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房范文

2023-09-20

共有产权房范文第1篇

出生日期: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乙方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为维护友好的房屋产权共有关系顺利履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相关事宜,依据《物权法》,订立如下共有人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鉴于上述甲乙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 (出资比例甲乙双方 元整(大写)各占百分之五十),购买座落于 市 县 街小区 房 楼 单元 室 室 厅 平米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一处,该房屋所有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拥有,双方共同拥有该处房屋的经营、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的权利。

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共有产权房屋的经营、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房屋产权,该房屋所有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拥有,且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产权,双方对于该房屋享有共同的使用及处分权。

二、房屋处分。共有产权房屋未经共有产权人双方同意并签字(所有共有人必须一致同意并签字, ) 即使是大多数共有人同意签字也无效。,任何一方及第三人不得擅自将共有产权房屋出租、转让或私自无偿让第三人居住、使用,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及作为实物出资。任何人在没有经过共有人一致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出租、转让或私自无偿让第三人居住、使用,为自己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及作为实物出资的行为无效,由此给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无权处分权人进行赔偿。任何一方不得因个人的债务导致共有房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受到影响,否则,应赔偿另一方所产生的损失。

三、全部税费由___________承担并及时缴纳。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及按揭贷款、产权登记所支出的公证费、保险费、房产交易税费、产权登记税费、律师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费、中介费委托中介出租物业、房屋租金税费等。双方如在共有产权房屋居住,由___________承担共有产权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包烧费、维修、装修费、物业费等居住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四、共有房屋产权人共同拥有此处房产的经营、管理权,共有产权房屋对外出租,所得收益分配,按照购买房屋出资比例,各得50%。如共有产权房屋转让,须经房屋共有产权人双方同意,并共同签字后,方可处置,所得收益各50%,一方对外转让房产份额的,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经协商,房屋共有产权人一方全资收购此房产,应按照收购时间的市场评估价格出资购买,双方有义务共同办理转让等相关手续。共有房屋产权证件,由共有房屋产权人(姓名:___________)代为保管,保管人不得私自将共有房屋进行抵押、转让等损害另一方产权人利益的事情。

五、对外出租或共同经营,需要装修或改造,应由双方共同出资,出资比例各占50%。因本房产的市场增值部分,属于双方共同享有。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原因,导致的房产灭失、被征收等情形出现,风险有双方共担,所得补偿有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

六、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房屋产权共有人签字:

甲方(签名或盖章)

共有产权房范文第2篇

我的丈夫于2006年元月份在我市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是婚内购买的,并在半年后拿到了房产权证。在今年他与其公司的一同事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向我丈夫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我丈夫将房屋产权转让给王某。当我向丈夫及其王某要求此房不得转让时,我丈夫说这套经济适用房是王某利用自己的名义购买的,因为王某不是郑州户口,不符合购房条件,所以,在购买此经济适用房前,两人就已经约定了此房归王某所有。请问,我是否可以诉请法院,主张我丈夫和王某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我丈夫和王某先前的合谋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协议是否有效?

刘辉律师解答:

这种案件是在经济适用房买卖中非常典型的,由于我国各地对于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定,且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升温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也是愈加苛刻,于是有些人为了归避这些限制而与他人合谋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然后再将其转让到自己名下,往往这时,随着时间和各种问题的出现,矛盾也就出现了。由于经济适用房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国家福利,属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郑州市把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只限定在其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若干年的公民,同时对经济适用的购买和转让规定了一系列的实体和程序要件。只有符合了这些要件,购买和转让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当中,你的丈夫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同时也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依据物权的登记公示原则,你的丈夫是此经济适用房屋的合法购买者,同样也是合法的产权人。且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你的丈夫取得此经济适用房所有权的时间是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你们夫妻二人没有特别的约定的情况下,就应当认定此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依据我国《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理,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你的丈夫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王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应当视为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侵犯了你作为妻子的合法权益,如果你诉至法院主张该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无效,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共有产权房范文第3篇

最新房屋共有协议书

1甲方姓名:性别: 男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乙方姓名:性别: 女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为维护友好的房屋产权共有关系顺利履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物权法》,订立如下共有人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鉴于上述甲乙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万 仟 佰 拾元整(出资比例甲占 、乙占 ),购买座落于 市 县街小区房楼单元 室(室厅 平米,车库 平米)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一处,该房屋所有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拥有,二人共同拥有该处房屋的经营、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的权利。

