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员范文

2023-09-21

协调员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采购协调员是做什么的,采购协调员岗位职责

以下是采购协调员的工作内容:

1、根据采购指示,协助采购运用公司已有系统和程序进行初步数据分析,完成各种销售和品类分析等报告,为协助采购改善商品品类、制定商品、促销等计划提供支持并跟进相关文件工作,对重要文件和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2、在采购的指示下,协助完成在公司采购系统中建立新商品档案或删除被淘汰商品档案;在采购休假或出差期间能够跟进执行采购制定的计划,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3、在采购明确指引下,运用公司已有系统及采购程序制作完成采购订单,并跟进订单的落实,对出现的各种订单例外协调各部门进行处理。

4、在公司程序和采购指示下,与供应商进行沟通与协调,确保并跟进订单、配送货、陈列、促销活动等采购相关安排及其他事宜顺利完成;对采购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协助采购与公司内部其他部门和供应商进行沟通,执行并跟进问题处理的方案直到问题解决。

5、根据公司的新店开业时间,安排供应商送货及追踪、促销员进场、供应商设备入场事宜。

怎么样,现在大家知道采购协调员是做什么的了吧~

协调员范文第2篇

二、病人进入康复理疗室后,康复理疗师以热情的态度安排病人做各项治疗,(若需病人等待的应耐心向病人解释直至病人谅解接受为止,绝对不允许和病人发生争执。)同时理疗师必须帮助病人完成理疗,不允许把病人放在一旁自己休息或同其他人闲谈,更不能在病人面前抱怨任何事情,要多和病人交流让病人多了解理疗的治疗原理,逐渐提高病人对理疗的重视,把病人的被动变为主动,把理疗室的气氛渲染起来。

三、病人理疗完毕后理疗师妥善保管好病人的理疗卡并向病人交待清楚明日理疗的时间,(同时病人的主管大夫在完成病人病历的同时再次强调一下病人明日的治疗程序)让病人知道先以理疗为主。以上制度是针对新住院病人的规定。

四、当天手术的病人及前一天新入院的病人,护士首先把病人的液体提前拿出,先有理疗室安排病人理疗并把这批病人排到首位,待理疗完毕后再通知护士安排病人其他治疗。(若有病人需上手术者也必须等理疗完毕后安排,若有特殊情况需提前通知理疗室提前给病人理疗。绝对不允许落漏病人任何理疗项目。)

五、术后病人,若第二天起床的病人无不良反应的匀有大夫安排下去做理疗,若有不良反应或很晚下床及特殊情况拖延下床时间的病人,大夫应做出相应的安排(必须把病人抬到理疗室接受治疗)但都必须由大夫提前通知理疗室。(理疗室大夫不能因怕麻烦带着情绪进入病房更不能相互扯皮如有发现扣分处理 )同时若有落漏理疗病人找出责任人直接扣分。

六、其他病人常规治疗,同时大夫也转告病人当天理疗必须当天完成否则过期作废概不退款,但门诊病人除外。理疗师要保证住院病人每天按时完成理疗,同时由每天值班的理疗师下班前提前一小时与护士核对病人理疗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及时处理,不管因谁的过失落漏理疗累计三次直接扣分。同时理疗也必须补上

协调员范文第3篇

摘 要:人本管理主张采用有效的制度设计与资源配置来实现人的价值,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现代酒店人性化管理已逐步上升为主流的管理理念,但单纯只用人本管理,无限地宽容,就会导致惰性的滋生、心理需求的膨胀和责任心的减弱,所以酒店应该坚持人本管理与制度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用人本管理留住酒店优秀人才,用制度化管理规范酒店各项工作,只有这样,酒店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获取最大的利益。

关键词:人本管理 制度化管理 员工满意 顾客满意

一、人本管理理论

(一)人本管理的内涵

所谓人本管理,即“以人为本”,人是最基本的核心,这不同于把人作为工具的传统管理模式,而是在深

刻认识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作用的基础上提出的,突出了人在管理中的地位,实现以人为中心的管理。人本管理将人视为经济和社会活动的中心、根本,充分利用和开发人力资源,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人本管理首先强调满足人性发展的需要,重视人的本质和潜力的挖掘,主张采用有效的制度设计与资源配置来实现人的价值,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其次,重视管理过程。从以往的将人视为“手段人”,且只关注管理结果转移到关注管理过程上来,强调人在过程中的互动,通过管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平等交流来实现管理目标的和谐统一。

(二)人本管理理论的形成及发展

按照一般管理学的论述,当代西方管理理论与管理学派的形成,已经过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本世纪初所形成的以泰罗等人为代表的古典管理理论。泰罗等人倡导的科学管理,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目标,在操作规程、工作定额、差别工资制度、职能分工、管理原则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开创了科学管理的新时代。但对人的认识是有缺陷的,一是把人看成经济人,过分强调物质刺激;二是把人看成和机器一样的工具。

第二阶段,是本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的行为科学理论。行为科学侧重研究人的需求、行为的动机、人际关系、激励理论等,主张通过多种方式激励人的积极性。但当时仍把对人的激励看成是管理手段,而不是目的。

第三阶段,是战后出现的以广泛运用数学方法和计算机为特征的管理科学学派。这一阶段,出现了许多新的管理技术,推进了管理手段现代化与管理方法现代化,提高了管理工作精确化、科学化的水平。但实践表明,尽管现代管理技术是有效的,却不能代替管理思想现代化和人员的现代化。

人们曾经预想,新技术和现代管理方法的大量应用,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将可能下降。但竞争的现实使人逐渐认识到,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的人以及使用产品和享用服务的人。恰恰相反,在新的阶段,或者也可以称之为管理思想发展的第四阶段,对人的认识有了升华。在这一阶段,提出了人是最重要的资源、最宝贵的财富,提出了个性需求和精神健康的理论,提出了更多依靠员工的自我指导、自我控制以及顺应人性的管理等一系列新观点、新思想;在实践中积极推行以人为中心的管理,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说,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是新阶段的重要特征之一。总之,管理理论的第四阶段,是第

二、三阶段管理理论的延伸与升华,可以归纳为两大趋势或两大特征:一是由行为科学升华的人本管理;二是在管理科学众多流派基础上,把系统管理提到新的高度。

(三)人本管理理念的特点及其局限性

人本管理是以促进人的自身自由和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的理念与模式,而人身自由、全面发展的核心在于个体心理目标结构的发展与个性的自我完善。人本管理的本质不仅在于把人看作组织发展的资源,还把关心人、尊重人、解放人、发展人作为管理目的,纳入管理所追求的最高目标中。 其特点在于:① 从原来片面的追求产值最大化、利润第一的理念转变为重视真正创造产值、创造财富的人,并以人为中心。② 站在员工的角度,激发人的潜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让员工以极大的热情和创造力投入到事业中去。③ 尊重个人,使人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④ 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并赋予员工广泛的拓展空间,让其发挥自己的潜能。⑤ 为应对周围环境的变化,酒店对凝聚力与向心力进行研究,把组织中各种人的力量整合为强大力量,以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优秀团队。

