁发之后才能进行营业。另外处理恰当、程序合法两个基本要求也是需要执法人员在处理过程中遵守的。因此,依法行政许可的基本要求也是行政许可在烟草专卖管理中的体现之一。

3.3 相关人员的管理

行政许可在烟草专卖管理适用的体现,一部分表现为对烟草专卖人员的管理,对于烟草专卖人员的管理,大致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时间上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定期管理,这样的话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更好地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二是人员素质的管理,加强烟草专卖人员的素质管理,能够有效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而且烟草专卖经营者的素质培训,对于自身经营理念和发展意识的提高也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避免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行为管理,主要是指对烟草零售户的销售地址和销售信息要明确,系统分析市场检查所发现的问题,这样能够有效落实服务和管理的理念。四是绩效管理,这种形式是在专卖执法行为中产生的,是一种体现业绩的形式。

3.4 相对应的责任

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责任,包括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责任和法律责任,首先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责任,这部分的责任主要体现在烟草专卖的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行政许可的标准为烟草专卖的申请人提供有效的信息,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理的审批,并且在审批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另外行政许可的存在也保障了烟草专卖的行政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其能够进行有效的烟草销售工作,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烟草专卖的管理也是十分有利的,在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下,烟草专卖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也得到了提高,有利于烟草专卖管理的长期有效发展。其次是烟草专卖的法律责任,这一责任是国家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是有关烟草专卖具体实施的法律法规。

4 结语

就目前来说,烟草专卖面临着许多的压力和挑战,既有烟草生产经营方面的,也有烟草专卖体制方面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烟草专卖以及形成了一种相对完善的管理体制,其中,行政许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烟草专卖的体制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带来更大的机遇,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通过以上对行政许可在烟草专卖管理中的适用的探讨分析,能够有效加强烟草专卖的市场秩序,稳定了烟草专卖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能够应对未知的挑战。对烟草专卖进行管理,使得国家能够有效规范行政许可的行为,维护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为烟草专卖使用带来了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孟超.浅谈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的管理[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22):35-36.

[2] 吕斌.试论行政许可在烟草专卖管理中的适用[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3):84-89.

[3] 杨亮.论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及执法安全[J].科技与企业,2013(18):108.

刑法概念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小学数学教学就是概念教学的过程,即培养学生认知能力的过程,因而要把小学数学概念的教学提上日程,针对小学生的心理特点,设计出合理的概念教学策略。本文从小学数学概念教学出发,分析了概念教学的三个步骤,并提出了几点建设性的建议,旨在提高小学数学概念教学的质量。

关键词:概念数学;概念;教学策略

概念是深化数学学习、发展数学思维、升华创新能力的基础,没有概念,数学教学基本相当于空谈。关注小学数学概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对小学生数学的综合能力提高的影响,以及开发正确的概念教学方法,是每一位小学数学教师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概念在小学数学教学中的重要性

数学概念是最基础不过的教学内容,小学生如果不能清楚地了解与掌握数学概念,其思维就会出现混乱,概念教学应当得到教育者的重视。数学概念,是小学生理解与学习数学知识,解决数学问题的前提。在小学数学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结合正确的教学思想,利用有效的沟通理论,实施科学的教学实践活动。

二、概念教学的策略

数学概念可以说是数学教学中的骨架内容,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如果学生的概念比较模糊的话,那就很难对现有知识进行理解,也很难快速接受新的内容。可以说学生只有学好数学概念才能为数学学习打好地基,才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越学越容易。

1、丰富数学概念的引入方式

一个良好的课堂引入,会对学生的数学学习积极性起到高效的调动,促进他们融入课堂活动中来。在教育发展的新时期,教师可以利用丰富的手段进行课堂引入。

(1)新课程背景下,生活化教学是课程改革进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教学理念与策略,它同样可以延伸在概念的引入方式上。教师要从学生的实际生活入手,选择他们熟悉的生活细节,来减少数学的距离感。比如,在讲解《分米和毫米》的时候,教师可以拿一些生活中的物品,像尺子、毛线、电话线、课本等,问学生这些物品哪件最长。这样类似于游戏的课堂引入方式很快激发了学生学习探究的兴趣,他们自然地想到了运用尺子、课本这样不易弯曲的物品,去比较揉成一团的毛线、电话线长度的办法。在比较中,学生对长度有了一定的感知,并能够自主地利用一些长度单位。在这个时候向学生呈现长度的数学概念,不但能够促进他们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也能够使他们快速融入课堂中来。