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共有产权房屋的经营、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在共有产权房屋没有对外出租或者产权人一方在此经营、居住,由经营方或居住方,承担共有产权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包烧费、物业费等经营或居住所产生的费用,产权人一方在共有产权房屋单独经营,应给付另一方产权人相关费用,费用由双方协商,具体给付金额、给付时间、给付方式,应单独订立协议。

二、共有房屋产权人,共同拥有在此处房产居住的权利,产生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居住房间由双方协商。如一方产权人在此处居住,应承担房屋居住时的维修、装修费用,如对外出租或共同经营,需要装修或改造,应由双方共同出资,出资比例各占50%。

三、共有房屋产权人共同拥有此处房产的经营、管理权,共有产权房屋对外出租,所得收益分配,按照购买房屋出资比例,各得50%,任何一方产权人,不得将共有产权房屋擅自出租或私自无偿让第三人居住、使用。

四、如共有产权房屋转让,须经房屋共有产权人双方同意,并共同签字后,方可处置,所得收益各50%,房屋产权人一方拥有优先购买权,如经协商,房屋共有产权人一方全资收购此房产,应按照收购时间的市场评估价格出资购买,双方有义务共同办理转让等相关手续。共有房屋产权证件,由共有房屋产权人(姓名: )代为保管,保管人不得私自将共有房屋进行抵押、转让等损害另一方产权人利益的事情。

五、在共有产权房屋经营、出租中,共有房屋产权人一方对外签订的出租合同,应视为有效,对外签订合同一方,有义务将房屋出租时间、价格收益等情况,通报另一房屋共有产权人,并将房屋出租费用的50%,给付另一共有房屋产权人,如共有产权房屋在经营、出租过程中,房屋共有产权人一方在外地、国外或需共同办理相关手续时,不能及时赶回,为避免利益损失,双方共有房屋产权人任何一方,可以书面委托第三人代为办理,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法律文书,签订的协议,应视为房屋共有产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六、房屋共有产权人的法定继承人,拥有对此处共有房产的继承权,共有房屋产权人任何一方如发生意外,一方房屋共有产权人有义务协助另一方房屋共有产权人,办理共有房屋的产权过户、继承等相关手续,此订立的协议继续发生法律效率,不影响此协议的继续有效执

七、共有房屋产权人如一方在此经营、居住,另一方不在此经营、居住,任何一方产权人不得将共有产权房屋擅自出租或无偿让第三人居住、使用,必须经共有房屋产权人双方协商同意方可。

七、共有产权房屋争议解决方式:如在共有产权房屋经营、居住、出租、转让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因甲方特殊原因不能办理房产证姓名登记手续,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只能由乙方姓名登记,故立此协议。房屋及配套设施全部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 该协议一式两份,共两页,七条,双方产权人签字有效,协议自双方共有产权房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经签订,终身有效。

房屋产权共有人签字: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最新房屋共有协议书

2协议当事人: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身份证号码:

丁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丁方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为维护友好的共有关系,经各方友好协商,依据《物权法》,订立如下共有人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乙丙丁各方共有的房屋座落于县街 号,建筑面积 平方,计人民币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

二、房屋的出资方式

甲乙丙丁各方均以现金的方式出资,甲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乙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丙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丁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共计 元。

三、房屋共有方式。

房屋为按份共有,甲方占总份额的 %,乙方占总份额的 %,丙方占总份额的 %,丁方占总份额的 %。

四、房屋税费分担。

有关该房屋应分担的一切税费,按四方各占该房屋总份额的比例份额承担。

五、房屋负债、收益。

有关该房屋的债务、收益按四双方各自占该房屋的份额承担、享有。

六、房屋产权。

有关该房屋的产权,由四方按出资的份额比例共同共有,有关产权证书由方办理,其余三方协助,所需费用按出资的份额比例承担。

七、房屋产权保护。

有关该房屋的产权,不经甲乙丙丁各方协商同意不得转让、变更。

八、违约责任。

甲乙丙丁各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书的相关规定,将承担该房总造价即 元20%的违约责任。