其局限性在于:人本管理的对象是人,这是一种既特殊而又重要的资源。虽然与传统的物本管理理念相比,人本管理对人的认识更深刻、更全面,但人本管理理念在实际应用中,并非完全独立地摆脱物本管理,其表面上是以追求人的发展为目标,但实质还是要求服从于管理的物质目标。追求人的发展这一价值取向,仅仅是追求物质财富目标的手段或者途径,这种把物质财富作为管理的最终目标的理念,更容易导致人类只追求表面的物质财富,而不重人的局面,这与人本管理理念的初衷及其本质内涵是相悖的。

二、酒店制度化管理

(一)制度化管理的定义

制度化管理是指酒店在管理的过程中强调依法治企,建立健全各项规则制度,在管理中事事处处都有规章制度约束。酒店管理者相当于执法人员,不时地以制度来监督和丈量你的行为,当你违反了酒店的制度后,酒店将按照制度的约定对你进行处罚。

(二)酒店实施制度化管理的作用 1.促进酒店与国际接轨

“一切按制度办事”是酒店制度化的根本宗旨。制度化管理是酒店从“低文本文化”向“高文本文化”过渡的具体体现。一项好的制度,在规范员工行为的同时,能让酒店的工作得以有序地进行。制度是在不断的实践中逐渐完善的,实习期间的世纪金源大饭店,开业有十年之久,但与开业仅有四年的香格里拉大饭店相比,制度上我们还是稚嫩的,并不能达到欧美发达国家那样的规范化。在我国加入WTO后,人们对酒店要求的标准变得越来越高,面对国际酒店强大的竞争力,制度完善的国有酒店,能更顺利地融入国际市场,应对市场竞争。 2.提高酒店工作效率

制度化管理其实就意味着程序化、标准化。因此,完善的制度管理不仅有利于酒店员工迅速地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而且有利于部门与部门、员工与员工、上级与下级之间的沟通,使员工最大程度地减少工作失误。同时,实施制度化管理更有利于酒店对员工工作的监督和考核,从而促进员工不断改善,提高工作效率。 3.吸引优秀人才加盟

规范的制度最大程度上体现了上海浦东福朋喜来登由由酒店 管理的公正、公平性,人们普遍愿意在这样一种环境下工作。此外,制度化管理使酒店各项工作都有序进行,不会出现新员工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的现象,让新进员工更快地进入工作状态,大大缩短了初期的适应性。 4.减少酒店决策失误

制度化管理使酒店的决策更有科学依据,更程序化、透明化。决策的结果必须要经得起实践和市场的考验,决策人必须对决策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了决策失误。 5.增强酒店的竞争力

酒店管理工作包括市场调研、市场预测、供应商及客户的管理和沟通等,制度化管理使这些工作都得以程序化,便于酒店能及时掌握市场变化的情况并及时做出调整,以使整个供应链的市场应变能力增强,从而提高供应链和酒店本身的竞争力。

(三)制度化管理对酒店的消极影响 1.增加酒店的经营风险

完善的制度,相当于酒店的灵魂,贯穿每一个角落,规范每一次行为。它的存在,使得整个酒店运转规律化,但是制度化管理的本质除了文件化、程序化以外,还包含信息透明化,这就使酒店的决策和客户档案等重要的内部资料及商业机密不再成为秘密,这样就很容易泄露或被恶意利用,使酒店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2.增加酒店的经营成本

制度化管理初期会增加酒店的经营成本,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 酒店制度的制定必须经历计划、组织、执行、反馈等多个环节,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资源;② 为了让制度便于推行与实施,上海新锦江大酒店必须让每位员工参与讨论并对全体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③ 制度化管理试行初期,员工在对制度的理解与执行上总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冲突,加上制度本身并不够完善,导致操作性较差等都对酒店有效推行制度化管理形成了障碍。

三、酒店制度化管理与人本管理

(一)酒店制度化管理与人本管理的关系 1.制度化管理与人本管理各有侧重

制度化管理强调的是刚性的制度层面。在酒店管理过程中,硬性制度的管理是必不可少的,各种规范的制度一旦制订出来,就是硬梆梆的条条框框。所谓“管理促规范,规范促质量”的口号,就是强调硬性的制度化管理。 人本管理是一种软性的管理,它主要致力于满足人的情感需要和人的发展需要。在酒店运营期间,人员是主要的核心,一切酒店服务都是通过人来进行的。人本管理主要是重视对人的管理,人是最能动、最积极、最具创造力的因素,人本管理强调对人的管理不能简单、机械,要给予人更多的关注和关爱,是依托在制度化管理上的一种升华。 作为酒店中的“人”,其道德和良心是尤为重要的,这就是人性化管理的层面。以制度管人,人不犯规矩;以人文管人,人不害羞耻。这就是所谓的“道之以德,齐之以乱,有耻且格”①。因此,制度化与人性化尤如法律与道德,是刚性与柔性的关系,刚柔相济才是酒店管理不可或缺的。

2.制度化管理与人本管理相辅相成

制度化管理与人本管理是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的,规范制度的落实和实施,需要每位员工的参与。不仅需要每位员工遵守上海世纪皇冠假日酒店管理制度,更需要每位员工能自发地工作,始终维护酒店的利益。这就要求酒店管理者在建立法治化管理的同时融入人性化,在制订制度的过程时充分考虑员工的合理需求,使酒店的发展需要与员工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从而使制度化管理与人性化管理达到和谐统一的目的。 制度化管理和人本管理正像科学与人文的关系一样——“本是同根生”,在实践中可以共生互动、互补互通。制度是用来指导和约束个人和组织的社会行为,是调节人与人之间、人与组织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社会关系的规则。人性化管理讲感情、重“亲情”,酒店的人性化管理可以凝聚人心。但是只讲感情并且无限地宽容,就会导致惰性的滋生、心理需求的膨胀和责任心的减弱,这就与人性化管理的本意相悖。因此,当人们为人本管理叫好时,不应该淡化制度化的管理,尤其是在价值取向多元化的今天,若丢弃制度化管理,一切管理将会成为无根之树,工作就无法正常运转了。因此,制度化管理和人本管理不是孰优孰劣的问题,而是如何相互结合的问题。

人本管理和制度化管理,就像一座天平上的两个托盘,在酒店管理中,管理者应把它们放在一个平稳的尺度与水平上衡量,而不要厚此薄彼。管理者应在健全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提倡人性化管理,这两个管理方式并不矛盾。只有刚柔相济地管理酒店,管理者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真正地提高管理效能,实现酒店的奋斗目标。

(二)我国酒店制度化管理与人本管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酒店在制度化管理与人本管理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就制度化管理而言,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制度僵化扼杀员工的创造性