(2)教师可以通过对情境的构建做引入。小学生的思维比较灵活,乐于去思考问题。教师可以利用学生的学习特点,创设一个提问的情境,促进学生自己提出问题,在总结答案的时候去归纳数学概念。比如,在学习《克与千克》的时候,教师可以在黑板上写上克与千克这两个重量单位,并在黑板上画出几个问号,以这种方式创设了提问情境,让学生自主提出问题,进入到课堂学习当中。马上,学生们便在课堂上叽叽喳喳地讨论了起来,一些学生提出“什么东西用克表示重量?”“他们两个之间有什么关系呢?”等等问题,还有一些学生提出“千克就是1000个克吗?”“爸爸的体重应该用克,还是用千克呢?”等与实际生活紧密相连的问题。教师组织学生一起回答同学提出的问题,引导学生总结克与千克的概念,有利于教学氛围的改善,也可以让学生进一步了解概念内容。

2、改善数学概念的建立方法

数学概念的建立需要一个过程,小学生需要对数学概念进行直观的感受,在头脑中建立起表象,再去了解其本质属性。在实际教学中,教师要通过正确的教学规律开展小学数学教学。

(1)教师要利用丰富的感性材料,让学生对数学概念有一个正确的感知。引导学生通过这些感性材料进行总结和分析,从而得出抽象规律的结论。比如,教学四年级下册《对称、平移和旋转》第一课时的时候,笔者发现教材中的案例多是抽象的数学图形,缺乏与生活中感性材料的联系,这对于小学生来说不仅增加了课堂学习的难度,还容易泯灭他们对数学学习的好奇心与兴趣。于是,在课前准备时,我拿出了自己上学时压箱底的好东西——蝴蝶、蜻蜓标本,还有几片秋天的落叶,它们统一的特征就是有着极强的对称性,是组织“对称”这一概念教学最好的教材。此外,我还精心准备了几张对称的剪纸、脸谱,还有加拿大国旗的图片,以及汽车、军舰、飞机的模型等等,使得学生对“对称”这个概念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不少家长还反映,很长一段时间以后,学生还不时地在生活中寻找和发现具有对称性的事物,为此我深感欣慰。

(2)教师要让学生关注客观存在的事物,加强数学概念表象的建立,从直观的融合中认识抽象思维,在学习中进行思考,引导学生从感知到形象,从形象到抽象地认识数学知识。比如,在学习面积时,教师可以利用长方体盒子先引导学生认知面积,再引导学生过渡到对面积的抽象认识,了解面积的数学意义。

(3)从表象建立过渡到抽象总结,帮助学生得出一个面积的概念。在引导学生对数学概念的本质属性进行学习时,教师需要开展扩展性学习,引导学生对面积的数学概念内容进行深化,分析概念中的关键词语,像“单位1”的具体意义等词汇的解释,可以促进学生更好地弄懂数学概念,从而把学生从过去的被相关概念牵着走,引导到后来的主动把握,进而享受到学习数学的真正乐趣。

三、结语

想要把握概念本质,除了对概念进行学术解构外,还应对其进行教学解构。要让学生了解概念的教育形态和概念的发生发展过程,使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能够灵活运用学过的概念。总的来说,在小学数学概念教学过程中,教师一方面要考虑到不同阶段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一方面还要认真钻研教材,了解数学概念的特点和要求,整体把握数学概念体系,为采取合适的教学策略做好准备。因此,在概念教学中,只有采取恰当而有效的教学策略,才能达到概念教学的预期目标。

参考文献:

[1] 张晓霞.小学数学教学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4.

[2] [冯光庭,刘忠君.对新课标下数学概念教学的认识与思考[J].教育艺术在线,2010(4):55-5.