九、协议书效力。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自四方签字时生效。

十、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各方应本着友好的精神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共有产权房范文第4篇

河北省(冀) 山西省(晋) 辽宁省(辽) 吉林省(吉) 黑龙江省(黑) 江苏省(苏) 浙江省(浙) 安徽省(皖) 福建省(闽) 江西省(赣) 山东省(鲁) 河南省(豫) 湖北省(鄂) 湖南省(湘) 广东省(粤) 海南省(琼) 四川省(川、蜀) 贵州省(黔、贵) 云南省(滇、云) 陕西省(陕、秦) 甘肃省(甘、陇) 青海省(青) 台湾省(台)

4个直辖市

1、北京(京)

2、天津(津)

3、上海(沪)

4、重庆(渝)

5个自治区:

共有产权房范文第5篇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身份证号码:

丁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丁方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为维护友好的共有关系,经各方友好协商,依据《物权法》,订立如下共有人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乙丙丁各方共有的房屋座落于县街号,建筑面积平方,计人民币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二、房屋的出资方式

甲乙丙丁各方均以现金的方式出资,甲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乙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丙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丁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共计元。

三、房屋共有方式。

房屋为按份共有,甲方占总份额的%,乙方占总份额的%,丙方占总份额的%,丁方占总份额的%。

四、房屋税费分担。

有关该房屋应分担的一切税费,按四方各占该房屋总份额的比例份额承担。

五、房屋负债、收益。

有关该房屋的债务、收益按四双方各自占该房屋的份额承担、享有。

六、房屋产权。

有关该房屋的产权,由四方按出资的份额比例共同共有。有关产权证书由方办理,其余三方协助,所需费用按出资的份额比例承担。

七、房屋产权保护。

有关该房屋的产权,不经甲乙丙丁各方协商同意不得转让、变更。

八、违约责任。

甲乙丙丁各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书的相关规定,将承担该房总造价即元20%的违约责任。

九、协议书效力。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自四方签字时生效。

十、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各方应本着友好的精神协商解决,不能

解决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共有产权房范文第6篇

在对一个问题进行探讨之前, 对这个问题所涉及的概念进行追本溯源是有意义的。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于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权。从性质上来看, 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而是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共同经营而发生的相同性质或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之间的结合。[1]现目前, 在学理上把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在此不作详细讨论, 在这里着重要说到的是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平等地享有所有权。虽然夫妻共有与共同共有都是共有的一个种类, 在本质上相像, 但是终归是不同的, 下面笔者从不动产权属变更的角度简要讲述两者的区别与相似之处。

二、共同共有中不动产权属的变更

通过上述, 我们可以知道在共同共有中,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在共同共有中, 对共同共有的不动产的处分从物权法中我们可以得到答案。《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 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这里可以得出的是, 共同共有中不动产权属的变更需要全部的共有人的同意。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 总会有一部分人是不同意的, 也就无法进行不动产权属的变更, 这对实际生活的需求以及交易的进行是不利的, 这时候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在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对此亦有规定: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以维持共有关系的, 应当按照约定, 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 可以请求分割;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给予赔偿。

三、夫妻共有中不动产权属的变更

在夫妻共有中, 不动产权属的变更会因具体情形的不一样而处理方式以及定性也会随之不同, 不能一言以概之的解决, 所以对夫妻共有中不动产权属的变更要予以规范, 切实保护夫妻二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此类问题, 我国婚姻法有相关的规定, 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 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这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在回答记者时, 将这个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联系在一起, 而我们都知道, 善意取得制度是与无权处分联系在一起适用的, 显而易见的是最高院将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共有房屋的行为定性为无权处分, 但是在不同的情形下, 这种行为的性质也有可能不同, 如可能出卖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在满足表见代理的情况下, 还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也有可能构成日常家事代理权, 这就是一种合法有效的行为, [2]因此有必要对夫妻共有中不动产权属变更问题分别进行讨论, 不能笼统的定性为无权处分。