现代酒店竞争比的就是个性化,因为在一些硬件设施设备上,其它的酒店都可以模仿.一家好的高档次酒店,必然要有优于其它酒店的优势,而且那是他们独有的,无法被模仿的。酒店制度会使酒店整体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但是制度是呆板的、僵硬的,酒店过于强调制度化,就会抑制员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打击员工的工作热情。久而久之,酒店的整体运行就会陷入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恶性怪圈。 2.制度泛滥使其成为一纸空文

许多国有酒店,并不缺少文件化的制度,相反却是因为制度太多太泛滥,令人无所适从以及制度内容滞后等等。有些酒店制度制定完成后缺乏宣传和培训,增加了制度实施的难度。有些酒店没有考虑制度的连贯性,使员工实施时无所适从,并且矛盾重重;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酒店长期受“人情文化”影响等原因,酒店对违反制度的行为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这就间接地鼓励违反制度的行为,并使违反制度的成本和风险大大降低,于是制度无法有效推行和实施,便成为一纸空文,束之高阁。

而就人性化管理来说,虽然比制度化更加富有人情味,更重视对人的管理,但在平时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酒店管理人员缺乏人本管理理念 在酒店管理中,传统的管理思想就是缺乏人本管理的理念,运用物质的激励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但仅靠物质激励只能换来一时的劳动热情,缺乏长期性和持久性。特别是在现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很容易在员工思想上产生拜金主义等倾向。因此,只有树立科学的人本管理理念,真正地激发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酒店才能在市场经济中保持旺盛的竞争力。

2.我国酒店缺乏人本管理人才 在20世纪80年代,“人本管理”风靡西方世界,是目前正兴盛于东方国家的一种管理文化。我国酒店虽然大范围的吸收了外来文化,采用“人本管理”的方式,开始重视员工的发展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但是在实际管理中,却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只重形式,轻实际,没有根据酒店自身特色进行修改,而是盲目的效仿,没有认识人本管理的内涵是什么,这主要是因为酒店缺乏人本管理的人才。

3.人本管理人才的培训开发体系不完善 现代酒店多注重的是效益,都希望用最少的投入换取最大的收益,管理层人才的培养成本高于直接招聘的成本,员工的素质越高,流动率就越大,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酒店不愿意也不重视管理人才的培养,酒店往往采取“现用现招”的短期选人与用人的恶性循环措施,酒店内部缺乏一套成熟的“人本管理”人才培养机制。 4.对经济效益的过分追求阻碍了人本管理在酒店业的发展 现代酒店的人力资源管理相对于过去有了很大的提高,它不再将人视为毫无情感的工具,而是把人看作酒店中最为宝贵的资源。但是,目前大多数酒店都是从自身的经营管理去考虑,如何增加酒店效益,如何发掘更多的潜在顾客,并没有考虑到员工物质生活、精神等需要,员工的服务也仅仅只停留在技术层面。

四、协调酒店人本管理与制度化管理的对策

(一)树立人性化管理理念

酒店中的员工,实际上就是酒店的形象代言人,他们代表酒店去接待每一位宾客,如何使员工轻松、愉快地扮演好这个角色,并提供发自内心的微笑服务和尽善尽美的个性化服务以及物超所值的高标准服务,这就取决于管理者对“人性化管理”的意识。在“人本管理”中,酒店要从以“管理者”为中心转向以“员工”为中心,酒店的计划、决策、指挥、控制、协调、激励等管理职能都要以酒店员工出发。具体地说,酒店可以设立总经理接待日或者总经理信箱,为员工提供抒发意见的渠道;设立“员工建议奖”,鼓励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并且重视员工所提出的建议;管理者可以深入基层,切实地体会员工的意愿和需要,关心并尊重每一位员工,利用一切资源,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热情,建立忠诚员工,只有这样,酒店才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规范酒店的各项制度

任何管理都离不开规范化的制度,“人性化管理”也必须以规范化的制度为基础。没有制度的管理,就会出现只讲求人情或者裙带关系的情况,就难以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就会挫伤广大员工的工作热情。同时,缺乏规范化制度,人的弱点和非理性行为就得不到约束,这必然会导致管理的混乱和工作的无序化。但制度本身是一种理性化的规范,而以人为本的管理是一种对人有激励作用的管理艺术,将人性化管理与制度化管理相融合,才能使员工为客人提供高质量的规范服务。

(三)重视员工培训

“培训”是一种增强酒店竞争力极有效的途径。专家们一致认为,员工的素质培训是酒店成功的必由之路,高质量的培训是一种高回报的投资。因此,成功的酒店都将员工素质培训视为酒店管理的重点工作。培训员工,不仅能为酒店带来更高水平的服务绩效,还可帮助酒店吸引和留住最好的员工。一些有志于酒店业发展的优秀员工,他们会选择能给予各种培训的酒店,从而促进他们的事业发展。对于一些制度僵化的酒店,培训可以使员工更快更好地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巧,培训期间还可以促进各部门上级与下级、员工与员工之间的沟通,使工作氛围更加融洽。酒店可以采用多种培训方式,为员工选择最适合他的工作岗位,让员工感觉到酒店的关怀。同时,员工心理问题已被提升至当今各大企业最关注的问题之一,酒店应重视员工培训,为员工制定合理的职业规划,改善员工因为工作疲倦而带来的心理疲倦感。 酒店在培训过程中应做到: 1.坚持方法多样化

酒店可采取服务质量分析、有计划选送培训、举办培训班、组织现场观摩、技能比赛、管理及服务知识测试、工作讲评、经验交流、岗位交叉培训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酒店理念、职业道德、服务技能、综合能力等内容的培训。

酒店通过实施员工素质培训,使各级管理人员成为富有远见卓识,敢于创新,积极进取,善于综合、组织与沟通等特点的优秀管理者,使酒店服务人员成为热情、细心、周到地为顾客服务的优秀服务者。成功酒店的员工们往往将员工素质培训称之为酒店给予员工的最大“福利”和关心。

2.采用“岗位交叉培训法” “岗位交叉培训”不失为一种既经济又适用的好方法,它是一种让员工通过接受额外服务技能的培训来满足员工适应多个工作岗位需要的培训方式。在旅游旺季业务量突增,或员工生病、休假以及顾客额外需求导致酒店内部出现工作缺位时,能够及时弥补;减少了员工长期重复同样工作而产生的厌烦情绪,增加了对工作的新鲜感,提高了工作的热情。

马里奥特酒店集团采用交叉培训管理模式后,进行了大规模减位政策,压缩30%的管理职位,人力资源投资成本大大减少,每年的净收益增加10亿多美元,并使员工岗位配备达到最优化。威斯汀酒店实施交叉培训后,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和优质的服务已经从顾客的信息反馈中得到证实:82%的顾客有再度下榻威斯汀的打算,87%的顾客准备把威斯汀推荐给他人,这无疑验证了交叉培训的可行性与高效性。