刑法概念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 基于对国家审计基本概念和定义认知的访谈结果发现,目前针对国家审计基本概念和定义的观点是分散和不统一的,共识较多的国家审计基本概念包括公共受托责任、独立性、审计本质、审计职能、审计目标、审计对象、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共识较多的国家审计定义为:对受托管理和使用公共资源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独立的监督活动。本次访谈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形成关于国家审计基本概念和定义的共识,构建国家审计基本理论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审计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的研究任务。

【关键词】 国家审计; 基本概念; 理论体系; 学科体系; 话语体系

一、问题的提出

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指出,“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近年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各领域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扎根中国大地,坚持守正创新,强化本土化意识,在构建中国特色话语体系方面取得了许多新进展。

概念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最基本单位,概念的创造及其系列组合构成理论、学科与知识体系[1]。一个学科只有以一系列具有专业性、系统性的概念、范畴、命题揭示客观对象的本质和规律,构成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统一体,才能称其为一个成熟的、健全的学科[2]。因此,概念对于学科的系统化具有重要意义,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理论体系,需要从概念入手。

近年来,国家审计理论研究工作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将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体系作为目标,将研究构建中国特色的审计概念体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遗憾的是,这一任务的完成还没有取得重大进展,还有一些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基础工作要做。例如关于国家审计基本概念的认识现状如何,比较公认的国家审计的基本概念有哪些,这些问题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回答。本次访谈研究的目的就是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回答。

在查阅以往文献资料中发现,对于“国家审计的基本概念”與“国家审计的定义”的讨论常常是一起进行的,有的论文甚至将二者不加区分地混淆在一起或者将二者等同起来。事实上,概念与定义是有区别的。概念(Concept)是人类思考的出发点,是理性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在人们头脑中的概括反映。表达概念的语言形式是词或词组。概念都有内涵和外延。定义(Definition)则是对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而简要的说明。鉴于国家审计基本概念和国家审计定义在以往研究中具有的“天然”联系,本次访谈研究中,也将二者一并进行了访谈和讨论。本文以下所讨论的国家审计的基本概念包括若干词或词组,是指那些能够说明国家审计并为国家审计所应用的基本概念,国家审计的定义是对国家审计这一事物或概念所作的确切而简要的说明。

对国家审计的基本概念和定义进行研究,需要一个系统有序的过程。首先对国家审计基本概念进行研究,回答国家审计的基本概念是什么,然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回答这些基本概念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国家审计理论体系中的角色和对审计工作的影响等问题。而深入研究国家审计的定义,理论上也需要在明确国家审计基本概念的基础上进行。本文采用结构化访谈的方法,研究目前我国国家审计基本概念和定义认知情况,访谈结果分析及研究结论将有助于推进我国国家审计概念体系和理论体系的构建。

二、既有观点简要回顾

(一)关于国家审计基本概念的主要观点简述

对于审计基本概念的讨论,在注册会计师审计领域研究相对多些。早在20世纪60年代,莫茨等[3]在《审计理论结构》一书中提出了5个审计核心概念:审计证据、应有的职业关注、公允性、独立性和职业道德。1978年,尚德尔[4]出版的《审计理论——评价、调查和判断》一书认为,审计概念有4个:目的、标准、判断、证据。陈汉文等[5]2019年在其主编的《审计理论与实务》一书中,简述了莫茨和夏拉夫提出的5个审计核心概念。由刘明辉[6]主编的《高级审计研究》专章讨论了审计基本概念体系,提出了包含4部分和15个具体概念的审计基本概念体系,如表1所示。

关于国家审计基本概念的专门研究和阐述并不多见。1997年出版的由郭振乾[7]主编的《中国审计学》是我国较早专门论述国家审计的著作,该书18个章节目录所涉及的重要审计概念包括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审计规范、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审计的法律责任、审计证据、审计依据、审计方法、审计工作底稿等。1998年出版的《中国审计体系研究》提出了由审计动因、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审计主客体关系、审计运行五大理论板块构成的国家审计理论体系框架,每个理论板块都导出了若干审计的基本概念,包括受托责任、独立性、权威性、审计对象、审计职能、审计目标、审计规范、审计证据、审计依据、审计程序、审计结果等[8]。2005年李金华[9]主编的《审计理论研究》在前面五大审计理论板块的基础上,增加了审计环境理论、审计规范理论、审计管理理论,当中阐释了审计环境、审计规范、审计管理等概念。2015年刘家义[10]主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研究》共9个专题,涉及的重要审计概念或者话题包括审计本质、审计功能、审计目标、审计特征、审计方式、审计管理、审计规范化、审计信息化、审计文化等。2019年胡泽君[11]主编的《中国国家审计学》作为当前的国家审计教材,虽没有对国家审计的基本概念进行专门阐述,但从其12章节目录中可以看出,该书涉及的国家审计概念包括审计特征、审计地位、审计作用、审计类型、审计规范、审计职责权限、审计程序、审计标准、审计证据、审计记录、审计技术方法、审计报告等。