( 一) 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甲乙二人为合法夫妻, 共有房屋一套, 在房屋产权登记簿上登记的是甲乙二人的名字, 其中一人甲将房屋出卖。此时, 第三人丙能否取得房屋呢? 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不能一概而论, 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 若甲在出卖房屋的时候是以自己的名义, 那么房屋产权登记簿上登记明明是二人的名字, 此时的丙若还是将交易进行下去, 那么当乙请求撤销买卖合同的时候, 丙就不能够主张善意取得了。第二种情形, 若甲在出卖房屋时以夫妻二人的名义, 此时甲的行为是何种性质呢? 甲对房屋有自己的份额, 对这部分甲是有权处分, 但是对剩下的属于乙的份额, 笔者认为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因为在出卖房屋的时候甲是以夫妻二人的名义出卖的, 而并不构成无权处分。在此时, 若甲的无权代理能够构成表见代理的话, 那么第三人丙可以凭借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在这里, 笔者认为最为重要的是如何认定第三人丙有充足的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丙要相信甲有代理权, 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1、甲有乙的授权委托书; 2、丙打电话或以其他方式询问另一方, 若甲找人代替乙的话, 那么我们则可以认为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 而并不能够说丙知道甲和乙是夫妻关系, 就相信甲所说的话, 认为这是夫妻二人共同的意思表示, 这未免对善意第三人的义务的要求过低, 当第三人丙尽到了自己的义务之后, 此时丙方能凭借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 二) 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

以上分析了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 其中一人将房屋出卖的情形。那么, 若夫妻共有的房屋登记在其中一人的名下, 登记人擅自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此时登记人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可以完全想象得到的是, 若登记人想要出卖房屋, 肯定不会再以夫妻二人的名义将房屋出卖, 而是以自己的名义, 并且对第三人隐瞒此房屋为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 此时, 登记人出卖房屋的行为应该定性为无权处分。说登记人的行为系无权处分, 有以下几点理由: 1、此房屋是夫妻二人共有, 登记人对此房屋仅仅只享有一部分的份额, 登记人擅自将房屋出卖, 超出了他自己对房屋的份额; 2、登记人的这种越权行为实际上损害了另一方对此房屋的所有权, 即损害了其配偶的利益, 但是由于夫妻关系的存在, 造成了这种具有完整的所有权的外观, 然而登记人的这种处分行为却超出了夫妻一方有权实施处分行为的范围。我国民法将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定性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3]

此外还会存在一种情形, 夫妻共有的房屋, 登记在其中一人的名下, 另一人擅自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此时另一人的出卖房屋行为如何定性? 第三人是否能够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在这种情况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 我们可以知道, 第三人在交易时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对方所为的意思表示是夫妻二人共同的意思表示, 即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此种情形下, 情况比较简单, 另一人出卖房屋的行为定性为无权处分, 只要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权利处分的权利外观, 那么此时相对人就有足够的理由去对抗登记人的诉求。

四、结语

夫妻共有虽然是共同共有的一个类型, 本质上是共同共有, 但在具体的实际案例操作中两者所适用的法律并不完全对等。夫妻共有作为共同共有中的一个特殊存在, 在不动产权属变更的问题上, 不仅仅是要保护个人的利益, 更加需要强调的是夫妻这个共同体的和谐。通过上文的简要的分析, 可以看到的是在不动产权属变更的问题上, 共同共有侧重的是各共有人在共有不动产中所占的份额, 尽管这个份额并不明确, 但是可以确认的是这个份额存在, 只是不能像按份共有那样清晰明了的展示在大家面前, 在不动产权属变更时就依据份额来确定各共有人的利益; 夫妻作为一个共同体, 婚姻法侧重对夫妻这个共同体的保护, 希望夫妻的生活和谐, 从而进一步达到社会和谐, 因此, 在不动产权属变更的问题上, 对此的规定就会从共同体的角度出发, 不再是从个人出发, 到了最后, 这个共同体无可挽回的时候, 才再次回到个人的利益上来。

摘要:共同共有与夫妻共有同属于共有, 即夫妻共有与共同共有都包含于共有之中, 但是虽然性质上同属于共有, 两者的区别却是天差地别, 适用于共同共有的制度并不一定能够适用于夫妻共有, 所以应当区别对待。夫妻共有作为共同共有的一个类型, 体现了夫妻共有的特殊性。本文旨在从不动产权属的变更中得出二者的一些区别。

关键词:共同共有,夫妻共有,善意取得

参考文献

[1] 马俊驹, 余延满.民法原论 (第四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

[2] 张岑.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同共有房屋行为的法律性质研究[J].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2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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