(四)改变传统的薪酬设计理念

传统的薪酬体系未能体现“兼顾公平、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因而难以充分发挥薪酬体系应有的激励作用。因此,薪酬体系必须与员工的能力和岗位业绩直接挂钩,从而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通过以能力、业绩为核心的价值薪酬体系引入员工的认识环境,使员工意识到个人利益与酒店利益的一致性,明确酒店对员工所寄予的期望。如威斯汀酒店成功地使人力资源战略与公司战略、与核心价值薪酬体系保持一致,4年来利润一直保持增长,顾客满意度很高,忠诚顾客也不断增加,同时员工流失率相对较低。

五、小结

管理是企业获取效益的手段,企业要走现代化、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仅靠增加物质投入是不够的,必须全面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的素质和市场竞争力。现在,人本管理已成为众多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而提出的管理理念。因为在整个的管理过程中,管理者是人,被管理者主要还是人,尤其在酒店服务业中,连产品的提供和被提供者都是人,企业如果不能做好人的工作,就不能实现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主动性、创造性和调动人的积极性的管理目标,从而也就不能实现企业整体的战略目标。而单纯只用人本管理,无限地宽容,就会导致惰性的滋生、心理需求的膨胀和责任心的减弱,所以酒店应该坚持人本管理与制度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用人本管理留住酒店优秀人才,用制度化管理规范酒店各项工作,只有这样,酒店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获取最大的利益。 致谢:

本篇论文从选题到定稿,都是在谢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在此我要特别感谢谢老师,是她在我毕业的最后关头给了我巨大的帮助,使我能够顺利完成毕业论文,感谢她耐心的辅导。

注文: ①孔丘,《论语》,北京,北京出版社,200

6、7,126-383。 参考文献:

[1]付钢业,现代酒店服务质量管理,广州,广东旅游出版社,200

5、7,197-206。 [2]郭强,酒店管理原理与实务,北京,中国旅行出版社,200

7、6,259-262。

[3]武恩太,人本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关键,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

2、6,58-59。 [4]杨晓明,我国企业人本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与对策探讨,商场现代化,200

7、21,104-107。 [5]孙淑芳,企业人本管理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理论学习,200

协调员范文第4篇

一、内部沟通 1.秘书要与所服务的总经理建立经常性的沟通,了解总经理近期的工作重点、业务要点及管理方面的思想。准确理解总经理的授意、做好上情下达的工作。 2.秘书应以主动谦虚的态度与总经理所领导的部门人员充分沟通,尽可能及时了解各项业务的进展情况,并将信息及时整理反馈给总经理,有效地协助总经理推进工作 3.作为秘书,在日常的工作中,注意与其它部门和同事的协作,要把对方看作是自己的资源,通过一点一滴的交往,协调与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对任何部门、任何一位同事都应有极强的客户意识,尊敬对方、尊重对方,注意及时向那些给予你支持的部门和人员表达谢意。

二、外部沟通 外部沟通会大量使用电话、电子设备、书信等媒介,因此要特别注重在这些方面的商务礼仪。(见电话礼仪、书信规范) 1.业务合作 作为总经理与外界沟通的窗口,秘书应以热忱的态度与合作厂商建立起真诚信任的关系,但在处理事务时注意以公司利益为重,端正自己的位置,灵活处理。 尊重合作伙伴和供应商,要注意多方了解与业务相关的事务,以做到准确理解对方的意图、帮助进行有效的沟通与传达。 在代总经理进行有关业务的推进工作时,要与合作厂商达成理解,为总经理的决策创造良好的合作环境,辅助总经理推进。 ·中国管理工具网· 文 件 名 检索编码 2.礼尚往来: CM031094 沟通与协调 页码 5-2 答谢(节日礼品、贺卡等)在重要的节日(如圣诞节、新年、春节、或重要合作厂商的公司纪念日等)秘书应在征求总经理意见之后,以礼品或贺信及时致意,维护与合作厂商的友好关系。 在业务合作中,适时提醒总经理并为其安排与厂商的定期沟通活动或轻松的就餐,与厂商建立经常性的沟通。以促进彼此的了解与进一步的合作。

三、秘书作为领导辅助人员应具备的礼仪 秘书作为总经理的辅助人员,除完成日常业务事宜外,更多的精力是为总经理服务。一个好的秘书既是领导的助手又是领导的参谋,秘书在日常工作中既要辅助领导进行决策,同时还要辅助领导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1.作好助手和参谋的工作 参与决策调研,提供有份量的信息。 秘书要做好决策参谋,就要积极参与决策的调查研究。首先是广泛收集信息,多提供真实情况。其次是超前搞好调研,多提供决策预案。再次是和领导同步思维,多提供有份量的文稿。其中要把握三点: 第一,要有观察力,跟踪了解总经理的思维轨迹,敏于捕捉领导的思想火花。才能及时预测总经理在想什么,准备什么。 第二,要站在领导工作的角度思考问题,才有一定的高度、广度和深度。 第三,主动与总经理交流思想,通过听取领导的意见不断调整自己的思维,在事务处理和文稿撰写中更好地体现总经理的思想。 ·中国管理工具网· 文 件 名 检索编码 CM031094 沟通与协调 页码 5-3 参与实践,协助总经理推进工作。 积极介入有关工作,及时掌握相关情况,适时提出建议。 经常了解全局情况,取得按时保质完成各类任务的主动权。 参与要有度,参谋要有方 参与决策调研,注重"多谋",切忌"擅断"。 参与督促检查,工作要"到位",不能"越位" 参与工作实践,要当好助手,不能做"主手",做好牵头、把关、协调的工作。 2.辅助总经理塑造良好的形象。 秘书和秘书部门是为总经理服务的,领导对外形象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秘书和秘书部门的服务水准。秘书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辅助领导塑造良好的形象。 (1)语言形象 总经理在正式场合发表讲话,秘书要事先准备好文字材料、发言提纲,必要时做好语言标识。公务活动之前,提供广泛适用的背景资料(包括活动内容、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及与此相关的人文等知识)供总经理参考准备。 (2)协助总经理树立行为合作形象。要在事务安排中,尤其是公司内部活动中,使领导多接触普通员工,了解情况,融于员工之中,才能使领导的形象得以升华。 (3)协助总经理树立行为激励形象。要尊重别人,帮助领导把握好用人之道,多协商,多征求大家意见,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尽量满足下属及部门的需求,增强合力。 ·中国管理工具网· 文 件 名 检索编码 CM031094 沟通与协调 页码 5-4 (4)协助总经理树立行为感化形象。领导者要通过自身的行动影响他人,秘书是总经理对外界面的口,必须协助总经理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要待人热情,例如在总经理开展某项活动之前,详细了解该项活动所涉及的人员情况,包括姓名、身份、履历等,以便领导掌握对方的信息,为开展热情友好的交际活动创造条件。 对外交往要真诚情切,秘书要很好地领会和把握总经理的处事原则,并在对外交往中很好地运用,必要时提醒总经理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以感化、教育和鼓舞他人。