(二)关于国家审计定义的主要观点简述

最早的比较公认的审计定义是1973年美国会计学会(AAA)审计基本概念委员会在《基本审计概念说明》(A Statement of Basic Auditing Concepts)中對审计的定义,即审计是一种客观收集、评价有关经济活动和事项的认定(Assertions)的证据,以确定其与既定标准之相符程度,并将结果传递给有关利益相关方的系统过程[12]。这是关于审计是一个系统的过程的最权威的定义。

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我国审计理论与实务工作者对国家审计的定义进行了探索。中国审计学会在1989年召开的全国审计基本理论研讨会上,将审计的定义表述为:审计是由独立的专职机构或人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评价经济责任,用于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宏观调控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13]。1995年召开的全国审计定义研讨会,将简明审计定义概括为“审计是独立检查会计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7]。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可见,这一国家审计定义与前述两个定义都有很多相似之处。

迄今为止最新且最为权威的国家审计定义当属胡泽君[11]在其2019年主编的《中国国家审计学》中给出的定义,即国家审计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独立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管理分配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活动。

此外,我国一些专家学者也对国家审计定义进行了探讨。蔡春等[14]对构建国家审计理论框架进行了讨论,董大胜[15]发表了探讨国家审计定义的论文,孙宝厚[16]在其主编的《国家审计理论专题研究》一书中专门对国家审计定义进行了讨论。本次访谈研究过程中,国家审计研究领域一些比较有影响的专家学者都是我们的访谈对象,在此对相关专家学者的观点不再赘述。

(三)简要评论

总体上看,对于国家审计基本概念和定义的讨论主要集中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大概彼时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制度建立的初期,为开拓审计工作局面,迫切需要对“国家审计是什么”和“怎么做”进行回答,为审计实践提供指导和支撑,理论研究工作者为满足实践需求,集中精力对国家审计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研究。回顾既有观点,还可以发现,到目前为止,深入研究国家审计基本概念和国家审计定义的成果并不多,即使对于上述远未达成一致的观点和看法,仍然是既有观点的主要部分,是今天继续开展国家审计基本概念和定义研究的重要基础。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可能有三: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制度历史不长,从建立至今还不到四十年,还是一项比较新的工作,对审计的认识和审计规律的把握还不够深刻;二是审计的实践性较强,以往多数的国家审计理论研究要么是对制度机制安排等开展研究分析,要么是从工作层面针对审计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讨论,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不多,关注不够;三是理论研究工作者对于国家审计基本理论的研究探索不深入,或者受到研究范式的影响未对国家审计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予以应有的关注,缺乏构建概念体系的逻辑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进一步指出,“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这项工作要从学科建设做起,每个学科都要构建成体系的学科理论和概念。”深入总结新时代中国特色国家审计实践,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体系,构建中国特色的审计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首先需要在继承以往成果的基础上,遵循概念形成的一般规律,概括提炼出国家审计的概念体系和广为接受的国家审计定义。

三、访谈过程与结果

笔者就国家审计基本概念和国家审计定义进行的结构化访谈,首先设计了统一的访谈问题,然后向目前我国在国家审计研究领域有影响的专家(其中包括来自审计机关的领导和专家5位,来自高等院校讲授和研究国家审计的7位教授),发出征询专家意见函,请各位专家每人列出国家审计的重要基本概念(不超过8个)和国家审计的定义,同时简要说明所列示的每个重要基本概念的涵义以及作为“重要基本概念”的理由。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与专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与交流。收回全部专家意见后,对12位专家的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取其中共识较多的8个国家审计基本概念,并对专家提出的国家审计定义进行概括分析。结果如下:

(一)共识较多的国家审计基本概念及其涵义

本次访谈的12位专家共提出国家审计基本概念49个,对它们出现的频次进行了统计,并且按照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如图1所示。其中共识较多的排在前8的概念是:审计目标、独立性、公共受托责任、审计对象、审计本质、审计职能、审计证据、审计程序。

专家对提出的国家审计基本概念的涵义进行了说明,其中对上述8个概念涵义的说明情况如下。

1.审计目标

认为审计目标应作为国家审计基本概念的专家共有8位,他们对于审计目标的回答大致分为两个层面:有的专家从理论上将审计目标界定为审计所要达到的效果,是完成审计任务的指向和要求,是审计过程的起点,它决定了后续的审计程序、技术和方法;也有的专家从现阶段国家审计工作的层面,提出国家审计的目标是监督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维护国家安全,改进民生福祉,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2.独立性