协调员范文第5篇

一、内部沟通 1.秘书要与所服务的总经理建立经常性的沟通,了解总经理近期的工作重点、业务要点及管理方面的思想。准确理解总经理的授意、做好上情下达的工作。 2.秘书应以主动谦虚的态度与总经理所领导的部门人员充分沟通,尽可能及时了解各项业务的进展情况,并将信息及时整理反馈给总经理,有效地协助总经理推进工作 3.作为秘书,在日常的工作中,注意与其它部门和同事的协作,要把对方看作是自己的资源,通过一点一滴的交往,协调与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对任何部门、任何一位同事都应有极强的客户意识,尊敬对方、尊重对方,注意及时向那些给予你支持的部门和人员表达谢意。

二、外部沟通 外部沟通会大量使用电话、电子设备、书信等媒介,因此要特别注重在这些方面的商务礼仪。(见电话礼仪、书信规范) 1.业务合作 作为总经理与外界沟通的窗口,秘书应以热忱的态度与合作厂商建立起真诚信任的关系,但在处理事务时注意以公司利益为重,端正自己的位置,灵活处理。 尊重合作伙伴和供应商,要注意多方了解与业务相关的事务,以做到准确理解对方的意图、帮助进行有效的沟通与传达。 在代总经理进行有关业务的推进工作时,要与合作厂商达成理解,为总经理的决策创造良好的合作环境,辅助总经理推进。 ·中国管理工具网· 文 件 名 检索编码 2.礼尚往来: CM031094 沟通与协调 页码 5-2 答谢(节日礼品、贺卡等)在重要的节日(如圣诞节、新年、春节、或重要合作厂商的公司纪念日等)秘书应在征求总经理意见之后,以礼品或贺信及时致意,维护与合作厂商的友好关系。 在业务合作中,适时提醒总经理并为其安排与厂商的定期沟通活动或轻松的就餐,与厂商建立经常性的沟通。以促进彼此的了解与进一步的合作。

三、秘书作为领导辅助人员应具备的礼仪 秘书作为总经理的辅助人员,除完成日常业务事宜外,更多的精力是为总经理服务。一个好的秘书既是领导的助手又是领导的参谋,秘书在日常工作中既要辅助领导进行决策,同时还要辅助领导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1.作好助手和参谋的工作 参与决策调研,提供有份量的信息。 秘书要做好决策参谋,就要积极参与决策的调查研究。首先是广泛收集信息,多提供真实情况。其次是超前搞好调研,多提供决策预案。再次是和领导同步思维,多提供有份量的文稿。其中要把握三点: 第一,要有观察力,跟踪了解总经理的思维轨迹,敏于捕捉领导的思想火花。才能及时预测总经理在想什么,准备什么。 第二,要站在领导工作的角度思考问题,才有一定的高度、广度和深度。 第三,主动与总经理交流思想,通过听取领导的意见不断调整自己的思维,在事务处理和文稿撰写中更好地体现总经理的思想。 ·中国管理工具网· 文 件 名 检索编码 CM031094 沟通与协调 页码 5-3 参与实践,协助总经理推进工作。 积极介入有关工作,及时掌握相关情况,适时提出建议。 经常了解全局情况,取得按时保质完成各类任务的主动权。 参与要有度,参谋要有方 参与决策调研,注重"多谋",切忌"擅断"。 参与督促检查,工作要"到位",不能"越位" 参与工作实践,要当好助手,不能做"主手",做好牵头、把关、协调的工作。 2.辅助总经理塑造良好的形象。 秘书和秘书部门是为总经理服务的,领导对外形象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秘书和秘书部门的服务水准。秘书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辅助领导塑造良好的形象。 (1)语言形象 总经理在正式场合发表讲话,秘书要事先准备好文字材料、发言提纲,必要时做好语言标识。公务活动之前,提供广泛适用的背景资料(包括活动内容、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及与此相关的人文等知识)供总经理参考准备。 (2)协助总经理树立行为合作形象。要在事务安排中,尤其是公司内部活动中,使领导多接触普通员工,了解情况,融于员工之中,才能使领导的形象得以升华。 (3)协助总经理树立行为激励形象。要尊重别人,帮助领导把握好用人之道,多协商,多征求大家意见,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尽量满足下属及部门的需求,增强合力。 ·中国管理工具网· 文 件 名 检索编码 CM031094 沟通与协调 页码 5-4 (4)协助总经理树立行为感化形象。领导者要通过自身的行动影响他人,秘书是总经理对外界面的口,必须协助总经理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要待人热情,例如在总经理开展某项活动之前,详细了解该项活动所涉及的人员情况,包括姓名、身份、履历等,以便领导掌握对方的信息,为开展热情友好的交际活动创造条件。 对外交往要真诚情切,秘书要很好地领会和把握总经理的处事原则,并在对外交往中很好地运用,必要时提醒总经理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以感化、教育和鼓舞他人。

协调员范文第6篇

摘 要:在确定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时,适用传统的刑事管辖权理论面临诸多困境。许多国家的立法以及《网络犯罪公约》都在尝试解决这一问题,而我国关于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立法明显滞后。为了惩治和打击网络犯罪,我国应根据可能、公正、方便及国际协调原则,分别确立网络犯罪的国内管辖权和国际管辖权。对网络犯罪的国内管辖,可适用刑法中的地域管辖理论,借鉴民事网络案件的管辖权规则,以网络犯罪的IP地址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在网络犯罪的国际管辖权方面,建议确立以属地管辖为基础、以法益受到损害的关联性为补充的有限扩张原则;同时,应通过参加或缔结网络犯罪刑事管辖的多边或双边国际条约来解决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冲突问题。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IP地址

文献标识码:A

网络犯罪,也称网络空间中的犯罪或涉及网络的犯罪,是指以网络为犯罪对象或利用网络为工具进行的各种犯罪的总称。[注:目前,我国立法还没有网络犯罪概念的明确表述,学术界多主张对“网络犯罪”概念作广义理解。关于网络犯罪的概念及其类型,参见:许秀中.网络与网络犯罪[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156-168;253-263.]在我国《刑法》中,网络犯罪的类型包括:妨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的网络犯罪;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网络犯罪;妨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网络犯罪;妨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网络犯罪;其他网络犯罪行为。[注:《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规定了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利用计算机工具的传统犯罪。为适应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将《刑法》中的计算机犯罪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从犯罪侵害的客体对网络犯罪类型作了具体的划分。]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日益普及,网络犯罪与日俱增。由于网络犯罪的无国界性、非中心化以及犯罪现场和空间的虚拟性等特点,使得在确定管辖时,区际冲突与国际冲突相互交织,其刑事管辖权的确定十分困难。由于我国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还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因此,如何确定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必须加以解决的现实问题。切实解决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有效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和有关各方的利益,而且关系到不同国家司法主权的冲突与协调。