认为应将独立性作为国家审计基本概念的6位专家中,从事审计理论研究的教授居多。他们一致认为,独立性是指审计人员不受那些危及或按理性预期会危及其做出无偏见审计决策能力的压力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独立性既是审计行为活动必须秉公实施检查、调查并提出客观公正专业判断、做出专业报告的职业特性,也是独立、客观地调查和报告结果的条件和状态。对于独立性的理解有两个层面:一是内在独立性,也称为精神态度上的独立性,是指实施审计行为活动的主体必须在精神态度上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做出公正无偏的判断、意见和报告;二是外在独立性,也称为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审计机关必须具备组织地位独立、经济基础独立、工作过程独立和伦理关系独立,不受外来干扰和影响。

3.公共受托责任

共有5位专家提出将公共受托责任或公共责任作为国家审计基本概念,且他们对于公共受托责任这一概念的界定及其成为基本概念的原因基本一致。公共受托责任指的是根據法律授权受托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源,行使公共权力的机构或人员,遵循特定规范并向公众(委托人)报告其管理、分配和使用公共资源的全部活动情况及其结果(包括规划、控制、结果、财务状况等)的责任或义务。在我国,国家和政府因接受人民的委托,管理、使用(运用)、经营公共经济资源(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而成为公共受托责任的组织载体,公共受托责任就是国家和政府及其组成部分按照特定的要求和原则,包括受托管理、使用(运用)和经营公共经济资源并报告其状况的义务。国家审计以公共受托责任关系的存在为首要前提,以保障和促进公共受托责任全面有效履行为本质目标。

4.审计对象

认为审计对象应作为国家审计基本概念的5位专家,对于审计对象的内涵表述不尽一致:有的在表述时与其他概念交叉重叠,认为审计客体包括了审计对象和审计内容,回答的是“审什么”问题;有的认为审计对象是国家审计监督内容和范围的具体概括;有的将审计内容称为审计对象,是国家审计所监督的审计客体的行为事项;有的专家认为审计对象影响着审计的法定职责和权限,它包括了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经济责任、公共责任、“一公两国”(即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等。

5.审计本质

将审计本质作为国家审计基本概念的4位专家一致认为,审计本质就是对“审计是什么、为什么产生审计”的回答。它是国家审计区别于其他事物或范畴的内在的规定。然而,专家们对于国家审计本质是什么并没有说明。这与目前关于国家审计本质尚未达成共识还需要不断深入研究的现状一致。

6.审计职能

共有4位专家认为审计职能应作为国家审计基本概念,其中从事审计实务工作的领导专家居多。专家们对审计职能的涵义解释不一:有的认为,审计职能是指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担负着怎样的职能;有的认为,审计职能就是审计功能;也有的认为,审计职能是审计本身具有的功能或应发挥的作用,主要职能包括经济监督、经济鉴证和经济评价;还有的认为,它是国家审计能够满足需求、实现目标,对审计客体的行为事项发挥作用的内在功能。专家们在对审计职能这一概念的界定中,存在与审计功能这一概念混用的现象,对二者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区分。

7.审计证据

认为应将审计证据作为国家审计基本概念的4位专家一致认为,国家审计行为活动(审计工作)中以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为重心,所有审计判断、审计意见、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都是以客观地收集和评价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为依据的。有实务界专家进一步提出,当前审计实践中,审计依据的多元化、审计获取证据的方式多元化和审计判断领域的多元化,使得审计证据应具备充分性和必要性外,还需要考量其合法性和安全性等。

8.审计程序

认为应将审计程序作为国家审计基本概念的4位专家对于审计程序涵义的解释一致,都认为审计程序解决的是“怎么审”的问题,是审计工作从开始到结束整个过程的具体步骤及有关要求。审计程序作为国家审计基本概念的原因是:在实施审计中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明确并严格遵守审计程序,是依法审计、保证审计质量、界定审计责任的重要保障。

除这8个概念外,12位专家还提出了41个国家审计基本概念。其中有3人同时提出的只有1个,即审计范围;有2人同时提出的有12个,包括权威性、审计关系、审计主体、审计依据、审计评价标准、审计准则、审计判断、审计权限、审计质量、审计报告、国家治理、公允表达。其余的28个概念均只有1人提出,包括审计假设、国家治理现代化、审计价值取向、审计特征、正当怀疑、应有关注、合理谨慎、胜任能力、积极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经济监督、审计类型、财务审计、遵循审计、绩效审计、审计内容、审计管辖、审计风险、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意见、审计结论、审计建议、审计整改、审计责任、审计职责、国家审计制度构成要素、监控机制。