一、确定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法律困境

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主要是指实体法意义上的管辖权,而非诉讼法意义上的管辖权。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问题的提出,主要原因在于网络犯罪空间与传统犯罪空间完全不同。传统犯罪空间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场所,是现实的物理空间,具有三维性。因此,传统刑法对犯罪的管辖建立在现实的物理空间基础之上,坚持“属地管辖为主,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为辅”的管辖权理论。然而,网络空间不属于传统刑法地域管辖理论中的“四空间”,有学者称之为“第五空间”[1]。网络空间的全球化、虚拟化打破了主权领土的界限,行为人在网络空间中的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跨越数个国家,使得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为辅的传统刑事管辖权难以适应。实践中,确定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的困境在于以下方面:

(一)以犯罪行为地或者犯罪结果地作为网络犯罪地域管辖的依据很难实现

法律的管辖是以某种相对稳定的联系作为基础的。传统地域管轄权的理论基础之一就是要求犯罪的行为地或者结果地之一应处于某一管辖区域内,即与某一物理空间具有稳定的联系。而网络是一个全球性和开放性的体系,网上地址与现实当中的地理位置没有必然的联系。对于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往往很难确定其真实的地理位置,网络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地的判断具有随意性和偶然性。一方面,网络空间的全球性和不确定性,使一个网络行为无法指向一个确定的管辖因素,从而使网络行为与传统管辖基础之间的关系变得不确定。另一方面,网络空间作为一个全球化的整体,具有虚拟和无形的特点,不可能像物理空间那样划分出一个个管辖区域。一旦网络法律行为与传统的地域管辖基础失去了联系,那么将物理空间的管辖权规则适用于网络空间就成了一道难题。在超越国界的网络空间,某一犯罪的行为地或结果地可能涉及到国际互联网所触及的所有国家和地区,如果适用地域管辖原则,那么互联网所涉及的任何国家都享有管辖权[2]。这显然是不合适的,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权问题。正是由于网络犯罪行为地的隐蔽性和网络犯罪结果发生地的不确定性,使得以犯罪行为地或者犯罪结果地作为网络犯罪地域管辖的依据很难实现。

(二)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难以解决网络犯罪的国际管辖权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属人管辖权与保护管辖权行使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要区分犯罪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对于传统犯罪的空间而言,领陆、领水、领空和移动领土都具有确定的界限和固定的范围,自然可以很轻易地区分出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网络空间则不然,它没有确定的界限和固定的范围,是无界限的、全球性的开放系统,很难区分某一网络犯罪行为到底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外。既然很难确定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是在中国领域外还是在领域内从事网络犯罪,那么《刑法》关于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的规定对于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确定就形同虚设[3]。也就是说,传统的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难以解决网络犯罪的国际管辖权问题。

(三)普遍管辖原则在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权时受到局限

由于网络犯罪是无国界的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是全球性的,其影响范围之广和涉及的国家之多,远非传统犯罪所能比拟。针对网络犯罪行为,各国如果启用普遍管辖原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该网络犯罪行为不仅在国内构成犯罪,在他国也构成犯罪,即已经构成“国家共管之下的犯罪”;第二,以共同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为前提。从目前各国的立法和国际实践来看,关于网络犯罪管辖的国际条约尚未达成[4]。因此,在网络犯罪中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缺乏法律依据和现实基础。

二、学界关于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理论之争

关于如何确定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早已引起刑法学界的关注,并出现了多种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理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有限管辖理论

有限管辖原则是我国刑法学界提出的关于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最具代表性的理论。该理论主张:应在属人管辖基础上,以犯罪行为对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的侵害或者影响关联性为标准来确定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存在关联性的,享有管辖权;不存在关联性的,则不享有刑事管辖权。“关联性”是指犯罪行为对于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已经形成实际侵害或者影响,即已经与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发生了直接联系。这一标准是对传统保护管辖原则的拓展,但与保护管辖原则有所不同。保护管辖原则是以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为管辖的条件,而有限管辖原则强调犯罪行为与本国国家或公民仅仅存在联系即可[5]。然而,也有学者认为,对于网络犯罪而言,以属人管辖原则为基础不如以属地管辖原则为基础可取,因为管辖权的确立首先必须考虑网络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从保护法益的角度看,犯罪地尤其是结果发生地是确立犯罪保护法益的首要条件,而属人管辖原则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因此,主张以属地管辖原则为基础来建立有限管辖原则[6]

(二)扩大地域管辖理论

该理论认为,可以通过解释现有刑法理论上的“属地管辖”原则,扩大确定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的标准,以实现对某一网络犯罪的管辖权。伴随着网络的无限扩张,关于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应当随之扩张的呼声得到了立法、司法及学者的支持。这种观点虽然极大地扩张了某一法域的管辖权,满足了法律主权心理,但在现实中,由于司法成本过高而难以实施,同时也会造成同一案件多个国家都拥有刑事管辖权,从而形成不必要的管辖权冲突。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行为人在一国境内的合法行为,将面临着被自己无从知晓的另一国法律认定为违法或者犯罪从而受到刑罚的可能性。过度扩张的地域管辖,会使所有处于网络环境中的犯罪将变成所有国家均享有普遍管辖权的全球犯罪,这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过度侵害,同时也必然会对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司法主权形成巨大冲击和影响[2]

(三)网址管辖基础论

即以网址为管辖基础,进而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权。该理论认为,网址具有相对确定性。相对于行为人在网络上的活动范围而言,行为人在网络上的网址是一个比较稳定的因素,网址的产生和变更需要网络服务商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进行,在特定的时间它是可以确定的。同时,网址与现实空间存在关联,是可以查明的。由于网址是行为人在网络空间中的地址,所以,网址所对应的服务器终端所在地,就可以构成管辖权的基础[8]。然而,以网址为管辖依据也受到了学者的质疑,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网址所代表的物理空间不是惟一的,与网址构成关联的物理空间遍布网络可触及的地方;其次,网址在网络空间中的确定性并不代表拥有网址的主体是真实、确定的[9]。因此,网址不能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惟一依据。

(四)侵害法益的关联性理论

该理论认为,在确定某一法域对某一网络犯罪行为是否拥有刑事管辖权时,应当以该网络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的实际损害作为判断的标准,这也是确立刑事管辖权的最低关联标准之一。如果犯罪行为对本国国家或公民的法益侵害存在关联性,则享有刑事管辖权;如果不存在关联性,则不享有刑事管辖权。但基于未来惩治网络犯罪国际公约所确立的普遍管辖权,则不在此限制之内。根据侵害法益的关联性理论来確定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能够很好地解决网络信号“抽象越境”的管辖问题[8]。笔者认为,该理论实际上属于有限管辖理论的范畴。