(二)对专家提出的国家审计定义的分析

在传统逻辑学中,定义的目的在于揭示事物的本质属性,最常用的定义方法是“属加种差”定义法,即“被定义项=种差+属”,其中“属”反映了被定义项具有的共性;“种差”是被定义项具有的个性,即能与同一属性下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特有属性。本次访谈共收到10位专家给出的13个国家审计定义(其中1位专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4个定义),基本上都属于“属加种差”式定义。这13个定义可归为三类,即“独立的监督活动”“控制机制”“系统过程”。

7位专家将国家审计定义为“独立的监督活动”,但对这一定义的“种差”即国家审计特有属性的表述各不相同。从监督活动的主体看,有5位专家明确提出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或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2位专家没有界定监督主体;从监督的内容看,6位专家认为是管理和使用公共资源(包括公共资金、国产资产和国有资源)的受托责任或公共责任,1位专家认为是监督“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从监督的目标看,3位专家认为主要是促进国家重大政策落实、维护国家安全、完善国家治理,4位专家没有提出监督目标。从专家们给出的审计定义来看,在对国家审计作为独立的监督活动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进行界定时,有6位专家或明确或隐含地主张了受托责任理论。

2位专家把国家审计归属于“控制机制”或“监控活动”或“监控机制”,其中1位专家同时提出的4个繁简不同的定义最终都把国家审计归属为“控制机制”或“监控活动”。这2位专家对国家审计定义的“种差”的界定比较一致,都认为,与其他控制机制或监控机制相区别,国家审计控制或监控的对象或内容是“受托责任”或“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和保障。他们对国家审计本质属性的看法,依然是受托责任理论,在这一点上,与多数主张国家审计是独立监督活动的专家的观点一致,2位专家的分歧主要是在监督与控制、监控等词语表达上的不同。

1位专家把国家审计归属于“系统过程”。这一定义是在1973年美国会计学会的审计定义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家审计主体、职能和目标等要素后形成的。该定义在描述国家审计定义的“种差”即特殊性时,采用的是操作性定义方式,指称国家审计是“国家审计主体,收集评价证据,对比既定标准的符合程度,报告结果信息,揭示预防整改,最终实现国家良治目标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操作组合”。从所界定的国家审计的目标看,与“独立的监督活动”类国家审计定义的目标基本一致。该定义具有较强的实用性,适宜于在审计实务中使用,但抽象性和理论性不够,不利于分析国家审计产生的原因及其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

需要说明的是,有6位专家在对国家审计下定义时,使用了“国家审计机关”一词,这种在定义项中出现了与被定义项相同词语的情况,容易导致循环定义;有1位专家在明确审计主体时使用了“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这一表述虽然避免了循环定义,但与实际情况却不相符,因为世界上也有一些从事国家审计的机构同时具有监察或者主计职能,而非专门从事审计的机构;还有3位专家在定义中没有给出审计主体。

从上述多数专家给出的国家审计定义可以看出,多数专家都认为,国家审计是对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一种独立的监督活动,这里的受托责任指的是管理和使用公共资源(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等)的公共受托责任。这一定义涉及了独立性、公共受托责任、审計本质、审计职能和审计对象等5个国家审计基本概念,而它们正是图1中专家共识较多排位靠前的国家审计基本概念。

四、进一步分析与思考

基于访谈的情况和结果,对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分析与思考:

(一)关于国家审计基本概念的研究

本次访谈中,共识较多的8个国家审计基本概念,即公共受托责任、独立性、审计本质、审计职能、审计目标、审计对象、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基本上可以分成3类:第一类是2个有关审计存在的前提性概念——公共受托责任和独立性,类似一种观念①;第二类是有关审计的2个基础性概念——审计本质和审计职能,它们回答了“为什么审计”“审计是什么”和“审计能做什么”这一基本问题;第三类是与审计项目实施密切相关的4个应用性概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对象、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它们回答了审计项目要达到的目的、审计什么、怎么审计和如何进行判断形成结论等问题。应该说,这8个概念各有各的“角色”。