(五)网络自治论

该理论认为,网络虚拟空间是一个特殊的地域。网络空间应该作为一个新的管辖区域而存在,就像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和南极洲一样存在于国家的主权范围之外。任何国家都可以管辖并将其法律适用于网络空间内的任何人的任何活动。网络空间有自己的网络法律运作方式,包括网上立法、行政、司法等。在网络空间发生的争端,行为人可以通过网络的联系在特定的法院出庭,法院的判决也可以通过网络途径加以执行。国家主权与网络空间的任何人和活动不发生冲突,各国根据对网络空间的控制程度和方式来确定管辖权。但网络自治论是否会被国际立法接受?谁来行使网络空间自治的权力?国家是否愿意放弃或让渡其管辖网络空间的权力?这些都是网络自治论面临的难题。在目前的情况下,网络自治论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也经不起实践的检验[4]

(六)网络犯罪案件的刑事管辖权的共享或者转让

有学者认为,为公正、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行为,应该实施网络犯罪案件的刑事管辖权的共享或者转让。刑事管辖权的共享或者部分让渡理论,类似于国际刑事管辖权移交理论,但两者有区别。刑事管辖权的国际转移是指某一个刑事案件的管辖权由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而刑事管辖权的共享或者让渡,则是通过签订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区域性或全球性的国际公约,以协调国家之间对某一网络犯罪案件的刑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9]

三、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立法现状

上述解决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理论或方案,对各国立法和司法实务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其中,网址管辖基础论和有限管辖理论都直接来源于司法实践。然而,各国对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立法并不完全一致。

(一)关于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域外立法

网络犯罪现象已经引起了各国的普遍重视,很多国家都在尝试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解决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试图在立法上确立一种全新模式的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规则。例如,英国在1990年《计算机犯罪法》中就规定,如果案件中的受害人或犯罪人本人身处英国,则英国法院对这一法令所涵盖的罪行就享有司法管辖权。新加坡的《不当使用计算机令》则规定,对在新加坡境内或境外实施的计算机犯罪的相关罪行,新加坡司法机关有权提出检控;如有人在新加坡境外任何地方触犯该法令所涵盖的罪行,则该人会如同在新加坡境内触犯该罪行一样受到制裁[2]102-107。马来西亚国会通过的《资信及多媒体法令》规定:不受国籍限制,任何人在世界任何地方,只要与马来西亚的计算机相连实施了犯罪,即认为是在马来西亚境内犯罪[10]。美国是网络犯罪的高发国家,关于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美国法院已经出现将长臂管辖权规则适用于网络犯罪的倾向。根据长臂管辖权规则,当被告的住所不在法院地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限度的联系时,该州对于该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11]。我国台湾地区也认为,为了“维护个人权益”以及“保护社会安全”,网络犯罪行为的管辖权范围将包括“犯罪行为地”以及“犯罪结果地”,两项之中只要有任何一项在台湾地区境内,其就具有管辖权。这一规则看似没有违反传统的刑事管辖权规则,但是,由于放宽了对“行为地”和“结果地”的判断标准,实际上大大拓宽了刑事管辖权范围。从上述国家的立法来看,对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都坚持以属地管辖为基础的扩张管辖原则。

(二)《网络犯罪公约》对网络犯罪管辖权的规定

网络无国界的特点以及各国主权范围对管辖权的影响,使得各国仅在国内法中确定管辖权规则,不能从根本上防治具有跨国性的网络犯罪。因此,各国在积极修改或制定网络犯罪的管辖权规则的同时,也考虑到网络犯罪跨国性追诉的困难,并认识到只有国际合作方能对利用网络从事犯罪的行为人有实质性的规范。同时,也只有全球一致的立法,才能为网络使用者提供明确具体的规范,认识到网络犯罪的构成和基本内涵,从而不至因跨越国界而受到两种内容迥异的法律系统之规范。在此背景下,欧洲主要国家和美国等共同起草和签署了《网络犯罪的公约》。在2001年11月23日召开的网络犯罪大会上,该公约开放签字,成为世界上第一部控制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该公约不仅对网络犯罪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界定,而且规定了惩治网络犯罪的程序规范。在刑事管辖权方面,《网络犯罪的公约》采纳了传统的“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原则(公约第22 条),其中“属地优越权”的领域范围包含了“拟制领土”。该公约规定:缔约国应通过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对本公约所规定的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条件是当这些犯罪:(1)发生在本国领域内;(2)发生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上;(3)发生在由本国注册的航空器上;(4)由本国公民所为,且依照犯罪地法应受刑罚或该犯罪不在任何国家管辖权范围以内。由于刑事管辖权问题的敏感性和网络犯罪的复杂性,公约允许缔约国对上述规定的第二项到第四项加以全部或部分地保留,并明确规定“不排除任何根据国内法行使的刑事管辖权”。针对管辖权的冲突,公约规定:当不止一方对一项根据本公约确定的犯罪主张管辖权时,有关各方应通过妥善协商,决定最适当的管辖权[1]498-499

(三)现阶段我国对于涉及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进行专门的立法。学界和司法实务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凡是网络犯罪案件的行为(包括上传、下载、操作计算机)在我国境内发生,或者发生在境外的网络案件对我国境内产生危害的影响,都可认定为犯罪行为或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即享有管辖权。这表明,与我国计算机相关的行为,不受国籍和地域的限制,只要与我国的计算机相连实施了犯罪,且行为对于我国产生影响,我国就可以直接适用属地原则行使管辖权。这种对犯罪地作出广义解释的主张,与目前各国解决网络犯罪管辖时遵循扩大属地原则的基本做法相一致。实践中,没有区分国内网络犯罪案件与跨国网络犯罪案件,通过解释犯罪行为地的方法,将传统刑法管辖权规则适用于网络犯罪案件。面对日益增加的网络犯罪管辖权争议,立法的明显滞后导致行使网络犯罪管辖权时存在诸多问题,这对打击和惩治网络犯罪极为不利。因此,完善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立法十分必要。

四、关于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立法的设想

(一)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立法原则

1.区分网络犯罪的国内管辖权与国际管辖权的原则

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特殊性,不仅表现在网络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地的确定具有随意性和不稳定性,而且表现在其犯罪的跨国性(即可能涉及互联网所触及的任何国家)。从实践来看,确定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难题主要存在于跨国网络犯罪。对于纯国内的网络犯罪案件,现行《刑法》的地域管辖理论完全能够应对。因此,在构建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体系时,笔者主张区分国内网络犯罪案件和国际网络犯罪案件,分别确定管辖权规则。对于纯国内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适用现行的地域管辖理论,借鉴民事网络案件的管辖权规则,以网络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服务器所在地、网络作案所侵入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或显示犯罪结果信息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对于国际性网络犯罪,则应制定专门的管辖原则。

2.有利于打击网络犯罪的方便诉讼原则

确定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目的在于有力地打击网络犯罪,维护本国《刑法》保护的法益,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由于网络犯罪通常涉及地域广泛,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往往处于不同法域,因此,对于网络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时,不仅要考虑网络犯罪行为侵害了本国《刑法》保护的具体法益,还要考虑管辖的可能和方便诉讼。如果在事实上没有实施管辖的可能,就会使《刑法》所规定的管辖原则丧失法律效果而流于形式。在行使管辖权成为可能的基础上,应坚持便利诉讼的原则[8]。在网络犯罪中,当两个司法机关都有管辖权时,应从便利原则出发,考虑被告人或证人的住所和强制证人出庭的程序的可行性、取证来源的难易程度、司法资源的投入与成本、强制执行法院判决的可能性等。

3.公正原则

对于国际性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既要考虑其可能性,更要考虑其公正性。所谓公正原则是指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无论对被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都应当是公正的,应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而言,管辖公正是指避免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多重不均衡的刑事责任追究,具体包括:避免受到多个国家刑事法律的制裁;严格限制国内合法行为受到他国以属地原则为由追究其刑事责任[7]

4.国际协调原则

面对网络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各国之间应加强合作与协调,按照“实际控制”和“先理为优”原则确定对网络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所谓实际控制与先理为优,是指对于双方或多方共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已经行使刑事管辖权对犯罪行为人进行逮捕或者审判的情况下,赋予该方优先管辖权。当然,在有司法协助协议的情况下,各方可以根据协议判断应当由哪个国家行使管辖权,并作出是否移交的决定或安排。

(二)关于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立法的具体建议

从我国现有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定来看,并没有就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进行专门立法,而是分散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和《关于维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决定》之中,这种状况制约了网络犯罪案件管辖权的行使。为了更好地惩治和打击网络犯罪,有必要采取渐进式的立法模式完善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注:渐进式立法模式是指分步立法:第一步针对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修订刑法;第二步修改刑法,将现有或即将出现的惩治网络犯罪的条款扩大为专章规定;第三步,制定单行的惩治网络犯罪的法律。参见:许秀中. 网络与网络犯罪[M]. 北京: 中信出版社, 2003: 431.]对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1.网络犯罪的国内管辖权

如上文所述,对于国内网络犯罪的管辖,适用现行《刑法》的地域管辖理论,借鉴民事网络案件的管辖权规则,以网络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服务器所在地、网络作案所侵入的計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或显示犯罪结果信息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以网络犯罪的IP地址作为网络犯罪属地管辖的联结点,可以解决网络犯罪管辖权的困境。

首先,犯罪时IP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便于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权。每一台连接到网络上的电脑都会被分配一个IP地址,这个IP地址是唯一的、确定的。IP地址在网络上起到了确定计算机位置、识别计算机身份等重要作用。通过IP地址所在的服务器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是较为现实的。

其次,IP地址与网络犯罪具有相当的关联性。按照目前的互联网管理制度,IP地址必然对应着相应的服务器,而服务器的设置必须由行为人来进行。无论静态还是动态的网址,在网络空间的一定时间内总是确定的,网址和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具有时空的确定性。同时,网址与现实空间也存在着相对稳定的关联:一方面,网址的存在(静态的)受制于网址的ISP所在的管辖区域;另一方面,网上活动涉及到其他网络参与者时(动态的),要与其他参与者所在的管辖区域接触,这两种关联都是客观的。如果网上行为构成犯罪,只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就可以根据此种客观关联来确定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的网址,从而为管辖的确定提供法律依据。也就是说,IP地址对应的服务器所在地,是网络犯罪的犯罪地之一,与网络犯罪具有相当的关联性。将犯罪时IP地址所属的服务器所在地作为网络犯罪属地管辖的联结点,既有利于明确网络犯罪的管辖权,也有利于实现网络犯罪的管辖权与现有管辖权制度的协调统一。

第三,以IP地址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权有利于实现与民事司法管辖制度的协调统一。网络犯罪不仅涉及到惩罚犯罪的刑事问题,同样也存在着网络犯罪所涉及的民事赔偿问题。因此,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确定,不仅要有利于惩治网络犯罪,也要与民事司法管辖制度保持协调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网络民事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确定可以由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来行使管辖权。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注: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 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我国目前确定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同时,以犯罪时IP地址所属的服务器所在地作为网络犯罪属地管辖的联结点,并没有突破我国刑事管辖权中的属地管辖原则。

2.网络犯罪的国际刑事管辖权

(1)在国内立法中确立以属地管辖为基础的有限管辖原则。在跨国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上,首先应当立足于传统的刑事地域管辖原则,同时增加行使管辖权的判断依据。这些依据包括犯罪行为的网址所在地、服务器位置所在地和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等。只要网络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服务器所在地、网络作案所侵入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或显示犯罪结果信息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位于我国境内,我国就享有管辖权。其次,对网络犯罪的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不作域外限制。考虑到网络空间没有确定的界限和固定的范围,可以取消《刑法》关于适用于普通犯罪的域外限制的规定,以法益实际受到损害的关联性作为判断标准。认定某一网络行为是否应该纳入我国《刑法》的调整范围,应该以该网络行为是否侵犯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即“实质损害”。所谓“实质损害”具体是指网络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危害计算机系统和计算机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滥用计算机系统、网络和数据的一种客观存在的损害状态。无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的网络行为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的法益造成损害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惟其如此,才能解决网络犯罪的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的困惑,并有效地遏止涉外网络犯罪[3]

(2)参加或缔结网络犯罪刑事管辖的国际公约,通过国际条约来解决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冲突问题。目前,虽然不少国家针对网络犯罪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但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得单一国家在管辖国际性网络犯罪方面显得无能为力。因此,有必要在尊重各法域的司法主权平等的前提条件下,制定一部网络犯罪刑事管辖的国际公约。值得关注的是,2001年11月欧洲理事会通过的《网络犯罪公约》对跨国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这对缓解网络犯罪的管辖权冲突将发挥积极作用。然而,我国没有参加该公约。为了共同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我国应加强对公约的研究,在条件成熟时考虑加入该公约。此外,还可以通过订立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依据双边协定来解决跨国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问题。在订立双边司法协定时,各方可根据“主要犯罪地原则”或“犯罪后果最严重地原则”来确定犯罪管辖地。在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地时,应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管辖地之间是否存在最密切联系,选择该管辖地审理案件是否符合公平、方便及国际礼让原则,是否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惩治犯罪等[1]493。鉴于网络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必要时也可以考虑将案件分成几个独立的部分,分别由不同国家行使管辖权。

总之,在确定网络犯罪案件的国际管辖权时,需要国际社会的合作,制定相关的国际公约;在达不成此种国际公约的情况下,则应坚持以属地管辖为基础、以法益受到损害的关联性为补充的有限扩张原则来确定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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