访谈中专家们提出的其他41个概念,有的是从抽象的审计理论角度提出的,比如国家治理现代化、审计价值取向、审计特征、审计假设、正当怀疑、应有关注、合理谨慎等;有的是从我国国家审计现行制度规定的角度提出的,比如国家审计制度的构成要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经济监督、监控机制、审计管辖、审计权限、审计责任等;还有的是从目前审计实践操作的角度提出的,比如审计类型、审计范围、权威性、审计内容、审计依据、审计评价标准、审计准则、审计风险、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判断、审计意见、审计结论、审计整改等。这一状况说明,专家们在面对“国家审计的重要基本概念”这一命题时,思考维度是不一样的:有的专家意见较为倾向于影响审计实践开展的突出问题,有的明显突出我国国家审计制度特色,有的则倾向于提出涵盖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在内的审计专业的共性概念,而没有限于国家审计的范围内去考虑。

本次访谈的12位专家共提出49个“国家审计基本概念”和13个国家审计定义(其中1位专家提出了4个定义),可谓见仁见智,这些观点丰富了我国国家审计基本理论。但不可否认的是,专家们的认识还很不统一,即使是对于共识较多的概念,不同专家在理解和表述上也不尽一致,甚至有相互解释的现象。这些分散的不统一的认识,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对于国家审计基本概念的研究仍然是审计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如何构建国家审计基本理论体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国家审计学科建设,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构建中国特色的国家审计话语体系,需要从构建本土化的概念体系入手来完善知识和理论体系。然而,构建概念体系并非易事,需遵循社会科学概念的构建模式。概念必须能够为处于特定共同体中的个体所理解和接受。停留在个人甚至小规模群体中的概念不是真正的概念,因为一旦超出该范围,它便不再被理解和接受[17]。因此,构建中国特色的国家审计概念体系,需要审计理论研究人员结合我国国家审计的实践,以我国国家审计的实践为基础,概括提炼其中的共有认知。本次访谈结果表明,形成更为广泛的共识,特别是对于来自审计实践者及有关各方的共识进行概括提炼,构建中国特色的国家审计概念体系,还需进一步努力。

(二)关于国家审计定义的研究

按照最大限度凝聚专家共识的原则,同时考虑国外国家审计的实际情况,本文尝试着简明地将国家审计定义为:对受托管理和使用公共资源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独立的监督活动。这一定义与我国宪法、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审计监督的相关规定保持了一致,同时也符合当前“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此外,这一定义与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的理念是一致的。权力与责任是统一的,有多大的权力就应承担多大的责任。国家审计对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也是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现代逻辑学的发展为深入探讨国家审计的定义,开启了新的思路。传统逻辑学注重对事物或概念的定性,目的在于揭示事物的本质或概念的内涵。而现代逻辑学把定义的对象扩展到符号,认为定义是关于一个新引进的符号意指另一个已知其意义的符号串的说明,或认为定义是同一种语言中词语互相转换的规则,对符号进行定义的目的在于简化和方便,可以更好地分析理论的逻辑结构等,进而提出了许多新的定义类型和方法。语义分析方法在大数据审计中的应用就是一个例子。

进一步认为,加强和改进国家审计基本理论研究迫在眉睫。近年来,我国国家审计理论研究方面存在两种不好的倾向,令国家审计理论研究的价值打了折扣。一种倾向是进行过度的量化实证研究。致力于从现实数据中去发现并验证某种相关关系,强调以事实为依据的研究是值得提倡的,但有些研究过度使用模型和数据,轻率地对没有内在逻辑关系的变量建立相关性,甚至脱离实际地设计一些奇怪的变量,似乎凡研究必用数学模型、搞样本检验,不回归就算不得学术论文;另一种倾向是就事论事。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对如何解决审计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强调问题导向的研究也是值得提倡的,但有些研究在探讨问题解决思路和对策的过程中,浮于问题表面,缺少分析框架和逻辑的深层思考。在与这些论文的作者进行讨论和交流过程中发现,他们对国家审计基本概念及其涵义,要么不屑于研究,要么搞不清楚,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对审计基本概念的理解不够、认识不深,审计基本理论功底不扎实。我们知道,缺乏基本理论支撑的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都很难站得住脚,也不可能实现长远发展。重视、加强和改进国家审计基本概念体系和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不仅是我们用真正好的有价值的审计理论研究成果促进审计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推进审计理论研究不断创新,构建中国特色的审计理论体系、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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